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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高质量发展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21 17:10:1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银行业高质量发展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1篇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修改的最新进展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项指标出台后,2010年公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定量测试结果表明,截至2009年年底参与测试的263家银行流动性资产总缺口达1.73万亿欧元,而“稳定资金数额”总缺口为2.89万亿欧元。其中大型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平均只有83%,净稳定性融资率平均只有93%,都低于监管新规要求的100%。参与测试的银行反映监管标准过于严格,为此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长达两年多的协商。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告,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对现金流进和流出的比例也进行了微调,并计划在2015年1月正式将流动性覆盖率引入监管要求,但最低标准从原来设定的100%降低到60%,以后每年提高10%,到2019年1月将标准提高至100%。巴塞尔委员会还表示将会继续开发银行流动性、融资状况披露的标准和流动性的市场指标,以补充现在依赖资产类别和信用评级构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做法。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分子是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可以说是流动性质量最高的资产,包括现金、中央银行储备、由或类同于担保的可交易的证券、非零风险权重,但在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的国家以本币或外币发行的债务证券。第二层级包括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适用20%风险权重的国家、类似于国家发行的或担保的债权,相当于标普、穆迪、惠誉评级AA-以上的公司债券和资产担保债券。

该指标的分母是30天内总的净现金流出。流出项包括稳定的存款,设定流出率5%;不太稳定的存款,设定流出率10%;零售固定期限存款,如果期限大于30天,不计算在内;无抵押的批发资金按照小企业,与银行有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关系的客户,非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其他实体和金融机构存款或融资分别设定流出率,最低5%,最高100%。其他实体和金融机构存款或融资流出率按照100%计算,反映出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这部分资金来源最不稳定。最新的修改主要是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的二级资产细分为2A和2B两级。其中2A级资产涵盖中央政府发行的证券、有担保的债券、公司发行的债务证券;2B级资产包括低评级的公司债券、住宅按揭抵押的证券和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但是2B级资产在计入分子项时,设定了较高的折扣系数,如公司发行的债务证券外部评级在A+到BBB-的,使用50%的折扣系数;某些外部评级高于AA的住宅按揭抵押的证券使用25%的折扣系数。允许使用当地的评级级别,且合格的商业票据也可作为二级资产。同时也规定,二级资产不能超过全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40%,2B级资产不能超过全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15%。此外,还规定全部现金流入上限为预计全部现金流出的75%。

我国现行监管要求与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实质性差别

2007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前,流动性风险一直纳入第二支柱进行监管,各国活跃银行对流动性风险指标的测算方法没有统一。事实证明金融危机期间部分金融机构流动性枯竭,对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影响。反思金融危机教训后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要求,从短期和中长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监管,短期内至少要保障30天的流动性,中长期内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可以获得的稳定资金数额,必须超过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需要的稳定资金的数额,这两项指标已成为未来各国监管机构监管流动性风险的标准化工具。

将这两项新指标纳入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必然要面对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与新指标要求的衔接问题。看起来,两者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异性。

监管的出发点不同。“巴塞尔协议Ⅲ”考虑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出发点,是流动性资产和负债不受限制地转化成现金供给或需求的及时性,在存款和贷款利率不受管制的环境下,银行高流动性的资产一定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非常低,而且市场发育程度好可以自由进出、容易估值的资产,如果信用风险较高或市场广度和深度不足导致难以估值,就必然对其流动性产生影响。基于此,流动性资产或负债的合同期限不是“巴塞尔协议Ⅲ”考虑的主要因素,即使是资产或负债未到期,银行也会因为市场变化产生融资或筹资的压力。我国银行业的资产和负债以人民币为主,且存款和贷款利率尚未完全放开,流动性比率指标以会计概念的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为出发点,只要银行30天内的人民币流动性资产与30天内到期的人民币流动性负债的比率超过25%,即认为满足了监管要求。

监管设定的前提不同。“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覆盖率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结合在一起考虑,在资产方根据资产的信用状况及与信用状况、市场状况相适应的流动性进行判断,确定可以纳入计算的金额。同时,对30天内总流入和总流出轧差后的净流入数额进行了保守性限制。我国银行业目前使用的流动性比率指标并未严格考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其实是假设了所有在30天内到期的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都会按期流入或流出。

按照现行规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净额(资产方)、一个月内到期的贴现及其他买入票据、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账款、一个月内到期的正常类贷款(包括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随时可以抛售的合格债券及可随时变现的合格票据资产、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等。严格意义上,除了库存现金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没有信用风险以外,其他的流动性资产都存在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而信用风险可能导致流动性消失。这也是为何“巴塞尔协议Ⅲ”在确定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时与“巴塞尔协议II”下判断信用风险高低的标准进行了衔接。

监管关注的重点不同。2007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对表外资产,如有条件可以撤销或不可撤销的承诺、担保、信用证、其他贸易融资工具、其他银行需要支出现金流的债务等,要求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自行确定它们需要的稳定资本数额。我国银行业表外业务的重点与国际同业以信用衍生工具、资产证券化为重点非常不同,目前对于表外业务,尤其是规模日益膨胀表外理财业务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需求缺乏更加明确和具体的监管要求。

我国大型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存在隐忧

与国际同业相比,我国大型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是否足够乐观呢?下面选择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最大的工商银行,基于其2011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对照“巴塞尔协议Ⅲ”计算流动性覆盖率的规定,尽可能采用审慎的方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进行估算。

据2011年年报附注流动性风险部分显示,工商银行资产项目中最为主要的资产是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客户贷款及垫款、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及拆出资金、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对照新协议提出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571亿元可以视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在资产项中占比最高的客户贷款及垫款由于缺乏流动性市场,不视为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及拆出资金6599亿元,假设有10%可以满足第一层或第二层资产要求,将660亿元计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一个月以内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130亿元和持有至到期的投资95亿元中,假设有20%可以满足第一层或第二层资产的要求,分别为26亿元和19亿元。四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合计为4276亿元。

负债项目中最主要的负债是客户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已发行债务证券。一个月以内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全部流出,合计12415亿元。假设客户存款74139亿元中,不稳定存款为30%,即22242亿元,流出率10%的话,流出2224亿元。其余的稳定存款流出率5%,即2595亿元流出。已发行的债务证券余额较小,可以忽略不计。上述各项合计流出17234亿元。流动性覆盖率分母项是净流量的概念,一个月内现金流入最多为全部现金流出的75%。流入流出轧差后至少净流出25%,约为4309亿元。

