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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21 17:10:1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

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金融监管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融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将资产未来预期收益以证券的形式预售以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作为一种以资产信用为基础,以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为担保的结构性融资工具,它是直接融资范畴之下金融证券化的高级形式。资产证券化最初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行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经过多年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已成为规模超过联邦政府债券市场的固定收益债券市场,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融资工具。在金融产业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之下,资产证券化凭借着其在运作理念和技术设计等方面的诸多优势,不仅仅席卷北美和欧洲等发达资本市场,而且也已经为亚洲和拉丁美洲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市场所接受。资产证券化的覆盖范围之广以及影响程度之深已经使得其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型融资工具。基于这一原因,笔者在这里就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及其完善发表一点个人管见,请各位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与主要特点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资产证券化的理念和运作模式,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稳步推进以及以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之下,以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为政策背景,着眼于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内资本市场,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产品和项目。从1992年海南省推行的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项目“地产投资券”开始,截至2006年底,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项目已达到近500亿元的总体规模。综合国内当前资产证券化市场以及相关制度发展现状,大致有以下几个突出特征:

第一,在国家政策层面,资产证券化因其在技术方面先天性的比较优势以及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中表现出来的卓越特性,使其已经获得了金融监管当局的广泛认可和坚定支持。一方面,我国当前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对银行改善信贷期限结构,在宏观上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大有裨益,因而对我国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同时从微观角度也有助于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积极提升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度的指标之一,而且其在作为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直接融资途径的同时,也成为一般投资者进行资本市场投资的重要工具,有助于深化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新近指出,资产证券化凭借其独有的特性,将成为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融资平台。通过采取政策性政府信用增级措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相对落后的地区之间建立起一座金桥,以帮助相对落后地区实现市场化乃至全球化的直接融资。

第二,在市场业务、产品和项目发展层面,资产证券化在发展数量和内部结构两方面都取得很大进步。首先,在市场规模上,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已达到471.51亿元,较2005年上涨175.2%。其次,在产品种类上,已经形成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专项管理项目计划、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准ABS信托产品和跨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举的五大类型模式,其中专项管理项目计划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合计占到了全部份额的八成以上。再次,在证券发行种类上,实现了多只产品同时滚动发行,充分利用了不同资产在期限收益方面的差别特性,真正实现了结构性融资工具对期限利益和流动性两者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层面,综合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具体的单行性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金融监管法制与市场实践并行。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金融产业彰显了鲜明的法制色彩,关系国计民生的各项金融融资活动都应该在法制的轨道内稳步运行。资产证券化自身复杂的运作流程体现了诸多民事财产法固有的财产交易规则以及国家对金融监管领域的刚性规则。鉴于我国固有法制的个别不足和缺失,金融监管机关陆续颁布了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共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财政部为配合证券化过程中相关会计要求而于2005年5月16日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原宥于现有法制特点,我国效仿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针对证券化采取了专项立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证券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相关的立法层级和法律规范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07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起草的《资产证券化法(建议稿)》开始广泛征集各方意见。该部法律以特别法形式对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基本要素以及其运作模式和流程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对诸如拟证券化资产范围、真实出售以及资产转移登记等个别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未来该部法律将成为我国将资产证券化推向深入的法律基础和规范保证,还将成为对资产证券化各流程业务行为进行政府监管的依据。

第四,在政府监管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政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的多元监管体制。在现有监管模式下,央行负责对资产证券化的宏观政策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与控制、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等问题;银监会负责对证券化涉及的与银行相关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以及信贷资产管理等问题;证监会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等相关证券发行、交易和流通的问题;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负责证券化过程中资产处置和流转过程中的相关会计和税收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问题。一般而言,这种多机关配合共管的监管模式根源于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开展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调整和规范资产证券化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利,调控并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现阶段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其完善

在分析认清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的同时,对比外国在资产证券化立法与实务方面的既有经验,可以发现我们在对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流程的操作与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重新认识和切实改进的问题。

(一)关于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及适用范围。从抽象角度明晰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进而适当

列举出一系列可进行证券化操作的资产种类,对于我们深刻理解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原理以及拓展现实产品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在现行的规范证券化操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属性并未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有的证券化产品种类中也一般仅仅针对信贷资产、专项管理项目、不良资产等五类资产,而人民银行颁布的《试点管理办法》也仅仅适用于银行类信贷资产。国内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或者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属于债权的基本范畴,因此拟证券化资产在法律属性上应视为债权。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银行信贷和应收款项的债权,但是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实际范围的不断扩大,一些具有物权属性的财产性权益也已经被纳入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范围之中,例如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使用费(不动产用益物权)和个别动产的实际使用权和物质收益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只要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财产性表征的用益物权能够被进行证券化的处理,那么它就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除此之外,随着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项目的广泛流行,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债权的固有范围。所以,只要是具有财产性稳定预期收益的权利,经过证券化的表征之后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关于现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废问题。按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可带来稳定的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而我国当前证券化产品结构中约有一成产品为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应该说,这种特殊结构产品是我国当前经济转型过程定政策的产物,它在技术层面未尽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般要求,其存在依托于特定的机构或者政府担保。有学者指出,为了明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模式,我们应该摒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着重推出以优质、可信的基础资产为对象的证券化产品以保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和高效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监管机构采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资产证券化调节流动性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其所针对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流动性较差的非问题资产。如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固有问题,那么这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化解流动性金融风险,而且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第2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 证券化 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是一种结构化的融资创新型产品,能够切实降低借款人员在融资上的成本,提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机率、转移与分散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各类信用风险。金融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金融机构运用创设特殊目的之机构,应用其所具有隔离风险能力,把其所具有的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比如,住房贷款和信用卡应收账款中所挑选出来的今后能够产生的现金流量,并通过合理的技术化处理,把其转化成为能够在金融市场中进行流通的证券。

一、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特点

一是在资产信用基础上的融资形式。金融资产证券化能够把存在着的静态收益权切实转化成为了担保证券发行的一种流动型信用资产,也就是对存量资产实施证券化之过程。二是具备了结构化特点。证券化在资产的转移与重组、流程的结构化、多元化主体积极参与等诸多方面展示出结构化特征。与此同时,证券化还可为分散风险与满足不同的需求,能够以在此基础资产上产生的现金流为来创设各类多元化的证券种类,从而展示出结构化工具之特点。三是能够提供表外的融资。也就是说,只需发起人把和资产相关的收益与风险加以转移以实现真实地出售,就能够从资产负债表当中加以消除,并且确认受益和损失,从而实现非负债性的融资。

