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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公有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处农村的公有房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和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有房屋实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产权单位自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本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投资建造的房屋、法院判决和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及按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公有房屋(以下称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按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下称自管公房),由单位自行管理,业务上受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将自管公房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其产权归属不变。也可以自愿将自管公房产权移交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产权移交后,不再移交给原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 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
第十条 公有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桷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权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禁止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监理证》和《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自转移、变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公有房屋拆除、倒塌、焚毁或其他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房屋产籍资料原件。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屋产籍资料原件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房产测量的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的房产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六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的,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公有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契约。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到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在已批准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五)严重损坏,影响居住、使用安全的;
(六)按有关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公有房屋。
第十九条 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租赁双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在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租金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
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出租人可以按应交租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租赁契约期满,承租人应退还公有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续签租赁契约,承租人不续签租赁契约,期满又不退还公有房屋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出租人在租赁契约期满前要求收回公有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未经出租出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借、转让、转租、调换,不得出卖或变相出卖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得以承租的公有房屋作为投资条件合资经营或入股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契约,并责令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
(三)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四)除特殊原因外,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使公有住宅房屋连续空闲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受产权和地域的限制。
承租人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理由正当、无租赁纠纷的,出租人应予许可。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买卖、抵押、典当和产权交换等交易活动。
下列公有房屋不准交易: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有产权纠纷或与房产有关的其他纠纷的;
(三)在已批准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四)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不准交易的。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交易应在市、县(市)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鉴证、立契、过户手续。禁止私自买卖和隐价瞒价等违法活动。
公有房屋出售、产权交换,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出售公有房屋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房产经营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房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房产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出租、出售前应进行产权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公民所有的公有房屋不得无偿转让给个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房产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出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公有房屋以出售等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以外的其他人时,原产权人出租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应随之转移给新产权人。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交易应按有关规定经具有房屋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交易双方可根据评估价值协商议定交易价格。
房屋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公有房屋出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价值评估行业管理工作,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除专用公有房屋外,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损公有房屋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或其他非产权人的使用人对使用的公有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
(二)擅自开设门、窗及改变房屋结构;
(三)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设施、设备;
(四)擅自加层;
(五)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围内建造私房或其他违法建筑。
承租人或其他非产权人的使用人确需改变公有房屋结构或变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房屋,不得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在承租的公有房屋内增加固定设备,应经出租人同意。费用由承租人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的,承租人不再承租时,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或新承租人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公有住宅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住宅房屋应当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改变原状。
