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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29 16:32:2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第1篇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市场日益完善。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的金融市场处在一个比较活跃的阶段,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理财业务创新亮点

随着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理财观念也不再是简单的储蓄,而是朝着收益更加明显的新的理财方向转变。目前各个银行相继推出种类繁多的理财项目,彼此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再加上外资银行的推波助澜,整个理财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

(二)金融机构同质化严重

目前我国存在着几种典型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过去这些业务相互之间划分得相当明确,各自负责不同的领域。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新产品不断被推出,使原本清楚的界限逐渐模糊,各个机构的业务相互交叉,每个机构的业务都在朝着综合性的方向发展。

(三)做好克服同质化问题的工作

尽管现在金融行业做得风声水起,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我们在深度上和广度上做得还远远不够。各个机构之间常常相互模仿,简单复制,导致我们的市场尽管在量上相当充足,但是产品种类相对趋同。

(四)过度关注理财产品创新

近几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手中掌握了越来越多的闲置资金,金融行业敏感地抓住了这个契机,研发出了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供人们理财之用。对其他金融产品的发展重视力度不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五)金融创新界限模糊

金融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衍生,线上与线下、机构与机构之间没有了明显的界限。为应对这种发展趋势,金融行业需要调整自己的格局,传统的模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

金融市场上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了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对市场及企业的危害将是不可估计的。为了有效地防止风险的发生或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就需要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对可能引起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和预测,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金融行业风险较高,人们为了获得较大的利润往往需要承受较大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上,有人得就有人失,得失的总量是相同的,只不过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把一方的风险转嫁到另一方身上。

(二)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相互促进

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是金融产品不断获得发展的基础,与此同时,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金融风险的管理工作在方法上和内容上不断得到补充。金融市场越是繁荣发展,它带来的金融风险也就越多、越复杂,所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来确保市场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一些机构用新产品来规避原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监管的水平也随着产品的丰富得到发展,这时就会产生一个循环,金融机构会选择再次推出新产品来规避风险。

三、深入了解金融风险很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金融风险随着资产的证券化而不断加剧

证券化使资产的流动性得到提高,促进了金融商品的标准化,与此同时还为投资者预防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尽管如此,证券化带来的弊端也不容忽视,以银行为例,良好的资产被证券化,并利用时间差将不良的资产置换出去,但它必须承担相应的信誉风险。

(二)风险的破坏性在投机市场的影响下被增大

金融市场上往往存在着很多的投机现象,尽管投机者可以帮助一些人成功地转移风险,但是必然有一方要来承受这个风险。这种投机的行为会对市场的自由稳定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主要是由于投机活动如果不能顺利地进行,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对于市场来说也会产生巨大的损失。

(三)经营风险随着产品创新而增加

金融机构之间不断关注彼此的动态,在一方推出新的产品时,其他的机构也会推出类似的产品,从而增加了机构之间的竞争力度。这种竞争对金融机构而言是巨大的挑战,盈利性低,风险又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机构产生致命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使得外资大量流入,使得本国的经营范围内的风险被输出,从而影响到全球的资本市场,使得金融体系变得脆弱。

四、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水平推进金融创新的对策

(一)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作为金融主体,当金融危机爆发后它们是难以估计其将要产生的影响的。金融危机严重影响金融创新,在开展金融创新时,首先要对金融风险有一个合理的预估,做到将风险意识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并且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合理有序的防范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发展的规律,建立在对市场充分全面的调查的基础上,从而达到促进市场发展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要立足于自身的处境,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金融风险不仅仅来自于市场环境,更受到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环境的影响。因此,重视自我管理,严于自律,在思想上要用一分为二的态度看待金融的创新。一方面,金融创新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也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金融创新不能冒进,要不断地分析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防患未然。在制度上,结合市场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的目标定位,不断地探索适合自己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一套机制,充分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对金融市场的重视程度。当代时代与过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每一个行业都需要与其他的行业结合,没有一个行业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我们当代的金融机构必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与金融领域的结合,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自身的环境管理时,要对外部环境予以高度的重视,对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分析其中的规律,使决策更加科学。

(二)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关起门来发展,我们必须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因此,一旦一个国家的经济不能稳定地发展并且对金融风险不能有效防范时,各个国家都要在防范、遏制经济、金融风险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在世界金融高度融合的条件下,我们仅靠自身掌握的技术是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的,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显得很有必要。

具体来说,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合作:

1.中国可以与国外政府签订相关合作监管的协议。主动参与国际上权威的兼容监管组织,在照顾本国市场的前提下,重视其他国家可能对本国市场产生的冲击。

2.激励与监督。对金融创新的监督通常采取的手段是激励和监管。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来促进企业创新,并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和奖励制度,采用合理的计量标准,对优秀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结合历史经验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制定风险监测标准,及时发现风险,降低风险的破坏,引导企业向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3.关注混营经营背后的风险。混营经营是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潮流趋势,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遵循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避免风险的产生。在金融产品的创新过程中要结合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情况、创新能力以及市场需求,在创新的过程中遵循从简单到复杂的规律,突出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

