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1 16:30:3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空气污染的论点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空气污染;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可持续发展;布设
空气污染监测点的选择是污染治理中的重要工作,它布设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精确度,是制定空气污染治理策略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但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工作中努力的探讨和总结。
1、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原则
在空气污染点布设工作中,整个布设工作的开展是根据所在区域实际污染情况进行的,是将城市空气污染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进行布置,其布设按照具体规划和要求进行的。通常在布局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风向和地域条件设置。在下风向和上风向两个不同的部位设置的空气污染监测点数量和类型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在工作中都将工作重点置放在下风向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置上,以这两个监测点的数据进行对比,从而得出最佳的监测数据。根据城市人口目的进行布置,在不同人口密度条件下适当的进行调整,从而为保证采样准确性提供支持。同时在布置点设计上,需要选择合理的设置地带,尤其是宽广的地域范围,但是尽可能的避免监测点周围出现大范围的森林和草地,因为一旦出现大规模的绿化带、植被,其必然无法满足设计标准和要求。
2、空气污染监测点布设的相关问题
空气环境污染监测中,监测点的布设问题十分复杂,但是总结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监测目的。在空气污染监测体系中,不管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还是乡村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都是十分重要的,它都和整个城市污染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一般来说,工作人员普遍将工作重点置放在城市空气污染监测方面,对于乡村空气污染监测没有给与过多的关注。城市环境质量的监测主要是为了调查城市空气质量和空气中污染物的分布状况,使得空气中一些敏感性的污染物能够暴露出来,进而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在目前的工作中,为了掌握污染源的变化趋势以及排放污染物消长规律,前者都是在不点方法上采用多种网格法和功能区域划分的方法,而后面则是利用扇形、圆形的布点方法进行监测点的布设。
其次,污染源的状况。在空气污染监测点的布设工作中,必须要提前调查区域以及邻近区域的污染源的分布、构成以及跑储量,这些问题都是影响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所在,例如对污染源分布较为均匀的区域,应当采用规格网格法进行分布,同时还要分析污染源产生和形成规律。
再次、地理条件。地形、地貌、风场情况、压力特性等自然因素是影响环境空气监测点布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选择的过程中必须要高度重视这方面的内容,在选择的时候不同的地貌和地理条件要采用不同的布设方法。
3、采样站数量的确定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对于采样站点的设计和布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进行采样和布设。如果不能按照当地污染源状况、地理条件、人员密集程度确定分布点设置数量和方式,同时这种设计方法在应用中数据的差异性必然十分明显,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无法采用科学的管理数据和策略进行分析。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可言采用环境保护为原理来进行分析,以避免因为采样站数量确定而引发不必要的环境污染和影响。在目前的环境监测点设置工作中,常见的数量确定方法主要包含了人口数量、人口密集度、建筑物密度以及制备密度开展的。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已自动监测为主、人工连续采样为辅的采样站建设逐渐被人们重视,成为空气污染监测点布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4、采样站的布设方法
按照上述种种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在采样站不设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当今科学技术策略进行,一般的设计方法包含了统计法、模拟法以及常见的经验断定法,这些方法的应用都有着独自的优劣势,因此根据不同的地理特征和地理条件选择不同的管理控制策略。尤其是在那些监测点设置条件较为恶劣的地区,由于交通条件和地形的限制,在工作中我们很难采用统计、模拟等方法来布局,因而经验法的应用优势就显得十分的突出。
3.1功能区布点法
功能区布点法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较为普遍,尤其是在一些常规的环境监测工作中,更是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它的应用有效的实现了应用经济性、综合性,为实现多种不同污染同步监测做出了重大贡献。这种方法在目前的应用中主要是以区域为标准进行划分,然后根据实际检测条件来进行科学布局,在具体设计的过程中通过上述原则来设置采样站的数量和布设规律。
3.2网格布点法
网格布点法的应用在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中同样较为常见。这种布点法是将监测区域地面划分成若干均匀网状方格,采样点设在两条直线的焦点处的方格中心来完成整体的布设。一般情况下,测控点在下风向应稍多一些,同时在上风向设置少量监测点,以方便作对比。当然,网格的大小对于这一方法的实际应用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必须从城市的具体数据出发,合理规划网格的大小。
3.3扇形布点法
扇形布点法在目前被广泛的应用在那些偏僻、孤立的地区,其主要是以高架点源为主的,其对于主导风向的控制和应用十分的明显。在以往所在的位置构成中,是将主导风向作为主要的轴线点,然后在下风向设置一个扇形的地区作为布点范围,在这个范围中以45°角进行空气监测点设置,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布设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制定标准进行,最大限度的保证监测效果的发挥。在该布点法的应用过程中,必须对高架点源排放污染物在。从客观上来说,由于实际应用过程中不可能出现如此理想化的应用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对多种布局方法加以综合思考,从而提升其整体的监测能力,为空气污染的数据收集和整理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文题是概括文章性质和内容的重要标志,是最先提供给读者的直接信息。
文题与内容要相符,应能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读者常是以文题为主要依据来判断论文的阅读价值,故文题要概括、简练、准确、新颖:
1.概括:即用简短的文字囊括全文内容,体现全文精髓,使人一看就能对全文的含义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引人入胜,便于记忆。
2.简练:就是要简短、精练,一般以不超过20个字宜,切忌冗长繁杂,用词要字斟句酌,可用可不用的字应尽量免用。如"妥拉苏林局部皮下浸润注射消除输液引起的局部肿胀的观察",共26个字,改为"妥拉苏林局部注射消除输液外渗肿胀的观察",19个字已可表达文章主题。
题目的文字一般不用简称或外文缩写,必须用时也只能选用公认和常用名称。文题尽量不用标点符号,如有必要设副标题,可用破折号与正题分开,如"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护理-----附150例病例分析"。
3.准确:就是要用词准确,正确反映论文的主题与内容,避免出现文题不符的情况。如"临床输注过程中的空气污染及其对策",作为文题不准确。因为1)"空气污染"并非输注过程中的";2)"对策"应该是防止或减少污染的对策,其中"及其"欠妥。如改为"静脉输注环境的空气污染即及其预防"则能正确反映论文的主题。
4.新颖:题目要有特色和新意,不落俗套,避免与已有文献的题目雷同。
二、作者署名和单位
题目下面要写上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以便于编辑、读者于作者联系或咨询,也是对文章内容负责的表现。
1.署名作者的条件:一般包括下列人员:
1)课题的提出者及设计者;
2)课题研究的主要执行者;
3)进行资料收集及统计处理的人员;
4)论文的主要撰写和修改者;
5)对论文主要内容能承担全部责任,并能给予全面解释和答辩的人员。
2.署名注意事项:
1)署名顺序按参加研究工作的多少和实际贡献大小排列,而不能以职务高低、资历长短排列。第一作者应是研究工作的构思、设计、执行和论文主要撰写者。
2)每位作者姓名之间要空一格,但不需加任何标点符号。
3)署名必须用真名,不得用化名、笔名和假名。
4)前,若参加研究者已调往其他单位,可在署名末尾右上角加注符号,在页脚注中说明。
三、摘要
即文章的内容提要,是用最扼要的文字概括说明本研究的目的、步骤与方法、主要发现及结论,着重说明研究工作的创新和发现,使读者概略了解全文内容,以决定是否有阅读全文的必要。。摘要不列图或表,不引用文献,一般在正文之前,大约200-300字为宜。摘要一般在署名之下,正文之前,书写时"摘要"二子顶格写,空两格后接摘要内容。
四、关键词
是最能反映文章主要内容的单词、词组或短语,目的是便于读者了解论文的主题,利于人们在检索中迅速查到文献。每篇文章可选3-5个关键词,可从文题、摘要、正文别是文中小标题中选择,也可参照美国"IndexMedicus"及1984年中国医学科学院情报研究所翻译的"医学主题词注解字顺表"和中国科技情报所及北京图书馆主编的"汉语主题词表"。关键词一般不用缩写词,在提要之下,顶格写"关键词",空两格后依次列出,之间可用分号隔开,最末一词不加标点。
五、正文
正文是文章的主题部分,一般分为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和讨论4个部分。
(一)前言
又称导言、引言或序言,主要介绍该课题的研究背景及依据、研究目的及意义等。前言不宜过长,避免作自我评价和过多引用文献,点明主题即可。
(二)材料与方法
临床研究的论文可用"临床资料"、"对象与方法"、"病例资料"等。应详细说明研究对象和采用的方法,内容包括:研究对象的条件、来源及数量、抽样方法、研究步骤、观察指标、选用的仪器或研究工具、资料整理与统计学处理方法等,都要交代清楚。目的是使读者了解研究的具体内容,便于对研究进行评价和验证。
