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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5 17:11:1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tract a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an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people. Valid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o reduce disputes, improving engineering quality level of important ways. But, in recent years from LiJinXian to see as the market competition is intens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subject to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not enough, contract management personnel quality is not high, the strength of management is not strong, mak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igning and perform in some problems appeared in the process, these problems to further solv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工程建设各方面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措施,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建设各方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利津县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工程主体对施工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管理力度不强,使施工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合同文本不规。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设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合订合同时不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自制的、笼统的不规范文本进行签约,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二)资质管理不到位。

一些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为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破坏建筑市场的秩序。

(三)“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

有些业主表面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合同,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实际施工活动的合同。这种“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的发展。

(四)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中标单位是一家单位,而真正施工的单位却是多家。有些单位在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施工队伍,造成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无法顺利履行合同。

(五)建设施工合同违约现象严重。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

(六)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人才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因素,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些建设项目管理中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者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力度不强,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七)不重视合同档案管理,没有做好合同备案工作,合同管理水平低,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二、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防止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及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质量。

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履约率低,与合同的质量有很大关系,要全面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按照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等价有偿原则,订立工程合同,这样有利于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由于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从加强招投标工作入手,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合同全面履约。

要提高招标工作质量,为合同订立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投标,坚决取缔垫资施工现象,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五)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要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六)做好合同备案工作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要规范合同行为,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以便发生纠纷备案查找,通过对合同的备案,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以及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一致进行把关,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以及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予以纠正。

(七)加强合同实施阶段的跟踪管理,确保合同依法履行。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进行合同跟踪管理服务。监督承包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工程项目;承包人是否向他人转让荛项目;是否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督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还要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和监理部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

(八)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促进合同履约。

建立工程合同担保制度,是促进合同履约,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加大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力度,规范合同履约行为,重点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分包付款担保。如果属于应当实行担保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担保的形式、额度、担保的时限、范围、提交的时间以及退还的时间,并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可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合同全面履约。

(九)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高企业的合同履约意识和风险意识。

对于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约、履约质量差等行为如实记载在企业信用手册和工程合同管理系统中,并通过“东营市建设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切实保证在招标竞争中形成的低价中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各项承诺的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通过企业信用机制逐步的建立,提高企业的合同履约意识和风险意识,坚决遏制不讲信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意挂靠,非法转包,恶意拖欠等情况的发生。

(十)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双方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第2篇

关键词:施工方;合同;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2

一、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存在的缺陷

1.对风险重要性不够重视,合同管理工作者认知意识薄弱

施工方作为工程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主动根据合同的约定,积极推进在质量、工期、经济、技术、安全、结算、付款等所有过程中都能做到按合同履约,这所有工作均需要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及具体实施下去,但由于合同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够及执行意识薄弱等原因,未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管,导致工程合同风险损失中的一部分便是由合同管理人员的疏忽大意等造成。

2.合同管理体系不健全

没有建立起一套严谨、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没有分别在施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和各个项目部设立合同管理小组或者合同管理部门等诸如此类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虽然分别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但没有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考核等一系列过程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没能对企业在经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进行充分发挥和对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监控及指导。

3.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熟悉

因为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工程项目各方面均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倘若合同管理人员对这些法律法规不甚熟悉或一知半解,那么建筑单位就很有可能陷入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法律制裁的境地。

4.对合同审查及签订工作把关不严

①合同审查程序不到位。由于建筑企业工程合同大部分分布在工程项目经理部,具有地域广、类别多、跨度大等特点,再加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本身就起步较晚还有管理方法落后等一些原因,便出现合同审查要求条款多及虽按程序审查但却不到位等一系列后果,导致这些后果的原因可能有:工程项目部受小集体利益驱使,不愿意对合同进行上报审查,擅自签订对企业不利的合同;审查程序不到位,有时甚至是由个别人决定,未能形成集体审查。②合同审查手段落后。对于大部分施工单位,只会运用电子邮件、邮递、书面等常规方式对合同进行审查,除此之外,便没有更为有效、更为先进的审查措施及手段,这样是跟不上信息化时代的,导致信息化建设水平落后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形成规范、合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这严重影响着合同审查的深度及广度。

