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36:0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治安保险开展情况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委、省政法委关于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题活动的部署,我院从今年2月开始,对本院的执行积案进行了全面的集中清理。经过4个月的努力,所疏理出的16件执行积案已全部执结。现将我院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情况作以汇报,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一、内外一致重视,形成执行工作一盘棋
这次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的成功开展,主要得益于得到了内外的一致重视。一是努力争取外界支持。及时向县委、政法委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的高度重视。县委专门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政法委书记、主管县长和法院院长为副组长,公、检、法、司及监察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宁陕县解决执行难协调领导小组。同时,县上还将解决法院执行难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一票否决制内容,纳入到对各乡镇、各部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之中。原创:由于县委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这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没有受到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干扰。二是认真统一内部思想。院党组对该项活动非常重视,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长、法警队长为成员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党组会,传达全市执行工作会议精神,讨论安排部署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院内也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央政法委《关于落实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省政法委《实施意见》,传达中院召开的三次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下发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使全院每个执行干警明确了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重要意义,统一了全院干警思想,增强了干警对这次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夯实各自职责,打好执行工作攻坚战
为确保积案得到彻底清理,今年2月,专门抽出三名执行员用7天时间对本院近年来的中止案件进行了全面摸排。经过疏理,自2002年至2005年12月,我院有中止执行案件**件、暂缓执行案件1件。按照市中院的要示,我们对清理出的这些案件,分别填报“三册一表”上报了中院执行局。同时,将清理出来的执行积案列成清册,将执行人员划分成两个执行小组,实行院领导包挂,局、庭负责人包案,责任到人,限期执结。实行一案一议,一案一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和应急措施。执行局每月召开一次执行工作会议,根据工作进度和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讨论研究执行案件。为了使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进度加快,院长经常深入执行局(庭)查看案卷,检查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多次亲自带队到执行一线现场指挥执行案件。由于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院领导的亲自参加,执行干警深受鼓舞,大家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作风,长期外出办案,为清理执行积案付出艰辛的努力。经过近4个月的艰苦奋战,清理出的**件积案已全部执结。其中,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结案的**件,担保结案**件,和解结案**件,终结执行**件,执结标的总金额共**万元。
三、穷尽执行手段,破解执行坚冰
在这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过程中,我们对所有案件都做到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在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的同时,拓宽执行思路,探索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加快清理执行积案的进度。一是采用开庭执行方式,增加执行透明度。开庭执行的**申请**赔礼道歉一案,由于执行程序到位、工作细致,**在法庭道歉态度诚恳,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使拖了几年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方式倍加称赞,对执行结果心服口服。二是寻求执行担保,促使案件执结。**申请执行**返还技术合同服务费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长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属认为自己不是当事人,拒绝代为履行,通过我们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促使其儿子和妻子担保,使结案无望的案件在很短的时间得到了结。三是加强与协助执行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多方争取配合和支持。如通过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支付被执行人的工资、通过工程项目部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工程款、通过乡镇和村组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等等。四是采用以租赁权抵债方式,使长期无法执结的案件得以执结。在执行一件标的为6万余元的案件时,由于被执行人的房屋价值20余万元,既不能超标的整体查封,又无法分开查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被执行人的门面房租赁权裁定给申请人,由申请人出租获益,从而使拖了多年的积案得到了解决。
四、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多年来,对于法院“执行滥”和“执行难”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很不满意,这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重大难题之一。为此,我院确立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促执行的工作思路,以本次活动为契机,通过建立制度,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针对“执行滥”问题,建立了《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公开开庭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等制度,从执行立案、实施、结案等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完成时限,将各环节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形成责任清晰,环节紧扣的办案流程,从程序上明确各环节操作规程,统一执行工作执行尺度,加大对执行权的制约力度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针对“执行难”问题,制定了《对拒不履行或妨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执行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公开曝光的实施细则》、《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实施办法》等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制度,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减少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观对抗和规避。
五、审执有机结合,奠定执行工作良好基础
