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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险;成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218-01
1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抓成本
当前,保险企业存在一种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在保险市场多家竞争的情况下,一些领导产生了“只要有市场,不怕无收人”、“只要上保费,不怕无效益”的模糊认识。他们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开展保险业务上,而对成本管理抓得不严,力度不够,对公司费用率、赔付率升高的情况不够重视。鉴于此种情况,企业领导层必须对保险成本管理引起充分注意和足够重视,做到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成本管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同时要提高全体职工对成本管理的认识,做好全民进行成本预算和全民成本管理。职工是成本管理的具体实施者,所以应经常召开职工会议,宣传成本管理思想,进行成本管理的讨论,明确成本管理的意义,让职工感到成本管理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使职工从头脑中消除“成本管理是领导们的事,与己无关”的错误观念。
2 加强业务管理,把好承保、理赔关
赔付支出是财产险保险公司最大的成本项目,也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影响因素,它的多少与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与理赔工作密切相关。
(1)注重承保质量,避免骗保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企业业务发展越来越迅猛。保险市场多家竞争局面日益突出,使得一些保险公司只顾抢占市场份额而忽略承保质量,业务员主要精力用于拉客户、签保单、收保费,很少在承保前对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验证,导致时常出现骗保骗赔的现象,给企业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因此,抓好承保质量,减少骗保损失,是成本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2)加强防灾防损,减少灾害事故。对财产保险企业来说,在承保之后应强化对保险风险的调查分析,采用必要的防灾防损措施。如把保险赔付率与业务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就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业务人员经常对其所承保标的进行检查,在被保险单位的配合下,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减少灾害可能发生率,从而减少赔款支出,增加保险企业经济效益。
(3)把好理赔关,避免错赔、骗赔。保险赔款支出是保险企业最大的业务支出。保险企业业务成本随赔款的增高而增高,随赔款的降低而降低,从而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理赔环节实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要严格理赔勘查的调查制度。理赔查勘员应按规定查勘现场,有效地组织对案件的调查,或与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勘查工作,以避免出现道风险的欺骗行为,杜绝理赔中骗赔、错赔案件的发生。严格理赔案件的审批制度。通过制定赔款案件的等级确定各级审批权限,建立审批负责制,做到谁审批谁负责,把住理赔审批关。建立理赔监督机制,防止“以赔谋私”。
3 加强财务管理,把好费用开支关
保险企业手续费、营业费用是较大的业务支出。这些支出不象保险赔款会受到不可预料的灾害事故影响,在一定时期内波动较小,相对稳定。但不可忽视。
(1)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执行费用计划。要组织职工学习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明确有关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依据年初制订的费用预算,严格控制运行中的发生额。对无预算、超标准的开支应予制止,对制度规定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一方面按规定执行,一方面反映给有关领导部门研究修订,在没有修订前,不得擅自列支,使各项费用的发生合理合法,经济有效。
(2)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主管财务的领导应严把费用审批关。财会部门要经常主动地为主管领导提供有关费用支出情况,当好领导参谋,使领导对企业的费用开支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通过“一支笔审批”,对费用开支进行有效的控制。
(3)严格控制手续费的提取比例,不得随意提高。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呈上升趋势,影响着保险成本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为此必须对手续费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应根据业务险种、开展领域以及展业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制订出相应的较为合理的手续费开支比例和开支标准,由业务部门与财会部门严格掌握,不得随意超出,如遇特殊情况应请示上级,待批准后再进行处理。
(4)对重点费用实行重点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营业费用包括宣传费、防灾费、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印刷费等重点费用,在管理上应分清主次,衡量轻重,定期检查,对开支较大的费用,实行跟踪,进行重点管理
4 加强会计核算,把好会计监督关
财会部门是进行财产险业务成本核算的职能部门。应在日常核算中加强与业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对发生的费用支出及时做好帐簿登记工作,如实向企业所有者、债权人以及经理部门提供有关保险成本的信息资料,以便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5 做好全面预算工作,使企业各项支出控制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
费用预算是财险保险企业控制业务成本支出、保证企业创造最大利益的保证。因此,制订切实可行的全面预算尤为重要。
6 搞好考核评价,不断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保险企业要定期对成本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以成本计划为标准,确定实际完成计划的程度,并据以衡量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成本管理业绩,不断改进和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业内竞争日益激烈,单纯的价格之争虽有一时之功,但绝非长久之计。通过特色的服务建立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完善客户服务和大客户关系管理,保持与大客户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促进公司业务规模持久上升、提升公司实力的重要条件。营业部自成立以来,注重永安公司的品牌形象,致力于客户服务的创新,特别是将大客户的服务与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靠服务赢得了业务的稳定发展。
我公司于2003年11月正式与郑交集团合作开展保险业务,两年来共实现保费收入近4000万元。我们在合作中不断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积累了一定的为集团客户提供专业承保和客户服务的经验,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和合作基础。现将营业部开展郑交集团大客户服务和管理的做法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两年多来,分公司领导高度关注与郑交集团的合作进展情况,给予营业部大力支持。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经常过问郑交业务情况,听取营业部关于承保、理赔等方面的专题汇报,指导营业部确定工作思路,并亲自参加与郑交集团的高层座谈会。营业部经理室经常深入郑交集团进行公关协调,现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已形成与郑交集团多个层面的沟通联系制,增进了双方的了解。
营业部围绕着郑交集团和客服工作的需要,加大对客服的投入和倾斜,保证了各环节的服务基础,通过创新的服务思路和特色的服务手段,提高客户的服务满意度,形成了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成立专门机构服务郑交集团
