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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微观经济学》 教学方法 教学改革
《西方经济学》是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也是教育部制定的财经类专业的重点主干课程。学好《西方经济学》,对于后续的会计学、财政学、货币银行学、统计学及专业拓展课的学习可以起到很好的支撑作用。并且,在当前考研不断升温的背景下,作为考研专业课的必考科目,学好《西方经济学》尤为必要。《西方经济学》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部分,其中,《微观经济学》又是基础。面对体系庞大、内容繁杂的微观经济理论,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用,在教学方法上探索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尤为必要,它不仅会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也将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一、《微观经济学》课程的特点
1、意识形态上具有阶级性。西方经济学哲学基础是资产阶级的世界观,信奉资本主义制度的永恒存在。因此,教师在讲授西方经济理论时,首先必须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观点对其进行科学的全面的分析,分清哪些内容是反映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容,带有相对真理的性质,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哪些内容在意识形态上是掩盖资本主义世界本身的矛盾,宣传资本主义的合理性和优越性,是属于庸俗的东西。然后,对于有用的理论和方法,我们应当去引进、消化、吸收,以利于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对于庸俗错误的观点,我们不仅要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更要在理论上加以分析辨明,只有这样才能认清西方经济学所反映的阶级利益、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同时也有助于更为全面正确地理解经济学的相关内容。
2、理论体系具有综合性。《微观经济学》以价格理论为核心,以单个消费者、单个生产者和单个市场为研究对象,主要由供求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者理论、市场理论、分配理论等构成;在教学内容与时间的安排上要主次分明,轻重有别。重点讲解供求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者理论、市场理论等基础理论,做到讲深讲透。同时,对经济学前沿理论如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选择理论等内容作简要概述并推荐一些相关参考书目给学生,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对经济学进行系统的了解,以巩固已学知识并扩大其知识面。引导学生学习的方向,培养对《微观经济学》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3、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方面有抽象化、数学化的特点。数学方法在《微观经济学》的应用是非常普遍的,如求导、几何图形、图表等,但是学生习惯于以普通语言逻辑来分析问题。我们说数学在《微观经济学》中的应用只是为了说明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所以说如果只有数学是万万不行的,它会使经济学流于形式主义,必须把数学与其他说明的经济现象、经济规律联系起来才能更好理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实证分析为主,广泛运用数学推导和数学模型来论证各经济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需求函数、供给函数、生产函数、成本函数、收益函数等。在基本理论的论述中多将语言逻辑分析与数学分析相结合,既有抽象的概念,又有形象的图形;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特别是边际分析法和均衡分析法是常用的分析方法。在《微观经济学》基本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数学与经济理论、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内容,展现用数学知识解决经济问题及现实难题的魅力,使学生在实际训练中提高操作能力。
4、研究的内容具有理论性与实用性。如何利用和配置稀缺的社会资源进行生产,以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是一切经济制度共同面临的问题。不同的经济制度只是以不同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价格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普遍存在的。因此,《微观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生产理论、市场理论等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我们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和政府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虽然微观经济学来源于西方,但它对于市场经济运行环境、运行方式、调节手段的理论却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迫切需要的,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二、经管类专业学生的基本特点
1、学生人文知识丰富,数学基础相对薄弱。财经院校有很多文科生,有丰富的历史、人文等方面的知识,在学习时,更希望把《微观经济学》作为一门纯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来学习。《微观经济学》是经管类学生所学的一门专业课,一般在二年级上学期开设,这些刚刚接触专业课的学生有一些相同的特点:他们虽然读过或听说过一些经济理论,但经济学知识不够完善,没有一条贯穿于经济知识的主线,也不能形成体系。他们在一年级已经学习了微积分课程,但由于经管类专业文理兼收,学生数学基础参差不齐,财经类院校学生对高等数学的学习要求与工科专业的要求不同,他们只需学习经济数学。这一明显的知识结构特点,导致学生普遍对定性分析感兴趣,对定量分析的方法和步骤不愿深入。
2、学生思维方式偏重于感性认识。教学中讲到经济学家的生平、经济学的渊源时,学生非常感兴趣,而讲到逻辑推导、图、表、公式、数学证明等内容时,则不习惯接受。西方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不同于政治经济学之处就在于它广泛使用数学工具进行经济分析。但经济学毕竟不是自然科学,而是社会科学,对许多经济理论的深刻理解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人文知识、历史知识和社会学知识,这正是财经类院校学生的优势。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因势利导,结合学生的思维特点组织教学,并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教师要在教学中把感性的东西理性化,理性的东西给感性化。
3、被动学习。《微观经济学》较抽象,知识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如果能够做到课前预习,课后复习,适当做些习题,则学习效果就好。笔者多年来上第一节《微观经济学》课都会强调自身学习心得体会:读书、推演、练习、实践。但很少有学生能够做到主动学习,大部分都是被动学习,这就出现了一种很特殊的现象:没预习学生课上听不懂,听懂的自己也不会做推演,纵使会做推演的在练习题面前也是捉襟见肘,会做书上习题的未必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现实中的经济问题。
三、尝试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
《微观经济学》理论内容很丰富、抽象、深奥,学生难以消化,特别是运用大量的高数知识证明和推导经济理论,使学生普遍感到经济学晦涩难懂,对所学知识囫囵吞枣,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因此,改革《微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方法势在必行。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在教学中主要采用了如下教学方法。
1、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的并用。以讲授法为主,案例教学法为辅。讲授法是一种传统的、也是一种主要的教学方法。它一般是由教师在课堂上讲述知识,学生在课堂上听取知识,教师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微观经济学》内容较多,这种教学方法适合于人数比较多的课堂,讲授理论知识内容的含量比较大。对于大堂课主要使用这种方法。但是教学效果不是很理想。对于小班课,也就是学生人数30―60人之间的,可以多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通过学生对案例的阅读、分析、讨论,一方面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认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创造力,能够成功地缩短教学和实践的距离。针对《微观经济学》理论性强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从理论到理论地“填鸭式”灌输,而应理论联系实际,多运用贴近现实的、有针对性的、新颖的、生活化的、本土化的实例来阐释经济理论,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如用“蜜蜂与果园”、“二手烟”来解释外部性。“谷贱伤农”、“灯塔”、“搭便车”现象等已深入人心,几乎成为专用名词。同样地,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也能信手拈来身边的案例,往往能起到化枯燥为生动的效果。
2、传统方法与现代多媒体教学法紧密结合。传统教学方法与多媒体教学各有所长,应该把两者的优点结合起来。多媒体教学可以形象直观展示教学内容,信息量大,生动形象。但如果掌握不好仅仅拘泥于多媒体,效果反而不理想,也就是多媒体仅仅是一个工具,是学生与老师沟通的桥梁,学生有时候往往重视了那些华丽的外表而忽视了课程的内容,加之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速度快,学生可能跟不上老师的思路,印象就不深刻。而传统方法粉笔加黑板,学生可能更容易跟上老师的思路,理解所学的内容。所以要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一部分内容可以采取板书,涉及到的案例、图表等资料用多媒体展示以节省课堂教学时间。
3、启发式教学法。教师要更多地运用启发式教学的方法,避免满堂灌现象,使学生成为真正的学习主体,全力挖掘学生的学习潜力。启发式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来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通过启发并科学引导学生思维,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游戏式教学是通过做游戏的方式让学生亲身体会经济学的理论,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兴趣,又能够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4、对比教学法。《微观经济学》很多理论是通过图形来诠释的,熟悉图形才能彻底掌握理论的实质。“一图胜千言”,其方便、简洁、直观的优点是《微观经济学》大量使用图形模型分析经济现象的原因。从教学实践看,学好这门课的诀窍之一在于利用图形进行对比学习,做到温故而知新。大部分学生认为图形太复杂,宁可死记硬背也不愿意仔细研读。但只要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微观经济学》中很多图形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和对比性,如无差异曲线和等产量曲线形状极其相似,都蕴含着边际递减规律;垄断竞争市场中单个厂商的需求曲线和市场需求曲线也很相似,但却体现不同的经济含义。通过对比分析,有助于学生加深对各个知识点的理解。
5、注重习题训练,多做习题。《微观经济学》课程各章节间衔接紧密,前后知识点环环相扣,某些知识点与经济数学联系紧密。学生在预习时注意相关数学知识点的复习,注意数学知识与经济学的融合。相对而言,该课程有一定的难度,学习过程中务必配合相应的、适量的练习。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各个知识点,尤其是重要的知识点,要安排例题的讲解。每讲完一章内容,应该给学生准备一套练习卷,练习卷的题型应该尽量丰富,可以有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思考分析作图题和计算题。这些习题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经济思维习惯和能力。
6、考核方式要多样化。科学的考核方法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使老师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因此,应该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考试制度,变过去一次性闭卷考试为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来考察学生的学习情况。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平时成绩可包括课堂发言、课堂讨论,课堂出勤等,目前我院这一部分可占到总评成绩的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笔者认为应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平时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这样可以促使学生注重平时的学习,牢牢掌握这门课程的主要内容体系。
(注:基金项目:2010年黄河科技学院教学改革资助研究项目《微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与实践》(JG100251234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王尉东:微观经济学教学的几点思考[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0(11).