按照以上估算,流动性覆盖率略低于100%。估算的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主要是因为我国银行业的资产构成以没有流动性的贷款为主,而且一个月内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对该指标也影响巨大。巴塞尔委员会从金融危机中得出的重大教训就是金融机构之间流进流出最不稳定,因此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计算上对同业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保持了高度的审慎性。

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一种思路

随着债券市场和理财业务的蓬勃发展,以及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力度不断增加,我国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正在逐步发生变化,由此导致我国银行业面临越来越复杂的流动性风险。考虑到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监管并未衔接,引入“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两项监管指标能否客观地反映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还有待进一步检验。从立足现状,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可以参考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及香港金管局日常监控流动性风险的指标定义及口径,对现行的指标体系进行补充完善。

第2篇

在已有相关IAS或与IAS趋同的会计准则研究中,高质量准则被认为是有利于增加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提高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增强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并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这一结论无论是在最早执行IAS的欧洲市场还是在我国都已通过一定条件的检验获得支持,如Barth等(2008,2010)、Daske等(2008)、徐莉莎(2009)、朱凯等(2009)和叶正虹(2011)等的考察。但在上述文献中,有关金融业执行效果的考察较少,或者金融业直接被剔除于检验范围,原因在于该行业经济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I-ASB主席Hoogervorst(2013)在题为“为什么金融业与众不同”的演讲中指出,与非金融企业不同的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庞大的资产负债表上任意细微变动都可能对收益产生重大影响,金融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表中的金融工具。对于市场风险极为敏感的金融工具所导致的波动性会通过会计报告予以反映,从而影响投资者决策。这也是当前准则广泛应用的公允价值计量在金融危机时期因其增强顺周期性及人为制造波动性特点而遭受华尔街银行家痛斥的原因。

那么,被认为是高质量会计准则的IAS是否提高了在金融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质量了呢?根据Barth等(2006)和肖泽忠(2008)的文献梳理,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可通过收益的价值相关性、对盈余管理行为的抑制以及及时确认损失等反映。Edmondo(2009)、Stergios(2011)、Gunther(2011)和Mariarosaria(2011)等通过欧洲银行的考察得出股价与收益价值相关性增强、银行盈余管理行为得到抑制结论,但JesusSaurinaSalas(2006)却发现IFRS的债务损失准备条例并没减少西班牙银行的收益变动性,Gunther(2011)认为信息的及时性没有得到提高。国内如梅孙华(2009)、HuSiyang(2011)、郭斌等(2012)通过商业银行证据表明CAS执行后银行的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提升。的确,公允价值计量和贷款损失准备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研究对象资料获取困难、研究窗口较窄,国内有关CAS在银行业执行效果的考察略显不足,且主要围绕公允价值计量展开,涉及贷款损失准备的研究则更多地关注于会计准则与金融资本监管冲突和协调的理论分析,缺乏经验证据。可对于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采用摊余成本而非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依然是其传统且最主要的金融资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已公布的2013年银行信贷收支统计数据,贷款在银行资金运用中仍处于绝对优势。可见,有关贷款损失处理将对银行的报告盈利及对市场释放的信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文试图从贷款损失准备入手,考察当前“已发生损失模型”是否抑制银行盈余管理行为,从而反映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为CAS在银行业的考察提供证据。贷款损失准备被视为是银行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之一,国外学者如Anandarajan(2007)、Stergios(2011)已证实,当预期盈余水平较高时,银行会通过对贷款损失准备的管理来降低报告盈余的波动性。林川等(2012)通过前景理论解释了我国商业银行存在通过呆账费用进行明显盈余管理现象。据此提出假设:H1: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水平正相关。

CAS执行后,我国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方式由原有依据监管当局规定的按照贷款分类和固定比例计提转换为根据信贷资产减值迹象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来确认,刘玉廷(2010)认为,新准则能如实反映信贷资产减值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银行业高估资产、虚增利润、信息难以真实公允等问题,具有更高质量。潘秀丽(2012)指出,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直接影响银行的财务业绩,但因其具有较大主观性,会影响银行的盈余管理行为。许友传等(2010)发现,新的贷款减值计提方法会降低报告盈余波动性,抑制银行盈余管理行为。据此提出假设:H2:执行CAS后,银行减少通过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Mishkin(2006)指出,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控制或者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命脉,其运营失败或倒闭会在金融系统里引发危机。为避免这种系统性风险,政府会试图在这些银行濒临破产前就采取措施,而不是任其倒闭。这种银行业“大而不倒”会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即鼓励了银行进行投机和冒险。因此,以金融稳定为目标的金融监管部门尤其关注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失去清偿能力以及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破产风险,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都提出严格要求。而商业银行则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来规避金融管制。高质量准则能够抑制这种利润平滑行为,类似于Gunther(2011)研究,提出假设:H3:CAS执行抑制了无清偿能力风险较大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盈余管理。此外,叶青等(2012)做了一个有意思的探讨,考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首登富豪榜所带来的政治成本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研究发现,为避免政治成本,上榜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显著下降。可见,备受公众关注的公司承担着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因此具有更强的动机来进行盈余管理以减少波动性,达到规避公众关注目的。而采用高质量准则的目的就在于抑制这种行为。根据CAS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描述,本文将备受公众关注的银行界定为上市银行,并提出假设:H4:CAS执行抑制了备受公众关注的银行(上市银行)通过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盈余管理。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本文选择截至2012年底我国16家上市银行以及国家开发、广发、恒丰、浙商、渤海、上海、江苏、徽商、杭州和天津等共26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选择的2005年—2012年银行数据来自国泰安研究数据库以及对财务报表的手工收集,剔除信息披露不全样本。

(二)研究方法银行业考察的特殊性在于其面临的双重管制,即根据会计准则提供财务报表信息以及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前者主要向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后者防范银行业违约风险。正如Scott(1997)指出的,大部分企业都会试图通过降低净利润波动性和违约风险来实现利润平滑。贷款是银行的主要资产,贷款损失直接影响银行净利润。CAS对贷款损失准备更为客观的要求被认为可以抑制银行盈余管理行为。因此,银行盈余管理行为在高质量准则执行前后的变化可以反映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从而间接体现准则质量。此外,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使得银行需要在获利和避险之间进行权衡,这也会对盈余管理产生影响。类似于Ster-gios等(2011)对欧洲市场检验,本文建立以下模型。RLLPt是t期贷款减值损失与贷款余额之比;REBTLt是t期未扣除所得税和贷款减值损失前的利润与资产总额之比;CASt是t期执行准则的类型,执行IAS或与IAS趋同准则取1,否则取0;Rt是银行无清偿能力风险指标,风险大银行取1,否则取0;Listt代表样本在t期是否是上市银行,是取1,否则取0;RCAPt是t期资本充足率与法定资本充足率之比;RNPLt是t期不良贷款率;LnAt是t期银行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如果银行试图通过贷款损失来进行利润平滑,则RLLP与REBTL显著正相关,交叉项反映CAS的执行对银行通过贷款损失进行盈余管理的影响。RCAP、RNPL反映银行资本率监管指标和不良贷款率对贷款减值计提影响。Stergios等(2011)认为银行可通过多元化投资以形成高回报低风险的资产管理,因此认为衡量银行资产规模的LnA应与RLLP负相关。由于银行盈余波动会对其无清偿能力风险产生影响,故选取Liang等(1991)提出的银行无清偿风险指标IR2,该指标越大代表风险越高。对各银行IR平均数进行排序,将大于均值的银行视为“无清偿能力风险较大银行”,R参数赋值为“1”,否则为“0”。预期高质量准则可以抑制盈余管理行为,风险较大银行应表现明显。此外,预期上市银行具有较强的盈余管理动机,新准则可以抑制这种行为。

