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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 案例背景:
华东食品城二期A地块商业用房桩基、土建、幕墙、钢结构、水电、消防、暖通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A1(建筑面积约6905m2)、A2(建筑面积约5544m2)、A3(建筑面积约5512m2)、A4(建筑面积约13013m2)4幢房屋建筑,层数为四至五层,单跨最大跨度为8.6米,最大檐高为20米,建筑面积总计约30974m2,桩基为预应力钢筋砼管桩工程,型号为PC-400(90)A-C70,总长度约20604米,幕墙为玻璃幕墙,幕墙面积约1485m2,幕墙最大高度约24m,钢结构最大跨度为8.6米。本工程于2009年8月12日在常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标公告,于2009年9月1日在常熟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四楼开标,经过评标、定标及中标结果公示相关程序之后,确定由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建设单位于2009年9月5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4577.10万元,工期为47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09年9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28日。建设双方于2009年9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并且到建设局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工程于2010年10月28日组织竣工验收,于2013年8月10日将完整竣工资料送给我公司审核,送审结算总金额为5161.82万元,审定结算总金额为4430.81万元。
二、 争议焦点:
1、竣工验收证明书中的竣工日期为2010年10月28日,在施工签证中发现部分水电工程量在2010年11月份完成,且建设方、监理方均签证确认,送审结算将该部分水电签证人工费按苏建价[2010]494号文件调增,我方审核的造价工程师认为该部分工程量在竣工验收之后人工费不予调增。
2、送审的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经现场勘测发现明显不符合事实,施工单位按此竣工图编制结算,我方审核的造价工程师认为应该按实编制竣工图。
3、施工图纸中沿街部分幕墙设计为圆弧形幕墙,在招标控制价中按圆弧形幕墙测算,实际施工经现场勘测发现为折线形幕墙,未按圆弧形幕墙施工,送审结算中按中标圆弧形幕墙单价计入,我方审核的造价工程师认为应该按新增项目计算折线形幕墙单价。
4、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中明确本工程招标质量要求为合格,如施工方取得常熟市市级或以上优良工程的,均不计优良奖及其他额外费用。现本工程被评定为苏州市文明工地,施工方要求结算安全文明施工奖励费,建设方认为各种奖励费均不计。
三、 问题分析及对策
1、竣工验收证明书是在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后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共同验收合格并且签字盖章确认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因此在竣工验收之后还发生签证工程量,我方审核的造价工程师认为签证日期不正确,该部分签证工程量的人工费不予调增。
2、送审的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经现场勘测发现明显不符合事实,施工单位竣工图纸编制人员未到施工现场核对,我方审核的造价工程师责成施工方按照实际施工内容重新编制竣工图纸,并经建设方、监理方及我方造价工程师共同核实,我方造价工程师按照核实的工程量进行审核。
3、折线形幕墙与圆弧形幕墙虽然在立面上达到设计效果,在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上有很大差别,因此不能按中标圆弧形幕墙单价计入结算,我方造价工程师按照新增项目重新计算折线形幕墙单价。
4、本工程被评定为苏州市文明工地,而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中只明确优良奖的计算方法,未明确安全文明施工奖励费的计算方法,建设方认为优良奖与安全文明施工奖励费均为奖励费故不计算,我方造价工程师经严格审核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因未明确安全文明施工奖励费的计算方法,故按相关文件规定应计算安全文明施工奖励费。
关键词:深基坑支护,安全施工, 工程管理
前言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地扩大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深基坑支护工程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课题。在深基坑支护工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经常发生基坑垮坍、建筑物及路面塌陷或开裂、基底隆起等等工程事故,直接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已认识到,深基坑支护工程是一项风险性工程。作为施工人员,应竭力避免事故的产生。以下从施工的角度来分析深基坑支护的施工安全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1 深基坑支护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1 施工技术方面分析
深基坑支护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施工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施工中发现的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相差较大,仍按原设计施工;又如喷锚网支护施工遇流砂、软土层,因其自稳性极差,一旦开挖即刻坍塌,而又未能采取新的措施。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使工程施工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监测等施工动态反馈
信息有误或反馈不及时,施工中盲目遵循原设计方案,开挖过程没有定期或根本没有对基坑的沉降量和位移量进行观测或未对所测资料及时分析、研究。深基坑支护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施工千变万化,未能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有效应急措施。如基坑开挖过程中,对周边可能施
加的动荷载未加考虑
由于地下水处理不当,导致深基坑工程的事故屡见不鲜。地下水位降低了,对基坑支护有利,但对周边环境不利。如不采取降水措施,对保护周边环境有利,却对基坑支护不利,这种矛盾性,使地下水处理有一定难度。处理不当,易引发工程事故:如佛山某工程,采用双排搅拌桩止水加喷锚网支护的复合支护结构,由于搅拌桩止水效果不理想,基坑开挖至5 m 时开始出现漏水涌砂现象;开挖至8 m 时,涌水涌砂现象更趋严重,引起周围地面塌陷、开裂,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后在搅拌桩采取高压旋喷止水才解决了问题,但已大大提高了工程成本。
在深基坑支护工程中,开挖和支护是密切相关的,由于两者缺乏协调,容易诱发工程事故的发生。基坑围护属临时性支护,由于维护不当可诱发事故发生。比如基坑放置时间过长,不利基坑安全稳定;基坑坡顶荷载超出设计要求,重型机械离基坑太近;未能及时构筑基坑排水沟和集水池,基坑内大量积水;锚喷支护中,锚杆头被当作脚手架或悬挂重物,造成锚杆失效;支护面层遭切断或被施工机械撞坏。
1. 2 施工管理中质量监控方面分析
由于现场环境的复杂性,给施工作业带来诸多不便,因为管理人员思想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影响施工质量,造成工程事故。比如: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随意改变设计方案,不按图施工;在注浆法施工中,注浆压力达不到设计要求,使锚杆抗拔力大打折扣;偷工减料,使用材料不合格;在锚喷支护中,随意减短锚杆长度;护坡桩桩径不够或插入深度不够;使用水泥、钢筋等材料不合格,造成锚拉力不够、止水无效等。有些施工单位片面要求施工进度,为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加快施工进度,而忽视了质量为本的方针,使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另外,由于施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松散,也易出现人员伤亡事故。
2 深基坑施工的安全工作
2. 1 在技术方面应做的工作
1) 组成从项目经理到施工班组长的技术交底班子。充分认识深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所要达到的目的和作用,并让每位参与者都熟悉施工的每一个环节,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做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确保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