[2] 魏布谊:工商管理类专业微观经济学教学改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17).
[3] 蓝文妍:浅谈微观经济学教学经验[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7).
[论文摘 要]西方经济学作为大学经济学及相关专业的主要必修课程之一,始终博得人们的广泛关注。但随着人口数量膨胀与资源稀缺之间地矛盾锐化,其所蕴含的传统经济学理念无法跟上时展,更无法对现在盛行的循环经济体系给出合理解释,呈现出一种与生态文明渐行渐远的趋势。而环境教育的多学科渗透特性可以弥补传统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弊端。因此,在大学西方经济学课堂中渗透环境教育是十分必要。本文在阐述目前大学西方经济学概况的基础上,指出在大学西方经济学课堂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必要性,并给出几点建议。
一、西方经济学概述
西方经济学被西方国家誉为“社会科学的皇后”,其受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我国各高校的经济学专业一直将此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管理类专业也纷纷将其视为专业基础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无论从实践还是理论研究的角度,此门课程受重视程度都逐步提高,有越来越多的专业开设了本门课程。
对于西方经济学的介绍,国内出版过多种图书。在大讲意识形态的年代里,介绍西方经济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批判,因此在介绍时,一般是为树立批判的靶子,甚至断章取义,改革开放之初,虽然我们开始强调有批判地借鉴西方经济学,但由于从主导思想上否定市场经济,所以对可供借鉴部分的分析很不充分。80年代中后期,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忽视国情、盲目照搬西方经济学的倾向又有所抬头,一些在西方国家也存在很大争论的理论和主张,诸如凯恩斯主义的用高消费和高投资及温和的通货膨胀刺激经济发展的主张等,被不加具体分析地应用到中国经济的研究和实践之中,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并给实际的经济运行带来许多消极影响。
我国大学现行的西方经济学课程使用的课本极其多样化,但均由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大部分组成。目前我国大学广泛使用的西方经济学课程经过以古希腊思想家色诺芬为代表的“家计管理学”以及早期重商主义者安·德·蒙克来田、亚当·斯密主张的“政治经济学”逐步演变而成。西方经济学的诞生是以19世纪微观经济学从经济学的阵营中独立出来为标志,并由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综合宏观和微观经济学,最初形成西方经济学的完整体系。此后西方经济学学术成果辈出,并对整个世界经济格局起到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在西方经济学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必要性
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今天,如不符合自然发展规律,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就会日陷浅滩。为此,在大学西方经济学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表现在:
(一)弥补课程自身缺陷
西方经济学课程的自身缺陷,总的来说就是传统经济学理念的缺陷。从经济理论来看,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只有进入市场体系的资源才是真正的经济资源,才具有经济分析意义。那些市场上难以计量的东西,如环境服务、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等即使很重要,但由于无法通过价格机制进行配置,就无法进行经济分析,也就当然被排除在经济理论考察范围之外了。这种观念从斯密、李嘉图开始一直延续到现代经济增长理论之中。在研究现代经济增长的许多有影响的经济学家的观点中,他们无不忽视资源与环境的地位和作用。他们只是根据报酬递减现象进行表面化的经济分析,只注重对资源与环境可以纳入市场核算的经济价值部分分析,从未深究报酬递减的原因是什么。事实上,对土地等自然资源要素的过度使用超过环境承载力,导致边际报酬递减现象。[1]而自然力服务并非是通过狭隘的经济核算就可以完全计量的。很显然,在西方经济学狭隘地崇尚市场机制的视野内是无法看到自然资源与环境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的。为此西方学者埃尔斯曾经形象地比喻道:“看不见的手,没有绿拇指”。[2]因此在西方经济学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能有效促进新时期课程发展。
(二)促进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要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发展。[3]如果人们的过度生产、消费超出环境承载力,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破坏,就会威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经济”。为此,西方经济学的覆盖范围应从原有的人与人扩大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就是偏重于循环经济、稳态经济研究。循环经济是指物质、资源的循环利用,以达到节约资源成本目的。稳态经济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完美境界,指物质、能量能够得到无浪费的充分再利用。 转贴于
在21世纪,这个提倡生态文明、发展循环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应将环境教育融入到西方经济学课堂中,使学生懂得人类如果过度破坏、利用环境,就会造成人类发展的不可持续。
三、在西方经济学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建议
西方经济学课程分为微观、宏观两大部分,其中微观经济学中主要讲授关于供给与需求、消费者行为、生产、成本、生产要素定价等理论问题。宏观经济学则主要介绍国民收入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增长等理论问题。那么如何在这些复杂的经济问题中渗透环境教育,使新型的西方经济学可以弥补对于解释循环经济、自然环境与资源稀缺性等方面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微观经济学层面渗透
微观经济学主要研究单独个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两个层面:
1.企业层面,西方经济学主要介绍供给需求、生产、成本等内容。教育者可以以一个企业为例,将循环经济的清洁生产观介绍给学生。比如丹麦的瓦伦堡工业园区的建设:这个工业园区的主体企业是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板厂,以这四个企业为核心,通过贸易方式利用对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副产品,作为自己生产中的原料,不仅减少了废物产生量和处理的费用,还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形成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循环。通过对瓦伦堡工业园区的建设以及一系列具体数据的换算,学生可以轻易的得出哪种生产模式更节省成本、更环保。从而让他们受到很好的环境教育。
2.个人消费层面,传统的西方经济学所介绍的消费者行为强调“拼命生产、拼命消费”的理念。而通过渗透环境教育,我们则要求学生理解适度消费、层次消费理念。从而使学生建立起一种新的消费观念,这种消费观念应该是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绿色消费观。
(二)从宏观经济学层面渗透
宏观经济学研究整体经济学现象,主要包括GDP、经济政策两方面内容。
1.关于对待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了解应更上一个层次。不能凭借传统的思路,一味的追求GDP的盲目增长。在传授与其相关的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引用绿色国内生产总值GGDP概念,使学生在接受传统经济理念教育的同时可以认识到它的非决定性。
2.关于宏观政策方面,可以联系下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让学生们在了解传统的经济政策同时,也能了解些关于政府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循环经济的决心与方针政策。
参考文献
[1][2]闫敏,循环经济国际比较研究[M],新华出版社,2006(7),17-18
[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12,52
[关键词]高等教育;西方经济学教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研究式教学法;实验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8750(2012)02
一、引言:高等教育的新环境、新主体呼唤新方法
高等教育面临国际化的新形势,同时高等教育的受众和主体也有新的变化,不仅包括“90后”的大学生受众,而且还包括越来越多的新的教育工作者与教师队伍(即“70后”、“80后”的加入),对西方经济学教学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决定了西方经济学在教学方式与手段上都要有所创新。
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学教学改革十分必要。刘志彪等认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学教学模式经过多次更新,但由于其是脱胎于苏联的教学设计思想,因此仍存在若干影响教学效果的因素或问题[1]。方福前指出,在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两大偏向:一是夸大西方经济学的意识形态性,二是完全忽视西方经济学中所蕴含的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容,全盘地将西方经济学作为方法论意义来对待。他认为要矫正这两大偏向,必须进行教学理念、方法的改革[2]。逄锦聚从宏观层面指出了经济学教育教学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主认为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教学理念有待转变,高校结构、学科专业结构有待进一步合理化,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等方面[3]。
也有一些学者在经济学教学方法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探索。元惠萍从现代经济学本身的分析方法入手,指出经济学课程的教学适合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由抽象转化到具体[4]。阮守武认为,像西方经济学这类基础课程的教学应该以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为中心,教师应该侧重教会学生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问题,尤其是教会学生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5]。于泽认为,实验辅助教学是本科经济学教学较为理想的选择[6]。唐国华认为,教师应通过比较教学法使西方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课程取得相得益彰的教学效果[7]。
这些研究都为本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笔者主要结合近年来的教学实践,尝试提出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几种可能的“新方法”,包括换位思考教学法、批判式教学法、内容创新式教学法、研究式教学法、体系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实验教学法等,以期引发中国高校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的新探索。
二、我国高校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针对中国高等教育与经济学教育宏观环境的新变化,面对教师与学生的“新主体”,如何设计、开发与选择西方经济学教学上的新方法,是本部分的核心研究主题。笔者认为,“换位思考教学法”、“批判式与创新式教学法”、“研究式教学法”、“体系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兴趣式教学法”、“实验教学法”等,抑或以上这一系列方法的综合运用可能构成西方经济学教学新方法的备选子集。
(一)换位思考教学法
在理论研究层面,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研究中有关换位思考法的研究较为鲜见;在实践教学层面,这一方法也未得到广泛运用。通过近年来的教学实践与同行听课,笔者发现,在西方经济学课程开展的过程中,教师应该站在学生的角度,并促使学生站在教师的角度,实现双向换位思考,寻求相互间的交集,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应主动将自身定位为学生,把握以下内容:学生需要什么,喜欢什么样的教方法,期望达到怎样的效果。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教学方法对于西方经济学的教学难点与教学重点的把握和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当老师从学生的视角来开展教学时,一方面,更容易了解学生对教学重点的掌握程度,另一方面,对教学难点的解决与根除功效更为显著,更容易了解学生为何“卡”在某个问题上,找到问题的症结。
例如,在微观经济学“替代效应、收入效应与总效应”的讲解过程中,如若教师能实现学生身份的换位,就能够很容易把握学生在理解这组概念的过程中的难点,这个难点在于对“补偿预算线”的来缘和对替代效应的理解,即一种商品价格发生变动会对消费者产生两种影响:其一,使消费者实际收入发生变化;其二,使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而我们界定替代效应时,却提及“在实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对于两种商品而言,其中某种商品价格变动,引起二者相对价格发生变动,进而导致消费者对于该商品的需求量发生变动”,看似前后矛盾,而事实上,笔者认为,教学中的关键是让学生明白分析某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时要剔除其他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由此,在西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界定过程常常出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这一表述,这样也容易让学生了解西方经济学的严谨与作为一门“科学”的显性特征。
(二)批判式与内容创新式教学法
这里的批判式与创新式教学法均是相对教学内容而言,而非方式本身的创新。笔者认为,这一方法如果运用得当,将不仅使该部分内容取得较佳的传授效果,还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独立思考、创新的热情。现在的大学生基本都是“90后”,是富有创意的一代,教师理应注重这一层面的培养与训练。批判式与创新式教学法对教师主体有相对较高的要求,即不仅要求教师对教学内容非常熟悉,更要求教师对此有自己的独到见解,进而形成对原有内容的批判与创新。也恰恰因为这一要求较高,这个方法在中国高校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并未得到广泛应用。
例如,国内一些微观经济学教材往往倾向于将“需求”与“需求量”这一对基本概念相互混淆,进而使学生产生极大误解,笔者曾在宏观经济学课堂上复习微观经济学内容时,问及“影响需求的首要因素”,95%以上的学生回答是价格,而且其理论根据均是来自于教材。
(三)研究式教学法
所谓研究式教学法,就是针对相关课程中的核心内容、重点内容、难点内容,在对基础理论进行讲授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进行专题式的深入研究。研究式教学法不仅有利于调动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还有利于对课程重点与难点的把握。当然,这一方法的运用应根据差异化受众主体有针对性地、适当地应用,比如综合性大学可以尝试将其作为主导性的教学方法,而普通财经高校和其他一般性高校则可将其贯穿于重点章节和重要知识点的教学过程之中。对重点和难点内容适当开展研究式教学,不仅不会让学生觉得枯燥或难度高,而且相反能提高其学习积极性,掌握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现实问题的方法,并能拓展其分析问题的思维和视野,提升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具体运用这一方法时,教师可以考虑学生的具体情况,在他们时间允许、精力充分和能力较强的情况下,要求他们个人单独完成,如若某些条件受限,可以采用分组开展,团队协作的方式完成。
