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7 17:41:5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金融监管特征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行为监管;政策工具;FCA;比较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确立了由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FSA)“三驾马车”共同负责英国金融监管的体制。但金融危机之后,英国政府针对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大力推动了金融监管改革。依据《金融服务法案(2012)》的设计,英国取消了FSA,建立了类似“双峰”模式的金融监管架构。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局(PRA)是英国的微观审慎监管部门,负责英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系统重要性投资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监管,而直接向财政部和英国议会报告的行为监管局(FCA)则具体负责约26 000家从事零售或批发金融服务的银行、投资、证券、保险公司的行为监管,以及约23 000多家金融服务类公司的审慎监管。该架构从201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 FCA行为监管的政策工具
FCA行为监管由三大支柱或三大模式构成,一是前瞻性机构监管,强调对单家金融机构或按照某种分类条件对某类金融机构实施提前介入式分析,评估该机构消费者保护的状况,对可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因素在未产生消极后果之前进行提前干预。二是专题和产品线监管,侧重对涉及多个金融机构、领域、行业的业务和产品进行功能性监测和分析,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研究和揭示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三是基于事件的响应式监管,即通过消费者反馈、事件受理等渠道,获知金融机构经营中出现的有损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和竞争的行为,并进行快速而果断的干预和处理。与前两者强调防患于未然的提前主动干预方式不同,基于事件的监管往往出现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后,是一种被动但强调快速果断的响应。对于每种监管模式,特别是前瞻性机构监管和专题和产品线监管,FCA发展出了专门的政策工具,从而确保不同的监管模式能够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
1. 金融机构系统性评估框架(Firm Systematic Framework,FSF)。金融机构系统性评估框架是FCA行为监管的核心工具,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诚信摆在核心位置,即通过采取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行为来赚取利润,而不是利润的取得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该框架强调从商业模式、产品、服务、企业文化等多个维度对金融机构是否具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和态度进行提前介入式的结构化评估,对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因素进行提前干预,防患于未然。FSF大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商业模式和战略分析(Business Model and Strategy Analysis, BMSA)。目的是了解一家金融机构是如何赚钱的,即从行为的角度分析一家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和经营策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主动识别有哪些可能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诚信产生侵害的风险点。二是深度评估(Deep Dive Assessment, DDA)。主要是全面评估消费者保护理念和态度是否嵌入到金融机构日常经营行为之中。具体包含4个模块:“公司治理与文化模块”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识别、管控和消除行为风险的企业文化和组织架构;“产品设计模块”评估金融机构的产品或服务设计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对不同的金融消费者人群有所区分;“销售流程模块”评估金融机构的产品宣传、销售等行为的流程和内控制度;“售后和交易处理模块”评估金融机构在售后,包括投诉处理环节保障消费者得到公平对待的措施。
BMSA和DDA两类工具的运用没有严格的先后之分, BMSA工具多用在机构准入阶段,主要是评估金融机构设立时是否达到设立的门槛条件(Threshold Conditions),特别是经营行为的门槛条件。以往经验表明,一些共性的指标和行为特征往往与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诚信构成侵害的高风险相关,因此,FCA尤其关注这些异常的指标和行为特征。DDA工具一般在金融机构持续经营期间的日常监管中使用。对于已经批准设立并经营的金融机构,FCA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接受零售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数量、市场影响力以及风险水平等因素,将实施行为监管的约26 000家机构分为四类。以零售金融消费者数量最多、市场影响力最大的11家金融机构为例,在一年的监管周期中有两次DDA评估,每6个月进行一次。在FCA看来,尽管产品设计、销售以及售后处理作为经营行为的直观表现,对于消费者保护和市场诚信具有现实意义,但DDA工具中“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模块”的评估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董事会和高管层对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经营战略和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而企业文化则是员工能否以正确的态度看待消费者,以合适的行为对待消费者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在DDA工具的运用,“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评估被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2. 专题审查(Thematic Review)。专题审查是FCA3种监管模式之一的“专题和产品监管”中常用的政策工具。与“前瞻性机构监管”和“金融机构系统性分析框架”主要以金融机构为对象不同,专题审查实际上是一种以某一特定主题(Issues)或一类产品为对象的功能监管工具。专题审查目的是要了解跨机构、跨市场或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业、领域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对消费者权益或市场诚信造成危害的风险,现实或潜在的危害程度如何,通过分析找出形成风险的深层次原因,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一般而言,对消费者权益或市场诚信构成危胁的原因,或者是金融机构没有按照监管当局要求的行为规则行事,或者是特定的经营领域尚没有明确的行为规则。为此,专题审查往往倾向于从行为规则层面给出政策建议,而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产品或服务,FCA强调要从产品设计、宣传等产品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采取干预措施,防止现实风险的形成和扩散。
3. 市场分析(Maket Analysis)。市场分析也是FCA“专题和产品监管”中常用的政策工具,只不过主要用于评估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正如前文所述,在FCA看来,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选择,促进创新,最终对消费者有利,这种结果上的有利是对消费者最根本的保护。因此,FCA对市场竞争状况的评估是整体性的,不是对某个参与者竞争的金融机构进行分析。市场分析一般从金融机构的市场势力、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等市场参与者信息公开的充分程度和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消费者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选择产品或服务的转换率,以及产品价格和与消费者需求匹配状况等几个方面,分析当前市场是否存在抑制或扭曲竞争的市场失灵,从而评估采取干预措施的必要性。