2) 按图施工,动态监控。深基坑支护工程主要以挡土、防水等为主要目的,而设计的单一或复合挡土支护结构,有理论依据和可行性,必须尊重设计、按图施工,但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及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有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要求在施工中必须依据实际的情况,相应作出一些调整,达到规范要求。
3) 重视信息法施工,强化信息反馈施工的技术分析与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是包括基坑的开挖、支护、防水及环境保护于一体的复杂系统,单靠数学力学法难以对系统的变化性状作出足够准确的预测,只凭施工经验亦是有一定限制。因此,只有利用监测信息反馈分析才能较好地预测系统的变化趋势,监测方案应在做施工设计方案时一同考虑,定出监测内容与要求,做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动态性,从而为及时修改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等提供准确的数据。当出现险情预兆时可提高警惕,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2. 2 在质安管理方面的工作
施工中应及时做好材料送检工作,所用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立以人、物为中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从技术上、生产安全上) 选任得力、专业性强、安全意识强的人作安全员,并相应明确安全职责,签订安全合同书。做好安全教育
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做好“五同时”教育工作,将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并强化到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制定并做好质量安全检查措施,列表列出常见施工事故和施工质量隐患或通病的出现部位,产生原因,预防和补救措施。对深基坑不安全或有安全隐患部位,应明视挂牌,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2. 3 施工质量与施工组织
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及土方开挖的合理组织也是开挖成败的关键之一。良好的施工质量和合理的施工组织可以弥补设计上的某些不足,反之,低劣的施工质量和错误的施工组织会使合理的设计付诸东流,在这方面有着许多深刻的教训。除施工质量外,施工组织也不可忽视,土方开挖前应制订。开挖方应严格按设计程序进行开挖,在开挖过程中应严格按“先撑后挖”的原则。工程实践证明,开挖顺序不同,支护结构的位移也不同,不合理的施工顺序会大大增加支护桩墙的位移,甚至出现险情。
此外,施工前要充分估计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当出现险情时,准备可供选择的应急措施,以免险情出现时,措手不及,延误抢险时机,导致工程失败,造成严重损失。
2. 4 施工监测与信息化施工
支护结构设计成功与否,要通过施工实践来检验,而施工过程中支护结构的受力与变形状态要通过监测手段来了解。可以说,监测工作是支护结构安危状态的眼睛。它的重要性已为多数的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所认识。因而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施工监测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保证了施工安全。但也有部分建设单位对此重视不够,认为监测工作可有可无,不愿投入资金,马虎应付。有些监测单位素质不高,,不按时观测,不能提供准确的信息,以致在支护结构处于危险状态还未能提供预报,造成事故。一些深基坑支护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除施工质量的原因外,监测单位未能及时提出预警,以致延误抢险的时机,也是事故及发生的重要原因。
施工监测工作的有无及好坏,不单是影响到基坑自身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它还影响到基坑周围环境的安全。如邻近的房屋、道路、地下给排水、供气、通讯等设施的安全都依靠监测结果来维护。有些情况下,基坑开挖的失败对邻近环境造成的损害、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会比基坑工程本身更为严重。有时支护结
构的位移并未引起支护的失稳,但却引起周围建筑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及倾斜等,这些都需要由监测结果来判断与证实。施工监测的意义还不止于此,监测结果作为一种信息反馈还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对设计结果进行检验,以致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前期的信息反馈可作为修改后期支撑方案的依据。例如,当前期开挖和第一道支撑后支护结构的位移较小,就可以考虑是否削减下一道支撑的数量以降低造价,反之,当前期开挖中支护结构的位移和内力比预计大得多,则应考虑是否加强下一道支撑以策安全。这就是动态设计及信息施工,是一种很有发展前
途的技术,应积极推广。
另外,在基坑开挖监测中还要逐步积累资料,以便制订适合本地区软土的基坑支护结构位移沉移控制值。当基坑开挖过程中,位移或位移速率达到多大数值时就应发生预报,超过多大数值就濒临坍滑破坏。这些控制值对今后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 5 降水排水及止水问题
在基坑开挖,降水排水及止水(以下简称水处理) 对工程的安全与经济有重大影响,多数基坑工程事故与水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水处理的主要目的是:1) 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坑内保持干燥,使土方工程得以顺利进行;2) 防止坑底出现流土(流砂) 及坑底土泡水软化,降低强度;3) 坑外土层降水后减少对围护桩墙的
水压力,提高支护稳定性;4) 降水或止水可防止坑外土粒流失,引起地面沉降而影响邻近建筑安全。对于不同的地基土层和具体工程,以上4 点中各点的重要性有所不同。
关键词:建筑;安装工程;渗漏问题;出现原因;处理措施
随着建筑安装工程中的渗漏问题严重性的逐步提升,这种渗漏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建筑用户的正常生活,而且还造成了整体建筑工程质量的降低。因此,国家目前已经开始了对于此项问题的大力关注及整治,相关的工程施工单位如果不能切实地将这项问题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彻底解决完善,必将影响到其在现代化市场经济中的发展。而本文出于推动渗漏问题的全面解决同时为相关的建筑单位提供建议的目的,对建筑工程的安装工程中存在的渗漏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是从安装工程整体的渗漏原因及治理方面进行了分析,然后又从几种常见的渗漏问题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对于相关原因以及处理建议的具体谈论。
一、建筑的安装工程整体渗漏原因及施工注意事项分析
当前,人们对于建筑的功能性要求逐渐增多,而建筑建设中安装工程的整体工程量及复杂程度也日益提升,这就为工程渗漏问题的出现提供了一个契机,此渗漏问题不仅影响着建筑用户对于各项功能的正常使用,还严重地损坏着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建筑用户之间的口碑。因此,安装工程的相关施工单位必须着力解决此项渗漏问题。而本文下面就从整体的渗漏原因以及施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出发做一下分析:
首先,就渗漏问题在安装工程中不断出现的原因方面来讲,一方面,相关的施工人员对于工程施工的方案设计不当或者是不够详细;另一方面,施工人员没能够为安装工程采用高质量的材料;再一方面,施工人员未能严格地遵照施工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使得施工中的孔洞或者管套等都存在着处理的缺陷。总之,渗漏问题出现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其施工人员必须要从综合治理以及细节治理的方面做到对于各项因素的全方位考虑及分析,才能够切实地使每一项安装工程达到建筑用户对于各项功能的使用要求。
其次,从施工人员防治渗漏在整体上应该注意的事项来讲,一方面,在具体开展施工之前,这些人员必须确保对于施工图纸做到了然于心的理解与把握,并保证各项施工要求条例实现清晰明确的实现,不会使施工人员工程开始之后因为忙乱而遗漏事项。而且,施工人员还必须积极考虑到各种管线的具体走向,以及施工的土、料堆放场所和开挖工作面所占据的场地的地形及地貌等。另一方面,施工人员要做好对于施工测量工作的有效准备,将中心线与边坡的系数等容易在开挖后受到限制的因素切实地考虑在施工放线过程中,然后遵从科学合理及经济性的原则进行管沟的开挖。再一方面,施工人员必须要加强对于具体测量工作的重视力度,保证每一道测量工序都处于严密的控制中,避免出现任何的差错。
二、建筑的安装工程容易常见的渗漏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本文下面主要是从室内的给排水管道以及多水房间的渗漏两个方面,对渗漏问题的产生原因以及具体处理建议进行一下探讨:
(一)室内给排水管道产生的渗漏现象
首先,就给水管道出现渗漏问题的原因来讲,某些表面含有裂纹或砂眼的不符合国家的材质标准的管道材料被用作穿过楼板的建材,并且没能未这些管道做套管保护或套管高度未达标准;或者是用来进行连接的丝扣存在着丝牙破烂、零配件存在砂眼、丝扣内外衔接偏松与用力过大的情况;又或者是施工人员在完成管道安装之后没有依照国家的施工标准要求对给水管道内进行油麻、沥青油等的密封,也未进行强度压力以及工作压力的必要试验;还有施工人员在施工时没能做好法兰连接的准确对口或位置订正,并存在着螺栓用力单面性的问题。
