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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长在产科安全管理中需要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对护理工作而言,护理人员的态度以及道德水准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护理工作的整体效果。一些护理人员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以及思想道德低下,对患者缺乏应有的态度,导致一系列的纠纷事件的发生,影响医疗单位的名誉。另外,护理纠纷还会对正常的护理工作造成影响,导致产妇和胎儿的风险性加大。因此护士长在平时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和制度,加强护理人员的素质水平,纠正护理人员的不良习惯和错误思想,提高护理工作的整体质量。对护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具备护理职业道德对于产科护理工作而言,人性化的护理理念是其主要核心和内容,这主要体现在护理人员与患者的关系创建过程中,护理职业道德的好坏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在患者的满意度和护患关系上。在产科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的道德主要包括了可亲的服务态度、高尚的奉献精神、亲切的言谈、对工作的热爱等。这些基本的道德的要求,也是决定护理工作质量好坏的基础,是决定产科治疗工作是否顺利的前提。因此护士长在平时需要对护理人员加以贯彻相关的道德和思想,提高护理人员的道德意识和水平[1]。
1.2遵守工作纪律产科本身是个特别的科室,相比其余科室,其风险性相对较大,患者病情变化较快,缺乏预见性,加上涉及母子的生命安全,因此在治疗和护理工作上的要求就更严格。一些护理人员缺乏对产科护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工作纪律的作用和价值缺乏理解,导致一些护理人员对工作纪律不够重视,出现了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工作互相推让、缺乏时间观念等问题,这也使得患者的病情无法及时得到监测,增加了患者的风险性。还有一些护理人员出现违规操作,对一些护理操作没有遵循相关规章进行执行,“三查七对”工作没有及时落实,这些都对患者的病情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护理人员需要具备遵守工作纪律的素质要求,切实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将患者放在第一位。
1.3尊重患者的隐私在护理工作中,一些基础的护理操作需要注重患者的态度,例如在对患者进行产前检查以及术前备皮等基础上,需要对患者的隐私加以保护,防止患者隐私的泄露。患者因疾病的摧残,心理防线会降低,对自身的尊严十分在意。这也要求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需要适当保护患者的隐私,维护患者的尊严。
1.4具备法律意识护理人员在素质要求上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是保障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一场护理纠纷在法律的处理上,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其直接关系到纠纷的主要责任方。因此在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需要随时进行记录,并保证记录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而保证证据的准确性。护理文书在记录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书写规范和要求进行,记录工作要尽可能详细,防止记录内容不完整,缺乏连贯性,尽可能避免大量的涂改。这也就要求护理人员需要了解护理文书起到的法律效应和作用,并具备一定水平的法律意识[2]。
2护士长在产科安全管理中的管理技巧
2.1加强护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护士长作为产科的管理者,在平时需要加强对护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在目前,一些医院年轻的护理人员大多缺乏吃苦耐劳的品质,对环境缺乏一定的适应能力,离开校园踏入社会时间不长,涉世不深,人际交往差,因此护士长需要加强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医德教育,并让护理人员积极参加演讲,对基础护理操作加以指导,对工作过程中的相关细节,交流表达技巧加以指导,从而使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得到提高。
2.2加强感染控制和核心制度的落实妇产科的产妇以及新生儿数量较多,在临床上都属于易感人群,因此,在获得性医院感染上需要加强对感染的控制,将感染控制作为日常护理工作中的一个内容和环节,并认真对产妇以及新生儿做好基础的护理工作,加强对病室以及床位的消毒和清洁,并定期对产科护士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以及操作技术的指导,从而提高护理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护士长还需要结合产科的特点以及护士的年资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考核内容每个月定期举行,内容涉及操作、理论以及核心制度,从而使护士能够更好的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巧,保证护理工作的安全。
2.3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质量的控制上,需要遵循“三落实”的原则,包括组织落实、监督落实、制度落实,组织落实是指对产科的管理体系进行健全,分层级履行护理人员的相关职责。制度落实是指将各项制度规章完善并严格实施。监督落实则是由护士长加强对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2.4入院以及出院工作的人员安排产科患者的住院时间不长,床位周转频率大,每天都会有新的患者入院住院或者出院,因此在护士安排上可以组织两名护士对入院以及出院护理工作进行负责,护士参与之前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并参与对入院以出院的护理流程的制定。从而使护士能够更加明白自身的任务和目标,提高护士的责任感。
2.5晨会交接班管理晨会交接班主要是对前一天护理工作的总结,护士长作为管理者需要提前到场,并对夜班护士的治疗情况以及患者术前准备情况进行探查,了解夜间患者病情的变化、晨间护理工作的效果,并提前了解交班的报告和内容,从而确保全面了解一天的工作安排。
一、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概况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在中央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设的专利局是管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机构;商标和著作权分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除上述外,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其他客体则由其他相关的国家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不正当竞争处管理;地理标志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办公室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国家商务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海关总署负责;互联网域名则由信息产业部管理等。同时,地方层面也是采取分别管理的方式,将专利、商标、版权等客体归属不同的与中央管理部门对应的机构负责,涉及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科技厅)、技术监督局、海关等多个部门。[1]37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管理机构设置也是多元化。以专利为例,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有的地方归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负责,有的归科学技术局或其下设机构负责,有的则是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这些管理机构有的是行政机关(如河北、江苏知识产权局,为省科技厅下属局),有的则是直属事业单位(如北京、天津知识产权局,为政府直属独立局)。[2]
纵向来看,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可以分为多个管理层次。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实行垂直领导,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分级管理,有较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专利方面,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有正厅级的机构(如北京、上海、湖南知识产权局),也有副厅级(如天津、河北、浙江知识产权局)、正处级(如山西、、青海知识产权局)的机构,级别设置不统一。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方式,专利、商标、版权等归属不同部门管理。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不同地方层级和编制设置不同。
二、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虽有利于分工专业化,有利于开展专项活动,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1.管理成本过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我国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多达十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又从中央到地方设置若干级对应机构。除此之外,还设有多个协调机构、联合执法机构等。每一个机构都有其独立的组织机构、办公设施、人事编制和工作程序。运行如此庞大的机构组织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成本过高,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同时,分散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的配置不均,客观上导致了某些部门的资源闲置,另一些部门的资源匮乏。如2006年的“陶小京‘电动执行机构’案”,历时11年经过一系列程序才取得专利权,其原因除了复审和诉讼的拖延,还有重要的一点在于专利审查人员相对不足、专利申请积压较多。[3]因此,行政管理资源的分散管理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中利用,易造成资源浪费,资源利用率较低。
