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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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司与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安全与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
(一)公司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不为公众所知悉,系指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如:报纸、新闻、出版物等)由外界直接获取;
2、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系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系指包括设置保密警示标识、制订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实施。
(二) 前款所述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
1、公司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系统设计、制度文本内容及方法;
2、公司公共关系的内容与方法;
3、公司客户名册;
4、公司经营计划与营销策略;
5、招投标的规划与标底;
6、客户资料;
四、本制度所称之载体系指载有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
(一)各种工作底稿、文本、电子磁盘及其他载体(含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
(二)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等。
五、保护原则
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性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六、责任部门与人员
(一)由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监督、管理事宜。
(二)公司全体员工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七、保护措施
(一)在《****公司个人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员工在聘用期与解聘后规定期限内须承担规定的义务。
(二)公司根据需要,可要求专案和有关人员签订对特定事项的保密承诺书。
(三)行政部对电脑设定完整的文件目录和子目录系统,并根据需要设定管理密码,由专人控管;同时公司与密码控管人签定保密责任协议书。
(四)行政部对传真机、复印机统一管理,由专人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管理流程。
(五)行政部建立严格的管理流程对公司发文进行管理。
(六)行政部负责根据《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对各类载体设置警示标识的工作。警示标识包括:密级标识、字样及“不得复印”、“不得携出”等特定字样。
八、泄密应急
(一)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有可能泄露时,均有义务报告主管部门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二)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发现人与当事人均有义务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即采取补救措施;
九、泄密责任追究
(一)当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0目的
严密控制商场内部的明火作业和临时用电管理,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商场的消防安全。
2.0措施
2.1商场内部需要动火作业时,要提前申请,经准许后方可作业;
2.2动火作业时要遵守“八不”、“四要”、“一清”;
2.2.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2.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2.2.3附近难以移动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2.2.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2.2.5凡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2.2.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的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2.2.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2.2.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不动火;
2.2.9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
2.2.10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
2.2.11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扑救;
2.2.12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2.13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要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检查确认没有火灾火种,检查确认没有火灾危险后,才能离开现场。
2.2.14临时用电管理
2.2.15临时用电须经工程主管人员准许方可使用;
2.2.16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符合级别的岗位操作证.电工工作前,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仔细检查各种工具,保证使用的工具绝缘性能良好。
2.2.17尽可能不要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工作时,应遵守带作业的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有专人监护等)。
2.2.18在危险的场所或者危险的情况下,严禁带电作业。
2.2.19如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如来不及切断电源且为低压时应用干燥的不导电物体,将触电者拖离电源;同时尽快与医院联系。
2、消防监控中心安全管理值班制度
1.0目的
保证消防安全设备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确保卖场及顾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商场消防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硬件联动系统,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系统,电梯对讲系统。
3.0职责
3.1物业部是监控中心设备运行管理的主要部门。
3.2防损员负责监控中心设备的保管、清洁、操作、监控、记录及报警发生后的联络和处理,故障报修。
3.3物业部消防主管负责对消防安保设备运行的全面管理和检查监督。
3.4物业门路负责消防安保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操作指导。
3.5物业部负责对设备的维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0安全工作程序
4.1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4.1.1物业电工班长
4.1.2.1按《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计划表》要求按时进行消防安保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在《 设备保养检查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4.1.2.2负责对监控中心防损员运行管理操作技术上的指导,以保证正确使用消防安保设备。
4.1.2.3负责向主管申报备用品、备件的采购计划。
4.1.2.4负责编制消防安保设备台帐、设备卡。
4.1.3物业主管
4.1.3.1负责对大厦内消防安保设备的综合管理,包括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的采购计划编制,外委修理的联系工作,对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指导及检查监督。
4.1.3.2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的各项检查保养计划表。其中安保闭路电视设备保养、电梯对讲及EMS设备保养每季度进行一次,并按运
行情况制定中修,大修计划。
3、特种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1.0 目的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劳动保护,使员工按照安全生产
的要求从事各项活动,确保特种岗位的关键部位的安全能得到有效控制。
2.0 适用范围
本公司运行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3.0 职责范围
