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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出资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20 14:48:3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投资人出资方式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投资人出资方式

第1篇

1 西藏经济投资效益分析

在对西藏经济投资效益进行分析的时候,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讨论:第一,西藏自治地区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是中央政府给予补贴所得。西藏地区的财政赤字问题都是由国家给予资金来加以解决,其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比较大。第二,西藏自治区的GDP增长会随着国家财政补助的高度而增加,二者呈正相关。第三,西藏自治区的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在西藏地区发展过程中,其农业的发展水平比较高,但第二产业的发展却呈下降趋势,第三产业的发展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另外,在就业产业结构方面,第一产业的就业率占65%,第二产业的就业最低,仅有7%,而第三产业的就业率则为28%。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发现西藏自治区的产业发展与就业存在一定的偏离度,其经济增长仍然沿袭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无法适应二十一世纪下的经济发展要求。第四,西藏地区的农业经济增长并不具备较高的边际效益,所采用的依旧是粗放型生产模式,而就业劳动力也并不多,所创造出的经济效益也比较小。

2 现阶段西藏基础性人力资本投资和经济发展问题

现阶段,在西藏自治区基础性人力资本投资和经济发展问题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首先,西藏地区的教育水平比较低,教育投入与产出的效果不平衡。我国开始加大对西藏地区教育事业的投资,为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设更多的学校,但是在西藏自治区仍然有许多学生未能接受到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已经辍学。这种状况导致政府对教育的资本投资未能获得相应的效益。其次,西藏自治区的教育水平比较低,在基础教育方面还有所欠缺,对专业技术的教育质量不高,与国家其他地区相比具有较大的差距。最后,西藏自治区的教育发展也具有城乡差异,乡村教师的学历都不高,教师资源比较薄弱,如此一来使得西藏地区城市和乡村的教育发展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教育结构不平衡。

西藏基础性人力资本投资放在当下也就是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开发的水平将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状况。西藏自治区的经济难以得到发展的原因便是在人力资源配置上有所缺乏。主要是西藏自治区的劳动人力资本并不充足,受教育的人数量并不多,不利于西藏地区经济的增长,另外人力资源的配置不合理,未能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

3 关于西藏基础性人力资本合理配置的思考

根据西藏自治区经济的发展状况来看,为促进西藏基础性人力资本合理配置,则必须加强对西藏地区的基础教育资本投资。要重视对西藏地区乡村教育的发展,向其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本,以缩小西藏地区城市和乡村教育之间的差距。因西藏地区特殊的发展模式和地理位置,其在基础性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因而一定要扩大受教育的人群规模,要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提高西藏人民的文化素养,扫除文盲。要大力推动西藏自治区的教育体制改革,加强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提高基础教育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效益。由于西藏地区的位置环境比较艰苦,人们的居住范围也较为分散,交通不够便利,因而必须实现集中式的管理,以促进西藏地区教育投资效益的增大。除此之外,近几年我国开始致力于城镇现代化的发展,力求实现城乡一体化,西藏地区也应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加快城镇一体化的发展,但是其在实现的过程中与内地的发展方式存在区别。在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计划的时候,必须按照西藏地区的经济增长特点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西藏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要优化西藏自治区的产业结构,提高其就业劳动力,从而促进西藏地区城镇化的实现。要加强对西藏地区的交通建设,以改善西藏地区的交通环境,可将西藏自治区各地区的人民集中起来管理,增加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可大力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将其建设为以金融为主的小城市。

第2篇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曾有专门论断,认为“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在发展中国家,如果能使文化产业成果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更强的私权保护将有助于当地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资本化已经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格外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我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投资人向企业出资的方式,尽管现行的法规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具体实现方式与途径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但已经为知识产权资本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和制度依据。

