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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25 16:39:1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第1篇

鉴于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大致可以分为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条款,所谓实体性条款是指法律关系的双方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所谓程序性条款是指法律关系的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所应当遵守的步骤、方式与期限。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分析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二分法”并不是十分严谨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并不是绝对的“一分为二”,许多条款中往往同时包括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但尽管如此,从此入手能够为我们分析问题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径路。

一、所得税核定征收现状分析

(一)政策规定略显粗疏

1、实体性条文定性多、定量少,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关于税务机关有权适用核定征收的具体情形,总局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六个条件都属于定性规定,并没有量化的标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在实践中,部分地区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严格说来对总局文件是一种突破,于法无据。总局《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对于定额征收,总局《暂行办法》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仅仅区分了五种行业,上限最高的是娱乐业,达40%,下限最低的是商贸企业,为7%,且娱乐业的上限与下限之间的跨度达20%之多。此外,《暂行办法》对于税务机关在合法的幅度之内合理确定每一个企业适用的定额或应税所得率所应当参照的指标并没有详尽的规定,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

2、程序性条款过于简单。在现代社会,法治与程序正义是不可分的,“正是程序性条款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任何良好的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一个良好的程序性条款不但具有所谓的“工具价值”、有助于实体性条款的实现,而且其自身也具有独立价值,即它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而且是正义本身。但事实上,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往往缺乏程序正义的理念,更多地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而对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并未把程序问题看作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总局的《暂行办法》也未能免俗。《暂行办法》共十八条,严格来说,只有第三条和第八条涉及到了在核定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第三条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八条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公平、公正、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正是因为在实体上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以很大的权力,所以必须在程序对之加以控制,税务部门自然也不例外,关键是过于宏观,没有具体的、详细的程序性的配套制度,更没有依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规定相关的制约措施加以保障。

(二)部分核定征收企业税收负担率偏高

制定核定征收办法的初衷之一就是通过提高核定征收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促使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应该说,通过从高核定应纳税额或者适用较高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的实际负担可能确实要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但另一方面,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除一部分属于盈利水平较高的房地产、中介等行业之外,相当部分属于规模较小的第三产业,在当前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形势下更是如此。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吸收、分流下岗企业职工、稳定社会起到相当的作用,属于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对象,税收负担偏高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商贸企业尤其是从事批发的商贸企业如果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名义税负最低为2.21%,显然偏高;而相比较而言,中介机构、房地产行业利润率较高,则不应允许其实行核定征收。另一方面,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都属于税法允许的征收方式,且企业的应纳税额也是有权税务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核定的,但现行政策不允许核定征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似不尽合理。特别是对于当前国家大力扶持的安排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较多的行业,更是如此。

二、完善核定征收的基本思路及建议

核定征收、查账征收作为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关键在于适用于不同的企业。由于来自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双方面因素的影响,核定征收作为一种征收方式存在有其合理性,完善核定征收的基本思路不应局限于通过较高的税收负担率促使核定征收的企业向查账征收转变。税收法治要求平等对待所有纳税人,但平等对待并不等于一刀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一)从纳税人角度分析

前文已经指出制定核定征收办法的初衷之一就是通过提高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促使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事实上,此初衷能否实现依赖两个前提,即企业愿意准确核算且能够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和利润,较高的应税所得率能够转化为企业的实际税负。我们认为,这两点都有待商榷。

关于第一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收入、利润的企业是一种客观存在。新注册企业对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哪种方式“更加合算”,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有此想法显然无可厚非。尽管我们很难揣测每个纳税人的效用需求,但是对“更加合算”显然不能局限地理解为经济利益。如:许多企业之所以愿意核定征收就是因为聘用的会计人员“嫌麻烦”、业主“怕税务机关会经常来检查”。

事实上,企业的规模,业主有无准确核算的要求,人员的素质,准确财务核算的所需费用与之可能带来的收益,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比核定征收高等主客观因素都会影响企业对此的态度,税收负担率的高低只是众多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性的因素。更何况,由于有限理性、信息不足,使得业主往往难以能够准确的计算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之间可能存在的税负差异,据此做出选择又从何谈起?

其二,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并不一定能够转化为企业的实际税负。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必然会努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努力大致可以分为生产性努力和分配性努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做蛋糕”和“分蛋糕”的问题。显然,在稽查力量难以对所得税有足够投入、不能形成有效威慑作用的前提下,企业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利用种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即偷税)尽量减少应纳国家税款以增加自己的税后收入也就在所难免。从此角度看,提高应税所得率的同时应当提高纳税人偷税的成本,但稽查力量的不足使得纳税人对后者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经验已经反复证明,规范性文件的条款本身固然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图,但是实际效果则取决于制度的实际运作环境,往往可能与立法意图相去甚远。

(二)从税务机关角度分析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征收资源在一定的时间内是有限的。如果对新办企业实行大面积查账征收,工作量较之核定征收将会成倍增长,征管力量必将捉襟见肘、更显尴尬。其次,实践表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即使实际上属于盈利,如果实行查账征收往往账面大都反映亏损、无税可征,应了“人至清则无朋,水至清则无鱼”的古语。

也就是说,如果对中小企业大规模实行查账征收,可能会事倍功半,反而会带来国家税款的流失,造成税收成本与税收收入的严重失调。事实上,征管力量与税收收入是影响基层税务机对核定征收态度的两个重要因素。

制度的变迁取决于制度下博弈的双方对制度变迁可能带来收益的预期。如果变迁所需要的成本高于变迁可能带来的收益,即使由上而下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上级税务机关与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即使有足够的强制力作后盾,预期目标也可能很难实现。

(三)完善核定征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前文我们已经分析过现行核定征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无论是实体性条款还是程序性条款都过于简单,下面我们仍从这一角度提出我们的基本思路。

1、量化实体性条款。鉴于核定征收的企业之中大都规模较小,新开业或经营期不长,征管数据的积累需要一个过程,且限于征管力量的不足,我们很难在近期内对所有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适用依据进行细化。但近期内,我们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挑选一些与企业的经营收入关系较为密切的指标(参数),作为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依据。如:对于生产加工业,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时应该考虑下列指标:产品销售区域仅局限于本地区或跨地区乃至跨省、所属区域同行业相对较为集中还是较为分散、主要设备规格及数量、拥有交通工具数量及种类(货车或是轿车)、经营年限、有无广告及广告覆盖范围、信誉程度、发票使用情况等等。核定商业企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时应该考虑下列指标:经营地段、商誉、拥有交通工具数量及种类(货车或是轿车)、经营方式属专卖或批发或零售、经营年限、有无广告及广告覆盖范围、商誉、发票使用情况等等。

第2篇

纳税评估的目的及重要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在掌握纳税人各种相关信息数据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其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从而发现薄弱环节、纠正虚假申报、降低税收风险的一种税收征管行为,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纳税评估与税收检查、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相比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既能提高申报准确率,又可为稽查提供案源,使“征、管、查”有机结合。在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同时,纳税评估还可以发现并帮助纳税文秘杂烩网人弥补经营管理漏洞,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面积费用法的数学模型

开展个体户纳税评估,首先要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开展评估,二是用什么方法开展评估,三是要达到怎样的评估效果。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都没有详细的经营情况资料,纳税申报表一般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来填写,要通过案头分析发现问题困难很大,必须找出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考虑到个体户的经营费用比较固定而且真实,我们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用费用倒推初步计算出保本应纳税额,并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通过经营状况系数和地段系数的调整,最后确定应核定纳税额,这种文秘杂烩网纳税评估方法我们称之为面积费用法。

第一步:计算保本经营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含税)÷(1+征收率)×征收率①

销售收入(含税)=毛利÷毛利率

毛利=销售费用+销售税金+销售利润

由于无法估量纳税人的销售成本,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销售利润为0,则:

销售收入(含税)=销售费用(含税)÷毛利率②

②代入①可得:

应纳税额=销售费用(含税)÷毛利率÷(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③

销售费用包括按月缴纳的房租、水费、电费、电话费、工商管理费、税金、卫生费、基本生活费、雇用人员工资、品牌加盟费等,其中:基本生活费可以参照社保部门发放的城镇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确定;品牌加盟费是指专卖店取得品牌专卖资格时支付的专利转让费,一次性缴纳的按经营期分摊;自用房产的房租,可以比照同一地段房租价格确定;其他经营费用要以纳税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单据、合同的原件为准,也可以从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电力)、房产所有者或相关个人处调查取得,确保其真实性。按年缴纳的排污费、治安管理费、检验检疫费、暖气费、个体劳协会费、物资交流会会费等暂不考虑。

第二步: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

针对个体户经营面积数据量化、容易收集的特点,我们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的概念,把销售费用(含税)按照经营面积分摊,计算公式由③演变为:

单位面积税费参数=单位面积费用(含税)÷(1+税率或征收率)÷毛利率×税率或征收率④

单位面积费用(含税)=销售费用(含税)÷经营面积⑤

为了保证参数的均衡性,单位面积费用原则上按所有纳税人的销售费用总额与经营面积总和求得,所以:

单位面积费用=∑销售费用/∑经营面积

经营面积要通过实地丈量取得,有库房的应加上库房面积一并计算。毛利率可以按照纳税人经营品种划分为百货、日杂、家电、摩托车销售、电焊修理、机动车维修、建材、家具、服装、粮油、医药、化妆品、金店、车辆配件销售和印刷等15个行业分别确定,也可以暂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作为标准,统一确定为10%。

④和⑤可以导出:

销售费用(含税)=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经营面积×

(1+税率或征收率)×毛利率÷税率或征收率⑥

⑥代入③可以导出:

应纳税额(测算值)=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经营面积⑦

第三步:调整测算应纳税额

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倒推获得的测算应税销售额与实际经营情况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为了避免相同经营面积的纳税人应纳税额完全一致,通过经营状况系数和地段系数对测算应税销售额进一步调整和修正,得出的应核定纳税额就是我们运用面积费用法评估的最终结果,计算公式为:

应核定纳税额=测算应纳税额×(1+经营状况系数+地段系数)⑧

(1)经营状况系数按纳税人的注册资金大小划分,例如把注册资金3—10万元的纳税人作为中间参照,确定其经营状况系数为0,上下浮动10%,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经营状况系数确定为0.1,注册资金3万元以下经营状况系数确定为—0.1。为了进一步细化管理和精确计算,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间值和浮动值,上下浮

动多次,确定多个注册资金区间和经营状况系数。

(2)经营地段好坏直观反映为繁华程度,考虑到地段好坏与房租高低成正比关系,我们把房租换算成单位面积房租,通过离差系数上下浮动,可以将纳税人按其单位面积房租划分到多个房租区间,然后确定地段系数。

单位面积房租(d)=房租/营业面积

单位面积平均房租(p)=∑单位面积房租/户数

离差系数=√∑(d-p)2/户数

地段系数=单位面积平均房租±离差系数×n

为了简化计算,可以不计算离差房租,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数值划分房租区间,例如:某一经济区域单位面积平均房租为20元/平方米,我们把单位面积平均房租上下浮动5元/平方米,则可以将纳税人按其单位面积房租划分到三个区间,地段系数可分别确定为15、20和25。

d<15元/平方米,萧条区;

15元/平方米≤d<25元/平方米,中等区;

25元/平方米≤d,繁华区。

(面积费用法适用于从事商业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各专卖店如果无法取得其合同销售额,可以使用此办法进行评估;修理修配行业在未建立新的评估模型前也可应用;农产品购销行业要通过现场查验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计算其应纳税额,价格参照当地收

三、纳税评估实践与经验

(一)个体户纳税评估实践

我们筛选出105户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户进行逐户调查,收集了面积费用法涉及的所有数据,运用公式计算出商业的单位面积税费参数为14元/平方米,修理修配和工业性加工的单位面积税费参数为21元/平方米,进一步计算出应核定纳税额。最终结果不出所料,只有少数纳税人的应核定纳税额与原定额接近,大部分纳税人的应核定纳税额远远超过原定额,有的达四倍以上。由于这个结果不是利用直接销售证据得出的,属于间接求证,只能作为定税的参照。根据计算结果,我们筛选出其中一部分进行约谈举证,纳税人对推算结果没有提出疑义。由于毛利率是参照全国的成本利润率,与本地纳税人经营水平多少有些出入,最后确定了25户个体户进行定额调整,月增税款10200元。

(二)开展纳税评估的经验

第3篇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税收征管 效率

税收征管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税收的发展。只有严密的税法,没有高效的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体系的健康发展。税收征管包括方方面面,形式多样。但是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了解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具体情况,提高其征管效率是一项必要的工作。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困境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困难与个体工商户自身的特点有非常重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户数难以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普遍都是零星、分散、规模小、分布广。不仅如此,其中有相当部分还是无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出现较多;另外部分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致使基层税收征收机关在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数难以准确掌握,更谈不上有效、及时地管理起来。(2)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也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有相当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的经营时断时续。即使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少数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很多业户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虽然现已明确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采用定额征收的办法,但是实际上还是无法较为准确的核算出税收定额。在一些管理薄弱的区域,一般并非针对每一个个体工商户单独的定额,而是对于一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制定相同的定额,比如百货,餐饮等。(3)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薄弱等。这些个体工商户自身所特有的情况,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可能办法

广义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办法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提高税法严密程度、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等。

这一系列的办法有些针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税收征管来说,避免过于政策化形式化。对于切实提高其税收征管效率来说,实际操作性不强。而且,有些方法对于小型个体工商户来说也不可能实现。例如,让税控机走入千千万万的个体工商户,使税务机关能够掌控其经营情况。对于稍微大型一点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安置税控机,并要求其对于其销售等行为开具发票还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小型的个体工商户却不实际。比如,有一家规模适中的火锅经营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平均营业额约为7万元。其经营对象每次消费金额大约为150元。对于这样的一个个体工商户来说,要求其装置税控系统,并对每次经营消费行为开具定额专用发票,是可行的。而一家小型理发店的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平均营业额约为5000元,每次理发服务的收入金额约为5元,要求其装置税控系统和开具发票则是不可能的。一方面,这样的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太大意义,消费者也不会主动索取这样的发票;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成本,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三、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效率

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要想确实提高其税收征管效率,在我看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纳税意识

影响税收征管效率最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体到税收征纳环节来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决定着纳税人对税税法的执行以及税法执行的效果。偷税、逃税现象的存在正是纳税人缺少纳税意识、社会道德伦理没有在税法中得到反映的结果。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其纳税意识也许就更为不足。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只是因为没有纳税的意识而导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去交。所以现在,大为宣传的就是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但是这个纳税意识只是基本上指的就是让他们去缴税,很少真正涉及为什么要缴税,缴税有什么益处,这只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纳税意识。

真正的“纳税意识”不仅仅是强调纳税的义务,还需要强调纳税的意义。而且要让纳税人看到其意义何在。在我看来,针对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为什么要纳税

不仅仅只是宏观的宣扬,税收是保证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国家发展十分重要,而是要落到实处,让个体工商户感受到自己纳税有何用。这与政府的财政透明度有极大的关联性。如果地方政府加大财政透明度,让普通老板姓也可以了解到自己所纳的税究竟用到了何处,而且是对自己有益之处,让他们纳税又有何难呢。

2、让个体工商户了解自己缴纳的都是什么税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小型个体工商户都是不知道自己缴纳的是什么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宣传和教育对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也是有一定作用的。