第四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公有房屋定期进行检查,做好修缮和养护工作,确保公有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设备出现损坏,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修缮。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也可以按出租人的要求自行修缮,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商定。
对出租的公有房屋修缮,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共有公有房屋和异产毗连公有房屋的修缮,由共有人或公有异产毗连房屋相关所有权人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修缮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专用公用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缮范围承担修缮责任。
因承租人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修缮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租人需修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应提前告知承租人,双方应就修缮期间的有关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六条 公有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鉴定治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注销、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管公房经营单位和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因修缮、管理不善造成公有房屋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或修复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或者其他非产权人的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可以要求限期纠正、拆除、修复或赔偿损失,收回不正当收入,并可按标准租金的一倍以下或拆除、修复、赔偿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收取违约金: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租赁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或移动、损坏、拆除公有房屋及公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
(四)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围内建造私房或其他违法建筑的;
(五)损坏公有房屋和损害产权人或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参照本条例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关键词:市政工程;工程施工;协调管理
Abstract: Municipal projects often has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duration is usually tight, influential, involved in the design of the professional side more, and coordination more difficult, they all embody and ordinary city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difference, and also because of relatively large municipal projects, mostly for its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more high,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works, to conclude from all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ogram.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ordinate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绪论
一般来说市政工程建设是比城市其他的工程的影响力大,其是具有特殊性的,因为对于市政工程来说,其要求以及形象等都要求较高,也代表着城市的门面,所以市政工程在管理等方面是有复杂性和困难性的,同时对于市政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也必须按照科学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工作,必须能够确保管理工作按照步骤来实施,并且控制施工的每个阶段,能够切合工程建设本身的特点。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含义
市政工程组织以及管理工作是整个工程施工的重点核心,其主要是通过管理工作去体现的,在市政工程施工同验收规范的约束下,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完全按照其规则进行,它的主要内容为:
市政工程前期准备。
市政工程施工流水组织。
市政工程网络应用技术。
市政工程相关施工工作组织和设计。
市政工程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完工验收工作规则。
我们都清楚市政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其代表着城市的形象,以及在民众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所以在施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上必须要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工程组织工作必须将人力、技术、资金、设备等等因素完全的融合在一起,并且综合考虑,这样才可以保证市政工程能够良好且顺利的竣工。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对于市政工程来说其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必须要遵守相应的原则,这是为了保证工程能够顺利的进行,同时能够提高质量并且为成功完成奠定基础。下面就总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需遵守的原则:
编制工作必须在施工进行前完成。
编制的审批流程必须严格遵守上一级负责人审批,并且需要加盖公章,如有变更必须及时的办理变更的审批手续。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遵守科学化、专业化的标准,在各个方面都做到合理的分配,杜绝资源浪费现象。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还需要遵守以下的要素:
市政工程概况应该将工期以及建设单位明确。
对于市政工程的平面图,应该具有明确的动态特征。
对于市政工程施工工作组织以及管理规则,应该包含:施工各个阶段的工作安排,比如进度的计划,管理方案应该以各部门管理者为主,分配各部分管理工作,同时责任到岗。
市政工程的质量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在各个行业工程综合进行阶段,各个分项目以及总项目必然会影响工程质量,但是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顺序进行相应的技术避免措施。
施工工程方案同技术措施包含:施工方案、设备选择、施工顺序、同时也要考虑季节性措施,四新技术措施以及所应采取的相应方法与技术措施方面的内容。
施工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要求,同时在施工时必须采取环保措施以及辅助。
市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针对雨季施工以及各类不同工程的要求,需要编制出针对各种不同施工要求的方案,比如《雨季施工措施方案》、《房屋爆破拆除方案》、《交通导行方案》等等。对于专项的施工方案的编制需要遵守一定的重点:
在方案的制定时,必须要充分分析工程规模,特点等等,紧抓市政工程的主要特点和实施困难,这些都是作为编制专项方案的基础。
方案的编制必须要和计算盐酸、设备、降水、沉井、软基处理等等相结合,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成本的核算是很重要的,所以对于施工的方法和技术必须要进行费用的核算,对于各个环节必须进行论证和严密的总结和分析,最终才可确定使用的技术和工艺,同时对于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对于季节性的施工问题,也需要考虑在内。
工程的进行阶段中难免会遇到危险,所以需要对于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级,这样遇到危险时,就可以进行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需要制定预案。
制定工程的监控等各个阶段的方案,以此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
制定工程试验检验方法和计划。
制定实际的安全操作措施方案。