在分公司领导和郑交集团的大力支持下,为了更好地为郑交集团提供及时周到的保险服务,体现永安公司的实力,营业部抽调8名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和客服人员,组成郑交业务部和客户服务部进驻郑交集团,配备了查勘车、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相关的硬件设施,为集团客户提供从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到出险报案、查勘定损、受理案件、理赔计算、赔款支付等一站式保险服务,统一了永安公司对郑交集团保险业务的管理,树立了永安公司在河南运输行业中良好的保险品牌形象。
营业部经理室带领驻郑交两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对在承保或理赔工作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协商解决,原则性的问题坚决不让步,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解释,双方本着“平等友好、实现共赢”的原则,通过长期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了融洽的合作关系。
三、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自郑交业务部和郑交客服部成立,就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按照行业协会公布的保险服务标准,认真进行落实,并针对郑交集团的业务特点,制定了六项承保服务制度和八项客户服务措施。公开服务承诺,公布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客户的监督。两部人员深知,工作地点在郑交集团,自身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了永安公司的形象,而且服务态度好坏、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客户对永安公司的满意度,因此更加注重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自觉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展现永安员工良好的职业形象。无论是承保或是理赔,重点突出“快捷”,用耐心、周到、热情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普遍好评。
四、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制度
在与郑交集团的合作过程中,双方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座谈会制度及信息制度,构建多层面的沟通平台,及时了解集团的保险动态,促进了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营业部每季度和集团保险部联合组织召开由双方分管领导及郑交集团各专业公司领导参加的大型座谈会,互通合作情况,加强沟通理解。通过座谈会的形式,既加深了双方的了解,又及时解决了一些工作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
(二)每年由营业部和集团保险部安排双方高层互访不低于两次,营造出高层领导重视沟通客户关系、维系客户关系的良好氛围,致力于创建长期合作的宽松环境。
(三)充分利用各类报表互通信息。驻郑交业务部每月2号前向集团保险部报送承保情况统计表,定期对集团的保险需求进行分析,给集团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和承保依据。
驻郑交客服部每周向郑交集团保险部报送一次出险报案情况报表,通报理赔信息,每月汇总报送案件处理情况报表。对出险案件估损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当日通报集团保险部。
(四)营业部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同范围、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营造出和谐友好的合作氛围,增进永安公司和郑交集团双方的了解,促进合作持续稳定地发展。
五、不断提升全流程的特色服务
(一)驻郑交业务部实行全年无障碍服务,无论节假日或上下班,只要客户有需求,随时为集团的客户提供出单和咨询服务,让客户充分感受到永安公司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并根据郑交集团业务的特点,设计出固定的车型保费价格表,便于客户快速测算保费。郑交集团40多家分公司分布在郑州所辖12个县、市区,无论刮风下雨、严寒酷暑,都留下了郑交业务部人员上门送单及收费服务的身影。在今年元月份的一场大雪后,已经晚上8点多钟了,因为天气寒冷,加上一天繁忙工作的劳累,刚回到家的郑交业务部业务人员正准备休息,突然接到郑交保险部的电话,说有12辆车明天要跑长途须办理保险,我部人员接到电话后,二话不说,立即赶到公司为客户出单,等到业务处理完毕,已近夜里11点。像此类加班加点、毫无怨言为客户服务的情况还有很多,这种忘我的工作态度得到了集团客户的赞许。
(二)郑交集团的理赔工作得到了分公司领导的高度关注以及分公司理赔管理部的大力支持。营业部从受理案件、查勘定损、赔案理算、赔款支付等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服务措施,实行“限时查勘定损、限时赔款理算”制度,加强各环节的衔接,实行对赔案处理时限的全程监控,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制。对未处理的赔案,双方及时互通信息,根据集团保险部提供的未决赔案清单,由营业部主管副总督促处理,正常案件加快理赔速度,尽快结案;对有争议的案件,面对郑交集团保险部人员对条款较为专业的认识和理解,我部人员采取提高案件的第一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及时完善案件手续等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原则予以解决,得到了客户的理解。
(三)实行客户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按照业务流程引导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并将自己的工号明确告知客户,便于客户再次遇到问题时可直接找首接人进行处理,有效避免了同一问题向多人重复咨询的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客户的满意度。
(四)多种形式地开展保险和防灾知识的宣传。我部人员经常为郑交集团《保险信息》报提供材料,介绍保险知识、索赔须知和事故处理程序等;利用走访基层和集团安全员座谈会的时机,对车主进行安全教育和保险知识的宣传,并注意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强化车主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加客户对永安公司的了解,真正成为客户业务上的伙伴,生活上的朋友。
(五)营业部一直坚持每案必访,并下发征求意见表、走访郑交集团基层各分公司安全科,收集客户意见,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和反馈,将客户意见看成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和信息加以利用,从客户意见中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便于我们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六)根据集团保险部的需要,积极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内部相关保险业务的各项工作,参与集团保险部日常安全值班管理,为郑交集团提供延伸和增值服务,深得集团公司信赖。
六、有效实施大客户管理,统一保险资源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一)因郑交集团客户资源庞大,为全面管理大客户信息,郑交业务部和客服部利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承保及理赔情况明细台帐。针对各分公司不同车型分类整理,以各分公司为单位统计到期续保车辆的情况报表,提前通知集团保险部,做好续保工作,对出现的漏保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和反馈,促进集团保险业务的统保。
(二)针对保险管理,双方共同做到“统一集中”。一方面积极配合郑交集团维护集团保险资源的统一和集中,不断扩大集团公司保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在营业部系统内始终保持对郑交集团保险服务管理的统一和集中。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5年客运公司正常营运车辆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三)对新车入户郑交集团的保险业务,双方建立了联合审批制度,并达成协议,凡不在郑交业务部承保的车辆,集团公司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大大提高了对新增车辆保险的监控力度。
(四)为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目前郑交集团配备了先进的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系统,加大对车辆行驶的全程监控,大大降低了事故的出险率,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了双方的共赢。
