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风险的概念与特征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20 14:48:4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风险的概念与特征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第1篇

关键词: 会计风险; 风险传导; 传导机理

风险管理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其薄弱环节,而对于企业会计风险的传导机理,我国企业更是缺乏充分认识,这使得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在面临金融危机时缺乏应变策略。因此首先必须清晰地了解到会计风险及其传导所带来的影响及其产生的根源,才能够帮助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会计风险及会计风险传导的内涵

(一)会计风险的内涵

我国对于风险概念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从不确定性出发来论述,而会计风险的概念则是通过对不确定性的具体描述来确定的。程方(2010)认为会计风险是由于会计信息没有真实、客观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给信息使用者造成影响,进而导致其做出非合理决策。在这一概念中,隐含着对公允价值的理解,这也是近年来会计风险概念界定中通常所采用的观点。吴可夫、朱娜(2010),王珏、陈红(2009)等都从公允价值确认的角度给会计风险进行定义,这也是目前文献中出现较多的会计风险的概念,他们认为会计风险是由于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相关制度时,在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过程中,受客观因素或主观因素影响,不能适当体现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从而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误读,从而影响决策正确性的可能性。上述关于会计风险内涵的描述,均基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否,按会计实务工作的流程来加以阐述。因此本文中会计风险的内涵界定为,基于对会计准则的不同路径选择,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实务中,对企业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主观性反映,导致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影响的不确定性,并由此带来的对企业内部及外部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会计风险传导的内涵

目前与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相关的研究并不多见,大多文献都是针对财务风险传导来进行研究,叶建木(2009)、夏吉吉(2009)等从企业风险的关键要素出发,对风险的特征、风险源、风险流、风险载体、风险传导路径及风险阈值等方面所形成的风险传导一般机理进行了研究。白杰(2010)将财务风险传导运用到了新疆德隆案例分析中。综上所述,会计风险传导的内涵界定为,会计风险传导是由于会计风险的关键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影响,导致会计风险源的形成,并经由会计风险载体,通过特定的风险传导路径,以风险流的形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成果带来影响。因此对会计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载体及风险路径的研究将是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研究的重点。

二、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的特征及类别

(一)企业会计风险传导的特征

从风险传导的角度,对企业风险的分类可大致划分为:泡沫破灭型传导;要素稀缺式风险传导;结构坍塌传导型;海啸波浪传导型;链式反应型传导;企业风险的有路径式传导①。这些分类的基础是风险传导的不同表现形式,而企业会计风险的特征与整体企业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企业会计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两者都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确定的影响。其风险的产生都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实务,并经由企业内部人员操作,其风险造成的结果都会对企业的内外利益相关者造成影响。

2.两者的区别。一是范围不同,以企业为研究对象,企业风险是企业的宏观风险,而会计风险则属于微观风险;二是计量基础不同,会计工作是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企业整体决策活动的计量既包括对历史信息的记录,更注重现实状态对未来的影响,重在预测;三是传导路径不同,企业风险的传导路径是基于企业业务流程链、相关利益链和价值链等基础而来的②,而会计风险传导路径则主要通过会计工作的实际操作流程,伴随着信息传递而显现,可见会计风险最直观的特征即是路径依赖性。

第2篇

[关键词] 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了法律风险的术语,但是该《办法》没有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持此相同观点的还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风险是指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不够全面。这个概念仅仅从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制监管等原因,而做出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仅仅是法律风险产生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等原因,从主观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对自己已经或将要遭受的损失未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等。这种经济损失我认为也应当属于法律风险的一种。因此,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由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别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之相反,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犯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该著作权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该企业没有追究其侵权责任从而使侵权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没有发生。但是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不发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正相反。法律风险的相对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相对确定性。企业违犯了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国家机关或被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该企业就肯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相对确定的。企业违犯法律进行经营,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性,因此法律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事先确定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确定的数额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风险从损害结果上也具有确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绝的。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的经济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盈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附加刑由企业承担。另一种是由于企业主观上认为某种损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忽视了那一方面的权利保护,从而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及而无不足。

第四,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和不可保险性。自然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往往使企业措手不及。而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预见的。法律通过授权或禁止的方式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及违犯该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企业在经营中,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企业的自然风险。由于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因而,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能通过保险分散的。

通过上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法律风险是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当重视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更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了法律风险的术语,但是该《办法》没有对法律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类,并认为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持此相同观点的还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风险是指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不够全面。这个概念仅仅从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制监管等原因,而做出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这仅仅是法律风险产生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等原因,从主观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对自己已经或将要遭受的损失未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无效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等。这种经济损失我认为也应当属于法律风险的一种。因此,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或者逃避法律监管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导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和主观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对自己的权利或者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法律救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企业的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风险具有相对的确定性。由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别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之相反,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这是因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违犯法律或者是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导致的。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该著作权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企业就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该企业没有追究其侵权责任从而使侵权企业的这种法律风险没有发生。但是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不发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的发生正相反。法律风险的相对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相对确定性。企业违犯了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只要国家机关或被侵权人追究其法律责任,该企业就肯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相对确定的。企业违犯法律进行经营,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性,因此法律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事先确定的。即使当事人事先确定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确定的数额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风险从损害结果上也具有确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风险管理,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因此它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完全可以从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风险的发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绝的。

第三,法律风险具有损害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企业的经济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盈利。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赔偿损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刑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附加刑由企业承担。另一种是由于企业主观上认为某种损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忽视了那一方面的权利保护,从而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损害性与企业的其他风险相比,有过及而无不足。 第四,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和不可保险性。自然风险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往往使企业措手不及。而法律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预见的。法律通过授权或禁止的方式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及违犯该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导致什么样的不利后果;企业在经营中,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企业的自然风险。由于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因而,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不能通过保险分散的。

通过上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法律风险是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当重视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更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风险;风险感知;心理测量范式

中图分类号:B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2-0095-08

收稿日期:2011-12-1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08JCXLX006);中央部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0JC003)

作者简介:伍麟,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璇,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生130012

风险是现代社会人们无法回避的一个话题。大到人类命运,小至个人事务,风险无时无刻地不与我们的生活相关联。学术界、社会各方对风险问题高度关注,“风险”成为出现频率极高的词汇。玛丽·道格拉斯认为风险是现代思想的一个基本概念集合。(Dougas,1985)詹姆斯·梭特则提出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管理的基本方面。(Shon,1987)风险研究的迅速发展既反映了时代的特征,又满足了时代的要求。“随着保罗·斯洛维克(Paul Slovic)和他同事们在20世纪70年代进行的开拓性研究,近几十年来,关于风险感知的研究快速增长。”(Gillian Hawkes&Gene Rowe,2008)风险感知(risk perception)是风险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同时又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从宏观的政府决策到微观的个体行为都与风险感知息息相关。英国皇家学会1992年提出风险感知的经典定义,把风险感知定义为涉及“人们对危险和收益的信念、态度、判断和情绪,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文化和社会倾向。”(Pid.geon et alI,1992)

心理学并不是最早进行风险领域研究的学科,它延续和改造了自然科学风险分析研究的传统和路线。美国Oregon大学“决策研究小组”的斯洛维克、费施霍夫(Fischhoff)和里奇特斯坦(Lichtenstein)等人于1978年在风险心理学研究中引入和发展了心理测量范式(psychometric par-adigm),提出了感知的风险和现实的风险两种概念,引发了对“可接受的风险”及风险感知、沟通和管理的研究潮流。风险感知的心理测量范式目标指向个体,依托理理论,表现出人是自我利益计算者的功利主义哲学观念。

