时间:2023-08-14 16: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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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目标型监管;金融服务法;横向规制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由于国情不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具体形式上呈现多样化特征,并处在不断调整变化中。根据各国监管体制的差异和不同标准,可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以下四种模式:①机构型监管;②功能型监管;③目标型监管;④集中统一型监管。
当今资本市场无法抗拒的潮流是金融业混业经营大格局下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正变得日益模糊。机构型监管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由于其无法解决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金融机构提供类似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却受到不同监管者监管)以及每一机构监管者要对其监管对象从事众多的业务进行监管(它必须针对每一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分别制定监管规则),监管成本极大,机构型监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从国际金融混业监管的实践来看,代表性的模式有以下三种:①以英国为代表的集中统一监管(德、日、韩、新加坡等国也采用);②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头(双线)功能型监管(中国、法国在其基础上发展为“单层多头”型金融监管);③以澳大利亚、荷兰为代表的“双峰”目标型监管。
功能型监管,是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尽管功能型监管顺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能避免机构型监管的诸多弊端,但也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各监管机构都无法对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特别是金融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风险水平和清偿能力。毕竟金融功能是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的,一旦其由于某一功能出现问题而倒闭,那么该机构的所有功能都不复存在,这样将更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于是,目标型监管进入金融监管者的视线。笔者认为,只有将监管目标明确定义,并且准确无误地将实现监管目标的责任委托给监管机构,监管才有可能有效地进行;只有责任明确后,才能讨论监管责任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只有监管机构明确各自的监管目标,也才能产生明确的内部控制重点,避免各监管目标冲突。客观地讲,澳大利亚的“双峰”模式介于美国的多头监管模式与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之间,找到了一个比较好的平衡点。英国统一的监管模式虽简单,但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业务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在风险性质上存在重大区别,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将其置于一个机构手中,可能难以应付。澳大利亚则将二者分开监管,成立了两个跨部门的监管机构:针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针对金融机构商业行为规范进行监管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危机后,美国正在积极考虑进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在其《现代化金融监管框架蓝图》中,有这样一句话:“以目标为基础的最优监管架构在一定程度上与澳大利亚采用的模式相似”。至此,金融监管目标进行了有效整合。笔者认为,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应根源于金融业的脆弱性及其事关民众和国家福祉的属性。首先,金融业的脆弱性要求监管的首要目标是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其次,对无数金融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
在监管目标层面上,金融安全性与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被提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为我国监管理念革新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从金融法制横向规制及资本市场统合立法趋势探讨金融服务法引入中国的可行性
“金融服务法”是否引入中国的探讨是对功能监管与目标监管趋势的回应。其引入中国有国际立法实践经验的积累。21世纪以来,英、德、日、韩等国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金融行业规制向横向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2006年,日本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将《证券交易法》改组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证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进行一揽子、综合性规范,构建了一个横向化、全方位、整体覆盖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早在2000年,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其主要内容涉及对金融行为和经营者的规范、交易规范、市场规范,全面整合了以往分门别类制定的金融管理法规,如《保险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银行法》等,几乎将所有金融服务业纳入调整范围,构建了金融机构补偿机制。金融机构倒闭而无法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从金融服务赔偿公司获得完全赔付。同时设置了消费者申诉调解委员会以迅速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另外,2007年韩国也通过了《资本市场统合法》。
我国也应顺应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金融服务法”理念的引入能促进金融监管的重大变革,改变分业监管的传统模式,正如郭林在其《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一文中提出的我国应完成从证券向金融商品、从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从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这三大转变。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一个旨在规范证券服务者的法律规范群,这正是走向金融服务法单独立法的现实起点。我国应吸取各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立法精神,逐渐确立以下原则:①由现行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金融商品(证券、衍生商品)、金融业、客户(专门、一般消费者)为标准对金融功能进行分类;②扩大有价证券的范围;③强化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通过说明义务的强化、适合性原则的引进、未邀请劝诱的禁止等投资劝诱规制、投资广告规制、防止利害冲突机制的引进、扩大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主体的范围等多种制度来寻求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强化。①
三、中国的选择――金融监管模式的谨慎稳健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的激进创新
关于上述两个问题,笔者持有“谨慎中求统一”的观点,即在金融监管体制问题上,中国应保持谨慎稳健的态度,而在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问题上,则可以激进的态度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
