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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市场竞争特点及策略研究分析
一、引言。
物流市场是现代新兴起来的服务业市场之一,在保证生产和流通过程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为商品在流动和暂时停留提供一系列服务;同时,它也是在包装、装卸和搬运等方面起辅作用的市场。在现阶段,中国物流业市场也大力发展起来,物流业的发展在“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
规划中均得到充分重视。“十五”规划指出要积极引进新型生态和技术,推进物流配送、多式联运,改造并提升传统的流通业、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规划特别指出要健全综合运输体系,同分发挥铁路、公路、内河与海洋、航空等运输方式的优势,发展和完善城市旅客快速运输、集装箱运输、特种货物运输等。 二、我国物流市场的现状及竞争特点。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高速发展,物流市场的逐步开拓,物流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在码头和航运领域,像马士基、和记黄埔等国际企业纷纷在中国物流市场建起自己的地盘;在快递、零售领域也蹦现了像沃尔玛之类的国际知名物流企业。例如,马士基在中国物流市场已经建立了11家分公司,基本覆盖了中国所有的货物流通领域。我国物流业市场起步较晚,物流业发展尚不成熟,物流服务提供商水平也参差不齐。我国物流市场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物流市场缺乏统一的政策领导和规范指引。在发达国家,物流市场具有健全的法律基础,且政府对物流网络合理规划并统一布局,形成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有秩序的成熟的物流市场,促进了物流业运行效率的显著提高。而在我国,物流行业没有健全的法律基础作支撑,导致物流市场的混乱无序,进退壁垒的高低也阴晴不定。若进入壁垒太高,则外部资源的进入便成了大问题,直接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若进入壁垒过低,则物流资源便蜂拥而上。
第二,物流企业规模普遍比较小,星点般分布在我国各省市,市场占有份额较低。我国物流企业迄今仍有多、乱、散、小四大特点。据估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的相关企业有70余万家,如鱼鳞般遍布全国,种类五花八门,而且服务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相对而言,国外物流市场的规模就不可小觑了。就2000年,美国物流产业规模就达到9000亿美元,占美国GNP的10%以上。
第三,物流管理不统一。由于我国物流业发展刚刚起步,物流市场的管理及操作尚没有理顺,加之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地区间协调性较差,物流资源浪费比较严重。而发达国家的物流管理体系就很完备,物流业呈现集中化的趋势,跨国公司散布在各国的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可大幅削减物流成本,物流业呈现规模经济,提高了经济效益。
第四,物流服务中介组织欠缺。物流服务组织比较特殊,它具有双重身份:对供给主体而言,它是物流需求者;反之,对需求主体而言,它又是物流供给者。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在物流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物流服务中介组织严重缺乏,远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除了以上四点问题,我国物流市场的问题或不足还有很多,这里不再赘述。总之,我国物流市场还很不成熟。尽管我国物流市场存在很多缺陷,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物流业发展的前景是比较可观的。概括来说,当今我国物流市场及其竞争有下面几个特点:
第一,社会物流需求稳步增加,物流业增加值持续上升,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率稳步下降。2007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为4.54万亿元,2009年增加到6.
第二,中西部地区物流业发展迅速。
中西部地区近几年经济快速发展,投资规模大幅增加,既扩大了地区的物流需求,也大大改善了物流基础设施,提高了经济效益。由于经济发展态势及商业化往中西部地区的渗入,中西部地区货运量不断增长,又有大规模交通及物流基础设施的兴起,物流市场在需求和供给方面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第三,物流市场受传统物流竞争方式的束缚减小,竞争范围慢慢扩大。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物流市场竞争主体日趋多元化,社会分工不断深入,物流行业从工商企业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多方物流与工商企业共同竞争的多元化格局。在全球化格局下,物流行业由原先简单的地区间流通演变为现在的全球化物流,打破了区域的限制。行业的竞争也已从传统的运输、包装等的单独竞争发展到多功能综合竞争场面,包括物流服务的水平、手段及物流业技术、人才的竞争。
第四,竞争模式发生转变。从竞争目的、竞争重点、竞争方式和竞争关系四点入手,竞争模式的转变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竞争目的从追求物流市场份额转变为追求客户信誉;竞争重点从只注重功能的简单化竞争转变为注重全过程的综合性竞争:
物流全球化使物流过程变得越来越复杂,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因此要提高物流效率,必须协调这些环节之间的流动;竞争方式从价格竞争转变为非价格竞争,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非价格因素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竞争关系从只顾自己利益的竞争转变为既合作又竞争的双向关系。
第五,竞争手段不断创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物流业竞争由传统的功能、环节和设施、工具等的竞争逐渐转变为利用信息技术协调物流各环节,提高物流运行效率的竞争。可以说,谁掌握更多的信息技术并合理运用与物流业,谁就在物流竞争中持有更多的胜券。国际化物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单一的竞争手段无法在物流市场立足,无法满足市场复杂化之下的物流服务需求,难以争得竞争优势,逐渐为物流市场所淘汰。只有将价格、促销和服务等多种手段并用形成复合式竞争手段,才可能在物流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物流市场竞争策略的SWOT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外巨头大肆进军中国物流市场,同时,许多新兴产业也腾飞发展,对中国物流市场带来许多机遇和挑战。下面通过SWOT分析对我国物流市场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相对策略。
(一)优势(Strengths)。
物流市场存在品牌效应。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初期,诸如FEDEX、UPS等国外品牌一直是实力派的代表,在我国物流市场占有绝对优势,是高端和品位的象征。
3、从上述对我国物流市场竞争特点的分析可知,技术创新在物流业经营中的地位已越来越高。而我国科学技术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国家重视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可为物流市场提供技术资源,而且借助网络这一强有力的媒介,为技术之间的交流提供了便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必定会带来创新,技术创新是物流企业长久发展强有力的保证。
4、时间、价格优势。许多物流业在时间和价格上占有一定的优势,这是物流业吸引顾客的一个重要方面。快递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可以在短时间内将顾客所需物品送到手里,而且快递价格也不昂贵,这种物流业已成为我国物品运送服务业的主流。再如,在中短程运输(800公里以内)方面,乘坐高铁和飞机所需时间几乎相同,但乘高铁所需价格就比飞机低很多,而且高铁的运载量相当大,充分提高了效率。
5、随着物流需求市场的不断发展,真正靠近客户需求已成为物流企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1]。而我国现代物流业功能不断增多,物流服务不断细化,为不同客户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拉近与客户之间的距离。