心理测量范式的风险感知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风险可接受性”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风险的主观属性,即风险的特征维度。人们的风险感知会受到风险特征的影响,可以根据这些风险特征总结出各种危险的“人格画像(personality profile)”。第二阶段,研究从关注风险的特征转向更加关注感知风险并对风险作出反应的群体特征。从不同群体的差异性探究风险感知结构的复杂性,以及风险感知与群体因素相互关系模式的复杂性。研究发现在性别、种族、国别和社会阶层等方面风险感知存在很大差异。(Byrnes,Miller and Schafer,1999;Flynn,Slovic and Meaz,1994)第三阶段,也就是最近的发展表现为综合各种方式,把风险特征与社会因素结合起来,涵盖信息来源、渠道、流动以及在强化和放大特定风险“信号”时文化和社会机构的作用,解释为什么特定的威胁被看做是风险,以及探究社会信任、公众参与在风险沟通中发挥影响的作用机制。

一、心理测量范式的早期特征

1.表达性偏好的研究特征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风险的多元与分化的现实状况,斯洛维克等人继承并拓展了斯塔尔(start)的研究。斯塔尔是对风险感知进行研究的最早代表性人物。他坚持的是工程思维的研究路线,通过揭示性偏好(revealed preference)的风险分析方法,提出在尝试与错误学习的基础上,社会活动的可接受风险和利益之间达到了一种“基本理想状态”(es-sentially optimum)平衡。可采用历史的或当前的风险和利益数据去解释“可接受的”风险一利益平衡模式。通过对八种工业和活动的数据的检验,斯塔尔总结出了“可接受风险的法则”:(1)一种活动的风险的可接受程度大约是其利益的三分之一;(2)尽管都提供了同样水平的利益,公众对自愿活动风险(如:滑雪)的可接受程度大约是非自愿活动(如:食品添加剂)风险的1000倍;(3)自愿活动中风险的可接受程度与受风险影响的人数成反比;(4)自愿活动中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与可接受的疾病风险水平非常相似。(Starr,1969)

斯洛维克等人提出的心理测量范式体现为表达性偏好(expressed preference)的风险分析方法,即通过标准化问卷来获得公众的风险感知偏好,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及要求。通过澄清影响风险感知的因素,为风险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确保风险政策能够正确反映公众的心态,体现公信力,为公众接受和认可,最大程度发挥政策预期的社会效果。通过心理测量范式进行风险研究所遵循的理论逻辑是,风险是一种心理学概念,也是一种社会建构的现象。风险本质上是主观的,建立在人的感知基础之上。风险感知不只是对特定危险量的属性的感知,还是对特定危险质的属性的感知,如意愿性、可控性、潜在性等。一种特定危险的风险不是只有单一的质的属性,而是有着多元的质的属性。与公众风险评估紧密相关的是危险的质的属性。这些属性随着情景的不同对风险感知发挥不同的影响。同时随着人群、危险、环境的变化,质的属性起到作用的权重将发生变化。

心理学研究风险的路线,不是关注风险的科学客观知识,而是关注风险的主观属性。为什么专家与公众在风险感知上存在很大差异?什么决定人们对风险所采取的态度各异,有厌恶风险的、漠视风险的、还有接受风险的?心理测量范式的主要目标就是澄清和确定哪些质的属性对风险感知起着关键影响,并且在情景变化时,这些质的属性对风险感知起的影响是如何发生变化的?有什么特征和规律?心理测量范式认为,风险是由个体主观定义的,个体可能会受到一系列心理的、社会的、制度的以及文化因素的影响。(Slovic,1992)泰勒和齐恩认为,风险感知的心理测量范式所表明的最重要信息是“对大多数公众而言,风险不仅仅如同技术一统计取向所认为的是损失程度和概率的混合,而且风险具有社会和主观的维度。”(Peter Taylor-Gooby&Jens O.Zinn,2006)如果观察工具设计恰当,就能够测量这些社会和主观维度上的各种因素。

2.风险感知的主观属性

费斯霍夫等人在1978年的研究中指出,活动或技术的九种一般性质对于主观的风险判断起到重要影响,它们是:(1)风险的自愿性;(2)影响的即时性;(3)暴露于风险中的人对于风险知识的掌握;(4)科学上关于风险知识的把握;(5)对风险的可控性;(6)新颖性,例如风险是新的还是旧的、熟悉的;(7)长期的/毁灭性的,也就是说,风险一次可能只杀死一个人(长期的),或者风险一次能杀死很多人(毁灭性的);(8)一般/恐惧,例如,人们是否已经学习到接受风险和能够理性的、平静的考虑风险,还是在本能的水平上,人们对风险存在巨大的恐惧;(9)结果的严重性。这些因素与存在风险的活动或技术之间的关系的程度决定了人们的风险判断。(Fishhoff et al.,1978)

斯洛维克于1987年在Science上提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态度和风险感知,也即对有些风险非常重视和警惕,而对有些风险泰然处之、无动于衷。并且公众和专家对于风险的理解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Slovic,1987)因此,研究风险的一条重要路线是发展关于危险分类学,借助危险分类学帮助研究者分析与理解人们对不同类别风险所产生的不同反应。而实现这一目的最普遍的方式是使用心理测量范式,以心理量表为主要工具获得原始数据,采取心理物理标准和多元分析技术,对感知到的风险、感知到的利益以及感知到的其他方面(如:活动的致命性)进行定量分析。

斯洛维克采用心理测量范式,得到不同风险的“人格画像”,即每一种危险都有其独特的风险感知模式。研究显示风险的很多描述性特征之间存在着高度相关。通过主成分因子分析将这些定性特征综合为两个高阶因子:一个是“可怕性”(风险所引起的恐慌后果的程度),另一个是“熟悉性”(风险的已知和可控程度)。对公众而言,大多数风险可以在这个二维的因素空间内进行定位,进而总结出各种风险在这个二维因素空间内的“认知地图(cognitive maps)”。(Slovic,Fis-chhoff&Lichtenstein,1979)一般公众的风险感知与因素空间类型中的危险位置有密切相关,如:“恐惧风险”,如果风险在这个因子上的得分越高,人们就更想减少目前的风险,也就更需要严格的规范使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相比之下,专家的风险感知与不同风险特征或由这些特征衍生而来的因素之间没有密切的相关,专家们将风险视为预期的年死亡率。

3.风险感知的差异性

围绕解释“专家与公众风险感知之间为何存在差异”这个问题推进了风险感知的研究。现实生活中,公众的风险感知与专家的风险感知往往存在裂隙、差距或者不一致。风险感知研究的核心目的是获得理解人们对于风险形成判断的方式,从而形成技术专家、社会管理者和普通公众之间风险信息的有效沟通,并且不断提升这种沟通的水平。许多研究力图说明、弥合甚至消除风险感知上公众和专家的分歧,使得公众的生活认识能够与科学知识结合起来。为了实现这些学术理想,在人们往往通过经验法则(rule of thumb)形成对所面对风险意义和严重性进行判断的状况下,心理测量范式经常被当做一种重要的手段去描述这种经验法则。