施工人员要保证给水管道没有渗漏问题出现,就必须在进行安装施工之前,对各种零配件进行严谨的检查以及试安装,及时地更换有问题的零配件,并且保证丝扣的缺牙、烂牙等问题控制在10%以内,而且还要将法兰进行严密、平整的对接,利用对称力来对螺栓进行紧箍处理。同时,施工人员还要在将管道运上楼层之前对其进行组装以及调直,并保证连接力度的适中还要在连接口做好标记,同时要保证对穿楼板管道进行套管处理,套管高度在地面50厘米以上,用沥青油或麻油等进行填管密封。而且,施工人员还必须在安装完成之后进行管道强度的试压工作,保证试压中没有任何渗漏问题出现。
其次,就排水管道出现渗漏问题的原因来讲,排水管道的质量检查不到位,存在着管材裂纹或砂眼等问题,或没有对UPVC管的管件进行深插及清洁处理,或者是没有将铁铸管的各接口进行有效的捻口、没有进行结实的拷打或利用水泥浆进行抹口,在安装完成之后没有对各个管道口进行封堵检查,也没能进行有效的灌水、通水以及通球试验等。
施工人员要避免排水管道出现渗漏,就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对各部分管材进行质量检测,并利用小锤对每一个铸铁的排水管道进行轻敲击检测,以及进行抽查的灌水试验,以保证管道的表面不存在裂缝、砂眼等问题,并且按照要求对铸铁管道进行承插口打磨、填料处理、螺母拧紧以及预制管道养护等保护处理。而且,施工人员要将管道连接的内外壁清洗干净并用专门的粘结剂均匀涂抹之后才能对UPVC管进行深插施工。并且,施工人员在完成安装施工之后,严格实施通球、通水等试验。
(二)多水房间产生的安装工程渗漏现象
首先,多水房间产生的渗漏主要出现在厨房、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几个部位,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设计图要求对洗衣机的排水口、地漏或拖布池等位置设置防水层,这就导致了地面渗漏以及墙面洇水等问题的出现。同时,施工单位和安装单位之间没能做到有效协调,导致混凝土预留孔挪位、模板拆除过早、混凝土填补配料强度过低、临时照明灯未安装、防水层涂抹不均匀等问题的出现。而且,具体施工人员在进行管道安装时,未能够严格地处理好管井、管道、地面等交接工作,或地漏排水与地面交接不紧密、卫生器具未进行二次的蓄水实验等。
施工单位要避免这些部位出现渗漏问题,就必须严格地针对施工设计要求来进行预留管道洞口的预留设置,并且根据施工规范标准积极地做好对于地面管道的周围补洞工作,还要对厨房、浴室、卫生间等非常潮湿的房间的底部设置混凝土的防渗带。而且,最为基础的一项就是,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各项材料的质量选择,尤其是要做好对于补洞混凝土的质量控制,保证各个容易出现渗漏问题的部位都得到混凝土的有效保护。
结语:
安装工程出现的渗漏问题对于建筑使用者以及施工单位都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施工人员一定要认真地做好对于各项渗漏问题的分析,然后针对问题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渗漏问题实施有效的防治。
参考文献:
[1] 孙晓明. 安装工程中渗漏防治技术[J]. China's Foreign Trade, 2011(04)
[2] 侯志宇, 侯丽英. 安装工程中渗漏的防治对策[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18)
关键词:水利工程;渗水;防渗施工技术
在日常生活中,水利工程的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施工中十分注重施工的质量。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防渗技术也得到了巨大的提升。水利工程防渗技术是水利工程中非常重要的技术,这与整期水利工程的质量有关。而防渗技术在日常水利工程的施工中格外受重视。
1 水利工程中的B水现象
1.1 大面积渗水
在进行水利工程作业的过程中,因为基坑施工时未达到排水标准,会导致排水能力的下降。在这种条件下遇到强降雨,基坑内的水就会无法排除。我们知道,在基坑排水的过程中需要用到很多排水设备,若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基坑内的水位便会迅速上涨,在其淹没垫层后,便会导致水利工程中出现大面积渗水的状况。除此之外,施工人员不注重混凝土施工工程,会使混凝土的搅拌不均,在灌注后会出现裂缝,也会发生渗水的现象。总而言之,有很多原因可以引起大面积渗水的现象,最直接的解决方式就是施工人员对整个作业过程都严格把关。
1.2 水利工程中砌体渗水
在堤坝的施工过程中总会存在着一些洞穴,若是在施工结束后没有用适当的办法将其填补起来,在以后的自然环境中这些洞穴的填补面上也许会出现一些小裂缝,而施工队如果没有重视这些裂缝,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小裂缝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大裂缝,从而导致渗水现象的发生。
1.3 变形缝可导致渗水
由于施工人员在混凝土的施工过程中灌注操作过程不够准确或者其他原因,会使其密度不能达到标准的工程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变形缝,再然后便会出现渗水的问题。
1.4 堤坝施工中的渗水
我们知道,在堤坝工程中存在着抹灰层的施工。若是工作人员对堤坝的测量不够准确,那么在抹灰找平的工作中便会出现有些地方抹灰的厚度太大,这就可能会导致表面开裂,进而会发生渗水的问题。或者在进行堤坝工程时,砌体砂浆的强度比较低、振捣也并不密实,施工时的所用砖未经充分湿润等等因素都会引起大面积的渗水现象。
1.5 由施工缝引发的渗水
众所周知,水利工程是非常复杂,难度系数非常高的工程,所以在实际施工中常被划分成几个阶段。在不同阶段的衔接中,易出现施工缝。这些施工缝若是没有经过妥善地处理,就会变成主要渗水的地方。
2 防渗施工中的技术要点
2.1 下管堵防渗技术
这种技术应用起来较为简单。施工时若要采取这种技术,首先要求的就是施工人员要根据漏水处的实际情况决定要使用的防渗技术。比如针对个别部位的点渗,我们应该选用土刮性的混凝土材料,施工前标注好需填补的具置。
2.2 灌浆技术
在水利工程中,使用灌浆技术进行渗漏处理也是比较常见的。在实际灌浆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最大的灌浆压力不可以比灌浆塞大。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施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算出压力值,进而对灌浆压力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施工过程中,若是其透水性不算大,便可以一次升压进而对灌浆压力进行控制。但如果在渗水严重的状况下,就要通过分段升压的办法来控制压力,完成整个施工过程。
3 对渗水的具体处理
除了上文提到的有关个别部位点渗之外,笔者在这里介绍其他几种渗水的具体处理。
3.1 对集体洞穴的封堵措施
上文提到过,基体洞穴是在堤坝施工中产生的。我们为了避免渗水的问题,就必须要做好有关洞穴封堵的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全面地检查堤面工程的完成情况,同时要找到基体洞穴的具体所在位置,然后用混凝土封堵。如果在封堵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平整的现象,就需要先进行找平(通常使用水泥砂浆)。
3.2 对表面微渗的具体处理
有经验的工作人员都知道,在水中进行工程的施工难免会发生表面微渗的状况。千万要重视表面微渗漏现象,否则可能会使其发展为更大的裂缝。通常来说,我们习惯使用防水材料,其优点是可以改变水和灰的比例,从而起到更好的防渗效果。
3.3 对大量渗漏的处理
如果在施工时出现了大量渗水的严重状况,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真对待。具体的处理应该以渗水的情况为标准:渗水量比较多的地方要采用埋管灌浆的方法(要避免出现跑浆的问题);渗水量较低处实施普通填堵措施。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刚性防水材料或者柔性防水材料,可有效地提高结构防渗的功能。
3.4 控制好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的温度
混凝土的温度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必须要控制好其温度,以减少产生混凝土裂缝的几率。首先,拌合混凝土时要使用冷水来对其降温。然后,夏天的气温很高,应适当降低其浇筑的厚度,并且做好散热的工作。最后,应该在混凝土内放置冷却管,施工人员可以从外界通过冷水来对混凝土的内部进行降温工作。
4 水源信号跟踪技术
常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人会发现,有的时候无法用传统方式去发现渗漏的具置,这时候我们就要用更先进一些的方法――水源信号跟踪技术,及时地发现渗漏水源,进一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这种跟踪水源的技术效率非常高,值得学习和推荐。
5 结束语
目前我国有关水利工程的事业发展的十分迅速,在抗旱、防洪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所以我们在施工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工程质量。当在水利工程中发现渗水点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修补。本篇文章通过分析水利工程中常见渗漏现象的原因和解决措施,希望对工作人员能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王玮,王鑫.水利工程中防渗施工技术的应用探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0):169.
[2]曾其东,张凌飞.浅议水利工程中防渗施工技术[J].科技资讯,2013(13):46-47.
[3]李晓鹏.水利工程中防渗施工技术的应用[J].河南科技,2015(4):95-97.