2005年底,郑交集团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2006年保险合作伙伴,先后共有人保、太平洋、华安、安邦、阳光等六家公司参与竞标,各家公司为争取业务均采取全方位的逐级渗透的公关手段。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和强大的竞争压力,分公司及营业部领导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成立专门的竞标小组,负责信息收集、研究对策、制定方案,确定投标报价,制作精美标书。面对六家保险公司的竞标,营业部凭借着永安保险的品牌实力、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合理的报价和前期的合作基础,一举获得竞标的成功,继续成为郑交集团的保险合作伙伴。据事后了解,对此次投标报价,我公司在费率上不是最低的,费用不是最高的,但郑交集团最终选择了我公司,正是体现了我们搞好大客户服务与管理工作所带来的竞争优势。
保全风险是指在保全作业和审批过程中由于客户和保全人员的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和客户风险程度增加,保全风险主要有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导致经济损失。寿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得投保资格或保险金,而故意进行欺骗的行为。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对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道德风险在保全环节主要发生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复效、新增附加险、给付类业务等保全项目。
1.风险识别。通过对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复效、新增附加险、给付类业务等高风险保全项目进行分析,对保全环节的道德风险进行识别。投保人变更非原投保人的真实意愿;受益人变更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复效、新增附加险未如实告知;给付资金未给付相关权益人。
2.风险评估。对保全环节的道德风险进行评价,以便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投保人变更非原投保人的真实意愿,如发生保险合同质押、解除等将严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受益人变更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后的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危害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复效及新增附加险业务未如实告知,特别是大额失效保单复效及新增高额住院费用类险种及高额身故类附加险的客户,可能存在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的风险;给付资金未给付相关权益人,可能存在冒领、错领给付资金的风险。
3.风险控制。道德风险控制主要通过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规范实务流程、推行非现金给付、加强通知回访服务等方式进行道德风险的管控。
(1)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一是运用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证件,充分利用身份证识别仪器进行有效客户身份识别,防范虚假证件引发的道德风险。二是密码认证,通过输入保单密码或发送手机确认短信,确认客户身份,防范冒认客户身份引发的道德风险。三是核对保险合同权益人签名,通过对申请人签名与公司留存的签名资料进行核对,防范冒领资金的给付风险。
(2)规范实务流程。一是严格委托代办管理,对变更投保人、保险合同借款及较大金额的给付类业务等高风险项目,限制委托代办,需权益人亲办。二是加强核保管理,所有失效保单复效、新增复效险全部提交核保,由核保人员根据风险保额及财务状况等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三是加强事中风险控制,通过风险识别系统对风险因素进行识别控制,自动将高风险作业提交审核环节,对高风险作业进行事中审核控制。
(3)推行非现金给付。大力推广非现金给付方式,通过批量银行转账将给付资金转至权益人账户,保证资金安全,防范错付资金风险。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非现金给付的规定,在客户亲办的情况下,才能支付小额现金,委托代办业务应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权益人账户。
(4)加强通知回访服务。通过完善客户信息,更新留存客户最新的联系方式,保全业务特别是涉及保险合同权益的高风险保全项目,办理完毕需实时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进行电话回访,通知客户办理结果,防范道德风险。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内、外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保全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有员工风险和操作流程风险。
1.风险识别。保全环节的员工风险主要是公司内部人员或销售人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人员提供虚假委托手续、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冒用客户名义虚假解除合同、领取保险金,侵占给付资金,损害客户利益等虚假支出风险。保全环节的操作流程风险主要是公司内部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度规定存在违规操作的风险,可能存在保全申请资料不齐全、保全项目操作错误、给付对象错误等。
2.风险评估。保全环节的员工风险危害极大,未经客户同意,公司内部人员、销售人员假借客户名义,提供虚假资料,办理虚假退保及给付,不但严重损害客户利益,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极易引发风险案件,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影响。保全环节的操作流程风险主要是合规性风险,可能引发保险合同诉讼纠纷,引起监管部门的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公司品牌及社会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
3.风险控制。操作风险控制主要通过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加大集中管理力度、加强后督核查管理、加强预警监测分析等手段防范员工风险和操作流程风险,提升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减少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及操作风险所引发案件的影响。
(1)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一是加强对销售人员的诚信教育,强化销售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二是坚持开展内部员工的职业道德、风险意识、案件警示等教育,强化员工的执行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
(2)加大集中管理力度。通过推行集中管理,将高风险作业集中至省公司或总公司审核,事中审核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客户身份识别进行有效审核,可以防范基层公司因人员流动性大、风险意识不高所引发的违规风险及虚假给付风险。
关键词:银行保险;现状;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059-01
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共同客户为服务对象,它既有银行的又有保险特征的产品,银行和寿险公司通过共同的渠道来销售,一起为客户带来融合的产品的金融服务,当前中国寿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获得了长足的进步,逐渐作为寿险的一种有分量的销售方式,但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非常多的问题,比如产品单薄、服务跟不上以及存在不良竞争等等突出的弊端,在此,我们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也需要根据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来实事求是的制定出符合我们国家的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对保持寿险公司银行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就当今世界上银行保险业务已经有一定的研究进展,但针对我们国家的比较少,为此,本文就笔者的一点体会来谈下当前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对风险的正确的管理来规避风险,有效的避免非复杂性风险的产生,以促进寿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
1 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背景及意义