(二)劣势(Weakness)。
客户可能对某些物流业的满意度比较低。在淘宝网里,许多客户都怨中通快递速度太慢,中通快递的运送失败率也是众快递之中最高的,客户对中通快递的差评也比比皆是。但这只是沧海一粟,顾客被物流公司“忽悠”的频率也比较高。若物品运丢,赔偿费也不尽人意,很多情况下顾客都是亏本的,既没了物品又收不全已付出去的钱,该物流公司在顾客心中的印象还能好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3、某些物流业成本太高。典型的例子就是高铁,铁路造价非常高,金属材料耗费量大,短途的运输成本也很高,造成了资源浪费,需政府给予补贴才能维持高铁运输的良好运行。
(三)机遇(Opportunity)。
国外物流市场比中国物流市场完善,从一定程度上国外物流市场在经营上有良好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所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和方案对促进我国物流市场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起着重要的作用。
3、广告业是新发展起来的作为重要传播媒介的第三产业。我国现在广告业发展迅猛,而且沿着从“三位一体”向“四位一体”进军的道路不断攀升,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如浙江以浙江卫视等传统媒体,积极打造“中国蓝”平台。物流公司可以通过这个良好的媒介进行宣传,使物流市场更贴近人群,间接为物流市场的壮大提供了发展的空间。
4、“十二五”规划对发展我国物流市场提出了比以前更高的要求,充分显示了我国对物流市场的重视。物流市场可以借助政府的援助之手,既受到政府的视察,汲取高级部门提出的建议,又维持自身的市场化自由发展。
(四)挑战(Threats)。
中国入世后,国外物流市场登陆中国市场,一定程度上给国内物流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挑战。我国物流业须积极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物流经营素质,是本土物流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3、中国的通货膨胀越来越严重,物价不断上涨,这必然会使物流成本增加,随之物流价格也会增加,根据消费需求曲线,物流价格的增加会导致物流需求的减少。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中国物流市场的竞争特点及SWOT分析,认为中国物流市场应发挥自身优势,同时充分利用机遇,从容面对自身的劣势及挑战,具体可以提出以下策略:
[关键词]新能源 发电特性 经济型 分析研究
中图分类号:TM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192-01
1.前言
当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进步,生产生活中对高效环保的标准日益增高。而在电力行业,新能源革命正在进行。传统能源依靠资源有限的化石能源为主,最具代表性的有煤、石油、天然气[1]。
新能源l电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风力发电技术、生物质能发电技术、地热发电技术、潮汐能发电技术和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等,本文基于新能源发电特性从技术研发、成熟运用、维护保养、经济价值等方面综合论述,与传统发电行业对比分析其经济性。
2.新能源发电技术的现状
传统化石能源的超负荷开采与利用带来了资源枯竭、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威胁人类社会发展,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所以新能源发电技术应运而生。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15年,世界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除水电外)共增长3.56倍。若包含水电在内,新能源发电共贡献世界发电量的21%;除水电外的新能源贡献了全球发电量的3.8%。其中,2000-2015年风电和太阳能共增长了14倍,为新能源发电量中增长最快。
2015年,全球光伏发电装机量排名第一的是德国,而美国在风电、地热、生物质发电等方面都处于全球领先地位[2]。
本领域中,我国在学习其他国家基础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015年,我国电力拨款达3986亿元人民币,其中,新能源投资额比例占77.66%,规模上电力装机总量已经超欧洲先进国家。但与欧盟相比仍然低44.86%。2015年新增装机容量中,非化石燃料装机容量占35.84%,比欧洲国家低37.11%,发电量仅为27.5%,发展上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发电种类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而欧盟国家利用的新能源种类较多,技术较发达,成本得到有效控制所以发展均衡[3]。当前,我国新能源发展极不平衡的为水电,其发展较快,占新能源总量的80.36%。下步我国应及时调整发展结构,在引进欧美技术同时加大对电力远距离输送、储蓄电技术、电力并网与调配技术的发展。为下一阶段的新能源发电大规模运用做足准备[4]。
3.新能源发电特性与并网技术分析
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受季节、天气等因素影响目前这两种新能源在实际中利用较多,所以应分析这两种新能源发电的动态输出特性并建立相应的输出特性模型,针对不同区域实例分析其全年的出力变化和光伏电站并网后对峰谷差的影响。
风的移动过程中,具有动能与势能的双重变化。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风速的变化具有随机性。风力发电机组能量来源于风的动能。不同地区的风速都存在易变性和不可控性,风力发电机组时刻都遭受到较大程度的扰动,这种扰动会影响机组本身和对与之相连的电力系统。而太阳能随着地球运行与太阳距离的变化而变化,加之天气影响与各地日照长度的不同。由统计结果可知,光伏电站每天出力时间集中在6点到19点,冬季出力时间短,夏季出力时间长[5]。
目前风力发电具有独立运行的离网运行电和接入电力系统并网运行两种方式。离网型风力发电与并网型风力发电相比其风力发电规模较小,其通过电能存储装置或者与其他发电技术相结合可以为没有电网的偏远地区供电。并网型风力发电是世界风力发电发展的主要方向,其发电容量较大,通常为几兆瓦到几百兆瓦,由于其与大电网相连,从而可以得到大电网的补偿和支撑,可以使风资源更加充分的开发和利用。随着风力发电技术的不断进步,风力发电的成本也在不断降低,在考虑环境效益等因素的情况下,风力发电在经济上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太阳能发电可分为太阳能热发电和太阳能光发电两大类。太阳能热发电系统主要由集热部分、传输部分、储热部分构成。根据聚光式系统的不同可以分为塔式太阳能热发电系统、槽式太阳能热发电系统以及碟式太阳能热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系统主要由光伏电池模拟器、充电控制器、超级电容、蓄电池组、正弦波逆变器和系统监控部分组成。
4.提高光伏发电经济性的技术研究
首先太阳能光伏设备的成本过高。设备价格是影响光伏发电经济性的首要因素。具体表现在:提高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规模降低单位成本,通过市场调查与企业经验增加工作效率提高实现产业链纵向一体化,实现市场准入机制,加大价格竞争杠杆。
太阳能光伏设备成本是影响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只有有效地降低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设备本才能提高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太阳能光伏设备方面的技术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把太阳能光伏设备的成本降下来,这样光伏发电的大规模应用才有基础。另外,发展分布式太阳能系统也是提高太阳能光伏发电竞争力的一个方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的使用应该让消费者具有选择权。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为更广大的电力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替代能源,发展这一系统技术及相关网络技术,无疑将使太阳能得到更为广泛地利用[6]。
5.结论
对于风力发电,国家无需长期大量地对风力发电项目进行补贴,为了有效地降低风力发电成本应该进一步加强风力发电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对于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伏设备成本是影响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只有有效地降低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设备本才能提高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通过采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为将使太阳能得到更为广泛地利用。