二、金融资产证券化形成的原因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出现的国际债务危机之中,商业银行贷款债权无法转让的不足得到了充分地暴露。一旦债务人所出现的财务困境造成债务无法得到合理地偿还,债权人就只能被动地承受后果。这一交易之中的不公平造成了资本市场常常会处在动荡的状态下。一旦以购买债券的形式来发放各类贷款,那在偿债较为困难或者债权人急于收回债权的状况下,债券就可随时加以转让,从而切实解决到期不还款之难题。当前,因为生产资本向国际化进行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兴工业的不断崛起促使经济得到了良性发展,对于资金的需求强度也在不断提升,这就在客观上需要债券市场在全球范围内成为投资与需求之中介。与此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改革导致其采取了开放国内证券市场之举措,这样就能提升金融资产证券化之速度。比如,美国与法国等国就全面取消了对民众征收证券利息预扣税的政策,从而有力推动了证券业之发展。

三、解决金融资产证券化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

当前,我们缺少对于金融领域资产证券化工作的统一谋划,其中,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在交易规则上等诸多方面没有做到协调统一,主要还是运用信托的方式来实施资产的证券化,加之法律法规层面的制约,导致公司制资产证券化无法实施切实有效地操作。因此,需要强化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以确保与实现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稳步发展。在当前现有规定的基础之上,应当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以及财政部等相关主管制定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操作手段,落实好先行试点工作。要循序渐进,富有针对性地对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实施修订,从而全力发挥金融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功能,从而满足各个不同阶段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实际需要。

(二)落实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依据本单位的经营范围、自身实力、风险程度以及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特点,以确定是否要开展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的方式以及规模。一是要在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前就充分地认识与评估有可能会面临的各类信用风险,从而形成相应的金融机构内部审批程序、业务处理体系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二是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自身开展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后所要承担起来的义务与责任,并且依据其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体系之中所承担的角色,科学分析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所具有的风险性特点,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以及程序,从而保障能够有效识别、计量与控制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并且同时避免由于在金融资产证券化当中承担过多的角色而发生一些利益上的冲突。

(三)注重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工作

一是金融监管机构要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作为核心任务来抓,从而保障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并且开展谨慎性地监管,积极地推动资产的证券化,让金融监管与效率之提升能够实现动态化的均衡。与此同时,还应当有效保护资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强化对金融机构所实施的内控机制之引导,从而保证监管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实实在在地贯彻与落实。要通过监管标准,切实指引被监管者设计出合理的内控制度,并且把监督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作为工作重点,立足于审计,对内控制度实施监督。

(四)强化金融资产证券信息化建设

要想顺利地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就应当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现金流实施分层结构设计。这就必须要建立在对各类金融数据实施量化分析的基础之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巨量化的模拟与分析。所以,金融资产证券信息化建设虽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应当着力强化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实施风险计量等基础性工作,并且实施严格地定量化要求,不断加以规范,以求适应于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所需。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更为全面的金融证券化管理体系,应当通过立法体系建设、内控机制建设、外部监管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齐抓共管,通过合作与协调,实现金融资产证券化工作得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文宇,黄金泽.金融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交易结构 法律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华尔街金融大鳄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自诞生以来深受资本市场的喜爱,已然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的一种全新融资模式。然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资者很难辨别其中的投资风险,基于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原则,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便显得尤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唯一的可信赖工具,而信用评级机构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却趋向于隐瞒风险、调高评级,以达到运作更多项目、收取更高费用的目的,这也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致命缺陷。

有鉴于此,我们甚至可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贷危机的覆辙,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全球资本市场的后起之秀,更应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种种风险,以达到趋利避害的金融创新目标。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源自美国,因而在探讨其准确定义时有必要追根溯源,还原其本来面貌,经过大量的文献检索,笔者倾向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资产出售方)将其所有的流动性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存在稳定现金流的可预见未来收入整理和包装成为资本市场上更易销售和流通性更强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运作过程中,为有效连接交易双方,存量资产会被卖给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译为特殊目的载体),然后由SPV或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证券以获得资金,实现存量资产提前获得现金资产的目的。由于中美两国在社会体制、法律制度以及资本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在资产证券化本土化过程中,我们应该持审慎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资产证券化的分类。资产证券化因其交易结构的灵活性、资产配置的复杂性而显得神秘莫测,但究其本质,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抓住了资产证券化背后的基础资产,便握住了资产证券化的命脉。依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四类:一是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实体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一系列处理成为标准化金融产品上市流通的过程;二是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将现金投资证券产品后,从而将现金转化为证券的过程;三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证券投资基金、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上市流通的过程;四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重组打包成标准化产品,发行证券流通的过程。第四种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最流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析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将流动性较差但是可以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设计,对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等基本要素进行划界、分离与整合,从而将其转化为资本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性资产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有别于以往的表外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资产信用融资等传统融资方式,究其本质,是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设计实现将流动性不足、但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的债券性资产转化为具有充分流动性、并经过有效风险隔离措施的资产分离与重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个步骤,各步骤涉及的交易内容和法律结构各不相同。(如图1所示)

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起点,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SPV(即特殊目的载体),当然这里的出售必须是“真实出售”,因为只有真实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证券持有人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并且发起人如果经营不善破产时,对应收账款亦无要求权,从而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进行分离、打包、重组,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的标准化证券产品。仔细分析这一过程,我们可以发现SPV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有效控制基础资产,SPV可能由发起人实际所有或者间接控制,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产,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债权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产;还可以通过限制SPV的业务范围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步:通过多渠道进行信用增级。具体的增级措施主要有:使用银行信用证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使得资产证券化后的证券在发生违约风险时,普通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程度的补偿,整体而言,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当然,在增级过程中,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的相关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不能低于需要进行增信的证券产品本身的安全等级,否则,达不到增级的效果;理论上,也可以通过发起人的超额担保来进行信用增级,但超额担保会额外增加发起人的财务成本,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整体竞争力,所以在实践中并不会被广泛运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优先和次级两部分,在出现风险时,由次级证券先承担损失,当然为了补偿其损失,次级证券的利率会高于优先证券,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样做的好处是,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均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买到对应的金融产品,正因如此,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很受市场欢迎。

第四步:进行外部信用评级。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复杂的包装重组,普通投资者不具备识别相关风险的能力,很难就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为了帮助投资者识别其中的风险,这项工作就需要交给专业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例如:美国的标准普尔、穆迪等知名信用评级公司会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的大小进行信用评级,主要级别从AAA到C九个等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

