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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403-02
自18、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形成以来,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就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成为经济学中争论不休的永恒主题。当人们对1974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公布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弗·冯·缪尔达尔(Gunnar Myrdal)唏嘘不已时,孰不知凯恩斯“国家干预”的时代已经悄然远去。伴随着7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出现的“滞胀”,经济自由主义最忠实的捍卫者一哈耶克终于带着他对自由主义的坚定信条,扛着经济自由主义的大旗,斗志昂扬,意气风发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在众人眼里看似“滑稽”的一生,在他一段获奖感言中似乎有所回应:“我在三十多岁就成就了最有名的经济学家之一,可是接着却发生了两件事:凯恩斯完全相反地观点获得了成功,而我因为写了《同乡奴役的道路》一书而使自己名誉扫地。他成功,我的名声不断下降,只是近十年才开始恢复……(奖金)是是我声望得到恢复的一个象征”。那么,这种让哈耶克矢志不渝的“自由主义”究竟拥有多么强大的能量呢?
一、哈耶克视野中的自由
在长达60余年的学术研究生涯里,哈耶克构建了属于自己的一套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众所周知,所有的思想者无不受到其所属时代的影响,哈耶克也无例外。
二三十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爆发,自由主义受到严峻的挑战,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和民主社会主义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的“滞胀”型经济危机,欧洲各国陷入全面的困境之中,此时的哈耶克正处于这个世界格局与经济结构大变动的时代,而世界格局与经济结构的变动在深层上必然存在着文化与思想的萌发与颠覆。于是,哈耶克作为一个伟大的经济学家,就是这样的背景下,把对自由理论的阐述定义为其“终身问题”,通过其对自由实质的论述,唤起人们对自由的重新认识,让人们认识到自由社会应该是怎样的社会。不难发现,不论是早期哈耶克所著的《通向奴役的道路》,还是1988年,89岁高龄的哈耶克为人类贡献的最后一本著作《致命的自负》,都充斥着一种精神——一旦认定了一个目标,就会永远坚持下去,不抛弃,不放弃。正是这种力量的鞭策下,哈耶克对自由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述后,他把“自生自发秩序”理论作为其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而这种“自生自发秩序”社会中的自由主义正是哈耶克世界中的自由。
在此,我想特别说明的是哈耶克口中的自由并不是亚当斯密提出的“放任自由”,二者有些许不同。哈耶克认为自由绝不意味着人可以为所欲为,没有任何的限制与束缚,他提倡的自由“指的是乃是一种生活与社会中的人可能希望尽力趋近但却很难期望完全实现的状态”。一个人在实现自身的自由的同时很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自由,因此,人与人之间应该界定私域来保证每个人都可以实现自身的自由。这个私域就需要依靠强制来维护,但是这种强制又不能够由私人来推行。只有把这一权利授予国家才能保证人们不会因为试图扩大自身的自由来滥用强制权利。当然,该强制必须是以增进自由为前提的,是有限制的。哈耶克认为有必要对国家的权利加以约束和限制,明确政府职能的限界和有效运转的条件,避免国家权力过度扩张。也就是说,自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但自由在价值位阶上不并次位于国家控制的法律,因为保护自由是赋予国家强制力量的主要意义和手段,法律是为自由服务的。由此我们也可以推及到经济学、政治哲学、伦理学、法学和心智史学等诸领域,我们可以发现哈耶克的思想庞杂但却始终坚持一个简单的思想——宣扬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就像在其政治哲学的思想中,最高概念亦就是“自由”,在自由、平等、正义等诸多政治价值中,自由是核心思想,其他价值仅仅作为自由的不要补充而存在。正如他所言:“自由不只是诸多其他价值中的一个价值,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的条件”。
二、拉美国家对新自由主义的实践探索
20世纪70年代以来,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便逐渐在全世界弥漫开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在前苏联和东欧的“过渡国家”、“转轨国家”,先后采用了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其中新自由主义的重灾区——拉丁美洲成为新自由主义的实验场,正因如此,像阿根廷、巴西这样的拉美大国也受其思想的波动,引发了经济危机和一系列棘手的社会问题。于是,在拉丁美洲这片广袤的土地上我们会看到这样一种令人不解的状况: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经济体制与政治结构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以在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却泛善可陈。这种现象值得让人深思,但是若想对其做出十分合理而恰当的解释也并非是件易事。
80年代新自由主义开始主导拉美经济,如果将视角集中于阿根廷,那么整个90年代卡洛斯梅内姆政府实施的以对外开放为引导、以市场自由化和私有化为核心的经济政策集中体现了新自由主义的思想。
1 解除进口限制,推行贸易自由化
对外贸易在阿根廷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出口总额占据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十五。20世纪八十年代末,阿根廷政府对其进行改革,取消了大部分以前限制进口的政策,到20世纪九十年代初,平均关税率降低了百分之十。这种贸易自由化政策确实扩大了阿根廷的进口却对出口造成了损害,使得部分已经现代化的产业受到了进口货的排斥。
2 大规模的实行私有化政策
阿根廷是世界上实行私有化规模最大的一个国家,其目的是想通过私有化使得阿根廷成为吸引外国资本的一个焦点。阿根廷队公共部门的私有化最为迅速:三年内多数国有企业纷纷卖掉。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也部分进行私有化、解除管制,到1993年末,阿根廷政府通过私有化政策赢得了150亿美元。但是,这些流入资本很大部分是以投机资本为基础的,随时可能流出。大规模私有化也导致了另一个问题:国内实际工资普遍下降,进一步弱化了阿根廷的经济。事实上,阿根廷经济的效率在私有化之后总体上下降率,与科斯产权理论预言的相反,从而引发了恶性通货膨胀。
3 开放金融和资本市场,实行金融自由化和资本自由化政策
在阿根廷,大批外资银行都在其境内设有分行,梅内姆政府放开对外资的限制,货币自由兑换,资本利益出入自由,因此这些外资银行的盈利也十分可观,并在金融市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金融和投资的开放很大程度上刺激了阿根廷经济的复苏,但是也增加了经济的不稳定性,使得国民经济更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甚至冲击,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影响尤为明显。
4 实行比索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
回顾80年代的阿根廷,经济问题十分严重,如债务问题、通货膨胀,这都是与梅内姆政府实施的政策息息相关,严重的债务问题是国际经贸往来中大量经济剩余转移的后果。但是阿根廷没有认识到危机的严重性,反而进一步听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张,对内实行大规模私有化,对外实行联系汇率制。试图运用进一步的自由化和全球化方式来解决自由化、全球化带来的问题。1991年多明戈·卡瓦洛担此重任,开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实行比索兑美元1:1的联系汇率制度,即实施“美元化”的货币兑换政策,来强行控制通货膨胀。虽然改革取得了显著效果,1994年通货膨胀率下至百分之六。但是这种联系汇率制,抬高了生产和劳工成本,以及出口成本,使得阿根廷产品在于采取浮动汇率制的巴西等拉美国家竞争时处于被动状态。1999年巴西雷亚尔贬值后,阿根廷经济受到严重的打击,为了尽快摆脱困境,阿根廷政府有实行双轨制汇率,比索在于美元挂钩外,还与欧元挂钩,即1比索兑欧元与美元的平均值,这导致全国企业和居民抛售比索兑换美元,这也印证了阿根廷经济终将面临崩溃。
“市场改革确实可以促进增长、帮助穷人,但是同样也可以造成混乱。”改革确实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对于新自由主义在阿根廷大行其道之后,使得阿根廷的社会状况每况愈下的原因,值得深思。
首先,新自由主义的改革模式本身就存在的根本性的错误和问题,从改革的特征来看,新自由主义改革的极端性、片面性和激进性是导致改革失败的直接原因。这预示新自由主义改革的失败是不可避免的。新自由主义强调彻底的市场化、自由化和私有化对经济发展的刺激作用,却不重视适当的国家干预和政府管制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积极作用。但是历史证明,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不对称、外部性以及人类行为的非理性特征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国家干预是不可或缺的。不管是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还是想要保持经济运行的稳定。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干预,干预到什么程度,而并非是完全的自由主义。