银行保险是新近出现的一个词汇,它的产生是寿险公司与银行多层次、全方位合作的体现,寿险公司通过与银行合作,银行保险是一种全新的销售方式,可以有效的降低寿险公司的推广成本,并取得相对规模的优势;对银行而言,银行可以借此保险业务进入保险领域,扩大了业务并带来比较可观的业务收入;对客户来说,可以享受到更便捷方便可靠的一体化的保险服务。因此,银行保险是一种多盈的方式,他最早是出现在1980年左右的发达国家,开始叫 “附随业务”。时代变化莫测,国际上的资本流动非常多,产生了金融的多元化的发展,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刺激,在欧盟,寿险公司银行保险的概念被大家所接受,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是一种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战略。当前,中国已经加入WTO多年了,外国的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的模式(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的综合的势力将渐渐体现,从信用卡、基金、保险、债券到股票都可以在外资银行进行一站式办好。但是在中国这些业务一般是相互隔离的,相互单一的,这样下去,中国的银行和寿险公司都将难于对抗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因此必须学习国外银保的合作方式,吸取其中有益的成分来为我们服务,现今,在政策层面上,金融行业的银行和寿险公司基本实行的是分行业的经营的模式,银行与寿险公司基本采用的是的形式展开合作,这个层面比较肤浅,与当今经济发展是想违背的,最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说,中国的银行保险业务获得了很大的成效,着重提出的是在寿险业务等简单产品的业务上。就目前情况来说,中国的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中有很多制约银行保险想更高层次发展的因素,例如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方式不固定、产品没有人性化、相应的法律环境也没有得到完善改进等等,本文正基于此来进行论述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的,当前,有学者从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来进行深入的研究,加强风险对策研究,促进寿险公司保险业务的发展。
2 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主要包括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微观策略和宏观策略,微观策略主要可以采取如下:
(1)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联合开发研究,主要的目的是联合开发人性化的银行保险产品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客户,满足大家的不同需求。
(2)增强银行保险业务的营销合作管理,寿险公司原来一般采用了专人负责制,这样不利于银行保险双方的多方式、多角度的交流和沟通,一起建立寿险公司银行保险多方面的的营销网络。
(3)实行寿险公司与银行的信息的共享与合作,保险公司与银行可以实行信息共享,实行网络对接,这样可以使客户可以直接获得便捷银行、保险等各方面的理财服务等等。
(4)加强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队伍的培训,提升服务客户的水平,客户是保险业务的生存发展的前提,提高客户服务的质量,可以有效的带动的效益,促进更好更方便的产品以适应客户。
(5)加强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风险控制,寿险公司要有效的控制风险可以采取三个方面,一是保险产品在银行的时候需要有严格的流程,明确各个环节以及客户服务的细则;二是保险公司、银行需要有一套解决纠纷的方法,建立公平、公开的透明程序;三是寿险公司应该利用自身的业务网络支持银行的保险产品业务,坚持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查询、信息公开、代付及理赔等一站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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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于近日了2004年第13号令《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使保险公司在评估各项责任准备金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参与该《办法》研究课题小组的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副教授粟芳博士告诉记者,我国精算制度建立的时间很短,非寿险精算更处在刚起步阶段。这是监管层首次专门针对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原先的规定非常粗糙,且分散在各监管规定中,原来的责任准备金计提取方法和标准已经不适应非寿险业务的经营情况。
与寿险不同的是,非寿险业务通常保险期限短,但理赔时间长,核算复杂,保险公司潜含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粟芳对此表示,随着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的逐步自由化,尤其是允许保险公司自主厘定车险费率后,当务之急便是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
在谈及《办法》的具体改进内容时,粟芳分析总结道,“《办法》除规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种类和各项准备金提取方法外,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并定期向保监会报送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助于监管层进一步规范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国际金融报·黄蕾
法定代表人:陈耀新,总经理。
委托人:吴伟海,海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经理。
委托人:舒予平,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发生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投资公司诉称: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已经将顺发新村第一期开发约10万平方米公寓的物业管理权发包给被告。被告只依合同给付原告保证金50万元,承包金分文未付,至今共欠承包金246万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承包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答辩同时提出反诉称:原承包合同中关于被告每月按每平方米1元向原告缴纳承包金的约定违反了物业管理法规,是无效条款,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没有按时按约定的面积交付房屋,造成被告少收管理费203.4292万元。按照双方签订的《维修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应于1994年底支付第二期维修费款15万元,此款超期支付一天,应当按总额的3%给付罚款。此款至今未付。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物业管理维修费15万元,违约金15万元以及未按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物业管理住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203.4292元。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投资公司是海口市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开发商。1992年上半年,投资公司已经将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住宅预售给湖南长沙有色金属探查设计院海南分院、海南鑫鑫实业有限公司等9个业主。1993年9月,该住宅小区建成,迁入320家住户。1994年1月31日,投资公司和被告物业公司签订《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顺发新村第一期37栋高级公寓(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承包给被告,承包期十年,承包金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一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物业公司应向投资公司支付履行保证金50万元。同年5月12日,投资公司又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维修承包合同》,约定:顺发新村1-37栋楼房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任务由投资公司总承包给物业公司维修,总承包工程款31万元。为此,物业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了履行保证金50万元。投资公司也陆续向物业公司交付了物业管理房产面积61028.25平方米及有关附属设施。