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2 13: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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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最受欢迎的就是可以免费观赏电影,尤其是一些影视大片。那么,有些网站为了能够吸引网民,提升网页的点击率,就会用一些网络大片进行宣传,但这些一般都是影视作品的所谓的“抢先版”、“DVDscr版”,这种行为不仅是造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还有可能对影视作品本身产生一定的影响,是极其不道德。而且,有些网页因为自身网络维护技术的不到位,使得相应的影视作品外流,导致这些作品被大量的复制和转载,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问题出现的原因
面对我国网络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存在如此严重的版权问题,我们要能够深入地思考相应的原因,才能够从根本上去解决这些问题,为健康网络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法律的制定是解决不法现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方法,然而我国网络信息传播的版权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也正是因为缺乏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强制性的制约,使得版权问题被大家所忽视,被那些不道德的网络传播者钻了空子,最终使得网络信息传播的版权问题越来越严重,甚至被当做了理所当然。
(二)版权所有者自身缺乏反抗能力
虽然在网络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侵犯版权问题,这些问题也困扰着我们的版权所有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版权所有者会出面进行对抗,甚至可以说参与反抗的版权所有者少之又少。因为许多版权所有者认为这些侵权行为并没有过多的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不必为了一点点利益和他们对抗,这样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这就给许多侵权者造成了很强的侥幸心理。
(三)网络身份难以查清
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世界,所以网民几乎都会使用一个虚拟的电子身份来掩盖自己,网络信息的传播者更加不例外,他们所使用的一切信息都是虚假的,那么这就给侵权犯人的寻找造成巨大的障碍。例如在网络上进行了一些侵权文档的上传,网络管理员确实可以将这些文档因侵权问题进行删除,也能够封锁上传者的IP地址,但是却不能够真正的找出相应人员的真实身份,这就使得无法对这些人实施有效的责任追究,最终结果仍然是侵权信息的泛滥。
三.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问题的解决策略
网络信息的传播中存在着严重的侵权现象,我们一定要能够注重相关的问题,以保障我们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那么,我们要怎样做才能够改善现有的网络信息传播的局面呢?本人有以下几点意见。
(一)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
造成网络信息传播版权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要能够从最基本的原因进行解决,保障网络信息发展的健康性。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能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保障相关规定切实地解决了版权所有者的需求,保障了他们的利益,并能够严格制定相关的处罚条例,让这些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提升网络的维护技术
其实很多时候,之所以会出现一些私人文件被侵权传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自身对网络维护的工作做得不够,使得这些信息容易被侵权者盗取并传播。所以,为了能够保障个人的利益,我们要能够不断地提升版权所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网络进行维护的技术,以提升对网页的保护效率,从根本上抑制了侵权者的机会,例如进行信息加密、软件信号认证以及防擦写等各种防护措施。
(三)要能够构建一个合理的授权通道
版权问题的出现有一些是因为授权的问题,给予了那些具有侵权问题的网站权限,使得他们能够不断地上传一些侵权材料,导致版权问题的泛滥。所以我们要能够注重授权通道的建设,加强实名认证的设置,保障相应材料上传的可信性。那么,这就需要我们能够依据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我国的授权模式,不断地更新对授权的要求,并且加强相应的管理力度,以减少恶意网站的出现。
四.总结
一、比较对象的选择
比较对象的选取是对比中外顶级科技期刊网络传播效果的前提,为此本文设置了四个遴选原则:(1)同时拥有,即对比双方均有自己独立的网站,依托数刊联合网、主办单位网、学科信息网、数据库平台设立的期刊网页予以排除;(2)同一时期,即选取2014年最具影响力的科技期刊对应的网站;(3)同一领域,即参与对比的科技期刊所处的学科领域相同;(4)级别对等,即影响因子均处于同类期刊前列,国外期刊选取“JournalCitationReports(ScienceEdition)”影响因子在专业排名前5的科技期刊对应的网站,国内期刊选取“TheHighestInternationalImpactAcademicJournalsofChina(2014)”影响因子在专业排名前5的科技期刊对应的网站。通过筛选,最终梳理10种国际顶级期刊网站以及对应的国内10种顶级期刊网站作为本次的比较对象,详见表1。
二、对比维度分析
1.关于网络传播途径科技期刊除自办网站外,还可通过专业科技类网站、综合类门户网站、社交网络、移动终端无线网络等多种方式,传播科技信息,实现论文资源共享,提高本刊影响力。国外科技期刊比较注重开拓社交网络的应用,[9]如EnvironmentalScienceandTechnology期刊网站上就有Facebook社交入口链接、Nature期刊网站上有Blogs入口链接,用户可点击链接进入相关主题讨论。从单纯的新闻媒体与社交网络的传播优先顺序来看,国外科技期刊论文更倾向于借助媒体的优势进行内容公开,并依托媒体的社交网络工具实现与公众的互动;而国内的科技论文在选择网络传播方式时,更倾向于在作者自我控制力较强的微博、博客、微信等社交网络工具首先进行公开,获取广泛影响力后再转入新闻媒体的转播视野。移动终端阅读作为一种节能环保、经济的绿色阅读方式正受到期刊网站的青睐,Cell的导航条即具有Mobile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此下载移动客户端,ChineseMedicalJournal也支持iPad阅读功能,但总体上科技期刊网站支持移动终端阅读的比例较低。在论文新闻化方面,国外期刊如Science、Nature等除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科技新闻外,还定期向各大门户网站及各科技网站推送自己依据科技论文转化的科技新闻,而国内的期刊网站在这方面做得相对不够。近几年,国内科技期刊与新闻媒体逐步联手构建最新科研成果大众化传播的有效机制,实现多方共赢,但相对于国外多渠道的网络传播机制,目前国内的期刊与期刊、期刊与媒体、期刊与网络出版商的合作形式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为鼓励公众参与,国外期刊网站一般都设有论坛、群组、留言板等一系列的互动功能,公众参与度也较高,如在Nature的用户交流页面中,用户可以畅快地泡论坛,自如地添加标签,快捷地找到自己感兴趣的话题或资料,而国内期刊网站的相关功能有摆设之嫌。
2.关于主页内容安排上述国内外顶级期刊网站主页均居中分布,网页布局总体分上、中、下三层:最上层大多放置反映期刊特色的logo与导航条;中间层是各功能分区,主要包括期刊介绍区、新闻公告区、检索浏览区、用户登录区、友情链接区及其他扩展功能,内容最为丰富;最下层主要是期刊版权声明、联系方式、帮助等提示性栏目。在个性化要求日益突出的今天,上述三层之分也非严格限定,最上层有时也放置相对重要的信息,如广告条、重大公告等。国内顶级期刊网站中间功能区从左至右分两至三个竖条,具体内容排版由期刊根据自身特色设定,如ChinesePhysicsLetters期刊网站将通知公告放在左列,而JournalofMolecularCellBiology将事件公告放在右列。国内顶级期刊网站的当期文章目录与摘要占据整个网页的绝大部分,如ChineseChemicalLetters期刊网页几乎全是论文的简明目录,由于过多强调期刊网站主体功能容易导致其他相关功能的不足,布局略显单调、呆板,风格上也缺少国外期刊网站那种随和与自然。页面的底部区域,国内的科技期刊网站一般设有ICP备号、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等本土特色鲜明的信息,在设计上应当考虑增强网页内容的整体视觉效果、减少结尾部分的突兀感。需要说明的是,上述10个外国期刊网站中,Nature、NatureNanotechnology、NatureBiotechnology、NatureMaterials是同一出版机构下属的多种期刊,其主页布局风格十分相似,说明同一出版机构下属的各期刊倾向于采用相同的网站设计团队,而这种模式可大大降低网站的建设成本。
3.关于页面形式设计可视化图像比文字更容易吸引人们的注意,借助视觉形式动力指引人们目光移动的顺序,[11]最快速、直接地向大众解读所要传达的主题信息。国内期刊网页在可视化程度上明显比国外期刊网页低,除期刊封面、广告位图外,整个网页中很少有其他图片,论文内容可视化更是不足,10个国内顶级科技期刊网页,只有NanoResearch期刊网站在数字刊目推介中配有相应的图片,以辅助理解论文内容。而国外期刊网页,图像占比率相当高,如Cell期刊网页充满各种图片,即便是通俗易懂的内容也倾向于用相应图片展示。从设计学的角度看,国外期刊网页的图片质量较高,如Science期刊网站将2014年11月14日的封面悬挂其上,把闪电与城市的大小比例无限放大,给人们展现一种非常规的视觉体验,整个城市被一层红色的浓雾笼罩,闪电从空中画出一道道痕迹,画面以红色系的冷色调给人一种警示、恐惧的效果,通过视觉语言有力地诠释出全球变暖对闪电活动的影响,见图1;而ChineseScienceBulletin期刊2014年11月的封面则以专业化极强的学术图片搭配红色的抽象背景,普通大众很难通过视觉语言解读封面故事,见图2。国外期刊网页除有图片外,还有音频和视频内容,如TheLancet期刊网站专门设有“Multime-dia”一栏,提供各种视频、音频;而对应的ChinesePhysicsLetters期刊网站几乎没有一幅图片,更不用说视频、音频。此外,也有国外期刊网页将大尺寸、高清晰的图像专门存放在相关链接中,如Science论文页面中有专门的“Viewlargerversion”链接,可点击查看高清图片,并可以教学幻灯片形式下载。