2.信息交流不畅,效率偏低。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信息交流,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资源共享需要一个统一的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前各行政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虽然国家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小组等协调机构,但仅为非常设性的组织机构,联合执法机构和联席会议等也是临时性的行政管理组织,都未制度化,无法起到高效统筹管理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虽被赋予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但实践中还是以专利管理为主,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仍分属其他部门。当前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缺失不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客观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协作和贯彻行政执法计划的难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3.产生权利冲突和灰色地带。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下不同部门管理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可能被赋予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不同权利主体依据各自被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不同的权利主张,便会产生权利冲突。形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同一客体认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如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商标与域名、商标和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冲突等。“金华火腿”、“白蒲黄酒”、“贵州茅台酒”等权利冲突案件的产生便是源于同一名称既被授予了商标权,又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地理标志。面对权利冲突的存在,由于缺乏相应解决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只能寻找权宜之计,如“水井坊酒案”中,驰名商标“水井坊”被授予原产地名称保护,但将其原产地名称保护限定在水井街附近的狭小区域。随后“水井坊”商标持有人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便迅速买下受保护地域的地皮,从而独享“水井坊”原产地名称权。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原产地名称权利人为同一人,虽避免了权利冲突,却仍存在重复授权,背离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理念。[4]同时,各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出于权利扩张和责任承担上的考虑,可能会产生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局面,[5]进而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灰色地带,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4.管理标准和执法力度不一。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和管理方式不同,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管理标准不同,其保护力度亦有所差异。如版权盗版案件,不仅国家版权局有权进行保护和处罚,文化机关和工商机关也都可以进行查处,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处罚手段和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同样存在此问题,我国农业部和林业局分管农业新品种权和林业新品种权,对国家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有各自的实施和保护办法,导致认定方式、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不一致。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以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因此,各部门不同的管理政策导致管理标准、执法力度不一,不利于树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不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开展国际交流。构建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我国行政管理机制改革倡导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管理理念,把政府定位于公民和社会的服务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也应顺应改革方向,建成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服务型机构。应当明确各机构管理范围,创新文化激励机制,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简化行政申请程序,建立维权服务中心,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亲民、便民、为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但当前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分散,政策不一,给相关市场主体带来不便。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或违法行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要求助于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多个程序,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日益频繁,而我国当前的机构设置过于分散,使得其他国家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合作时不得不判断应与众多机构中的哪一机构洽谈,或者要分别进行协商和签订协议,这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发展带来不便,不利于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改革的思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呈现出现代化、体系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科学性提出了新的要求。[1]303现代社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应及时做出变革。除了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更需要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政策,创新管理方式,从而节约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注册申请,满足知识产权现代化的需求。知识经济时代“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进程加快,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不断扩张,域名权、商品化权、信用权等新的权利类型不断出现。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随之愈加体系化,对行政管理系统的统一性要求更高,这无疑增加了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难度,更需要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来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需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鼓励各国管理机构有效管理本国知识产权事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有学者统计得出:全球约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二合一”体制,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而类似我国采取“分而治之”的分散管理体制的只有不到10个国家。①所以从全球范围来看,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为主流,这样更有利于国家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国内外贸易政策,促进国际合作,顺应知识产权管理国际发展规律。
(二)改革的原则
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管理事业的基石,任何体制的构建都需要一定的原则来指导。作为体制构建的核心和基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管理、相互协作。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多个方面,需要有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合理设置、分工明确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惟此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效率的最大化。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繁杂,各部门分散管理,各司其职,易出现权力重叠和管理空白等现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构建需要设立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从而合理分配管理权限,避免机构重叠、管理冲突以及条块分割导致的灰色地带。各部门之间也要加强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努力构建一个有机统一的、高效的、协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
2.精简建制、高质高效。精简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精简和规范各管理机构,减少行政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可以有效解决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我国正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机构高质高效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应合理设置,讲究工作效率,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
3.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性和专业性要求在统筹管理下合理划分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并相互协作,以产生最大化的合力效应。同时,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有权必有责,职权和责任需一致。一个机构有多大责任,就应赋予多大职权;有多大职权,就应承担多大责任。权责一致是行政管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知识产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行为要加强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保护不力、执行不力等问题。有效地监督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保障。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明确各机构管理权限和责任,合理分配管理任务,科学制定管理方案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设立督促有力的监管部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摘要】开放式创新是相对于传统的创新模式提出来的概念,就是指企业能够、应该像利用内部的创新那样来利用外部创新条件并将两者市场化的范式。由此可见,在现阶段,企业要想提高竞争能力,必须要结合开放式创新的的背景条件来实现创新管理,并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基于此,本文将对开放式创新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分析开放创新下知识产权的几种企业战略模式,并进一步提出在开放式创新模式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以期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开放式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管理
开放式创新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创新的“专属权”问题。在全球化发展趋势中,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竞争关系的不断加剧,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已经不再局限于企业的内部,而是需要从开放式创新的组织边界以外来获得更多的资源,从而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价值。开放式创新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行为,需要企业进行全方位战略的转变。