5.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①对合同风险因素中的关键部分重视不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讲,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就是对风险的关键因素的控制,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各类工程文件完备与否、合同合法与否、合同是否需要批准及公证、甲方的审批手续完备与否等。②实际工作中的行为有时与合同约定不符或相脱节。在施工方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当合同签订之后,无论是对公司总部还是现场的项目经理部,他们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都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执行,反而往往只按以往的经验进行合同管理,有时甚至只依据业主的临时指令来开展工作,而当有不利于自身利益的情况发生时却不能做到依照合同据理力争,这样当然就会有实际工作行为部分脱离合同约定的现象出现,因而给合同带来风险。

二、施工合同风险对策及措施

伴随着问题的出现,我们当然就应该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来规避风险或降低风险。一般来说,有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自留这四种策略,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不会单单只采用一种策略,而是多种互相结合起来使用。下文中笔者将研究重心放到对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上来。以下通过几个阶段对施工合同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进行分析。

1.合同立项阶段

①严格遵守合同立项评审制度,在整个合同全寿命周期内,争取对所有风险因素做到尽可能准确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及风险评估,并依此来制定初步应对方案,待报公司相关部门讨论批准后再具体实施。

②对业主方的资格信誉等状况进行具体仔细的调查,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来源及具体安排等有关证明文件,以往项目的履约及业内信誉等状况,业主方的财务现状、资金往来等支付信息。

③参考项目历史数据库中类似项目的基础信息对所投标的项目进行分析研究,运用各种理论及方法计算出初步工程量和差异表,通过仔细分析做到预先发现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从而就可采取相应措施并将之反映在投标报价中。

2.合同签订阶段

①注重规范条款的合法性、准确性、完备性。仔细认真地研究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满足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充分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并需在合同相关条款中予以具体详细地规定;合同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字斟句酌,认真细致,尽可能做到使文字表述缜密严谨无误,因而避免矛盾及歧义的发生。

②成立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施工方必须有专业精干的合同谈判小组,这就要求谈判人员最好既要精通法律,又要懂得管理、工程造价及工程技术等各个方面,组织与合同内容及条款有关的各个专业人员仔细逐条地审查核对每一个条款,并争取把任何潜在风险考虑到位,做到不遗漏、不错估,以防患于未然,否则后果可能难以估量。另外,必须在合同中把自己与业主各自的风险责任明确划分开来,并不计一切争取对己身有利的条件。

③在合同中需事先规定好解决争议的方法及手段,争议一旦发生就可以立即启用这些可供选择的预案,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一般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等。

3.合同履行阶段

①建立有特色的合同管理制度。随着项目的不断推进,风险也随之不断增加,与此同时这也是对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巨大考验。有鉴于此,必须注意积累收集各类合同管理的成功案例,并借鉴这些经验,再结合本工程的具体实践进行不断地改进及优化,在此基础上,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在以合同为核心的前提下,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各个阶段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建立起一套完整、有特色的合同管理制度。

②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及时监控合同风险。在签订完合同之后,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相互之间要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每位合同管理人员都应当把所遇到的问题及时记录下来,再将合同的具体实施情况或工程技术等资料与合同条款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其中的偏差,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使所有合同管理工作者都对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有完整具体的认识。与此同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合同风险监控机制,制定好风险控制计划,随时清楚地掌握风险动态,明确各自的责任,开展深入细致的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