公司安全主任负责组织安全工作指导、检查、监查,及组
织工作。全体员工均有监管权利和责任。
4.0 引用文件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5.0 特种岗位安全操作通则
5.1 电气操作
5.1.1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符合组别的岗位操作证。电工工作前,
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仔细检查各种工具,保证使用的工具绝缘性能良好。绝缘手套、绝缘鞋使用前,必须进行仔细检查和空气试验,如发现有裂纹或漏气,不得使用。绝缘鞋不准裸足穿用。各种电动工具必须定期检查检测安全可靠性。
5.1.2在作业场所检修低压线路和设备时必须停电进行。总闸必须挂
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或者拆除熔断丝,以防
止误合闸。
5.1.3各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要有清楚明显的标志牌.停电时,先停
负荷开关,后停隔离开关(即先用电点后供电点),送电时,先送隔离开关,后送负荷开关(即先供电点后用电点)。
5.1.4尽可能不要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工作时,应遵守带电作业的有
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要有专人监护等)。
5.1.5在带电检修或操作电气设备时,不准有用湿手或戴湿手套触摸
电气设备。
5.1.6在危险的场所或者危险的情况下,严禁带电作业。
5.1.7严禁在倒闸操作时和事故处理过程中交班.若交班程中有事故
发生,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协助。
5.1.8电工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的方法,以备急用。
5.1.9如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如来不及切断电源且为低
压时应用干燥的不导电物体,将触电者脱离电源。如为高压,则必须尽一切办法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及时采用人工呼吸法进行急救,同时尽快和医院联系。
5.2 电梯检修
5.2.1机房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特别注意安全。维修保养时,原则
应切断电源,特殊情况下不能拉开电源时,应有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小心谨慎的工作,以免触电或卷入引绳轮等造成人身伤亡。
5.2.2机房内禁止带入火种,严禁在机房或电梯轿厢内吸烟。机房内
消防器材应齐备良好。
5.2.3客梯因检修或保养需停机时,必须确认轿厢内无乘客后,方可停
机。
5.2.4在保养、维修中必须注意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有人协同工作时,
行机停机都必须扬声,等到对答后方可操作。
5.2.5在轿厢做检修、保养工作时,除了判别故障和调试外,禁止快
车。
5.2.6下井底作业时,禁止闭厅门(厅站留有人监视时例外),厅门
口必须摆设告示牌,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5.2.7下井底作业,首先开亮井底灯,按下井底安全擎,若上方必须有
人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隔断等。
5.2.8进入井道,井底作业时间,估计超过一小时者,必须严格执行
井道、井底作业指令规定,同时就近设监护人,备齐救援工具。
5.2.9进出门厅或维修保养门厅时,只许用工具垫门脚。严禁挂门缆
仔防止门缆仔放不正造成事故。
5.2.10维修、保养工作完工时,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和物
品,切忌遗留。
5.2.11机房、井道因工作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动火作业
规定,指定专人操作和监视,事后清理火种,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5.2.12严防水渗入机房内或电梯。如电梯有水渗入应立即停止使用,
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5.2.13维修、保养、正常使用等任何停梯应在一楼挂告示牌。
5.3 电焊、气焊
5.3.1 焊工(含电焊、气焊、下同)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和防
护用品,不准裸露身体,以防止烫伤和触电。
5.3.2焊工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仔细检查各种工具,如电焊钳握把与电
缆的联接是否牢固、可靠,焊把线皮是否有破损,确认一切正常后才能施焊。
5.3.3焊接前应检查工作场所周围有无易燃、易爆物,应清除或隔离
后才能进行焊接。必要时还尖配备灭火器等相应的消防器材及有专人监护。
5.3.4地线连接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能将地线随便捆绑或缠绕
在被焊工件上。
5.3.5启电焊机前,应检查电焊地线是否与工作或其它导体连接,以防
短路或触电。
5.3.6电焊机需要改变触点导板、二次线或对电焊机进行检查时,都
必须切断电源后再进行。
5.3.7焊接时,应戴好防护面罩,不能用手或其它物品庶眼,以防弧
光伤眼。
5.3.8在通风不良好的条件下进行焊接时,除采取措施防止触电外,
还就采取用排风扇排风等措施,保证通风良好,并有专人在外监护。
5.3.9焊检时如取用行灯照明,一般情况下,应采用24伏的行灯。
5.3.10凡有压力或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容器,严禁
焊接作业。如果必须施焊,应先排空管道、容器内压力。彻底清洗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以有关部门检查测试,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理将有孔、盖敞开,方可施焊。
5.3.11焊接用电缆线接头必须接触良好,绑捆牢固,做到焊接时接
头处“不冒烟”。
5.3.12焊接电缆的截面积应根据焊接电流和所需电缆长度选用,防止
电缆超载过热引起胶皮破损、燃烧,造成事故。
5.3.13焊工敲焊缝药皮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防止焊渣溅伤眼。
5.3.14停放在露天的电焊设备,必须有防雨设施,下雨天禁止进行焊
接作业。
5.3.15气割大型工件时,应将工件放稳、垫牢,防止滚动、翻倒。
5.3.16焊炬、割炬等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闭氧气调节手枪,再关
闭乙炔调节手枪,吹除焊炬或割炬里的烟灰,再重新点火,以防止枪管窝火。
5.3.17氧-乙炔胶管与胶管接头处,氧炔乙炔胶管与氧乙炔表头处,
胶管与割炬、焊炬接头处,均不得漏气,以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
5.3.18生产现场和焊接地点与氧气、乙炔瓶,液化气瓶存放在点的
距离不得小于10米。
5.3.19暂停气焊工作或下班时,严禁将焊、割炬放在容器或管道内,
防止焊炬、割炬漏气造成火灾事故。
5.3.20电、气焊工结束或离开现场前,应检查工作场有无火源隐患,
并关闭电焊机或氧和乙炔瓶阀。
5.4 管道维修
5.4.1修理或拆除带压管道,必须首先泄压,在泄压得到确认后,方可
施工,在塔楼或吊顶里施工,必须有相应应急准备措施。
5.4.2有带电机械部分拆卸检修前,通知电工必须切断电源,挂上“禁
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
5.4.3检查室外管井或阀井应有人守护或有明显标示,以防出现伤人
损物事故。
5.4.4工作未完,但又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将设备、设施的水、
电、气源断开,同时适当清理现场,将工具摆放指定位置,并按规定做好标记。
5.4.5工作全部完工后,应清扫现场,防止杂物扎人、碰伤人,或因
油渍太滑而摔伤他人出现安全事故。
5.5 高空作业
5.5.1 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以高空
作业者,不论工种,也不论作业时间、地点,以及是否专业或临时的,均应执行本制度。
5.5.2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
脏癫痫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5.5.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作业。
A、闪电、打雷、暴雨
B、六级以上台风
C、钢管上雨水未干
D、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过公司安全主任和有关技术人员
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5.5.4高空作业现场,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
入。
5.5.5心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
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5.5.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
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5.5.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空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
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5.5.8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