4.关于主体功能外的扩展服务与增值服务科技期刊网站的主要目的在于推介本刊的重要科技论文,由此衍生出诸多扩展服务与增值服务,如RSSFeeds、E-mailAlert、ProfitService等。国内期刊网页大多设有“订阅指南”,提供相关纸质本的订阅信息,很少有RSS链接;而国外期刊网站RSS订阅已成共性,订阅内容的分类方式也不尽相同,JournaloftheAmeri-canChemicalSociety期刊订阅内容分为JournalArticle、CASSection两类,Nature期刊有ScientificAmerican、NatureResearchJournals、NatureReviewsJournals、Na-turePublishingGroupJournals、NewsServices等多种类别。如今,期刊网站以E-mailAlert(电子期刊派发)方式可对自立身产品进行营销推荐,并可根据用户的需求自动地发送信息(如杂志的当期目录、摘要等),Na-ture邮件提醒服务细化了服务内容,依出版物A-Z字母索引,按用户的个性选择予以提供;而提供E-mailAlert服务的国内期刊网站只有ChineseMedicalJournal、ChinesePhysicsLetters、ChineseChemicalLetters三家。在期刊网站运营盈利方面,国内期刊网站盈利水平较低,大多处于无收入状态,而国外科技期刊网站的运营经验则较丰富,如NaturePublishingGroup为作者提供有偿英语语言编辑服务和黑白或彩色抽印本订购服务;Science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网页广告收入等。虽然“会员制”服务模式被国内外期刊网站普遍采用,但国内大多数期刊网站在实践层面较为肤浅,注册会员除阅读电子期刊外,很少能享受到其他特色服务;国外期刊网站的“会员制”服务,则较为全面,如JournaloftheAmericanChemicalSociety期刊网站除上述功能外,还为会员提供来自学会的教育、培训机会,给予项目基金资助,推送行业信息报告,组织就业指导培训,会员的求职信息等。
三、改进策略
1.增加科技期刊网络建设评价指标,促使期刊重视网络传播科技期刊的传统评价体系主要是基于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选取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等重要指标进行科学统计与分析,将各期刊排序在相应学科下,作为期刊质量的衡量标准。近年来,又增加了基金论文比、地区分布数、他引率等修正指标,改进了期刊评价工作,每年均出台新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含核心版与扩展版),但该评价体系尚未引入科技期刊的网络建设因素。因此,可将期刊网络影响力作为单独的一项评价指标,并在期刊评价总指标体系下进行相应的赋权。一套融合了网络传播指标的评价体系,对期刊网站建设具有重要导向作用,激励各期刊加大网站建设投入,努力争取较高评分。而且,在当前发展“互联网+经济形态”的风口,“互联网+期刊”建设更应受到重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息咨询和知识交易可通过科技期刊网站这一载体进行。
2.拓展科技期刊网络增值服务,树立为用户服务的理念在网络信息资源爆炸时代,科技期刊提供科技文献的目次、摘要、全文以及期刊介绍等信息的基本服务与科技信息自身价值的实现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也无法应对用户多层次、差异化、定制式的信息需求。期刊网站当务之急是要以科技期刊论文为核心开发丰富多样的服务项目,如在科技期刊网站设置用户交流社区、内容推介区、图书情报机构专家在线咨询、文献计量统计分析模块等等,[12]通过树立为用户服务的理念,在注重内容学术性的同时,也关注内容服务的高容量性、新颖性、时效性、趣味性,使用户拥有更多的选择的同时更愿跟踪了解学科最前沿信息,增加用户体验、提高互动效果,转优势为增值服务。期刊数据库,如知网、维普、万方等,可通过适当降低使用费用、降低集中式授权比例、灵活采用分散式授权方式、与信息分析单位合作,为用户提供除单纯论文下载外的情报分析信息。
3.发挥编辑的作用,提升期刊网站的管理运营能力科技期刊网络传播涉及网络科技新闻的传播、科技论文在社交网络中的传播、移动终端电子期刊的传播等各种传播途径,每一种传播途径的开拓与维护都需要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3]前述科技期刊网站的内容组织与形式设计都需期刊编辑的积极参与,也对编辑各方面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先前是期刊编辑将内容进行选排后由网站设计公司进行线上传输,而今要求编辑对即将出版的论文进行筛选和推荐,并对重点论文进行精辟点评、概括及配图,这就要求编辑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和明晰的新闻传播意识。此外,多样化的文章体裁、多指向的超链接等,要求编辑做好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层级结构关系。编辑个人的风格偏好将密切影响期刊网站相关模块甚至是整体的风格,其应当建立起与可视化图形图像设计者的密切联系,借用他人新颖的页面设计、契合的动静图像组合将严肃的科技期刊及其网站办得生动、活泼,实现协同管理。
四、结语
版权制度始终坚守着利益平衡的原则。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版权保护依然需要继续坚持使用者与权利人的利益平衡,维护社会公众共享信息机制的权利,保证使用者得到最广泛多样的信息,又能保护作者的创作激情,满足权利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预期。
网络环境下出版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困境
随着“结构化文本”技术发展、数字新业务的出现给用户提供了形式各样的新作品,造就了无法归类于任一传统形式的纯网络作品,并以前所未有的使用形式广为传播。限于篇幅,我们仅以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为例就科技期刊在当前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与困境,结合行业组织、 版权专家、知识产权律师、权利人等提出的解决方案做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转载或者使用作品未经版权拥有者的同意。网络是一个极为开放的过程和载体,随着博客、BBS平台等新的传播形式的出现,很多人(尤其专业人群比较集中的网络社区)在使用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拥有版权的作品时并未获得授权,这就需要构建合法的使用机制保护期刊内容的网络版权。《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已有作品制成的数字化复制品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版权均属于原著作人。除构成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网站转载其他媒体刊登的作品,需支付报酬并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有研究者指出,权利人将自己的作品上载、传播,未做出明确反对的申明时,可根据网络的实际特征完善网络版权的授权默示许可制度,传播者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无国家层面的版权交易平台支撑版权交易。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当务之急是建设全方位、多功能的数字版权服务组织,建立服务模式及国家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把版权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认证等汇集到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再提供相应的服务。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涉及的作者和使用者众多,需要即时使用而获得授权的时间较长,事前取得单一授权较难实现,比较适合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可解决单个作者没有能力管理自己权益的问题,降低行使其权利的成本。同时促进文化传播、繁荣文化市场,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难以有效控制的局面,规避市场需求带来的法律风险,为公众提供合理利用作品的途径。集体管理组织集中向使用者发放授权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使著作权人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报酬,收益最大化,在信息技术、通讯技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利益,努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
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版难以完全消除。2005年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明确了网络服务商的行政责任。然而,因经济利益的驱使,某些数据库厂商还在非法复制包括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在内的生物医药类期刊的论文并以镜像形式提供给图书馆用户服务以及进行光盘版销售。这需要国家管理部门加大惩罚力度,修订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侵权的处罚条款,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另外,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进行刑法惩治十分必要。依照《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11家教育科研机构以侵犯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为由将重庆维普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获赔236万元。
侵权对象的无形性及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认定困难。网络空间本身难定边界,加之P2P、博客、播客、维基百科、临时复制等技术和利用网络方式的发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尤其是很多上传内容者并未使用真实姓名注册为网络用户,难以清晰界定和判断某一网上活动发生地点和发生结果的确切范围,被侵权人维权行为指向性呈一对多态势。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组成侵权行为认定委员会,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严格的网络侵权标准。或者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确立组织调研、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权威。同时,司法机关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在法院无法查清侵权网站实际经营人的情况下,通过确认侵权并判决关停侵权网站,适当保护网络著作权。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不够完善。由于解密手段和技术的不断增强,现有的主要两类技术(以数据加密和防拷贝为核心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并不能够完全保障信息资源网络系统的安全。目前我国很多大型数据库采取了防火墙加网关控制权限技术,许多网络图书馆采用了信息加密技术,此外,还有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CA认证等方式,并未能确保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严格执行。只有各种有效保护版权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突破,才能为各类权利人提供网络环境下实用、便捷的事前防御和保护措施。