4. 其它工具。除了上述最主要的工具之外,FCA常用的行为监管政策工具的还包括神秘消费者(Mystery Shopping)和独立评估人评估(Skilled Persons Review)。前者要求监管人员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强调以消费者体验的方式来判别现实和潜在的行为风险,作为系统性分析框架、专题审查、市场分析等政策工具的补充。后者是FCA借助外部市场力量实施监管的政策工具,FCA以政府采购的形式“购买”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管服务,即要求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与经FCA认可并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协议,由独立专业机构对金融机构某一特定的产品线或主题进行专项外部评估,提出包括风险状况和预防或补救措施在内的评估报告,作为FCA官方监管的补充。
二、 FSA的监管框架
作为FCA的前身,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在《金融服务法案(2012)》批准设立FCA之前是英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既有审慎监管的职能,也有行为监管职能。为了更好地实施监管,从2003年开始,FSA便推出了用于风险评估的监管框架,即AAROW(Advanced,Risk-Responsive Operationg FrameWork)监管框架。该框架是FSA“原则导向”监管理念指导下“风险为本”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一直沿用到金融危机之后。AAROW作为组织FSA监管行动的统一的框架,并没有区分所谓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
“风险为本”是AAROW监管框架设计的主要思想,对监管当局监管目标明确而可行的表述是FSA实施风险为本监管的基础。FSA认为,所谓风险是指有可能对其监管目标产生危害的事件或问题。但作为监管当局不可能消除对其监管目标构成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因此,需要把有限的监管资源配置到对其监管目标影响等级最高的风险领域。具体而言,在ARROW监管框架下,风险被认为是“事件发生后的影响”与“事件发生概率”的乘积(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影响×事件发生概率)。对于事件或问题所产生“影响”的评估,包括“事件”和“机构”两个维度,既要考虑诸如受影响消费者的数量、财产损失额度等定量因素,也要考虑事件和问题的性质等定性因素。比较而言,对于事件“发生概率”的评估,则是建立在FSA对风险的主观分类基础上,通过运用特定的模型来评估一家机构发生某事件的概率。FSA从整体上将一家机构分成10相互独立的“风险组”(Risk Groups),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都被包括在这10个风险组当中。对一家机构发生某一事件概率的评估,实际上就是对10个风险组相互作用结果的评估。ARROW模型中,10个风险组又被分成业务风险、对风险的控制以及监督和公司治理3个版块,其中,业务风险是风险事件的主要来源,又细分外部环境风险组和若干经营方面的风险组,例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典型的风险事件都可以归入其中。3个版块、10个风险组的相互作用最终得出一家机构的“净风险概率”(如图所示)。净风险概率再与影响大小相乘,即得到一家机构的风险状况。FSA将风险状况分为低、较低、较高和高四个等级,根据风险等级的排序确定相应的监管行动和相应的监管资源配置。在风险为本的思想指导下,FSA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和确认的风险的处置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是补充性的。“一般而言,即使那些风险等级很高的业务风险,只要其内部控制足够应对这些风险,我们也不会采取行动或寻求风险缓释。但如果对内部风险的评估也是高的,那么我们会采取风险缓释行动。如果监督和公司治理的评估是低风险的,那么风险缓释的行动会在很大程度上由金融机构本身承担。如果监督和公司治理的评估是高风险的,那么相应行动会由我们或者第三方独立评估人来负责”。
在ARROW 监管框架指导下,FSA的监管行动实际上就成为了在主观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运用数据分析、问卷、现场核查等获取信息的手段发现和确认上述风险类型是否存在及其大小和发生概率的过程。整体上看,这种按图索骥、填表打勾(box ticking)、侧重风险计量的监管方法仍然是审慎性的,适用于审慎监管,即使ARROW框架中也包括了消费者保护、产品和市场分析等行为监管的对象,但其以发现和确认风险为主的方法论和模型对偏离行为或者说行为风险并没有起到有效防范作用,这也是金融危机之后FSA之所以广受诟病以及单独成立FCA负责行为监管的原因之一。
三、 FCA行为监管特点评析:与ARROW监管框架的比较
首先,从整个监管方法的取向上看,与FSA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有所差异,FCA的行为监管更强调“判断为本”(Judgement-based Approach)。正如上文所言,FSA风险为本的监管,强调事先主观地归纳出各种可能的风险类型,并通过构造模型阐示风险的逻辑关系,监管行动特别是日常监管环节则是对主观分类的风险进行发现、确认和计量的过程。风险的后续处置更多地是对已经暴露的风险或经评估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潜在风险采取措施。而FCA对偏离行为即行为风险这一特定风险类型的监管,不仅关注金融机构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有关经营行为的条文规定,更注重金融机构是否理解了条文的精神实质,保护消费者和确保市场诚信是否嵌入到企业文化从而外显于经营行为之中。因而,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对某些事件、因素、条件等能否形成偏离行为进行判断,行为监管的过程也就变成了对风险因素的判断过程,而不只是对即定类型的风险进行发现、确认和程度高低的衡量,也就是说,FCA所实施的行为监管,不是侧重对风险表象的发现,而是强调对风险形成原因的综合判断。
其次,对风险因素和偏离行为的早期干预是FCA的行为监管的另一大特点。这一特点在其所奉行的监管十条原则中被表述为,“坚持前瞻性和先发制人,主动识别潜在的风险并在产生严重结果之前采取行动”。正是由于坚持“判断为本”的指导思想,因此FCA在实施行为监管过程中,各种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主要是围绕那些可能形成偏离行为的风险因素展开,并对风险因素的发展变化保持敏感,尽量在各种风险因素演化为现实的偏离行为之前,采取控制、干预和矫正措施,最大限度地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体而言,在准入环节,运用BMSM工具重点分析对形成偏离行为具有决定影响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战略,如果商业模式和经营战略不可持续,即赚钱是以牺牲消费者利益或市场诚信为代价,那么机构不可能获批设立,从源头防范有行为风险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日常监管阶段,运用深度评估、专题审查、市场分析、神秘消费者、独立评估人等工具,从企业文化、产品设计、销售流程、售后管理等多个条线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前瞻性评估,对各类议题、事件、市场外部条件的变化可能对经营行为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发现风险苗头及时进行预警,防患于未然。
最后,与FSA相比,FCA对行为风险的处置更加严厉而直接,采取有效遏制策略,确保偏离行为切实能够得到矫正。有效遏制策略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及时处置。不论是潜在的偏离行为还是现实的偏离行为,FCA都强调对风险处置的及时性,特别是对出现危害并正在蔓延的行为风险,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干预措施,遏制风险扩散的势头。在坚持“消费者适当责任”的前提下,确保消费者的损失及时得到补偿,金融机构出现偏离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得到及时分析和控制;二是严厉处置。FCA指出,与FSA相比,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诚信的偏离行为将保持更低的容忍度,对有过错的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包括刑事责任在内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使其为自身行为过错付出更大的代价;三是公开处置。与FSA不同,《金融服务法案(2012)》赋予了FCA公开处置信息的权力,授权FCA从启动采取强制措施程序开始就向全社会公开,直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惩处结束,使出现偏离行为的金融机构在接受民事甚至刑事处罚的同时,接受市场纪律的约束,最终回归到正常行为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FSA.Journey to the FCA.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publication:25.