一 、引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一个被忽略疑问的再次提示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审判是原则。“当政府全力对付一个人时,公众注意是对专断和不正义的一个有效制约。”[1]然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是原则。“少年刑事案件之审判,与一般刑事案件之审判,在实体上,程序上均有所不同,特别是少年刑事案件之审判,不注重如何处罚,而注重如何保护,故其审判不采公开主义,以免因审判公开,致影响少年之名誉、自尊以及隐密之私权。”[2]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国际法中素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规定。审判不公开包括审理不公开和宣判不公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不公开原则,但规定其宣判应当公开。 但其中一直存在着一个显著的疑点,即其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应当为“审理时”抑或为“行为时”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虽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但从文辞表述中可以推理出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应该是“犯罪时”(即行为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却将其界定为“审理时”,该解释颇有“空穴来风”、理论依据不足之嫌。该问题一直未引起学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应有重视。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笔者素存质疑,但一直怠于深究。最近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此颇具疑问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正式的基本法律规定。这再次提示笔者:该问题及其相关理念的确需要予以认真探究,并予以适时纠偏。
二 、问题的由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其问题:一个大体合理的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问题,我国1996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有三个重要问题值得注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高维俭,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审理时”抑或“行为时”?——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个持续谬误的纠偏探讨其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开审理应当以“犯罪时”为准,即只要某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受指控行为实施于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期间,则该案的审理应当不公开。这是从上述规定的文辞表述中得出的当然解释。
其二,该规定的文辞表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所不妥,即存在着有罪推定的嫌疑,即在尚未审理前就已假定其“犯罪”了。
其三,该规定对未成年期的两分法及其不同待遇。对此,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制度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实行区别对待是合理的,对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应否不公开保持一定的灵活决定余地也是必要的[3]。但笔者认为,其合理性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对此,下文“基本原理”部分将有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二)司法解释(2001年)的相关规定及其问题:一个缺乏推敲的曲解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该司法解释的最为显著之处在于:将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确定为以“审理时”为准。对此,相关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将其引以为理所当然[4],而鲜有质疑者。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非常值得质疑。
其一,《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根本未提及“审理时”,且从其文辞表述的字里行间中也无从推导出以“审理时”为准的意思来,故而该司法解释颇有“空穴来风”之嫌。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使用了“犯罪”字眼来修饰案件,从法条表述中不难推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开审理应当以“犯罪时”为准的理解,故该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实质的修改,并因此而有悖于法。
其二,“审理时”的司法解释是否有其合理的相关法学理论根据呢?对此,相关的著述或语焉不详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年龄指的是“犯罪时”亦或“审理时”有不同看法,希望对此给予进一步明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院1985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42个问题的答复,《若干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年龄,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即将其依据于1985年的《答复》,而并未阐释其确切的法理。 ,或理由难以成立。其主要理由大体有:其一,诉讼权利说,即认为获取公开审判是“审理时”已成年的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应当予以保障;其二,诉讼行为能力说,即认为“审理时”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经具备了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并足以应对公开审判所可能带来的心理压力;其三,诉讼待遇过期说,即认为“审理时”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经不能享有对未成年人予以不公开审理的特殊诉讼待遇,其特殊待遇已经过期。总而言之,上述观点及其理由皆以诉讼权益的问题为立论的出发点,而对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核心要旨——对被告人及相关主体的实体权益(秘密或隐私)的保障问题有根本的忽视。对此,下文将有进一步的论说。 笔者对此持明确的否定观点,其分析理由见下文。
(三)最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及其问题:一个升格性的持续谬误
最近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 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其适当地解决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的上述三个问题中的后两个问题,但却更为明确地凸显了上述的第一个问题——以“审理时”为准,而非以“行为时”为准。笔者认为,该规定是对上述司法解释谬误的持续,而不得不予以明确的批判和适时的修正。
(四)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精神:一些合理的参考依据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该规定是关于司法审判公开制度或原则以及作为其例外的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不公开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对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要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是少年司法的一项世界通行的基本原则——“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体现。该制度另有多项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应和: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2款(b)项(7)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任何“儿童的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再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规定:有关司法机构“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该规则第21 条规定:“对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者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
总而言之,国际法相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在于:其一,司法诉讼中的“儿童隐私”(包含“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应获全面尊重,以免公开(尤其是点名道姓)所可能造成的不当伤害;其二,其隐私权及于司法诉讼的所有阶段,并当然地覆盖了审判阶段,即应当对其予以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审判将难以避免地危害其隐私权;其三,对少年儿童隐私权的保护是全程性的,即不限于诉讼阶段,还及于诉讼后阶段,如“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
三 、问题的分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基本价值诉求:保护秘密、隐私等实体权益
不公开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包括两大类:其一,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公共利益,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在我国,其主要为“国家秘密”。其二,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私人利益。在我国,其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离婚等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不良身份信息等。概言之,作为公开审判制度原则例外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其实质即在对公开审判制度与相关法律利益的特殊保密需要之间进行了价值权衡之后,作出的对后者的倾向性抉择。申言之,其所牺牲的是公开审判的程序性权益,而其主旨则在于对相关实体权益(即秘密权和隐私权)的特别保护。可以说,归根结底,所谓的程序性权利,皆为对相关实体性权益的程序安全保障。其所强调的是技术性规范。其在根本上是以相应的实体性权益为基点的,并以相关实体性权益的权衡为转移。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别隐私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及其相关身份信息)实质上是该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别隐私。其理由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上述国际法规定的“儿童隐私权”和“少年犯隐私权”即有此意,可为依据;其二,作为青春期特殊风险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的可宽宥性——这是世界范围内的人们和法律所普遍认同的理念。由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意味着“惩罚”是辅助手段,是为“教育”的主旨服务的,因而“惩罚”之恶害应当是尽可能少的。于是,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定位为一种特殊的隐私,尽量以制度的形式(包括不公开审理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避免其为公众所悉知,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便成为了该基本原则及其宽宥理念的题中之义。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的一致性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上述两条规定基本相同,共同确立了一项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一项全局性的制度,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理当纳入其逻辑范围之中。