用户著作权意识不强。网络信息是创作者智慧的结晶,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知识资源商品,任何群体或个人都不能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无偿复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现实情况是,很多网络用户习惯了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因版权意识不强,最终用户无形之中助长盗版的行为,使之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遏止。我国已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规范接轨的较为完整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广大群众网络著作权意识。以智力成果为资源、以知识创新为动力、以受版权保护作品为基础的版权产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这种新的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出版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水平和能力。
综上所述,恰如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寇晓伟指出的:我国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尽快建立起我国数字版权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体系,从法律制度层面提供保障。
科技期刊解决网络版权问题的积极实践
网络出版和传播以无可比拟的优势扩大了传统期刊的传播范围并增加了其速度,提升了文献的使用价值。为了规范和维护网络出版传播秩序,期刊出版单位应不断适应新情况,切实有效地处理与作者、网络数据库之间的关系。
与作者签订专有使用权授权书。国际上的期刊出版商本着尊重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益的原则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数字版权的专有使用权合同,在版权保护期内,获得在世界各地以各种语言和各种方式以印刷、电子等目前已知的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媒体或新技术对作品进行传播。绝大多数科技期刊的版权页上都印有期刊社得到授权(包括得到数字版权)的声明并加注有版权标记。自1996年始,国内多数期刊社均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与作者签署相关的著作权转让书。如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约定作者同意自该论文刊登之日起,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版权及相关财产权转让给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对论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的使用权:汇编权、发行权、复制权、翻译权、网络出版及信息传播权。
利用技术系统记录必要信息。科技期刊远程稿件管理系统实现了科技期刊稿件审理与生产从人工模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模式的转变,对于加强版权保护有着直接的作用。美国在线出版的《生物化学》杂志在其专用投稿系统页面随时记录个人信息。在线版的每篇正式论文中均注明了其在预览版上的首发日期,既可明确作者的首发权,也便于读者引用。中华医学会杂志社自主研发并投入使用的稿件远程管理系统后台有强大的日志记录和分析系统,完全能够保证作者在稿件发表之前信息的记录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推动数字对象惟一标识符(DOI)的应用。美国DOI基金组织制定了DOI 标准,组建了相应的解析系统(Handle System)。通过DOI可以将学术论文、著作参考文献直接建立关联,链接不同信息服务商的出版物和数据库,实现国际不同文种信息间的有效融合。国外主要文献出版商已经采用DOI和数字版权管理结合来标识各种类型的内容实体。2009年起,123种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的纸本期刊和数字化期刊全部标注DOI,在医学学术期刊领域中率先推动中文DOI的应用,实现对数字对象版权状态的持续追踪,从而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
版权清晰有助于推动数据库网络传播。顺应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的新要求,作为汇编作品的汇编者,期刊社同每篇论文的作者签订版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版权转让合同,获得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使用权、权后,才能授权网站将其印刷版的内容数字化并上网,供读者付费下载。拥有123种医学期刊的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以其办刊历史悠久、学术质量高、期刊影响力大等优势,在广大医务工作者中享有盛誉。2008年2月及2010年6月,中华医学会利用拥有自主版权的信息资源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两度签署数字化网络传播的独家合作协议,共同打造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数字化期刊服务和检索平台,清晰地解决了版权问题。与此同时,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利用版权资源积极开展与海外数字出版平台的合作,并积极尝试OA出版。
伴随有关网络环境下版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将在确保期刊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扩大集群化期刊的数量规模,凭借雄厚的学术专业出版资源,借助合作伙伴的技术、市场优势向信息服务型企业不断转型和发展,全力打造中国的医学信息航母。
游苏宁系中华医学会杂志社
前段时间,著作权法草案掀起社会热议,尤其是在受到音乐界人士的质疑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公示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即《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对比该规定的相关条款,笔者不禁大为感叹,其中的许多侵权行径早已在网上肆意泛滥,纸媒作品“被上网、被篡改”的情形可谓无法无天,转载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则沦为空谈,作者往往只能“干瞪眼”,不妨就此列举一些纸媒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案件。
刚在报刊上露面的稿子,在当天或一段时间之后,即被百度文库、百度快照收录、传播,有时连出处都不登载,甚至不出现作者名字,也不与作者联系;知名网站也会按文稿性质予以分类转载,部分网络媒体亦频频转发纸媒原稿,同样不支付作者稿酬,这是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一幕。
一些数字出版平台亦是转载稿件的急先锋,这些网站还常私自把作者首发于纸媒的非论文式稿件调整成论文格式,网页上只显现关键词和开始的几段文字,读者浏览全文须另行付费;一些行业网站、学报网站、学校网站、报刊电子版,也屡屡擅自转载符合自身定位的稿件,且往往不标注原出处、不署作者姓名,始终不与作者联系。更可气的是,一些网络传播平台遵循客户的需要,以纸媒作者的原创稿件来吸引网民,从而达到扩大广告受众的用意,甚至擅自修改原稿标题,或者把商业软文、图片直接渗入原稿内容,依旧不支付作者稿酬。
这里还要特别说明,某些网络传播平台的联系方式很难查询,有的虽设置电子邮箱,倘若发邮件询问,常被退回或不回应,有个别网络传播平台回复竟是要向领导请示,也有个别网络媒体声称文章是与报刊编辑部合作的,索取稿费请联系原发报刊编辑部,还有个别网络媒体直言在本网站转载没有稿费。笔者也曾向几位纸媒编辑求教,如何妥善解决此事,回答口径大同小异,“没办法制止,也没时间去搭理”。互联网兴起后,各类网络媒体都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
试问,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即使向他人借东西,一般也得先向主人打声招呼,至少过后一段时间也该向主人交代一下吧?以百度为代表的部分网络平台,商业化色彩浓郁,盛行的是“拿来主义”,明显带有寄生虫性质,轻巧、免费地榨取纸媒和原创作者的心血,刻意为自身牟利,却不肯承担一点责任和义务,作者对此无能为力,也不知网络运营商是否被监管部门监督、过问、处理过,作者个人又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应对众多作品被多家网媒肆意侵权的事宜,国内网络媒体公然大肆违反《著作权法》的嚣张态势,不知何时才能得到有效遏止。网络侵权泛滥成灾,不知这真是中国特色,还是国际惯例。2012c
[论文摘要]: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它是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而言的一种新型信息传播载体,网络传播信息更加自由,便捷,快速,成本也更为低廉,从当前网络信息传播的现状展开分析,对网络传播的优势与不足进行探讨。
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网络信息传播手段的诞生,打破了以往信息传播媒介易受时间和空间制约的局限性,网络信息传播以一种超常的魅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对网络信息传播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
一、网络传播