例如,教师讲解微观经济学的弹性理论时,可以布置学生在此基础上开展一定的应用研究,如“如何运用弹性理论看待叶圣陶的《多收三五斗》”,“运用弹性理论对超市日常与周末商品差异化定价进行经济学分析”,“从供求理论与弹性理论看公园门票的定价问题”等。再如,在讲解宏观经济学中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践时,教师可以让学生对中国近年来采用的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思考并形成若干小论文,如“2008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为何提出保8而不是保7.6抑或9呢”,“家电下乡政策的逻辑出发点、内在机制与效果”,等等。
(四)体系式教学法
截至目前,体系式教学法在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的理论研究中较为鲜见,然而通过近年来的教学实践,笔者逐步认识到该方法的必要性。这里的“体系”指的是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的课程体系,教师在讲每一章、每一节甚至每一个知识点的过程中都应该注重其在整个西方经济学知识体系中的坐标位置,即该知识点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如若能做到这一点,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具体的知识点与知识点之间的衔接与连贯自然是水到渠成。事实上,这一教学方法对教师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教师必须对整个西方经济学的知识点和教学体系了然于心,否则就难以在教学过程中真正贯彻体系式教学法。
在教学实践中,体系式教学[鉴于国内各高校的西方经济学的教材有所差异,因此这里笔者基于国内目前较为普遍使用的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包括微观部分与宏观部分)进行阐述。]十分必要。如从对微观经济学整个体系的把握来看,教师可以分以下几个步骤来引导学生对整个微观经济学知识体系进行把握:(1)对西方经济学课程的全貌进行介绍以使学生对之有个概览;(2)通过供求理论引出课程核心理论,即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之手”,尤其要强调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并将价格理论作为课程体系的主线;(3)进入微观经济学的两大微观主体之一(即居民或家庭的消费行为理论)的介绍;(4)从生产论、成本论开始介绍另一大微观主体――企业的供给行为决策过程;(5)引导学生思考连接两大微观主体的纽带,这个纽带显然是市场(包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6)围绕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四种市场类型展开对市场行为的介绍;(7)在上述讲述的基础上可引入一般均衡研究方法,主要探讨在市场体系中是否存在一般均衡,如若存在,是否存在经济效率,后一问题可引导学生进入福利经济学的学习范畴;(8)指出市场不是万能的,由此引出对微观经济干预的介绍。
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教师可以主要以国民收入或总产出为分析框架展开教学:第一,从国民收入的概念界定入手,介绍国民收入的核算方法;第二,在国民收入内涵与核算基础上,讨论均衡国民收入的决定;第三,利用IS―LM分析工具分析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仍然是探讨均衡国民收入的决定,与此同时对均衡利率的决定进行分析;第四,从政策理论与政策实践两个层面,仍借用IS―LM模型,论证财政或货币政策的运用组合方式以及政策效果,落脚点同样在国民收入;第五,借用另一种分析框架或工具,即AD―AS模型,放松在IS―LM分析中价格P不变的假定,使得分析更为接近经济现实,探讨均衡国民收入的决定;第六,表面上探讨失业与通货膨胀间的内在关系,实质上仍围绕总产出为中间变量开展论证;第七,放松IS―LM、AD―AS模型中国际汇率E固定不变的假定,基于全球视角将汇率内生化进行考察,利用IS―LM―BP模型探讨国内外均衡国民收入的决定;第八,从长期视角分析国民收入增长的趋势问题以及周期性波动问题。显然,国民收入构成其整个分析过程的核心主线。
这一方法的运用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教师在全程教学过程能否做到认真对待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每一门分课程、认真对待每一节课、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认真对待每一个知识点。
(五)启发式教学法
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最先提出了启发式教学法,然而在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的研究中并没能具体细化,也不具可操作性。事实上,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应用于教学的初始阶段,而且还可应用于教学的全过程。教师不仅可以利用教学内容之外的经典寓言、人生哲理、世界观与价值观等方式来开展教学,还可以利用西方经济学课程自身内容进行启发。
教学过程中的启发非常重要,它能引起学生对本课程的兴趣。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结合经济生活的现实,提出一些问题启发学生进行思考。例如:在日常生活中,企业微观经济主体是如何定价的?该考虑和权衡哪些变量和因素?如若定价不当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现实当中又有哪些成功案例和惨败的经验教训?这一系列问题对学生的启发足以引起学生对微观经济学的兴趣。再比如,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如何判定与认识宏观经济形势与趋势?宏观经济政策该如何制定?政策力度该如何把握与决策?政策效果当如何评价?这一系列贴近现实的问题必然能激发学生对西方经济学课程的学习热情与积极性。
(六)兴趣式教学法
兴趣教学法对于任何一门课程都非常重要,然而在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研究中,笔者之所以撑起为“新方法”,是因为西方经济学的教学中,兴趣式教学法的核心在于从根本上激发教师“教”的热情与学生“学”的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如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理应成为授课教师思考的重要问题。当学生兴趣被调动时,教师就在一定程度上驾驭了整个课堂,教学效果的提升也就完成了一半。至于学生的兴趣如何激发,其实上述每一种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学生兴趣的调动,将学生导向有意义的学习,促进其知识的长期保持,并为其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探究提供了动机。从宏观层面来讲,校园的教风与学风、良好的校园文化塑造、学生整体的精神面貌等都会对其有较为深刻的影响;从微观层面来看,教师的人格魅力、具体的课堂传授方式等的影响更为直接。
从某种意义上说,调动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兴趣是一门艺术,它并没有标准划一的方法或模式。对于具体的课程内容而言,教师可以举一些生活中的例子,比如常见的生活案例,“假定今天早晨你的口袋中只有3元钱,你如何安排你的早餐?”“假若只有馒头和油条,你又会如何选择你的消费组合?”这会让学生对“消费者行为理论”产生浓厚的兴趣。这样的兴趣激发式教学会让学生在课堂内外的学习产生意犹未尽之感。
(七)实验教学法
尽管实验教学法在众多课程(如物理、化学等)的教学中被广泛应用,然而事实上,这一方法目前在国内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尽管实验经济学这门课程近年来已逐渐被引入到我国,并重点采用实验方法进行教学,但截至目前,它在我国高校的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中应用仍较为鲜见。
实验教学法的应用,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实现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理解,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动力与热情,进而转向研究式学习的境界。因此,在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适当地运用这一方法。事实上,很多教师会有疑问: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中如何去设计实验?换句话说,设计实验很难。事实上,现有研究已为教师提供了很多良好的素材,教师主体在这一领域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经济学家张伯伦(E.Chambelin)曾在哈佛大学创造了第一个课堂市场实验,用以研究市场的不完全性。尽管由于众多原因他当时未能取得成功,但这却为实验方法的应用与拓展提供了重要思路。随后,当时还是哈佛大学研究生的史密斯(V.L.Smith)开始深入思考经济学研究的实验方法,并倡导经济学实验方法,促成了实验经济学的产生。借鉴史密斯有关市场机理方面的研究,笔者认为同样可以设定由某班全班同学进行经济学实验,具体的做法是:将该班同学随机分成市场上的购买者和销售者两组,然后由这两组模拟市场进行自发交易,最后通过实验中的供需情况,来观察市场上的均衡价格是如何实现的。这样可以让学生充分体会供求理论以及均衡价格的决定过程,进而也使其能够通过实验实现对理论的验证。
三、评价与建议
以上论述了笔者在西方经济学教学实践中探索的一些可行的新方法。事实上,以上方法的运用,教学效果也较为显著。学生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和讨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他们从事学术研究与创新的内在潜力也得到挖掘,不仅表现在课程成绩和成果方面,还表现在理论的升华、分析问题的视角拓展与能力的提升、实践应用等诸多方面,学生的创新实践立项、获奖、等比率均表现出不断攀升的态势。
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所述教学方法的先后顺序并不意味对其重要性的主观价值判断。事实上,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很难量化每一种方法的具体效果。这一系列的“新”方法,与传统的高等教育学中所提及的一般教学方法相比,结合了经济学专业的学科特点和西方经济学课程的自身特征,显得更为具体、更为专业,因此更具有针对性。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笔者建议在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实践中,对以上教学新方法进行综合运用,而不是单一方法或单纯几种方法的组合运用。
其次,鉴于专业之间的差异,比如经济学专业与其他经济管理类专业之间的不同,教师也需要在教学方法的具体应用上有所侧重。
最后,教学方法的内涵界定上通常不仅包括教师“教”的方法,而且包括学生“学”的方法,本文这里论及的“新”的教学方法,事实上更凸显了这一方法论上的内涵特征,即不仅对西方经济学教师在“如何教”方面具有借鉴意义,而且对学生在“如何学”(包括批判式学习、创新式学习、研究式学习、体系式的系统学习、实验中学习等)方面具有重要启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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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 Research on the Teaching Methods of Western Economics in China
Fan Shide
关键词:中观;经济;审计;内容
中图分类号:F23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6-0166-03
一、中观审计的界定
(一)建立中观审计的必要性
目前在经济学界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宏观经济研究的是国家经济,微观经济研究企业或厂商以及独立生产地居民和农民等个量经济,中观经济则介于两者之间。科学方法论使得经济学重新划分为宏观经济学、中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与此同时必然要求宏观审计、中观审计和微观审计得以形成和发展,这不仅是经济学和审计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时展的需要。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推动着审计学向三维立体结构发展,“哪里有经济活动,哪里就有审计监督”,中观经济的发展必将使得中观审计得以产生和发展。中观审计产生的根本前提是中观经济,中观审计的雏形是行业审计,中观审计是为服务于宏观控制和强化微观控制而存在的。当中观审计建立以后,宏观、中观、微观经济组成了国民经济纵向上的梯形结构,而宏观、中观、微观审计则构成了横向上的平行线结构,他们所组成的整个立体结构覆盖了国家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中观审计举足轻重的地位就更显而易见了。
以中观经济运行为对象的审计活动就是中观审计。我们也可以把中观审计界定为审计机关依据法律规范,运用系统的程序和方法,监控中观经济行为、运行机制和其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所采用的经济政策、决策,监督其执行结果的行为。
中观审计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监控中观经济行为及其运行机制,防止中观经济的运行出现偏差与失控,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起到协调作用,从而达到提高中观经济效益,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系统良性循环的作用。中观审计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证宏观经济政策、决策和相关信息的传递,防止和减少宏观经济在其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同时还能有效地促进微观经济活动的开展,协调宏观经济目标和微观经济目标之间地矛盾;最后中观审计的实施还能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中观经济政策或决策失误、中观经济活动的失控以及中观经济比例关系失调的问题。
(二)中观审计中的三方关系
1.中观审计的主体
当前理论界对中观经济的研究对象及内容已有了基本的轮廓界定,把中观经济大体分为三个部分:行业经济、地区经济和集团经济。行业经济是同类经济的集合体,如渔业、牧业、煤炭行业等。地区经济是同一地区的集合体,我们通常是按行政区进行划分的,如北京地区、上海地区等。集团经济是企业集团,其经常表现为行业经济和地区经济在同一组织内的集合体,如石化集团等。根据中观经济的界定,我们认为中观审计的审计主体在中观审计刚建立阶段应该是政府审计机关及其成员政府审计师,当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可以考虑让民间审计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咨询师加入。
中观经济的发展对宏观经济政策的传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观审计结果使用最多的应该是政府部门,政府审计机关来开展中观审计能够体现中观审计的权威性。目前中观审计的实施以及其程序方法的确定还都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还是一个全新的内容,没有相应的准则依据,中观审计的范围还很有限,更重要的是中观审计的重要作用还没有被广泛认识。在这样一个初级阶段开展中观审计,如果由政府审计机关及其成员政府审计师首先来开展这项活动,一个方面能体现出国家对中观审计工作的重视,另一个方面能使得中观审计迅速广泛地被社会各界所认识,被审计单位才能够采纳中观审计的审计结果,使公共资源的使用者树立起效率、效益的观念。当中观审计被各方面充分认识、中观审计的准则依据也相应地建立起来、中观审计的实施程序方法也相应地制定起来,这时中观审计的范围增大,业务量增多,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咨询师也有能力开展中观审计,可以考虑将中观审计的一些内容让渡给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咨询师去做,如集团经济的审计完全可以让渡给注册会计师来做。
2.中观审计的客体及授权人
中观经济大体可以划分为:行业经济、集团经济和地区经济,相应的中观审计的客体可以概括为行业、集团和地区的经济活动,其主要包括非收益性投资部分、收益性投资部分、行业集团及地区财政预算、财政支出等。如对地区经济进行审计时,检查其社会公众资金是否存在浪费;对行业经济进行审计时,检查其地区经济发展是否很好地传达了宏观管理目的,是否能够为微观经济发展指明方向。
在中观审计发展的初级阶段,中观审计的开展主要是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服务的,如行业审计和地区审计的开展,那么中观审计的授权人应该是国家财政部门。这样可以保证中观审计的权威性,并且能促使中观审计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中观审计的研究对象及目标