③通过索赔降低自己的损失,实现动态管理。在合同全面履行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清楚了解并掌握合同的内容,充分行使自己应有的合同权利的同时不计一切尽量限制业主方的权利或利用合同尽量降低对方的权力要求。有关合同管理工作人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做好工程量变更的取证、索赔及结算等相关工作。注意,在进行此类工作时,不要轻易地与业主方产生矛盾,而要理性地、灵活地处理纠纷,否则可能会两败俱伤,进而影响双方更进一步的合作,甚至对该施工单位在业内进一步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④重视合同变更。在合同变更过程中,施工方对有甲乙双方签字完全的文字或其它相关记录要保留好,并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注意不要给业主方提供可乘之机,进而大大降低己方的风险。建议施工方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要先等业主发给自己有暗示性的或者直接明确的变更指示或有关信函后,再向业主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保护自己,降低自己可能承受的风险,使得自己在处理与合同变更工作有关的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李垒垒.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分析与控制研究[D].山东建筑大学,2010.

[2]袁亚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因素及管理对策[J].科技资讯,2010(32).

[3]夏冬艳.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风险与防范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13(3).

[4]强维文.浅谈合同分析的重要性[J].知识经济,2012(13).

第3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合同。施工合同即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管理应贯穿工程施工实施的全过程。

2 建筑施工合同的特点

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还决定施工合同“长”、 “广”、“多”的特点。

2.1 履行周期长

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周期都较长,不同用途,不同专业特点的建筑工程工期长短也不同。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施工合同的履行贯穿在整个施工期内。

2.2 合同条款内容多

施工合同内容除《合同法》规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外,按照现行示范文本(GF一1999—0201),还有很多具体内容,如标的物的规模和结构特征,图纸的份数及有无保密要求,有关保证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前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工期的责任,发包人和承包方各自的责任、监理单位工程师的姓名及职责,工程分包、不可抗力等。

2.3 合同涉及面广

签订施工合同除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投标法》外,还可能涉及的《公证暂行条件》、《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标准化法》、《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担保法》、《保险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3 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3.1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合同文本不规范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2) 合同主体不当

承包商不具备与工程相应的资质和法人资格,填写时,真正承包商将自己的上级单位且独具法人资格的单位填为承包商,往往工程质量保证不了。如果不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就仓促贸然地签订合同,很容易与一些信誉不好、履约能力差的承包商发生经济关系,甚至会上当受骗,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运转,有时还会引发业主的全面亏损和破产。

(3)合同文宇不严谨

一般各方都希望用本单位草拟的文本为基础,因为用本单位起草的文本,基本用语条款和格式大多对本单位有利,也较熟悉,谈判起来就方便一些,用别的单位文本,往往比较生疏,改动量较大,有时有的单位故意将文本写得很长,其中设黄文字陷阱,稍不注意就会签订不利合同。所以说,合同一定要严谨,讲究咬文嚼字。

(4) 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合同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如承包商尽力减少违约责任事项,或尽量减弱违约责任程度,或减少违约责任额;承包商的义务、质量条款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商的责任等。

(5)只有从合同而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从合同如无水之鱼。

(6)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

违法承包商利用其他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3.2 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业主和承包商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承包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应当追究责任的却过了诉讼时效。承包商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承包商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愈大,问题更难解决。(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地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4 改进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4.1 控制施工企业规模,维持建筑市场供求相对平衡

通过严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企业的规模,避免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任务而展开的恶性竞争,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业主的市场行为。

4.2 借鉴国际经验,推选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也逐步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在工程管理工作许多方面正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速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尽快制定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招标等合同的示范文本。

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是FIDIC条款,但FIDIC条款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合同示范文本首先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使得业主从承包商那里得到按规定的时间和成本完成的工程项目,承包商能够从业主那里得到公正合理的付款。

4.3 加强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全面履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作为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合同履约的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报建,不许组织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真正形成不垫资、带资施工的局面,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4.4 开展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工程双向担保制度

在激烈竞争的建设市场上,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是一项充满风险的工程,对风险的预测及有效控制与转移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为有效控制风险,使风险发生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完善合同双方责、权、利的同时,要在合同中引入担保制度。现阶段都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加强合同风险管理,不仅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发包人也要提供担保,这样,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对那些资信程度不高、实力不足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起到遏制作用,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风险。