究其法理,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乃是缘于少年法的根本宗旨——保护、促进少年未来健康成长,以及其“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申言之,通过追诉、审判和执行,通过适当的“惩罚”(此为辅助方式),未成年犯已经可以受到适当的“教育”(此为主导目的),那么基于保护、促进少年未来健康成长的根本宗旨,避免其犯罪身份信息公开所可能造成的对其未来健康成长的进一步阻害,乃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rdqu o;的当然之义。同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所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制度,其内在理念也与上述制度的理念一脉相承。
另外,对于上文所提及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对未成年期的两分法及其不同待遇”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其一,从相关基本原理以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神来看,这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应当获得同等的保护待遇;其二,从相关国际法来看,其规定并未对这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予以分别;其三,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差别待遇并无必要,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与麻烦。
(四) 不公开审理的犯罪学原理:标签理论和改善机会理论
1.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或称社会反应理论。该理论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越轨或犯罪行为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5]。如果某个人一旦被贴上犯罪行为的标签,对其未来行为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负面效应:其一,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社会反应,犯罪行为人会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这种标签具有重大的烙印作用以及促成其未来犯罪的影响作用;其二,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贴犯罪人标签”的结果,行为人可能以犯罪人的标签塑造自我,从而投身于犯罪生涯。根据该标签理论,“当少年被其(有意义的他人或重要他人)如教师、警察、邻居、父母或朋友等贴上负面之标签,并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之后,他就逐渐成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基于此,少年犯或虞犯行为之产生,肇始于少年周遭家人、师长、朋友之负面标签与烙印”[6]。 让涉案未成年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在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之下接受审理,是一个公开责备的过程,是一个为少年贴坏标签的过程。“不要公开责备少年,为少年加上坏的标签”[7],对于少年犯罪之处置上,应着重于去除负面标签、去除烙印着手。总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予以不公开审理,以实现去标签化或去污化的保护目的。
2.改善机会理论
“……成长,是一个学会自由抉择我们生活道路的过程。然而,学会自由抉择唯一道路,即自由抉择以及承受相关抉择后果的亲身体验。……缺乏经验的年轻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会犯下更多的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结果。这些是在一个自由社会中成长的必要风险。”[8]此外,少年犯罪病理学理论认为:青春期是某些犯罪行为的高发时期,青春期少年的犯罪行为是该人生特殊阶段的短期现象,常常能够得以“自愈”,而治疗其犯罪的良药即正常的社会成长。因此,少年法院的政策,即惩罚违法犯罪者,但不牺牲其惩罚对象的长期性的人生机会和发展机遇[8]158。对此,相关的国际公约也有类似表述,如《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规定:“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不公开审理,保护其隐私,予以其正常发展的机会,完成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并使其在未来能够融入正常社会,从而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长。
四、问题的结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应以“行为时”为准
(一)“审理时”的理念偏误——对相关程序制度的偏狭理解
总体而言,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定位为以“审理时”为准,其根本的理念偏误在于对相关程序制度的偏狭理解,即未能正确、深入、系统、全面地理解相关制度的理论实质与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其偏误有三。
偏误之一:没有理解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实体权益特别保护的价值诉求。不公开审理的价值包括程序性价值和实体性价值。前者指不公开审理程序本身的价值;后者指通过不公开审理所要实现的保护主体实体权益的价值。当相关的立法者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定位于以“审理时”为准时,其实际上偏狭地将该制度理解为了一种纯粹的程序权益,即注意到了不公开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性价值,但忽略了其实体性价值。于是乎,便得出了类似“既然业已成年,便不能再享有此不公开审理的程序权益”或“既然业已成年,便应当享有获得公开审判的程序权益”的结论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誉、自尊心和人格尊严,防止公开诉讼给他们造成的不必要的心灵创伤和过大的精神压力,有助于他们接受教育和挽救,重新做人[9]。该观念实际上将不公开审理制度的价值定格为了一种单纯的程序性权益,即为“防止公开诉讼……造成的……创伤和……压力”而对未成年被告人设置的特别保护制度。固然对业已成年的被告人实行公开审理无损不公开审理制度的程序性价值,但对实施被指控行为时未成年而审理时业已成年的被告人实行公开审理却违背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实体性价值追求。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诉求乃是对诸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实体权益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诉求乃是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即将因未成年时期的行为而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作为一种特别的隐私权来加以特别的保护。
偏误之二: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特别隐私的实质。参考上述的相关国际法规范,结合上述的不公开审理制度的价值诉求论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实质即该未成年人的特别隐私。“隐”其未成年时期犯罪记录之“私”密,即为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宥和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精神。换言之,未成年时期犯罪记录的特别隐私有必要通过相关的程序制度来予以保障,而不公开审理制度即为其中之一。其要点在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记录的特别隐私,而非在于“审理时”业已成年的诉讼能力、诉讼权益或诉讼待遇之类的问题。
偏误之三:没能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 度的内在一致性。如上文所论,二者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包容性。那么,倘若被告人“行为时”未成年,而“审理时”已成年,便对其予以公开审判,其结果必然是:该被告人的未成年时期的犯罪记录将公诸于众,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的全局性制度设计将在审判环节(通过公开审判)被打开一个巨大的豁口,从而有悖于相关刑事政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保护精神。
对此,诸多国家(包括德国、英国、日本、法国等等)的相关法律规定皆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定位于“犯罪时”(即“行为时”),而未见有将之定位于“审理时”者[3]96-101。
(二)“行为时”的理念蕴涵——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保护政策以及无罪推定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应当定位于以“行为时”为准。其“行为时”的理念蕴涵包括:其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以“行为时”为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保护政策。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制度的要旨在于对被告人未成年时期的刑事违法行为(一种特别隐私)的保密。如上所论,不再赘述。其二,“行为时”而非“犯罪时”的表述,体现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法原则。也就是说,相关立法不宜表述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否则,尚未审理,便将前提设置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颇有有罪推定之嫌。
(三)立法的及时修正
基于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时间界分规定的持续谬误的批判,笔者认为,其时间界分应当以“行为时”为准,而非以“审理时”为准。进而,相关的立法应当得到及时的修正。笔者认为,相关立法的严谨表述可以是:“被告人受指控的行为实施于未满18周岁时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公开该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以及可据以推断其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宣判制度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程序制度的要旨在于尊重公众的知情权。申言之,该制度旨在平衡未成年人特别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关系,其结果是:公众得以悉知相关的案情,但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得以保密。