(一)中观审计的研究对象
中观审计是对中观经济计划、政策、决策以及中观经济管理活动所实施的审计,中观审计的审计对象范围可以概括为:行业、地区(经济区)、集团的发展战略目标、计划,中观经济政策、决策以及相应的中观经济管理活动。
1.中观经济学所涉及的内容是中观审计的研究对象和审计对象
基于中观经济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中观审计,其对象范围实际上就是中观经济所研究的内容。当前国内外大部分专家认为,中观经济学研究对象内容是中观经济战略目标和计划、中观经济政策和决策、中观经济管理、中观经济模型理论、区域(或地区)经济结构、行业经济政策、集团或协会经济发展以及中观经济的横向纵向模式。现代经济学尤其注重经济政策和决策的研究,中观经济政策内容繁多主要有:能源交通政策、农产品价格政策、特区经济政策、开发区经济政策、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等,同时还涉及到能源在各部门之间的配置,自身经济优势增长问题等。中观审计是对中观经济活动的审计,中观经济学要求中观审计应以中观经济政策和决策为研究对象。
2.服务于宏观控制、强化微观控制是中观审计对象范围应涵盖的内容
微观、中观、宏观自上而下对经济活动进行三个层次的调控,中观控制是整个经济控制系统的一个分系统,中观审计的研究有利于加强中观控制,处于中间层次的中观控制一方面可以服务于宏观控制,另一方面可以强化微观控制。促使整个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三个分系统:宏观审计系统监督宏观经济政策、中观审计系统监督经济政策传递过程和微观审计系统监督经济政策的执行结果,三者相互牵制、相互协调,才使得审计监督体系严密完整。
中观审计的研究对象范围可以简要的概括为:以中观经济活动(大体可以分为行业、地区及集团经济)为对象的中观经济计划、中观经济政策和决策以及相应的中观经济管理活动。
(二)中观审计的目标
中观审计应注重中观主体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考察。通过中观审计促使中观经济政策达到自身机制科学性,传递机制真实有效性;衡量标准客观性,制定依据法律性;贯彻原则协调性,经济运行多元性;政策制定可行性,政策执行结果效益性。中观审计以中观经济为基础,中观审计的对象范围具有中观经济的特征:中间性、过渡性、集散性、相对性、区域性和灵便性的特点。
1.保证中观经济自身科学性、传递真实性
宏观经济政策的分解和具体化体现为中观经济政策,起着上传下递的作用。如果宏观经济政策不能通过中观经济政策有效传递到各个地区、部门以及公司、企业领导者手中,或者向具体各部门各地区传递后,不能正确、及时地执行有关政策,或不加分析地照搬照抄,无疑给微观经济活动带来困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真实、及时地反馈政策的传递机制,防止宏观政策在向部门、地区传递时走样,而中观审计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防止“政策对头,执行走样”情况的发生。中观审计通过对中观经济活动、政策、决策的审计来保证中观经济在对宏观经济政策向微观传递时达到自身机制科学性,传递机制真实性。
2.保证中观经济的依据法律性、标准客观性
中观审计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中观经济战略、政策与决策的制定及其执行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中观经济的发展计划编制、战略目标的制定以及政策与决策的制定都应依据相关法律来制定并且程序也应该法律化,中观审计可以审查中观经济制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可以衡量中观经济计划、战略目标、政策与决策是否客观、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这就要求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适应中观经济发展的要求,比如可以制定特区经济法或者区域经济法、中观信贷法等。国家制定这些法律规范一方面可以促使已经发展起来的中观经济走上科学化、民主化、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另一方面可以为中观审计的开展提供依据。
3.保证中观经济的原则相协调性、运行多元性
从宏观层面来看,整个国民经济系统是一个平衡、稳定、协调的系统,而中观经济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来说就处于一个非平衡状态。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系统的平衡,中观经济的战略目标、政策与决策的制定及执行必须贯彻协调性原则,使得中观经济的战略目标与国民经济的总目标相协调,中观经济的政策、决策与宏观经济的政策、决策相协调,中观经济管理与宏观经济管理相协调,从而最终实现中观经济的目标与宏观、微观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保证需求和资源(物质资源或劳动资源)合理分配、有效使用,达到国民经济高速多元发发展。
4.保证中观经济政策的可行性、执行的效益性
经济政策与决策的制定都要以谋求最佳经济效益为目标,同时防止无效益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计划、政策和决策的制定,这就要求不论是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的制定还是中观经济政策与决策制定都要以充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为基础。这样中观审计就要审查中观经济政策与决策是否经过技术可行性论证,同时也要审查评估其制定后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了最佳程度,是否存在浪费,是否能带来预期的效益,帮助分析无效益的原因等。
三、中观审计的发展瞻望
中观审计的发展和中观经济管理的发展息息相关,从而同宏观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可以预见中观审计将会有更深一步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一)中观审计理念和应用的发展
中观审计作为审计理论体系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该重视起中观审计理论以及实务的研究。中观审计的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中观审计研究的理论意义是:(1)进一步完善审计理论体系,经济科学的宏观、中观、微观的划分,必然要求审计也相应地建立起宏观、中观、微观审计,这是系统论以及经济学和审计学发展的必然趋势;(2)对中观审计做基本的理论阐释,为以后的审计发展完善奠定基础。实践意义是:(1)监控中观经济行为及其运行机制,有效传递宏观政策、决策和有关信息,防止“政策对头,执行走样”情况的发生;(2)为保证宏观经济总目标的实现,促进微观经济活动的进行,协调与微观经济目标之间的矛盾;(3)可以防止和减少中观经济政策或决策偏差和失误的出现;(4)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中观经济比例关系的失调。中观审计深刻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决定了中观审计的理念和应用会迅速的发展,有关其的研究也将会进一步的扩展,中观审计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决定了中观审计的理论发展及其应用会越来越广泛,例如已经开展的部分地区审计工作和部门审计工作(属于行业审计的范畴),这些审计工作的开展将会进一步推动中观审计理论研究及实际应用的发展。
(二)中观审计思维进一步深化,理论体系日益完善
联邦德国埃登堡大学国民经济学教授汉斯—鲁道夫·彼得斯博士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中观经济学”概念至今,有关中观经济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人们已经认识到了中观经济的重要性,如今中观审计概念的提出,以及中观审计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使得人们逐渐意识到中观审计的重要性,中观审计的思维理应进一步深化。随着审计事业的发展,人们对中观审计的研究会越来越深入,不再局限于当前只对一些基本的概念性内容作研究,将对会中观审计的目标、方法、程序、分析工具等做更深入的研究。
(三)中观审计将注重实务中的应用,并以绩效审计为其发展的方向和核心
中观审计的重要地位使得其相关理论和应用理应被重视,并随着中观审计理论体系的日益完善,中观审计在实务中的应用会日益扩大。比如,通过地区审计和行业审计,对地区之间或者行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综合经济指标或单项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地区之间或者行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从而帮助落后的地区或者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更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采取有力的措施促进地区或者行业的整体发展。当前开展中观审计应以政府审计机关为主,在中观审计中以绩效审计为核心,正是体现了当前中观审计发展阶段的要求,同时绩效审计的开展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廉洁高效管理机构的建立,可以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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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市场观
中图分类号:f09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1)01-0031-06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作为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而产生的,市场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是因为其能够比战争等其他方式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新制度经济学这种市场观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差异。它揭示并弥补了后者的许多不足或局限性,有助于人们对市场形成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市场观
中图分类号:f09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1)01-0031-06
新制度经济学市场观,是指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诸如市场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其有效的运行需要什么样产权制度前提、有什么经济社会代价等有关市场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和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这些问题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分歧。他们的思想揭示并弥补了主流经济学市场观许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们对市场获得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1)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2)价格存在的地方,(3)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与个体之间的零星交易相对应)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一种制度)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11]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14]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15]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转贴于中国
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17]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18]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20]中国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就需要对他们赖于解释的市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21]。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22],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24]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25]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26]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28]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29]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转贴于中国
四、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市场运行是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过程,也是物品价格的形成和决定的过程。价格形成和决定的理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运行的理论。从该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主流经济学家把任何经济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描绘成了只是由那些与其产权制度安排无关的诸如偏好、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资源结构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函数,因此,完全忽略了产权安排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另外,在该理论里,“交易成本被假定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不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会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这表明,主流经济学蕴涵着产权与市场运行效率是不相关的市场观。中国
对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来说,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该经济理论的最为核心的命题。它认为,在该假设条件下,产权界定会通过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关系是该学派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经济人假设,他们认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强烈的动力以最有价值的方式使用其产权”,[33]而个人产权即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的任何弱化,如产权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场价格信息质量的下降,[35]从而使得以市场出清价格的交换不能实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37]。要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产权界定必须首先高度稳定”,[38]“要求不存在对合约条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对合约选择的限制”,以确保每一个人即“可以自己将物品或资源用于他认为是最有价值的用途,也可以与其他人进行合约安排达到这种用途”。[39]由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要靠国家,对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来自国家。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政府对尊重私有产权给以可信的承诺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40]严格限制政府剥夺财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础是繁荣的市场所必备的。[41]
