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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哲学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06 0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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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哲学论文

第1篇

挫折教育是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就是引导受教育者正确的认识失败,辩证的看待失败,将失败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并从中汲取积极的养分,为成功的最终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挫折教育应该是从正面积极的对行为者进行辅导以帮助他们能够在面对日常生活压力方面合理的处理困难。只有在行为者的心理和生理上提高其抵抗挫折的意识和能力,才可能将挫折的消极影响降至最低,才能使行为者产生最有效的积极的行为的结果。因此,挫折教育应该是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原理为基础,针对普通人群而非病理性人群,尤其面向在校学生,采用适当的方式合理安排、规划教育内容,进行以提高行为者抵抗挫折能力为目的的教育方式。

2体育教育对学生个性心理发展的影响

2.1中学生个性心理特征分析

中学阶段是人生发展历程中重要的转折期,是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的关键时期。而这一时期的学生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均不成熟,呈现出半儿童、半成人、半幼稚、半成熟的特点。而学生的个性心理的形成受先天素质、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学校教育的影响,其中影响因素中起主导作用的莫过于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是按照国家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对青少年学生施加教育影响,并通过多种教育活动把学生培养成个性全面发展的人的一种教育形式。因此,在学校教育中贯彻挫折教育思想并实施挫折教育是学校教育义不容辞的职责。

2.2体育教育对中学生个性心理发展的影响

体育教育是基于身体运动的形式培养学生的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是一种社会文化活动。体育教育的功能并不仅仅在于增强学生体质,强健体魄,更在于对学生个性心理的教育与培养。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个性心理的形成与其所接受教育的类型息息相关。以我国目前教育现状,虽然大多中小学已经将心理健康教育列为重点教育课程,但其实施过程总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这样学生个性心理教育的重任一部分就回归体育。中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的课程标准也将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能力作为课程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体育教育在学生个性心理形成教育过程中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

3挫折教育在中学体育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挫折教育放入学校教育这一思想毋庸置疑,但是在学校教育中如何践行是个值得教育工作者思考的问题。在中学体育教学中存在与挫折教育思想十分相近的观点,这就为挫折教育在体育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可能性。

3.1挫折教育实施途径分析

人们总是渴求成功,中学生在其年龄段所渴求的成功主要包括:学业成功和人际交往的成功这两个主要方面,其面临的主要挫折也主要集中在这两个重要方面。因此,要让学生掌握分析失败进而掌握成功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奋斗与失败的一次循环就获得成功的事实很少,因为一个正确认识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过时间、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这就要在学校教育阶段通过挫折教育让学生了解成功的途径,即通过经历失败,认识失败,寻找原因,战胜失败,不断的抵抗挫折进而通向成功的途径。在学校教育阶段,通过创设不同的、合理的挫折情景,使学生在一个虚拟的“挫折环境”中掌握这一通往成功的途径,掌握这一途径中所经历挫折的应对方法,这便是实施挫折教育最直接、最有效的做法。

3.2中学体育教育中受挫折的因素分析

3.2.1基于体育教育特征的客观因素

(1)体育教育内容多样化:基于体育运动项目多样化的特点,我国中小学学校体育课程内容中涵盖田径、体操、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健美操、羽毛球、游泳等多项运动项目,每一运动项目由于其项目自身的特点又会显现出不同的技能掌握、战术运用、场地器材使用等多样性的特点,这样在进行体育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先天所具有的身体素质和后天训练程度的不同,学生在进行身体参与与心理参与的进程中就会出现各种偶然性因素,存在出现挫折因素的可能。

(2)学校体育教育场地、器材等的影响:由于我国学校教育受传统教育的影响,学校教育更加注重文化课程的学习而忽略学生身体能力的训练及身体素质的提高,虽然近几年我国逐步重视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影响,但是学校体育教育场馆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善,特别是农村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状况更是不容乐观。因此在体育教学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场地器材导致的客观原因,让学生在更加艰难的环境中体验到顺利实施身体锻炼所经历的困难与挫折,这就为挫折教育的实施提供了一个客观基础。

(3)环境因素的影响:大多学校体育课程以引导学生在室外进行身体活动为主,这就面临刮风、下雨、严寒、酷暑、雾霾等多种恶劣天气等非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种不可控制的因素恰巧是对学生进行心理素质教育尤其是抗挫折能力的良好的素材。

3.2.2学生与教师主观因素

(1)学生身体健康和心理素质迥异的影响。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学校中出现越来越多“小胖墩”,学生健康体质逐年下降;由于独生子女对父母长辈存在较强的依附性,学生出现怕苦怕累怕脏等多方面不利于体育教学的因素。这就对体育教学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体育课程致力于提高学生体质,也要注重其在学生心理发展方面的重要影响。

(2)学生个人气质类型的差异:人的气质类型分为多血质、胆汁质、粘液质、抑郁质,这就导致不同的人存在着不同的个性,其不同的心理因素也会导致其对不同体育教学中挫折的反应能力与抵抗能力。

(3)体育教师的影响:体育教师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组织者和指导者;体育教师是学生思想品德的塑造者。由于青少年思想尚未成熟,体育教师的一些不当言语也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在主观上增加了在体育教学中有计划实施挫折教育的可能性。基于对挫折教育实施途径方式的分析,结合体育教学与体育教学内容实施的特点的对比,在体育教学中的技能反复练习与技战术随机应变等特点与挫折教育中的“反复实践、反复在失败中总结经验,最终达到成功”的教育目的类比相似,因此,只要在体育教育中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循序渐进的实施挫折教育将对学生的个性心理特征的塑造产生深远的影响。

4中学体育教学中挫折教育的推广方法

结合我国现有体育教学现状以及对在中学体育教学中挫折教育实施因素的可行性分析,可将挫折教育按照循序渐进性原则,在体育教学实践中逐步实现。

4.1适当在《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体现在体育教学中贯彻实施挫折教育的宗旨

《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是教育部对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课程的要求,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是基层教师贯彻体育教学思想与教学任务的指导性文件。在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目标中具体加入有关挫折教育的重要性、实施指导思想、实施方式等内容,将会对中学体育教学挫折教育的推广产生深远的影响。

4.2体育教师的重视与应用

体育教师作为贯彻实施体育教学思想、践行体育教学目标的领路人,应加强自身有关挫折教育理论知识的学习,掌握挫折教育的本质理论、挫折教育的教学规律、教学方法,积极主动的学习国外有关挫折教育的指导思想及其具体实施方法,结合我国现有教育现状积极、有计划的应用于自身体育课堂教学实践。在体育课堂中积极有效的营造“挫折环境”,思考多种挫折方式,以便学生进行深入的思考与锻炼。

4.3家长与学校的积极配合

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抵抗挫折的能力,学生家长应该转变观念,放心大胆的将学生置身于体育教师营造的相对安全的“挫折环境”中,在体育锻炼中主动体验挫折、真正掌握如何应对抗挫折的本领。学校应当积极配合体育教师,为体育教师提供相应的器材、场地等,对体育教师实施挫折教育的路径进行科学的考量,对其实施的可能性、安全性加以确认,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提供后勤保障。

4.4推广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2篇

论文关键词:诺丁斯;德育;身体哲学

在我国,诺丁斯德育理论颇受重视。但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却是诺丁斯“关心教育”的基本内容以及它的价值。关心教育受到重视的基本原因是突出了人在教育中的地位与价值。反思当前在社会政治、科学、经济、文化发展背景下重视人的教育的意义,这些研究与教育实践,是非常富有价值的。但是,我们认为诺丁斯以关心教育为主旨的德育理论与实践,尚需深入研讨,即反思诺丁斯形成德育理/2的理/2假设与认识前提,也就是要深入考察诺丁斯德育理/2是如何处置身体的问题。身体是“关心教育”能够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没有人的身体的存在,也就无法维持人的生存。因而,关于身体与德育之间关系的思考,是学习与分析诺丁斯德育理论务必要关注的课题。本文就此探讨诺丁斯德育理论中的身体哲学,这一课题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学理和实践价值。

一、身体哲学与诺丁斯德育的同一性

诺丁斯的身体哲学与德育具有同一性。她运用身体哲学的基本理念构造了德育理论,提出了不同于传统德育的理论立场。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论析。

首先,诺丁斯认为关怀身体足道德教育的基础与起因。她说:“关怀理论家所认可的仅有的普遍性是那些描述人类处境的普遍性:出生、死亡、身体和情感的需要之共通性,以及期待被人关怀。这最后一点——无论它表现为一种对爱、身体的关怀、尊重或仅仅是认可的需求——是关怀伦理的基本起点。”?众所周知,诺丁斯德育理论的核心是学会“关怀”。激发她把关怀作为德育核心,源于她对生产的认识。她说:“生产标志着一种爱的开始,这种爱引导我们抚养和教导孩子的历程。我们在痛苦中诞生新的生命,新生命赋予我们这些作为父母和教师的人以新的力量。这过程使我们学会接受、保护和成长。身体的诞生是对女性身体创造性的解读。诺丁斯从身体诞生开始,谈到了身体对爱的成长过程的影响。她认为,身体对爱的产生和影响是全程性的、互动的,对出生者和生产者都是一个培育爱的良机。但身体有诞生也有消亡的过程,身体的消亡即死亡。诺丁斯关于在世“经验”的观点表明她并不把死亡作为自我的最高的肯定。她在批判约翰·塞尔博尔和弗洛伊德关于道德和伦理生活是源于对死亡的恐惧的观点时,曾经提到:“讨论死亡对增强自我理解很有必要,不过我们与孩子们讨论死亡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保全他们的生命,而不是为了无休无止地提醒他们每个人都难免一死。”“这种教育应该植根于对生命的维系和保护。应该探索如何珍惜有生之年,利用宝贵时间去探索,去奋斗,去享受生活,去热爱人和这个世界。”我们知道,真正的死亡是个体失去了最根本的生命基础,它是脱离人类文明的一种方式,并且是人类必然要面对的一个不确定性,最为无个性了。如果说,在海德格尔看来,“此在”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可能性而非现实性的存在,“死亡”是作为“此在”最终极的可能性的话,那么,诺丁斯在“死亡”成为“确实性”之前,就更加关注了“死亡”的道德教育意义。诺丁斯曾经教育孩子们,因为每个人最终都要死亡,所以我们应该更加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其次,身体是诺丁斯德育理论系统内部的链接点。诺丁斯的关怀道德教育思想中,有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自然”关怀,一个是伦理关怀。所谓“自然”关怀是指在许多共同的人类情境中,我们会自发地对别人的困境做出回应。也就是说,这一关怀的动机是自动生成的,不需要别人的召唤。所谓伦理关怀是指需要别人的召唤,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那些基于义务而采取的行动。而诺丁斯将这个概念表述为:出自于我们对自己理想的忠诚而采取的行动。诺丁斯并曾指出,“自然”关怀和伦理关怀之间是有冲突的,也就是“想”和“应该”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我应该但我不想去做”;“为什么我要做出回应呢”;“这家伙活该受苦,我为什么要帮助他呢”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呢?