一、开放式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管理内容复杂化。从知识产权生成的渠道上看,开放式创新推动了这种生成渠道的创新,由传统的单一的制度创新发展成为外部综合资源和机制的创新,渠道得到有效的拓展。这种本质上外部市场化的生产渠道是开放式创新得以完成的关键,也使得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变得复杂化。在开放式创新的模式下,企业必须要重视的一项工作就是“技术合作”。对于企业来说,技术创新就成为一项十分复杂的过程,上游供应商、科研机构、用户、政府等行为主体都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关联主体。在复杂的环境变迁中,每个要素和主体对技术合作和创新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必须要对外部的技术资源进行评估和选择。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载体形式多样,其管理内容必然会变得复杂化、多元化。
(二)知识产权管理成本重心转移。在传统的创新模式中,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最终目标是获得知识产权技术带来的“垄断性利润”,形成竞争保护的壁垒防止竞争企业的“入侵”。因此对外部的技术和知识价值采取的客观谨慎的态度。然而,在开放式创新的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是如何利用外部的知识产权而获利,因此就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化管理运作。这样,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上对知识产权的研发和控制性成本转移到对外部知识产权及其各个相关方面的评估上。
(三)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提高。在开放式的创新模式中,企业必须要跨越一定的组织和知识价值的边界,获得更多的创新资源,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提高了价值创新环节的风险管理要求。在外部缺失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复杂化的内、外竞争关系就会形成一个十分混乱的状态,企业很容易丧失知识产权。尤其是企业的技术流动明显,风险的因子作用力明显,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提高。
二、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战略模式
(一)知识产权许可战略模式。知识产权许可模式就是指产权的开发或者是许可方将知识产权按照合同授予被许可方允许其使用的活动。在这种模式之中,交叉许可是其重要的形式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两个或以上的权利人允许对方使用的情形。这种交叉许可实际上就是通过资源的合作创造来实现双赢,目前在美国的高科技公司中这种模式比较常见。
(二)知识产权联盟战略模式。在实践活动中,企业的知识产权联盟实际上就是专利的联盟,在联盟内部有利于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权,同时也能实现成果共享,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利用行业的资源来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应用资源。
(三)知识产权合作开发战略模式。知识产权的合作开发就是指企业之间利用特有的组织形式进行技术的合作创新,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合作开发的战略模式在广义上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各种技术成果转化,狭义上则具体指企业与科研院校进行的共同研发。这种战略模式在我国目前已经引起关注,很多企业开始谋求向这一模式转变。
(四)知识产权免费开放战略模式。知识产权的免费开放模式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企业独立创新和合作创新平衡关系的一个产物。在信息技术的条件下,企业必然会利用各种信息经营的系统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息,因此也将会更多地关注如何利用技术领先和专利的组合去实现创新。这四种战略模式是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受到影响后企业的经营行为所考虑的战略范式,在实践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外部资源的环境条件来选择适合的模式,并采取有效的策略去经营这些战略,才能有效提高自身的综合经营效益。
三、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
(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的商务模式。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的商务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要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中,大部分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商务模式的重要性,甚至看到了它能够发挥技术创意所达不到的惊人效果。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的商务模式就是建立开放式商务模式,其核心在于与其他的企业建立“共同性发展关系”,就是指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上升到公司的战略层面,将其作为一项盈利资产进行管理。因此,企业就需要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经营以借此获得更多的价值。例如,戴尔公司利用某软件的优势性的知识产权,通过许可的方式对其进行转移,获得了明显的知识产权转让的费用,或者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质押权来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风险投资,为企业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对于企业来说,开放式创新模式导致了知识产权管理内容复杂化、多元化,对风险的管控能力要求也在提高,因此,企业必须要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体系,从制度性的管理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流动的内容进行综合的管理。宝洁公司、博奥生物等企业在这个方面形成了示范性的管理内容,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很多企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困扰的同时,这些企业却利用管理的手段将可能性的法律纠纷彻底解决,盈利效果十分明显。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对知识产权流动中各种风险因子进行制度化创新管理,利用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投资制度等充分评估知识知识产权资源流动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各种影响,针对这些内容利用制度的手段进行综合优化配置,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提升,又有效规避了此项活动带来的风险。
(三)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系统。开放式创新的模式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企业内部和外部资源的共同利用,对于外部资源要对其进行客观、准确地评估其价值和风险,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就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系统。企业可以利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对企业外部的各种可用的知识技术进行选择,结合内部的资源基础和对技术的应用能力进行评估,找到与自身发展战略相匹配的技术内容,获得更多的经济价值。具体来说,企业必须要建立评估系统必须的人力、技术等资源基础,对评估对象的范围、特点要求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合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评估各种知识产权必要部分、自有部分和急需部分。同时,鉴于知识产权的动态性发展特性,企业的评估系统应该满足这个实时性、专业动态化评估的要求,以获得等多可观的收益。
(四)培育、利用知识产权管理的中介机构。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已经成为国家的战略性发展内容,在这其中,各种服务中介机构的数量在增多,服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对于企业来说,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介机构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一方面,相关的部门应该利用政策、法规等手段培育和鼓励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相关的人才的培养,优化服务机构的行业服务环境。此外,在另一方面,企业应该有效利用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源,降低管理的成本,利用其专业性管理优势来为自身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服务,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综合水平,而这也符合开放式创新的模式要求。
综上所述,新时期企业的发展已经迈入到开放式创新的范式阶段中,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中,开放式创新模式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内容复杂化、管理成本重心转移、风险管理要求提高这三个方面。基于这些影响变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主要有知识产权许可、联合经营、合作开发等内容,因此,企业要想利用开放式创新的范式条件实现全新发展,就需要创新管理的商务模式、规范制度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系统,并利用相关的中介机构来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管理的综合能力,不断实现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朱乃肖,黄春花.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初探[J].改革与战略,2012(02)
[2]唐国华,赵锡斌,孟丁.企业开放式知识产权战略框架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4(02)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人才
新世纪之初,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科学技术经济一体化趋势日渐加快,经济竞争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知识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开始在市场竞争中渐具雏形。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知识经济是以产权化的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竞争的性质,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占有上,技术贡献所占的份额将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主要的生产要素和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基础。
经济竞争说到底是企业间的竞争,而企业间的竞争最终表现为科学技术上的竞争。因此,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一方面可以使企业通过其掌握的新的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真正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巨大威力,在竞争中居于领先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种种原因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中,最基础的一项就是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针对我国目前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人才匮乏,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状,现从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出发,探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人才所应具备的与从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相适应的知识结构。