其次,新自由主义核心思想是主张建立一种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至上主义价值观,强调自由在整个价值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反对集体主义价值观和方法论。苏联的解体和美国单极霸权格局的建立,使主要拉美国家坚持民族主义发展道路的最后一点信心丧失殆尽,当然拉美国家必须首先从自己开始检讨。拉美国家政治基础不稳定,政党政治不稳定,政治形势更加不稳定,意识形态原本就在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摇摆不定。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基于反民族主义的政治哲学和经济思想,并由与拉美国家利益取向截然对立的外国设计并操控,是无论如何不会促进拉美的国家利益和民族经济的,拉美经济改革从其接受新自由主义模式的那一刻起就必然要走向灭忙。
无可厚非,从整体着眼阿根廷的改革是失败的,绝大多数拉美国家的经济状况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好转,既然悲剧已成事实,懊悔是没有用的,重要的是能够吸取什么教训,得到什么启示,不再重蹈覆辙。
三、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的政治哲学层面的局限及评价
哈耶克的一生都在鼓吹自由主义,指责“建构论的社会主义”,但是当人们沉浸在完全自由主义的“迷人乐曲”之中时,旁观者却清楚的看到对完全自由主义的执着追求的结果是经济危机、社会矛盾尖锐、贫富的两极分化,这说明自由主义并不是灵丹妙药,也存在着片面之处。
首先,哈耶克宣扬的“有限知识论”并没有在在政治哲学领域贯彻到底。分析哈耶克的思想体系,我们可以发现休漠影响下的哈耶克在反对信奉康德的哈耶克。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揉和了“知识有限性”和“自由市场秩序普世性”的悖论式的观点。但不得不承认,哈耶克的理论没有打通“经验”的休漠和“普世”的康德之间的隔绝,而是从休漠的理论原点出发,但却将论证的结果滑向了康德。哲学解释学大师加达默尔认为:普世性理解的错误就是败坏了西方文化“先见”的名声,并试图推出一种理想的理解方式,把自身从历史与传统的“嵌入”状态中拯救出来,然而企图脱离“先见”的理解的预谋是不现实的。任何一种理解都是以一定的先见为基础的理解。东方文化传统所提供的认识是与西方文化传统的认识不同的,因此,东方文化的当前视域与西方文化的当前视域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差异,而且,即使在西方世界体系内部,不同民族共同体、宗教团体之间的视域也是不同的。休漠信奉的却是—种“权宜之计”式的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即人类可以以许多种生活形式茁壮成长。在这些生活形式当中,有一些价值是无法比较的,当这样的生活方式相互对立时,它们中没有一个是最好的,人类之善是如此千差万别,它不可能在任何—种生活中得到实现。“权宜之计”的目标不可能是平息价值观之间的冲突,而是调和那些崇尚彼此冲突的价值观念的个人和生活方式,使之共同生活。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休漠将其不可知论彻底的贯彻于其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从而捍卫了其思想体系的完整性。然而,从休漠怀疑论理论原点出发的哈耶克最终却得出了一个普世性的康德式自由主义的结论,这种论证的不彻底性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
【关键词】自由主义 黑格尔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以及对国家的独到的看法,亦是其政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自由主义是基础,市民社会观是过渡,国家论则是主体。这样,三者便构成了黑格尔完美的政治哲学理论体系。
一、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传统自由主义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它的产生是新兴资产阶级抗争王权的结果。其“自由”意义在于:无论是在自然状态还是社会,自由就是除法律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到了18世纪, 自由主义在法国大放异彩。法国大革命、启蒙运动的开展以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并成为后世自由理论的重要理论源泉。然而,自由主义思潮传播到德国时,其弊端却渐渐显露出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方向的变化,传统自由主义已经不适用了。推崇自然权利和平等的自然法理论受到了质疑。
在黑格尔之前,休谟通过对理性、事实、价值的严格区分,摧毁了天赋人权以及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等一整套理性哲学。卢梭和康德则赋予自由与平等一个道德基础。黑格尔认为,不论是霍布斯、洛克的经验的自然权利,还是康德、费希特的形式的自然权利,都不能真正说明“自由”。经验的自然权利就其研究方法而言,并不能证明权利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是一种“没有形式的内容”。康德通过确立纯粹实践的理性概念,为自然权利奠定了先在的纯粹理性的道德基础,然而康德的纯粹形式并没有探究这个纯粹形式的原则是如何构成它的合理或客观的特定权利、义务和责任相联系的,也只能是“没有内容的形式”。
法国启蒙运动宣扬“理性与自由”,了封建的专制统治的同时也带给思想界新的活力。黑格尔肯定启蒙运动对“理性”的确信和对“自由”的贯彻,但他认为启蒙学者的思想仍是抽象的,还没有达到“对绝对真理的具体的理解”。启蒙运动所提倡的自由原则着眼于人的理性的解放,而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精神的自由,意志的自由。法国大革命以后,雅各宾派把“自由”原则推到极端,导致了“无政府状态”和“纯粹的恐怖”。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社会契约论是贯穿于黑格尔之前的政治哲学的主要国家理论。社会契约论是指:人类最初处于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个人都是独立而自由的。但是为了获得政治社会生活的利益,人们便通过缔结契约的形式建立起政治、社会生活。这即是国家的起源。它强调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个人主义。黑格尔认为这不过是一种“伪造”:个人、个人权利都不可能先于社会而存在,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体。黑格尔指出,社会契约论实质上是个人主义的理论基础。私有财产是契约社会重要物质基础,拥有私有财产才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黑格尔把财产当作意志自由的外在表现,把财产权的每一方面都分析为意志概念的深化发展,反对基于拥有自己的身体而拥有财产的论证方式,从而建立起了一个财产权的社会概念。通过对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拒斥以及一个财产权的社会概念的建立,通过对契约的基本性质的分析,黑格尔完全改变了在财产权与古典自由主义契约论所阐述的国家建立之间那种手段—目的的关系。
三、自由的重建
毫无疑问,康德对黑格尔自由观的建立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黑格尔对康德哲学的批判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取消了自在之物和现象的区分。黑格尔将康德的三种自由即可能的自由(先验自由)、必然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现实的自由(自由感和自由权)融为一体,成为了同一个自由概念本身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并且这三个阶段不但体现了自由概念本身的逻辑层次,而且展示为人类自由精神发展的历史过程。因为在黑格尔看来,“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这一种进展是我们必须在它的必然性中加以认识的。”不过,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从黑格尔自由概念的三个阶段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康德自由的三个层次的影子,只是经过了历史主义的根本改造。
自我意识是黑格尔自由概念的起点。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说道:“在谈到自由时,不应从单一性、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而必须单从自我意识的本质出发。因为无论人知道与否,这个本质是作为独立的力量而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的人只是些环节罢了。”同时,自由与理性是联系在一起的。理性的扩展总是我们能够承担责任的领域的扩展;理性不增长,自由就不会扩展。
自由是与道德、伦理这两个概念紧密联系的。伦理是人类群体生活中的规范、价值观念和制度安排;道德则作为以人的内心、意向和良心为出发点的行为标准。显然,伦理高于道德,它是道德与法(即权利)的统一。伦理性的规定是指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包含着自我意识,是家庭和民族的现实精神。而自由,只有在伦理实体中才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只有从道德上升到伦理,个人的实体性才能体现,从而获得自由。自由在现代存在三个方面:抽象的或者说个人的自由;良心或者说客观的道德;社会生活。其中,当社会生活达到伦理的层次,便成为国家。
应该说,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是德国18-19世纪时期资产阶级政治哲学的最高发展和典型代表。其政治思想是与他精致、庞大的哲学体系融合在一起的。黑格尔通过抽象晦涩的哲学语言和令人窒息的思辩方法,间接地表达了德国资产阶级对“理想国”的向往,以及德国统一的强烈愿望。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欧阳英.走进西方政治哲学-历史、模式与解构[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3]张桂琳.西方政治哲学:从古希腊到当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浦兴祖,洪涛.西方政治学说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王岩.论黑格尔的政治哲学[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2).