斯塔尔开创了对“可接受的风险”的研究。但是他只采用历史的或现在的风险和利益数据去解释“可接受的”风险一利益平衡模式,仅仅区分了自愿接触风险和非自愿接触风险,并且认为“是否自愿”是人们权衡技术发展的社会利益和代价的核心因素。然而,当人们对不同危害的现有和预期的风险性以及风险管理的预期水平做出量化判断时,还会受到其他属性的影响,如:危险的特征属性(例如,自愿性、恐惧、知识、可控性);与危险相关的利益等。风险感知因人而异。斯洛维克等人在研究中区分了“感知到的风险”和“可接受的风险”。当专家判断风险时,他们的反应与年死亡率的技术估计有高度的相关,专家把风险评估建立在可预见的灾难(数量)上。普通公众只有在被告知去估计年死亡率时,才会考虑这个因素(且这种估计方法只有很少一部分类似于专家的技术估计)。公众对于“风险”的判断更依赖于危险的属性(例如,潜在的灾害性,对子孙后代的威胁性)。专家基于风险事实的基础上,客观、理性、分析地研究风险,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等。公众基于情感体验的基础上,主观、非理性、直觉地看待风险。专家与公众不同的风险感知反映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心理测量范式的后续发展

心理测量范式的后续发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内容上相关主题的拓展;二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技术发展。

1.研究内容上相关主题的拓展

(1)丰富风险的主观属性

近几十年来,风险领域的大量研究都试图回答“多安全是足够安全”这个重要问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持续时间来看,在风险心理学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集中在解释专家的理性风险感知与公众的情感和情景式风险感知之间的区别。围绕上述问题,心理测量范式从人口学因素、风险的种类、风险的性质、风险的因果结构以及社会心理因素等方面丰富了风险的主观属性。

首先,改变以往研究简单认为人们对风险信息及风险事态的反应基本上是非理性和不明智的做法,开始探究在风险决策和风险理解上理性和情感影响之间的复杂性和相互作用。博姆和菲斯特将“作为情感的风险(risk as feeling)”假设运用到环境风险感知中,提出了环境风险感知模型,该模型能通过区分不同类型的具体情感和具体评价方式,来说明情感和行为的认知前提。环境风险感知评价包括三个成分:认知评价、情感以及行为倾向。在评价环境风险时,存在两种方式:后果评价和道德评价。对应地,有两种类型的情感:基于损失的情感和基于道德的情感。通过因素分析得出了五种行为倾向,即帮助行为倾向、攻击行为倾向、逃避行为倾向、社会行为倾向以及自我关注行为倾向。对这三个成分进行了中介变量分析得出:认知评价受情感的调节,然后作用于行为倾向上。(Bohmand Pfister,2000)在中国,以谢晓非为代表的学者从20世纪末开始,对环境风险感知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发现焦虑型被试有很高程度的风险感知,并对风险抱有消极态度;积极坦然型被试表现出低风险感知,能坦然面对风险;适度忧虑型被试对风险因素的存在有适度警觉,并伴随一定的忧虑情绪特征。(谢晓非和徐联仓,1998)

其次,现代社会风险感知与技术发展息息相关,风险的形式与内容越来越复杂,人们对各种风险源如:交通安全、气候改变、环境污染、电器辐射、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增加。基于风险后果的延迟性,研究者们开始注意到一些新的风险属性,如:时间折扣(temporal discounting)、与风险事件的距离等。(Laurie Hendrickx and Sietske Nico.laij,2004)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研究者逐渐从对风险感知的粗放型研究转向对风险感知更细致的研究,从单纯注意风险事件的直接影响转向关注风险事件的全面后果,包括事件的高阶(higher or-der)影响。即风险感知研究不仅更加关注风险事件本身的性质,还更加关注对风险事件的评估、沟通和管理方式,进而希望能够预测风险事件的影响广度和严重程度。(Ingunn Olea Lund and Torb-jorn Rundmo,2009;Clare Hall and Dominic Moran,2006)

第三,越来越多的社会心理因素融人进风险的主观属性研究中。比如,斯洛维克(1992)提出了风险的“污名(stigma)”概念,从人们对风险的社会偏见考察对风险感知的影响。另外,现代社会不断分化,劳动分工更加精细,新型的风险、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集群的兴起,使得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是对公共机构的不信任日益增加。不少研究者开始关注信任和媒体介入对风险感知的影响。(Kone and Mullet,1994)对专家的信任、对政府机构的信任以及对信息的信任已经成为理解公众风险感知的重要环节。

(2)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

20世纪80年代末,卡斯帕森(Kasperson)、雷恩(Renn)、斯洛维克等人根据斯洛维克之前提出的风险信号理论,运用证实性多元方法,提出了一个概念框架——“风险的社会放大(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 framework)”,(Kasperson et al.,1988)20多年来,相关研究得到不断拓展。(Kasperson et al.,2003)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旨在描述心理、社会、文化以及政治因素如何互动并导致风险“扩大”且产生波及效应,即不利事件所产生的社会和经济作用不仅仅是由事件的直接生物和物理影响所决定的,也还由风险因素、媒体介入以及信号价值等决定。提出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的目的是解决风险感知和风险沟通研究停顿甚至滞后的状况,发展一种综合的理论框架关注构成风险感知及风险反应基础的各种动态的社会过程,即风险的放大和风险的弱化是怎样形成的。所谓风险的放大指专家评估风险低的威胁和事件却成为社会关注和社会政治活动的焦点。风险的弱化指专家评估风险高的威胁和事件却不太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

在强化或弱化风险感知和风险可控性的各种情形下,进行风险描述的各种符号与广泛的心理、社会、制度和文化过程发生互动。风险符号经过社会和个体放大站时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能够增加或者减少风险事件的信息容量,突出信息的某些方面,导致社会系统的其他参与者的特定理解和反应。心理测量范式研究表明,放大站包括个体、社会群体和组织,如科学家、科学组织、记者、媒体、政治家、政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成员。对于社会放大站而言,组织的结构、功能和文化影响着风险信号的放大或者弱化。对于个体放大站而言,情感启发式、风险性质、先在态度、社会信任等因素影响着风险信号的放大或者弱化。

特定信息系统的特点以及公众反应的特点是决定风险性质和程度的核心因素。风险表现为一种多层面的现象,“风险不仅是一种事实的结果,而且是事实、特定社会结构和特定社会文化或者价值系统之间的累积性互动。”(Lombardi,2004)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的一个基本预设是风险感知的可变性,即在风险沟通过程中会发生变化。风险事件如果未被注意和传播,其影响是局部的。但是如果风险事件被察觉和得以传播,其影响就极可能出人预料,甚至难以控制。风险、风险事件及其属性通过各种风险符号进行描述。风险体验只有在多方面的相互作用当中才能得到恰当的评估,这些方面包括:来自风险事件的物理损害,形成风险理解的社会和文化过程,出现的次级和三级效应,以及管理者和公众所采取的行动。人们对风险的体验不仅仅是一种对物理损害的体验,还是群体和个体学会获得和创生风险理解过程的结果。这些风险理解为如何选择、整理和解释来自物理世界的符号提供规则和意义。

(3)与文化理论相结合

文化理论作为一种解释原则,试图说明个体如何形成对危险的判断以及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断。文化理论对风险知觉的意义体现在,强调各种风险判断生成的背景。文化理论最初来自人类学,其学术背景源自于人类学的理论与概念。人类学的基本思维方式将社会和组织看作分析单元。基于此,鲜有在个体水平上检验文化理论关于文化立场和风险认知关系的实证研究。在文化理论看来,风险是社会建构的概念。人们对什么东西害怕、恐慌以及如何表现出害怕、恐慌是主观选择的结果,这种主观选择与人们所处的文化当中的社会关系相一致。在此意义上,风险是社会建构的过程。