对于施工方案来说,必须要有专业的施工单位人员进行编写,由施工单位的专项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严密的审核,当是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再由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订核实,最后再进行实施。对于一些高空、深水作业、土方爆破等专项的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专家组不能少于5人,必须要根据专家组的书面报告进行施工,在进行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进行完善,相关的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字确认。
市政工程工作要点
市政工程在施工阶段,难免遇到一些需要协调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交通疏导、雨季疏导等等,同时随着工程的进展,每个不同阶段都需要和政府各部门单位进行协调的工作,这些都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需要注意的要点:
5.1交通疏导
面对一些需要进行交通疏导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要严格遵守一定的规则:首先是确保行人车辆的安全。其次保证在高峰期车辆行人可以顺利的通行。最后进行施工前需要跟相关的交通管理部分进行审核和批准才可以进行工作。在工程进程中,除了需要和交管部门协调的情况外,还需要对于如何减少对于交通情况的影响进行考虑,所以除了交通道路部门的相关规定外,必须要在现场进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首先施工现场必须添加警告区,比如缓冲区、作业区等等。其次是交通路标和路障必须要统一的设置。再次就是必须严格控制临时设置障碍的时间,保持交通舒畅。最后对于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同时也要随时的进行考核,需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5.2季节性施工措施
对于施工构成中,一些季节性原因会对于施工的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拿雨季为例,工程施工过程遇见雨季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首先在施工的过程中应该随时关注天气预报,必须掌握施工的主导权。其次是在施工的现场必须要准备好施工防雨的设备和材料。再次是对于焊接等工作,必须要针对重点工序进行有效的措施。最后配合交通疏导,增加雨天交通疏导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难点及应对措施
市政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点和问题,对于这些难点和问题必须总结出应对的措施进行合理的规避。
6.1增加监理力度
对于监理工作不仅仅只是指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理工作,其主要的工作管理范围还包括进度计划,人员配备,工程款进度等等,在监理的问题上很多监理对待工作并不认真,没有尽职尽责,这就导致了施工出现了种种的问题,所以对于施工方案的设计,一定要突出监理工作的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增加施工单位内部的多层检查机制,提高工作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6.2专业遗留问题未能及时处理
对于工程来说需要各个专业综合的结合,所以对于必须力争各项工程的同步实施,这样才能减少重复程度,避免经费的浪费。因此在施工方案中必须要考虑各个专业之间的协调,相关单位必须要合理的安排,完成进度及要求的质量。
结束语
我们都清楚市政工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由于其影响力巨大,又代表着城市的形象,所以更加需要重视,而民众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就要求是市政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进程。当然除了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工程质量外,还需要不断地探索相关的施工技术,使得施工方案更加的合理,且更加安全,符合经济高效的要求。而对于施工方案的管理协调措施也需要不断的总结和研究,以适应工程发展的行业趋势。
参考文献: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有房屋系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国营农场范围内的一切公有房屋,以及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及时修缮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尽的责任;爱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使用人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市、区、县房管局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 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由专门机构经营。其它公有房屋所有人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经营管理本单位公有房屋。
第二章 权证管理
第八条 公有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禁止涂改、伪造房屋权证。
第九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件,向市、区、县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公有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变更、房屋状况变动或房屋灭失,公有房屋所有人与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所有权、他项权利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四章 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的,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庭园、绿地未经房管、园林、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街坊内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凡需开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绿化、地下管线、环卫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维护房屋的结构、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厂房、仓库、码头、车站等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维修公有房屋,应向使用人公布修缮计划和服务守则,并认真执行。使用人应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各自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房屋由市房管局批准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标准鉴定,并报市房管局审定。
对危险房屋,所有人必须采取解除危险措施。对于一时不能排除险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应负责临时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共有公有房屋的结构及其他整体性修缮项目,应由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摊修缮费用。
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毗连房屋的修缮,各方所有人应事先主动协商,合理分摊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提存房屋修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对必须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报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新建公有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关单位应及时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规定处理。
搬迁单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调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应互谅互让,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正当利益。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的,出租人应会同有关组织调解。
公有房屋中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应保持整洁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的,交换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经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
公有房屋交换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以上的房管局给予处罚:
(一)涂改所有权证的,吊销其所有权证,对单位处以房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房价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伪造所有权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按期办理所有权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倍罚款。