传统化石能源的开采和利用将会带来资源枯竭与气候异常等问题,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寻求可持续的清洁代替方案,成为能源工业的使命。清洁无污染的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具备可再生的特点,发展前景广阔。但任何技术的发展成本与经济性最为关键,未来只有当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价格上能与传统能源匹敌才能具备住够市场竞争力,这需要能源政策、技术进步的支持。所以经济可行的的能源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引发能源革命的。
参考文献
[1]李剑平.新能源发电的特性及经济性分析[J].中国科技纵横,2015(21):9-9.
[2]赵宇思,吴林林,宋玮,等.新能源发电系统运行特性评价分析方法的研究综述[J]. 华北电力技术,2015(3):18-24.
【关键词】弱势群体;新生弱势群体;社会救助
一、新生弱势群体的构成和特点
(一)新生弱势群体的构成分析
新生弱势群体是相对于传统弱势群体而言的。主要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新型弱势群体。众所周知,传统弱势群体是指老弱病残者和无劳动能力的依赖人群,这部分群体亦是政府社会救助的传统对象,而新生弱势群体则主要包括:一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去土地的贫困农民。这部分人生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较差,融入城市困难。二是由于企业破产而产生的下岗、失业人员。他们知识层次较低、再就业能力差,对单位的依赖性强,创业动力不足,失去稳定收入后生活陷入困境。三是进城的农民工。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农民工无法享受城市劳动者的待遇,经常遭受歧视,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四是低收入的退休人员。由于单位经济效益差,其退休金很少,甚至无法购买医保。五是失独家庭,据调查显示中国目前有100多万失独家庭,并且每年以约7.6万的速度递增。计划生育政策无疑是造成失独家庭的深层次原因。因此,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担负起对失独家庭的物质救助和精神抚慰。六是因突发原因而致贫、返贫者。比如因天灾、事故或疾病而失去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常因此而返贫致贫。七是刑满释放人员和服刑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八是吸毒者和艾滋病患者。吸毒者除了自身饱受巨大痛苦和煎熬外,由此导致家破人亡者比比皆是。艾滋病患者除了遭受社会歧视外还要默默等候死神的降临,这两类人极容易对生活丧失希望和信心。九是失足妇女和代孕母亲。虽然失足妇女和代孕母亲暂且无法列入社会救助的范围,但其弱势群体的地位不言而喻。当然,上述群体仅是代表性强的几类。明确新生弱势群体的内容是为了确定当前和今后政府社会救助工作的对象范围。
(二)新生弱势群体的特点分析
除了研究其内容之外,分析新生弱势群体的特点显得尤为重要,这有助于社会救助工作在理念更新、政策制定、机制完善等方面更有针对性和目的性。新生弱势群体的特点如下:一是暂时性和可逆性。新生弱势群体可以通过政府救助来摆脱困境并开始新生活,而传统弱势群体则需长期接受救助。二是其产生多由于社会性因素。如失业、失地、失独等新生弱势群体是由经济改革、社会转型以及政策因素造成的,而传统弱势群体多是由生理性因素造成的。三是具有流动性和分散性。新生弱势群体流动性大、且分布广泛分散。而传统弱势群体则相对稳定集中。四是属于相对贫困范畴。新生弱势群体大多具有劳动能力,但需要政府给予帮助才有利于他们摆脱困境。而传统弱势群体一般属于绝对贫困的范畴,一旦缺少政府的救助就无法生存。五是成分复杂、数量庞大。新生弱势群体涉及的阶层、职业、年龄、地域非常广泛,成分多样,数量庞大(据统计,2011年我国仅农民工就有2.45亿)。这就意味着政府需要不断地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
二、政府对于新生弱势群体的救助困境及对策
(一)政府对于新生弱势群体的救助难点
目前,新生弱势群体难以顺利接受政府的社会救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会上的不平等。如将新生弱势群体纳入低保是对其社会救助的主要形式。但个别人通过人情关系、数据造假等手段骗取低保资格,这就非法占用了本属于新生弱势群体的救助资源,造成了救助机会上的不平等。二是等待时间长。政府部门需要对新生弱势群体的整体状况进行摸排调查,甚至需要进行入户摸底,而人员紧张,工作量大等问题无疑会迟滞救助的时间。三是救助金额核定难。当某新生弱势群体被确定为社会救助的对象后,必须明确每个被救助家庭的救济金额。这项工作的关键环节就是对家庭实际收入的核算,而也恰恰是最艰难之处。四是新生弱势群体流动性大、分散性强的特点,也给社会救助工作在身份认定、人员统计、核实收入等工作环节带来新的难度。五是部分新生弱势群体拒绝接受政府的社会救助。因为这些群体要么抱有“不给党和政府添麻烦”的淳朴观念,要么怀有强烈的自尊心,要么认为政府救助杯水车薪,作用不大。这就导致了社会救助工作产生了一定的盲区。六是社会救助尚缺乏各职能部门间的有效协作。比如再就业和再创业能力的培训,启动资金的提供等并非仅凭某一部门能够做到。
(二)政府部分对于救助新生弱势群体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 精神专科医院;医疗纠纷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加强。医疗行业成为高风险行业,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精神专科医院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精神患者大部分是强制入院,缺乏对疾病的认识,对诊治不合作,特别是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态支配下会出现伤人、毁物、自伤、自杀、外逃等行为,这些都增加了医疗风险,更易产生纠纷。
1 精神专科医疗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有
1.1 社会原因 政府对医院的投入不足, 部分媒体不适当报道,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地位低、收入低,人们的价值观在变化,维权意识增强。
1.2 患者及家属原因 由于患者及家属对精神卫生知识不了解,总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后果,往往认为是医院或医护人员的责任。再者家属隐瞒病情,患者大多是强制入院,不配合医生治疗,依从性差,有躯体疾病时缺乏明确主诉,延误治疗时机。病情好转后不能坚持服药导致疾病复发。
1.3 医院的原因 医院的服务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患者的逃跑、自伤、伤人、自杀、意外或伤亡等[1],医务人员的技术操作,使用语言或行为不当,精神病检查、诊断主观性强且易于复发,精神科药物的毒副作用,医疗费用问题[2]。
2 精神专科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2.1 加强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特别是对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医院可以采取定期举行精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会公开讲座时间,欢迎社会各界人事参加。也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在社区咨询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普及。让人们消除对精神疾病的偏见,是减少精神科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
2.2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医务人员应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患者一视同仁,树立“患者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2.3 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医院要对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对在岗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通过不断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政治思想教育;②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③医德规范教育;④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⑤最新医学知识,前沿医疗技术等。岗前教育要由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在岗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内必须积满一定继续教育学分。