(三)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

在金融创新的问题上,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加快改革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时下的发展趋势不要过分追求高难度、复杂化的产品,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由简单到复杂的过渡,加大力度做出优质的产品,充分利用优质资产,并以不良资产作为补充。

(四)重视金融产品创新的针对性

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是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紧跟金融现展趋势的做法。

1.金融服务方面。参考使用金融产品的客户的特征,为这些客户打造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以个性化的服务去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信贷风险方面。保证信贷资格审查的严密性,严格按照我国的信贷程序开展信贷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的防风险能力。

(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

在如今的金融产品快速更迭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对人才、资源信息的运用。不断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并成立风险控制团队,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建立一系列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对组织内部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更新人才队伍,拓展员工视野,提升员工的综合素养。经营过程中会遭遇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压力,经营风险肯定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滋生,所以金融机构需要强调金融风险的破坏性,强化员工防控风险的意识,在运营的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金融机构也需要制定风险评价体系,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增强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不管是金融创新还是风险管理,仅仅采用一种方法来降低或者削弱风险是不现实的,多方参与、共同协作是金融风险未来管理的必然趋势。风险防范意识能有效地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发现潜在风险,以此保证金融创新的安全。

五、结语

第2篇

    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界关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监管才更有效的质疑声四起。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参与主体,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同其他监管行为一样,金融监管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问题。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所谓低监管强度,是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小,缺乏相应的审核和惩罚机制,或者是虽然有审核和惩罚机制,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下面分析在这种背景下,不同风险偏好的参与者(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行为。

第3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P2P借贷模式;风险及其监管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一、P2P借贷模式的概念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P2P(PeertoPeer)借贷模式是典型互联网平台模式在金融领域内的应用,主要指个人与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相较传统金融借贷模式,P2P借贷的核心内容是将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同时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匹配,不需要通过银行或券商等中介,供求双方直接进行交易。P2P借贷模式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贷款困难的问题,并且能够节约诸如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成本,被主流认为是互联网金融中“去中介化”的典型代表,也是银行的有益补充。

我国的P2P借贷模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平台模式,这主要是借鉴国外的经营模式,也是最纯粹的P2P模式。该模式下平台不参与担保,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借贷双方更好地进行资金匹配,本质就是直接融资,最有代表的就是拍拍贷。二是担保模式,P2P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的担保,而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也由原来基于自身能力和借款人的信息公开,变成了基于对P2P公司的信任度,目前我国大部分P2P公司都是采用的该经营模式。三是销售模式,以陆金所、有利网等为代表的,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平台,以金额,期限更加灵活的方式面向投资者销售。

二、P2P借贷模式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小额贷款市场需求空间较大,而供给端严重不足,由于这部分群体通过银行或其他渠道贷款的可能性相对很小,P2P借贷平台的兴起正好为小额贷款市场提供了一定的补充,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从最早开始发展的宜信、拍拍贷到后来规模最大的阿里,P2P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再到线上+线下相结合,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不同的借贷方案,互联网便利的渠道和更低成本的线下交易都在催化着这个行业更快地发展。

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P2P借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绝对增量超过2014年再创历史新高(图1)。截至2015年底,2015年全年P2P借贷成交量达到了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成交量(2528亿元)增长了288.57%。从每年成倍递增的成交量可以看出P2P借贷模式正在成为主流的理财方式之一。不过纵观刚刚过去的2015年,伴随着行业的火热,P2P借贷平台跑路依然是一波接着一波。相对于2014年,2015年跑路、停业类型的问题平台数量占比出现了增长,分别为55%和15%,整个P2P借贷平台行业已从“高收益之争”转变为“安全性之争”。

三、P2P借贷模式面临的风险

1.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

金融是一个很讲究信任的行业,而道德风险就是典型的违背信任机制的风险。由于P2P交易机制是通过平台一手搭建,而搭建P2P借贷平台的公司可以通过后台更改各类形式的数据,甚至虚拟和捏造一些数据。在本身就是陌生人之间信用借贷的P2P平台背景下,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在平台手中,投资人是没有办法和渠道有效审核此类信息,也无法判别追踪其资金之后实际用途的真实性,从而处于被动不利的一方。

2.平台管理不善,风控能力差

我国不少P2P借贷平台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管理团队风控能力良莠不齐。这些平台由于缺乏经验,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常常在经营过程中一开始不能有效识别潜在风险,预期投资回报率过高,同时又对债权进行拆分,期限错配,增加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当借款人实体经济难以维持业绩无法按时还款时就可能使得运营平台的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负面消息,导致挤兑现象的发生。2015年金融市场不断的经济动荡,对P2P借贷平台产生了巨大的抽资效应,债务结构不合理的借款人资金尤其紧张,逾期、展期现象频繁,最终导致许多中小平台由于挤兑现象跑路和停业,因提现困难而出现的问题P2P平台占比29%,相对2014年数量有所上升。