4.5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索赔就是针对合同履约不全面或违反合同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行为。当前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进行工程索赔的各种意识。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既是解决合同双方纠纷的特殊方法,也是制约双方认真履约的约束手段。要使索赔获得成功,必须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首先,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明确双方的权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其次,要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搜集相关资料,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项目的主要合同,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指工程建设主管机关、相应的金融机构,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企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施工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施工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1.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招投标过程给合同管理埋下的隐患 : 一是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一些业主存在着买方市场优势地位,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从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 二是有的承包商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造成不正当竞争,有的工程项目还违法转包或分包,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工程质量很难保证,出现债务纠纷,造成工期拖延,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2 合同鉴订过程留下的伏笔: 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中用词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导致合同履约率低。 同时,承包商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业主,主要表现在‘质量等级’要求提高;‘工程进度’要求缩短;‘工程造价’要求让利,最终违反自然的建设规律,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另外,“口头协议”、“私下合同”屡禁不止。 往往合同与私下协议并存,正式合同只是用作应付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执行是以合同补充条款形式或干脆用君子协定。

1.3 项目实施过程存在的缺陷: 一是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二是技术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在技术交底时往往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脱节。三是专业人才缺乏,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援。 四是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2.施工合同管理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工作

2.1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 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

2.2 严格招标时企业资格审查,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定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 此外,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

2.3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对合同条款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条款必须齐备,表示必须准确。 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等等,均需有明确规定;其次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进行重点审查,对合同中非常重要但也非常难控制的工程造价条款, 在签约时应明确确定造价的程序和方法。 对诸如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等重要条款,尽可能制订齐备、用语准确、严密,避免和减少纠纷。

2.4 合同的及时变更

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但无论何种形式,对于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或对事先约定的事项进行部分变更的,均要及时形成书面文字,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签证或会议记录形式,使之成为合同附件。 这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5 重视资料记录和保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除了双方能达成书面协议或取得签证事项外,往往还有未获签证或未及时签证事项,对于这些事项,双方应特别重视资料收集和保管,包括双方会议纪要。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加强承、发包商双方对合同的法律认识。依法运用施工合同监督、评审等管理手段在施工进程中可以减少或避免施工进度、质量、造价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和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引起的合同矛盾纠纷,减少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把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这一管理意识作为约束建筑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加大合同履约的行政监督及法律处罚力度,充分体现法律的威摄能力,从而把招投标管理与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

3.2 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3.3 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 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渠道,防止因合同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3.4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 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5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 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交底,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

3.6 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专人负责,负责到底。 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建筑市场逐步完善,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的施工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压力越来越大,施工企业只有加强自身合同管理,把好合同管理的各种关口,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竞争激烈的社会,才能站稳脚跟,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素伟.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与法,2005(7):60-61.

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号: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 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 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 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 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第6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公路企业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改善经营,实行经济承包有着广泛而普遍的适用意义。实行合同管理是整个公路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然而从实际操作结果分析,有些施工企业正是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深刻认识,忽略了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落实,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丧失了原有的市场份额,而陷入经营困境,步履艰难。

1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公路工程合同发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

公路工程合同发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随意调整合同单价或改变公路设计图纸。目前在路网工程中,发包人(业主)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而承包人(施工单位)则多数系该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些下属单位。行政干预过多,往往在签订合同后,开始进场施工时,业主开始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对原来施工单位投标的单价进行调整,并且随意改变公路设计图纸。1.2文字表述不严谨、条款不齐全的合同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1.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

“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

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1.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2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2.1明确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 建筑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时必须明确与之相应的工作流程。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如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分包商的索赔程序、分包商的账单审查程序,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检查验收程序、工程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应规范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管理人员也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

2.2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没,这些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索赔、违约、解除、终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

