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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价值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7 17:41:5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社会治理的价值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社会治理的价值

第1篇

关键词:社会危机;治理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9-0057-05

著名学者约瑟夫·熊彼得曾说,社会发展的过程必然包涵着“建设性破坏”,我国社会结构调整的阵痛和各种潜在危机正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这一表现,社会体制转型本身具有的社会振荡容易与其产生共振,从而导致利益调整难以到位,各种危机状况频发。从某种意义上说,危机在促发社会结构调整的同时,也实现着社会的价值变迁。不同的价值观背景下,政府与社会应对危机的理念与范式往往各异。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规避与化解危机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

一、社会危机治理的价值分析框架

危机治理是现代社会的常性概念。人们对于社会危机的关注,源于危机对于社会生活的破坏和对既有秩序的冲击,社会危机可以影响人们的生存状态和行为方式,并通过极端的方式促进社会治理的完善。现代社会频发的危机,推动了人们对于社会危机的科学认知,并逐渐使之成为发展中的人类社会的常性方式。因此在社会危机层面提出治理概念,应该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显然,危机治理理念的确立,是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的。治理视野下,实现公共利益不仅仅是官方单向度的责任,政府、市场、公民社会都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主体,即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等共同构成的社会危机治理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危机治理网络体系框架

如图1所示,社会危机治理的价值分析框架是一种典型的多元治理结构,在博兰尼关于“多中心性”概念的解释中,他认为,主体间的链接关系构成一个六边形,框架上各顶点的相互移动即形成了“多中心秩序”,各主体在这种秩序下追求一种静态的平衡。显然,这种交互式网络没有单一的中心,而是由治理的多元主体构成网络的结点,每个结点之间都是互通的,并且这种互通也是双向的。

当然,这种结构并非僵硬不变,而是具有特殊弹性。我们形象地将社会危机治理网络看成是一个六边形,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公众、社区和媒体这些主体分别处于这个六边形的各顶点上。在内部因素制约或外部压力施加的情况下,六边形架构可以向横向、纵向、斜向拉伸。尽管处于中心位置的公共利益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但是各主体之间仍然同时存在着某种私利关系,并都希望自己能够成为最大受益方。另一方面,危机治理的网络结构下复合主体所呈现出的互动态势使得每一合作方都能够在信息传输与接收、决策制定与执行、权力的分配与平衡的过程中做出相应的回应或调整,从而在不同需求的指引下实现多边形结构框架的适度回倾。这种危机态势下的网络型权力结构及其弹性使得网络型权力结构更为平衡、更为合理。

(一)治理的起点:政府角色的定位

多元治理理论趋向于将政府的角色定位为中介者,即制定多元治理制度中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和便利。政府作为社会危机治理中最主要的角色,直接承担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社会管制等强制性权力,消除与缓解导致社会危机产生的因素和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基本价值。

(二)治理的平衡点:公共利益

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公众、媒体与社区都有自身的发展动向,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它们的利益并非完全背离,而是有着固定的交叉点,这个交叉点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目标诉求在社会危机治理中具体体现为共建社会良性秩序并实现利益均沾,这样的公共诉求具有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和公平性。它是多元主体网络化治理得以运作的内在动力与支撑点。当然,要实现多元利益的均衡协调,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政府要将利益冲突控制在体制内解决,使各种利益诉求都能够上升到利益协商和对话的平台,其他主体也应当建立起公共利益诉求的收集机制,完成公共利益现实化、具体化的过程。

(三)治理的实质:均衡分权

治理的核心理念就是将原本过度集中的权力进行相对分散的排布,治理的权力中心不再单一,而是由复合主体通过权力的分配及组织体制的构建来实现对公共职能的重新定位。只有均衡的分权才是多元治理的实质所在。罗伯特·贝内特认为:“多中心”治理要求的分权化指的是不同层级政府部门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将相关权力、责任向市场与公民社会转移的过程,表现为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关系结构。这种多元治理理念下的分权化就是要求政府在危机治理的过程中综合考虑治理主体的比较优势、各主体应对危机及治理的能力及效率、危机事件的紧急性、影响力及辐射范围等因素的基础上向体制外放权,并通过各主体合力的发挥建立权力分配的均衡架构。毫无疑问,均衡分权的网络治理结构不仅能够强化公民的责任及自我服务意识,而且还能拓展社会组织活动的空间;不仅可以促进非政府组织的繁荣与发展,而且还能够建立起政府与公民之间、利益集团之间多元化的、战略性的合作关系。

第2篇

关键词:社会交换理论;核心价值观;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1-0234-02

党的十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首次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概念。

针对这两个论题,学术界分别从不同视角出发,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通过CNKI检索发现:学术界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探索“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相对薄弱。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可归纳:第一,凝练与建构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方法论探讨(寇东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3;左亚文《理论月刊》2013;韩震《红旗文稿》2012)。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概括(田心铭《红旗文稿》2012;梅荣政《红旗文稿》2012)。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诠释(陈先达《与现实》2011;王学俭《理论探讨》2013;韩震《红旗文稿》2012)。第四,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仰的路径探索(范玉刚《湖南社会科学》2013;周文彰《前线》2013;施惠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

纵观国内成果,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研究层面。而从社会学出发,探索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治理的研究不足。龚群《以社会有机体论为基础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红旗文稿》2012)借鉴社会学理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概括做了方法论探索;这对本论题所要开展的跨学科研究有一定启示意义。但是其文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与内涵研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功能的分析相对不足。韩冬雪《政治合法性视域下的中国社会管理内涵探究》(《理论探讨》2013)则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中直接论及了社会治理问题,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与价值追求,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认同的具体化路径与方法,而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功能研究相对不足。这都为当前的研究预留了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空间。

其实,对于社会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西方社会交换理论学派对此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借鉴社会交换理论学派的研究成果,明晰社会核心价值观在推进社会治理实践中的作用对于当前推进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代化治理型的社会管理与传统的“统治”型的社会管理存在本质区别。社会治理中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不再仅限于政府和国家。如皮埃尔・塞纳克伦斯指出的:“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1]。社会治理的主体呈多元化,打破了国家和政府对公共管理权的垄断,他们只是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众多权力中的一个,多元治理主体集体行动的“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和支配,而是协调”[1]。社会治理的协商性民主取代了统治下的强制性规范。社会治理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治理的民主化趋势直接决定了公权力运行向度的改变。“统治”是国家和政府依靠自身的政治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强力推行自上而下单向度“硬”管理。社会“治理”则是多元化主体(国家、社会、个人)在协商性民主的平等互动中采取合作的方式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软”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民主协商、平等合作成为现代社会治理最显著的特征。但是在现代化转型期,身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中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基于民主协商的多方利益博弈如何以最低的谈判成本和最高效的方式达成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共识,成为社会治理的所面临关键问题。

第3篇

关 键 词:体育管理;体育社会组织;教育意蕴;生命价值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6)05-0050-05

Abstract: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is a special form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 educational existence that promotes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also a life existence that potentially contains profound educational value. However, dominated and restricted by utilitarian, formalistic and authoritarian value orientation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is dissimilating, deviating from the tenets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the behaviors of some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drifting away from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the educational significance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s totally obscured. All of these have put forward an all new deman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and the authors hope that a mode of governance, which bases its foundation on caring for life, its focus on cultural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and its core on flexible guidance, will be establishe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Key words: sports management;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educational implication;life value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是规范与自由的内在统一:规范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首要任务,因为无规矩不成方圆,而自由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内在诉求,因为规范的目的是追求个体生命的无限自由。为人的生命自由的实现提供可能和搭建平台,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本体性价值取向。具体而言,关注人的身体自由、生存自由和幸福生活,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目标指向和行动抉择。然而,当下的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行动”或是体育社会组织“研究”,似乎都是以“组织发展”为假设主体,表现为“为治理而治理”和“为研究而研究”,遗弃了对“个体生命”这一维度的考量。不少体育社会组织正沦落为经济组织或行政机构的附庸,忽视甚至无视体育社会组织的教育意蕴和生命价值。因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应重拾其生命操守、捍卫其生命品性,并建立以人的发展为最高宗旨的治理模式,全面实现人的意义与价值。