一、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管理现状
企业知识产权人才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积极培养自己的人才,或同其他企业建立联盟实现人力资源共享,以解决企业专利工作人力资源供给和保障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不重视专利工作,致使企业专利工作的人力资源严重缺乏,与国外企业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相比,我国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能够从制度、组织、人员上给与保障的企业数量很少,我国上千万个大型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大公司的申请,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企业必须有计划、分步骤地培养自己的专利战略人才,并重点解决组成人员间地合作和相互协调问题,在知识产权战略决策者地领导下,形成一个统一有机的整体。
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及其所在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可以为领导者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又把领导者的决策转变为具体的行动和现实,如果缺少这一重要环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便无从谈起,然而,据调查,我国大多数企业只设置兼职机构和配备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而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企业所占比例较低,没有设置任何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配备任何管理人员的企业仍然占有不小的比重。因此,企业要想做好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就应该首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合格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二、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知识结构分析
知识产权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这种综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素质应当是具有多门学科知识融合交叉的知识结构,即文理交叉、科技与法律并举,并兼有国际贸易、情报、外语等方面的知识。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应该是复合型的。已有的研究表明,在此类人才的知识结构中有两方面的知识是必备的,即“科技—法学”。但是针对目前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人才而言,仅仅具有“科技—法学”这两点是无法胜任知识产权工作的。通过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工作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对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人才来说,有四个方面的知识是必须具有的,即“科技—法学—信息—经济管理”。
(一)科技知识
宏观而言,在知识经济时代,从科学到技术,再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速度大大加快,这对专业人才实现这种转化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要求与日俱增。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必须具备扎实的科学知识与创新能力,才能适应知识产权时代对知识产权人才的要求。
从微观方面来讲,企业中的知识产权核心之一是企业的技术创新所产生的各项专利等。由于企业追求竞争优势的目的驱动,企业在专项行业领域内进行不断的研究开发,获取新技术和新发明,从而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这就要求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必须具备该领域的科技知识,了解目前该领域的研究进展,从而及时跟踪企业在该领域的研究开况,并相应的进行知识产权工作。
(二)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对象的民事权利,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依据法律进行保护的。作为知识产权人才,自然少不了法律知识。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除了应该具备一般的法律基础知识外,特别要具备扎实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以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引用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与企业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参与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等,是知识产权人才的重要工作内容。这些工作要求他们具有合同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和智力成果在国际间的广泛交流,企业知识产权人才还必须掌握国际法、国际经济贸易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三)信息知识
科研人员从事科研需要掌握科技信息检索知识,知识产权人才要依法保护科研成果同样也需要科技信息检索知识。不仅如此,企业知识产权人才还必须能够及时有效的了解世界范围内的行业科研信息及研究动态,有能力对本企业的最新研究是否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做出判断,提供竞争对手科研及专利发展动态,为企业在不同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详细及时的信息等,这些工作都需要知识产权人才具备信息检索的能力。不仅如此,为了适应市场向全球化范围扩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竞争加剧,企业有必要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构建信息平台,主要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知识产权数据库。在企业内部,一方面通过局域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更为有效地同上级主管部门、研发部门、市场部门等进行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针对其所在的行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专用数据库,以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为数据源,对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信息进行二次开发,帮助企业明确行业领域,行业发展趋势,竞争对手策略等。
(四)经济管理知识
企业作为一个营利性机构,其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获取利润。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目的之一也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并最大程度的从社会和市场中获取利益,在这些利益中,最为企业看重的就是经济利益。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资源要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运营,使企业的知识资源产权化、商品化、资产化、资本化,增加企业新增资产中知识产权贡献率,使之成长为新利润增长点。
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应当具备经济管理知识,也是为了便于理解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学习经济管理知识,最基本的是要树立成本和效益的观念,并从两个方面运用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中。
1.降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成本。运用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在具体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尽量降低企业在管理和具体执行的成本,其中包括专利审查费用,海关查验的费用等。例如,将商标和版权的注册和搜寻由计算机完成后,管理成本将会大大降低。有意识的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减少技术使用费,重复研究所造成的成本浪费以及技术开发费用等。
2.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效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来防止侵权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保障企业在行业领域的竞争优势;企业的科研成果一方面是为本单位创造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许可证形式向外传播,为社会谋利益。对专利技术而言,发放专利使用许可证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重要途径之一。非公开的技术秘密(Know-how)也是技术贸易的主要客体。有时,一项专利技术中含有若干个Know-how,它们可以成为权利人谈判时向使用者索取高额使用费的资本。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参与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科研开发成果向产品化的转化,尽快从创新发明中获取经济收益;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对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诸如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机制和职务发明激励机制等,也能帮助企业从根本上知识产权管理与科研创新的速度,最大化企业的经济效益。
另外,企业知识产权人才还应具备必要的写作知识(以适应知识产权相关文书、制度等的写作)、国际贸易及外语知识(以便于拓宽视野,及时搜集到全球范围内的动态信息)等。
三、结语
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整体工作中的地位日益显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顺利进行是对企业增强竞争力,快速发展壮大的有力保证。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体——企业知识产权人才,是企业在今后的知识产权管理中要给予重视,着力研究和培养的一项工作内容。本文通过对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分析出发,为企业寻找和培养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提供建议。但是,就目前我国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而言,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对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人才如何培养将是我们进一步进行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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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高校将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置身于法律人才培养之中,并无分立和实质的个别化。真的应该如此吗?从区域经济社会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能力要求看,将“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等同于“法律人才” 同质化培养的理念是不正确的。