审判与执行是诉讼过程中既相互分立,又紧密联系的两个阶段。我院在坚持审执分立的前提下,十分注重二者的承上启下。为了降低执行阶段的工作压力,从立案开始,就考虑到案件的执行情况。无论是立案还是审判,都将案件是否能够彻底兑现作为案件处理的首选因素考虑,即使无法在案件执行阶段之前将案件妥善处理,也要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做好铺垫。近年来,通过加强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判决、裁定生效后败诉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为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尤其是针对**高速公路建设中较多的逃债现象,果断对债务人的工程设备、建材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有力地打击了施工中债务人转移财产,躲逃债务的恶劣行为,不仅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审判的严肃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较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利益。
正是因为将审判与执行工作有机结合,为执行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我院的执行工作逐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为最大限度减少执行积案提供了保证。尤其是本次活动中,在突出抓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同时,毫不放松新受理案件的执行,案件自始至终都考虑到执行问题。在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一案中,由于**承包**高速公路建设,但其本人是四川人,原创:有出逃迹象。根据原告申请,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将被告的发电机、搅拌机、模板等设备予以查封。在查封过程中,被告违法拆封使用被查封设备,我院又依法对施工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从而既确保了案件在判决后得以顺利执结,又很好地维护了法律权威。今年以来,全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58件,其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41件;受理执行案件71件,目前已执结53件,另有18件正在正常执行之中,较为有效地防止了新的积案产生。鉴于我院执行工作已初步向着良性循环方向发展,经研究制定了争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实施方案,并正式向上级法院提出申报。
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和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央综治办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中国人保集团联合签订的《保险战略合作协议》,坚持互惠互利原则,在辖区内各村开展治安保险工作,逐步扩大治安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以探索利用社会化、市场化手段建立治安与保险的互动工作机制,多渠道解决农村治安防范经费保障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在新形势下对治安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维护治安工作的积极性。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开始,到十二月底前,各村都要开展治安保险工作,农村治安保险入保户数达到本村居民户数的100%。
三、工作步骤
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即宣传发动、实施运行、经验总结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11月10日至11月30日)。各村拟定工作方案,成立办事机构;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工作部署;利用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形式搞好宣传发动,使村民了解开展治安保险的重要性,提高群众参与治安保险的热情和自觉性。
第二阶段,实施运行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大体分五个步骤:
①因地制宜,落实和收缴治安保险经费,专户管理。
②搞好保户财产登记,建立财产档案,以村为单位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③招聘保安或治安承包人员,签订承包协议,开展岗前培训,购置巡护装备。
④建立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工作档案,明确报酬和奖惩,以警务区为单位,开展联村联防。
⑤搞好保险理赔,规范运作,取信于民。边运行边发现解决问题,边健全完善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三阶段,经验总结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村总结分析和完善工作情况,海丰街道综治办及时发现培养典型,根据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议,在面上推广。
四、重点环节
(一)保安招聘环节。由派出所负责,以村治安联防队为依托,招聘保安或选聘治安承包人,扩大治安联防队伍,成立农村治安巡护大队,以警务区为阵地,分片划区,实行联村联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签订承包协议。并对保安员进行政审、考察、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管。
(二)治安保险费收取环节。以村为单位,按照既考虑农户承受能力,又有利于治安防范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确定治安保险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户每年36元(其中保险费10元)。除保险费外,其余经费由乡镇综治办管理,用于保安工资和各种装备设施的购置。
(三)契约合同签订环节。以村为投保主体,代表辖区参保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县人保财险公司为承保单位)。派出所或村委会与保安或治安承包人签订《治安防范责任承包协议》(一式四份,综治办、派出所、村委会、承包人各一份)。在签订契约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要为保安或治安承包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治安防范环节。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对筹集的经费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按要求配齐配强治安巡护力量。保安或治安承包人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巡逻防范,决不允许“只收费、不看护”。
(五)保险理赔环节。一旦出险,保安或治安承包人和出险农户要及时向村委会、派出所和人保财险公司报案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以便及时界定治安防范责任并按契约合同履行理赔义务。村委会要主动做好与人保财险公司的协商理赔工作,并将理赔情况报乡镇综治办备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将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领导任期责任制考核,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四)依照《条例》规定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
(五)保障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装备;
(六)处理其他涉及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非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保卫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可以聘用保安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从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措施;
(二)组织开展单位内部的法制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
(三)负责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公共场所、消防、交通、计算机信息网络、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保卫和依法配备的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门卫、守护、押运工作;
(五)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六)负责组织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及其维护工作;
(七)协助单位有关部门对重要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八)调解单位内部治安纠纷;
(九)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并积极采取化解措施;