2.3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仔细分析合同条款

在公路工程投标签约阶段,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认真钻研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在商签合同过程中,应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以“谈判纪要”形式写出,作为该合同条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对于明显加重施工企业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以在投标阶段与业主协商,进行修订补充;如果未能与业主协商一致,施工企业应考虑相应增加投标报价费用以减轻合同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要特别注意,如:合同中不列索赔条款、拖期付款无时限,无利息、没有调价公式、业主认为对某部分工程不够满意,即有权决定扣减工程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等。对其模糊不清的地方要求业主进行书面澄清,该澄清文件及随后的其它补充文件都将构成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施工合同除了工作范围、工期、质量、造价等一般条款外,内容还涉及保险及税收、文物、专利等多种关系和因素。在签订合同中应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仔细斟酌每一条款,否则,可能造成合同履行的重大损失或失败。合同条款要尽量具体明确,决不能含糊其词留有活口,这样不利于工程顺利施工和按期交工,容易埋下施工障碍和竣工矛盾突发的隐患。施工企业应选派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综合应变能力的人员参与合同谈判,明确谈判原则及主要目标,针对工期、质量及造价等业主关注的问题,制定谈判策略,积极争取修改风险型和过于苛刻的条款,签订一个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平衡,少有或没有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以及风险较小的有利合同。2.4注意收集索赔资料,及时进行施工索赔

公路工程施工索赔是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由于目前的公路建筑市场仍是买方市场,可以说是僧多粥少,所以施工企业有时为了找米下锅、维持生产,不得不采取低价中标的策略获得项目。此时,变更与索赔的成立与否是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成功的关键所在,是解决企业亏损与赢利的基本途径。施工企业想要搞好施工索赔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经常深人施工现场,了解和收集施工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5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要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要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的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要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精度检查的主要工作,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都会导致违约情况。在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此过程应重点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所以对合同履行的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都应注意完整保存

2.6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一个合理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对合同管理部门的权责及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界面的合理界定,是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合同管理人才,需要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需进行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完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

3结束语

公路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和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和施工单位都是十分必要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仔细分析合同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合同管理经验,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洪彪.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2(12):123-125.

[2]张微.浅谈公路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及存在的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2(02):67-70.

第7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 招投标阶段 合同实施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已成为正常、有序地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之―。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建设工程由于其投资大、持续时间长、参与主体多、经济关系复杂,还要受到地质、气候、政治、金融等多因素的影陶,导致实施建设项目的难度很大。如果不事先将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使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分配并按部就班地实施,耍想获得工程质量、成本、工期、安全等多方面的良好控制是不可能的。因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疑是规范建筑活动的有力工具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它覆盖了合同策划、签订、实施、解决争议、风险管理、索赔及信息管理等多个方面。

2.工程招标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2.1合同的总体策划。合同总体策划的确定对整个工程项目有重大影响,其根本性和方向性的合同问题,是确定合同的战略问题,它们对整个项目的计划、组织、控制有决定性的影响。合同总体策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只有在工程的实施中体现出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始准备每―份合同招标,以及准备签订每―份合同时,在工程结束阶段时都应对合同总体策划再作一次评价。

2.2招标文件的分析。承包商取得招标文件后应进行全面分析和正确理解。主要包括:1)招标文件的总体检查;2)招标条件分析;3)招标工作时阅安排的分折;4)工程技术文件分析。

2.3合同文本分折。合同文本通常指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等文件,是合同的核心,对合同文本的分折是一顾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合同管理者不但要熟悉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精通合同条款,对工程环境有全面的了解,而且应有合同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经历。一般来说,合同文本分析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1)施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分析;2)施工承包合同的完整性分析;3)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分析;4)后果性分析。

2.4承包工程中的风险分析。风险是指在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中因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会产生变化,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些变化会使得原定的计划、方案受到干扰,使原定的目标不能实现。因此,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全面分析、预测,以采取有效的对策预防和降低风险的发生和损失。