第4篇

摘 要 金融是影响一国经济稳定与安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风险又是金融活动的基本属性,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安全造成重大破坏,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与破坏,再次引起人们对金融危机的警觉和思考,也引发了人们对金融风险预警问题的深入研究。在金融活动中,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央行本身的独特职能优势,因此应当由央行来承担金融风险预警制度的职能主体。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金融危机 风险预警

事物的不确定性会带来风险,即一种损失或获益的机会。所谓金融风险就是指在货币经营和使用活动中,由于各种因素随机变化的影响,导致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不确定性及其财产蒙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与金融活动天生就有密切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本属性,其存在具有普遍性。中国目前的经济正处于急速发展的时期,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系统,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为金融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但在这个过程中积聚了不少问题,金融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前所未有的金融风险,金融基础的薄弱使得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监管的概念辨析

当要建立一个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时候,人们通常会想起金融监管,认为金融监管包含了金融风险预警,那么要分析金融监管能否代替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承担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功能,就首先必须厘清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而所谓金融风险预警,主要是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报,为金融安全运行提供对策和建议①。它是对金融风险苗头的信号捕捉,分析等一系列环节。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更偏向于经济学领域的知识,是一系列指标的观测和分析,主要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形式,指标体系和预测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②。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的首要前提,是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当局一系列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中首要的基本程序。由此可见,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为金融监管提供方向,金融风险预警制度当然也是金融监管制度的必要的基石。

二、金融风险预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虽然我国持续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使得我国金融安全的环境良好,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有忧患意思,清醒的看到存在于我国金融领域的潜伏的风险。由于我国的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并且存在着传统的合规性监管,金融管制过严,消极监管,事后监管等问题,这些已经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迫在眉睫,应当要让金融监管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习惯同时符合我国国情。作为金融监管重要一环的金融风险预警更是刻不容缓。在金融活动中,风险不可避免,一般情况下,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是没办法保证自己的盈利或亏损的,我们称这种受到损失的不确定性为金融风险。但金融风险毕竟只是一种可能性的损失,只有当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到一定程度,才会爆发金融危机,从而使得这些可能性的损失转化为实际性损失。本文在这里所要阐述的金融风险是指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为一家小单位的金融风险可能造成某家金融机构的破产,但却不会严重影响到全球金融,也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而系统性金融危险一旦爆发,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金融危机的爆发,不可能是毫无预兆的,它总是会先表现为一系列指标的恶化。系统性金融风险虽然具有传染性强、破坏能量巨大的特点,但其爆发却也有一个风险积累的过程,一般具有比较明显的征兆,如经济持续不景气、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恶化、出现流动性困难而发生信用危机、储蓄有提前支取的倾向等,这些在数据上就表现为一系列指标的恶化,因此通过对这一系列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就为我们进行金融风险预警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可以通过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一系列经济、金融、社会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达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的。

三、对我国金融风险预警制度构建的思考

金融风险预警制度是金融监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完善金融风险预警理念、更新风险预警的方式、提高预警的效率,应当建立由“央行监管”、“自我约束”、“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构成的四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优势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肩负着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任务,而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决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因此也奠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优势地位。另外,我国分业监管的格局在提高我国监管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的同时,也必然导致了专职监管部门只能对其监管下的各类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管,无法顾及金融业的整体风险,也无法对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抑或者产生重复监管的问题。而人民银行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风险视野开阔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优势。如果为金融风险预警制度寻找第三方主体,如由社会机构来承担这个职能,是有欠妥当的。首先,如何赋予社会机构这个职权,又如何保障社会机构能够顺利的履行其职责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其次,在社会机构出现谋私利等情况后,责任的追究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使社会机构能够获得相对完整的指标信息,但由此会引发的问题却是不容忽视,因此应当选择由央行来承担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

一般而言,维护金融稳定有三道防线: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审慎性监管;二是存款准备金制度;三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③。中央银行承担金融体系稳定的最终责任,换言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但并不因为它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使其成为一种事后的补救或者被动补救,人民银行应当提前参与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以避免造成金融危机爆发后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减少风险处置成本。因此,人民银行的风险分析监测工作应当具有超前性。

(二)中央人民银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

1.建立及时有效的分析监测机制

掌握全面及时的风险信息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析监测机制就十分必要。分析监测机制首先应当“及时”,例如中央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定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例会制度,苗头性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风险发展动态;其次应当“有效”,即中央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专业风险监测分析。再次,中央人民银行应当建立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交流与共享了解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和我国的金融生态,形成良好的信息基础。

2.建立灵敏快捷的预警通报机制

中央人民银行通过对金融风险及时有效的监测分析,就会形成预警信号并向有关方面传递,促使有关方面及时采取有效化解可能扩大的风险。根据风险预警信号的不同级别,可以将预警信号的通报分为三个级别,若是金融机构自身能够防范和化解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就向该金融机构通报预警信号;若是需要由多个金融机构共同协商才能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则向行业协会通报预警信号;若是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则将该金融风险预警信号通报金融监管部门。这就是根据不同等级的风险采取不同的反应机制。