了解网络传播之前,我们需要对传播进行科学的定义。郭庆光教授在《传播学教程》一书中对传播的定义为:“所谓传播,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网络传播就是指以多媒体、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它是现代信息革命的产物(《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中国现代媒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诗兰给网络传播下的定义是:以全球海量信息为背景、以海量参与者为对象,参与者同时又是信息接收与者并随时可以对信息做出反馈,它的文本形成与阅读是在各种文本之间随意链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种意义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 根据笔者的研究和和总结,我们倾向于这样定义网络传播:所谓网络传播其实就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以数字形式存贮在光、磁等存贮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高速传播,并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网络传播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网络传播具有三个基本的特点:①全球性,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而不断发展的。成熟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低廉的网络运行成本为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软硬件保障;网络操作的简便化和大量网民的存在又为网络信息浏览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网络传播相对于其它媒介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网络传播的互动性更强,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可以进行良好的、实时的、畅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链接方式。这是网络传播的独有特征,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是以网络地址的形式存在,进行信息传播和接受就是反复切换不同的超文本链接。网络信息传播实现了信息传播媒介的多元化,实现了传播手段的创新。
二、网络信息传播现状分析
网络自诞生以来便被迅速地运用于信息传播,网络传播媒介的诞生丰富了信息传播的媒介,当前网络传播媒介体现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网络传播的优势分析
网络媒介相对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传播方面具有即时性(网上进行信息不需要烦琐的制作程序,简单、运行快速,从而保证了信息的即时性)、便捷性(在网络上进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术,不需要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只需要一台运行正常的电脑和联通的网线)、低成本性(网络传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对设备、技术的要求简单)、高参与性(网络传播的高参与性是与便捷性、低成本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高互动性(高互动性是网络传播的一大特征,网络传播转变了信息接受主体的被动地位,使其由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信息获取者,可以在网络的信息库里任意索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网络传播媒介的这些优势使得网络媒介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社会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应用。
(二)网络传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总是辨证的,网络传播也不例外。网络传播在体现出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加以克服。
1.加强信息管理,营造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
网络传播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时性、低成本性、高参与性和高互动性的特征,这同时会导致网络传播监管的复杂性。事实上,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就能实现的网络传播目前日益表现出其监管的难度。当前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如诈骗信息等等)、违法信息(如黄、赌、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的信息等)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坏了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给网络用户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对信息接受着传递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严厉打击网上黄赌毒信息就是网络监管难的反映。因而必须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监管力度,加快制订网络信息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严厉打击不良网上信息传播行为。
2.加强网络技术安全保护研究,提高网络信息传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进行信息传播的重要要求。当前由于大量黑客、计算机病毒等的存在网络信息传递的安全性不强。信息者的信息可能会在信息传输过程中丢失,甚至被篡改,从而难以实现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来的信息储存在电脑中也可能会由于木马、病毒、黑客的攻击而造成损坏无法使用。因而必须加强电脑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提高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网络媒体目前由于其良好的应用优势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其存在的不足,我们相信将会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而被克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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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主办,《网络传播》,网络传播杂志社2004年.
[3]程洁,张健著,《网络传播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
[4]王军编著,《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传播的
特点及带来的新机遇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渠道均不同于现实环境,从而对音乐作品的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带来了音乐作品传播的不同的技术和经济效果。
在技术上,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是数字信号,传播渠道是互联网,音乐作品几乎不再需要载体。在存在形式方面,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是以数字信号形式存在的。数字信号是计算机可以识别的二进制代码,即0和1。数字信号不同于模拟信号。模拟信号是连续变量,模拟信号的信息参数在给定的范围内表现为连续的信号。数字信号是离散变量,数字信号的信息参数在给定的范围内表现为离散的信号。信号的数字化过程包括三个步骤:抽样、量化和编码。其中:抽样指用每隔一定时间的信号样值序列来替代原来时间上连续的信号,即在时间上将模拟信号离散化。量化指把模拟信号的连续幅度变为有限数量的有一定间隔的离散值。编码则指按一定规律把量化后的值用二进制数字0和1表示,转换成数字信号流。③尽管在数字化的过程中信号可能会有损伤,信息量也会爆炸性增长,但是和模拟信号的传输相比,数字传输的抗干扰能力更强、传输质量更高、更易于处理和保密、通信功能更强。④和以模拟信号存在的音乐作品不同,以数字信号存在的音乐作品可以被无限次复制,且复制品质量不会降低。在传统环境下,由于音乐作品传播需要载体,而载体具有排他性,因此音乐作品的传播受到载体流转的限制,传播是线性的。也就是说,离开载体音乐作品就无法传播,音乐作品只能随着载体的传送而传播,只有拥有载体的主体才能够继续传播,原有的传播者因已经失去了载体而无法继续传播。网络传播则不同,由于网络传播已经不需要载体,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再受到载体的限制,其传播不仅是网状的,而且呈指数速度递增。即每一接收音乐作品传播的主体会和传播者一样成为新的传播者,而原有的传播者仍然可以继续传播。
在技术和经济效果上,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成本更低。由于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呈现为电磁信号,理论上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是光速的,而压缩技术的发达和网络带宽的增加则使音乐作品的传播无限接近光速。因此,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网络传播。同时,由于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再需要载体,其传播几乎不需要成本。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传播的上述特点给音乐艺术家带来了利用其音乐作品的新的机遇。在非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个人无力传播其音乐作品,无论是乐谱的印制还是唱片的制作,都是音乐艺术家个人所无力单独进行的,必须借助于出版商。而出版商通常只会传播那些他们认为具有市场影响和潜力的音乐作品,他们也要从音乐作品传播中分一杯羹。这就使得其音乐作品的传播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音乐艺术家不仅要将其音乐作品传播的绝大部分收入分给出版商,而且他们也无法自由地传播其音乐作品,因为那些没有被出版商选中的音乐作品就无法被传播。而在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完全可以借助快速而低成本的网络传播其音乐作品。在录音录像设备价格大幅下降的今天,音乐艺术家不仅可以在网络上传播其乐谱,甚至也可以将音乐作品制作成MP3在网络上传播,从而大大增加了传播其音乐作品的自由,许多默默无闻的歌手成了名歌手,而许多默默无闻的歌曲则一飞冲天而成
为热门歌曲。
二、保留所有权利的版权策略: 苹果i-Tune网上音乐商店