在知识与能力需求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有两点不同:第一,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知能结构多元,且更强调知识产权法、民法、经济法、经济刑法等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能力。第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工作理念与其他法律人才不同。公检法法律人才应秉持正义,止奸去恶,不偏不倚、居中司法,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则应以单位整体利益为上,积极主动左右沟通,灵活地作出利益进退与取舍。如此不同知识能力需求和工作理念的多类人才培养,能通过一套培养方案来完成吗?不同的知能结构需要不同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手段来塑造,不同的工作理念更需要专门化的训练来养成。将所有类型的法律人才采用同种培养方案“打包”培养、“混合”培养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二、正确获取与利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信息
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在社会需求中的适应性信息是其必要的战略信息资源,它不仅对高校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培养模式、质量管控机制予以评判,也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创新提供了可能方向。如何客观、全面获取需求信息呢?我们不仅要关注信息源的代表性,还要重视信息获取的方法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适应性信息可通过高校管理机构的规范性调研、目标群对人才使用的反馈、第三方人才服务组织的定向性人才供求分析、专业性咨询调查机构的调查等方式来进行,避免单一手段、单一信息源。有人认为,“有效的需求反馈信息是通过对学生毕业后的的售后跟踪体系才能从企业获得的,” [1 ]其实,积极调动往届毕业生的“老东家”、实习生、实训生的潜在“新东家”一并积极参与才更让人乐道。毕竟,前者能够提供人才使用后的感受,为高校人才产品创新增添信心或补缺方向;而后者则可能提供人才需求中该校的今后机会与应有质量标准信息。
经过人才的适应性信息集成,高校能够识别现有知识产权人才结构以及培养模式的瓶颈所在,也就便于规划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创新目标和应有切入点,并据此进行专业的融合、培养流程重组、质量控制体系革新等方面的管理系统整合,从而使高校以更快的速度、更高的效率为目标市场提供高适应性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
三、转型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的模式变革
(一)强化以回应、引领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人才产品培养理念
突出需求在高校构建竞争优势中的地位,并使之融入高校文化,才会使知识产权人才需求方的态度和行为在高校的人才培养管理系统中产生真正效能,管理环节中的每一要素才会积极维护与就业目标群的关系,从而自觉地控制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质量。事实上,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需求方也只有在感受到这种关系以及从中可能获得所需的人才时,才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对话,才会向高校提供直接、有效的信息。因此,高校要将需求导向作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理念建设的重点。为此,下列观念的确立与强化是必要的。
第一,确立“高校应满足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需求方的所需所求”以及“向人才需求方学习”的观念。如今,具有活力的新兴岗位、新兴产业越来越多,用人方在加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上岗培训的同时,其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具有个性化,他们希望同高校一道,参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设计与输送,高校对社会需求的能力管理也恰好适应了这一社会要求。
第二,树立“向人才需求方提供最优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观念。高校法学院系众多,师资、培养经验、培养条件差异各有千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最终适销对路,并非仅仅依赖高校是否位在“211”“985”之列,而是取决于该高校是否理解了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需求方的真正需求并在满足该需求中使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知能结构、思维理念最优化。
(二)增进人才需求方对高校的信任,扩大知识产权人才的就业目标群
一定范围的就业目标群是高校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就业主阵地,究竟是针对知名合资企业、央企等“高大上”的公司还是针对普通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企业,每个高校的目标指向并不相同。不过,相同的是,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就业目标群对高校及其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的认知、认同程度直接影响着其对该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吸纳意愿。对此,高校提高对就业目标群的定位能力以及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需求的应对能力是必要的。一方面,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培养方向应有清晰定位,在此基础上结合高校的地域、办学实力、品牌影响度、人才产品美誉度、人才产品的质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对应目标群。随着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品质的不断提高和需求市场信息的有效掌控,高校还应继续扩大目标群。另一方面,高校应积极捕捉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不间断地评估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对目标市场的适应性,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方案,赢取人才需求方的信赖。
高校与就业目标群之间的信任程度决定了人才需求方对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信息的反馈是否具有主动性,由此决定了高校从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需求方获得人才使用感受、人才需求期待的难易程度及接纳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的成功可能性。高校可借助于良好的品牌形象塑造、高成长性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产品、畅通与人才需求方的反馈渠道等建立和增进人才需求方的信任,扩大和巩固既定的就业目标群。
根据一项统计,1981年,全球四分之三的研发投入由拥有2.5万人以上的大公司完成,而到2001年,大公司所占的比例下降到40%,小公司则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包括欧洲、北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公司也越来越注重向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寻求技术支持,这说明世界已经处于一个开放式创新的状态,越来越多的企业依赖外部的创新资源和知识要素。总之,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化竞争的不断加剧,使得技术知识流动性增强,企业商业模式日益多样化,任何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所需的所有知识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而是需要跨越组织边界获取外部知识和创新资源。开放竞争条件下要求企业的创新模式从“封闭式创新”发展到“开放式创新”,开放式创新模式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产生显著影响,并决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相应转变。
一、开放式创新模式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
知识产权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体现在管理复杂性程度提高、管理成本重心发生转移以及管理风险控制难度加大等。
第一,管理复杂性程度提高。外部创意和外部市场化渠道是企业实施开放式创新的关键,技术合作的重要性被提到了更高的位置。从封闭式创新到开放式创新,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从简单的线性过程转变为一个复杂的反馈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包括用户、上游供应商、竞争对手、科研院所、大学、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府等外部创新源建立协同创新关联。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竞争环境的改变,每个创新源对企业的重要性将发生一定的改变,为了使外部创新源能够与企业内部的知识和能力保持正向匹配,就必须对外部知识源进行客观的评估和选择。因此,在开放式创新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来源更加多样化、知识产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知识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形式更加丰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也就更加复杂。
第二,管理成本重心的转移。在封闭式创新模式下,企业通过R&D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是获得垄断地位和相应的垄断利润,并对其他企业形成进入壁垒。企业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对外部技术保持一定的谨慎态度。而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是应用其他企业或者机构的专利而获益,为此,企业需要提高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积极购买或者出售专利。创新理念的不同,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成本的差异。封闭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监督控制成本,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则主要包括对外部知识产权的评估、选择购买、合作共享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管理风险控制难度加大。开放式创新要求企业跨越组织边界和知识边界,甚至地域边界以获取外部创新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对创新过程控制的难度,如果没有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紊乱,甚至导致企业丧失知识产权。此外,企业技术和创意的流动性增强,会增加创新成果产出的不确定性,增大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可能性。并且,开放式创新增加高素质人员的流动性,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容易导致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流失。
