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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动态博弈
金融创新是指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金融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某种限制或规定。在现行的金融运行中,两者总是相伴而生,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以规避金融监管,当金融创新到一定程度之时,金融监管机构又会加强金融管制,他们在产生中相互影响,在运行中相互作用,在互为因果中相互促进,两者之间是一种动态博弈的过程,构成了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金融管制促使金融创新的产生
由于金融业“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作为资金运转的中心,即使是市场经济国家,金融行业受到的管制程度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是最严的。管制限制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增加银行潜在的经营成本,作为企业的银行同样会受“利润最大化”的驱使,具有进行金融创新规避金融管制以获取巨额利润的动机。如美国2000年到2004年期间连续25次降息,基准利率从6.5%一度下降至1%,房地产贷款机构创造出多种抵押贷款,分别有优质抵押贷款,次级抵押贷款,介于两者之间的可选择优质抵押贷款(ALT2A),次级担保贷款以及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ARM)等。再如欧洲债券的诞生,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资金不断外流,美国政府被迫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1963年,美国便开始征收“利息平衡税”,规定美国居民购买外国在美发行的一切债券所得利息一律付税给美国政府。1965年,美国政府又颁布条例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限制对国外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这便造成外国借款者很难在美国发行美元债券或通过美元贷款以获得美元。而且,许多国家在此时有大量盈余美元急需投入借贷市场获取利息,于是在美国限制性的金融管制下,欧洲债券应运而生,一些欧洲国家开始在美国境外发行美元债券,这边是欧洲债券的由来。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认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等对银行的限制政策事实上都是对银行的征税,只不过是隐性的,在可能情况下避税是企业的惯常行为,银行同样会这样做,正如纳税人会寻找减少税负的漏洞一样,银行也要钻空子,以及进行能够规避法定准备金制度对存款的征税的金融创新来增加利润。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份额的功能就相当于能够赚取利息的支票账户存款,但法律上它并非存款,因此不必缴纳法定准备金。由此可见,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有一定诱发作用,金融创新冲破了金融监管的牵制,促进金融市场朝着更具效率的方向发展,进一步产生新的矛盾与危机,对下一步的金融尽管提出新的要求。
二、金融创新反过来又促使金融监管进行调整
金融创新一般早于金融监管,本质上讲,监管的产生源于金融创新及发展导致的“市场失灵”,包括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利益冲突等。金融创新作为企业的盈利性驱使所导致的行为无疑会使市场更具效率,然而市场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也并不是无风险的。我们以近期美国次贷危机为例进行说明:
“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是次级贷款的过度,根本原因是房地产泡沫的持续;其外在表现是金融创新的过度,其内在原因是对金融监管的不力”。对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巧妙地使房地产贷款机构的风险转移给各大银行,各大银行再次证券化又巧妙地转移给更多的投资者,其所创造的衍生品确实起到分散风险、规避管制、提高效率的作用。整个资本链条一步步拉长,以至于也无人关心这些金融产品的基础在哪,无法识别其本身所存在的巨大风险。在次级贷款的源头房地产泡沫破灭之时,整个链条瞬间断裂,所有链条上的金融工具如同空中楼阁,轰然倒塌。回顾这次危机,其原因无疑就是金融管制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发展。正如卷起亚洲金融风暴的索罗斯提出:“当新的金融衍生品的复杂程度到了监管当局无法计算风险,并开始依赖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手段时,目前这轮超级繁荣周期就是去了控制。”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无非两个,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一味的追求安全目标会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使其受到限制。如20世纪70年代末过度严格拘谨的银行监管,造成银行机构效率低下,银行的发展步履维艰。相反,一味追求效率的则会使整个金融系统失去控制,造成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等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加重,影响整体金融体系的发展,正如上边美国金融危机的例子所看到的。
金融创新本身是有利于金融发展,本身确实是在提高金融系统效率的,然而在监管无法跟上创新的过程中,其又具有放大风险的可能,两者正是存在于这种动态的博弈过程之中。
综上,金融创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规避风险,获取额外收益,开拓市场而进行金融创新,而金融监管总是在金融创新中不断地进行调整,这又使得金融机构再次陷入困境,而又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从而形成一个“创新———监管———在创新———再监管”的循环发展过程,但这个过程并不是简单的重复,每一个新的循环过程都有一个新的起点,由此推动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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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市场日益完善。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的金融市场处在一个比较活跃的阶段,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理财业务创新亮点
随着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理财观念也不再是简单的储蓄,而是朝着收益更加明显的新的理财方向转变。目前各个银行相继推出种类繁多的理财项目,彼此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再加上外资银行的推波助澜,整个理财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
(二)金融机构同质化严重
目前我国存在着几种典型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过去这些业务相互之间划分得相当明确,各自负责不同的领域。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新产品不断被推出,使原本清楚的界限逐渐模糊,各个机构的业务相互交叉,每个机构的业务都在朝着综合性的方向发展。
(三)做好克服同质化问题的工作
尽管现在金融行业做得风声水起,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我们在深度上和广度上做得还远远不够。各个机构之间常常相互模仿,简单复制,导致我们的市场尽管在量上相当充足,但是产品种类相对趋同。
(四)过度关注理财产品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手中掌握了越来越多的闲置资金,金融行业敏感地抓住了这个契机,研发出了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供人们理财之用。对其他金融产品的发展重视力度不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五)金融创新界限模糊
金融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衍生,线上与线下、机构与机构之间没有了明显的界限。为应对这种发展趋势,金融行业需要调整自己的格局,传统的模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
金融市场上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了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对市场及企业的危害将是不可估计的。为了有效地防止风险的发生或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就需要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对可能引起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和预测,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金融行业风险较高,人们为了获得较大的利润往往需要承受较大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上,有人得就有人失,得失的总量是相同的,只不过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把一方的风险转嫁到另一方身上。
(二)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相互促进
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是金融产品不断获得发展的基础,与此同时,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金融风险的管理工作在方法上和内容上不断得到补充。金融市场越是繁荣发展,它带来的金融风险也就越多、越复杂,所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来确保市场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一些机构用新产品来规避原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监管的水平也随着产品的丰富得到发展,这时就会产生一个循环,金融机构会选择再次推出新产品来规避风险。
三、深入了解金融风险很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金融风险随着资产的证券化而不断加剧
证券化使资产的流动性得到提高,促进了金融商品的标准化,与此同时还为投资者预防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尽管如此,证券化带来的弊端也不容忽视,以银行为例,良好的资产被证券化,并利用时间差将不良的资产置换出去,但它必须承担相应的信誉风险。
(二)风险的破坏性在投机市场的影响下被增大
金融市场上往往存在着很多的投机现象,尽管投机者可以帮助一些人成功地转移风险,但是必然有一方要来承受这个风险。这种投机的行为会对市场的自由稳定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主要是由于投机活动如果不能顺利地进行,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对于市场来说也会产生巨大的损失。
(三)经营风险随着产品创新而增加
金融机构之间不断关注彼此的动态,在一方推出新的产品时,其他的机构也会推出类似的产品,从而增加了机构之间的竞争力度。这种竞争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巨大的挑战,盈利性低,风险又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机构产生致命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使得外资大量流入,使得本国的经营范围内的风险被输出,从而影响到全球的资本市场,使得金融体系变得脆弱。
四、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水平推进金融创新的对策
(一)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作为金融主体,当金融危机爆发后它们是难以估计其将要产生的影响的。金融危机严重影响金融创新,在开展金融创新时,首先要对金融风险有一个合理的预估,做到将风险意识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并且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合理有序的防范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发展的规律,建立在对市场充分全面的调查的基础上,从而达到促进市场发展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要立足于自身的处境,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金融风险不仅仅来自于市场环境,更受到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因此,重视自我管理,严于自律,在思想上要用一分为二的态度看待金融的创新。一方面,金融创新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也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金融创新不能冒进,要不断地分析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防患未然。在制度上,结合市场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的目标定位,不断地探索适合自己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一套机制,充分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对金融市场的重视程度。当代时代与过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每一个行业都需要与其他的行业结合,没有一个行业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我们当代的金融机构必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与金融领域的结合,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自身的环境管理时,要对外部环境予以高度的重视,对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分析其中的规律,使决策更加科学。
