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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专利保护主要就是指以专利法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对于专利主体的相关利益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对于专利客体的利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专利保护主要是用来平衡专利所有者、专利使用者、以及专利发明主体之间的相关利益关系,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约机制,以此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
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就是指涉及到社会公共生产生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简单来讲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就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它主要代表的是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公共利益主要就是者社会为其所有成员努力努力争取的基本目标的综合体。
专利法具有十分明确的公共利益目的,主要是因为专利法在保护个人合法权权益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智力成果自身就带有相应的社会价值,对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由此看来,专利保护对于个人乃至整个社会来讲,都是不可或缺的。不断提高专利保护力度,完善专利法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专利法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机制
(一)保障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的接近
专利法在使专利所有者享有的专利权带有一定程度上垄断性,但是并未降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完全的隔绝,专利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社会大众对专利技术的享用和接近,这就使专利的垄断性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和谐关系,这种平衡机制的制约使专利发明者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的同时,享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成就感,对于技术的发明创作具有推动作用,社会公众有权利获取专利信息是专利保护过程中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关键所在,只有将发明的细节和重点与公众分享,才能使社会公众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参与到专利发明的竞争行列,并促使更多的人在原有发明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改进、推陈出新,不断促进我国知识文明建设。
(二)确定专利保护的合理范围
从专利所有者的角度出发,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主要体现在专利法保护范围的合理性,这就要求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要对保护的范围以及保护的重点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通常情况下,专利保护的范围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就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要素,同时,这些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专利保护的水平,但是,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任何国家都会尽可能的维护专利保护的垄断性,以此来激发社会个体专利发明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保障社会公众对技术和信息的必要接近,实现专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由此可见,专利保护的适当范围是建立在维护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一方面保障专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保障社会发明的有序进行,进而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具体来讲,专利保护范围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样的发明应该被列入到保护的范围之内,同时还要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进行充分考量,与此同时,当前专利保护的整体水平也是确定专利保护客体的条件之一,一般来讲,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应该符合经济的发展水平。其二,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专利期限的合理界定是为了保障足够的时间进行投资回收,同时保障社会公众对技术、信息的接近,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发明创作,由此,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有利于创造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公共空间来为后来的发明创造提供基础和途径,进而促进专利发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意义
当今世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社会环境的改变,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也日益加剧。政府失灵和市场经济失灵导致社会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加。此时,仅仅依靠政府实现有效合理地配置社会公共资源是远远不够的。社会组织作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重要社会力量,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而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也离不开社会组织的有力支持。因此,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由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我国的全面深化改革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界定
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是指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其主要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文化需求,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主要特征。[3]社会组织是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4]公共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为了缓解资源发展不均衡,享用不平等的矛盾,只有通过社会组织来弥补政府失灵,覆盖社会对文化需求的盲区,才能实现每个公民都能共享公共文化发展成果的目标。[5]
(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失,而由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有利于从投入、结构以及制度、效率等多个维度来缓解公共文化服务的不足,改变主体单一,提供方式单调,内容枯燥的现状,使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中逐渐从“办”文化变为“管”文化,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形成和政府良好合作的机制,丰富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同时有利于充分激发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热情,提高文化创造的活力,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对于精神方面的多层次、多元化需求。
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现状
公共文化事业以其独特的公益性和内容的丰富性,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长久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提供好公共文化服务,对推动一个国家文化的发展和实现一个民族的伟大复兴都有着非凡的意义。随着传统的工业经济向文化经济时代转型,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多方力量参与的,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6]而且,在最近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也提出要将适宜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现状分析