2.4 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运动的特殊性。医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
2.5 医疗机构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精神专科医院封闭管理的病房是决不允许患者将诸如剪刀、绳子等危险品带入病房的,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做好保安检查,把日常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规范收治流程,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医疗机构还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单位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对患者投诉的问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消除医疗纠纷隐患和减轻损害后果。有效防范医疗纠纷,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医院须实施下列公开制度:①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或编号、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②公开主要检查、治疗、住院的收费项目及标准;③公开常用药品价格和自费药品品种;④公开专家门诊姓名、职称、专科、时间、挂号费标准等。医院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不定期向患者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
2.6 诊疗服务合同的引入 精神患者在精神专科医院出现躯体疾病时,综合医院因担心他们损害其他患者的利益而不愿接收,家属也对照顾一个精神病患者有顾虑,精神专科医院又无法治疗,这样一来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目前精神专科医院主要采取《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告知患者家属可能发生的意外和注意事项,因为是格式性条款在法律上基本不采用。事实上医患双方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在法律界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解决医患纠纷最好的办法也许是医患双方签订书面的诊疗合同。患者及家属有权知道医生诊断的结果,治疗需要的时间和经费及出院后注意事项。如果患的是一种医学上目前还无法完全治愈的疑难病,或者因为患者年龄及体质上的原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不利情形。医院应该让患者家属知道发生不利情形时医院愿意承担多大的责任或根本不愿承担责任[3]。除此之外,合同还应该包括其他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仅要为患者所知,同时合同的文本也要为患者所持有。但是,却很少有人考虑用合同约定的方式来避免和解决医患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是把精力放在了难以对这种纠纷进行调整的用于事后解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上。
2.7 医师要有预见性 精神专科医院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医患关系是被动和强制建立的,精神科的检查主要靠医生的主观检查,无影像和实验室的依据,而且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无认识能力,不愿服药治疗。这就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对每位患者因精神症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预见性,必要时采取保护性约束。但部分损害非常急促、紧迫,且医疗损害的发生有很大的偶然性,此时要求医师对这种损害有预见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医务人员能对重点患者多巡视,密切观察,重点交班,这种偶然性损害发生的医疗纠纷会降低。
2.8 加快精神卫生立法工作 医疗纠纷处理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其中涉及精神科的内容较少,目前北京、上海、杭州、无锡、宁波出台了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精神科的医疗纠纷还是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来处理,这突显了精神卫生立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方式:①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②卫生行政部门处理;③人民法院处理。这对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高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带来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满足。随之而来的就是,医院为转嫁这样的风险而使患者医疗费用大幅度提高,如此产生了恶性循环。因此必须重视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陈一鸣.精神专科医院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4,14(2):120.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医院,广东汕头515041
【摘要】目的:探讨螺旋CT扫描及三维重建技术在青少年颈椎病中的应用价值,并总结其影像学特点。方法:选取青少年颈椎病患者60例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已证实确诊为青少年颈椎病,对所有患者进行多层螺旋CT扫描检查,并对原始影像结果进行三维重建,获取最终影像进行诊断及病情评价。结果:螺旋CT及三维重建检查出青少年颈椎病56例,确诊率为93.33%,与临床证实结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颈椎生理曲度变直17例(94.44%),曲度反向8例(100.00%),颈椎失稳13例(92.86%),椎间隙改变9例(100.00%),骨质增生5例(83.33%),项韧带钙化4例(80.00%),与临床证实结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采用多层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可提高青少年颈椎病临床确诊率,对疾病病情评价准确,具有临床应用及推广价值。
关键词 青少年性颈椎病;螺旋CT;影像特点
【中图分类号】R445.3【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7-8517(2015)05-0118-02
颈椎病是以脊椎颈段退行性病变为主要表现的骨性疾病,是中老年人群常见病、多发病[1]。由于人们工作生活方式的改变及环境、饮食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颈椎病逐步趋于低龄化、复杂化,且青少年颈椎病发病率逐年递增,严重影响我国青少年的健康发育及生活质量[2]。本研究旨在探讨多层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在青少年颈椎病临床诊断中的应用价值及影像学特点。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筛选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我院收治的青少年颈椎病患者60例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35例,女性25例,年龄在11~29岁,平均年龄为(21.5±3.1)岁,学生46例,另14例具有职业工作。所有患者主诉为持续性颈肩背酸痛、头痛头晕、头颈部活动障碍或上肢麻木,自感病症病程时间为7d至6个月,平均病程时间(2.5±0.6)个月。所有患者对本次实验完全知情并同意,经临床症状检查或临床治疗均已证实为颈椎病,已排除先天性脊椎发育不全或其它骨疾病患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患者。