(二)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关起门来发展,我们必须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因此,一旦一个国家的经济不能稳定地发展并且对金融风险不能有效防范时,各个国家都要在防范、遏制经济、金融风险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在世界金融高度融合的条件下,我们仅靠自身掌握的技术是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的,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显得很有必要。
具体来说,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合作:
1.中国可以与国外政府签订相关合作监管的协议。主动参与国际上权威的兼容监管组织,在照顾本国市场的前提下,重视其他国家可能对本国市场产生的冲击。
2.激励与监督。对金融创新的监督通常采取的手段是激励和监管。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来促进企业创新,并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和奖励制度,采用合理的计量标准,对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结合历史经验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制定风险监测标准,及时发现风险,降低风险的破坏,引导企业向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3.关注混营经营背后的风险。混营经营是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潮流趋势,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遵循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避免风险的产生。在金融产品的创新过程中要结合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情况、创新能力以及市场需求,在创新的过程中遵循从简单到复杂的规律,突出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
(三)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
在金融创新的问题上,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加快改革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时下的发展趋势不要过分追求高难度、复杂化的产品,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由简单到复杂的过渡,加大力度做出优质的产品,充分利用优质资产,并以不良资产作为补充。
(四)重视金融产品创新的针对性
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是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紧跟金融现展趋势的做法。
1.金融服务方面。参考使用金融产品的客户的特征,为这些客户打造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以个性化的服务去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信贷风险方面。保证信贷资格审查的严密性,严格按照我国的信贷程序开展信贷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的防风险能力。
(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
在如今的金融产品快速更迭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对人才、资源信息的运用。不断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并成立风险控制团队,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建立一系列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对组织内部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更新人才队伍,拓展员工视野,提升员工的综合素养。经营过程中会遭遇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压力,经营风险肯定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滋生,所以金融机构需要强调金融风险的破坏性,强化员工防控风险的意识,在运营的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金融机构也需要制定风险评价体系,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增强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不管是金融创新还是风险管理,仅仅采用一种方法来降低或者削弱风险是不现实的,多方参与、共同协作是金融风险未来管理的必然趋势。风险防范意识能有效地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发现潜在风险,以此保证金融创新的安全。
五、结语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博弈模型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1 引 言
2012年,谢平等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2014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2015年8月,已有 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仅2015年上半年,支付机构共处理网络支付业务349.42亿笔,金额总计达到20.17万亿元.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5年8月,P2P网络借贷平台已有3 259家,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8 635亿元.在众筹融资领域,截至2015年8月,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融资平台已达到230家.在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领域,以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等为代表.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也于2013年9月开业.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与创新型业务处理模式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潜在风险,比如P2P平台出现了包括以P2P名义的恶意诈骗、经营不善而倒闭、实际控制人跑路、平台提现困难等四方面问题,从2013年截止到2015年8月底共有2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跑路.因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待于金融监管部门立法整顿并规范其运营.-
互联网金融是国内目前的学术研究热点之一.谢平、邹传伟等(2012)[1]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冲击现有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理论,并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监管部门应聚焦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以及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等,而监管的形态有审慎监管、金融市场与行为监管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冯娟娟(2013)[2]认为: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推进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金融监管部门面对如何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的新挑战,从金融监管的视角,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建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张芬、吴江(2013)[3]通过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并结合国内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认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做到创新金融监管思路以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以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等.胡晓炼(2013)[4]认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增强,金融机构国际化和综合化经营的内在驱动,金融创新和新的金融业态和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使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张晓朴(2014)[5]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对国民经济的正面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国外的监管模式,提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魏鹏(2014)[6]通过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从确立监管原则、敦促行业自律、加快法律建设以及明确业务范围等四个方面着手.杜杨(2015)[7]通过建立创新路径和监管演化博弈模型,利用复制动态进化机理分别分析创新与监管模型中的群体博弈局势的变化形态,并从创新及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苏颖、芮正云(2015)[8]从演化博弈视角证明政府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自我规范有着重要的作用,从而提出政府应从完善风控体系、加强信息安全以及建立监管机制等三个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国外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的研究起步较早.Nicholas Economides(2001)[9]认为:科技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发展必定会对金融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可能超过预期,在分析互联网对金融领域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等一系列的安全隐患.Syed Ali Raza, Nida Hanif(2014)[10-] -通过分别对210名本国消费者和151名外国消费者的调查发现,影响外国消费者使用网上银行的因素主要有网络银行的作用及风险感知、信息了解和安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而影响本国消费者使用网上银行的因素主要是政府的支持;以及银行应该在简化信息披露渠道、提高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以及客户隐私保护.金融互联网化的创新性发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也加深了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René Bohnsack,Jonatan Pinkse,Ans Kolk(2013)[1-1]认为:现代企业正在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商业模式的演化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企业最终会借助电子媒介综合发展.因此,未来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会从线下转到线上,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正是大势所趋.Emanuele Brancati(2015)[1-2-] -通过研究发现,在传统业务中,对资金需求最大的中小企业却获得了较少的贷款供给,因而迫切需要金融创新来满足企业在成长过程中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Antoine Martin, Bruno M. Parigi(2013)[1-3-] -从风险、成本的角度,探讨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性及监管的负面性,提出政府应采取激励性监管措施,促进金融的健康发展.