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5.5.9进行高空作业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品移至安全地带,还
要采取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5.5.10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筒内,随用随取。用乘的焊条关,
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一同带下。
5.5.11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掷物件,地面不准从地面往高
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等传递物件。
5.5.12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
管,以以确保不伤害他人或损坏设备。
5.5.13高空作业所用中型机器具(人葫芦、万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
放好,并用绳索、铅丝捆绑牢。
5.5.14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
人员不能超过2人。
5.5.15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
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上下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
否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5.5.16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以防失足踏空。
5.5.17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脚手架、跳板或其它杂物。地
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5.5.18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4、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及时发现电梯故障,监督维保单位维修,确保电梯的完整用好
二、适用范围
岁宝百货有限公司的所有电梯
三、工作内容
1、电梯管理员每小时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2不
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2、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
轿厢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
取得并使用。
3、电梯管理员应监督维保单位每周对电梯进行一次例保,确保
电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例保内容包括定期性的调校、清理、,
检查机房轿厢所有线路零部件的正常运行状态及地坑清洁卫生等,每
次例保后,认真填写保养记录并签字确认。
4、监督维保单位每季度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内容包括:
电梯的安全状态、主机状态、机身状态、井道状态等。
5、电梯使用期将满时,应及时督维保单位申报年度检验。
6、运行中电梯突然出现故障,电梯管理员应以最快速度救援乖
客,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到场。
7、发现电梯设备渗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
电梯设备移出安全的地方并处理。
8、发生火警时,切勿乘坐电梯。
9、禁止超载。
10、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工作状
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11、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应至少在首层明显位置
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一律在夜间或不影响营业的情况下规定时间
保养。
1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客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
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13、禁止在电梯内吸烟,禁止乱涂、乱画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
做好电梯的日常保洁工作。
5、水泵房安全防火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物业部所负责管辖各机电设备房。
2、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岗位责任,发生事故或发现或可疑情况应迅
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持好现场。
3、未物业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探亲访友、施工
等)禁止进入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风机房、水泵房,经
批准进入人员必须办好登记手续,由值班长及值班人员负责执行。
4、各岗位值班人员负责设备安全运行外,必须对所属机房范围进行
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所属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如
发现有一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
5、各机房钥匙不得随意配置,各机房、班组工作场地无人时,门窗
必须锁好,各水池盖由水系统当值人员同意外,还必须经该系统
工程师批准。
6、各班组工具、材料要有专管理、携带工具、材料出商场外,必须
经部门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出门手续,并由内勤做好登记。
7、维修工作中需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各班组不得存放易
燃油料1KG以上。
8、需要动火作业时,要办妥动火证后方能施工,施工前要排除易燃
物品,施工后认真检查,确无火种时方能离开。
9、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尽力和消防队员一道扑灭火灾,一旦大楼发
生火灾,物业部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供水、供电,保证消防水泵、
送风、排烟风机正常运行,并组织重要设备的保护、疏散工作。
6、供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0 目的
保证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场高压配电设备、低压设备,变压器及附属设备的
安全管理。
3.0 职责
3.1 物业部是供配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
3.2 物业部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供配电设备运行的清洁、操作、巡
视、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报告及供配电的维修、保养。
3.3 物业部主管负责设备的综合管理及上述工作检查监督。
4.0 安全工作程序
4.1 管理人员安全工作程序
4.1.1 值班电工
4.1.1.1低压柜变压器每两小时,高压柜每一小时巡视一次,并记录于
《高低压配电运行日志》中。
4.1.1.2每班必须清洁值班室,配电室环境。
4.1.1.3供配电设备发行异常及时报告物业部,将情况填入《异常情
况记录》,并在物业部主客协同下排除故障。
4.2 配电值班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4.2.1 配电室内机电设备由配电值班电工 执行24小时操作、监控、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3
4.3.1
4.4
4.4.1 记录,认真执行交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抄填《高、低压配电运行日志》时,应认真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严禁不合理的超负荷运行。 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须经主管批准后,由值班电工陪同方可入内,配电室钥匙不准带离。 保持室内良好通风及照明。 消防设施设备,配电室内禁止吸烟。 保持配电室清洁卫生,地面、天花、墙壁、门窗、设备无积尘,无水渍。 保证值班室内电话畅通。 交接班工作严格按《配电值班交接班制度》执行。填写《交接班记录》。 值班人员负责保管好公用工器具、图纸资料,按班交接。 安全运行工作程序 值班电工应严格按《设备巡检表》认真巡查设备,并作好记录。 停送电工作程序 涉及到出线及末端开关检修以后的送电,需对出线回路进行
绝缘测试后,末端现场有人方可送电。
7、设备检查周期
1、一次设备为一季度检查一次;
2、二次设备为日常检查;
3、配电房、配电间每两二小时检查一次。
8、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协调用水用电,水电费按实用量收取;
2、核查是否按照图纸施工及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3、有无违规操作,乱拉电线;
4、有动火的要经过严格审批,必须持有资格证的人员才能操作;
