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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这是我国建筑业获得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据统计,2015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达180757亿元,足以见得建筑业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16年2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两部委联合印发了《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到2020年,我国将建设30个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城市,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达到50%。这意味着,绿色建筑等环保产业将进入新一轮政策期。所以我们必须要探讨绿色建筑与绿色节能建筑的关系,从而为建筑业提供更为科学、环保的设计理念。
1绿色建筑设计概述
1.1内涵
绿色建筑设计是生态建筑设计,它是绿色节能建筑的基础和关键。是在当前绿色经济、生态经济等经济发展理念下所形成的建筑设计风格。总之,绿色建筑设计主要是基于无污染的建筑材料、施工过程所设计的环保、绿色的建筑设计蓝图,所以绿色建筑设计涵盖了环保的设计理念[1]。
1.2特点
(1)绿色建筑设计是一种环保、绿色的建筑设计,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预测性,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所以说绿色建筑设计具有环保、绿色的特征。(2)绿色建筑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绿色节能建筑的形成,从而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例如:现阶段的小区公园会栽种一些花木,这些花木起着净化空气的作用,为人们营造适宜的环境。最后,绿色建筑设计是一种设计理念、设计方案,它属于建筑的事前工作。
1.3绿色建筑设计在建筑专业里的思路及合理运用
在建筑设计、建造和建筑材料的选择中,均考虑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处置。要减少资源的使用,力求使资源可再生利用。绿色建筑外部要强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和谐一致、动静互补,做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例如荷兰的房屋建筑在设计时考虑到房屋的能源使用以及生态性,所以荷兰的房屋建筑以风能为主要能源,同时屋顶的材料选择草料,这便是绿色建筑设计思路的完美再现。
2绿色节能建筑
2.1内涵
绿色节能建筑正成为世界潮流,也是对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发展理念的严格遵循,对于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利用产生重要影响。总之,绿色节能建筑是一种不同于绿色建筑设计的既节能又环保的设计理念,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
2.2特点
(1)从建筑能耗各个环节上严格控制及对建筑各个环节最大允许能耗标准的控制,是减少建筑能耗提高节能效益的前提。(2)针对中国人居资源禀赋和目前住房消费存在的问题,必须选择资源节约型发展模式。这是有与绿色节能建筑在使用过程中低消耗、少排放、低污染、可再生资源利用所绝对的。
2.3绿色节能建筑在现代建筑中的应用
绿色节能建筑要求应用智能技术为支撑的系统与产品,提高绿色建筑性能。如发展节能与节水控制系统与产品、利用可再生资源的智能系统与产品。室内环境综合控制系统与产品等。可采用综合性智能采光控制、地热与协同控制、外遮阳自动控制、中水雨水利用综合控制等技术。
3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的关系
通过对于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内涵、特点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的重要联系与区别。而我们对于绿色建筑设计的身材深层次把握有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1联系
(1)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都是对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与发展理念的严格遵循,它们都具有绿色、环保的特征,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它们具有一致性。(2)绿色建筑设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绿色节能建筑的发展;绿色节能建筑的发展也是对于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的遵循,它需要绿色建筑设计来指导,从而有力地促使绿色建筑设计理念深入人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2区别
(1)绿色建筑设计具有绿色、环保的特征,但是它并没有明确提到节约资源、能源,而绿色节能建筑不仅具有绿色、环保的特征,还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避免资源的浪费。(2)绿色建筑设计主要指的是从设计图纸方面来体现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而绿色节能建筑主要指的是从具体施工过程和功能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资源、能源的节约与利用。
4结束语
本文主要基于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的内涵与特点探讨两者的联系与区别,纵然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都具有一致性。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达到与自然环境亲和,做到人、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董云.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节能建筑地关系[J].低碳世界,2016,2(18):119~120.
关键词: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生态建筑装饰
建筑文化的发展要遵循历史的文脉、传承人类的文明,才能得到更大的飞跃。生态建筑这个新的课题在现阶段被更多的人认知,并在各个国家盛行,许多学者呼吁绿色环保,希望绿色环保的生态建筑可以和室内装饰整合。但是生态建筑和一般建筑的区别往往被人们忽视,部分人认为只要把绿色引入建筑就达到了生态环保的目的。其实不然,生态建筑的室内装饰必须与建筑本身相适应,二者应相辅相成,这样才能实现对空气流通、气候变化的自动调节,同时也会使室内环境变得更优,即室内的空气质量、温度、舒适感、自然光照效果以及阻隔噪音的效果等大大提高。
一、生态建筑中人与环境的关系
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大千世界,这里人与环境是共存的,我们不能丢弃一面而只看另一面。因此,在生态环境中我们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1.生态系统的形态与环境的关系生态系统的概念是英国生态科学家坦斯利首先提出的,他把“系统”和“生态”两个概念结合起来,从整体上认识自然群落的功能和作用。环境内部各要素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形成一种生态系统。从生态学的角度看,人类社会环境同样是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主体是人,基础是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因此,主体的意识形态反映了主体对环境的态度,而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可使主体的意识形态发生转变,从而改变环境的基础条件。人类庞大的生态系统是人与环境相互制约且相互依存的有机生命体。2.生态建筑与人的关系发展生态建筑的目的在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它运用各种科技手段,提高建筑在热能、光能、声音和视觉上的宜人性,使建筑的舒适度逐步提升到新的高度。而那种单一地使建筑回归原始意义上的自然状态的观点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与社会发展和科学进步相违背的。生态建筑以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为重要使命,它应该适应人的活动和行为。这就要求生态建筑既要保证建筑本身的安全性和公共性,又要满足人际交往、沟通等各方面的要求。人类对环境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据此,与人相关的环境大体可分为:其一,私人的家庭环境。即家庭居住空间的内部环境,这是人们工作之余休息的场所。一般人们对这一空间环境的私密性要求高一些,需要其有很强的舒适性。其二,个人占有的工作环境。每个人参与工作时都占有一定的工作环境。这类环境大多属于公共环境,在公共环境中要注意个人空间的分隔性。其三,居住社区环境。在居住环境中,对整体社区的规划要从绿化和安全性着手,让人与社区环境和谐共处。其四,景观环境。人们进行日常户外活动时所处的景观环境,大部分是以公共形式出现的,如锻炼、娱乐、休闲时所处的小区绿地、公园、草地、林荫道等。其五,公共场所环境。公共场所是大家公用的空间,人们对该对环境的要求是整洁、干净、明亮。人类是按自身的需求改变环境的,这些环境包括私密环境和公共环境,这也证明人类的个性和共性存在。个人具有独特个性,表现出自身性格与他人的区别,这是每个人独有的特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给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带来了挑战,人类差异的变化影响了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二、推进生态建筑的重要性