五 、余论:未成年人的特别隐私权保护不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 基于上文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违法行为的特别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及其理念的论说,参考上述的相关国际法规范,未成年人特别隐私权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言之,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但凡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可能影响其未来健康成长的不良身份信息,皆为其特别隐私权的范畴,应当予以适当的保密,以全面贯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精神,且无论该未成年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当事人或其他涉案人。
然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专门法律制度尚不够系统完善,亟待进一步加强重视。为此,相关的专门法学理论——少年法学理论的研究亟待深入开展和系统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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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深基坑支护,安全施工,管理
近年来,随着宁波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在城市建设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多,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的需求同时不断地扩大, 在深基坑支护工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不当,或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季节)等原因,屡有发生基坑垮坍、路面塌陷或基底隆起、临近建筑物沉降不均造成开裂等等工程事故,直接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宁波主要以软土地基为主,本文通过以北仑的宁波贝联大厦工程为例,从安全监督管理的角度来分析深基坑支护的施工安全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以竭力避免事故的产生。案例基本情况:宁波北仑贝联大厦工程地下两层,基坑长约122米宽约86米,开挖深度8.8米,深基坑局部13.1米,是迄今为止北仑基坑开挖深度最大的工程,以其作为成功案例,对深基坑的施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工程场地原土标高-1.10米,基坑采用钻孔灌注桩加两道钢筋混凝土内支撑的支护形式,基坑外侧采用Φ500、Φ700高压旋喷桩挡漏土。本文通过对该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及挖土过程中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了总结,文章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
1 软土地基深基坑支撑施工及土方开挖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从工程开始启动,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研究相应对策。
1. 1 深基坑支护施工的不稳定因素存在
深基坑支护施工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施工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施工中发现的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相差较大,仍按原设计施工将达不到理想支护效果;又如支护施工遇流砂、软土层,因其自稳性极差,一旦开挖可能即刻坍塌;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使支护工程施工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等。
由于现场环境的复杂性,给施工作业带来诸多不便,因为管理人员思想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影响施工质量,可能造成工程事故。比如: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随意改变设计方案,不按图施工;偷工减料,使用材料不合格;有些施工单位片面要求施工进度,为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加快施工进度,而忽视了质量为本的方针,使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
1. 2 深基坑开挖过程可能发生严重后果
在深基坑支护工程中,开挖和支护是密切相关的,由于两者缺乏协调,容易诱发工程事故的发生。基坑围护属临时性支护,由于维护不当可诱发事故发生。基坑土方施工时间短,人力、物力施工机械相对集中,思想麻痹,盲目施工,指挥不当等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基坑放置时间过长, 或开挖过程中,对周边可能施加的动荷载未加考虑,基坑坡顶荷载超出设计要求,或重型机械离基坑太近不利基坑安全稳定;未能及时构筑基坑排水沟和集水池,基坑内大量积水。或由于地下水处理不当,导致深基坑工程的事故屡见不鲜。监测等施工动态反馈信息可能有误或反馈不及时,施工中盲目遵循原设计方案,开挖过程没有定期或根本没有对基坑的沉降量和位移量进行观测或未对所测资料及时分析、研究,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诱因之一。
在贝联大厦工程施工中,从基坑支护施工包括钢筋混凝土压顶梁、混凝土支撑梁以混凝土护坡以及砖砌挡墙支护体系;基坑开挖顺序;基坑开挖后的排降水措施、监测手段等方面提前充分作出了施工准备,考虑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拟定了处理方案,以至于工程的顺利完成。
2 深基坑支撑施工及土方开挖的安全工作
2. 1 加强技术管理工作
1) 组成从项目经理到施工班组长的技术交底班子。充分认识深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所要达到的目的和作用,并让每位参与者都熟悉施工的每一个环节,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做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确保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
2) 按图施工,动态监控。深基坑支护工程主要以挡土、防水等为主要目的,而设计的单一或复合挡土支护结构,有理论依据和可行性,必须尊重设计、按图施工,但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及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有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要求在施工中必须依据实际的情况,相应作出一些调整,达到规范要求。
3) 重视信息法施工,强化信息反馈施工的技术分析与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是包括基坑的开挖、支护、防水及环境保护于一体的复杂系统,单靠数学力学法难以对系统的变化性状作出足够准确的预测,只凭施工经验亦是有一定限制。因此,只有利用监测信息反馈分析才能较好地预测系统的变化趋势,监测方案应在做施工设计方案时一同考虑,定出监测内容与要求,做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动态性,从而为及时修改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等提供准确的数据。当出现险情预兆时可提高警惕,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2. 2 加强质安管理工作
施工中应及时做好材料送检工作,所用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立以人、物为中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从技术上、生产安全上) 选任得力、专业性强、安全意识强的人作安全员,并相应明确安全职责,签订安全合同书。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做好“五同时”教育工作,将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并强化到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制定并做好质量安全检查措施,列表列出常见施工事故和施工质量隐患或通病的出现部位,产生原因,预防和补救措施。对深基坑不安全或有安全隐患部位,应明视挂牌,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2. 3 保证施工质量与认真组织施工
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及土方开挖的合理组织也是开挖成败的关键之一。良好的施工质量和合理的施工组织可以弥补设计上的某些不足,反之,低劣的施工质量和错误的施工组织会使合理的设计付诸东流,在这方面有着许多深刻的教训。除施工质量外,施工组织也不可忽视,土方开挖前应制订。开挖方应严格按设计程序进行开挖,在开挖过程中应严格按“先撑后挖”的原则。工程实践证明,开挖顺序不同,支护结构的位移也不同,不合理的施工顺序会大大增加支护桩墙的位移,甚至出现险情。
此外,施工前要充分估计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当出现险情时,准备可供选择的应急措施,以免险情出现时,措手不及,延误抢险时机,导致工程失败,造成严重损失。
2. 4 加强施工监测与信息化施工
支护结构设计成功与否,要通过施工实践来检验,而施工过程中支护结构的受力与变形状态要通过监测手段来了解。可以说,监测工作是支护结构安危状态的眼睛。它的重要性已为多数的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所认识。因而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施工监测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保证了施工安全。但也有部分建设单位对此重视不够,认为监测工作可有可无,不愿投入资金,马虎应付。有些监测单位素质不高,,不按时观测,不能提供准确的信息,以致在支护结构处于危险状态还未能提供预报,造成事故。一些深基坑支护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除施工质量的原因外,监测单位未能及时提出预警,以致延误抢险的时机,也是事故及发生的重要原因。
施工监测工作的有无及好坏,不单是影响到基坑自身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它还影响到基坑周围环境的安全。如邻近的房屋、道路、地下给排水、供气、通讯等设施的安全都依靠监测结果来维护。有些情况下,基坑开挖的失败对邻近环境造成的损害、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会比基坑工程本身更为严重。有时支护结构的位移并未引起支护的失稳,但却引起周围建筑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及倾斜等,这些都需要由监测结果来判断与证实。施工监测的意义还不止于此,监测结果作为一种信息反馈还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对设计结果进行检验,以致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前期的信息反馈可作为修改后期支撑方案的依据。例如,当前期开挖和第一道支撑后支护结构的位移较小,就可以考虑是否削减下一道支撑的数量以降低造价,反之,当前期开挖中支护结构的位移和内力比预计大得多,则应考虑是否加强下一道支撑以策安全。这就是动态设计及信息施工,是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技术,应积极推广。
另外,在基坑开挖监测中还要逐步积累资料,以便制订适合本地区软土的基坑支护结构位移沉移控制值。当基坑开挖过程中,位移或位移速率达到多大数值时就应发生预报,超过多大数值就濒临坍滑破坏。这些控制值对今后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 5 重视降水排水及止水问题
在基坑开挖,降水排水及止水(以下简称水处理) 对工程的安全与经济有重大影响,多数基坑工程事故与水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水处理的主要目的是:1) 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坑内保持干燥,使土方工程得以顺利进行;2) 防止坑底出现流土(流砂) 及坑底土泡水软化,降低强度;3) 坑外土层降水后减少对围护桩墙的水压力,提高支护稳定性;4) 降水或止水可防止坑外土粒流失,引起地面沉降而影响邻近建筑安全。对于不同的地基土层和具体工程,以上4 点中各点的重要性有所不同。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各个领域均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很多成功品牌的出现促进了相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其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在延伸的过程中出现阻碍。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针对中国情境下成功品牌延伸影响因素方面进行了案例分析,以期能够为促进我国成功品牌延伸方面的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中国情境 成功品牌延伸 影响因素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这与各个行业的飞速发展均有着密切关系,尤其是品牌延伸方面。品牌的成功延伸不仅可以有效推进新产品的发行和售出,也可以巩固以及强化原品牌在顾客心中的地位,提升整体企业的知名度,拓展原品牌市场的覆盖范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一直在尝试进行品牌延伸,然而在开展该方面工作时,不仅没能够很好的促进成功品牌的延伸,还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到了母品牌,为了能够解决此方面问题,我国在此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依然存在上升空间。