关键词:自由主义 个人主义 个人权利
康德曾以一句名言概括了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信念,“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1]将这句名言简化一下就是“人是目的”。这里所说的“人”是指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个人,是与社会整体或国家相区分相对立的个人 。“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确认了人是终极价值,最集中地表达了个人主义的信仰。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始终不渝的信念,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石。
1、个人:自由主义的基石
个人主义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前提和精神基础。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是从个人出发,论述国家权力的起源、性质、范围及其权利依据的。无论他们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上达至什么结论,其政治思维的逻辑是一致的: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个人既是国家的成员,又是自足圆满的整体。如政治思想史专家O。吉尔克曾指出:近代自然法学派政治思想“将宇宙视为人为的整体,其中每个存在的部分——无论是集合的存在(团体)还是单个的存在 ——既是部分,又是整体。作为部分,它被宇宙的终极原因所决定;作为整体,它有自己的终极原因。”[2]
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表现在如下一些命题上:
(1)个人权利是前提,国家权力是结论;个人权利是因,国家权力是果;个人权利是原始和、先在的、自然的,国家权力是后发的、派生的、约定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在列举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一系列个人权利后,第九条明文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这一提法意味深远,它表明,某些权利是个人固有的,并非源于宪法,严格地说,也不是“宪法权利”。它们是先在的权利 ,而不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它们须由宪法来保护,但不是宪法赋予的。
(2)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国家权力因个人权利而存在;个人权利限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设定了国家权力的界限,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国家权力是无效的。
(3)个人权利取最大值,国家权力取最小值,国家权力是单个人走到一起过共同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权力,是组成群体的个人的权利相互加减乘除之后的剩余权力。
美国人在制定宪法过程中,曾发生过是否应该将《权利法案》纳入宪法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宪法设定了政府权力,余者均为个人权利,如将个人权利在宪法中列举出来(任何文献都不能穷尽个人权利),会被理解为余者均为政府权力;支持者认为,宪法授予政府的一些权力有可能被用来侵犯个人权利,因此需要将个人的某些权利明确列举出来,规定政府不得侵犯。最终的结果是一种妥协,即宪法列举个人的某些重要权利,同时加上但书,指明所列举者并非个人的全部权利。[3]双方着眼点不同,但都是站在个人权利立场上的。
总之,在世俗社会和世俗生活的层面上,相对于社会整体和国家,自由主义者将个人视为本原和终极目的。
2、个人:自由主义政治思维的逻辑起点
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都借助于“自然状态”概念来构建其国家理论的大厦。在他们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下,人被抽象为一个个孤立的单子,社会被还原到无政治权力的原初水平,国家权力被层层剥去后天人为的合法性外装,约减为零度状态。
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无疑有着历史的和经验的基础,无论是自然人还是自然状态,在历史和社会现实中都能发现它的原型。但作为一种国家学说,“自然状态 ”概念主要是一种逻辑推论的工具。它要回答的是,国家权力是如何产生的?其权利依据何在?自由主义者对此问题的回答几乎异口同声: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在“自然状态”的基础上形成的人为的社会建构,它的权力和权利来源于个人固有的权利,是人民的委托。
根据自由主义的理论范式,自然状态中的人已经挣脱了各种天然联系的社会脐带,成为独立、自由和平等的原子式的人。他们感受着自己的痛苦和快乐,要表达自己的意志,追求自己的利益,满足自己的欲求。这样的个人是国家之根,这样的个人天然具有的权利,即所谓“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是国家权力之源。就是从这种纯粹个人的感受、欲求 、利益和权利中,自由主义者推演出政治权利和义务体系,推演出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范围。
早期自由主义者几乎都将“自然状态”和“自然人”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和政治思维的逻辑起点。霍布斯和洛克是为自由主义奠定基础的人物,他们都将论证国家权力的权利根据作为目的。尽管前者的主要倾向在于论证国家权力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后者的主要倾向在于论证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但他们都从一种缺失政治权力的自然状态出发,从自然状态下人所具有的权利出发。这种权利被他们表述为“自然权利”,不仅因为它们存在于自然状态,还因为它们是按人的本性所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人因为是人而天然享有这些权利。[4]它们是政治权力的终极来源和依据,也是自由主义整个政治哲学体系的基石。施特劳斯认为,在霍布斯那里,不是以传统的作为“客观秩序”的自然法为理论起点,而是以“自然权利”为起点。这种“自然权利”是一种绝对合理的主观诉求,它不但不依赖于先在的法律、秩序和义务,而且是它们的渊源。[5]洛克在这点上继承了霍布斯。在他那里,国家权力是由个人转让出来的权力构成的。个人让渡出来而由政府享有的这些权力是人们过公共生活所必须的。个人没有转让的权力,国家则不能享有。即使国家建立后,个人仍保留了某些基本权利。
由霍布斯和洛克奠定的这种思维模式统治了一个多世纪。到18世纪末,在自由主义的故乡英国,边沁首先起来置疑“自然状态”理论的真实性。在他看来,17—18世纪人们作为口头禅的“自然状态”不过是子虚乌有。“自然权利”说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但“自然权利 ”本身却没有来源。人们所享有的实证权利是法律之子,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但“自然权利 ”却是一个“无父之子”。
面对这个找不到来源说不清出身的“无父之子”,自由主义者们感到十分窘迫难堪。在实证精神渗入政治思考的各个角落的时代,自由主义思想家舍弃了“自然状态”这一理论形式,不再从“自然人”和“自然权利”出发来构思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范围,但他们并没有放弃最初由“自然状态”概念所体现的个人主义取向的运思方式,以及由“自然人”和“自然权利”所承载的个人主义精神。他们越过了“无父之子”的虚构,直接从个人利益、幸福、权利、自由等出发讨论国家权力。
18世纪末,面对法国大革命的迷狂与喧嚣,冷静的德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洪堡已经洞察到一种新的政治趋向,那就是国家对人的终极目标漠不关心,力图把人变成“机器”,期望个人完全彻底地认同自己的任务,成为一种没有任何个人特征的、毫无独立意志的工具。抵制国家的这种发展趋向,保护个人自由,是洪堡政治学说的主题。在被誉为“德国自由主义大”的《国家的作用》一书中,他开篇就点破主题:他要研究的是“整个国家机构设置的工作目的,以及它的作用有何限制”。[6]国家学说的个人主义基础在洪堡那里没有明确地表述,但这个前提无疑是隐含在他整个理论体系中的。贯穿于洪堡关于国家权力的目的及其限制的全部论述的核心精神,就是如何使国家不会侵犯和妨碍个人自由和权利。
19世纪初法国自由主义者贡斯当也把个人自由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出发点。他相信,“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个人自由是“惟一真实的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7]这种自由是国家权力必须面对的现实。“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的权力。”[8]在确认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前提下,贡斯当再去探讨国家权力的性质和界限。
边沁和J。密尔提出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他们将“趋乐避苦”视为人类的本性和人类行为的惟一动机,从这一基点出发,他们提出一个简洁的公式来衡量国家的优劣,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他们看来,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所以个人利益是惟一真实的利益。只有每个人增加了快乐的总和,减少了痛苦的总和,实现了他的最大利益,整个社会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可见,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放弃了自然权利学派关于“自然人”和“ 自然权利” 的理论形式,但却继承了其个人本位的理论内核,继续将个人和个人自由作为其国家学说的出发点。他们的政治思维仍然从个人出发定义国家,而不是从国家出发定义个人。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并没有解决人们对“自然权利”的批评:自然权利是虚构的,没有实证的基础,那么,脱去了“自然权利”外衣的“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以及“功利”的依据是什么?他们为国家权力提供了依据,但却没有为这依据提供依据。他们设定个人权利为国家权力的界限,但却没有解释为何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界限,而不是反过来,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界限。
3、个人主义的文化之根:理论上的不自觉与文化上的无意识
自由主义者内部似乎有一种默契,即对他们作为其理论体系出发点的“个人自由”和“ 个人权利”的根据保持沉默,不作进一步有效的论证,这正表明他们实际上将其作为政治推理的“原点”,也是启动他们政治思维的原动力。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处处都浸润着个人主义精神,个人是它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它的个人主义最突出的表现,乃在于它将个人的权利视为不证自明的,而国家(政府)的权力则是需要证明的;政治哲学需要为国家权力提出根据,发现其权利何在,但却不需要为个人权利提供依据。个人权利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原因,但它本身却没有原因。
17—18世纪的自由主义者都把作为国家基础的个人权利视为“自然的”,其含义在于,它们是人的本性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1776年,当聚会费城的北美殖民地人民的代表向世人宣告他们的权利的时候,他们觉得并不需要去论证他们何以拥有这些权利,而是直接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9]J。萨拜因指出:“天赋权利哲学所依据的伦理理论,必然是直观的。除了像洛克和杰斐逊那样,肯定个人权利是不言自明之理以外,没有别的办法能为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的理论进行辩护。”[10]