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基础上,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获取有关企业所需的技术研发信息、市场竞争信息等,预测未来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而谋求知识产权竞争与合作的主动权,而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对策的总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特征,由此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多样性。
第一,知识产权许可。其是指许可方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活动。其中,交叉许可是知识产权许可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各自知识产权授予对方使用。交叉许可能够使各个公司更好地交流想法,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创造财富。如微软实施了一套交叉许可授权计划,不仅与交叉业务领域的几十家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交叉授权许可协议,还与一些没有直接关联的公司签署了类似协议。再例如,同是信息技术领域的大型公司,2010年美国IBM公司拥有的专利数量高达5896件,韩国三星公司拥有的专利数量达到4551件,为了避免专利纠纷,IBM公司与三星公司在半导体、显示器、通信等领域签署了数个专利技术交叉许可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技术专利诉讼的几率。
第二,知识产权联盟。其主要指专利联盟或专利池。建立专利联盟有利于企业维权,并可通过专利成果共享,提升联盟内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提升行业质量。如我国首个家电领域的知识产权联盟――电压力锅专利联盟,该联盟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导,整合了行业内的174项专利技术,形成专利池,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联盟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稳定了市场秩序,减少了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知识产权合作开发。企业合作研发是实现共性技术开发的有效组织形式,它以合作创新为目的,通过优势资源互补,以合同契约和非正式契约约束合作研发的联合行动。广义的合作研发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多种技术成果转化活动。狭义的合作研发则指企业、大学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共同研发活动。合作研发有利于实现信息、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共享,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研发外部性。
第四,知识产权免费开放。信息化要求企业在私有创新和合作创新之间寻求更多的平衡。企业未来的知识产权战略将更多地关注利用技术领先地位和专利组合,促进合作创新。2005年,美国IBM公司承诺开放包括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互操作性、语言处理技术等多个方面的专利技术,供从事开发源代码工作的团体和个人免费使用,成为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专利开放行动。
上述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具体实施和应用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组合利用,以发挥各种模式的最佳效果。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企业通过内部研发获取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是强调企业需要将外部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与内部创新过程有机结合,以此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和核心竞争力。
三、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企业开放式创新的特征以及由此引致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要从“控制”转向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用和增值。这就要求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商务模式、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开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具、充分培育和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商务模式,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随着开放式创新理念的不断深入,开放式商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也已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几乎与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受重视程度相当。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一种更好的商务模式比一个好的技术或创意更为重要,比如戴尔、沃尔玛或是西南航空公司。开放式商务模式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建立共同发展的关系,企业的CEO和CFO应当将知识产权资产上升到公司战略层面,将其作为一个盈利资产看待。因此,企业除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产权管理以外,必须重视通过经营知识产权而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创造和整合的基础上谋求更多的超额利润。具体而言包括:直接利用优势知识产权、通过许可和转让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权属转移而获取许可费或转让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形式获得风险投资、利用知识产权直接投资、实施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等。
第二,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宝洁、博奥生物等国内外企业的开放式创新实践经验表明,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避免专利纠纷的必要条件。特别是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创新,包括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投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充分评估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流动对企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成果配置效率和价值增值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率。
第三,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开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具。开放式创新要求企业能在更广范围搜寻外部知识资源,其基础在于能够客观而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从而在大量可用技术当中选择与企业自身内部知识资源和能力相匹配的最适应技术。为此,企业必须首先评估自由知识产权的范围、特征,在与外部开展知识产权合作时,充分了解哪些技术是自己已经拥有的、哪些是急需的、哪些是非必要的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及其匹配性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工作,知识的动态性和多变性极大地提高了评估工作的难度。因此,当前企业实施有效开放式创新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开发一套系统而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和工具。
第四,充分培育和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通过财税政策、人才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培育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形成以企业依法经营为基础、以社团自我维权为手段、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保障的良性互动关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企业要学会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推广应用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和信息服务等,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制度体系,开展对企业人员的技术知识产权培训等。
(注:本文得到第50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产业集群开放式创新机理与路径研究》和2012年武汉市企业博士后创新专项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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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主要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的属性决定了其容易受到侵犯。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商品进入我国的零售渠道,中国大型商业零售商场在知识产权中如何定位和承担何种责任,一时成为备受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
一、背景
曾几何时的秀水街诉讼案,使得位于北京市繁华地段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秀水商厦”一度卷入了备受国际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漩涡中。2006年5月,一封律师函来到秀水豪森公司,要求其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某些商户销售假冒商品的侵权行为。2006年9月15日,5家国际品牌公司将秀水商厦的经营者秀水豪森公司和其下5家商户作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讼。状认为商户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秀水豪森公司不予制止,而且提供经营场所,纵容侵权行为的继续,因而与5家商户构成共同侵权。遭到后,秀水豪森公司于9月底解除了与这5家商户的合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宣判原告胜诉,判决被告秀水豪森公司和5家商户承担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意味着国内零售商场经营者将对发生在商场中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承担更为积极的法律责任。这个只有10万元赔偿额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近年来,作为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整个销售产业链的终端,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超市卷入知识产权纠纷,致使中国的零售业警钟不断。批发零售市场的知识产权管理难的问题提到了亟待解决的日程上。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
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促进商场、超市等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诚信经营,加强监管与规范,杜绝假冒知识产权商品销售,而且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进入商场、超市商品的知识产权管理,净化经营环境,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商品经营秩序。