(十)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十一)执行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一条单位发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存在重大不安定因素、治安隐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同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县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应对单位内部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将重要部位的有关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一)生产、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部位;
(二)发电、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的关键部位;
(三)保管、使用稀有、贵重金属、贵重器材、贵重设备的部位;
(四)存放大宗现金、重要凭据的部位;
(五)存放重要物资的部位;
(六)存放枪支、弹药的部位;
(七)存放和展示珍贵文物、珠宝、贵重饰品的部位;
(八)存放重要档案、资料和信息的部位;
(九)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
非重点单位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任用下列人员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工作:
(一)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
(二)正在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三)精神病患者;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在重要部位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指导、监督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和治安保卫队伍建设;
(三)指导、监督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四)开展治安保卫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单位妥善化解重大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五)对单位发生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出动警力,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工作;
(六)整治单位周边治安秩序,创造良好治安环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制度。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即时准确记录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中发现单位有违反《条例》的行为或存在治安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内部存在的治安隐患,应当向单位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并督促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15日内,应当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对认真落实单位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依法为治安保卫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受到伤害的,单位应当承担其医疗等费用;致残或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革命烈士褒扬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条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的;
(二)未制定或未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的;
(四)任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重要部位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侵权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受到伤害、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有其他、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范我县企事业单位(县内一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5〕1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搞好《条例》的宣传贯彻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制订学习宣传贯彻方案;二是采取有力的措施,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贯彻《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同步进行;三是落实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职责,构建多方位监管体系
按照《条例》的规定,我县将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一)单位负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如果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并注重抓好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
2、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建设,落实并检查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3、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日常管理工作,突出重点,落实任务,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二)政府监管
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一是确定单位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范围。
2、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体制,按照“职能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定期演练;二是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条例》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三是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坚决查处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指导单位开展基础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督促单位及时分析掌握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类信息;五是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加强区域协作和维护周边治安秩序。
3、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从管理的职能出发,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实行条块结合的方式,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三、突出重点,确定治安重点保护单位
县公安局、县安监局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标准,并制作统一格式的《报批表》。县公安局要根据《条例》规定的范围,于9月1日前提出县级重点单位名单,填写《报批表》,报县政府确定。在摸排重点单位时,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沟通,避免遗漏和重复,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提请调整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对重点部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培训考核,加强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队伍的素质必须与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要求相适应,必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保卫工作面临的复杂社会治安形势要求相适应。