[2] Allen & Overy. 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An overview. 1 April 2013:17.
[3] FSA.The FSA's risk-assessmetn framework.The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2006:13.
[4] FCA. The FCA's Approach to Supervision for C1 groups,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March 2014:8.
基金项目:天津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天津市民营企业协同创新能力提升路径”(项目号:TJGL13-028)。
关键词:分业监管;统一监管;宏观审慎;信息协调机制;国际合作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evolution, integrating with the objective environment function of the present stage of supervise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ystem, and on this basis, combining with our country and the world situation in China is put forwar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supervised; Unified supervision; Macro cautiously; Informati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现阶段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采取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的模式,结合我国客观环境,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模式是相符合的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仍是以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和健全程度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角度还是从金融业务角度来看,分业式的经营模式特征都是很明显的。
2.成本收益角度看,我国现阶段的分业监管体制是有经济效率的
体制变迁的成本是隐形的、巨大的。我国现阶段“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格局是经过改革形成的,且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如果现阶段转变为统一监管体制,会造成监管与经营的脱节。
3.基本适应金融发展和监管目标的调整。
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特征明显,目前大环境下,世界经济前景黯淡,我国金融业要稳步向前发展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目标为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也符合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基调。
二、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现阶段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发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环节。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利改汇改以促进我国发展与国际接轨,发展市场主导型的完善金融市场,在宏观审慎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趋势下,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特征不断凸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需不断发展完善。
1.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将向着统一监管模式迈进,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首先,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受经济模式制约,金融监管体制将向着统一监管迈进,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2.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1)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协调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防止监管重复和监管疏漏,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标准,达到监管责任明确,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
(2)与中央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我国中央银行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行宏观调控为主要职责,这需要金融市场的全面的及时的信息,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要和中央银行保持信息相同以正确把握我国国情与金融业发展方向,及时实时调整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以更好的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3)赋予金融监管委员会以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弥补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系统性金融风险无人来管的缺陷和不足,使其在金融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3.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在于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都纳入监管范畴,即把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避免金融机构负面作用的冲击和蔓延带来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央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强调了宏观审慎在各方面的重要性。由此,树立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加强逆周期监管政策体系建设,稳步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势在必行。
4.拓展监管视野,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全球性的一体化市场,金融风险也突破国界,其全球性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明显,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流,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稳定全球金融市场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丁建臣.金融监管教程[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2]施天涛.商法学(第三版)[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关键词: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金融监管改革框架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美联储