公共文化服务,是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得以实现的主要途径,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主要内容。虽然,相对于政府来说,社会组织无论是在提供能力上还是在提供范围上都显得并不成熟,但其参与到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效率更高,更能有效地整合资源,有利于弥补政府的不足,打破垄断局面,加快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同时,也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社会组织进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领域,分别以政府职能的直接执行者,政府职能的帮手和政府的委托者等角色通过多种直接和间接的方式与政府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这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组织也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成长与壮大,拓宽自己活动与发展的空间。
(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首先,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与文化相关的政策法规过于宏观和模糊,缺乏可具体操作的程序和细则。其次,相当一部分的政策法规仍处于较低层级,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力和权威性,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7]同时,社会组织享受优惠的手续繁琐,不利于其建立和发展。而且政策制定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其次,社会组织自身不发达。一方面,资源不足、人才缺乏是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所面临的严峻问题。目前,我国许多社会组织都存在着资金短缺,人才流失,以致难以维系的局面。另一方面,自我管理能力差,政治敏感度低也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最后,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社会主体日趋多元化,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广度与深度不断增加。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使得部分社会组织仍然处于无监管的真空地带。
三、鼓励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对策思考
为了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数量与质量,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制度建设与法律保障非常必要。在进一步探索社会治理创新机制,形成多元供给局面的过程中,不能仅将社会组织看作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补充者和协助者,而应该明确它的主体地位,将它看作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中坚力量。
(一)鼓励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机制
第一,确立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参与主体地位。应该尽快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降低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准入门槛,让政府为其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公平合理的政策保护。同时,政府应该减少对社会组织的过度干预,为社会组织创造出更加优良的生存环境和活动空间。[8]
第二,加快自身发展,提高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首先,社会组织的有效成立离不开充足的物质、资金作为基本保障,同时,社会组织的良好发展也离不开公众和社会的支持。因此,只有在资金的运营过程中,增加使用的透明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信任,才能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其次,社会组织应该在内部建立起完善、高效的人事管理制度,以此吸引和招募优秀的专业人才。最后,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扩大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影响力,增强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信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规范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支撑
第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首先,应明确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权责,中央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承担总体把握的职能,地方政府则分层级分别负责协调监督与具体落实,实现各级政府的分层政策制定。其次,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需要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特色的具体政策,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第二,加强政府的监管机制。首先,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和反馈,增加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透明度,接受政府和民众的监督,减少模糊性和随意性。其次,加强对绩效的考核和评价,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规范社会组织的具体行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运作的绩效水平。最后,要建立问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做到权责明确,以此实现政府的有效管理。[9]最后,要建立问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做到权责明确,以此实现政府的有效管理。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公民社会;自治;多元化
1.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研究背景
农民工自出现开始就成为人们眼中的“弱势群体”,有许多视角都在关注他们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以及心理生活,无论是舆论还是政府和社会,都将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放在了首位,而最为值得注意的就是困扰其市民化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关于制度的研究,首要因素就是户籍制度的限制问题。郭秀云(2009)认为在二元经济背景下,长期以来的基于户籍身份的二元分割,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明显的城乡分治二维格局。郭蕊(2011)以瓶颈比喻户籍制度,认为正是以户籍为基础的不同层次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给农民工的就业、教育等社会保障造成了难以克服的障碍。因而集中在此之上的对策建议,大多提倡尽快改革户籍制度,挖掘户籍背后附着的社保福利,将社会保障与户籍相剥离,以淡化户籍的限制作用(曾煜,2010;蔡昉,2010)。
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田萱(2004)的基本思路是以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建立以工伤、医疗社会保险为主,以有差别的养老、失业保险为辅,以城镇紧急救济制度为补充的过渡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简新华、张建伟(2005)的建议是“以土地换保障”的方式为农民工构建以工伤保障和疾病保障所形成的健康保障为首,并有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构成的体系。由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主要解决其工伤、疾病和养老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目前大多数研究都将这三方面作为体系主要部分,另有研究扩将其扩展为包括建设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在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李爱,2007)。
将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作为研究视角中,曾长秋、代艳丽(2009)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与公民社会权利相联系,认为社会权利的缺位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所在,结论是需要国家和政府承担设计、进行制度创新,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问题。钱正武、李艳(2011)也提到农民工群体的基本保障权益能够通过社会公正之理念而免于缺失,在制度设计、主体参与等方面树立社会公正理念。刘安华(2011)总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给农民工保障带来的困境,主张强化政府责任、加强法治以及建立工会等来解决问题。
以上研究从不同的侧面,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困境、权益以及体系构成等,详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和对策,而对策、建议中都不难发现“政府”二字出现频率比较高,并将政府置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首要选择,强化政府的职责,希望能够事先设计一套具有创新性的制度与方案,作为主要力量帮助农民工解决困境,不知不觉将农民工这一群体放在一个较为被动的位置上,并最终回归政府一元化的改革与管理上面。本文将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将农民工作为主动参与方,以公民社会的视角看待农民工市民化进化成中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
