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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方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5 17:11:1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股权投资方法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股权投资方法

第1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差额贷方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它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金额计入摊销当期的损益。也就是说,股权投资差额无论借差、贷差都要进行摊销。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新晨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1.郝一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投资规定的建议”,《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02

第2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差额 贷方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它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金额计入摊销当期的损益。也就是说,股权投资差额无论借差、贷差都要进行摊销。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1.郝一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投资规定的建议”,《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02 

第3篇

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多渠道筹资的形成使得股权投资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对于股权投资而言,投资企业对会计核算方法的采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程度。所谓投资程度,不仅仅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同时应该更多理解成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影响的程度。下文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不同“股权投资程度”的认定及其对企业投资核算的影响后果。

一、股权投资程度的分析

1. 股权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时,投资程度被定义为绝对控制。无论是否存在投资企业影响被投资单位的标志,投资企业会形成对被投资单位的绝对控制权。所谓绝对控制权,是指投资企业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

当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比例大于被投资单位股份的50%即成为被投资单位的第一大股东,由此也被赋予了最大的投票权。50%以上的投票权最终产生的是50%以上的意见,形成公司最终的决策。

2. 股权投资比例在50%以下时,国际会计准则通常以影响程度来判定投资程度,分为“缺乏重大影响”和“具有重大影响”。标志性影响因素存在的时候,投资程度并不由股权投资比例决定。即在投资比例小于20%时,投资企业可能对被投资单位管理和经营施加了重大影响。而投资比例大于20%时,投资企业也有可能对被投资单位管理和经营不存在任何重大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重大影响标志的解释为:①投资企业参与董事会,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管理;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管理决策;③存在重要的关联方交易;④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内部管理人员的相互流动;⑤存在重要的技术信息条约。

3. 股权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缺乏以上明显的影响标志时,投资程度通常由投资比例决定。即在股权投资比例为20% ~ 50%时,可以被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类似重大影响。

(1)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反映了股权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能够客观地度量某股东或某些股东对股份制公司的控制力。夏普里值所反映的是参与人在一个投票体中的“影响程度”,或投票人与其他投票人结成联盟的可能性,即作为关键加入者的次数的比重。所谓关键加入者,是指某一投票者加入某一联盟中,可使得该联盟成为获胜联盟;或该投票者在已形成的获胜联盟中退出时,该获胜联盟将因此而瓦解,从而不能成为获胜联盟。此时的夏普里值反映的就是投票人的“权力”。它的核心假定是,投票者形成的每一个排列是等可能的。

将夏普里值用于投票分析,所得到的投票决策者的夏普里值就为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也就是股东的权力。对于以半数为通过临界点的议案,如果一股东拥有超过50%的股份,那么他的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为1,而其他股东的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为0。由此也说明在股权投资程度大于50%的时候,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绝对的控制。但当一股东持股比例小于50%的时候,那么他的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会下降,而其他股东的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上升。

(2)从被投资单位股权结构角度分析。若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相对控股权即持股介于20% ~ 50%,则可以被视作大股东,大股东定义即为持有被投资者股权相对较多的投资者。

第一,对被投资单位内部决策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但并非形成绝对控制的程度。若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相对集中,则持股20% ~ 50%的投资者并不一定是绝对唯一的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而言,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根据理论,大股东会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选举出代表他们利益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形成被投资单位的最高决策层。因此,不同的董事会成员将代表不同的大股东意愿。当被投资单位出现重大决策议案时,若不同的大股东之间的意见并不一致,那么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的意见也往往出现冲突,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被投资单位内部的决策。当然最终结果是由董事会成员中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形成重大议案的决策方案,即最终代表着几个相同意见的绝对比例大股东意愿。

第二,对被投资单位管理层的监督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因被投资单位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公司,一定程度上达到互相监督,抑制股东因自身利益牺牲公司资源的现象。另一方面,公司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使股东与管理层形成了委托关系,成本应运而生。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是成本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有效地控制监督成本是减少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持股比例在20% ~ 50%之间的大股东之间应考虑如何有效率地配合,而非无效地监督,增加监督成本。

第三,公司兼并时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公司兼并必须得到每一方公司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的赞成票方获批准,因此,在公司面临最终兼并或被兼并时,持20% ~ 50%股权的股东的赞成与否往往对企业兼并成功与否起到关键性作用。投资程度达到20% ~ 50%的投资企业在董事会的决策上有较大比重的发言权及决策权,一旦这些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存在根本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将会凭借其相应比重的决策权更换管理层。这些投资企业大多会参与公司一些重要决策的制定和表决。

(3)从被投资单位绩效方面分析。该投资比例下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被投资单位的绩效。在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 ~ 50%之间、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且公司有若干个可以适当相互制衡的大股东的情况下,由于大股东拥有股份数量较多,因此有动力也有能力发现公司经营中的问题并提醒管理层进行改进,而其他股东由于也拥有一定的股权,对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和大股东行为也有监督动力和制衡力。强有力的监督和积极的态度会使得被投资单位的运营更加健康,公司绩效也会因管理的加强而更加可观。