(一)关于金融监管体制问题。美国目前的金融改革是改良主义的路径。目标型监管虽然比功能性监管更容易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但其在解释上具有不确定性。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等还很不完善,在创新过程中,相关金融监管机制远远未能跟上。我国在谨慎对待金融创新同时,必须探寻防控金融危机的法治路径,加强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所以中国更适合按照功能型监管来构造统一的大金融监管模式,即将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予以合并,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市场实施统合监管。②
(二)关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力求构筑以各种金融投资商品为对象的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金融统合立法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金融统合立法的核心或基础,是创造或引入了“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我国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等还很不完善,在创新过程中,相关金融监管机制远远未能跟上。国家应在修改或废除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逐步建立金融业统合监管法制体系。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模式的谨慎稳健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的激进创新有机结合,应该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改革的有效路径。无论模式选择如何,我们都应该在横向规制与监管目标的理念与原则指导之下,进行探索与思考,这样才能跟上时展之潮流,确定适合我国的解决方案。
注释:
摘 要 本文针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剖析改革方案实施的效应及其局限性,对金融改革新方案的缺陷和盲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认识,针对其具体局限性,提出改进措施,进而提出了历史辩证的看待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原则。
关键词 金融改革方案 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一、美国金融改革历史上的两大变革及效应与局限分析
(一)20世纪30年代-90年代前期:金融分业经营时期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的重工业迅速发展,证券市场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企业实现了大量的直接融资,金融机构也将大量贷款投放股票市场,引起了股市泡沫。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第一次明确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案形成的分业格局使得商业银行利润下滑,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符合,成为银行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的主要障碍。
(二)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金融改革法案诞生前:金融混业经营时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银行界为了生存和发展,对《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所导致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开始想方设法避开分业经营的法律障碍,通过兼并投资银行和金融创新等手段向证券业渗透,直至废除《格拉丝-斯第格尔法案》,并制定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从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整个金融业的历史,它不仅仅是一场金融制度的变革,更是一个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理念革命的过程。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为了恢复金融新秩序,填补监管空缺,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正式掀开新金融时代序幕。新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
第四,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等业务。
第五,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
第六,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但其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第七,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施效应及其局限性
由于此次金融改革法案,将涉及金融市场的所有领域,同时影响到消费者将如何获得信用卡和抵押贷款,会降低实体经济活跃程度,实施之后的效应有:
1.降低银行净利润并危机经济复苏。新金融监管法案相关规定致使手续费下降、成本上升且在资本金等方面设限,这可能会给银行业净利润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2.对备受争议的信用评级机构经营模式未形成有效监管。债券发行机构向评级机构付费给金融产品定级,这种模式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即评级机构为保证业务量可能会提高其客户的产品信用评级。
3.对处在政府托管状态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涉及不多,美国房地产金融系统改革没有被纳入其中。
4.没有明确薪酬制度如何改革。由于“无上限奖励与有限惩罚”的畸形激励机制,高管的薪酬与长期风险脱离等不合理制度的存在,并未明确如何改革。
5.“大而不倒”的经典难题并未得到解决。金融机构的倒闭具有系统性风险,深谙此道的金融机构高管往往会挟持公众利益,而这一难题也许不能像法案中预见的那样顺利解决。
6.新法案不能有效防范金融机构管理层过度投机。新法案只是要求没出问题的金融机构要承担政府挽救倒闭金融机构的成本,对防范金融机构管理层过度投机的道德风险,效果不大。
7.造成华尔街人才流失。法案取得的微小“成果”便是损害竞争,迫使华尔街“人才流失”,这反而会有利于美国以外的商业和投资银。
总之,美国的金融改革新法案宽泛但不够深入,对一些根本性的体制症结却虽有触及但并未深析。另外,过于繁琐的监管和审查,不仅会降低金融效率,也会创造新的寻租空间。
四、历史辩证的看待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新法案是上世纪“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对金融业和市场监管进行的最大规模“修理”,经过这次整合之后,美联储等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了加强。但该法案是不完美的法案,是经过折中、妥协的产物。另外,这次法案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一点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的。有了这样的宏观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渠道,是一个积极的发展。
对中国有借鉴意义的是,该法案赋予美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权力来终结那些经营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尤其是那些造假和诚信记录不良的公司,当然,前提是有相对较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另外,法案要求金融市场更多的透明度,这也要求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岳意定,王璇.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经济问题探索.2008(6).
[2]程琪.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研究.西安:吉林大学.2008.