三、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表1样本银行基本指标描述性分析根据表1,新准则执行后银行业扩展极为迅速,尤其体现在总资产扩张和贷款发放增速上。银行总资产扩大一倍多,贷款总额增长94.05%,相应提取的贷款减值损失也随之增加,增速达88.07%。同时,为满足金融监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和不良贷款的控制也得以增强,资本充足率增长19.38%,不良贷款率下降62.74%。值得说明的是,表1中“准则执行前”和“准则执行后”是根据各银行实际执行CAS或IAS的时间来划分。此外,根据研究设计,对样本银行按无清偿能力风险大小(IR指标计算结果)进行了分类,见表2。

(二)相关性分析对样本银行2005-2012年数据进行Pearson和Spearman参数相关性检验,见表3和表4。贷款减值损失与银行利润显著正相关,与预期相符。贷款减值损失与资产总额显著正相关,虽然这与Stergios等(2011)预期有所不同,但贷款余额与资产总额显著正相关则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还未形成多元化模式、贷款还是银行的主要获益资产。此外,贷款减值损失与不良贷款率显著正相关,不良贷款率与资本充足率显著负相关,均符合预期。

(三)回归分析通过VIF判断模型主要参数,得出多重共线性影响不大结论。故对参数进行模型检验,见表5。综上检验,RLLP与REBTL显著正相关(除G外所有模型),说明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H1成立。RLLP与CAS×REBTL显著负相关(模型B、F),且系数较REBTL系数小,说明当前准则确认信贷资产减值规定抑制了商业银行进行利润平滑的行为,H2成立。RLLP与R×REBTL显著正相关(模型C),说明无清偿能力风险较大银行会通过贷款减值活动来进行利润平滑,而REBTL×R×CAS系数变小则意味着CAS执行抑制此类银行的盈余管理行为(模型D、G),H3成立。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上市银行的检验也得到了一致结论(模型E、F、G),H4成立。此外,RLLP与RNPL显著正相关(所有模型),与之前相关性检验结论一致,说明不良贷款率高的银行提取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也较多。在样本整理过程中,本文发现相关数据在金融危机时期存在一定波动性。因此,为证实结论的稳健性,同时出于影响滞后性考虑,剔除2009年数据进行重新检验。模型的综合结论与上述相符,但单个模型的检验结果同样未能完全实现预期。

四、结论

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银行 信用风险体系

一、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化正处于第三个阶段――互联网银行,银行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便携设备,利用其互相联通、开放融合的特点,展现全新的经营模式。但同时互联网银行各环节的信用风险都会暴露出来,加之互联网涉及面广、关联性强、风险呈几何级放大,一旦出现大规模信用风险,将可能撼动整个金融市场,因此,在互联网银行发展之初就建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保障互联网银行安全的屏障显得十分重要。

二、文献综述

互联网银行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具体表现,也是银行发展的全新阶段。但是在互联网银行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新的信用风险应运而生。朱丹、陈茜、王皓(2016)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银行不论是从规模还是从技术上说,都是刚刚起步,整个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有技术层面的因素,也有制度层面的因素。王耀晨、王志文(2016)提出了互联网银行账户的安全等级受限,仅为弱实名电子账户,其安全等级有待于进一步。

虽然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未来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模式,但在O管工作中发现,与传统业务相比,互联网创新业务具备更特殊的风险特征,应对这些风险引起重视并尽快构建适合我国互联网银行的信用体系。纪敏、牛慕鸿、张翔(2015)认为有必要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探索信贷机构利用信息技术程序化使用高质量征信数据的流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和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对于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机制,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李欣、冯娟、李敏,2015)

三、互联网银行的信用风险形态分析

(一)银行业传统风险新特征

安全问题。网络安全问题是困扰互联网的一大难题,此前频频报道的网上支付账号被盗就是例子。互联网账户的安全性与银行账户的安全性是无法比拟的,互联网的资金流无法避免安全问题。交易对手的账户一旦出现风险,资金出现问题,将直接导致信用风险的暴露。

平台运营问题。互联网产生信息流需要基于一定的平台,如阿里巴巴平台、敦煌网平台等。平台作为信息流的载体,本身运营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一旦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就相当于交易对手的生存平台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信用风险的暴露。

网络信用体制缺乏。互联网平台大量存在,给予了更多的选择,企业可以从一个平台转至另外一个平台继续经营。但互联网平台之间信息并不共享,平台之间并没有协同形成互联网行业规章制度。企业在一家平台出现不诚信行为或其他不利于风险评价的行为,不会影响其在另外一家平台的信誉,没有共享的黑名单制度将导致无法识别该问题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互联网的网络信用体制尚待建立。

(二)互联网银行的全新风险特征

网络欺诈风险。互联网产品重创新,轻风控。互联网的时代鼓励创新,追求速度,为了便利快捷,有些金融产品没有经过严密的验证,只需简单的验证过程就能使用金融产品。还有持卡人安全意识淡薄。持卡人自身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也是造成网络欺诈损失的重要成因。通常,互联网支付时都需要提供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密码以及发送到手机的动态验证码才能够完成支付。不法分子要进行网络欺诈,也必须得到这些信息。因此很多不法分子会找各种理由来骗取持卡人的这些信息,比如网购退换货、机票退改签等为缘由骗取客户信息。此时,持卡人薄弱的安全意识成全了不法分子。美国征求、验证信用服务巨头益博睿(Experian)的《欺诈经济学:规避快速增长和创新中的风险》(2016)表明,中国是如今世界互联网风险最大的国家之一,网络犯罪导致的损失已经占GDP的比例为0.63%,这一数字仅仅次于美国的0.64%。因此,加强整个社会的安全用卡意识已成为当务之急。