股东参与董事会并针对管理层制定较有效的激励措施,如设立绩效奖励或股权分配的措施,这都将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甚至在公司出现资源不足的问题时,持股20% ~ 50%的大股东会考虑直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进行支持。这些都将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的影响。

4. 在股权投资比例大于20%而小于50%且又缺乏以上明显的影响标志时,投资程度可以被认定为类似“缺乏重大影响”。

从投资目的而言,对于持股20%以下的投资者,一部分投资者投资目的仅是获取投资收益而非对被投资单

位管理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和控制。另一部分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可能存在参与管理意愿,但由于股权比例小于20%,其影响力也会低于20%,最终重大公司管理决策仍然由其他大多数股东意愿决定。 从股权的稳定性角度而言,持股比例小于20%的股东流动性更大,他们更多地关注公司短期利益,而缺乏对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的思考。

二、不同股权投资程度决定了投资者的核算方法选择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成本法;另一种为权益法。《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对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即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来决定核算方法的采用。影响程度包括无重大影响、重大影响和控制影响。当缺乏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来核算,而存在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来核算。所谓重大影响是投资企业通过获取被投资单位的投票权股票(一般指普通股)达到影响被投资单位管理的目的,准则明确提出,若缺乏重大影响的证据, 通常以所购买投票权股票占全部被投资单位在外发行的投票权股票比例来决定。持股比例0% ~ 20%代表无重大影响,20% ~ 50%代表重大影响,而超过50%则意味着绝对控制。当出现控制的关系时,投资企业可选择成本法或权益法(如下图所示)。

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存在很大的差异:

1. 成本法是指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即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因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成果发生增减变动而受影响。它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目前,大部分国家对成本法所适用的投资程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一致,美国会计准则对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控制这一投资程度没有要求投资企业使用成本法,更多的采用的是权益法。

2.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股权投资比例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与成本法不同,权益法在投资实物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权益法同样适用于两种情况: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起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对于权益法所适用的投资程度,各大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三、权益法或成本法的选择对投资者财务报告产生的不同影响

1. 在初始投资时,若采用成本法,投资结果只会影响资产项目之间的变动,即现金减少,股权投资额增加,资产总额不会发生变化;若采用权益法,投资者报告要受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评估价值影响。若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投资企业对于其溢价值要根据不同资产在当期进行摊销,摊销的结果使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额减少,相应当期权益额下降,当期盈余收益减少。

在投资报告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时,若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的资产、权益以及当期盈余收益同步增加;而若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资产项目之间金额发生一增一减的变化,而资产总额、权益以及当期收益保持不变。

在投资报告期结束时,若采用成本法,则不必进行任何会计处理;而若采用权益法,则投资企业当期资产、权益以及当期收益都必须按股权比例计列被投资单位当期收益。

2. 现以2009年某国际餐饮集团BAISH(投资方)投资于国内某着名的餐饮连锁有限公司XFY(被投资单位)为例,说明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XFY2009年3月25日早晨7∶15公告,公司获股东TI及PR通知,二者将拥有的XFY股权悉数出售给BAISH餐饮,共计14 312.9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2%。XFY控股股东PW及主要股东BY则表示,它们将所持6 239.870 4万股股份出售给BAISH,占总股本的6.07%。 上述两笔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时间都在3月24日。BAISH此次为收购XFY 20%的股权出资4.93亿港元。考虑到PR持有的股份计入公司公众流通股股份,转让完成后XFY将不符合公众流通股占25%的规定。主要股东BY做出相应对策,将其所持10.03%的股权进行分派,分派后,公众流通股占比将恢复到至少25%。自此,BAISH将成为XFY第二大股东,PW持股45.88%,仍为控股股东。同时BAISH也承诺,尽管收购了20%的股权但不会参与XFY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在XFY餐饮连锁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布发行的普通股有1 027 678 370股,期末宣布发放的现金股利为12百万元,全年净收益为155.4百万元。此项投资对BAISH公司财务报告(忽略所得税影响因素)的影响见下表。

第4篇

长期股权核算规定主要有以下要求:第一,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核算,不再对投资形成的差额进行摊销,会计核算相对简单。第二,对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从持有的股份比例看,当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股份时,旧会计准则下用权益法核算,新会计准则规定用成本法核算。第三,成本法下,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新旧会计准则的财务处理不同。旧会计准则需要判断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是接受本企业投资之前还是投资之后形成的净利润,如果净利润归属期在投资之前,投资单位不确认投资收益,实际上是自己垫付的资金,按照应得的份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新会计准则不再严格区分净利润的归属期,直接按照持股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相比之下,新会计准则财务处理更简单明了,考生容易掌握。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相同之处

(一)取得投资时,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方法相同 在初级职称考试中,不考虑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部分内容在中级职称考试中将涉及到。通常考核的是以银行存款购买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新准则对企业购入的股票根据投资人持有的目的、时间、形式进行了规范,对企业打算长期持有的较大比例的股票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两部分:即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购买价款中包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单位应作为应收股利,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收到现金股利时会计处理相同 投资单位收到现金股利时,仅仅是资产内部发生增减变化,此时不应确认投资收益。两种核算方法都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在这一点上很多考生最容易出错,认为收到的现金股利就是进行投资获取的收益。