1 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

1.1 体育社会组织的一般内涵

探寻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必须以“社会组织”为起点或原点。所谓“社会组织”,通常用以概称在社会转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所自发创建的,在一定水平上具有自主性、志愿性、组织性、民间性、互益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1]。一般来说,社会组织类似于英文中的“公民社会组织”(CSO),常被称之为“非营利组织(NPO)”或“非政府组织”(NGO)。当然,我国的社会组织虽与上述诸多名称的组织同属一类,但由于社会转型期的国情所致,无论是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还是成员主体权利和组织生发缘由上,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样,作为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体育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同脉共生,其内涵和外延也颇具中国韵味并处于变化发展之中。20世纪80年代,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指伴随改革开放洪流而生的体育社会团体,虽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但又往往依附于政府部门而存在。9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改革的加快和相关法规的颁布,体育社会组织开始呈现出多元格局,并凸显浓重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特征。21世纪的今天,体育社会组织已发展成为包括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发性体育组织等以发展群众体育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2 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

上述阐释可知,体育社会组织是一个既普通又特殊的概念。谓其普通,是因为这是一个存在于人们常识中的名称。谓其特殊,是因为它是一个具有特殊本质属性的组织。就本质而言,体育社会组织必须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三大属性:(1)体育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部门,它在治理结构上不像政府部门是自上而下的,而是民主治理、自主决策和公开透明的具有非垄断的市场竞争性的开放组织或独立实体。(2)体育社会组织区别于企业组织,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成员更不能以任何理由私分和转移组织活动所获的利润以及组织终止时的资产[2]。(3)体育社会组织的存续和发展离不开社会资源的支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具有较强的公益导向(利他性),同时它的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各界的问责和监督。事实上,不同类型体育社会组织本质属性的表现和程度都不尽相同,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不同时期更是如此。它们有的突出非政府性而存在(自发性体育组织),有的超越非营利性而存在(体育民非单位),有的强调与社会资源的紧密互动(体育基金会),甚至有的游离于政府性与非政府性之间而存在(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徘徊于营利性与非营利之间而存在等等。但是否具备上述这3个属性,是鉴别包括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任何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尺度。

1.3 体育社会组织的表现形式

体育社会组织的定义和本质属性,决定其领域和范围极为广泛,规模和形式极为复杂,因而业界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也是各有见地。例如,从组织构成上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体育组织;根据组织性质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体育组织,按政社关系分为官办、合作和民办的体育组织,根据依法登记的形式分为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和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上述分类,虽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但随着社会治理创新改革的逐步深入,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必将出现调整。因为这些分类缺乏法理依据和内部同质性,致使“体育民非”无法定义、草根组织没有归属。因此,出台统一的立法,科学划分体育社会组织,是当务之急的大事,也是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和理性诉求。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标准是多元的,每一种分类标准或许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认为从法人的角度进行分类是根本性的,因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无外乎表现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式。其中,“法人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它们以体育基金会、单项体育协会和体育民非单位等形式存在,各自有着合法身份,因而具有典型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非法人组织”是公民自发组建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它们以草根体育兴趣协会、城乡基层健身组织、网络体育组织等形式存在,各自缺乏合法身份,因而具有显著的民间自由主义特征。

2 体育社会组织存在的价值

2.1 体育社会组织的独有生命特质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潜藏着一种独有的生命特质。这种存在是一种自由性的存在,是一种创造性的存在,是一种选择性的存在,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特的生命存在,不只是局限于组织本身生命的,它还服务于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的延续。作为一种未特定化的存在,人具有一般动物所不具备的自由性、创造性、选择性与超越性,这让人并不满足于只成为一种“种生命”,而且还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让自身成为一种“类生命”。人的生命也因此兼具“类生命”和“种生命”双重属性,而人之所以是人,关键就在于“类生命”的生成[3]。人以不断地传承与创造“类生命”来追求自身的完成、完善与完美。人为了“类生命”的生成,就需要过社会生活,为了过社会生活,便需要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并参与其中。而体育社会组织作为高度表达生命力的实践平台,恰恰能完成人类这一重要而特殊的使命。一方面,人们通过集体活动的“乐”和公益实践的“爱”来感悟自我的生命过程,另一方面,人们通过肢体运动的“美”和身体力量的“强”来展现自我的生命质量[4]。事实上,体育社会组织与“家庭”一样,都是人类生命的栖所和港湾。不论过去、现在和未来,体育社会组织之于人的生命价值都是不可否定的。这种不可否定如同母亲呵护子女,犹如园林师呵护木苗,只有珍视和呵护生命,才能延展和升华人的种生命和类生命。因为“人是一种群聚动物,是一种‘类’的存在物,是一种需要交往且通过交往才能生存,才能生存得更好的动物”[5]。

2.2 体育社会组织的独特教育意蕴

作为一种独特的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还具有特殊的教育意义。大学的终极目标在于使人从“物化”走向“人化”,体育社会组织虽不能与大学培养人的目标相比,但体育社会组织对人的道德教化与文化习得的作用是显见的。与制度化的大学教育有所不同的是,体育社会组织对个体的教育主要是濡染,这个过程没有明确的教育目标、专门的教师、规范的教育形式和固定的教育场所,完全依靠组织理念或者体育文化所衍生出的日常“活动”或“仪式”来“洗礼”或“浸润”参与者的主观意识与现实行为[6],正所谓“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社会”。这种教育可以理解为是环境对人的一种无心的教化,一种无意识的塑造,它正是通过这种渗透于日常活动中无形“化育”方式,实现对组织成员文化性塑造的教育价值。事实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体育活动本质上都是一种生命教育的实践。在西方,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哲学家们认为心灵的美化与肉体的健美是内在一致的,精神与肉体统一早已成为西方社会的普遍共识。在东方,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则将体育活动视为生命道德实践的高层次追求,以此来呈现生命发展的整体性、和谐性和道义性。可以说,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体育社会组织从未停止过对人类的关照。如果说人的产生是生命进化的一次重大飞跃,那么体育社会组织的产生,则是生命超越的一次重大飞跃,并使人的基因具有了“文化”属性。

2.3 体育社会组织独具的文化价值

体育社会组织的理念、价值、章程、制度,无一不是一种文化的体现和象征。倘若说体育社会组织是生命的栖所,那么文化则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最高神经系统。一个组织的功利或超脱、优秀或庸俗、短浅或高远,都与组织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追求有着紧密关联。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至今,无时无刻不伴随着文化的兴盛与没落、集聚与离散、保守与创新,这既是组织的价值功能体现,也是组织的内在发展要求[7]。倘若生命是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归宿,那么文化则是对生命归宿的自我实现,而且不同类型的组织彰显的文化品格也不尽相同。例如,项目协会彰显的“竞技”、“敢为”的文化追求,体育基金组织彰显的“责任”、“务实”的文化品性,民间体育组织彰显的“自由”、“生态”的文化传统。“敢为”、“务实”、“自由”等词汇都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文化特质。可以说,体育社会组织不仅是现代体育文化交融和创新的重要平台,更是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表达和传承的重要载体。事实上,无论是体育社会组织彰显的生命特质,还是教育意蕴或是文化价值,实质在于把握人的本性、呵护人的生命。然而,现实的发展并没有担负起这种使命,而是在庸俗低劣的社会环境中沦为生命的“刺客”。