第五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销售和售后服务。SPV所具备的独特结构和业务范围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承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组与发售工作,必须引进外部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投资银行便承担了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职能,使得整个流程顺利运转起来。普通投资者购买该金融产品后,可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回报,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即应收账款,然而普通投资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条件去监管这一运营流程,那么这时候就需要专业机构来进行这些业务操作,这些专业机构就是服务人(servicer),而资本市场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务人由发起人担任,不得不指出,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因缺乏内在激励机制服务人可能对资产池采取消极放任态度,而普通投资者限于各种各样的外部因素也无力对这一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此时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应运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为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负责监督资产池的运营情况和服务人是否尽职尽责,同时,受托管理人也代为管理服务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过上述五个操作步骤,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便清晰呈现在我们面前,在分析资产证券化流程时,要善于抓住SPV这一承上启下的枢纽,仔细领悟其在整个运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还要抓住风险隔离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两个核心节点才能充分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在后文法律风险分析阶段,笔者仍会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能否将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包装重组后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优劣。基础资产优良,加之信用增级,可以有效增强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反之,基础资产较差,则无论通过何种措施,都难以达到预想目的。因而,为了保证和实现基础资产的信用,防范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额风险,需要在制度上对相关风险进行隔离,从而防患于未然。

更进一步分析,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来自基础资产和相关运营主体的破产风险,正因如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制度经常被直接称为破产隔离制度。从广义上讲,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防止任何参与主体的破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冲击都属于风险隔离机制;从狭义上讲,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即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的任何财务风险进行隔离,确保基础资产产生的稳定可预期现金流可以按照预先结构设计向投资者进行偿付相关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隔离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通过两个关键步骤实现这一目标:一是在交易结构中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二是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上述两项措施可以有效将基础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从而提高营运资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产隔离制度的有效运行,近年来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得以大卖,仔细分析可以发现,风险隔离制度具有以下好处:一方面,资产隔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及时隔离参与主体的破产风险和基础资产的自身风险对投资人投资权益造成的伤害,为了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会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对相关风险进行分析、调研,并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披露,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风险隔离制度有效实施后,资产证券化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设计可使相关参与主体彻底远离其设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扰,达到自主运营、独立续存、延续设立该法律主体的目的。换句话说,这使得基础财产脱离发起人所有,成为独立财产,具有独立人格,不受原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和支配。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分析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仔细观察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图,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环是引入外部独立律所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价,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进行。而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意见书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概念却实实在在地成为资产证券化中的不稳定因素。事实上,法律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终的重要风险。申言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财产信托相关法律基础上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还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内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讲,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就很难界定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边界,降低交易风险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举一例以明之,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务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生效,即对债务人采取“通知到达生效主义”,依据该条法律,我们可以推知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债权转让亦要通知每一位债务人,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数额庞大,涉及的债务人众多,逐一通知不光会带来繁琐的操作难题,亦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难实际予以运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会成为压垮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确立以公告或者登记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便成为主流选择,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从上面这个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风险是隐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链条中的巨大潜在风险,并具有沿着链条进行链式传播,不断放大的趋势。因而投资者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投资时,要格外关注上述法律风险,对不懂的地方,要详细阅读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了解产品的基础特性、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从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尤其是风险隔离制度中的法律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将流动性低甚至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一系列结构设计分离和重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标准化金融产品,这一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包括:一是建立基础资产池;二是设立SPV(即特殊目的载体);三是实现资产真实出售;四是债务分层。笔者在这里想强调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个法律过程,从法律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钱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这一定义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当然资产证券化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物权、股权,不过国内最流行的是债权资产证券化),其实资产证券化包括了债权转让和权利证券化这两个基本过程,是两者交织的一个综合过程,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最终的成果,呈现在每一位普通投资者面前,最终实现了将民法上的债权、物权、股权等流动性差的权利状态激活,将这些权利与自由流通的金融债券结合,化无形的权利于有形的凭证,既实现了融资目的,又为普通投资者创造了新的投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蕴含的法律风险。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结构、破产隔离制度,小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方方面面均离不开法律的支撑。然而我国证券方面的立法却存在大量的功课要补,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征加剧这一现象,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结构新颖,且常变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将立法过程跟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步伐,甚至主动“裹足不前”,这些因素无疑加剧了资产证券化的野蛮生长。诚如,资本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在法律层面上,我们要具有前瞻意识,主动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具体而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法律风险:一是在普通投资者持有证券化产品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甚至出现废除等现象,造成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法律意见书本身蕴含的不确定性风险,例如其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条款等;三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所依赖的法律意见书的撤回将会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产生威胁。资产证券化所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将会给新兴资本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危害,我国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因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趋利避害,将是每一位金融从业者和学者常思常新的话题。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促进我国金融产品创新、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何做到安全性、风险性、收益性和便捷性的合理平衡,是中国乃至全球资本市场需要面对的巨大挑战之一。结合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完善相关立法,让法律为资产证券化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保驾护航。

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和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

(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

(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LeonT.Kendall,MichaelJ.Fishman.APrimeronSecuritization[M].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TheMITPress,1996.31

[2]斯蒂文·L·西瓦兹《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91-92页

[3]宋林峰: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R].北京国投研究发展部,2004年6月25日

[4]马力:中国资产证券化之路:现状和前瞻[R].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2007年4月25日

[5]胡滨张超:中国金融发展报告[R].,2007年12月10日

[6]扈企平: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和发展[EB/OL],2007年09月27日

[7]孙轲:保险机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近日开闸[M].《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月11日

[8]林彬陆星兆: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难与挑战[N].《证券时报》,2008年1月14日

[9]AmericanBankersAssociation.[R].“TheTrustee’sRoleinAsset-BackedSecurities.”,2003

[10]《2005年第1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R].2005年12月

第5篇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和种类

(一)所谓的资产证券化,就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

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如图1)

三、可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基础条件

(一)能在未来产生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的期限、结构清晰

(三)保持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

(四)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内

(五)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且资产达到一定的信用标准

(六)该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四、资产证券化与发行企业债券相比所具有的独特性与优势

(一)传统的企业债券融资方式以企业自身的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的偿付以企业的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本息的偿还不是以企业产权为基础,而是以证券化的资产为限。

(二)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发行债券时资产负债同时增加,负债率会提高;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后,由于表外融资,资产一增一减,负债率不会发生变化。

(三)如果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不够好,但有一些比较好的资产,那么,以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通过“资产重组”过程后,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将主要看资产而非像发行债券那样进行信用评级主要看企业,因此取得的评级将比发行债券的评级高,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发行债券的目的是唯一的,就是筹资。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目的也是筹资,但在证券化的情形下,发起人通过恰当使用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交易构架,在实现筹资目的的同时能够有效实现其他目标,如把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发起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把长期资产转化成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等。

五、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收益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采矿权收益证券化的总体方案

通过成立spv将募集到的资金专门用于向煤炭企业购买未来特定时期的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采矿权收益(煤炭销售净现金流量),通过内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高采矿权收益的信用级别,用该采矿权收益向计划份额持有人(证券持有人)支付本息。