2.5投标文件分析。投标文件的分析是招标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合同管理工作。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参与评标的凭证,也是未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审查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分析比较投标报价、评审方案和其他评标因素,只有全面地分析和审查投标文件,才能正确地评标、定标。

2.6合同谈判。施工合同谈判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就施工合同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协商的过程,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式订立前双方当事人力争自己合同权益的重要机会。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局限性,不可能充分涵盖未来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同时,合同双方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式订立前对合同进行谈判和协商,进一步澄清和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双方在谈判中进―步地沟通,详细地交换意见。通过合同谈判,完善合同条款,合理分配合同风险和合同权利、义务与责任。

3.合同实施控制

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就是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要使合同顺利实施,合同双方必须共同完成各自的合同责任。施工合同的实施管理与控制应贯彻到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之中,主要工作包括:

3.1参与落实计划。合同管理人员与项目的其他职能人员一起落实合同实施计划,为各工程小组、分包商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如施工现场的安排,人工、材料、机械等计划的落实,工序间的搭接关系和安排以及其他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

3.2协调各方关系。在合同范围内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相互之间出现的问题,如合同责任界面之间的争议、工程活动之间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不协调。承包商与业主、与业主的其他承包商、与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与分包商,以及承包商的各分包商之间、工剧、组与分包商之间常常互相推甸一些合同中或合同事件表中末明确划定的工程活动的责任,这就会引起内部和外部的争议。

3.3指导合同工作。合同管理人员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作经常性的合同解摄,使各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对工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警告。合同管理人员在工程实施中起“漏洞工程师”的作用,但不是寻求与业主、工程师、各工程小组、分包商协对立。合同管理人员的目标不仅仅是索赔和反索赔,而且还要将各方面在合同关系上联系起来,防止漏洞和弥补损失,更完善地完成工程。

3.4参与其他项目控制工作。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职能人员每天捡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对照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进度,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对策措施;对已完成工程作最后的检查核对,对未完成的或有缺陷的工程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影响整个工期。按合同要求,合同业主及工程师等对工程所用材科和设备开箱检查或作验收,看是否符合质量、图纸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进行隐蔽工程和已完工程的检查验收,负责验收文件的起草和验收的组织工作,参与工程结算,会同造价工程师对向业主提出的工程款账单和分包商提交的收款单进行审查和确认。

3.5合同实施情况的追踪、偏差分析及参与处理。它主要包括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及各种工程资料,并作出相应的信息处理;将合同实施情况与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偏差;对合同屉行情况作出诊断;向项目经理及时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问题;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等。

3.6负责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管理是指参与变更谈判,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科,检查变更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给项目经理和业主(监理工程师)。

3.7负责工程索赔管理。工程索赔管理包括与业主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与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及其他方面之间的索路和反索赔。

3.8负责工程文档管理。工程文档管理是指对分包商发出的任何指令,向业主发出的任何文字答复、请示,业主方发出的任何指令,都必须经合同管理人员审查,记录在案。

3.9争议处理。承包商与业主、与总(分)包的任何争议的协商和解决都必须有合同管理人员的参与,对解决方法进行合同和法律方面的审查、分析及评价。这样不仅保证工程施工一直处于严格的合同控制中,而且使承包商的各项工作更有预见性,更能及早地预测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施过程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我国,建筑业工程合同纠纷由来已久,随着社会经济与建筑业的发展,各种纠纷亦层出不穷。要想减少合同纠纷,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周密的和专业的管理办法。下面,笔者就建设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问题进行全面的阐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及管理内容

1.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工程合同通常都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尤其是大、中型建设项目,需要从立项开始经历一个异常繁杂的过程。我国建设工程中合同类型可分为以下4 种: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项目的项目责任人要在与设计单位代表完成事前的勘察及设计任务后,明确责任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同内容通常涉及有关的基础资料、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控制要求及实体工程造价等。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派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机构代表为权利代表,对工程项目实体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与管理。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一般涉及监理对象、双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内容,而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是通过监理机构为建设项目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3)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是承包责任人履行施工任务的依据性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工程造价成本、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质量保修范围、保质期和双方互相协作条款等。