3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现实问题

3.1 治理的功利化:在“利益至上”中剥夺和压挤生命

回顾体育社会组织在历史中走过的历程不难发现,如今的体育社会组织俨然成为某些经济组织和政治集团的附庸和仆从,或是在非营利招牌的遮掩下干着营利的勾当,或是在政治集团的操纵下进行着利益的输送。这种功利化倾向造成组织目标、使命,与社会组织本应有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背道而驰。如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遭到侵蚀,发展不再是“为人”,治理也不再是“为人”,而成为“政府合法转化社会公共资源”的工具,成为满足政府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8]。如此,组织成员的生命必将会在日复一日的机械劳作中被剥夺、榨干,出现倦怠。比如现在俱乐部的人事制度,规定运动员必须履行完合同期限,才能成为市场决定其价值的“自由运动员”。这种体制内制度有利于培养人才,但也制约运动员职业发展的机会。体育社会组织的目标是发展人,但当下,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的功利化倾向,已经损害到组织成员自由的身体和灵魂,“是一种‘使之降格’的行为,都属‘卑陋’”[9]。

3.2 治理的形式化:在“形式主义”中操控和戏弄生命

形式主义注重事物的外在表现、忽略内在本质,是完全绝对化了的形式。体育社会组织在治理过程中,刻意制造“轰动效应”,树立“个人形象”等形式主义,使得组织中的“人”成为一种技术性和程序化的存在。例如,十报告中对体育的改革部署给萧条寒冷的“全民健身”平添了无限温暖。于是,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组织赛事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风生水起。然而,本应常态化的组织活动或比赛,却在春风过后又迅速回到了“冰河时期”,真可谓是“认认真真走过场”。这种以迎合上级政策为目的的表面治理,将形式主义“披着合情合理的外衣而做着违背本质内容”的本性暴露无遗,也说明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不顾实际效果。此外,组织成员为了参赛,在负责人的操控与支配下被迫学习赛事规定的套路,甚至是反复练习已学过的内容,一味地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此,组织成员的精神空间被挤占,失去了创造力和自主性。再如,体育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双重门槛限制,让大量民间体育组织成为“非法户”,组织成员的诉求也因一次次碰壁而被搁浅。可以说,在数目繁多的制度和繁琐的程序“牢笼”中,组织成员犹如钟摆一样只能依附于规则来“摆动”。这种流于形式的治理看似是一种理想范式,但却使个体的差异消失,缺少了对人生命需要的考虑,缺少了对组织自治、自主、自由的关心。

3.3 治理的权威化:在“权力垄断”中简化和矮化生命

权威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愿服从和支持”[10],是代表着威望、地位、实力和信誉。权威不强制于人也不受人约束,服从者多属于权威的笃信者。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却异化为一种行政权力的“垄断”或“威慑”,隐含着一种强制于人的无奈。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过程中的一些制度设计、方法手段,无不充斥着一种行政等级权威的味道。站在历史的长河中便不难发现,体育社会组织根植于传统的政治体制,官本位情结浓烈而苛刻,一些体育社会组织(项目协会)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或受控于政府,或组织负责人为政府委派[11]。这种特殊的体制导致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境况以及自由对权力的依附。国家政府参与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本无可厚非,但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体育社会组织就会走向主体和形态单一的牢笼。然而,这种现象却极为普遍,无论是欧洲还是美洲、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政府官僚和政客们经常对社会组织横加干涉。历史与经验昭示,权力集中的确能够提高效率,但权力过分集中容易使整个体育社会组织陷入僵化和封闭,不利于组织形成个性和特色,更不利于组织多样化发展。因为任何形式的权力垄断,都只能体现部分甚至少数主体的利益和意志,而绝大多数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会被遮蔽,他们的能动性和选择权在很大程度上会被扼杀。可以说,在一元独尊的行政权威和行政指令指引着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向和发展实践的现实窘境下,组织中个体生命的存在感受、自由立场和价值情感势必会被淹没和矮化。

4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价值诉求

4.1 治理目标应以“关怀生命”为基础

作为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其实并不在于它是自治还是他治,也不在于它是合作还是借鉴,关键在于它能否顺应体育社会组织的本性,能否让它沿着关注生命的逻辑与轨道,发展成为一种着力于人的存在的“类生命”组织。“类生命”意味着关怀人的生命、呵护人的自由,而非是当下生命的非主体性存在。鉴于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应以人为本、以人为根、以人为源。首先,治理应明确人的主体性存在。主体性是人作为历史主体的根本特性。人的主体性不是指人自身孤立存在的某种特性,而是指人上升为主体时在主客体对应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人的主体性与人的主体地位紧密相连,事关人在这个世界上最根本的生存方式。因此,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绝不能不假思索地或毫无理性地一味迎合那些短暂的和眼前的经济利益或政治需要,应时刻铭记和明确人是组织之主体存在。其次,治理应回归到人的生命维度。组织成员的行为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思想创造的活动,一种身体自由的活动、一种精神释放的活动、更是一种生命体验的活动。因此,治理不能制造组织成员的思想障碍,不应超越组织成员的行为限度,不能僭越组织成员的精神领域,更不能随意限制组织成员的生命活动。应以个体的生命完善与精神成长为治理的逻辑起点,真正解脱组织成员抽象意义上的“工作体”和“零部件”的角色。

4.2 治理过程应以“文化传创”为重点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存在,不仅规定了其生存的文化土壤,也规定了其文化的独特性;不仅规定了其发展的文化责任,也规定了其文化的生命性。然而,在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的浸下,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将伟大深蕴的民族文化成就和价值传承抛到了被忽视的角落,搁浅了人追求生命超越的创造性。鉴于此,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过程应以关心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为重点。其一,治理过程应注重文化传承。文化是内在于人与组织生命的最核心元素,指导着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中国的体育社会组织若想强大,首先必须在文化上找回自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社会组织,而中国传统文化回归体育社会组织则是根本路径。这种回归不仅是某种文化传统的传承,更是一种生命的寻根即一种身体的回家。其二,治理过程应注重文化创新。生命说到底都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所体现的不仅仅是生命的寻根、身体的回归,还应该是一种个性化的创造过程,这种个性化的创造也是所谓的文化创新。因此,治理应引导组织成员有意识地、自觉地体认民族文化中蕴含的思想资源和精神财富,培养组织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责任,在不断融合创新中树立自己独特的文化品格。同时不盲从、不偏信,自觉与庸俗低劣的社会文化思潮保持距离,也唯有关心“文化传创”才能使组织成员的生命在理性的调解中走向强旺与和谐。

4.3 治理手段应以“柔性引导”为核心

从本能的缠缚中解脱自己,让自己成为未特定化的存在,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人生来是自由的,人自由而超越的生命境界需要“柔性引导”,而不是用“刚性控制”扼杀人的自由本性。倘若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缺乏对人性的关怀、失去对人之精神的尊重,那么无论它是多么完备和多么深刻,也必然会压抑组织成员的内在自由、消减组织成员惬意的生命体验,最终导致组织成员生命的枯萎、精神的贫瘠和文化的虚妄,体育社会组织也会因此而僵死。从这个意义上说,体育社会组织治理应以柔性制度建设为核心。其一,用激情和灵活性取代简单和机械化。制度建设是为了更好的治理,使组织得以更好地发展。但是,组织制度建设不能只立足于人的理性,还要尊重人的非理性,将激情和灵活性作为一种重要的元素纳入自身的建设之中。因为硬性管束的制度是无法助燃精神和生命之火的,只会禁锢精神和压制生命。其二,制度建设应给人一种休闲的状态。休休闲是身心的调节与放松的方式,是一种心灵的体验,一种无功利的自由心态。人在闲暇的自由状态下,行为不受压抑,心智得以活跃,创造力会达到顶峰,且所创之果也最合乎人性,而这也正是“休闲出智慧”(亚里士多德)的精髓所在。体育社会组织的目标是“人的发展”,其制度建设必须以人的发展为导向,建立尊重人性的弹性制度,引领人之感性尽情释放,确保组织成员在休闲宽松的环境中体验生活的真善美。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生命气息的式微和生命意识的淡漠。体育社会组织治理需要建立一种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组织文化,引导体育社会组织的行为直指人的生命存在与发展,让体育社会组织的生命操守和生命品性得以彰显,真正释放体育社会组织的教育意蕴与生命价值。进一步说,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存在和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是为促进人的身心发展、提升整个人类生命的创造性和超越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将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纳入“属于人类和为了人类”的世界,亲临人的存在、人的生活和人的幸福,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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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思想政治理论课 信仰 教育教学