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都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为业主提供有偿专业化服务的活动,都具有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独立性[3]。它们的工作都必须围绕项目建设过程开展,在工作机构组建、工作形式等方面存在相互借鉴的空间,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等原则[4]。
区别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在相似的外表下是完全不同的内核。
第一,监理范围不同。工程监理的范围局限于施工区域。环境监理的范围取决于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如该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的环境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区;周围环境敏感点;弃土弃渣点;批复中提到的周边拟建水厂取水口的规划变更等等。总的来说,环境监理的范围要比工程监理的范围要大。
第二,监理阶段不同[5]。目前,工程监理主要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的监理还没有广泛开展。环境监理包括了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三个阶段,时间跨度比工程监理长。试生产阶段监理是环境监理的特色,本阶段主要关注环保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能达标排放、主体工艺流程(含原辅料、产品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一致等。
第三,监理侧重点不同。工程监理可以简单概括为“四控两管一协调”,“四控”指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控制,“两管”指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指协调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业主与设计单位之间及工程建设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环境监理主要关注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可以简单概括为“六监一管一协调”,“六监”指工程的环保设计监理、施工污染监理、工艺流程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环境风险监理、达标排放监理,“一管”指环境信息管理,“一协调”指协调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以本案为例,主要关注的是:新建常减压蒸馏等6套主体生产装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是否落实了环保要求,如低氮燃烧器、烟囱高度、防渗区域划分等设计情况;施工期提出的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新建的常减压蒸馏、催化裂化、渣油加氢、气体分馏、硫磺回收等主体装置的生产工艺流程有无变化,炼油北区含油污水管网的改造、火炬气回收系统改造等多项“以新带老”生产前置条件是否具备;火炬、烟囱(135m)、污油(水)管网防渗措施、隔油池、事故池等环保设施是否到位;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建立;施工期扬尘、噪声、试生产阶段的废气、废水排放是否达标等等;收集整理各施工方的环保管理制度、环境监理的会议纪要、月报、各类专题报告以及监测报告等信息资料;协调加热炉烟囱设计高度变更(由135m变更为100m)事宜,请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各方提供变更设计的依据。环保工程是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交叉管理的地方,也是最容易混淆职责的地方。在实践中,环境监理重点是关注环保工程的“有无”,不管环保工程的“好坏”,工程质量由工程监理负责。以该项目防渗工程为例,环境监理关注的是施工方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防渗工程有无遗漏,施工方法有无变化等。工程监理关注的是防渗膜厚度是否符合要求、钢纤维混凝土中是否加了钢纤维、电火花试验是否合格等。两者在管理上虽有交叉,职责却非常明确,侧重点很明显。
第四,服务对象不同。工程监理主要为业主服务。环境监理不但要为业主服务,还要为环保主管部门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监理是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代环保部门履行部分监督管理职能的工作。以本案为例,环境监理月报需按时报送国家、省、市、区各级环保部门,同时报送业主、各设计单位、各工程监理单位和各施工单位。
第五,主要监理方式有所区别。每日的旁站、巡检是工程监理主要的工作方式。环境监理工作方式以每周巡检、调查为主,偶尔进行旁站,其目的是看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论文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证明责任 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及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明确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这不到200字的规定更多的代表着一种宣誓意义,对具体的诉讼制度并未涉及。2015年1月7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对管辖、原告资格、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予以细化规定,但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未特别提及。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仍然沿袭延续《侵权责任法》和防治单行法中的证明责任倒置。本文将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的合理性进行反思。
一、传统的环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司法适用