贡斯当区分了不同的自由,在他看来,各种自由的性质不同,依据也不同。他为其中的财产权提供了一种功利的解释,在他看来,财产权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公约”,[11]遵守这个公约,对统治者和每个当事人都有利。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故觉得需要尊重财产权。也就是说,财产权不是先天的,不是先于社会和独立于社会的,不是个人固有的权利。但信仰自由及其相关的自由则是先天的,是个人固有的权利,它们是不需证明而合法的。
在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诺齐克那里,古典自由主义的这一特征已经表现得更为清晰和鲜明。他的政治哲学聚焦于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及在何种限度内需要国家?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开篇即以一个掷地有声的命题夯实了他整个政治哲学大厦的基石:“个人拥有权利。”[12]这个命题构成诺齐克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政治哲学首先需要追问的基本问题,“是任何国家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13]他不是问,国家权力为个人权利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而是问,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他不是问,为何个人拥有权利,而是问,“为何不是无政府”。显然,个人权利是不证自明的,而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范围则需要证明,特别是需要根据个人权利出发去证明。在诺齐克那里,除个人外,不存在任何社会或政治实体,只有单个的人,过着他单个的生活。“权利”指的是“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而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这样一来,国家权力就成为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个人权利构成诺齐克讨论国家权力是否应该存在问题的基准,国家是否正当,是否可欲,都以个人权利为依归。在所有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当中,只有哈耶克脱离了正统自由主义传统,他认为权利是一个衍生概念,它由法治导出 。但如近来石元康的研究所表明的,“事实上在提供自由的基础时,他的理论却隐含着权利是先于法治而存在的”,“他还是不得不把权利作为自由的最后的根据”。在这里,“权利是所有自由主义的最终极的概念这种想法又得到了一次印证”。[14]
我们可以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理论出发点或隐含前提的这种设定,视为理论上的不自觉和推理过程的潜意识行为。它以无声无言的方式昭示着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特征。在我看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特征主要不是表现在自由主义者们所着重论述的,而在于他们所不予论述的。在他们言说的背后,有一个不需言说的前提;在语言沉默文字退隐的层面上,我们才真正触摸到一个思想体系的底蕴。他们着力论证的,是国家(政府)权力的根据、来源、性质等;他们不予论证的,是为何个人或个人权利是政治思考和推理的出发点,是国家权力由以建立的基础。需要论证的,是思想发展和社会现实给他们提出的理论使命;不予论证的,是思想的发展为他们提供的现成的前提,也是代代遗传层层相因而形成的文化积淀。伯林称,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规则都是“先验地”有效的,主张它们本是我自己的终极目的,或是我的社会或文化的目的。其实,这些规则所共同具有的特点是:它们已经广为众人接受,而且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一直深植在人的实际本性之中。它们恰构成了我们所谓“一个正常人”的基本部分。在他看来,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而人们也认为:要做一个 “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同时,人们认为如果违犯这些规则,就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行为。哈耶克也相信,对于政治上的终极价值,“科学几乎无话可说”。[15]它们构成自由主义思想家政治思考的自然起点和天然的文化氛围。理论上的不自觉实际上是文化上的不自觉。他们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浑然不觉的东西,对于生存于另类文化氛围中的我们,却觉得非常鲜明醒目。
注释: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43页。
[2]Otto。Gierke,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G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p。7。
[3]参见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7年,第233—234页。
[4]“nature”一词在西方思想传统中,既有“自然”的涵义,又有“本性”的涵义。
[5]Leo Strauss,The PoliticalPhilosophy of Hobbe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2。p。1。
[6]威廉·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2页。
[7]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8、41页。贡斯当所谓的 “个人自由”是与“政治自由”相对而言的。“政治自由”指政治上的自治和参与,即民主;“个人自由”是指个人的独立,个人生活的某些领域免受国家权力干预,即人权。
[8]邦雅曼·贡斯当:《古 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61页。
[9]《杰斐逊集》(上),刘祚昌,邓红风译,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3年,第22页。
[10]J。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42页。
[11]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166页。
[12]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页。
[13]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1页。
关键词: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个人权利
康德曾以一句名言概括了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信念,“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1]将这句名言简化一下就是“人是目的”。这里所说的“人”是指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个人,是与社会整体或国家相区分相对立的个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确认了人是终极价值,最集中地表达了个人主义的信仰。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始终不渝的信念,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石。
1、个人:自由主义的基石
个人主义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前提和精神基础。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是从个人出发,论述国家权力的起源、性质、范围及其权利依据的。无论他们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上达至什么结论,其政治思维的逻辑是一致的: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个人既是国家的成员,又是自足圆满的整体。如政治思想史专家O。吉尔克曾指出:近代自然法学派政治思想“将宇宙视为人为的整体,其中每个存在的部分——无论是集合的存在(团体)还是单个的存在——既是部分,又是整体。作为部分,它被宇宙的终极原因所决定;作为整体,它有自己的终极原因。”[2]
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表现在如下一些命题上:
(1)个人权利是前提,国家权力是结论;个人权利是因,国家权力是果;个人权利是原始和、先在的、自然的,国家权力是后发的、派生的、约定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在列举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一系列个人权利后,第九条明文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这一提法意味深远,它表明,某些权利是个人固有的,并非源于宪法,严格地说,也不是“宪法权利”。它们是先在的权利,而不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它们须由宪法来保护,但不是宪法赋予的。
(2)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国家权力因个人权利而存在;个人权利限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设定了国家权力的界限,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国家权力是无效的。
(3)个人权利取最大值,国家权力取最小值,国家权力是单个人走到一起过共同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权力,是组成群体的个人的权利相互加减乘除之后的剩余权力。
美国人在制定宪法过程中,曾发生过是否应该将《权利法案》纳入宪法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宪法设定了政府权力,余者均为个人权利,如将个人权利在宪法中列举出来(任何文献都不能穷尽个人权利),会被理解为余者均为政府权力;支持者认为,宪法授予政府的一些权力有可能被用来侵犯个人权利,因此需要将个人的某些权利明确列举出来,规定政府不得侵犯。最终的结果是一种妥协,即宪法列举个人的某些重要权利,同时加上但书,指明所列举者并非个人的全部权利。[3]双方着眼点不同,但都是站在个人权利立场上的。
总之,在世俗社会和世俗生活的层面上,相对于社会整体和国家,自由主义者将个人视为本原和终极目的。
2、个人:自由主义政治思维的逻辑起点
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都借助于“自然状态”概念来构建其国家理论的大厦。在他们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下,人被抽象为一个个孤立的单子,社会被还原到无政治权力的原初水平,国家权力被层层剥去后天人为的合法性外装,约减为零度状态。
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无疑有着历史的和经验的基础,无论是自然人还是自然状态,在历史和社会现实中都能发现它的原型。但作为一种国家学说,“自然状态”概念主要是一种逻辑推论的工具。它要回答的是,国家权力是如何产生的?其权利依据何在?自由主义者对此问题的回答几乎异口同声: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在“自然状态”的基础上形成的人为的社会建构,它的权力和权利来源于个人固有的权利,是人民的委托。
根据自由主义的理论范式,自然状态中的人已经挣脱了各种天然联系的社会脐带,成为独立、自由和平等的原子式的人。他们感受着自己的痛苦和快乐,要表达自己的意志,追求自己的利益,满足自己的欲求。这样的个人是国家之根,这样的个人天然具有的权利,即所谓“自然权利”(naturalrights),就是国家权力之源。就是从这种纯粹个人的感受、欲求、利益和权利中,自由主义者推演出政治权利和义务体系,推演出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范围。早期自由主义者几乎都将“自然状态”和“自然人”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和政治思维的逻辑起点。霍布斯和洛克是为自由主义奠定基础的人物,他们都将论证国家权力的权利根据作为目的。尽管前者的主要倾向在于论证国家权力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后者的主要倾向在于论证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但他们都从一种缺失政治权力的自然状态出发,从自然状态下人所具有的权利出发。这种权利被他们表述为“自然权利”,不仅因为它们存在于自然状态,还因为它们是按人的本性所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人因为是人而天然享有这些权利。[4]它们是政治权力的终极来源和依据,也是自由主义整个政治哲学体系的基石。施特劳斯认为,在霍布斯那里,不是以传统的作为“客观秩序”的自然法为理论起点,而是以“自然权利”为起点。这种“自然权利”是一种绝对合理的主观诉求,它不但不依赖于先在的法律、秩序和义务,而且是它们的渊源。[5]洛克在这点上继承了霍布斯。在他那里,国家权力是由个人转让出来的权力构成的。个人让渡出来而由政府享有的这些权力是人们过公共生活所必须的。个人没有转让的权力,国家则不能享有。即使国家建立后,个人仍保留了某些基本权利。