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行为期间,向住房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但是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投资公司支付承包金,投资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投资公司和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损害了顺发新村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双方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投资公司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承包金246万元以及物业公司反诉请求投资公司赔偿因物业管理房屋面积不足给其造成的损失2034292元,均属无理要求,应予驳回。投资公司和物业公司因《维修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投资公司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虽然无效,但鉴于物业公司已对顺发新村管理多年,为维护该新村的管理秩序和便于收回住户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可限期物业公司将顺发新村的管理权及维修基金交投资公司代管。据此,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5日判决:
一、限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返还给物业公司保证金50万元;
二、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已收取的维修基金和顺发新村的有关附属设施(按移交清单所列)交付投资公司代管。
三、驳回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物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以投资公司未交足物业管理面积给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已经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授予该公司行使,投资公司无代管权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9个业主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已经在1997年经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成立,并与上诉人物业公司另外签订了《住宅聘用管理合同》。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物业管理是近年来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新行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机构统一对住宅小区提供公共,包括社会治安和环境秩序的维护和管理,根据其管理事实和服务行为,依照规定标准向住户收取一定费用的一种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上的物权,因此谁可以行使该权利,应当由物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决定。国家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4日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利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业主大会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管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对本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本案中,被上诉人投资公司只是顺发新村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其擅自与上诉人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发包”给物业公司行使,借机收取承包金。该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这个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公司应当将保证金50万元返还给物业公司,其要求物业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物业公司根据无效合同的约定,要求投资公司偿付少交付物业管理面积给其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投资公司对住宅小区没有物业管理权,原审在处理合同无效时,虽然注意到这一问题,但是以维护住宅小区的管理秩序和便于收回住户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为由,判决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及维修基金交投资公司代管,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现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已经成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住宅聘用管理合同》,这是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物业公司据此提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物业公司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按照合同向其支付物业管理维修费15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是另一法律关系,一审不予合并审理,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部分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7年12月4日判决:
1、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张洪武分享了自己的三点看法。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新的风险管理工具提供保障。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关键时期。这两年我国农业面临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地板”与国际市场价格“天花板”双重挤压,以及“国货入库、洋货入市”等问题,给我国农业造成了巨大冲击。其根本原因在于,加入WTO后较低的关税承诺,使我国农产品,尤其是大宗农产品不具备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从大的趋势来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该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根本出路。以往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对于资金的需求不是十分强烈。现在,我国耕地流转比例已经达到了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达到了270万家左右,他们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数量,是以往普通农户的几百甚至几千倍,因此必须借助金融的力量。
但农业“融资难、融资贵”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问题是他们的有效抵押物不足,满足不了银行风险控制的有关要求。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面临同样的风险管理难题,难以承担起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的主力军责任。因此,创设新的政策工具,建立一整套体现政策性、专注于农业、相对独立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挥衔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资金供给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解决银行的后顾之忧,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
2015年下半年,中央决定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每年拿出20%、约230亿元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前三年作为注册资金重点用于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国家层面组建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为省级机构分险增信,构建起完整的专门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全国性担保、再担保组织机构体系。