网络的发展对音乐作品的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地冲击传统音乐作品经营的商业模式,在唱片销售日渐下降的情况下,美国五大唱片公司不得不和苹果公司合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应运而生。iTunes原是一款多媒体播放和管理软件,苹果公司买下了该软件的版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iTunes音乐播放管理软件。2003年4月28日,苹果公司正式向美国消费者推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服务。甫一推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就取得了巨大成功,在推出的最初18个小时就销售了275,000首歌,最初的5天内在销售了超过100万首歌。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于2003年10月推出视窗版服务的前3天内iTunes软件就被下载了超过100万次并销售了超过100万首歌,而至2010年2月,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已经销售了超过100亿首歌曲。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的特点,不仅界面友好,而且没有采取单一的整张专辑销售的传统模式,充分尊重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意愿。目前,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不仅已经推广到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芬兰等全球各地,而且开始提供视频、电子书、游戏等多种服务。
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其独创的iTunes音乐管理软件以及其采用的FairPlay核心技术。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购买音乐非常方便,消费者只需要先申请一个帐户,登陆帐户即可以进行歌曲的浏览与购买。在美国一首歌曲的售价是0.99美元,在欧盟国家中其价格各有不同;在英国,价格是99欧分或者79便士。⑤消费者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选完自己所需要的歌曲后,可以用国际信用卡方便地在线支付。在购买音乐之后,消费者还需要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iTunes音乐管理软件,以便于所购歌曲的管理和利用。消费者下载并且在电脑上安装了这个软件后,便可以在线购买歌曲并将所购歌曲导入iTunes软件的资料库系统,方便地进行音乐的管理和利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还通过FairPlay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对用户利用音乐作品的行为进行控制,FairPlay系统可以追踪用户的歌曲使用行为,防止用户对歌曲的非法复制和传播,将消费者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控制在版权人划定的范围之内。当消费者从iTunes主页下载管理软件时他们会要求接受苹果的销售服务条款,实际上是和苹果签订了一个私人合同,⑥从而把消费者使用作品的行为控制在版权人允许的范围内。苹果凭借着这些保护版权的条款也更有助于其通过唱片公司获得歌曲销售的许可。通过FairPlaw系统苹果可以监控消费者使用作品的情况,当消费者涉嫌非法使用时,苹果有权利删除消费者的会员资格。当然,FairPlay技术也给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即它允许消费者将一首自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购买的歌曲复制到其他电脑硬盘上五次,而复制在苹果公司提供的硬件IPod播放器上则没有次数限制,并且苹果在歌曲上运用FairPlay技术限制了消费者对播放器的选择,只允许消费者使用其自行开发的IPod播放器播放。⑦
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开创了网络环境下正版销售音乐的新模式,既维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满足了人们在网上以低廉价格获取作品的自由,这种利益兼顾的问题解决方式值得称道。学者认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通过使用合同、版权和技术措施监控作品的使用创造了一个网络之上国际版权实施的制度模式。它使用这三种方式加上其丰富的数字作品内容库,使得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成功地穿越国界,吸引了全球公众的注意。毫无疑问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是成功的,它创造了一种国际版权实施模式,整合了技术、传统的版权法和合同法,创造了一个既能保护版权人又能向公众提供数百万数字作品的合法音乐下载系统,它已经成功了。的确,这种版权保护模式为我们提供了适应传播技术发展的版权保护模式的新思维,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对于广大音乐艺术家来说,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推出无疑能够使音乐作品更快地被推向市场,增加了音乐作品的市场销量,扩大了音乐作品的市场影响。同时由于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中销售的音乐作品是由唱片公司提供的,因此,音乐艺术家能够同时利用唱片公司推广音乐作品的传统优势,更有利于其音乐作品的推广。但是,音乐艺术家利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也有缺陷,即他们获得的收益是有限的,因为他们从唱片公司所获得的音乐作品销售收入本来就极其有限,在网上音乐商店销售,音乐作品销售收入还要为提供网上音乐商店服务的苹果公司瓜分。同时,尽管传统唱片公司也会努力推出新人,但是它们往往只关注那些有潜力的人,只重视那些具有较好的市场影响的音乐艺术家。这意味着很大一部分音乐艺术家将不容易享受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好处。
三、放弃部分权利的版权策略:音乐作品的开放存取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同时更开拓了新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在继续完善建立传统版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商业模式的同时,新的版权利益实现模式的探索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开放存取运动就是一种放弃部分权利的新的版权利益实现模式。开放存取是国际科技界、学术界、出版界、信息传播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利用网络自由传播而发起的运动,它是在基于订阅的传统出版模式以外的另一种选择。根据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中的定义,开放存取是指文献在互联网公共领域里可以被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拷贝、传递、打印、检索、超级链接该文献,并为之建立索引,用作软件的输入数据或其它任何合法用途。用户在使用该文献时不受财力、法律或技术的限制,而只需存取时保持文献的完整性,对其复制和传递的唯一限制,或者说版权的唯一作用应是使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作品被准确接受和引用。
尽管开放存取运动是建立于传统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和传统版权制度的利益实现机制不同的是,开放存取不是直接使作者获得作品利用的报酬而获得收益,而是通过提高作者的名声、声誉等间接使作者受益。由于版权人放弃了其版权财产权,这大大减少了著作财产权对作品传播的障碍,从而作者的人身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实现。统计调查表明,开放存取出版可以显著提高论文的被引频次。对119924篇公开发表的计算机科学方面的会议论文调查发现,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7.03,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2.74。在电子工程学科中,发表于同一种期刊中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2.35,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1.56。在数学类论文中,发表于同一种期刊中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1.60,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0.84。⑧
尽管开放存取运动主要兴起于学术期刊的出版,但它却不仅仅限于在这个领域发挥作用。事实上,开放存取期刊的思想已经被音乐作品的传播所利用,网络歌手的成名之路就是开放存取思想在音乐作品传播领域的具体运用。如网络歌手誓言1993年就开始在哈尔滨闯江湖,一开始唱一场只有25元,可网络歌曲《求佛》的迅速走红则使他的身价暴长,誓言光靠《求佛》就挣了500万。当时誓言还口出狂言道:唱片歌手钱没我好挣。⑨再如网络歌手杨臣刚为生活所迫创作歌曲《老鼠爱大米》,出于偶然将《老鼠爱大米》放到网上,不料却在网络的推动下一炮走红,从而以500万元身价与飞乐唱片签下5年合约。而在出道之前,杨臣刚共创作了300多首歌曲,但因他当时只是默默无闻的歌手,所以教吉他成了他主要的生活来源。正是网络推动了杨臣刚的成功。⑩尽管网络歌手原初并无意于采取开放存取方式来传播其音乐作品,但其做法实质上却运用了开放存取方式的精神,即放弃大部分财产权利而使得其人身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最终这些歌手通过网络进入了传统唱片公司的视野并取得了成功。
四、结 语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运用音乐作品传播的传统版权策略固然仍然能够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但网络技术以其高质量、高速度和低成本的传播给音乐艺术家提供了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的千载难逢的新机遇,也促使版权产业创造了实现音乐作品价值的新商业模式,为音乐艺术家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提供了更多选择,音乐艺术家既可以运用传统的版权策略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也可以利用网络环境下版权产业创造的新商业模式,还可以利用网络自己亲自去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只要能够采用适当的版权策略,无论是知名的音乐艺术家还是默默无闻的初出茅庐者均能够发现实现其音乐作品价值的最佳路径。
①本文“音乐作品”一词是在其广义的意义上使用,即既包括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音乐作品”,也包括音乐表演艺术家对音乐作品表演的结果――“音乐表演”。
②参见李娜《网络音缘――论网络的发展与音乐作品的传播》,《艺术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③参见樊昌信,张普翊、徐炳祥,吴成柯《通信原理》,国防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④参见樊昌信,张普翊、徐炳祥,吴成柯《通信原理》,国防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⑤Kelly Leong: iT-tunes:Have They Created A System For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Enforcement?芽 13 New Eng. J. Int'l & Comp. L. 365, 385.