诺丁斯认为:“在这些情境下,我们不必诉诸原则;更为有效的是,我们回到我们的关怀和被关怀的记忆、我们自己作为关怀者的图景或理想。”这里所谓的“关怀和被关怀的记忆”,就是源于婴儿期身体感受到的关怀。正如她所指出的:“渡过婴儿期的任何人都至少有一种曾经被人关怀的印象。这一印象或许还不足以用来真正解释被人关怀意味着什么,当然,它也不足以用来培养一名关怀的成人,但它是我们相互间责任的根源。”呤‘因而,在诺丁斯看来,德育的有效性是依赖于人的自觉、自发的行为。

而人的自觉、自发行为的实现,是基于人对自身经历的回顾与省思。人的自身经历、生活经验,的的确确是在经历着、发生着,它们与人的身体密切相关。脱离了身体,就不能获得生活与生存的经验,因而,对身体的理解,在诺丁斯看来,是实现人的关怀的出发点。

由此,诺丁斯便将身体作为道德教育的出发点,同时又把身体的延伸性作为德育开放性的基础。就强调身体的延伸性这一点来看,诺丁斯与梅洛一庞蒂非常相似。梅洛一庞蒂曾说过:“只有当我实现身体的功能,我是走向世界的身体,我才能理解有生命的身体的功能。”走向世界的身体,是人与世界交往关系的确立,也是人的主体性实现的必然选择。

因此,走向世界的身体,使身体的功能获得了延伸,这正是人确立主体性,建立与世界交往关系的重要条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身体不仅是生理意义的身体,即用体重、身高、血压、心跳等生理学指标可以测量出来的客观存在,而且是维系着人与世界关系的中介,是人的感性实践所必不可少的。因而,从身体的角度来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意义,就在于试图超越经验和理性来理解人是主体。诺丁斯曾说:“关怀作为一种道德取向是不限于一个领域或一个性别的”,“理论就像孩子一样,会成长发展,走入公共世界。”这种说法表明诺丁斯的德育是一种走向世界的德育,它同身体的延伸性是同质的。关于这一点,诺丁斯在《学会关心——教育的另一种模式》中论述得非常明确。她说,关心身边最亲近的人,关心与自己有各种关系的人,关心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人,关心动物、植物和自然环境,关心人类制造出来的物品,以及关心知识和学问等等都是从关心自我开始的。关心自我就从关心自我得以在“此世”存在的身体开始。由此可见,诺丁斯德育的开放性与身体的延伸性是同一的。

诺丁斯还将身体的意向性与意识的意向性进行融合,以达到两者在德育中的统一。意识的意向性不仅是指一种趋向,而且还指意识的超越性。意识要超越自身所指向的被关心的对象(物或人)这一他者的世界,我和他者,也如同我和自我一样,是紧密联系着的。身体把自身的经历赋予外界,这就是身体的意向性。身体的意向性和情感的意向性,涵义比较接近,身体运动与身体行为是和情感经验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身体的意向性指的是一种全面的意向性,包括意向活动的主体、意向活动、意向活动的客体等等。因而,自我身体体验并不是客观的静态的无意义物,而是本身就能够生成意义的动态结构。这种身体体验是有别于笛卡尔的自我意识的。

它不是概念的、抽象的纯粹活动,而是通过关心他者的身体把关心意识传达给他者,他者通过意识感受身体的意向性而在意识中作出回应。所以,诺丁斯特别强调身体,认为道德是植根于身体的,目标是否弃主体是纯思的形态。

二、诺丁斯德育中身体哲学的启示与反思

诺丁斯说:“身体是母子之间最初的纽带。母子曾是不可分离的统一体,在出生时,母子成为彼此可见的独立的实体。”哺1这句话表明了,对母子身体之间关系的体验是个体最原初的关系性经历,它不是促逼的,而是自然的成长经历。最原初的、非促逼的、自然成长的经历是最值得信赖的。诺丁斯还进一步指出,学会关心的教育就是从关心自我身体开始,把对身体的信赖作为德育的起点,而这正是对德育身体指涉性的认同。德育的身体指涉性对传统模式下的德育认知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对德育身体指涉性的认同,有别于传统德育中把德育过程视为开始于道德灌输,完成于机械的道德行为和纯思状态的观点,也有别于传统德育中把师生关系认知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单向性认知关系的观点,同样也有别于面向实践的三大德育方法。以下,我们分别加以论析。

把德育过程视为开始于道德灌输,完成于机械的道德行为和纯思状态的观点,抹杀了个体的道德需要,因为它不重视身体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身体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它能够通过对身体的信任来探知个体真实的存在,以达成个体道德发展的目的。个体真实的存在是内在的,而不是道德灌输和机械的道德行为所能获得的。正如现代存在主义的创始人克尔凯郭尔所指出的,真实的存在应该是个人的内心体验,象痛苦、欲望、恐惧等等,它不能被逻辑体系所包含。逻辑体系所不能包含的东西,身体却能体会得到,这是因为身体乃探知内心体验的途径,谁也不能否认身体对个人内心体验的影响。因而,对身体的尊重也就是对内心体验的尊重,对身体信任的德育也就是认同学生多元的起源于身体的需求,由此,可以从源于个体身体复杂而特殊的需要来进行德育。

传统的德育是把师生关系看作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单向性认知关系,认为教师肩负着改造学生的使命与职责,学生是被动的受改造的客体。尽管它也强调学生在被改造中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是,学生始终被看做是未成熟的、未适应社会文化的存在物。有鉴于此,诺丁斯认为传统的学校德育从根本上否决了德育效果实现的前提,其前提就在于对学生的发现。发现学生,也就是要重视学生的直接介入与参与,要重视德育是在为学生建构一个值得交往的空间。交往行为的发生以及德育效果的呈现,都是在学生的活动中得到体现的,它不是封闭的、静态的,而是一个逐步呈现、逐步展现学生主体意志与力量的过程,因而,学生的参与就显得十分重要与关键。学生的参与,不仅是学生的思想和观念活动,不仅是“我思故我在”那样纯粹思维的活动,而是学生全身心的投入,尤其是身体,它是学生获得经验、感受世界的重要媒介。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导引下,诺丁斯通过对身体哲学的研究,否定了先验性的德育理论,而着眼于师生的共同交往及融人世界的体验活动在德育中的价值。诺丁斯说,身体与体验,不是常识所理解的人的肉体存在,而是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意义。身体存在于时间绵延之中,它通过回忆、经历、情感、态度等表现出来;它也同样存在于空间。身体在时间性与空间性方面与他者保持同质性。在道德领域,身体“经验”在道德实践的时空中自我展开和超越。“身体并不满足于肉体所给予的空间体积范围,它通过想象、欲望、情感和意志,将自己延伸到物质性空间之外,试图占有一切象征性的空间。”身体通过超越自我,指向他者世界,以此探求一种不同于自我的绝对他者,来形成自我身体与他者身体的同质。这种同质建构就形成了身体之间“互文”的艺术性关系,由此达成了主体间象征性空间的占据。这种关系体现在师生之间,就是师生“互文”的艺术性关系。因此,教师与学生之间就不再仅是教师对学生的认知,学生处于被物化的状态,而是师生的身体通过超越自我,指向他者世界,共同构成师生身体之间“互文”的艺术关系。这一点,对于我们厘清师生之间的关系具有重大的意义。

诺丁斯的身体哲学并不是抽象的,相反,它更关注人类的感性和肉体层次的活生生的体验,事实上,在德育中,这是对“体验主义”德育的召唤。“体验主义”德育在此是指通过身体体验赋予关怀德育以生活的意义。诺丁斯的观点既是创新德育的一种方法,又是理解德育思想的一种方式,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德育实效,寻求德育与人的日常生活相结合也提供了启示和思考。在道德哲学中,面向实践的三个主要的德育方法是:功利主义的方法、亚里土多德式的方法以及康德式的方法。功利主义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做那些使净效用最大化,或者使它们所影响到的每个人的满意度最大化的行为,但是,这种方法却没能将效用在相关各方之间的分配加以考虑。亚里士多德式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做那些将会促进一个人作为人类的恰当发展的行为,但这种原则对行为所施加的限制却太强。康德式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做那些人们在一个想象的无知之幕背后将会一致认为应该做的行为,但这个原则却无法被应用到所有的问题上¨?。而诺丁斯的关怀德育理论,是以身体哲学为指导,让德育方式回归到个体日常生活世界,使得德育与人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例如,由教育学生对自己身体的尊重使得他们树立反对报复攻击者或有过失者的意识。通过这种德育方式,学生的社会道德意识的形成则来源于他们生活中身体层面的记忆。传统的三种德育方式,不论是使净效益最大化,还是促进一个人作为人类的恰当发展的行为,或是“无知之幕”,都是试图在正义体系中找到最佳的起点,而以身体为起点的德育,寻找的却是具有生活意义的人类的感性和肉体层面的体验。诺丁斯的身体德育脱离了以正义为体系起点的思维方式,对我们今后的德育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认为,诺丁斯的身体德育是以身体所体现的开放性的内心体验来型塑道德的一种尝试,是对传统德育反思的结果。当然,对身体的信任,并不表示对心灵的排斥。诺丁斯就曾说过,“读者须记住,我不把心智、身体和精神割裂开来;它们全都属于人类生物体。”以上我们所探讨的是身体指涉性德育对于传统德育改革几个方面的启示,它们体现了诺丁斯德育理论对传统德育研究路径的超越。诺丁斯说:“这里的研究始于身体——最初相遇的实体。”这里的研究“包括对德育的研究。诺丁斯以身体作为德育研究的路径主要表现以下三方面:

首先,将身体研究作为出发点,探寻他者的真需要,去除伪需要,以他者的需要为中心探寻德育模式;其次,把“身体”这一概念放在德育语境中重新加以阐释,达成“身体”与“道德”的“共振”;最后,在德育理论中,她创制了一系列能够充分表现身体层次的“经验”的“话语”和“概念”,如“关怀”、“情感移置”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话语”和“概念”都具有“外在性”。这种“外在性”,其实就是对开放性的隐喻,即隐喻这种身体德育研究的多种可能性。

当然,要全面而深入地理解诺丁斯的身体德育理论,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思考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在德育工作中,用对身体的信任来取代对理性的信任,我们会不会重蹈形而上学本体论的覆辙?反之,身体会不会仅仅成为道德教育的一个手段?如果答复肯定的话,则道德就会走向无能,最终会导致自身成了终极目标,排除了所有的过程。诚然,也会排除在没有美德的情况下拥有必然性这样一种可能性。

第二,在德育理论中,身体哲学是一个假言命令,还是一个绝对命令?如果是一个假言命令,那么它的条件性在哪里?如果是一个绝对命令,那么,它是自明的吗?

第三,人至少具有三重属性:自然性、社会性和个性。自然性也就是指人的动物性本质,起源于动物界,永远关联与自然性的本质特性。社会性是指人是社会的一员,是人类的一分子,因此,具有人类的普遍性、共同性本质。个性指的是人的个性本质,即人的特异性存在。它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气质性格等。人的三重属性都以身体为活动场域。关于这一点,伊格尔顿就曾说过,”当前对身体的偏见部分是作为一种针对某种理性主义、客观主义的观点做出的反应形成的。这具有反讽意义,因为人的身体乃是给予我们一个客观世界之物。它是客观性的扎根之处。固然,存在着一大群文化世界,全都要求得到某种客观的身份,但是它们只有在由‘物种身体''''[species—body]本身形成的母体中才可能是客观的。不可能存在一个人们定期用大剂量硫酸为彼此的成就干杯的文化世界,一个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世界,一个没有涉及确实如此的某种东西之概念的世界。“我们认为,与之相应,人的身体也具有自然性、社会性和文化性三个本体论维度。人的身体存在是主词,自然性、社会性和文化性这些属性是主词的谓词。换言之,身体就是一种本能的联合,具有自然性,它优先于人的存在。正如诺丁斯所言,”人并非’被抛到这个世上‘,我们是被生到其中的“。“生到其中”,说的就是身体的优先性,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是:在德育领域中,诺丁斯身体哲学能否从这三重身体属性的充分开启来达成人的三重属性的充分开展,使得我们回归到维系德育秩序的最后因素,即对基于身体的习惯、虔诚、情感和爱的信任呢?

身体哲学在德育中的延展,既是德育研究中的一次路径转向,也是德育被“日常生活”融化的表现。胡塞尔的先验自我本体论会导致萨特所认为的本身就是统一的“主体一我”与“对象一我”之间的虚假区分。在这种虚假区分的意义上,“主体一我”是“最内在的”自我;而“对象一我”是生理一心理的自我,是经验的自我。“主体-我”与“对象一我”,两者是分离的,但诺丁斯并没有将人的存在在道德上区分为两个独立的存在对象。诺丁斯从人的生存真实性和自觉性的整体角度来理解存在。在诺丁斯看来,身体比意识更具多元化。她接受了现象学中的“回到事情本身”这一思想,但没有停滞于有关事物的实在性的争论而是接受了身体世界的丰富性。

诺丁斯指出,在消费社会中,人们应该更加重视“身体”。因为身体把道德视为带有感性认识的因素,而不是一直被认为的纯思状态。诺丁斯的主张从身体视域对理性主义道德教育传统进行了颠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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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宣扬。福柯的生存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79.