(三)结果
结果是论文的关键部分,是作者论述本研究的价值和讨论观点的依据。包括观察到的现象和收集的数据,经过科学的整理归纳和精确的统计学处理后,按照逻辑顺序,用文字、统计图或表格的形式报告出来,图和表不宜过多,能用文字表达清楚的就不必用图表,图或表能更清楚表达者,则应压缩文字。必须注意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既要详细叙述新的发现和正面的、阳性的结果,也要如实叙述反面的、阴的结果,作出客观的分析与报道。
(四)讨论
讨论是论文的精华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价值。讨论是结果的逻辑延伸,对结果进行阐释、分析、论证和评价,从感性认识上上升到理性认识,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讨论部分的写法不一,一般内容可包括:本研究的原理和概念;所的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的含义和事物的内在联系;从结果因出的推理和结论;指出结果和结论的理论意义,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今后要解决的问题与展望及该项研究的不足之处或出现的误差等问题。讨论部分注意与本文的结果紧密联系,同时分析过程最好多结合理论。还可把研究结果与有关文献报道的异同处进行比较,从不同角度分析,提出新的观点和概念,以充实作者的论点。
六、参考文献
一、文题
文题是概括文章性质和内容的重要标志,是最先提供给读者的直接信息。
文题与内容要相符,应能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读者常是以文题为主要依据来判断论文的阅读价值,故文题要概括、简练、准确、新颖:
1.概括:即用简短的文字囊括全文内容,体现全文精髓,使人一看就能对全文的含义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引人入胜,便于记忆。
2.简练:就是要简短、精练,一般以不超过20个字宜,切忌冗长繁杂,用词要字斟句酌,可用可不用的字应尽量免用。如"妥拉苏林局部皮下浸润注射消除输液引起的局部肿胀的观察",共26个字,改为"妥拉苏林局部注射消除输液外渗肿胀的观察",19个字已可表达文章主题。
题目的文字一般不用简称或外文缩写,必须用时也只能选用公认和常用名称。文题尽量不用标点符号,如有必要设副标题,可用破折号与正题分开,如"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护理-----附150例病例分析"。
3.准确:就是要用词准确,正确反映论文的主题与内容,避免出现文题不符的情况。如"临床输注过程中的空气污染及其对策",作为文题不准确。因为1)"空气污染"并非输注过程中的";2)"对策"应该是防止或减少污染的对策,其中"及其"欠妥。如改为"静脉输注环境的空气 污染 即及其预"则能正确反映论文的主题。
4.新颖:题目要有特色和新意,不落俗套,避免与已有文献的题目雷同。
二、作者署名和单位
题目下面要写上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以便于编辑、读者于作者联系或咨询,也是对文章内容负责的表现。
1.署名作者的条件:一般包括下列人员:
1)课题的提出者及设计者;
2)课题研究的主要执行者;
3)进行资料收集及统计处理的人员;
4)论文的主要撰写和修改者;
5)对论文主要内容能承担全部责任,并能给予全面解释和答辩的人员。
2.署名注意事项:
1)署名顺序按参加研究工作的多少和实际贡献大小排列,而不能以职务高低、资历长短排列。第一作者应是研究工作的构思、设计、执行和论文主要撰写者。
2)每位作者姓名之间要空一格,但不需加任何标点符号。
3)署名必须用真名,不得用化名、笔名和假名。
4)前,若参加研究者已调往其他单位,可在署名末尾右上角加注符号,在页脚注中说明。
三、摘要
即文章的内容提要,是用最扼要的文字概括说明本研究的目的、步骤与方法、主要发现及结论,着重说明研究工作的创新和发现,使读者概略了解全文内容,以决定是否有阅读全文的必要。。摘要不列图或表,不引用文献,一般在正文之前,大约200-300字为宜。摘要一般在署名之下,正文之前,书写时"摘要"二子顶格写,空两格后接摘要内容。
四、关键词
是最能反映文章主要内容的单词、词组或短语,目的是便于读者了解论文的主题,利于人们在检索中迅速查到文献。每篇文章可选3-5个关键词,可从文题、摘要、正文别是文中小标题中选择,也可参照美国"Index Medicus"及1984年中国医学科学院情报研究所翻译的"医学主题词注解字顺表"和中国科技情报所及北京图书馆主编的"汉语主题词表"。关键词一般不用缩写词,在提要之下,顶格写"关键词",空两格后依次列出,之间可用分号隔开,最末一词不加标点。
五、正文
正文是文章的主题部分,一般分为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和讨论4个部分。
(一)前言
又称导言、引言或序言,主要介绍该课题的研究背景及依据、研究目的及意义等。前言不宜过长,避免作自我评价和过多引用文献,点明主题即可。
(二)材料与方法
临床研究的论文可用"临床资料"、"对象与方法"、"病例资料"等。应详细说明研究对象和采用的方法,内容包括:研究对象的条件、来源及数量、抽样方法、研究步骤、观察指标、选用的仪器或研究工具、资料整理与统计学处理方法等,都要交代清楚。目的是使读者了解研究的具体内容,便于对研究进行评价和验证。
(三)结果
结果是论文的关键部分,是作者论述本研究的价值和讨论观点的依据。包括观察到的现象和收集的数据,经过科学的整理归纳和精确的统计学处理后,按照逻辑顺序,用文字、统计图或表格的形式报告出来,图和表不宜过多,能用文字表达清楚的就不必用图表,图或表能更清楚表达者,则应压缩文字。必须注意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既要详细叙述新的发现和正面的、阳性的结果,也要如实叙述反面的、阴的结果,作出客观的分析与报道。
(四)讨论
讨论是论文的精华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价值。讨论是结果的逻辑延伸,对结果进行阐释、分析、论证和评价,从感性认识上上升到理性认识,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讨论部分的写法不一,一般内容可包括:本研究的原理和概念;所的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的含义和事物的内在联系;从结果因出的推理和结论;指出结果和结论的理论意义,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今后要解决的问题与展望及该项研究的不足之处或出现的误差等问题。讨论部分注意与本文的结果紧密联系,同时分析过程最好多结合理论。还可把研究结果与有关文献报道的异同处进行比较,从不同角度分析,提出新的观点和概念,以充实作者的论点。
六、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科研论文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论文最后列出本次研究工作所参考过的主要文献目录,目的在于表明论文的科学依据与历史背景;反映出作者对他人成果的尊重;为读者进一步查阅和探索有关问题,了解文献的详细内容提供线索。
1国外学者相关研究综述
一国的生态环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呈现出先恶化、后改善的规律。美国学者Grossman和Krue-ger[1]对66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内14种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物质12年的变动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环境质量随人均收入出现先增长后下降的情况,其变动趋势呈现倒“U”型关系,这个假说被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EKC)假说,诠释了国际贸易中环境污染路径形成问题。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早期阶段,自由贸易将会导致一国经济结构向着污染加重的方向转移,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经济结构作用的效果是使得污染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环境质量也呈现出“先恶化,再改善”的情况。自由贸易很可能会改变生产技术,从而改变单位产出的环境损害。
Copeland、Taylor[2]利用南北贸易模型对国际贸易的环境效应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理论分析,发现贸易自由化虽然减轻了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但是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随后又对南北贸易模型进行了修正与扩展,研究结果是贸易自由化使发达国家环境得以改善的程度远远小于使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加剧的程度,国际贸易总体上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并由此提出了“污染避难所效应”和“污染避难所假说”。该假说认为在自由贸易情况下,商品价格和产地是独立的,虽然存在着贸易壁垒和运输成本,但是贸易自由化仍会使产品价格趋于一致,当产品价格一致时,工业区选址的决定因素是成本。如果各国除环境标准外,其他的条件都一样,那么那些环境标准低的国家和地区就成为了污染避难所。
EstyandGeradin等人研究认为,作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结果,各国会竞相降低各自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来维持或增强本国产业国际竞争力,从而出现底线赛跑或环境标准竞次下降的现象。[3]“环境标准竞次”假说也称为“向环境标准底线赛跑”假说,该假说是基于“囚徒困境”博弈的原理,认为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待环境政策强度和实施环境标准的行为类似于“公地悲哀”的发生过程,他们认为因为自由贸易使得每个国家都担心他国采取比本国更低的环境标准而使本国失去竞争优势,为避免损失产生,各国竞相采取比他国次优的环境政策,从而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标准下降,出现环境标准“竞次”现象。
Barrett研究认为,当环境政策规定的环境边际损害很低时,生态倾销可能会产生。Ropker提出,贸易自由化所引致的“环境标准竞次假说”会令某些国家的环境标准崩溃,因为污染者有可能会将其生产设备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污染天堂”,所以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收益是值得怀疑的。