(二)煤炭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

从实质上看,煤炭企业的采矿权收益方案已具备了“一个核心,三个基本原理”的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煤炭企业的采矿权收益具有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原始权益人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良好;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等宜于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所必备的条件,因此通过采矿权收益组建资产池,有利于实现资产证券化。

(三)煤炭企业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有利方面

1.不增加负债的同时,获得新的增量资金

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收益进行的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是表外融资的模式,因此在移出资产的同时,煤炭企业将获得新的增量资金,使得发起人在不影响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获得了发展资金。

2.资金使用灵活

煤炭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其实质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净现金流的买断,而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并无限制。因此,与银行贷款、发行股票等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资金使用灵活的特点,便于煤炭企业整体调配使用资金。

3.规避宏观政策风险

在政府实施银根紧缩政策的趋势下,依赖银行贷款的煤炭企业,其发展将受到制约。而资产证券化项目则由于募集资金在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时已经一次性全部到位,即可规避此类风险。

4.规避行业风险

煤炭行业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因此,取得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贷款利率的高低与行业景气度密切相关。资产证券化项目不仅可使煤炭企业在资产证券化发行时全部募集的资金到位,更可在未来3~5年期内向担保银行支付对价,保证了资金的使用安全。

5.筹资成本较低

与目前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按照基准利率下浮10%)的票面利率相比,实施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成本能降低约60~100个基点。

6.资金使用期限较长

目前管理层对于发行5年期、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支持的态度。与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逐年评议的长期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无疑具有资金使用期限较长的特点,有助于煤炭企业长期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需求。

7.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影响

企业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在相关法规、细则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能够顺利实施完毕,对于煤炭企业而言,不仅抓住了一次融资的优良先机,铺展开一个融资潜力巨大的良好平台,更于无形中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宣传、树立企业形象的作用。

(四)资产证券化程序

1.成立spv。由投资机构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spv。在组建spv时必须做到:债务限制、设立独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满足禁止性要求。

2.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对于煤炭企业的信用增级可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通过发行优先级债券和次级债券的方式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来实现。

3.信用评级。在完成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的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能够降低发行成本。

4.发售证券。由spv在资本市场中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购买被证券化的资产。

5.资产出售。spv获得募集资金后,先支付聘请的各专业机构的相关费用,再以《资产购买协议》的方式由spv向煤炭企业购买采矿权收益,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6.服务商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服务商对基础资产组合进行管理,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取、记录采矿权收益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中。

7.清偿本息。spv委托托管银行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偿完毕,各种合同终止,全过程结束。

(五)融资成本分析

1.直接融资成本。(1)利息,即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收益,根据约定的收益率按期支付;从联通收益计划的票面利率来看,一年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为2.8%。(2)中介费用,主要是管理费、担保费、托管费、律师费、评级费、评估费、其他费用(包括发行费、上市交易费、登记清算费用等),上述中介费用合计为每年融资额的1%左右。

2.采矿权收益计划融资成本与银行贷款融资成本比较。测算假设:每年的基础资产规模初步假设为4亿元,计划账户的资金存款利息按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用于比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采用下浮10%之后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方案(一)

发行总规模为本金12亿元,为期3年,逐月等额偿还本息;

现金流入:11.76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月末支付等额本息3479万元。

方案(二)

发行总规模为本金20亿元,为期5年,逐月等额偿还本息;

现金流入:19.35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月末支付等额本金3594万元。

方案(三)

假设发行到期日分别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等不同期限的共6组产品,每个产品的规模相等,均为2亿元,发行总规模为12亿元;

一年以内的产品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年以上的产品于到期年份前各年末支付上年利息,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本年的利息和到期本金。

现金流入:11.75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半年的第5个月月末、第6个月月末分别将1亿元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用于各期应偿还的本金;每半年支付各期产品净利息。

上述三个模拟方案的融资成本如表1。

六、煤炭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中须注意的问题

作为一种在国内开始发展的较新的融资工具,煤炭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募集资金投向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借入的资金一般规模比较大,因此必须要对资金的使用做整体规划,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闲置。

第6篇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和种类

(一)所谓的资产证券化,就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

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如图1)

三、可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基础条件

(一)能在未来产生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的期限、结构清晰

(三)保持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

(四)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内

(五)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且资产达到一定的信用标准

(六)该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四、资产证券化与发行企业债券相比所具有的独特性与优势

(一)传统的企业债券融资方式以企业自身的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的偿付以企业的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本息的偿还不是以企业产权为基础,而是以证券化的资产为限。

(二)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发行债券时资产负债同时增加,负债率会提高;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后,由于表外融资,资产一增一减,负债率不会发生变化。

(三)如果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不够好,但有一些比较好的资产,那么,以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通过“资产重组”过程后,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将主要看资产而非像发行债券那样进行信用评级主要看企业,因此取得的评级将比发行债券的评级高,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发行债券的目的是唯一的,就是筹资。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目的也是筹资,但在证券化的情形下,发起人通过恰当使用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交易构架,在实现筹资目的的同时能够有效实现其他目标,如把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发起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把长期资产转化成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等。

五、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收益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采矿权收益证券化的总体方案

通过成立SPV将募集到的资金专门用于向煤炭企业购买未来特定时期的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采矿权收益(煤炭销售净现金流量),通过内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高采矿权收益的信用级别,用该采矿权收益向计划份额持有人(证券持有人)支付本息。

(二)煤炭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

从实质上看,煤炭企业的采矿权收益方案已具备了“一个核心,三个基本原理”的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煤炭企业的采矿权收益具有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原始权益人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良好;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等宜于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所必备的条件,因此通过采矿权收益组建资产池,有利于实现资产证券化。

(三)煤炭企业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有利方面

1.不增加负债的同时,获得新的增量资金

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收益进行的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是表外融资的模式,因此在移出资产的同时,煤炭企业将获得新的增量资金,使得发起人在不影响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获得了发展资金。

2.资金使用灵活

煤炭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其实质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净现金流的买断,而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并无限制。因此,与银行贷款、发行股票等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资金使用灵活的特点,便于煤炭企业整体调配使用资金。

3.规避宏观政策风险

在政府实施银根紧缩政策的趋势下,依赖银行贷款的煤炭企业,其发展将受到制约。而资产证券化项目则由于募集资金在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时已经一次性全部到位,即可规避此类风险。

4.规避行业风险

煤炭行业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因此,取得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贷款利率的高低与行业景气度密切相关。资产证券化项目不仅可使煤炭企业在资产证券化发行时全部募集的资金到位,更可在未来3~5年期内向担保银行支付对价,保证了资金的使用安全。

5.筹资成本较低

与目前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按照基准利率下浮10%)的票面利率相比,实施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成本能降低约60~100个基点。