5、检查施工的安全措施,是否配备有灭火器、围栏及明显提示语;
6施工完毕清理现场,按图纸要求进行验收;
7、门店有夜间通宵装修时,驻店物业人员的安排:
A、根据装修的工作量安排加班人数;
B、根据装修内容安排熟悉现场的人员加班;
C、监督施工人员保护好商场设施设备;
8、 监督施工人员操作规范,确保人身安全;
9、变压器的操作要点
1、变压器是根据互感原理制造的;
2、可分为电力、升压、降压、控制变压器,我们常用的是电力变压
器;
3、一次侧接10KV电网,二次侧变成0.4KV接至低压进线柜;
4、变压器只能变换电压、电流、阻抗,不能变换相序、频率
10、低压配电柜、电容补偿柜操作要点
1、低压配电柜是起到分配负荷的作用,按照不同回路通断电路,操
作时按照停送电流程进行。
2、电容补偿柜操作要点:
A、电容补偿是根据交流电路中感性负载滞后于电流900C,容性超前
于电流900C的性质进行补偿;
B、当用电设备所需的无功功率大于电网的无功功率,电压就会降低,
所以必须进行无功补偿;
C、更换电容时必须等放电电压降至75V才能操作。
11、低压开关柜、楼层配电柜操作要求
1、操作见《停送电流程》;
2、有故障时送电不允许超过两次,待找出故障修复后再送电;
3、操作完成后必须将箱门关上;
4、每次操作前要轻轻摇动电源线观察端子有无松动,如有松动用螺
丝刀拧紧。
12、配电的仪器、仪表使用与读法
1、使用时要选择与被测设备相匹配的仪器、仪表;
A、使用摇表测量变压器时要选用1500-2000V的表、测量低压电器的
要用1000V以下的表;
B、使用时必须两人损人操作;
2、读取数据时要注意单位及倍率;
13、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认真听取交班人员的值班和设备运行报告;
2、查看上班记录;
3、检查仪器、工具等物品是否齐全、完好,并在记录上签名;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交接班;
A、上一班情况未交代清楚,记录不规范,配电室、值班室、操作间不清洁;
B、接班人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准下班;
C、接班人醉酒或有不适宜值班的疾病等,未找到接班人;
D、严禁在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过程中交接班;
E、若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协助;
F、在事故处理未完成,重大设备启动或停机时。
十四、配电房仪表运行记录要求
1、运行记录每2小时抄录一次下列仪表;
A、运行电流、电压、频率表;
B、有功、无功电表;
C、变压器运行温度、电流表;
D、功率因数表;
2、监控数据核查设备运行是否与下列规定相符:
A、运行电流不能超过额定电流、相电压220V,线电压380V,允许±5%电压波动、频率为50HZ,允许±0.02%频率波动;
B、变压器运行温度最高不允许超过850C、电流不能超过额定电流;
C、补偿功率因数达到0.95以上;
1、分为定时巡查(2小时一次)和不定时巡查;
2、观察设备的运行状态;
3、听设备的运行声音;
4、闻有无烧焦的味道;
15、电气设备操作巡查要求
1、变配电设备巡检制度
A、高压系统
(1)、观察高压进线电压是否正常,如偏差超过允许范围,高压进线电流、指示灯、声音是否正常,如发现正常值偏大或有异常现象,要快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告领导;
(2)、视环境卫生及防水、防小动物、防火设施完整,环境整洁。
B、变压器系统
(1)、巡视变压器运行温度,高、低压电流是否正常,有无噪声,如发现与平时运行温度、电流有异常,要及时了解,分析原因,做出正确应急处理,并上报领导;
(2)、检查环境卫生及防鼠设施完整、环境整洁。
C、低压配电系统
(1)、巡视各配电柜、馈电柜、联络柜、电容柜,观察各控制回路的工作电压、工作电流、功率因数、指示灯是否正常,有无噪声,并做好记录;
(2)、检查并清洁各电柜表面积尘;
(3)、检查环境卫生及防鼠设施,确保防鼠设施完整,环境整洁。
2、发电机房管理制度
A、发电机房门平时应上锁,钥匙由配电房值班员管理,未经部门领导批准,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B、配电房值班员必须熟悉发电机的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发电机运行时,应作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C、应经常检查发电机的机油油位、冷却水水位是否符合要求,柴油箱中的储备油量应保持能满足发电机带负荷运行8小时用油量,蓄电池电压是否正常;
D、发电机半月空载运行一次,运行时间不大于15分钟,平时应将发电机置于自动启动状态;
E、发电机一旦启动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前往机房观查,启动送风机,检查发电机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F、严格执行发电机定期保养制度,做好发电机运行记录和保养记录; G、定期清扫发电机房,保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发现漏油漏水现象应及时处理;
H、加强防火和消防管理意识,确保发电机房消防设施完好齐备; I、燃油系统每周巡查一次记录储油罐及各日用油箱油位,总控制柜及现场控制柜状态,各电气开关及指示灯是否正常。
16、机械设备日巡查要求
1、每天巡查两次,做到一听、二看、三摸:
A、听设备工作时有无异常响声,如有立即报告、停机检查(通知维保单位);
B、看设备有无漏水、漏油、漏气,如有按照《密封圈更换工作流程》
处理或请专业单位维修。油是否变质即发黑、混浊,如有按照《润
滑油更换工作流程》处理。管道是否锈鉵,如有按照《管道除锈工作
流程》处理。压力表是否有故障,如有更换新表。
C、摸设备本体工作时有无异常抖动,如有坚固地脚螺栓及连接件。
摸设备传动部件及压紧端盖是否过热,如有加油或风扇降温。摸
设备有无灰尘,如有下班停机后做好清洁。
17、低压开关停送电注意事项
A、未经领导同意不准合母线联络开关。
B、停电时先断分开关再断总开关,送电顺序与停电时相反。
C、操作时不要面向操作部位,要侧身操作。
D、故障合闸次数不准超过三次,待问题查明处理后再进行送电。
E、市电与发电机转换开关有自动和手动的,时刻打在自动位置。
F、市电正常停电时,做好准备工作。
G、突然停电,及时查看发电机有没启动,电流、电压、水温等参数
是否正常、发电机进线开关有没合上。
H、发电机运行时遇紧急情况可按下发电机急停按钮。
I、市电与发电机开关柜具有联锁装置,当市电停时发电机会自动启
动合闸。
市电来时,及时到配电房按下进线总开关合闸按钮,听到响声、合闸
指示灯亮,即合闸完毕。发电机自动停机分闸已于市电断开,并巡视
低压分开关是否在合闸位置、发电机是否停机、设备是否正常,并作
好记录。
18、高低压配电柜检查工作要求
1、高压配电柜的检查保养项目
A、每半年检查一次灭弧介质、隔离开关、操作机构是否灵活,介质
是否正常,触头及开合是否正常
B、每年检查一次母线排、配电屏对地测试,看压接是否良好,色标
是否清晰,绝缘是否良好、接地是否良好。
2、低压配电柜的检查保养项目
A、每月检查一次配电屏、电器仪表,看外表是否清洁,显示是否正
常,固定是否可靠;
B、每月检查一次继电器、交流接触器、断路器、闸刀开关是否清洁,
触点是否完好,有无过热现象,有无噪音;
C、每月检查一次控制回路、指示灯、按钮、转换开关外表是否清洁,
标志是否清晰,压接是否良好,绝缘有无变色老化,固定是否牢固可
靠,转动机构是否灵活;
D每月检查一次电容无功补偿,电容接触器是否良好,三相补偿是否
平衡,有无发热膨胀,接头有无发热变色;
E、每年检查一次母线排、配电屏对地测试,压接是否良好,色标是
否清晰,绝缘是否良好,接地是否良好。
3、变压器的检查保养项目
A、每年检查一次外观、绝缘电阻值,查看卫生清洁、色标清晰,整
体完好无损,测量高压侧对低压,高压侧对地,低压侧对地绝缘是否
良好;
B、每年检查一次零地线接线端子、母线排,查压接是否良好,固定
是否牢固可靠;
C、每年检查一次绝缘端子、绝缘胶垫是否完好无损,绝缘良好。
19、现场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
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
工作。
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3.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现场堆放的大赛材料、
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和安
全操作堆积,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
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
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5.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
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
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
上岗,禁止无证人员
6.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系统牌良好的使用状态;保
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
工,应当设置施工标志,并对沟井坎穴进行覆盖。
7.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
维护,及时清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8.施工现场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
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9.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
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10.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
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