一、监管体制改革背景及原因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具有“危机指向”的历史特征。从20 世纪初的货币危机、1929- 1939年的大萧条、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危机及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海外市场的竞争冲击,在晚近百年来的历史时空里,这些事件促成了为应对这些危机和市场变化而构建的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呈现出一种“碎片式”的特征。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2006年底又重新成为热议话题,由于次贷危机的逐步爆发并扩大,有四份比较鲜明的建议,分别来自Glenn Hubbard 和John Thornton(2006);Michael Bloomberg和Charles Schumer(2007);USCC(2007);FSR(2007),四个建议反映了当时美国监管体制的如下两点缺陷:陈旧、严格、束缚:美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由于上世纪30年代建立并且无大幅修改的监管框架而束缚,并且在2001年前后安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颁布的为监管欺诈公司以及证劵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监管环境和法律法规严格,而且让人难以无法揣摩使美国市场公开发行股票(IPO)下降,美国资本市场竞争力遭受挑战,外国对美国资本市场望而生畏。目标多元、易冲突的结构性缺陷:“碎片式”特征纵向上表现为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重监管,在横向上则体现为各专业机构的分业监管,是一种典型的“多边监管”。FSR的“美国金融竞争力的蓝图”分析了产生一系列监管冲突、监管套利的原因,联邦和州监管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产生的想法不一就容易发生冲突,严重影响到了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竞争时的实力,使其竞争力处于弱势地位。美国在实行新资本协议比欧洲国家迟两年时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现代金融监管改革历程。
二、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
为了增强监管的灵活性,放松过细的监管规则,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较为复杂、严格的《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该蓝图针对上述的两个缺陷中,关于缺乏有效竞争缺陷,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建、更好的管理金融风险。
在长达218页的蓝图中,提出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目标改革:短期目标主要是针对次贷危机中美国住房抵押金融市场监管缺失,除了强化对金融监管系统的风险监测力度,还要注意对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前面的保护,实现金融与市场的完美结合,提高美国金融市场在国际上市场的竞争地位,还赋予了Federal Reserve system监管权力,对其他不从事银行工作的机构进行实地监管,当信贸市场出现停顿贸易危机时,对于银行开放的具有流动性业务的“贴现窗口”联邦储备银行利用上调贴现率来规范了这一借款现象行为,保障了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最后为了实现高低押贷款过程中信息的公平性、安全性,以及加强联邦法律机构在进行房贷时运用法律的规范性力度,《改革蓝图》提出了预制这一现象的组织。在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中期,实现了美国金融管制体系的不重复性,加大了金融体系管制在市场上实施的可靠性。由于抵押金融市场竞争激烈,发展迅速,储蓄章程(Thrift Charter)显得十分陈旧,予以废除,纳入国民银行章程,根据联邦对存款的保护以及监督来对保险业制定规章。构建最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一个比较长远的奋斗历程,这就需要增强美国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提升美国在金融界的地位,体现在设立的三个不同的监管当局:Market Stablility Regulator(市场稳定监管部门);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审慎金融监管部门);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商业行为监管部门),三部分的建立使金融领域中的市场监管较为严格,交易所获的信息完全,商业之间的经营有条不紊,充分体现出了其公正、公平性。
由于对其的重视,G20峰会即将召开以及迎接金融危机冲击、增强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在蓝图的长期目标——即对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基础上,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以及在随后3个月后出台的奥巴马政府公布的“金融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这是自1932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仅次于2010年《金融改革法案》的出台)奥巴马政府在次贷危机中所提出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根据不同的机构所做出来的方针政策都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显得结构不完整。从监管机构的重新定义和职能分配来看FRR,我们不难发现这次改革有两大核心内容,一方面是将美联储打造成一个“超级监管者”,另一方面是要在消费者金融体系上建立安保机构,使其在监管机构上具有一定的地位,拥有能超越美国联邦储蓄的监管权力。FRR政策可总结出几点监制管理方向,一方面是加大美国联邦储蓄的监控范围,对所有可能构成金融危机的机构都要进行监管,甚至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能放过,增强其监管的力度;然后就是对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例如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在商业经营方面要求严格遵守行业行为标准,商业产品制作要做到安全,无欺骗,监管严惩非法金融机构;再者就是监管部门的建立,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实现部门与部门的相互协调来对银行进行监管,再建立一个银行专属的监管机构,只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两个部门相互依靠,相互互补,对美国如今的组织进行缺陷上的弥补;最后就是加强政府在金融危机上的使用权力,使政府在遇到金融危机时可以独自策划危机处理方案,提高财政部门的决策地位,废除旧体制在金融危机上的使用,全面提高金融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干预能力,使政府能独立决策,自主运用反危机政策工具,使财政部在反危机中拥有比美联储更高的决策地位。美国金融监管此次改革后框架图(如图1)
从FRR中可以发现,美国监管体制改革虽然是以美联储为“中枢神经”,赋予美联储极大的权利,跨行业监管机构,但是始终是由奥巴马政府财政部制衡,变成了一个整体的监管当局。很显然,FRR的改革方案一定会带来很多不同意见的讨论,储蓄银行是否应该授予美国联邦过高的监管权力以及过分监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是其议论的对象。次贷危机的发生,部分原因归结于银行采用的低利润制度,使美联储没有实际经济的支撑,造成房地产的破产,引发了全球的金融危机。美联储在监管上不能行使好自己的本职,现如今更加过度授权,央行的独立性将会被剥夺,容易构成通货膨胀,会对美联储的低通胀构成威胁。2010年6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通过,核心内容仍然是延续奥巴马政府白皮书的政策,并限制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交易高风险产品,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过大,但是也对白皮书以及蓝图都协调了监管权限,例如:美联储的监管权限有所调整,加强了对美联储权力的监督和审计。另外美国金融监管机制也进行了改革:新设了四个金融监管机构;为表1所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其中包括对《银行控股公司法》(BHCA)修订,授予美联储system risk regulator(系统性风险者)权力,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Tier IFHC)制定规则、标准;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三、美国监管体系改革简析