信息泄露风险。大数据时代,银行累积了大量的客户数据。互联网银行的数据库等级极高,一般很难盗取。但一旦互联网银行的数据泄露出去,不法分子不需要再进行后续匹配或计算,可直接运用银行卡数据进行支付或消费,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如果互联网银行发生大规模信息泄露,客户会纷纷赶到银行网点提现、挂失等,从而给银行日常运营带来较大冲击。

四、互联网银行信用风险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银行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创新领域的重大突破。互联网银行的不断发展再给广大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同与往常的信用风险。究其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信息不对称的性质带来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问题。逆向选择不仅包括网络银行在判断客户风险水平时所处的不利地位,还包括客户在判别网络银行服务质量时的不利选择。道德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客户对银行的信用风险。

第4篇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开展银行服务工作。树立公平公正竞争意识,恪守诚实守信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良好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服务机制,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采用新方式,优化业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安全的多元化服务,构建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功能服务体系,打造更高品质的文明服务平台和行业服务品牌。

三、倡导“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熟悉金融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操作规程,熟悉所办理的银行产品或代销金融产品的业务性质和产品功能,严格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准确快捷。

四、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不利用工作之便向客户索、拿、卡、要、报,不接受客户赠送的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五、合理布局营业网点,努力优化服务环境,择优安排窗口人员,向社会展示宽敞、整洁、明亮的营业场所,提供舒适、温馨、方便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客户等候时间。营业网点保证按时营业,满点服务;员工按时到岗,不擅自离岗、串岗。

六、切实做好自助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营业网点ATM、CDM等自助设备的正常运行。所有自助设备应标有客户服务电话,当客户遇到问题时,能及时得到援助服务;做好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利率牌、汇率牌、时间指示牌、业务品种项目牌、业务收费标准告示牌、业务公告牌等内容确切,更新及时,保证营业时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5篇

为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手机银行推广工作,进一步拓宽客户服务渠道,优化客户体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21年11月23日成功为乌鲁木齐利华新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约农发行手机银行客户。这一业务的开通,提升了对客渠道服务水平,新疆分行营业部用日益精进的智能化系统彰显了为群众办实事的坚定决心。

高度重视,统一培训。该部积极组织网点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手机银行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资料,对手机银行业务的业务功能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梳理手机银行业务开办资料清单,规范业务标准,确保每个柜员对手机银行业务系统功能、架构和操作规程做到心中有数,为手机银行业务的正式开办做好充足准备。

勇于探路,成功办理。我部主管领导组织柜员各司其职,有条不紊进行办理。开办过程中,由柜面人员对客户进行“一对一”现场指导,讲解可以通过“农发企业银行”APP为其提供账户管理、转账汇款、资金管理、预约填单、企业生态等多样化的服务功能,同时基于移动智能终端可为客户提供手机银行电子对账、存款和贷款等增值服务和产品,业务办理尽在“掌”握。

第6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影响

一、引言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各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制度不尽相同,国际上也不存在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与标准,但这些监管制度都具有统一的基础,即支持和保护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以往流动性监管的漏洞得到凸显,深刻披露了流动性监管规则的设定、应急融资计划的实施、资产流动性的评估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的金融市场环境要求流动性监管有新的主张。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国际框架以后,大多数国家都开始采用了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以此将银行的流动性定量化。

巴塞尔委员会在足够反思以及总结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条件下,确定了流动性监管的紧急性,并且不断下发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指引文件,为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在实施上做好了准备,同时这也为引入国际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奠定了基础。

二、巴塞尔协议Ⅲ下新监管指标的内容

流动性监管的两个新指标是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4 月正式公布的《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监测》(以下简称《框架》)中引入的,这两个指标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一)流动性覆盖比率

流动性覆盖比率表示为优质流动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值。

1.优质流动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从两个层次来定义优质流动资产,包括狭义的流动资产以及二级流动资产,并赋予狭义流动资产的转换系数为100%。转换系数与信用等级密切相关,如果信用评级越高,转换系数则越高,反之转换系数越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指以很小的代价就可以容易而且迅速地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这类资产的基本特征有:较低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价值容易稳定;与风险资产的相关性较弱;在发达的和公认的交易所交易。银行持有的以及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没有限制,持有二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不能超过高质量流动资产总额的40%。

2.净现金流出

净现金流出是指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的差额。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现金流出时,确定流失比例很重要,流失比例一般按照存款的来源进行确定,各国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流失比例。除此之外,巴塞尔委员会还规定,在压力条件下银行预测一个月内的现金流入时,只能预测那些运转正常、没有任何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所谓的运营正常、没有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总的来说是指那些零售、回购、对公、授信等产生的现金流入。

流动性覆盖率主要描述银行在某种具体压力情境下,一个月内所拥有的没有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资产数量,体现了银行短期内应对资金缺失的能力。该指标既可以反映出机构的个别情况,也可以通过历史数据来反映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

(二)净稳定资金比率

将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值定义为净稳定资金比率。

1.可用的稳定资金(ASF)

可用的稳定资金主要包括机构的资本、有效期限不小于一年的优先股、有限期限不小于一年的负债以及压力情景下有效期小于一年但比较稳定的非到期存款;当出现特殊压力事件时,预计将会保留在银行的部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机构融资。将银行的权益资本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最终得出可用稳定资金数量。

2.所需的稳定资金(RSF)

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的测量需要一连串的设定,它是监管者根据该机构资产、表外资产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下的流动性风险的整体情况得出的。将机构所持有的或融资所得的资产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即可得出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

通过净稳定资金比率可以测量出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银行至少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与其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该标准要求机构至少应该具备应对一年内的资产和表外的流动性暴露的稳定融资能力。另外,该比率可以限制金融机构对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机构更加精确地评估其表内和表外的流动性风险。

表1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项目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比例

公式

监管目标 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检测 调整期限错配,稳定资金来源

作用 保障银行基本的流动性 促进银行使用更长期的结构性资金来源以支持资产负债表内、表外风险暴露和资本市场业务活动

目的 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让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

分析基础 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

对应的

压力场景 1、机构公众信用评级显著下降;2、储蓄的部分损失;3、无担保的批发资金的损失;4、担保资金头寸的显著增加;5、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追加抵押品的要求;6、对契约型与非契约型的表外风险暴露提出高额提款要求 1、信用等级被调低;2、因风险造成的清偿或盈利能力下降;3、突发事件造成银行的声誉损失或者社会信任度下降