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
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11.施工现场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
20、合同管理
1.合同分析:
合同的法律基础;承包人的主要任务;发包人责任;全责价格分
析;施工工期;违约责任;验收、移交和保修;索赔程序和争执的解
决。
2.合同控制的依据:
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如各种计划、方案洽商变更文件等,它
们是比较的基础,是合同实施的目标和依据。
各种实际的工程文件,如原始记录,各种工程报表、报告、验收
结果、计量结果等。
工程管理人员每天对现场情况的书面记录。
3.合同控制措施
分析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合同差异责任;问题的处理(技
术措施、组织和管理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4.合同档案管理
1)合同资料、合同分析资料、工程实施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工
程实施中的各种记录,官方的各种文件、批件,反映工程实施情况的
各种报表、报告、图片等
2)合同资料文档管理:合同资料的收集,资料整理,资料的归
档,资料的使用。
21、内装饰工程实施细则
1.按照公司领导关于新店经营范围与平面布局的总体构想,首先进
行方案设计,经优化比选后,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
段
2.经营范围布局:首先需根据
3.装饰定位,主要就装饰材料的选用如地板砖选用
按照公司领导关于新店经营范围与平面布局的总体构想,首先进行方
案设计,报经总经办批准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经营范围:首先需明确超市区、化妆品区、家电及数码产品区、运动
器材区、运动衣鞋区、文体用品区、床上用品区、服装鞋帽区等区域
及所在楼层。
装饰定位,主要就装饰材料的选用如地板砖选用石材或是抛光砖,天
花吊顶是选用平面石膏板还是铝扣板、条扣板、或是矿棉板,柱子装
饰是采用铝塑板饰面或是不锈钢饰面、纯铝板饰面还是彩钢板饰面等。
平面布局:就主通道走向,超市区域划分,其它各个区域的划分,与
公司经营有密切关联性的几个重要部门的办公室(驻店财务组、驻店
电脑组、店总及会议室等)的定位。财务室及卡部的位置,一是考虑
安全性,墙体采用实砖墙至楼板底,大门采用不锈钢防盗门;二是顾
客找寻的直接便利性,标牌指引;
22、发电机组检查工作要求
1、协调物业管理处每周对发电机检查一次;
2、协调物业管理处对停电前柴油、水、油的落实;
3、协调物业管理处对停电前发电机试运行,保证发电机运行正常;
4、停电前发电机启动开关打在自动位置;
5、停电期间按排驻店物管电工一名在发电机房值班;
23、机房环境卫生要求
1、每周一次清理机房卫生,清除杂物;
2、保证良好的通风,地下不允许有污水,保持干燥;
3、机房设备不允许有滴、漏水、油现象;
4、检查机房门、窗户不得有污垢,门锁安全可靠;
5、机房不能用水冲地,用半干拖把拖地。
24、维修灯管工作要求
1、节能灯的更换
A、将人字梯摆放牢固,一人扶稳梯子;B、抜下节能灯,并检查其是
否已坏;C、如确认灯坏,更换新的节能灯;
2、节能灯镇流器的更换
A、将人字梯摆放牢固,一人扶稳梯子;B、抜下节能灯,拆下筒灯反
光罩,并将灯具拆下;C、将灯具电源线拆下;D、拆下镇流器并检查
其是否已坏;E、换上同型号镇流器;F、装上灯具灯管;
3、更换灯杯
A、将人字梯摆放牢固,一人扶稳梯子;B、观察灯的结构,把灯杯取
下用万用表测灯脚确认;C、换上新灯,注意烫伤;
4、更换灯盘灯管
A、将人字梯摆放牢固,一人扶稳梯子;B、拆下灯罩;C、确认灯管
已坏并将其拆下 ;D、正常后装上灯罩。
25、接触器维修工作要求
1、当接触器工作时有噪音时,检查电磁铁有无生锈,如有把铁锈用
沙布清除,再复位;
2、如接触器线圈烧坏,更换同型号同电压的线圈;
3、如由于过载生成触点烧坏,更换大一级的接触器;
26、综合布线工作要求
1、对室内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开;
2、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零线截面与相线相同;
3、照明灯位的安装不得乱拉,不得采用灯头插座;
4、5灯以上采用容量相应的开关控制;
5、单相用电设备,其容量在5KW以上的应采用三相四线供电;
6、塑料和橡皮绝缘导线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导线外径的4倍;
7、直敷布线的规定:
A、线码间距离不应大于15CM;
B、一般不允许采用胶麻导线。
8、在天花顶棚内布线的具体规定:
A、如要在天花内装镇流器,应设金属箱、金属箱应用石棉垫隔热;
B、箱底与天花净距离不小于50mm、与可燃物不小于100 mm;
C、铁箱应与电气管路连接,天花内应采用金属管;
D、可燃的天花内,不允许装电容器、电器开关及其它易燃的用电器
具;
E、在天花外设置开关。
9、导线通过楼板、墙壁时的规定:
A、应有套管保护且一管一回路;
B、高出楼面部分不得小于30mm;
C、入户时,应露出外墙20 mm以上;
D、露出墙外部分应低于户内端。
27、电动机维修工作要求
1、维修时必须断电,待电机停稳时进行维修。
2、转支转子轴承由无松动,如有进行更换。
3、闻有无线圈烧焦,如有送去重绕。
28、插座开关检查维修工作要求
1、插座的更换
A、确认插座已坏;B、拆下旧插座;C、拆下电源线并包好绝缘;D、
将电源线接在新插座上;E装上新插座;
2、开关的维修比较间单,检测时有一进一出即可,但有一点一定要
控制火线;
29、漏电开关检查维修工作要求
1、拆下漏电开关出线,合闸并按试验按钮判断好坏;
2、如开关不坏再逐步排查,首先看供电范围内是否有使用设备连接,
判断漏电是设备用电引起还是线路故障所致,再根据情况逐一检查,
直到故障排除为止;
30、电容补偿柜检查维修工作要求
1、电容补偿柜的检查
A、瓷插保险或断路器、接触器经常检查是否有接触不良现象,目测
时如接头有无氧化、变色、用手背去感觉此附件温度是否正常,如有,
则此处接头处就有接触不良现象;
B、检查电容时是否有渗油、漏油的痕迹,电容是否有胀肚现象;
C、观察电容柜的功率因数是否符合标准,在0.95左右;
2、电容补偿柜的维修
A、商场清场后至两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先将电容
柜开关断开,再将有问题的接头处打开,,查清接头是否接触不良所
致,如是坚固螺丝,如不是查是否设备本身问题,如是更换此附件;
B、商场清场后先将电容柜开关断开,将电容组对地放电后,再更换
有问题的电容器;
C、如功率因数达不到要求,先检查电容是否已坏,如有坏的更换;
31、带传动更换工作要求
1、带开裂、破损或拉长应及时更换皮带;
2、更换新带型号与原有旧带型号一致;
3、新带先套在小带轮槽中,再将带套在大带轮边缘上,转动大带轮,
使带落入槽中;
4、带与轮包角不小于1200C防止带打滑;
5、检查带的张紧力;
6、用底板长槽调动张紧力;
32、滚动轴承工作流程
1、轴承损坏应立即停机更换;
2、拆下轴承端盖取下轴承;
3、用软布清洁轴承座孔;
4、没有密封装置的轴承,用煤油或汽油清洁防锈液后,再加油;
5、有密封装置的轴承严禁清洗;
6、装配时把印有标记代号的端面装在可视方向;
7、装配时保持清洁,防止异物进入轴承内部;
8、装入时用锤冲击力时,必须在待配合的端面上垫铜棒,不得用锤
冲击力直接作用在轴承端面传递压力;
9、轴承安装在轴上或轴承座孔后不得有歪斜;
10、装配后轴承应转动灵活,噪声小;
11、工作温度应小于500C;
33、密封件更换工作要求
1、清理干净原损坏的密封元件;
2、检查油封件尺寸及有无破损;
3、软填料盘根密封件安装时在环缝中要均匀按放,压盖轴向力要均
匀;
4、垫片密封件安装时联结件端面不得有毛刺;
5、端盖侧面做上标记,以防错位;
6、橡胶密封件安装时不得有毛刺;
7、表面要涂油;
8、机械密封件安装时不得用工具直接敲击密封元件;
9、动静环与相配的元件间不得发生连续转动;
34、闸阀维修工作要求
1、一般从上向下,先拆部件再拆零件;
2、清洁阀杆、阀板、阀盖、阀座、垫片;
3、更换柔性密封填料,见《密封件更换工作流程》;
4、阀座除锈见《管道除锈工作流程》;
5、阀杆、螺母除毛刺,加少量脂;
6、按拆卸反方向程序装配;
7、阀体装配后不得有泄漏,阀杆转动灵活
35、更换轴鍵维修工作要求
1、轴键损坏时应更换新轴键;
2、按键槽尺寸配制新键,材料A3钢;
3、键和键槽不允许有毛刺,以防过盈较大;
4、键装键槽时必须贴紧槽底;
5、键长尺寸允许与键槽有0.1mm间隙;
6、键与轴配件上方允许有0.3-0.5 mm间隙;
7、用铜锤轻轻敲打键 面打入键槽;
8、键联结时与轴配件装配时要加油;
36、管道除锈工作要求
1、准备好钢丝刷、砂纸、软布、毛刷和防锈漆;
2、戴好口罩、手套;
3、用钢丝刷除掉锈垢;
4、用细细砂纸(2号)砂去管道锈迹;
5、用软布擦净锈灰;
6、均匀在管道上刷漆二遍防锈漆;
37、更换油维修工作要求
1、判断油变质
A、颜色由浅变深发黑;
B、气味难闻;
C、油品混浊;
2、机械油加入
A、符合GB443-89全损耗用油;
B、打开旋盖式油杯;
C、浇油,通过轴颈的旋转,将油带入运动的摩擦面;
D、一般采用30号机械油;
3、脂加入
A、采用油枪压入注油口;
B、通过油孔压入;
C、脂应符合GB491-87油品,一般常用2号钙基脂;
38、更换购物车轮维修工作要求
1、 清除车轮缠绕杂物,不得用锤及硬物冲击力清理;
2、 车轮滚珠加脂二个月一次;
3、 车轮坚固件每月检查一次,防止松动;
4、 更换车轮后检查车轮转动要灵活;
39、空调设备操作要点
1、制冷是由制冷设备组成一个密闭的系统,通过消耗一定的能量,使系统内的制冷剂在循环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生相变,有规律的进行吸、放热,从而达到制冷的目的。
2、制冷的基本组成是:压缩机----冷凝器----膨胀阀-----蒸发器
3、主要原理:
A、压缩机:将饱和的制冷剂的气体进行压缩,提高压力和温度;
B、冷凝器:将高温、高压的冷媒气体通过冷却变成饱和液体;
C、膨胀阀:将冷媒饱和液体通过节流、降压变成气体;
D、蒸发器:低温、低压的气体通过吸热变成饱和冷媒气体;
40、中央空调操作管理规定
1、中央空调机房是空调、制冷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的控制中心,为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中央空调的操作人员必须由专职的空调工进行操作,并持证上岗,非本岗位人员严禁操作;