3、权利与义务想结合

个体工商户通常都是自己去缴税,不像个人的工资薪金由企业代扣代缴,也不像企业有专门的实习财税业务的工作者,对个体工商户多一些税务知识培训,不仅可以起到提醒其纳税的意识和义务,也让他们利用税收的知识合理安排自己的业务、合理节税。这也是让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权利意识的觉醒。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级对待

对于企业,有大小型之分,对于小型企业税收征收方面有简易办法,那么对于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大小之分。根据具体的营业额的情况,设定两个个营业额的标准范围,在经营额低一级的范围内的划分为微型个体工商户,属于高一级范围的则划分为普通个体工商户。

根据营业额规模对个体工商户分级,并不是在税率方面也要区别对待,只是便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对于普通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其安装税控机。根据上文对此的分析,这样的税收管理方法是可行的。在安装了税控机后,可以更为准确的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金额。鉴于目前,消费者还达到没有每次都索取购物和服务发票的意识水平,可以采取定额征收和按税控机上的营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对这一级别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征管。如果税控机上体现的营业额小于税务部门对于这一级别行业最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征收;若税控机上的金额大于定额,则按税控机上的营业额征收。随着消费者意识的提高,每次的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索取发票,则可以逐渐单独实行“税控机模式”的征收。而对于微型个体工商户,则完全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因为对于这样微型的个体工商户不可能安装税控机,而且其经营规模小,要完全确定其营业额的成本太大,而相对应的税收收入却很低,不利于税收的征管效率。

除了税控机的装置方面,对于两个级别的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也可以有所区别。对于普通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定期核查的方式以及突击检查的方式,核查其有无按规定使用税控机;还可以定期与这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流和沟通,促进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微型的个体工商户,平时只需了解一些基本营运情况,每个月以邮件、通知等方式提醒其纳税,然后在每个纳税年度核定其定额是否恰当等。

(三)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的效率

提高税务部门自身工作效率也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方面。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

1、税收系统的信息化

本来,个体工商户数目就多,如果没有较好的信息系统来处理,税务部门自身征管效率想要提高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没有良好的税收信息系统,则必定需要大量的人工操作,不仅人工成本大,而且容易出现数据资料的计算保存有误或者税收人员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没有良好的税收信息系统,不便于税收部门内部的数据信息交换和管理。

2、国税、地税与工商局的互动和协助

由于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纳的可能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些税种中部分是国税局管,部分是地税局管,加强国税和地税的互动和沟通,促进数据的交换,可以更好的推动税收工作,提高效率。对于工商局,则是主要在于即使与税务部门交流存在的个体工商户情况。

3、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考虑个体工商户的国地税联合申报方便纳税人的税款缴纳。

四、结论

结合个体工商户数多、分散,营业额不易确定的特点,在我看来可以通过增强其“纳税意识”(非传统意义上的),区别对待分级个体工商户以及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加强国地税沟通等提升税务部门工作效率的方式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效率,推进我国个体工商户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第4篇

重点内容有:征税范围;销售额;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出口退税以及专用发票管理。

(一)重要知识点提示一是计税销售额的确认,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特别注意: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的销售额的确认;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认。其中重中之重为视同销售的确认,注意代销的税务处理,注意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联系,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区别联系,特别注意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区别。不可混淆,融资租赁业务注意与营业税业务的区别。混合销售中,注意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资产货物的相关规定,兼营业务中注意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分别核算,各自交税;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确定后,销项税额的计算应无问题,但考生要熟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特别是跨期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

二是税率,记忆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记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和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及货物。

三是进项税额抵扣。法定抵扣凭证主要有: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运费结算凭证。掌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注意抵扣凭证认证与抵扣的时限规定。

四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这一直是考生难以理解的一个节点,特别是存在进料和来料加工的情况下,注意两种加工方式的区别,进料加工业务和一般贸易出口业务同时存在时,注意两个抵减额的计算,来料加工不适用“免、抵、退”税处理。

五是税收优惠,记忆免税项目内容,记忆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相关规定。

六是专用发票管理,掌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与程序。

(二)计算运用提示一是销项税额计算。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税率。如果是价税合计收取的,要将含税价折算成不含税价,以下几种情况大多属于含税收入:价外费用、零售收人向普通消费者销售商品、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一般是含税价,这时需要折算成不含税价。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价外费用中注意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的处理,价外费用是含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销售,是差额计税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价格一致。

二是进项税额计算。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收购发票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支付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里的抵扣基数是运费结算凭证一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切记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三是进项税额的扣减(转出)。包括:发生进货退出或者折让: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事项时,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应纳税额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这时,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是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比照一般纳税人规定确定。小规模纳税人如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1)退税计算中的

+关键点:熟悉FOB价和CIF价:成本(可视同FOB)+保险费+运费(指从国内起运港口运输到购买方港口的保险和运费)+佣金。出口货物退税率不一定等于货物购买时的税率,大多货物的退税率要低于购买时的税率,故存在征退税率差的问题,这个税率差的处理是免、抵、退计算测试中的重点。免、抵、退税的计算分四步走: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计算征、退税率差,公式1;a.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b.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也可以简化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FOB×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一免税购入原材料价格x征退税率差,这里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②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留抵税额。③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也可简化为:免抵退税额=FOB×外汇牌价×退税率一免税购进原材料×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本公式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数哪个小,按小的数据申请办理出口退税。④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就低不就高),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营业税

重点内容有: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税目与征税范围;税率;税额计算;免税项目;混和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地点。

(一)重要知识点提示一是营业额的确定。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性收费,相关的条件可参阅增值税中的规定。注意各个税目中余额计税的情况,如交通运输业中:a.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该有其他运输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b.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有关差额计税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买人价中不含交易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和税金;卖出价中,不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和税金。还要注意保险企业储金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但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必须掌握什么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二是混合销售行为处理。(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是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征税范围是采用列举法的,要注意。特殊规定: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自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一一租赁业”征税范围。对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而应视为一般性的技术服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的有关规定需要熟悉。

四是销售不动产的处理。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要熟悉。

五是税收优惠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求能记忆。

(二)计算运用提示一是一般业务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故价外费用计算营业税时,不需要价税分离,直接以价外费用乘以适用税率即可。

二是融资租赁营业税计算。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注意:(1)残值收益也是价外费用,要一并计税;(2)按本期天数占总天数的比例计算本期应税收入。

三是储金业务营业税计算。“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注意: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要简均,即月初加月未之和再乘50%。

四是核定征收的计算。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4)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营业税税率。

三、消费税

重点内容有:征税范围中的14个税目;应纳税额计算;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抵扣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出口退税。

(一)重要知识点提示一是计税方法,从价定率: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从量定额:应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单位税额”要记);复合计税:从价+从量;主要涉及: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二是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规定基本一致,注意视同销售计税价格中,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投资人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但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按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税基数,这一点是比较特殊的。在消费税产品委托加工中,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是有区别的。注意有关文件中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的规定。

三是课税数量的确定。(1)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为准;(2)自产自用的,移送数量;(3)委托加工的,以收回的数量为准;(4)进口的,海关核定的数量为准。

四是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问题。(I)可以抵扣的税款是以“生产领用”数量为准的,而不是直接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含有的消费税;(2)消费税的抵扣,除了石脑油外,其他的都是一对一的,一般是在同一税目中相抵,例如烟丝对卷烟,化妆品对化妆品。(3)尤其要记忆,消费税征税税目中,酒及酒精;高档手表;游艇;小汽车这四个大税目不存在抵扣问题。(4)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5)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是掌握各个税目内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的种类,不可混淆。

(二)计算运用提示一是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的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买价一期末买价+当期购进买价。

二是视同销售业务消费税的计算。(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

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注意适用最高计税价格的几种情况。

三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四是出口应税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算。注意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税不退税,因为销售环节免税,就不存在退税了。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1)属于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税率,注意这里应该是出厂价,而不是出口销售价。(2)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注意这里是购入数量或者报送出口数量。