(三)对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两种核算方法处理相同 如果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成本法不需要作账务处理,权益法下,由于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涉及“股本”、“资本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之间的增减变动,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做账务处理。另外,被投资单位提起法定盈余公积金,成本法和权益法都不做会计分录。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不同之处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区别 成本法核算的实质,通常在整个持有期间账面金额等于初始投资成本,只要没有追加投资和出售股票,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一般保持不变。权益法核算的实质,在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是否发生变化取决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即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会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方法的区别 (1)会计科目设置不同。成本法下,不需要设置明细科目。权益法下,需要在“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下设置三个明细科目,分别 “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不同业务核算。

(2)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不同。成本法下,会计核算比较直观,通常按照取得时支付的价税费合计金额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权益法下,财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比较两个数字的大小,一是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以下简称为应享有的份额)。当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按照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当初始投资成本

(3)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不同。成本法下,投资方是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注意是宣告分派而不是实际发放,按照应该获得的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权益法下,投资方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的盈利会增加其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投资方做投资损失处理,即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单位承担的投资损失以该长期股权投资总账余额为零为限,超出的部分进行备查登记。值得注意: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是对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了分配,会引起自身所有者权益减少,投资方一方面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下核算),同时确认一项应收股利。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不管是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应获得的股利,增加“应收股利”账面金额,但是两种方法涉及到的对应账户有所不同。成本法下是作为一项投资收益的增加,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权益法下由于利润分配使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减少,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提醒考生特别注意的是: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是不进行账务处理的。

(4)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账务处理不同。成本法不需要进行财务处理;权益法下,投资单位需要在“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核算,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二者账务处理不同。权益法比成本法需要多做一个会计分录,权益法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用处置取得的价款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相比较,如果处置所得大于账面价值,确认为投资收益,反之,确认为投资损失(这一点与成本法账务处理相同),还要考虑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转入 “投资收益”科目。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比较应用分析

为了方便比较分析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应用,特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公司2013年1月2日支付2000万元取得非上市公司乙公司10%的股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20万元。并打算长期持有。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用成本法核算。(单位:万元)

初始投资成本=2000+20=20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2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20

2013年1月20日,甲公司购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万股并准备长期持有,占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40%,每股买入价10.2元(其中包含有0.2元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另外支付相关税费16万元。2012年12月31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200万元。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初始投资成本=(10.2-0.2)×200+16=2016(万元)

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200×40%=2080(万元)

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确认的营业外收入=2080-2016=64(万元)

应收股利=0.2×200=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恒生公司――成本2080(调整后的成本)

应收股利 4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56

营业外收入 64

2013年1月25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00万元。

分析:甲公司应分得股利=500 ×10%=50(万元),同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50

贷:投资收益 50

2013年3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利润。

分析:该业务涉及资产内部的增减变化,不确认投资收益。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

贷:应收股利 50

2013年3月15日,收到恒生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分析:该业务不确认投资收益。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40

贷:应收股利 40

2013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

分析: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不做会计分录。

2013年,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

分析: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50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增加500 ×40%=200(万元),同时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

2014年2月1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分派2013年度现金股利,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分析:甲公司应分得股利=200×0.2=40(万元),由于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导致其所有者权益的减少,甲公司应同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40万元,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014年4月1日,甲公司收到来自恒生公司的现金股利。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40

贷:应收股利 40

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全部售出乙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净额2200万元。

分析:处置所得2200元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20元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2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20

投资收益 180

2014年5月3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300万元。

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300万元,使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增加300万元,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300万元,甲公司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0×40%=120 (万元),在“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0万元。

2014年6月28日,甲公司将持有恒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交易费用后2560万元存入银行。

分析:出售股票时,“成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208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借方余额=200-40=16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借方余额=12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2080+200-40+120=2360(万元),处置时应确认投资收益=2560-2360+120=320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5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成本 208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调整

16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120

投资收益 2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

贷:投资收益 120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数轴图式法

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中,由于投资单位需要区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个时间点上对应冲减或转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认和应享有的投资收益的确认等问题,使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比较复杂,这也使刚接触投资内容的学生感觉晦涩难懂,课堂教学难度很大,如何让学生比较轻松地掌握这一方法,并能熟练地运用,笔者从多年教学实践出发,总结了以下课堂教学的方法以供同行参考。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投资企业若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不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会计上宜采用成本法来核算。掌握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因长期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影响程度,可以从持股比例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的角度入手。笔者采用数轴图示法予以分析讲解。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将数轴划分为四个点:0,20%,50%,100%,见图1。

注:图中A所涵盖的区间是(0,20%),表示的是“不具有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情况;图中B所涵盖的区间是[25%,50%),表示的是“重大影响”的情况;图中C所涵盖的区间是50%,表示的是“共同控制”的情况;图中D所涵盖的区间是(50% ,100%]:表示的是“控制”的情况。

图式中所标明的A和D两个区间,就是成本法核算的适应范围,也可以理解为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极;而B和C两个区间,则是权益法核算的适应范围。图式法的运用,解决了文字上的非直观性,同时加强了学生的理解和记忆。

