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7 17:41:5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 健康稳定 转型 合规需求
一、保险市场合规的现状
“合规”是由英文“compliance”一词翻译而来,2007年9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员工和营销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放开保险市场后,保险市场早已不再是人民保险一枝独秀时代,多家保险主体纷纷进入,保险市场进入了群雄逐鹿的时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市场竞争是非理性的竞争,部分企业在重规模、速度,轻效益、质量的经营思路下,过度倚重费用激励的管理方式,引发了各个层级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追逐,形成各企业多元化的价值观。在市场上,手续费率和可用费用率成为市场行为的指挥棒。通过各种方式套取费用,用于商业贿赂和谋取私利,“小金库”、账外账的问题屡见不鲜。以保费论英雄、依靠铺设机构、争夺资源拉动增长的发展模式,形成了保险业全行业的“粗放型”管理的行业特征。这种粗放型管理和恶性的竞争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仅是各公司违规成本的大幅度增加,也导致了行业“三高一低(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和低效益)”的状况,企业经营效益差,更重要的是这种违法违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公众对保险行业没有信任度,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受到影响。
(1)市场的不规范和非理性竞争。如前所述,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的不规范与无序竞争,各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主要采取了拼手续费、拼价格、拼费用等低级的非理性的竞争手段,导致了费用的不合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导致了从承保到理赔的主要经营环节的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财经纪律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与此同时,这种恶性的竞争,价格的混乱状态也导致客户的购买心理变为谁的价格更便宜就去哪里买,市场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当市场处于一种粗放型发展状态时,这种现象已经是不可避免的。
(2)监管力度不足和违规成本低。监管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从外部的监管来看,各地保监局人力有限,面对众多的保险主体与3~4级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问题比较突出,有代表性的机构进行检查,达到以点代面的目的。开出罚单的金额还不足以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没有检查到的机构经营管理者仍心存侥幸;从内部的监管来看,各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没有实施深入的问责,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往往流于形式,或文过饰非,或姑息迁就,事后处罚基本上以教育为主,下不为例,违规的成本过低,造成经营管理者没能从思想上认识到违法违规的后果的严重性。
(3)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淡薄是关键因素。保险业各主体尽管考核机制不尽一致,但最终结果都是在要经营效益的同时,还要考核基层公司的保费规模、市场份额。各级经营管理者在发展与合规的尺度的把握上差异较大,部分经营者在市场不是完全规范的前提下,为获取更多的保费,更大的市场份额选择了违规经营。
二、合规经营对保险公司发展的影响
保险市场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保险市场的初级阶段所决定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在一个转型的关键时期,这种转型将推动内外环境的变化,合规经营将成为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也将加快企业合规化的进程,转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1)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案件逐年上升,凸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和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几年来市场的无序竞争,全行业都付出巨大的代价,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包括行业的形象与声誉。加强保险合规管理不仅成为当前保险业规范经营的当务之急,更是全行业的共同认识。
(2)有助于保险公司防范声誉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及员工的违规行为,使公司遭到处罚,不仅经济利益受损,同时会使高层的管理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使员工和客户的信心和忠诚度削弱,并造成公司重大的战略举措被迫放弃或搁置。监管处罚只会造成一时的财务损失,更重要的是耗费巨大精力、财力建立的良好声誉会遭到腐蚀。而当合规成为公司的一种文化,成为员工与经营者的共同理念,违规行为将成为众矢之的。
(3)有助于保险公司发展自身的合规需求。出于短期经营业绩的考虑,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而当市场转向规范,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在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设置合规部门后,不仅不会抵触和规避,而是会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来对待,会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使之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当合规成为一种自发自觉的行为时,保险监管的政策将变得易于执行。
(4)有助于锁定管理者的合规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是掌握在公司管理层的手中,合规部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没有否决的权利,但它有权将发现的违规事项不受阻碍地报告给公司更高层级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各层级的管理者都是违规风险的首要责任人,没有任何理由来逃避承担责任。
(5)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合规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6)有助于公司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保险公司建立合规部门后,上传下达有关监管政策和信息将由合规部门来完成。它要负责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最新的监管政策,提供有关合规建设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精神,及时发现主堵塞公司管理中的漏洞。
三、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措施
虽然,各中资保险公司已借鉴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开始重视合规管理机制和设立合规部门的重要性,但目前,合规管理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合规经营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依法合规还只是留于表面。保险业的合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议实施以下措施:
(1)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合规第一防线。内控建设与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有效的组织保障和科学的运行程序,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保险监管部门要总结这几年来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出台相关的合规管理指引,为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改变以往哪里出现问题治哪里的治标不治本的局面。保险监管理部门在保险公司经营全过程监管,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分析违规背后的成因,光堵不疏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协调相关部门来解决,从而规范市场行为,从根本上避免违规问题的再度出现。保险公司也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不断更新,上下保持紧密的沟通,使经营活动做到有规可依,不给违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提高管理者的合规意识,有效落实对管理者的问责制。企业管理者的内控合规意识是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经营管理者具有决策权,经营者的观念决定企业的发展思路。要加强对管理者的培训,要着重于对管理者进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教育,要将树立合规观念、强化合规意识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与业绩观,筑牢合规思想防线,坚守合规经营底线,这样保险企业才能朝着健康发展的目标前进。过去存在的很多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问责机制尤其是对管理者的问责机制的缺失,违规成本过低。乱世要用重典,矫枉过正。在合规的过程中,要严肃处理违规问题,强化问责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最主要的是建立各级机构的管理者对严重违规行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制度,要将领导干部的任免与晋级与合规经营有机结合,提高违规成本,筑起依法合规的防火墙。
(3)加强企业合规培训,培养全员合规文化。在全行业、全员范围内开展深入的合规教育活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绩效观以及职业价值观和道德观,将合规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努力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在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上达成高度的统一。积极倡导和营造“以合规为荣,以违规为耻”的作风环境和文化氛围。制度不能改变人,但文化可以改造人,培养公司的合规文化的同时,也将培养出一大批合规经营的人才。