ElisteandFredriksson等学者研究认为,“环境标准竞次”的论点缺乏足够证据的。ElisteandFredriks-son研究了出口竞争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战略性贸易政策对环境管制标准的影响。在对农业部门的分析中,没有发现充分证据可以支持“环境标准竞次”的结论。Wheeler研究中那几个吸收了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如巴西、墨西哥和中国)的城市空气污染水平都呈现出下降趋势,并没有准确反映出发展中国家污染控制的状况。
关于环境“向底线赛跑”假说,前提假设是资本可以自由流动,并且较低的环境标准是资金流出的主要原因,但是这一假定却不一定成立。另外,关于“向底线赛跑”假说的经验研究大部分是在一个大的背景下完成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环境规制都在加强,在现实中很难找到该假说确定的证据。因此,“向底线赛跑”假说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在国际上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看法。
2国内学者相关研究综述
【关键词】:地膜 ;防治;农业;必要
1、地膜的增产原理
我国是一个农业耕地面积广大,农产品消耗量也特别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自1979年地膜覆盖栽培技术试验应用并逐步推广以来,已成为干旱、半干旱、高寒、冷凉地区解决春寒、春旱、有效积温不足的特有技术之一。由于该技术具有”蓄住天上水,保住地里墒,用好、用活自然见降水“的作用,全国17省市40多种农作物种植上得到应用推广。曾经给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带来好处,被誉为农业技术史上的“白色革命”。
然而,地膜起源地欧洲、西方发达国家,均未走这条道路,为什么?原来,环保专家及其工作者不认可。认为制造地膜之材质在土壤中彻底分化需要400年之久。分化不了的残膜,必将给环境和农业生产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2、管窥土壤覆盖地膜栽培――残膜污染问题
土壤污染泛指土壤这个受体可能遭受到来源于其外部有害物质(包括有害液体、固态物、单体元素等)污染危害或实际污染危害。现代社会人类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也包括有害液体、固态物、单体元素等)进入土壤,使得土壤环境质量发生或可能发生恶化,对生物、水体、空气,或和人体健康产生不良情况或可能有危害,造成土壤中生长的生物――动植物直接带毒、生命现象不正常,例如早衰、减产等的现象。由于不同场地的污染源,土壤受体的差别性,因而土壤污染危害具有显著的场地差别性。与其他环境介质相比较,土壤污染的场地差别性,是远远地超过大气或水体的。
在我国局部地区地膜残留已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据农业部20世纪90年代初对全国17个省市调查结果表明,所有农用地膜覆盖过的农田土壤均有不同程度的农膜残留,残留量平均为60kg/hm2,最高达135kg/hm2。而且随着覆膜年限越长,污染越严重。
许多类似我县一样的较早推广地膜覆盖地区,农民们只知道使用地膜可增产,却不去彻底清理残膜。土壤中残膜年年在积累着,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又有近20年过去了,从各级对残膜的处理情况看,并没有太多改变。
2016年第5期《当代农机》学术交流栏目中兰正武、米克进撰写的《彭阳县残膜积累影响土壤和作物产量实验研究》例子以佐证本文论点。(彭阳县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个县)文章内容较广泛,只选取其中几项相关数据摘录如下:实验选点1城阳乡长城村,种植作物为玉米,覆盖年限5年,样品质量(0-15厘米残膜)分别为6.4、1.3、2.3g/m?);样品质量(15-40厘米分别为2.1、0.8、0.8g/m?);残膜残留量85.5、30.90、21.00kg/hm?,残膜残留率18.9%、4.6%、6.9%;理论株数68595株/hm?,实际株数各处理分别是56196株/hm2、57681株/hm2、56644.5株/hm?,理论产量应是11845.65kg/hm2、13661.85kg/hm2、12811.95kg/hm?,实际产量分别为:9703.20kg/hm2、11486.55kg/hm2、10931.10kg/hm?。
实验选点2古城镇任河衬,种植作物同样是玉米,覆膜年限为七年,样品质量(0-15厘米)2.3g/m2、1.9g/m2、4.0g/m?,样品质量(15-40厘米)1.0g/m2、0.9g/m2、0.7g/m?,残膜残留量33.00kg/hm2、28.05kg/hm2、46.95kg/hm?残膜残留率7.3%、6.2%、10.4%理论株数68595株/hm?,实际株数59701.5株、59043株、63255株,理产量12268.65kg/hm2 、12639.90kg/hm2、11038.35kg/hm?,实际产量1676.55kg/hm2、10878.30kg/hm2、10173.60kg/hm?。
此一连串数据说明了个问题:1、残膜分布于0-15厘米的数量高于15-40厘米的数量;2、由于残膜影响,田间实际株数全部低于理论计算株数。高的18%,低的减13%;理论产量相差-8~-18%。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残膜为土壤面源污染物。是土壤环境污染的固态危险物质。地膜覆盖带来的――白色污染不容忽视。
由于制造地膜材质不易分解特性,造成残膜的累积性污染特点。即:应用越久污染越重(在根本不清理残膜、或无有效高质量回收机械情况下),残膜在土壤分布具有层次性。残留在土壤中的地膜主要颁在耕作层,残膜在土壤中的分布数量与各自所应用的耕作措施有关,一般耕作措施不同,分布也有所不同。
据相关研究资料资料显示:土壤中残膜集中分布在0―10cm,一般要占残留地膜的2/3左右,其余分布在10―30cm,再往下基本没有分布,或极少分布。
实施地膜覆盖技术实质就是用高投入+白色污染换回了看似较高产出,它与农耕文化中的“月御欲尚俭节用观”是相悖的。特别是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率抵触的。农业部2015年1号文件中,强调农业要注重可持续发展,意味着要加重农业生态治理。现实中,尽管粮食产量取得一“十一连增”的成绩,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单位面积的化肥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倍以上,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加剧;每年农药用量约为180万吨,利用率却不到30%;每年使用的240万吨地膜中,能回收的不到六成。不难看出,地膜对土壤的污染已相当严重,必须引起各级、各个部门的足够重视。
3、地膜覆盖残留污染的主要危害表现
地膜不易分解的特性,直接导致残膜会对土壤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主要有:阻碍土壤毛细管水和自然水的渗透与上升,使其移动速度减慢,或根本阻滞;水分渗透量减少,影响土壤水的传导与吸湿性。土壤中残膜还能降低土壤的通透性,影响土壤微生物活动和土壤肥力水平,严重的可能造成土壤次生盐碱化等。造成土壤板结和地力下降;影响作物正常吸收水分和养分,影响种子发芽,导致作物根系生长发育困难。
研究表明:土壤中残膜会造农作物出苗慢,缺苗断垄等现象严重,研究显示:残膜会影响到作物根系生长,使根系不正常向下生长,而是横向生长,导致作物抗倒伏能力差。
除上述情形外,残膜还有如下表现:
3.1 破坏土壤结构,降低耕地质量
由于土壤中大量残膜的存在,导致了土壤物理结构层次的改变,使土壤水分、养分向四周运移受到阻碍,土壤孔隙度、通透性降低,不利于土壤的空气循环和气体交换,最终造成耕地质量下降。
3.2影响作物生长发育,导致作物减产
残膜对作物生长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残膜改变了土壤正常的结构层次,造成水分、养分的运送被阻断,从而导致作物营养不良,大幅减产;第二就是由于土壤残膜存在导致作物在生长的时候,经常使幼小的根系被农膜缠绕,导致水分和养分的吸收被阻断,造成作物死苗。残留地膜对玉米、茄子、白菜和花生根系的生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
3、地膜污染的其它危害
土壤残膜污染除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及作物减产外,还会引起其他一系列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影响农事操作。大量残膜存在,在进行耕地、整地、播种等机械操作时,残膜经常会缠绕农机具或堵塞播种机,从而影响农事操作和机械作业质量。第二残膜存在+品种选择不当,造成作物易早衰。第三由于地膜残留土壤中,或丢弃在田间地头,常引起视觉污染,破坏了环境景观。对正在兴起的乡村消闲、采摘游有负面效应。第四由于地膜残留经常会随作物秸秆被牛、羊等家畜误食,导致牲畜中毒死亡,第五由于捡拾回收功效不高,(只能捡拾掉土表肉眼看锝到的)农民经常会在田间、地头焚烧残膜,残膜燃烧会产生氯化氢、二恶英等多种有害气体,造成空气污染(次生灾害)。
国务院国发[2016]31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到:2017年底之前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h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
甲:去年每行驶一亿英里,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死亡率大概比十年前降低了三分之一。这一下降主要归功于司机更多地使用安全带和少喝酒,但去年的经济衰退也有影响,它减少了行驶的里程。
乙:经济状况不会是一个因素,因为即使当行驶里程降低后死亡人数也有降低,但你所讨论的数字是“每行驶一亿英里”,这个数字是不会仅由于行驶里程降低而下降的。
乙的反驳基于:
(A)指出甲混淆了起因和结果。
(B)把事故发生的总数和事故发生率区分来看。
(C)提出用一种替代性的方式来解释提供的数据。
(D)指出如果挑选一些数据来证明一个观点,那么统计数据可能会有误导的效果。
(E)指出缺乏准确性造成了相关的模糊性。
02.
那些企图重复被一群有经验的科学家报道的某些有争议的实验结果的科学家没有得到与那些报道相一致的结果。进行重复试验的科学家由得出结论认为起初报道的结果是由于错误的测量引起的。
进行重复试验的科学家的论述假设认为……
(A)最初的实验被描述得不够详尽,使得完全重复这样的试验变得不大可能。
(B)最初报道的实验结果引起了争议的事实使得这些结果很有可能是错的。
(C)受最初报道的试验结果质疑的理论原则本身就基于不充分的证据。
(D)那些重复实验不可能像原始实验那样被错误的测量所损害。
(E)那些最初报道有争议的结果的研究者们自己也仅观察到这些结果一次。
03.
因为爵帛市市长通常都会尽快地偿还她在政治上的债务,所以她一定会委任李先生为艺术委员会的新领导。李先生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想得到那个工作,并且爵帛市因在上次选举中得到了李先生的的支持而欠他很多。下面哪一项是上面论述依赖的一个假设?
(A)爵帛市市长没有比欠李先生的时间更长,并且比委任李先生作为艺术委员会的领导更合适的方式偿还政治上的债务。
(B)爵帛市市长在上次选举中因得到别人的支持而欠的债中,欠李先生的债最多。
(C)李先生是仅有的一个爵帛市市长欠他政治债的人,并且他愿意接受爵帛市市长委任他为艺术委员会的新领导。
(D)李先生是否有资格领导艺术委员会与爵帛市市长的决定无关。
(E)爵帛市市长能充分地偿还她欠李先生的政治债的惟一办法是委任他领导艺术委员会。
04.