(四)对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五)对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在公有房屋内搭建的,应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修复费或搭建造价一倍的罚款。
(六)对侵占公有房屋的,除责令其限期迁出和按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外,并处以侵占期间应付使用费十倍的罚款。
(七)对侵占或擅自改变庭园、绿地用途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损失费用一倍的罚款。
(八)对任意占用街坊道路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道路占用费十倍的罚款。
(九)在公有房屋交换中非法牟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十)因公有房屋所有人过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公有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及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交换等发生的房屋纠纷,可以向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房管局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市、区、县房管局控告、揭发。市、区、县房管局对控告、揭发应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控告、揭发人。
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所有人是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前期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协调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业主对市政道路工程的前期协调管理
1.1 城市规划部门
市政道路工程必须由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单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才能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市政道路建设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业主首先要与市规划部门进行衔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办理市政道路工程前期征地拆迁手续
1.2 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道路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展开地籍地类调查,并出具用地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地籍地类调查情况分别出具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联系单。市建设主管单位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定点图)等相关资料,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集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因此,与土管单位协调也是业主的重点工作之一。
1.3 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市政道路工程大部分是政府出资建设,因此必须通过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平台进行市场化运作,即凭着公证、公平、公开的原则面向全国进行透明、公开的招投标,选取工程质量可靠性、信誉好的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建设,把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成为示范工程、优质工程,为民创造更好的出行条件。
1.4市政道路工程所辖的区政府、街道、村委会的协调
市政道路工程前期拆迁量大面广,一条道路涉及多个属地区域。如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占用村道、宅基地;部分厂房拆迁缓慢影响道路施工等,都必须依靠各区政府、街道平台与村委会进行合理协商,确保工程顺利有序进行。
1.5 与市交警支队的协调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时往往需要实行交通管制(道路进行全封闭或半封闭施工),此时必须同市交警支队秩序部门协调并办理相关交通管制手续,通过报纸、电视或电台将工程施工概况进行告知,沿线设立警示、告知牌,请通过该施工路段的车辆、行人及时有效的选择其他道路绕行。尽量减少施工路段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交警秩序部门还会根据施工现场的需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交通疏导和治安防范。
施工阶段管理
2.1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2.1.1业主与设计人员在涉及阶段必须充分了解道路周边地块的规划和地块的成熟度,在此基础上对交通流量、荷载有充分的预估,稳定规划设计后合理选择建设时机,这样才能保证道路建成后,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稳定可靠。
2.1.2组织做好设计交底交桩,监理、质监及地下管线等交底工作,为道路施工质量控制提供重要支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审图消化工作,对图纸中的疑问以及优化建议形成书面文件报送设计、监理及业主单位,并在设计交底时逐一解决。市政道路工程特别是老路改扩建项目中,地下管线众多且相对隐蔽,业主会同监理及施工单位要对地下管线做好充分的调查,要突出燃气、供电及自来水等重点管线,施工前必须通知各管线监护人员到位再开挖施工,即使管位与交底时有些出入也有管线单位在现场指导施工。另外明确不迁移的既有地下管线,施工时要会同管线、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等拿出经济合理的保护方案,既保证道路工程的质量又能保护好老管线。
2.1.3要积极配合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必要时也可采用飞行检测等手段,及时了解工程质量的信息。经对实物质量检查后,要对已发现的质量问题立即查找原因,并一查到底,必要时可采取通报处罚的手段来狠抓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各级的执行力,并以项目质量管理为核心加强参建各方的凝聚力,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工程质量。
2.2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管理
市政道路工程进度既受到天气、气候影响,也受到前期拆迁影响,而前期拆迁直接影响工程能否在规定工期内完工。因此,协调解决拆迁是保证工程进度的重要保证,业主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统计工程拆迁节点,对于一般节点问题直接协调解决,对拆迁困难大的业主方将采取集中回报,通过上级部门或政府协商解决,为施工单位创造更好的施工条件,争取更大的施工断面。
2.3 施工过程中的投资管理
作为业主单位的投资管理,主要是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控制重大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阐述变更理由,由业主会同监理、设计单位共同协商变更的可行性,并在例会上给以明确;对发现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减少投资的技术方案时,作为业主应认真听取监理工程师的合理化建议,并予以适度鼓励。以调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
2.4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在努力抓好道路工程质量的同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也极为重要,市政工程施工前,业主必须办理安检、质检手续,并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安检、质检现场交底,要求施工单位给施工人员进行投保,对特殊、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进行额外补助,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进行对施工现场设立安全文明措施,加大对安全文明费用的合理投入。
3、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工程完工后,业主邀请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代表,工程接收管理单位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对工程实体进行预验收,即对施工道路范围内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整改,等预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后,再由业主方通知上述单位进行最后的竣工验收,并完善工程移交手续。
4、结束语
我们只有不断学习汲取城市工程管理知识,从工程现场管理中积累经验,才能真真成为整个建设项目的管理核心。将市政基础设施更好的完善,把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为民创造更好的出行条件,为城市建设做出最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杜建安.浅谈市政项目监理的关系协调【A】.山西建筑,2008(36).