(4)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各类监督审计以及合规部门的建立与建设,健全组织架构,充实管理与专业人员,充分发挥其合规监督的职能。一方面,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结果促进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审计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全员的力量,对违规事项可以进行举报,实现全员的监督管理,对举报事项查实后切实进行处理。信息技术力量是合规管理人员的一个薄弱环节,在进行合规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利用信息技术将内控合规和风险防范工作系统化。要实现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将现有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从内控合规的角度提出更为完善的业务需求,完善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同时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可以实现一些非现场的监督与检查,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数据的分析、汇总,从而使合规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成为可能。
(5)提高产品性能与服务,提升客户的消费理念。保险公司的竞争与其产品的同质性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各家公司产品性能上没有太大的差异,所提供的服务也基本一致,经营的是完全竞争型的产品,而不是具有垄断性的产品。为此,人保公司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要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技术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文化方面入手,开发有特色的产品,提供有特色的服务,从而形成异质性(别人不能复制)的产品,避免更多的竞争,给公司在创造价值和降低成本方面争取到更多的利润空间。新产品的开发要适合不同类型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有增加值的服务,要符合客户的真实需要,是真正的“标新立异”的经营。对消费者来讲,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能够在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又能有实惠的价格,优质满意的服务,这才是消费者的首选。通过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优质性,才能吸引消费者,从而转变消费者过去购买保险货比三家,只比价格的消费理念,使其更看重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品牌与服务等方面的软实力,综合性地进行判断选择。当客户的选择标准回归理性时,以价格、手续费等非理性的竞争手段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必将从另一种角度推动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关键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农业是我国发展的根本,是我国的第一产业。但农业也是一个靠天吃饭的产业,我国幅员辽阔,面临的自然灾害也不尽相同,需要农业保险来承担灾害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农业保险的特点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区域性、损失易扩大、费率很高的特点。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不足之处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极有潜力和时机,但是,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加之我国政府支持的力度不足,我国农业保险面临许多严重的问题。
1、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
首先,在农民的潜意识里,农业还是一个靠天吃饭的行业,他们根本不懂保险,更不愿意去相信保险;其次,我国农业一般都是各家各户单独经营,收入水平低,难以支付保险的高费率;最后,我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也导致了农民不愿意投保。
2、有效供给不足
这表现为农业保险公司的不足和农业保险险种的不足两方面。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的低收益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而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又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需要专业的人才等,经营难度大,对经营者缺乏吸引力。我国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以及险种的匮缺是由于我国缺乏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和缺乏农保专业人才的推广造成的。
3、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水平低
正因为农业灾害具有区域性、损失易扩大的特点,一旦受灾,损失就是不可估量的,农业保险实现的损失补偿与这巨大的损失相比却是很低的。
4、国家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一般都是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很少甚至是没有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我国的农业保险同其他的商业保险一样服从于统一的财政政策。在这方面,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实行不同的分类补贴、税收减免;实施再保险制度。
三、构建多主体经营的发展模式
1、发展模式的框架
以上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不足之处的剖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得出纯商业性的经营模式是行不通的。适合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框架应该是:以我国政府为主导,实现包含相互农业保险公司、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等农业保险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经营模式。把政府作为主导地位的策略,可划分为两个举措:第一,中央政府加强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保障,利用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予以帮助和支持;第二,地方政府应该依照中央的指令性意见或文件,联系本地区农业发展的具体境况,切合实际,匹配相应的发展模式。所谓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就是:各个地区根据本地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件、农业生产技术的差异和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各地设置开办与之相应的农业保险公司,当地的农业保险业务就由这些公司负责管理经营。首先,在中央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农业工作办公室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办公室受到农业部与财政部的共同管辖,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而且在省、地一级分别设立相应的派出机构———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同当地财政和农业部门相互配合。其次,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再保险,就应建立统一的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的日常费用由政府提供,为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对于政策性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按照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若超过平均赔付率时,这是就由再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因此,对一般农户而言,当保险业务赔付率超过了农业保险业务的低费率时,农户就有能力承担相关的费用;由此可见,这对保险公司来说颇有益处,对于费用空间有了一定的保障,便可使其从中盈利。再次,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对多元化的经营模式进行深度的探究应用,加强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推广力度。自从农业保险业务在我国兴办开展以来,根据商业性发展模式奠定的根基,从而尝试了各种各样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尽管商业性保险公司所规划营治的农业保险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蹴而就,取得成功;可是就某些模式而言,确实取得了有利的成效,具有一定的借鉴引用价值。此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由政府主导的、不同地区、多种模式混合经营的发展模式在现阶段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2、立足于大农业险,以险养险
除立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之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开拓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将经营范围拓展到农村财产保险、农民人寿保险、责任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业务,立足于大农业险、以险养险。所谓“以险养险”,是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还可以经营其他有效益的险种,用其收益来贴补农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保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应以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为主,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而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应占公司保费收入的60%。