第3篇

关键词:通识哲学;有用性;全体性

通识哲学是通识教育的核心课程,它开展得好坏关系到通识教育的前途,而通识教育中的哲学与传统意义上的哲学专业课程大有不同,它担负着把学生“孕育”成真正的“人”,“全面发展的人”的重要任务。

一、通识哲学的缘起与理念

牛津大学马修・阿诺德教授(Matthew Arnold,1822--1888年)在担任拉格比公学校长期间,提出教育应当追求道德和智力“解放”。在这一精神的感召下,现代大学“通识教育”逐步形成,并且影响广泛,受到世界知名大学的认同。例如,较早开展通识教育的耶鲁大学极力倡导本校学生选修人文艺术类课程;哈佛大学则在通识课中极力打造“通识核心课程”,在教育计划中倡导文理交叉培养。在通识教育中,处于最重要地位的就是哲学教育,它所面对的是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我们把这种面对所有不同学科所开展的哲学教育课程称之为通识哲学。

通识哲学的核心在于“人”,它着重点在“育”而不再是“教”,这是因为它已经打破了传统学科之间的藩篱,不再需要传统的专业划分,它提供给了学生不同于自己本专业的另一种选择,学生通过这种自由选择,得到了毫无拘束的、顺其自然的成长。简而言之,通识哲学是一种现代人文教育,它超越了传统大学中长期存在的功利性与实用性。它以大学问家以及大思想家为榜样,它所做的不是车间里的生产流水线,而是开发、挖掘出不同个体身上的独特潜质与气质。

二、通识哲学的特点

当初入大学的学生问及宇宙本性和生活意义时,回答这些问题的应当是哲学。但是大多数学生由于没有经过严格思维的训练,却又急于得到一个答案,于是就会诉诸于一些廉价的替代品。通识哲学和这些通俗替代品之间的根本区别是在本质上的,即思想的性质与理解的彻底性。具体而言,通识哲学应该具有以下特性:

1.以面向所有人的教育为前提

从本质上讲,通识哲学是在为某种观点提出充分的理由。这就是为什么通识哲学会对将来从事政治、法律、商业甚至说任何一门职业的学生如此有价值的原因,除非明确表达和详细论证对这门职业毫无用处。但是这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并不旨在为某些特定的听众提供充分理由的表述和论证是没有意义或目标的。

通识哲学首先是明确表达和逻辑推论,但它也是有风格地进行明确表达和逻辑推论。它的质量取决于哲学所提出思想的独创性以及整个思想体系给予读者的鲜活程度。柏拉图、康德和克尔凯郭尔等人的想法与他们的大多数同时代的人并无很大区别,但他们之所以能够成为大哲学家,是因为他们雄辩地提出了自己的思想,出色地为之做了辩护,并把它们组织到一起,建成了一座富丽壮观的大厦。

通识哲学应当有相当的说服力,也就是说,除表现出明睿的智慧和批判的思考以外,它还应当机智、风趣、富有戏剧性甚或是相当的诱惑性。通识哲学要以不同凡响的方式得出平凡的观点。无论是一年级大学生的稳妥思考,还是大哲学家的经典文本,哲学活动本身都是一样的,即力图尽可能吸引人地明确表达和澄清自己关于世界的看法。任何人完全可以也有必要参与其中,通过扮演一回哲学家来欣赏哲学本身。

2.以对每个人都是有用的为核心

通识哲学中的每一个哲学问题都发端于每一个令人困惑的个人问题。我们的哲学可能开始于某个悲观甚或悲惨的事件,比如当我们突然想弄明白生活是否公平,或者对那种最终一切都会变好的信念感到迷惑的时候。有时哲学也发生这样一些状况,即我们必须做出一个决定,而它将会影响到我们或者他人以后的生活,比如我们今后要不要在大学里继续学习下去,要不要工作,要不要孩子以及等等。有时候,我们感到需要向自己证明某种东西的正当性:比如我们似乎无法从大学中获得有益的东西,我们却依然要上大学;我们是否应该在有数以千万计人仍然食不果腹的世界里过相对奢侈的生活。

我们与哲学的接触也可能源自一件平凡的小事:比如我们面对冷漠走过倒地老人的人群,开始思考道德的重要性;我们被某种感觉或知觉所困扰,开始思考我们如何才能知道某种东西是否真实存在;我们看到了自己的收入与住所,开始思考人之间的平等与权利;我们与死亡擦肩而过,开始思考生命的意义与价值。

通识哲学所讨论的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有用的东西,我们在生活中产生了困惑,我们在彷徨中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些时候,哲学便与我们相遇,这时候哲学便会变得非常有用,它帮助我们跳出琐碎的日常生活来思考问题。

3.以培养富有责任感的公民、有教养的人为导向

通识哲学是对生命的价值与意义是什么、我们究竟知道什么、我们应当怎样去做以及应当相信什么这样一些问题的探究。它是一种对已知的以及未知的事物的彻底省察,一种对那些在很长时间中被我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观点提出彻底怀疑的过程。

比如我们为何认定一些行为是正当的而另一些则是不正当的?杀人是不对的,它总是合理的么?战争中的杀戮如何?未出生的胎儿如何?对一个生命已经无法挽回但却又忍受巨大痛苦的人来说又是如何?不论你对这些令人困扰的问题做出何种回应,我们的回答都织就了出一张信念与思想之网,我们很可能在对这些理念进行反思之前从未厘清过它。那么这就需要通识哲学来梳理、引导与显明这些问题的方向。

这就是通识哲学背后的一般旨趣:它教给我们怎样去反思、明晰我们所坚信的东西,让我们亲自把这些想法厘清,然后以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把呈现给自己或者那些持不同见解的人。当我们重新思考生活的意义,究竟什么是一种好生活的时候,我们重建了自己对于生活的态度;当我们对某些事情持怀疑态度的时候,我们开始了对真理追寻的脚步。通识哲学的目的就在于让我们从思考问题出发,最终把自己培养成为有责任、有教养的公民。

三、通识哲学在中国的现状

尽管通识哲学在我国已经遍地开花,但是在通识哲学教育教学中依然还存在着许多亟待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1.缺乏通俗性与风趣感

通识哲学目前依然采取传统的教育模式,使用了太多的哲学专业术语,对学生缺乏相当的吸引力,通识哲学就表现形式而言,应该具有相当的通俗性,它应该是风趣的,应该带有戏剧的张力,但是我们现在的通识哲学教育太过于僵化,无法获得大多数学生的共鸣。

2.被赋予较多政治、经济功能

通识哲学目前为止无法做到为具备远大眼光、通融识见、博雅精神和优美情感的人才提供完善的教育。我们赋予了通识哲学太多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这显然违背通识哲学的本意。真正的通识哲学应该是毫无功利性的,它只是简单地教会学生如何进行有益地思考,彻底省察我们深信不疑的事情。

3.缺乏主体性以及对大学精神的追求

通识哲学应该是自由的,这种自由鼓励教育对象独立思考,而在通识哲学教育中,教育主体很多都是如同传统教育,只是僵化地传播知识,而不是赋予教育对象以主动思考的能力;同时,大学精神的核心是对科学真理的不懈追求,但是,目前通识哲学还无法强化这种追求。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德育哲学的切近基础:德育社会化、本真化和深邃化的走势

所谓德育哲学的切近基础,就是指现代大德育的时空拓展,需求哲学层面的反思、批判、总结和概括,因而德育哲学应运而生。

现代大德育的基础性问题,是德育的社会化,是德育社会化的内在趋势和必然走向。这集中表现在:一方面,德育概念的涵量更为丰富和广阔。另一方面,德育运动更加走向本真和深邃。

人类社会的德育现象,是伴随教育现象而共同发生的,它已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人类文明特别是现代文明的不断进步和教育的普及发展,规定了德育不可遏制的社会化趋势,决定了现代德育概念更具丰富和广阔的涵量。就内容而言,德育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意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包括社会伦理、经济伦理、科技伦理、生态伦理、生命伦理,等等),民主法制教育,情感情操教育,意志品质教育,审美意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就形式而论,倡导大、中、小学德育工作整体化、序列化、规范化,学校的各个学科专业教学与研究都要发挥德育功能和价值观教育作用,学校要教书育人、管理盲人和服务育人,加强加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功能,尤其是在社会环境、社区建设中的德育功能,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运用大众传播媒体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德育作用,等等,都是德育不断获得更为丰富和广阔涵量的基本体现。

随着德育涵量的不断发展和逐步走向社会化,德育必然更加走向本真和深邃,这主要表现为四个“回归”。其一,德育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主体逐步向社会主体回归。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人。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德育的社会化,德育亦将成为民众的自我教育、自我德性修养的基本形式,从而实现由国家主体向社会主体的回归。这当然需要一个过程,但这种德育本真化的走势正在逐步变为现实。比如,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加强、社区建设的兴起与功能强化等,都突出表现了这一点。其二,德育的本质存在由“精英”目标取向为主,逐步向民族的大众的“生活世界”回归。党的十五大报告曾讲了这样一段话: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因为它将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存在方式,它意味着文化建设将由“精英”目标取向为主逐步向民族的大众的“生活世界”回归。随着德育社会化的推进,德育的本质存在方式也是如此。其三,德育的目的任务由工具理性主导逐步向建设人本身回归。德育要为政治服务,要为国家服务,要为社会服务,这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德育的本质规定之一。问题在于,德育的本真目的任务是建设人本身。德育的社会化、本真化,要求以建设人本身为出发点,这势必推进“主导”者的逐步回归,但这与德育的工具理性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因为以建设人本身为主导,将从更为根本、更为长远的层面上发挥出德育的社会意义和功能,将把德育为国家民族服务的工具理性置放于更为坚实的基础上。其四,德育的运作方式由单向运动为主逐步向双向、多向乃至“无穷向”回归。因为德育社会化本身无论内容、形式,还是载体运作过程,都具有更大的普适性、普遍性和社会性。特别是在当今大众传媒高度发达的条件下,人们德性修养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仅有过去那种一对一的德育单向运作方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当今时展的需求。

总之,德育的社会化、本真化和深邃化,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走势。这种“走势”显然已经超出传统德育学研究的范围。毫无疑问,德育“领域的发展”,确需德育哲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的探索和确证。

二、德育哲学的边界、对象和任务

德育哲学思想的实际存在是渊远流长的,但德育哲学作为一个重大课题提出,却首见于1996年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课题指南;而作为一个门新兴学科建构,目前仍然处于探索、研究和创作的过程中。

从哲学的视野看,任何事物包括理论学科要获得相对独立的生存权,其基本条件是具有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规定性。因此,探索德育哲学的学科建设,首要的问题是给定它的边界。

第一,学科界定。一般说来,学科界定总是与研究对象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又必须准确把握其特定视角、特殊层面和内涵应然性的特殊价值指向。黑格尔说,“一个定义和它的必然证明只存在于它的发展里。这就是说,定义只是从发展过程里产生出来的结果”④据此,德育哲学的研究对象是:德育观及其行为实践所蕴涵的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和一般方法论问题。具体地说,一方面,作为理论形态,德育观是关于德育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德育哲学研究首先要立足于这一层面上,但却不是局限于德育观本身,而是探索研究德育观的前提性问题,即追问反思德育(包括其理论和行为实践)运动的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和一般方法论依据、条件及其应然性形式。另一方面,哲学有两个主要视角:一是真理性认知,即追索事物运动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二是价值性把握,即求索事物运动发展的评价性确证。哲学思维的这种方法论原则,运用于德育观及其行为实践研究,德育哲学的对象便获得了真理观与价值观及其相统一的意义。所以总结起来说,笔者以为,德育哲学是否可以这样界定:德育哲学是关于德育观及其行为实践的哲学前提性问题的理论学说。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德育理论与哲学思维的有机契合,开展对于德育观及其实践运动的哲学研究,揭示人的德性修养的前提性根据和条件,揭示德育观形成、运演、发展的历史正当性和价值合理性,揭示德育运动规律的前提性根据和条件及其实现形式,等等。

第二,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主要是与德育学、哲学、教育哲学的关系。在笔者看来,“德育”概念在通常语义上有三种指向:一是德育实践活动;二是德育学科;三是德性培育状态的直接现实。但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作为理论它原本是教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之所以能够从中剥离出来而成为相对独立的一个研究领域,实际是标示了它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价值。“哲学”通常有三重意义:一是所谓“元哲学”,即哲学的基本原理;二是部门哲学(包括各种应用哲学);三是指某个领域、某类事物的最高理念或信条。德育哲学作为德育学与哲学的结合体,本质上是以哲学思维解读和创新德育理论与实践,开发其哲学价值和效能。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德育哲学虽然与德育学、哲学等双重“母体”的联系是极为密切的,但三者之间的“边界”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它毕竟要有个学科归类的话,毋宁说它是教育哲学的一个层次,即相对独立出来的一个特殊领域。当然,两者的边界也是非常清楚的。转贴于

第三,设定德育哲学的边界,还应从辩证思维中得到深入一步的说明。从这方面看,德育哲学主要不是去建立新的具体的德育范式,而是着重考察已有范式的依据、条件性、特性、表达方式以及范式更迭转换的可能性空间;它不是要描述德育过程本身,而是要规范人们在德育活动中的选择、定位和行为理性;它不是要作出德育学层面的结论和成果,而是要探讨、评价德育学结论和成果中超出德育学层次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它主要不是去揭示德育运行的特殊规律,而是要探求反思人们揭示规律的思路、能力和方式;它主要不是去规范和给出德育研究的具体方法,而是要评价这些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能性,等等。总之,德育哲学植根于德育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又超越于这些问题而探索其前提性的哲学底蕴,这实际也就是德育哲学学科的基本特点。

三、德育哲学的价值现实

德育哲学作为一个新的学科领域,其发生的根源,说到底,在于当今时代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德育的许多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亟需哲学的介入和哲学方法论的统摄。反过来说,即:对于德育理论与实践从哲学视角作出多方位的分析和研究,从而对于德育的前提条件、基本理念、结构体系、实践范式以及重要的德育现象做出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意义的深层次确证,这就是德育哲学的价值现实。从实践操作的意义上看,德育哲学的价值实现,是整个德育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那么,德育哲学具有哪些价值呢?