3.建立科学的处置机制

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还会引发金融危机以及经济动荡和社会不安,并且为此所付出的处置代价也是非常高昂的,因此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重在未雨绸缪。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种类是多样化的,对于不同的风险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目前看来,由于我国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和历史包袱,以致金融机构的重组和市场退出是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隐患,因此,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是中央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时的重中之重,以保证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维护金融稳定。中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中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根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此外,中央人民银行在运用其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应当避免金融机构产生逆向选择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中央人民银行慎用最后贷款人的手段才能为实现金融稳定提供保证。因此,正确认识中央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建立科学理念是十分必要的,中央人民银行只有在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时才对金融机构给与救助,反之,对待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则可以不给与流动性支持,而由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中央银行不应再包揽一切,只要金融机构的倒闭不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允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

4.建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调控机制

宏观经济形势的稳定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宏观经济不稳,是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大隐患之一。人民银行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国际经验表明,宽松的货币政策容易产生泡沫经济,引发金融动荡。因此,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其强化宏观调控的职责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中,必须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对金融运行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控,提高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通过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来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5.建立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基础设施保障机制

从全世界的经验教训看,一国金融体系维持安全运行有赖于四个基本条件:货币当局要有制定和操作金融政策的自,它不得承担为政府提供膨胀性融资的义务;金融基础设施必须健全,这里所说的基础设施包括先进的支付清算技术、法律法规、信息提供、会计审计、市场体系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及现代化的监管手段;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好配合④。因此,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除了有效的宏观调控外,还必须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如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银行卡网络体系的健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方面。

四、结语

对于金融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还应当理顺四个关系:中央人民银行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国际金融机构的关系。首先,社会稳定是政府的责任,而经济安全是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我国是政府主导型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的行政资源在来平稳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有着重大的作用。此外,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处理好中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关系是中央人民银行实行其职能的根本,建立起“一行三会”之间的顺畅、高效协调合作机制是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再次,人民银行每个部门之间不同职责和工作任务的相互联系与配合,影响着防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成效,因此,各部门工作的配合协调机制也是十分重要的。最后,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闭门造车是无法躲过危机的侵袭的,应该对各国央行的做法和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使我国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注释:

①曾,安稳.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

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金融稳定课题组.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若干构想.南方金融.2005(2).

③白世春.人民银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观察思考.2004(8).

④白世春.人民银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观察思考.2004(8).

参考文献:

[1]王君.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应具有风险预警机制.内审专线.2002(12).

[2]李健宇.健全预警机制 防范金融风险.云南民族学院院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3]吴景杰,吴瑕.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强化对内控机制的监管.金融研究.2001(1).

[4]谢庆健.对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健职能的思考.观察思考.2004(9).

[5]常静,姚兵,姚宗均.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研究.金融财经.2008(8).

[6]王永贵.建立我国证券业风险预警制度的构想.金融市场.1996(7).

[7]白世春.人民银行如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观察思考.2004(8).

[8]穆林.我国中央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制度安排.财经视线.2008(1).

第5篇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金融业内部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一种变革和进步。金融创新冲破与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管制,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创造出许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强了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以及金融管理与技术的创新等[1]。

金融监管是国家根据维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通过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稽核、检查、组织与协调,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督、审查,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表面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是一种商业决策行为,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当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就要设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状态,以追求最大利润;金融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控制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抑制金融创新的泛滥,将其限定于可控范围内,维持金融体系的平衡稳定发展。而本质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阻碍,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因,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又使金融监管不断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关系,它们在矛盾中相互促进,在“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不断地促进者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推动着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根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动态博弈关系,抽象得到金融发展水平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下不断提高过程图如图1示。

图1

图1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金融风险伴随金融创新而产生并不断扩大,金融监管开始出台应对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金融创新受到抑制。在监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机构利益下降,曲线变的平缓,为获取最大利润,突破当前的金融监管,开始新的金融创新,曲线又继续上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这样动态博弈中,共同推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简称PLC,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农认为:产品生命是指市上的营销生命,产品和人的生命一样,要经历形成、成长、成熟、衰退这样的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方法,其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成长、成熟、衰退四个周期,比较直观地将一般事物的整个生命周期表现出来(图2示),为企业/行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提供了很大便利。

图2

如图2示:导入期涵盖产品从设计投产直到投入市场进入测试阶段,此时产品刚研发并投入市场,消费者对产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费者需求外,大众需求未大幅度增长,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处于较低水平,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平缓上升;在成长期,经过导入期一段时间的销售,产品效果评价很好,消费者逐渐接受并购买产品,需求量和销售额迅速上升,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陡峭上升;经过成长期之后,随着购买产品的人数增多,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产品销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平稳状态。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消费习惯的改变,市场环境也发生变化,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持续下降,产品进入衰退期,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向下,销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为零。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体系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周期