第一,加强进货、收货及销售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把好这三道关卡。在整个商品流通的环节中,尤其是在商品进场前,商品进货部门首先对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进行检查,对标注专利号、专利标记、商标、版权信息的商品进行确认、登记,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商品数据库。在进货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商品的合法来源。
对于专利商品,应当审核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范性,是否符合专利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如果仅有专利标记,没有专利号,则要求供货方标明专利号。对于标有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商品,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最近一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制造商与专利权人不一致的,属于受让他人专利权的,要求提供专利权受让后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属于被许可实施专利技术的,要求提供登记备案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以上相关证明文件要予以备案。
对于未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标识上不能擅自标注“注册商标”、“注”、“R”等注册标记,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于注册商标商品,要求供货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影印件,并审核以下相关项目:商标注册的有效期; 商品包装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应与商标所有人名义,地址一致;商品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一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应在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内;商品商标属许可使用的,应查验被许可人提供的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合同副本复印件。
如果供货方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商品进货部门则应要求供货方将所标注的专利号、专利标记、注册商标标记等相关内容消除或者覆盖后,方可准许上柜销售。
第二,切实强化合同管理,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及约定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商业单位在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时,应当与供货方订立知识产权动态更新的条款,要求供货方对提供的知识产权商品在发生权利变更(延续、转让、放弃、失效)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主动更换商品上相应的权利标记。
同时,还应当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写入合同中。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销售的商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和解决方式。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商场有权要求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商场有权暂停有关产品销售。商场一方还有权定期检查其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也可以要求提供原件以作验证、纠正标识错误等,但须对供应商提交的知识产权有关文件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果商业单位因销售由供货方提供的商品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由供货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款。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明确,如被行政、司法机关认定侵权,供应商应当按已售侵权商品市场总价格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商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损害的,商场保留单方面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权利。
第三,即时应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如果确有侵权情况出现,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函后,商业企业应当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专利文件、证明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书、版权登记证明)以及权利人的有关证据材料,并马上通知涉嫌侵权商品的供货单位。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概况
(一)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在中央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设的专利局是管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机构;商标和著作权分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除上述外,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其他客体则由其他相关的国家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不正当竞争处管理;地理标志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办公室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国家商务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海关总署负责;互联网域名则由信息产业部管理等。同时,地方层面也是采取分别管理的方式,将专利、商标、版权等客体归属不同的与中央管理部门对应的机构负责,涉及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科技厅)、技术监督局、海关等多个部门[2]37。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管理机构设置也是多元化。以专利为例,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有的地方归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负责,有的归科学技术局或其下设机构负责,有的则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这些管理机构有的是行政机关(如河北、江苏知识产权局,为省科技厅下属局),有的则是由直属事业单位(如北京、天津知识产权局,为政府直属独立局)[3]。纵向来看,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可以分为多个管理层次。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实行垂直领导,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分级管理,有较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专利方面,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有正厅级的机构(如北京、上海、湖南知识产权局),也有副厅级(如天津、河北、浙江知识产权局)、正处级(如山西、、青海知识产权局)的机构,级别设置不统一。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方式,专利、商标、版权等归属不同部门分散管理。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不同地方层级和编制设置不同。
(二)现行管理体制的实证效果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虽有利于分工专业化,有利于开展专项活动,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1.管理成本过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我国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多达十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又从中央到地方设置若干级对应机构。除此之外,还设有多个协调机构、联合执法机构等。每一个机构都有其独立的组织机构、办公设施、人事编制和工作程序。运行如此庞大的机构组织形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成本过高,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同时,分散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的配置不均,客观上导致了某些部门的资源闲置,而另一些部门的资源匮乏。如2006年的“陶小京‘电动执行机构’案”,历时11年经过一系列程序才取得专利权,其原因除了复审和诉讼的拖延,还有重要的一点在于专利审查人员相对不足、专利申请积压较多[4]。因此,行政管理资源的分散管理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中利用,易造成资源浪费,资源利用率较低。
2.信息交流不畅,效率偏低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信息交流,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资源共享需要一个统一的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前各行政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虽然国家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小组等协调机构,但仅为非常设性的组织机构,联合执法机构和联席会议等也是临时性的行政管理组织,都未制度化,无法起到高效统筹管理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虽被赋予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但实践中还是以专利管理为主,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仍分属其他部门。当前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缺失不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客观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协作和贯彻行政执法计划的难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3.产生权利冲突和灰色地带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下不同部门管理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可能被赋予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不同权利主体依据各自被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不同的权利主张,便会产生权利冲突。形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同一客体认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如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商标与域名、商标和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冲突等。“金华火腿”、“白蒲黄酒”、“贵州茅台酒”等权利冲突案件的产生便是源于同一名称既被授予了商标权,又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地理标志。面对权利冲突的存在,由于缺乏相应解决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只能寻找权宜之计,如“水井坊酒案”中,驰名商标“水井坊”被授予原产地名称保护,但将其原产地名称保护限定在水井街附近的狭小区域。