第一,解读性价值。从泛意上讲,任何精神文化现象都是一种社会性解读。解读与解释意义相近,它们都是直接面对思想和实践的现实的,但解读更接近于操作实践层面。就德育哲学的解读性价值而论,其独特之处主要在于,一是注入了理想性追求。德育哲学的解读性价值主要不在于对德育现象的映像式、模本式的解释和说明,而是以一定的世界观、历史观为基础,以一定理想性追求为参照,反思、解悟和权衡其得失成败,从而发掘和拓展出新的“历史可能性”。二是注入了穷根究底式的思维原则。哲学的根本特点是不断追索事物、现象的深层次本质,以期不断获得极度而适度的认识成果,因为被解读的“文本”本身就是多层次的。哲学思维表明:“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⑤所以德育哲学的解读性价值,并不满足于德育理论的一般解说,更不是停留在德育现象的表层理解,而是不断追问德育现象背后的“更深刻的本质”。

第二,批判性价值。哲学思维的又一显著特征是它的批判性。在哲学视野中,“批判”是人类特有的活动方式和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它的核心思想是否定现状和追求未来,其真谛是“扬弃”和创新。“批判”具有物质实践和精神文化两种基本形态。德育哲学的批判性价值主要是精神文化方面的,它价值归宿的独到之处在于:它是德育的一种前提性批判。所谓“前提”,从逻辑上讲,是指推理过程的确定依据。逻辑结论若要正确,首要条件是逻辑前提必须正确。从行为实践上看,“前提”是事物发生发展的先决条件。德育前提性批判的重要价值,就是以时代和社会条件的变动为背景材料,以哲学思维和德育本真走势为凭籍,不断重新审视德育既成既有的出发点、根据、真理性标准、价值性尺度,不断重新鉴别、选择、取舍和筛定其前提性认知和价值取向,以推动德育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当然,这种前提性批判又是辩证性质的。因为在唯物辩证法看来,批判就是一种否定。但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即事物内部生发的新质要素克服了旧的质的规定性;同时,恰恰又是由于新事物吸收、联合了旧事物的合理成分,才能真正克服旧事物,实现发展。所以辩证性质的批判,就是一个“扬弃”的过程。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科恩“主张以认同、继承传统为特征的‘收敛式思维’与以批判、超越传统为特征的‘发散式思维’之间建立‘必要的张力’。这一影响深远的见解对于我们全面理解教育的功能提供了重要的启示。”⑥因此,德育哲学的批判性价值,不仅在于它是一种前提性批判,而且还在于它是一种辩证性质的批判,由此便孕育了德育的前提性创新。德育的前提性创新,必然带来德育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变革,促进人的德性修养的更新。这便真正实现了德育的前提性批判的价值。

第三,导向性价值。德育哲学的导向性价值是指向未来的。它的特点是前瞻性、超前性和预示性,这与价值本身的内涵是直接同一的。价值概念回答的问题主要不是“现在怎样”,而是“应当如何”。德育乃至整个教育在绝对的意义上都是为或远或近的将来“准备着”,亦即面对未来“应当如何”。这样,“导向性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导向即导引方向,实质是事物发展中内部诸要素的历史性趋势性的必然联系。德育的导向性价值主要有三个层面的指向:一是德育实践活动,其导向价值的观照和实现在于作用于人的认知和心理层面。二是德育学科理论的教学活动,其导向价值的体现和作用在于德育对象的理性和理论层面。三是德育哲学层面,它的直接对象主要是德育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其导向价值在于通过德育的前提性问题研究,革新德育理论,创新德育活动,导引德育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德育改革就有一系列前提性问题亟待研究。比如,既要坚持德育的一元化导向,又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样化社会生活,发展人的个性品质,两者统一的现实倾向性、历史合理性及未来走势的人性根据、实现条件、理想模式是怎样的,它对德育体系革新具有何种价值?又如,德育的功能作用与人的精神世界自主自组织之间应当建构怎样的合理性尺度?因为有个性需要就意味着有选择,而有选择就意味着至少对部分德育预期效应的否定,所以如何培养和造就人的德育需求理性自觉,便成为德育创新的立足点和前提性问题了,等等。总之,德育哲学的导向性价值,生发于较深层次,关乎于德育宏观走向,意义深远而重大。

第四,方法论价值。抽象地讲,上述解读性价值、批判性价值、导向性价值都具有方法论意义。因为方法的实质是理论自身实现过程的“反哺”形式,换言之,拿了理论去运用、去解决实际问题,理论就转化为方法了。所以理论与方法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就更为接近实践的方面看,方法论应当是理论在认识上的深化层次。德育哲学的方法论不同于德育的具体方法论,而是一种宏大而深邃的方法论,具有重要价值。扼要地讲,其一,它对德育一般方法论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其二,它是德育工作者实际工作的最切近的理论基础。其三,它为人们的德性修养提供深刻的哲理性视野。其四,它是德育理论创新的重要指导原则,等等。

注: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页。

②转引自《科学学基础》,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

③《分析的时代——二十世纪的哲学家》,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3页。

④转引自《哲学动态》1991年第7期第12页。

第5篇

[关键词]旅游哲学;逻辑走向;理论体系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3)09-0094-08

1 引言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已开始重视旅游哲学和休闲哲学的研究,在2008年召开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休闲哲学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著名学者成思危先生强调休闲与旅游研究应该在哲学、理论体系构建和应用三个不同层面上展开。同年,在中国休闲与社会进步学术年会上,多位学者的论文涉及休闲哲学和旅游哲学的内容,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著名理论家、长期关注旅游与休闲研究的于光远先生强调指出:“任何一门学问离开哲学的考察,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眼前,不见长远;只见表面,不见本质……我认为,目前的旅游理论研究中缺少人文文化精神,缺少哲学的思考……我希望能从哲学的角度思考旅游问题。”同时,于光远强调对于旅游的概念、旅游的本质、旅游的精神价值、旅游的价值观等旅游哲学问题的研究。他还着重指出:“哲学对于休闲研究来讲是灵魂,是核心。”众所周知,旅游是休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或主要方式,那么,哲学显然也应该是旅游研究的灵魂和核心。哲学既是认识旅游的起点,也是认识旅游的归宿。离开哲学思考,旅游研究便有可能囿于浅薄和功利,就有可能沦人低俗或庸俗,旅游科学也无疑失去了作为一门“人学”的真正意义。

笔者撰写并由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旅游哲学引论》,作为国内第一本旅游哲学专著,张斌先生肯定了它的价值和意义,并指出了研究上的一些不足。《旅游哲学引论》出版后,笔者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研究能力、学术积累和环境条件等有限,该书存在诸多不足和缺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旅游哲学引论》的出版只是旅游哲学研究的一个小的起步,主要目的在于抛砖引玉。事实上,自《旅游哲学引论》出版以来,旅游哲学研究领域进一步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国内发表的有关对旅游进行哲学思考或以哲学视角探究旅游的文章日益增多。近年来,笔者仍一直在坚持旅游哲学这项研究工作,现已完成《哲学视野中的旅游研究》书稿。该书稿在《旅游哲学引论》一书的基础上有了较大改进和提高,弥补了《旅游哲学引论》存在的一些不足与缺憾。目前,笔者在旅游哲学的研究探索中,时常感到一些困惑与迷茫。值此之际,笔者拜读到张斌先生《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哲学——兼评(旅游哲学引论)》的文章-z-,对某些问题感到茅塞顿开并深受启发,该文对促进旅游哲学研究和探索颇有意义。

笔者认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哲学——兼评(旅游哲学引论)》一文颇有新意和见地,其中有些观点非常中肯且具有启示和建设意义,作为《旅游哲学引论》的作者,笔者对文章中的大部分观点表示认可和赞赏,但对某些观点觉得有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必要,基于学术争鸣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故此撰文以求教于张斌等方家。

2 对文章中值得肯定并具有启示意义观点的思考

张斌先生认为:“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要坚持对其进行前提追问、反思和清理,才能在此上逐步建立起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为主体的哲学体系。这种建立在哲学逻辑之上的研究体系,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旅游哲学体系。”笔者对此观点非常赞同,也意识到《旅游哲学引论》“没有很好地坚持和贯彻自己提出的逻辑思路”。这的确是笔者今后在旅游哲学研究上应进一步努力的地方。

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将“论旅游的真善美”放在旅游本体论中论述有些不当,提出的“作者在此用价值论代替了本体论的理解,用‘旅游的真善美’代替旅游存在问题的研究”出现了偏差。笔者对此观点基本认可。笔者在写作《旅游哲学引论》时主要是从对本体论追求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本体论是理性思考的产物,但更是一种终极关怀。哲学的终极关怀具有崇高的理性,它致力于追求终极之真、终极之善和终极之美。旅游哲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从本体论的观点出发,努力揭示旅游现象的本质,力图阐明旅游的真、善、美,寻求旅游的“安身立命之本”,为旅游者及旅游利益相关者创造真善美相统一的理想与现实指明方向,体现对旅游的终极性关怀。而哲学对真善美的寻求,从根本上说,是寻求真善美之所以为真善美的根据、标准和尺度,也就是对“本体”的追求。换言之,求真、求善、求美也是哲学本体论应有的承诺与追求。基于这种考虑,笔者将“论旅游的真善美”放在旅游本体论中进行论述,但从旅游哲学体系的构建和知识逻辑上考虑,将其放在张斌先生所认为的“旅游价值论”中论述可能更为合理,因为西方哲学广义的价值论包括对伦理学(善)和美学(美)的研究。

张斌先生对旅游价值论基于“需要”的价值取向进行深入思考后提出:“旅游对发生需要的主体才有价值。我们要追问的是,什么时候主体才会出现旅游这种必然的需要?旅游价值对主体需要是偶然性的还是必然性的?如果产生了旅游需要,那么这种需要在主体内又是以什么方式构成?不同的旅游价值主体和客体,旅游价值关系是如何形成的?旅游价值客体如何满足不同旅游主体的需要?按照社会中人们的正常生活逻辑,旅游价值必然是建立在人的生存需要和价值满足基础之上的。”笔者认为,这些都是旅游哲学研究应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为旅游哲学的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与研究课题。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旅游哲学引论》从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展开论述,有些不够严谨,有些内容安排欠妥当。张斌先生就旅游哲学体系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部分采纳。

此外,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关于旅游伦理等研究内容尚未能上升到应有的理论高度、有的地方论述欠严谨等一些观点,笔者大都表示赞同,这里不一一敬复。

3 对文章中一些观点的商榷与进一步认识

3.1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思路问题

张斌先生认为:“作者没有很好地坚持和贯彻自己提出的逻辑思路,导致了《旅哲》的旅游哲学构建和逻辑走向出现了偏差。例如,在对旅游概念进行评述时,并未对概念本身进行‘追本溯源、寻根究底,做一番反省性或前瞻性的思考’,在列举了六种旅游概念后便直接做出了判断:‘除其一、其四中谢彦君教授的两种定义外,其他大多没有抓住旅游的目的和本质’。”笔者认为,张斌先生不应该孤立地从第二章“旅游概念的哲学辨析”来看这个问题,《旅游哲学引论》在第三章“旅游的表象、内涵与本质”就对旅游的概念进行了“追本溯源、寻根究底,做一番反省性或前瞻性的思考”,深入论证了第二章笔者提出的旅游概念。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到著作写作的需要(如章节平衡等问题)。旅游概念不能凭空提出,因此,首先有必要对现有的旅游概念研究的“地基”进行清理。德国大哲学家康德(Kant)把哲学视为一种“清理地基”的工作,认为哲学家的事业就是对“自明性的东西”进行分析。哲学总是不断批判性地澄清现有的一些常识,对人们熟知的概念进行反思分析,这是哲学研究的起点,这同样是旅游哲学研究的起点。旅游哲学认为,澄清现有的有关旅游的常识与概念,进而认识旅游的本质,是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旅游本质认识的旅游概念不能凭空产生或妄加臆断。因此,在论述旅游概念与本质时,首先列举和综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概念后,再做出分析判断是很有必要的(何况林林总总、纷繁芜杂的旅游概念犹如一团乱麻,更有梳理、缕析的必要)。这与旅游哲学“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坚持对其进行前提追问、反思和清理,在此上逐步建立起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为主体的哲学体系”的逻辑思路并不矛盾,而且是比较顺理成章的。