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法律知识,治安保卫业务、技能及有关专业知识,要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轮训一遍,对培训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治安保卫人员考核工作由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的重点是:政治是否合格,业务是否过硬,是否品学兼优。考核的主要方法:一是在选用人员时通过面试和调查进行考核;二是通过公安机关对其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三是在实际工作中从政治、业务、技能、成绩、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考核,对不适合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不能录用,对不胜任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以确保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队伍的素质。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工伤保险、伤残评定、批准烈士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五、落实责任,严格依法行政
县公安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能立即整改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没有造成损失但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进行处罚,并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需要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由有指导监督职责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涉及听证程序的,严格按照《**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或责任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每日按罚款额数的3%加处罚款;对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罚生效后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石化公司治安保卫部机关保卫科甘肃兰州730060
摘要院本文针对治安保卫长期性、战略性、突发性的相关工作特点,如何强化企业的内部保卫工作,致力为企业打造一个和谐稳定、治安有序的生产环境谈一些见解。
关键词 院石化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现状分析
1 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现状分析
1.1 治安保卫面临的严峻形势一是随着企业深化改革,企业务工人员的成分复杂,部分人员由于文化水平有限,见利忘义采取铤而走险的方式盗取国家财产,致使企业生产经营受损。部分企业有关技防、物防的设施较落后造成被盗,这是当前危害企业治安的重要的行为因素之一。二是有组织犯罪、高智商犯罪、国外敌对势力的政治渗透和破坏等犯罪活动增多,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外敌对势力将可能加紧通过多种交往渠道在我国进行情报窃密和政治渗透活动,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煽风点火,破坏我国的社会政治稳定,同时部分治安保卫工作人员思想麻痹、认识懈怠。认为治安保卫工作不是企业的主要工作,有的领导干部甚至认为治安保卫可有可无、无足轻重,因此造成“重生产、轻保卫”导致案件时有发生。部分企业“三防”措施(人防、物防、技防)薄弱,治安防范网络形同虚设,治安保卫工作的威慑力和辐射面相对较低。
1.2 企业保卫人员的能力和工作作风参差不齐一是有的单位对具体工作事项不能按要求处置,对突发的事件、棘手的问题束手无策,只讲政策不讲策略,甚至对政策理解、执行有偏差。二是有的工作人员方法简单,日常工作中说话不分场合、不负责任,缺乏相应的技巧和耐心,态度生硬、激化矛盾。甚至还存在个别保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里勾外连、背主作窃”的现象。
1.3 由于企业的改制发展不稳定因素增多,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一是随着企业的改革快速发展,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居多。二是反恐防恐工作成为新的重点。近年来,境内外敌对势力以制造恐怖事件为手段,利用一切有利时机,极力介入敏感案件事件,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社会稳定、破坏良好的国内政治生产生活秩序。
圆建立健全公司安保防恐工作长效机制
2.1 强化企业保卫组织,打造企业守护神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保卫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加强企业保卫组织的组织建设,把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保卫部门,解决好保卫人员的地位、职称、待遇、人身保险等相关问题。
2.2 大力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保卫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一是要加强自身素质建设,联系岗位实际,因人施教,采取思想动态分析的经常性、工作重点的确定性、有针对的思想教育,提高保卫人员自身“免疫”力,自觉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保卫人员的“守法”意识。采取普法教育、专题教育等方式给保卫人员普及法律知识,同时鼓励保卫人员自学成才,促使保卫人员会“懂法、用法、守法”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2.3 提高保卫人员的业务技能企业保卫部门虽然不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但是仍要学习国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地方性治安保卫法律法规,“有理、有力、有节”的开展各项工作,同时要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开展保卫工作。
2.4 加强制度建设,提升队伍管理新时期的内保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复杂、艰巨,所以我们必须要建立一支思想稳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良、敢打硬仗的保卫队伍。目前保卫人员普遍年龄大、岗前培训少、值勤较分散、接触社会面广等特点,我们要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保卫人员的言行、规范执勤方式,并通过严格的奖惩机制、监督机制,使保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猿加强作风能力建设
3.1 加强系统建设,提高工作能力,确保工作务实高效各个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头脑有政策,心中有百姓,工作有能力,处置有方法”的工作原则,增强化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丰富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性。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既能坚持原则,又能巧妙的表达和解释政策;既能把握好对突发事件、棘手问题的稳妥处置,又能站在公司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矛盾。在公司安保人员中开展作风能力建设活动,引导他们养成守纪律、尽本分、负责任、尊道德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3.2 加强责任落实,消除工作盲区,确保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明确安保防恐、重点生产部位的三级包保责任人,做到责任下移、重心下移,消除车间级组织的工作盲区和工作乏力,消除个别组织脱离群众的现象。不仅使安保防恐管控网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进一步发挥各级领导在安保防恐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到“三落实、一追究”,落实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制度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因领导工作职责不到位发生案件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无空档、无盲区、全覆盖。
3.3 加强保卫队伍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发展切实提高保卫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搞好“三个服务”工作。把全心全意为员工群众服务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把员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准则。不断推进文明执勤、廉洁执勤、规范执勤,树立企业保卫人员的新形象,同时加大考核力度,做到“重奖、重罚”在加大正激励的同时,加大对门岗人员的考核力度,增强紧迫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内保工作的全面发展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 人民公安报》,人民公安报社主办.