(三)流动性监管的辅助检测工具

1.合同期限错配

此工具反映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入、流出的期限差距。从一定程度上说,该工具显示了在指定时间内银行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这个度量工具提供了一个初步的,简单的检测方法,有利于比较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在可能出现潜在的流动性时引起银行和监管当局的重视。

2.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它是指那些可以被银行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以及可以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没有变现障碍的资产。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对可用无变现障碍资产的数量、种类及位置进行汇报。

3.融资集中度

衡量融资集中度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交易对手的重要性、交易的金融工具以及交易币种。重要性主要在单一的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及币种分别占相应资产比重的1%以上三个方面得以体现。监管当局通过融资集中度可以识别出重要的批发融资渠道及交易对手,这反映了监管当局对监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大额风险的重视。

4.以市场为基础的检测工具

与市场有关的数据可以视为对上述定量方法的重要补充。与市场有关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市场整体数据、金融行业数据信息和单一银行的数据信息。通过这些数据可对银行业、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提出早期预警。

表2流动性监管的辅检测工具

监测工具 作用

合同到期期限评估 基线评估,以了解银行最基本的流动性需求

资金集中度 对已知和潜在的交易对手、货币、市场和交易工具类别的批发融资集中程度进行分析,反映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大型资产风险暴露分析结果

可用的未抵押资产 评估银行能够在市场上进行抵押或通过中央银行的常设信贷,在短期内筹得流动资金的资产水平

市场监测工具 鼓励监管机构定期收集市场数据,补充上述的其他三种监控工具,如大额存单展期、股价变动、各种波动度指标以及个别机构的信息

三、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实施产生的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整个金融体系的格局不同,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各个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整个国际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小。

(一)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上述两个监管指标对银行业影响的时间跨度不同,这主要归因于两个主要指标衡量的侧重点不同,流动性覆盖率侧重衡量短期流动性,而净稳定资金比率侧重衡量中长期流动性风险,所以后者对银行业的影响更加长远。

1.提高银行资金构成转变的成本

金融危机之后市场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银行为满足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可能导致资金成本的更加。据IMF估计全球银行业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有大量的负债需要替换,这种趋势可能会使得银行业的借款成本上升,随着借款成本的增加,长期债券的发行成本会更高。

2.改变银行筹资方式和提高发行成本

银行的债券发行的风险溢价在新的更为严格的监管框架以及严格的资本要求下呈下降趋势。但是负债成本可能会随着债券持有者的损失负担比例的不断增加而不断提高。如果最终监管影响到高级债券持有人,银行必须支付更高的利息给投资者以确保债券的顺利发行。

3.影响银行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

金融部门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可能会因为新的监管要求而受到影响,首先由于银行现在的交易必须要考虑到交易对手方的风险,所以银行需要更多资本金来支持交易;其次,长期贷款的周期性的风险需要一定的或有资本金来应对,这种要求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资本结构,资本的分配,同时遏制了银行自营的交易规模以及通过参控股向影子银行系统渗透的趋势,最终使得银行资产表外化的趋势发生了逆转,这些均将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

4.监管当局可能借此实施短期套利

因为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对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差异,而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实施各个指标的时间点不一样,监管的差异性以及实施跨期性可能导致对于国际监管框架的短期套利。

(二)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新的监管指标会使得金融机构的利润降低。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的其积极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很多银行很难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银行为了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必须改变资产负债表,增持高质量的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这样会降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2.对金融市场结构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对合格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的确定,以及由此延伸的对长期资金的要求,可能会影响市场结构。由流动性覆盖比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银行短期内增加对于长期资金的需求,会增加资金的成本,降低银行的利润,也可能增加客户的贷款成本以及降低银行存款的稳定性。

3.对市场监管者的影响

新监管指标增加了各个市场监管者的监管执行压力。监管指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是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这两个新监管指标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两个看似独立但具有互补作用的目标。首先,通过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的监管可以使得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的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其次,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保证银行融资渠道稳定、持久,以此增强银行应对长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所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会因为这两个指标的实施而发生重大改变。

2.导致银行负债融资结构发生变化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要求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同时也强调了改变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性。银行业负债融资结构必将因为这两个新指标的实施而发生变化。国外的商业银行主要融资模式是市场批发融资,因为在压力情景下,如果爆发金融危机,银行从同业取得稳定可持续的融资显得非常困难,此时最有保证的来源是稳定存款。然而,我国的定期存款由于不存在“提前支取的罚金”,因此监管当局将定期存款都视作到期日小于30天的存款。获取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较大。因此,流动性管理理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银行对负债稳定性的重视,克服银行自身期限错配问题,从而可以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

3.降低我国银行业杠杆率以及增加资本补充压力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从2011年开始实施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并且2015年年底达标。由此看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的完成时间比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时间提前数年。新协议可能使得我国银行业的杠杆率出现进一步下降的势头,从而导致资本补充压力的上升。

参考文献

[1]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进展及影响初探[J].2011.

[2]陆静,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J].2011.

[3]谢平,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和影响 [J].2011.

[4]陈颖,甘煜.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内容和影响[J].2011.

第7篇

近年来,虽然我国电子银行业务飞速发展,但其发展过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交易的观念相对淡薄。电子银行业务的普及不仅需要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还需要客户对网络交易技术的熟练掌握。虽然我国的电子银行业务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越来越过的网上交易骗局和无保障的网络交易质量对相当一部分客户设置了“交易门槛”,高新科技的发展能够轻而易举地让电子银行进入系统障碍,尤其是网络黑客以及各种病毒盛行,都极大地增加了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大部分人倾向于采取安全保守的传统银行业务。由于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起步晚,人们对电子商务了解不够,导致人们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观念和相关技能的掌握远远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电子交易的观念也就相对比较淡薄。

(2)技术手段单一、系统整合性能较差。优质的电子银行服务要求服务全能化、风险最小化、信息完整化和标准国际化。目前来讲,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尚对客户以及银行的资金安全保证手段单一,对于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犯罪和黑客问题通常采用统一的防范措施,导致风险系数极高,一旦出现问题便会给银行带来惨重的损失;电子银行内部业务整合性能较差,对于数据的管理比较分散,且业务部门的设置缺乏对客户需求的考虑,不能及时掌握市场与客户的特殊需求,难以做到资源的整合。另外,我国银行缺乏对于电子银行业务的创新和营销方面整合,业务品种过于单一化和“模仿化”,导致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没有坚实的后盾做基础。

(3)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对滞后。由于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周期较短,因此,目前尚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只能在尽量不违背现行法律的情况下执行各种业务,由于世界各国法律法规不尽相同,难免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这些漏洞都会让银行面临巨大的风险。