关键词:质量要求;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 social systematic project for a wide range of large; its quality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ic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is the guarantee of the project quality, project quality not only relates to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Our present quality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This paper has made some adjustment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quality manag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Key words: quality requirements; quality management; quality of personnel
中图分类号:TU71
一、施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每一个建筑工程都应该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发展观中明确提出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强制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每责任主体都应该根据自身的工作、标准来确定工程的质量,每个责任主体的目标都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设计单位应该通过提出具体的改变设计的合理建议来解决在施工阶段中发现的一些隐性问题,使竣工项目的质量标准同之前设计中预期的效果达成一致。施工单位应该在现场控制建筑工程的进行,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跟进,以保证竣工项目能够达到基本的质量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建筑行业具体的质量标准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监理,保证施工单位的各项活动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保证施工质量,是竣工建筑能够达到设计目标和设计要求。
二、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建筑的质量。施工单位须建立质量保障责任制,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及时在交工后,如果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负责人无论在职与否都必须担负起应付的责任。另一方面,鼓励用户对建筑工程提出建议,使施工队伍能够总结、归纳经验教训,并应用在未来的工程中,从而实现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施工队伍还可以开展QC小组负责解决质量问题,在提高科技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工程的质量。
三、做好工程全过程施工质量管理
1、完善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1 完善施工方案的编制
施工方案是整个建筑工程的指引,没有科学的工程方案作为参照,整个施工作业是难以完成的。在施工方案编制时需要关系到的内容包含全部施工环节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策略、质量检测等等。而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这对于建筑工程而言是最核心的部分。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必须把技术作为重点参考,对于存在的施工难题、经济效益等问题,需在方案设计环节给予正确控制,全面实施有效的技术、工艺、操作、管理、经济等措施外维持良好的工程质量。
1.2 严格分包制度
承包制度是目前整个建筑行业普遍采取的施工方式,这种形式主要是工程总承包商或主承包商将总包的工程项目,按专业性质或工程范围分包给若干个分包商。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必须组织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考核承包商的实力,如: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商的承包能力,确保其有能力去担当施工责任。此外,还需要对分包商的资格文件、施工技术、机械设备等内容详细考核,对于其内部的施工人员应该达到从业资格要求,机械设备能力及施工经验等都是考核的重点。只有当这些指标都合格后,才能将工程交由分包商实施。
1.3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材料管理
针对建筑实体的重要环节,建筑公司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行有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其不仅关系到成本的高低,还将关系到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公司品牌的声誉。对于施工过程的材料管理,项目部首先应该配合建筑设计方确定材料的材质、规格,准确计算所需材料的数量,做好预算。其次,项目部待材料进场后,要对其进行抽检抽验,以确保材料符合施工标准。并报检甲方、监理单位。还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将材料整理分类,做好清晰的标识,根据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归类堆放在不同的场地。最后,项目部要安排专门的人员对到场的材料进行造册登记,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凭材料出库单发放使用,并对已经发放的材料进行跟踪管理,以免材料丢失、浪费。要敦促库管员及时清理盘点,并注意对各种材料分类堆放,易燃、易爆、易潮品需采取相应的材料保护措施。
2、完善施工中的质量管理
2.1开展技术交流
技术交底对于建筑工程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能够从多方面了解工程的要求,如:设计情况、结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质量标准等,为工程项目的设施做好足够的准备,这样才能保证项目操作达到理想的状态。技术交底是一项经常性的技术工作,有时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形式合理选择。项目经理根据施工进度,分阶段向工长及职能人员交底;工长在每项任务施工前,需对各个队伍组长交代清楚。技术必须参照多个方面内容,如:设计图纸、施工组计、质量检验、验收规范、操作工艺等,可根据需要结合图表、实样、现场示范操作等综合反映问题。
2.2完善工序的质量控制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采取控制措施则需要坚持把工序质量控制当成核心,对每项施工工序积极完善的原则。这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时由每个小部分组成,每道工序都会对施工质量造成影响。而各道工序的组成结构都涉及到了人员、设备、材料、方案、环境等等,控制施工质量时也必须要围绕这些因素开展工作,从而准确把握好质量的控制点,结合工程的实际需要来加强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并且参照科学的质量体系、质量检查制度,对不同项目的施工工序给予改善,特别是针对工序中的关键的结果与位置重点改进。对于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我们必须要预想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判断分析后实施预防措施,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把问题得到解决,维持每个工序之间的持续结合。施工时需保证良好的工序交接,对程序内容及时讲述清楚,从根本上加强质量控制。
2.3 加强成品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就会造成损伤,有些损伤难以恢复而成为永久性缺陷,从而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产品保护工作主要抓施工顺序和防护措施两个主要环节。按正确的施工流程组织施工,不颠倒工序,可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污染前道工序,如地下管道与基础工程配合进行施工,可避免基础完工后再打洞挖槽安装管道,影响质量和进度。通过采取提前防护、包裹、覆盖和局部堵塞等产品防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损伤、污染、堵塞。此外还必须加强对成品保护工作的检查。