[2]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
[3]金其高著.中国社会治安防控[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4]李明晓.新形势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初探[J].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报,2007.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驾驭保险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保险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不断增强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将保险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相关工作措施,提高保险业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要积极创新保险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支持涉及本行业、本地区保险工作的开展。要认真抓好保险试点工作,加大推动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二、坚持改革创新,引导保险行业科学发展
积极推动保险业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牢牢把握发展保障型业务、服务民生这条主线,不断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加大改革力度,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制定和完善风险预警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置风险隐患。切实改进保险服务,着力解决好销售误导、售后服务及理赔问题,提高保险消费者满意度。加快金融保险业引进引办工作,吸引国内外保险机构和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参与或发起设立以济南为总部所在地的法人保险公司,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发展保险市场相对薄弱的业务,优化保险市场组织结构,增强*市保险行业整体竞争能力。注重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适时启动保险业“*”规划制定工作,明确保险业中长期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战略重点,引导行业科学发展。
三、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将“三农”保险作为保险工作的重点加以推动。一是继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大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巩固发展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地方特色农业等领域的保险服务。二是深入开展农村治安保险,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三是加大“三农”保险产品服务的创新和推广力度。结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和农村医疗、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发挥保险业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办“三农”保险业务。四是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出台有利于开展“三农”保险的政策措施,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资金,引导和推动“三农”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四、围绕安全稳定和保障民生,抓好重点行业和特殊群体的保险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二是进一步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扩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确保公共聚集场所的人身安全保障。三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积极推广面向城乡的“治安保险”,为“平安济南”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四是扎实开展学生保险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和保险教育进学校活动,及时做好督促审核工作。五是积极开展涉及困难群众的商业性保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建立完善有关城镇失业、低保人群和其他困难群众的商业性养老、医疗保险政策措施。保险机构要开发保费低廉、适合困难群众需要的保险产品,为困难群众搞好保险服务。
2009年,某某派出所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和派出所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以强化三基建设为重点,以实施治安防控和奥运安保为平台,充分发挥打击、防范、管理、服务职能,经过全体民警的团结拼搏,扎实工作,队伍、业务、后勤建设取得较大成绩。今年来,派出所被省公安厅评为“二级派出所”,被××市委授予“花园式单位”称号,户籍大厅被省妇联授予“巾帼建功示范岗”称号,11月初,我所被××市公安局、科技局授予第二批科技强警示范派出所称号。先后有省政法委副书记孟富强、省厅副厅长于长安、治安总队副总队长魏桂岭、××市局万庆阳局长和滕州市委王忠林书记、政法委颜景焱书记、孟宪纲副市长等领导来所检查工作。先后有××、××、××等公安局到派出所参观三基和正规化建设工作,并给予高度评价。全年共有10名同志受到省市公安厅局嘉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狠抓队伍建设,民警素质有较大提高
一是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人民警察行为规范》等规定,完善服务承诺,加大民警的养成教育,树立了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是全面开展“作风建设”教育整顿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每周五例会学习为总抓手,强化民对民警的学习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干警全年无重大违法违纪。
三是认真落实千分制量化考核。将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兑现奖惩,调动全所民警的积极性。
二、咬定严打不放松,严打工作成绩斐然
今年来,先后开展以打击“盗抢”犯罪为重点的严打整治和追逃活动。通过采取强化巡防抓现行、严守阵地重管控、多方施策追逃犯等方式,在辖区实施"打、查、巡、守、堵"工作方式,收到良好的效果。今年来,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
名,其中批捕人,劳教人,行政拘留人,转外地处理名,其它处理人,解救妇女、儿童人。有效的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三、擦亮窗口,强化三基,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1、强化服务,推动窗口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增强窗口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承诺。今年来,在接处警工作中,严格按照“接警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和《市局110接处警细则》的规定,做到警容整齐、出警及时、处置妥当、交接清楚。年内共接处警6720起,调处各类纠纷2100余起,有力维护了辖区的治安稳定。