由霍布斯和洛克奠定的这种思维模式统治了一个多世纪。到18世纪末,在自由主义的故乡英国,边沁首先起来置疑“自然状态”理论的真实性。在他看来,17—18世纪人们作为口头禅的“自然状态”不过是子虚乌有。“自然权利”说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但“自然权利”本身却没有来源。人们所享有的实证权利是法律之子,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但“自然权利”却是一个“无父之子”。
面对这个找不到来源说不清出身的“无父之子”,自由主义者们感到十分窘迫难堪。在实证精神渗入政治思考的各个角落的时代,自由主义思想家舍弃了“自然状态”这一理论形式,不再从“自然人”和“自然权利”出发来构思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范围,但他们并没有放弃最初由“自然状态”概念所体现的个人主义取向的运思方式,以及由“自然人”和“自然权利”所承载的个人主义精神。他们越过了“无父之子”的虚构,直接从个人利益、幸福、权利、自由等出发讨论国家权力。
18世纪末,面对法国大革命的迷狂与喧嚣,冷静的德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洪堡已经洞察到一种新的政治趋向,那就是国家对人的终极目标漠不关心,力图把人变成“机器”,期望个人完全彻底地认同自己的任务,成为一种没有任何个人特征的、毫无独立意志的工具。抵制国家的这种发展趋向,保护个人自由,是洪堡政治学说的主题。在被誉为“德国自由主义大”的《国家的作用》一书中,他开篇就点破主题:他要研究的是“整个国家机构设置的工作目的,以及它的作用有何限制”。[6]国家学说的个人主义基础在洪堡那里没有明确地表述,但这个前提无疑是隐含在他整个理论体系中的。贯穿于洪堡关于国家权力的目的及其限制的全部论述的核心精神,就是如何使国家不会侵犯和妨碍个人自由和权利。
19世纪初法国自由主义者贡斯当也把个人自由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出发点。他相信,“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个人自由是“惟一真实的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7]这种自由是国家权力必须面对的现实。“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的权力。”[8]在确认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前提下,贡斯当再去探讨国家权力的性质和界限。
边沁和J。密尔提出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他们将“趋乐避苦”视为人类的本性和人类行为的惟一动机,从这一基点出发,他们提出一个简洁的公式来衡量国家的优劣,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他们看来,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所以个人利益是惟一真实的利益。只有每个人增加了快乐的总和,减少了痛苦的总和,实现了他的最大利益,整个社会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可见,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放弃了自然权利学派关于“自然人”和“自然权利”的理论形式,但却继承了其个人本位的理论内核,继续将个人和个人自由作为其国家学说的出发点。他们的政治思维仍然从个人出发定义国家,而不是从国家出发定义个人。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并没有解决人们对“自然权利”的批评:自然权利是虚构的,没有实证的基础,那么,脱去了“自然权利”外衣的“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以及“功利”的依据是什么?他们为国家权力提供了依据,但却没有为这依据提供依据。他们设定个人权利为国家权力的界限,但却没有解释为何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界限,而不是反过来,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界限。
3、个人主义的文化之根:理论上的不自觉与文化上的无意识
自由主义者内部似乎有一种默契,即对他们作为其理论体系出发点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根据保持沉默,不作进一步有效的论证,这正表明他们实际上将其作为政治推理的“原点”,也是启动他们政治思维的原动力。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处处都浸润着个人主义精神,个人是它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它的个人主义最突出的表现,乃在于它将个人的权利视为不证自明的,而国家(政府)的权力则是需要证明的;政治哲学需要为国家权力提出根据,发现其权利何在,但却不需要为个人权利提供依据。个人权利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原因,但它本身却没有原因。
17—18世纪的自由主义者都把作为国家基础的个人权利视为“自然的”,其含义在于,它们是人的本性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1776年,当聚会费城的北美殖民地人民的代表向世人宣告他们的权利的时候,他们觉得并不需要去论证他们何以拥有这些权利,而是直接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9]J。萨拜因指出:“天赋权利哲学所依据的伦理理论,必然是直观的。除了像洛克和杰斐逊那样,肯定个人权利是不言自明之理以外,没有别的办法能为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的理论进行辩护。”[10]
贡斯当区分了不同的自由,在他看来,各种自由的性质不同,依据也不同。他为其中的财产权提供了一种功利的解释,在他看来,财产权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公约”,[11]遵守这个公约,对统治者和每个当事人都有利。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故觉得需要尊重财产权。也就是说,财产权不是先天的,不是先于社会和独立于社会的,不是个人固有的权利。但信仰自由及其相关的自由则是先天的,是个人固有的权利,它们是不需证明而合法的。
在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诺齐克那里,古典自由主义的这一特征已经表现得更为清晰和鲜明。他的政治哲学聚焦于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及在何种限度内需要国家?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开篇即以一个掷地有声的命题夯实了他整个政治哲学大厦的基石:“个人拥有权利。”[12]这个命题构成诺齐克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政治哲学首先需要追问的基本问题,“是任何国家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13]他不是问,国家权力为个人权利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而是问,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他不是问,为何个人拥有权利,而是问,“为何不是无政府”。显然,个人权利是不证自明的,而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范围则需要证明,特别是需要根据个人权利出发去证明。在诺齐克那里,除个人外,不存在任何社会或政治实体,只有单个的人,过着他单个的生活。“权利”指的是“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而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这样一来,国家权力就成为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个人权利构成诺齐克讨论国家权力是否应该存在问题的基准,国家是否正当,是否可欲,都以个人权利为依归。在所有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当中,只有哈耶克脱离了正统自由主义传统,他认为权利是一个衍生概念,它由法治导出。但如近来石元康的研究所表明的,“事实上在提供自由的基础时,他的理论却隐含着权利是先于法治而存在的”,“他还是不得不把权利作为自由的最后的根据”。在这里,“权利是所有自由主义的最终极的概念这种想法又得到了一次印证”。[14]我们可以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理论出发点或隐含前提的这种设定,视为理论上的不自觉和推理过程的潜意识行为。它以无声无言的方式昭示着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特征。在我看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特征主要不是表现在自由主义者们所着重论述的,而在于他们所不予论述的。在他们言说的背后,有一个不需言说的前提;在语言沉默文字退隐的层面上,我们才真正触摸到一个思想体系的底蕴。他们着力论证的,是国家(政府)权力的根据、来源、性质等;他们不予论证的,是为何个人或个人权利是政治思考和推理的出发点,是国家权力由以建立的基础。需要论证的,是思想发展和社会现实给他们提出的理论使命;不予论证的,是思想的发展为他们提供的现成的前提,也是代代遗传层层相因而形成的文化积淀。伯林称,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规则都是“先验地”有效的,主张它们本是我自己的终极目的,或是我的社会或文化的目的。其实,这些规则所共同具有的特点是:它们已经广为众人接受,而且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一直深植在人的实际本性之中。它们恰构成了我们所谓“一个正常人”的基本部分。在他看来,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而人们也认为:要做一个“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同时,人们认为如果违犯这些规则,就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行为。哈耶克也相信,对于政治上的终极价值,“科学几乎无话可说”。[15]它们构成自由主义思想家政治思考的自然起点和天然的文化氛围。理论上的不自觉实际上是文化上的不自觉。他们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浑然不觉的东西,对于生存于另类文化氛围中的我们,却觉得非常鲜明醒目。
注释: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43页。
[2]Otto。Gierke,PoliticalTheoriesoftheMiddleAge,G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7,p。7。
[3]参见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7年,第233—234页。
[4]“nature”一词在西方思想传统中,既有“自然”的涵义,又有“本性”的涵义。
[5]LeoStrauss,ThePoliticalPhilosophyofHobbes,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62。p。1。
[6]威廉·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2页。
[7]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8、41页。贡斯当所谓的“个人自由”是与“政治自由”相对而言的。“政治自由”指政治上的自治和参与,即民主;“个人自由”是指个人的独立,个人生活的某些领域免受国家权力干预,即人权。
[8]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61页。