国内外学者都对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进行了一些分析与探讨,但大都是对现有经济现象的描述及现有监管措施的补充.虽然有学者从模型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之间关系,但并未对模型有效性进行验证.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引入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动态博弈过程,并结合监管条例的出台过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
2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边界的博弈行为分析
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业务游荡于监管体系之边界,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会冲击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如果监管部门因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而监管过于严格,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就会可能受到限制过多,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可能因为创新风险与成本过高而放弃金融创新,从而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都会考虑对方的决策行为来制定各自策略,从而形成一个动态博弈过程,因此引入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行为.
作为博弈参与者的金融监管部门目的是维持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并不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金融监管部门并不完全符合理性人假设.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金融业务的动机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也不会主动或完全向市场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披露自身经营信息,从而产生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由此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不满足传统博弈论分析的假设条件,因此引入并不要求参与者完全理性、信息完全对称的演化博弈模型来更为准确的反映两者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
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为:1)行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即博弈双方并不是或者并不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2)行为主体的博弈是一个相互认知的过程,博弈双方会因对方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直到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3)博弈过程是动态的,并且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4)对于策略空间,金融监管部门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如果监管部门选择进行一定的力度来监管,将会产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及外部性收益;金融监管部门若不监管,则不存在人力物力成本并且可以使社会享受由创新型金融所带来的收益,但可能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及其监管力度,结合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是否接受监管.如果以一定的概率接受监管,则相对于没有监管时存在一定的损失,但由于监管可以规避一些风险,从而也产生一定的收益;反之,若不接受监管,就会在享受创新业务带来收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损失及监管部门的处罚成本.
3 博弈模型构建及其求解分析
3.1 模型建立
博弈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监管部门,另一类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主体.金融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有监管或者不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策略选择是接受监管或者不接受监
3.2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演化博弈分析
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都满足理性人假设,在互联网金融出现时,假设金融监管部门能及时觉察到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有足够的应变能力,那么在完全理性的状态下,政府会对监管与不监管之后的收益进行衡量,如表1所示,若R11--C1>R12--S1,则金融监管部门会选择监管;反之则会选择不监管.当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完全理性的状态下也会对自己接受与不接受监管后的收益进行衡量,若R21--C2>R22--S2-F,则接受监管,均衡结果为(监管,接受监管);反之,则不接受监管,均衡结果变为(监管,不接受监管).当金融监管部门在衡量得失后决定不监管时(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无监管的条件下意识到无限延伸业务领域可能带来的风险后果时,会主动减少风险领域的创新,为方便起见,假设其效果同接受金融部门监管一样,为R21-- C2,此时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会对自己接受或者不接受监管后的收益再次进行衡量,若R21-- C2>R22--S2,则会主动接受监管,此时的均衡结果为(不监管,接受监管);反之,则不接受监管,均衡结果为(不监管,不接受监管).但在现实情况中,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非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也可能考虑到若不接受监管可能遭受的风险冲击而会有一些非理,用简单的传统博弈模型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博弈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因此引进演化博弈模型能够更好地反映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在博弈中不断优化的演变过程.
假设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力度为p,其中0
3.2.1 金融监管部门行为的演化
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期望收益为E11-,不监管的期望收益为E12-,平均期望收益为E1-,分别由如式(1)~(3)计算:
3.2.3 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动态
稳定性分析
上述分析可以发现,p0=0,q0=0和p0=1,q0=1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博弈过程中的均衡状态.如图4的动态图(g)中表现为B和C两个区域是演化稳定区域,而A和D均未达到均衡状态.
在B区域中,由于p>p0,所以q会逐渐增大到稳定状态q=q0=1,;而由于q>q0,所以p会逐渐增大到稳定状态p= p0=1.即随着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增加,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发现在更为规范的金融市场中受益更多,因而选择接受监管;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选择接受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也意识到有效的监管措施能为金融市场带来较大的收益,因而选择监管,博弈的最终结果是(监管,接受监管).而在C区域中则正好相反,p
在A区域,由于pq0,所以p会逐渐增大,最终的博弈结果是进入到B区域或C区域.若q减小的速率大于p增大的速率,那么博弈最终会进入到C区域;反之,则进入到B区域.在D区域中p>p0,所以q会逐渐增大;q
在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演化博弈中,博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的大小.一般来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创新产品良莠不齐,金融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信用风险及其他系统性风险频发,此时金融监管部门会加强监管,从而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利益.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对完善的成熟期,整个金融领域的法制体系比较完善,各种金融机制趋于健全,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运营及其业务的开展都比较规范,此时金融监管部门会选择放松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中得到更大的发展.
3 案例分析:监管条例出台的动态博弈过程
从前文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在确定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监管力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接受监管的概率之前,博弈双方会根据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关系进行一个动态的演化博弈过程.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拟定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不断博弈的结果.-
第一阶段(2014年之前)没有监管边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部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源可以追溯到1998年11月北京市政府与中央部委共同确定首信易支付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在随后几年时间内,相继出现了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电商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2013年,阿里巴巴通过余额宝涉足互联网金融,腾讯、百度、京东、苏宁等企业也陆续推出了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服务通过20%的客户来赚取80%的利润,互联网金融则利用新的思想和新的技术来服务80%的该被服务好而没被服务好的企业,并发掘并开辟中国金融行业巨大的增长前景.而监管部门则肯定并鼓励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创新.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扩大微型金融服务供给,拓展投资渠道,丰富投资产品,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新事物,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
第二阶段(2014年至2015年7月8日公布《指导意见》)双方博弈边界: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与监管部门开始拟定监管计划.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监管部门还未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高利润与低市场准入使得互联网金融进入了一个野蛮增长的阶段,伴随同步增长的是潜在的风险因素.以P2P网贷为例,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367家,而截至《指导意见》印发之前的2015年6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786家.仅半年时间,问题平台数量新增419家.出现问题平台集中在跑路、停业以及提现困难等方面,且多数问题平台涉及人数都在千人以上,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宜信创始人唐宁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良莠不齐,使得整个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信用风险、欺诈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事件在让大众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也让各界对其安全性提出了质疑,于是纷纷提出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谢平(2014)[1-4-] -在论证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之后,提出监管要把握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一致性以及差异性等五个要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表示,在支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的同时,将适当采取措施对可能产生的流动性、价格波动等风险加以引导和防范.周小川也表示,会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
第三阶段(《指导意见》出台至今)确认监管边界:监管部门出台监管政策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受监管.在历时近两年的调研评估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拟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7月18日正式印发,初步确立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框架.《指导意见》的总要求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原则是“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监管方案是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贷款和网络小额贷款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以及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等.鉴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给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所带来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表示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玖富创始人兼CEO孙雷表示,《指导意见》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玖富与央行意见高度一致.就业贷联合创始人、董事长耿欢欢表示,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推动P2P加速净化,引导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人人贷董事长杨一夫在2015中国互联网大会之互联网高层年会上也表示合规可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逻辑.