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市局人口信息管理会议精神,全力以赴狠抓户口信息清理及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在户籍大厅实施暖心工程,全年共办理四项变动人员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超额完成任务数个。年内没有发生因服务不到位而被群众投诉现象。
2、基层基础工作强力推进。重新对警务室建设进行了选址、筹建,划分5个警务室,按照社区警务建设要求,以“民警沉得下、留得住、防得严、效果好”和“流动人口管得住、出租房屋摸得清、九小场所控得住”为目标,全面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并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行业管控,对辖区治安问题及时整治。7月27日,会同治安、巡防大队集中对等场所列入重点整治范围,加大警力投入,先后组织开展了6次集中行动,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清查,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分子生存空间,成效显著。期间,取缔美发厅21家,小旅社20家,行政拘留22人,治安处罚17人。对在通衢街旅行社中容留介绍的3名违法人员劳动教养。10月26日、27日,在东寺院和橡胶厂宿舍通过清查出租房,连续打掉3个传销团伙,谴返1000余人,刑事拘留18名骨干人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以奥运安保为主线,全力做好各项安保工作。奥运期间,全体干警加班加点,以“思想认识到位、重点措施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为目标,确保奥运期间辖区的治安稳定。7月下旬,先后召开辖区内部安保会议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会议,安排部署管理防控工作。奥运期间,上报的6条预警信息被上级采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我们把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通过责任到人和从源头上解决,确保了从""向"息访"的转变,连续成功查处两起案件。7月27日晚,民警在火车站设卡期间,及时将进京上访人员刘某(男,北辛街道西七里沟村人)成功控制,避免了一起上访事件的发生,得到了市委和市局领导的好评。
4、做好各类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特别加强了对群体上访、聚众闹事事件的信息上报及控制工作。按照市局大信息格局部署,完善情报信息室,健全收集上报预警、研判、反馈制度,在各居委、厂企内部,重点要害部位新物建情报信息员36名。今年以来,共收集上报各类信息830条,上报市局560条,被市局采用72条。没有一起因上报不及时引起群体上访案件的发生。
5、全面开展治安保险工作。积极争取街道党委、办事处的支持,全面完成了8965户的治安保险参保户的投保任务,并配合保险公司妥善理赔10家发生被盗户,理赔金达10000余元。
6、坚持不懈地推行弹性工作机制和夜间工作机制,加强辖区夜间巡逻防范。充分发挥民警带队巡逻、专职巡防队巡逻在治安防范网络中的突出作用,采用灵活机动的车巡、步行等多种形式的巡逻,加大夜间巡逻密度。一年来,巡逻队共抓获现行违法嫌疑人42人。
7、落实消防管理措施,加强九小场所管理。不定期在辖区各消防单位进行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先后张贴标语6000余份,出动宣传车28辆次,悬挂宣传横幅30幅。由于工作到位,辖区内没有发生一起消防安全事故。
8、积极配合街道党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年内,围绕鲁南装饰大世界的改造、工业机械园区的招商引资及老市政府的改建等中心工作,发挥职能优势,全力配合党委工作。并参与完成了红荷节和××市科学发展观流动现场会、104国道城区段改造暨北立交桥奠基仪式等大型活动的保卫任务12次,确保了这些活动的顺利开展,受到了上级领导和各界人士的好评。
四、从优待警,后勤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
今年来,街道党委、办事处领导非常重视公安工作,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关心干警生活,为公安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9月份,一次拨付120万元购置了8部警车、2台摄像机、单警装备等警用设备,改善了干警工作条件和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把后勤保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为干警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同时,派出所加大规范化建设力度,加强五小工程建设,对院落进行了绿化;改建高标准电视监控系统,并通过监控抓获各类违法嫌疑人8人,成效明显;为每名干警配备单警作战装备,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六个警务区全部配齐了统一规格的办公桌椅,增添了微机,对暂住人口、重点人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实行了微机化管理.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特殊的区域地理环境,干警总觉工作压力大,始终有如履薄冰的危机感,从所长到每名民警都感觉工作危急感。主要表现在:
1、队伍难带,由于个别民警思想松懈,偶有违纪行为发生。虽规章制度建立了不少,但真正落到实处的不多。
2、治安防控有待加强。由于辖区面积大,环境复杂,“两抢一盗”等可防性案件的防控措施有待加强。侵财案件多发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3、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保会等群防群治组织防范措施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的防范意识淡化。同时,治安管理基础工作相对薄弱。虽然我所规范了各种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出租房和暂住人口等的管理,但由于基础工作日常管理跟不上,为侦查破案发挥作用不大。
4、由于警力少,警务室的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在接处警较多的情况下,要确保辖区警务工作,略显警力不足。
2010年,我们将按照市局党委部署,以学习贯彻“十七大三中全会”精神为主线,立足某某实际,把2010年目标定位在:“五个狠抓,五个确保,创建一级派出所”上。
“五个狠抓”即:
一、狠抓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的免疫力。
1、加强班子建设,进一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2、加强民警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3、严格执行“五条禁令”,确保全年不发生影响公安队伍形象和民警违法违纪案事件。
4、认真总结07年千分制考核工作经验和不足,将08年目标任务合理细化。2009年力争在千分制考核基础上再上新台阶。
二、狠抓严打整治,提高打击犯罪态势。深化严打整治斗争,适时开展有声势、有力度、有效果的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控制侵财性犯罪,积极查破辖区内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使查破案件数、逮逋人数、行政拘留人数、劳教人数和追逃人数5项指标均高于07年,并加大执罚力度。