《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个突破,说明了其机构的监管在进行一个很大的转变,行为规则逐渐走向监管目标的导向,监管系统设置细到业务服务理念上,对监管体制进行一个全新的认识。在改革蓝图中美联储监管权力的合并是其最明显的一个特点,使美联储具有跨业监管的权力,加强了美国政府重视对监管重叠改善的意识。
在我看来,金融监管改革一系列的计划是三方博弈的结果,这三方分别来自奥巴马政府、学界,私人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得到重大改变的部分一方面是美联储方面:虽然说在监管方面美联邦赋予的权利比较大,其监控范围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美联邦在消费者保护上所制定方针意味着其某些权力就不能再使用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要及时对美联邦出现的状况提供资金,要经过财务部的同意,这样美联邦的独立性将会被损害。对其监管权力扩大同时又紧缩,说明了在次贷危机后,人们对美联储丧失了一部分信心,但又不能在某种程度上的依赖美联储的矛盾心情,美国的监管改革虽然仅经历时间不长,但确有实效,在联邦体制下,美国现行的监管体系虽错综复杂,但原存在于其结构中的缺陷——目标重叠以及严格束缚,都得到了改善。美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还需跟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继续改进。
参考文献:
[1]包明友.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路线解析[J].中国金融,2009
[2]陈斌彬.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述评——多边监管抑或统一监管[J]法商研究,2010
[3]张岳.浅谈金融危机对金融创新监管的启示[J].中国学术期刊,2009
[4]全先银,闫小娜.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
[5]王松奇.矫正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公共失灵——简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J].中国学术期刊,2009
[6]陈柳钦.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循序渐进[J].武汉金融,2010
[7]祁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程、内容、影响和借鉴[J].金融发展评论,2010
[8]毕吉耀.重塑美国金融监管体系[J].中国金融,2009
[9]刘喆.中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对比分析[J]中国市场,2011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资本市场自由化、金融创新加速化和金融机构集聚化为序曲的金融全球化乐章快速奏响。这一时期的理论则更加注重金融监管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中,事后研究在其中占主导地位。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更侧重于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金融体系的未来安全保障问题,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超越。此外,相比以前的理论,这个阶段通过强调“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优点,进而寻求政府与市场的优势互补,完善金融体系监管,这是在传统理论基础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公共利益理论
1.负外部性规制理论
负外部性规制理论源于金融监管的负外部效应而形成的。其核心内容是:当金融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素时,依赖自律管理的金融机构在自由竞争环境下存在负外部效应,因此,政府采取措施,克服外部效应相对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等是必不可少的。换句话说,导致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由于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实施恰当金融监管控制负外部效应。拉尔夫·乔治·霍特里,引起经济波动的其他原因是次要的,可以利用货币手段控制其波动。中央银行应使用信贷管理,控制信贷动荡促进经济稳定,并提出了一些补救手段,如央行的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手段。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认为资本的边际效率循环变化导致是导致经济周期的主要原因。一个典型危机,加息可能只是诱因,而资本的边际效率的突然下降才是主因。危机不仅仅是过度投资以及投资环境不稳定的问题,因此,对于市场失灵,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弥补其失灵带来的不足,这种政府干预在金融领域表现为对金融活动的规制。同时,加尔布雷思进一步指出,自由放任的政策是不合时宜的,这个时代最需要的是调节和规制。
2.公共产品规制理论
公共产品拥有的两大特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金融体系提供的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产品,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搭便车”是公共产品面对的主要问题。个体理性和集体的非理性会导致“挤提”的传染性,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违背审慎经营原则,会导致金融系统蕴藏过高风险。金融体系的这种独特性质,需要一个拥有超然利益、独立和权威的宏观管理者对各个金融机构及其关联系统实行规制,保持稳定的金融产品供应。公共产品规制理论强调,对市场约束条件下金融系统,政府应对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运用各种规制手段进行约束,规避金融系统的集体非理性,以确保相关金融产品的稳健,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确保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通过金融规制实现金融产品良性供给和金融系统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三、金融脆弱性理论
1.金融不稳定假说
该假说认为,由于信用创造机构和借款人本身特征,导致金融体系产生了天然的内在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特征。Minskey认为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金融自身内在特征与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密切相关,从而金融自身的内在不稳定性成为导致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Minskey承认银行危机和经济运行周期变化的内生性,并且该周期变化受到市场自我调节的约束,政府干预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银行的脆弱性和危机发生。
2.银行挤提理论
挤提也被称为银行挤兑,储户集中大量提取存款,并随之产生一种突然、集中和灾难性的危机。消费者对银行的支付能力失去信心,大量从银行提取现金,往往以银行不能取款等谣言为诱因,使银行储户产生恐慌,并恐慌性取款蔓延成“银行挤提”。银行是经营信用的,不会保持所有的现金在手,只保留一定比例现金,所以出现银行挤提,银行会有相继倒闭的危险。同时,金融系统本身和挤提具有高度传染性,一旦发生“银行挤提”,如果不采取及时措施,往往会导致更大的挤提,甚至可能导致金融风暴。戴蒙德等在分析了商业存在的内在不稳定后,提出了银行的D-D模型,用以研究金融市场有可能存在的多重均衡。D-D模型得出了信息不对称是银行遭遇挤提的主要原因这一结论,并进而认为商业银行遭遇挤提会对实体经济带来严重影响。他们据此认为,对脆弱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管非常主要。而监管的重点则是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即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与对称性,以使全社会对经济和金融体系更具信心。
四、金融监管失灵理论
1.管制供求理论