3、将农业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
一直以来,我国对农业的扶持都是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如果国家可以拨一些资金来发展农业保险,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到农民,还可以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而,我国农业保险的定位是政策性保险。
4、鼓励保险市场创新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进展
我国大病保险服务目前已经覆盖全国城乡10.5亿城乡居民。其中,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业务覆盖了9.2亿城乡居民,占总覆盖人口的87.6%(其他由政府卫生和社会保障部门承保)。2015年大病保险人均保费为28元,人均报销7138元,个案最高赔付达到111.6万元,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提高13.85%。保险公司的总赔付支出达到了保费收入及受托管理基金的95%,基本实现了收支平衡。
针对大病保险,我国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模式,由政府从基本医保、新农合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为基本医保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服务。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大病保险基本实现了出院及时结算、网点同步结算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了报销手续,结算更加及时、快捷。同时,保险公司为跨统筹区域就医、无法实现出院及时结算的被保险人提供异地就医、异地结算服务,一些患者还享受到了远程诊疗、家庭医生等额外增值服务,改善了大病患者的就医体验。对保险公司,保监会要求其完善服务网点建设,培训专属服务队伍,开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建立理赔回访制度、投诉处理机制和以投保人、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测评体系,这些监管举措都表达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践了保障参保人群合法利益的目的。
今年,保监会还制定颁布了有关大病保险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制度,财务核算制度、风险调节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从多方面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提出了规范与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投标需经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确认其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坚决杜绝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报价、恶性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应具备“一站式”结算、信息查询、医疗核查、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应对大病保险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保监会报告财务经营结果,不得以佣金、手续费形式套取费用,输送不当利益;在每一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结余返还基本医保基金或与政府部门分摊损失,并协商调整下一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对于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将取消其经营资格,三年内不得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并严厉惩处相关人员等。这些监管措施旨在规范市场,以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化优势,保障大病保险的健康和可持续运行。
挑战
当前,由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攻坚阶段,大病保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困难。
一是大病保险统筹层次较低,不利于风险分散。据相关资料统计,在605个商业保险承办大病保险的项目中,地市级统筹项目为324个,县级统筹项目为268个,省级统筹项目只占到2.1%。这是由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阶段国情造成的。较低的统筹层次制约了“大数法则”的运用和基金结余的使用效率,减弱了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能力,不利于大病保险的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大病保险经营仍处在初级阶段,对大病保险经营规律和经营管理特点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要提高统筹层次,首先在短时间内争取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地市级统筹,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循序渐进地过渡到省级统筹。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超级秘书网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关键词】私家车 保险 发展模式
近年来,宁波经济一直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2012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24.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8%。全年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02元,比上年增长1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4%。财富的快速积累,居民消费从“温饱型”向“小康型”升级,经济发展由“衣食”拉动向“住行”拉动转变。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为宁波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居民收入和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家用轿车开始越来越快速地进入家庭,必然推动私家车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一、宁波市2012年私家车保险业务发展概况
(一)宁波市2012年私家车车辆增速情况
2011年9月,宁波汽车保有量突破百万,跨入“百万车城”的行列。时至2012年,据宁波市车管所的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宁波全市的机动车保有量达185.54万辆,汽车保有量已达123.83万辆,仅私家车就有89.52万辆。也就是说,仅一年多的时间,宁波的汽车就猛增了23万多辆,增幅16.32%,其中65%新增车辆是私家车。仅宁波市六区,目前已有汽车66.59万辆。2012年宁波市区私家车猛增15万辆,同比增长20.20%。据统计,目前宁波市私家车拥有量达到每10人拥有1辆,每10户家庭拥有2.5辆。
(二)宁波市2012年私家车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
1.宁波市2012年私家车保险业务的整体规模
目前宁波财产保险市场共有27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私家车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人保财险、太保、平安、大众、天安、中华联合及人寿财等公司。2012年宁波地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83.61亿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62.30亿元,占74.51%。截止至2012年12月份,宁波市私家车承保数量89.52万辆,比2011年增长14.83%;承保金额6502.35亿元,保费收入38.60亿元,比2011年增长14.95%,占全市机动车保险总保费的61.96%;车均保费约4000元;赔案件数52.23万件,比2011年增长36.43%,占车险总案件数的72.13%;赔款金额21.73亿元,比2011年增长42.77%,占全市机动车保险总赔款的58.30%;案均赔款约4200元;私家车业务简单赔付率56.30%,比2011年上升10.08个百分点。
2.2012年宁波市私家车保险业务的销售模式
自2007年平安公司获得首张电销牌照以来,车险电销以成本低、收益好、管控强等特性,始终保持快速发展,电话车险销售服务基本涵盖了绝大多数的中资产险公司,也早已成为宁波地区私家车保险业务销售的主要渠道。以宁波地区人保财险公司为例,2012年通过电话车险购买保险的私家数量多达13.45万辆,保费收入达5.52亿元,占了公司整个私家车保费的54.76%。
车商渠道保险销售的兼业模式是私家车特别是新车保险业务的一个主要销售模式。保险公司通过与宁波地区的车商合作,由车商作为机构销售私家车保险产品。以宁波地区人保财险公司为例,2012年在宁波老三区范围内,车商模式的私家车保险业务承保数量达5.08万辆,保费达2.73亿元,占了公司私家车保费的27.08%。
除此之外,私家车车主还可以通过传统直销、柜台上门、银行、汽车修理厂兼业、个人、专业以及网络销售等模式购买私家车保险产品。
二、宁波市私家车保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以宁波地区为例,在我国的保险市场特别是财产保险市场,机动车辆保险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同时,在汽车保险市场中,由于私家车保险业务数量众多、保费丰厚、效益可观且销售渠道众多,使之成为汽车保险市场的“香饽饽”,成为众多财产保险公司抢占的主要目标市场。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私家车保险市场的抢夺战也将是愈演愈烈,当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也逐步显露出来。
(一)目前私家车保险业务的竞争仍处于以“价格战”为主的低水平竞争阶段
无论是私家车车主还是保险公司,对于车险价格都保持高度敏感性和警觉性。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竞争始终围绕“价格”做文章,各种“拼价”方式层出不穷,行业自律虽已执行多年且效果显著,但是各种暗地的恶性降费、贴费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价格大战,不仅降低了保费充足率,增加了私家车保险的销售成本,而且削弱了行业整体的盈利能力,与此同时也使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忽略或丧失了提升保险理赔服务与其他相关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和能力。