1.2方法应用我院SOMATO-Emotion 6层螺旋CT扫描机(德国,西门子)对患者进行颈椎扫描检查,常规设置扫描参数:管电压120kV,管电流150mA,层距5.0mm,层厚5.0mm,重建后层厚1.0mm,层距1.0mm,扫描方式选择连续螺旋容积扫描。患者取仰卧位,扫描范围为鼻咽部至第七颈椎下缘,连续性螺旋容积扫描获取原始影像后应用计算机影像工作站进行三维多平面重建,多平面重组(MPR)、采用矢状位曲面重建(CPR)、多层容积重现(MPCR)、容积再现(VR)技术进行图像后处理,采集多角度影像并进行旋转、切割。对最终影像结果进行分析诊断,并对颈椎病进行病情评价。
1.3统计学处理采用IBM spss 19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青少年颈椎病螺旋CT诊断结果根据CT影像结果进行颈椎病诊断,结果见表1。通过表1比较可知,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诊断正确率与临床证实结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螺旋CT对青少年颈椎病病情评价结果根据影像结果进行颈椎病病情评价,结果见表2。通过表2比较可知,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对颈椎病病情评价结果与临床证实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青少年是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群体,同样青少年疾病也是临床防治工作中的重点对象[3]。由于人们生活工作方式及饮食条件的影响,青少年颈椎病发病率逐年递增,严重影响青少年的正常生长发育及生活质量,因此积极展开青少年颈椎病防治工作及早期诊断对控制青少年颈椎病发病率具有重要作用[4]。本次研究旨在探讨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在青少年颈椎病诊断中的应用价值,实验结果表明螺旋CT确诊率达到93.33%,同时对颈椎病病情评价结果较为准确,与临床证实结果比较无统计学差异,诊断结果较为可靠、准确。
通过资料整理及回顾分析可知,颈椎病的传统检查方式为X线平片,但由于X线平片为平面影像,存在技术重叠伪影,青少年处于骨骺生长阶段,X线平片无法清晰、准确显像,对临床诊断提供有价值信息较少[5]。而多层螺旋CT及三维重建对骨具有较高的敏感性,成像质量较高,图像后处理可立体、全方位显示青少年颈椎变化,能够多角度清晰显示颈椎体、椎间隙、椎小关节等解剖学结构,对早期发现颈椎病理学改变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多种重建技术的应用可部分弥补多层螺旋CT对项韧带等软组织钙化分辨率不高的缺点[6]。现将青少年颈椎病CT影像特点总结如下:青少年颈椎病CT表现主要以非骨性、软骨性病变为主,通常CT矢状位可观察到颈椎曲度的改变与颈椎失稳,目前临床已证实颈椎生理曲度的改变是早期诊断青少年颈椎病的一项重要直接指证,而螺旋CT矢状位可直接显像颈椎的曲度变化和颈椎稳定程度,通过与正常曲度等比较可判断患者颈椎病病变程度,因此应用螺旋CT有效检出颈椎生理曲度的改变对提高青少年颈椎病的早期确诊率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采用多层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可提高青少年颈椎病临床确诊率,对疾病病情评价准确,具有临床应用及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吴光欣,马耀山 .青少年颈椎病的影像学特征、病因及早期诊断[J] .中国社区医师杂志,2011,13(13):255-256.
[2]张春燕. 青少年颈椎病的CT研究[J].北方药学,2014,11(7):100-101.
[3]潘自勇. 颈椎病的影像诊断价值[J].实用医技杂志,2011,18(2):139-140.
[4]林霄 .青年型颈椎病 X 线平片诊断的影像特征[J]. 中外医学研究,2011,2(23):20-33.
[5]屈尚可,张磊,包可,等. 颈椎病患者的 X线、CT 、 MRI 影像学表现及诊断价值[J]. 中外健康文摘,2012,09(27):129-130.
关键词:仲裁知识;经济纠纷;措施
就目前来看,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建筑行业逐渐兴起,新型建筑的施工必然是以拆迁原先建筑为前提的,在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原住民的利益。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经济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进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施工建设正常运行,还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障和社会的有序发展。仲裁知识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有效的解决了双方的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进步。下面笔者对其进行浅析,希望对我国日后仲裁知识的应用和解决经济纠纷提供良好的帮助。
1仲裁知识的概念
所谓仲裁,是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般为两方)将争议提请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对仲裁进行细分,一般有政治方面的国家之间就领土等问题的国际仲裁,有带行政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有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通常又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在我国,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一般较多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商事纠纷,当事人较多选择地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珠海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1)仲裁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协议管辖,排除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指定仲裁员,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騰騰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2)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开庭气氛比较融洽,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解决问题;同时可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对双方商业关系的损害较小。如果纠纷能够得以圆满解决,那么商人们不仅可以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声誉和情感,还可以维持其良好的商业关系。
2仲裁知识和经济纠纷的关系
现阶段,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步,我国社会改革也越全面,其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也逐渐的增多。在以往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是上诉的凡是,虽然该种方式更加的正式,但是其过程复杂,办事效率低,并且还需要大量的取证调查,需要长时间的审核,这样就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影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合同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仲裁裁决的应用有效的使用,改变了以往采取上诉手段来维权的方式,提高了经济纠纷的解决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双方的利益。仲裁裁决的在正常情况下,很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自觉的履行责任,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及时的履行,会受到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进行仲裁审查的过程中,其主要是审查仲裁的程序等问题,而不是虚幻的问题。