2.公民社会视野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2.1 公民社会的涵义
公民社会并不是由中国内生的一个词语,其解释源于英文civil society。在国内研究中,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公民社会强调的是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意为公民参与以及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是较多学者所认可的译名(俞可平,2006)。因此,公民社会应该是一种在政府之外的领域,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个人的追求,体现了一种渐进的、自生自发的、以自由为基本原理的这样一种社会状态。
2.2 公民社会视野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
公民社会同样也包含着一些基本条件以保证其良性运行,分别是公民的自主能力、自治能力、(贾西津,2013)以及多元之衡,这也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重要框架。本文尝试将农民工与社会保障制度放于该框架,分析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所表现出的问题与不足是什么。
2.2.1 自主能力
自主能力主要包括公民的参与表达与对话能力。表达是公民社会一个最基本的权力,给予表达之权利、行使表达之能力,是公民社会中其公民解决可能出现问题的首要措施。在福柯看来,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是一种“话语”关系(王治河,1999),而我国由于一直以来的二元社会的分割,制度设定提供了“农民工”概念形成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规范,在制度层面预先设定了“农民工”的身份、地位和社会角色(熊光清,2011),并使之具有了内在的强制性,因而社会保障作为政府主导的稳定机制,保证了农民工享有保障的权利,而没有将农民工的话语表达权为重点进行理解,没有自由的表达,困扰农民工社保的问题也就不能透明化以进行解决。
通过表达引起问题、讨论问题进而尝试解决问题,就是对话的价值所在。通常情况下农民工面临的社会问题,是经过社会专家考察、分析问题,之后也是由政府专门部门亦或社保专门机构组织进行相关问题的讨论,从而交给农民工群众一个答卷。如若在自治的场景下,相关地区的农民工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原来自上而下的政策贯彻,转而实行双向的平等对话,引入公开机制,在商讨政策的时候、在公开场合,应以农民工群体的意愿为主,这样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时,也可以减少出现农民工群体“不愿买账”的现象。
2.2.2 自治能力
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人有公共性、公民性,人要通过参与这个过程进行学习(武倩妤,2008),也就是公民能够通过自治解决一些问题,自治是公民社会的一种治理方式,依靠一种自生自发的制度安排,而不是转而依赖更大的权力。就好像带有身份限制的户籍制度,户籍本身毫无意义,其背后的福利差异才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难点之一,研究者无不一例外的要求政府加快脚步,加大力度改革户籍制度,以户籍制度为分割的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才能缓解,同时要求政府进行制度创新,构建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在此差异下的农民工能够尽快进入到社会保障安全网之中。然这一思维体现的正是我们对于政府和社会和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性理解,如果国家能够解决问题,那么社会力量就无需介入,即政府做不了、做不好的,才需要社会等力量的辅助和补充。在这种引导之下的农民工只能被动的等待国家尽快解决身份限制问题,期待社会保障能够给以更大程度和广度上的保护。如果围绕在户籍制之上的种种限制与歧视随着公民社会的构建和其意识的觉醒,其存在的意义自会消失,这里面是需要社会成员逐渐地学会成为一个具有公民性的主体,而保障制度以强制性的手段安排以及制度创新完全承担起改变的责任,难免使个人无法意识到自己能够解决与承担的责任。
2.2.3 多元之衡
事态的发展可能会产生多种结果,应接受一个多元的现状,并从中找到一些基本的共识,不是预期有某个人或某种知识能够引导一个社会的发展,因为知识多元且分散在每个人的脑海中,(哈耶克,2000)通过多元平衡每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这也是公民社会的最终形态——多元自治。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由于时间上和制度上的设定比较复杂,社会保障的研究总是倾向于一个最终的、一元的处理办法,即政府处理或政府授权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无形之中减少了其他力量介入的机会,因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也难免存在放弃分散于社会的、个人的力量,体现了一种“专属”领域的思维习惯,这是当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大社会、小政府所应该注意的。
3.结语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在寻求更为完美的、有效的解决措施,可能由于缺少与农民工更好的平等沟通以及公民意识的缺失,实施起来总是倍感艰难。在培养公民意识的道路中,农民工问题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而不是天然假设,所有的关乎人之权益的事情都应该并只(下转第206页)(上接第203页)应该由政府去做(贾西津,2008)。公民社会的构建、公民意识的觉醒,同样在农民工社会保障这一问题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郭秀云.二维还是多维——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2]郭蕊.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11(6).
[3]曾煜.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诉求及实现路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2).
[4]蔡昉.城市化与农民工的贡献——后危机时期中国经济增长潜力的思考[J].中国人口科学,2010(1).
[5]田萱.关于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J].人口学刊,2004(4).
[6]简新华,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15).
[7]李爱.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J].东岳论丛,2007(5).
[8]曾长秋,代艳丽.论公民社会权利视野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4).
[9]钱正武,李艳.社会公正:农民工市民化的理念支撑[J].长白学刊,2011(2).
[10]刘安华.困境与出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探讨[J].农业经济,2011(1).
[1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
[12]贾西津.转型成功依赖公民社会成长,2013-06-25.
[13]王治河.福柯[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14]熊光清.制度设定、话语建构与社会合意——对“农民工”概念的解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
[15]武倩妤.在中国引入公民社会理念的必要性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
[16][英]哈耶克.立法、法律与自由[M].第1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一、我国城市社会性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面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空间布局不合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城市各级政府在职能实施中仍不同程度存在着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重,偏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对关系城市居民生活的社会性公共服务缺乏足够的重视,供给不足,存在明显的“挤出效应”.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发展呈现出一个显著的特征,即城市区域面积不断扩大,但老城区人口聚居效应并没有减弱,新城区人口的分流作用没有显现。
(二)城市信息化程度不高,智慧城市需进一步发展。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是我国智慧型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各地智慧型城市建设步伐逐步提高,但是就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的信息网络建设参差不齐,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社会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尚未能有效整合,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也未建立。
(三)社会公共服务人才总量缺乏,质量不高。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人力资源是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和配置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社会公共服务人才培养方面,虽然有不少地方组织和公益性组织做了诸多工作,但是整体上人才培养意识还比较单薄。