(二)对私家车保险业务销售渠道管理欠缺力度,交易成本不断增加
私家车业务,特别是新车业务,约半数以上保费来源于车商兼业机构。车商渠道销售保险这一销售模式在初期对于挖掘汽车保险市场潜力、满足保险消费者服务需求、促进保险业与汽车销售行业深化合作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一直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车行和人掌握了绝大多数的客户资源,部分车行和人“拥客自重”,向保险公司索要较高的手续费或佣金。除了以高额手续费进行同业竞争外,保险公司也常常束手无策。二是车商兼业机构业务管理不严,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诚信观念缺失,存在较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三)私家车电(网)销业务迅速发展,但仍存在瓶颈制约
一方面,由于电(网)销与传统渠道销售的车险价格存在15%的“剪刀差”,给传统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从长期而言,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电(网)销车险只为私家车车主提供了一个新的购买渠道,它的理赔、服务依然依赖整个保险公司的服务保障体系。电(网)销渠道单一的价格优势,是难以支撑保费实现长期快速增长。此外,车险电(网)销市场是新建立的车险市场,仍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譬如成本逐步走高;车均保费低,保费充足率不高;承保车辆多以旧车和传统渠道业务为主,业务增速存在泡沫;变相贴费、宣传内容不实、存在消费陷阱以电话扰民等等。
(四)私家车保险创新意识不强,竞争领域集中化
一方面,虽然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在整个私家车保险市场主要还是承保较为传统领域的车险产品,品种比较单一,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不能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各家公司私家车保险产品条款的存有差异,容易存在消费误区,并影响车险的业务结构。统一条款、细化责任也已成为私家车保险业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促进私家车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与举措
(一)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该继续完善私家车保险领域的相关制度,积极促进私家车保险领域的合法合规化进程
1.对于电(网)销业务的监管。一是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监管部门应逐步放松对电(网)销产品的价格监管,允许各公司根据电(网)销业务将承保质量、保费充足率等因素作为车险费率调节因子,自主定价,使之与传统渠道、兼业渠道的私家车保费业务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二是严格落实现有各项电销法规制度,尤其是对客户信息来源的合法性、电销业务真实性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三是加强对扰民问题的监管,重点规范“呼出”业务,对于投诉中反映的扰民、误导问题,尝试实施公司举证责任倒置,强化公司的管控责任。2013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市场秩序禁止电话营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将电话扰民投诉情况作为电销业务监管的重要指标,对多次查证属实的电销扰民投诉,将责令停止对新客户的呼出业务。
2.对于以车商渠道业务为代表的兼业业务的监管。首先,要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车商兼业机构加大查处清理力度,同时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提高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守法合规意识。其次,要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对车商专业中介模式提供政策支持。前期保监会起草了《关于支持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设立专业机构从事汽车保险(经纪)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后正式公布,并在此基础上着手制定兼业专业化改制指导意见。最后,要限制并探讨逐步取消车商兼业,为车商专业化改革扫清障碍。鉴于兼业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应当提高车商渠道模式的专业性要求,限制并逐步取消现存的车商兼业模式。2012年以来,保监会暂停金融机构以外兼业机构设立的许可,这一举措无疑也是为车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打好基础。
(二)各家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模式,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私家车保险市场
1.在私家车保险市场竞争白热化和客户保险服务意识逐步增强的外部环境下,传统的“价格+手续费”的竞争方式已经无法在市场上获取竞争优势,竞争已经升级为“品牌+价格+手续费+渠道+服务+资源整合”的综合能力竞争,提高行业内私家车保险服务的整体素质,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根据国际著名咨询机构罗兰・贝格对车险客户消费者调查显示,车险作为一个持续服务性产品,客户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始终高于对价格的关注,无论选择渠道还是选择保险公司,理赔服务都是排在第一位的。消费者对于车险的需求不仅仅是车险价格便宜,得到保障和服务,更重要的是基于客户价值链环节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从买保险到体验保险风险保障服务。国内保险公司可以探索和尝试国外保险公司的方法,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将消费者对于家庭用车、家庭财产和人身等风险需要进行整体规划和专业安排,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风险解决方案。
2.私家车保险业务发展中要续稳定巩固车商业务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新的发展模式。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与车商建立共同的服务平台,依托互补的服务资源,推动客户主动选择在保险公司投保,提升新车业务续保率。组建保险服务顾问队伍,优化客户服务界面,逐步建立客户价值管理体系。要继续推进厂商深度合作,不断提高响应效率,密切合作关系,积极扩展业务合作范围。统一车商业务的手续费标准,实现过程化管理,充分合理利用送修资源,达到保险公司与车商双赢的经营效果。
3.私家车保险业务发展中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关系,深度介入汽车金融领域,积极拓展汽车金融保险市场。制定实施汽车金融保险战略规划,开发完善汽车金融保险产品,与车险产品紧密融合,从简单满足客户车险需求逐步转向为不同层次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终身用车解决方案”,延长保险续航能力,提升保险服务价值链,建立差异化竞争优势。
4.私家车保险业务发展中要完善电(网)销业务发展方式,实现电(网)销产品从目前单一车险销售为主的业务经营模式,向多险种产品组合营销的联合推动模式转变。当前,电(网)销已成为80、90后年轻消费群体购买车险的主要渠道,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细分客户消费类型,不仅要在车险产品中体现差异化产品组合,如险种组合、保险金额、配套服务等方面,而且还要注重对个人或家庭其他潜在保险需求挖掘,实现家财险、意外健康险等保险产品的交叉销售,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电网(销)保险销售渠道。
参考文献
1森林保险发展的问题
1)参加森林保险的面积较小。当前,由于林户对森林保险的认知不正确,尤其是一些比较偏远的小规模种植林户,他们的森林保险意识非常低,在他们的意识中,森林保险就是白白地给保险公司钱,对自身的林业发展没有任何意义,这使得森林的参保率非常低。此外,担心保险公司“骗钱”,当自己的林业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所以参保积极性较低,使得我国参加森林保险的森林面积较小,森林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也受到影响。2)森林保险经营效益较差,保险公司亏损比较严重。大数据法则是保险业得以生存的根本,只有在参保额较多的情况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分散,保险公司才能得以生存。但是,面对我国森林参保面积较小的情况,许多参保的林户都是林业风险高发产户,森林风险的发生率较大,保险赔付率也会相对较高,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影响[1]。同时,保险公司在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过程中,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业务量较少的情况下,其自身的生计难以保证,导致其经济亏损比较严重。3)森林保险产品供给不合理。受到森林参保面积较低以及我国森林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情况较差等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提高保费的方式来保证自身的经营效益,但是,这会让投保者的经济负担明显提高,从而降低了林户与林业生产企业的参保意愿,反过来进一步抑制了森林保险业的发展。同时,森林保险公司没能根据林户的实际需求设计科学的保险产品类型,导致林户的林业生产不能得到针对性的保障,从而降低他们对森林保险的需求。
2基于森林保险发展问题的建议
2.1加强森林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
由于我国森林保险的提出和实践时间比较短,许多相关的法律条款与管理规范都还有待完善,而法律制度是森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区分和分配森林保险参与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所以,我国立法部分需要结合森林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加快森林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与完善中,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森林保险立法管理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明确森林保险的投保方式,参保者的权益以及保险公司的责任、义务,规范森林保险投保程序。同时,明确森林保险中的政府扶持性质,调动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森林保险管理的相关部门、林户、林业企业等参与者的积极性,为森林保险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促进我国森林保险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开展。