五是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2)进口卷烟(计算思路相对特殊),计算公式:从量税: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从价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从量税+从价税,注意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确定,其计算比较特殊。

四、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有:税率;资产的税务处理;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企业境外分回利润已纳税款的限额扣除和抵免限额的;房地产开发的所得税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财税差异调整。

(一)重要知识,占提示一是纳税人。注意居民纳税人的两个判断标准,特别是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二是税率。(1)注意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从三个方面同时进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要求同时满足。(涉及20%优惠税率)。(2)预提所得税税率的适用范围,是非居民企业,来源中国境内所得,在境内无机构场所或有机构场所但与所得无联系(符合条件的10%税率)。

三是收入的确认,税法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涉及纳税调整)。(1)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目前不征税收入的种类,免税收入中关注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前提条件。(2)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和流转税的有区别,如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所得税是以产权转移为销售确认标志的。(3)收入确认时间,最好学习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关注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四是扣除项目的学习,绝对是要求掌握,税前扣除,一定要求实际发生,税法在这里强调谨慎性原则,会计处理与税法抵触的,绝对按照税法调整,会计准则和制度法律层次没有税法高。(涉及纳税调整)。(1)掌握“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标准。其他三项费用首先是实际发生,后是按照计税工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就低扣除,注意工会经费扣除的凭证,福利费的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对补充保险,可以学习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注意商业保险的扣除规定。(2)借款费用的扣除,除了教材内容外,学习国税函[2009]3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圄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还有有关资本弱化的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扣除的规定。学习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是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两个计算结果就低扣除;佣金和手续费的扣除,学习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学习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4)公益性捐赠扣除,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是年度会计利润,注意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居民企业,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母子公司:作为劳务费用处理。(5)资产损失,把握一定是实际发生的损失,税前允许扣除的是净损失,学习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注意分为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五是不得扣除的项目(涉及纳税调整)。关注常考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还有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注意: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六是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涉及纳税调整)。切记税法中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是可以使用的最短年限,加速折旧法的使用范围,加速折旧法中包括缩短折旧年限;记忆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的规定;把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七是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学习(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注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的区别,主要涉及税务处理的不同。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办法分为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两种。普通重组是在企业并购交易发生时,就要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组。普通重组没有特定条件要求。特殊重组在过去的规定中称为免税重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特殊重组须

符合特定条件,就是所谓合理商业目的的把握,即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等。

八是房地产开发的所得税处理。学习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关注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再有区别。且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代收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是否确认为销售收入视具体情况而定,把握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及方法,把握视同销售的情形及收入确认时间、方法,把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和成本的计量与核算方法以及主要成本费用的分配方法,把握非货币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以及可以预提费用的几种情况。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包括:(1)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税务处理;(2)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3)注意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九是税收优惠(涉及纳税调整)。(1)加计扣除,现在用于研究开发费用和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注意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2)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3)免征、减征,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4)高薪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薪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5)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20%的税率和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注意计算方法)。(6)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7)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和非居民企业优惠,注意适用的条件和内容。

十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抵免税额分为投资抵免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外所得抵免税额问题把握“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掌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十一是核定征收,学习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适用居民纳税人);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适用非居民纳税人)。

(二)计算运用提示应围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以及附表项目展开复习,重点是纳税调整的正确性,关注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股权投资调整项目(权益法与成本法)、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的计算等,还应关注税收优惠附表的项目计算。

五、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有:税目;税率;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计算;减免税优惠;境外所得税税额扣除、纳税办法;自行申报纳税。

(一)重要知识点提示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标准。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重点在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的相关规定。

二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应分项计算各项目应税所得额,以某项应税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所得税计税依据。注意个人所得税适用的应税项目,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关注财产租赁的扣除费用。

三是收入确定中有关“次”的规定,涉及多个税目。

四是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规定,适用特殊算法。

五是税收优惠要记忆。关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运用提示一是计算程序。明确税收优惠,有无减免税所得;明确适用的应税项目;根据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定要注意扣除的问题;如为累进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比例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听得额×适用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如有税收优惠,注意减免税额。

二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计算,比较重要。(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目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x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注意:a.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b.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是个人所得税特殊算法。(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

速算扣除数

四是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五是关注劳务报酬的加成征收的计算,特别存在公益性捐赠的情况下。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注意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是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f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七是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分国分项确定抵免限额。

八是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计算。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赫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一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九是核定征税(难度较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六、土地增值税

重点内容有:征税范围的判定;应税收入的种类;扣除项目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一是征税范围的界定。(1)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房地产的出租、抵押,不缴纳土地增值税。(2)转让房地产过程中,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二是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3)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注意:超过利息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注意罚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三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重点掌握计算思路,分五步走:确定收入;确定扣除额;确定增值额;确定增值率(以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计算税款。注意税收优惠: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的差异。(1)日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按重置成本法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旧房及建筑物价格;(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还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印花税。

七、印花税

重难点问题有:纳税人;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税收优惠与处罚;纳税方法。

一是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二是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不征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贴花。

三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四是货物运输合同,计税金额中不包括装卸费。

五是购销合同,以货易货行为,应按合同记载的购货与销货金额合计贴花;以电子形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要按规定计缴印花税。

六是财产租赁合同,计税基数是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税额超过1角,不足 1元的按照1元贴花。

七是技术合同:含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1)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征印花税;

八是已税合同修订后增加金额的,应补贴印花。

九是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后,应按规定补贴印花。

十是记忆处罚规定(印花税属于轻税重罚)

八、房产税

一是自用房产计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税率(1.2%)。(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3)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关注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二是出租房产计税。从租计征: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回顾营业税)。

三是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四是税收优惠。注意征免界限的划分,如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

税。五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次月和之月的规定。如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都是次月起。

九、复习方法与技巧

税法考试有相当的难度,考生应慎重对待,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学习。

(一)精读教材,揣摩考点教材应在泛读的基础上,结合最新财税法规政策再行精读,力求全面把握,突出重点。把学习的重心放在实体法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几个主要的税种上,通常这几个税种在考试中占分值较多。另外,考生应对新增内容给予重视。教材中出现的新内容,某种程度上也就等于增加了新考点。一般来说,新增内容或多或少必然会出现在当年试题中,但出现的概率和所占分数取决于新增内容的重要程度。对教学大纲的能力等级要求和列示要关注,从而揣摩考点。能力等级l的一般是属于简单记忆的内容;能力等级2的往往属于理解性记忆的内容;能力等级3的一般带有运用性理解的内容。能力等级越高的知识点难度越大。但是对于自己实在无法理解而难度太大的东西可以放弃,把剩下的有限时间放在对其他知识点的掌握上。

(二)跨章连节,对比分析试题大多都是以跨章节的考点出现的,尤其是计算题和综合题的命题思路,辅导教材的内容排序不一定适合复习思路,不少辅导书和习题的出题思路也是和命题人有较大差距的,所以考生在复习特别要注意各章节有联系的内容,而且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要准确、熟练,不能死记硬背。如果孤立地学学习每一章的知识,掌握的只能是支离破碎的税收原理和税收制度,很难应付综合性越来越强的考试,一定要把知识系统化、形成网络化、立体化知识体系,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其前提是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对知识进行横向比较,找出各税种的差异和共同点,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第5篇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069-02

印花税自1988年起开始征收,距今已有20余年,属于地方税税种,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实质上是对此类经济行为的课税,也可以看作行为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8月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号,2011年1月,由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后。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例如立合同人、立据人、领受人等。《条例》采用列举形式,规定了应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等。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采用从价税率或从量税率,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比例税率从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一、印花税的特点