3、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机房;
4、做好开机前的检查,检查运行记录、电压、水压等是否正常;
5、严格进行开停机程序:
A、开机:吊顶风柜---冷却塔—冷却水泵—冷冻水泵—启动主机
B、停机:停主机--—冷却水泵—冷冻水泵—冷却塔---吊顶风柜
6、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采取紧急措施切断总电源,并立即上报公司相关部门领导;
7、每二小时进行一次运行记录,根据商场负荷的大小及当日的气温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机组的能量调节,确保机组的高效运行,做好交接班记录;
8、认真做好商场的空调巡视工作,了解商场的温度变化及温度需求,做好针对性的调节;
9、保持机房内的清洁卫生和通风良好;
10、空调工要负责设备的清洁、正常保养与维修,定期清洗过滤网并定期消毒;
11、定期对冷冻、冷却水进行水质处理,定期清洗冷却塔;
12、做好空调的运行、保养、维修、消毒记录;
41、商场空调巡查要求
1、每二小时检查一次商场温度;
2、商场温度控制在26-27 0c;
3、商场温度温差控制在1 0c;一楼控制在2 0c(有风例外);
4、保持商场的空气质量,适当的换气;
5、检查过滤网是否畅通;
6、检查末端是否有异常声响、有无漏水;
7、发现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修;
8、主机检查并做好运行记录;
9、检查电流、电压、冷冻冷却水压、温度、主机负荷状态、参数等;
10、检查主机的冷冻油、制冷剂是否正常;
42、制冷设备停、送电工作要求
1、临时停电、事故停送电(冷水机组)
A、了解停电原因和停电时间;
B、检查设备状态是否正常;
C、按照正常的停机程序进行;
D、来电时按照正常的开机程序进行;
2、冷柜制冷设备停电、事故停送电
A、了解停电原因和停电时间;
B、检查设备状态是否正常;
C、做好应急电源的切换;
D、检查冻库、冻柜的门是否关严;
E、尽量减少冻库的开门次数,减少上货数量;
F、来电时检查压力、温度、液位、冷冻油是否正常; G、检查冷柜、冷库运行是否正常;
43、商场空调操作巡查要求
1、空调设备
A、每二小时检查一次商场温度、制冷设备并做好记录;
B、商场温度控制在26-270c;
C、主机温度的设定值要根据商场的情况具体调节;
D、保证冷却塔的进出水温差在3-50c,并尽量降低水温; E、保证冷冻水的进出水温差在3-50c;
F、定期清洗回风过滤网;
G、配合定期做好水处理工作并记录;
2、制冷设备
1、保证商场的冷柜、冷库达到使用温度:冻库-180c /0-50c 岛柜-180c 保鲜柜0-50c /2-80c
2、主机检查并做好运行记录;
3、检查主机的冷冻油是否变质、制冷剂液位是否正常;
4、检查机组是否有异常声响;
5、检查电流、电压、、温度、主机负荷状态、参数;
第二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以下简称消费者申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所管辖。
第四条工商所对于所受理的消费者申诉,认为在处理上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工商所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消费者申诉,应当告知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工商所申诉。
第五条工商所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申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六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简易程序。
消费者权益争议比较简单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受理申诉的工商所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并告知被申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商所可以口头告诉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
对于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所请求处理。工商所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经调解达成协议并能够即时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是,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记录在案的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有权行使下列收集证据的职权:
(一)要求当事人举证;
(二)询问当事人;
(三)查询、复制与消费者权益争议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收集其他有关证据。
当事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工商所收集证据。
第八条工商所对未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消费者申诉,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第九条经营者拒不履行调解书,且构成《消费者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案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自行和解后一方反悔,或者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虽达成协议但未能履行,消费者又向工商所申诉的,工商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以及本办法,作为独立的申诉处理。
第十一条工商所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案处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库、堤坝等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市建设局下设散装水泥管理站,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协助市建设局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水利局各自负责本部门专业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㈠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火炬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㈡*年7月1日起,各镇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1、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建设工程;
2、宽度9米以上的市政道路;
3、最大单跨40米以上或总长100米以上的桥梁建设工程。
㈢*年1月1日起,各镇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水塔、烟囱等建设工程;
3、所有市政道路、镇级以上干线公路、人行天桥、桥梁、过街隧道、地下室、停车场、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等。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逐步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因受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或因其他原因难以使用商品混凝土,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业主)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前按管理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向市建设局或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批准,属交通、水利工程的,由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建设局备案,方能进行现场搅拌。
抢险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有困难的,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须在工程完工后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六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其工程概算、预决算应按商品混凝土价格编制。工程概算、预决算间出现差价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可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市场变化的工程定额协商解决,交通、水利工程有行业专项定额的参照该定额协商解决。
第七条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第八条本市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资质。新设立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应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市建设局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后方能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旋转窑的散装水泥。企业还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种性能检测,把好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关。