二、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对于此规定的讲解,笔者建议由简单到复杂分基本操作和特殊处理两个步骤

来进行,在运用传统的案例分析基础上,辅以时间数轴图示。一方面,将案例中纷繁的时间和数据清晰地表达在时间数轴上,另一方面,通过时间数轴具体确定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时间。

(一)基本操作:

[例1]:2007年1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10%的股份。2007年5月3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6年度现金股利100 000元。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 000元,2008年4月1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 000元,2008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 000元。

按题目中的已知条件画出时间数轴,在数轴的下方标明的时间点上同时标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总金额,在数轴上方标明被投资单位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如下图所示:

首先,通过时间数轴图示法解决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时间。

成本法下,“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以上为例,投资企业账务处理时间则为2007年5月3日和2008年4月1日两个时间点,而“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如2007年年末和2008年年末,投资企业均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确定了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时间后,具体会计核算再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典型情况进行“投资收益”的确认与计算。仍沿用例1,图2所示的2007年5月3日这一时间点,称为“投资当年”分派现金股利的时间点,而2008年4月1日这一时间点,则称为“投资以后年度”分派现金股利”的时间点。两个不同的时间点,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1.投资当年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由于投资当年的分红额是来自被投资方上一年度的盈余,而此盈余投资方并没有参与创造,因此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返还处理,不确认投资收益。

应收股利的金额=本期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则,2007年5月3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10 000(1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 000

2.投资以后年度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准则规定,投资以后年度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金额的确定与投资当年的计算无区别。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被投资单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以上公式,2008年4月1日A公司会计处理的计算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 000

+300 000=400 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200 000

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即2007年5月3日计算的10 000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400 000-200 000)×10%-10 000=10 000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股利 3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 000

投资收益 20 000

以上基本操作的内容和步骤使学生对成本法的核算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成本法下账务处理的时间、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这两个时间点的划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投资收益的确定及账务处理的差别。

掌握这一基本操作之后,再在此基础上进入特殊处理阶段。

(二)特殊处理

1. 投资当年的特殊情况

[例2] 2007年3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10%的股份,2007年12月31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度现金股利400 000元。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450 000元。

仍然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方法和手段,按题目中的内容画出时间数轴,如下图所示:

分析:与基本操作里的“投资当年”情况有所区别的是:投资企业于2007年3月份投资, 2007年12月31日为现金股利宣告分派日,此时分得的股利既有投资前产生的,又有投资后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引入计算公式:

(1)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

净损益×投资企业持投比例×[投资当年持有月份÷全年月份]

(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若公式(2)计算结果大于零,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若公式(2)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则不需要计算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450 000×10%×10÷12=37 500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400 000×10%-37 500=2 500>0,则:

200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4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 500

投资收益 37 500

承上例,若被投资企业2007年12月3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 000元,则: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450 000×10%×10÷12=37 500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 000×10%-37 500=

-7 500

借:应收股利30 000

贷:投资收益30 000

2. 投资以后年度的特殊情况

[例3]:2007年1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10%的股份,采用成本法核算。2007年5月3日B公司宣告分派2006年度现金股利100 000元。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400 000元,2008年5月1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0 000元。

采用与前述相同的方法和手段,按题目中的内容画出时间数轴,如下图所示:

分析:2007年5月3日分派现金股利100 000元,属于“投资当年分配以前年度的股利”, 对此这里不再作分析,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 000

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以后年度分配现金股利”,按公式计算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 000

+360 000=460 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400 000

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即2007年5月3日计算的10 000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460 000-400 000)×10%-10 000

=-4 000

与基本操作里的情况有所不同的是: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以下简称“累积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以下简称“累积净利”),但计算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出现负数。对此,笔者认为不应再冲减投资成本,而是本着稳健性原则,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恢复的金额应当以当初冲减的金额为上限,即2007年5月3日冲减的10 000元:

借:应收股利 36 000

长期股投资-成本 4 000(转回成本)

贷:投资收益40 000

承[例3],若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00 000元。则计算过程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 000

+300 000=400 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400 000

以前年度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即2007年5月3日计算的10 000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400 000-400 000)×10%-10 000

=-10 000

这种情况的特点是:累积股利=累积净利,计算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出现负数,对此,仍然采用与上述原则相同的处理,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恢复的金额应当以当初冲减的金额为上限:

借:应收股利30 000

长期股投资-成本10 000(转回成本)

贷:投资收益 40 000

承[例3],若2008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200 000元。则计算过程如下: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100 000

+200 000=300 000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400 000

这种情况下:累积股利

借:应收股利20 000

长期股投资-成本 10 000(前已冲减的成本)

贷:投资收益 30 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要点总结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可以概括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

投资当年的会计核算要点是:投资当年分以前年度的股利,冲减投资成本;投资当年分当年的股利,运用公式时先确定投资收益,再确定应冲减的投资成本。

投资以后年度的会计核算要点是:投资以后年度分派现金股利应根据累积股利与累积净利润的差额情形进行区别对待:

一是累积股利-累积净利≥0的情况:按投资企业当年应收股利金额计算“应收股利”科目,应冲减投资成本出现正数,将应收股利和应冲减成本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应冲减投资成本出负数,应恢复“长期股权投资”,但恢复金额以不超过当初冲减的金额为限。

二是累积股利-累积净利

与“投资当年”会计核算相比,“投资以后年度”的计算公式不一样,且在确认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确认投资收益的顺序上也不一样,“投资当年”先确认投资收益再确认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投资以后年度”是在确认了累积股利和累积净利的差额后,先确认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再确认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葛家澍,杜兴强.中级财务会计学(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第6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质量分析; 获利能力; 投资收益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是指长期股权投资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的能力。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企业内部资产可控性较弱,风险较高。质量较好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而质量较差的长期股权投资却由于种种原因不但无法给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其原始投资也一再缩水,甚至于全额计提减值,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长期股权投资在上市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对于以广大投资者为代表的外部分析人员来讲,对拥有高额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质量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分析较为复杂。首先,由于长期股权投资自身的特点导致现阶段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其他资产相比较差;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通常以其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的能力作为判断依据,而对于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为企业带来价值增值能力的判断方法也有很大的差异。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的分析方法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张新民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分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成分析;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所产生的“泡沫利润”和“泡沫资产”;资产质量恶化迹象;会计处理的异常变化。但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的具体方法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河南省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调查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拥有高额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河南省上市公司为例,截至2011年,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23家公司(剔除1家ST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的10家公司,在深市中小企业板上市的22家公司,以及在深市创业板上市的8家公司在内的63家上市公司中,长期股权投资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在40%以上的有6家,其中最高的达到了80%,长期股权投资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在30%~39%的有2家,占比在20%~29%的有7家,占比在10%~19%的有16家,其余的为10%以下(见表1)。

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20%以上时,应当视为比重较高,对这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应当进行重点分析。河南省63家上市公司中,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比例在20%以上的共计15家,约占总数的24%。

三、长期股权投资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影响

本文假设其他影响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因素不变,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合并报表及附注、母公司报表及附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号第四章第十七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披露的规定,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信息包括:(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由此可见,需要披露的被投资企业信息极为有限。所以,当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同时集团公司的主要资产集中在母公司,且集团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主要由母公司带来时,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高,因为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集团公司和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都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而当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总资产中所占比例较高,被投资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及经营业绩占集团总额的比例较高时,由于子公司、联营与合营企业的财务信息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十分有限,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及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根本无需在财务报告中披露,造成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低,加大了对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的难度。而对于这一类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又恰恰需要进行重点分析。

四、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方法

无论是以对企业自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控制为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以企业多元化扩张为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扩张核心业务或是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质量高低的衡量都应当依据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来判断。但对于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判断依据与分析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的因素包括投资方向、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及影响度,减值准备的计提,投资收益、现金股利等。本文认为应当从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构成、获利能力和资产减值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构成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可以将被投资企业分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控制三种类型。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深入分析之前,应当首先计算上市公司不同类型长期股权投资占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以估算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集中度以及上市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能力。投资较为集中、能够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控制程度较强的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相对较高;反之,质量相对较差。

以2011年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份额达到20%以上的15家河南省上市公司为例(见表2),根据各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份额在99%以上的公司有9家,80%~90%的有3家,且各家公司的投资方向都集中在核心业务;只有两家企业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超出了对子公司的投资;有一家企业对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及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投资额度较高,达到39.92%,控制程度相对较弱。总体来看,大部分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都集中在控制能力较强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较少,无控制、无共同控制及无重大影响的投资极少,整体表现出控制能力和集中度都较强的特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在对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利能力进行分析时,对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1.对子公司的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对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效益性的分析,首先应当关注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类型,考察该项投资是属于上市公司主业的扩张、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还是上市公司主业成熟之后的多元化经营、是否与上市公司的战略相吻合。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以及母子公司之间通常存在着关联交易及内部转移价格,在分析对子公司的投资获利能力时,投资企业是否从子公司获得了现金红利以及获得了多少现金红利都不应当作为分析的重点。对子公司投资的效益主要体现在集团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整体经营业绩的提高,以及子公司自身的获利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子公司应当纳入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成本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宣布当年损益时,投资企业无需做任何会计处理,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才按自己应得的份额计入投资收益。在这种条件下,子公司整体所实现的损益只能通过财务报表合并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子公司净利润的差额反映出来。由于子公司纳入报表合并范围,分析时应重点关注合并报表数据并结合母公司报表进行对比分析。主要关注点包括:母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与相应的合并数相比所占的比例,母公司利润与合并利润相比所占的比例。由此可以推测出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盈利能力的总体状况,以对上市公司该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整体获利能力作出判断。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拥有较高的资产份额,但却只能带来微薄的利润甚至是亏损,就说明该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效益性较差。分析时可以通过计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报酬率(IRR)来衡量投资的获利能力,以CNP代表本期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NP代表本期母公司净利润,以CB代表本期母公司从子公司获得的现金红利,以LTEI代表本期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平均数,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当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高于母公司净利润时,投资报酬率为正,差额越高,说明子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越强,投资报酬率越高。当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从子公司收到的现金红利之和低于母公司净利润时,投资报酬率为负,说明子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较差,绝对值越大,说明其效益越差。