监管部门对经济金融市场稳定目标的设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长期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催生了《指导意见》,双方的博弈结果是监管部门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受监管,与上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的逻辑相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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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 关系探究
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了与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通过对引入技术、构建新组织、采用新方式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进行创造和变革。
一、分析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关系
(一)既有矛盾又有统一
一方面,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着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的目的是风险进行转移与分散,是为了提供给商业银行相对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风险管理技术,进而让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
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金融创新能够产生新的风险,实际上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让一种金融风险转化成另外一种金融风险,让一种产品风险逐渐演化为整个行业的风险,在加剧了金融体系的动荡的同时也严重削弱了风险管控体系的能力。此外,风险管控体系的规制作用也能够对金融创新的效率产生一定的抑制。
(二)动态博弈
商业银行要想发展,一方面要依靠金融创新当做动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风险管控来确保其安全,因此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看很像一对双生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总是依靠金融创新来避免风险管控对其进行规制,因而便有可能造成原有的风险管控体系失去作用,所以商业银行与监管当局只好采用新的针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政策来调控。
(三)体现了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究其本质就是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彼此替代与彼此补充的不可分割性。
彼此替代,主要侧重于表现在对金融效率的提高,一旦放松看对金融风险的管控,极有可能给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然而若是侧重于金融安全,那么过度的风险管控常常又会降低金融的效率。
彼此补充,既表现在金融效率的基础是金融安全这一方面,又表现在金融效率的提高将会增强金融的安全性。由此可见,高效率的金融市场能够促使信息传递得更快、更充分,能够让市场结构更加合理、科学。
二、当前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金融创新的层次较低
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项目比较普遍,剖其本质大多是对传统业务进行了改进与组合,而真正针对中国金融消费者特点的创新产品鲜有问世。此外,金融创新产品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当一家银行自主研发新产品之后马上就会有其他银行跟风而上的。更值得重视的是,因为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普遍较低又受到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肘,导致了中国的金融创新领域缺少高技术含量以及高附加值的业务开发。
(二)欠缺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能力
当下,不少中国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在大量模仿和引进国外的金融创新模式,因此都非常关注短期的规模效应,反而对金融创新背后隐藏的风险定价机制以及管理措施缺乏足够的分析,特别是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等方面与国际的先进银行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缺乏强有力的金融创新风险控制体系。
(三)金融创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跟上
1、缺乏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
现阶段,针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范的法律,主要还是依靠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可见国内对新产品、新工具、新技术的普及推广所带来的法律责任界定以及对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缺乏重视。
2、严格的金融管制现状
目前,中国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格的金融管制,从而束缚了金融创新的步伐。
3、较低的信息技术水平
从目前看来,中国的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融合度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
4、过分倚重传统业务与传统市场
中国的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显然缺乏长远眼光以及对市场的洞察能力,更缺乏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三、对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良好的金融创新机制
1、加大对组织机构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提供组织保障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创新建议、创新活动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严格防范并控制潜在的风险。
2、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找寻智力支持
商业银行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资源投入力度,培养和锻炼出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金融创新团队,不断巩固其研发基础,快速推进金融创新工作。
3、加大对奖惩体系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打造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
应当通过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开发目标、完整健全的组织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协调机制,避免和减少盲目的金融创新,让金融创新真正服务于市场,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二)构建全面的风险管控体系
在金融创新中,商业银行必须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着眼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的建立,才能有效保证金融创新有序进行。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确保内控机制权责明确、运作有序。此外,还要积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有效地运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运用信息在商业银行内部以及和客户之间的高效传递,由此加强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金融业内部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一种变革和进步。金融创新冲破与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管制,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创造出许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强了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以及金融管理与技术的创新等[1]。
金融监管是国家根据维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通过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稽核、检查、组织与协调,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督、审查,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表面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是一种商业决策行为,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当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就要设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状态,以追求最大利润;金融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控制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抑制金融创新的泛滥,将其限定于可控范围内,维持金融体系的平衡稳定发展。而本质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阻碍,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因,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又使金融监管不断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关系,它们在矛盾中相互促进,在“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不断地促进者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推动着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根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动态博弈关系,抽象得到金融发展水平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下不断提高过程图如图1示。
图1
图1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金融风险伴随金融创新而产生并不断扩大,金融监管开始出台应对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金融创新受到抑制。在监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机构利益下降,曲线变的平缓,为获取最大利润,突破当前的金融监管,开始新的金融创新,曲线又继续上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这样动态博弈中,共同推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简称PLC,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农认为:产品生命是指市上的营销生命,产品和人的生命一样,要经历形成、成长、成熟、衰退这样的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方法,其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成长、成熟、衰退四个周期,比较直观地将一般事物的整个生命周期表现出来(图2示),为企业/行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提供了很大便利。
图2
如图2示:导入期涵盖产品从设计投产直到投入市场进入测试阶段,此时产品刚研发并投入市场,消费者对产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费者需求外,大众需求未大幅度增长,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处于较低水平,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平缓上升;在成长期,经过导入期一段时间的销售,产品效果评价很好,消费者逐渐接受并购买产品,需求量和销售额迅速上升,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陡峭上升;经过成长期之后,随着购买产品的人数增多,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产品销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平稳状态。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消费习惯的改变,市场环境也发生变化,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持续下降,产品进入衰退期,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向下,销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为零。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体系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周期
金融创新一般表现为:金融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以及管理与技术创新等,以余额宝、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股票市场上的伞形信托、HOMS系统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创新的代表。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以应对金融创新风险,维持金融市场为目的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等,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是金融监管的具体体现。
产品生产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规等为基础的,而金融工具与政策法规同产品一样,具有研发,投入市场等特点,其从产生到发展也经历了很长的市场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用到金融系统中,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系统中,构建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图3示:
图3
由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立统一关系可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因现有监管政策无法使其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实现其利润目标而进行的一次创新活动。而金融监管是为控制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而采取恰当的措施,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二者之间的周期关系存在着期限错配的关系。