⑥See Apple.com, Apple iTunes Music Store: Terms of Service, http://www.apple.com/legal/Ttunes/us/service.html. 2008年10月21日访问。
⑦百代唱片已经宣布完全开放其在iT-tunes上数字音乐的下载,放弃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这即是说,隶属百代唱片的在iT-tunes上销售的歌曲已经可以在除苹果I-Pod外其他的播放器上使用,据悉,其他唱片公司也在考虑放弃DRM数字管理技术。参见郑云:《百代“嫁”苹果,音乐“福音”还是版权“毒药”?》,《IT时代周刊》2007年5月20日。
⑧同⑤,第365、394、395页。
⑨《百度百科》“开放存取”条,http://baike.baidu.com/view/798036.htm.
⑩《十大网络歌手的成名之路》,http://www.moorburn.com/points/2732.
关键词:数字出版;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网络群;开放存取
中图分类号:G237.5;F28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5-0080-04
一、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
数字出版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因此,广义上说,只要是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任何环节进行的操作,都是数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传统出版业数字化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同时也包括新兴的数字媒体[1]。目前,我国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纸质——数字”形式的期刊,即传统学术期刊在印刷出版纸质刊物之后,将相同的目录和论文的电子版上传到网络出版电子期刊,通过作者个人注册的账户可进行在线投稿、查看稿件的审阅结果,可查阅当期或过期的印刷版期刊内容,还可通过关键词进行同一主题或作者的文章检索,借助纸质期刊和电子期刊的双重途径扩大刊物的影响力,增加与作者、读者的交流,其中包括一刊单独上网即单刊编辑部注册独立域名和数刊联合上网,即2刊或2刊以上共同注册独立域名。国外的此类期刊网站如Nature()、Science()等,国内的诸如中国科学系列杂志、中华医学会及其主办的几十种刊物等均实现了网上投稿及超链接等业务。
第二种是纯电子学术期刊(Electronic-only journal)或纯网络期刊(Networked journal),它的选题、策划、组稿、投稿、审稿、意见反馈、编辑、出版、检索以及与作者和读者的互动交流等编辑、出版、发行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并以网络为唯一的发行和传播渠道,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每期均有卷号或期号标识的连续性出版物[2]。2008年我国教育部主管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精品论文》正式创刊,它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个有正式刊号的网络电子期刊,每一期均按专业以光盘形式出版,同时在网站中分学科全文展示,并可全文检索,带有明显的开放存取期刊的特点,如投稿、审稿、编辑、出版及时快速,存储空间大大压缩,内容的检索、回索极其方便,携带轻便,成本低及有利于形成读者、作者、编辑的即时互动关系等。
第三种是将纸质期刊的电子版出售给网络数字化集成平台,借助这些集成数据库实现刊物的数字化,即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商业数据库,期刊社将纸质出版物的电子版以集中授权的方式出售给这些集成平台,由他们将每篇文章分散上网传播,用户可通过题目、全文、关键词、作者等信息进行单篇指定或多篇集成搜索。以中国知网为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集期刊杂志、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会议论文、报纸、工具书、年鉴、专利、标准、国学、海外文献资源为一体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网络出版平台。《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提供CNKI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每个数据库都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三种检索功能,并已形成网上包库、镜像站点、按流量计费和刊登广告等成熟的赢利模式。随着我国期刊数字出版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互联网期刊的技术平台提供商已经不再停留在简单地将传统的印刷品数字化,而开始对收录的文献、信息资源主动地进行分析、加工和整合,制成海量信息数据库,走向内容资源的二次开发阶段。
二、期刊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困境
(一)从内容保护看,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尚未真正确立
版权问题一直是制约期刊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其中宏观上有国家版权战略缺失的原因,微观上则由于数字出版企业没有能够突出版权的战略地位,未能建立完善的版权授权或管理制度。
1. 现阶段适用于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补充。我国目前对数字出版作品的管理分属工商、公安、新闻出版、文化等多个不同的部门,申请行政执法时会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范围,需要多方协调,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因此无法对数字出版作品实施即时有效的监控。
2. 版权授权机制不规范。数字信息的网络传播几乎没有技术限制,不仅可以很方便准确地进行复制粘贴,还可以被任意删改或者移植。与传统出版物的盗版行为相比,数字刊物盗版的打击难度更大、成本更高。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出版社、期刊编辑部的出版权益都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由于数字期刊著作权主体是海量的且期刊的时效性强,大部分期刊的出版周期是月刊,还有很多是半月刊甚至是周刊,短时间内获得如此海量作者一对一的直接授权在现实中是根本行不通的,会导致疏漏授权和授权不真实的现象。目前,互联网企业在期刊数字版权问题上一般的做法是采取与期刊社授权合作、分享收入的模式,即直接与期刊社签约,并委托期刊社将版权费用转付给作者。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因为,期刊社并不具有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期刊社没有与作者明确授权范围,因此就不能代表作者将其作品在网上进行传播。十多年来,龙源期刊网采用龙源授权合作模式,一直坚持付费阅读、按合同约定与刊社合作伙伴分配收入,没想到还会遭到侵权,暴露了这种版权集中管理机制的不健全。
摘 要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的专有性和地域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现实世界中作品的传播很容易控制,但互联网的本质使得很难确定作品的复制,也难以确定在某一特点时间内该复制品的所在①。因此我们无法像以往那样控制和防止出版商滥印作品而去防止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非法传输。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的特点,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没有地域的限制,导致跨国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法律适用等诸多复杂问题。
关键词 网络环境 著作权纠纷 法律问题
一、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概念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的获得方式为自动获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有版权。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遵照公约采用版权自动获得制度。通过版权制度,版权人能获得有效的保护并获得合理的报酬。版权的权能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汇编权等多项内容②。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版权财产权利的一项独立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著作权法》将其界定为:即(作品权利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③。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传播方式的特定性,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
信息网络传播权必定需要以互联网传播为前提,但无需对网络传播的具体方式进行逐一列举,更不能以偏概全。网络传播技术在不断更新,但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应带来复杂的保护制度,任何网络传播技术革新带来的只是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但通过该传播技术向公众提供了作品都应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因此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传播方式界定应坚持技术中立性的原则。
2.权利内容的复合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这种复合性权利的特点是由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传播中的特殊方式决定的。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涉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表演播放等。其中以复制行为最为突出。网络传播行为本身就包含了对作品的多种使用方式,而且数种使用方式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因此作为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之一的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就有了复合性的特点④。在很多网络传播行为中,确实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竞合的问题。但须肯定的是,在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不能否认复制权的独立存在。
3.权利行使的限制性
一种权利制度设置的动因来自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对利益的平衡保护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乃是权利制度设置的一项基本目标。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都必然要受到利益的驱使,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尤其是在涉及到消费方面的情况时更是如此⑤。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绝对权,但同时又受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须考虑到权利专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也须兼顾其他利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予以适当限制。
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延伸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技术原则与限制原则。限制保护原则是因为社会公众需要方便的接触作品,否则资源得不到共享会增加个体的研究成本并使得社会进步的进程会减缓;版权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也不是使创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以鼓励和刺激更多人进行原创。要充分对版权人的权利予以保护,但同时需要充分考虑版权保护带来公共利用幅度减小、甚至也会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的影响。各国对技术措施均采取即保护又限制的原则是合理协调和维持版权人和使用者、其他权利人、社会公益之间利益平衡。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的具体问题
1.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版权保护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英文为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s,简称ICP,是指拥有自己的主页或网站,通过互联网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不特定的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并以此为业的个体和组织。在版权关系中,ICP是网络空间中版权作品内容的传播者,其职能包括选择、加工和传播作品,直接进行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其中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是实践中重点、难点问题。