从上述8家公司中选择三种投资类型都有涉及的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该公司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期初余额为6.09亿元,期末余额为9.59亿元,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1亿元,母公司净利润3.94亿元,计算该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报酬率:

该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报酬率为-1.66%,说明子公司总体亏损,盈利能力较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质量较差。查阅其年报中披露的子公司信息,验证了上述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考查盈利能力时应当关注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状况以及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的现象。对子公司投资额占总资产比重较大的公司,还应结合附注中披露的各个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对每一笔投资的获利能力进行考查。

2.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而确认投资收益时,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能带来现金回款的部分,将形成泡沫利润(投资收益)与泡沫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从而降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的质量。在对这一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利能力进行分析时,应重点关注投资收益率以及投资收益的现金回款率。以IRR代表投资收益率,以I代表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以LTEI代表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平均数,则投资收益率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以CR代表现金回款率,以CB代表当期从联营和合营企业分得的现金红利,以I代表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则现金回款率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也可以同时计算现金投资收益率,即从联营和合营企业分得的现金红利与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年平均数的比率,以CRR代表现金投资收益率,则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仍以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该公司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的期初余额为9.54亿元,期末余额为13.56亿元,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90亿元,投资收益率为:

虽然投资收益率高达33.77%,但是,由于来源于联营与合营企业的现金红利为0,其现金回款率为0。也就是说,该公司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全部为泡沫利润。同时考虑到该公司的两家联营与合营企业中,一家亏损,来源于另外一家企业的投资收益3.91亿元,占公司该年度净利润的102.55%,该公司的利润完全依赖于对这一家参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且没有带来任何的现金流入。根据上述分析判断,该企业对联营与合营企业的投资质量不高,且经营状况不佳,整体利润质量较差。

3.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的投资获利能力分析

首先,应当关注这一类投资的规模及其在全部长期股权投资中所占的比重。由于对被投资企业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决定了这一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程度较差,质量不高。该类投资所占比例越高,风险越大,会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总体质量。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对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这一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获利能力的分析应当重点关注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现金红利的多少。可以通过计算相应的投资收益率来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利能力。以IRR代表投资收益率,以CB代表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红利,以LTEI代表对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平均数,则投资收益率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仍以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该类长期股权投资额的年平均数为0.10亿元,来自于该类被投资企业的现金红利共计0.01亿元,投资收益率为:

10.00%的收益率证明焦作万方该类投资的收益能力一般。同时,该类投资仅占该公司2011年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的0.44%,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整体质量影响较小。

(三)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质量的影响

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旦计提不允许转回,势必造成上市公司在业绩不好的年份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过于保守,而在业绩较好的年份一次性大量计提减值准备。所以,在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时,必须考查其资产减值计提的合理性。

以焦作万方为例,2011年度,该公司没有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减值准备,但是,根据其年报中所披露的信息,其子公司的净资产合计数仅为6.26亿元,比该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9.59亿元还要低3.33亿元,同时考虑其中一家子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该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计提明显过于保守。

综合以上对焦作万方2011年长期股权投资质量分析可知,占其资产总额比例高达45.43%的长期股权投资质量较差。由此可以推测其资产总体质量状况不佳。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河南省上市公司中有将近四分之一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在20%以上,比例较高;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构成分析可知河南省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集中在对子公司的投资,控制程度较高,且大都集中在主业,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不同类型的被投资企业的性质及会计处理差异较大,在分析对子公司、联营与合营公司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质量时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并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和财务指标,通过理论论证并结合对焦作万方长期股权投资的质量分析,证明本文所研究的分析方法和财务指标可以作为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简便有效的分析工具。

第7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增资;成本法;权益法

[中图分类号] F275.15 [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概述

近期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年报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对因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造成上市公司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进而使原子公司变为联营公司的交易处理原则不统一,由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中并未对这种交易的处理原则做出规定,未规范该类交易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该类交易在个别报表中会计处理方式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财政部会计司在最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以下简称:《正式稿》)根据意见反馈对上述交易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讨论《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对上述交易会计处理原则差异和各自的特点,并说明如何根据已生效的《正式稿》对该类交易进行计量。具体案例如下:

2015年1月1日,A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权(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当日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由一项固定资产导致,该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无残值。

2015年年末,B公司股本500万元,全年实现盈利3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上升100万元,无其他导致B公司净资产变动的事项,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200万元。

2016年1月1日,C公司以3000万元取得公司750万股新发行股票,增资后B公司股本为1250万元,其中:A公司500万股,持股比例为40%;C公司750万股,持股比例为60%。交易完成后A公司不再对B公司实施控制,但仍对B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A公司和B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因素。

二、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原则如下: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正式稿》的处理原则如下: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处理原则可以发现,针对该类交易财政部会计司使用了不同的处理思路。

根据《征求意见稿》,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

2015年按照购买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B公司净利润=300-(900-800)/10=2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90