在20世纪80年代期间,海洛因服用者就诊医院急诊室的次数的增加比率超过了25%。因此很明显,在那个10年中海洛因的服用在增加。
如果假设下面哪一项,作者的结论可被合理地推出?
(A)那些因服用海洛因而寻求医学治疗的人通常在上瘾的后期阶段接受治疗。
(B)许多海洛因服用者经常就诊医院急诊室。
(C)海洛因服用者就诊医院急诊室的次数与海洛因被吸食的发生率成比例。
(D)自从1980年,服用海洛因的方法已经改变,新的方法降低了服用海洛因的危险性。
(E)当海洛因服用者到医院急诊室就诊时,他们承认自己是因服海洛因而到急诊室来的。
05.
当颁发向河道内排放化学物质的许可证时,它们是以每天可向河道中排放多少磅每种化学物质的形式来颁发的。通过对每种化学物质单独计算来颁发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所需的数据是基于对流过河道的水量对排放到河道内的化学物质的稀释效果的估计。因此河道在许可证的保护之下,可以免受排放到它里面的化学物质对它产生不良的影响。
上面论述依赖的假设是……
(A)相对无害的化学物质在水中不相互反应形成有害的化合物。
(B)河道内的水流动得很快,能确保排放到河道的化学物质被快速地散开。
(C)没有完全禁止向河道内排放化学物质。
(D)那些持有许可证的人通常不会向河道内排放达到许可证所允许的最大量的化学物质。
(E)化学物质对河道污染所带来的危险只应用它是否危及人类健康的观点来评价,而不应以它是否危及人类和野生动植物的观点来评价。
06.
甲:水灾保险单对投保人是不利的。典型的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通常比他或她通过保险单收到的偿付款要高。
乙:是的,但是投保人认为持有一张保险单对他们有好处还是有道理的。通过持有一张保险单而得到的心境平和是投保人得到的主要好处。
乙通过什么来回应甲的论述?
(A)对甲真实信息的来源提出质疑。
(B)引入甲的论述所忽略的一种想法。
(C)指出甲的论述以它将人证明的东西作为假设前提。
(D)对甲的论述中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E)指出甲的证据和他推出的结论无关。
07.
在国,10年前放松了对销售拆锁设备的法律限制后,盗窃案发生率急剧上升。因为合法购置的拆锁设备被用于大多数盗窃案,所以重新引入对销售该设备的严格限制将有助于减少L国的盗窃发生率。
下面哪一项,如果正确,最有力地支持了以上论述?
(A)L国的总体犯罪率在过去10年中急剧增加了。
(B)对于重新引入对拆锁设备销售的严格限制,在L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C)在L国重新引入对拆锁设备的严格限制不会阻碍警察和其他公共安全机构对这种设备的合法使用。
(D)在L国使用的大多数拆锁设备是易坏的,并且通常会在购买几年后损坏而无法修好。
(E)5年前引进的对被控盗窃的人更严厉的惩罚对L国的盗窃率没有什么影响。
08.
许多种蜘蛛都会随着它们所附在花的颜色而改变颜色。不像人类,被那些蜘蛛捕食的昆虫拥有敏锐的颜色鉴别能力,可以辨别出这种伪装。那么,显然,蜘蛛颜色改变对它们本身的用处在于躲避自己的天敌。
下列哪一项,如果正确,最能支持以上论述?
(A)捕食改变颜色的蜘蛛的动物是某些种类的蝙蝠,它们通过声波的回声捕食它们的猎物。
(B)某些捕食改变颜色蜘蛛的动物所以谨慎地这样做仅仅是为了避免消化有毒的蜘蛛毒液。
(C)改变颜色的蜘蛛拥有的辨色力比不能变色的蜘蛛更敏锐。
(D)变色蜘蛛织的网易被那些蜘蛛的捕食者看到。
(E)有些以变色蜘蛛为食的鸟类的辨色力不如人类敏锐。
09.
中亚地区V形墙的结构被史前猎人用于将有蹄动物驱赶进入V形顶点的围墙内。建造这些结构的中亚人可能是从西南亚的入侵者那里学来的这种捕猎技术,因为长久使用相似结构的西南亚某地入侵者的入侵时间与中亚地区这种结构最早出现的时间几乎相同。
下列哪一个,假如正确,最支持以上论述?
(A)在中亚地区的发掘没有指出来自西南亚洲的定居者是否永久定居于中亚。
(B)中亚地区的V形结构约70米长,然而在西南亚相似结构超过300米长。
(C)中亚地区的墙形结构由泥土造成,而西南亚地区的墙形结构则是由岩石造成。
(D)中亚最早的V形墙结构的样本是一种改良设计。
(E)一些西南亚地区用于狩猎的墙形结构正好在中亚最早的这类结构被建造之后建成。
10.
甲:处死残忍的杀人犯是容许的甚至是明智的。毕竟公开处决可以起到遏制残酷的犯罪并减少长期中遭受的痛苦。死刑是一种社会的自我防范。
乙:你忽视了一个应该优先考虑的问题,即一个国家或社会是否有权力剥夺任何一个人的生命。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力,那么死刑是否能遏制犯罪这一问题就不那么重要。
如果可以确定死刑不能遏制犯罪,则甲和乙的立场以下列哪种方式受到影响?
(A)甲和乙的立场都不会受到影响。
(B)甲和乙的立场会受到削弱。
(C)乙的立场得到了加强,而甲的立场没有受到影响。
(D)甲的立场受到削弱,乙的立场不受影响。
(E)甲的立场受到削弱,乙的立场得到了加强。
11.
聚集在一家大公司附近鹅群对使用公司直升机——着陆点距池塘40英尺远——的行政人员们造成了威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计划进口一大群猎狗来把鹅群赶离直升机。
下面哪个,如果具有现实可能性,对公司计划成功的前途提出了质疑?
(A)狗会形成一个难以控制的狗群。
(B)狗需要经过培训来学习赶鹅。
(C)狗需要经过培训来学习赶鹅。
(D)有必要在进口后对狗进行30天的检疫。
(E)为了避免被狗赶,一些鹅会迁往另一家公司的池塘。
12.
在过去的10年中建造的住房被发现含有比老房子中平均来讲程度高得多的室内空气污染。新房子中空气污染程度较高的原因在于,这些房子被建在旧垃圾场或汽车排放物严重的地区附近。
下面哪个,如果正确,对以上的解释提出了质疑?
(A)许多新房子建造时带有空气过滤系统,可以把室内产生的房屋污染物去掉。
(B)对烟囱排放物的标准的放松导致了家中空气污染水平的上升。
(C)建造在僻静的乡村地区的新房子受空气污染物影响相对较少。
(D)温暖的气候环境会减慢空气流动,从而使污染聚集在其源头。
(E)压制板——一种新的现在常用于建造房子的便宜的胶合板替代物——把污染性的甲醛放射到屋子里。
13.
在一项颜色对生产率作用的研究中,让100位工厂工人中的50位从其土褐色的工作间移到一间颜色明亮的工作间。这些工人和剩下在土褐色工作间的工人都增进了其生产率,可能是因为研究人员们在研究中同时对两个群体的工作都很感兴趣。
下面哪个,如果正确,会对上面提供的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提出最多的质疑?
(A)50位移到颜色明亮的工作间的工人和留在土褐色工作间的工人执行的是完全一样的制造任务。
(B)土褐色的工作间被设计用来最多为65名工人提供足够的空间。
(C)50位移到颜色明亮的工作间的工人与50位留在土褐色工作间的工人在年龄和培训水平上被尽量接近地进行匹配。
(D)两个群体中几乎所有的工人都志愿移到颜色明亮的工作间。
(E)许多移到颜色明亮的工作间里的工人报道说,他们比喜欢颜色明亮的工作间同样或更多地喜欢土褐色的工作间。
14.
公共教育正在遭受社会管理过度这种疾病的侵袭。这种疾病剥夺了许多家长对孩子接受教育类型的控制权。父母们曾经拥有的这种权利被转移到专职教育人员那里了。而且这种病症随着学校集权化和官僚化而变得日趋严重。
下面哪个,如果正确,会削弱以上关于家长对孩子教育控制减弱这种观点?
(A)由于社会压力,越来越多的学校管理者听从了家长提出的建议。
(B)尽管过去十年里学生的数目减少了,但是专职教育人员的数目却大大增加了。
(C)游说更改学校课程设置的家长组织通常是白费力气。
(D)大多数学校理事会的成员是由学校管理者任命的,而不是公众选举的。
(E)在过去20年里,州范围内统一使用的课程方案增加了。
15.
一位研究嗜毒者的研究人员发现,平均而言嗜毒者倾向于操纵其他人的程度比不嗜毒者高出很多。该研究人员得出结论认为,经常操纵别人的人容易吸毒上瘾。
下面哪个,如果正确,最严重地削弱了这位研究人员的结论?
(A)在对吸毒上瘾之后,嗜毒者学会以操纵别人作为取得的一种方法。
(B)当被关入监狱时,嗜毒者经常运用他们操纵别人的能力来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
(C)一些不嗜毒者比一些嗜毒者更多地操纵别人。
(D)可能成为嗜毒者的人除了经常操纵别人外,还表现出不正常的行为模式。
(E)研究人员研究的嗜毒者在操纵别人时通常不能成功地获得他们所想要的
16.