当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风险逐渐暴露,金融监管机构为控制风险便开始金融相关措施的研发,即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应对着金融监管的导入期。而当金融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导入,成长,正式相关监管条例、政策法规(进入成熟期)时,金融环境发生了改变,金融创新由于受到抑制进入衰退期。金融创新的成熟期的开始,与金融监管的导入期同步;金融监管的成熟期的开始,也标志着金融创新成熟期的结束。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与产品中应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并逐步完善(进入成熟期)后,当前金融环境改变,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降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提高,金融创新产品在管制下,利润下降,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会开始新的创新尝试,金融创新进入下周期。故此时,金融创新的衰退期与金融监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虑(图中虚线表示)。
(二)金融体系整体周期
从图3中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当金融监管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在合理范围内时,金融环境发生改变,金融机构在当前监管的控制下无法达到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设法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以突破当前监管,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现有的金融水平条件下,新的金融创新周期开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断地进行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在监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连续,构成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轮廓,将图3与图1 结合,得到金融体系整体周期模型如图4示:
图4
三、金融监管滞后性分析
从图4中我们直观地看到,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周期性差异。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往往维持较长一段时间,在金融监管进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高风险一直存在,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成为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大问题。
从图4中取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两个周期,对二者之间周期性差异及金融监管的滞后性问题作具体分析如图5示:
图5
在金融创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个周期,由图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创新的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是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将产品初步投入市场的过程,t2=BC是金融创新的成熟期,此阶段新的金融产品经过成长期的发展,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利润达到最大化,标志着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
在金融监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个周期,R=r1+r2。在r1=AB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处于导入期与成长期,创新产品或工具还未取得较高市场地位,风险系数较低,金融监管机构未采取相关措施,将这一时期称为金融监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监管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由于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其市场份额扩大,风险系数上升,金融监管部门开始研发并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由于导入期与成长期是监管措施起草并出台的过程,为便于分析,将导入期和成长期合称为金融监管研发期。
图中直观显示,在BC段,金融监管尚未发展成熟,相关监管措施并未完善,仍处于研发阶段,而金融创新已进入成熟期,金融创新产品已被市场广泛接受。而此时监管缺失,金融创新产品、工具等均在高风险下进行推广,金融系统极具不稳定性,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AB段,金融创新已经开始,而金融监管由于风险未知,未采取相关行动,监管处于未知状态。AB与BC段便是监管滞后性的具体体现。
从图形几何关系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周期对应关系为:
t1=r1,即金融创新导入期+成长期=金融监管无知期。
t2=r2,即金融创新成熟期=金融监管研发期。
金融监管滞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在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刚开始导入市场时,由于其刚研发,投入市场,还未被市场广泛接受,其风险具有的隐蔽性。金融监管无法嗅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且因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较低,相关监管部门并未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第二,在金融创新产品被市场广泛接受后,监管部门意识到其风险,着手相关政策的制定、相关措施的出台、相关法案的起草,修订,但针对此创新产品、工具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耗费较长时间。由于准备时间的存在,造成金融监管的行动滞后。
四、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反应滞后与行动滞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投入市场,风险隐蔽,监管部门对风险未知或风险误判,从而造成反应滞后;金融监管监管措施的研发,各部门的协调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形成行动的滞后。减弱甚至消除监管的滞后性,控制金融创新在合理范围内,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应分别从反应滞后、行动滞后两个方面着手。
(一)反应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监管部门应系统认识金融系统的周期性发展规律,掌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周期性差异,了解金融监管的滞后性的根源。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管思维,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情况及进程有实时准确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的优势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实现大量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技术同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监管的滞后.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的交叉性越来越强,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间的职责模糊,监管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对各行业的创新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各责任机构职责以减弱监管的反应滞后性。
最后,尽管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的进行,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但金融监管并非严厉管制,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与管理,在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的问题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多发挥监督,监测的职能,以达到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同时,了解金融创新的实时动向,以缩短反应时间,减少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二)行动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当前金融市场现状,市场信息进行细致分析,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对外实行信息公布,对反馈信息进行及时整理总结,以准确掌握当前金融市场情况。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共同发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枢纽,它是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广泛深远的影响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的金融核心地位决定后,金融监管在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的作用。受次贷危机影响,全球金融危机,造成全球在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无一例外都受到严重影响,恰恰是这场危机再次次带领理论家热潮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监管的研究不断探索,反思,并积极寻求有效的改革路径。随着世界经济缓慢复苏,整个序幕缓缓拉开了全球金融监管的变化,连续的变化,美国,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摆动。
1 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这种创新的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得首先提出的。熊彼特用“创新”一该术语被用于定义一个新的产品,工艺,方法,或引用到经济体系中去第一次尝试。金融创新是利用各种金融工具,新的金融的方式来提供金融服务市场和金融创新,他认为发展应明确这包括金融制度创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人们认识到金融创新深入了解金融创新的定义正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主体金融创新现在的延长,该分类金融创新。综上所述,我们考虑所谓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的结构性变化将导致新的工作一种新的服务模式,新的市场和新的系统。
2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对立的关系。金融创新改变了基本条件的金融监管,乘客的操作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做出适当调整的概念。金融创新特别是随着新的金融创新在金融工程的形式,财务风险管理及控制作出了巨大贡献。过度的有限的金融监管将加大金融创新的成本,并延长创新周期,从而防止金融创新的发展。同时,本在金融监管,以牟利黄金驱动的公共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方式操作逃避金融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最终导致黄金金融监管预计将减少的影响。可以理解的,没有金融创新这个电源,整个金融业将失去生存和发展基金会和活力,但金融部门在促进金融创新发同时展会还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增加调控的难度。处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新的关系不能被忽略。然而,由于体制,技术,政策和市场需求受多种因素的限制,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与发达国家,存款相比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
经过多年的改革,中国的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与西方相对于我们的国家仍然更严格的金融管制,严格的财务管系统限制了金融创新的空间。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体制究其原因,还远远没有真正独立,自负盈亏,自我风险和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机制尚未形成,这使得各国商业银行确定缺乏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
2.2 品种少,规模小
新业务的发展水平已经经营的角度来看,由于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制约因素限制了小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业务的发展规模,银行的会计整体业务的比重低,难以起到调整和优化整体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也难以产生规模效应。
2.3 主要针对金融创新,扩大低质量的数量专注于我们现有的金融创新是容易掌握,操作方便,技术小楼的外在形式的内容,如设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膨胀等,并用适合于操作机构的要求的市场经济体系创新明显不足。此外,由于主要的金融创新素质不高,创新性的内容比较浅,手段相对落后。
2.4 负债类业务创新和多资产类别的小企业创新
各业务的存款及其他负债已经比较激烈的竞争中金融机构企业,金融机构和业务创新退出这个工具也导致创新域最丰富的。如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存款证,和大多数其他企业而对于创新工具是业务创新的责任类的一部分。长期以来,贷款一直资源,金融机构垄断在这方面几乎不存在竞争,在过去,因此,创新的显著小于负债业务。
3 结语
金融危机带来的全球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对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激增现在。学术界在总结金融监管的政策建以下几点:首先,在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要根据新的市场关系,政府导向。也就是说,从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创新为主导,政府所给予的及时法律规范和宏观监督和指导,同时建立了完善银行信贷的运行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机结构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业务,创新金融工具,政府应鼓励支持和培训金融创新人才,加大对金融创新的资金,政策支持支撑力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大大增强金融市场全球视野中国性格场,金融产品,金融决策越来越同质化。这就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各国之间进行协调音,常见的财务风险,并应根据基本国情,金融监管模式逐步转变为适应全球混合发展的实际需要。四,小企业有专门的信用特点和资金需求,传统的金融监管措施将愈演愈烈融资的小企业的困难,因此,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服务实现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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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美国的次贷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欧美发达国家在危机中遭受重创。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给了我们以审视危机的机会: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事关一国金融业的稳定,在加快金融创新、推进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一、透过次贷危机认识金融创新