各省积极响应、迅速行动,目前已有26个省成立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另有7个省正在积极筹建中,预计年底前挂牌成立。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报经国务院批准,于今年5月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国家农担公司拟分三年形成15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规模,首批约10亿再担保业务也在10月份正式落地,国家农担公司确立“风险共担、利率优惠、不缴存保证金”的基本原则,先后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等签署“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国开行、农发行、中信银行等十几家主要银行类金融机构初步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将于近期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应该说,国家创设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这一新的政策工具,找准了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顺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迫切需求,打消了银行等资金供应者在风险管理方面的顾虑。同时,改变传统的农业直接补贴方式,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性、普惠性、市场化、专业化优势,可以将更多金融活水引入农业农村发展领域,既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也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公平,代表了财政支农资金改革的方向。
现代农业金融风险管理需要组合运用多种风险管理工具。
建立专注农业、相对独立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是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政策设计中的重要一环。作为政策性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正在从保费补贴、风险代偿、系统风险救助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政策设计。但是,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运行是完全市场化的,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手段管控风险。农业风险最主要的是自然和市场两种风险。在中国,尤其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今天,农业还有第三种风险――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比如今年开始实施的玉米收储制度改革。
就传统的融资担保业务而言,风险是农户、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共担的关系。首先,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承担信贷风险造成的代偿损失的大部分。同时,通过建立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也要对代偿损失担负一定比例的责任。担保机构也需要新型经营主体出具必要的反担保措施。除了上述的传统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是供应链金融的方式,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下行链和产出农产品的上行链,把资金流转化为可控的商品流,可以有效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同时资金的闭环运行,也可以保证贷款偿还的优先顺序。
但是,仅仅依靠上述的风险管理措施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创新思路,使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联起手来,共同分散风险。
首先,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具有天然的合作属性。一方面,如果担保公司的担保客户同时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客户,客户的保单就是一份优质的抵押品,起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为担保公司分险的作用。同时,担保公司也可以把新型经营主体购买保险,作为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客户群体规模,开发新的产品,增加业务收入。
其次,保险公司也需要一个分险的渠道。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育,运用期货、期权分散大宗农产品风险,成为可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相应品种农作物的目标价格保险产品,来确保和稳定预期收益;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货公司的“场外期权”产品,实现风险分散转移;期货公司将转移过来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化解。
从农业信贷担保的角度,今后可以探索“担保+保险+期货”组合式的风险模式,这可以说是现代农业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一方面保险和期货提供了从自然到市场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保障,保险标的成为农业融资的优质抵押物,提升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贷款资金安全。另一方面,担保业务可以反向促进农业保险以及期货市场的产品创新和结构优化,提升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活跃度。实现了三方风险共担,才能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三方共同发力,既有利于防范化解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也有利于平缓粮食收购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推动改革取得预期成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与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而与期货公司打交道,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随着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会不断增强。
根据上述模式,最初的农业融资风险控制只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保险和期货,风险控制体系就更完善了,成为同舟共济的关系。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愿意与保险、期货行业通力合作。
张洪武介绍了国家农担公司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一是跟踪“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的进展,积极介入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活动中,为其提供优质、优惠的担保服务。
二是探索与大的保险机构、期货公司开展“总对总”的战略合作。目前国家农担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总对总”战略合作谈判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国家农担公司将把合作重点放在与互联网金融、产业金融等新的金融业态合作上,还将积极探索与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的通力合作,借助现有的客户资源,从中挖掘和培育共同客户群体,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三是实现大数据下的信息共享。国家农担公司正在着手研发建立统一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信息系统,具备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生产信息、财务信息、信用纪录等大数据的采集,以及担保业务风控分析、线上审批、保后管理等多种功能。
【关键词】财产保险 保费收入 发展建议
一、总体发展状况