尤其是在解决境外仲裁方面,仲裁方法与诉讼相比更能得到另外一个国家的认同和承认。根据仲裁的基本特点和其在解决经济纠纷中的不能代替的作用,现阶段在进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来进行相关的仲裁来解决合同的纠纷,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如果有该类事件发生时应该按照什么方式进行有效的解决,合同双方按照什么样的利益来进行调节,各自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和亏损。利用仲裁知识解决经济纠纷,保障了问题解决的质量和公平,并且由于仲裁方法与其他方法先相比有较大的高效性,极大的提高了经济纠纷解决的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3为何选择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建筑行业作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建筑行业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等特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准备的非常细致,并且相关条款的内容必须反复的进行检查和核实,即使这样,承包商和业主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合同毕竟是一种书面的协议,就算在签订之前进行严谨的考察,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随着建筑的实施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即便开发商和业主之间遵守承若和信誉,但是在建筑实施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合同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或者随着施工的开展会出现二者没有办法控制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必然会出现经济纠纷的问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仲裁知识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有效的解决了经济纠纷保证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满足了现阶段社会发展和经济稳定的需要。其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加的灵活、公平、也更能有效的解决的解决经济纠纷,提高了时间的解决效率,更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且最主要的是能够与各个国家进行接轨,保障了合同的使用,进一步的核实了双方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我国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白冬.论经济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模式[J].现代财经,2005,25(2):70-73.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6日
一、经济法纠纷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调节经济法律纠纷是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是政府职能部门运行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调节的。经济法纠纷主要包括经济权利、义务之间的争议,这些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扰乱经济秩序,因此需要经济法来解决各类经济纠纷,保证经济秩序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经济纠纷与经济法纠纷。所谓经济纠纷,是指利益主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矛盾导致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范围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被管理人的法人、组织及机关单位间的纠纷。而经济法纠纷指的是发生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经济权利和义务间的争议。在辨析经济法纠纷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时,一定要明确经济法纠纷不是由商品交换或是民事纠纷引起的,是纠纷双方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它与民事纠纷有着本质区别,当然也与一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纠纷不同。此外,如果经济法纠纷尚未构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来解决的。
二、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经济总体运行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调控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作为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市场资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在避免贫富两极分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对资源的管理都是很认真的,因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资源还是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牺牲后代的利益满足本代人无节制的欲望。国家经济调节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再分配的公平性,经济调节在让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时,一定不能损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势必会导致利益主体间的各类纷争。此外,国家经济调节权也不能被滥用,这势必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众所周知,利益纷争是导致经济法纠纷的根源。经济法纠纷一旦出现,一定要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否则将直接影响经济法的遵守和实施,也会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无法实现资源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优化经济法纠纷解决机制相当必然。
一般来说,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四种:协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纠纷在前三种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比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须明确,经济法纠纷的主体如果是国家经济调节的机关或是组织,就不适用仲裁方法来解决经济法纠纷,这是由于仲裁机构本来就是社会组织,它无权对行使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机关或组织行使仲裁权,因此这类经济法纠纷解决不适用仲裁。