(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它指的是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法人、其他物资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物资买卖关系而建立的关于供求双方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本协议。

2. 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内容。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工到竣工检查过程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需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工程合同管理的体系及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合同管理档案制度。

(2)在建立工程合同签订关系之前,需持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以事前做好相应的市场预测、资讯调研等准备工作。

(3)在工程合同签订中,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由于签订工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签字双方要担负一定的权责,责任双方必须以严谨的态度拟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同时确保工程合同的合法、公平原则。

(4)在责任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后,要认真履行合同相关的内容要求,按照合同内容对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变更索赔事件和合同纠纷事件予以及时处理。

3.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合法的管理与维护,以防范在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合同风险,这也对相应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一定要求。签订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人资质,并且要求法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风险责任的企业组织。不具有资质的其他部门、机构以及自然人不能私自签订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资质和资信能力进行全面调查,以确保签字的法人单位有能力履约工程合同;签订的工程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表达,其内容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的抬头、落款、公章以及签字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与载明的当事人的法人名称、住址要保持一致。

二、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中的重要性及意义

1. 建设工程合同的作用。

本文,笔者主要以建设施工合同为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中的重要作用。建设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人需共同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经济文件,具有特殊性和繁杂性。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为实现工程建设目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协议中都会明确双方的相互权责与义务关系,因此,在履约过程中都要以施工合同的内容要求作为主要依据,并将其作为业主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拨付计量款,控制施工质量、工期和成本,以顺利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活动的重要凭据。由此可见,一份内容全面的施工合同将对实现质量、进度和成本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会对规范工程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措施。

(1)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样本一般由相关的建设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制定,其主要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签订,便于合同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责与义务,以避免事后出现合同纠纷。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内容相对比较完整,从合同风险角度来讲可有效降低风险,分担风险也比较公开化、合理化。因此,在实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及其落实程序,管理模式可操作性要强。

(2)人是建设工程的主体。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扮演着最为活跃的角色,其关键性不言而喻。工程合同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自身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提高,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则可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总结并积累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从而可以在今后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对策。

三、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所谓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是对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风险、将会发生的问题进行预测,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处理,将风险问题遏制在合同阶段,从而减少意外损失。业主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发起人,既是项目总的协调者,也是整个项目的收益者,同时也是最大的风险承担者。业主通过对合同风险的管理,具有以下意义:1. 为项目管理人员运用各种对策的最佳组合,对风险进行全面、合理、及时地处置提供了可能性;2. 能有效克服传统项目管理中的以保险为单一手段的处置风险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风险管理,使建设项目管理适应现代管理科学的要求。

四、加强实施阶段合同管理

1 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

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现场签证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

2 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时限履行义务

新颁恰同示范文朴对工程中的各项业务和意外情况处理时限都作了具体规定。承发包双方、监理工程师都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容易引起索赔。

3 适当地进行索赔

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在主张的同时要提供事实证据。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作出承认、部分承认并预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就同一个问题的推诱,而是找出对方违约的证据提出反索赔要求。所以,在索赔问题上,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业主对证据的收集均显得非常关键。

4 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钊算依据。因此要及时办理签证手续,业主方应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只签实际工作量、点工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以此来避免滋生各种腐败现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五、结语

总之,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合同措施是实现“三控”目标的重要手段。加强合同管理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第9篇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来实现的,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1.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

1981年颁布《经济合同法》后,国务院制定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对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起了一定的作用。1999年10月1日起履行《合同法》以后,《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依托于《经济合同法》颁布的相应条例和办法也随之废止。由于《合同法》是程序法,无法依据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大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所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除《刑法》内有涉及对利用合同进行犯罪的处罚规定外,对于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