张斌先生质疑《旅游哲学引论》论述旅游概念“建立在休闲的概念框架之上”的逻辑或思路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这个逻辑思路并没有错,也是本人一直所坚持的。这是因为,在理论原则上讲,旅游与休闲本质同一,休闲属性是辨识旅游的试金石。休闲是指在非劳动及非工作时间(或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的自由时间)内以各种“玩”的方式求得身心的调节与放松,达到生命保健、体能恢复、身心愉悦等目的的一种业余生活。旅游的本质是以消遣、审美等为主要目的的异地身心自由的体验,它实质上是人们的一种异地休闲活动。澳大利亚旅游学者维尔(Veal)曾经明确指出:“休闲和旅游两种现象的重叠之处在于:旅游可以被看作是发生在离家较远地方的一种休闲形式。”国内外类似的旅游定义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旅游人类学对旅游的基本定义更是纳入“休闲”的范畴。经过多年的讨论,我国绝大多数学者或越来越多的学者都持这种观点并基本达成共识。如徐菊凤认为,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进行的一种休闲体验活动。谢彦君认为,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彭兆荣在《旅游人类学》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旅游与休闲的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认为,休闲是旅游的主要目的与归宿。旅游发生的必要条件是闲暇、闲钱(可自由支配收入)、闲趣,须臾离不开“闲”字,休闲是旅游研究的逻辑前提,旅游是休闲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旅游与休闲都是人与日常生活、工作背反的另类生活方式。休闲属性是旅游的基本属性之一,如果完全脱离休闲的概念框架,旅游研究就容易误入“概念泛化”或“本质异化”的歧途。当然,严格地讲,旅游与休闲也有着区别,只能在理论原则上和范畴意义上把旅游视为一种休闲活动,而落实到具体的旅游活动时,对休闲概念的使用和认识应该有意义边界的限定。笔者曾经在《哲学视野中的旅游与休闲》一文中深入分析说明了这个问题,并在《对“旅游”概念的进一步探讨》一文中提到:旅游用最简略、最通俗但不很严谨的语言表述,旅游在本质、原则上可以被视为“休闲型旅行”或“异地休闲性活动”,这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表述。但在定义旅游或表述旅游概念时,为严谨起见,似乎不宜采用“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进行的一种休闲体验活动”或“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这样的定义。因为这种表述虽然不算错,但由于过于简略而显得欠严谨,同时也不够明了,缺乏“目的”、“内容”和“本质”等必要内涵的清晰表述,且有些解释不够到位的感觉,也容易让人“钻牛角尖”。笔者倾向于这样定义旅游的概念:“旅游是人们以消遣、审美、求知等为主要目的,利用余暇到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的旅行、游览和逗留的各种身心自由的体验。”总之,基于旅游与休闲本质的同一性(身心自由体验),旅游哲学研究应正确认识旅游与休闲的联系,并将旅游概念这一涉及哲学问题的研究建立在休闲的概念框架之上。至于张斌先生追问“按照书中的逻辑,旅游既是一种休闲,那么将旅游的理论放在休闲学中论述就可以了,还有必要单独建立一门旅游学吗?如果对旅游概念向前进行逻辑清理,我们会看到:休闲本身是否成为一门学科?”笔者以为,这一认识有些偏颇。众所周知,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的绝大部分学者都是将旅游置于休闲的框架进行研究的,不少高等院校将旅游人才培养放在休闲专业。因此,将旅游置于休闲框架进行研究是有一定道理和依据的。笔者一向认为,旅游虽然是一种休闲,但不等同于一般休闲活动(休闲是“必需品”,而旅游是“奢侈品”),旅游以异地性等特征明显区别于其他休闲活动,具有研究对象与矛盾运动的特殊性。按照哲学的观点,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而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乃是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揭示特定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运动规律。主席在《矛盾论》一文中曾经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由此可以看出,矛盾的特殊性构成了学科之间区分的依据。旅游研究的对象与休闲研究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具有矛盾的特殊性。旅游现象中的具体矛盾主要表现为:旅游者日常生活环境禁锢和生命自由追求之间的矛盾,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间空间距离的矛盾,旅游供给与需求矛盾,旅游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矛盾,旅游开发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对立统一构成旅游科学和旅游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与休闲的联系质疑旅游和休闲各自的学科地位是不合理的。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思路,结合张斌先生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以哲学理论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以旅游本质为核心,以旅游的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将旅游学与哲学、伦理学、美学等学科有机结合,从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实践论等哲学领域的角度,系统研究旅游的概念与本质、旅游的功能与效应、旅游伦理、旅游异化、旅游者的精神世界与旅游境界、旅游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及社会文明进步、旅游发展观、旅游研究方法论、旅游学科体系的构建等有关旅游学研究中基本的、切关宏旨的、但目前尚未很好解决的问题(见图1)。笔者以为,对这些问题或内容的研究理应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旅游哲学。

3.2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某些概念与观点问题

关于张斌先生对《旅游哲学引论》中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元概念——“旅游”定义中的“异地”、“愉悦体验”的质疑,笔者新近发表的《对“旅游”概念的进一步探讨》一文重点说明和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本文就不在此展开赘述了。这里仅仅作两点简要说明:一是关于“异地”的理解。《旅游哲学引论》中所讲的“异地”主要应是指“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张斌先生在文中反诘的特例“飞机或者火车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到了异地之后,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与朋友一起上咖啡馆喝咖啡聊天或者到当地的电影院看一场电影、听一场音乐会”,这些活动按《旅游哲学引论》中对于旅游的定义到底是属于休闲活动还是属于旅游活动?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休闲活动而不属于旅游活动!因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的这些短暂行为并没有完全远离“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和完全脱离工作职责的束缚(不具真正的“身心自由的体验”),这个所谓的“异地”仍是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环境”,而不是旅游概念上的真正“异地”。何况这些短暂行为与《旅游哲学引论》中旅游定义中的“以消遣、审美、求知为主要目的”的前提根本不符。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来这个“异地”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工作职责而不是来短暂地“喝咖啡聊天、看一场电影、听一场音乐会”。因此,《旅游哲学引论》中对于旅游的定义并没有矛盾和错误,是基本抓住了旅游的本质的。二是关于“愉悦体验”的理解。笔者曾经同谢彦君教授进行过交流并达成基本共识,“愉悦”一词并不等于“快乐”,它更接近的意思是“”。而“”未必都是以快乐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能以“痛感”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探险旅游始于“痛感”而终于“”,悲剧审美来自“痛感”的克服)。“愉悦”主要是指旅游者因某种身心匮乏而得到的“补偿感”,“愉悦体验”是旅游的主要价值追求所在。只要认真钻研一下有关美学理论方面的书籍,对于“愉悦”这个疑问就会涣然冰释。总之,对旅游的“愉悦”这一本质特性不能狭隘地片面地理解,更不应以偏概全、以矛盾的特殊性(如黑色旅游、中国特色的红色旅游)否定普遍性(愉悦体验),对此还是应该本着唯物辩证法的原则,正确处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味地钻牛角尖。再说,旅游概念根据接近本质的程度有着元旅游、准旅游、泛旅游的层次区别,黑色旅游、红色旅游(所谓的红色旅游在我国大多是单位组织、公款消费,目的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与旅游发生必要条件“闲暇”、“闲钱”、“闲趣”等不大搭边,且“身心自由体验”比较有限)只能视为准旅游进行理解。笔者近年发表的有关文章中,将旅游的本质视为“异地身心自由体验”,已很少使用“愉悦体验”一词,主要不是因为“愉悦体验”的观点有什么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曲解、误解,并有利于更准确地表达旅游的本质。

张斌先生不认同“体验是旅游的本质”的结论,认为“在这种泛用普适的逻辑结构中,旅游认识论被彻底遮蔽,如何认识旅游的本真性已经遥不可及”。“体验是旅游的本质”这句话是《旅游哲学引论》第三章第四节标题,它是对应书中前面第二节“经济是旅游的表象”、第三节标题“文化是旅游的内涵”而言的,主要是为了追求文字上的对仗与工整,这里的“体验”有特定内涵,不能简单化地仅从这两个字面上理解。笔者在《旅游哲学引论》第三章第二节花了大量篇幅论述旅游的本质是“异地身心愉悦体验”。这种“体验”(笔者新的认识是“异地身心自由体验”)是旅游活动所特有的,是旅游学科和旅游哲学构建的“原点”和“共核”,是旅游哲学研究应贯穿的红线。除此以外,很难找到其他别的东西。笔者研究认为,旅游学科的构建和研究应该以“体验”作为基本视角,具体来讲是紧紧围绕“体验”这个共核或基于“体验”这个视角进行研究,进而向相关学科领域拓展、融合。如旅游地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环境与资源或旅游体验场景,旅游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经济规律与旅游消费规律,旅游心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心理与行为,旅游美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审美活动,旅游伦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道德伦理规范,旅游哲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本质,如此等等。凡是与“旅游体验”无关的或游离太远的学科领域,就不宜作为旅游学的分支学科。这样,可以避免旅游科学研究迷失方向或信马由缰、四处游离的现象,从而形成具有旅游本质特征与深厚人文内涵的分支学科和中心凝聚、有机整合的学科繁荣局面。这也是对旅游学科构建的哲学分析和旅游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中将旅游的功能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不妥,认为作者混淆了旅游功能与旅游价值的区别,“忽视了旅游功能的价值关系前提,必然造成旅游功能的误读”,认为“旅游对发生需要的主体才有价值”,用“需要”界定价值更为合理,用大量篇幅并举例进行了思辨。笔者认为此观点很值得商榷。目前,学术界对价值的理解是多元化的。如国内外学者对价值所下的定义有数十种之多。有的学者用“需要”界定价值,有的学者用“属性”界定价值,有的学者用“关系”界定价值,有的学者以“合目的性”界定价值,有的学者以“有用性”界定价值,也有的学者用“意义”(或从“价值与意义相类比”的角度)界定价值、理解价值。早些年在哲学研究上,较多的学者用“需要”界定价值,即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上理解价值;也有较多的学者用“关系”界定价值,认为价值属于关系性范畴,“价值是表示客体(一切客观事物)与主体(人)的需要关系,是表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肯定与否定关系”。那么,主体需要是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从当今哲学观点看,显然不是!如生态哲学认为,把主体需要作为判定价值的标准或单纯用“需要”界定价值是人类中心主义或私利主义的观点,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是指自然万物所固有的、不依赖人的评价而客观存在着的非工具价值。它是生态哲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范畴,是自然获得道德关怀资格的基础,是自然获得权利的前提),它离开人的需要也有自己的重要价值(如孕育、繁荣生命的内在价值),不只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思考价值关系不一定非拿人的需要作为参照系,人虽然是价值的评价者、发现者、衡量者,但却不是价值的赋予者。更重要的是,实际上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需要有正当与不正当、健康与不健康、合理与不合理、有益与有害之分。例如吸毒、、挥霍、掠夺性开发资源,都是从主体需要出发的,这些需要都是有害的需要。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必然产生混乱,甚至会做出荒谬的评价。所以主体需要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更不能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什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现代哲学研究倾向于用“功能”或“效应”界定价值,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与客体双向建构、相互制约、相互对待的效应关系,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这种观点,既肯定了主体在价值形成中的主导作用,又克服了忽视客体作用的缺陷。旅游功能不同一般自然物的功能,它不可能脱离人而存在,它必然涉及主体与客体的复杂的效应关系,在价值的评判上更应该以社会效应为标准,而不仅是以人的需要为标准。因此,刘长凤等学者研究认为,以效应的视角来界定旅游价值更为科学。旅游价值是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的效应或者说是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的功用和影响。旅游价值取向上必须全面满足旅游与人、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和谐发展,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基于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和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旅游哲学引论》从旅游的综合功能和旅游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两个层面论述了旅游的价值。撇开旅游功能与效应而单纯从人的需要角度谈旅游价值没有多大意义,甚至会误入歧途。何况发挥旅游的应有的功能与效应是当前旅游发展切关宏旨的大问题,更应值得旅游哲学研究的关注和思考。经过认真思索,本人目前还是较倾向于将旅游功能与效应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不过有必要对于这一部分进行逻辑分析与缘由说明。至于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中“‘旅游批判论’和‘旅游矛盾论’列举的负面效应,仍然是旅游功能,只不过是负面功能,将这两论列在‘旅游价值论’之外,而且并列成章似乎不符合哲学逻辑”。笔者以为,张斌先生可能对“功能”、“价值”的概念理解有些偏差或不够全面,而且没有很好理解作者的著述意图。《辞海》、《百度百科》等都明确解释“功能”的词义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或效能”;“价值”是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本质和性能,其词义一般多指“积极作用”。因此,“旅游批判论”和“旅游矛盾论”中列举的旅游异化现象与负面效应最好不宜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否则有些不符合哲学逻辑,也不大符合基本常识。哲学的本职工作就是反思与批判,矛盾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旅游特别需要用“反思与批判”和“对立统一”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将其独立成章(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主要是基于这种考虑。