保费收入稳步增长,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7544.4亿元,同比增长17.49%,增幅较去年同期增长6.26个百分点。企业财产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87.35亿元,同比增长2.26%,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2.86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5.13%。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515.93亿元,同比增长16.84%,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1.03%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73.11%。责任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53.3亿元,同比增长16.93%,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0.95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3.36%。信用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00.67亿元,同比增长29.32%,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32.68个百分点。保证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99.88亿元,同比增长66.05%,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37.26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2.65%。货运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95.44亿元,同比下降7.29%,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1.27%。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5.78亿元,同比增长6.26%,增幅较去年同期下降21.17个百分点,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4.32%。
二、分险种财产保险发展概况
(一)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状况
自1988年机动车辆保险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成为我国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之后,机动车辆保险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速。2010年是机动车辆保险险种深具转折性的一年。首先,机动车辆保险的增长率是近年的新高,达到了39.4%。高速增长的背后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新车拉动是重要动力;二是全国各地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避免了车主换个公司享受最高差别费率优惠制度;三是保险行业自律监管,降低了车险的优惠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区及各公司对车险的优惠力度下调了10%-20%。由于车险的特殊性,即从经济学上讲是机动车辆保险需求弹性远小于1,类似车主必需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2010年机动车辆保险增速剧增。
(二)企业财产保险发展状况
在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发展。1985年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比例为45.6%,而2012年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仅仅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6.7%。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速度一直低于财产保险发展速度,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把重心都放在了机动车辆保险,而对于企业财产保险的重视不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属于低端制造业,这部分企业主风险意识淡薄,企业管理理念落后,不能形成有效保险需求。
(三)信用保险发展状况
我国信用保险起步较晚,1992年才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但一直发展缓慢,直到2001年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才算有所发展。虽然我国过去20年都是依靠出口、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但信用保险并没有获得足够的发展。在欧盟地区,信用保险所承保的贸易量占贸易总量的70%,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贸易量仅占总贸易量的3%。可以说信用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企业并没有信用保险意识。
(四)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农业保险虽然起步不晚,但由于承包责任制,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农业风险发展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07年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给予大幅的政策补贴才算真正的开始发展。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农业保险的双方具有高度的信息对称性和简明的事故确定方法。随着城镇化加快,农业机械化提高,相信农业保险可以得到长足的发展。
(五)责任险发展现状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也相对缓慢。一方面,责任保险在我国存在较多争议,主要是公众风险意识淡薄,没有考虑风险的客观性。发生事故时,没有考虑风险的因素,而仅仅是对责任人和责任原因进行追究,缺失事故善后应对机制。另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机制不够健全,相关保险产品单一。公众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因相关法律的缺失而停滞不前;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因法律的不完备而发展缓慢。
三、目前财产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降低
尽管近两年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仍然保持了很高的增长速度,但财产保险却仿佛失去了高速增长的引擎。相对于年均24.8%的高速增长来说,近两年来,财产保险增速持续低迷,2013年财产保险增速只有17.20 %。2014年财产保险增速只有16.41 %出现了持续下滑的态势。
(二)分险种发展不均衡
机动车辆保险长期占据财产保险的70%以上,而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与国外相比,发展严重不足。保险公司对此也毫无对策,电话营销一般针对的都是机动车辆保险,更加冷落了其他财产保险。国民对于保险知之甚少,又受到恶劣保险营销的影响,对其他财产保险产生抵触情绪。对此情况,若不能使国民对于保险印象改观,车险一家独大的情况很难改变。而车险的发展始终都有个瓶颈,市场己经确定,剩下的只有恶性竞争了。
(三)保险公司管理不善、恶性竞争
保险公司管理粗放,单证管理、合规管理等意识淡薄,只重份额,不重质量。很多保险公司的管理并非科班出身,对于保险自身也是一知半解,对于单证管理也是懵懵懂懂,业务质量很差。保险产品的设计也大同小异,各个保险公司都盯准对手,很快推出竞争对手相似产品大打营销战、价格战。恶性竞争的环境下,不但消费者得不到实处,保险公司也没有盈利空间。
参考文献:
从国内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能分配看,多数是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最基层经营单位,其主要职能是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运营系统的终端和服务窗口,是保险公司微观经营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的直接来源,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发展水平。加强基层保险公司的管理,提高基层公司业务发展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对于夯实保险公司发展的基础、实现良好的经营业绩至关重要。
一、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在市场开拓思路上,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创新力度小,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的日益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大、大项目仍然是各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和地域广阔的保险市场几乎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看,部分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的传统产品仍然是基层公司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产品结构雷同、单一,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