[9]《杰斐逊集》(上),刘祚昌,邓红风译,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3年,第22页。
[10]J。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42页。
[11]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166页。
[12]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页。
[13]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1页。
【关键词】马克思;自由平等观;法国自由主义
一、法国自由主义的内涵
历史上的自由主义最先是在17世纪末动荡的英国诞生的,是英国革命的产物,与此同时自由主义还深深的受到欧洲启蒙思想的影响,还有美国独立运动和法国爆发的大革命的广泛影响,由于这些国家思想的影响,自由主义的地位越来越高,在19世纪被确立为西方的政治体制。自由主义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它的内涵渐渐丰富,社会契约论,人权平等等模式的提出大大扩展了自由主义的范围。西方的政治民主立场是自由平等,法国的自由主义是其中的代表之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建立起了一个相对来说自由平的民主政府,自由主义体现在法国社会的各个方面,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自由主义。在法国自由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观通过不懈的钻研和探索,渐渐发现了自由和平等的冲突,他认为西方的政治平等与经济平等是失衡的,没有处于同一个发展水平上,自由主义的理想被束之高阁,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站在历史和实践的角度重新对自由和平等的内涵进行了定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加丰富了法国的自由主义。
二、马克思自由平等观的内容
(一)马克思自由观的内容
马克思在很小的时候就有为人类谋福利的宏伟志愿,强调人类解放,人类自由和众生的平等,在法国自由主义的启蒙下,马克思自由观重新站到新的高度,比法国的自由主义在更具有现实批判性,他的自由观认为西方资本主义的自由是为了掩盖资产阶级的剥削行为提出来的掩人耳目的幌子,马克思认为自由是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劳动实现的,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本人是非常快乐,自由和幸福的,劳动者的自由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自我实现活动,并不是非劳动本身,马克思的自由观更加科学更具有活力性,更加符合社会潮流的发展,他认为的和主张的自由观是一种积极向上的自由,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通过克服外在的强制来实现自我;同时还主张自由观也是人类在自我意识的过程中进行自身的内在决定的行为,比较强调人们的自我决定。
(二)马克思平等观的内容
最初的平等的思想发源于英国和法国,中体现出的平等观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他更加注重平等观念的现实基础,更加注重平等的内涵与形式的结合,开辟了平等思想的新视角,具有革命意义。马克思认为平等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人的本质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的关系,不能脱离实践来理解平等的内涵,这与西方的平等观念是截然不同的,马克思对西方其中包括法国主张的平等观是持批判否定的态度的,他指出这种平等观念代表了资产阶级的虚伪性,他认为这种解释方式太具有抽象性,并且没有根据历史和现实的基础来进行理解和解释。
三、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和法国自由主义的比较
(一)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国自由主义的比较
法国的自由主义是建立在天赋人权和自然法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国所谓的自由自然是和权利分不开的,持有自由主义的人把生命财产当成自由主义的基本内容,要求所有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这严重违背了现实,充满了民主虚幻性。马克思对自由的理解上升到新的高度,在自由观方面增添了一份现实批判性,他认为资本主义所谓的自由是掩盖其剥削行为的工具,他主张的自由是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劳动实现的,劳动者本人进行的劳动是快乐的,自由和幸福的,自由来源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自我实现活动,而非劳动本身,他的自由观更加科学更加活力,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总结来说就是马克思的自由观是一种积极向上的自由。
(二)马克思的平等观和法国自由主义的比较
很长时间以来,平等主要有两个形式,一是形而上学的抽象思维,是人类自我意识在自己的思维活动中不断追求自身的平等,马克思对这种平等观是持批判否定的态度的,他指出这种平等观念代表了资产阶级的虚伪性,他认为这种解释方式太具有抽象性,没有根据历史和现实的基础来进行理解和解释;另一种是在人类实践领域中的平等,这种形式将平等解释为人类在自己的实践过程中渐渐的对自身产生意识,渐渐的意识到人和人之间是平等的,平等是法国的用语,法国将平等看作是人类本质的统一和人类意识的统一。然而马克思认为平等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并不是纯粹的人的平等,这种平等的本质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的关系,这种本质关系不能脱离实践来理解。
四、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了解到,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的具体内容和法国自由主义的内涵,以及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与法国自由主义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它们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国自由主义是马克思自由主义观念的思想基础,马克思对自由平等的新拓展又丰富了法国自由主义的内涵。马克思的自由平等思想是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丰富的哲学意蕴和实践价值,我们应该在今后的学习中注重对马克思自由平等观的研究,体会马克思思想体系的伟大深刻的意义,与时俱进地发展,探索人类真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民身份;自由主义;后现代主义;基恩·福克斯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98-04
近代以来,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以普世、平等的价值追求在促进公民身份潜能发挥的同时,由于其固有的理论局限,也日益陷入自身矛盾之中,成为女性主义、社群主义、生态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思潮抨击的目标。如何克服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自身的局限,发挥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潜能,以真正实现现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价值追求,成为当代西方公民身份理论家共同的理想追求。英国Central Lancashire大学教育和政治社会学教授基恩·福克斯就是其中代表之一。基恩·福克斯公民身份的理想首次体现在论文《公民身份发生了什么?》(1994)之中,之后其又陆续发表了一系列公民身份方面的论文和著作,如《重新定义公民身份》和《公民身份》等等,阐述了自己后现代主义公民身份思想,著作被译为多国文字,受到各方广泛关注。本文以基恩·福克斯《公民身份》一书为分析基础,结合相关著作,剖析基恩·福克斯后现代主义公民身份思想,探寻当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流向,以期对我国转型时期公民身份建设有所裨益。
一、基恩·福克斯后现代主义公民身份思想的理论旨趣
论文摘要: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历史渊源,要了解和认识它就要研究它发展的整个过程,“自由”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作为最根本的价值,有很多的社会原因,经济原因等。本文在此探讨了自由的思想渊源,即西方自由主义思想。
一、西方自由主义的产生和种类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最早可以追溯至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对于国教权威的对抗。人文主义的主要思想是主张个性解放,反对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和宗教观:提倡科学文化,反对蒙昧主义,摆脱教会对人们思想的束缚;肯定****,反对神权,屏弃作为神学和经院哲学基础的一切权威和传统教条。所以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开始以各种艺术形式来表现自由和追求自由。而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最早出现在英国,确定在m世纪,确切的讲是a}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自由主义的分类有很多种,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积极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主义,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大陆自由主义和英美自由主义,有的把自由主义分为经济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伦理自由主义和哲理自由主义。虽然对自由主义的分类很多,而且也有助于对自由主义从不同角度来研究,但目前我们国内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分类主要倾向分为西方经济自由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经济自由主义是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发展的,政治自由主义表现在积极的政治行动上,“如起草宪法和权利法案,建立代议制政府,推广选举权,实现制衡制度,编制法典等,最高主权被认为属于人民全佩政治制度则必须顺应人们的意志”,其中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马歇尔,还有哈耶克。政治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和思想流派,代表人物主要有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边沁等。
二、西方自由主义的作用
首先,西方自由主义具有世界性。它虽然产生于西方,但自由作为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是不分地域和种族的,这就使得它具有世界性。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社会化是实现自由民主的“崇高使命和最高使命”。以西方为主导的政治社会化是将经济上的强大实力同自由主义政治文化向世界各地强行推行“民主和自由市场”.在实施社会化的过程中,它虚拟了一个“全球社会”,将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所推行的政治文化之间的关系拟化为社会化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它所型铸的政治主体不是“公民’,而是文化的“消费者”:政治社会化途径不是“家庭、学校、社会各组织共同体”的有机谐合,而是倾销文化产品的“购物商场”。全球化以特定的形式促成了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并使其以否定的形式表现为各种全球问题的出现。而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各种全球问题的出现客观上又反过来向当代人类的全球性社会提出了一种共生共存的价值规范,这就是要求当代全球性社会中的人们以人类的共同利益为价值取向来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世界的关系,以便解决当代的各种全球问题,使人类能够继续生存和持续发展。