五、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
为给市场经济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从亚当•斯密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除了宣扬社会利益会因为个人的自由的自私自利行为得到有效促进的“无形之手”原理之外,他们还不断地提出各种不同的学说或定理来证明,在市场经济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普遍和谐。如萨伊定律宣扬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是休戚与共的;[42]巴师夏的经济和谐论则更是把市场经济描绘成一个能让每一个人“凭自愿对它作出贡献,而获得的则超过他的贡献,并且总是增加着他的满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个人独立完全协调”的“美丽组织”;[43]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把自由市场经济描述成为没有剥削的正义的世界。[44]在目前,许多主流经济学家都把介绍阿罗和德布鲁等所证明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作为微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来宣扬任何一个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竞争性市场的存在而变得更差的观点。[45]
新制度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这种和谐论。在他们看来,市场并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利益冲突是市场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还在于他们认为:
1. 市场并不能消除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冲突,任何交换都必然包含着冲突或竞争的方面。阿尔钦说,由于资源“稀缺”这一“约束的存在”,“每个人”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资源不能同时用来满足竞争性的需求”,[47]“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在每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必然地”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市场”是“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在市场制度下,“交换行为是一种手段,借助于这种手段,买者就能够为了从卖者那里获得商品而同别的买者展开竞争”。[48]因此,市场交换固然可能因为它是每个买者和卖者借以达到更理想境况的手段而具有协作行为的性质,但它具有竞争行为的性质也是显然的。所以,阿尔钦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只把交换当作协作行为来考察,忽视它的“竞争方面”。[49]
2. 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说‘自由市场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也能使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就不正确了”。因为“市场在权衡比较得益和受损时,是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自由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举例说,“当新产品进入市场时,自由市场在运作中承载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种新产品能给其消费者带来多大的益处,人们购买了这种产品,则被它取代的、原有产品的生产者就受到损害。”所以,他强调指出,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或认为 “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的观念”,是出于“对市场功能和运营”的“完全错误”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必须摒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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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场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认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常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种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那样,那么也会因其无法容忍的非实用性(即没有效率),而很快就让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场“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该制度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尔钦认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没有哪个完美无缺的标准是有效的”。“市场”的这种“不完美”或“缺陷”是人们要获得它的“更大优点”所必须承受的“代价”。[52]中国
从其反对市场和谐论的最后一个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反对市场和谐论,揭示市场的不和谐性,特别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点,其目的不是为了反对自由市场制度,而是为了反对那些一看到市场有缺陷就认为应该用政府来取代市场的干预主义。从这一角度讲,它的目的其实和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和谐论一样,都是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辩护的。
六、结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制度主义市场观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有深刻的差异。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主义市场观是一种新的市场观。在笔者看来,无论从推进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来说,还是从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确保经济持续有效运行的稳定均衡制度的社会来说,这种新市场观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综合起来,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它强调市场存在的制度基础,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样是仅仅依赖个人理性就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的行为,它需要某种特定经济制度的支持,好的市场(sound market)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完全自发的秩序,它包含并体现着某种人为的秩序,它需要建构理性主义的努力。其二,它指出市场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一性质,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一个社会选择市场,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场拥有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那些美好的性质,而是因为该社会存在着需靠它来解决的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的无法消除的使用冲突。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要——但为他人所拥有的物品的市场行为,首先并不是如正统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是一种个人自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强制的行为。其三,它较为深刻地阐明了市场在确保经济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为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之所在,弥补了主流经济学的不足,有助于人们更为充分地认识到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和必然性。其四,它对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所具有的影响的揭示,有助于政府认识到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制度对确保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性,意识到滥用国家权力——这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唯一能够合法地对个人产权进行侵犯的权力——对经济的可能的危害性。其五,它较为客观地揭示了那些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消除的社会冲突以及由这些冲突所导致的为有效率的市场所不能加以制止的有害后果的普遍存在性,有助于人们较为充分地意识到,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市场和谐论是不现实的,市场效率不是免费的午餐,只有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式来应对市场经济的不和谐甚至危机,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
注释:
①【美】e•曼斯菲尔德:《微观经济学:理论与运用》,郑琳华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6页。
②【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10月版,第18页。
③【美】j•斯蒂格勒:《价格理论》,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83页。
④【美】f•l•普瑞尔:《东西方经济体制比较:研究指南》,钱伟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171-172页。
⑤r. h. coase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2, no. 4 (sep., 1992), pp. 713-719,p718。
⑥brennan,g.,and j.m.buchanan,1985,the reasons of rules.cambrie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3。
⑦[16][17][33][36][47]a. a. alchian, h. demsetz, 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33, no.1,(mar.1973), pp16-27、p16、pp19-22、p22。
⑧[27]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527、436页。
⑨⑩[11][18][20]【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64、350、365、343页。
[12][2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13、16-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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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20页;【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陈良璧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2月版,第18页;【英】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10月版,第81页。
[14][21]【奥】c•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刘絜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00、97页。中国
[15][19][46][48][49][52]阿曼•阿尔钦:《产权经济学》,载于盛洪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8-80、68、69、68-69、79页。
[23][24][25][38][50][51]【美】h•德姆塞茨:《产权制度中的道德与效率》,载于【美】h•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段毅才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26-351、346、337、338、336-337页。
[26]张五常:《佃农理论》,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83页。
[28]steven n. s. cheung,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no. 1 (apr., 1983), pp. 1-21,p5。
[29]张五常:《共有产权》,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30页。
[30]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oct.,1960, pp1-44。
[31]科斯:《科斯的评论》,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69页。
[32][3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70、pp56-58。
[34]h.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57, may, 1967, pp347-359.p354-35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64。
[35]h. demsetz,the exchange and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7, oct.,1964. pp11-26,p19-20。
[37]r. h. 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 (oct., 1959), pp. 1-40,p27。
[40]d. c. north,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4, jun.,1994, pp.359-368.:p366,p361;d. c. north:《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62-178页。
[41]b. r. weingast constitutions as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secure markets,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转引自【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44页。
[42]【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10月版,第141-149页。
[43]【法】巴师夏:《经济和谐》,载于季陶达:《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选辑》,1963年9月版,第205-220页。
[44]【美】克拉克:《财富的分配》,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第1-16页。