二、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需采取的措施

1.以安全为本,加强电子银行风险防范体系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以及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技术水平,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和黑客问题,对于电子银行交易系统可能受到的各种网络攻击积极防范,力求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积极完善国内的电子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倡导国际建立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法规,以规范国际间电子银行业务的办理,使电子银行业务走向全球一体化。

2.加大电子银行资源整合力度

电子银行在产品品种和服务功能等方面制定相关发展策略时要做到与传统银行的有机整合,以更有效、更加统一的有机体来进行数据整理;要让更多的传统的银行业务融入到电子银行业务中,以客户为中心,建立相应的服务体系,以便能够为客户提供更灵活、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务;可适当引用新型软件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功能和维护工作,提高系统性能。

3.加强员工队伍的素质培养

第8篇

一、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本次评选活动、组织安排、联络协调、评选表彰等各项日常工作均有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

(二)各会员单位负责本行服务明星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负责组织本单位服务明星的评比和推选工作。依据评选条件,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确保评出高质量的服务明星。

2、负责按银协的安排推荐服务明星。

3、负责填报“20__年度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明星”推荐表,并附1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书面材料。

4、确保所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二、“服务明星”推荐评选条件

1、参选人员应为直接向银行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线员工和网点负责人。

2、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本职岗位工作,全年及20__年上半年在本单位绩效考核为优等。

3、业务熟,技术精,所在岗位业务技能测评有1项以上成绩达到一等,其它项目不低于二等。

4、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无客户的有效投诉。

5、工作积极,贡献较大,业务量在本营业网点超过人均15%以上,无差错。

6、着装、仪容、举止、礼貌用语、佩戴工号牌等均达到规范服务规定的要求。

三、“服务明星”推荐评选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市银行业协会印发关于“20__年度文明规范服务明星”评选活动方案,各会员单位(不含农业发展银行)成立领导小组,正式启动服务明星评选推荐活动。

(二)自评初选阶段。20__年10月1日前,各会员单位完成本系统服务明星的评选工作。

1、初选采取员工自愿报名和各营业网点提名两种方式。

2、自评应按照评选的评分标准,由各营业网点给参选员工打分,再由各会员单位服务明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审查,对参选人员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3、各会员单位初选的服务明星经会员行领导讨论确定后,于10月1日前将推荐意见书(盖会员单位公章)、服务明星候选人的相片、简要事迹材料、推荐表(见附件1)报送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推荐名额安排见附件2)。

(三)综合评定阶段。自律工作委员会于10月中旬召开会议,对“服务明星”进行审定。

(四)表彰阶段。20__年11月对评选出来的全省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明星进行表彰,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届时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四、评选推荐活动的有关要求

(一)各会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明星评选活动的意义。这不仅是提高我市金融服务质量,也是调动员工积极性,树立银行良好社会形象的有力推动,又是评选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的必要补充和打造我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品牌的基础和支撑。各会员单位应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做到精心组织,认真策划,专人负责,全员参与,充分利用评选服务明星的契机,推动我市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在开展“服务明星评”选活动中,各会员单位可因地制宜,采取有效形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我市银行业的优质规范服务,同时,组织员工向市银协投稿,协会将在银行业动态刊登各会员单位的经验和做法。

第9篇

关键词: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修订;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1-0030-06

一、引言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讨论稿”)。经过两年的讨论和修订,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1月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比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下简称“修订稿”),是流动性监管框架修订的最新阶段性成果。与讨论稿相比,本次修订稿仅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5个流动性监测工具,暂时未公布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的正式监管规定,并将流动性规则的过渡期调整为2015年至2019年,LCR标准以每年提高10%的速度,从60%提高至100%。整体上看,此次巴塞尔流动性监管规则的修订稿突出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主要关切问题,体现了放松流动性监管要求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的指导思想,是对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形势不明朗的一种妥协和现实选择。修订稿在原框架下添加了危机时期的流动性监管应对方案,并改进了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流动性监管框架。本文将对此次修订稿进行重要修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探索修订稿新框架下我国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二、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研究综述

自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以来,在国内外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由于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仍在修订过程中,其在全球范围内也仍处于过渡期,尚未真正执行,因此业界对此的研究多集中于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银行体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方面。

国际上科研组织和学者对流动性监管框架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如施米茨(Stefan W Schmitz,2011)分析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对欧元区货币政策执行的影响,结果表明:欧元区的研究报告均低估了流动性监管框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原因在于负网络动态和反馈环节加重了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公开市场操作和无担保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套利影响了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执行。宾德塞尔(Ulrich Bindsel,2011)认为,由于央行在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都扮演着流动性供给者的角色,因此流动性监管条款中涉及中央银行操作的内容非常重要,其中,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抵押品框架与流动性监管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值得研究。焦尔达纳(Gaston Giordana,2011)以卢森堡为例定量描述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框架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借贷渠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大银行通常为流动性供给者,因此仍能够在紧缩货币政策冲击时增加借贷,但长期稳定资金量较低的中小银行受影响很大。此外,银行一旦接受流动性监管标准,则借贷传导渠道可能不再有效,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作用将比流动性覆盖比率更大。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介绍以及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在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解读和引入方面,周良(2009)认为,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反映了监管理念的变化,如强调良好监管治理的重要性、明确公司治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益攸关各方的职责等;王周伟(2011)介绍了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主要国家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情况;彭建刚(2012)分析了流动性监管的新特点,如更加重视流动性监管、强调压力测试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的作用等;费方域、江鹏、陈笛霏(2012)认为,实现流动性监管的手段有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两种,其中数量角度的流动性监管可以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实现。在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的影响方面,巴曙松(2011、2012)认为,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在于筹资方式的结构性转变和更高的发行成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于银行利润的下降,此外还具有冲击金融稳定、冲击宏观经济、道德风险等诸多负面影响。戈建国(2011)认为,巴塞尔流动性框架具有集中度风险,不利于银行发展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测试场景根据不足,以及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考虑和对私营部门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认为我国需要扩大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降低对公司债和企业债市场发展的冲击、鼓励银行开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法、明确央行的介入方式和明确披露方式等。陈道富(2011)认为我国流动性监管的问题在于对系统流动性风险重视不足,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仍为补充。统一的微观流动性监管指标缺少差异性以及监管指标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此外,余珊萍(2010)在考察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基础上,认为银行业有能力执行新的巴塞尔流动性标准,并就压力测试探讨了我国执行巴塞尔压力测试的可行性。