(一)金融创新。什么是创新?伟大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指出,创新是指企业家在经济活动中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或引进新事物的活动。据此我们可以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或引进新事物的活动。广义上的金融创新主要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金融管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创新,狭义上指金融产品创新,本文的金融创新主要指金融产品创新。
(二)引起次贷危机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因素。次贷危机从房地产市场发展到债务市场再到证券市场,进而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危机的快速演变与传递过程无不与美国过度金融创新息息相关。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指金融衍生产品,《货币战争》中说“金融衍生品的本质是债务,它们是债务的打包、债务的集合、债务的集装箱”,也就是说金融衍生产品是在基础金融产品的基础上,经过组合设计技术衍生出更为复杂的二代产品,三代……n代产品的过程,在次贷危机中它主要表现为以次级贷款为基础,衍生出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又以MBS为基础资产进一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其中,又衍生出大量个性化的“担保债务凭证”(CDO)。这一过程还可继续衍生,并产生“CDO平方”、“CDO立方”等产品。随着基础金融产品一代代的衍生,风险和收益也在上个基础上呈现出几倍到几十倍地放大,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具有复杂性和高杠杆性的特点。正是高杠杠性使衍生产品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高杠杠性收益成倍放大,这时如监管不足,金融机构疯狂逐利,滥用金融创新工具大量设计衍生产品。根据美国财政部对次贷担保债务凭证(CDO)市场的统计,2005年CDO市场总值为1510亿元,2006年CDO市场总值为3100亿美元,而2007年仅第一季度就达到了2000亿美元,金融衍生产品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这正是美国过度金融创新的表现。新自由主义奉行自由主义原则,认为自由是效率的前提,私有制能够保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的干预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深受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放松了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正是这种放任自流的态度造成了监管不足,鼓励了金融机构的贪婪,造成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积累了金融风险。有些金融衍生产品属于表外业务,实行场外交易,而金融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监管不足,如次贷危机后像CDO?pCDS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竟没有监管机构对它负责,可见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放松程度。
(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次贷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审视金融危机的机会,必须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事关一国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金融监管如果滞后于金融创新,就会出现监管漏洞和监管不足,积累金融风险可能导致危机的爆发,因此金融监管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应该主动适应和引导金融创新,随着金融创新的水平的提高,应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创新
(一)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2009年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无论是从经济规模、还是从全球经济的影响力,中国已成为全球性经济大国。如何构建与全球性经济大国地位相匹配的金融大国,构建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维系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提升我国的全球竞争力,显得尤为紧迫。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推动力,在构建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制度,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一行三会”制度,“一行”指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的发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同业拆借和外汇市场的管理及金融市场的稳定等业务,“三会”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主要靠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等在内的多部委领导参加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来协调。这种监管体制有其不足和缺陷,如容易出现监管疏漏,混业经营下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产品的界限会逐渐模糊,业务交叉会越来越多,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会留下一定的监管空白和漏洞。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切的体会到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及其破坏性;然而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不竭动力,它在转移风险、增强流动性和信用创造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然,在当今社会,金融创新仍是金融业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实现。那么该如何协调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二者间的关系。
一、金融创新的风险重构
所谓金融创新,是指是金融领域内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或引进新的事物。广义的金融创新涵盖了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各种革新,包括新制度、新市场、新工具、新业务、新机构乃至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 而狭义的金融创新则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
近年来呈现出的新趋势――工程化和证券化――则主要侧重于狭义概念上的金融创新,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狭义概念,主要谈及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所带来的风险。
从微观上讲,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再组合,这种组合实际上并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使得风险变得更为隐蔽和集中,难以控制。尤其是对于衍生品的再组合,更是使得其自身风险高度复杂化。金融衍生品本身所具有的风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产品具有的风险,二是衍生产品作为一种新的独立产品而具有的风险。金融衍生品本来就属于金融创新的一类,其风原本就比较隐蔽,若金融创新是基于对衍生产品的再组合而产生新产品,达到创新基础上的再创新,其风险复杂程度可见一斑。从宏观上讲,金融创新直接改变了金融市场的内部结构,给整个市场带来新的风险。
第一,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加大了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且这种高度复杂的风险一旦产生不良后果,难以追本溯源找出根除办法,其破坏性将无限放大与扩张,这一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二,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在一轮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浪潮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创造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逐渐扩大了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就严重降低了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比重,从而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削弱了银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能力。其三,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业经营的不稳定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面临了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为跟随金融创新的大潮,银行也开始从事如保险、承兑、理财、衍生品买卖等一些业务,这就给银行业带来了数额巨大的表外业务,使得银行经营变得更加不稳定,对于银行的监管也变得更为复杂。作为金融业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将直接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2013 年中国对于银行业理财产品市场的整顿正是出于种原因。
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复杂化和隐蔽化,给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必然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首要前提在于能够有效的识别和度量风险,关于这一点,巴塞尔协议或许对于我们有所裨益。
2010 年9 月12日,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所做出的亡羊补牢的式的努力。虽然 自1988 年巴塞尔协议出台以来,其主要涉及领域集中于银行业,主要内容也是侧重于对于银行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但该协议中所提及的关于风险的识别与度量方法,却是适用于整个金融业的,因而同样能够给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一些标准和借鉴。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表外风险依据“信用风险转化系数”转化成同等性质的表内业务,再根据风险权数来测算表外业务的风险。这显然已经给银行业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然而从近年来的趋势来看,金融创新的主力军不仅有银行业,更重要且更为活跃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如前所述,带有极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难以度量和有效监管的。借鉴巴塞尔协议,对于此类风险,实际上可以借鉴“风险转化系数”的方法,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转化为同等性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根据银行风险的度量模型来刻画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达到有效识别和管控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风险的效果。
因此下一步,根据巴塞尔协议,尤其是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一方面中国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银行业风险度量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和管理,紧跟国际形势,充分利用风险计量模型,有效刻画和描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开创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风险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从而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能纳入到制度化的框架中,在加快金融创新的进程中,有一定的制度和方法保证其有效控制自身风险,使整个金融业健康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使全球社会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然而就中国而言,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金融风险度量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纵观中国银行体系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仅有中国银行在 2003 年开始完善市场风险日常管理,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 2006 年将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从业务部门中独立出来,构建了中国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却没有足够的重视。“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经济金融开放程度更高,全球范围内金融创新蓬勃发展,必将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于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而言,这必将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因此,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对未来中国的金融发展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的良好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就现状而言,除了风险度量的机制不成熟以外,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体制还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完善,监管中的行政主导倾向明显。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金融创新方面的法律几乎空白,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方式以行政管理为主,而缺乏一个制度化的框架,金融监管被简化成金融命令与金融计划,从而引发寻租现象的发生,带来了金融监管的不公平性,从而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其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中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各个监管机构相互独立,且还没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从而打破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完整性。然而金融创新有明显的混业经营特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成为发展主流,也给中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最后,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大多是事后监管,而缺乏对于风险的先期识别、预测和防范,这与中国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不足有关,也与中国政府历来的“重救轻防”观念有关。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并不同于从前,这种高度复杂化和隐蔽化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对于此类风险的预防显得极为重要。