2.2加强政府对森林保险行业的扶持
森林保险虽然是一项商务活动,但其存在很强的政策性,是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由于其发展还不够成熟,所以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与帮扶。首先,国家应该针对我国森林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给出切合实际的政策扶持倡导;其次,各省市、地区可几何当地的森林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给予当地的森林保险最大的财政帮助,下拨一定的财政帮扶资金;再次,在立法中,应当将各省市地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扶持责任加以明确,防止部分政府随机进行森林保险支持或不进行扶持,影响当地的森林保险发展,从而给环境绿化也带来影响[2]。
2.3提高森林保险宣传力度
森林保险的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便是人们对森林保险的了解较少以及对森林保护的不重视,认为森林发生灾害的可能性非常低,投保就是浪费自己钱,或担心森林保险不靠谱,森林出现保险事故后不能按照约定给予补偿,所以不愿参与森林保险。所以,必须加强森林保险知识的宣传,促进林户对森林保险的正确认知,从而转变他们的森林投保观念,提高他们参与森林投保的意愿,逐渐提高森林投保率,减少林户的经济损失。比如,各地区的政府单位联合林业管理部门开展森林保险宣传活动,利用林业局官网、公众号、微博等推广森林保险知识,还可借助区域广播(如村广播、小区广播)、电视、宣传栏等进行森林保险知识宣传,印发森林保险小册子发放给林户。此外,在组织林户学习森林养护技术时,积极向林户介绍森林保险知识,促进他们对森林保险的认知,从而不断增强他们的森林投保意识,逐渐提高森林保护力度。
2.4森林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策略的优化
森林保险公司的经营与营销策略也是我国森林投保率高低的重要影响因素,虽然政府能够给予森林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倾斜,但是他们自身的经营策略的优化也十分重要。面对我国当前的森林投保情况,森林保险公司必须加强森林保险业务的营销策略改进和保险产品的优化,为广大的林业企业、林户提供满足他们投保需要的保险产品,逐渐扩大自身的保险业务量。比如,森林保险公司可采取与政府部门合作经营的方式,给予参与森林保险的林户、林业企业一定的政策优惠,以硬性条件来提高自己的客户量[3]。此外,笔者认为森林保险公司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优化自身的经营模式:1)采取森林风险分类分型方式,改善森林保险产品的供给。就目前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许多森林保险公司没有对森林保险业务进行细化和优化,导致在开展保险业务营销工作中,没有根据树种、树龄、森林面积、地区等设定与之相对应的费率,而是采取统一费率的方式。2)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提高自身的保险业务服务质量。保险公司的森林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必须基于“遵纪守法”原则,不可出现国家法律规定,损害林户利益的行为。
一、我国林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林业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
林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其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林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风、雪、水、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13466起,比2003年增长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分别为6894起和6531起,分别比2003年增长23.5%和34.4%;重大火灾38起,比2003年增长171.4%;特大森林火灾3起,比2003年增长57.1%。森林火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人员伤亡看,公伤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国扑救森林火灾共出动179.92万个人工日,比2003年增长1.1%;出动车辆11.67万辆次,出动飞机575架次,共投入扑救森林火灾经费13278.5万元。此外,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也很严重,2004年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94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6.3%,其中:森林虫害744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6%,病害76万公顷,与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虫发生152万公顷,有害植物45万公顷。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林业自身具有巨大的风险性,且有增大的趋势。如此大的林业灾害给林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失是林业经营无法承受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补偿,林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和各种灾害的预防、救灾、恢复等责任均由国家承担,团也给国家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林业生产市场化后,这些风险责任转移到林业经营者身上,而林业生产流通规模小、分散化的个体林农承担风险的能力很弱。要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降低林业投资的风险,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并能在损失后给予必要的补偿,这就离不开林业保险的支持。
(二)林业保险发展滞后子林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林业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早在1982年就开始了森林保险和森林灾害共济方面的研究,从1984年开始森林保险试点,其后几年发展比较顺利,至1988年已经有劝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开办了森林保险,承保面积达133多万公顷。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随着林业市场经济的到来,林业保险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较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业保险研究一直进行着,当前我国林业保险有四种类型: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业务,如广西的桂林、湖南的会同等地;二是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业部门自保,如辽宁的本溪;四是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织自保,如四川、山东。
目前我国林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一方面,林农的收入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过低。他们觉得保险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愿保险,因而林业保险的需求有限;而保险从业人员少,没有合适的林业保险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且保险险种单一,造成林业保险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为例,近3年来其森林保费收入年均减少21%,2004年该地区森林保险保费收入19万元,比上年减少42%,承保面积0.93万公顷,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积的0.5%。另一方面,林业保险经营效率较差,亏损严重,供给主体严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带来风险的相对集中,导致森林保险者经营风险集中,保险企业赔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险赔付率高达796%,近3年的平均赔付率也达176%,造成林业保险业务经营效益差,亏损严重。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从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进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我国的林业保险一直处于这样一种“两难困境”。由于林业保险经营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国内的商业保险都不轻易进入林业领域。目前,国内市场上就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业务,且业务量在急剧萎缩。这种现状可总结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障、低覆盖、低投入。
总之,林业保险发展呈现出一种矛盾状态。即林业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险需求与林业经营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市场巨大与其承保率低下矛盾;发展林业保险意义重大与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矛盾。
二、当前我国林业保险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林业保险供需双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险意识薄弱
林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林业发展对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然而,林业经营者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对林业保险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这一矛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营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农经济负担,他们心存侥幸,缺乏对保险的认识,认为投保是乱收费,不愿意投保。二是,营林者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林业保险对林业生产尤其是木材资源培育的积极作用已为政府、营林者所认可,在经济较发达的林区,已被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林农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林区,森林保险的意义还没有为林农所接受。