随后“水井坊”商标持有人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便迅速买下受保护地域的地皮,从而独享“水井坊”原产地名称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原产地名称权利人为同一人,虽避免了权利冲突,却导致了重复授权。同时,各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出于权利扩张和责任承担上的考虑,可能会产生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局面[5],进而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灰色地带,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4.管理标准和执法力度不一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和管理方式不同,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管理标准不同,其保护力度亦有所差异。如版权盗版案件,不仅国家版权局有权进行保护和处罚,文化机关和工商机关也都可以进行查处,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处罚手段和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同样存在此问题,我国农业部和林业局分管农业新品种权和林业新品种权,对国家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有各自的实施和保护办法,导致认定方式、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地理标志的保护上也存在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以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不同规定。因此,各部门不同的管理政策导致管理标准、执法力度不一,不利于树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不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开展国际交流构建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我国行政管理机制改革倡导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管理理念,把政府定位于公民和社会的服务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也应顺应改革方向,建设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服务型机构。应当明确各机构管理范围,创新文化激励机制,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简化行政申请程序,建设维权服务中心,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亲民、便民、为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但当前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分散,政策不一,给相关市场主体带来不便。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或违法行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要求助于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多个程序,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日益频繁,而我国当前的机构设置过于分散,使得其他国家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合作时不得不判断应与众多机构中的哪一机构洽谈,或者要分别进行协商和签订协议,这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发展带来不便,不利于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完善的思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呈现出现代化、体系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科学性提出了新的要求[2]303。现代社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社会方方面面呈现出现代化的迹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应及时做出变革。除了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更需要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政策,创新管理方式,从而节约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便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注册申请,满足知识产权现代化的需求。知识经济时代“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进程的加快,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不断扩张,域名权、商品化权、信用权等新的权利类型不断出现。这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随之愈加体系化,对行政管理系统的统一性要求更高,这无疑增加了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难度,更需要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来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需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鼓励各国管理机构有效管理本国知识产权事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有学者统计得出:全球约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二合一”体制,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而类似我国采取“分而治之”的分散管理体制的不到10个国家[6]。所以从全球范围来看,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为主流,更有利于国家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国内外贸易政策,促进国际合作,顺应知识产权管理国际发展规律。
(二)完善的原则
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管理事业的基石,任何体制的构建都需要有一定的原则来指导。作为体制构建的核心和基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管理、相互协作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多个方面,需要有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合理设置、分工明确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唯此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最大化。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构繁杂,各部门分散管理,各司其职,易出现权力重叠和管理空白等现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构建需要设立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从而合理分配管理权限,避免机构重叠、管理冲突以及条块分割导致的灰色地带。各部门之间也要加强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努力构建一个有机统一的、高效的、协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
2.精简建制、高质高效精简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精简和规范各管理机构,减少行政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可以有效解决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我国正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机构高质高效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应合理设置,讲究工作效率,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
3.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性和专业性要求在统筹管理下合理划分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并相互协作,以产生最大化的合力效应。同时,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有权必有责,职权和责任需一致。一个机构有多大责任,就应赋予多大职权;有多大职权,就应承担多大责任。权责一致是行政管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知识产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行为要加强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保护不力、执行不力等问题。有效的监督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保障。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明确各机构管理权限和责任,合理分配管理任务,科学制定管理方案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设立督促有力的监管部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一、改革试点背景
1.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2016〕106号),要求根据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总体部署和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结合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水平和创新驱动发展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需求,选择若干个创新成果多、经济转型步伐快、发挥知识产权引领作用和推动供需结构升级成效显著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2.2017年5月2日,省长许达哲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支持长沙市和湘江新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壮大发展。
3.2017年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2号),要求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
二、前期主要工作
自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以来,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省、市知识产权局和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要求,主动工作,深入思考,认真研究推进新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1.深入学习考察。中心派员参与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赴上海、江苏两地调研考察,重点学习浦东新区和江苏省知识产权综改经验;派人参加了在武汉的知识产权短期培训学习。
2.积极主动对接。多次赴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和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对接改革试点工作,征求省、市局对新区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省知识产权局的领导和各处室领导对每项对接都是高度重视、悉心指导,为新区知识产权改革试点倾注了心血与汗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