本论文第一节介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概念及其原则,并通过纵向的与我国原有以期限为基础的“一逾两呆”贷款分类方法;横向的与贷款风险分类的国际惯例(美国模式、大洋洲模式、欧洲模式)进行比较,论述了推行五级贷款风险分类法的现实意义。
由于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在我国实施较晚,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方法颁布了指导原则,但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缺少必要的工具,增加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难度,笔者尝试性的在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引入模糊数学的综合评判数学模型。本论文第二节笔者对模糊数学的基本概念、特点及模糊综合评判数学模型的基本原理加以介绍,在第三节中笔者着重将模糊综合评判数学模型结合上海市某银行的6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
关键词:五级分类信贷管理数学模型
Abstract:Inordertostrengthenthemanagementofcreditasset,toimprovethesuperviseofthecentralbank,tosafeguardthefunctionofthefinancesystem,thegovernmentofChinaandalllevelsoffinancesupervisinginstitutionsarekeepingworkinghardtoestablishandtakeagoodmanyofeffectivemeasures.UndertheauthorizeofStateDepartment,thePeople’sBankofChinaimplementedthe5loanrisksclassificationoverallthebanksinthecountryandissued<Therudderofloanriskclassification>in1997.Thisisanimportanttransformofthecountry’screditmanagementsystemanditissignificantthestudyofloanriskcontrolmanagement,notonlyontheaspectoftheorybutalsoontheaspectofthemanagementofthecommercialbanksofChina.
Inthefirstpart,thearticleintroducesthebasicconceptandthefundamentaloftheloanriskclassification,afterthecomparetothelately“yiyuliangdai”riskclassificationandtheandthecomparetotheriskclassificationunderinternationalrules(Americanmodel,Oceaniamodel,Europeanmodel),thearticlealsodiscussestherealmeaningofthe5loanrisksclassification’simplement.
监管体制基本特征
次贷危机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双层多元监管体制,也是“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相互结合的体制。
机构性监管方面,在最基本的管辖权属上,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如下:美联储(FRS)、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信用合作社监管局(NCUA)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储蓄信贷会监管局(OTS)负责对储贷会的监管。表1列示了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情况。
在三家银行监管机构的分权上,除银行进入的审批权由货币监理署独享外,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三家机构行使大体一致的监管权。但在资本充足率标准、现场检查权方面,则有较大的差别。
美国证监会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分权相对明晰,前者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后者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是,在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方面,两者存在交叉和冲突。
功能性监管方面,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美国所有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例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
对于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母公司的监管实行伞形监管与联合监管共存的制度。美联储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监管权,即所谓伞形监管,如图1所示。但是,在伞形监管条件下,对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也可以作为联合监管者实施监管。例如,传统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证券子公司后,或者传统证券控股公司在收购银行后,证监会有权作为其“联合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储贷会监管局。
此外,美国的州政府拥有多方面的金融监管权力,其中最完整的体现在保险行业。美国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州政府在商业银行、储贷会与信用合作社三个行业也享有较大的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机构颁发牌照的由联邦进行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进行监管。
不可否认,美国的这套金融监管体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市场发生了影响深远的结构性变化,复杂的、创新型金融工具作用越来越大,表外交易模式占比日益增大,而且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BCP Conduits)、结构性投资工具公司(SIVs)、对冲基金等新的市场参与者几乎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这造成金融体系透明度降低,并潜藏流动性风险。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美国并没有顺应全球协调、统一监管标准的潮流和行动而采取根本性变革。次贷危机所暴露的是美国监管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
未来改革趋势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未来改革趋势尚存争议,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第一,金融监管将从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监管周期转变。考察全球金融监管发展历史,金融监管的严格与宽松程度呈周期性变动,当市场的竞争压力加大,各国将会推动金融自由化进程,放松监管;当金融风险加大,甚至金融危机来临时,各国将会以此为契机展开金融监管改革,从而推动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的监管周期转变。
上一个全球金融监管放松周期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英国、日本以及美国为代表。全球金融监管的放松潮流在促进全球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金融风险,并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而金融危机往往会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严格金融监管周期随之来临。危机促使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提速,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虽然没有结束美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但涉及广泛的改革条例,将推动美国回归从严的金融监管周期。但仍然可以预计,当下一个繁荣周期来临,市场竞争压力加剧,美国金融监管仍无法回避从加强监管到放松管制的回归。
第二,金融监管框架仍存在不确定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仍将面临种种挑战,未来3~5年,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落地依然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出台只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从改革方案到具体实施的进程不仅是观念的交锋,也将展开新一轮利益的博弈。
在美国,谁来监管权力过大的美联储、央行的独立性问题、消费者金融保护与金融机构盈利空间之间的权衡、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等一系列有争议的问题,使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落地充满变数。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后续大量建制立章的工作或将绵延数年,尤其是在未来,美国各个监管部门将集中进入法规制订阶段,各相关部门将制订各类法规243项、专项研究67项。实际上,这些细则的制订过程才会真正决定新法律将如何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相关集团的游说也将影响监管细则的制订。金融监管改革的不确定性也可能最终使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成为不同国家利益、不同政党之间利益调和的牺牲品,从而使美国金融监管最终丧失一次结构性调整的最佳时机。
第三,金融监管套利的机会依然存在。由于各国金融体制和监管措施的不同,目前全球还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法规和准则,不同国家之间仍将存在监管差异,金融监管套利仍将存在。美国通过了“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而广大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门槛仍然较低,客观上为“监管套利”创造了可能。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比欧洲严格,对银行业限制更多,这次改革则对银行业又施加了更多限制。尽管美国政府期望其他国家监管机构采取和美国相似的行动改革监管,但可以预计,其他市场不太可能追随美国制订相似法规,例如禁止银行业自营交易、限制衍生交易等。相反,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可能非常具体地针对美国的新法规制订相应法规和战略对策,从事新的监管套利,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扩展市场份额。