[45]【美】安德鲁•马斯-科莱尔等:《微观经济学》(下),刘文欣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737页。
参考文献:
[1]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界定理论述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6).
[2]唐志军.《佃农理论》的一般性贡献[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1).
责任编辑:武玲玲中国
责任校对:马 斌
conception of the market in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chen meiyan
abstract: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holds that market is an institution, which emerges as a method adopted by the society to resolve the conflicts in using scarce resources and has become a universal being because it can boost the social economy more efficiently than other ways, such as war. it also holds that the specifically delimited and stabl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is a prerequisite for the efficient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which is not an institution based on a universal harmony. these conceptions are profoundly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the western orthodox mainstream economics. they reveal and remedy many defects or limitations in the latter and could help people to achieve a more complete, deeper and more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of the market.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市场观
新制度经济学市场观,是指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诸如市场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其有效的运行需要什么样产权制度前提、有什么经济社会代价等有关市场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和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这些问题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分歧。他们的思想揭示并弥补了主流经济学市场观许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们对市场获得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1)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2)价格存在的地方,(3)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与个体之间的零星交易相对应)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一种制度)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11]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14]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15]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转贴于 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17]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18]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20]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就需要对他们赖于解释的市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21]。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22],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24]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25]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26]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28]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29]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 四、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市场运行是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过程,也是物品价格的形成和决定的过程。价格形成和决定的理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运行的理论。从该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主流经济学家把任何经济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描绘成了只是由那些与其产权制度安排无关的诸如偏好、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资源结构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函数,因此,完全忽略了产权安排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另外,在该理论里,“交易成本被假定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不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会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这表明,主流经济学蕴涵着产权与市场运行效率是不相关的市场观。
对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来说,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该经济理论的最为核心的命题。它认为,在该假设条件下,产权界定会通过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关系是该学派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经济人假设,他们认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强烈的动力以最有价值的方式使用其产权”,[33]而个人产权即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的任何弱化,如产权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场价格信息质量的下降,[35]从而使得以市场出清价格的交换不能实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37]。要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产权界定必须首先高度稳定”,[38]“要求不存在对合约条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对合约选择的限制”,以确保每一个人即“可以自己将物品或资源用于他认为是最有价值的用途,也可以与其他人进行合约安排达到这种用途”。[39]由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要靠国家,对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来自国家。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政府对尊重私有产权给以可信的承诺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40]严格限制政府剥夺财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础是繁荣的市场所必备的。[41]
五、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
为给市场经济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从亚当斯密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除了宣扬社会利益会因为个人的自由的自私自利行为得到有效促进的“无形之手”原理之外,他们还不断地提出各种不同的学说或定理来证明,在市场经济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普遍和谐。如萨伊定律宣扬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是休戚与共的;[42]巴师夏的经济和谐论则更是把市场经济描绘成一个能让每一个人“凭自愿对它作出贡献,而获得的则超过他的贡献,并且总是增加着他的满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个人独立完全协调”的“美丽组织”;[43]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把自由市场经济描述成为没有剥削的正义的世界。[44]在目前,许多主流经济学家都把介绍阿罗和德布鲁等所证明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作为微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来宣扬任何一个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竞争性市场的存在而变得更差的观点。[45]
新制度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这种和谐论。在他们看来,市场并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利益冲突是市场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还在于他们认为:
1. 市场并不能消除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冲突,任何交换都必然包含着冲突或竞争的方面。阿尔钦说,由于资源“稀缺”这一“约束的存在”,“每个人”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资源不能同时用来满足竞争性的需求”,[47]“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在每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必然地”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市场”是“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在市场制度下,“交换行为是一种手段,借助于这种手段,买者就能够为了从卖者那里获得商品而同别的买者展开竞争”。[48]因此,市场交换固然可能因为它是每个买者和卖者借以达到更理想境况的手段而具有协作行为的性质,但它具有竞争行为的性质也是显然的。所以,阿尔钦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只把交换当作协作行为来考察,忽视它的“竞争方面”。[49]
2. 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说‘自由市场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也能使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就不正确了”。因为“市场在权衡比较得益和受损时,是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自由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举例说,“当新产品进入市场时,自由市场在运作中承载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种新产品能给其消费者带来多大的益处,人们购买了这种产品,则被它取代的、原有产品的生产者就受到损害。”所以,他强调指出,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或认为 “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的观念”,是出于“对市场功能和运营”的“完全错误”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必须摒弃”[50]。 3. 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场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认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常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种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那样,那么也会因其无法容忍的非实用性(即没有效率),而很快就让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场“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该制度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尔钦认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没有哪个完美无缺的标准是有效的”。“市场”的这种“不完美”或“缺陷”是人们要获得它的“更大优点”所必须承受的“代价”。[52]
从其反对市场和谐论的最后一个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反对市场和谐论,揭示市场的不和谐性,特别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点,其目的不是为了反对自由市场制度,而是为了反对那些一看到市场有缺陷就认为应该用政府来取代市场的干预主义。从这一角度讲,它的目的其实和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和谐论一样,都是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辩护的。