6.资金使用期限较长

目前管理层对于发行5年期、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支持的态度。与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逐年评议的长期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无疑具有资金使用期限较长的特点,有助于煤炭企业长期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需求。

7.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影响

企业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在相关法规、细则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能够顺利实施完毕,对于煤炭企业而言,不仅抓住了一次融资的优良先机,铺展开一个融资潜力巨大的良好平台,更于无形中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宣传、树立企业形象的作用。

(四)资产证券化程序

1.成立SPV。由投资机构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SPV。在组建SPV时必须做到:债务限制、设立独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满足禁止性要求。

2.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对于煤炭企业的信用增级可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通过发行优先级债券和次级债券的方式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来实现。

3.信用评级。在完成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的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能够降低发行成本。

4.发售证券。由SPV在资本市场中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购买被证券化的资产。

5.资产出售。SPV获得募集资金后,先支付聘请的各专业机构的相关费用,再以《资产购买协议》的方式由SPV向煤炭企业购买采矿权收益,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6.服务商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服务商对基础资产组合进行管理,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取、记录采矿权收益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中。

7.清偿本息。SPV委托托管银行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偿完毕,各种合同终止,全过程结束。

(五)融资成本分析

1.直接融资成本。(1)利息,即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收益,根据约定的收益率按期支付;从联通收益计划的票面利率来看,一年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为2.8%。(2)中介费用,主要是管理费、担保费、托管费、律师费、评级费、评估费、其他费用(包括发行费、上市交易费、登记清算费用等),上述中介费用合计为每年融资额的1%左右。

2.采矿权收益计划融资成本与银行贷款融资成本比较。测算假设:每年的基础资产规模初步假设为4亿元,计划账户的资金存款利息按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用于比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采用下浮10%之后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方案(一)

发行总规模为本金12亿元,为期3年,逐月等额偿还本息;

现金流入:11.76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月末支付等额本息3479万元。

方案(二)

发行总规模为本金20亿元,为期5年,逐月等额偿还本息;

现金流入:19.35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月末支付等额本金3594万元。

方案(三)

假设发行到期日分别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等不同期限的共6组产品,每个产品的规模相等,均为2亿元,发行总规模为12亿元;

一年以内的产品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年以上的产品于到期年份前各年末支付上年利息,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本年的利息和到期本金。

现金流入:11.75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半年的第5个月月末、第6个月月末分别将1亿元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用于各期应偿还的本金;每半年支付各期产品净利息。

上述三个模拟方案的融资成本如表1。

六、煤炭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中须注意的问题

作为一种在国内开始发展的较新的融资工具,煤炭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募集资金投向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借入的资金一般规模比较大,因此必须要对资金的使用做整体规划,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闲置。

第7篇

土地资产证券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土地融资证券化,即资金需求者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从资金盈余者那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一种增量资产的证券化,也被称为“一级证券化”。二是指土地资产证券化,即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益的土地资产集中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从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这种证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存量资产证券化,又被称为“二级证券化”。广义的土地资产证券化既包括土地融资证券化,也包括土地资产证券化。狭义的土地资产证券化仅指土地资产证券化。而狭义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又可以分为以土地贷款和土地项目贷款为抵押的证券化和以土地收益为抵押的证券化。前者融资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后者融资的主题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运营机构。由于本文重在研究作为土地最后所有者的政府融资问题,所以采用狭义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后一个含义。本文在借鉴日本经济学家野口悠纪雄关于“土地证券化就是把土地(或者对土地的出租)能够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抵押品)发行证券,然后把这些证券卖掉”定义的基础上,把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以土地收益作为担保,一般有发起人、特殊目的的机构(SPV)、银行或其他服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参与的,旨在将缺乏流动性、价值量大、有稳定预期收益、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在不丧失土地产权或者部分转移产权的前提下发行证券,使土地资本社会化的过程。依据本文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参照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并结合我国土地运营的实际,土地资产证券的基本流程结构和相关信用关系如图1所示。

2土地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

本文在遵从对土地证券化的标准界定基础上,创造性提出土地资产证券化在产品设计和融资方式选择上实施两阶段分步走的战略。第一阶段,以土地信托方式发行土地信托收益凭证土地信托分为两种结构:第一种结构是土地储备机构与信托投资公司建立的信托关系。土地储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将储备的土地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信托关系,然后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受益凭证,负责信托土地开发的融资活动,并独立、委托或联合土地开发专业企业进行土地开发,最后通过土地公开市场交易土地,从而分享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的项目收益。第二种结构是土地信托的拓展形式,其实质是土地储备机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从信托投资公司获取贷款的担保,由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者建立的信托关系。信托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募集社会闲置资金,成立信托关系,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土地储备中心。在这种模式中,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为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及投资者,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为募集的资金及以该资金产生的收益,受益人为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即投资者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第二阶段,特殊目的机构以债务型方式发行土地资产支持债券。这一阶段是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高级阶段,是标准意义上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在这种模式下,发起人要把资产化的土地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形成特殊目的机构的资产池。根据特殊目的机构的性质,后续证券化可以有两个方向。如果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为证券化新设的机构,它可以设计发行土地资产支持债券。如果特殊目的机构是有自身资产的组织,首先要将自身的资产与收购的资产池进行破产隔离,然后把资产池的资产根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进行重组打包,以此为抵押发行债券。

3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

3.1传统的定价模型及其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适用性分析

(1)静态现金流折现模型(StaticCashFlowModel)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最基础的定价方法,原理明了,计算简单。其定价模型为:P=∑t=1NCFt(1+r)t其中:P为证券的价格;CFt为未来t期的现金流;r为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率;N为到期所经历的期数。但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证券的一些重要特性:比如利率的期限特性、利率的波动性以及利率变动对证券提前偿付率的影响等等,从而影响其使用效果。

(2)二叉树期权模型即BOPM模型的建立奠定了衍生品定价的基础,他通过构造一个包含股票多头和看涨期权空头(即出售看涨期权)的无风险组合,可以为期权定价。其标的资产(股票)和期权价格过程如下:(以2期为例,多期模型以此类推)。这样就可以推演出二叉树期权(看涨期权)定价公式:C=1Rn∑k=0nènkqk(1-q)n-kmax[0,]SUkDn-k-X,0公式显示期权价格依赖于执行价格X,标的资产价格S,到期日n,无风险利率R和U,D决定。U,D由标的资产的波动率σ决定,而与其预期的增长率无关。二叉树模型既可以为欧式期权定价,也可以为美式期权定价,是一种很灵活的方法。但是模型中被用来复制交易的投资组合的价格在每个时期只发生一次变化,是非连续的,且标的资产价值在每个期末只有两种状态来保证市场的完全性,但是对于标的资产连续交易从而使市场成为动态完全市场的期权定价问题缺乏有效性和严密性。