三、修订稿的重要变动

修订稿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5个监测工具的基本流动性管理框架。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公式表示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HQLA)/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主要是确保银行在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这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其中,分子上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一级资产可以无限制地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级资产则必须接受价值扣减后再纳入高质量流动资产,且不能超过HQLA总规模的40%。分母方的净现金流出可用公式表示为:未来30日内的净现金流出 = 现金流出量 - 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75%}。其中,现金流出量等于各类负债科目和表外承诺的余额与其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现金流入总量是各类契约性应收款项的余额与其在压力情景下现金流入率的乘积。此外,修订稿还了5项流动性监测工具,分别为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由于监测工具仅供监管者参考使用,并不作为监管指标,在此不再赘述。

相较于讨论稿,修订稿有以下几项重要变动:

(一)扩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讨论稿指出,符合优质流动性资产特征及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分为两类,即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其中,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景下能够提取的央行准备金、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为0的实体、中央银行等发行的可交易证券、风险权重不为0的实体或中央银行以本外币发行的证券或中央银行债务型证券。二级资产包括由风险权重为20%的实体、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评级至少为AA-级的,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然而,由于部分国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匮乏,可能导致其银行无法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监管标准,因此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扩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范围的需要。此外,由于规则制定者中发达国家居多,为适应其二级资产规模大且种类丰富的现实,修订稿将二级资产的标准放宽,允许各国当局自由裁定是否在接受更为严格的价值扣减后纳入更多的二级资产。修订稿中,原来的二级资产被定义为二级A资产,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纳入新的二级B资产,其中,二级B资产包括住房抵押支持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RMBS),接受25%的价值扣减;非金融企业发行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到A+的企业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接受50%的价值扣减;在主板市场上市的由非金融机构及附属机构发行的普通股股权,接受50%的价值扣减。

(二)进一步完善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

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持有二级资产来满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要求,从而产生资产集中和流动性资产质量下降的现象,讨论稿规定:“经调整的二级资产不得超过经调整一级资产的2/3”。而所谓的经调整的一级资产是指“所有短期担保资金、担保借贷和抵押品互换交易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后,剩余未受影响的一级资产的数量。”而上述条款提到的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的交易即被称为平仓(unwind)。平仓机制设置的意义在于能够将符合要求的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对观察期第1天的一级资产初始值进行调整,以真实反映整个时间窗口(30天)内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均为真实且能够动用的流动性资产。然而,平仓机制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讨论稿规定平仓机制可以应用于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同时又将很多满足或不满足操作性标准的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扣除,这可能导致银行通过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来操纵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从而高估或低估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是由于考虑了平仓机制,所有与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现金流都在分母上进行了调整,但与这些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短期回购交易事实上已经在分母上接受了100%的流出率,因此存在着重复计算的问题,不符合讨论稿第53段确立的“银行不能对各科目进行重复计算”的原则,即如果某项资产已被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分子)中,则在计算现金流入量(分母)时就不能再考虑该资产。

为解决讨论稿存在的几个问题,修订稿采用在附录中列举案例的形式对平仓机制的应用进行了详细说明。与讨论稿相比,修订稿附录做出以下调整:一是“任何非一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的表述修改为“将任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这意味着任何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交易都无法再使用平仓机制,以确保能够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真实数量。二是明确涉及那些虽然是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但是不满足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交易也无法应用平仓机制,以确保银行不会面临“双重惩罚”,即一方面由于不满足操作性要求而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池中扣除,另一方面分子上还要接受100%的现金流出率。三是由于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添加了二级B资产,相应地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三)放宽部分项目现金流出率要求

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分母上为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分母的大小。从此次修订情况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放松(下调)现金流出率的意图非常突出,这一方面反映出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流动性紧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业界对于银行流动性要求过严,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担心。综合来看,此次修订稿对于现金流出率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 降低“稳定存款”流失率突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一,修订稿继续下调稳定存款流失率。讨论稿规定零售存款中的稳定存款流失率为5%,所谓的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或者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的存款。而在修订稿中,则不仅对“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做了详细说明,还规定符合“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标准的国家稳定存款可以采用3%的流失率。该条款的修订对于拥有多年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而言是极为有利的,也反映出发达国家对放松流动性监管的强烈诉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如果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并表基础,包括存款及向小企业出售的债券)少于100万欧元,则可以认为该小企业具有与零售存款账户类似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因此讨论稿与修订稿均令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与零售存款的处理方式一致,即同样区分“稳定”和“欠稳定”存款,并可根据是否有存款保险覆盖而选择更低的现金流出率。

第二,降低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的流失率。讨论稿规定来自非金融企业、中央银行、实体、公共实体部门的无担保批发融资统一设定为75%。考虑到75%的现金流出率过高,可能导致银行从非金融企业等部门获取融资来源的积极性下降,并进而可能减少对非金融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影响实体经济活力,修订稿将此类机构无担保批发融资的现金流失率从75%下调至40%。此外,还特别规定此类存款中受有效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那部分存款的流失率可进一步降低至20%,更加凸显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2. 放松已承诺信用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所谓已承诺信用便利是指为公司客户提供的已承诺、当前未提取的日常运营资金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向客户提供的在无法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满足日常业务需求情况下进行债务再融资的备用便利。讨论稿根据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了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出率,交易对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第二类是非金融公司、实体和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及多边开发银行;第三类是其他法人客户。修订稿虽然延续了上述思路,但更加细化了上述交易对手的分类,并根据不同交易对手的融资行为对交易对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主要分为以下5类:(1)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2)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3)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4)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①、受益人②的其他金融机构;(5)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公共实体部门、管道、特殊目的实体和其他不包含在上述类别中的实体。

对于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修订稿的流失率与讨论稿保持一致,仍为5%;对于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其信用便利的流失率为10%,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为30%;对于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其信用便利与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40%;对于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分别为40%和100%;对于其他法律实体,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100%。相比于讨论稿中第三类机构流失率统一设定为100%的规定,修订稿既根据交易对手的行为特点细化了交易对手的分类,还体现了对于各类交易对手流失率的放松,确保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避免对实体经济的干扰。

(四)允许危机时期提取使用流动性资产

讨论稿第16段明确要求银行“应持续满足这一要求(即流动性覆盖比率高于100%),并持有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严重流动性压力”,这意味着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保持在100%以上,也意味着银行在压力时期或危机时期无法提取和使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该条款很有可能导致银行在危机时期更加倾向于储藏流动性以应对不时之需而不愿意出售流动性以帮助其他机构度过危机,从而造成加重危机而不是减轻危机的影响。