2009年2月,美国某知名跨国公司拟与西安某国内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外国投资人计划用其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中国内资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股权比例为50%:50%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关注其出资方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能否被中国的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登记,高通律师事务所受其委托,就外国投资者的专有技术使用权能否作为向在中国成立的合资公司的出资问题提供了法律分析意见,为其投资决策提供了参考。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了规定,尽管不同法律所表述的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不完全一致。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企业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方式;《合伙企业法》则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从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客体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一方面,从范围上看,只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客体仅限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而不包括著作权;另一方面,从表述上看,《公司法》使用了“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两个术语,而外商投资企业法则使用了“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我们认为“非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是两个意义相同而只是表述有别的概念。

就本文开篇提到的外商投资项目而言,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的关键点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用作投资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实上可以定价并且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方式。比如,原产地证明商标在法律上不允许转让,其所有权不属于任何某一个具体的企业,只能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事主体无偿使用,所以它们就不能被任何人当作出资方式向公司投资入股。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履行验资的程序,以确认出资的价值。如199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就明确规定,企业以商标投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金额,使用商标的商品、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等。

投资人应向所投资企业办理知识产权的转移手续,向所投资企业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等。此外,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客体不只是局限在文学、艺术领域,还有相当一部分作品属于科技作品,如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设计图及其说明、建筑模型、数据库等。因此,著作权具有出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此,我们建议将《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关“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方式的规定,与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统一起来,都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表述。

为维持接受知识产权投资的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做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5%。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选择

知识产权主体实现其权利一般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是自己直接运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二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用知识产权向公司投资入股属于第二种知识产权实现的途径,所以入股的具体方式应当包括“转让”和“许可”两种形式。投资人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完全符合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因为“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因而也就拥有最终处分权,可以作为公司承担亏损和风险的资本担保,也能够作为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

但是,如果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投资入股,则在法律规定和实务中都还不明确也还有争议。 知识产权主体采用使用许可的方式向公司投资入股,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发生权利的全部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从表面上看,以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可能与公司法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承担责任的要求相冲突。如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等的有效期如果短于公司的经营期限,则实质上相当于该知识产权出资人变相抽回了其出资;同时,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商标权的价值与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状况息息相关,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的价值与新技术的开发运用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关系密切,一旦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波动致使低于其出资入股时的评估价值,则亦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此外,如果出资人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方式出资,则接受出资的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不能享有最终处分权,那么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否对作为债务人资本组成部分的该知识产权主张权利呢?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如何“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呢?

因此,我们在上述外商投资案件中,就投资人以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的条件和审批提出了如下法律分析意见,可以作为判断出资人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方式出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参考。

对于外国投资人是否能以其专有技术使用权向中国的合营企业出资,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实行前置审查,商务部门将根据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对外国投资人以专有技术的入资方式进行审查和批准。我们认为,由于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同时在实践中有些地区商务主管行政机关也有批准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作为投资者的出资方式的先例,我们认为该种出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由于缺乏成文的法律规定,商务主管行政机关将就个案从严进行审查和审批。我们认为投资人以其专有技术使用权向企业出资,需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投资人必须是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人,且未在该专有技术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同理,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应提供其享有该权利的证明文件,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等。

该专有技术需具备先进性和显著性的特征。

投资人以专有技术使用权作价入股,其许可使用年限应当不少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期限。

对投资人拟出资的专有技术使用权,需由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公司登记机关认可的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应当通过协议方式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该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价值,确定该使用权的价格。我们认为以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定价,因此找到适当和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至关重要。

第3篇

一、股权出资的界定及意义

(一)股权出资的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9号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9号令)对股权出资作如下定义: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

(二)股权出资的意义 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可以使得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的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二、股权出资相关各方身份认定

(一)出资相关各方具体包括:(1)投资人。在股权出资交易中,投资人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另一方面,又是股权出资的投资方。(2)被投资单位。39号令中称为被投资公司,在股权出资交易中,被投资单位也具有双重身份,―是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另一方面又是被投资方,在交易中确认其与投资人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3)股权公司。股权公司是用作投资资产和转让对象的股权、即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的发行、“盖章落款”单位。在股权出资交易中,股权公司是纯履行义务的一方,其义务只是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将原投资人对其拥有的股权转为受让方拥有。