(3)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推出克服了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的不足。该模型认为:当资产满足扩散过程时,期权的支付可以由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连续交易所复制。在无套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具有通过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交易复制和对冲期权合约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使得期权价值与标的资产价值和无风险价值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标的资产价格遵循“几何布朗运动”的随机过程,这一随机过程使得标的资产价格具有期望收益μ和价格波动率δ为常数的对数正态分布;无交易费用;交易是连续进行的,所有证券是高度可分的,没有红利支付;无风险套利机会被消除;投资者可以在期权生命期内以无风险利率无限量地借入或贷出现金。在Black和Scholes的研究基础上,Mertom最后推导出欧式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C=SN(d1)-N(d2)Xe-rT其中,d1=ln(S/X)+(r+σ2/2)σTd2=d1-σT=ln(S/X)+(r-σ2/2)TσTC为看涨期权的价格,T表示期权到期日,S表示标的资产的现在价格,X表示期权的执行价格,r表示期限为T的无风险利率(连续复利),δ为标的资产收益的波动率,Xe-rT为执行价格X的现值。利用看涨-看跌平价关系容易得到相应的看跌期权定价公式:P=Xe-rTN(-d2)-SN(-d1)Black-Scholes模型的提出和发展为期权定价理论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它的前提假设过于严格并且不符合现实市场状况,所以大大限制了它在期权定价方面的应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定价的一些成熟模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为土地资产证券化进行粗略定价。但笔者认为这些定价方式不能全面的反映土地资产的特性和土地运营市场的特点,因而不能很好地反映土地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规律。土地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土地资产的一种衍生品,是对土地资产的一种期权,所以使用相关的期权定价方法可以对它进行定价。但是由于土地资产固有特性呈现出与其它标的资产不同的特点。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对土地资产的期权,其标的资产价格具有随机扩散的过程,且具有跳跃特点。所有从长远看,应该借助跳-扩散模型下的欧式期权定价方法对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定价,以增强定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2跳槽扩散模型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分析

3.2.1模型的基本假设

(1)需证券化的土地资产池中有N项土地资产,每项资产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基本条件: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低违约率、低损失率;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资产的债权人分布具有多样性;资产能够继续保持正常的存续期,原所有者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相关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者对于债权人具有较大的效用。

(2)资产池中第n个资产价值Sn的变化遵循随机微分方程:dSnSn=rndt+σndZn+d(∑m=1YtUm),n=(1,2,…,N)(1)注:总资产S=∑n=1NβnSn,βn是各资产价值在资产池总价值中占的权重∑n=1Nβn=1在等价鞅测度Q下,每个随机元dWn是标准布朗运动,即E(dZn)=0,Var(dZn)=dt,Yt表示[0,t]时间段内跳跃的次数,服从强度为λ的泊松过程,U为跳跃的振幅,且ln(U+1)~N(μU,σU),E(U)=k;μU,σU,μn,σn,k,λ为常数,Zn(t),Y(t),U是互相独立的。U,Yt在模型中属于外生变量。

(3)市场是无套利的,短期无风险利率r为常数,并且市场无摩擦,没有交易费用和税收,且可以连续交易。

(4)发行的证券化债券的票面总资产为V,根据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风险收益重组状况,可以设计发行不同风险类别的证券。

3.2.2跳-扩散模型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

在这一部分我们尝试用鞅定价方法给出在跳-扩散模型下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定价公式。基本思想: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价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看作是依赖于标的资产价值S,债券的票面价值V和期限T的土地资产期权价格,V就作为期权的敲定价格。这样发行价格就可以看成是对期权价值条件期望值的一种贴现。利用鞅方法定价原理可以得到。Cj=ΔC(ST,V,T|YT=j)=e-rTEQ[(ST1{}ST<V)+V1{}ST≥V)|YT=j](2)=e-rTEQ[ST|ST<V,YT=j]+e-rTVP[ST|STV,YT=j]由此可以看出关键是求出EQ[ST|ST<V,YT=j],核心是要求出违约概率P[ST<V|YT=j]。下面用鞅方法推导出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的显式解公式。跳-扩散模型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定价方法,不仅考虑了各资产的财务状况而且也考虑了外部环境的冲击,是一种较接近现实的证券化定价方法,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广泛的应用前景。需要注意的是要想得到数字解,需要先对模型中的参数进行估计,可以借助蒙特卡罗模拟等数值方法求解,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再赘述。

4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与制度环境建设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体制保障体制障碍应该是一切问题的根源,要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变政绩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这样政府才能充分认识和利用土地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便利条件,来募集资本搞好社会经济建设从而更好的服务社会造福于人民。

(2)制定并完善与土地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风险防范体系。首先,不断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在现有的《土地法》《证券法》和土地使用管理条例等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土地征用法》、《土地储备法》、《土地交易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同时要从法律上明确城市土地储备的范围、土地储备开发资金运作主体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保证土地产权明晰,利益关系协调,土地资产流转顺畅,土地证券合法有效,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坚实的基础。其次,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土地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保证,它不仅要保证一级市场的发行,也要保证二级市场的流通,所以要加强和完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资产证券化提供平台。再次,加强监管,建立风险防范体系。要对土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环节,各个利益主体(包括土地储备机构、SPV、证券发行人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进行全方位,连续性监管,不仅要加强外部监管,也要重视内控机制的建设。从而构建起内外结合,全方位持续性的风险防控体系,以保证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

第8篇

【关键词】 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

一、引言

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由政府来提供和管理的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纯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项目本身无法通过收费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此外,由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项目本身的回报率不高、资本流动性差等特点,因此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直接或政府融资投资建设。近年来,城市化带动了强大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成为未来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长沙市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长沙市二环工程作为长沙市总体规划的道路网路骨架,对疏通市区交通、分离过境车辆、解决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沙二环线建设项目于1994年年初动工建设,至2006年年底竣工,历时12年,总投资达70多个亿,全长48.9公里,设跨江跨河大桥7座,互通式立交桥30座,高架桥6座,桥梁总面积86万平方米。环线全路段覆盖有给排水、电力、电信、煤气等管网,其建设过程不仅是城市道路而且是各种城市管网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城市扩张的过程。现有的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量。如何利用多种现代化的融资渠道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一直以来都是关乎项目成败的关键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将发挥有效的融资作用。