美国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投资的新限制,将迫使美国银行在未来几年内逐步减少有关投资,并且有可能使银行的相关投资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地区迁移。未来,香港地区、新加坡有可能成为监管套利的“洼地”。由于香港地区实行低税率,成立基金的成本较低且不限制卖空,而且拥有紧邻我国大陆市场的优势,对对冲基金形成了独特的吸引力。根据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的数据,2009年底,在香港地区注册的对冲基金共有542只,是2004年的五倍。此外,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FR)的报告显示,2010年一季度,全球对冲基金共有约677亿美元的资金净流入,资产总规模达1.67万亿美元,而同期亚洲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达770亿美元。预计未来两年,亚洲(除日本外)的基金资产规模将增长70%,超过全球50%的增速。当前,在人民币汇改及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强化背景下,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范围的扩大和人民币在境外数量不断增加,这些因素可能加剧国际资本利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与全球金融监管的差异进行套利,热钱流动更加频繁,从而对金融市场及资产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美欧金融监管合作取得进展,但仍存在困难。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成立以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进报告、薪酬管理原则、30家金融巨头跨境监管等一系列方案,这表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已经跨出了历史性第一步。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或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已有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造成威胁。为加强跨境和跨职能监管,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克服对具有全球和地区重要性公司的监管障碍,采取更协调的早期补救行动,母国将努力加强与东道国的合作,以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
欧美尽管都认同制定统一规则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措施的考虑上又都表现出“单边主义”倾向。欧美之间的利益分歧将注定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进程仍将存在摩擦,这主要体现为:(1)薪酬方面。法英德三国将从2011年开始征收银行税,美国并未最终要求银行将其高管的薪酬与银行业绩挂钩,此外,其他国家的大银行高管薪酬仍未与银行业绩挂钩。(2)对冲基金方面。美国不同意欧盟对美国对冲基金的限制措施,公开对欧盟拟议中的对大型投资基金的新管理措施表示反对,认为欧盟对私营证券和对冲基金的限制措施,将构成对美国企业的歧视,实际上是将其赶出欧洲市场。(3)资本金方面。美欧在补充银行资本金方面的执行力度差异较大。(4)伦敦与纽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竞争方面。虽然美欧竞相推出看似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但在如何维护本国或地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方面存在诸多分歧。
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不断涌现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经济恐慌,不可避免引发了新的金融安全问题。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安全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金融界争论的热门话题。
从广义来看,金融安全是指一国具有抵御来自国际金融危机侵扰,保持国内投融资秩序正常、保持金融体系稳定以及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稳定发展的能力。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如何防止金融风险乃至防止整个经济受到来自外部的冲击引发动荡并导致国民财富的大量损失是金融安全的主要内容。
在全球化过程中金融风险有普遍增大的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但是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风险更大。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实力薄弱,经济金融制度及结构的缺陷较多,对开放进程的准备和力量积蓄都不充分,因此,难以适应全球化引发的冲击,风险的承受能力不足。这是70年代金融全球化以来金融危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爆发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进一步金融开放面临的风险
(一)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存在风险
资本账户的开放是一国对外经济部门自由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开放资本账户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风险:首先,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之间存在冲突的风险。其次,增加债务偿还风险。资本账户开放后,资本流入结构中的间接投资、短期资本和私人资本所占的重将大大增加,将增大债务偿还的风险。
(二)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缺陷,不适应金融全球化条件下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90年代以来,我国涉外金融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分支机构日益增加,这些变化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现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步伐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等,所以风险和隐患依然存在。
(三)国内金融机构缺乏竞争力,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对国内金融机构形成冲击
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在当今全球性互动的巨大变革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已不由自主地被抛入了不变不行的激烈竞争之中。然而,必须冷静地看到,在如何及早完成银行体系再造、提高竞争力、加快金融创新等方面,我国银行在许多方面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
三、我国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维护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
(一)逐步开放资本账户,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
应尽快促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从而有效防止国际游资的冲击;同时,能够密切利率与汇率之间的联系,即利率变动会通过国内资金供求、国际资本流动方向及远期外汇供求等方面的变化来影响汇率,使人民币汇率机制趋于完善。
(二)加强金融监管,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和宏观金融调控的重要保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所谓金融监管是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势在必行,而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会不可避免地引进风险。因此,在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成为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手段。
1.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要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某些必须披露信息的公开化问题:一是担负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特别是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做到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变动,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在政策动作上应该协调一致;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的数据。
2.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安全指标体系。金融全球化风险是一种宏观金融风险,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设计指标体系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由金融监管当局结合国内金融稳健性情况统一拟订反应对策。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信息畅通和反应机制的灵敏性,能够对外部重大冲击和风险因素做出快捷的回应。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天生存在着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一旦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健康的银行也可能会受到冲击。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目前正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和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正在建立中。
(三)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重组与再造,培育在金融全球化环境中的竞争优势
1.积极培育符合国际水准的大银行。在当前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对银行体系的重组要有前瞻性发展眼光。为此,必须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思路,重新构造我国商业银行,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体系。
2.积极推进商业银行经营国际化进程。经营国际化是金融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银行所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对中国商业银行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国内银行必须在遵循国际标准的前提下,对自身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品和服务、技术与人才等进行全方位、大幅度、深层次的再造和升级,实现高层次的经营国际化。
参考文献:
[1]王子先.论金融全球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2.