一、案例研究
本次研究基于理论,即在研究的过程中以机理角度来探索中国情境下成功品牌应如何进行延伸?在延伸的过程中会出现哪些影响因素?在研究的过程中基本可以明确近年来在此方面能够产生影响的因素到底为何、影响因素的重要性、以及相互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本次研究不论在理论验证方面,或是在理论构建方面均做出了介绍,应用了验证理论、批判理论以及构建新理论的方法,能够很好的解答影响因素是什么、其为什么会产生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二、案例选择
案例的选择是本次研究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具有一定标准,样本企业应具备如下特点:一,企业必须具备自主经营的母品牌;二,企业在此方面取得过一定成果,即完成过相关品牌的良性延伸,在判断其是否成功时也有相关标准,即市场标准、财务标准以及顾客标准,从而确定品牌延伸的经验是值得借鉴和肯定的;三,企业的成功品牌应多种多样,能够在各个方面的延伸中展现出优势;四,企业不属于龙头垄断企业,能够正常参与市场竞争,如此才能够保证成功经验是来源于市场经济的。根据以上的标准,本次研究主要选择了3家样本企业,具体内容见表1。
三、数据采集
数据的采集也是十分重要的,其需要保证真实性、实时性,目前应用较为频繁的主要有6种:一,相关文档;二,企业档案;三,访谈记录;四,实地观察;五,参与性观察;六,实物证据。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相互检验,以确保数据的有效性,一般而言,资料来源越多,最终研究的结果效度也会越高。
四、数据分析
本次研究的数据分析以数据编码、归类法为主,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在数据编码方面首先对相关变量进行了定义,并研究相关因素是否会产生作用,换言之也是求解影响因素和延伸成功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为了能够做好文献综述工作,本文选择了4个纬度,即市场纬度,财务纬度,顾客维度以及管理者主观判断。之后确定了采访对象,分别是3家企业的两位管理者,对其采访内容进行资料整合后,利用相关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在第一手资料中获得了1020个目的条目库,在对其进行分析后最终确定940个有效条目。
五、结语
通过本次研究可以发现,在品牌延伸的过程中,母品牌的实力占据着重要地位,其若能够在大众心中有很高的可信度,即可以较为顺利的开展延伸工作,另外,母品牌的延伸经验也十分重要,其可以很好的为其他产品的延伸提供经验以作为参考,可以避免在今后的产品延伸中出现不必要出现的问题,相关研究表明,当本企业有过相关成功经验后,其在进行其他产品的延伸时,不仅可以提升速度,也可以提升效率,但失败是成功之母,即使之前没有很好的完成延伸工作,也可以为今后的延伸打下基础。
综上所述,研究关于中国情境下成功品牌延伸影响因素方面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成功品牌的成功延伸,也关系到相关企业的发展,更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如今人们对各个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行业之间的竞争态势也越来越明显,此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品牌的延伸来提升自身竞争力,然而很明显我国在此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加强此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钱悦,于春玲,李飞,薛镭,贾思雪. 新兴市场品牌成功进入发达市场的双案例研究[J].技术经济,2015(01)02:119-129.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预算编制
引言:以下八种问题的汇总和归纳,为我单位就如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提供了强有力的典型的反面案例,也及时跟大家敲响了警钟,查摆问题很及时,都是自己身边发生的项目,都是自己经手的事情,只是各项目情况不一样,出现的问题也不一样,没有引起大家的高度警惕,在此之前大家都认为工程造价是区财政局最终审核把关的事情,是财局的管理职责,审计发现的造价审核问题与业主关系不大,业主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其实这种认识是根本错误的,工程造价控制是项目投资控制的主要有效途径和办法,只有工程造价控制好了,项目的投资控制才能控制好,才不会出现“三超”的现象。
1.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1工程施工招标预算措施费计算依据不足,与实际发生不符
案例分析:研发孵化区某标建筑安装工程
招标预算“措施项目费”项下计有“钢板地基处理费” 128.25万元。
招标单位(招标预算编制单位)解释是考虑由于地下室基坑地基软弱,桩机进出场困难,拟用钢板铺设路面,其用量按地下室建筑面积的30%计共1794.51m2,按15mm厚普通钢板计算重量共211.393吨,但无施工措施方案。
经查,建设业主未建立针对招标预算特殊措施费审核、审批的内控制度。审计认为采用钢板铺设路面并非最合理、最经济的解决软基础上机械进出场的措施方案。对于涉及投资多达100多万元的措施费用,在未经多方案比较、未编制措施方案、未报建设业主审核批准的情况下,仅凭招标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人的个人理解和计算,就计入招标预算的做法,抬高了招标预算和投标最高限价,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情况下,投标单价被人为抬高,造成了财政投资成本增加。
就钢板铺设路面措施费计算本身而言,也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其一,按地下室建筑面积的30%计算铺设面积,未考虑周转因素,钢板用量明显偏大;其二,计算钢板重量时按15mm厚普通钢板折算,而单价按5~8mm厚花纹钢板计算,单价差193.80元/吨,共多计价差4.1万元,也未考虑钢板折旧的残值回收。
1.2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编制、审核把关不严,抬高投标限价
案例分析:某总部经济一期项目在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预算中已计列了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但又在幕墙工程招标预算中重复计列了总包服务费202万元。
上述做法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第三十四条“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的规定不符。
1.3施工现场管理与工程审核工作脱节,造成结算多计工程款的问题较为突出
案例分析:某新村建设工程。
(1)园林建筑工程合同(投标)价中3座连排木凉亭经设计变更修改为2座,1座砼凉亭设计变更取消,但原结算未作相应调整。此项共多计工程款11.27万元。
(2)经核对永久供水工程施工合同查实,合同(投标)价内的由市政管网接入至水泵房的室外供水管,是由承担永久供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完成的,但原结算未予核减。多计工程款6.32万元。
(3)有2个增加项目,原结算未按实际竣工实物或实际施工方法计价。
①水围基(分单、双层)原结算综合单价为159.65元/米(单层)、191.70元/米(双层),包括了木门制作安装工作内容,审计组经核对施工图并实地勘察,未见木门。据此,审计依据竣工实物对水围基综合单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综合单价应为60.03元/米(单层)、93.79元/米(双层)。此部分多计工程款46.44万元。
②连接某市政路排水属增加工程,土方部分原结算按人工开挖后全部外运18公里堆放,埋管后再挖、运回填的方案计价,土方综合单价为132.46元/立方米。审计经查竣工资料和调查监理单位核实,实际施工为机械开挖,90%外运堆放,10%现场堆放。据此,审计对土方综合单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土方综合单价为81.86元/立方米。此部分多计工程款 57.19万元。
1.4重复签证或签证把关不严,造成的多计工程款
案例分析:某市政道路工程。
(1)原结算中有1增加渠箱钢筋工程量的签证,理由是由于招标施工图工程量表少计了工程量,施工单位要求进行调整所作出的签证。经审计复核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存在少计钢筋工程量的情况,不应另作签证。此项多计工程款43.01万元。
(2)原结算中有两个不同的签证均为增加埋设1根?75PVC管及检查井项目。经代业主确认,由于项目责任人变动,工作衔接失误而造成重复签证。此项多计工程款11.44万元。
(3)原结算中的有1签证为路基范围“除草皮”工程量签证,原结算据此调整。审计查实,“除草皮”工作内容已包括在中标价“清除表土”项目工作内容中,不应另行签证。此项多计工程款4.77万元。
1.5工程结算未按设计变更调整或竣工实物与结算不符,造成多计工程款的问题较为突出
案例分析:某体育设施工程。
(1)原结算室外球场侧墙石材墙面,实际为抹灰面油漆,此项多计工程款35.94万元。
(2)原结算1000×2000mm铝单板天花,实际为石膏板天花,此项多计工程款23.86万元。
1.6工程量严重不实或重复计算,造成的多计工程款
案例分析:某市政道路绿化工程。
道路两侧绿化带铺植草皮(马尼拉草)合同工程数量为132 394m2,原结算为183415m2;审计根据竣工资料中经现场监理人员验收的《植物材料进场签证记录》统计的工程数量为92632 m2。经对工程现场勘察并延伸调查交付养护情况,区建设部门提供的委托区市政工程公司复核的工程数量为111539 m2。承担施工和养护的是同一绿化公司。审计认为区建设部门提供的工程数量更接近实际情况,据此确认铺植草皮工程数量为11539 m2,原结算多计工程数量71876 m2,按结算单价11.83元/ m2计算,此部分多计工程款85.03万元。
1.7材料单价与市场价格严重偏离,造成的多计工程款
案例分析:某办公大楼工程。
原结算网络系统部分的光纤跳线、尾纤、配件等材料单价大大超过同期市场价格,经审计组现场多次查看核实,这些材料使用的都是国产品牌。如ST—单模光纤尾纤使用的是国产“关键电子” 品牌,原结算按1203元/米计价,实际同期市场价格仅为10.61元/米,两者相差112倍之多。此部分共多计工程款32.15万元。
1.8未严格按规定、合同约定、签证审核结算,造成的多计工程款
案例分析:某新村建设工程
室外排水工程,招标图设计为DN200~800砼管,施工图变更增加了DN1000、DN1200砼管。合同(投标)价中均以每米管长综合计价(包括土方、管道基础、管道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中,土方开挖按42.02元/立方米、土方回填按11.70元/立方米计价。而原结算将土方、管道基础、管道安装拆开分别计价,其中,土方开挖按52.42元/立方米、土方回填按11.95元/立方米计价,较合同(投标)价,土方开挖增加10.40元/立方米、土方回填增加0.25元/立方米计价。审计认为,原结算将合同(投标)价以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拆开,并提高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单价的做法违背了招标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应予核减。此部分多计工程款56.6 万元。
2.解决措施
2.1预算编制单位编制招标预算价时不能参考概算或凭经验估算措施项目费,不能将不会发生的措施项目费列入招标预算中,建设业主也要认真审查;招标预算审核时对措施项目费工程量要根据计算依据进行审核;更为重要的是,各建设业主都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招标预算措施项目(包括临时工程)费编制、审核的规范和程序。
2.2加强主要承担工程结算初审、终审单位的造价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编制、审核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及责任心。
2.3现场监理、业主或代业主的管理人员要技术和现场管理、造价控制同时监管,对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情况主动与造价审核人员沟通;另一方面造价审核人员要勘查现场、查看设计变更文件、与现场监理和管理人员沟通,施工现场管理与工程审核工作相结合