哺乳动物的上颚使其在进食时能够呼吸。很明显,在进食时呼吸对保持哺乳动物的高速新陈代谢是必要的。
如发现了以下哪种哺乳动物,则作者的断言将得到最大的削弱?
(A)新陈代谢快,能够在进食的时候呼吸。
(B)新陈代谢慢,能够在进食的时候呼吸。
(C)新陈代谢快,不能够在进食的时候呼吸。
(D)新陈代谢快,没有上颚。
(E)新陈代谢慢,没有上颚。
17.
大城市的公共交通部门正在赤字中挣扎。乘客总抱怨汽车晚点和运输工具出毛病,服务种类的减少,以及票价高于他们过去习惯于支付的水平。由于上述所有原因,以及汽油的价格并未高至令人不敢问津的水平,所以公共交通车的乘客有所减少,更进一步增加了赤字。
下面哪一项关于公交乘客数量与汽油价格的关系的陈述最为上面文字所支持?
(A)随着汽油价格的上升,公交乘客数也上升。
(B)即使汽油价格上升,公交乘客数仍继续下降。
(C)如果汽油价格升至令人不敢问津的水平,公交乘客数将上升。
(D)大多数公交乘客不用汽油,因此,汽油价格波动不太可能影响公交乘客。
(E)汽油的价格总是足够低,这使得私人交通比公共交通便宜,因此,汽油价格的波动不太可能影响公交乘客数。
18.
一个包裹,除非其大小在规定的尺寸之内,否则投递服务公司不会接受。所有被接受投递的包裹都有退回地址。
如果上面陈述是正确的,下面哪一项也一定是正确的?
(A)投递服务对重包裹的收费高于对轻包裹的收费。
(B)投递服务总是接受大小在规定限度内的包裹的投递。
(C)如果一个包裹大小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并有回邮地址,则无论它多重,都会被接受投递。
(D)一个大小不在规定限度之内但是却有回邮地址的包裹,决不会被投递服务接受投递的。
(E)投递服务对必须返回寄件人的包裹不收取费用。
19.
如果石油供应出现波动导致国际油价上涨,在开放市场国家,如美国,国内油价也会上升,不管这些国家的石油是全部进口还是完全不进口。
以上论述最能支持以下哪一个结论?
(A)当国际石油供应发生波动时,开放市场国家的国内石油生产商被排除在国际石油市场之外。
(B)只要一个开放市场国家的国内石油供应能满足国内需求,国际石油供应的波动对国内石油价格即使有影响,也是很小的。
(C)开放市场国家里的石油市场实际上是国际石油市场的一部分,即使该国国内生产的石油绝大部分卖给了国界之内的消费者。
(D)很少出口或不出口石油的开放市场国家可以维持稳定的国内石油价格,即使在国际石油价格急剧上升的情况下。
(E)如果国际石油价格上升,开放市场国家的国内石油分销商会开始进口比出口更多的石油。
20.
在相同的收入水平上,乡村家庭比城市或城市效区的家庭有更大的购买力,因为城市或城市效区家庭中用在食物或住所的一部分收入可以被乡村家庭用在其他的需要上。
以上论述最支持以下哪一个推断?
(A)平均来说乡村家庭比城市或城市效区的家庭包含有更多的人数。
(B)乡村家庭在食物和住房上的开支比城市或城市效区家庭的开支少。
(C)城市效区家庭通常比乡村或城市家庭有更大的购买力。
(D)城市和城市效区家庭的中等收入通常比乡村家庭的中等收入高。
(E)所有三种类型的家庭在饮食和住房上花费的收入比在其他所有商品上的花费多。
21.
工业发达国家用来改善其栽培作物的许多植物种类来自于欠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并未支付任何补偿,理由是这些植物是被作为“人类的共同遗产”而使用的。但是,这种逻辑是有缺陷的,不管怎么说,没有人提出煤、石油和矿石可以不付费地进行开采。
下面哪个最好地描述了作者在以上的论证中使用的方法的一个方面?
(A)作者从很多具体观察前进到一个假定的概括。
(B)作者把假定在相关方面类似的现象事实应用到正在讨论的情况中。
(C)通过表明一种立场的对立面会有逻辑中可笑的结果,来加强这种立场的说服力。
(D)以某一推理过程混淆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为理由,可以对这一推理过程提出质疑。
(E)一个论点可以通过个人价值判断形成的分散的表述来进行分析。
22.
最近的稽核显示出B贷款服务在计算向其客户收取利息时出现了错误。但是B贷款服务的总会计师解释说,在修改了其客户的贷款账户以改正原先的账务错误以后,公司列示的利润会保持不受影响,因为被索价过高的客户和被索价过低的客户一样多。
该会计师在得出结论认为客户账户的改正不会影响B贷款服务的利润的过程中,犯了下面哪个推理错误?
(A)相信在这次错误广为人知以后,B贷款服务作为值得信赖的贷款服务的名声可以维持住公司的客户。
(B)未能确定B贷款服务向所有客户收取了相同的利率。
(C)忽视了B贷款服务客户被索价过高的数额可能高于被索价过低的数额。
(D)假定被B贷款服务索价过高的客户没有注意到他们贷款账单中出现的错误。
(E)预先假定账务错误使每个B贷款服务的客户要么被索价过高,要么被索价过低。
23.
木材商:由于伐木公司长期以来在伐木之后都会重新种上树,现在销售的热带硬木几乎一半都来自这些可再生资源。
环境保护主义者:相反,所销售的热带硬木只有1%是从可再生资源中得到的,因为几乎所有的砍伐活动都会对动物栖息地造成破坏,而这是不能由重新种树所恢复的。
环境保护主义者对木材商的反应是基于对下列哪一个词的重新解释?
(A)可再生资源
(B)热带的
(C)重新植树
(D)出售的硬木
(E)开采
24.
对测谎仪的有用性无论怎样地过高估计都不为过。尽管没有100%准确的雇员审查程序,但是测谎仪对雇主和雇员来说都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最近,测谎议的有用性被一名牌大学进行的一次调查报告充分地证实。在这个调查报告中,申请某一大公司内新设立的一个职位的职员被问及他们是否曾在甲项目上工作过。被调查的申请者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撒了谎,他们说他们曾在那个项目上工作过,而这个项目是根本不存在的。
下面哪一项能最好地指出作者关于测谎仪的有用性的论述中的一个错误?
(A)上述的论述依赖于这样的假设,对雇主有益的事情对雇员也有益。
(B)因为众所周知,测谎仪的准确率不到100%,所以测试将倾向于仅帮助那些有一些东西要隐瞒的人。
(C)通过提及一名牌大学,作者是在诉诸权威而不是在诉诸证据。
(D)那个研究仅表明有些人会撒谎,而没说明测谎仪能探测到他们在撒谎。
(E)作者没有提及这个问题,即使用测谎仪可能不能防止贪污。
25.