[2]王自力.反金融危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6.
[3]史东明.经济一体化下的金融安全.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3.
[4]姜波克,徐蓉.金融全球化与风险防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2.
[5]高涵.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险的防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5.
1.做好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一是加快利率风险管理程序和数据库的建设,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反馈水平,为进行敏感性缺口分析等控制利率风险手段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加强利率管理人员的培养,造就一支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的队伍。三是借鉴西方商业银行利率管理,研究出适合自己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2.设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并对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目前,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基本上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在总体上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都无法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考虑到信用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分别由信贷部、国际部、会计出纳部负责,而利率风险尚无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因此设立由部门总经理领导的专门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并对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是很有必要的。该部门的职责是:全面收集和认真处理有关信息,系统地进行利率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做出利率风险的日常管理决策并执行操作。
3.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金融机构进行科学经营管理的基础,是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体系。二是要建立利率定价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体系。细化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专业分工,建立按产品、客户、以及业务经营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和业绩考核的管理会计制度,为贷款定价提供基础数据,逐步提高利率定价能力。三是建立风险溢价测评体系。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科学确定风险溢价。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经营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内部评级法和已收集积累的有关数据对各种风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提出每笔业务的风险溢价参考值和潜在风险管理方案。四是建立内部资本约束制度和转移价格制度,培育正向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资本预算和分配制度,以资本约束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的总量和结构,同时明确各项业务经营管理的内部专业分工和业务流程,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调节各环节利益的再分配,形成收益激励与风险约束平衡下的正向激励机制。
4.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努力提高非利息收入水平。非利息业务(中间业务)涵盖的是一个跨部门、跨业务品种的大的范畴,它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非利息业务的发展是结算业务、业务、银行卡业务、信息咨询业务、信托租赁业务、金融创新业务和国际业务等相关领域中相关业务发展推动的必然结果。从理论上讲,规避利率风险的最好方法就是不产生利率风险,非利息业务(中间业务)就是不包含利率风险的业务。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非利息业务,从而对利率风险有缓冲作用。我国商业银行90%的业务仍然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这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将会承受很大的利率风险。市场化利率竞争的一个可以预测并已被证实的趋势是利润结构的调整,即利息利润比的减少;以非利息收入的增加来弥补利息收入的减少,将是市场化利率竞争的一个法宝。大力发展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非利息业务,提高非利息收入总量,这是适应利率市场化、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必要途径。
旧秩序已经被打破,而新秩序正在构建之中。国际金融的新事件、新现象、新问题、新规则层出不穷,冲破了传统理论框架,考验着各国的智慧与能力,折射出各国利益的博弈,反映了世界经济结构调整变化,引起了政界、学界、工商界和社会公众的空前关注。
中国已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既分享了红利,也做出了贡献。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迈上一个新台阶。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国。其贸易量已占全球贸易总量的十分之一,外汇储备已占世界的三分之一,开始从贸易大国向投资大国转变。
与此同时,金融业快速成长,金融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国际化跨越式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金融事件的发生、国际金融规则的变化对中国经济影响日益明显,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已经有所缓和。美国经济温和复苏,欧元区经济下行风险降低,日本经济也出现好转迹象。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仍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
全球金融市场乐观情绪上升,国际资本开始回流。美国道琼斯指数、英国富时100指数、德国DAX指数和日经225指数均大幅反弹,恢复或超过危机前的水平。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逐渐改善,美国银行业已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增长,“问题银行”数量大幅下降,欧洲“银行业联盟”正在组建。
当前危机有所缓和,是由多个因素共同促成的,主要包括:
一是财政、货币政策的刺激作用。美欧等危机国家纷纷出台史无前例的、大规模财政刺激计划和连续多轮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
过去五年,央行资产规模快速膨胀,美联储已扩大3.5倍,规模高达2.9万亿美元;欧洲央行已扩大2.5倍,规模高达3万亿欧元。
二是全球经济再平衡的推动。这场危机暴露了世界经济结构性失衡的问题和矛盾。危机之后,许多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采取了一些结构性的改革措施,发达国家着手调整过度消费及高福利的模式,提出“再工业化”、新能源等战略;发展中国家则调整过度依赖出口和投资的模式,加快新兴产业发展,优化出口结构,增加居民收入,扩大国内需求。