2.4现场监理、业主和代业主现场管理人员要研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互沟通,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
2.5现场监理、业主和代业主现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设计监督施工;对未按设计施工或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的项目的情况主动与造价审核人员沟通。
2.6造价审核单位要严格实行三审复核机制。
[关键词]审计教学;案例教学;创新
审计课程是会计学专业学生的核心课程,该课程集审计理论与审计实践于一体,技术性及实践性极强。所以掌握审计理论,将所学理论应用于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是审计教学的根本目的。但审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在学生看来比较抽象,难以理解,教学中普遍存在着老师难教、学生难学的问题。为提高审计课程的教学效果,就必须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变革,审计学较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决定了在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需的。
一、审计案例教学模式的优越性
(一)审计案例教学模式可以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
传统审计教学模式以应试教育为主导,“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导致审计课程多严肃性而少活泼性,多抽象性而少形象性,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热情,培养创新能力。而案例教学则以学生为主体,通过模拟真实的、有案情的、有场景的审计环境,让学生身临其境,通过对案例分析研究,参与讨论,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审计案例教学模式有利于复合型、创新型审计人才的培养
随着时代变迁,审计人员应具备的必要知识已从主要是会计、管理等扩展到税法、经济、市场、金融、证券、计算机等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体系变得更为丰富、宽广。除此外,合格的审计人员还应具有敏锐的观察判断能力和快速熟悉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行业情况的能力。这一切都对高校审计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案例教学法正是重实践能力、重创新能力、重多门学科综合运用的一种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学方法。
(三)审计案例教学模式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
世界21世纪教育委员会提出的高校培养人才的素质标准特别强调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广泛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终身学习的本领以及与他人协调和交往的能力。传统教学方法不仅不利于培养学生的上述能力,反而磨灭了上述能力的培养。开展案例教学法,学生自行对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比较有见地的见解,并参与辩论,撰写报告,是一个实现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
(四)督促教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案例教学模式要求授课教师不仅要胜任理论内容的讲授,还要有较强的辨别力和判断力,能够选择或设计出适用的审计案例,并合理地安排在审计教学进程中。能够在案例教学中正确引导,案例分析结束后进行恰当总结,为学生提出有价值的指导意见。这些要求都会促使教师必须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案例教学在审计教学中的创新模式
为有效发挥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笔者进行了积极的教学实践创新,针对不同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分别采用了多种教学方式和方法。
(一)课堂讲授方式
第一种是在审计理论讲解过程中,以理论讲述为主,结合理论分析审计案例。例如在讲审计重要性时,一方面从理论上讲清其定义、特征、确定方法及其在审计过程中的应用等内容;另一方面从审计案例中找出典型的事例予以说明,这样对照起来,让学生对抽象的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学习效果十分明显。另外在引用案例时。注意联系时事,让学生感受到身边就有审计,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例如在课程初始向学生灌输审计的概念、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情况时,会讲到奥斯卡颁奖典礼上的注册会计师,为什么审计署长会获得中国年度经济人物大奖,讲到“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市场经济的卫士”,讲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激发学生的兴趣,学习审计课程也有了强大的动力。
第二种是以审计案例讲述为主。将审计理论融入审计案例之中,通过审计案例,分析、总结归纳出审计理论。如在讲解内部控制内容时。事先准备好一系列企业经营失败的案例;然后分析其失败原因,归结为最根本的就是内部控制的失效,从中总结出内部控制的概念及内容。便于学生理解与掌握。
前两种均是以教师为讲授主体进行案例教学,第三种则是以学生为讲授主体。教师进行总结。例如在审计理论课之后开设的审计案例分析课程中,教师提供国内外发生的一些典型审计案件,让学生以课程小组为单位,选取某个案件,查找相关资料,小组内进行讨论、分工协作。并推选代表在课堂上进行该案例的分析。教师对整个分析过程及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帮助学生将审计理论与审计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堂讨论方式
该种教学形式主要运用于审计实务部分的课程讲授。为使学生充分领会及掌握会计报表审计及审计意见出具类型等知识点,教师根据教学要求编制不同内容的审计案例。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分别编制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生产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及会计报表审计等不同内容的综合性审计实务案例。在案例编写过程中,力求既与课程知识点相结合,又贴近实际的审计工作,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进行修订。在教学使用时,为节约时间,可以将审计案例提前发到学生手上,让课程小组先进行课下讨论。课堂上再组织案例讨论,然后教师抽选某个小组进行课堂发言,其他小组进行提问。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可以就关键问题或容易产生混淆的问题让小组之间展开辩论。教师最后对整个过程进行讲评,对案例分析结果进行总结,并就学生们在分析中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讲评。
(三)案例情景模拟形式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与运用,在审计教学过程中笔者创新性地引入了审计案例情景模拟的教学方式。即借助模拟现实场景,通过设身处地、寓教干乐的教习方式来强化学生对审计理论、审计程序、审计技能的理解和掌握。主要运用于审计理论课程后的综合案例分析课程。在实际操作时,让每个课程小组编制一个5―10分钟的审计案例情景剧,在剧情中穿插一些违反审计准则的错误行为,然后以小组为单位,模拟演示该案例。其他小组则以抢答方式指出情景剧中的问题,教师最后进行总结。在案例考核时,可以从内容、表演、参与情况等几个方面对表演小组予以评价。从抢答情况及指出问题正误方面对其他小组作出评价。在教学实践中。学生所模拟的案例情景涉及到业务承接、职业道德、货币资金审计、存货审计等诸多方面。角色涉及被审计单位经理、会计、出纳等不同岗位职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项目经理、注册
会计师、审计助理等不同层次审计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实现了情景表演时小组全员参与,问题抢答时全班参与,既活跃了课堂的气氛,又调动了学生参与课程教学的积极性,同时又在轻松的环境下达到了掌握知识的目的。
在前述教学形式过程中,教师的引导、总结与评价是极其重要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案例上,而是要通过教师的总结,将案例分析的目的定位在对相应的审计理论的理解上,以及具体审计技术、审计方法的掌握上。
(四)案例实训教学方式
在审计理论课程结束后,一般院校均会设置审计实践课程。在该课程教学时,笔者则采用了案例实训模拟的教学方式。操作办法是,每四个学生分成一个审计小组,每个小组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将企业实际的会计资料及模拟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料交给学生,根据小组分工、审计业务流程完成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了解被审计单位及环境并评估审计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意见并撰写审计报告等审计的全过程。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还将审计实践课程与理论教学同步进行。在理论课程讲授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穿插审计实务操作。例如在审计学课程中讲解完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后,马上就让学生在审计实习时完成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会计报表项目的审计工作。通过这种方式学生边学习边操作,将审计理论直接运用于审计实践,通过审计实践又进一步领会了审计理论。既巩固了专业知识的掌握,又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动手能力的提高也为顺利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进行考核时,也以小组为单位,对整个审计小组所提交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打分,并根据各小组成员的具体表现给出最终评价。
三、审计案例教学模式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审计案例教学的效果,除了保证审计案例质量,课堂教学有效组织实施外,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保障。
(一)科学设置课程,保证充足的课时
审计课程不同于会计课程,通过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级次反映教学内容的不同难度。在实际审计课程教学中,由于课时、专业、学生层次、授课教师等的不同,同一门审计课被讲成审计基础与原理、审计技术与实务或审计理论与实务等多门课程。为保证案例教学模式的开展,应该增加审计课程课时量,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课堂的案例分析与讨论,或者设置审计学原理与审计案例分析两门课程,原理课的课时尽量压缩,为审计案例分析课保证足够的课时量。
(二)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审计案例教学模式下对授课教师的能力要求很高。目前从事高校审计教学的老师大多具有较高学历,应该说理论水平绝对没有问题,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例如许多老师是出了校门又入校门,甚至从未接触过审计工作,审计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可想而知。为此,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提供各种机会,加强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例如适当减少一些课堂教学的工作任务,增加一些实务工作方面的任务要求,或提供一些与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的合作机会,使得教师一方面提高审计实践水平;另一方面也搜集到一些实际的案例资料。另外还可以从校外聘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或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三)改变课程考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