管制供求理论是施蒂格勒提出的,他继承了集团利益理论的核心内容,他赞同政府金融监管以自己以及利益集团利益为重心而不是公共利益的观点,然后利用供求关系理论来研究了金融监管效率的问题,从而形成了管制供求理论。他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其拥有的各种监管资源调整各方利益从而可以实现对一个行业调控,主要监管手段包括:新竞争者进入的控制、配套产品生产干预(比如替代品和补充品)、价格管制与货币补贴等。对于金融行业来说,这些因素主要是市场对于业务活动的限制、利率的上限规定以及市场准入管制等因素。首先,供给方面,由于利益集团的存在,因此,政府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不是首先考虑社会利益,而是使利益集团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执行工作时就会为了自身利益选择产品供给,因此,就会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低下。另外,波斯纳曾指出,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管时,他们是建立在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基础之上的,这样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会遭受损害。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监管不仅可以为被监管者带来利益,还需要消耗一定的监管成本。随着理论的发展,由于缺少明确的监管方式界定以及评判标准,管制供求理论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2.管制寻租理论
管制寻租理论是对金融监管范围内寻租行为的一种解释。寻租理论是由克鲁格提出来的,他认为政府部门通过利用政治工具,利用政治特权,获得了资源的拥有权,在损害了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使自己的收益大于租金。寻租行为对于社会是一种有害行为,其不仅不能增加社会财富,而且还会使社会资源减少,进而造成整个社会福利降低。不论在其他行业还是金融监管行业,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都是存在的,因此,政府寻租行为也必然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管制寻租理论认为,政府部门对于金融监管的管制,不但没能更好的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反而创造了更多的寻租机会,因此,市场的竞争机制更加不完全,有失公正。所以,在寻租行为盛行的环境下,企图利用政府来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是不现实的,反而会使得金融行业市场秩序混乱,导致更多的不公正现象发生。因此,在该理论框架下,政府部门应该对金融行业放松监管,从而避免大量的寻租现象。
以上理论说明监管存在与市场调节同样的失灵性,所以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且与公众利益的维护相比,金融监管更在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功能监管理论
功能监管理论认为应当根据金融体系的功能来设计不同金融监管体制,它要求对从事同种金融活动的中介使用同种法规。莫顿(Merton)、鲍迪(Bodie)等指出,相对于金融机构组织结构,金融功能更稳定。金融机构组织形式与功能变化相适应,金融机构之间的创新和竞争将最终会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功能。基于对金融中介功能概念的深入理解,他们认为基于功能监管的金融体系要比基于机构监管的金融体系更有利于政府监管。功能监管强调以功能来架设组织结构,功能的稳定性和相似性,特别是金融体系在本质上其基本功能具备同一性,从而政府在应对机构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制度时,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更好应对国内与国际金融变化。相对于金融服务可随竞争形式而发生相应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却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根据功能而制定和实施的监管法规更稳定与高效,并且可以降低机构“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五、总结
金融监管的效用存在阶段性特征,对应着特定时期的金融发展需求。金融监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不同时期的金融发展,要适时调整金融监管力度。比如,在经济过热时,强化型监管比较有效;在经济低迷时,效用较低,甚至是负效用。行为金融学、信息经济学和复杂学科的金融监管理论都是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些理论突破了传统经济学中关于信息充分和理性经济人等假设前提,从而更加符合当前实际运行中的宏观经济,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和流程再造来解决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符合金融监管改革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趋势 监管改革措施
金融监管是金融类监督与管理的统称。是政府通过特定金融机构对金融交易的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与限制。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范行为。
一、国外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一)监管目标由单一安全向兼顾效率过渡
在1970年,金融监督管理的举措关注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方面。各国已经建立了安全有效的金融网,在很多方面施加严格的利率限制、市场准入规则、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在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导致了一些限制性措施就已经名存实亡了,不再具有效力。同时,所有国家开始进行改革,采取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监管的政策。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目的为了促进金融业的效率的提升和竞争力的增强;日本的金融监管改革,他们的首要任务是设立新的金融服务机构,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活力、公正和效率、安全性。
(二)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
近年来,随着各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和自由化不断加深,金融制度“趋同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各国逐渐认识到金融监管体系对监管效率、监管成本和监管责任的水平分工的重大影响,金融监管体制逐渐从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的道路。目前,许多国家监管体系进行了对自己国家的有效改革,但总的趋势从一些混业监管分业监管或完全混合与行业监管模式的转变。
(三)金融监管方式的改变
金融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的合规性转化为监督并举的监管方法,侧重于事后的处罚、赔偿,容易导致被监管者的抵触情绪,特别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使得监管当局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于是出现了监管的标准化模式。
(四)国际间合作不断加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对外公布《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到1997年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及至1999年6月关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的,都可以显示该委员会对银行监管业务的重视。虽然这些协议在原则上在世界范围内不具备很强的,但是由于其适应全球银行监管的实际需要,已经被广泛的接受和采用,国际银行业和国家的监管当局都有所采用。
二、中国金融监管问题
(一)忽视系统性风险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实施的是合规性金融监管,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去追求安全性和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风险监管的内容不全面,传统的银行监管重复存贷业务,对其他金融创新的业务不重视,风险监管中偏重于信用风险而对银行经营中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重视却不够,强调监管流动性资产与资产充足率及其他方面,重点评估银行经营的结果,而忽视银行的盈利能力,管理能力与发展前景,以结合客户及其他指标进行考核;二是银行监管当局过度关心银行风险状况,却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的办法与能力监管不充分。