张斌先生对《旅游哲学引论》关于旅游价值观中对于旅游价值判断的论述提出质疑,认为把旅游价值判定为“旅游是生命对外部世界的渴求,是精神的放飞,是对现实生活羁绊或人生枷锁的挣脱,旅游是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是灵魂的洗礼”,“旅游是充盈精神世界的重要途径,是灵魂的升华”等内容有点失之简单,并对旅游层次中的“神游”的价值判断提出商榷,认为“又有多少人能达到作者所设想的‘对旅游本质与真谛的认识最为透彻’的境界”,这一内容是在“旅游与人的精神世界”的标题下进行论述的,笔者认为,这不是“判定”(张斌先生所言)旅游的价值,而是指旅游的理想追求。哲学研究应是理想化的追求,如海德格尔提出“诗意栖居”观点并为此坚贞不渝的研究。事实上,人类社会的生态与人文环境现已千疮百孔,人的心态已严重失衡,哪能“诗意栖居”?但哲学是一个追求本真、纯粹、理想、崇高与诗意的学科,最有责任为人们提供精神指归。何况,《旅游哲学引论》并没有否定低层次旅游(如“俗游”)存在的价值或意义,只是说明旅游层次与价值有高下之分,应注意引导而已。这与张斌先生认为的“旅游者的需要不同,对旅游价值的评价也会不同”的观点不存在矛盾。

3.3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构建问题

旅游哲学理论体系按照什么模块来建构,关乎整个旅游哲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在《旅游哲学引论》中,笔者是按照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来构建旅游哲学体系的。张斌先生在作必要的肯定的前提下认为:“作为学术研究来讲,开拓与创新固然可贵,但不意味着可以抛弃传统而不顾。旅游哲学作为应用性的创新哲学,在建立自己的理论哲学框架时,其依托思路还是要参照哲学原有的成熟框架。《旅哲》的八个部分很容易使读者理解为旅游哲学体系含有八个相等的层级内容。对应哲学的基本框架,笔者认为《旅哲》框架划分方式及内容还是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其内在逻辑。”张斌先生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角度来讲,哲学基本框架大体分为三个部分:本体论(或存在论、形而上学等)、认识论或知识论等和价值论”,并认为应按照此传统来构建旅游哲学的研究框架。笔者按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主要是考虑著作编写的需要(如追求体系的完整、章节内容的全面与平衡。现在看来,其中有些地方显得不够严谨,如将旅游本质论与旅游本体论并列,且对某些内容的写作安排产生了一定束缚作用),但不意味着笔者就认为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应该按照这八个方面来构建,这只是该著作的一种写作风格而已。对于旅游哲学的学科体系如何构建的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问题是仅仅按照西方哲学传统的“三论”(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是否过于机械和简单?这“三论”的内容也不能截然分开,是一种“你中有我”和“我中有你”的相对关系。何况认识论的外延太广,有些旅游研究内容的归属很难准确界定。像哲学中的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论、实践论又如何在旅游哲学研究体系中体现,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构建旅游哲学研究体系,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明确旅游哲学的“应用哲学”性质,将哲学、西方其他哲学和中国哲学等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重解决旅游中的实际问题,在研究上有所发展和创新,这都需要进一步探索。

4 结语

第6篇

关键词:汉语文 教学 效率 拓宽

一、需突破课堂教学的局限性

在有效的课堂教学时间里,要求汉语文课堂教学在力求学好教材的基础上,还应该把汉语文学习的触角伸向更为广阔的空间,在教学中通过给文本注入新的内容,丰富学生的知识,在课外培养学生课外阅读的兴趣,引导学生关注报刊、电视、 网络 上的热点话题,还积极开展各种演讲竞赛活动,举办优秀作文展,自编自演课本剧等,使汉语文教学不仅仅满足于课堂的四十分钟,要学生把课内课外的汉语文学习紧密地结合起来,达到学以致用、融会贯通的目的。把学生学习引向了更广阔的天地。课后学生可以把自己的学习研究的成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展示,有的写了有关太阳的日记,有的把自己查找的资料打印整理贴在教室的专栏里,也有办成手抄报进行展示的。总之,因这一节课学生所获得的知识和信息是我们无法用四十分钟来衡量的。

二、转变教学知识结构

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与其他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汉语文这门学科也不是孤立、自成一体的,它与其他学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教学中,我们通过把和汉语文相关的学科知识进行整合,改善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状态,使我们的学生借助于汉语文这个工具去学习其他的学科,同时其他学科的教学也为学生的汉语文学习提供了各种实践的机会。在学习过程中是综合运用汉语文知识的过程,也是相关学科知识和能力迁移运用的过程。学生不仅在汉语文课堂中学到汉语文知识,也可以在其他学科中学到更多的知识;其他学科的学习也包含着语言文字的运用实践,它们是相通的,不可分割的。

三、拓宽学生知识视野

古人把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联系起来,当作求学的两大途径,就在于人不光要读有字之书,还要读无字之书。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可以通过一些丰富多彩的融学校、社会为一体的汉语文训练教学形式,让学生在浓厚的学习氛围中,潜滋暗长听说读写的能力。积极开展“体验?实践”活动,给学生的汉语文综合性学习提供一些很好的机会。如体验在农村的实践活动,金秋时节带学生去田野拾稻穗。那金黄的稻浪犹如一张宽阔的地毯,辛勤劳动的农民,热火朝天的收割场面,使学生无比兴奋。大家比赛谁拾的稻穗多,谁拾的稻穗少,一派热闹繁忙的景象。当大家满载而归回到学校时,仍然抑制不住那种“丰收”后的喜悦,再问学生你们收获了什么?学生们争先恐后地抢着说自己看到的,自己听到的,怎么拾的,谁的多,谁的少,也有的学生感悟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快乐。无论交流什么,都是一种分享,都是一种“碰撞”。学生在活动中学会了观察,学会了表达。当把这次活动再现于作文中时,学生自然不会无话可说了,好词妙句是层出不穷。

四、为学生提供生活素材

汉语文是母语教育课程,其学习资源和实践机会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应该让学生更多地直接接触汉语文材料,在大量的汉语文实践中掌握运用汉语文的规律。”因此,新课程标准明确提出第一、第二、第三学段的课外阅读总量分别不少于百万字以上。可见,课外阅读的意义深厚而广泛。汉语文是“得法于课内,得益乃至成长于课外”,对于学生的课外阅读,我们通过培养读书兴趣和习惯,给足读书的时间,指导阅读的方法,还让学生读写结合,强化汉语文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课外阅读的活动。比如举办读书沙龙,交流读书心得体会,搞课前3分钟讲演、汉语文开心辞典、巧接诗词名句等趣味阅读活动等,做到课内课外相结合,个别阅读和小组阅读相结合,积累运用相结合。通过课外阅读充分调动学生各种感官的功能,听说读写思有机结合,并努力将学生阅读所获运用于学习生活中。通过几年的培养,学生普遍反映良好,课外阅读及其活动虽然挤用了学生一定的课余时间,但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为学生提供了无数的间接生活经验,丰富了学生的人文知识,培养了健康的审美情趣。课外阅读也为学生写作提供了大量的生活素材和借鉴样式,丰富了学生的语言。所以,只要学生坚持以读促写,为写而读,读写结合,就能真正促进汉语文综合素养的提高。

五、引用信息技术,拓展学生的学习空间

当下,现代教育技术正以其独特的优势,逐步深入到各学科领域,深入到课堂教学改革中,它追求的是教育、教学的高效率和教学效益的最优化。我们通过让教师在教学中巧妙运用信息技术,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在教学中,教师创造性地运用教材,积极开发课程资源,灵活运用多种教学策略,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与自主探索的机会,引导他们通过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来获取知识、培养能力。改变学生传统的学习方式,激发了学生的情感,实现了“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的有机结合。学生还利用信息技术来检索、搜集、分析、处理所给的相关资料。这不仅是一个有利于学 科学 习的过程,也是一个提高信息素养的过程。

六、应注重指导学生的运用与创新

第7篇

1.1 转基因技术的历史与现状

从19世纪细胞学说的出现,到基因论的创立,再到1953年Waston和Crick研究出DNA双螺旋结构,1972年Jackson和Bery开启重组DNA技术的先河,人类从此掌握了一项按自己意愿设计和建构生物体的关键技术,或用来创造的生物品种,或用来诊断,治疗疾病。1982年Palmiter等人首次采用成功地将人的生长激素基因,导入小鼠受精卵的“细胞核”中,并获得整合及表达这个外源DNA的超级基因“硕鼠”。此后,按照注射法培育转基因小鼠的思路和技术路线,转基因兔、转基因绵羊、转基因猪、转基因鱼、转基因鸡等相继问世。现在,转基因动物研究正在全球形成一个前所未有的热潮。

1983年,世界利用转基因技术获得的第一例转基因植物转基因烟草问世。1986年,抗虫和抗除草剂的转基因棉花首次进入田间试验。随后,转基因马铃薯、西红柿、油菜、杨树等植物相继问世,转基因作物得到迅速发展。因此,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将会给农业、工业、医疗、环保产业带来一场革命,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也可能对人类社会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的安全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2 全球转基因食品发展概况

1、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比较分析

转基因食品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它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转基因生物为食物或为加工原料加工生产出的产品就是转基因食品。以转基因作物直接为食品有转基因番茄、转基因甜椒,等等;以转基因作物作为原料加工出来的食品如利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豆奶、利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色拉油等等。转基因食品具有成本低、产量高,“抗草、抗虫、抗逆境”、品质与营养价值高、保鲜性能增强等特点。

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相比较有一定的差别。传统食品是通过自然选择或人为的杂交育种来进行。虽然转基因技术与传统的以及新进发展的亚种杂交技术相比,在基本原则上并无实质差别。但生产转基因食品的转基因技术着眼于从分子水平上,进行基因操作,因而它更加精细,严密和具有更高的可控制性。人们可以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变生物的遗传性状,并且可以创造自然界中不存在的新物种。比如可以杀死害虫的食品植物,抗除草剂的食品植物和可以产生人体疫苗的食品植物等。而且,转基因食品中可以含有来自很远物种的基因,即利用转基因技术将跨物种的基因转入转基因食品中,这在自然状况下是很难实现的。例如,西红柿含有鱼的基因,小米中含有蝎子的基因,猪肉中含有人的基因,这在自然状态下或用传统的杂交技术只能是神话,但转基因技术却将它变为现实。

但是,转基因技术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转基因技术和基因工程发展的时间较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和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例如,转入基因的表达率很低,经常发生基因沉默。基因表达不稳定,转入基因容易发生突变。第二,人们对转入基因在目标生物体的作用机制缺乏了解。例如,将鱼的基因转入到番茄中去,鱼的基因在番茄中发挥特定的功能外,它对整个番茄的作用机制有什么改变,我们知之甚少。第三,人们对基因工程引起的生物安全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结论。各国对其看法不一,学者、公众更是众说纷纭。