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不仅与诉讼结构、证据收集、诉讼理论密切相关,而且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直接关乎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实现,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在证明责任分配领域,主流理论是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规范分为四类,分别是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力制约规范。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负证明责任,否定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力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反映在普通的诉讼中即由受害人对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之有利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而在环境诉讼中,由于环境问题损害结果的复杂性和环境纠纷的特点,这样的举证要求是很难做到的。第一,在环境诉讼中,加害人和受害人诉讼地位失衡,受害人的力量相对薄弱,如果由受害人对自己受侵害事实的所有法律要件进行举证,会使受害人的败诉风险大大增加。第二,在诉讼双方的力量对比中,加害方通常是实力相对较强的公司企业,他们不仅掌握着环境侵权行为的相关资料,而且往往可以将与其污染行为相关的生产工艺,加工流程作为商业秘密拒绝向外界公开,导致受害方很难收集证据。并且环境污染侵权往往伴随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容易受到地方政策的保护,受害方由于受到专业知识能力和获得信息渠道的限制不可能掌握企业内部高度专业化的生产流程,同时也缺乏监测污染物的化验仪器和检测设备,造成取证困难。第三,环境污染侵权是以环境本身为中介,由于环境破坏而导致的受害人自身利益的损失,污染物从排入环境,造成环境损害,再由环境损害影响到受害人的损失中存在着涉及一系列复杂物理化学变化的因果关系,受害人根本无法对此进行充分的举证,而加害人则可以列举不同其他的因素进行否认和反正,将事实证为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考虑到环境诉讼的特殊性,理论上逐渐出现“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代表性学说,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考虑危险控制、经验法则、实质公平、和利益平衡等更加多元全面的价值。因而,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采取倒置的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确定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 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此外,在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水污染等防治单行法律规范中,也均规定了由于具体污染问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加害一方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与自身的排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新《环境保护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前,传统的环境诉讼在实践中解决的是因环境污染造成受害人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而不包括为环境公共利益而恢复生态,治理环境的公益目的。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法益来看,《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表明该法律保护的是公民人身财产私益,而非公共利益。上述第66条的规定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所指向的也是公民为保护自身人身财产权利而进行的私益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这样的新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与环境侵权诉讼有显著的区别,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其证明责任分配标准问题。
二、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区别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相关主体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救济的一项制度。下面主要从原告资格、诉讼请求、诉讼目的三方面对两个诉讼制度进行区分。
首先,原告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同。环境私益诉讼中原告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其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或相邻关系受到妨害,原告本身是受害人即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律赋予特殊主体原告资格使其可以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害和的行为提起诉讼,原告与案件没有诉的利益,其既不是基于本人的人身财产受损,更不是基于对自然生态和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相邻权。
其次,请求救济内容不同。传统诉讼原告主要是主张损害赔偿,要求确认、恢复权利,或者恢复原状。而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还包括要求污染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防止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或功能,或者采取替代性修复。
最后,诉讼目的不同。传统的民事诉讼主要是确认和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私人权益。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环境利益,并非私人利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与制止并惩罚破坏环境的行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恢复生态。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特别是生态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得额外的私人利益。
综上,可以看出,传统的环境诉讼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有其自身独特的原因,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与环境侵权诉讼制度有着诸多区别,这些区别影响着证明责任的分配。下边将从原告资格和证明对象两个角度说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宜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
三、环境公益诉讼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
为保障诉讼的公平与正义,达到诉讼双方证明责任的合理平衡,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已经将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规则适用于环境侵权诉讼中。他作为为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也是在程序法中贯彻实体法上的立法者之价值判断,体现立法上的利益判断与权衡,在诉讼价值上体现导向性和社会性。 而环境公益诉讼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特殊性
如前文所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在立法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环境保护法》和《司法解释》中对有关组织的原告资格身份予以充分认可,并在“质”和“量”上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社会组织具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等条件,确保享有诉权的是那些专业性强,社会公信力高的社会组织。 而对“法律规定的机关”没有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也没有对其中“法律”予以明确,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各地试点环保法庭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来看,检察机关和环保行政部门也具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性。依据法律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与环境侵权诉讼有明显的差别,下文将分别讨论。