(三)在市场竞争上,表现为“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近年来,部分专、兼职机构和个人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抬高手续费;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计成本地采取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佣金、降低费率等违规手段招揽业务,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大量保源流失,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五)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运行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立法不断健全。但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较少,市场垄断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层次较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价值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发挥,国民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尚欠完善的保险市场环境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传统市场领域趋向饱和而导致竞争激烈,新兴市场领域因国民收入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而没有形成规模需求效应。直接经营业务和面向市场的保险公司基层单位受各自计划任务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地导致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层保险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层公司在制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指标时,缺乏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下达的计划指标难免简单化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基层公司完成保费任务的压力过大而盲目追求业务发展规模,业务质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违规经营,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2.基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保险市场开发没有长远的计划和措施,着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兴市场开发和新的保险产品推广上,因为市场对保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层公司考虑到投入大、收效慢而丧失了积极性,遇到困难就退缩,新兴保险市场开发工作难以展开。3.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4.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还大量依赖和使用手工操作,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
(三)基层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调查,部分基层公司业务人员90%以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专业知识,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差。对员工培训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没有长期性的计划。当前,基层公司大部分业务员依靠经验和关系网展业,对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认识不清,缺乏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学科知识的支持,承保理赔工作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停滞不前,对公司的战略、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多项改革措施和公司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了解。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司高管人员不完全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对于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营销、成本核算、人力资源配置、考核机制、统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综合灵活地加以运用。
三、提高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基层保险公司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认真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和不足,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不断实施新的竞争战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转变经营观念,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已经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基层保险公司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苦练内功,以增强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为中心,实现公司业务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长,不断发展壮大。在业务发展战略上,要深入调查了解当地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不断市场动态,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场潜力,以先进的经营理念、灵活的展业方式、丰富的保险产品、优质的保险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业务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要不断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增强发展的后劲。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二)加快创新步伐,提升市场竞争力。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客观要求。要加快产品创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和投入力度,努力开拓新的市场领域,不断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彻底摆脱业务发展依赖于传统险种的束缚。基层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战略上,对我国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要有充分的认识,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于一些国有大上,应充分挖掘个体、私营经济和广大市场的潜力,充分利用保险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资源,培养一批忠诚于公司、职业道德素质高的营销队伍,完善落实好营销员管理制度、人管理制度、经纪人管理制度,开辟新的业务发展渠道。要加快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内涵和形式。基层保险公司要突破保险服务仅限于承保和理赔的局限,强化对客户的延伸服务,倡导增值服务和跟踪服务。加强对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风险管理,对客户提出全面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既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