2.4 加大检查力度
鉴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在施工前期采取必要的准备措施能够保证操作秩序的顺利进行。工程技术、作业人员应该尽早达到施工现场,熟悉周围的环境,仔细研究工程图纸后,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布置准备。而检查工作则是针对违章操作、设计违规、规范缺缺失、治疗过差等问题的提早发现,一旦检查出存在这类问题后在必须要及时告知处理,避免给整个建筑施工造成质量损坏的影响。而对于工程的核心环节,则需定期实施检查审核处理,尽早发现建筑质量存在的问题,维持施工质量处于标准状态。
3、完善事后验收
当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需要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这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工程验收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以及单位工程的验收。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要安排检验员对建筑内部的各个位置情况审查,如:结构形式、材料安装、墙体构造等方面都是检查的重点工作,是保证建筑正常使用的要点。对于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其重点在于对建筑工程中的各个组成构件性能进行验收,可要求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建筑性能进行检测,保障建筑程参数指标达到标准后再正式投入运用。对出现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需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安排处理,结合施工图纸详细分析原因,再从根本上处理好建筑质量问题。
四、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与工作人员息息相关。为了加强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的力度,建立一支专业技术强、政治素养高的建设队伍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施工单位须培训每一位参加施工管理和实际操作人员,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和实际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作为管理人员,应该有开拓进取、敢于实践的勇气,要在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并且能够很快的吸收新鲜的事物,提升团队的综合指数。管理人员也不应该局限在验收、监管等狭窄的空间中,而是应该全面的参与到整个管理体系中去,尝试指挥全盘的工作。
关键词 金审工程 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
一、“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实施为档案信息化管理起到的积极作用
(一)为档案管理系统提供了应用平台。“金审工程”是国家审计政务信息化的具体体现,它构建了审计署与省级审计机关、驻地方的18个特派员办事处之间的城际广域联接,以国家关于电子政务标准体系框架为指导,以网络互连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搭建一个履行审计职能、实施审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电子政务平台。“审计档案管理系统”做为“金审工程”信息化建设的子系统成为审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金审工程”为依托,为档案管理员提供了强大的管理功能。档案管理软件可以实现对审计档案、文书档案、文件资料、音像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和统计,可以利用应用软件的各种特定功能规范有序地进行归档、保管和借阅服务,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加快实体档案的数字化进程。档案信息化建设涉及的不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某一部分或是某个局部,它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系统的应用使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的同时,也推动着纸质档案的数字化速度的加快。为了实现室藏档案信息化共享,笔者单位目前已经利用高速扫描仪等现代设备进行计算机可识别和处理的数字化信息加工,建立健全档案目录数据库、现行文件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并通过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档案信息的多介质保存,为构建数字化档案室奠定了基础。
(三)档案管理的对象拓展面更广。“金审工程”电子环境下产生的大量文件,具有制作、签发、办理、归档等一系列过程,其每一个流程都是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环境,同一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真实的原始记录,只有保持整个过程的完整性才能体现档案的价值。档案部门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应该介入电子文件的整个生命周期,以确保电子文件产生和保管符合可靠性、凭证性和可保管性的原则。因此,档案部门管理的职能已经拓展到其前身现行文件的生成背景环境及整个过程。
二、“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环境下对档案管理工作产生的挑战。
(一)对传统的档案管理制度的挑战。在“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环境下,公文处理部门在公文流转运行中及时发送和接收审计业务处室的各种审计信息的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特定的形式和流程改变了传统档案的“事后归档”的管理模式,使档案工作的重心开始前移,由过去的公文处理完毕后集中统一整理指导,变为文件形成过程中就予以管理与监控。
(二)对传统档案管理分类的挑战。纸质档案的分类只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均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对它进行象纸质文件那样的分类整理。不同的利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信息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
(三)对传统档案保管方式的挑战。“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环境下,公文的流转程序中公文的草拟、签发、传递、督办、文印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随着金审工程的完善,人们对纸质文件的依赖性将逐渐减弱,而更多地通过金审工程应用系统,在各审计实施环节保存、获取和利用相关的电子信息,而电子信息的无形性、易消失和易改动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将为档案保管带来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四)对传统档案管理利用环节的挑战。在“金审工程”环境下电子文件不断增多,并结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推进电子文件传递过程、利用方式向深层次发展,一方面有助于档案部门树立开放的全新的档案利用服务意识。另一方面,严格权限管理、分层管理的查询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信息利用,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探索档案信息化发展的新举措。
(一)建立健全制度。如何做好“金审工程”电子政务中电子公文的安全管理,无论对档案部门,还是对文书部门都是一项新工作。它关系到电子政务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能否实现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因此,只有认真做好电子文件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才能切实保障信息资源不流失,完整、规范、安全地进入信息资源库。