从《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来看,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几乎涉及了日常经济行为的各类书据;但从税率方面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的税率来看,印花税又属于小税种。从我国近年印花税相关税则变化来看,税务部门一直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重点,从1990年起至近些年,先后多次随着证券市场的变化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而很少涉及其他诸如购销合同等应税凭证税率的调整。税务部门的历次税务检查、稽查活动中,多以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为重点,较少涉及对印花税的检查、稽查。监管层面缺乏关注,加之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企业容易忽视印花税这样的小税种。但从现实经济活动来看,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的书立、使用最为频繁,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在以大宗、大额贸易为特点的煤炭运销企业中,购销合同更是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终,所以,印花税构成了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营业税费之一。

二、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

煤炭属于非标准商品,煤炭质量直接决定了煤炭的差异化属性以及定价结算。煤炭质量是指煤炭的物理、化学特性及其适用性,其主要指标有灰分、水分、硫分、发热量、挥发分、块煤限率、含矸率以及结焦性、粘结性等,多数企业以发热量作为主要定价指标。相应的,煤炭运销有基准价格以及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体系。

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采购煤炭后加价销售以赚取差价、获取利润,其特点是大宗商品贸易、周转快、资金量大,购销活动频繁进行,大额贸易额决定了印花税是煤炭运销企业不可忽视的小税种之一。由于煤炭的非标准商品特点,煤炭运销业务涉及到基准价格、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价格,购、销业务开始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往往只能约定基准价格、意向数量、合同煤质。而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收货化验后得出的实际热值、硫分、灰分计算得出。大额贸易、非标准商品、贸易额的不确定性使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的计算、缴纳面临诸多困难。

三、煤炭运销企业购销合同特点

鉴于上述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煤炭的非标准商品属性决定了煤炭运销企业的购销合同区别于一般商品的购销合同,煤炭的煤质特性决定了其购销合同只约定购销数量、基准价格(如元/吨,或元/卡)、合同煤质、结算方式(如根据矿发煤质还是到厂煤质结算)等。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需要借助于结算环节得出。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化验后的热值、灰分、硫分、水分等质量指标计算结算得出,所以,煤炭运销业务一般遵循签订购销合同、发运、收货化验、据实结算等环节,但在最后一个环节即实际结算后往往不会也没有必要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再次签订购销合同。在此情况下,煤炭运销企业应以哪份凭证为据缴纳印花税难以判定。另外,实际结算金额中是以含税或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税法无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可以签订含税基准价也可以签订不含税基准价)。相应的,在运输环节,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运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以及其他杂费计算得出。

四、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计算方法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结合煤炭运销企业经营、合同特点以及实务操作中面临的计税依据等问题,煤炭运销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计算、缴纳印花税:

1.征收方式: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准确、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缴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

1.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1.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1.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税机关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依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其应纳印花税额。

煤炭运销业务贸易额大,核定征收方式下,其缴纳方式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估计性,对企业税赋的影响很难判定;相比而言,查账征收方式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清晰明了、有据可查,能真实反映企业税赋。从据实反映税赋、账务清晰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为查账征收方式奠定基础。

具体设置上,税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2.应税凭证范围:煤炭运销企业应将购销业务中的的采购、销售合同、运输合同、煤炭仓储保管合同都纳入印花税计算范围之内

现实情况中,多数煤炭运销企业只将销售业务所涉及的销售合同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而忽视了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形成印花税的漏缴或少缴,导致补缴印花税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条例》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由于煤炭贸易大宗、大额的特点,为降低交易风险,煤炭运销业务中的采购、销售环节都会签订合同。所以,根据《条例》中规定,采购、销售合同都是印花税应税凭证范围,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制约煤炭运销业务的另一个瓶颈是运输,即从煤炭生产矿区运输至具体用户的过程。实际业务中,大型煤炭通常企业拥有自营铁路,中小型煤炭企业则借助于国有铁路或公路解决煤炭运输问题。通过国有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煤炭的,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购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计算得出,即便如此,此类运输合同同样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通过自有铁路运输煤炭的,要看自有铁路公司性质。通常情况下自有铁路公司以独立公司形式运作,煤炭运销企业与铁路公司同属同一集团控制。例如朔黄铁路公司与神华销售集团公司同属神华集团子公司,为关联方。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准确核算关联交易,即使关联方也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合同也属于应税凭证范围。同理,煤炭运销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诸如仓储合同也应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

3.计税依据: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业务最初签订的采购、销售合同只约定了标准煤炭质量下的基准价格、数量、合同煤质(如5500卡动力煤基准价格450元),无法体现计税金额,实际交易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验收化验后的实际热值、灰分、硫分等煤炭质量计算得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对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中明确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合同、运输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符合此项规定。所以,煤炭运销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煤炭根据验收化验指标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为了准确计算、缴纳印花税,企业应按业务内容分别设置采购、销售合同登记台账,对合同分别统一编号,将每份合同的一份正本交由财务部门贴花备查,登记、完善合同台账,合同再复印使用时,应连同5元贴花一并复印。等到煤炭销售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运输合同通常只签订一次,也可按照煤炭运销合同计算印花税方法缴纳印花税。

4.计税依据是否含税: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结算后的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条例》规定,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但在实际业务中,购销金额有含税与不含税之分(含增值税与否)。究竟以含税或是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条例》只规定,若企业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应当以凭证上列明的购销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部分企业借此以不含税购销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以减少税赋。

从实际中来看,一般商业惯例中都采用含税金额定价。2015年7月15日的2015年第29周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中,本期417元,上期418元,采用的就是含税价格。从降低风险、谨慎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购销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销售合同为例,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结算后,企业应按主营业务收入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客户名称为依据,导出对各个客户的不含税销售金额,乘以1.17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依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客户的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相应的,采购合同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采购结算后,应按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供应商名称为据,导出对各个供应商的不含税采购结算金额,乘以1.17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供应商的累计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

第6篇

一、影响个体建账的主要原因

1、纳税人主观意识不强影响建账。一是以前普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计税方法、办税手续简单,省时省力,迎合纳税户的心态,部分纳税人不想建账。二是实行建账建制手续繁多,部分个体户对建账建制抱消极态度,产生抵触情绪,不愿建账。三是有些个体户认为经营规模太小,不必要建账;有些个体户文化水平低,没有能力建账。四是有些个体户认为建账后,经营情况暴露无遗,税务机关一目了然,按实交税比定额税税负重,自己无利可图,从个人利益出发,不敢建账。

2、税务机关督导不力影响建账。一是个别税务干部对个体建账政策领悟不透,业务水平较低,导致对纳税人建账宣传不够,辅导不力;二是少数国税干部对个体建账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个体管理几十年都是实行定额征收,既省事又方便,督促个体户建账既费时又费事;三是部分国税干部认为,个体户就是建账也纯粹是敷衍了事,建假账是普遍现象,建账后更难管理,对个体建账放松了管理;四是在建账过程中,对纳税人反映的实际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对纳税人提出的具体困难没有及时进行解决,导致建账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3、社会环境影响建账。一是少数个体户愿意建账,但自身能力和水平有限,想聘请中介人员代为建账。但自身经济承受力又不允许。目前,我县中介机构虽有,但因报酬少、风险大,而且没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使代账业务开展不深。特别是现在个体户经营进、销货法定核算票据少,影响建账真实性,对不真实账目,中介机构不敢“代账”。二是双定户和个体建账户税负客观上存在不公平,同等规模,同行业或同等经营水平建账户的税负相对较高,同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也不公平的,导致纳税人不愿意建账。三是国、地税、工商等职能门没有统一的建账管理办法,造成管理对象相同,管理方式却不同,影响了建账工作的开展。

4、发票管理不力影响建账。一是销货不愿开具发票。目前对个体定期定额户税收征管实行“定额+开票”的管理模式,通过发票比对等方法,个体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出定额30%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定税款,造成个体户销货不愿开票;二是进货索取发票困难。我县工业品生产不发达,多数经营户在武汉、襄樊、十堰等地的批发市场进货,难以索取发票。只有极少数从厂家进货,但也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家庭工厂的产品,也无发票可取。致使纳税户难以取得原始发票,缺少建账建证的基础,即使建账也是一本“流水账”或“糊涂账”。三是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尽管近年来我们对发票知识进行了广泛宣传,积极推行定额有奖发票的使用,但推行面不广,消费者没有养成进货索取发票的习惯。