1.环保组织作为诉讼原告。首先,环保社团自身的特征使其具有较强的参与诉讼能力。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 NGO(非政府组织),环保组织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她们成立和存在的目的是致力于环境保护,实现人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的身体和生活创造和谐的环境。《司法解释》中作出对社团资质的专门性的要求,进一步对环保组织的起诉权予以开放,让更多的有诉讼能力的公益组织参与到环保公益诉讼中。据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符合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的社会组织达700多家。 环保组织其非营利性,专业性,合法性以及独立性的特征使其有能力承担原告资格,并与被告的污染者形成诉讼上的抗衡。第一,环保组织是一个大规模成员专家化的组织,其专业人士具备环境技术知识和法律相关规定,环保组织长期从事环境公益事业,对环境信息的监测,勘探,法律证据的采集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都有着相对于侵权诉讼中的受害人而言更专业的技术知识能力。第二,环保组织较受害个人而言有更强的负担诉讼费用的能力,环保组织的资金筹集可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社会公益捐款、申请基金等。目前,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环保组织多可得到政府财政拨款以维持资金来源,而草根民间组织也在积极的寻求与公益基金会的合作支持,在愈加可靠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下,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不断增强。其次,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逐步增强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为其提起诉讼,收集证据提供了可靠的支持和帮助。在诉讼能力方面,《司法解释》中第11条做出了有关支持起诉人的规定,使得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请求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和帮助。《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原告拒不提供污染信息的法律后果,一方面保障了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另一方面,规定了被告如果拒不提供其掌握的对自身不利的信息,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原告主张成立的推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中有关支持起诉人的规定和对被告拒不提供环境信息的推定等规则进一步保障了环保组织收集取证的力度和诉讼能力使其足以与被告相抗衡。在诉讼资金方面,《司法解释》第24条也对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专家咨询、调查取证、鉴定、检验等必要费用做出了可以酌情从被告赔偿款项中支付。环保组织所主要解决的是立案前的费用。
2.公权力机关作为诉讼原告。公权力机关的诉讼能力是毋庸置疑的。首先,公权力机关有普通民事主体难以抗衡的诉讼地位,其次,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其有调查取证,收集信息的权力和职责,具备较高的举证能力。另外,在理论上,检察机关和环保行政部门是否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尚有争议。就检查机关而言,其自身有着法律监督职责,应以独立中立的地位监督审判的公正,若监察机关同时掌握诉权,其在与对方当事人形成诉讼上对抗的同时无法中立的行使自己的主要职责,即检查监督职责。而环保局作为行政部门,其职责在于对环境资源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本身拥有环境执法权,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需要赋予起诉权取代其自身的行政权力。但仅从诉讼能力的角度上来说,公权力机关有足够的诉讼能力与被告抗衡,实践中已经审结的公益诉讼案件里,公权力机关较高的胜诉率也说明了这一点。
综上,无论是环保组织还是公权力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其诉讼能力,与举证能力远远强于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个人。其有着自身的公益特性与专业性优势,可靠的资金来源,或者职责与权力。原先为防止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和举证困难而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基础理论已被打破,证明责任倒置不已适用。
(二)环境公益诉讼证明对象的特殊性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也有称为证明标的,或者证明客体,是指在诉讼中专门机关和当事人等(或称证明主体)必须用证据予以证明或者确认的案件事实及有关的事实。 证明对象主要分为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侵权民事责任的实体法事实包括:(1)违法行为的存在。(2)造成损失。(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符合归责原则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侵权为无过错责任,由加害人对不存在责任、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即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果关系这一事实要件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是否应将因果关系这一事实要件倒置于被告举证?这里有必要阐明环境公益诉讼证明对象中实体法事实的特殊性。
首先,在损害行为上,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行为不仅包括污染环境行为,还包括破坏生态的行为,公益诉讼的救济范围具有全面性。除此之外,公益诉讼与私益侵权诉讼中的损害行为原理基本相同,对行为违法性的认定采取“结果不法说”即不要求行为本身违反排污许可标准等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只要造成了环境公共利益相当程度的损害,发生了损害结果,就推定污染者的行为违法。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对损害行为的举证仍然沿袭这一规则,并由原告举证是合理的。
其次,在损害结果上,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结果表现为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及环境本身受到污染,或生态本身受到破坏,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以环境污染为媒介而导致的受害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意见》,将影响公共环境美学等新类型案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对损害结果的界定正在逐步放宽,即损害结果上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破坏;以及其它损害,如美学损害等。而在公益诉讼中,由环保社团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中不应包括个人上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即便这中损害涉及到较多数目的或者不特定数目受害人。这是因为无论其受到损害人数是否确定,其最终都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或集团诉讼制度来解决,诉讼主体与案件仍有利害关系,其诉讼并不具有公益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承担。