一大群行为亢进的,且日常饮食中包括大量含有添加剂的食物的儿童被研究者观测用以评价他们是否存在行为问题。然后让这些儿童吃几个星期的含较少添加剂的食物,接下来再对他们进行观测。起初有接近60%的儿童有行为问题:改变了他们的饮食后,仅有30%的儿童有行为问题。基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推出食物添加剂有助于引起行为亢进的儿童行为问题。
上面引用的证据不能证明上面的结论,因为。
(A)没有证据显示行为问题的减少与食物添加剂摄入量的减小成比例。
(B)因为仅对那些改变食物含较少添加剂食物的儿童进行了研究,所以我们无法知道若不改变饮食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
(C)因为被研究的群体的大小没有精确地给出,所以改变饮食后,我们无法确定究竟有多少个儿童有行为问题。
(D)没有出示有些儿童的行为不受添加剂影响的证据。
(E)文中的证据与有些儿童在食用含较少添加剂的饮食后比他们起初表现出更加濒繁的行为问题的声明相一致。
参考答案
01.(B)02.(D)03.(A)04.(C)05.(A)
06.(B)07.(D)08.(E)09.(D)10.(D)
11.(A)12.(E)13.(B)14.(A)15.(A)
[关键词]:木屋 建筑 可持续性 发展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我国木结构房屋建筑历史悠久,但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人们过分依赖钢筋水泥混凝土,近年来,生活在混凝土丛林中的公众和政府越来越多地关注绿色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随着对新型居住环境的渴望,现代木屋建筑作为绿色建筑的发展首选,正在走进公众的视野。
1.1绿色建筑的概念及内涵
绿色建筑,这是一个风行当今世界的概念,所谓“绿色建筑”的“绿色”,并不是指一般意义的栽花种草、屋顶绿化、园林景观,而是一种概念或技术手段的组合,指建筑对环境无害,能充分利用环境自然资源,并且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建筑,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对绿色建筑的定义为: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又可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生态建筑、回归大自然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
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减轻建筑对环境的负荷,充分利用阳光,节省能源及资源;提供安全、健康、舒适性良好的生活空间,为居住者创造一种接近自然的感觉;以人、建筑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尽可能地控制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使用和破坏,与自然环境亲和,充分体现向大自然的索取和回报之间的平衡。绿色建筑做到人及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
1.2木屋建筑
木屋建筑是一种环保健康的绿色建筑。首先木屋建筑全部采用实木木材建造,木材是一种天然、健康的材料,因此木屋也被称为“会呼吸的房子”,木屋室内空气中含有大量的芬多精和负离子被称为空气维生素。能有效杀死空气中的细菌、遏止疾病、增强免疫力,对保持大脑清醒、提高注意力、降低血压、安定神经等有明显功效。木材本身的隔音、保温效果明显,对能耗、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等因素的相对影响极小。
现代木屋建筑设计理念先进,结构稳固。在北欧和北美,多数房屋使用寿命80年以上。木屋建筑还有结构轻,抗沉降、抗老化,又完全接受地球磁场等优点。在使用和维护得当的前提下,木结构中的木材是稳定、耐久性强的主结构材料。木结构建筑在绿色环保、保温节能、安全、抗震、耐久、舒适、节约成本等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不但经过了历史的检验,而且国内外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实践也充分证明这些优点,像大家熟知的北京故宫等传统皇家木结构建筑,经历数百年之久,可以说木屋建筑是最可持续建筑之一。
1.3木屋建筑的绿色回归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能耗大国,发展绿色建筑是大势所趋,有专家指出,将木材与钢材、铝材等建筑材料相比,虽然这些材料都可循环使用,但是钢材、铝材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要远远高于木材。在建筑中使用木材,不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也可降低建筑材料生产过程的碳排放,真正实现建筑物全寿命周期的绿色节能。此外,木材隔热性能十分好,其热阻值是钢材的400倍、混凝土或砖的10倍,这意味着钢材、混凝土或砖石结构建筑如要达到与木结构相同水平的节能性能,必须使用更多的保温材料或加厚墙体,意味着木结构建筑比其它结构建筑可多出2%――5%的使用面积。
清华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曾共同对同一栋建筑分别使用木材、钢材和混凝土在50年使用寿命内的生命周期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木结构建筑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比钢或混凝土结构建筑节能约25%。
绿色建筑的技术手段很多,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中水利用及雨水回收”、“室内空气质量”、“通风、空调、蓄能技术”、“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围护结构保温技术”、“建筑采光与节能”、“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公众和政府对于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绿色建筑的持续关注,木结构建筑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并受到广泛关注。而木屋建筑是以天然木材为结构材料的建筑,亲和自然,是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建筑,辅以上述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必将成为最佳的绿色建筑。
2.1西柏坡木屋群
西柏坡木屋群由3栋单体建筑面积为1156.70平方米木屋公寓、1栋单体建筑面积为2179.60平方米合院木屋公寓组成,每个单体都设起居室、接待室、会客厅、餐厅、健身房等配套用房;木屋的一层前部是大堂空间,在一层设有大会议厅、小会议厅、办公室、展示厅、会客室等。主要用于展示、会议、办公。二层主要为健身、休息用房,在木屋毗邻湖岸地带建设修养主体休闲园,弥漫生态和书香气氛。木屋建造经过原木(进口樟子松)采集,锯材加工、干燥,根据不同建筑造型生产加工成不同的墙体型材,最后到施工现场组装,再经过防火、防腐处理等工序,全部部件均在车间内加工完成。除主体建筑外,电气装配、给排水、通风、采暖空调、卫生洗浴、装饰装修也随之配套完成。
2.2木屋建造过程中采用的绿色技术
项目从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到运营管理处处贯穿“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从最初方案构思到最终建筑落成,设计不断优化,着重深入表现内部木结构之美。利用木材这种可持续的建材,极大降低了对环境的影响成本,中央智能供热系统,实现了点对点的供热;变频空调系统,节省了电力能源;除尘、排风系统降低了室内粉尘净化了空气;同时通过太阳能、地热能的使用,降低了建筑的总能耗;中水处理系统、雨水回收系统,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大大提高,充分体现了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环境的理念。
3.1国内外对于木屋的研究
3.1.1耗能分析
木结构住宅在生产和使用中的能耗表现优于轻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据清华大学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研究所研究得出:
在建造阶段,
1、比轻钢结构可少消耗27.75%的能源和39.2%的水;
2、比混凝土结构少消耗45.24%的能源和46.17%的水;
3、比轻钢结构耗电量节能9.43%;
4、比混凝土结构耗电量节能10.92%;
5、对人体无毒、无害、无任何化学污染。
在使用阶段
1、木结构建筑比轻钢结构建筑节能5.3%;
2、比混凝土结构建筑节能8.1%;
3、在建筑寿命周期内,较普通混凝土屋顶可节约运行费用约6%;
4、轻型木结构建筑在住宅单元的使用寿命内具有大大降低采暖和制冷费用的潜力。
3.1.2木屋建筑的特质
1、木屋建筑具有绝对的强度,具有耐久性,抗震性强;
2、在任何气候条件下具有高能源效率,节能、环保性能好;
3、建造具高适应性,建造周期短,便于改造和扩建,有极强的艺术表现力;
4,经过特殊处理的木材具有阻燃、防虫蛀等特性,结实耐久、耐用。
3.1.3健康因素
我国95国家级重点教材《木材保护学》一书也明确阐述了居住木屋能多活9-11年的论点(见《木材保护学》第16页第12行)。今天的人们不但要求健康的体魄,而且要求健康的生活空间。木屋将满足追逐高质量生活、追逐健康长寿的人群。
由于木质材料形成的环境可以调节动物的生存状态,国外一家专门从事人体自然科学的研究机构对些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被调查的30例长期居住在木造住宅与30例长期居住在钢筋混凝土造住宅的人群中,前者平场寿命要比后者高出9-11岁!究其原因如下:
1、木质房屋内存在的芬多精与负离子(空气维他命)较钢筋混凝土房屋高出几十倍至几百倍。芬多清与负离子是现代森林浴者倍加推宠的物质,能够杀死空气中的细菌,遏制人类疾病,增强免疫力。对人体恢复清醒,提高注意力、降低血压、安定人体自神经从而使人心情付舒爽等有明显功效。新建的木结构住宅可以闻到木材的香气,其挥发成分是精油。精油可以增强人的免疫力,精油具有除臭、防螨和杀虫、杀菌作用,可使室内空气清馨,使人感到舒服,还可以抑制由于精神压力造成的紧张,并使人的脉数稳定和减轻疲劳等。
2、纯木制环境与混凝土下环境下的同一生物相比,二者在免疫、、生殖等方面相差约42%。前者是现代人类的最佳生存空间。
3、木材可以吸收阳光中的紫外线,减少紫外线对人体的伤害,同时又能反射红外线。木材是多孔性材料,表面会形成小的凹凸,在光线的照射下,会呈漫反身现象或吸收部分光线。所以会使令人眩晕的光线变得柔和。因此,木制房屋对人的视觉神经刺激最小。
4、木材是一种多孔性材料,导热系数较小,是热的不良导体。对居室的温室起一定的调节作用。在寒冷的冬秀可以给人们带来温暧的感觉,这是其它建筑材料所无法相比的。木材的调湿特性是木材所具备的独特性能之一,木材自身的吸湿和解吸作用直接缓和室内湿度变化。通过混凝土造房与木屋的对比研究表明,木屋的年平均湿度比混凝土造房屋低8-10%,变化范围保持在60-80%左右,这与最佳居住环境相对湿度60%左右的指标最为接近。
4.1木屋建筑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持
为了推动现代木结构建筑在中国的发展,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但制定和完善了相关规范和标准,而且与欧洲、加拿大等国家展开了一系列紧密合作。
从2003年制定的《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到《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2011年)等一系列国家和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修编,使中国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规范和标准得到不断更新和完善,为木结构建筑新技术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木结构典型构件耐火验证试验研究、木屋建筑足尺模型模拟地震振动台试验、目测分级规格材强度测试研究、中国木结构建筑耐久性研究等课题中,我国与加拿大、欧洲和其他多个国家的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进行了多项联合研究,不但为中国木结构规范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而且对于加快木结构建筑在中国成本的下降将起到推动作用。
在汶川地震后,木结构建筑显示出的抗震性能,使中国政府与支持重建的加拿大和欧洲专家紧密合作,在部分房屋、学校等的重建中采用木结构。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加拿大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共同签署了为期5年的《关于生态城市建设技术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据了解,本谅解备忘录的合作领域包括在中国北方城市开展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合作,如木结构技术和体系在多层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和技术标准规范,节能建筑系统和材料的应用等