二、规范个体户建账的对策

1、要提高建账意识。首先我们要高度重视个体建账工作,要认识到个体建账可以改变过去那种简单粗放的“定税”管理,有利于个体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努力从安于现状的征管模式向克服困难、勇于创新上转变,为建账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要大力宣传建账的作用、目的和意义,让纳税人充分认识建账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诚信纳税的需要,更是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使广大个体工商户自觉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搞好建账建制工作,从而促使他们诚实经营、依法纳税。再次要正确对待建账中的矛盾和困难,随时跟踪检查建账户所建账务,积极研究建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推广新经验。

2、要优化建账环境。我们一是要辅导个体建账,从目前个体工商户总体来看,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财会专业知识相当缺乏,如果不经过培训,是难以建起账证的。为此,我们要经常开展建账培训活动,使个体户懂得基本的财会知识,懂得基本的建账方法和记账原理,并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大小和文化层次的高低区别对待。二是要注重点面结合。以抓“大户”带动“小户”,选择县内个体税源大户,选择法制观念强,文化素质相对高的个体工商户做为建账试点,在保证建账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建账户的数量,从而达到以点带面的目的。三是要提高部门协作意识,就国、地税管理对象来看,存在着“共管户”;就税收政策来看,国、地税同时执行着国家税务总局的建账管理办法,具有“统一性”。因此,国、地税部门对个体户建账在认识和管理应做到思想统一、口径一致、相互配合、协调管理,共同推进个体建账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7篇

    (一)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我国于1994年就已经开始全面实行增值税,并依据国际惯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但主要是依账簿记载进行扣税的计算应纳税。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完整性。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的,在该条规定标准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标准主要是以销售额为一条界限,简单概括为工业100万元以下,商业180万元以下。这个标准又于2009年下调为工业50万元以下、商业80万元以下。

    而对一般纳税人,则无明确的定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用一个括号对这一类纳税人进行了解释,原文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按人们平常语言习惯来讲,一般的情况,应该是最普遍的情况,因而所谓的一般纳税人,应该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主体;反之,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纳税人特殊情况。这也应该是新的增值税条例设计的原始动机。但实行情况却相反,一般纳税人只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数的约8%,成了“特殊的”纳税人,而占增值税纳税人九成以上的“一般的”纳税人,却成了特殊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

    之所以产生这情况实际与设计相反的原因,就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却又难于管理,为了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不减少了一般纳税人的数量。是实际的管理环境导致了现行的管理状况。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负担率

    增值税负担率,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占其销售额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负担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100%

    增值税负担率在理论上分为名义负担率和实际负担率。名义负担率就是《条例》规定的征收率,称为法定征收率,也称为法定负担率,法定税负。实际负担率是税收征管实践中国税部门实际征收上来的税款与纳税人实际的销售额相比得出的负担水平,也称为实际税负,或实际负担率。也即:

    毛利率=不含税毛利额÷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率÷17%

    如果纳税人的毛利率为10%,则其增值税负担率为1.7%;反之,如果知道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率为1%,则可推知其毛利率为5.88%。

    依笔者多年从事税收管理中的经验,除了个别经营新产品、专卖产品、高科技产品或相对垄断产品外,批发行业的毛利率大多在1%-10%之间,更多地集中在1%-5%。目前河南省全省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情况见表1:

    

    表1显示,三年来,河南省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平均增值税税负为1.09%、1.2%、1.45%,可依此推算出河南省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为6.41%、7%、8.53%。

    从郑州市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率可以推算出郑州市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只有4.65%、5.3%、5.64%。个别纳税人的负担率更低,1997年平均为0.24%,可倒算出批发毛利率不过1.41%(见表2)。

    

    对批发经营来说,同一种类商品的进货渠道虽有不同,但经过竞争,进货价是趋同的。在同一个市场中,同类同质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可能差别太大。因此,在经营上,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各家进销货差率也应该是逐渐趋向不相上下的。既然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的毛利率全省平均不过6.4%,郑州市平均更是只有4.6%,最低的甚至仅为1.4%,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的毛利率也应是与此接近或一样。这样,其3%的法定征收率就远超其行业平均毛利率。表3显示,3%法定征收率占毛利率的比重较高,少的也是47%,多则达214%。

    

    如果按这样的负担率征收的话,可以想见,那必是征一户死一户,征一片死一片,征一市死一市。而现在有那么多的批发市场依然存在,市场中九成又是小规模纳税人,说明批发市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按法定征收率纳税。从税法的角度说,这些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在“偷税”。

    

    (三)现实税收征管情况

    就全国来说,有1400多万户增值税纳税人,只有120万户一般纳税人,换言之,就是有近93%的业户是小规模纳税人。

    在全国各地批发市场中,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或小型私营企业。为了调查的方便与节约时间,本人在郑州市选择了一个较小的市场进行了一番调查。表4是此市场2007年到2009年三年的增值税负担情况调查计算表。经调查,这个市场是以批发为主,也兼零售,所有的门店,无论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都有两种兼营的行为,区别仅是有的以批发为主,有的以零售为主。表中一般纳税人的负担率是按照征收时税票所显示的销售额与实际征税额统计出来的,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上都有记录,都能够自动计算并合计。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率是法定的,其纳税额是实际入库额,销售额是税票上显示的销售额,也是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上显示的销售额与合计额。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就是应纳税额,在逻辑关系上是正确的,与条例规定是一致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的区别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必须建账,税务部门按账征收税款,叫“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一般无账,实行定期定额征税。

    

    三年来,这个市场中小规模纳税人占全市场纳税人总数的比重一直稳定在95%,与全国的这个比重基本一致。表4中,有账簿的一般纳税人的毛利率在4%左右,无账簿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毛利率非常高,最高近达24%,两者相差六倍之多,低的也有16%,相差4倍多,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在一个市场中,作为个别商品,存在初上市与将退市之分,或利润率极高,或亏损出售。但各家店铺之间,经营的商品是一大类,毛利率应该是趋向一致。一般纳税人的毛利是可自由调节的,如果他们的价格能够如此低,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洼地效应,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相对而言,有账簿的一般纳税人的毛利率相对具有一定可参考性,具有对所在市场整体销售毛利率的代表性。如果将几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负担率作为行业平均负担率的话,从表4中可以看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会高过行业实际负担率的几倍,甚至比毛利率还要高。可以想见,如果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没有哪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生存下去,而生存下去的方法只有一个:不能按规 定纳税。

    河南省的专业批发市场数量众多,仅年销售额达亿元以上的就有138个,经营业户少的一般为100户多一点儿,大的市场经营者高达5000多户,如郑州银基商贸城,已成为全国营业面积最大、从业人员最多、品种最齐全的服装专业批发市场,每年交易额达150亿元,其销售面覆盖河南全省及邻近的河北省、陕西省、山西省。如果严格按条例规定征税的话,这数以万计的小规模纳税人就要倒闭,连带的所雇佣人员和周边的货运、客运服务人员也会成千上万地失业,所造成的混乱状况是难以想像的,不要说国税部门一家,就是地方政府也难以承担如此的“重担”。同时,这上百家市场和数万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兴旺发达,也说明了没有贯彻条例的现象不是在一家市场,也不是国税部门对个别纳税人的放纵、宽容与恩赐。