在我国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在变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网络内容提供者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否则版权人只要证明网络内容提供者创建的网站上存在非经授权的网络作品,网络内容提供者就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证据证明网络内容提供者确实传播了非经许可的网络作品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已经被推定为有过错,网络内容提供者也就不能以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或因传播量太大不可能进行逐一审查等理由而主张没有过错从而免责。
在网络传播领域争议较大的链接主要是“深度链接”。深度链接是指,当用户点击链接时,计算机会自动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而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在链接的整个过程中,设链网站的服务器并没有复制被链的信息材料,它所起的作用只是为用户的浏览器提供被链对象的网址,而不是被链网页的信息内容。在链接的指引下,用户实际访问的是被链网站的网页。其计算机内存中形成被读材料的暂时复制件的实际来源是被链网站的服务器而不是设链网站的服务器。理论通说认为链接行为通常不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但权利人明确提出停止链接被侵权的作品后,出链者未积极反应,致使侵权状态得以延续,这种结果对权利人不公平,有悖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原则,被告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司法界认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以其是否明知为前提,对于不知道链接侵权内容的设链者一般不应承担责任,但被警告后仍未停止侵权的例外。
2.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版权保护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英文为Internet Services Provider,简称ISP,网络信息传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主体,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提供服务器空间、系统技术支持的网络平台提供者。ISP对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起着间接性、帮作用。
在我国如何判定一个网站的性质是属于网络连线服务还是内容服务?因我国对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所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查看网站的备案许可号是ICP还是ISP。例如在信息产业部备案的云南只有8家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但是须注意,这里所指的经备案的ISP实质指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
3.搜索引擎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搜索引擎是指自动从互联网搜集信息,经过一定整理以后,提供给用户进行查询的系统。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查询请求(或指令),搜索引擎按照用户的请求(或指令)在索引数据库中检索,进行必要的逻辑运算,最后以链接的方式给出查询结果。通常搜索引擎会在这些链接下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以帮助用户判断此网页是否含有自己需要的内容。我国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要看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能够和应当预见,并且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应区别通常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等情况。因此对于网站经营主体而言,不能将“避风港原则”作为逃避自身义务的万能法则,法院也应通过判例具体确立网站经营主体尤其通过网站以各种方式营利的主体负有义务审查被链接的内容,也有义务采取措施提高审查的能力,只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主体才能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
4.P2P模式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伙伴”等意义。这样一来,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目前人们认为其在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换、分布计算等方面大有前途。但很容易使中间服务提供者逃避责任,导致未经授权分发版权作品泛滥,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因为在客户机―服务器模型下,中间服务提供者对于所传输的内容没有监督义务,只有在明知或者得到适当的警告后仍对侵权行为不采取终止服务或者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等措施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通知―删除”责任。由此产生了非中心化(也称分布式)的P2P技术,以便ISP逃避责任的承担。
我国电影P2P侵权领域第一个P2P侵权判决。2007年10月,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了电影《七剑》著作权人诉P2P(点对点)软件开发者和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⑥,P2P(点对点)软件开发者和经营者败诉。软件开发者对外宣传PP点点通软件是中国目前用户最多、影响力最大的中文P2P软件,并称现有注册用户3500多万,网络用户使用PP点点通软件可对该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进行搜索。PP点点通软件根据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由程序自动完成搜索并建立相应链接,网络用户点击相应链接可以直接下载该软件其他在线网络用户的硬盘共享文件。
当前各国都认为类似P2P软件的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进行侵权行为,但是提供了方便下载的软件给直接侵权人使用,而且提供软件的主体主观恶意明显,非常清楚其提供软件的行为实质上促成或诱使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提供软件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侵权行为,软件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证据保全
实践中在权利受到网络侵权时权利人固定证据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1)权利人自行固定网络侵权的直接证据,并以此为证据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在权利人自行收集证据并以此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受到侵权人否认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几率在90%以上,这样权利人会陷入一无其他证据来证明获取的证据是真实的。这样加大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放纵了侵权行为的延伸。
(2)向网络监控等中介机构购买监控资料或者在监控中介机构的网站上获取侵权的证据。比如从“web信息博物馆”上获取的证据。针对这种证据,同样面临的就是侵权人对证据真实性的否认。实践中采用这种形式获取的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形成证据学上的证据锁链,一般也不会得到法院采信。一是监控中介机构本身的公信力不足;二是证据认定者本身的原因。
(3)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前提是证据容易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依照司法实践,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做到:首先,提供权利证明并说明其基本情况,以证明自己是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其次,提交初步的证据或材料。但当前现状是司法资源有限,法院工作太忙,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进行保全;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程序复杂,不利于证据保全的操作。
(4)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这是实践中采用最多的固定证据的方式,也是司法中最容易被采信的证据形式,但是这类公证保全形成的证据这几年同样遭遇侵权人的否认,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保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包含所用软件、获取证据的程序与方式问题等等;虚拟上网的问题;陷阱取证的问题。
(5)其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网络监测机构,工业与信息产业部门等的职能或者法律要求这些部门对网络信息的传播内容进行监管并保存的内容。在权利人已经收集到相关侵权证据被侵权人否认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要求这些国家机构提供监测的证据比对,以便证明侵权证据的真实与否。
四、结语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平衡双方利益,保证著作权人权利,同时对著作权进行合理、适度和限制性保护,促使作品尽可能传播,满足人们与日俱增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是个需要权衡与统筹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之下通盘考量信息化进程、技术保护的障碍以及恰到好处的限制政策。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以及政治层面科学发展观中对创新的高度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民族创新能力,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必然法律选择。
注释:
①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法学.2006(5):63.
②著作权法,第十条.
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④曹珂.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保护探析. 省略/DesktopModule/BulletinMdl/BulContentView.aspx?BulID=1056.2008年12月12日访问.
关键词:信息传播;信息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可控性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15-3711-03
Opinion on Information Transmitter's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View of Information Transfer Control
LI Z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 Since Busheng VS. Baidu, the quarrels around network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right has been never ending. In one hand, the right holder, who admits “Red Flag Rule”, requires Network operations and service centers to bear the tortious li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Network operation and service centers, believing “Safe Harbor Rule” to evade related responsibilities, emphasize non-realization of technology. These kinds of case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but there’s no dominant ideology. In this way, totally different judgments happened in different districts. Even the same judgment in two cases, the basis and reasons of the judges are really different.