学界注意到风险感知研究的心理学取向和社会文化取向在理论逻辑、方法论原则和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后,心理测量范式研究越来越开始重视社会、政治、文化因素对人们风险感知的影响。“实证研究的一个显著领域关注建立在道格拉斯风险文化理论基础上的世界观问题”。(Karen Bickerstaff,2004)20世纪90年代初期,戴克(Dake)较早将风险感知的文化取向与心理测量范式结合起来。之后,彼得和斯洛维克将戴克的世界观量表融入进影响风险感知的综合模式当中。(Peters&Slovic,1996)“结合”式研究是20世纪90年代风险感知研究的一个重要进展,其背后所隐含的观念是,心理测测量范式研究能够指明和澄清相关风险感知的各种社会、文化和制度因素,而文化取向研究能够展示这些因素作为发生过程在形成风险感知方面呈现出的作用,从而将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化。心理测量范式需要进一步融人质性研究,也是顺应当代风险研究实现“两种文化”沟通的趋势。所谓“两种文化”指风险研究中的技术取向和文化取向。

2.方法论意义上的技术发展

方法论意义上的技术发展主要由克莱尔-马里斯(Claire Marris)、西格里斯特(sieglist)等人完成。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学界对心理测量范式的方法论技术产生了争论,如:厄尔(Earle)和林戴尔(Lindell)等人认为,在心理测量范式中,研究者事先为受访者提供了风险感知特征,受访者按照要求做作答即可,而不是由他们自己来表达对风险感知特征的理解。(Earle and Lindell,1984)韦德斯奇托和韦尔斯提出该范式对不确定性的量化测量可能引导人们朝着更深思的和基于规则的考虑。然而,人们的偏爱、决策和行为却更多受到直觉系统的影响。(Windschitl和Wells,1996)心理测量范式在数据统计时对整个样本风险得分平均数进行聚类分析。虽然斯洛维克等人坚持聚类分析能够提供有效的信息,但陆续有一些学者认为,聚类分析没有充分地考虑个体对于风险的判断有怎样的不同和为什么有这些不同,也即是说,不能得到个体间显著的差异状况。(Kraus and Slovic,1988)维克和斯达林认为,群体平均等级的使用只能告诉我们风险感知的一部分内容,在整个样本中对平均风险得分进行聚合分析并不能恰当地代表被试的选择。由这种方式得出的结论,可能会错误地反映被试个体的态度状况。这是一种“生态学谬论”,即从总体水平上分析得到的有偏差的结果。(Vlekand Stallen,1981)

马里斯等人在1997年提出传统心理测量范式存在一些缺陷,包括传统研究提出的关于风险的“人格画像”,意味着所有个体以同样的方式评估风险。采用这种路线理解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是,忽视了作为社会的个体,因为他们理解和评估风险的方式很容易受到社会、文化、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心理测量范式只对“专家”与“一般民众”进行了区分,并没有对人群进行区分。研究中的统计分析建立在全部样本的平均数基础之上,无法提供关于个体在风险感知上如何不同的信息。建立在平均分数基础上的风险管理和沟通政策将忽视公众总体的许多意见。马里斯等人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重复了与斯洛维克等人相类似的研究。所不同的是,在数据分析方面既使用了传统对平均数分数聚类分析的方法,又采取了数据分散分析的方法,结果显示:(1)风险感知不仅在个体间发生变化,而且个体在评估同一风险问题的风险属性上也存在变化,这些变化取决于被评估的特定风险以及与个体做出反应相关联的风险概念。使用传统对平均分数聚类分析的方法和数据分散分析的方法均发现,风险属性的相关趋势呈现一致,但聚类分析往往高估相关的大小。与其他一些研究的共同之处是,“可怕”属性与其他风险属性高度相关。(2)传统心理测量范式通过风险的质的属性所勾勒的“人格画像”并不必然是普遍的。不同个体对同一风险赋予不同的风险属性,而且他们对一些风险及风险属性表现出不同态度。(3)即使采取数据个体的分析,研究结果也表明,心理测量范式提出的质的风险属性与风险感知紧密关联。马里斯等人认为,之所以得出一些与传统心理测量范式不一致的研究结果,根源在于“生态学谬误”的统计问题。但是,他们并不彻底反对心理测量范式,仍然肯定“心理测量范式是预测风险感知的一个有效工具”。(Marriset al.,1997)

三、心理测量范式的一些局限

“心理测量范式”在风险感知研究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风险分析、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传播以及风险政策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心理测量范式”认为,风险感知是一种社会和文化建构,反映了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的价值、象征、历史以及思想意识。风险感知及其各维度都是心理学能够探究的概念,可以通过心理测量的方法来对它们进行研究。心理测量范式丰富了学界对人们风险反应的认识,在方法论意义上和具体研究内容方面都有力推进了风险感知的研究。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心理测量范式也存在一些局限。

1.对风险感知的理解需要深化

心理测量范式研究风险感知的立场强调信息的加工,仍然具有浓厚的认知主义色彩。现在人们普遍认为风险感知是认知、情感和行为的结果,也是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的结果。“关于风险感知的大部分实证研究所关注的主题是公众如何感知现代技术的风险”。(Hampel,2006)现代风险是人类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直接产物,也是理解和描述现代社会的重要概念。不确定性是风险的固有属性,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风险的不确定性表现为形式更加复杂,内容更加多元。如:损害发生的时空属性不确定、损害波及的范围不确定、损害造成的后果不确定、损害牵连的延迟效应不确定。此外,由于对风险事件的长期效应和负面效应尚缺乏足够的重视与应对,现代风险的不确定性越发显得突出。传统风险分析基于过去经验和历史资料。现代风险分析需要特别强调时间维度,建立全新的时空观。研究视野的焦点不是过去,而是面向未来。(Rabinovich et al.,2010)不仅考察相关事件、活动的直接结果,更加关注长期的负面影响。

人们的风险感知嵌入于社会情境之中,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解析、评估风险感知不能脱离社会情境。风险感知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不同的社会情境以及对生活事件新的认识和体验而发生变化。人们的风险感知存在于社会叙事的过程当中,而社会叙事往往可能弱化或缩小、强化或者放大人们对危险严重性的感知。心理测量范式研究所考察的风险感知往往是一时的状况,容易脱离人们日常生活的特定社会情境,使得测量到的风险感知与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情形之间的关联存在脱节和不一致。在现代性风险背景之下,心理测量范式对风险感知的理论概念、分析方法需要进一步深化。