    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对商业批发征收营业税。当时,对有账簿的,按进销商品差价的10%征税;没有账簿的,多按其相应的经营品种、面积、人数等指标核定其经营额,再依情况相近的有账簿经营者的毛利率作为平均毛利率,计算应计税差额,再依法定税率核定税额,其负担率与有账簿业户大致一样。对被核定业户的销售数额不可能是完全真实的,但其依据的经营品种、面积、人数、相关企业毛利率等各项指标却是真实的,计算方法、使用税率、参考使用记账企业的数据都是真实的。但税制改革后,如果按所有真实的资料和指标来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再按法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批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绝大部分负担不起,不能经营下去。2009年,征收率降低为3%,按照调查所得到的情况,仍然是不可能据实征收。国税局在实际工作中对批发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其负担率只能是按以前的负担情况延续下来,或比照同市场、同经营内容一般纳税人的负担情况征税。实际负担率约等于或略高于一般纳税人的负担率,在1%左右,纳税户的负担率基本上与改革前征收的批发行业营业税负担差不多。

    曾有定税操作的税收管理员在私下讲,在对大部分无账的小规模纳税人业户定税时,通过对市场中需要定税户左邻右舍的询问,对同一个市场中有账簿户的检查,以及其他方法进行调查,也能把各个销售商的销售情况大致掌握。在定税时,一般都要先把销售额折半,再与纳税户谈,通过讨价还价,最后确定一个大多数业户都能接受的税额。这样的操作结果,折合实际征收率约在1%到2%之间。当然,由于增值税法规没有1%或2%这个征收率,也不允许对无账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灵活征收率,也没有允许对小规模纳税人按进销货额的差价征税的规定,国税部门也不敢承担有税不征或多税少征的“不依法征税”的责任。为了不授人以柄,就在税票上显示的税额是按与纳税人协商确定的实际征税数,再除以法定征收率,倒算出计税销售额在税票上显示。也就是一切有据可查的资料是与税法相一致的。税务人员以这种方法操作,在对上级说话时,在税收文书的书面上,是“依法”计税,暗中通过协商对纳税人进行照顾,形成了事实上的“协商税制”。

    有账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账面如实记录,国税部门也必须按“实际数额”征税,即按其账面记载的销售额按法定征收率计算税额,那么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如实记账、如实交税(如表5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结果也是难以生存下去。表4中所示市场中实际毛利率尚不到法定征收率,不可能按法定征收率纳税,所以国税部门也不敢按“实际情况”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唯一能让小规模纳税人继续生存下去的方法只有这些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去“领悟”,其按自己的负担能力交税、并按法定征收率换算出的销售情况“记账”(表4中的销售额),国税部门也只有默认这种现象。

    

    

    (四)个别地方的实际负担率反而过轻

    与以上情况相反的也有,在飞机场以及其他一些高消费的场所,商品的毛利率则是出奇的高。据我们对其直观观察,他们销售的商品价格比市内商铺最少要高一倍,按市内商品零售毛利率一般为20%计,此地零售毛利率可能会达到60%,如按标准税率计算,其负担率应该达到10.2%之高。就是按以前年度的4%的法定征收率,也是负担极轻,改按目前降低后的征收率,则负担率只有依法定税率计算的负担率的1/3或1/4了。在对一家机场的调查中,发现有一家一般纳税人,按其2009年实际纳税额计算,他的税收负担率达4.7%,这比今年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高出近60%。但按调查及经验判断,机场零售大量地收取现金,而且发票使用率一般低于30%,只要收取现金,一般纳税人往往就有调节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余地。也即,这个负担率应该低于企业的实际负担率。

    二、高征收率的负作用

    1.处在这种高征收率执法环境中的纳税人,“依法”可能难以生存,允许其生存,国税部门则要放纵他们“违法”。这种执法环境,无端地增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造成的结果是,这种法律“多多少少成为无用之物而没落了”,不可能树立对法律的尊敬与信仰,更不可能培养起应有的法治精神,与税务机关大肆宣传的“依法治税”的说法大相径庭。形成对更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一种误解,认为法律都是可以讨价还价的,都是可以通过搞好与税务人员的关系而少纳许多税,形成了对税务工作人员强大的贿赂压力。如果遇上道德自我约束力较差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可能会利用这种隐性的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施加压力,可能会迫使纳税人送礼送物,增大了纳税人在税收之外的额外负担。

    2.在与基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工作人员的接触中,大家一致感到民众的纳税意识在变差。从八十年代利改税开始,到1994年以前,虽然没有税收征管法,虽然全体民众对税收的认识没有多高的水平,虽然税收宣传不像现在这样年年有,民众对税收的心理仍然是躲,对税收的敌意并没有减少,但社会纳税秩序是在逐渐好转。自税制改革后,税法宣传年年办,已经搞了十几年,而且每次都是一搞一个月,民众对税收的了解增加了,但税收秩序却越来越乱。大家认为,与这种“协商税制”有极大的关系。

    

    3.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得不到落实。2009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了25%,但河南省纳税额却增长了18%,同期纳税户数仅增长15%。如果说两者还算略成正比的话,销售收入增长达 63%则是不可能了。唯一的解释就是,原来的销售额被人为地大幅度地压缩了,通过这次调整,只能说是被压缩的幅度有所减少罢了。这把政府应对经济危机而给全社会的优惠变成了纸上的优惠,严重损害了政府威信与法律尊严。由于国税部门是具体的操作者,广大纳税人并不知其中的具体情况,会把得不到税收优惠认为是国税部门在截留国家的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与国税部门情绪的对立,减弱了纳税人的遵从度。

    由上可见,现行的增值税政策是不适当的,它明显地损害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权利,又把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经营都变成了违法行为。使小规模纳税人时刻提心吊胆,不但不敢公开自己的经营情况,甚至就是想公开也不能公开,明显地影响了经济发展。

    三、改革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法,均衡小规模纳税人负担

    税收来源于经济,来源于纳税人创造的财富,因此,国税机关在依法征税的同时,应该为纳税人创造进一步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以利于他们专心致志地搞好经营,尽其专业能力和尽可能多的时间为社会创造更多地财富。纳税应该按能力原则,也是税收公平的一个内涵。邓子基教授讲,“税收四原则之一就是‘实现公平’,这个公平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公平,二是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就是‘要通过公平税负创造一个平等的外部税收环境,以促进公平竞争。’而市场的公平竞争,‘要求税收对所有的生产要素供给者一视同仁,对不同的经济成分、不同性质的企业按同一标准课税。’”批发行业小规模纳税的纳税能力尚不能达到其销售额的1%,却按3%征税,当然是不公平的,也是纳税人最不可容忍的。

    笔者建议,取消现行的设定全国统一征收率的做法,改为按法定税率征税,不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设定平均毛利率区间,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产品间有一定的区别,在工业、商业的零售与批发有区别。同时,给各省级税务部门一定的权力,使其可对本地区的特殊行业或特定区域设定平均毛利率。平均毛利率一经设定,如果不调整一般纳税人的政策,不轻易变动。这样的操作可以带来如下七个方面的好处。

    1.可以进一步降低绝大部分批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率。除个别垄断行业或垄断产品外,绝大部分批发行业的毛利率一般不到10%,如果设定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是10%的话,以毛利率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的负担率为1.7%,较之目前3%的法定征收率下降43%,可以大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发展。也与周围国家和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大致相近。

    2.可以做到在不同性质纳税人之间负担大致公平,不至于畸轻畸重。平均毛利率可以按社会实际毛利率设定,也可略高一点儿,但只要合理设置,就可以保证与一般纳税人的负担也大致相符,或是接近。如将一般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设为10%的话,虽说是在社会平均毛利率的较高点,但计算出来的负担率仅为1.7%,与一般纳税人1%-2%的负担率基本一致,这样有利于社会公平。

    3.能够实现区别对待。对负担能力极低的绝大部分批发行业纳税人,毛利率可以从低。对一般的零售商业纳税人,其毛利率历来就是高于批发行业的。对处于高利润区域的纳税人可以让其达到与当地一般纳税人差不多的负担率,不至于因不建账还要少交税这样的悖论发生。从而可以方便地调节个别时期、个别行业、个别产品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因其毛利率较低而需要税务人员在“暗中”照顾,也不因其有较高的毛利率而税收负担比一般纳税人轻得太多。