(四)多元主体参与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亟待制度创新。首先,政府在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中“选择偏好”依然严重。其次,社会组织自身参与动力不足。第三,社会资金介入不足。当前,我国城市公共服务的运营资金主要靠政府的财政投入,企业和个人参与较少,这一方面导致了城市公共服务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运行效率。
二、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统筹管理和政策衔接的制度设计与创新
(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公共服务治理。城乡社会公共服务的“共同繁荣”,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对接制度。可以采取建立“个人社会公共服务账号”和“全国性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两者相结合,突出个人在所在区域的贡献程度、发展特征以及地区对相应人才的吸引,废除地域之间的限制,保障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区域之间由于发展程度的不同,社会公共服务的标准也有所差别,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方面,可以建立相应的“政府补助基金”,缓解由于区域差异所带来的不同待遇。三是打造社会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的治理平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在城乡之间进行社会公共服务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四是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消除户籍决定身份等级的功能,对户籍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福利,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公平的享受各项社会公共服务。
(二)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治理变革。1、调整城市公共服务的组织结构关系,改变过去以层级、职能划分为特征的社会性公共服务供给格局。从纵向上看,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各层次的整合,改变以往政府纵向结构上的职权交叉、服务缺失的局面。从横向上看,要整合同一组织内以及不同组织之间的服务功能,解决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中职责不清、多头管理所带来的服务供给破裂和责任模糊的问题,实现不同社会公共服务资源之间的联动、调解和利用,确保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无缝隙对接。2、加强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信息体系建设。通过信息的整合实现城市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共享。充实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要素。提高网格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将社会性公共服务进一步细分,纳入网格管理员的工作范围之内。3、加强城市区域间社会公共服务的协同配合。在城市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建立区域合作协议的形式,共同承担趋同性和关联性的社会公共服务对于不断提升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最终提升城市竞争力也是极为重要的。
1.1从本质上讲,是休闲文化的具体
质的休闲文化在我国的发展已成为一种潮流,而“农家乐”旅游的蓬勃发展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其内在使命与功能特色就是为城乡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休闲文化服务。例如,品农家美食、赏田园风光、阅民族文化等都是休闲文化的真实写照。对于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而言,其是对传统“农家乐”旅游的升级优化,是指在“农家乐”载体中融入体育健身元素,以此为城乡游客打造一个休闲娱乐、强身健体的有效平台,并通过积极的参与体验达到舒缓筋骨、释放情怀、修身养性的多元效果。故从本质上讲,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是对社会休闲文化的具体呈现。
1.2从需求上讲,是功能供给的实践
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大众在物质层面丰盈的同时,其思维观念、意志水平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对于休闲、健康文化等精神层面的憧憬与向往。因此,如何满足城乡群众对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物质追求也成为当前政府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成为社会各行业聚集的焦点。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大胆设想与尝试性构建为这一社会矛盾的解决找到了新的突破口,其不仅仅是理论层面的泛化定位,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通过社会空间的实施建设,发挥出实实在在的体育健身功能使命,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精神文化需求。
1.3从发展上讲,是功能建设的必然
众所周知,“定位不准、特色不明、脸孔相似、单调乏味”等问题当前困扰“农家乐”旅游发展不争的事实。究其缘由,那就是“农家乐”自身服务功能缺乏拓展延伸,对未来缺乏高瞻远瞩的认识。对于本研究所提及的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而言,它为当前“农家乐”的旅游发展提供了一条可供借鉴的道路,其旨在通过“农家乐”载体融入体育健身元素,为城乡游客提供一个与众不同的,能够实现娱乐身心、强健健体的平台。更为重要的是,“农家乐”载体所突出打造的体育健身功能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农家乐”的功能需求,实现了“农家乐”服务功能的优化与可持续性发展。
2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载体建设的意义
2.1农村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价值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党的十六大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方针。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理念已成为党和政府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航标”,特别是对于原本就薄弱和落后的农村地区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谈及的体育健身功能依托“农家乐”载体平台,以此打造体育健身服务特色,其某种意义上是对农村第三产业(服务业)的有效补充与拓展,创新和延伸了传统农村产业经营模式,实现农村产业经济链条的重新整合,这对农村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2.2乡村休闲体育发展价值
“三农”问题是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农村体育也不例外。特别是党提出的“文化大发展,文化大繁荣”的政策方针,为我国乡村休闲体育的发展带来了新契机。本研究所尝试性构建的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新型产业模式,能够有效挖掘闲置在乡村地域的休闲体育元素,进一步盘活了乡村休闲体育文化资源,使蕴藏在乡村的休闲体育文化事业迸发出更大的能量。这不仅是对“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战略方针的有效践行,更为乡村休闲体育事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丰富了实践发展的理论体系。
2.3体育健康意识促进价值
要想提升人民大众的体质健康水平,强化体育健身意识首当其冲。当人们的体育健身意识发展积极转变后,认识到健康是人生的第一财富时,就会将认知观念转化为行动的力量,积极主动的投身于体育健身锻炼之中。本研究所提出的在“农家乐”载体中赋予体育健身的功能能够拓宽城乡群众体育健身的渠道,使更多的都市人们积极主动的来到这里进行休闲健身,享受体育锻炼所带来的快乐体验,进而无形之中强化与提升了城乡居民的体育健身意识观念,这是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创新建设的内在使命,也是终极目标。
2.4城乡体育互动发展价值
当前眼下,城乡体育事业发展失衡是制约我国群众体育事业的核心问题,而由其衍射出的资源供给不足和配置不均衡是其重要表现内容。体育健身性“农家乐”的创新建设,能够吸引更多的城乡游客参与其中,潜意识中实现了彼此间体育文化、常识、技术的沟通交流。同时,也调动了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政策、民族文化等社会公共资源在不同区域的横向流动(主要指城乡之间),这不仅是城乡体育资源的互补互给,更是体育事业的互融互动,是对“城乡统筹发展”战略部署的社会践行。
3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载体建设的结构特征
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不仅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理论概念,更是一项具有满足城乡居民体育文化需求,强化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盘活乡村休闲体育资源以及实现城乡体育事业互动发展等社会价值的民生工程。因此,它是由诸多不同属性、不同内涵、不同特质的单元要素按照一定的组织排列形式构成的,并尝试性的勾勒出了理想化的整体结构脉络图。
3.1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载体建设的理论结构
3.1.1定位