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信仰教育教学的必要性

(1)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生活实践中,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中,逐渐地理解和接受,并由思想上的相信转化为确信,从而就可以升华为社会的信仰。

(2)教育教学的内在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才不至于形同虚设,才能为高校学子提供一种精神家园,才能为社会转型期间社会的发展提供方向和精神动力,并以动机的形式来指导高校大学生的行为,从而引领社会转型期间复杂多样并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

(3)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需要。在国内外各种思潮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大学生思想活动状况的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应对非思潮威胁,巩固指导地位的有效途径。

二、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原因分析

全面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研究高校各层面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状,有利于针对性地提出融入途径。

(1)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自身的特点和性质,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式,都对教师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队伍素质参不齐,部分教师综合知识缺乏,专业知识落后;部分教师政治立场不够坚定,政治敏感性不强;部分教师爱岗敬业精神不强,对教学工作热情不高;部分教师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缺乏表率作用,总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人生发展逐渐成熟的重要阶段,也是他们“三观”逐步确立的关键时期。处于这个重要阶段和关键时期的大学生,体力和精力处于最佳,独立性逐步增强;认识能力全面增强。但部分大学生存在政治信仰迷茫、价值标准混乱、功利主义盛行、困惑与压力加大、道德水平下降等现象。

(3)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方式与方法有待改进。现行的考核方式均以知识测验为重点,对学生能力的考核多是一带而过,而对于学生是否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真正形成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文化素质的考核,却是流于形式、办法不多。

(4)重视理论层面的考核,对于实践层面的考核却比较欠缺。现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对学生学习的引导侧重于知识的讲授,对于实践能力的评判则几乎没有一个成型的测评体系,与此相对应的,在考核环节只注重理论知识层面,忽视学生实践、行为层面的考核,这就势必出现学用分离、知行不一的情况。

(5)仅注重课程的终结性考核,忽视了对学生的成长性和过程性评价。当前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核只重视学生的期末成绩,对学生平时的表现和进步考核得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教与学、评价与被评价过程中的情感交流和相互促进。这样的考核方式并不能够动态地反映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理论素养的提高,从而导致学生只重视最终的考试结果不重视平时的学习过程,只看重分数高低而不重视素质提升,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实效性的提高。

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信仰教育教学的路径

(一)不断提升高校思政课教师的综合素质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教师必须政治信仰坚定,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政治鉴别能力;必须理论修养较高,具备扎的专业理论素质和广阔的知识面;必须具备出色的教育教学能力。只有对自己宣传的意识形态坚信不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身体力行的教育者,才能真正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任务。

(二)不断发挥教育教学对象的主观能动性

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要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学生,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思想,准确掌握他们的实际状况、心理承受能力和理解接受能力,科学地设计教学计划、安排内容、有的放矢,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培养他们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力性。

(三)不断增强教育教学内容的时代性和科学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不断结合时代特征和实践的需要,把富有时代气息和创新精神的内容传输给学生,与其他各类课程同心同行,形成协同效应,才能真正起到统一思想、激励斗志,约束行为的作用。

(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方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新情况和新特点,必须探索有效教育教学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增强教育教学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提高他们的觉悟,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问题;有效利用影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把丰富的教育教学内容寓于其中,生动而直观地展现给学生,增强教育教学效果。

第5篇

深刻理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

党的十以来,同志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深刻回答了在当代中国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应该坚守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为什么要自觉践行以及如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重大命题。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同志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他强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这些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意义。同志特别指出,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学习贯彻同志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就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基础工程,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同志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国际与国内相结合的辩证角度,全面深刻地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同志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传承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寄托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历经千辛万苦确立的理想和信念,也承载着我们每个人的美好愿景。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全面最深刻的阐述,充分反映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新成果。学习贯彻同志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就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掌握其主要内容,明晰其历史渊源,理解其基本含义,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多变的社会思潮中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同志强调,广大青年树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在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上下功夫。这四个方面,既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基本要求,又指明了其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勤学是前提。只有下得真功夫、求得真学问,才能真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修德是基础。只有注重品德修养和道德实践,既立意高远、又立足平实,既修好公德、又修好私德,才能真正担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明辨是保障。只有善于明辨是非,善于决断选择,才能正确把握青春奋斗与奉献的航向。笃实是关键。只有扎扎实实干事、踏踏实实做人,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才能在时代大潮中建功立业,成就宝贵人生。学习贯彻同志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就要切实在这四个方面下功夫,注重认定和养成,做到坚守和践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青少年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和自觉奉行的信念理念。

形成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

学习贯彻同志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全面把握,又要突出重点。要围绕“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要求,从落细、落小、落实入手,形成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促进青少年学生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学会感恩、学会助人,学会谦让、学会宽容,学会自省、学会自律。

切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同志指出,大学阶段,有老师指点,有同学切磋,有浩瀚的书籍引路,可以心无旁骛求知问学。这充分肯定了学校教育和课堂教学在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课程改革,不断完善大中小学有机衔接、循序渐进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把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细化为学生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融入大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教材编写、考试评价之中。要在课程建设和教材修订中强化优秀传统文化内容,组织编写普及读物,分学段有序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要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创新,引导各学科教师在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同时,将积极的情感和正确的价值观自然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及时宣传推广各地各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学的好经验好做法。

积极营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校园文化氛围。同志指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由于其自然条件和发展历程不同,产生和形成的核心价值观也各有特点。这深刻揭示了不同的环境和文化氛围对价值观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要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主题教育和“节粮、节水、节电”专题教育活动,将其作为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重要抓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利用重要仪式和重大节庆日等契机,开展爱国主义、民族传统、礼节礼仪等主题教育活动。要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文明风采”竞赛等活动,着力打造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文化品牌。要加强校报校刊、广播电视、校史馆、图书馆、博物馆建设和管理,形成良好校园文化环境。要充分发挥校园网的引导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上传播阵地。

充分发挥社会实践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养成作用。同志指出:“道不可坐论,德不能空谈。于实处用力,从知行合一上下功夫,核心价值观才能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一重要论述,突出强调了社会实践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养成作用。要把实践环节纳入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相应学时学分,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创新创造、勤工俭学等活动,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中升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验感受和认知理解。要完善“青少年志愿服务制度”,广泛开展学雷锋、学道德模范等道德实践活动。要实施“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计划”,建立一批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基地,推动学校阵地与社会基地、校内课程与校外实践、校内教师与校外导师之间的衔接互动。

将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向深入

学习贯彻同志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必须形成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治理环境和制度安排,充分发挥广大干部师生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深化研究阐释,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理论基础和学理支撑。

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同志强调,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这就要求我们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推进教育治理和校园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治理效能与道德提升相互促进的正向效应。要不断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把学校的科学发展同价值观的导向有机统一起来,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弘扬我国教育优秀传统,总结成功经验,同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做法,更好地遵循教育规律,扎根中国大地,办出特色、办出一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教、依规治校的实践中,修订《中小学生守则》,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教师行为规范》和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推进大学章程建设,强化规章制度实施力度,在学校日常管理中彰显社会主流价值。

第6篇

【摘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初的“礼”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性质,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规范着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礼”的外在强制逐渐减弱而内在规范却日益增强和完善。提倡礼治的儒家通过以仁释礼,把礼从外在的规范约束解说成人心的内在要求,提升为生活的自觉理念,使人们依据礼义文化机制回归生命的意义世界,从而确立一种精神信仰。在这种伦理规范与心理欲求合而为一的内在精神信念支持下,使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理念的和谐社会的内在和谐得以实现。

传统的中国社会,从政治学的方面看,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从社会学的方面看,是一个“礼治”的社会。论文百事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传统的礼,这样的秩序自然要强调修身、提倡克己和注重教化。