金融创新一般表现为:金融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以及管理与技术创新等,以余额宝、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股票市场上的伞形信托、HOMS系统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创新的代表。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以应对金融创新风险,维持金融市场为目的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等,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是金融监管的具体体现。

产品生产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规等为基础的,而金融工具与政策法规同产品一样,具有研发,投入市场等特点,其从产生到发展也经历了很长的市场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用到金融系统中,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系统中,构建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图3示:

图3

由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立统一关系可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因现有监管政策无法使其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实现其利润目标而进行的一次创新活动。而金融监管是为控制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而采取恰当的措施,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二者之间的周期关系存在着期限错配的关系。

当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风险逐渐暴露,金融监管机构为控制风险便开始金融相关措施的研发,即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应对着金融监管的导入期。而当金融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导入,成长,正式相关监管条例、政策法规(进入成熟期)时,金融环境发生了改变,金融创新由于受到抑制进入衰退期。金融创新的成熟期的开始,与金融监管的导入期同步;金融监管的成熟期的开始,也标志着金融创新成熟期的结束。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与产品中应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并逐步完善(进入成熟期)后,当前金融环境改变,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降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提高,金融创新产品在管制下,利润下降,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会开始新的创新尝试,金融创新进入下周期。故此时,金融创新的衰退期与金融监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虑(图中虚线表示)。

(二)金融体系整体周期

从图3中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当金融监管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在合理范围内时,金融环境发生改变,金融机构在当前监管的控制下无法达到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设法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以突破当前监管,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现有的金融水平条件下,新的金融创新周期开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断地进行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在监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连续,构成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轮廓,将图3与图1 结合,得到金融体系整体周期模型如图4示:

图4

三、金融监管滞后性分析

从图4中我们直观地看到,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周期性差异。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往往维持较长一段时间,在金融监管进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高风险一直存在,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成为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大问题。

从图4中取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两个周期,对二者之间周期性差异及金融监管的滞后性问题作具体分析如图5示:

图5

在金融创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个周期,由图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创新的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是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将产品初步投入市场的过程,t2=BC是金融创新的成熟期,此阶段新的金融产品经过成长期的发展,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利润达到最大化,标志着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

在金融监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个周期,R=r1+r2。在r1=AB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处于导入期与成长期,创新产品或工具还未取得较高市场地位,风险系数较低,金融监管机构未采取相关措施,将这一时期称为金融监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监管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由于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其市场份额扩大,风险系数上升,金融监管部门开始研发并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由于导入期与成长期是监管措施起草并出台的过程,为便于分析,将导入期和成长期合称为金融监管研发期。

图中直观显示,在BC段,金融监管尚未发展成熟,相关监管措施并未完善,仍处于研发阶段,而金融创新已进入成熟期,金融创新产品已被市场广泛接受。而此时监管缺失,金融创新产品、工具等均在高风险下进行推广,金融系统极具不稳定性,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AB段,金融创新已经开始,而金融监管由于风险未知,未采取相关行动,监管处于未知状态。AB与BC段便是监管滞后性的具体体现。

从图形几何关系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周期对应关系为:

t1=r1,即金融创新导入期+成长期=金融监管无知期。

t2=r2,即金融创新成熟期=金融监管研发期。

金融监管滞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在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刚开始导入市场时,由于其刚研发,投入市场,还未被市场广泛接受,其风险具有的隐蔽性。金融监管无法嗅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且因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较低,相关监管部门并未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第二,在金融创新产品被市场广泛接受后,监管部门意识到其风险,着手相关政策的制定、相关措施的出台、相关法案的起草,修订,但针对此创新产品、工具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耗费较长时间。由于准备时间的存在,造成金融监管的行动滞后。

四、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反应滞后与行动滞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投入市场,风险隐蔽,监管部门对风险未知或风险误判,从而造成反应滞后;金融监管监管措施的研发,各部门的协调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形成行动的滞后。减弱甚至消除监管的滞后性,控制金融创新在合理范围内,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应分别从反应滞后、行动滞后两个方面着手。

(一)反应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监管部门应系统认识金融系统的周期性发展规律,掌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周期性差异,了解金融监管的滞后性的根源。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管思维,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情况及进程有实时准确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的优势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实现大量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技术同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监管的滞后.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的交叉性越来越强,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间的职责模糊,监管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对各行业的创新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各责任机构职责以减弱监管的反应滞后性。

最后,尽管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的进行,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但金融监管并非严厉管制,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与管理,在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的问题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多发挥监督,监测的职能,以达到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同时,了解金融创新的实时动向,以缩短反应时间,减少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二)行动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当前金融市场现状,市场信息进行细致分析,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对外实行信息公布,对反馈信息进行及时整理总结,以准确掌握当前金融市场情况。