针对该条款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修订稿花大量篇幅对此进行了修订。比如修订稿第11段和第17段明确表示,“在压力时期,银行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并进而导致其LCR低于最低标准是完全合适的”,“……在危机时期,银行可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并进而使其LCR低于100%,因为在此情况下仍保持LCR大于100%可能对银行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修订稿还明确,尽管商业银行可以在压力时期动用其流动性储备,但监管当局仍应对此有所反应并做出合适的监管处理。比如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其监管处理可能对银行产生的顺周期影响,即银行在压力时期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如果监管当局此时对银行仍采取公开信息披露和严厉的惩罚措施的话,可能会加重市场对银行的压力,从而更加重了银行的流动性恶化程度。因此,这要求监管当局制定一整套与银行流动性覆盖比率下降的原因、下降的程度、持续期间、影响范围及频率成比例的监管处理方案,以降低监管对市场的影响。

四、新框架下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集中于一级资产,二级资产种类及规模有限

尽管此次修订稿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扩大,事实上是国际规则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高质量”特征的一种妥协,但从另一个侧面也确实反映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金融产品、制度和机构创新力度较大,能够用以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也较多。例如,花旗银行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末花旗集团的总流动性来源为3538亿美元,其中无变现障碍的流动性证券共计2808亿美元,占总流动性来源的79.4%,且该比重较2011年末提高了10.8个百分点。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则仍然是以一级资产中的央行准备金为主。以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例,2012年末,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1个月内的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分别为31749.43亿元和20061.11亿元,分别占其1个月内金融资产总额的62.72%和62.99%。

我国商业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由一级资产构成,这是由于金融市场深化程度不足,符合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中二级资产定义的资产种类和规模较小的国情决定的。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长足进展,但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财政部、政策性银行、铁道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均相对有限。

二级资产相对匮乏虽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持有更多一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整体较高,但同时也表明银行资产较为集中,集中度风险较高。此外,由外汇占款较高导致的银行高存款准备金现象毕竟是不可持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过度集中于一级资产也无助于银行分散资产风险。

(二)二级资产计算中未纳入平仓机制,无法科学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

尽管平仓机制的应用显得比较复杂,牵涉到各类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的计算,但由于其能够避免银行利用回购交易将那些无法在压力时期真实应对流动性压力的资产也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平仓机制的正确运用对于我国计算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2011年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平仓机制并未提及。当然,由于我国目前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主体还主要是央行准备金,二级资产的规模有限,相应地通过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来置换一级资产的交易规模也较为有限。但是,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规模确实在逐年扩大,甚至已经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方式(见图1),不考虑平仓机制将会对我国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计算造成不小影响。

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入推进和金融创新速度加快,各类市场层次逐渐完善,机构投资者类型也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深度必将提高,短期融资交易规模也将大幅扩大,未来平仓机制的影响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国的流动性管理办法中增添平仓机制,这样一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能够科学化、规范化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现金流出率偏高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中小存款人的信心,并通过改善存款合约的信息结构来增加其存款的稳定性,从而有效防范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和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溢出效应。修订稿提出的对有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应用较低的现金流出率具有合理性。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在实际计算时可能导致我国银行业对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10%的现金流出率,也无法对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25%的较低流失率,从而加重商业银行持有更大规模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压力。

(四)小企业标准与修订稿不一致影响银行客户结构转型

小企业作为流动性监管条款特殊处理的部门,银行与其交易能够享受较低的现金流出率,比如前文提到的小企业存款可以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但修订稿的小企业界定是根据银行从其获取的资金规模(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少于100万欧元)确定的,与我国的小企业标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我国工信部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根据不同行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制定了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如果接受修订稿的小企业标准,则我国商业银行吸收中小企业存款无法享受较为优惠的现金流失率,从而间接提高银行融资成本,影响银行争取小企业客户的积极性,不符合我国支持小企业发展和银行客户结构转型的战略。

(五)我国流动性监管框架尚缺乏压力时期制度安排

我国的传统现实是国有银行是流动性输出部门,中小金融机构是流动性融入部门。尤其是在季末或月末监管考核时点,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尤其大,也相应更容易受到流动性冲击。如果将流动性压力分为异质性压力和系统性压力的话,则系统性压力时期的影响面最广,影响程度也最深。一旦进入系统性流动性压力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紧缩行为将更为明显地对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允许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在压力时期动用流动性资产,从而对流动性覆盖率相应低于100%,且不会接受更为严苛的监管惩罚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尚缺乏危机时期银行动用流动性资产的相关监管安排,可能导致压力时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贮藏行为,加速危机时期的流动性枯竭现象。此外,缺乏压力时期未满足流动性覆盖率要求的特殊监管处理,可能导致银行在压力时期面临同样严厉的监管处罚,从而向市场传递更为强烈的负面信号,造成监管的顺周期现象。

五、对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一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丰富金融资产种类。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出现可喜成就,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逐步增加,但与商业银行资产多元化的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未来,建议继续深化金融市场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券种类及规模,并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在盘活银行存量资产的同时为金融体系提供更多的合格二级资产,改善银行过度向一级资产集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结构。

二是纳入平仓机制,提高二级资产上限计算科学性。建议在我国商业银行计算二级资产上限时纳入平仓机制,并借鉴修订稿思路,将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和不符合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回购、逆回购交易从平仓机制中扣除,避免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

三是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我国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也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存款保险法的出台,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

四是在过渡期内按照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现金流出率。考虑到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商业银行客户转型的战略安排,建议在过渡期内(2019年前)根据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中小企业批发融资流失率,并将中小企业存款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引导商业银行争取中小企业客户。

五是借鉴修订稿降低对实体经济扰动的思路。修订稿突出的特点在于分类降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冲击。比如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便利产品的交易对手多为零售客户及非金融企业客户,形式以信用卡、“循环贷”为主。采用修订稿提出的较低现金流出率也有利于提高银行提供此类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在实现稳健流动性管理的同时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溢出效应。

六是完善压力时期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建议我国除参照修订稿允许银行在压力时期提取和使用流动性资产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处理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教育问题,即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定量信息和定性内容,避免简单地将流动性覆盖比率低于100%理解为流动性危机,加剧市场的不当反应。此外,在系统性压力时期,中央银行会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以稳定市场信心,这要求在压力时期流动性管理框架中纳入央行救助的相关内容。

注:

①经授权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法人实体,包括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工具等资产管理实体。

②享有或可能有资格享有遗嘱、保单、退休计划、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约的受益权的法人实体。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研究[J].新金融,2012,(11).

[2]陈道富.提高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J].浙江金融,2011,(8).

[3]戈建国.流动性监管新指标的影响与银行对策研究[J].新金融,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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