贷:盈余公积29

未分配利润261

2015年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00

贷:其他综合收益100

上述调整后,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290+100=1390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3000×0.4=1200,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1390×0.6=834,差额=3000×0.4-1390×0.6=366: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66

贷:投资收益366

上述处理后,A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390+366=1756;影响当期利润366元、其他综合收益100、盈余公积29、未分配利润261。

根据《正式稿》,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3000×0.4=1200,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1000×0.6=600,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

贷:投资收益600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40%)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2015年按照购买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B公司净利润=300-(900-800)/10=2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90×0.4=116

贷:盈余公积29×0.4=11.6

未分配利润261×0.4=104.4

2015年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00×0.4=40

贷:其他综合收益100×0.4=40

上述处理后,A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600+116+40=1756;影响当期损益600、盈余公积11.6、其他综合收益40、未分配利润104.4。

三、差异及分析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针对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的价值相同,差异体现在对投资收益的处理方式。从本质而言,《正式稿》采用了模拟处置法,在个别报表中,对应股权比例的下降部分视为对享有的新增投资者投入净资产的对价,而在《征求意见稿》中使用权益法进行了处理。两种不同的处理思路,导致了对投资收益的计算不同。

在《正式稿》中,其会计处理模式可以按照以下交易模式理解:2016年1月1日,A公司首先以3000万元向B公司增资,增值后A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然后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C公司处置60%的股权。在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量,处置前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000+3000=4000,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4000×0.6=2400,处置部分收到对价为3000万,故投资收益=3000-2400=600。

《讨论意见稿》中,其会计处理模式类似于合并报表中使用的模拟权益法:2016年1月1日,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价值=1000+290+100=1390。在增资后,B公司新增净资产归属A公司部分=3000×0.4=1200,权益法下需调增长期股权投资1200万元,同时A公司付出对价价值为1390×0.6=834,上述差额=366,计入当期损益。

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价值的计量,但对损益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笔者认为,《正式稿》的会计处理原则有利于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于控制情形下,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量,所以使用模拟权益法与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后续计量的原则不符;其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5条第二款规定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但仍可以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情况下处理原则,《正式稿》采用了与发生处置交易相同的处理原则,有利于实现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结论

本文结合案例讨论了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对投资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正式稿》中采用的模拟处置法更为合理,且可以实现和目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趋同和等效。

[参 考 文 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R].2015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R].2015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R].2014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R].2014

第8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比较分析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种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通过投资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并可长期持有。其特点为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并能从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但并不能将其随时出售。

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方法之一,是指在投资之后按照实际成本确认金额,同时在股权持有期间不会因为被投资企业资产的增减而存在任何金额浮动的方法。此种方法的特点为:能够直接反应出实际成本即为资产投资的最初成本;可以直接反映出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和现金收益情形;资产核算简单,方式方法较为稳健;但是成本法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停留在初始的投资资金上,不能够反应出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过程中收益成本的变化。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在最初的投资成本之上,日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企业的投资影响之下所产生的变动也会影响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此种方法的特点为:能够清晰的反映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同时也可看出投资企业的经济收益;在经济角度来看,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是一个整体,但是在法律效力上两者则是独立的实体;资产核算相对较复杂化。

2、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成本法中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看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只存在于以初始投资资产之下的资产变动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所获得的收益是实际收到或者是可以确定将要获取到的利润。

权益法则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一个有机整体,将被投资企业看作为投资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被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将被看作为在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之中,投资企业应在年终时进行资产核算,而所得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有所不同。在非完全权益法之下,投资所得的收益为投资额同市场利率的乘积,同被投资企业的个别利率无关;而完全权益法则是在投资额同市场利率乘积之下再与被投资企业的个别利率作乘积所得为投资的持有收益,这样可以充分体现出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的整体性。

3、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实质控制权,则在长期股权核算之用可以选用成本法,如不具有实质控制权,需采用权益法。在股权核算方法的问题上,首先要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质性影响效果。要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需要看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之间能否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是存在实质性影响,否则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可控性较高,则投资企业便可以增强自身在被投资企业中所获得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采用权益法,否则应采用成本法。

4、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股权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是指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其中股权投资差额是指获得股权时的支出同所得到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若支出大于净资产则记为借差,否者记为贷差。在企业中部分会计报表上,这两种差额都不允许直接反映出来。

在成本法中,投资企业通常不确认被投资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差动变化,当投资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到一定的利润收入或者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之时,投资企业才可以得到相应的利润或者将受到的股利借记为“应收股利”,贷记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过程中没有股利供发放甚至处于亏损状况时,则投资企业不能对其所有者权益进行确认。

权益法之中,因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看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则将被投资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变化都看作为投资企业自身的相应的变动,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发生变化,则投资企业便可以进行一定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果存在合并会计报表的问题,则核算方法的选择将会对合并报表产生影响。根据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如需合并财务报表,则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应采取权益法,当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对其股权投资的核算可以采用成本法。

5、应用结果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同样也会产生出不同的结果。根据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当被投资企业产生利润或者发生了亏损的情况之下,受到影响的相应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但还要依据于被投资企业的盈亏情况和投资的差额的性质决定影响程度的大小。通常来讲,当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并且股权差额为贷差时,投资收益额在完全权益法下最大,非完全权益法其次,成本法最小;若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并且投资差额为贷差时,情况则完全相反;当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但投资差额为借差或者被投资企业利润发生亏损但投资差额为借差时,其不同核算法下的大小情况将取决于很多要素,情况计算比较复杂。

总结:我国目前所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法基本为两大类,上文通过介绍相应方法的特点和使用范围,并依据具体可能发生的情况对两种方法进行分析与比较,更加深入了解这两种方法。企业应当依据被投资企业及自身企业的所发生的情况,对核算方法进行选择。投资方法的选择要谨慎,因核算方法会影响到税务问题,不可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时,则需要对多方因素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张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方法的探讨[J].广西会计,2008.