(二)采用“双轨制”归档。鉴于审计档案的特殊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在现有技术还不能完全保证固化电子档案的价值时,将其转化为纸质文件,虽是权宜之计,却也不失为现阶段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由于缺乏电子文件法律凭证作用的认可,为了保护档案的真实性,实现电子档案的价值,有必要实行“双轨制”的档案保管方法。所谓的“双轨制”指电子文件在运转过程中或者归档后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一起归档保存的形式。但是,随着电子文件在技术、法律方面不断成熟和发展,电子归档的所有环节问题都会逐步得到解决,“双轨制”必将被废止。
(三)文档一体化建设。“金审工程”电子政务可以说为文档一体化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金审工程”电子政务的本质就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传统的审计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改造并进行有效的信息资源整合,实现公文管理的高效化运转。因此,电子政务环境下档案工作和文书工作之间的界限变得逐渐模糊,有效的运行文档一体化的管理将文书、档案管理融入到一个系统之中,即符合档案的自身特点,同时可以借助强大的信息资源网络,满足不同利用者的需求,使档案资源得到充分的共享。
参考文献: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市政市容委的职责;2.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煤、电、油等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煤炭、电力、电源点的行业管理,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职责;3.北京市商务委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责;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城市建成区市管道路两侧绿化带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5.北京市水务局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不含水域)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1.对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专项整治、检查评价的职责;2.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责,以及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职责;2.加强城市管理财政预算运维资金和市政设施建设的统筹管理职责;3.加强对供热、燃气、环卫、路灯等企事业单位城市运行任务保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职责;4.加强对各区城市管理主体责任考核职责;5.加强对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管理职责。
一、把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放在首位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本要求。
1、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有工程招标、安全费用、建设管理人员的行为要求、地下管线资料交底等方面,涉及到多个业务管理部门。为此,公司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市政工程部、综合部、拆迁部、财务部以及安技部等相关的管理部门。同时,公司还与工程部、拆迁部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2、从实际出发,做好现状地下管线交底。
现状地下管线交底是建设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交责任的工作。由于大多地下管线形成时间较长,管线单位资料不全或档案资料与现状存在差异,向管线单位提供的资料难做到100﹪准确。为此,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涉及开挖的结构工程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勘测设计单位绘制的地下管线现状综合图;二是,召开管线综合协调会,组织管线单位巡线员向施工单位现场交底;三是,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断面内地上地下管线调查,对影响施工需要迁移或保护的管线列出清单位,以便实施迁移和进行有效保护;四是,在机械开挖前先用人工挖探槽,探险明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及深度。通过上述多重措施,力求避免发生损坏管线事故。
3、努力落实安全措施费用。
落实工程必须的安全措施费用是建设方的一项主要责任。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按现行的代建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在资金上支付权利有很大的局限。项目一但完成了招标,要突破承包价,手续很复杂。要保证安全资金落实,我们认为关键是中标价中必须有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措施费用。为此,我公司的工程招标文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较详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2、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列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工程量;3、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工程子项目尽可能全面,不漏项,工程量要充分估计并适当留有余地。对拟发招标文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要进行会审。
二、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政建设工程大部分在城区,施工不断交通,同时还有煤气、自来水、电信、电力、交管、园林绿化等同步建设工程及管线迁移工程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有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作为主体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担负了综合协调管理的责任。使各工程施工有条不紊。施工现场实施五个统一:
1、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2、统一安排同步建设施工作业区域范围,进出场时间;
3、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施工单位按统一标准围挡;
4、由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进行沟槽回填、余土外运、现场保洁,同步建设单位相应承担费用;
5、统一进行交通组织。
市政工程承包单位与同步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同步建设工程投资主体不同,建设单位不同,专业施工单位不同,本着“谁建设、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自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三、督促工程监理履行安全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理是工程监理的职责。我公司把安全监理作为检查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对监理提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并通过监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以发挥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监理单位制定了工程安全监理计划,把安全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天巡查,每周召开现场监理例会,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题安全监理会议,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四、开展检查、评比活动、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为了提高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公司实行安全生产月度、季度和节日前安全检查制度,同时,按照市政安监站和城司要求开展防高坠、窨井、深基坑等专项安全检查。
关键词:市政工程; 现场管理