二、ABS: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融资的新途径

(一)资产证券化(ABS)的含义及条件

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 ) )是以项目所属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评级和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将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净流量的资产, 通过一定法律和融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这种融资方式是由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的收入证券化后, 在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 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由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应具备资产、制度和市场三方面基本条件。资产条件包括基础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可测的现金流,具有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纪录,本息的偿还能够合理分摊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具有一定同质性和分散性,具有广泛的地区分布等。制度条件主要是指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通过一系列交易过程实现的,交易过程是在现行的法律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市场条件主要是指现阶段的市场必须具备能够履行职能的相关主体,如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可以发行和交易的市场等。资产证券化实质是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在发起人、发行人、信用担保机构、投资者等主体之间进行分离与重组,保证证券化资产能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并按时支付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对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具有许多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优越性。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首要任务是根据资产重组原理构建资产池。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和现有金融资产情况,选择在未来可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汇集组成资产池。其次,根据项目融资的需要设立SPV。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目中剥离,从而实现受托资产与发起机构破产风险的隔离,这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所在。原始权益人与新成立的SPV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将资产池中的部分资产出售给SPV。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被证券化的资产将不作为清算对象,从而用破产隔离的办法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此外,为增加基础资产的信用度,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完成上述步骤后,特别目的机构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购买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

三、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

(一)政府分期回购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政府分期回购是指由政府为某项基础设施提供建设特许权,获得建设特许权的投资方通过合同方式组建政府性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组织整个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验收后,将所建项目移交政府。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不能取得项目的经营权,一般通过政府分期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政府分期回购资产证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合同回购款的分期支付方式来创造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并将这部分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形成证券化的“资产池”。项目开发建设公司将其与政府签订的回购合同中的分期债权真实出售给SPV,从而获得资金的快速回笼。而 SPV 将获得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收回购买投资方债权的成本,并在以后的债券存续期内,委托服务人或者管理人将政府每期回购的现金流支付给债券投资者,作为对债券投资者本息的偿付。采用该模式可以缓解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同时,项目公司将其对政府的债权打包出售给SPV后,有利于将未来的回购资金转化为即期的建设资金,也为其开展多个投资项目准备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分期采购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政府分期采购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发包给非政府性的投资公司,并与投资公司签订分期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政府承诺在一段时期内利用财政收入作为合同期内应付款的担保,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款项拨付给非政府性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因此获取合同期限内对政府未来的分期流入的长期应收账款债权。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对政府采购资金在时间上的合理配置,产生出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构建“资产池”,从而达到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其操作流程是投资公司将这些应收账款出售给SPV(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必要的建设资金。在得到这些应收账款的债权后,SPV就对“资产池”进行相应的资产组合、信用增级、风险控制等一系列证券化操作,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不同风险和收益率的市政资产支持证券,从而达到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在合同期内,SPV将长期应收账款的债权委托给服务人或受托管理人,由服务人或受托管理人接受政府的分期采购资金,并将收到的应收账款作为已发行证券的本息偿付,满足证券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使得政府可以在短期内将有限的财政资金运用于多个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项目投资公司在建设初期就获得了必要的建设资金,有利于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如期完成。

四、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构想

(一)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效应分析

近年来,长沙市政建设坚持以经营城市为手段,以市场融资为方向,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创新城市经营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渠道,为新长沙的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在此背景下,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融资应运而生。它将环线公司对政府的应收款债权资产打包,合理引入政府信用,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以政府采购价款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引入政府信用,实现资金与资产的平衡,不增加政府的额外财政负担,又不对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的资产规模产生影响,充分引入机构投资者包括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对本地政府信用水平及地方经济状况的最直接的了解,从而对资产证券化项目投资价值作出准确判断,获取投资收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不但可以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筹集必需的建设资金,而且可以减轻政府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和商业银行的信贷压力。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间接降低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成本,进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此外,政府采购应收款由于有政府信用做保障,现金流稳定,受市场影响小,体现了基础设施资产的特征;由这一资产支持证券可在资本市场发行与交易,增强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盘活了二环线建设项目的存量资产,为新建项目融通了低成本的建设资金。现阶段,长沙市市政建设正处于加速扩张阶段,未来将具有很强的成长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与市政建设所能带来的财政增量相比微乎其微。长沙市未来的市政建设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尽快开辟资产证券化等新融资渠道,对长沙市的经济增长和长远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分期回购模式在二环线资产证券化的运用

由于长沙市二环线项目属于公共产品的投资,不能像三环线项目通过收费回收投资。该项目的融资与建设主体为长沙市政府授权的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环线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且二环线主体项目已于2006年年底竣工,其资产证券化适宜采用政府分期回购模式。环线公司拟将作为二环线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长沙市政府在取得长沙市人大对于项目采购资金支出的核准的基础上,与发起人签署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已完工的二环线约定项目,市政府在未来若干年之内分年度支付购买二环线项目的财政采购资金,形成稳定的现金流。随后,发起人将政府采购应收款“真实出售”给由证券公司设立并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当于SPV)。将政府采购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形成长沙市二环项目专项管理计划,以该基础资产为支持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对拟发行的受益凭证进行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流通性支持、凭证承销上市等工作。受益凭证的信用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都需要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而信用增级则需要银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提供担保,凭证的承销发行则需要证券公司的参与。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由长沙市政府提供的政府采购资金则证券公司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设立专户保管,独立于计划管理人的资产,并由该托管机构监管该账户资产的使用。凭证持有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凭证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由专门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受益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并发放投资收益。证券公司以该专项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来购买政府采购应收款。具体操作流程图如下图1:

长沙市二环线项目建设是湖南省的重点工程,为了促使二环线资产证券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应构建优秀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团队,作好部分工程资产在环线指挥部与环线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工作,保持与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有效沟通。二环线资产证券化将有效引入地方政府信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盘活存量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促使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开创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 夏江敬.基建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与控制[J].研究理论与实践,2007(6).

[2] 何小锋. 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第9篇

一、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主要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显然,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分为两个级别。一级证券化主要是指商业票据、公司债、股票等,二级证券化则是所谓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这里所讨论的是二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中,主体把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附息证券。所以说这既是一种融资方式,又是一种融资技术,也可说是一种工具。人们把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适当组合,并转化为一种更自由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和出售的融资工具。当人们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这样的一种融资方式就是资产证券化。

一个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大体流程有五个步骤: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把应收帐款即要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者是SPV机构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以便其能够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可供投资的标准化证券。第三步,信用增级。通过金融机构担保,使证券在违约时投资者能得到补偿。第四步,信用评级。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第五步,证券的发售和售后服务。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一般由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承担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的职能,发行证券,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这五个步骤完成了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其流程如图1。

在资产证券化的因素构成当中,监视资产池运行状况和收取本金、利息的机构,称为服务人(servicer),服务人一般由发起人担任,为了更有效监督服务人行为,又得有受托管理人(trustee)监督之。受托管理人就成了投资者的代表,承担关注资产池运营状况,监督服务人行为,代付本金和利息等。