第十条散装水泥专用车,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工程特种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措施,严禁随地冲洗车辆。
(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三)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半日论。
(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2.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第三次加4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
2小时计算。
4.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
(五)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
2.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天,均予开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 处。
(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
饭或办理私事。
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3.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
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
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
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议处。
(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第六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档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档。
上述档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档。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档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
第八条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三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第九条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第十条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投资性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它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它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占其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
(二)投资性公司将其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其它外国投资者以及中国境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收购,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它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共同占该已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
(三)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10%。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十三条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第十四条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且已用于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用途,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三)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七)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第十五条投资性公司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进口产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上述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已缴付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六条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四)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档。
第十七条根据投资性公司拟设立的项目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规定核定投资性公司的期限。
第十八条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九条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它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商务部审批。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二)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为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
2、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两家以上研发机构(其中至少一家为法人实体)。
(二)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1、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业务;
2、进口并在国内销售跨国公司的产品;
3、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
4、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5、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6、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7、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8、经批准的其它业务。
(三)申请程序:
1、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商务部;
2、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档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对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地区总部”);
3、投资性公司凭批准证书在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申请文件: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投资性公司及其跨国公司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性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8、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档。
上述档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档。
本条中跨国公司系指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
第二十二条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投资性公司的税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投资性公司应切实履行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第一年度的投资、经营情况于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报商务部备案。上述材料将作为投资性公司参加联合年检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五条投资性公司与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其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处理。