2、全球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概况

自第一例转基因番茄商业化种植以来,转基因作物种植始终保持两位数的增长。1996―2010年的15年间,转基因作物种植由最初的170万公顷增长到1.48 亿公顷,约占世界15亿公顷农田的10%,面积扩大了87倍。从品种来看,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棉花和转基因油菜是四大作物:2010年,转基因大豆种植面积为7330万公顷,约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50%;其次是转基因玉米,大约种植了4680万公顷,约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31%;转基因棉花为2100万公顷,约占14%;转基因油菜为700万公顷,约占5%。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已由1996 年的6个上升到2010年的29个,超过100公顷的有10个国家。

3、转基因食品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农业部曾经批准过的在国内市场出售的转基因食品有:玉米、棉花、番茄、大豆、油菜,木瓜、甜菜、甜椒、线辣椒、大米;农业部10号令要求市场出售时应该标志含有转基因或由转基因作物加工而来的产品为:玉米类、棉花籽、番茄类、大豆类、油菜籽类;2009年前中国允许国内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有:棉花,甜椒,番茄,木瓜。2010年中国允许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增加了水稻和玉米两种。中国年国产大豆1600万吨左右,2010年进口5480万吨左右,若按国外进口大豆77%为转基因计算,国内市场粗略计59.6%的大豆和大豆制品为转基因食品。油菜籽国内年产量1260万吨,从加拿大进口320万吨,加拿大国内转基因油菜比例77%,则粗略计国内油菜籽和油菜籽油转基因比例为15.6%。目前主要可能接触的转基因食品为:食用油,木瓜;未来主要接触的转基因食品增加了大米和转基因玉米喂养的牲畜。

2 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梳理

2.1 转基因食品是自然的还是非自然的伦理争议

这是一个内在的伦理问题,自然和生态系统都具有整体性,转基因作物/转基因食品对生态整体性的影响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旦自然的整体性被打破,人类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而且,人类对自然的干预要遵循自然本身进化的规律。当代人对转基因食品是自然的还是非自然的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理解DNA作出了卓越贡献的E?查理伽夫说道:“我们有权利为了满足少数科学家的求知欲望而不可逆地抵制亿万年自然进化的智慧吗?未来将会诅咒我们。”加州科技学院生物系主任,基因工程的倡导者之一罗伯特?辛西默也说:“在为了我们的目的而开发设计一种新的生命形式的时候,我们需要有一种对生命的基本责任感吗,我们真的要将我们未来的进化掌握在自己手里吗?对于科学家来讲,这是一件非常反常的事。”

那么,自然和非自然的界限是什么,转入一个基因到一个物种中去,难道就是不自然的?人们对此提出了一些问题:自然的本质是什么.其实,我们很难明确、清晰地回答这些问题,只能做一些模棱两可的回答。例如,需要尊重自然规律,不要人为的打破自然界物种的界限,要追求人类和自然的和谐。用道家的话说,就是遵循“道”,用儒家的话说,就是“天人合一”。在科学技术大行其道的今天,人类不干预自然是不可能的。我们反对的是过分过分干预自然,反对那种违背生物进化的规律、破坏自然整体性的干预自然。

2.2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的伦理争议

安全性问题是转基因食品伦理问题的核心,经过转基因技术改造过的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性的伦理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转基因食品是否含有毒素,转基因食品是否含有过敏原,转基因食品中的抗生素抗性标识基因是否有危险,人体摄取转基因食品有何长期效应,有关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支持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理由是:(1)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以来,人们还没有发现一例危害人体健康的例子,因此它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2)经过严格把关,转基因食品中不会含有毒素。(3)转基因食品中含过敏原的可能性极小,概率

认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的可能理由是:(1)转基因食品将一些动物的基因甚至人的基因转入到目标生物体中,打破了自然界的物种界限和生物进化的规律,可能破坏自然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有潜在的危险。(2)转基因食品出现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它缺乏了解,转基因食品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现在得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结论还为时过早。(3)许多不良食品事件反映了一些科学家、政府管理者和企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是非常地负责任,他们可能更看重的是商业利益而不是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人们对他们缺乏信任。(4)虽然过敏原与毒素含量少,但是,对某一特定的人群来说,含量很少的过敏原或毒素也可能对他们有不良的后果。(5)转入特定的基因或一味地增强作物的某种性能,可能打破食品中的营养平衡,对人体健康不利。

2.3 人体实验问题的伦理争议

人体实验问题主要是考虑对人体健康的安全,即食品的安全性。现在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性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转基因食品是否应该进行人体实验在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前,是否应该对它进行人体实验,主要观点有两种:

一种观点是在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前,不应该对它进行人体实验。有些科学家、生产商与销售商就持这种观点。理由如下:(1)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不应该对安全的食品进行人体实验。(2)转基因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只有药品才做人体实验。(3)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人体实验影响它的商业化进程,使人类不能尽早享受转基因食品带来的利益,而且还会增加它的成本,转基因食品的价格提高,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影响消费者的利益。(4)转基因食品的人体实验比新药的临床实验复杂得多,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另一种观点是在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之前,应该对它进行人体实验,更多的人持这种观点。理由是:(1)既然转基因食品可能有潜在危害,应该在其进入市场之前进行人体实验,以便得出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结果,再决定是否实行转基因食品商品化生产而将其推向市场,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人体健康不受伤害。(2)转基因食品是一种新产品,与传统的自然产品有重要区别,在进入市场前进行人体实验,以便检测它的毒性、过敏性、抗性标识基因的抗性,检测它的致病性、致癌性,这同新药进入市场之前需要进行动物实验与临床试验一样重要。(3)人体实验是确定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长期影响的重要手段。现在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性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它对人类健康的长期影响。

2.4 标识问题和知情选择问题的伦理争议

是否应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大多数国家、许多科学家、广大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没有什么异议。他们认为,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风险,有可能危害人类健康,应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供消费者自主选择。一方面,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一种尊重,是尊重他人的一种表现,符合尊重他人的伦理原则。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就是不尊重消费者的权利,无视消费者的利益,就会伤害消费者的感情。另一方面,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也符合国际惯例。我国于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根据其颁布的“管理办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同时要按危害程度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分级。

认为应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主要理由是:(1)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是为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作为消费者,他们有权知道转基因食品中转入的基因和各种成分,有权知道转基因食品里的化学变化可能给人类带来的累积风险,有权选择购买和消费转基因食品还是非转基因食品,任何个人和单位都要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都无权干涉他们的自主选择权。(2)标识转基因成分可以让某些消费者回避特定的物质。(3)为了尊重某些特殊群体的宗教信仰和宗教选择,应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

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持反对意见的主要是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和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他们认为:(1)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一样安全,因此也没必要对它进行标识。传统的杂交技术生产的食品不要求标识,那么用基因工程生产的转基因食品也不用标识,因为最终产品都一样。(2)如果对安全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则会误导消费者,实际向消费者暗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3)实行标识制度会增加转基因食品成本,增加消费者的负担。(4)转基因食品标识会使发展良好的转基因农业处于危险之中。

显而易见,出于遵循对消费者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性标识制度。第一,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性标识制度,将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区分开来,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一种尊重,符合伦理学原则与消费者的要求。第二,转基因技术本身还很不成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转基因食品可能有潜在危险,有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与身体健康,应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以便消费者在权衡各种利弊的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第三,世界上许多国家是由不同民族与不同信仰的人构成,为了尊重他们各自的信仰与风俗习惯,应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第四,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为了防止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利用转基因食品谋取暴利,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规范他们的行为,也便于管理和追究违规的个人或单位的责任。

2.5 商业化问题的伦理争议

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是指:转基因食品由研究、开发、应用到推向市场,供人们选择消费的一种过程。在转基因食品的许多因素不确定的情况下,在转基因食品的许多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一些科学家、许多生物技术公司鼓吹转基因食品的好处,有意掩盖它的风险,要求转基因食品实行大规模的商业化,以解决当代人类的生存矛盾――耕地减少,人口膨胀。他们支持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的理由是:(1)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它的风险。(2)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人民的饥饿与贫困问题,给饱受饥饿之苦的人提供更多的食品是对那些反对转基因食品的人进行有力回击的一个重要的伦理砝码。(3)发展中国家利用转基因食品,发挥后发优势,缩小同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4)技术的应用不可能没有风险,伦理学阻挡不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伦理学也禁不住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5)新一代转基因产品将为消费者带来更多好处:营养更丰富、更健康、更美味等。(6)发展中国家只有利用转基因食品,才能解决人口膨胀和粮食短缺的矛盾;反之,就不能解决当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最主要的生存矛盾之一。

鉴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还很不成熟,转基因食品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安全性问题还没有定论,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目前不应该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大规模的商业化。其理由如下:(1)从许多研究来看,转基因作物/转基因食品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比较明显。(2)当经济效益与人类的健康发生矛盾时,人们应该将人类健康摆在第一位,这是SARS给我们留下的深刻教训,也是国人的一致共识。(3)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将引起严重的分配不公,进一步加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4)从目前的供给和需求来看,世界的粮食总量可以养活地球上的人口,而饥饿问题主要是分配不公造成的。(5)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主要是给科学家、生物技术公司带来巨大利益,销售者也能够从中获得一部分利益;而广大的消费者不仅不能从中获益,可能还要承担人类健康的风险和生态风险。

目前转基因食品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商业化的利弊还很难确定,对转基因食品应该有一个理性的态度,千万不能被某些支持者所鼓吹的利益冲昏了头脑,但也不能被夸大的风险阻止人们前进的步伐。我们既不能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放任自流,也不能因噎废食;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发展应该采取是“积极、谨慎”的政策,即我国要积极进行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食品的研究,而对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应该小心谨慎,三思而后行。考虑具体的国情和各方的利益,我国应该对传统农业、绿色农业和转基因农业共同发展,不同的地区有所侧重,使它们各得其所,相得益彰。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商业化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也是社会、伦理、法律问题,还是经济、贸易、政治问题。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争论颇多,在国际贸易中有关转基因食品竞争激烈。

3 转基因食品伦理问题的哲学反思

转基因食品可能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风险。为了使转基因食品更好地造福于人类,这就需要我们对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进行反思。面对高新技术的高风险,面对“经济决定一切”的论调,面对科学技术无孔不入,面对转基因食品大行其道,面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危机,人类的生存方式、发展模式和思维方式都应该进行相应的变革或转换。人类的危机的实质是一种价值危机和文化危机。时代的病要用改变人类的思维方式和生产方式来治愈。

3.1 技术化生存与人性化生存的统一

随着基因工程的广泛应用,人类不仅能够任意的组合自然界的各种基因,发展各种转基因食品,通过基因辅助生殖技术创造人,通过基因检测诊断各种疾病,将来还可能通过基因疗法治疗各种疑难杂症,利用克隆技术克隆人,人类利用技术真是到了无所不能,无所不为的境地。但是,这些基因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潜藏着巨大的风险,而且使人类更加依赖技术,甚至成了技术的奴隶,这只能说是人类使用技术的悲哀。技术在本质上是一种展现,是一种“解蔽”。既是技术本身的展现,也是人性的展现和升华。但是,人在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没有展现技术、升华人性,反而消解和剥夺了人性,使技术走向异化,走向“遮蔽”,使人走向失衡的境地。海德格尔在探寻现代技术中人与技术相关意义上存在的“自由关系”,进而追问技术的本质时,曾将技术的本质归为“解蔽”。马克思认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革命性的力量”,他对技术持一种乐观或肯定的态度,但不是盲目乐观。恩格斯在技术的观点上,本质上同马克思一致,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对科学技术双刃剑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因此,我们既要看到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正面影响和积极作用,又要充分的认识到它对人类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换言之,我们对转基因技术/转基因食品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过于悲观,需要一个科学的认识和理性的态度。

诚然,无论是人们对转基因食品是自然的还是非自然的伦理争论,还是人们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将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区分开来,供人们自主选择,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想摆脱技术对人的束缚,崇尚自然,追寻自我,追寻理性,反映了人们向往人性化的生存方式。因此,在转基因技术/转基因食品面前,技术与人协同进化,彼此相互适应,人要适应技术,技术也要适应人,使技术和人达到有机和谐,实现人类的技术化生存和人性化生存的有机统一,实现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3.2 不可持续发展方式向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换

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基因技术不断突破各种藩篱而被广泛的应用到许多领域。现代性所创造的巨大的物质文明和生产力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但是,现代性也引发了诸多的问题,争论颇多,它受到许多学者的诘难。事实上,现代性首先恐怕还是指一种社会发展观念,即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整个社会发展以工业、技术、经济作为全部发展动力和目标的文明向度,这一向度把整个人类的发展归结为人的物质条件的改善,把整个社会发展归结为运用科学技术征服和改造自然的无限进程,它把人与自身传统、与自足的精神生活以及与大自然的分离看成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然环节。