六、结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制度主义市场观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有深刻的差异。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主义市场观是一种新的市场观。在笔者看来,无论从推进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来说,还是从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确保经济持续有效运行的稳定均衡制度的社会来说,这种新市场观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综合起来,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它强调市场存在的制度基础,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样是仅仅依赖个人理性就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的行为,它需要某种特定经济制度的支持,好的市场(sound market)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完全自发的秩序,它包含并体现着某种人为的秩序,它需要建构理性主义的努力。其二,它指出市场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一性质,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一个社会选择市场,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场拥有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那些美好的性质,而是因为该社会存在着需靠它来解决的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的无法消除的使用冲突。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要——但为他人所拥有的物品的市场行为,首先并不是如正统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是一种个人自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强制的行为。其三,它较为深刻地阐明了市场在确保经济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为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之所在,弥补了主流经济学的不足,有助于人们更为充分地认识到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和必然性。其四,它对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所具有的影响的揭示,有助于政府认识到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制度对确保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性,意识到滥用国家权力——这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唯一能够合法地对个人产权进行侵犯的权力——对经济的可能的危害性。其五,它较为客观地揭示了那些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消除的社会冲突以及由这些冲突所导致的为有效率的市场所不能加以制止的有害后果的普遍存在性,有助于人们较为充分地意识到,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市场和谐论是不现实的,市场效率不是免费的午餐,只有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式来应对市场经济的不和谐甚至危机,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
注释:
①【美】E曼斯菲尔德:《微观经济学:理论与运用》,郑琳华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6页。
②【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10月版,第18页。
③【美】J斯蒂格勒:《价格理论》,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83页。
④【美】FL普瑞尔:《东西方经济体制比较:研究指南》,钱伟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171-172页。
⑤R. H. Coase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2, No. 4 (Sep., 1992), pp. 713-719,P718。
⑥Brennan,G.,and J.M.Buchanan,1985,The Reasons of Rules.Cambrie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3。
⑦[16][17][33][36][47]A. A. Alchian, H. Demsetz, 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33, No.1,(Mar.1973), pp16-27、P16、pp19-22、P22。
⑧[27]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527、436页。
⑨⑩[11][18][20]【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64、350、365、343页。
[12][2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13、16-20页。
[1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20页;【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陈良璧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2月版,第18页;【英】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10月版,第81页。
[14][21]【奥】C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刘絜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00、97页。
[15][19][46][48][49][52]阿曼阿尔钦:《产权经济学》,载于盛洪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8-80、68、69、68-69、79页。
[23][24][25][38][50][51]【美】H德姆塞茨:《产权制度中的道德与效率》,载于【美】H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段毅才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26-351、346、337、338、336-337页。
[26]张五常:《佃农理论》,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83页。
[28]Steven N. S. Cheung,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No. 1 (Apr., 1983), pp. 1-21,P5。
[29]张五常:《共有产权》,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30页。
[30]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Oct.,1960, pp1-44。
[31]科斯:《科斯的评论》,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69页。
[32][3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70、pp56-58。
[34]H.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57, May, 1967, pp347-359.P354-35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64。
[35]H. Demsetz,The Exchange and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7, Oct.,1964. pp11-26,P19-20。
[37]R. H. 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 (Oct., 1959), pp. 1-40,P27。
[40]D. C. North,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4, Jun.,1994, pp.359-368.:P366,P361;D. C. North:《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62-178页。
[41]B. R. WEingast Constitutions as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Secure Markets,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转引自【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44页。
[42]【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10月版,第141-149页。
[43]【法】巴师夏:《经济和谐》,载于季陶达:《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选辑》,1963年9月版,第205-220页。
[44]【美】克拉克:《财富的分配》,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第1-16页。
[45]【美】安德鲁马斯-科莱尔等:《微观经济学》(下),刘文欣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737页。
参考文献
[1]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界定理论述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6).
[关键词]行为法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 理性选择理论 经济理性 法律实践
一、前言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一个法学和经济学整合的边缘学科,经过短短四十多年的蓬勃发展,已经在法学、经济学理论研究领域及社会经济和法律实践领域显现其日益强大的影响力、生命力。一般认为,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1960)(注: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的发表,开辟了法律经济学的新时代;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1972)(注: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的出版,则标志着法律经济学进入蓬勃发展期。随着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深入,我们注意到,法律经济学在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注:目前法律经济学涉及的经济理论主要包括: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等,其中微观经济学理论是法律经济学的经济基础;其方法主要有: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均衡分析、博弈分析、成本收益分析、供求分析、文化与历史分析、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分析等。)研究传统法律问题,并因此而激发人们极大兴趣的同时,也逐渐引发了人们一些质疑。典型的例证是,一些学者从质疑有限理性理论到行为经济学的形成再到行为法经济学概念的提出,(注:Jolls,Sunstein and Thaler(1998),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Stanford Law Review,Vol.50:pp.1471-1550.他们在该文中首先使用了“ 行为法经济学(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概念。)他们将矛头指向法律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根基——理性选择理论。他们认为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具有严重的缺陷,以此为基础产生的结论即使不应是直接拒绝,也是值得怀疑的。其中,行为法经济学论者直接把焦点放在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律经济学上。到底行为法经济学对目前的主流法律经济学将产生何种影响?主流法律经济学如何应对行为法经济学所揭示的主流法律经济学的局限性?法律经济学将何去何从?如何把行为法经济学应用到我国法律实践?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行为法经济学与传统法律经济学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来探讨以上问 题。
二、行为法经济学的概念
行为法经济学的起源可追溯到1974年西蒙(Simon)对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作出了系统的批评(注:西蒙:《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和提出“有限理性”的概念,并在随后的一系列学术研究中完善了这一概念,(注:Simon(1982),Models of Bounded Rationality.2 Vol.,Cambridge,Mass.:MIT Press.)认为当事人在经济决策过程中面临认知和计算能力两方面的局限性。“有限理性”的提出,引发了经济学家和心理学家开始联袂研究经济行为的发生机制和实际决策过程如何影响最终作出 的决策。到20世纪70年代,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和阿莫斯。特维尔斯基( Amos Tversky)通过吸收实验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把心理学和经济学有机结合起来,重构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模型,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行为经济学”学派。(注:2001年美国经济学会最高荣誉—— 克拉克奖章得主马修。拉宾(Matthew Rabin)、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Gary S.Becker)、阿克洛夫(George A.Akerlof)、卡尼曼为行为经济学的代表人。)随着“经济 学帝国主义”向法学研究领域的延伸、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扩张——从市场行为领域到非市场行为领域,法律经济学背后的经济理性选择理论(主要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局限开始引起法律经济学界的注意。如托马斯。尤伦(1997)《法和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一文中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批评,(注:作者强调,最近研究认知心理学者和熟悉这方面知识的经济学者们根据实验性的与理性选择理论难以印证的结果提出了一些问题,他们至少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理性选择理论的含义提出了疑问:(1)当精心设计的试验中的主体知道对合作剩余的分享有违广泛接受的公平理念时,他们似乎拒绝互利的交换;(2 )在另一些需要进行若干个阶段的交易的试验中的主体似乎并不设计理性的策略;(3)由于有限理性,绝大多数决策者的选择背离了理性选择理论的预计,例如那些从事相同价值的拍卖的主体成了“赢者诅咒”的猎物,并且人们保持着这种状态,尽管一项其他的选择可能有利得多;(4)并不像理性选择理论预示的那样,实验证明人们对不确定的结 果不采取决定。)特别是Jolls,Sunstein and Thaler(1998)《法律经济学的行为方向 》一文的发表,标志着行为经济学正式进入法学研究领域——行为法经济学开始闯进主流法律经济学的视野,并悄然启动了法律经济学界的“行为革命”。
行为法经济学将心理学的研究视角和理论引入到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其焦点落在主流经济学的某些基本假设与人类的真实行为不一致。他们认为建立在反映非现实的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上的分析结论(注:包括经济分析与法律经济学分析。)会导致错误的预测,通过运用从心理学、实证研究、行为实验中得到的经验材料和理论方法来全面验证理性选择理论,揭示了众多“反常现象”。大部分学者公认的行为法经济学定义为:运用行为科学和心理学的成果更好地解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法律目标的手段,提高法律经济学的预测力和解释力。(注:Jolls, Sunstein and Thaler(1998),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Stanford Law Review,Vol.50:pp.1471 —1550.他们在该文中首先使用了“行为法经济学(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 概念。)行为法经济学的主要观点是在质疑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理性预期、(注:理性预期概念由穆特(Muth,1961)引入,并由卢卡斯(Lucas)、普累斯科特(Prescott)等学者完善,他们完善了20世纪60年代以前对预期的定义和建模,并得到广泛的应用,最终形成理性预期学派,成为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主流。这里说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严格来说,指的是理性预期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效用最大化、稳定偏好、拥有充分的信息处理能力四大假设的基础上,(注:详细论述可参看Thaler(1996),Doing Economics Without Homo Economics,。in Foundations of Research in Economics:How Do Economists Do Economics?(Steven G.Medema and Warren J.Samuels eds.))提出反映人类真实行为的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这些因素会使人们作出与理性选择理论相背的决策 ——即“反常现象”。具体分析及法律例证如下:
1.有限理性。有限理性突破了主流法律经济学、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的假设, (注:对“理性经济人”持异议的论述最早可追溯到经济学家凡勃伦,而西蒙的有限理性论可谓对理性经济人或理性选择理论的最权威的批评之一。以科斯、威廉姆森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从交易费用角度对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理性选择理论进行了批评,放松了“制度不相关假设”,阿罗等信息经济学家对“完全信息”假设提出了质疑,开创不完全信息的经济学分析,博弈论则进一步放松了“独立决策”的假设。此外社会学、经济心理学等都对理性选择理论提出了批评。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主张以“有限理性”假设作为分析基础。行为法经济学认为人类行为偏离理性选择理论的无限理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决策过程中的真实判断行为表现出与理性预期所推断的无偏预测的系统偏差,即有限理性会导致人做出判断 误差。启示和偏见(Heuristics and Biases)通过影响行为人对未来时间的概率判断, 来改变行为人的最终决策。这在行为法经济学中早已观察到,并进行了分析。启示具体包括了代表性启示、现成性启示;偏见包括过于自利偏见(Self-serving Bias)、自信偏见、偏见的自我强化、“事后诸葛亮”偏见、固执先见、潜意识偏见等。(注:代表性启示指行为人夸大事件现象与本质之间的认识趋势而错误地做出判断;现成性启示指人们是通过很容易想起的事例来判断概率,结果造成较高权重被分配给突出或容易记住的信息。自利偏见、自信偏见、偏见的自我强化主要指行为人常盲目认为能够进一步改善自身的利益,或人们往往只按照自身的观念来表述信息或描述事实等。“事后诸葛亮”偏见、固执先见、潜意识偏见则分别指人们在事件真实发生后所做的概率判断常高于 实际概率,先入为主,行为人的潜意识偏见会导致其作出错误的概率判断。参见魏建《行为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一个简单介绍》,《新制度经济学研究》2003年第2期。) (2)人类决策偏离了理性选择理论中的预期效用理论。(注:预期效用理论是传统经济学 分析的奠基石之一。)其中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是偏离预期效用理论的最典型 例子。此外,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沉没成本(Sunk Cost)与禀赋效应一样,都 对人类决策产生影响,使得人类决策行为有时出现与最大化目标不一致的现象。(注:Kahneman and Tverskey在“Prospect Theory: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 ”(发表在1979年Econometrics第47期:263—291)一文中提出“期望理论”(Prospect Theory)作为预期效用理论的替代,提出了著名的框架效应理论以及基本点,指出人们 在不同的基准点上表现出来的风险态度不一,而预期效用理论认为人们的风险态度不会随着基准点的变化而不同。禀赋效应说明行为人对拥有的财产功利评价要高于对不拥有 的同样财产,损失厌恶就属于禀赋效应的一种。)
2.有限意志。行为经济学已经强调,限于有限意志,人们往往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效用相一致的行为。行为法经济学将有限意志归结到(1)习惯、传统、嗜好,(2)生理欲望(Cravings)以及(3)多重自我 (Multiple Selves)。这三类因素导致行为人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体效用、无法对多重效用目标进行排序,最终令决策偏离效用最大化轨迹。如嗜好与习惯的形成。
3.有限自利。行为人无论是在经济活动中还是在法律事务中,其行为除了表现出不同类型的有限理性、有限的意志力外,还会表现出有限自利。贝克尔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个体决策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受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影响,并没有完全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而且追求了自我利益以外的东西,比如“公平”、“社会认可”等。Kaplow and Shavell也曾提出人们对公平的偏好应该纳入经济决策等行为决策分析中。(注:可参见 Kaplow and Shavell(1994),Why the Legal System is Less Efficient Than the Income Tax in Redistributing Income.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3:pp.337-681;以及《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一文。)
4.行为法经济学在法律中的应用。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理论在经济学中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行为金融学的发展可见一斑,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前景明朗。行为法经济学试图将以上论断融合到法律程序、法律实体以及和法律体系的分析和改善之中。目前行为法经济学已经开始将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方面的理论运用到法律经济分析中。其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注: Jolls,Sunstein and Thaler(1998),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Stanford Law Review, Vol.50:pp.1471—1550.他们在该文中首先使用了“行为法经济学(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概念。):
(1)将有限理性分析纳入到行为人决策过程中需要对不确定事件进行概率判断的法律分析。如环境立法涉及代表性启示和现成性启示的分析;关于诉讼当事人就法院审判结果进行谈判可用自利偏见、禀赋效应进行分析;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除了可用代表性启示和现成性启示的分析外,还能用自信偏见来研究;契约谈判的失败分析,可以融入自利偏见分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则的研究都涉及事后诸葛亮偏见等。
(2)在涉及对法律后果进行评估的法律行为决策(如制定法律和设定法律程序)分析中增加有限理性研究。具体体现在: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需要对禀赋效应、损失规避进行探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分析也离不开禀赋效应的分析。
(3)通过有限理性分析,鉴别侵权法的严格责任和过失的效率选择因素:预防是单方的还是双方的。因为认知能力的错误判断和局限及对于风险理性行动暗示了预防是单方的还是双方的之间的区别。如果损害双方都采取了防范措施,损害将不太可能发生,从而减少了发生事故的社会成本,但是损害双方不一定有经济学所假设的算计能力。即是说,处理不确定的结果的认知的局限性可能是决定预防是单方的还是双方的,相应的应选择过失责任还是严格责任的独立因素。
(4)有限自利理论应用大部分集中在行为人将偏离正常决策轨道的环境,如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等法律规范所倡导的价值而愿意承担额外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又如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各自为追求胜诉或对已有利的判决等而力求通过自身的努力(包括贿赂法官)来寻求改变法庭审判结果的机会,以及法律严禁通过市场交易规则(即使这些交易对当事人而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手段来购买人身和精神产品等。
三、行为法经济学与主流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碰撞
我们不难看出,行为法经济学以行为经济学为理论基石。而主流的法律经济学——以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乃是经济理性主义假说的主要主张者,认为法律主体会以一种理性主义的方式而为法律行为,以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为理论基石。行为法经济学与主流法律经济学争论的焦点自然而然地落在经济理性——理性选择理论的有效性之上,这也是行为经济学与主流经济学的争论焦点。具体来说,行为法经济学与主流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碰撞,集中在理性选择理论假设条件上——理性预期、效用最大化、稳定偏好、充分的信息处理能力。
(一)理性的程度
在弄清楚行为法经济学对主流法律经济学的冲击之前,有必要分析“理性”之一概念。理性经常被认为是区别人与动物的自觉的合乎逻辑的行为过程。传统的理性定义主要关注的是一种做出决定的行为过程。理性、自觉等概念在哲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 、经济学家那里争议很大。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将理性作为一种技术性术语来描述经济主体的行为特征——行为人拥有必要的能力和知识去做一致的、效用最大化的选择,更技术性地说,他们将理性定义为满足偏好完备性公理、反省性公理和传递性公理(注:具体分析请参考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4页。),属于完全理性。由于在学术中精确性的要求,理性概念逐渐脱离了其习惯用法而变的模糊化。经济学家中对于这一前提性假设是否成立仍有争议。行为经济学家发现,经济主体的具体行为往往不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认为的那么理性的。(注:波斯纳的认为,这些无理性行为只是偶然现象,因而不能被理论化。然而心理分析理论认为无理性行为并不像波斯纳认为的那样是任意的,拉康认为那是一种固定的可预见的心理结构。此外,还可以从哲学认识论、经济认识论角度分析理性概念。马涛:《理性崇拜与缺憾 ——经济认识论批判》,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米塞斯:《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将“理性”定义为一种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满足(1)适合实现制定的目标,(2)而且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限度之 内,这也可称为是对经济理性的定义。
回到主流法律经济学和行为法经济学中的理性概念。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律经济学将法律经济学的实质定义在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以人的理性化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其坚持利益最大化原则,依赖效率标准来衡量法律制度,认为行为人具有完全理性。(注:值得注意的是,波斯纳并不认为所有的个人都是理性人,也不认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这些假设必然是真的,但坚持理性选择模型是已被经验、实证研究所证明的、非常有效的分析方法和模型。另一方面,法律经济学中所说的完全理性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中所说的存在差别,前者以制度相关为前提,后者以制度不相关为前提。可参看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第12—20页。)而行为法经济学中的“有限理性”理论,认为行为人受认知能力和知识等因素限制,只能实现有限的理性。显而易见,主流法律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均承认“理性”概念,分歧在于理性的程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第16条至25条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6条至39条就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法律的设定正是基于消费者的理性有限而不是完全理性,从而真正地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各国对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都作出严格的规定和监管,其基本假设也是现实的有限理性投资者。
正如西蒙所说,理性选择主义者看重选择的结果而非过程,行为而非心理;行为经济学所主张的有限理性属于经验主义的理性,偏重过程而非结果,心理而非行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理性分别与行为法经济学中的这种经验主义的理性相区别,可以分别称其为实体主义与程序主义(或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二元对立。程序主义理性认为人们只能在其知识与信息的限度之内做出选择,它需要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背景。可以说,行为法经济学的理性程度假设更符合现实世界人类行为模式,也道出了主流法律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设的缺陷。
(二)偏好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导致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即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这为政府干预微观经济运行提供了理由。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所谓的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GovemmentRegulation),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商品质量、价格及其他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最终实现某种经济目标或社会目标。在我国的政府部门,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一般被称为政府监管,本文使用的表述方法为后者。
经济学中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表象到本质的认识深化过程,总结这些理论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开阔思路,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Warranty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Quality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结束语
经济学中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表象到本质的认识深化过程,总结这些理论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开阔思路,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 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 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 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 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 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 Quality 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 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
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