一、礼治的历史渊源与内涵

“礼”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祭祀仪式。西周时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礼”和“刑”共同构成了当时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础。“礼”发挥积极主动的教化功能,“刑”则发挥消极被动的制裁功能。“礼”对于社会成员的举止言行提出正面的指导性要求,明确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而“刑”则对社会成员背离‘礼”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治与处罚。

儒家一贯主张礼是为政的重要基础,礼与治国密不可分。“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国之治乱,全系于礼之兴废”。在周代,道德就其形式来说,表现为大规模的、系统化的礼。但三代之礼不下庶人,在春秋时已然崩坏,无恢复可能,在复杂的社会生活条件下,思想家们开始对道德规范加以理论的解释和宣传,并使道德规范明确化、系统化。孔子主张维护周礼,想通过重建礼乐教化的努力,彻底转化现实政治的权力结构,让互信互赖的道德意识取代强制性的统治模式而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础,这正是孔子德治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孔子提出“为政先礼”,认为礼是国之所以昌、人之所以立的根本。孔子把他的拥护礼的主张集中成为他所谓“正名”的理论,明确提出为政之道以“正名”为先,认为治理国家必须首先“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因此,“正名”,是正礼治秩序之名,就是以礼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是通过“正名”建立的“礼”,仅仅是外在的强制性的制度,孔子认为,“礼”不仅应该是人们自觉地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应该是人们内心的道德感情在外部的恰当表现。

二、礼治通过以仁释礼确立一种精神信仰

为了使礼反映人们内心的道德感情,孔子提出“仁”的概念,以仁释礼,将礼的强制规定与仁的自我要求融为一体。在孔子那里,“仁”是道德的核心,是理想人格,是解决人际关系问题的最高准则。按照孔子的解释,“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孝悌。孔子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并指出,“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把在家孝父从兄与在外尊君事公卿联系起来。孔子说“孝慈则忠”,孝亲与忠君的关系是同体异用,君臣如父子,对父能孝,对君就能忠,对君主的忠是对父孝的自然延伸,国家君臣关系是家庭父子关系的放大。孔子认为,能够实行孝悌,并把这种品德影响到他人身上,这也就是参与政治了。“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当政者应致力于孝悌这个根本的基础。二是爱人。孔子认为:“仁者爱人”,“古之为政,爱人为大。”孔子主张从“亲亲”出发,由亲近爱敬自己的父母亲人,推而广之,到爱众人,即所谓“泛爱众,而亲仁”。爱人实行起来有两个方面效果:在消极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说,我不愿意别人怎样对我,我也不怎样对别人,这就是孔子所谓“恕”;在积极方面,“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就是说,我愿意别人怎样对我,我就怎样对别人,这就是孔子所谓“忠”,这两方面合起来称为“忠恕之道”。“忠恕之道”就是实行“为仁之方”。

从“仁”的内容可以看出,孔子突出了“仁”作为个体生命的主体性特征,强调“仁”是完全内在于生命,与生命同在的。由于人不是孤立的个体,是彼此互动成长的,需要礼来规范和调整,而这种规范又是以个体生命的道德修养为基础的。孔子认为,仁和礼的关系是统一的,仁是礼的基本精神,是内在的道德,礼是仁的现实体现,是道德的标准,仁以礼为客观的社会标准,礼以仁为实际内涵。“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一个人如果不具备“仁”的观念和品质,是不能贯彻礼乐的,礼的种种规定,也就徒具形式,失去了意义。孔子认为,如果一个人努力克制自己的行为,加强自身的修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的规范,就算有了仁德。仁与不仁,要看视听言行是否符合礼的要求,如果违礼,也就是违仁。孔子通过把礼纳入克己的自我修养中,以礼作为克己的客观尺度,使这种克己不再是单纯的主观性活动,礼也由此成为仁社会化的一个中介,是个人从本能生活中超越出来,使自己成为一个社会人的重要中介。孔子用仁来解释礼,从而给礼以新的思想内涵,注入新的生命力,礼因此获得了生机,同时也奠定了儒家以礼教为中心的传统思想的基础。

孔子通过以仁释礼,重新挖掘和弘扬了礼的真精神,使之建基于日常生活情理,把礼的血缘实质规定为孝悌,又把孝悌建筑在日常亲子之爱上,这就把礼从外在的规范约束解说成人心的内在要求,把原来的僵硬的强制规定,提升为生活的自觉理念,把一种宗教性神秘性的东西变而为人情日用之常,从而使伦理规范与心理欲求融为一体。正是这种合一,使个体的自我修养和人格完善成为孔子德治思想的基础和出发点。自我修养的目的是为了立身治国,而立身治国的基础或前提是修己,通过“修己以敬”,达到“安人”、进而“以安百姓”的目的,这就是孔子的德治模式。这一思想后来又被儒家经典《大学》进一步概括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圣外王之道”。秦汉已有“三礼”著述作为政统教育,儒家明确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实践步骤,并以此步骤归纳、阐发道德规范,使道德规范系统化、理论化,至宋明时期进一步强化为封建“道统”。“礼”经过历代精英阐述而形成的“道”,构造了中国礼治社会的意识形态。

三、传统礼治构成社会内在和谐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国语?郑语》)“和”,来源于作物生长所需要的阴阳调和,和谐就能生长万物,相同就难以持久。用别的事物去协调另外的事物,叫做和谐,所以能丰厚增长并吸引万物。“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和为贵”是孔子德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蕴涵着深刻的理性价值。因此,“和”由原来阴阳调和之意,引申为指人际关系及不同事物之间的和睦、和谐、融洽。在孔子那里,“和”即“中和”,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孔子解决社会问题的着眼点旨在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改变不良的社会风气,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这种思维模式与中国“家国同构”的政治模式和整体主义的伦理价值模式是合光相配的。这种力求人际和谐社会稳定的思想,是传统儒家思想的核心,也是儒学源远流长、影响深远的关键。

第7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社会类型;社会结构

中图分类号:C913.11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性和恒久性问题,但具有显著的民族性和时代性特征。就其民族性而言,各国因其民族文化、法律文化、家庭文化等的差异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同,家庭暴力救助的范围和干预机制有别。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和性暴力,且部分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将婚内性暴力罪化。①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相对较窄,一般只包括身体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② 家庭成员间的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和夫妻性暴力仍不为东方国家社会中的多数所关注,相应的救助机制缺失。就其时代性而言,家庭暴力救助机制随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化。传统中国,家庭成员间的地位,特别是夫妻和父子地位不平等,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儒家伦理文化规范和调整着家庭成员间的人伦关系,赋予父对子、夫对妻 “生杀予夺”的权力。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至现代的转型,亲权由权力向权利义务一体乃至向亲责转变,夫妻地位趋向平等,夫对妻、父对子的家庭暴力在愈益广泛的群体中不被认同,家庭暴力的救助亦由家庭、家族走向社区、社会,由私力救助逐步走向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会救助等多元救助机制并用。

一、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类型

法国法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根据社会结构的特点将人类社会分为机械团结型社会和分工协作型社会。前者是以社会集体意识所维系的社会团结,后者是以社会分工所维系的有机协作型社会。在机械团结型社会,压制型法律通过制裁犯罪,发泄愤怒情绪,以平复心态,达成维护社会集体意识和社会秩序之目的。在契约关系为主导的分工协作型社会,社会集体意识出现分化,人的个性得到发展,个人价值得以认可与弘扬,法律与道德发生分离,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再是惩罚违背社会集体意识的人或行为,而是为社会集体意识不能有效规范的领域寻求替代机制,法律较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优先地位得以确立。[1]26但机械团结型社会与分工协作型社会不是一个纯粹的历史分期概念,其兼具社会类型概念的属性。人类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前的农耕社会时期均属于典型的机械团结型社会,但19世纪末期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分化加剧,不同社会依据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分工、意识形态、法律特征及法治状况等或属于机械团结型社会或属于分工协作型社会或是二者的混合。如西方发达国家自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已基本完成了由机械团结型社会向分工协作型社会的转变,而直到21世纪,全球范围内超过半数的国家仍然属于机械团结型社会,中国则正处于由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之中,即社会转型期。③