其次,西方自由主义具有创造性。自由主义是实现人的解放,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基本力量。它是一种创造力量,因为要创造而要求进步,因为要进步而必须反对束缚,反对干涉。近世的文明,可谓为自由主义所放出之花。"19世纪在西方形成与发展的所有不同形式的政治社会无不是自由的创造物,没有自由就不会出现民主政体,亦不会出现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更不会出现任何多样化的发展前景。
三、西方自由主义对中国的影响
大约从1900年左右,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将西方自由主义的理念译介到中国,最具有代表性的自由主义者有严复、谭嗣同、梁启超等。但是由于中国的传统和长期所受教育而形成的思想,使得中国人在自由的思想上起步较晚。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而儒家思想强调“礼”,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这样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使得人们对自由的观念很淡化。并且,自由主义的命运与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有密切的关系。在近代中国与自由主义相互配合的资本主义逐渐受到排斥,而资本主义是强调私人财产和市场经济的,这也影响到自由主义在中国的传播。
[关键词]尊严政治;差异政治;本真性理想;理论旨趣;时代抱负
[中图分类号]D0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10-0015-04
发轫于近代的自由主义以权利为利器、以民主平等为旨归,对传统等级社会进行了积极性颠覆,从而建构起具有同质化的权利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究其实质。这种社会颠覆是人类的一场解放运动,更是个人奔赴自由自主状态中的一个驿站。18世纪以降,西方实践哲学中的本真性理想由躁动而兴起,从而推动这场解放运动前行。当代加拿大的政治哲学家、社群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查尔斯・泰勒援用了共和主义的传统思想,从尊重差异、保存集体目标的视角,对整齐划一的权利自由主义进行了批判,建构起认同差异的承认政治,并在西语世界刮起“承认政治”的风暴。
一、尊严政治与差异政治:近代平等承认政治的理想二型
西方近代政治发展就是一部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不平等趋向平等的解放历史。传统社会是以“命令――服从”为特点的等级社会,社会中的个体是作为一个臣民‘而存在。自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西方社会在知识和实践两维领域中不断兴起摆脱专制压迫,追求个人解放运动。其间一批启蒙思想家,积极改造古典自然法理论,诉诸于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思想,激发起人们对自由、平等、博爱以及和平、秩序等启蒙理想的求索,并加以民主、法治、的制度构架来保障启蒙理想的实现。其中,平等主义的民主政治是众多启蒙理想的保障性构设,也是实现其他理想的体制性平台。通过平等政治实现了臣民向公民的转换。依照泰勒的看法,近代平等政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平等承认的政治,即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构建中贯彻着对个人尊严给予平等尊重的原则。在此原则下,近代平等承认政治的解放运动存在先后相继的两种理想和实现模式――普遍主义的平等尊严政治和尊重差异的承认政治。“泰勒深刻地发现,平等的承认表现出了普遍主义政治(politics of universalism)和差异政治(pofitics 0f difference)这两种截然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形态。”遵循着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原则,泰勒从观念和实践的发展史角度,审慎地考察了平等政治发展历程。
按照泰勒的考察,传统社会给其成员分配的是荣誉,且这种分配是一种不均衡的分配。一些人由于天生的优势地位和优越身份,而排在社会的上层,另一些则处于中下层,即荣誉分配存在着一些人优先于另一些人的特点。这种由于地位与身份而形成的不同位阶,是等级社会的一种标志。传统等级社会在理论上宣扬一种君权神授的思想,在现实的政治规制上设置了君主与臣民身份天然悬殊的政治构架。“在封建社会里,身份是等级的标志和不平等的尺度,不存在对所有人――不管是贵族还是平民、自由人还是农奴――来说都是一样的,由其社会成员成分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尚不存在一种可以对抗阶级不平等原则的公民平等原则。”
以尊重个人的尊严与权利的平等尊严政治是对传统等级政治的一场战役。“当我们淡到‘人类固有的尊严’或公民的尊严时,我们是在一种平等主义和普遍主义的意义上使用尊严一词的,在这里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人人都享有尊严。”这种平等尊严的政治实乃近代自由主义的理论诉求与政治主张、近代以来,为了提升人在宇宙世界中的地位与意义,自由主义者以先验的、永恒人性为预设,对古代自然法进行近代式的改造,诉诸于完备的人类理性。提出了以基本权利为核心的自然权利理论和社会契约思想。它们主张,由于人之为人的原因,人天生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与自由,而且不分地位、种族、财产、知识等差异,都同等地具有这些权利,个体在权利面前都一律平等一这种赋予所有个体以同等尊严与权利的主张是掷向传统等级秩序的一把锐利的匕首。从实质来说,这种自由主义存在三维特质:它是一种个体本位的自由主义,即一种个人优先于社群的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它是一种权利自由主义――一种视人人都享有平等权利为核心的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它是价值中立的自由主义――即不对“好”与“坏”作实质性判断的程序自由主义。“但是天赋权利不仅意味着这种与中世纪世界的对立,也意味着另一种与新兴君主国家的直接对立。自然法则论事实上主张,属于个人的权利最初独立于国家之外;国家非但不能创造它,而且唯能对它予以承认。”
泰勒认为,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是对传统等级,政治的一次胜利。使得人们在政治领域获得了人与人的一致平等,即同等地对待每个人的权利。这种自由主义在遵守平等主义原则的条件下,又坚守了普遍主义原则,即坚持个人权利的普遍性。然而,这种普遍主义的自由主义存在着一些致命弱点:作为个体本位的自由主义,在承认个体权利的同时,印否定了集体权利的存在;作为权利自由主义,在宣扬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承诺中,却忽视了每个个体或集体的差异性与独特性,用平等的权利淹没了它们的差异,造成了社会的整齐划一与同质化;作为价值中立的自由主义,弄乱了实质与程序的内在关系。“它(平等尊严政治)将人们强行纳入一个对他们来说是虚假的同质化模式之中。从而否定了他们独特的认同。”这种不尊重或承认差异的平等尊严政治的背后是没有给予差异以正当的认同。或者是根本不承认差异或给予一种歪曲的认同,而这种歪曲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压迫与不平等,“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因此,权利自由主义所开发出来的平等尊严的政治,在消除传统社会不平等的同时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平等的理想走向了其反面。为此,泰勒认为必须通过承认差异的理论范式来改造自由主义,使其包容对个体或集体差异的认同与承认,从而从现代性自由主义的权利牢笼中解放出来。
二、本真性理想:尊严政治走向差
异政治的理论之源
由平等尊严政治生发出差异政治,是泰勒对权利自由主义困境的一种理论救治和承认政治的模式转换,其内在的理据是人类自我认同根源的理论变迁。
哲学人类学认为,“认同”是关于我是谁,以及对自己本质的理解的重要范畴。“认同一词在这里表示一个人对于他是谁,以及他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理解。”从其哲学意涵来说,认同就是寻求自己在历史中存在的证明,是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我与他者关系的前置条件。只有首先形成了认同,才能使我应该成为历史的主体。从这一意义来说,认同是分清自我与非我以及自身存在意义的前提。泰勒认为,18世纪之前,自我认同往往由外在的、非主体性的东西所决定与规制,而现代性认同,不仅取决于个人的道德承诺与精神信仰。而且还取决于其生活的社群。“因此,某个人的认同的全面的定义,通常不仅与他的道德和精神事务的立场有关,而且也与确定的社团有某种关系。”卢梭、康德等启蒙思想家正是在现代性认同对道德问题的推进与发展下。产生了一种新鲜的且富有生命力的认同的本真性观念,正是本真性理想实现了认同根源的现代性转变。
本真性理想的生成与道德情感主义存在着内在的勾连。道德情感主义认为。人类自身具有一种天赋的道德理性和道德意识,会向我们发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的命令,是我们自身的“内在的声音”。道德的对与错完全取决于自身的道德直觉,而非功利主义道德观所主张的是一种精心计算的结果。也即是,一个人是否完满、是否卓越完全不像传统那样取决于非主体性的东西,而是取决于我们人类的本身,即自我是现代认同的根源。“但是现在,我们必须与之密切关联的本源却深深地根植于我们自身。”于是判断道德的对与错,实现了从外在利益向内在的情感转换。本真性理想是建立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之上的,是自我认同的现代性话语与范式。“本真性是西方近代以来兴起的一个道德观念,最初建基于个人主义的早期形式,其出发点是道德领域的情感主义翻转。”易言之,现代认同实现了本真性理想的理论转向,它诉诸于道德情感主义,认为自我是认同的唯一合法根源。
这种具有个人主义特质的本真性的道德理想,肯定了个人对自己未来生活的选择自由和自主性谋划,是对个性与独特自我的追求。认同根源的这种变化体现了近代实践哲学中对人的主体性的张扬,是用人的道德理性和道德意志对抗中世纪的神权,是人类认同观乃至观念史上的重大转向。“这个事实是现代文化深刻的主体转向的一部分,是内在性的一种新形式。”。因此,本真性观念提供了这样一种全新的道德观念。即每个人都存在着各自独特的存在方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内在尺度”,我们应该要忠实或保存我们自己以及我们每个个体独特不同的、具有差异的存在方式和生活观念。正是这种对不同个体差异性采取忠诚与保存的观念,进一步激发出对差异的承认。承认政治在当代的谋划,就是要忠实每个个体或文化群体的差异与不同,是对差异给予尊重与保护的政治,易言之,当代的承认政治就是承认差异与独特性的政治。“平等的政治是和本真性观念直接相关的,后者延伸出了差异政治,它要求承认个人或群体的独特的认同,这种独特的认同正在被占据统治地位的或多数人的认同所忽视、掩盖和同化。”
尊严政治与差异政治,是近代政治解放的思想运动中先后相继的两个不同环节。差异政治是对尊严政治的一次极其重要的转换。这种转换的意义在于,它把人类再次从一种压迫性链条中解放出来,是对由权利自由主义的平等尊严与权利掩盖下的不平等的一种解救。实际上,作为承认政治的两种模式都诉诸了相同的原则――给予平等的承认,但是其各自承认的对象或承认的问题域天壤相殊。“这两种政治模式,虽然都建立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却是相互冲突的。平等尊严的承认对象是人的尊严与权利,而差异政治所承认的是拥有自由权利的个体或群体的各自差异性和独特性。”“差异政治认为应当承认某种不同的东西。就平等尊严的政治而言。它所确认的原则普遍地意指同样的东西,就像一只装有权利和豁免权的同等大小的篮子;就差异政治而言,要求我们给以承认的是这个个人或群体独特的认同,是他们与所有其他人相区别的独特性。”
三、为差异而斗争:承认政治的理论旨趣与特质
泰勒构设差异政治的冲动源自于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理论上。自由主义存在着否定集体权利以及忽视独特性的阿基里斯之踵。政治实践上,面对着是二战后,诸如以加拿大魁北克为代表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以及诸如女权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同性恋为代表各种边缘群体为自己的独特性与差异而抗争。这些抗争汇集成西方社会波澜壮阔的社会运动。