定位是指提前划定目标、界定范围,要体现出超前性和预见性。研究认为,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作为农村第三产业的典型代表,即生产、生活服务行业,决定了其自身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而也确立了相关政府部门在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载体建设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和引领地位;体育健身功能依托“农家乐”载体而存在,因此其经济支撑更多的是来自“农家乐”业主的自主出资,即使有少量的外部援助,其更多的是以政府或社会的优惠、导向、扶持、赞助等形式出现。
3.1.2政策
政策是任何社会行动和实践操作的“指南针”,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事物未来发展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取向。同样,科学、规范、赋有针对性的政策方针是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载体建设必不可少的。需要强调的是,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政策的制定与采纳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原则,充分结合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地貌、乡土人文资源以及少数民族的民俗特色,有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方针,使其能够在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实施构建中发挥出应有指导和引领功能,真正的为其所服务。
3.1.3模式
对于模式的理解,其一是指将某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总结概括为高度的方法论;其二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化形式,以使人可参照模仿[5]。本研究对于模式的理解更倾向于后者,即依据社会的现实需求和事物的客观情况,将传统“农家乐”打造为能够为城乡游客提供体育健身服务的经营实体,并使这种模式与理念得到区域化的推广发展。本研究对于模式的研究主要围绕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等硬性资源的供给渠道来进行探讨分析。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硬件模式不同于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这是因为本研究的体育健身元素以依托“农家乐”载体而出现,并非孤立存在的。因此,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供给主体是包括“农家乐”业主自给、政府购买在内的多元供给模式。
3.1.4管理
管理是指在社会组织中,管理者为了实现预期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正如“科学管理之父”弗雷德里克•泰罗所言:“管理就是确切的知道你要别人干什么,并使他用最好的方法去干”。根据管理主体所属层次的不同,本研究将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管理主体划分为总体管理层(相关国家政府总署机构)、各级下属部门管理层(省、市(直辖市)、区、县、镇的相关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层(主要指“农家乐”业主)等三个层面。
3.2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载体建设的实践结构
经田野调查得知,当前我国尚无成熟完善或初具规模的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经营实体。因此,在对其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实践结构作进一步的探讨分析,为该民生工程的实施构建理清具体操作的环节脉络。经分析梳理,本研究将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实践结构划分为规划系统、融资系统、操作系统、管理系统、监督系统、绩效评估系统等七个层面。
3.2.1规划系统
规划是指为实现某项事物的长远全面发展,对该项事务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考量以及设计未来整套行动方案。研究认为,一个完善的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应囊括五个部分:第一,对建设目标、理念的规划。即对未来发展的目标做出明确的指向,使实施建设的各环节都服务于未来的理想目标;第二,主体规划。在目标、理念规划的基础上,要确认由谁来承担建设活动的任务,其中包括资金的投入与输出、建设的监管与评价等责任;第三,具体操作方案的规划。即指建设主体如何具体实施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任务活动;第四,监督管理规划。是指对建设过程中每一阶段服务质量、建设效果的督察和审核,保障各项事务的顺利推进;第五,效果反馈规划。即对建设与服务过程问题的及时反馈与评测。
3.2.2融资系统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充足的财力支撑与供给是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顺利实施构建的前提和保障。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中的营利性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逐渐成为体育财力资源供给的重要补充,并呈现出占有份额逐渐扩大的趋势,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是政府体育职能转变的有力佐证。因此,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融资系统是由政府部门、社会企事业单位、乡村组织、体育彩票、社会公益金以及“农家乐”业主等多渠道构成的,并通过直接的资金输入或间接的体育器材、设施投放,实现该经营实体的资金供给。
3.2.3操作系统
在本研究中,操作系统是指管理和调控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载体建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各项实施内容的程序。构成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任何软件资源与硬件资源都必须融入操作系统,并在该系统科学、合理、循序渐进的推进和掌控下,实现该载体建设各项事务的顺利建设实施。根据不同阶段所建设内容和完成目标的不同,本研究将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操作系统尝试性的划分为场地器材建设阶段、活动项目设计阶段、新闻广告宣传阶段、休闲健身体验阶段、健身技术指导阶段、功能效果评价阶段等七个阶段。
3.2.4管理系统
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手段与方法来组织安排一切社会实践活动,使其能够沿着预期目标顺利前进。管理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文化。要想实现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科学、合理、人性化的管理,就要将管理的文化精髓贯穿与整个实践活动中。对于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而言,为使其不再出现类似于传统“农家乐”旅游的困境问题,应当不断创新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其管理服务体系,在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内容的全面化、管理质量的高效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管理对象的针对化等方面做文章。
3.2.5监督系统
就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而言,其监督的内容与形式不仅包括行政监督,也包含舆论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质量监督、权利监督等在内,并通过法制化与道德化、政府化与自律化相结合的渠道来实现。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本研究将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监督系统划分为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农家乐”业主监督。政府监督是指相关政府部门对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整个实施建设过程进行依法督视、依法监察;社会监督是指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对“农家乐”体育健身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果的随时监视和督察;“农家乐”业主监督是指承担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建设的第一当事人———“农家乐”业主,对整体项目流程的全程督察和审视,使其能够按照规划目标顺利推进。
3.2.6绩效考评系统
绩效考评系统不仅是对工作效果与质量的评价审核,更是对前期规划理念的再次检验,对于不断完善和细化理论系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遵循一致性、客观性、公平性及公平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评价主体的不同,本研究将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评价主体划分为自我评估(即“农家乐”业主自评)、消费者评估(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政府评估(旅游局、体育局等)等三级评级体系。不同评估主体所承担的职责与考察的范围不尽相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目标、理念、思路、原则的科学性,体育器材、设施投放的合理性,活动内容选择的可行性,休闲健身过程的有效性,体育健身指导的专业性以及监督管理的全面性等内容。
4小结