三、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以干预、管理和调控来实现对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经济主体间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包括合法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法纠纷、国家在整顿经济秩序中产生的经济法纠纷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引发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对调节的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大环境,兼顾优化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来寻求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提及民事诉讼,实质就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普通民事诉讼和特别民事诉讼。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法纠纷主体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为了公正起见,就需要对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的制度进行优化革新。一般来说,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手段,当然也可以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与此同时,还需要简化诉讼程序来纠正当事人双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欧美一些国家甚至还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诉讼成本、推行集团诉讼制度、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电子送达、改进公示制度等措施来保证司法解决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行政诉讼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它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诉讼和特别行政诉讼。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是由国家或是法律法规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经济调节权,因此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间、被调节主体间以及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间的纠纷需要行政诉讼来解决,当然也有一些受影响的第一方与国家经济调节主体间也会有经济法纠纷,这类纠纷也可适用行政诉讼来解决。
总的来说,普通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扩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集团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的种类、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撤诉与调节等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优化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适应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1]孙育玮.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借鉴与融合――以纽约和上海为例的相关法文化法社会学思考[J].学习与探索,2009.1.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粤海西路港二路口金叶工业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林志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黄普照,男,汉族,47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红旗街16号101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汇欣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学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马庆炜,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李艳华,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第十一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园东街10号。
负责人王保治,该店经理。
委托人潘作峰,男,汉族,33岁,该店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建清园1号楼13单元601.
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第十一分店(以下简称永盛世纪十一分店)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制作了田震演唱的专辑《震撼》和《未了情》。2003年3月,该公司发现永盛世纪十一分店销售了名称为《田震 未了情》的CD光盘。经比较,该光盘中使用了该公司录制的上述专辑中的12首曲目,该光盘是由海纳公司利用母盘复制的。该公司认为海纳公司、永盛世纪十一分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制作、发行、销售侵权光盘,侵犯了其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海纳公司、永盛世纪十一分店立即停止侵权,在《北京青年报》上公开致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被告永盛世纪十一分店原审辩称:该店从未销售过涉案的侵权光盘,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诉人海纳公司原审辩称:该公司依据武汉音像出版社出具的委托书复制了500张《未了情 流行音乐》CD光盘,后由于武汉音像出版社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手续,该公司将已经复制的光盘全部销毁。现喜洋洋公司提供的涉案侵权光盘和外包装版号不一致,发票没有客户名称、数量、单价和所购音像制品的明确名称及数量,故不能证明该公司复制的光盘已经流入市场。且该公司没有审查复制内容的著作权的能力,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喜洋洋公司作为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录制了《田震 震撼》和《田震 未了情》CD+VCD光盘,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出版发行。其中《田震 未了情》CD收录了《水姻缘》、《月牙泉》、《白兰鸽》、《草原之夜》、《我热恋的故乡》、《阿里山的姑娘》、《分手真的很难》、《未了情》、《守候》、《世界很小》10首曲目;《田震 震撼》CD收录了《爱不后悔》、《靠近我》2首曲目。根据喜洋洋公司与香港互动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的合同,喜洋洋公司每发行一张《田震 震撼》或《田震 未了情》可获版税15元。
海纳公司提出其于2001年10月依据武汉音像出版社出具的、委托复制1万张光盘的委托书复制了《流行音乐》CD光盘。该光盘中收录了上述12首曲目,盘面上标注有“未了情”、“流行音乐”、“武汉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ISRC CN-F05-00-514-00/A.J6”等字样,盘芯刻有海纳公司的激光数码储存片(即CD光盘)来源识别码(简称识别码)“ifpi B400”。喜洋洋公司未举证证明永盛世纪十一分店销售了上述《田震 未了情》CD光盘。