Key words: information communicator; information transmitter;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control
从步升百度公司以来,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侵权行为”[1]研究和争论一直没有停歇。一方面权利请求人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承认“红旗原则”;另一方面,作为网络服务商大部分以 “避风港原则”精神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强调技术不可实现性。
笔者认为:从信息传播的角度,即用信息传递的社会性角度来规制此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导致了这一局面,应该在完善已有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技术性角度,即以信息传输是否可控作为判断传输人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
1 网络信息传输人
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尚未引入“传输人责任”的概念,“网络信息传输人”的概念并未确立,这主要是因为“网络传输”的定义更多涉及到技术原理,而掌控技术原理的通常是技术公司、研发机构而不是立法人员,立法人员更多的是通过法理的角度制定条文加以规制。但是这种不能深入的法律条款,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受到挑战。
最典型的步升诉百度案,当时在法学界、法院司法界、律师事务界都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各种观点,莫衷一是。而比较微妙的是,百度公司咬死“避风港”原则,以技术上不能实现为理由应对诉讼。在今年百度文库的争议中,百度公司也同样以技术上不可行,百度公司无法分析目标文档为理由搪塞。网络上、传统媒体上,各类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反对者认为百度的行为应被视为“网络侵权”[2]行为,支持者更多的从产业发展的思路摇旗呐喊。造成这种现象的发生有两个原因:
1) 行业壁垒。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隔行如隔山”现象,法律学者更多是凭借自己的理解,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依照法理或者行业发展的思路加以考量,表达自己的观点。
2) 各当事方技术解释不对称。即当事方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释技术原理,一方面误导视听,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
笔者主张将“网络信息传输人”定义为:网络信息从特定信息源到目标信息点的传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主体的总和。按照在信息传输各环节担任的角色不同,具体分类为:
(1) 信息人与最终接收人
(2) 网络设备服务提供商(如:中国电信)
(3) 域名或空间服务提供商(如:万网)
(4) 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如:新浪网)
(5) 寄存服务提供商(如:126邮箱、115网盘)
(6) 平台服务提供商(如:淘宝、支付宝)
(7) 搜索服务提供商(如:百度网页搜索、谷歌网页搜索)
(8) 链接服务提供商(如:hao123)
2 网络信息传输类型化分析
传输人在传输过程中的功能不同,与信息的关系也不同,并且这个关系可以承接、可以转化、可以几个关系兼一身。
2.1 传递关系
传递关系,即在信息在互联网上从一个节点到达另一个节点的过程中,传输人在此过程中仅仅提供基础服务,没有掌握也无法掌握基础线路或通道中所传输的信息内容。比如一个电子邮件从发出一直到达接收人这个过程中,中国电信等基础服务运营商所担任的角色。
2.2 寄存关系
寄存关系,即在信息在互联网上从一个节点到达另一个节点的过程中,传输人在此过程中仅仅提供信息的短息或长期的存储服务,并且这项服务通常是应信息传输的发起方或接收方要求或协议关系而建立的。比如一个电子邮件从发出一直到达接收人这个过程中,运营126邮局的网易公司所担任的角色。
2.3 协助关系
协助关系,即信息从互联网的某一终端后,或者即时传播,或者寄存到某一存储节点后,因为信息传输人的协助使人将信息传输的更快速、更广泛或者使信息获取人可以获取相关信息或者更容易获取相关信息。比如,某学生为了书写毕业论文通过百度文库查询各类书籍、论文、文章时,百度公司与此学生建立的就是协助关系。
2.4 传播关系
传播关系,即信息从源头发出一直到最终的接受人这一过程中,传输人通过自己的存储、计算、索引、指向、下载和显示等功能服务,使得从源头出来的信息可以更快速、更广泛的信息需求人获得。比如某一网名将自己的硕士篇论文作为自有文档上传到百度文库服务器,百度公司通过分析网民上传的文件,将文件本身的信息以及文件所载内容信息存放到数据库中;而更多的信息获取人通过百度文库数据库本身的计算,可以更便捷的获得这一论文文件。百度公司于信息人或接收人之间构成的是传播关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本义覆盖的法律关系仅为上述的“传播关系”,而在我们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事实上扩大适用范围到“传递关系”、“寄存关系”和“协助关系”。理清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传递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区别理解“信息网络传播人”与“网络信息传输人”的覆盖范围。
3 以信息可控性的角度对典型传输人的归责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软硬件的发展,以及硬件成本的不断降低,传输人对数据流的即时分析和控制已逐渐变为可能。在一些成熟传输环节,传输人通过技术手段或保护措施可非常方便地完成对信息产品的控制[3]。
下面分析一些典型的传输人环节,理清信息的传输线路图,从而证明信息的可控性。
3.1 新浪等网站
1) 技术流程图
如图1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过上图所示,在“一般数据存储的过程”示意图中,我们可以知道信息的存储在入库之前传输人可以很明确的知道信息内容(图1中的 value1 value2 value3),并且在入库的时候可以应用约束机制(图1中的check),而入库之后就当然的可以进行更细致的查询或检索操作。
3) 结论
ISP作为传输人可以几乎不用考虑成本的实现对其所传输信息的分析、检查、过滤和后置的内容比对,对于实现信息的可控性没有技术障碍。
3.2 谷歌等搜索引擎服务
1) 技术流程图
如图2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过上面的技术流程图,我们可以看出,作为搜索引擎他的工作流程可以分解为:网络信息挖掘(图2 A区)、信息入库分析(图2 B区)、数据检索(图2 C区)。在信息挖掘阶段可同过调度中心进行第一层次的信息控制;当信息入库后,可以当然的利用数据库的本身特性,进行更高效的信息分析和后置信息过滤操作,具有当然的可控性特点;在信息检索阶段,信息传输人一方面可以对词汇进行过滤从而进行请求控制,另一方面在计算过程中不进可以依据自己的计算方案进行约束检查,更重要的是计算中心可以易如反掌的对返回结果进行二次筛选控制。
3) 结论
诸如搜索引擎等检索服务平台,在引擎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能进行信息的控制。对于一些公司为了商业目的声称的“通过计算机人工智能[4]的形式工作而无法进行有效控制”的搪塞,通过以上分析而已当然的认为,其声明与事实不符。
3.3 金山网盘、百度文库等文件寄存服务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满足互联网用户移动存储大文件的需求,网络文件寄存服务商不断发展壮大。一方面给用户带了加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良信息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1) 技术流程图
如图3所示。
对于图3中“A”处的详细技术流程图4。
2) 可控性分析
通过以上对A处的详细图示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信息传输人的文件寄存服务商,对于计算机可识别文件具有完全的分析和管控能力,对于数据流文件可以获得相当多的基础信息,足以可以进行有效的基础过滤和管控。
3) 结论
寄存服务商在完全有能力分析出寄存信息的同时,应该在确保用户隐私的同时,加重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以及不良信息的过滤义务。
3.4 优酷等视频网站
随着网络宽带的不断进步,视频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开,同时网民个性化的视频传播也是风起云涌。视频网站丰富了网络的表现形式,让网民更多、更个性的参与到网络生活中。但是网站视频不进存储个人上传的自己录制的视频,还允许用户上传自己控制的视频,这就极大的扩大了视频的范围,包括电影、电视剧、有版权要求的小型视频文件等。这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关于视频版权的纠纷。
1) 技术流程图
如图5所示。
2) 可控性分析
通过图5的技术流程图,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在视频上传前,视频网站已经能够通过视频上传提供的视频文件格式、名称、分类、关键词、描述等信息;同时,我们知道即使对视频文件本身,只要上传用户传输完毕,网站服务商就可以通过对应的协议,读取视频本身内置的更进一步的的相关信息。因此通过关键词和描述的信息过滤,以及后置的视频文件的分析,优酷等类似网站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并不难。
3) 结论
通过视频上传前的信息获取、获取后对视频文件的协议分析、已经在转码过程中的人工监管可以完美的对信息进行分析和控制。这就说明了视频传输人即视频网站运营人所主张的“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内容过滤“的主张不成立。
4 结论
从信息传输的技术角度可以更好理清问题的实质,从技术平面的角度更全面的认识技术流程,从而知道某些注意义务所对应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备可行性,进而指导对某一问题的法律性质判断和法律责任的认定。
总之,网络信息在网络传递环节是否具备可控性是确认传输人是否需履行注意义务的基本判断标准。通过分析各传递环节的注意责任可以很好的厘定网络新词传输人的具体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4.
[2] 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5.
[3] 高富平.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