2.经营效益低下,供给严重不足
林业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潜在林业保险市场,而林业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地开拓这个市场,增加林业保险供给,相反表现出林业保险供给不足,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因其与商业保险不同,使林业保险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险的数理原理是概率论中的大数原理,有大量的风险保单才能够分散风险。而林业本身是个高风险的产业,又加之承保面小,这就使得林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对集中,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农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风险管理的难度大,导致经营林业保险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险,森林保险的经营收益就相应低于其他保险。最后,支持林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林业保险公司技术有待提高,赔付率有待优化等问题,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业不愿意从事收益低甚至亏损的林业保险,导致林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二)林权制度不完善制约林业保险发展
林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林权不清,林业产权人的权、责、利界定模糊,这种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碍了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林区的产权主体不明,往往签保险合同找不到对象。国有林原则上属于国家,但实际经营者是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如果大面积的投保,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都难以界定,例如,大兴安岭是国有林区,其实际经营者是黑龙江森林工业局,由于现在林区内天然林禁伐,该局经济困难,根本就无力支付保费。另一方面,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意识,责任相互推诿。因此,林业产权不明,从保险的投保和承保两个方面阻碍着林业保险的发展。
(三)林业保险政策不明,法律法规不健全回
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其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立法保护、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然而;我国森林保险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是单独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是由政府参与实行补贴,还是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这些政策方向多年来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林业的弱质性和保险公司的盈利性,使得两者完善结合较困难,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补贴还是间接支持以及以何种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这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此外,我国森林保险缺乏法律规范,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森林保险的性质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森林保险的组织机构、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范来实施,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体制中,但由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和商业保险有着很大的差别,使之难以完全取得自身发展的业务空间。
(四)林业竞争力薄弱、林业保险技术不高
林业的弱质性及林业保险技术的薄弱不利于林业保险发展。一方面林业先天的弱质性对投保者采说,其营林收益低下,高额的保费使得部分营林无法承担,即使能够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费占收益的比例较大,使得林农不愿投保,从而抑制林业保险的市场需求。对保险公司而言,林业市场竞争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风险高,导致其赔付率高,经营成本高,开办林业保险比其他保险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现亏损。另一方面林业保险技术十分薄弱,主要表现在:森林资源价值(涉及森林面、年龄、投入标准、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和赔付率这两个森林保险的核心内容至今还没有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这阻碍林业保险险种的拓展以及实际保险业务的运作。
三、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大林业保险投入
应从供需两方面加大对林业保险的投入,提高林业投保者、承保者的积极性。
1.提高林业保险意识、加大投保补偿,刺激林业保险需求。一方面要对林业经营者普及林业保险知识,加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其积极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以此减轻林农的经济负担,使其从林业保险中获益,从而意识到林业保险的意义,提高投保的积极性。
2.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促进保险公司林业保险的供给:一方面对于大型的林场,由于其风险巨大;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巨险证券化的措施来分散风险。做法是(图1)保险公司发行巨险证券,让全社会来分担林业的风险。当投保的林业遭受巨大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可以用保费和巨险证券融到的资金对林业灾害进行补偿,此时巨险证券的投资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当投保的林业没有发生灾害时,巨险证券投资者和保险公司共同受益。这样既可以承担巨额的风险,又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资金补贴,也可以通过出台林业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保险公司,如政府可以减免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所得收益的税费,从而激发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
完善的林权制度能促进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林业保险牵涉到林业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关系,是林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快林权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权结构体系以及规范林业产权流转体系,使得林业产权主体明确,林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对等,这样使得林业保险的主体明晰,且投保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能有效促进营林者的投保积极性。
(三)加强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加强林业保险的法制.建设,是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保障。当前,我国开办林业保险的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其实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简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此外,林业保险的实施还需要法律作保证,有关森林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当前还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业法律滞后于林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加快林业保险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据新形势的需要修改,为林业保险发展和运·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林业和保险业的自身建设
1.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是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根本途径之一。林业的弱质性制约了林业与保险业亲密接触。因此,要加快林业保险的发展,首先要加快林业自身的发展,提高林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对保险有吸引力。
2.加强保险业自身的建设,提高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
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技术,有利于促进林业和保险业的结合。要加强保险公司在开办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可以从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林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林业保险研究者和保险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探索和创新最适合我国林业建设的保险;二是,通过现实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提高林业资源价值评估的水平,科学合理地评估林业资源的价值,采用合理的林业保险赔付率,使得林业保险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最后,要依据市场的需要,开拓多元化的保险险种,使林业保险灵活化经营,提高其经营效益。