原审法院认为:喜洋洋公司对《田震 震撼》和《田震 未了情》CD光盘享有该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海纳公司依据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的光盘中使用了喜洋洋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但并未举证证明审查了相关证明文件,故其复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非法复制行为。同时,由于海纳公司未举证说明所复制光盘的去向,从而不能证明其仅从事了复制行为,因此应当承担非法复制、发行的民事责任。海纳公司非法复制、发行被诉光盘的行为,侵犯了喜洋洋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给喜洋洋文化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喜洋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和海纳公司的获利,故根据海纳公司复制、发行被诉侵权光盘的经济目的和数量、侵权事实、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喜洋洋公司发行其光盘可能获利的情况,酌情判处赔偿数额。由于喜洋洋公司并未就其调查取证和提起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举证,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海纳公司的侵权情节,书面致歉的方式已足以实现赔礼道歉的目的,故喜洋洋公司要求海纳公司登报致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鉴于喜洋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侵权光盘现存的地点和数量,故其关于销毁侵权光盘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鉴于喜洋洋公司未举证证明永盛世纪十一分店销售了上述侵权光盘,因此对于喜洋洋公司要求永盛世纪十一分店承担侵权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缺席判决:一、海纳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涉案的CD光盘;二、海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喜洋洋公司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海纳公司负担);三、海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喜洋洋公司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四、驳回喜洋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海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喜洋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一是喜洋洋公司取得的作者授权期限已过,被上诉人无权就此主张权利,其不应为录音制作者权人;二是海纳公司依据武汉音像出版社出具的委托书复制了500张涉案CD光盘,后由于该出版社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手续,该公司将已经复制的光盘全部销毁。现喜洋洋公司提供的涉案侵权光盘应是海纳公司留存的样盘,该样盘已交公司原负责人李万恒。由于该公司已将复制的500张光盘予以销毁,喜洋洋公司不可能从市场上购得该光盘。喜洋洋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涉案侵权光盘的来源,不能证明该公司复制的光盘已经流入市场。且该公司没有审查所复制内容的著作权的能力,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是认为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法律依据不足。因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喜洋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但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纳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两份证据材料:一是经广东省公证处公证的海纳公司职工余维杰、李永毅出具的声明,证明二人曾见到该公司职工孙忠华、方礼应公司原负责人李万恒的要求,将该公司自1999年至2002年6月加工的所有光盘样品托运到北京;二是珠海市顺途快运公司货物托运单两张,证明上述光盘样品已托运至北京。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对两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海纳公司的主张,不能证明涉案光盘为该公司复制的光盘样品。鉴于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货物托运单所载货物名称为“配件”,不能证明托运给李万恒的货物为光盘样品,公证书中两职工的声明也不能证明所托运的货物中包括涉案光盘样品。
本院经审理查明:喜洋洋公司在制作涉案录音制品时,取得了相关曲目词曲作者、表演者等权利人的著作权使用许可。2002年7月5日和2002年7月12日,海纳公司自珠海托运货物至北京市西城区李万恒处。该两份货物托运单所载货物名称为“配件”,托运人为“孙忠华”。2003年11月5日,经广东省公证处公证,海纳公司职工余维杰、李永毅出具声明,证明二人曾见到该公司职工孙忠华、方礼应公司原负责人李万恒的要求,将该公司自1999年成立至2002年6月期间所加工的所有光盘样品托运到北京,其中发货经手人为孙忠华,方礼为仓库保管员。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作为《田震 震撼》和《田震 未了情》CD光盘的录音制作者,其对该录音制品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上诉人提出喜洋洋公司对涉案相关曲目取得授权的期限已过,喜洋洋公司不应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抗辩主张,但该期限属于喜洋洋公司与相关权利人就合同履行期限而进行的约定,并不影响喜洋洋公司取得涉案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
上诉人海纳公司依出版单位的复制委托书所复制的涉案光盘中使用了喜洋洋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现其未举证证明对著作权人的授权等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且不能证明所复制的涉案光盘的去向,因此上诉人海纳公司非法复制、发行涉案光盘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海纳公司提出其已将所复制的500张涉案光盘予以销毁,涉案光盘并未进入市场,被上诉人所取得的涉案光盘为该公司留存的样盘的主张,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复制的涉案光盘已经销毁,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光盘为该公司留存的样盘,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海纳公司应赔偿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的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喜洋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和海纳公司获利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海纳公司复制、发行涉案光盘的数量、主要侵权事实、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妥。上诉人海纳公司关于原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海纳公司的侵权情节,确定书面致歉的方式并无不妥;鉴于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审被告永盛世纪十一分店销售了涉案光盘,原审法院对于该公司要求永盛世纪十一分店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海纳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邵明艳
审判员
张晓津
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三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在这一年的工作当中,法律中心在诉讼案件、非诉业务、合同审查、纠纷防范以及制度建设和业务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截至200*年12月1日共办理各类案件138件,其中诉讼案件62件,非诉案件76件;共审查起草各类法律文书185件;共清回欠款140余万元;根据集团实际需要依法出具各类法律建议书和法律意见书52份;根据集团内部“立法”要求代为起草规章制度8份;完成三项集团科研课题,发表业务研究类文章二十余篇;受理集团内外法律咨询数百起。
一、案件总数138,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136),诉讼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17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19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31%,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76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法律建议和内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