最后,在因果关系上,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结果具有特殊性,因而因果关系也与侵权诉讼大相径庭。环境侵权诉讼的因果关系需要证明由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了环境的破坏,而后又以环境本身为中介最终导致了私人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损害。在这个因果关系链条中,存在环境这一中介因素,污染物排入环境后经过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伴随着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变化,涉及到复杂的科学论证,而最终导致私人人身财产利益的损害又是否确定为环境污染所造成,则又是一个复杂的科学问题,若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被告很容易将其证为一个真伪不明的状态。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因果关系仅需证明环境本身的损害是由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所造成的即可,环境的破坏本身不是中介因素而是最终结果。若因果关系仍倒置,证明责任由被告来承担,不仅违背法理基础,更使得诉讼双方的举证承担有违公平原则。原告可以仅根据环境损害的事实以及可能的主体的存在损害行为即可完成举证,从而导致滥诉的风险。
综上,从证明对象的特殊性上也可以看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没有以往侵权诉讼中以环境为中介的因果关系那么复杂。应由原告来举证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特殊性和证明对象的特殊性,使得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不存在诉讼地位失衡,举证困难,以及公平原则等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法理基础,因而环境公益诉讼中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
关键词:绿色建筑;建筑设计;特点;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TU20 文献标识码:A
时下,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生命周期内部,最大限度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在有效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过程中,为人类提供更加健康环保的生活环境,在高效、适用的使用空间中和建筑形成自然共生。
一、绿色建筑设计理念以及与一般建筑的区别
绿色建筑作为人类生态智慧和生态文明的结晶,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步骤的重要环节,它是自然生态和人类文明有机协调的建筑样式,为人类提供了安全、舒适、健康的生活工作空间,在更加高效的利用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生存环境。
(一)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特点
绿色建筑作为新型的生态价值观,逐渐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绿色建筑设计理念主要包括:节约能源、资源、回归自然等内容。节约能源,是在充分利用太阳能设备,使用节能采暖、空调或者建筑围护结构的同时,减少空调、采暖,在风冷系统利用中,根据自然通风相关原理结构,在正确运用当地气候总体布局以及平面形式的同时,让建筑物充分利用夏季主导风向。
在建筑物材料、建造、建筑设计选择中,根据资源利用特点,在正确使用资源的同时,尽量节省资源。为了保障建筑物生机、活力,在建筑物外部和周边环境相融合的过程中,发挥动静结合、和谐一致的特点,逐渐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在绿色建筑物中,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主要指:在建筑物施工设计中,尽量不采用对人体有害的装修材料、建筑材料,在建筑物内部湿度恰当、空气清新的过程中,让居民身心健康,感觉良好。
在绿色建筑建造过程中,建造特点主要表现在:在明确要求建筑物地理环境条件中,避免土壤中出现大量有害、有毒物质,在地下水资源纯净,地温适宜的过程中,地磁始终满足建筑物构造要求。在构造材料选购中,建筑物通常采用天然木材、竹材、树皮等相关材料,在严格检验处理的过程中,进一步保障建筑材料安全性。另外,绿色建筑还必须根据地理环境要求,配备对应的热水、采暖、发电或者风力发电设备,从而保障天然资源充分利用。
(二)一般建筑与绿色建筑的区别
在传统建筑中,建筑物考虑的最多的是避雨遮风的使用效益,很少结合对环境产生的后果。一般建筑,由于建筑物大部分和自然环境相隔离,因此,室内环境往往不利于保持身心健康;绿色建筑在整合传统建筑特点的过程中,将外部环境、内部环境有效连接,对室内环境品质有了很大改善。由于建筑物商品化,在传统建筑物中,建筑风格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和特点;绿色建筑一般不采用建筑风格,在充分利用当地风俗特点的同时,根据当地历史文化,结合当地风俗特点,在自然和人相互和谐的同时,创造出更加新颖独特的建筑美学。
在普通建筑物中,一般能耗较大,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建筑物在使用以及建造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占全球总能源消耗的50%左右,生成了34%的污染源;绿色建筑由于广泛利用地热能、太阳能、沼气、风能,产生了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普通建筑物在拆除、建造时,由于没有注重到相关因素,对社会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绿色建筑在吸收建筑物原材料加工、开采、运输、建筑物拆除、废弃过程中,根据环境要求,为了达到可持续发展标准,在污染最小化的过程中,对人类进行负责。
二、促进绿色建筑设计的改进措施
为了从根本上增强绿色建筑设计效益,必须将绿色建筑体系硬件、软件设施有机的联系起来,从建筑师实践经验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出发,保障绿色设计以及建筑创作技术。
(一)绿色建筑节地节能设计
为了确保土地利用效益,从建筑角度来看,节能用地作为当前建房活动节省用地面积,让绿化面积不损失、少损失的重要手段,必须提高用地效率。例如:建设高层、多层建筑,减小建筑密度,增强建筑容积率,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环境,提高城市容量;在城市居住区中,对后续发展保留发展余地,增强住宅用地集约面积,在完善绿化面积的过程中,不断推进住宅区生态环境建设;在乡村、城镇建设中,根据坡地、零散地特点,在因地制宜的过程中,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地方材料充分利用,让建筑在自然环境中相互融合,增强绿化面积使用效益。
另外,由于寒冷气团频繁侵袭,在和世界维度相比,我国寒冷的天气相对较长,供暖日相对较多;为了保障建筑温度,必须提高供暖设施,在优化冬季室温的同时,节省供暖能源。目前,我国建筑节约能源技术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成护墙、采暖、空调通风等,北方冬季一般通过集中供暖的方式,进行供暖。
(二)绿色建筑设计节能环保材料以及高新技术应用
绿色建筑作为相互作用、协调的智能系统,建筑结构、外层材料是能源交换的主要界面,在自然能源转换、收集的过程中,必须有效防止能源流失;在具备气候调节能力的同时,保障气候环境始终处于稳定状态。在建筑材料选择中,结合材料性能,保障材料始终没有毒性物质释放。
室内环保材料主要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工后,对建筑物内部墙面、地面、顶棚进行的装饰、美化处理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在达到装饰的目的的同时,不断满足材料功能。室内建筑材料一般分为:地面、墙体、装饰线、紧固件、顶部、胶粘剂以及连接剂等类型。让装饰材料在绿色建筑中充分展现适用、经济、美观的作用,避免不环保材料释放的苯、甲醛以及苯系物对居民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建筑装修风格中,装修材料是室内环境的主要危害;因此,在装修时,必须选用符合环保指标以及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充分展现绿色建筑设计的优势。
结语
绿色建筑作为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节约能源、减少建造工序以及使用能耗的重要方式,对增强使用舒适性,解决能源危机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努力贯彻设计理念,掌握设计要点,从根本上保障环境以及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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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杰.关于推动中国特色绿色建筑设计的若干思考[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9,23(6):146-148.
[3]刘健,王瑞.关于推动绿色建筑设计的思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30).