三是新兴经济体的贡献。危机以来,新兴经济体的表现优于发达经济体,以“金砖五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成为拉动世界经济的主要动力,其GDP占比显著提高。据IMF统计,按购买力平价计算,最近五年世界经济增长的70%来自新兴经济体。中国政府在危机之初的4万亿元投资以及一系列扩大内需的刺激措施,成为拉动中国和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新兴经济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投资等政策的效应正在逐步显现。
四是国际治理机制的改善。危机爆发之后,世界各国开展了多方位的合作,共同应对危机。2008年11月,G20首届峰会在华盛顿召开,至今已召开了七次。峰会在应对危机、全球经济再平衡、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全球金融监管等问题上取得了丰硕成果,成为全球经济金融治理的重要平台。
欧洲债务危机爆发后,欧盟委员会、欧洲央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组成的“三驾马车”,在欧债危机处理中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和资金支持。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合作明显加强。2012年3月,在第四届金砖国家峰会上,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探讨设立新的开发银行,金砖国家开发基金的计划也提上日程。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取得显著成果,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得到重视和加强。
众多迹象表明,一些根本性、结构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金融危机还远未真正过去,全球经济金融新秩序的建立仍然任重道远。
一是政府债务不可持续,宽松货币政策的副作用不容忽视。史无前例的积极财政政策,使一些国家政府债务高企,违约风险不断上升。根据IMF统计,2012年发达国家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例已上升到110%,为“二战”以来最高水平。
财政的捉襟见肘,促使其推出多种形式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且规模日益扩大。这虽然改善了金融市场流动性,但也造成全球货币总量膨胀,催生了通货膨胀预期和资产价格泡沫隐患,加大了各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难度。
二是全球经济再平衡任务更加艰巨。危机后,许多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以推动全球经济再平衡。但是,由于产业格局调整的长期性,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冲突,全球经济再平衡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再平衡过程中,各国应高度重视内生增长机制的培育与形成,使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是各国之间的博弈更加激烈和复杂。危机使全球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发达国家实力犹存,新兴经济体整体实力上升,经济金融力量此消彼长使得各国之间的利益博弈更加激烈,对规则制定和国际货币体系主导权展开角逐。一些国家竞相推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采取更加隐蔽的贸易保护和金融保护措施,进一步使利益博弈复杂化。 二
五年来国际金融发生的新变化涉及方方面面,我们选取了其中60个热点问题,从历史、现状、趋势、对中国的影响及启示等方面进行探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财政货币政策转变。为应对危机,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采取“需求管理政策”,即通过减税增支和降低利率,增加社会总需求,刺激经济复苏和增长。与以往不同,这次危机是由于政府、企业、家庭和金融机构“去杠杆化”而引发的资产负债表衰退所导致的,这一新特征对传统的宏观管理政策提出挑战。
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债务高企,靠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已无余地,只好让央行承担更多职责。市场利率已处在超低水平,传统价格型工具刺激作用有限,发达国家央行又普遍采取超常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扩大自身资产负债表,采取竞争性货币贬值的手段,造成全球流动性泛滥,金融风险加剧,央行的独立性也受到质疑。
建立健全国家资产负债表,保持债务的可持续性。我们对资产负债的考察不能仅看单个部门,而应将政府、家庭、企业和金融机构等部门纳入统一的框架内加以考虑。不仅要了解国家资产负债的整体存量信息,还要揭示潜在的风险,以及金融风险在不同部门乃至国家之间的传导途径。要将国家资产负债表及其管理能力纳入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坚决守住防范风险的底线。
及早规划并适时退出超常规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难以解决经济的内在结构性问题,且实施时间越长,货币总量失控的风险就越大。
为规避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应提前规划并择机退出。各国央行要加强合作,防止以邻为壑的“货币战”,反对各种形式的金融保护主义。
解决债务问题要有新思路。美国应及时化解“债务上限”和“财政悬崖”的潜在风险,避免债务规模的积累和扩大。欧洲应尽早启动有序的债务重组,有效化解危机。有关各方应通力合作,减轻重债国的债务压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同时监督其推进结构性改革、削减债务和财政赤字的力度和进度,真正帮助陷入危机的国家早日走出困境。
第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金融危机暴露了当前国际货币体系中以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内在缺陷。当前,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可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突破:
完善国际金融治理机制。加快IMF的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增加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话语权。推动IMF监督职能范围由汇率扩大到财政、金融和监管等领域,提高监督的全面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利用G20平台带动多边和区域合作,进一步发挥G20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和政策协调中的作用。
加快推进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超货币是一个长期远景,亚元等区域货币设想也由于存在内在缺陷而困难重重。当前应推进储备货币多元化的改革,进一步提高欧元、日元、英镑、人民币等货币在国际储备货币中的比重。
扩大SDR的使用范围。逐步扩大SDR在私人领域的使用,进一步发挥其在国际贸易、大宗商品、金融资产中的定价作用,完善SDR作为国际货币的职能。积极研究人民币纳入SDR定值货币篮子等相关问题。
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一步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推动大宗商品以人民币定价,积极推动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扩大人民币的资本输出和经济援助。多管齐下,全面提高境外持有人民币的意愿。
第三,金融监管体系塑造。金融危机使各国反思金融监管顺周期性,重视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大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应把单一机构的监管与宏观经济金融问题联系起来看待和处理。将防范系统性风险、降低顺周期效应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内容。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预防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加强金融监管。继续稳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加强对资本和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严格区分银行零售金融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限制自营投机性业务,在传统业务与高风险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提高评级机构的透明度和客观性,打破大型评级机构行业垄断。