(二)股权公司的条件 股权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包括非公司型的企业亦不包括境外设立的公司(如BVI公司;包括在港澳台设立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但其仍受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调整,即:属于鼓励类、允许类行业的可以直接登记,如属于限制类行业的需省商务厅批准,属于禁止类行业的不得登记;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三)被投资公司的条件 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外商投资公司,但不得是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型实体;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三、股权出资的程序性规定

(一)验资证明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股东变更登记情况;股权的评估情况;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二)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包括:(1)股权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规定经这些机构办理股权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也应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单位。(2)被投资单位办理接受股权出资注册登记。一是前置程序。39号令规定,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的登记。二是变更登记。公司成立时投资人以股权投资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单位收到缴纳的股权后,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单位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前实际缴纳股权,然后由被投资单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四、与股权出资相关的税收处理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列举的应营项目也没有提到股权转让。

(二)印花税具体而言:(1)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2)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目前我国税法还没有对其印花税的征收办法进行特殊规定,可将其视为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从而纳入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征收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三)企业所得税具体而言:一是一般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1)股权转让应作为转让财产计算取得的收入;(2)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资产的,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是股权收购的基本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1)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成为股权收购。(2)一般性税务处理如下: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三是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据59号文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以选择使用以下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股东(即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四)个人所得税具体如表1所示。

五、四川双马股权收购案例分析

(一)相关资料2008年9月,四川双马(SZ.000935)重大重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中国)发行36809万股A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拉法基)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都江堰拉法基将成为四川双马的控股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总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为25%,拉法基中国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规定,拉法基中国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四川双马将达到控制都江堰拉法基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四川双马只收购了都江堰拉法基的50%的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拉法基,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由于拉法基中国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得所得税为:2372745250 ×10% = 237274525元。(2)收购方: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3)被收购企业: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如果拉法基中国转让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75%股权,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拉法基,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收购方: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应当是642629475元(856839300×75%)。(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由此可见,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拉法基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第4篇

一、本合同的投资方为:

1、_________,身份证: ,住址:

2、_________,身份证: ,住址:

3、_________,身份证: ,住址:

二、公司的成立:

1、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三、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投资人:_______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___ __%;

2、投资人:_______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___ __%;

3、投资人:_______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___ __%;

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公司章程。

四、利润分配:

五、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本合同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合同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投资各方各执一份,共 份。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5篇

乙方:有效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暂定名,以下简称“”)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甲方以风险投资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经营公司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整,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整,占出资总额的;乙方以负责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作为出资资本,占出资总额的。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公司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乙方。

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另每月付予乙方作为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人工资作为酬劳。工资金额由双方商协。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第6篇

   共同投资入股协议书

   一、共同投资人资料

   甲方: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电话:

   丙方:身份证号:电话:

   丁方:身份证号:电话:

   戊方:身份证号: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五方共同出资筹办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丁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戊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四、事务执行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共同投资人委托_________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_________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五方协商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为一季度一次)。

   3、_________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_________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所有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

   五、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5、_________方一个季度必须出具一次共同投资人的存款数、公司货物盘点单、固定财产清点单、员工工资发放清单、杂项支出清单方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如若涉及经济支出,应问询共同投资方,征得多数人一致意见后,由甲方全权处理。

   七、运营责任

   为保证公司高效运营,方有权对公司的各个岗位人员的任命及工作安排,组建正规化的财务人员及财务系统,并委任_________方为公司运营的全职副总经理,协助_________方工作。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丁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戊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共同投资入股协议书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入股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入股_________公司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出让自身_________公司股份%给乙方作为乙方入股_________公司股份,该股份不写入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乙方不参与_________公司的经营业务运作。

   二、股金确定

   该股份金为5000元一股,以5000的倍数投入。

   三、利润分配与经营亏损:以每年年终财务报告核算当年收入、支出、利润按入股比例分配;如公司当年经营亏损,则乙方应承担与之对应的股金损失。

   四、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作为乙方在成都智德行营销策划公司工作福利,若离开成都智德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则由财务核算后确认退还本金金额。