第6篇

[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监督制度

金融业属于一个高风险产业,金融风险与宏观经济是否能稳定运用有着直接关系。可以这样说,金融稳定是保证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前提,金融监管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加强市场纪律的约束力,加大金融企业治理和内控建设的力度,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最终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现在,针对国内外严峻且复杂的金融环境,合理利用金融监管来预防金融风险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通过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金融结构的稳定和安全,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世界各国由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体现出的监管目标也是相异的。纵观世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的监管目标,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侧重点主要是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是我国实施金融监管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标,但是这不能把其他金融监管目标都包含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保护存款者的切实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功能并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结构必须在法定的原则范围内实施金融监督。金融监管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法定原则:依法监督原则;适度监管原则;全方位和系统监督原则以及效率原则。金融监管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则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为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更有力的保障。

二、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监管模式。虽然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相异,但是中央银行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始终是无法代替的。为了能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完善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余,同时还要建立其他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央行监管。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法对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的系统的监管,行使监管权的时候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二是社会监管。中央银行认可的依法成立的审计事务所来审计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有效和公正,以便对金融结构风险程度作出准确的判断,监督其存在的问题。三是金融结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来控制经营风险,为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供保障,以便有效的预防金融风险。

三、加强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面对国内外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机构要想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关键性的因素。首先,我国金融结构应借鉴国际现代金融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培养出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其他各方面都具有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从搞好自我监管入手;其次,大力建设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致力于探索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权责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引进优胜劣汰的竞岗机制。三是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相关机制。例如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创造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条件,对于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必要的后续培训,不断更新和吸收现代监管专业知识,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而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

四、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把金融监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加大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又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力度。首先是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的金融监管条例。但是为了保证金融监管更加的全面,还必须制定一些专业性法律条例;其次,强化金融监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金融监督的执行力度,只有强而有力的金融监管,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为预防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预防金融风险是保证金融发展的前提,也是金融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我们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大力引进金融人才战略,为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金融企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又要做好预防的工作,通过金融监管来有效预防潜在的金融风险,努力做好金融工作,保证我国经济能稳步快速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永红: 发展风险监督方式 提高银行监管效率[J].南方金融;2004年01期

[2] 何德旭 毛文博: 金融并购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影响与趋势[J].当代经济科学;2003年02期

[3] 王立: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第7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05-03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胡珀与孙建华(2008)将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定义为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管理当局为追求微观利益或宏观效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白宏宇和张荔(2002)将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定义为:指一国政府或政府的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金融创新的功能是转移和分散风险,但是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风险日益复杂,因为各种风险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组合,相互交织在一起。金融创新的风险有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表外风险、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等等。金融创新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新的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周琴(2008)认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种动态的博弈关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也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金融创新增加了新的不稳定的因素,打破了旧的金融格局和秩序,因此需要管理当局制定新的规则加以约束和规范,从中推动金融监管的新发展。这种动态的博弈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金融监管是诱发金融创新形成的原因之一。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金融机构的运行健康有序,金融机构运行环境的安全稳定,从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在金融财经法规之内,由此产生束缚力。相对而言,金融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它们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规避金融监管,推出新业务,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以谋求更大的利润,金融创新就由此产生了。第二个方面是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谋求更大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状态,从而产生了新的风险,金融环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有的监管措施必然是失效了,当金融创新发展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其他政策的时候,金融管理当局必定会调整对策,对金融实施新的管理条例,使金融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方面放松某些过时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金融创新客观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监管当局的新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二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动态过程。(如图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不断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一些变化也出现在金融监管体制身上,金融监管体制也发生了一些适应性转变。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就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确立的分业监管模式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为主体。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基本上就是一种金融机构对应着一类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的风险与宏观经济关系非常密切。

通过总结国外的金融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法律的基本框架。国家已经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对金融业的组织、活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银行监管也在逐步不断地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在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和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也在不断完善。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相配套,这样的配套有利于分业经营原则更好地实施,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各自的监管对象集中精力进行管理,分工细化,专业化水平高,虽然每个部门的监管对象不一致,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分业监管也有其缺陷,分业监管各部门自有其部门的一个管理体系,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和一些监管重复,使一些金融结构有了钻取漏洞的机会。而且分业监管的监管设置过于庞大,监管的成本非常高,做不到规模经济,最重要的是分业监管没有对金融风险的系统把握、监测和预警,因此,对金融风险无法进行预防。

目前,我国分业监管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而且对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当前,分业监管的重点仍然是放在结构设立的审批、机构经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于缺乏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一些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要退出市场,只能依靠政府或者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行政手段给予解决,为此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从理论上说,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金融监管的三种主要方法,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应当是以经济手段为主,以其他两种手段为辅,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以行政干预手段为主,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只是注重定性的标准,缺乏定量的划分。而且行政监管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次性的,没有重复的博弈,是孤立和分散的,因此没有一个全面的金融风险评价、预警、监测和防范的体系,没有事前的预防,只是进行事后的补救。

金融监管的理念滞后,对风险管理在金融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深刻。必须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作用不是万能的,金融监管只是金融正常稳定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必须充分认识经济法规、市场规范在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化,灵活地发挥市场规范、经济法规在金融机构的运行和资金配置中的作用;要使金融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认识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因为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