关键词:节能;环保;建筑工程;市场前景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环保建筑和以往一般性建筑的主要区别
环保建筑和一般性建筑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性的传统建筑在结构上更往封闭式发展,设计方面和自然完全背离,主要体现就是建筑工程设计师的理念和城市生活需要,室内设计则是非健康的;但是环保建筑的内部设计和外部结构均采取一体化原则,这会对气候的自动化进程给予了适当的调节。
(二)一般性的建筑的设计,生产生活以及材料采购均是标准化,大批量进行的,全城的建筑基本相同,没有创造性,毫无生机的建筑群体;但是环保建筑工程更趋向于本地购买原材料本地实施建筑技术,注重当地文化的传播,使城市发展和自然环境相融合,使建筑群伴随着当地气候变化,自然资源以及文化的不同而展现独特的风俗建筑。在具有良好舒适度的同时,节约国家能源,呈现环保节能型城市。
(三)一般性的建筑对于开发商和城市来说是一种收益项目,建筑的形式主要表现随市场的需求而进行变化,没有考虑到环境承受力;然而环保建筑工程的设计理念要求建筑迎合资源节能型,使能源,水土,材料的消耗降到最低点。
二.环保建筑工程的现状分析
(一)建筑工程的落实是我国经济发展体现的重要指标,随之的建筑环保问题也相继出现,由于过去的施工单位的错误观念使环保压力愈演愈大,破坏了生态平衡。在我国的建筑群体系中,目前有三分之二的建筑工程项目有资源浪费现象,五分之四的建筑对工程垃圾处理不当,以致于影响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然而更严重的问题是部分施工单位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从而没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二)在建筑工程当中,存在着很多的环保问题,例如:施工现场的噪声很大,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建筑垃圾带来的城市安全隐患,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建筑垃圾的来源是工程的拆迁以及建筑的施工的原材料的使用,最重要的是建筑施工的管理不正确,从而使建筑垃圾没有得到合理的有效利用,建筑垃圾是建筑工程由于没有及时清除对城市交通和日常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环保意识的差异性加重了施工的成本支出;节能减排技术没有科学的应用等。
(三)在传统建筑工程当中,开发商和城市环境间的冲突问题,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进行土地开发,减少了城市的防护带,这不但是加剧了城市的环境恶化,并且使城市的空间利用率降低,居民生活空间范围缩小。
三.环保建筑工程的前景预测
建筑环保的推动作用是城市化绿色发展的前提,也是能源开发利用的根基问题。但是在我国的建筑环保的相关政策和执行标准没有提到计划日程当中,这会使我国的建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都会持续上升,再加上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基数大,新增人口多,导致城市拥挤程度加大,住房问题亟须解决,这就会引起建筑的使用量变大,能源的需求量也会随之增加。所以,根据这种发展情况,必须要考虑建筑的环保潜力,满足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的高消耗现状。
(一)对废旧材料的处理以及再利用。对于建筑工程而产生的垃圾,工程管理应该注重对材料的分类的放置,将其转化成可利用的成本,对其进行再利用,将余下的原材料进行回收加工重组,降低成本的支出。
(二)重视经济型的环保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长远效益是现在技术的城市的发展趋势,从短期角度看,在材料选择以及建筑结构设计方面,环保型的成本相对较大,但是从长远角度分析,环保型建筑工程的能源的节省,环境的保护,人们对建筑的舒适度方面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竞争优势。并且环保建筑的使用年限也相对较长,城市需求体现也明显增大。
(三)环保建筑工程满足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要求。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城市建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单单是满足舒适度,而是使建筑趋向环保节能型发展。所以,在现代的环保建筑中使用环保型的玻璃建材,例如:热反射的玻璃,防辐射玻璃,中控形状的玻璃灯,不但达到了能源的有效利用,人与自然的融合,又可以体现出建筑的美观。
(四)国家对环保建筑工程的鼓励政策。如果从国家方面实施环保型建筑工程的税收减免或者是补贴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建筑商的环保理念的积极性,刺激了居民对环保建筑的关注以及消费,扩大了市场的需求空间。
(五)环保建筑的节能检测。建筑节能的设计是我国设计的重要环节之一,同时也是城市居民楼的发展动向。但是环保型的建筑工程的主要依赖于节能材料的质量高低,节能的检测质量是工程的效率提高的前提和保障,是实现环保建筑工程的目标的重要环节,检测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热源或者是冷源的位置采取采暖耗煤量的指标,耗电量的指标,然后再转换成建筑的耗热量和耗冷量指标,这就是通常使用的热源法或冷源法。第二,在典型的换把建筑工程直接对建筑物的自身耗热量或者耗冷量指标进行检测,再折算成取暖耗热量或者是耗电量,这种方式称为“建筑热工法”。
(六)太阳能的充分利用。在环保型建筑工程当中充分利用太阳能,不但能减少能源的过度消耗,并且还能使城市居民减少供暖的支出。太阳能建筑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在未来的工程设计理念,融入有效利用的太阳能技术是城市发展的趋势和挑战。
结束语:
现阶段,环保建筑工程的实施时我国的重大战略目标,也是需要技术人员,研究人员的智慧,经验和创造力。要遵循城市发展的实际概况,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为了推动社会的文明建设,绿色城市理念的落实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田宇.浅议节能环保技术在现代建筑工程中的应用[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2012(02-23).