除此之外,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如缺乏与国际监管部门配合,监管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在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风险不断复杂化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顺势改革和完善,从而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基于此,下一步,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注意一下几点:第一,以法制理念引导监管,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帮助相关机构有效预防创新带来的风险,从而让更多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金融创新的大潮中,搞活中国的资本市场,为“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因此,监管的导向在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靠法律、制度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认识、度量和预防风险。从这一点出发,中国应尽快加强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社会监管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去行政化,依靠市场手段来是实现监管。第二、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完善的监管网络。金融创新是垮领域,跨国界的,因此金融监管不能拘泥于某一领域,在中国现行分业治理模式之下,应注重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为核心,在三大监管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对上密切其与中央银行和政府的联系,对下加强其与金融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的联系,建立其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网络。第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导向,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主动性。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的控制和管理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广大的金融产品消费者是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那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于2011年3月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该法案将保护消费利益作为其金融监管改革两个原则之一,可见这一点的意义重大。因此,在中国下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导向和理念。一旦此种理念形成,中国金融监管就能实现主动化的风险识别和预防,从而掌握风险管控的主动权,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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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监管:后危机时代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83-05
次贷危机自2007年下半年爆发以来,引发了金融衍生品泡沫的破灭,并最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业产生近乎毁灭性的影响。截至目前,金融危机已威胁到实体经济的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尽管有主张,此次危机已经触底,并将出现复苏迹象。那么,中国应从此次国际金融业的动荡中汲取怎样的教训。中国金融机构在后危机时代应如何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以实现有利于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后的影响。
一、金融产品创新及其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一系列变化,后危机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此次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已经趋于缓和,全球经济将进人相对平稳期。但是,诸多不确定及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危机过后的世界经济形势仍处于未知状态,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反思、再认识危机爆发的原因及其影响是中国金融业在危机后迅速复苏并获得发展的重要前提,反思的内容首推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一)金融产品创新――一把金融市场上的“双刃剑”
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发展至为重要。在中国加人WTO之后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期更是如此。金融业的市场化需要充分的竞争与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因具有强大的构造特性,无穷的派生能力而被看作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中国金融机构在开放的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另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了市场的可变性,给金融市场发展带来风险。金融产品创新获得较大发展的时期正是“金融自由化”上升为国际金融体制重要特征的20世纪70年代。为彰显此项理念,效率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目标。自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政府,特别是美国开始逐步放松对以往过于严格的金融业监管,借助“金融自由化”将诸如衍生产品、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推向。上述变革使得美国在以往制造行业等优势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等措施在全球化竞争中重新获得发展。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罪魁祸首推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即2000年前后开始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以次级抵押贷款的反复证券化最为典型。金融产品创新最初旨在防范或分散金融风险,但在市场运行中由于缺乏外在制约,金融产品创新蜕变成投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与生俱来的高风险被成倍放大,并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可以说,金融产品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步积聚风险。
(二)金融产品创新之于中国金融业
中国金融创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与美国的金融创新超前于实体经济不同,中国金融业创新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相对滞后。这与中国的国家经济地位及宏观经济发展极不相称。此外,中国金融创新还具有诸如追究盈利的创新多,防范风险的创新少,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资金滞留在一级市场多,进入实体经济少等特点。这说明我国金融创新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在此次危机中,相对于欧洲诸国及美国,中国金融业所遭受的损失较小。这得益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奉行的严格金融监管理念及措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及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不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间金融交往日趋紧密,金融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争夺金融资产的定价权,规避风险,各国都将斥巨资投入到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中,抢夺市场资源。
尽管危机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有限,但留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启示值得思考。“金融”的本意为资金融通,加速资金流转和有效利用为金融业的根本职能。金融业属服务行业的本质要求其应当服务实体经济,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因而,金融产品的创新仍然不应脱离实体经济。此次金融危机源自美国金融业发展的过度膨胀,不同于金融行业表面的“欣欣向荣”,实体经济并未从此前金融业发展的繁荣景象中获利。金融业的发展不应忽视其服务业的本质,还需采取适当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产品创新的异变。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金融开放是金融业市场化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国金融业发展实力的重要推力。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已经步入经济发展快车道的中国需要积极地践行人世承诺,开放金融市场,同时还必须思考如何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的同时实施及时、有效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
金融监管伴随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是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有效及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在影响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金融监管制度的深刻变革。
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管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业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反金融欺诈和投机法》,俗称“泡沫法”。此后,美国国会曾在1863年通过《国民货币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金融监管制度。为防范金融风险,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并使其成为美国金融监管最富革命性的一部法律。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大萧条几乎摧毁了美国金融业。为此美国出台法律全面监管金融业。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监管。但是,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金融业的适度发展,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效率。为消除不利影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又在此后借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纷纷先后放松了金融管制。经历了1997年至2001年间世界各地金融危机之后短暂的平静,2007年夏季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更是沉重地打击了世界金融业。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出现了大幅调整,不仅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还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整。在欧盟,通过设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构建全新的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这也是欧洲历史上首次设立统一的欧洲金融实体监管体系。2009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f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由两个机构支撑的欧洲金融监管框架:一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
ie.ESRC),由其监管并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体系内部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在必要时,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出应对危机的建议,发出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预警。另一支柱则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ie.ESFS)。这是由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基于合伙、合作及强化协同原则形成的稳健的工作体系网。在总体上,欧盟双支柱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加强金融稳定,确保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框架的结合。
(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推陈出新。过度发展的金融创新当监管缺乏时存在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风险。因而,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现代金融业运行的关键。在后危机时代金融业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一道难题。