(一)家庭暴力界定的社会类型差异

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事实上是对人权的关注,核心是人格权,其中包括一般人格权(如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和具体人格权(如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权保护是一个历史过程,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演进,其保护范围和程度与特定社会类型相对应,具有历史局限性。传统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和专制的国家,意识形态高度统一,法治与人权观念淡薄,家庭成员的人格不平等、地位不平等,个人价值不被认同。个人权利,尤其是妇女、儿童的权利不被尊重,夫对妻、父对子实施暴力具有社会集体意识基础,不为伦理、道德和习俗所排斥。

古中国刑罚对家庭暴力犯罪严格区分犯罪主体的身份,实行差别对待。凡以卑犯尊(如臣犯君)、以幼犯长(如儿子、孙子殴打或杀害父母、祖父母等),则入于“十恶”之中,以“恶逆”加重处罚。④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朝“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周朝 “贼杀其亲,则正(杀)之”;[2]汉朝子女如殴打父母,斩首枭之,如谋杀父母,则以大逆论,本人腰斩、妻子弃市;宋律,“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3]北魏时期,“杀其亲者,之”;⑤隋唐时期,正式列入“十恶”之中严厉打击,宋、元、明、清沿袭如故。

但古中国尊犯卑、夫犯妻则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夫妻之间暴力相犯行为处罚的差异程度虽不似父子、君臣之间的差别大,但差异仍然十分明显。秦朝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暴力相犯,《法律答问》有:“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肤体,问夫可(何)论?当耐。”(丈夫殴打妻子,撕裂了耳朵,折断了肢体,处以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⑥隋唐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深化,夫妻相犯同罪异罚的情况进一步加强,丈夫暴力侵犯妻子的处罚比常人较轻,“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但如妻子殴打丈夫,则:“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宋、元、明、清大体同唐。[4]

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加快,家庭成员间的地位趋向平等,家庭成员间暴力相犯同罪异罚的现象逐步被消除,家庭暴力受到来自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多重约束。从夫妻地位看,男女平等是宪法和婚姻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夫对妻的暴力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亦开始不为社会中的多数所认同。“七出”,⑦古中国的休妻制度被废止。从亲权角度看,⑧其已经或正在经历由权力到权利义务一体的转变过程。公权力对亲权滥用的约束加强,亲权的绝对性与支配性减弱,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与财产不再享有自由的处置权,如不得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和受教育权,对未成年子女的惩戒仅限于合理适度方式,而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等责任得到强化,亲权之权利义务一体性,乃至向亲责转变的特征愈益明显。⑨

(二)家庭暴力救助的社会类型差异

家庭暴力的救助可分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会救助三种类型。私力救助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借助公权力,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释除暴力,实现权利的救济方式。私力救助是指“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迳以自己之腕力排除侵害,自行实现其权利。” [5]252公力救助,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救助或对施暴人予以制裁。社会救助,包括调解(法院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如村委会、居委会、物业小区等新型社区的管理或服务组织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等对受害人的救助。

不同社会类型,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不同。在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机械团结亲密型农耕社会,社会分工少,城市化程度低,人口流动小,人际关系密切。家庭暴力的救助主要是以亲属、邻里、家族等社会共同体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等建构的社会网络所实施的私力救助。这种救助机制非为中国所独有,而是不同文化乡土社会家庭暴力救助的传统共有机制。[6]204私力救助的基础依据不是制定法或“纸上法”等国家强制性规范而是民间法、习惯法等“活法”规范,即人情、世故、道理等情理。救助的启动往往是救助者主动介入,救助的方式主要是调和与隔离(将施暴者与受害者分离),救助的效力不是现代司法上的强制,而是社会网络的约束。

中国社会转型期,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等发生了实质性变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人们由“家庭人”、“家族人”、“单位人”转身为“社区人”、“社会人”;城镇化带来的人口流动推动中国社会由亲密型至松散型演变;价值观多元化弱化了伦理道德与习俗的规范作用;人治向法治的演进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对个人价值实现的追求。伴随转型期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婚姻家庭发生的一系列变迁,家庭暴力的动因由简单趋向复杂,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断拓展(如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由单一趋向多元(如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社会救助),传统的依赖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优势构成的社会网络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优势日渐丧失,由此呼唤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革新。

二、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是指社会的分层、文化、组织和控制等。家庭暴力的救助模式随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其中,家庭暴力救助模式与社会分层、社会组织和社会文化呈正比例关系,即社会分层越多,救助模式越多;文化越多元、组织越发达,救助模式越多样化。救助模式与其他社会控制呈反比例关系,即其他社会控制(如伦理、道德、宗教等)越有效,救助模式就越少。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传统家庭暴力私力救助地位的弱化是社会分化与分层加剧、价值观多元化、伦理道德失范及法律规范优先性的结果。

(一)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分层

分层是社会生活的垂直方面,指生存条件的各种不平等的分配,即贫富程度、权势程度的等级。[7]14 这种等级差距是以分层的数量为依据的。家庭暴力救助模式的变化与社会分层成正比,即社会分层越多,对家庭暴力的态度越多元,家庭暴力救助的方式就越多。在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传统机械团结型社会共同体中,社会分工少而简单,商品经济不发达,城市化程度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高,人们的经济地位差异较小,社会分层不明显。由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及社会交往几乎都局限在具有相同价值观的家庭和相应的家族内部,个人对家庭、家族形成单向的依赖关系,私力救济是家庭暴力救助的核心机制,而对公力救济和社会救助的依赖程度较低。

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层与分化加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4)――聚焦民生》显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由1980年的2.49:1扩大至2010年的3.23:1,成为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由于不同社会分层的人们因其享有的社会资源和法律保护差异对家庭暴力救助方式有不同的取向,导致家庭暴力救助方式的多样化。比如,更多高收入群体倾向以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约30%,低收入群体约13%);低收入群体更多地倾向通过政府渠道或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约21%,高收入群体约12%);中等收入群体依据其受教育程度(教育程度高的人更多地将纠纷诉诸法律)及职业的不同(不同职业享有的社会资源不同)对纠纷解决方式取向各异,但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中产阶级”更多地利用法律解决纠纷。[8]

(二)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规定不轨行为并对不轨行为作出反应。法本身是一种社会控制,即政府对其公民的社会控制,但伦理、道德、习俗、宗教等也是社会控制。法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当其他社会控制较少时,法就越多;当其他社会控制较多时,法就越少。在文化单一、价值观趋同的机械团结型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作用大于法律制度规范。传统的由家长、族长等尊长及邻里、亲属等社会网络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的私力救助具有伦理、道德和习俗等“活法”规范的支持,因而能够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不仅如此,在人口流动小、人际关系密切的乡土熟人社会,私力救助还具有便利、及时、低耗和高效等优势,是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尤其是暴力实施过程中救助的有效机制,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恶化,更好维护受害人权益。

中国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婚姻家庭价值观多元化,婚姻家庭稳定性降低,夫妻人身关系弱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淡化,伦理、道德与习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对婚姻家庭的规范作用减弱,家庭暴力私力救济的传统优势不断丧失,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优先地位得以确立。婚姻家庭观念的多元化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家庭暴力当事人更多地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以求得权利救济的权威性、彻底性和强制性。婚姻伦理的自由化、婚姻形态的复杂化以及家庭结构的多样化等使得家庭暴力的动因更趋复杂,形式更趋多样,权利救济的难度加大,传统的私力救助难以适应权利救助的需要,依赖亲情、友情、权力和人际关系的传统私力救助逐步让位于普遍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9]49