2.实现风险沟通的作用需要提升

仅仅通过心理测量范式难以全面、完整理解和掌握公众的风险偏好及风险评估,也就难以充分为政治和经济决策提供急需的知识。随着研究的不断推进和深入,人们认识到风险感知及相关问题的复杂性。从解释模式上看,风险感知存在稳定和非稳定模式的混合;从社会人口特征看,性别、年龄、种族、职业、信仰、教育程度、社会阶层等因素影响着人们感知风险的方式;从地理分布看,国家类型以及地区差异与风险感知有着很强的关联。所有这些使得提出风险可接受性的普遍预测模型非常困难。风险沟通过程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提供恰当信息,反映关切当事人利益和价值观的事实证据,帮助相关当事人最大限度地知晓和理解风险决策的根据,达到对风险政策的合理判断与基本认同。换言之,风险沟通的关键不在于强制使当事人相信沟通方做出了正确的事情,而是尽可能多地提供机会和渠道让人们能够有足够多的资源和洞察力去做出判断及选择。风险沟通的最终效果是促成当事人在他们关切的事务当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学术界越来越认识到,发展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需要增加公众对风险管理过程的信任。信任、信用、专业信息(包括风险的专业信息、官方应对措施的专业信息、公众应对行为的专业信息)、“同舟共济”的团结心态等是有效风险沟通的一些重要前提条件。而实现这些因素的首要前提是从制度的价值观和文化层面充分认识政府部门、专家与公众的身份、角色、思维方式以及行为方式。回归与尊重公众的主体性面临一些挑战。政府部门往往具有一种“高位”意识,把与公众坦诚、尊重、富有建设性的对话看做似乎是对公众的赋权,而不愿意让渡这种权力。技术领域的专家通常表现为追求清晰的边界、严格的逻辑和非情绪化的思维情景,以科学的、事实的方式应对风险,而不是以普通人的方式或突出心理需求的方式应对风险,因而往往不习惯与公众对话、协商和建立伙伴关系。未来心理测量范式的研究如何应对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持续的探索。

第5篇

 

关键词:风险社会 责任 传播全球化

一、风险社会产生的时代背景

1.风险社会

从风险的角度上讲,风险社会中所讲的“风险”与普遍意义上的“风险”所涵盖的理论范畴并不相同。风险社会中所谈到的风险是人为的,而非大自然带来的风险。

具体到风险社会,就是指在人类社会进入到工业化时代以来,现代科学技术创造了大量的、先进的人类文明,而伴随着这样的过程,人类决策所带来的可能的破坏力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决策带来风险,那显然应该由决策者来对其所带来的风险负责,而由于决策者或者决策集团本身的政治经济背景,在面对重大问题的时候,这些人或者集团很少真正负起责任,或者说也不可能独自承担其责任,这样的社会根源研究阻碍了风险责任的细化。

进入20世纪以来,一次又一次带来严重后果甚至毁灭性后果的事件,使得人们迫切需要去进行有效的风险预计,以便很好地进行风险控制,这就是所谓的风险社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风险社会是工业社会发展到一定时代的伴生物。

2、风险社会的理论来源

1986年,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出版了德文版的《风险社会》一书,该书首次使用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当今充满风险的后工业社会并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

贝克对风险概念作了8点总结:

1.风险既不等于毁灭也不等于安全或信任,而是对现实的一种虚拟;

2.风险指充满危险的未来,与事实相对,成为影响当前行为的一个参数;

3.风险既是对事实也是对价值的陈述,它是二者在数字化道德中的结合;

4.风险可以看作是人为不确定因素中的控制与缺乏控制;

5.风险是在认识(再认识)中领会到的知识与无知;

6.风险具有全球性,因而它得以在全球与本土同时重组;

7.风险是指知识、潜在冲击和症状之间的差异;

8.一个人为的混合世界,失去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两重性。1

3.中国在全球化风险中的责任与机遇

当今,最引起广泛关注的全球性风险之一就是全球环境恶化和气候变暖问题,这既是每个人都能切身感受到的,又事关人类种群发展大计,早已不是几个国家,也不是仅仅几个国家就能解决的问题。

作为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中国的年碳排放量已然超过美国与欧盟,位居全球第一位,这势必使我国在全球环境恶化和气候变暖的问题商讨中成为众矢之的,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就已经感受到了来自其他国家的压力。

诚然,我们有许多各种各样的理由,经济整体水平的落后,快速发展的需要,庞大的人口基数,相对落后的科技水平都在客观上决定了确实不能把发达国家的标准强加于我国之上。

但无论道理多么的有说服力,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国家目前的快速发展,或者说我国目前快速发展的模式确实已经使“残破不堪”的地球更加难堪重负。我们一直在强调我们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而无论怎么说,在事关人类发展的大计的问题上讨价还价,斤斤计较,都不符合这样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定位。

况且,担负这样的责任并不需要以牺牲发展为代价。在快速甚至超速行驶了30年之后,中国这部“跑车”也已需要调个档,换个模式再继续前进了。这里先抛开社会转型因素不谈。仅仅就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而言,节能减排显然是个难得的契机,变粗犷型经济为密集型经济,这个我们叫了差不多十几年的口号,是时候真正落到实处了。这既符合我国本国的根本利益,又承担起了在全球性风险问题上我们应当担负的责任,对内对外,百利而无一害。

二.传播全球化与全球化风险

1.关于传播全球化

传播全球化的思想主要来源于麦克卢汉的“地球村”概念,地理政治学家布热津斯基的全球化理念,以及彼得·德鲁克在管理学中提出的全球化概念。

在文化工业中,特别是广告工业中,要求世界文化标准化的表现特别强烈,比如全球化的生活方式。跟这个稍有区别的是提出了“消费的共同群体”的观点,即在世界的不同地方都存在着对同样的产品有着同样的消费需求、消费欲望和消费爱好的群体。从这个观点的差异中就可以看出全球化社会的概念不是对每个人

[1] [2] 

都有效,而是指中产阶级以上的人。全球化思想影响到的人首先是决策人或是企业首脑,他们鼓吹自己是全球化意识的代言人。这种全球化话语后面掩盖了一些事实。第一就是很大一部分人是不能进入这个过程的,不能成为所谓的“全球化群体”。这种全面性的话语也伴随着新形式的跨国企业的问世。全球化企业的概念是由关系构成的,是现实世界的虚拟化、网络化,是传播和网络构成的一种赛伯空间 (cyberspace)。由以上可见,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受到同质化信息的驱使。

.传播全球化在消弭风险中的重要意义

前面已经多次提到,一方面是风险社会是后工业化时代的特征,或者可以说是信息社会的特征;另一方面,风险是由决策带来的。

就信息社会的特征而言,信息已经取代物质成为这个社会最宝贵的财富,在传播全球化的时代,信息得以在全球范围下更广泛的得到共享,人们也都开始主动地意识到追逐信息的重要性。毫无疑问,信息共享可以更有利人们在决策之前衡量与预估风险,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

第6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目前处于基础建设的高峰期,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加快,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也越来越大,工程项目的竞争日趋激烈,工程项目企业面临着比以往更多的风险。因此,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在现代项目管理中,风险的控制问题已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工程项目风险控制问题进行研究,努力把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值,尽量避免风险损失的出现。

1.工程项目风险

1.1 工程项目风险的概念

工程项目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具有特定明确目标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事业。任何工程项目中都存在风险,所谓的工程项目风险是指在整个工程项目周期内发生的、对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或生产运营可能产生干扰的不确定性影响,或可能导致项目受到损失或损害的事件。风险是工程项目中的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无疑会给工程项目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而这些影响有时是灾难性的,有时是人们不希望的,可能造成项目实施的失控,最终可能导致整个工程经济效益降低,甚至项目的失败。

1.2 工程项目风险的种类

工程项目风险主要包括:(1)经济风险,这类风险通常由换汇控制、汇率变化、通货膨胀、设备材料供应脱节等引起,如本金风险、存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流动性风险、决策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信用风险等,是工程项目风险中常见的主要的风险。(2)技术风险,如项目组织风险和实施风险等,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中,由于新技术的采用可能未预计到的问题而导致的风险发生,其中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等也是导致技术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1.3 工程项目风险的特征