[2]聂顺江.浅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和分析.

第9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1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缘由

(1)增加投资。例如:原投资持股比例15%,采用成本法核算,又购入20%的股权,持股比例达到35%,改为权益法核算。

(2)减少投资。例如:原持股比例60%,属于母子关系,卖掉30%股权,剩余30%改为权益法核算。

(3)其他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转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出现。

2 核算案例与分析

案例一(追加投资):长江公司于2005年1月取得黄河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900万元,取得时黄河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4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长江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本例中长江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06年2月10日,长江公司又以1800万元的价格取得黄河公司12%的股权,当日黄河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黄河公司章程规定,长江公司能够派人参与黄河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长江公司在取得对黄河公司10%的股权后,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2005年黄河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9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1)2005年1月长江公司取得黄河公司的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2006年2月10日,长江公司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00

贷:银行存款

1800

(2)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运用追溯调整法处理时,就当作该投资业务一开始就是采用权益法,与本来成本法计算的结果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容易得出:05年1月初始投资与06年2月10日追加投资时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相同;不同的是当投资后被投资单位2005年实现净利润900万元,权益法下投资单位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90(900X10%)万元,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

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90

借: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9

贷:盈余公积

9

上述两笔分录可以合并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

贷:盈余公积

9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81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两次投资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是否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相同,如果不同,则说明被投资单位有其他权益的变动或者是再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进行了资产评估,导致权益发生变动,因此还要追溯调整资本公积。

本例中,长江公司追加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由8400万元增加到12000万元,增加了3600万元,投资单位按照持股比例应该享有360(3600X10%)万元。其中90万元属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时投资单位应享有的部分,剩余的270万元是由于资本公积变动引起的。因此应增加相应的权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270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270

案例(减少投资):长江公司原持有黄河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9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06年1月10日,长江公司将其持有的对黄河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54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4000万元。长江公司原取得对黄河公司60%股权时,黄河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500万元(假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取得对黄河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黄河公司实现净利润7500万元。假设黄河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黄河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长江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1)长江公司在出售20%的股权时:

借:银行存款

5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9000/60%>

投资收益

2400

(2)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单位在减资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只追溯调整应享有的净利润部分。上例中第一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500万元,出售股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4000万元,增加10500万元,其中净利润为7500万元,剩余部分3000万元。也就是说投资方取得投资以后,在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为4200[(24000--135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

贷:盈余公积

300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2700

剩余的1200(4200-3000)万元不需再调整资本公积。

总结:增资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既要调整留存收益又耍调整资本公积;减资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只调整留存收益,不调整资本公积。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缘由

(1)减少投资。例如:原持股比例40%,卖掉25%股权,剩余15%改为成本法核算;

(2)增加投资。例如:原投资持股比例30%,又购入25%的股权,持股比例达到55%,改为成本法核算。

(3)其他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的情况出现。

2 核算案例与分析

案例一(追加投资):2007年1月1日,长江公司以1500万元取得黄河公司30%的股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黄河公司2007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000万元(假定其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因对黄河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长江公司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江公司每年均按10%提取盈余公积。2007年黄河公司实现净利润i00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

2008年1月1日,长江公司又以1800万元取得黄河公司30%的股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当日黄河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长江公司能够对黄河公司实施控制,因此长江公司将对黄河公司的股权投资转为成本法核算。

要求:编制长江公司股权投资的有关会计分录。

解析:

(1)2007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黄河公司(成本)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2)2007年末: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黄河公司(损益调整)300

贷:投资收益

300

(3)2008年1月1日

①购入30%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黄河公司

1800

贷:银行存款

1800

②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因为在成本法下,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时投资单位不需要账务处理,因此要对权益法下确认的利润部分追溯调整。

借: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黄河公司

300

借:盈余公积

30(300X 10%)

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30

上述两笔处理可以合并为:

借:盈余公积

30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270(30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黄河公司

300

案例二(减少投资):长江公司持有黄河公司30%的表决权股份,因能够对黄河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长江公司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6年11月,长江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50%对外出售,出售以后,无法再对黄河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出售以后长江公司对该项投资转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8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3900万元,损益调整为900万元,出售取褂价款2700万元。

长江公司确认处置损益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7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400(4800X 50%)

投资收益

300

我们知道: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有明细科目,成本法下不需要写明细科目,所以要做如下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黄河公司

2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黄河公司(成本)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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