第二十六条投资性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逃避管理和纳税。
第二十七条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准用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出租。
已购公有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
(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二)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租: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三)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四)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八、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人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执行;出租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必须经市建设项目涉外安全审查办公室批准。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现将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年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装磺、加油、更换轮胎,办公用品及公务印刷定点供应商予以公布(定点供应商名单见附表),并将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有关要求
1.政府采购各定点供应商必须认真履行协认条款,按协议规定的优惠率或优惠价格给予优惠,提高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更不允许采取其他手段减少或变通减少优惠率及优惠价格。区政府采购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务用车管埋中心要在区监察局牵头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进行检查,凡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或协议行为的,一经查实,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严格按照协议中载明的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没收违规所得,给予经济处罚。
2.在定点执行期间,对区内新发展的相关企业,其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明显高于定点采购单位平均水平,且企业主动提出定点采购申请的,由区财政局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考核确定。
3.定点试用单位,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试用单位申请,有关部门验收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可转为正式定点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用定点资格。
二、采购发票报销的相关规定
区政府办公室宿豫政发[*]9号文中关于《政府采购操作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继续执行。各单位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采购物品的发票,其报销手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集中采购的发票,即《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中未设限额的和设限额的采购发票,须附《宿豫区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第三联、(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第二联和《宿豫区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第二联,方可报销。
2.分散采购的发票,即《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中限额以内的物品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到定点单位采购,其发票须加盖“宿豫区财政局采购办发票已登记”印章,方可报销。
3.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装磺、加油和更换轮胎的发票,由区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审核并加盖“宿豫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发票审核专用章”,同时加盖“宿豫区财政局采购办发票已登记”印章,方可报销。
三、资金支付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采购资金由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未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绘供应商。采购单位不论是否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管理,凡申请集中采购采购的都必足额落实采购资金后才能申请采购。
四、违规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 系指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药品,所加工药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三条 委托方应是持有该加工药品境外上市许可或销售许可的制药厂商或其委托人。
受托方应是持有与该加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证书》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委托双方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署药品委托加工合同,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药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加工药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文件与记录。
第六条 加工药品所需来自境外的原料药、裸包装制剂、辅科和包装材料等物料,无须办理进口注册和进口备案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使用或者用于生产国内销售的药品。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签署加工合同后30日内填写《接受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备案表》(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制药厂商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商业登记证明;
(二)境外制药厂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委托加工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
(三)药品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五)委托加工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六)委托加工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
(七)委托方为委托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的商业登记证明和与境外制药厂商签定的委托合同。
上述资料均应为中文或提供中文译本。
受托方应对其备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受托方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备案。备案后企业方可生产。
第九条 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
第十条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加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将备案药品加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企业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接受港、澳、台地区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链接:《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出台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