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不仅是理论机制的创新,更是社会实践的探索。它融合了“体育”与“农家乐”两个不同的社会要素,促成二者的互动融合、共生共荣。通过该新型产业模式的实践探索、社会推广,使处于社会不同层面的组织单元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在保留和发挥原有价值功能的同时,也通过良好的“化学反应”产生了额外、积极的社会效应。经分析研究得知:
(1)体育健身功能融入“农家乐”载体建设是可行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此举,在创新“农家乐”经营模式,实现体育健身文化元素传播的同时,也在推动农村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盘活乡村休闲体育发展、强化城乡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实现城乡体育互动融合等方面发挥出积极的影响作用。
(2)就体育健身功能性“农家乐”的理论结构而言,研究认为应当充分立足科学发展、实事求是的发展理念,在其定位准确化、政策针对化、模式可行化、管理严格化等方面下功夫,并在具体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优化与升级理论体系,使理论构念更好的服务社会实践。
关键词:社会转型,社会公正,研究
当今国内的社会公正问题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此之前的30年间,国内有关当代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公正问题研究基本上是一个空白地带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全面展开,社会公正问题已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国内的社会学者以其独特的学科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学者们充分认识到作为一个社会的根本价值尺度和基本规则体系,社会公正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本文尝试从研究背景、研究思路等角度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社会学界关于社会公正问题的主要研究成果做一文献回顾式梳理。
一、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分层研究中的公正问题
从社会学的观点来看,社会变迁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即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正处于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对现阶段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及其社会影响的分析、解释成为国内外学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引发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以及争论。对现阶段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及其社会影响的分析,基本上是在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对现阶段中国社会结构重大变迁及其机制的研究;二是对作为社会结构利益主体——阶级阶层的研究,即社会分层研究。中国转型期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分层变迁问题之所以引起国内外学术界的极大研究兴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呈现出愈演愈烈的社会贫富分化趋势,这使得社会财富与发展机会,继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社会扩散”,演变为向少数人手中积聚。许多学者都注意到社会分层中的公正性问题。
二、中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与贫富差距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贫富差距实际上是与社会分层密切相关的问题。我们研究社会分层可以有不同的角度,包括经济地位(财产地位)、权力和社会声望三大测量指标。在这三种指标中,贫富差距也就是经济方面的差异,是人们首先关心的问题。社会学者秉承学科的人文关怀理念,并凭借自身的学科研究优势,一直把收入分配问题作为研究的焦点问题。研究者们关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何研究中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与贫富差距问题。在研究收入时,有必要设计一些相关指标,对于收入的可信性进行测定。李培林则强调应该特别注意对社会公正的主观心态方面的研究。近年来,人们对贫富差距的社会心态和对其发展趋势的心理预期已经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念。论文参考网。第二,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与贫富差距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贫富分化已成为一个结构性现象。这已经得到了国内外相关经验研究的共识性支持。研究者们认为其具体表现和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非常迅速;二是城乡、地区、行业及部门间差距继续扩大;三是贫富差距的主要指数持续走高,已经形成了贫富阶层的明显分化。第三,如何评价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分化,即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究竟是比较合理,还是已经过大或者到了比较危险的临界点,换言之,它是否影响到社会的平等与公正。
三、中国现阶段的贫困问题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贫困与公正之间有着高度的相关性,贫困问题的长期存在无疑是与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相违背的。关信平认为,城市贫困对个人的负面影响体现在:贫困状况导致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教育、健康、生活保障等方面水平的低下;对于穷人来说,贫困还意味着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处于最低下的地位;贫困的生活会导致城市中的穷人产生较强的心理反应。城市贫困的存在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它违背了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带来很多的社会冲突;导致社会结构和文化整合程度的降低;对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等等。也有学者在区分“不公正的贫困”与“公正的贫困”两种现象的基础上,提出公正与贫困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充分,这主要表现在:第一,贫困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公正问题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得非常突出,公正的保证原则的实现对于整个中国社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二,贫困群体的存在,对于中国社会造成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损伤了社会公正,降低了社会的整合程度。有研究者还指出了社会剥夺或社会排斥成为消除贫困的障碍,阻碍了一个稳定、安全而公正的社会的获致。
四、关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自20世纪80年代始,公正(正义)问题就引起了我国思想理论界的高度重视。20多年来,在介绍、梳理与廓清西方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学者们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环境学等多种角度对公正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国内社会学界对社会公正的有关理论问题也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思考。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社会公正与自由、平等的关系。从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出发,吴忠民提出,现代社会中公正的基本理念依据主要有三个,即平等理念、自由理念和社会合作的理念。第二,关于公正与公平的关系。对于“公正”与“公平”这两个概念,国内学者们一般不加严格区分,经常是交替使用,将这二者当成一回事。吴忠民就此指出,从狭义上讲,“公正”与“公平”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二者最为重要的区别是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做出这种严格的区分,并不是毫无意义的。论文参考网。正是由于人们经常地用公平取代了公正的称谓,才产生了一些本来不成其为争论的争论。第三,关于起点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与规则公正。有学者指出,在当前中国,比较表面和最为常见的正义问题,就是起点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公正;只是各方关注的侧重点有所差异。茅于轼认为,真正的公平既非起点的公平,也非终点的公平,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即每个人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中应遵守同样的制度规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市场竞争中用同样的打分规则;在道德判断面前任何一类人都不被歧视。第四,关于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论文参考网。吴忠民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基本规则应包括四项内容,即基本权利的保证,亦即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亦即事前的规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亦即事后的规则;社会调剂规则。公正是由上述四项基本规则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但在操作层面上,这四项规则又遵循依次优先实施的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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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社区涉“黄赌毒”现象突出,主要存在聚众赌博、站街招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对此,办事处协调辖区派出所多次开展专项集中整治,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存在整治过后,“黄赌毒”现象容易死灰复燃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价值观”错位,贪图享受。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错位。一些人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到了大量的物质财物,他们往往“饱暖思欲”、不追求高雅文明健康的精神生活,而是贪图骄奢逸、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