建立适合本国特色的监管组织架构。加强监管者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由单向被动式监管向互动式和联动式监管转变。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建设。健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创造良好条件。
增强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强化其稳定金融体系、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职能。
第四,金融业重组与变革。金融机构加快自身经营管理方式和结构调整的步伐,重视完善风险管理架构,构建核心竞争力。
完善公司治理。健全金融从业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对股东、投资者、交易对手和社会负责任的企业文化,加大信息披露。建立健全“风险与成本相抵扣、长期与短期激励相协调”的薪酬制度,避免过度冒险。
稳妥推进综合经营。金融综合经营是顺应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收益结构的必然趋势。应加快金融综合经营相关立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要实行“主监管”制度,对相关业务实行并表监管,避免监管真空。集团内部要进一步完善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防范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
加快结构调整。金融机构加快业务和收入结构的调整和转型是适应新形势的必然选择。应在竞争中形成差异化发展的格局,构建资本节约型的发展模式,降低资本消耗,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加强风险管理。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的生命线,是其经营发展的永恒主题。要健全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着力防范和化解部分领域、行业和企业的潜在风险,全面提升金融业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完善金融机构救助机制。金融机构具有较强外部性,其破产倒闭可能引发经济金融危机,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应以兼并重组为主,避免因破产倒闭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第五,金融基础设施完善。全球金融体系顺利运转需要进一步创新金融市场工具,完善基础设施。
积极完善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信用评级标准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新兴经济体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在稳定金融体系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方面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秩序重建的契机,努力提高话语权。
优化国际金融中心布局。随着全球经济中心东移,香港、新加坡、上海等国际金融中心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要扩大和强化国际金融中心的全球资金调度、多元化融资平台、全方位市场交易以及财富管理等功能。加强金融中心的分工与协调,努力实现共同发展。
加快新兴经济体的债券市场建设。大力发展本币债券及其他新兴债券。亚洲各国应扩大投资者基础,增强市场流动性,安排好债券发行计价货币,充分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亚洲债券市场建设中的作用。
丰富和发展碳金融、能源金融等市场。碳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创新,是各国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之一,对全球经济与金融格局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能源是关系全球经济命脉的重要资源性商品,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能源的金融属性逐步增强。应鼓励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进入碳金融和能源金融等新型市场领域,构建多元化的市场结构。 三
金融危机也带来了经济金融制度的深层变革,在国际格局调整中,金融分量开始上升。
过去,各国综合实力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军事、外交与科技等方面。经济力量是一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军事力量是一国保卫自身利益的支撑。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是增强经济和军事力量的重要推动力。金融危机以来的实践表明,金融力量正成为各国竞争的重要领域,成为影响国际格局变化的新因素。
货币的国际化是金融力量的集中表现。货币国际化仰赖经济实力,但又可超越经济实力,成为引导国家竞争战略的关键因子。
一个国家拥有国际储备货币职能的货币,不仅可以带来铸币税、降低贸易成本等收益,更能增强对全球资源的调控能力。货币角逐产生于美元对英镑的替代,日元和马克随后加入这一竞争,而欧元的诞生和壮大也不断挑战着美元的国际地位。
金融市场规则话语权是金融力量的主要手段,掌握了话语权就会处于主动地位。危机以来,信用评级标准、金融监管、金融会计准则、反洗钱与大宗商品定价权等规则制定仍由西方国家主导,但新兴市场国家正在积极参与,力争更大话语权。
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及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金融力量的重要体现。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是各国金融实力对比最为直接的载体。
经济学界的争议永远存在,一些学者对克鲁格曼的理论和观点一直就有质疑。例如,克鲁格曼认为当前的美国失业并非结构性的,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的研究报告则认为美国的长期失业人口中有40%属于结构性失业。克鲁格曼在财经媒体领域也十分活跃,他在一些财经媒体经常撰写专栏来呼吁自己的政策建议,这就是他对应对当前危机的一系列带有十分鲜明凯恩斯主义色彩的建议和看法。
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席卷全球,各国积极应对,大致看来,在应对金融危机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出台金融救助方案,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出台产业发展政策。总体来说,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不同程度地在凯恩斯主义旗帜的影响下,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在全球化时代,中国经济与全球市场的互动更为紧密,在危机冲击下,除了推出一系列应对危机、刺激内需的政策举措外,更为关键的还是通过改革释放制度红利,促进经济转型。
21世纪初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后,一方面,美英等发达国家加速推进全球化进程和资本输出,进一步加剧了全球经济结构失衡;另一方面,美国为刺激经济长期实施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鼓励高杠杆、高风险、低透明度且缺乏监管的金融创新,导致本国房地产泡沫急剧膨胀、缺乏监管的影子银行体系扩张、金融体系的杠杆水平显著提高。
2005年以来,伴随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崛起,全球资源供应格局打破,通货膨胀压力高企,美国进入加息通道,直接导致美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2007年年底次贷危机正式爆发。本次危机爆发不仅是国际经济结构长期失衡的集中反映,更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失衡和金融监管缺失的必然结果。危机打破了原有经济金融结构和格局,美欧等经济体或经济区域面临巨大的调整成本,经济陷入衰退或缓慢复苏;新兴市场国家面临通胀高企—政策收缩—经济放缓的调整时期。可见,中国与其他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关联性日趋紧密,相互影响加大。