(二)忽视对金融服务消费者的保护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一般都是被放松管制的机构,同时,忽略了强大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最终加速了一系列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具体表现在:第一,立法方面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监管方式的具体设置;第二,在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解决机制的相对缺失;第三,金融业自律组织没有对消费者保护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我国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虽然已经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机制监管不健全等方面因素,这些自律性组织的功能并没有得到良性发挥,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也很有限。
(三)缺乏金融创新
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我国的监管模式还是刚性的、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相比,片面地强调加强监管,限制了金融市场创新,特别是缺乏原始创新的能力,这是很难满足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也导致金融产品服务高度同质化等问题。国内金融监管机构更多地采取对立和压制的形式,给一些金融机构粗陋地贴上违规经营的标签就可以了。监管者对金融创新和违规经营的区分不清晰。
(四)金融监管的法规尚不完善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监管法规不够健全,有是还含糊不清、重复,差距问题依然明显,监管当局的一系列繁琐的工作程序,严重损害其营运效率,提高金融机构实施的成本。在一些发达国家,尽管风险控制责任和监管部门转移到金融机构自身的监督,但中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在过渡时期,该系统尚未发育完全过渡到直接监察风险监管是不太现实的,但我们要逐渐淡出调控的行政色彩,改进金融监管和法律支持体系,尽快过渡到使用标准化比率是指依法监督。
我国金融业需要克服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实现金融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伴随全球金融市场快速发展,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衍生产品的产业链,隐藏于金融风险新形势下预防和监督金融危机是越来越难了。我们应该认识到,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应该坚信监管部门的能力已经得到了大幅提高,防范风险和处理危机的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监管经验日益丰富,中国应该抓住机遇,加快推进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宿淑玲.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广东: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3~5.
[2]齐萌.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北京:经济纵横,2012(9),2~3.
[3]许菁.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之借鉴.甘肃:科技纵横,2006,1~3.
[4]张杨.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启示.金融经济(理论版),2010(7),7~10.
[5]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Financial Inspection Rating System [EB/OL] .February 2007.
一、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路理念相同。金融业务的融合,使得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难以准确实施。所以,各国都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重新整合,以改变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能力分散、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监管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并通过建立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监管体制,协调不同金融行业、部门的监管,达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二、实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都设置了新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则蜕变为只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保持国内货币稳定及在金融监管局的部分高层代表权。英国财政分担了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的确定和金融立法的责任。
三、加强了存款保险制度,并重新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监管权力。如在英国标志着统一金融监管制度正式建立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正式生效以后,原有的对于投资、存款和保险业务的补偿计划将由“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所替代。如果金融机构违约,“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将是零售客户寻求补偿的惟一渠道。它和原来的金融服务补偿安排相比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申请补偿人的资格条件的变化,二是对存款和一般保险的补偿限额有所提高。申请补偿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不会因为获得补偿而得到额外的好处。金融监管局还建议提高补偿的限额和对存款、非法定保险的补偿比例。这一改变主要是为了提高对那些最不富裕人群的保护程度。新计划显著改善了对普通消费者和小企业的保障,符合金融服务局提高市场信心和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定目标。
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一、支持集中监管的观点
(一)有利于实现一致性监管,减少监管套利。上世纪80年代兴起至今的金融创新活动,对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是伴随着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应用,通过对传统金融基础资产和衍生产品的复制、捆绑、分拆和重新包装组合,银行、保险和证券各金融产品间的界线日益模糊,而对风险的定价这一所有产品的共性则被不断彰显。在此情况下,传统基于机构类型而不是风险类型的分散监管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管政策不一致性,由此产生的监管套利活动对监管有效性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二)有利于对金融集团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目前,多数国家或地区金融系统开始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通过复杂的内部交易,集团内各个金融部门形成了一个利益休戚相关的共同体,集中或合并监管成为金融集团监管的基本方法。在以金融集团为主体混业经营方式下,集中监管有利于增强各行业监管的协调与沟通,更好地理解金融集团业务交叉的本质,更好地制定金融集团的风险管理政策,从而减少监管盲区、提高金融集团合并监管的有效性。而且,从整个金融系统看,集中监管能更好地理解和监督不同金融机构在各市场的风险转移情况,更好地评估各种变化对宏观金融体系的影响,从而更好地调整或完善金融监管政策。