1.2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分析过去建筑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规范,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缺乏强烈、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建筑企业往往不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就签署巨额的工程项目合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也不根据工程项目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订立相应的合同条款,往往将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不作仔细推敲,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订立的合同非常简单,内容缺乏、条款不全、责、权和利不明,为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损失和经济风险留下了隐患,订立合同形同虚设,合同风险不言自明。

1.3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来看,很多建筑企业签署的合同文本,大多合同责任划分不清,缺乏对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违约的具体后果及处理方式方法的全面定义和具体明确的描述。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如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相对较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凡此种种,施工合同的有失公平和公正,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是当前工程款屡屡拖欠的主要原因。另外大多施工合同文本中,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

2.解决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问题的具体措施

2.1整顿合同资质非法挂靠问题

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制度,通过严把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其规模,解决目前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包商、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如:要避免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合同资质非法挂靠,应严格审查承包企业资质,多方了解该企业投标过程中的操作环节,掌握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在工程发包合同中,对该企业中标后,进驻项目的管理团队主要管理人员予以确认和限定。谈到“联合投标”的项目,对两家或多家的合作企业更要严格审查筛选,本着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几个联合企业的资质等级上“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要坚决执行。

2.2防治不合理低价中标

要避免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导致低价中标的情况。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必须规范地管理,在造价控制方面遵循“量价分离”的原则,“控制耗量、指导价格、市场定价”的计价管理模式,测算各类招投标工程的下浮幅度范围,使工程发、承包价格控制在相对合理的工程造价范围内,维护双方的经济权益。招标单位针对种种不平衡报价情况,应在不失公平、公正的条件下采取相应对策,力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避免恶意竞争导致低价中标的情况。应该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和吸纳国际上比较先进、规范、合理的管理理念,并把它融入到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中去,建立、健全能充分防范经济领域潜在风险的约束机制,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政策引导,同时进行有效地监管,以保证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3加强平等合作意识

目前我们很多业主和承包商在合作意识上需要加强。业主仗着其在现时建筑市场上的相对优势地位,总是要求制定十分苛刻的合同条件,把承包商视作只是来赚他钱的敌对方,根本无视承包商的合理要求和利益。这样一来,诸如“霸王条款”之类的东西就出现了。而不管业主怎样苛刻,承包商则要么利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降低他的成本,要么就把项目给拖下去,延误时间或者干脆撂下不干,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双方俱伤。业主的目的应该是以合理的花费、合理的工期,成功地实现项目,而不是求得低花费、高速度完成项目,这往往会导致相反的结果。合同双方在意识形态上要正视彼此的关系。一个项目的最终日标是要把项目成功的做好,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是为了这个目标,通过合同的连结而走到一起的,虽然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都还有着各自的利益考虑,但各自最终利益的实现都是以这个目标的实现为条件的。所以双方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时,都应该是抱着合作的意识而不是敌对的态度。

2.4完善合同文本体系

由于工程建设管理习惯和相关的制度的限制,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仅有不带设计任务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它是立足于我国国情,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工程管理习惯及现实情况,内容比较简单,更能为我国工程建设的广大参建单位和人员接受和应用。而国外施工合同文本已经融入了现代合同原则和现代项目管理原则,是建立在合同当事人有较高的施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合同管理意识及具有一整套相关的技术、标准作为支撑的基础之上,这是目前我国建设施工水平和技术标准水平所达不到的。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应加快学习和研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着重从发展的角度借鉴和吸收国外施工合同条件的精华和管理方面成功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体系,使我国施工合同文本在结构化、系列化、集成化方向发展上取得一定的进步,争取早日与国际接轨。

3.结语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针对的是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合同,从合同条件的拟订、谈判、签订、履行、违约处理等情况的分析着手,进行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通过实现对合同的正确管理,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控制,依法公正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杨伟忠.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浅析[J]. 建筑经济,2006(11).

[2] 王亚再. 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之浅见[J]. 经济师,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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