加拿大的木结构建筑技术在河北省也不断得到推广和应用,河北省政府与加拿大卑诗省林业厅合作的项目河北省建筑科技研发中心已建成使用。这些交流和活动将有力地推动木屋建筑在中国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2、木屋建筑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有人说,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木材不够用,就是要抑制木材消费。这一认识是片面的、静止的,它只看到了我国森林少,没有看到我国的林地多和森林差。要刺激森林质量的提升和鼓励造林,木材消费是最基本的拉动力。我国目前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靠严格的采伐控制和大量的投资造林,而没有用刺激木材消费的办法来解决资源建设,是一种“堵”而不是“疏”。国内人工速生林的广泛种植,北美的云杉、松木、冷杉(SPF)和俄罗斯的落叶松、樟子松等丰富的资源作补充,为木结构建筑提供了木材的来源保证。积极建立起“育林―木材―建筑”一体化的产业链发展模式来保证木屋建筑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我国还有丰富竹材资源,农作物桔杆制板技术资源,为木结构建筑用材开辟了新的途径。随着对人工林的高效加工利用,大量新型结构材料的开发与研制,为木结构建筑提供了物质基础,使得“育林―木材―建筑”一体化的产业链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实现森林资源保护和建筑业的和谐持续发展。
公法、民法与刑法鼎足而立的三分之势,已是当今我国法学公认的现实。由于这三大实定法领域各自都有其目标、架构、基本原则、评价标准、制裁手段与救济途径,所以如何尽可能清楚地划分公、私法的界限,一直是学界奋力不懈的一个议题。然三大法领域在各自独立、区分的前提下,仍有相互连结、交织现象。这种相互连结、交织现象是多面向的:民法与刑法可能对公法产生规范效应,公法也反过来可能对民、刑法产生规范效应。
本文关注重点限于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到底甚么是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简言之,指行政对社会生活事实的规制,也拘束民事法与刑事法领域的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就社会生活事实所为之规制,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只能把它当作一个既成事实,承认其存在,不得作出与其相抵触的决定。在此理解下,难怪德国学说也往往把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又称之为行政法对民、刑法的「预先决定效应(Vorgabewirkung) 。一般而言,如行政法规作为民法的构成要件要素(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规制私法的行政处分影响私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如公平法第十一条许可事业结合)、行政法规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如常见的空白刑法法规)、行政法义务之违反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如公平法第三十六条)等等,都是行政法对民、刑法产生规范效应的适例。
基本上,从法秩序一致性原则(Grundsatz der Widerspruchsfreiheit der Rechtsordnung)、体系正义,乃至信赖保护、权力分立等宪法原则出发,都可以证立行政法对民、刑法之规范效应的正当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每一个法秩序的部分领域均分担不同的规范任务,各自追求不同的目的,所以当他们各自的行为指示彼此之间产生不一致,也就不仅不是不能想象而已,甚至还有其存在正当性 。在此不同观点的相互激荡下,难免就导致比方说行政法所明白允许的行为是否也会构成民事与刑事的不法(如排放废气未违反法定排放标准,仍造成邻人损害,应否负民法损害赔偿责任?),或单纯不服从行政处分作为刑事制裁的构成要件,该行政处分对法官是否有何种程度的拘束力(如审理违反水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主管机关命停工而不停止之刑事案件,法官可否审查命停工之行政处分的适法性?)等之问题,就显得棘手,在许多情形甚至还成为行政法学者与民、刑法学者壁垒分明的争执焦点所在。在我国,由于公、私法如何区分,向来是行政法学传统研究重点,相对的,公、私法相互交织与连结的相关问题,则较少受到学界青睐,以致前揭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未获厘清,对法安定性造成重大危害。本文之作,期待能增加大家对此问题领域的了解,也期待能拋砖引玉,引发更多人对此问题的关注与研究。由于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所衍生的问题颇为复杂,所以本文的讨论志不在对问题的全面搜索,只能选择性地针对几个较常碰到的争点提出探讨,在此核先叙明。
贰、行政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应
一、规范效应类型
1.法规命令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法条所称「保护他人之法律,几乎都是公法规范,且其范围非仅止于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而已,甚至还包括法规命令 。例如最高法院66年度台上字第1015号判例就指出,交通部会同内政部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所订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八条分别规定:「脚踏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把手,「慢车(包括脚踏车)在夜间行车,应燃亮灯光,倘行为人夜间乘脚踏车未燃亮灯光,而其后载竹篓复超过规定宽度,即系违反前述保护他人之法律 。此外,民法第七十一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法条所称强制或禁止之规定亦多属公法规范,据实务看法,该「强制或禁止之规定除指法律以外,也包括法规命令在内 ,「民法第七一条因而成为连系私法与公法的管道,具有使公法进入私法领域的功能 。
2.行政处分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这种规范效应类型,学说多称之为规制私法的行政处分或形成私法的行政处分。这类行政处分,其目的有在促成私法关系之产生者(如许可、核准或认可某私法契约),也有在变更私法关系之内容者(如强制减定房租),甚至也有在消灭私法关系者(如注销耕地租约、撤销人民团体决议) 。此外,德国法尚有一种以行政处分之作成排除民法特定请求权之行使的类型,例如联邦防止有害物质侵入法(Bundesimmissiossschutzgesetz)第十四条规定,放射性设施营运许可执照的核发,可以排除邻人根据民法的妨害防止与除去请求权之行使 。德国原子能法第七条第六项与航空法第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另一适例则是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据其规定,一旦确定计画之裁决告确定,第三人就不能再根据民法请求中止计画之执行,或请求废弃或变更设施,或请求停止使用设施 。我国似还没有这种排除民法请求权之行使的规定。
3.行政法作为民法规范的解释准据
还有一种规范效应类型,即援引行政法的规定作为民事法概括条款的解释准据。例如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条,「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它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认定气响侵入属「轻微或「严重,或是否「按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一般认为可以以空气污染防制法与噪音管制法授权主管机关所定管制标准作为解释这些概括条款的参考 。此外,行政法规赋予人民的公法上权利,例如水权与采矿权等,也可以用来诠释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的「权利。最后,由于基本权对包括民法在内的一切下位阶法规的放射作用,所以民事法院解释例如民法第七十二条的公序良俗与第一八四条第一项的善良风俗等概括条款时,也应参酌宪法基本权的规定作解释。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宪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应,算是广义的公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不过本文关注焦点还只是在于行政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应。
二、争点
1.行政处分作为私法关系的构成要件,法院可否审查?
当行政处分依法作为私法关系的构成要件时,解决私权争端之民事法院应否受该行政处分所拘束?对此问题,在涉及自耕能力之认定,我国最高法院采的似乎是否定说:按,根据旧土地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私有农地所有权之移转,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为限。而地政机关受理农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申请,依旧土地登记规则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前段之规定,系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核发自耕能力证明书为认定承受人具有自耕能力之依据。总之,承受人有无自耕能力,系由核发自耕能力证明书之乡(镇、市、区)公所负责认定。且核发之自耕能力证明书,其法律性质属行政处分。则在涉及私有农地所有权移转之私权争执,民事法院须否受该自耕能力证明书之拘束?最高法院分别在86年度台上字第1315号判决与87年度台上字第910号判决明白表示,关于自耕能力之证明,系属事实认定问题,其立证方法,非以乡、镇、市、区公所核发之自耕能力证明书为唯一之证据。即令已取得自耕能力证明书,法院仍应就各具体个案,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就其是否具有自耕能力为实体之认定。
法院究竟应否受行政处分之拘束,所涉及的其实即是行政法学上所称的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Tatbestandswirkung)。所谓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指除非该行政处分有明显、重大的违法瑕疵,否则民事法院必须受该行政处分的拘束,不得自行审查其适法性,换言之,民事法院必须把行政处分当作一个既成事实,承认其存在,并纳为自身判决的一个基础构成要件事实 。行政处分之所以对民事法院亦拥有拘束力,乃是根据权力分立原则的要求而来。因民事法院既专职私权纷争之解决,而不在行政处分适法性之审查,则除非宪法或相关法律例外明文赋予民事法院对行政处分有审查之权限,否则倘径允许民事法院得自行对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作实质审查,自难以在权力分立面前站得住脚 。何况对行政处分有不服者,法律原订有诉愿与行政诉讼制度供救济用,是倘允许民事法院得自行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则既有司法二元制度岂不形同具文?总之,从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观之,前揭最高法院判决对一个不具明显重大瑕疵的行政处分,仍作实质的适法性审查,实难谓妥当。
不过学说也有支持前揭最高法院之见解者,理由在于,乡(镇、市、区)公所核发自耕能力证明,所依据的只是一纸内政部所颁的「自耕能力证明书之申请及核发注意事项,其性质仅属行政规则,并无法律依据,因而乡(镇、市、区)公所核发自耕能力证明,并非其法定专属管辖,也因而不能拘束其它机关,特别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 。这种看法不能说没有说服力。不过前揭最高法院判决,明显不是以乡(镇、市、区)公所的认定欠缺法律依据为由,才对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作实质审查的。且释字第379号解释也间接肯定乡(镇、市、区)公所核发的自耕能力证明,对另一行政机关---地政机关拥有拘束力 ,至于乡(镇、市、区)公所对自耕能力之认定是否获有法律之授权,并不在大法官考量范围之内。但无论如何至少可以确定的一点是,随着法治的日趋进步,以行政规则作为行政处分的「法源依据的情形,几乎不再会有出现之可能。则以欠缺法律依据来证成行政处分不能拘束普通与行政法院的论点,将渐失现实意义。
2.官署的许可,是否排除民法请求权之行使?