关键词:金融综合经营 发展历程 现状 风险 金融监管
金融综合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下,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两项以上的金融业务。随着国内金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国内金融机构的不断创新和事实上的综合经营,使得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的业务界限更加模糊。“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顺应全球金融业发展趋势,是提高我国金融业总体经营实力的重要举措。
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
(一)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历程
一战后美国经济迅速崛起,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企业实现了大量的直接融资, 其良好的回报诱使商业银行开始参与证券投资活动。1929年美国股市发生暴跌,引发了大经济危机。至于股市大崩盘的原因,当时人们普遍认为是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经营导致了股市的崩溃。而由于商业银行在证券上的投资又进一步引发了银行体系的崩溃,股市和银行体系的崩溃最终导致了经济的大萧条。为抑制股市投机,1933年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开始全面实行分业经营。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金融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加之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日益下降, 为了提高美国金融业竞争力,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一系列意在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1999年11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高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之前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综合经营, 从而使美国金融业在立法上告别了分业经营的历史, 迈向了综合经营的新时代。
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明显,金融创新的意识不断增强,金融分业经营成了金融创新做大的障碍,同时也对金融业分业经营提出挑战。1986年10月,时任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为了保住伦敦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开始进行较大程度的金融改革。英国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包括废除各项金融投资管制,银行可以经营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等。这场变革对英国传统的金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 而且也对世界金融业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随后效仿英国进行了金融大变革,走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道路。
(二)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同样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过程,现在处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过渡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金融业处于无序的混业经营状态。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有参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也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信托业务。银行业和证券业逐渐开展了模糊的综合经营。此时的金融机构也开始纷纷涉足各行各业,开始了初步的混业经营。但由于我国当时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机制并不健全,金融业混业经营造成了金融业发展混乱,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并对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针对国内金融业混乱的局面,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我国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这三部法案的出台,基本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的基本格局。1998年底,我国颁布了《证券法》,由此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全部形成。
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业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特别是WTO保护期的结束,有着综合经营背景的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格局已经产生了冲击。“十一五”规划就明确提出了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2006年开始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建设工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监管当局也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发展状况。
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现状
(一)我国现行的综合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逐步放宽对金融综合经营的限制,逐步形成了四种较为典型的金融综合经营模式:
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主要借助银行的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和管理资源上的优势,以银行的业务单元或非银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二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以中石油、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新希望公司为代表;三是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主要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招商局集团,在保险机构中有平安保险,通过不同类别的子公司提供多元金融服务和其他非金融业务,母公司通常不从事具体的业务,主要是对旗下的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四是区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
(二)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的问题
1.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问题。金融综合经营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同时由于其特殊性又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