项目风险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项目风险具有复杂系统的许多特征。

(1)工程项目风险的多样性与多层次性。风险的多样性是指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涉及范围广、风险因素数量多以及种类繁杂等诸多特点,如项目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法律风险、合同风险等。这样就使工程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风险种类。又由于项目结构和项目实施有多层次性的特点,以至于项目风险也具有结构层次性特征。且这些项目风险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各项目风险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互影响,又使项目风险表现出多层次性的特征。

(2)工程项目风险影响的全局性与相关性。工程项目风险所造成的影响常常不只限于局部或限于某个方面,而是带有全局性的特点。即使是局部风险,也会随着项目的进程而使其造成的影响逐步扩大。如一个施工活动受到风险的干扰,就可能影响到与它相关联的其它活动,因此,工程项目风险影响带有全局性特征。而且工程项目风险间存在着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些风险通过项目建设特定的环境构成了特殊的复合风险。也就形成了工程项目风险的相关性特征。

(3)工程项目风险的必然性与规律性。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许多风险带来的损失和造成的影响,是无法避免的。它们的存在与发生,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因大自然的物体运动和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都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2.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2.1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概念

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就是对工程项目中的风险进行管理,就是在识别,评价及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管理技术及手段有效地处置风险,使其向有利条件转化,减轻或消除风险的影响,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2.2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所包含的内容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包括内容如下:(1)工程项目风险的识别与预测,指通过收集的信息,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记录在案,进行专家咨询,研究(下转第131页)(上接第88页)解决措施。(2)风险源排列分析,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及评估,分析风险发生的危害性,制定风险管理计划。(3)根据风险清单,评估风险对工程项目的潜在影响,针对不同的危害性的风险对应不同的应对措施。

2.3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措施

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概念,以及项目的风险清单,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控制风险的发生,尽可能的减小风险带来的损失及影响。

(1)提高风险管理技术,进行风险回避。基于工程项目风险的特征,企业应该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的识别能力,掌握风险规律,对工程项目风险信息进行收集。

(2)建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把风险降到最低。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就必须建立明确的企业风险管理责任制度,逐步形成企业风险管理实施体系,对工程项目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

(3)进行科学的风险估计,有效分散风险。风险估计是对风险估计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的规模。为确定风险管理最佳对策提供依据。

(4)进行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风险转移是指在风险发生后将风险造成的部分损失转移给可承担风险的组织或个人,通常有控制型非保险转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三种形式。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建筑工程项目风险及风险管理的逐渐重视,风险管理正成为工程项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已达到较高水平,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发展。风险管理有利于资源分配达到最佳组合,对于项目风险管理的诸多方法,风险管理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盲目使用。

参考文献

[1]尚红.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改革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2.

作者简介:

第7篇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理论;含义;走向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1-0252-01

1.前言

近年来,社会变革日新月异,风险社会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它不是指社会常常处于变革之中,而是强调社会的变动性和飞速的发展。因此,风险社会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系也从原来的风险概念,转变为安全问题。

2.风险社会理论的相关含义

从风险社会与刑法理论之间的关系来看,安全问题是二者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在对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对风险社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在学术界领域,风险社会是一种相对模糊的学术概念。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自然灾害及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是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在工业文明影响下的现在社会,工业文明给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现代社会社会风险的实质。德国社会理论家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一书中所援引的“人为制造的不确定”的概念,让这一概念成为了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形成原因,但是由于书中对社会结构、性别身份、婚姻亲子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过多的论述,这就让一些学者对贝克书中所提到的系统性问题产生了怀疑,从贝克所谓的系统性来看,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在工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衍生的一些需要利用政治手段解决的长期性问题和系统性问题,也可以被看做是风险社会中的社会风险的表现。但是在社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风险形成原因的全球化,也可以被看做是风险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暴力犯罪事件等因素都可以被看作是风险社会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

3.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构性嬗变

法益论的流变是刑法体系调整后出现的新理论,它的出现和变革为刑事犯罪带来了新的影响,立法问题也出现了新的模式。

3.1因果责任到原因责任的转变

因果责任是刑事犯罪中的一项内容,但是不能成为犯罪成立的必然条件,原因责任逐渐成为研究的重点。在一些犯罪行为中,刑事责任的确定不能只考虑最终的结果,还要参考危险犯的兴起。与此同时,在某些犯罪行为之中,立法是维持在侵害结果之上的一项内容,如果能够降低其间的关联性,那么制约性作用也会增强。传统刑法理论是借助于区分行为犯罪而出现的一种模式,现代的刑事立法正在改变这一观念。在侵害犯罪之中,除了直接引發的危害,还要制造各种各样的条件保证犯罪事实的成立。

3.2关联现象的梳理与解读

要明确因果关系逐步淡出刑法理论的原因,根据法益论的变化情况对新的发展动向进行考察。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明确侵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地位的下降缘由,明确它与刑事立法行为本位的转变有联系,然后探讨超个人利益大量引入的原因,对涉及个体法益的场合从联系上分析清楚。最后,将刑法对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因素探讨进去,确定刑事责任根据结构性嬗变的情况。

4.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的预防走向

对风险社会的理论进行完整的概括和定义,是探讨其与刑法体系关系,做好预防的基础,明确二者的关系,对法律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的联系。伴随改革浪潮的兴起和现代化建设的完成,很多人会期待一个全新的社会发展样式的出现,呈现一种完全不同于早期社会的社会。然而由于社会的变化,许多社会行为也出现了更改,风险社会就是在这样的变化下得以出现的。二者之间既存在关联,也具有较大的矛盾,这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性的内在悖论,是理性与感性的讨论,也是对社会的重新定义和判断。

第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概念。风险社会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风险”。不过这里出现的风险概念与我们以往的理解存在差异。以往我国刑法学界对风险社会的理论理解过于单一,存在望文生义的问题,扭曲了风险社会的含义。其实,工业社会风险是在工业化阶段就出现的一种概念,它是由于人类的知识与技术改造引起的现象。传统社会的风险大多集中在自然危害之中,与灾害相关联,而现代社会的风险则较为多样化,与文化、政治、经济都有关系,既是社会问题,又是心理问题。此外,人们在社会生活、道德、环境上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了某种不安全因素,使得刑法理论的提出成为可能。

5.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下的刑法理论

5.1风险社会理念对刑法体系转变的影响

由风险的定义可知,风险社会是基于时展下诞生的产物,其风险具有多样性、全面性的特征,并与人们的生活具有密切关联性。而刑法作为保障社会稳定性、安全性以及人们生活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风险社会变化的环境中,刑法体系也将随着风险社会的变化而变动,不再局限于对风险社会概念单一性的理解,而是趋向于对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上,从而促使刑法理论的诞生。

5.2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下的刑法“法益论”

“法益”是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本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概念,其主要内容是,对刑法目的以及犯罪行为“利于导向”的探求与诠释。因此,在依据法益本质性质的基础上,探求风险社会下刑法内涵,有助于改善风险社会下产生的种种变动,促进刑法法规的建设。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对于法益论的阐述出现了不同的诠释与定义,在刑法中法益概念变得模糊而抽象化的同时,其内容也得到了一定的扩张,法益论的作用以及具有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然而通过研究发现,传统的法益论其内容与功能虽得到了提升,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法功能的有效实施。所以,基于风险社会变动的日益加剧,法益论发生了变革,实现了精神层面与功能的抽象化、拓展性发展,从而实现刑法理论的调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益论陷入惩罚内容单一、缺乏明确的框架以及与刑法体系关联性单薄形象的产生。