(二)“利益观”驱动,铤而走险。由于有了“黄赌毒”的消费群体,大量从事“黄赌毒”经营的场所应运而生,并在“利益观”的驱动下,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办事处和辖区派出所多次集中打击整治后,该区域从事“黄赌毒”人员的行为从公开转为地下,行事更为隐秘,并有专人在街口等部位负责望风报信。
(三)“社会观”影响,打击不力。由于辖区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无力”去管。该辖区有常住人口36000余人,流动人口10000余人。辖区派出所镇江寺派出所现有警力17人,40岁以下民警仅5人,50岁以上民警5人,年龄结构老龄化,加之辖区事务繁忙,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管理上“心有余而力不足”。社区、梨园街的建筑大都为老旧的开放式小区,社区内小巷四通八达,居住人员情况复杂,治安情况复杂,也为管理带来了不少难题。
三、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3月16日,船山区公安分局再次开展了针对社区“黄赌毒”问题的专项整治。为了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办事处组织20余人治安巡逻队,协助镇江寺派出所开展整治行动。自专项行动以来,区公安分局共查处“黄赌毒”案件18起,破获刑事案件7件,刑事拘留9人;查处治安案件11起,行政处罚19人,训诫警告50余人;强制治疗艾滋病人1人,强制戒毒7人,捣毁涉黄窝点3处,涉赌窝点7处,收缴各类赌博机58台,赌具4套,扑克若干,高压仿真枪1支,管制刀具5把,整改安全隐患10余处。
记得第一次见到xx主任,就被她屋里那一墙的锦旗所吸引,那一句句热情洋溢的表扬深深感染着我。当时想,这是怎样一个医生呢,能如此的深入人心,博得这么多老百姓的赞扬?渐渐的,从那水泄不通的诊室和诸多慕名而来的病人,从她对待病人认真仔细的态度和对工作一丝不苟的精神,以及病人那一副副看完病后欣慰的表情,我得出了答案。正是这种心中时刻有病人,将病人的苦痛感同身受,热情认真地对待每一位患者,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这也正应了那句话“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通过这些,使我深刻理解到了以人为本的意义,也深深的感染着我,激励着我。我暗下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
九月份的时候,第一次下乡,近距离的感受到了村民对于健康的那种迫切需求。现在生活条件好了,大家不会再为填饱肚子而到处奔波,随之而来的是对自己身体的健康越来越重视。这次下乡,带去的不单只有基础的检查,还提供健康知识讲座,给村民们普及健康知识,让他们及早发现、及早治疗,防患于未然。这也正体现了我们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为上的服务理念,以便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前几天发生的一件事也深深的触动着我,感动着我。一个已经被确诊甲流正在隔离的患者打电话来要求买药,我的同事xx和xx二话没说,穿上防护衣、戴上眼睛和口罩便去了患者家里。在现在甲流严峻的情形下,不顾自己的健康安危,去履行自己作为一名医护工作者的承诺,是何等的高尚啊!
一、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是党和国家抉择改革开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决定的。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其中一条就是确立和承认非公经济(私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进而使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依靠国有经济的价值观发生变化。
二是非公经济涌现。非公经济的涌现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叶的乡镇经济发展,直至上世纪末。中国大地经济腾飞,迅速占据世界经济前位。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主义特色体制下出现了两大经济主流即国营经济和非公经济,使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力竞相迸发。大量非公经济体的涌现成为组建工会的客观条件和物质基础。
三是非公经济的涌现,出现了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又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国营)时期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既有利于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同时在高速发展中又有损害企业员工利益现象的出现。新型劳动关系既有统一,又有对立,其非公企业中的广大员工的利益亟待维护。在非公企业中组建工会成为历史必然。
总之,非公企业工会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产生是由三条因素决定的。一是改革开放,二是非公经济涌现,三是非公经济体产生了不同于国营经济的新型即统一又对立的劳动关系。
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历史任务。
首先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已然成为中国工会人的第三种力量。既工会人第一种力量是专职干部;第二种力量是兼职干部;第三种力量就是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而且这种力量一经产生就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只要非公经济存在,只要非公经济所代表的的劳动关系存在,特别是数以百万计的中小非公企业存在,就决定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物质决定意识,内容决定形式。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已经成为中国各级工会组织深入非公经济工会组织,在第一时间第一实践中接触非公经济体中员工的神经末梢和触角。其次,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在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及管理工作中的实践主体。这些年来,各级工会组织编制没有增加,但是非公经济体工会却增加了数以百万,非公经济职业劳动会员增加了上亿人。从2007年以来,我们轰轰烈烈地组建工会,发展会员,主要就是在非公经济体中开展的。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就是这场活动中的实践主体。以辽宁省朝阳总工会为例,2007年招聘40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在近五年的时间组建8人以上工会(市工会直属)1218个,会员47778人,联系点11513个,会员24994人,会员总数达到72772人。平均每个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8人以上非公企业工会30个,联系点工会287个,管理会员1819人。这如按过去工会章程配备工会干部比例规定简直是不可想象的。显然,光靠工会专职干部是不能完全胜任非公企业工会工作的。如果没有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我们就无法在数以百万计的中小非公经济体和上亿计的非公职业大军中组建工会,发展工会会员更是寸步难行。对绝大多数中小非公企业来说,绝大多数专职工会干部数年都不会踏进那里一步的。因此可以说在非公企业组建工会中,除了各级工会组织和干部的努力,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功不可没。再次,工会各级组织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在完成非公经济组建工会之后,应将工作任务迅速转移至各项职能建设上来。
三、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即非公企业工会工作者目前存在的问题。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和非公企业工会工作是新生事物,存在问题是客观的必然。这里既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实践中的问题,更有各级工会组织领导不力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非公企业工会工作仍在沿用国营经济工会工作的模式和思维。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表明,国营经济和非公经济虽然都共存、共荣在社会主义体制下,但仍有很大质的区别。职业劳动者在两种经济体内身份不变,但所处的经济体内劳动关系却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劳动关系沿用一种工作模式和思维,说明中国工会人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就非公经济体现组建工会来说也是如此,非公经济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的乡镇经济,发展到20年后到了本世纪初中叶,才开始组建工会,这种严重滞后的现象难道我们不应该反思么?