(三)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监管时滞。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最及时、最完整地获取整个金融系统的信息,并通过内部各部门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出快速反应,从而减少监管政策的内部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提高监管效率。
(四)有利于强化监管部门责任。良好的外部监管问责、充分发挥市场纪律约束作用对建立监管机构履职硬约束至关重要,是监管治理的基本内容。但在不完全契约下分散监管产生的监管盲区,经常导致监管责任不清、责任推诿等问题,难以有效实施外部问责。集中监管将监管权力赋予一个机构,有利于增强外部问责的刚性,这对于改善当前的监管治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五)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集中监管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共用服务基础设施以及高效的内部架构,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同时,集中监管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上报,降低管理成本,并节约监管成本。
二、反对集中监管的观点
(一)实现一致性监管还存在困难和挑战。集中监管的前提是,将所有同质性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内。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存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管理上的难题,很难将所有同质性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内,并对其实施统一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流程。而将金融监管活动简单叠加在一起的集中监管只能流于形式,同时还会造成监管套利已经得到有效制约的错觉。况且,监管当局在建立统一监管框架时,必须考虑不同金融业务本身的特点,要取得两者之间的平衡,存在很大困难和压力。
(二)集中监管可能加剧监管目标的冲突。监管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金融稳定、投资者保护与市场诚信。在集中监管机制下,约束机制弱化使得监管部门具备为了一方面的利益而牺牲其他监管目标的便利,从而导致这些监管目标在一定情况下产生冲突。例如,在投资者保护目标下,监管机构往往会姑息问题机构,从而在长期内损害金融稳定。
(三)集中监管不是解决沟通与协作问题的唯一方式。对集中监管的另一个有力的反驳理由是,通过在各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高效紧密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的及时、完整共享,同样可以完成对金融集团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而不一定必须借助集中监管的形式。不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可以有效替代集中监管的部分功能。目前,各国乃至全球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的包括由银行(BIS)、证券(IOSCO)与保险部门(IAIS)组成的联合论坛在内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对解决跨市场风险监管问题就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
(四)集中监管的规模与范围经济不明显。研究表明,集中监管的规模与范围经济并不明显。目前,只有FSA等极少的监管机构认为集中监管减少了他们的运营成本。集中监管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与一国的金融总量密不可分,集中监管更可能是一国金融业高度发达或一国金融总量较小下的产物。
(五)庞大的集权机构不利于良好监管治理结构的形成。集中监管一般是将原来的分业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庞大的监管机构。这一庞大的金融业集中监管机构可能形成监管集权,一方面可能加剧监管信息的不透明,使外部监督约束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使工作流程过于官僚化,不能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做出反应,或将延长监管时滞。
三、我国金融业监管治理体制的选择
Martínez&Rose(2003)通过跨国抽样分析认为监管治理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金融监管模式,只有结合一国的金融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水平建立的监管治理体制才是最有效的。根据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产业发展趋势和水平,分业监管应当是我国目前比较理想的监管治理体制选择。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结构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国内银行业“一业独大”的特征十分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建立集中监管体制,一方面容易导致某一部门监管在整个机构中占优势,例如银行监管部门可能拥有最多的职员和资源,使得机构整合可能演变为银行监管机构“收购”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过程,从而造成非银行金融部门监管的倒退。另一方面,容易加剧现有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业发展的更加不平衡。监管治理体制科学与否的最终评判标准应是该种监管模式在实现监管目标方面体现的效率。实践中,Freshfields(2003)的一项调查表明,全球实施完全集中监管的国家占比仅为29%,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占比为38%,处于两者之间监管模式的国家占比为30%.由此可见,监管治理体制应当建立在各国金融产业发展的现实水平基础上。
(二)金融业综合经营刚刚起步且具有较强的血统性。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具有很强的血统特征。大多数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还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投资新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渠道的考虑。除此之外的金融综合经营,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融合程度上都很低。因此,对我国金融综合经营业务的监管,完全漠视“路径依赖”的思路并不“经济”,完全漠视综合经营金融集团“血统性”的思路也并不“科学”。因此,当前我们更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主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
(三)监管机构“才分即合”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与效率损失。监管治理体制从一种模式转向另外一种模式,必须进行机构整合以及与机构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修订,这使得该机构至少在最初运转的几年难以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成立一个新机构面临的不确定性还可能造成一些有经验人才的流失和士气低落。另外,机构内部管理的整合难度也不容忽视。如果从分散监管体制转向集中监管体制,整合前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定位与监管文化,一些IT和数据库等基础设施也存在差别。一份调查统计显示,完成机构整合至少平均需要1~2年的时间。2003年,我国才最终确立了分业监管的格局,仅仅是法律文书的修订直到今天也没有彻底完成,我们应该珍惜这刚刚建立起来的稳定局面,避免短期内再次经受机构整合的阵痛,这也有利于维护监管机构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四、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管治理体制的建议
尽管我们当前应维持分业监管的基本格局,但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日益明显和规模不断扩大,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治理体制,重点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北京签订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从本质上看,这种机制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