Abstract: due to the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related to the basic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process of quality management, site management is the most complex content, but most obvious effect of a link, this paper on how to ensur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trengthen site management strength to do a detailed discussion, and I hope to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e helpful.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Sit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 前言
市政工程的主要项目是公共、公益类工程,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的修建和养护,城市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的建设,城市供暖设施的修建等等。这些工程项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日常的生活水平与公共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体现了城市的现代化水平与形象。
二、 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特点
市政工程的现场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管理内容复杂。市政工程的投资巨大,参与人数与相关利益者众多,对环境的影响大,工期紧,任务量大,对于一些献礼工程,常常出现缩减工期的现象,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巨大,如何通过现场管理,保证工期与质量,同时在复杂的施工环境下进行安全生产,是工程管理人员的一大难题。二、施工过程的影响因素多。由于市政工程的建设关系民生,且一般工程量巨大,工期时间长,在此期间的环境、原材料价格、周边社会关系、甚至市政规划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影响工程的正常有序开展,这就构成了对现场管理者的极大考验。三、市政工程有别于一般工程建设。因为它关乎民生与城市形象,政治性强,这也决定了市政工程的目标高,要求严的特点,对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都是考验。
三、 市政工程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市政工程相比于一般建筑工程更加繁杂,管理更加困难,但同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方式也可以相互借鉴,通过对一般建筑工程的研究并结合市政工程的特点,归纳出市政工程的一般管理内容有以下几点:
1. 现场协调
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任务是满足各方需要,提供组织支持和各部分协调工作。因为任务量巨大,再设计完成后,必然会将工程进行分包,将整个工程拆解成多个部分,有一家公司的若干施工队或是多家建筑公司共同完成,在工程量的分配过程中涉及到利益的多寡,施工时分包的工程部分多会产生边界和工程细节的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现场管理人员参与协调,明确工程任务与施工责任,将各方利益予以合理分配,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 技术要求
现场管理人员虽然不是施工人员,但对施工技术也要有一定的掌握,至少对图纸、施工流程、安全条例等内容要有所熟悉。拿现场协调为例,必须对工程图纸了解详细才能合理分配工程量,正确处理施工纠纷,同时,掌握一定的施工技术,对于协调现场的人际关系,保证施工的质量与施工的安全都有非常大的好处。
3. 材料的处理
原材料的处理是对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考验,从订货到进场、验收、对方、生产供应等多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现场管理人员有一定的材料知识、物流知识,并且与检测单位,监测站等有着良好的沟通,任何细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材料的积压或供应不足,严重的还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其次,要把好质量关,对供货商的经销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材料进场后要报告质量检测相关单位进行逐项抽样检测。最后,要根据施工现场的材料摆放图纸进行合理摆放,并对各批次的材料进行详细记录、存档。
4. 现场施工控制
如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工期,是现场管理人员的一大目标。在施工开始之初,要设计完善的施工方案,管理人员应对施工流程非常熟悉,施工开始后,要对原材料供应、人员供应、机械设备供应、电力、施工用水等项目进行合理调配,因为工程量巨大,所以这些任务必须提前规划,现场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规划的顺利展开,而非临时起意的指指点点。
5. 人员管理
施工的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每一项工程细节都是由人来实现的,管理好人才能顺利施工,这其中,奖惩分明是不二之选。首先,要建立高效率的管理团队,里面必须包含多种技术人才,出现问题有专业的处理意见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制定严格的施工流程,管理条例,做到人人有法可依,施工人员在上岗前,除了要学习施工技术、施工流程,更要掌握施工的各项条例、制度,这是安全的需要,亦是效率的需要。第三,要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对认真完成工作的员工予以物质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表扬,对于出现施工问题的员工要予以一定限度的惩罚,这样可以将责任明确到个人,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
6. 资料管理与成品保护
施工的技术资料、图纸、文档如: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设计变更、测量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有关技术参数测定验收单、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等,必须进行整理保存,有利于工程以后的使用和维护,同时,一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也有责任处理的依据。工程结束后,现场管理人员除了要整理资料以外还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在工程的最后验收之前,一定要保证工程的外观优美,这是市政工程需要注意的重点之一。
7. 成本管理
现场管理人员要熟悉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清单报价表,进行综合单价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先算后千,制定先进的、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8. 施工安全
这是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管理的一环,市政项目尤其如此,为了提高民生的利民项目如果因为施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将会为市政工程留下难以消除的污点,前文提到了材料的安全和设备的检验都与安全施工息息相关。
市政工程关系重大,现场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的最佳途径。它与普通建筑工程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要搞好市政工程的现场管理必须熟悉一般工程的管理办法,从质量与安全入手,结合市政工程自身的特点,加强现场协调与人员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同时,管理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因为管理是一项既需要技术,也需要经验的工作,只有提高自身,才能正确管理。最后,希望本文能对市政工程建设起到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宋兆平.浅谈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中国科技博览,2011(4)[2] 梁国臣.如何做好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