三、国际金融危机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新挑战

从金融创新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知道,金融创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金融创新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提高了投资活动的效率,尤其是将储蓄转化为财富这个创造过程的效率,而且金融创新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活动的成本。近三十年来,美国快速的金融创新活动,为美国经济的资本化和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一个加速的作用,为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物极必反,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首先是金融创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和金融业的繁荣,甚至是虚假的繁荣,而且在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以低利率政策刺激消费和房地产需求使美国避免了萧条的危机,但是其结果就是低利率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和泡沫的出现,而且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泡沫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低利率和房地产需求的增加也导致消费的增加,最后导致了巨大的贸易赤字。随后又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流动性危机,最后威胁着美国和全球金融的安全。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金融创新既是金融繁荣的创造者也是金融繁荣的终结者,是一个双重的角色。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传统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指标的监管手段,难以应对现在的资本全球跨境的流动和信用交易中的高杠杆。

次贷危机造成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予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经济全球化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性大大的增加,然而风险在各国金融系统的产生也会传染到其他国家;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的管理,国际金融危机使我们更加明白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必须审慎地对待金融创新,做好金融风险的管理;金融监管是来自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内部的自控自律约束;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的分业经营相适应,但是分业监管造成规模不经济和监管成本过于高昂等等,应该考虑改革我国现有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借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把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在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又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国必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道路,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情况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是金融创新过度而我国则是金融创新不足,因此在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双刃剑的作用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金融创新的稳定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如下:

第一,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主体是与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适应的,但是分业监管的体系,它们自成一体,缺乏有效的联系,监管的成本很高,因此要加强各监管主体的联系,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的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起金融监测、预警和防范的体系,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第二,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严格考察金融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养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金融业是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的工作,必须从制度上严格要求每一位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考察,必须认真审慎地对待,从源头上降低金融业的风险。而且对于金融业内部的自控自律机制也必须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同等重要地对待。树立良好的金融业行业的形象,有利于培养职业荣誉感,金融业从业人员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从业人员的高素质,有利于金融业自控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的指标主要包括有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等等。在我国比较容易引起金融危机的三大因素是银行坏账、通货膨胀率和外债,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尤其是荷兰等分业经营国家的金融业监管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特殊情况的金融风险防范指标体系。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主要是由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隐瞒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盈亏和资产的质量,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机构的材料上报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制定的时间和各种要求上报材料的具体制定要求,按时上报,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金融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走向国际化。经济的全球化,其实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资本的跨国流动也大大地加强,金融交易的跨国性也在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国的金融监管显得比较单薄,力量不够强大。这样,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采取国际性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扩大金融监管的覆盖面。金融监管的手段设置也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会计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金融创新下的金融监管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我国的金融创新刚刚起步,但是国际上的情况金融创新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发展还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之处,而且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不是很成熟,也缺乏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改进监管服务,改善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减少金融体系之外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白宏宇,张荔.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J].国际金融研究, 2000(2).

[2]陈丽钦.金融创新挑战下的金融监管[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19).

[3]高蕊.比较视角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选择[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4]郭亮.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9(2).

[5]胡珀,孙建华.试论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J].金融与经济,2008(4).

[6]任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制度的警示[J].经济与法,2009(2).

[7]许钰川.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金融研究,2008(9).

[8]周琴.论金融创新环境下的金融风险和监管强化[J].经济金融观察,2008(1).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Supervis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Linmingfe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 China 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42)

第8篇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完善,探讨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 

第9篇

关键词:欧盟;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2-0053-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14

一、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因与演进

2008年,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了欧盟金融监管各国条块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欧盟对于在欧洲金融市场上不断蔓延的风险缺乏全面认识、反应迟钝,等到危机爆发时又各自为战,几乎没有统一应对的有效手段。因此,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宏观审慎性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将危机遏制于萌芽阶段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欧洲金融监管》草案,该草案就建立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一个平衡、务实的设想。这一设想的核心是加强各国监管者的合作和协调,包括建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并首次建立一个欧洲层面的机构负责监测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2009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决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欧洲监管机构替换之前的各种委员会以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并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控和预警欧洲经济中的各种风险。2011年,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正式开始运转,加上此前已成立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由金融危机催生的新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该新体系旨在为欧洲金融业的有序复苏提供更优良的监管环境,并避免再次发生大规模的深度金融危机[1]。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框架

(一)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

长期以来,欧洲的宏观审慎分析是分离的,由不同国家、不同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这使欧洲金融市场积累了很多风险因素。为此,欧盟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单独机构,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它能够识别金融稳定面临的潜在风险,提前风险预警,并提出风险处置方案。这个单独的机构就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新设立的ESRC负责在欧洲层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并维护金融稳定。其主要职责是在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评估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如果可以预见显著的金融风险,ESRC会提供早期预警,必要时将建议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ESRC提出的预警和建议是普遍性的,也可能针对某个成员国,而且将为相关应对政策提出具体时间表,这些预警和建议将通过经济与财政部长委员会(ECOFIN)或者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SRC还会依据建议对象的报告负责监督其建议的落实。