三、狠抓窗口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以提高效率为中心,着力于办公效率的转变,力争实现一流的服务。采取措施解决治安案件和群众办理户籍、身份证的办理效率。强化接处警工作,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对110指挥中心指令的接处警,及时反馈率达100%,坚决不发生电话出警、不及时出警或因未及时接处警而贻误战机,确保不发生被市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狠抓执法质量,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加强执法工作,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力争把我所的个案办成精品案,在年终执法质量考评中要进入派出所优秀行列。在全力做好维护政治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妥善处置,深化信息上报和接访工作,集中时间和警力解决群众反映的涉法上访问题,对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按期查结率达100%,年内力争确保不发生进京赴省集体访、串联访、重复访等事件。
五、狠抓三基建设,提高治安防控能力。加强对辖区黄赌毒的管控,确保不发生被新闻媒体暴光和被投诉事件。加强网上操作应用,实行民警“网上办案”和网上操作技能培训,力争达到“人人会办案”的目标。暂住人口、重点人口实行微机管理,录入率达100%,派出所综合信息录入率达100%。发挥派出所网站功能,及时运转交流治安动态、警务信息平台;强化九小场所的管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建立消防档案和管理档案,对重点单位、企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辖区不发生影响大、危害大的火灾事故,为维护辖区的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更好的成绩。
“五个确保”即:
1、确保队伍、干警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和违法违纪行为;
2、确保辖区不发生重大恶性治安事件和案件;
3、确保不发生被新闻媒体爆光和被上级督察部门通报批评事件;
关键词:企业安全保卫工作 保卫队伍 保卫机构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是一件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保卫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的物防、技防、人防三防措施的有效实施,对企业财产的保护、生产的稳定顺行、健康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加强企业保卫工作,对营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集体财产案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做好保卫工作是企业长治久安,乃至社会和谐的前提。但是目前的保卫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必须积极应对并解决这些问题。
一、当今企业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基层领导保卫管理意识不强。表现为单位落实责任不到位由于企业保卫工作提供的是治安环境的保障,产生的效益往往是间接的、隐性的,导致一些单位负责人不能自觉地把内部保卫工作放到全面提高本单位效益的大局中去加以通盘考虑,部分企业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正常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对立开来。而在开展内部管理时,只重视了生产规章的执行,虽在各种会议上讲治安保卫工作如何重要,但忽视了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导致企业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得不到落实,治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和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及长远发展。
(二)保卫机构日趋萎缩组织薄弱,保卫人员配备不合理,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企业党政领导思想认识上片面地认为,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抓生产经营,有的单位认为保卫机构可有可无,保卫工作是公安部门的事,所以在人力、物力上有弱化保卫工作的倾向,甚至把保卫机构列为精简机构、减员增效的对象,使保卫工作的组织、业务基础严重削弱。在当前企业减员增效的形势下,人减工作不减的情况下,相配套的培训和学习亦没有跟上,导致工作效率上不去,业务水平下滑,致使内部治安安全缺乏可靠保障,企业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得不到落实,管理目标与实际严重脱节, 内部治安缺乏可靠保障。同时,企业保卫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待遇低、队伍缺乏稳定性。企业实行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后,分配向一线工人倾斜,低廉的待遇与繁重的工作以及承担的风险形成的明显反差很难使一些素质较高的职工继续在保卫部门留任。这种状况影响了保卫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保卫队伍的稳定。
(三) 教育滞后,法制意识不强,员工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差。有的领导存在单纯生产任务观点, 片面认为作为员工只要完成生产任务, 不出事故就行, 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了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导致部分员工的思想阵地甚至被一些腐朽落后占领。忽视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导致掌握职工班前班后实际表现失控,引发各类违法事件发生造成社会不安定。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薄弱是导致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
(四)传统的工作方式已明显不适应时势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的企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企业分化、改组和联合日益加剧,不同性质的企业同时并存。尽管企业保卫工作方式进行了一些改革尝试,但从总体上讲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通过高筑墙、严把门、实行“铁桶政策”,把企业封闭起来。这是有悖于改革开放精神的,也不利于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加强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内部治安保卫治理意识,责任落实到人。领导层尤其要强化职责意识,把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置于企业管理的大局中通盘考虑,企业治理搞到哪里,治安保卫工作就要延伸到哪里,切实把职责转化成确保国有财产保值、增值和安全营运的压力,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企业治理中,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充分发挥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要把保卫工作纳入各级于部的任期目标,列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过程的考核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把辖区内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各级干部的任期目标, 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对过程的监管,推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落实,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