   五、本合同共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共同投资入股协议书

   一、投资人个人信息和投资金额

   姓名:x入股金额:¥贰拾陆万肆千元整(大写)

   姓名:xx入股金额:¥壹拾叁万贰千元整(大写)

   姓名:x入股金额:¥玖万陆千元整(大写)

   姓名:xx入股金额:¥壹拾柒万陆千元整(大写)

   姓名:xx仁入股金额:¥壹拾叁万贰千元整(大写)

   经过以上投资入股人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基础上,本着发展产业,共同致富和为社会、国家多做贡献的原则,投资入股创办《安顺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签定以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十年合作期满后,经协商,三个股东(林x,林x,陈x)同意继续合作时,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另行签定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三、合作方式和内容

   1.企业日常资金管理:每月15号进行资金盘点,每月25号进行加油站流动资金结算。

   2.企业日常资金支出超过:¥伍千元整(大写)。必须经过3个股东(林x,林x,陈xx)同意。(日常拖油除外)

   3.任何私人向出纳借支不得超过本月工资,负责后果出纳自负。

   四、条款的完整性

   三股东(x,x,xx)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为各方关于投资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三股东(x,x,xx)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五、协议(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三股东(x,x,xx)中一人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两个股东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三股东(x,x,xx)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协商修订的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六.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一切事宜由三股东(x,x,xx)协商一致后才可实施,除x,x,xx三个股东外,其他股东不得干涉,影响。

   七.此合同一式五份,各股东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表人:

   X年X月X日

   共同投资入股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平等、诚信、协作、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特立此协议。甲乙双方均按以下条款,执行职责,履行义务。

   甲方于年月日独立投资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市场号一家美发店。营业面积平方米,店名,地理位置优越,发展潜力巨大,升值空间无限。

   由于甲方发展需要并应乙方诚恳请求。经双方同意,甲方授权乙方入股本店。

   入股方式:

   1甲方投资元总资产,资产拥有权、转让权、决策权的一切权限始终归甲方所有。

   2甲方投资元总资产为原始股(已签订合约当日为准)共计股。乙方加入不列入原始股,依入股基数为投资风险股,原始股始终归甲方所有,投资股只能作为投资可与甲方分享纯利润分红不享有资产占有权。

   3乙方一次性投资交纳投资股股金元给甲方授权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为甲方投资股股东,乙方在此期间可享受与甲方每月纯利润%分红。享受相应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同时承担股东责任。股金甲方将永远不返还予乙方。

   4乙方在享有此期间纯利润%分红同时必须承担每笔店内后期投入流动资金%(如:店内重大活动、基础建设、等一切相关费用)

   5入股协议期间股东相应权益:1可享有每月纯利润分红。

   2享受纯利润分红同时可享受独立业绩提成。

   3经甲方授权可享有对店内的管理权及监督权。

   4经甲方授权同意后可享有对店内的执行权和日常工作处理权。

   5对甲方有监督、建议权。

   6入股协议期间股东的相应义务:1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协助店内落实各项措施。

   3全力保障店内正常运营。

   4完全配合甲方执行工作。

   5每月账务有甲方保管、监管。每月核单后签字分红。

   7红利分配:

   1每月日为红利分配日。

   2每月总营业额扣除所有相应费用,在扣除(折旧费以三年计算总则)是当月纯利润。

   8禁止行为:

   1乙方不得在入股期间与任何个人或团队在本店周边5公里范围做与甲方业务相竞争工作。

   2乙方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活动。

   9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支付流动资金,若指定时间内资金不到位,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或以减少其持股比例赔偿。

   10其他事项:1本协议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合作事宜,作出书面建议。

   2本协议期满后不影响双方以存劳动关系。

   3本协议为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以上规定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修改。

   其他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第7篇

投资合作协议书模板一

甲方:_________ _________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月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___

投资合作协议书模板二

甲方:_________ _________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创立雅德艺瓷宜昌营销中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占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 占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第六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8篇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第9篇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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