(二)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ESFS)

200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简称ESFS)的决议。作为欧洲监管的操作系统,其旨在通过建立更强大、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来提高各国的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ESFS由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组成,与新的欧洲监管机构一起确保单个金融机构层面的金融稳定,并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新的欧洲监管体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摊和相互强化的职责基础上,将各国监管与整个欧洲层面的集中监管结合起来,以促进规则统一以及监管实践和执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则建立在伙伴关系基础上,灵活而有效,主要目的是要增进各国监管者的相互信任,确保东道国监管者有合适的权力来制定有关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的政策,从而使跨境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在欧盟层面上,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下设三个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即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EIOPA)、欧洲证券业管理局(ESA)。

(三)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统一

欧洲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是要确保宏观审慎监管(ESRC的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ESFE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良性互动,ESRC在履行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职责时,需要微观层面提供统一的、及时的数据流。同时,各国监管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也将受益于ESRC对宏观审慎环境的洞察。只有ESRC与ESFS充分合作、加强沟通、协调行动,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之间实行有约束性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程序,欧洲金融监管的新框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识别欧盟金融体系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并确定其严重程度等级,ESRC不仅可以从ESFS那里获取微观审慎监管有关数据――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数据,而且有权就特定问题直接对各国监管机构和市场经营者开展特别调查。根据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建立所适用的相关法规,各国监管机构需向欧洲监管机构提交必要信息。ESFE同时也需定期向ESRC提供关于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汇总和匿名分类数据[2]。

三、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特点

(一)新体系的监管层次和监管对象更加全面

一方面,欧盟的监管权限得到扩大。除了专门设置履行宏观监管职能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ESFS)会外,更将欧盟层面的直接监管权限扩展至包括银行、保险、职业养老金在内的几乎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欧盟认为金融业应当遵循实体经济发展规律,而非脱离实际地自我膨胀。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欧盟开始致力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其不仅强化了对银行的风险约束和关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而且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透明度的监管,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

(二)欧洲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明显加强

首先,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来看,欧洲中央银行的地位举足轻重。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担任ESRC的主席,ESRC的成员还包括欧盟各国中央银行的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和欧洲委员会的委员。其次,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运作来看,欧洲中央银行将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执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对欧盟整个金融系统履行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第三,欧洲中央银行与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大大加强,因为ESRC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监测和评估需要将中央银行的宏观经济信息和监管当局的微观监管信息有机结合。

(三)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地位大大提升,并拥有一定的超国家权利

在以往的监管体系中,欧盟名义上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只是负责协调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成员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等,并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和实际的执行权。改革后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突破了欧盟成员国的“防线”,部分制度在设计上带有明显的超国家性质。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可拥有超国家权力,如对欧盟境内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在紧急状态下可临时禁止或限制某项金融交易活动等。此外,欧盟委员会每隔三年都要提交一份评议报告,内容包括是否需要授予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新权力,此举意味着这套体系正在为欧盟未来统一的金融监管打好基础。

四、对深化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建立中央银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

我国中央银行在法律上拥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义务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在未来金融改革中,应完善中央银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义务与权利的对称性,确立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主导性作用,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稳定和金融维护者的地位与作用。首先,宏观审慎管理具有宏观溢出效应,逆周期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在维护 (下转第68页)

(上接第54页)金融稳定方面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其次,中央银行作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场即时流动性的唯一提供者决定了其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可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第三,中央银行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条件,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所必需的分析,可以部分借助中央银行为制定货币政策而进行的经济或货币形势分析,同时中央银行拥有支付、清算、结算和信息的优势和资本则有利于发挥自身的优势作用。第四,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权利同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权责是对称的[3]。

(二)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充分重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是金融危机留给人们的重要启示。金融危机之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开始对传统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规模改革,主要目的是要预防和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巨大威胁。我国金融体系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金融市场化改革时间较短,其在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建设方面较为欠缺。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不仅缺失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极为重要的存款保险制度,而且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设计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构等微观审慎性监管制度建设方面也存在很大缺陷和不足。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明显。未来一旦经济减速或金融创新活动过度,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就有全面爆发的可能。因此,应充分利用我国在制度创新方面的后发优势,提前设计和规划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冲击的金融管理体系。

(三)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这有利于监管的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效率,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分业监管体制已无法有效实现混业趋势下的监管协调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从而难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此,应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4]。一是要强化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协调合作,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体系稳健运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二是完善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应建立包括国务院、中央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内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宏观与微观监管信息及时、全面的共享和交流。三是加强中央银行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授权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和维护金融中发挥主导作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溢出效应和新一轮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变化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冲击和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5]。

参考文献:

[1]汤柳.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演变与发展[J].上海金融,2010(3).

[2]焦莉莉,高飞,曹颖琦.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效性的微观基础[J].上海金融,2010(11).

[3]尹继志,刘秀兰.关于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探讨[J].上海金融,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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