地理新课程标准中,“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不再是地理知识与技能目标的陪衬、附属,而是地理课程的终极目标。因此如何在教学中更好地体现“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要求,我结合教学实践,作初步探讨。
一、新课程标准中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对高中生地理学习“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提出如下目标。
1.激发探究地理问题的兴趣和动机,树立求真、求实的科学态度,提高地理审美情趣。
在以往的地理教学大纲中,激发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和动机往往被理解为教学的手段和策略而已,而地理新课程标准却把培养学生的兴趣和动机提升到一个较高层次。学生没有地理学习的兴趣和动机,地理学习活动就不可能有效开展,即使开展也不能长时间维持。同时还对求真求实的科学态度与地理审美情趣的培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关心我国的基本地理国情,关注我国环境与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增强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
与以往相比,地理新课程标准要求学生在关心我国国情、热爱祖国和家乡的同时,更多地关注我国环境与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以有利于学生正确认识人地关系。
3.了解全球的环境与发展问题,理解国际合作的价值,初步形成正确的全球意识。
地理新课程标准要求对学生进行具有时代特征的“国际合作”和“全球意识”教育,在资源、人口、环境、社会、经济和发展等方面形成正确的观念。
4.增强对资源、环境的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念,增强关心和爱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的设计
要在教学活动中达成“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就必须明确每一课标中对“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要求。一般来说,课程标准行为目标陈述具有四个基本要素:行为主体、行为动词、行为条件、表现程度。在“高中地理课程标准”中,以“理解个人在环境保护中应具备的态度、责任和行为准则”为例,可以作以下的分解:
例如:在有关环境教育方面的教学目标设计,在传统的教学目标设计中,往往很多教师认为“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就可以了。但现在可以具体化为“看环保新闻”、“关注环保新闻”、“喜欢看环保新闻”、“能够判断什么是环保行为”、“具有正确的环境观和环境行为”,层层递进的目标水平层次。同时在对于“具有正确的环境观和环境行为”上,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能够领悟到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和自然对人类的重要性,能够说出一些具体措施,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爱护环境,自觉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这样的设计,其评价的具体性增强了许多,更有利于实际操作。
三、在地理教学中实现“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的主要途径
1.创设情境,以情动人。
地理学科以其大量生动的形象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内涵。
例如“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权益”教学时,可指出我国东海钓鱼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人却在岛上插桩立碑,还准军事人员上岛,并派军舰控制钓鱼列岛海域,使用武力严禁中国大陆、港澳台的所有船只靠近,妄图抢占;南沙群岛中的一些岛屿也被某些国家侵占,等等。列出这些事实,引发学生思考,使学生逐步意识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公平合理地解决这些争议问题,是保卫我国海洋国土,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迫切任务。
此外,还可通过展示《地球出汗了》、《雨中垂钓》等漫画,让学生讨论漫画的寓意,从而使学生提高学习地理的兴趣,更加关注身边的环境问题,增强环保意识。
2.潜移默化,寓教于乐。
例如:在教完《大气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后,可让学生针对“大气保温气体是否使全球变暖?”这一论题进行辩论,使学生通过辩论意识到必须对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和环境变化加以特别注意,以防患于未然,从而树立国际合作意识、全球意识和环保意识。也可通过举办“好好爱护地球,因为地球只有一个”演讲会,使学生增强资源、环境的保护意识,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从而增强关心、爱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此外,还可以结合有关环境的节日进行环保宣传,通过开展以环保内容为主的主题班会或知识竞赛等课外活动,以达到“潜移默化”、“寓教于乐”的效果。
3.贴近生活,关注乡情。
在课堂教学中引入乡土地理,使学生感受到地理就在我们身边,我们生活中时时刻刻有地理问题。
例如:在讲述不同土壤的区别时,我们可以采集学校周边的水稻土、草地土、森林土等,让学生通过实物的观察切身体会到这些土壤间的差别,养成关注到身边地理事物的习惯。再如,在探究交通站点分布的时候,我们可以结合当地的长途客运站与公交站车站的分布,来说明两者由于功能上、旅客需求及对城市影响的区别,在分布上也是不同的。
用这些身边的乡土地理素材,分析本地区的问题,从而增强关心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美好情感。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 立法 贸易保护 碳排放
世界银行此前的研究报告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我国是全世界第一出口大国,而且出口的产品以传统工业产品为主,即高耗能、高排碳产品。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已经把这种高耗能、高徘碳产业转移至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自己却以出口技术、服务、高科技产品等为主,规避了碳关税。这样一来,即使我国对相关国家征收同样的碳关税.也是无济于事的,大量的国家财富会以碳关税的形式源源不断的流向国外。因此,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
一、在有关国际贸易国际谈判和国内立法过程中应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并确立的,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92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公约.它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而该公约的核心正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内涵由“共同责任”原则和“区别责任”原则两部分构成。“共同责任”的意思是全世界每个主权国家都有责任承担应对全球变暖的义务。共同责任就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在应对气候问题上齐心协力、不容许有丝毫的逃避和推诿,共同拯救我们的地球家园。相对于共同责任原则来说,“区别责任”原则对于公约的意义更加重大,因为共同责任原则是所有国家都普遍认可的,关键是如何具体承担这些共同责任。前文已经提到,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几百年间,已经以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的方法和损害地球环境的代价发展了本围工业,发展至今对排碳的依赖程度已经不高,且拥有了相对完善的减排技术.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大部分_[业才刚刚起步,他们之前并没有发展工业,也没有大量的排放温室气体.他们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快速发展工业以增加社会财富、消除国内贫困.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减排义务是不公平的。综上所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于全球变暖应当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二、根据国际贸易法原则,针对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进行对等措施
由于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已经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碳关税征收政策,南此看来碳关税的实施已成定局。既然如此,在明确表示强烈反对和同相关国家紧密磋商的同时,我国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对策予以积极应对。前文提到,碳关税实质上是具有浓烈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披着“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绿色外衣的关税壁垒。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关税壁垒的对策主要是通过立法设置相应的关税壁垒.即所谓的“以牙还牙”,具体而言就是也立法开始征收相关国家的碳关税。
然而.我国不能学习美国和欧盟那样对进口产品无一例外的征收碳关税,我国的碳关税仅仅是针对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相关国家,对其他国家不予适用。而且,基于公平原则,我国征收的碳关税税率应当比相关发达国家所征税率要高。这样一来,一方面坚持了我国反对碳关税的立场(我国并没有承认碳关税的合理性,因此并没有将其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我围对相关围家征收碳关税仅仅是一种基于公平的关税对等措施).另一方面还维护了我国的经济利益。削弱了对方产品的竞争力,还增加了财政税收,而这部分增加的税收应当用于对被征收碳关税的国内企业的专项补贴,以使其保持国际竞争力。
三、利用国际贸易组织等多边谈判机制解决贸易与气候的综合问题、促进环保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的确定
关键词:化工 监理 环境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1]821号《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的精神,江苏省环保厅适时推出了《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环境监理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具体范围、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其中化工项目是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第二类建设项目。