5.3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构变迁

基于社会的变动,刑法为实现有效的防治,刑法体系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从而形成了法益论的流变,进而改变了刑法体系下刑事责任的基本模式,而由于刑事责任模式与立法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对立法理论的变化分析,有助于探求刑事责任根据结构性嬗变的发展。

首先,因果责任到原因责任的变迁:随着社会的变动以及风险社会的日渐加剧,刑事犯罪中的因果责任已不能成为确立犯罪成立的关键因素,而明确犯罪行为的法益导向,即原因责任已成为现代刑事立法执行的关键。其次,明确刑法理论中的关联性:明确关联性主要在于对法益论演变下刑事立法变化的分析,从而根据刑事立法的转变包括“刑事立法从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的转变”、“大量超个人法益的引入”以及“法益保护提前化的转变”,探究因果关系及受害结果地位降低的缘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根据结构性嬗变的发展情况。

5.4基于风险社会与变动下刑法教义理论的重构

基于风险社会的发展与变动,刑法理论的重心已从风险概念改变为安全问题的预防与解决,而这种改变在基于法益论、刑事责任结构模式的转变外,其刑法教义体系的各组成部分也发生了重构,实现了刑法理论的全面性调整。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风险社会出现的大背景下,古典的刑法理论已经几乎被全盘革新,刑法作为与人有关的重要法律内容,强调的是理论的革新变化。刑法理论和内容必须根据风险社会的特征加以更改,使其内容变得更为灵活,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作者:徐程瑶

参考文献 

第8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凸显了我国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能力不足。从大陆居民赴港购奶到赴港购米的现象中可以发现: 民众对食品的安全以及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能力均持不信任态度; 民众为了保障自身饮食安全采取了一种用脚投票的自力救济模式。显然,这种模式是不可持续或者不可能全面推广的。本文采取了破而不立的方式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法治问题进行了梳理。作为一种重要的预警手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变危机应对为风险预防,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两大理论争点

( 一) 争议背景: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疏漏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预警手段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明确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纳入了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 条亦规定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后的具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内涵以及外在表现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联合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范围,即包括: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但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性质以及统一表达问题并未在立法中得以明确。不可否认,立法疏漏在某种程度上是源于理论界对这些问题共识缺乏,但从立法效果而言,立法缺憾又给理论界的继续争论提供了一定空间。

( 二) 表述争议: 差别概念抑或竞合概念

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实践中,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是较为常见的表述方式。这些是差别概念还是竞合概念,学术界目前还存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这些概念是被不加区分的混淆使用,相关概念也缺乏法理上的明确阐释,并指出食品风险公告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调整层面、信息来源、主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亦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权限、法律性质均不相同。学者们对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进行概念比较所得出结论反映了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的一些差别。但有差别与差别概念之间并不必然划上等号。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的上位概念是公共警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统一于公共警告,即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它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的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它现象。实际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仅有形式差别,其行为模式与价值目标并无二致。《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权的专属性仅是一种立法上的特殊安排,从内容上根本无法有效辨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风险公告。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速冻饺子后公布抽检结果并向消费者发出警示,提醒大家慎买速冻饺子。从警示内容上看,这既可以被视为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风险警示) ,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而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而就消费者而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检结果并发出警示,又是一种消费警示行为。事实上,早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实践中就已经存在着食品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食品安全警示、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等不同表述,这些表述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基本内核或价值目标均指向预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不同的表述是竞合概念而非差异概念。

( 三) 属性之争: 法律行为抑或事实行为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其具有何种法律属性亦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一种代表性观点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行政事实行为,认为: 食品风险公告应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食品风险公告客观上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政府风险公告时并不具有为特定经营者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上的信息提供行为,经营者的损失只是客观上的事实结果。另一种代表性观点是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非类型化行政行为,即认为: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当然,如果从食品安全违法事实公布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又可被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属性之争的本质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法治行政以及权力分立的原则出发,任何行政行为均应受到司法监督。当前,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可诉性理论以及行政诉讼立法所圈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是一种实然状态而非应然状态。此外,行政事实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的行为,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双重面向,法律效果并非单一,它取决于受众对象。有的风险警示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风险提示,对于生产经营者则可能是一种销售禁令或信息惩罚。当然,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果未必是警示主体的主观意图,但就主观意图与客观效果相比较而言,法律更加关心的是行为及行为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只调整主体的外在行为而不太关注主观意图。因而不能以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作为界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法律属性的标准。例如,在好心办了坏事的情形中,好心并不非坏事的绝对免责事由。而且,如若仅以主观意图来判断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可诉性,那么可能会造成一种可怕的后果: 行政机关以主观善意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之名,行主观恶意的信息惩罚之实。因此,本文认为: 在现有理论框架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复合属性,并非是一种性质单一的行政行为; 某一特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法律属性应依据行政行为理论并结合警示行为的具体情况判定。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立法问题

( 一) 配套立法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密度不强,配套立法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第82 条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但检视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出镜率并不高,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问题的专门性立法亦尚未出台。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以及少数地方规章提及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主体权限、启动条件、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问题的配套立法尚未全面跟进,因此,当前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体系,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预警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首先要在行政法规层面出台一部专门性法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条例》,全面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 其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办法的联合立法工作; 第三,在地方性规章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出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内容尽量详尽、细化。另外,各地政府还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手段之间的联结性。

( 二)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法律的形式特征之一就是确定性,确定性是法律适用的必然要求。但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语中,随处可见,甚至较确定法律概念为数更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确表示而具有流动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个确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个多多少少广泛不清的概念外围,公共利益、夜间、有毒有害、数额巨大等均属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范畴。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领域,风险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立法的不确定性。《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立法的法律用语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例如,《食品安全法》多用可能一词描述风险难以确定的状态,共有八条使用了一词,与该法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七条使用了可能一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虽然首次在立法上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进行了界定,但潜在、较高程度等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存在消解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何为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阐明,从而使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得以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这种阐明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述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二是在立法中赋予监管机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行政解释权; 三是在立法中确立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司法释明模式,通过司法途径阐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内涵。

( 三) 立法冲突问题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列举的两类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 之间存在语义冲突,这种语义冲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内涵充满了模糊性。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强调的是食品安全的无风险性,即只要有风险,就要风险警示信息; 而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强调的是风险管理的效益性,即具有较小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无需警示信息,正如,桑斯坦所言如果规制成本也很小的话,一种相对微小的风险有可能要求规制; 如果规制成本巨大,那即使风险是巨大的,可能最好的办法也是对其不加规制。一种合理的规制制度并不孤立地考虑风险的大小,而是将风险与排除风险的成本相比较进行考虑[8]。由此观之,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与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我们无法明白立法者的真实意思,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范围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后续立法工作不仅要解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问题,而且还要解决矛盾表述所引起法律概念的模糊性问题。