(三)家庭暴力救助与社会文化

文化可以用来解释社会生活,亦可以用以解释法律。“文化的量因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变化。在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也少;而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多。文化越多,法律也越多: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7]75文化量的这种变化体现在不同文化以及同一文化的不同社会类型与不同地区之间:整体而言,分工协作型社会的文化多于机械团结型社会的文化,城市的文化多于乡村,开放地区的文化多于封闭地区的文化等,如深圳是个外来人口构成的不同价值理念融合的开放式城市,其文化多于临近的以本土人口占绝对优势及价值观趋同的封闭性城市汕头。⑩文化的单一与多元、封闭与开放、传统与现代等不仅决定着人们的行为,亦决定着行为的规范和规范的调整效果。

多元文化国家或地区和单一文化国家或地区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救助机制也存在显著差异。多元文化的兼容并蓄与宽容使多元价值并存与互动,家庭成员的个人价值得到尊重,个人与家庭、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的利益通过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规范。当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更倾向于寻求法律救助,即公力救济。在单一文化背景下,当个人利益与家庭、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个人利益,维护家庭、家族利益是当然的选择。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教育劝导、轻沟通协商,重家庭整体利益、轻家庭成员个体利益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方式依据家庭人、家族人等文化传承对个人的约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具有坚实的家中心主义价值观基础。[10]202

三、转型中国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重构

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法社会学分析表明,不同社会类型中的人们和不同社会结构中的群体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不同,其家庭暴力的救助机制也存在差异。中国正处于由传统至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其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因此家庭暴力救助机制的设置不宜照搬西方经验,无论是立法保护、司法救助,还是行政救济均不例外。过度超前的立法只能是“纸上法”,不可能取得预期的调整效果。而超越社会集体意识的司法和行政救助不仅会造成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也无法实质上救济受害人。另一方面,转型期中国虽然还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但其正在朝着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方向演进。传统的家庭暴力私力救助机制已不能够满足当下社会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基于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特征,构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和社会救助协同的多元化家庭暴力救助机制,有助于强化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的救助,提升家庭暴力救助的效果,更有效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

(一) 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功能的再生

地方自治组织以其近民、便民、及时和高效等优势在化解家事纠纷,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组织与治理社会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并曾一度成为解决家事纠纷的主要方式。[11]55自治组织的上述功能除了回应国家政权建设中的社会治理问题外,还与前社会转型期中国高度统一的意识形态、单一的文化与所有制结构、单一的组织形式与利益主体密切相关,具有其发挥作用的土壤。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至现代的转型,原有的地域和单位组织结构发生了解体和功能转换,自治组织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的时代局限性使其无法满足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需要,其干预家庭暴力面临的人(自治组织成员的数量和整体素质与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需要不匹配)、财(家庭暴力救助经费与自治组织成员的付出及作用不匹配)、物(救助设施与家庭暴力救助所需要的食宿安排和隔离措施等不匹配)压力剧增,影响了自治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家庭暴力干预的效果。基于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实际需要,通过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人力重组,强化地方自治组织在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中的作用,重新焕发其家庭暴力救助的活力,不仅是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的现实需要,亦是弘扬自治组织优秀文化传统,善用本土资源,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的理性选择。

1.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质保障。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物质保障应明确为政府责任,物质保障的范围包括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培训费用、激励金、救助金等。物质保障的经费来源可采取国家财政支持和社会筹集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设立家庭暴力救助专项经费;应建立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体系,对救助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划拨。通过专项经费加大对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投入,在重点保障家庭暴力救助必需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的环境、设施和办公条件,完善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工作激励机制、人身保险和救助机制。对因从事家庭暴力救助工作致伤致残,无论其生活是否发生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均应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2.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人力资源保障。当下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人员结构仍然存在“两低一高”(文化程度低、综合素质低、年龄偏高)的情况,这与转型期家庭暴力救助对救助者专业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转型期家庭暴力的救助不仅要求救助者具有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还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技巧。因此,通过人事、编制、财政等多元化措施,加强自治组织队伍建设,通过管理创新建立长效的培训与管理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自治组织工作者选拔、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推进自治组织工作者的专业化,提升其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

3.明确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职责和内容。自治组织处于家庭暴力救助的最前沿,在家庭暴力救助,尤其是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的救助具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动、及时干预有助于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恶化,能有效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自治组织家庭暴力救助的功能主要包括:第一,调查、了解所在社区家庭结构、家庭环境、家庭成员关系,特别是妇女、儿童生存状况等,做好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第二,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自治组织可通过村民大会、居民大会、社区媒体宣传及家庭走访等方式宣传家庭暴力的后果、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济途径,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大环境。第三,及时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对所获悉的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自治组织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干预,化解、劝阻、调处家庭暴力纠纷,转移处于危境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对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庇护、食宿或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其他救助提供帮助。

4.强化新型社区的家庭暴力救助功能。城镇化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家庭、家族和单位的社会职能外移,形成了不同地理、经济和文化的新型社区。社区在家庭暴力救助中起着愈益重要的作用。据天津市社区调查事务所对和平区新兴街的调查,居民在社会事务方面对于社区的依赖已超过对自己工作单位的依赖,50.9%的居民希望通过社区来帮助解决就业问题,76.2%的居民希望社区帮助解决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58.5%的居民希望通过社区帮助来避免家庭意外和不幸事故。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发挥以物业小区为代表的新型社区在家庭暴力救助中的作用是家庭暴力救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地带。

(二)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体系

公力救助是现代社会家庭暴力救助的主渠道。西方国家通过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由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立法保障、司法救济、行政干预和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形成了立法、司法、执法、行政和社会联动的完整救助机制,有效地预防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基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特征,在继承和弘扬传统救助机制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和改良域外经验,完善家庭暴力公力救助制度体系,强化家庭暴力救助的国家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家庭暴力救助的职责,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助提供制度保障,是当下我国家庭暴力救助的基础和前置性工作。

1.推进家庭暴力救助立法工作。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需要多方参与和多部门协作,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各方和各部门的职责,形成完整有效的运作机制。目前我国尚无家庭暴力救助的专门立法,有关家庭暴力救助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部门法,系统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家庭暴力救助存在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形,致使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比如受害人取证难,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和实施过程中的救助措施匮乏,各救助主体职责不明确、衔接不畅,社会参与不够,对受害人的救助不彻底以及缺乏对受害人的安全保护措施等等。鉴于此,我国应加快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家庭暴力立法要坚持国际性和民族性的统一、文化传承和创新的统一、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统一,强化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实证调查和研究,发现转型期家庭暴力的动因、特征,针对常发性重点和要点问题,寻求切合实际的救济措施,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就国际性和民族性的统一问题,中国的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不同于西方,因此对西方家庭暴力救助制度的借鉴应注重改良和创新,使之符合国情。就家庭暴力救助文化传承和创新的统一而言,应弘扬私力救济和社会网络救济的优良传统,通过文化创新赋予传统救助机制以现代品质,构建完整的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制度体系。家庭暴力立法还应当坚持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统一,避免不切实际的过度超前立法和消极的滞后立法。

2.完善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机制。司法救助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提起自诉,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等,司法救济存在事前预防不够、事中救济不力、事后救济效果不明显等缺陷,宜从下述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家庭暴力侵权责任制度,强化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有效保障。第二,改革家庭暴力制度。健全家庭暴力公诉制度,弥补自诉制度之不足,更有效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的权益。第三,重置家庭暴力证据规则。目前,家庭暴力案件适用的是普通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应基于家庭暴力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特征,设立家庭暴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第四,明确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原则。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原则主要包括:不公开审理原则;职权探知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等。第五,创新和发展家庭暴力司法救助机制,如照护令、监督令、人身保护令等。?