第二个问题是对非公企业工会工作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
1、一些人认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主席)就是非公企业工会主席,这是错误的。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一个以上乃至数十个非公企业工会联合起来的工会主席,而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就是单个个体的工会主席。二者的区别还在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在担任联合会主席期间,工薪酬劳是由工会组织支付的,而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工薪酬劳是由所在区域的私营经营者支付的。二者所代表的的利益体有较大(根本)区别。
2、一些人认为在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后,非公企业工会会员就有了维权代表,这更是错误的。
据调查,绝大部分中小非公企业采用的管理模式都是夫妻式或家族式企业管理,这些企业工会的工会主席,大都是企业经营者“钦定”的“七大姑”、“姨”或“哥们朋友”的“家族式”工会。这样的工会在关键利益发生分歧时,怎能够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利益?
3、割断与企业所有者的经济联系,不端老板的饭碗,为其维权创造宽松的环境,这是个模糊的认识。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机制的运行,割断的不仅是同企业经营者的联系,割断的更是与非公企业员工的第一时间、第一实践点的联系。工会是群众组织,工会工作方法是说服、吸引、引导。你不拿经营者的工资,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经脱离了企业,脱离了企业,就是从根本上脱离了职工,脱离了职工,那就是一事无成,何谈维权?非公企业的院墙和铁大门早已斩断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与非公企业员工的触角联系。工会维权职能和参政议政的软骨病的遗传基因毫无保地印在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身上。可以说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也是个天生患有软骨病的胎儿。
4、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产生严重的认识偏见。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在非公企业建会期间发挥了巨大作用,在随后的几年里工作业绩平平,特别是中小非公企业维权方面。很多工会干部,甚至是工会领导干部都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产生了错误认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可有可无,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是认识偏见的核心,是导致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目前弱化的根本原因。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与生俱来的“软骨病”,其实是各级工会组织的DNA遗传,是一脉相承。各级工会组织和干部自己应该很好反省自我,而不应将责任推诿给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5、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目前弱化的几个问题。
⑴经费示弱。工会经费收缴主要来源于国有经济体和非公经济体,而非公经济体职工近几年发展已远远超过国有经济体职工。由此可以推断,工会在非公经济体中收缴的工会经费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应该远远超过国有经济工会经费收缴数额。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工会取之于非公经济体经费的收入,应该完全用于非公经济体工会工作。少用、不用或者挪用于其它都是错误的。何况非公经济体照比国有经济体比较,从时间、基础和各项法律政策来讲,非公经济体工会都是弱者,从哪方面讲都应强化非公经济体的工会工作。经费示弱主要体现在:A、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薪酬不愿自行解决,将很大一块推向政府以安排公益岗形式加以解决,B、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作经费少得可怜。一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辖几十个中小非公企业,千余名会员,每年只有3000元活动经费,下拨过程中还有持续层层卡拿的现象,真正用于非公工会工作者的经费仅千余元。C、从今年开始,全总、省总下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薪酬补贴,采用以自然减员方式压缩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和非公工会工作经费、人员、活动空间。2012年,朝阳市上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143人,2013年减至132人,减少指数达到9.2%。如此运行,二、三年后,朝阳市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和非公工会工作将所剩无几,应及时吐故纳新。
⑵管理示弱。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作开展6年了,但是省一级工会组织至今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应该包括人员聘用、薪酬待遇、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硬指标、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内容。
⑶培训示弱。2013年以来,朝阳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培训采取的是以会代训的简化方式,减少了资金投入,弱化了培训效果。而事实上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四、关于对非公经济体工会工作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作进行改进的意见。
(一)转变观念,不断提高对中国特色非公经济工会工作的认识。
在确定非公经济体是中国特色,非公经济和国有经济并存是中国特色的基础上,确定在非公经济中开展工会工作也是中国工会特色。在国有经济体中开展工会工作是中国工会的特长,在非公经济体中开展工会工作是中国工会的弱项。二者之间必有不同的工作模式和思维模式。改革开放后的今天,在非公经济中开展工会工作应该是中国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中国各级工会组织都应该成立非公经济企业工会工作部(局、室),加强对非公经济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
(三)中国各级工会组织应该承认非公经济工会经费收缴具有相对独立性,经费运用也应具有专款专用的独立性。
(四)中国各级工会组织应该承认和明确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在非公经济工会工作中的现实作用和历史地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近期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培训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