中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地形复杂,气候多边,农作物病虫害种类繁多。而农业保险却严重滞后,与目前的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势头很不相称。近21年来,农业累计保费收入仅为83亿元,2002年仅为3.3亿元。农业保险的供求格局一边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下降,另一边是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无处投保—中国农业保险:路在何方?
Abstract
Chinaisvastinterritory,isalargeagriculturalcountry.Butterrainiscomplex,climatechangeable,andtherearemanytypesofcropdisease.Theagriculturalinsuranceactuallylaggedseriously,notverysymmetricwithinsurance''''sfastascendanttrend.Inthepast21years,agriculturehasaddeduptopremiumincomesonly8,300millionyuan,andonly330millionyuanin2002.Thesupplyanddemandpatternoftheagriculturalinsuranceisthattheagriculturalinsurancebusinessofinsurancecompanydropsononeside,whetheranothersideurgentneedagriculturalpeasanthouseholdofinsurancehaveplacethatisinsured-China''''sagriculturalinsurance.Whereistheway?
关键词:农业保险Theagriculturalinsurance
再保险Reinsurance
一、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之中。仅据全国植物保护总站1973-1992年统计,全国农作物因病虫害受灾面积平均每年1.7亿公顷以上,损失粮食总产量10%以上。1998年我国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今年淮河水灾,今安徽省颖上县八里河镇直接经济损伤达8654亿元,而这些损失绝大多数将由农户自己承担。面对广大农户一夜之间倾家荡产,20年来建立起来的农村保险补偿制度近乎完全失灵。
二、农业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分类
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等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国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改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4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这4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该法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投保率大为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农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国对这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但目前仍未见这一“另行规定”。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农业保险缺乏政府支持。国外农业保险,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的共同融合来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确保农场主、农户的实际利益得到保障。美国通过成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俄罗斯则是国家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既没有拿出资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也没有给予投保农户减税等优惠条件,更没有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些都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吸引力明显不足。
(二)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萎缩
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业保险,之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兵团系统内部的农业保险,到80年代后期,民政部门开办农村救灾保险。其他经营主体也或多或少地做过尝试,但由于经营亏损严重,都相继退出了农业保险领域。目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就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
应该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得较为成功。一则它的政策支持和优惠较好地解决了准备金积累问题;二则该公司实行全兵团统保,既有效防止了逆向选择,又使风险充分分散,使责任准备金能够在各险种之间调剂使用,公司与场、团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也解决了展业和理赔的困难。然而,这种经营机制是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行生产机制为基础的,难以得到推广。
目前,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日益萎缩。199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29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58%;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5.4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个百分点;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5.26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个百分点。
(三)农户风险意识淡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得益于市场的长期酝酿。日本从开始建立农业保险到农业保险制度真正建立起来,花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中国的农业保险,恰恰缺少这个“孕育”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下,产生了一种思维定式——“老天爷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人是违背不得的。
随着农户风险意识的提高,也有不少人投保农业险,但由于农户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道德诚信的意识水平不够高,因此保险公司时常被农户的道德风险所困扰,同时逆向选择问题也令他们头疼。黑龙江省某村庄,只有几个养鸡专业户投保了养殖险,可当出现了鸡瘟时,村民们就把全村的死鸡都放到了投过保的养鸡户那里,去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保险公司很难辨认哪些是承保过的,哪些没有承保。如果全赔,公司将损失惨重;若拒保,又会被诉至媒体或法院,最终使得保险公司进退两难。
政府、保险公司、农户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是:政府管得少,保险公司不愿管,农户没人管。从政府的角度看,国家财政比较困难,而需要发展的地方很多,暂时拿不出很多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同时农业投入大,见效慢,短期内回收投资是不可能的,故政府不愿意把过多的资金用于农业发展。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我国的保险市场长期由国家垄断,保险公司之间缺乏竞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更重要的是,缺乏从整个国家高度考虑农业问题的战略眼光,自然不愿意经营不盈利甚至是负利的农业保险。从农户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农户不相信保险,认为保险是负担,是一项不必要的支出,而另一部分投了保的人,心理也是忐忑不安,害怕到时候得不到赔付。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千方百计地从保险公司获得尽可能多的赔付。他们将最容易出险的农作物投保,造成了逆向选择;索赔时,将没有投保的农作物也一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导致了道德风险的产生。
四、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矛盾。
农业生产由于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的频繁和范围广泛等特点,使得其风险损失率较高,加之农产的分散,展业不便,成本很高,使得农业保险比起其他财产保险(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农业保险面对的是收入较低的投保人。特别是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一般来讲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这种特殊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收入较低并不是农业保险参与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费补贴。墨西哥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
(二)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较低预期收入与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的矛盾。
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区,农户的收入相对较高,但这些地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们曾经在广东地区做过调查,当地的保险公司出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的,积极开发难能为公司赚钱的农业保险险种,地方政府为了振兴当地农业,非常支持农业保险,有的还补贴部分保费。但是由于对于从事大田作物的农产来说,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其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一亩水稻就是产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过几百元。部分农民甚至将农田无偿转让给他人种植。而农业保险的补偿水平一般不会超过当地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连农作物收成本身都没有兴趣,更不可能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热情了。