3.设置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专门机构。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专事研究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统筹规划、协调监督和引导落实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工作。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规划。第二,组织实施家庭暴力预防与救助规划。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救助专门机构应当发挥宣传、引导和组织作用,推进基层组织、志愿组织和新型社区的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工作。第三,评估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的实际需要,为有需要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食宿安排,为处于危险中的受害人提供庇护等。第四,对处于地方自治组织、志愿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照护下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回访、检查、管理、监督和调整。

4.构建家庭暴力救助通道。家庭暴力救助通道,是指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救助期间及被救助之后,各有关救助保护主体依据职责分工,为受救助者提供庇护、食宿、心理疏导、咨询建议、回归安置、回访等一体化救助服务计划,确保受救助人完满回归,实现家庭暴力救助标本兼治之目的。对于家庭暴力纠纷,不能简单地劝说了事,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或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当事人实施有效隔离,或为受害人提供庇护、食宿、心理疏导,或为受害人寻求其他救济(如司法、行政救济)提供咨询建议,或为需要治疗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经济援助,或对回归安置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回访等。家庭暴力救助通道计划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各救助保护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协同行动,做好各救助环节的衔接,畅通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率,保证救助效果。

注释:

①Harry D. Krause. Family Law in a Nutshell, 1995 West Group, P147。

第8篇

关键词:人民调解;社会管理创新;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9-0029-04

“社会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人们加以使用。狭义的社会管理通常被看作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职能,与政府的政治管理、经济管理职能相对,具体来讲,其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1]广义的社会管理则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控制以及服务的过程。[2](P4-6)可见,广义的社会管理概念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综合性概念,本文正是在广义的立场上使用社会管理这个概念,即强调社会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的社会团体、公民个体等群众力量,而社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各类社会公共事务。

为什么当下国家和政府十分强调社会管理需要创新,而又应如何做到创新呢?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作出最好诠释的版本之一,特别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法治管理,彰显了国家对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肯定和重视。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此外,这部法律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后面都体现着一种强烈的人文价值关怀,即国家充分尊重和发挥民间力量的能动性来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同时,《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既是国家对以往经验的重要总结,又是对未来社会的美好规划。因为在过去乃至于现在,人民调解的价值事实上还未得到社会主体的充分尊重和认识,诚如棚濑孝雄所言:“尽管审判外的纠纷处理与审判一样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实际工作者和诉讼法学者却有一种只把视线集中在审判制度上的倾向。”[3](P77-78)正是基于笔者对现实与理论之考察与关怀,拟从人民调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体现的法治价值维度进行分析,以期唤起人们对人民调解制度本身更多的重视与关怀。

一、实现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就已被提出,然而,它的光芒曾一度被淹没在“规则之治”的阴影之下,用法律的“形式理性”来控制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构建法治秩序的做法曾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然而法治建设作为实践的产物,并不能像理论家设计的一样完美,随着社会的变迁,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也日益显露。于是,人们开始对法治建设进行深刻反思,从司法的角度来讲,那种以国家审判权垄断纠纷解决的模式未必就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现代法治应该是兼容并蓄的,正式的通过国家法律的控制体系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体系之间并不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共存,甚至互为补充的。社会管理过程中坚持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恰好与“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不谋而合。也只有在这样的语境之中,人民调解于现代法治的正当性才可以得到正名。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人民调解在处理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纠纷时,有助于填补立法的空白,形成新的规则或习惯。这种规则或习惯甚至有可能会作为一种法外力量影响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司法过程。在此意义上,人民调解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其二,《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十分坚持和强调对国家法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尊重,同时人民调解员还常会援引民间规范、情理与道德,这不但不会降低国家法的权威,反而有助于国家法律深入基层社会。其三,从人民调解的效果来看,更符合法治的社会需求。虽然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不一定就是最佳手段。实践证明,司法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纠纷解决,也体现出无所适从。相反,人民调解机制以它特有的亲和力回应着当今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力救济之不足。不仅关注到了法律效果,也兼顾到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

从理论上讲,人民调解制度也有助于培育公民社会的基因。“公民社会”最早出现于18世纪,一开始使用的是“市民社会”的概念,用于指代脱离原始生活状态的文明社会。随着古典自由主义观念的兴起,“市民社会”力图揭示的是其与国家之间的消极对立关系。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一些国家先后发生了规模浩大的社会运动,致使这些国家纷纷陷入了社会管理的危机,“市民社会”不再强调其与国家间的对抗和制约关系,反而重视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民社会”理论更加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诉求,并以“公民社会”代替“市民社会”的概念。如今“公民社会”理论无论是在社会学还是政治学的语境中,都体现为对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鼓励,以实现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公民社会所捍卫的利益之间的总体发展平衡。[4](P22-23)人民调解制度中涉及的关于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构成机制充分体现了公民社会之价值主张。

第9篇

公路是我国经济有效运行的“大动脉”,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现代公路事业突飞猛进,国道、省道、县级干线伴随着高速公路纵横交织,形成了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为人民群众铺就了一条条通往幸福生活的康庄大道。为了保卫国家的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建设成果,发展公路事业,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了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实施行政管理。也就是路政管理。

一、路政管理及执法职责

路政管理及执法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爱路护路教育;制定路政管理、保护路产、治超工作计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路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施路政巡查,依法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等范围实施监督检查;负责非公路标志管理及路容路貌和过境公路整治。在管辖区域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公路行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及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等职责。

二、公路事业发展的经济意义

公路作为具有很强社会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对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1.促进区域经济繁荣

公路建成后,对沿线区域经济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服务业的配套完善,增加了就业机会,改善了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2.催生了物流产业兴起

公路网络的不断扩张、?输线路的不断延伸,缩短了地区间的空间距离,带动了物流业的蓬勃兴起。各种物质资源可以迅速安全地抵达需求者的手中。

3.缩小了地区贫富差别

筑路工程通过隧道开凿、桥梁架设,穿山越岭、跨江越河,使天堑变通途,过去遥不可及的老少边穷地区大门洞开,实现了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员互往、信息互传、商品互换和物资互通,有力地缩小地区间的贫富差别。

三、路政管理及执法的社会意义

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在其发展中也呈现出林林总总的问题。实施路政管理,使公路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现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很现实的社会意义。

1.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路权路产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是道路的繁忙和用路者人群的多元化,也使一些涉路非理性行为和路政案件日益增多。路政管理的执法权力对这些行为和案件加以制止和惩治,用法律手段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也是依法治国在路政管理上的一个缩影。

2.有利于公路事业的现代化建设

通过路政管理者的学习、探索和进取,可以加快公路建设事业与国际先进科学技术的接轨,一些先进筑路、护路、养路、管路、用路经验的引进和借鉴,加快了公路事业的现代化进程。

3.有利于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路建设解决了公路基础设施少和路网布局不均衡的问题,追求的是“走得了、行得通”,是“量”的增长。而路政管理则实现了保护公路设施、巩固建设成果、清理通行障碍、提高服务水平、发挥使用效率的目的,追求的是“走得好、行得畅”,是“质”的飞跃。所以,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加强路政管理,可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有利于实现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路政管理对报废、私自改装、尾气排放不达标、跑冒滴漏和超载超限严重的违法车辆的查处,可以有效地治理雾霾,控制大气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路政管理及执法的经济价值

路政管理是经政府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直接和间接地创造经济效益的功能。路政管理的经济价值体现在:

1.减少交通事故经济损失

公路两旁经常会出现违章建筑、打场晒粮、堆放杂物、跨路作业等违章现象。摆摊小贩、维修点、集贸市场占道经营现象屡禁不止。路政管理通过加强公路两侧建筑区域控制和占路事项的许可管理,可以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人身安全、车辆安全带来的经济价值是无法估量的。

2.为公路扩建节约成本

严格控制公路两侧的红线区内违章建筑的搭建和违章设施的设置。严控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及用地、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对以后公路拓宽升级的改扩建工作来说,无疑间接地减少许多麻烦、无形中节约了后期改造成本。

3.增加非营业性财政收入

对随意占用、私自挖掘公路,各种管线跨越公路;对超载、超限违法车辆的治理执法和经济处罚;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惩治及路损赔补偿费增加了地方财政的非营业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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