事实上,一直以来,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就是在不断博弈,既要避免过度监管扼杀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又要防范缺乏监管可能危及经济的稳定。只有适度的金融监管才能够支持、引导金融创新,消除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现实中,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实现均衡,与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采取的监管立场与方式密切相关。历史表明,在金融创新获得快速发展的时期,金融监管必定相对宽松,监管体制支持金融创新。反之,当金融监管较为严格时,金融创新必受到抑制。总体上,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的循环往复。
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引导的世界金融改革逐步深入,金融监管的重点及监管方式都出现了重大调整,“鼓励金融创新”成为此后一段期间金融监管的重要理念。在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通过实质上的混业经营规避分业监管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商业银行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逃避资本充足率的立法规定。但是,资产证券化也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从信贷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特别在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因缺少对证券化风险的有效识别机制,这种方式构成资本市场潜在危机的重要根源。
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间的关系又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交易的快速发展,特别进人新世纪以来,全球金融市场风险日益加剧,并最终引发了2007年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及相关证券化产品危机,严重影响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危机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但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促使各国(地区)积极地反思如何健全金融体系,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改革。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在美国。为应对此次危机对金融业的重创,财长保尔森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蓝图》,改革了自内战后逐渐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宣告美国政府对金融产品创新过于宽松的管制政策告一段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将直面其金融业受到此次危机重创、竞争力下降的事实,积极改善金融监管制度及措施,希望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重新赢得全球投资者对于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往过于放松的金融管制尽管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但也因在监管制度上存在疏漏而为金融机构不规范的创新活动引发的危机铺就了“温床”,特别是当较少受到管制的金融衍生品大量涌现时。因此,有必要明确在后危机时代,完善针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体制。
(三)后危机时代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金融监管的永恒模式。不可否认,金融监管受制于特定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从国际形势考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特别是当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特征时更是如此。这促使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年),废除了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
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是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为适应此经营模式,主要发达国家在积极引导并推进混业经营的同时调整监管体制,设立综合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特别是在此次危机爆发后,欧美等西方经济实体要求改革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纷纷提出改革监管机构,扩大监管权限的方案。诸如,上文提及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作为一个全新的独立机构,在欧盟范围内承担对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以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上述主要职能通过评估欧洲金融体系中因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市场发展总体趋势的稳定程度实现。为实现此目标,该委员会(ESRc)有权搜集、分析与监管、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及金融体系内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安全稳定的信息,有权识别金融风险并当金融风险积聚至一定程度时发出风险警示,此外,在必要时有权对解决风险的措施提出建议。尽管该风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欧盟仍然期望委员会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分析报告,参与欧洲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监管者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并发挥主要影响。
此外,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持货币及金融稳定,同时,应发挥其借款人及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承担起至关重要的维护金融网络安全的职责。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还应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而强化其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必要时,发展金融创新也能够防止金融市场出现虚假繁荣的泡沫。
(四)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法制环境
现代金融为法治金融。作为现代社会秩序化发展的主导模式,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另一方面,实现金融创新监管目标还需要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面对金融市场不断呈现出的国际化以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等趋势,如何有效地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成为后危机时代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法制环境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较为松散的监管法制环境无助于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及蔓延,更无法适应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有利于明确投资者享有的金融财产权利,规范金融创新法律活动及法律关系,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趋势影响下的目前。此外,随着金融业发展的专业性不断提升,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步入专业化道路,不断细化监管规则,严格法规的执行程度。
1、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即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适度的金融监管能够将金融创新的风险限定在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实现产品创新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均衡,不至使金融产品创新因脱离监管而流于投机工具。其二,金融监管应满足金
融创新需求的原则。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应满足于现实社会对金融创新的需求,否则过于严格的监管有损创新的进行,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反之,监管的缺位也会迅速积聚金融创新的风险。其三,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原则。本次金融危机在实质上是长期以来金融失衡的彻底表现,也是全球金融监管滞后于全球发展的结果。相比金融风险的国际性,各国国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因受制于管辖原则的约束,难以应对。因此,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日益紧迫,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趋势的基础下,采取有效风险监管措施,应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情势变化不失为有效之举。
2、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信息公开。
美国次级债危机爆发的诱因。一方面可以归结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难以拥有全部信息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因而无法识别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的足以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危险行为或危险因素。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披露义务,向金融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刻意隐瞒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巨大风险等与投资有关的信息。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中心的信息公开机制,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信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缓解或消除因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产生的消极影响。金融机构应保证其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金融产品创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而充分,尤其在金融衍生产品急速发展时期。金融监管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使其行为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阳光”杀菌效果,防止金融产品创新活动脱离监管,走向异端。
此外,金融创新监管法制环境建设还包括立法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权限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三、结论兼对中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创新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金融产品创新具有的多样化特征能够满足居民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及规避风险的需要。尽管中国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时间不长,但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限制较为严格,这在客观上减轻了中国在此次危机中遭受的重创。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实现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目标: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尽管中国目前存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但监管机构彼此间的监管权限划分不甚明确,这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基于此,我国应适时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避免因监管权力分散导致的监管低效或监管漏洞。此外,目前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暂露头角。针对此情形应逐步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施宏观及微观审慎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为框架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监管的规定散见其中,体系性与操作性不强。考虑到金融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中国应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门性法律。此外。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限于对金融机构活动的合规性监管,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环境的完善有必要构建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及控制体系,坚持金融监管风险识别、控制的目标,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3、从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中汲取经验。随着金融国际化的深入,金融机构跨地区、跨国发展的趋势逐渐显现。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依赖性及合作性不断增强。这加剧了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移转及扩散,更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在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下,中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交流,在后危机时代到来时立足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这也是中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迅速成熟的标志之一。
在后危机时代,中国应继续秉承适度开放的市场经济金融业发展理念,积极发展金融创新和有效的市场竞争,同时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提高金融业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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