(三)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
理论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因为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使其解除后顾之忧,即使在风险较高的地区,农民会因保险而不回避农业风险,从而增加农业产量。日本在战后通过立法(《农业灾害保障法》)强制土地面积超过一定面积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使自然条件较差,农业风险较大的北海道等地区的农民,也种植当时国内极缺的水稻等农作物,加上其他条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时间,就解决了粮食问题。稳定了国内粮食价格。如果用福利经济学进行分析,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必然引起价格下跌,使农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在一定时期内虽然会因产量的增长而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会减少。因此,农民购买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得益。换言之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农产品消费者。这实际上是在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制度下,农业保险不能成立的经济学原因。(参见《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五、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选择
(一)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门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农村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它财产保险,其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得到弥补。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立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险保险和(或)多重风险保险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各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都必须由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自业务范围应依法规范。成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农业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对于保险业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进入农村市场,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或竞争,也可以选择暂时不进入农村市场,等农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垦荒”完毕的一个恰当时机,以较小的成本进入农村市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本身就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它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第三,根据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政府、消费者、销售者、加工者和生产者)和方式(除收缴保费外,还可征收专项税、费,如广东那样)筹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渗漏。
第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宜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至少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此外,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分担部分保险费。保费补贴和分担可因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
第五,农业保险的经营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拨付。政府还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征一切税赋的优惠,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六,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如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的险种(如农房、人身意外伤害等)的税赋电可适当减免。使其可用这些险种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
第七,为保证上述各项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先制定和颁布有关法规,因此,《农业保险法》的制定是当务之急。
鉴于各地情况的较大差异,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类似加拿大那样。举办农业保险与否,成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迟早,由省、市、自治区依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成体系,自求财务平衡。在统一的经营体制框架和总的原则下,各公司经营范围、强制和自愿保险的标的、保障水平、补贴水平等允许有差异。在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独立经营的体制下,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主要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或者就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通过全国再保险公司给予举办农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资金扶持。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种灵活的体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上海市试验的政府推动、以险养险、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模式,就是我国地方政府办农业保险的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试验经营农业保险已有不短的历史,美国近10年农作物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框架下来经营农业保险也并不是一条无效之途。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具体设想是:
第一,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险管理公司”,该公司是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财政部或农业部等)的事业性机构,不直接经营(或少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该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接受和审查有意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每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向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补贴;向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对经核准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情况施行监督。
第二,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的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或)数额因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下管理公司)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除补贴外不承担其它责任。
第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基本险种,采用规定的费率规章,也可以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需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出售。保险展业、核保、理赔均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
第四,这种制度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现货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风险责任保险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项目可以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还应该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法定保险项目应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自愿保险项目也应该免除大部分税负,以利其健康经营。
第六,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要为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其它国内外商业性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险,再保险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围的法定分保方式。
第七,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同样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协助。在我国如此分散和规模狭小的农户经营的农业制度下,其展业、承保、签单、防灾、查勘、定损和理赔,离开了各级特别是乡镇、村的支持与协助,不仅成本很高,还会因难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而使其归于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