四、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实施问题

( 一)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价值冲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广大民众提供一种生存照顾。职能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时间与空间范围明显扩大。但职责的时空变化打破了原来的价值均衡格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同时亦可能会侵犯企业的营业自由。风险的盖然性特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不是一种证据确凿的可靠决策。而企业营业自由则可能会成为行政主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的牺牲品。生存照顾与营业自由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源于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不同需求。当现有法律不能同时满足各种不同需求时,冲突就不可避免。这种价值冲突不像法律冲突一种可以通过法的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予以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没有位序、新旧、特殊性区别,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存在价值平衡难题。在现有规则下,行政机关自身往往无法解决这一难题。较为可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时间条件、空间范围、事实条件、权限规定以及责任条款等,在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从而找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私人利益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 二)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多元冲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多元不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预期功能的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 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采用多元监督模式。虽然,《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但是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亦有根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义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还有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黑名单、食品安全风险公告等孪生兄弟。且《食品安全法》第82 条还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由此,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上形成了一种央地共治的多元主体模式。这种多元风险警示模式可能会加强食品安全警示密度,实现人多力量大的效果,但这是一种可能性,因为多元警示模式也可能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喝的结局。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各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的权限,形成一物一权的品种专属管理模式,将风险警示权责条理化以避免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过程中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第9篇

关键词:金融结构;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4-0027-04

近期,随着对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热议,影子银行的概念引发各方关注。事实上,国际金融界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与各经济体的经济金融结构、金融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环境密不可分。

一、影子银行的内涵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于2007年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已基本达成一致。根据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影子银行:范围界定》的研究报告,影子银行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和特征描述,但由于各国金融结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同,影子银行的形式也各不相同。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围绕证券化进行风险分散和加大杠杆等展开的信用中介体系;欧洲的影子银行体系则主要包括对冲基金等投资基金和证券化交易活动。而这些在欧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机构在当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尚不广泛存在。中国金融界对影子银行的界定主要包括如下四个口径:最窄口径,影子银行仅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和民间借贷。本文选择受到关注最高也是目前最为流行的较窄口径,即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中国影子银行进行讨论。

二、中国影子银行与欧美国家有本质上的不同

结合影子银行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应主要考虑如下三方面:一是是否纳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国际金融危机前欧美国家的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业务并未受到充分监管,这些机构在回购业务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推动下,不断扩张资产负债表实现低成本、高风险的运营。二是是否具有期限错配和高杠杆经营的特征及由此可能带来的较高的单体风险。国际金融危机中,欧美影子银行的负债以银行间借贷、商业票据等短期批发融资为主,但投资却是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从而带来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主要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急剧扩张,平均杠杆倍数更是高达40倍,危机期间激烈的去杠杆效应也加速了资产价格的大幅下跌。三是是否具有关联性和传染性从而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国际金融危机前通过业务往来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欧美影子银行体系和商业银行体系相互关联,使危机发生时风险迅速从影子银行体系传染至商业银行体系,从而带来了系统性风险。基于以上三方面的考虑,虽然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是出于监管套利的目的,同样具有流动性转换和信用风险的特征,但总体上已被纳入正规的监管体系内,并不具备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高杠杆和期限错配的特征,同时其规模和风险也尚未对系统性风险产生巨大的影响。总体看,中国影子银行与欧美有本质上的不同。

第一,中国影子银行仍在金融监管的范围内。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已在监管部门现有的监管统计口径中,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运行情况定期报送监管部门,理财产品的明细也需报送央行并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的口径。2005年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2年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是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监管法规。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也实施了包括准入、资本监管等较为严格的管理。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约束下,监管部门也已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对相关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审慎监管制度。

第二,中国影子银行不具备明显的高杠杆和大规模期限错配的特征。合规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池应做到单独管理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每笔资金都有对应的资产,每笔收益基本可以覆盖风险。这样,理财产品的风险应基本接近于正规监管体系内部公募基金的类似投资产品。从理财资金投资的项目资产看,超过90%的资产期限都在5年以内,期限错配程度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当。对目前中国的信托公司来说,既不能负债经营,也不能向银行贷款,不具备杠杆经营的条件。同时,信托业务的资金实施封闭式运行,投资期限与项目期限要求一致,因此不具备高杠杆和期限错配特征。

第三,中国影子银行尚不具备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首先,影子银行的规模不大。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续的理财金额6.73万亿元,全国66家信托公司总资产达6.32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2%。可见,信托公司的规模较小,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则更小,总计不超过3万亿元,且拥有较好的资产质量和较充足的资本和拨备。其次,资金运用的安全性较高。理财产品中约有四成投向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两成投向存款,两成投向项目融资类资产,仅有一成投向权益类资产及其他,这些资产的整体信用状况较好。信托资产中有四成用于贷款,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存放同业及其他各占一成。从投向看,工商企业和基础产业各占四分之一,房地产和金融机构各一成,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有一定保障。同时,为控制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过快增长,监管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规定。再次,出台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发生大规模风险传染的可能性不大。针对信托公司与银行间可能存在的风险传染,监管部门于2011年初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明确银信合作业务的风险归属,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将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控制银行体系与信托公司间的风险传染,而其他金融公司通过商业银行借款金额占商业银行总体贷款规模不足1%,发生大规模风险传染的可能性较低。

综上,基于不同的金融结构和相关功能特征,中国的影子银行与欧美的影子银行有着本质的区别,如表1所示,其在监管现状、规模大小、杠杆化程度、期限错配状况、关联性上都有明显不同,其表现出的风险特征也与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有着本质的区别。更重要的是,与欧美金融市场中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复制、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快速扩张不同,中国的影子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功能。

三、当前中国影子银行对完善融资结构和促进经济转型起到重要作用

从金融发展阶段和金融结构演进的大背景看,在中国当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下,影子银行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发展、融资多元化进程中的一个表现。

(一)现阶段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是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受到特定条件限制时的市场选择

从特定角度看,银行理财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利率市场化的试水,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更接近无风险资金的市场价格,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总体上处于同一水平(如,2013年1月6日的7天拆借利率为3.6%,同期1个月的理财产品年收益率约为4.13%,远远低于同期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根据温州金融办公布的数据,同期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高达26.2%)。当利率市场化完成后,银行可通过自主定价的方式吸收存款,理财产品可能会逐渐萎缩并出现其他形式的金融创新。因此,中国当前的影子银行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变化背景下、融资多元化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特定表现。

(二)当前中国影子银行存在的意义在于修正金融抑制,提高金融体系效率

目前,有两成的理财产品和四成的信托产品投向实体经济,满足了实体经济的大量资金需求,使储蓄向社会有效投资的转化更为便利。中国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的占比始终偏高,不仅使金融体系的风险在银行体系大量积聚,也限制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银行理财、信托和财务公司等影子银行业务的存在,在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途径的同时也为居民提供了多元的投资工具,发挥了商业银行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合理的领域,在更为市场化的资金运作链条中,资金实现更为市场化的配置。

四、淡化影子银行的概念,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实施差别化监管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非传统业务的金融创新并非近年来才出现,只是在“影子银行”这个舶来品尚未出现之前这些产品有其他的称谓,如资金体外循环等。而影子银行的出现似乎为这些金融创新附加了更多的负面含义。从金融结构的发展趋势看,应逐步淡化“影子银行”的概念,更多将其看作是非传统融资市场和非银行信用中介的创新,应对这些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和功能效率分类讨论,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增强其促进金融结构完善的作用。

第一,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在当前金融结构市场化和社会融资多元化的背景下,应避免简单搬用影子银行的概念,而更多地从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非传统银行业务健康发展角度来规范和引导这些金融创新。影子银行具有金融创新所拥有的基本特征,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然而,并非所有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非传统银行业务的金融创新都应划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影子银行范畴,对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创新应从调整社会融资结构的角度积极鼓励和推进。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