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的形式是不相同的。传统证券化是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以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是在已有信用关系,如贷款、应收账款等基础上产生的存量资产的证券化。这样的资产证券化有效分担和降低了各种金融风险,极大的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运营能力,而且还通过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提高了贷款组合的质量,规避或分散了各种风险,使证券的担保人和投资人等众多市场参与者都能从中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二、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应

资产证券化的各方都可以产生收益。发起人可以在应收帐款的出售和融资途径得到好处。当它真实出售应收账款时,获得了资金流动性,使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了。特别是一些流动性不足或明显短缺的公司企业,重要一条就是补充流动资金。而流动性还具有投资和赢利的机会,商业银行即是把出售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再贷款,以放大自己的获利能力。在融资途径方面,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融资,这就让投资者如企业等多了一种融资方法的选择。以往只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途径的增多,可以改善选择方的福利。实际上,资产证券化使参与各方都能获得收益。SPV作为中间人,在投资者和发起人之间,承担桥梁作用。SPV的运作,让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让发起人获得融资,而它自己则收取服务费用;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如投资银行,也经过自己的专业服务,拓展业务范围,获得服务收入;评级机构凭借专业技能,给证券进行客观评级,也获得服务收入;增级机构起着分担投资者风险的作用,因而也获得风险承担的补偿;服务人和受托人则是由自己的业务,借助信息优势和和规模效应,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因而也获得一定的收益,投资者主要是多了风险少的投资机会,因而获得更多的福利机会。这样所有各方都在资产证券化流程中,获得收益,这就符合了经济发展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完成了风险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再分配,使得交易各方都获得一定程度的好处,并促进了金融经营的分工协作,形成规模经济,这显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提升了效率。

上述讨论的资产证券化经济效益是理想状况下的结果。当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不少的风险,资产证券化有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波动。就是说,如果某个因素或结构体,出于贪婪本性,为利润最大化而超越道德底线,背离了游戏规则,就会导致正常秩序发生动荡,引起反应,导致经济危机。

以评级机构为例,说明违例所导致的不同结果。评级机构主要承担对证券资质的评级,如果它能发挥自己的职责,能客观作出评价,以确保其没有问题,达到必要的投资等级,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如果它没有正确评价的能力,或者是自己缺乏足够的激励无法作出客观判断,评级机构就会面临囚徒困境难题,影响它的正确评级判断。假设市场上只有A、B两家评级机构,如果他们都坚持客观评价,或都隐瞒事实,它们就可能平分市场份额;如果其中一家坚持客观评价另一家隐瞒事实,隐瞒者将获得全部生意,反之亦然。市场上的这两家评级机构形成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在这个矩阵格局中,两家评级机构可能存在着一个占优势的策略,即两家都选择隐瞒事实以免得罪SPV而失去生意,这就会使投资者蒙受损害。这类状况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事实证明,几年前的次贷危机爆发造成巨大灾难,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评级机构没有履行好作为独立机构的应有职责,反而有欺诈行为,它们的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利弊俱存、天使与魔鬼并现的,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别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规律有一条:在短期金融市场运作中会加速货币流通,从而促进了产出的增加,而在长期行为中则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的波动。对于这些问题,如果能找到资产证券化的缺陷,创新方法应对之,改进其运行机制,就有可能尽量规避和控制风险,特别是遏制行为人的贪婪,促成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功能上扬,控制其金融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投资者、发起人和广大业者,都获得了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效益。数据统计证明,我国融资规模急剧扩张,这与资产证券化是分不开的。图3揭示了我国十年来的各种融资的规模状况。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同时受国内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影响,近年来,监管机构出于审慎原则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担忧,延缓了市场发行速度,并于2008年年底暂停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近年来,相关活动开始恢复,现在已有住房贷款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学生贷款证券化、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等,各类银行也增加了相关的经营内容,多种模式并行。诸多的活动进展,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产品的种类,促进了金融创新。

事实上,我国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是非常明朗的。我们既不盲目乐观,超越市场发展实际急于冒进,也不能因噎废食,顾忌金融危机而放弃资产证券化进程。这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是明显的,其存在的风险,业经诸多因素的优化,是尽可能得到控制的。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继续呈现如下趋势。

(一)强化实践,提升认识 加强实践和认识提升,为的是因应因利除弊之需。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巨大促进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使人们感受到,在金融市场上,必须把握其利弊,有效运作,完善机制,才能逐步做大这一交易,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如上所述,我们可概括出资产证券化的利弊有如:一是增加融资渠道,能使企业获得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能够高尚企业处境,增加企业流动资金。二是刺激市场发展。特别是充实商业银行本金,改善其经营状况,同时能刺激消费,促进产业发展。三是实现风险的再分配,让风险大家分担,因而能促成市场发展平衡,实现帕累托改进,促进分工协作和效率提高。四是评级机构面临博弈难题,它总是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投资者的利益。五是短期行为能促进货币加速流通,长期则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引发金融危机。对这些基本的利弊态势,必须明确了解,以利决策,推行资产证券化,促其健康发展。

(二)增加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融资创新手段,不但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而且中小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当前,我国大银行资金充裕,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约束仍比较大,受业务规模和融资渠道的局限,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在资金来源、资本金方面的压力更大、紧迫性更强,中小商业银行利用证券化释放的资本可以实现稳健的扩张经营,提高竞争力。为此,未来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将逐步增多,甚至可以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三)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类别将持续拓宽 近年来,我国已广泛开展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等方面的试点。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从优质的信贷资产开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广到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包括消费信贷的证券化、应收账款的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保险风险的证券化等,实现信贷资产的拓广、信贷资产向非信贷资产扩展。

(四)扩大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 没有投资群体,资产证券化是搞不起来的。把投资者激励起来,使之参与到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去,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这需要培植市场,培育投资者。从国际市场的情况看,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银行、货币市场基金、REITS、储贷协会等机构投资者日益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参与的市场主体。而我国正在与国际市场接轨,市场经济、金融市场在逐步成熟,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逐步扩大,是一重要趋势。

(五)完善资产证券化机制,防控金融风险 为了避免资产证券化的弊端,规避和防范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加强管理,致力于相关机构的资质提高,提升从业者的道德素质,通过社会风尚培植、职业教育和法律规范,推进金融市场文明建设,并加大防范力度,有效规避和方法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

总之,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推进金融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是明显的,其对市场各方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可观的。同时又存在着各种风险。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务必明确这些客观事实。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尚在发展初级阶段,机制建构、制度保障、法治规范和服务质量等,都属于肇始阶段,还需要政府部门和广大业者共同努力,营造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完备条件和良好环境。而执着努力的结果会促成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其趋势是必然的,其前景是明朗的。

参考文献:

[1]周茂清:《次贷危机背景下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经济观察》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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