转基因食品是当代生物技术的产物。由于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开发还很不成熟,它们蕴藏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转基因食品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取决于人类自己。正如有些科学家所说的那样,在我们甚至不知道我们不知道什么的情况下,就“大谈特谈”基因工程将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是不是为时过早,人们应该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对待基因工程,防止陷入人类中心主义的泥淖。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给生态环境带来毁灭性的破坏,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给人类的生命健康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我们应该以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那些盲目地认为转基因食品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救星,要求大规模实行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种植,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后代利益,是在吃子孙饭,断子孙路,最终是不可持续发展。在地球上的人口不断增长,可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情况下,转基因食品为解决地球上的贫困和饥饿问题,为解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提供了一个选择。但是,这个选择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这要取决于人类自身。因为贫困和饥饿问题,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结构问题。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需要政治、经济、社会等等方面的支持。在人类以“我是自然的征服者”自居时,自然留给人类的是一串串苦果,人类已经品尝到技术理性所带来的苦果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因此,人类必须从历史的悲剧中吸取教训,再也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存模式,必须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生存模式,走技术化生存与生态化生存的道路。

3.3 人类思维方式的转换

在当今的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呈现出一种非线性的发展特点,它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多维的、立体式的,而人类所面临的问题同样展现出非线性的特征。传统的还原论的和线性的思维方式已不能适应大科学时代的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人类只有实现思维范式的转换,由还原论的思维方式向有机整体论的思维方式的转换,线性的思维方式向非线性的思维方式的转换,才能把握当今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才有可能解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危机。

第8篇

一、精神权利的主体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精神权利属人身权的范围,即它是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内容,但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一种权利。自然人是著作权主体,享有精神权利,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毫无疑问。但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各国法律中则有不同的规定。面对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们认为,应从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即从人类文化的积累和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之角度,来讨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

诚然,法人、非法人团体不同于自然人,无自然人的精神可言。尽管它们纯属一种没有生命的组织体,但却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无论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还是意识形态领域里,它们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民法学理论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伙)都是其极重要的内容。就现实生活中作品的创作而言,法人、非法人组织所起的作用亦非单个自然人所能及。如组织勘察设计、制作音像制品、创作大型歌舞等,通常都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的领导下才完成的。在这些作品中凝聚着每个自然人的心血,但由于是集体的创作,且是按照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意志来进行的,因此,从整体意义上看,是不能将这类作品支解为每个自然人的作品,也就是说,作为一部完整的作品,它的著作权主体只能是联结、组织每个自然人的那个团体或组织。该团体不仅应享有该作品的问世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享有诸如署名、保护作品完整和发表的精神权利。一部反映特定团体的意志,在该团体组织下由众多自然人全力完成的大型作品,其整体的著作权只能归该团体或组织,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享有此类作品整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再就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与行使来看,上述反映特定团体意志的作品,如果其整体受到侵犯,由于其按照团体意志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众多,以及其中部分参与创作的自然人的意志与该团体的意志有可能不一致等原因,因而各自然人难以完成保护及行使该整体作品精神权利的重任,因此,此重任只能由也必须由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组织者来承担。可见,否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精神权利是不合实际的。

那么,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作者精神权的呢?我们知道,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己的意志,此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在我国,尽管非法人组织还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作为一个有期限的组织体,理论上均认为存在一个体现该组织体整体成员的意志。如果缺乏这样的意志,非法人组织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当不同的自然人被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召集在一起从事创作时,只能按照该组织体的意志进行,而不是各自为政。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虽然每个自然人可就各自承担的部分进行构思和再创作,但这种构思和创作要受组织体意志的制约,这样,在最终完成的整体作品中体现的自然是组织体的意志。组织体虽然不能象自然人那样撰稿、表演,但由于每个自然人与组织体之间存在着委托、雇佣或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自然人的行为就被视为组织体的行为。众多自然人按照组织体的意志为完成整体作品所为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当然由组织体来承担了。

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否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有关国家的立法中规定,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仅能由自然人享有;另是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及版权制度保护它的目的”中推断出。

诚然,世界上的确有一些国家的版权法没有确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但这仅代表一种倾向,是它们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习惯观念作出的。与此相对立,有相当多国家的立法则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如日本版权法等即是。相比较而言,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立法比较普遍。

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版权法中保护精神权利,是法国大革命时代从天赋人权理论出发而提出的”。而“这里讲的‘人权’仅仅是指自然人之权”。由此,他们得出作者精神权利只能是自然人才享有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样推论有些牵强,因为作者精神权利在人们观念中形成,虽然得力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及“天赋人权”理论,但不能因此就表明作者仅为自然人,一旦作者精神权利从法律上被确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这个“作者”就不可能仅限于自然人了。另外,后世法律确立作者精神权利也不全是因为或基于“天赋人权”理论,否则,在否认“天赋人权”理论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可能承认作者精神权利了。况且,即便作者精神权利的确立与“天赋人权”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天赋人权”理论创立时,还没有法人等法律概念,因而当时的立法无法对此作出反映。所以,我们不能因“天赋人权”与作者精神权利有关,就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

为论证作者精神权利仅限于自然人,上述学者提出:“法人意志会随着法人代表更换,随着法人破产、合并(或因其它情况的解体)而消失。在法人意志变更或消失后,那些真正执笔创作的自然人可能还活着,而且并未改变观念。”我们认为这一理由也不充分。因为法人意志的变更与法人消失仅仅是法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变化而已,这如同自然人的意志有时会因某种原因发生变化及自然人死亡一样,我们既然不能因自然人意志变更和死亡的事实而否认自然人对自己曾经完成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又怎么能断然否认法人对其曾经制作过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呢?

为进一步说明其观点,上述学者提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这里的作者是指公民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4页、35页。)显然,这一意见也是偏颇的, 它否认了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该职务作品的整件应该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事实上,我们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仅是就整件作品而言,至于每个自然人,则可就各自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15、16、17条。),所以,承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整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与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与利益并不矛盾。这种“双重承认”不仅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实现著作权制度所具有的鼓励创作和繁荣文化的作用,而且还表现出对精神产品的一种社会责任,相反,否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为精神权利主体的地位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

二、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

探讨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关键应弄清作者精神权利的性质。从作者精神权利的内容来看,其最基本的权利是署名权。署名权说明作者在完成某一作品以后对作品所产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及具体物质表现形式就是作者有权决定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即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本名、假名或者不署名,同时作者有权禁止别人在其作品上署名。至于发表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实际上都是基于确认作者身份权才得以存在,即只有署名的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和是否作改动。可见,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实为民法人身权的一个部分。本质上属身份权的范围。

为说明作者精神权利的特殊性,郑成思先生还系统地将作者精神权利与人身权作了一比较,指出它们间有重大区别。

郑先生认为,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区别首先在于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民法人身权要以权利主体的出生为依据,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以主体所创作的作品为依据。这一见解把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主体具体享有的权利混为一谈了。郑先生所说的人身权,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注: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即通过作者自身的行为所获得的一种权利。

人身权除了作权利能力理解外也可将其视为一种具体权利,但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它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人的出生是主体享有生命、健康等人格权的法律事实,而身份权却不完全以人的出生为依据,如因婚姻、亲子关系等发生的权利等则是主体在结婚、生育子女或为了收养等法律行为后才能拥有,这些与作者精神权利必须在作品完成这一法律事实产生后才为作者所实际拥有一样。可见,上述学者把作为权利能力的人身权误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而同作者的精神权利进行比较是不妥的, 不足以说明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有本质的差异。

既然具体权利的获得需要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因此上述学者举列的第二种区别也就难以成立了。我们知道,人身权利并非“只与民法主体-‘人’相联系”,在一定的情况下,它也会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委托等相联系。但这里所称的“联系”决不能按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所理解的那样,是权利的附于关系,即所谓“与主体、客体同时联系着的精神权利,在作者死亡后仍可附于作品上”。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进行保护决不因为是作者精神权利附着于作品上,而是基于社会公正和善良风俗。这不仅体现在对死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上,也体现在死者一般人格权如名誉荣誉等权利的保护上。这种保护应是国家的主动干预,而且应该是永久保护。否则,倘公民死亡后,别人对其人格大肆侮辱、侵犯,却因公民死亡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势必不利于文化的积累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国家的主动保护,正体现出国家对精神文明、社会秩序所予以的重视和担负的责任。因此,对死者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并非如上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相反,如同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一样,“可能永远有实际意义”(注: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作者精神权利能否转让与继承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其内容、与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由于它是为维持主体生存与能力所必需的,故人身权又称作是专属权,即它是附属权利主体不能移转的权利(注:参见郑玉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印行,1979年版第21页。)。既然人身权具有这样的属性,则作为人身权内容之一的作者精神权利也就同样有了这样的性质,即不能与著作权主体分离,或不可转移。日本版权法第59条规定:“著作人精神权利属著作人所有,不得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 款只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发生继承,不承认其中的精神权利继承问题。

但是,我们说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不能移转,并不否认为了一定的目的,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由他人代其行使精神权利。如经著作权人同意,由第三人为其作必要的文字改动或编排等工作。但很显然,这并非就是人们所认为的是一种权利的移转,因为第三人行使精神权利是基于授权委托,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公众看来,这种权利的行使仍然被视作著作权人的行为,而不能理解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当然,如果第三人对原作者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工作,则又产生另外一个著作权,即由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人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有自己的精神权利,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精神权利就是独立合法的,与原作品精神权利无关。

作者精神权利不能与著作主体分离,因此,作者死亡后,其权利能力消灭,无任何权利可言,其精神权利也就归于消灭,其生前的财产利益按照继承程序发生移转。如前所述。作者死亡后,其生前的精神权利仍应受到保护,不过,这种保护是国家的主动行为。死亡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及与之有关的任何人都可依照法律程序对侵犯死者精神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当然,通常行使这一权利的人是死者的继承人,因为他们与不法侵害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会直接导致作品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样,继承人在出现侵害行为以后,不仅可以提起追究侵害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诉讼,也可提起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注:日本版权法第116条法第1款规定,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的侵犯,作者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提起赔偿。)。如果因侵害作者精神权利导致继承人精神不安,也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尽管如此,上述这些保护仍不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的结果,而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维护善良社会风俗的结果。

第9篇

研究目的及意义:施蒂纳是青年黑格尔派的重要人物和逻辑终结者,他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第一次全面的批判了费尔巴哈甚至是启蒙思想以来的古典人本主义逻辑,也是西方思想史上在现代性的语境中第一个自觉地消解形而上学的人,而且他直接地影响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传统的思想史教学中,施蒂纳被贬为一个小丑式的浅薄理论家,虽然国内目前有个别学者深刻地认识到了施蒂纳的重要意义并作了简要的分析,但这种不受理论界重视的情况仍未完全改变。我的研究试图对施蒂纳的代表作的理论特色及其思想对费尔巴哈、马克思等当时各种哲学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分析以及对其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当代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进行浅要发掘。

研究计划:立足现有资料,力求先把握施蒂纳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主要内容与理论逻辑,同时参照早年和现有学者对施蒂纳的研究成果(如张一兵《回到马克思》中对施蒂纳的研究),然后进一步寻找分析施蒂纳反对形而上类本质思想的当世影响,以及他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及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

章节目录

一.施蒂纳其人及其代表作介绍

(1) 施蒂纳其人及其所处的历史环境。

(2) 施蒂纳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文本分析。

(3) 施蒂纳的理论观点及对其分析。

二. 论施蒂纳的当世影响与冲击

(1) 施蒂纳思想对当时各种哲学(重点是费尔巴哈哲学)的批判。

(2) 施蒂纳对马克思思想形成的直接影响。

三.施蒂纳思想的后世意义:分析施蒂纳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后现代思想的相似性。

1. 施蒂纳与克尔凯郭尔

2. 施蒂纳与尼采

3. 施蒂纳与阿多诺

4. 施蒂纳与后现代思想

四.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商务馆89年版

张一兵《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孙伯揆《探索者道路的探索》2002年版

张凤阳《现代性的谱系》南大出版社2004年版

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南大出版社2002年版

张一兵《无调式的辩证想象》,三联书店2001年版。

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馆1982年版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商务馆1992年版

尼采《权力意志》商务馆98年版

尼采《偶像的黄昏》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馆2000年版

赵敦华《西方现代哲学新编》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

刘放桐《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谭培文《唯物主义如何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哲学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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