一、开展化工行业环境监理的意义
近年来,由环保部门审批的化项目越来越多,但在项目审批后,如何保证建设项目在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过程中“不走样”,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环保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很难对每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做到全过程监管,等到项目建成后,往往会留下诸多“遗憾”。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化工项目的监管,更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引入由第三方操作的环境监理新机制,可以有效的解决化工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除此以外,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还可以满足投资者对专业服务的社会需求。
二、化工行业环境监理的特点
1.相对于生态型项目,化工类项目施工范围较小,施工周期较短,主要为基础处理、厂房建设、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等,对外界环境造成的直接生态影响较小。
2.生态型项目的环境影响主要集中在施工行为产生的污染,而工业类项目环境影响更多体现在建成投产后生产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因此化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符合性和配套环保设施的环保“三同时”是环境监理的重点。
3.化工类项目建设后实际情况常较环评出现调整,如主体工程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等,建成污染物排放情况变化,三废治理措施也需相应调整,环保监管难度加大。
4.化工行业涉及的产品种类较多,涉及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源强等有着较大区别,甚至是相关的产品涉及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源强也有着不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区别
1.建设工程监理――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可见,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
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解释,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的活动。
四、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
1.项目洽谈,与投资者签订环境监理合同;
2.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广泛收集化工项目的相关的资料,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资料、环评报告、环保批复、应急预案等。同时进行现场踏勘,关注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关注项目的潜在影响和周围的敏感目标;
3.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制环境保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监理规划应明确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内容、方式和目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工程项目概况
3.2实行环境监理的依据
3.3环境监理的范围
3.4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式
3.5监理单位机构组织、人员安排、岗位职责
3.6人员、设施或设备进出场计划
3.7环境保护监理程序和工作要点
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计划的基础上,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化工项目各分项工程编制可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人员职责、监理重点、具体控制措施、工作方法、阶段控制目标等内容。
4.开展现场环境监理;
5.根据现场环境监理等相关资料,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6.如果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则环境监理依据整改通知继续工作直至结束。
五、化工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按施工进度、分项工程;明确环境监理的具体方法,具体如下:
1.巡视监理
巡视监理是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方式。根据化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保监理工程师不定期的对厂区进行巡视,在巡视中如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业主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按要求限期处理的环境问题,应按期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形成文字通知承包商或业主在指定期内处理。
2.旁站监理
对于化工项目重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应急措施、风险防范实施,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管理。
3.现场记录
监理人员认真、完整记录施工现场的环境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施工现场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等。
4.文件指令
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环境监理部门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5.环境监理专题会议
对监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通过专题会议的形式,增加与施工单位、业主、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6.实施环境监测计划
环境监测是检查企业是否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而进行的必要的监测。监测结果将来作为施工期达标排放的主要技术支撑材料。
六、化工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点
1.设计阶段环境监理
1.1核查设计中主体工程总平布置、规模、工艺、设备与环评及批复的符合性;
1.2核查设计中环保治理设施规模、工艺、设备与环评及批复的符合性;
1.3对于遗漏的环保治理措施,向设计单位建议增加;对环评、设计没有考虑的环保治理措施,提出增加改进;
1.4在建设单位要求下,协助组织环保治理设施设计招评标。
2.施工阶段环境监理
2.1施工行为环境监理
2.2环保“三同时”监理
2.3项目批建符合性调查
3.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
3.1主体工程试生产情况
3.2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3.3完善建设单位环保管理制度
3.4事故应急预案、设施
3.5查漏补缺
4.批建符合性环境监理
4.1项目选址符合性检查
4.2主体工程规模符合性检查
4.3产品方案符合性检查
4.4生产设备及工艺符合性检查
4.5工程总平面布置符合性检查
4.6配套污染防治措施符合性检查
4.7其他
七、化工类项目环境监理的工作核心、内容、重点
1.环境监理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业项目建设期涉及的环保内容实施全过程的监理,工作核心是为环保主管部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向企业提供环保咨询服务。
2.环境监理的开展贯穿化工类项目建设期,一般分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试生产阶段,
3.在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重点是监督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设计”,核查设计文件与项目环评及批复的符合性,找出不符合项及遗漏内容,要求设计单位补充修改。
4.在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重点是监督施工行为污染达标、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施工”、协助建立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
5.在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工作重点是监督项目主体工程试运行情况、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运行”、协助完善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
6.此外,作为贯穿于整个环境监理各工作阶段的重点工作内容,还包括批建符合性调查和环保咨询服务。
6.1批建符合性调查立足的是环保监管角度,必须强调全过程,目的是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调整和变化,初步分析其造成的环境影响,协助监管;同时为后续提供环保咨询服务建立基础。
6.2环保咨询服务立足的是企业角度,也贯穿于环境监理开展全过程,目的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帮助企业,包括在项目设计阶段,提醒企业遗漏的环保治理设施设计;在项目出现调整和变化后,协助企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在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帮助企业改进环保治理设施工艺,协助建立环境管理和事故应急体系等。
八、建议
1.加强环境监理宣传,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制度;
2.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出台有关工程环境监理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建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标准、指标考核与验收、收费标准,做到有法可依。
3.适应市场需要,向工程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积极拓展监理业务;
4.培养较高业务素质与水平的化工项目环境监理专业人才,组建精干的工程环境监理队伍。
5.作为一项国际普遍认可的和广泛使用的制度,我国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应与国际接轨,开展国际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