    4.可以使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便于进行定税等方面的操作。不会由此而陷入“或因实事求是而违法,或因追求合法而难以开展工作”的两难境地,使基层税务管理人员能够更加理直气壮地开展执法工作。

    5.不会增加财政负担。有人撰文提出继续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这样就有可能减少财政收入。如果改按以设定毛利率的方式取代征收率,实际上是以其应有的负担能力纳税,与其现行的实际负担率不会因此而有变化,不会造成税收额的减少。

    6.保证社会记录更加真实。现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市场统计出的销售额,与国税部门依据征收税款的销售额差别太大,除了有纳税人有意隐瞒的原因外,归根结底,现行的税制让纳税人不能、不敢、不可以公开,国税部门所能公布的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相差太远。如果按平均毛利率计算,则国税部门统计的销售额有可能接近实际销售额。那时与现在相比,税额不会有太大变化,“书面记录的销售额”将会成倍地增长。

第8篇

关键词:税源管理 途径

一、进行税源管理的现实意义

税源,顾名思义,乃税收的源泉。税源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基础上,通过掌握和分析税源信息。把握税源的形成、规模及分布为促使税源依法形成税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和执法措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开展的相关工作。

从当前经济整体形势上看,经济增长速度渐趋放缓,税收基数逐年增大,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国内消费需求不足,单纯地靠经济自然增长、靠外延增长来拓展税收增收的空间在缩小。税源作为税收的基础,其规模和增长速度直接影响税收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因此强化税源管理已经成为税收征管的核心任务,是税务部门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健康增长的必然选择。

二、目前税源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征纳税主体的信息不对称

我国目前的税源管理水平不容乐观,最大的问题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目前各级地税机关无专门机构和人员去收集和分析研究相关宏观经济信息。采用的宏观信息大多来源于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静态信息,对动态信息和产业运行信息掌握相对缺乏。对于纳税人的税源管理依据更多地来自于微观主体所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有待进一步考证。

(二)依法治税与任务治税的冲突

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依法治税,但长期以来,由于税务机关不掌握税源情况及其变化趋势,税收收入计划编制方法基数增长法,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形成了发达地区涵养税源、有税不收,欠发达地区税源增长乏力、征收过头税现象,造成了任务治税和依法治税的直接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税法尊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监控手段与管理措施滞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式多样的经济组织千差万别的经营方式,使得税源的规模、结构与分布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经济结构越复杂,经济成分越多,要求税源管理的方式和手段越具有区别性和针对性。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纳税,这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纳税能力是一个挑战。目前税务机关的应对措施显得相对笨拙与滞后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征、管、查之间的相互配合也不够。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税博弈中,一方面是新兴税源的发展壮大,一方面是税源失控、税收流失。

(四)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新的征管模式、当前的经济形势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世界经济一体化、网络化、信息化也要求税务干部能够熟悉和掌握电子计算机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然而目前的现状是税务干部整体素质显然还很难与时代同步。由于干部整体素质不是尽如人意也使之对税源管理很难进行有效控管。

三、强化税源管理的途径

(一)坚持税源管理的理念

要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在经济税源和税收制度既定的情况下,将编制税收计划与管理税源相结合,以缩小税源与实际税收的差距,既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树立注重管理基础的理念。重点是从基本业务、基本制度、基本流程、基本手段和基本信息五方面打牢征管基础,有效监控税源;树立管理前移的理念,将税源管理前移到征收环节之前,将税源管理职能前移并落实到基层税源管理机构将税源管理措施前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树立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在税源管理中必须贯穿精细化理念,抓住每个细节,追求精于细微。

(二)实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及时准确地把握税源和纳税人的变化规律,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对各类经济性质纳税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督控制手段进行税务登记和注册登记,重点是加强与工商、国税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沟通,扩大信息交流努力实现信息资料共享。通过户籍管理实现对纳税人全方位静态和动态的监控,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开展申报审核、催报催缴、清理漏征漏管,摸清税源底数,挖掘税收潜力,提高税源监控能力。

(三)做好税源分类管理

一是规范重点税源管理。要按照以规模为主,兼顾行业、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思路,对大型企业、重点行业实行驻厂组、驻厂员制度,全面采集、实时监控和定期分析涉税信息,随时掌握重点税源的收入进度、征管动态等情况。二是严格中小企业税源监控。这是目前税源监控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需要从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涉税信息及其变动规律的分析人手,分行业确定监控方法,建立监控指标体系,据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模型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解决税源控管难的现状。三是精细个体税收征管。要针对个体工商业户多,地域经济差异大等特点,按照个体零散税源分布状况,实行划片管理或专业管理,切实抓好电脑定税和典型调查工作,深化个体“双定”业户的区域平衡管理。四是对零星税源实行源泉控管综合治理。由于这部分纳税人分散,经营规模小,发展不平衡,税源难控管等特点,可将其分为固定业户、集贸市场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三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治理。五是对关、停、并、转企业,失踪户、挂靠户、非正常户等特殊税源按地域分户到人,实行行业监控和户籍管理,定期开展清理。如果出现关、停、并、转等情况,要提前介入依法对应征税款进行清算,防止税源流失。

(四)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纳税情况结合税收管理员个人素质建立不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一是对重点企业的税收管理,应建立重点企业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重点监控、网络管理。负责重点企业监控的税收管理员既要懂财务管理。又要精通计算机应用,要善于运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实施监控。二是对一般企业的税收管理,应建立一般企业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集中征收管理。一般企业的税收管理员要负责推行建账建制,据实征收。三是对个体零星税收的管理,应建立个体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划片管理,并逐步推行交流制和回避制。其管理职责是催报催缴、税法宣传、清理漏征漏管,开展税源调查和行业调查。

(五)实行纳税评估

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析,检验税源是否确实和纳税人的申报是否真实,从而发现税源管理是否存在疏漏问题。一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税源管理

和征管现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等进行案头审计,将有疑点的作为评估对象,进行单户评估,发现问题,对症下药。二要科学论证,认真分析,在充分掌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细化、量化评析指标,将征管资料上的“死”数据变为“活”数据,变为税源管理和申报真实性的有力证据。三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要衔接好评估工作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关系。评估的结果要向纳税人公开,申报符合税源真实情况的要予以肯定,申报不真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处罚。

(六)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

要以纳税人满意为第一标准,以纳税人需求为第一信号提升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水平。一是要在信息化支撑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施网上报税、自助缴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小型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推行纳税人自愿储蓄预存、税务局批量划解税款的申报缴税方式;通过开辟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方便纳税人。二是要全面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的使用,在热线中建立税务咨询、纳税申报、税法公告、案件查处、纳税人意见、综合服务等内容的纳税服务信息资料,并及时更新和维护。三是全面推行计算机定税工作,减少定额核定的随意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和“人情税”。四是优化办税厅服务。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首问责任制,方便纳税人。五是全面落实公开办税。

(七)建立税源管理评价体系

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评价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税源管理分析通报交流会,通报交流税源管理情况,开展工作讲评和考核,并定期对税源管理质量组织测试。二是在外部建立监督评议制度,设立群众举报和评价热线、开展纳税人座谈,通过媒体、网站和信件等方式向纳税人税源管理和服务情况的调查问卷,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行为的意见和评价。

(八)构建公共信息网络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间的信息传递,联席会议等制度。二是要建立“市、县区、乡镇、村或街道”四级协税护税网络,同时,通过建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有奖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协税护税积极。三是要将税源管理工作作为税务机关内部征收、管理、评估、稽查各部门具有共同责任的工作加以落实,制定和完善各部门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第9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矗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盛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矗“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英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r>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征管业务,可大致划分为税源监控(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资料管理等)、税款征收(包括申报征收、审核评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包括稽查选案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和执行管理)、税收法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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