从思想资源来看,承认政治是泰勒在充分汲取了黑格尔的“为承认而斗争”的思想,提出了正当承认对人类解放的意义。差异政治认为。认同不是由单方面的自我主观认同就可以了,也不是由他人的单方面承认就能建构起来的。而是通过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协商、对话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性的道德承认的结果。但是,不要忘记,给予他人以一种歪曲的、低俗的承认与不承认他人一样,都是对人的一种侮辱、压迫,都是一种不平等的表现或者说是一种专制主义的做法。因此,泰勒主张,我们不仅要在对话中建构自己的认同,而且还要建立一种公正的、平等的认同,要给予不同个体与群体的差异以正当的承认与尊重,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近代以来的人类解放的宏大叙事。
从实践上来看,泰勒的承认政治是在对自由主义批评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现实的多元社会中,存在着诸如妇女、少数民族、有色种族、同性恋和吸毒者等群体,它们在自由社会由于没有获得公正的认同而不断地抗争。也就是说,由权利自由主义所主导的生活世界并没有给予不同群体独特性的文化以同等的尊重与保护,它在实现对所有个人权利一视同仁的同时,却忽视了或没有给予不同的人或群体以差别对待。这种忽视差异性和独特性的权利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是对少数群体的伤害与压迫,差异政治的诉求就是要挑战这种普遍主义,从而实现自己的认同解放。
从理论努力的意趣来看,承认政治旨在把平等权利原则引入文化领域。自由主义存在不同的版本,各自捍卫着不同的权利领域。以洛克、哈耶克、诺齐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主张,平等的自由权利只适用于政治领域;以德沃金、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主张,平等权利不仅应当存在政治生活。社会经济也要进行平等的努力。而泰勒认为,平等权利不仅应体现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更应该体现于文化生活,对于负载不同文化的民族、少数群体的独特性予以尊重与保护。
从理论特色来看,尊重差异的承认
政治明显地受到了后现代和共和主义的影响。一方面,它诉诸于后现代的“差异”企图来消解现代性的“同一”思维,对自由主义进行积极的改造,构建起一种具有温和的自由主义特质的承认政治的解决方案。但是,承认政治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并没有构成真正的挑战,或提供了某种替代性的方案。因此,与其说承认政治是对权利自由主义的代替,毋宁说是对自由主义的完善与发展,是一种后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范式。另一方面,承认政治的理论范式更多地诉诸了前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思想资源,主张放弃政治价值中立的立场,积极倡导公民或群体的政治参与。共和主义思想的源头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那里,但是现代性的代表则是黑格尔。黑格尔就认为,“即使我们尊重普遍的人性和普遍的道德规则,也仍然需要在制度上存在一些有意义的差异。甚至普遍的忠诚也要求培养和实现人们对特殊性的维持。”所以权利自由主义与承认政治的论争,在理论层面体现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对峙,在实践上则是平等权利的自由民主模式与尊重差异的共和主义模式的拉锯战。
四、捍卫权利与尊重差异的共谋:承认政治的时代抱负
面对由自由主义对差异的漠视与扭曲的承认,所引发出的现代性的病理症候,泰勒开出了承认政治的疗治药方,积极构设一种温和的自由主义模式。这种理论模式有着理论与实践上的伟大抱负。
承认政治的理论模式企图在保持个人权利优先性的前提下,为了保存独特性和差异性,可以考虑给予个人权利以适当的限制,从而在不伤及自由主义权利优先性的原则下,又适当地关照差异性与独特性。也就是说,既要坚守个体基本权利优先性,又要充分考虑集体价值或独特性的文化与生活方式,给予个体或群体独特性以适当的尊重,给以集体权利以应有的关照。甚至“然而幸运的是,自由社会还可以有其他模式,……它把这些基本权利与各种豁免权区别开来,把它们与现代司法复审文化关于同等对待所有公民的假设区别开来。在某些情况下,同等对于所有公民的重要性超过文化保存的重要性,有时候则认为后者更重要。因此,这种模式归根到底不是程序自由主义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以关于好生活的判断――文化的凝聚力在这种判断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基础的。”从实质上来看,承认政治在西语世界中的理论意义就在于它企图调和个体权利与群体权利、权利与差异之间的内在冲突,从而实现权利与差异的共生共荣局面。
从民族国家内部实践来看,当代民族国家中存在着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思想诉求以及民族、族裔的分离运动倾向的社会运动,而这些社会运动的产生都可以归结为现代自由主义所带来的后果。这些社会运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方面,是如何保存少数社会群体的权利问题。也就是对于诸如少数民族或族群文化和历史传统、同性恋者的独特偏好、艾滋病患者等不幸的遭遇,承认政治呼吁给以公正的社会承认,尊重他们的差异,给予他们以国民待遇。这种承认不仅在理论上给予关照,而且还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另一方面,承认政治具有积极现实文化意蕴。当前全球化时代,民族分离运动可谓风头正劲。而这些民族分离运动的源动力正如泰勒一针见血地指出,正是强势的民族或政府没有给予它们以公平、平等的承认,尤其在国家政策或文化发展中没能给予少数民族文化以适当的地位与发展空间,这是多民族国家在21世纪和谐发展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当然,也不能不分情况一味地追求差异,尤其不能以保存文化为借口而对一些民族或族裔的非文明传统给予承认,例如有些民族中的割礼、权以及人妖等传统。
众所周知,世界自由主义经济学传统及其政治实践发轫于英国。自18世纪亚当-斯密气宇轩昂地赞扬英国政府通过充分利用“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鼓励自由贸易和市场竞争实现了伟大的经济增长,从而建立了以其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而自由放任的社会治理模式也随着英帝国不可一世的迅速发展而被西方各国(特别是与英国最铁的美国)奉为圭臬。然而,上帝并没有一味地偏爱英国人民――随着1929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爆发和蔓延,自由主义经济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亚当・斯密的那只“看不见的手”貌似抽筋儿了。于是乎,时任剑桥大学国王学院经济学教授的约翰・凯恩斯(1883―1946年)受美国罗斯福总统救市举措的启发,于1936年出版其代表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并指出政府干预经济是促进就业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手段,从而引爆了经济学界的一颗重磅炸弹。同时,20世纪30年代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以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展现出来的社会建设能力,也颇为博人眼球――西方人一看,原来依靠行政手段居然能把土得掉渣儿的俄国人都搞成了世界第二了(此时苏联工业产值仅次于美国),看来我们也得改改。于是,在此后的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反对自由放任主义的凯恩斯学派占据了西方经济学界的头把交椅。也正是因为凯恩斯主义的迅速崛起,剑桥大学经济学声名鹊起,甚至产生了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理论基础的“剑桥学派”。要知道在英国这样一个把自由看得比命都重的国度宣扬国家权力简直是离经叛道啊!于是,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学术大佬们终于看不下去了。下边咱就来聊聊今天的主角――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经济学家们,是如何励精图治跟国家干预主义叫板、死磕,并成功改造自由主义经济学,最终使之重现活力的。
尽管20世纪30年代的欧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疲软、社会动荡,然而乱世出英雄,这也给经济学家们提供了新的素材来发展他们的学术思想。当时还是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商学院本科生的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1910-2013年)在前往美利坚旅行的途中完成了其本科毕业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并于1 937年发表在Economica杂志上,该文首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并以这一概念解释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即商业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代替了外部缺乏确定性的市场机制,从而降低了交易费用。这一观点现在被认为是20世纪经济学领域最有价值的思想创新之一,因为,正是科斯的这篇论文改变了经济学家对于经济生活,特别是对于商业组织的理解,即真实世界的经济活动远非古典理论中所认为的那样完美,交易费用的普遍存在使得商业活动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也正是因此,合同条款、商业组织的制度设计才变得尤为重要,而国家干预必须让位于契约自由。结果,科斯这小子年纪轻轻,却一不小心开创了经济学的一个伟大时代: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就此发韧。科斯也因为这篇在当年看似不起眼的文章及其20余年后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于1991年被授予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两篇文章加在一起不足30000个英文单词,如果按字数计算,的确算得上一字千金了!沿着科斯的思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经过美国学者Alchian、Williamson等人的发展,如今已然占据着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半壁江山并走出了包括科斯、威廉姆森等5位诺贝尔奖得主。值得一提的是,今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也是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常客:他曾于1980年代前期执教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学系并在移居美国后多次返回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任客座教授。
如果说科斯是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毕业生里面最有才气的经济学家,那么接下来要出场的两位来自奥地利的社会理论家就可谓是20世纪自由主义的铁杆粉丝和忠实捍卫者。著名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1899―1993年)于1931―1950年任教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学系,在哈耶克定居伦敦的年代里,纳粹主义和斯大林主义下的极权政治阴霾久久无法驱散,生灵荼毒和荒诞的社会政策时时见诸报端,同时,凯恩斯主义在英国的兴起也让这位对个人主义深信不疑的思想家深感不安。1944年,哈耶克出版了成名作《通往奴役之路》,强烈抨击以苏联为代表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在英国初现端倪的集体主义思潮,以期捍卫不列颠宝贵的自由主义传统――一时间该书迅速跃居畅销书榜首,成为英美学者的必读书目。时隔16年,哈耶克将其宏大的自由主义哲学理想在其巨著《自由秩序原理》中予以了系统阐释,其所倡导的“自发秩序”也成为了自由主义执政党的治国法宝。时任英国首相的撒切尔夫人曾在英国国会辩论时手持该书大声疾呼:“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由此可见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念在政治实践中的巨大影响力。1974年,哈耶克因为对于经济、社会以及制度互动影响的敏锐分析荣登诺贝尔奖宝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