在这里我们要问的问题是,获得行政官署许可的行为,民事上是否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例如依法获有建筑许可执照之行为,邻人是否仍可能根据民法第一八四条或第七百九十三条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气响侵入禁止请求权?如果法律明文规定官署的许可可以排除特定私法请求权之行使,如前述德国联邦防止有害物质侵入法第十四条、原子能法第七条第六项、航空法第十一条与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情形,答案固清楚不过 ,未明文排除的情形,如我国目前情形是,才是问题焦点所在。
在未有明文排除之情形,德国学说有主张亦可排除者,例如Rüdiger Breuer就认为只要行政处分一日存续,它就具有形式上的形成效力,可以排除或限制私法请求权之行使 。实务则率皆认为,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官署的许可可以排除特定私法请求权之行使,否则私法请求权之行使不受影响 。我国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66号判决谓:「水利法第七十二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设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设施底部之建造物,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并接受施工指导。系指穿越水道或水利设施底部之建造物,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然不排除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前段规定主张袋地通行权。其虽未详述理由,但显然也是采否定说。
基于下列理由,本文认为,除非法律明定官署的许可可以排除第三人特定民事请求权之行使,否则行政处分的作成(例如建筑许可执照的发给),并不影响第三人,乃至行政处分相对人自己的民事法上权利的主张:(1)主管机关决定发给执照与否,基于管辖权之分配,根本就不许,也没有能力审查民法的情况,所作决定也当然就影响不了民事法律关系 。(2)如果我们概括地认定官署的许可会影响第三人私法请求权的行使,可能会有违宪的顾虑。因在法律明定官署的许可可以排除第三人特定民事请求权之行使的情形,立法者都有补偿第三人的配套措施 ,现如果我们欠缺法律明文,依然认定第三人的请求权也受到影响,不啻意谓第三人的请求权可以未经任何补偿地遭到牺牲 。
但在所谓派生的私法(derivatives Privatrecht),也就是行政法规之违反可以导出私法效果的情形,就不一样。例如建筑法关于建筑物与建筑物间的间隔规定,性质上属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所称之「保护他人之法律,故一般而言,兴建建筑物逾越法定间隔,构成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倘致生损害于他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主管机关于特定例外情形许可起造人得免除间隔规定之限制,该许可就有排除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行使的效力,换言之,此时民事法院就必须受该许可的拘束,不能自行否定该许可的效力,再以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为理由而承认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该「保护他人之法律在该具体个案已因官署的许可而失效,而该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因失去附丽而连带消灭 。
3.符合公法规定之行为,是否仍可能负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个类似的问题,符合公法规定之行为,是否仍可能负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工厂排放空气污染物,符合环保署依空气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标准,但如果仍造成邻人损害,邻人对其是否仍能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排放标准属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二项所称保护他人之法律,一般并无异议 ,故遵守排放标准,至少可以确定不构成第一八四条第二项的侵权行为责任 。但是否仍能免除同条第一项前段之责任?在缠讼经年的莺歌镇陶瓷厂空气污染纠纷中,各审法院见解不一,第二次更审判决(高等法院74年上更(二)字第229号判决)认为,被告工厂既已遵守环保标准,并无故意过失,自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然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88号判决认为,排放之污染物未超过政府公告之标准,仍无法排除其有损害农作物之可能,在此情形下,被告工厂未设置回收设备,怠于防范,能否认其无故意过失,亦非无疑。但第四次更审判决(高等法院76年重上更(四)字第27号判决)仍坚持认为,被告工厂所排放废气既合乎法令规定,即难指其无回收设备即有过失,且未逾法定标准,自属轻微,依据民法第793条但书规定,气响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定相当者,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为之,因此本案尚难推定为有过失。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97号判例则明确表示,「空气污染防制法系行政法,其立法目的,仅在维护国民健康、生活环境,以提高生活品质,此观该法第一条之规定自明。故工厂排放空气污染物虽未超过主管机关依空气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标准,如造成邻地农作物发生损害,仍不阻却其违法。
本文认为,符合排放标准之行为,并不当然能免除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因像排放标准之类的行政安全管制标准即便属保护他人之法律,所能做到的仍只是一般性控制,它并不试图,也无法一一掌握、斟酌未来每一侵权个案所涉各个情况因素,所以对个案正义的型塑它是无能为力的;反之,民法侵权责任制度机制,特别是其过失责任标准,特色正在于斟酌具体个案情况,发挥「微调功能,型塑出个案正义,透过赔偿责任的追究,以吓阻未来侵害之发生。两种制度功能,前者重在一般性吓阻,后者则在以「经济诱因方式,促使行为人考虑个案因素,以避免侵害之发生。既然控制功能、效果都不相同,就不能互为取代 。故如果认为合乎行政法上的安全管制标准,在民法上就当然阻却违法,或完全不考虑具体事实,放弃斟酌具体情况,依个案去认定行为人是否尽了善良管理人责任 ,就径行免除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显系误解、混淆两种不同制度功能所致 。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指出,遵守飞航噪音管制法的管制标准,在民事上仍可能构成不法,因为飞航噪音管制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经由限建措施以避免未来发生重大的利益冲突,至于其它较小利益冲突的防免,则不在该法的考量 。显然地,联邦普通法院也是认为行政法的管制标准与民法侵权行为的制度功能有别,才得出符合行政法规定之行为仍可能构成民事不法的结论。综此,本文认为符合公法规定之行为,并不当然免除民法侵权责任,因此,前揭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97号判例所持立场,至少从结论言,是可以支持的 。
以上论点,在其它类似安全管制标准的判断上,基本上也应可以适用。如一九九九年增订规定商品制造人责任之民法第一九一条之一,立法理由就明白指出,「至于商品之经过品质管制或已送政府机关检验合格,则不能谓为当然已尽防止损害发生之注意,商品制造人均不得以此免责。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多项判决也认为,法律与法规命令所定的危险商品注意义务,并不是一种穷尽、列举的规定,故遵守法定注意义务并不代表已经尽了防止损害发生之注意义务云云 ,均其适例。
参、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
一、规范效应态样
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态样也很多样化,像行政法规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或行政法义务之违反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等都是。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学说上多又称为刑法的行政从属性(Verwaltungsakzessorietät des Strafrechts),甚至进一步区分为行政法从属性(Verwaltungsrechtsakzessorietät)与行政处分从属性(Verwaltungsaktsakzessorietät):前者用来说明刑法对行政法规范的依赖性,后者则说明刑法对行政个案决定的依赖性。总的来说,所谓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这个概念的提出,主要目的在强调一个事实:即刑法接收行政法的概念,以行政法规范或行政处分作为刑法的构成要件要素 。在此理解下,本文并不赞成使用这个移植自德国的概念,姑且不论行政从属性这个概念从不见于民法领域的适用,至少这个概念强烈暗示刑事法院对行政决定与涉及行政决定的事实,自始就不能拥有独立的判断权限,单就此点来论,即令结果证实刑事法院的确不能审查行政决定的正确性,但一开始就透过概念预设一个结果,终究是不妥当的 。
1.行政法规范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
最为一般人所熟悉的规范效应态样,当属以行政法规范作为刑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此,刑法扮演的是辅的制裁法功能,亦即透过刑法的制裁以确保行政法规范之获得遵行。须注意的是,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行政法规范,除了可能是法律外,也有可能是法规命令。在法学上较有探讨实益的,都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以法规命令建构刑法构成要件要素之情形,例如惩治走私条例第二条,「私运管制物品进口、出口逾公告数额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项所称管制物品及其数额,由行政院公告之。或水污染防制法第三四条,「事业无排放许可证,且其排放废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质超过放流水标准者,处负责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前项有害健康物质之种类,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就都是以法规命令作为刑罚构成要件要素之适例。
此外,虽未经法律明白授权,但有举发不法之职责的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之便,也有可能自订属内规性质的行政规则。该行政规则纵不属严格意义的行政法规范,但对刑法构成要件该当与否的判断也发挥很大的影响作用,例如刑法第一八五条之三,「服用、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检警机关为执行该法,遂由法务部于八十八年五月十日邀集司法院刑事厅、交通部、卫生署、高等法院检察署、警政署与中央警察大学等相关单位研商,决议「以呼气后酒精浓度达每公升点五五毫克,即认为已达不能安全驾驶之标准,至于标准以下之行为,如辅以其它客观事实得作为不能安全驾驶之判断时,亦应依刑法第一八五条之三规定移送法办处以刑罚。并通函各机关办理。该点五五毫克标准的法律性质应属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条所称之行政规则,且是属认定事实的解释性行政规则,其对刑事法院的认事用法有影响力自不待言。
2.个别具体行政法义务之违反,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
以行政处分课予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也是常见的规范效应类型。在此,刑法扮演的同样也是辅的制裁法功能,亦即透过刑法的制裁以确保个别具体行政法义务之获得遵行。像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六条第一项,「事业不遵行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停工或停业之命令者,处负责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空气污染防制法第四五条第一项,「公私场所不遵行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停工或停业之命令者,处负责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公平交易法第三五、三六条,「违反第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条规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为或为采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后再为相同或类似违反行为者,处行为人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罚金。集会游行法第二九条,「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继续举行,经制止而不遵从,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都是此规范效应类型的适例。
3. 许可作为处罚的消极构成要件或阻却违法要件
最后还有一种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类型,即以许可作为处罚的消极构成要件或阻却违法要件,例如水污法第三五条,「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未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许可,将含有害健康物质之废(污)水注入于地下水体或排放于土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反面解释,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犯罪构成要件即不该当。
二、争点
1. 法规命令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法院可否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
当法规命令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时,刑事法院可否审查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并于认定不适法时,径行排斥不适用而认定系争案件不构成犯罪?我国学说几乎一面倒地采肯定说,认为法院有命令违法审查权 。至于实务看法,大法官在早期的释字第38号解释指出,「宪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旨在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谓依据法律者,系以法律为审判之主要依据,并非除法律以外,与宪法或法律不相抵触之有效规章,均行排斥而不用。似亦间接承认法官对与法律相抵触之「有效规章得径行排斥不用。目前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于判断行政处分是否违法时,审查所依据之法规命令是否违法的例子也确实已所在多有。而普通法院是否也有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至少可以确定的是,民事法院曾有审查法规命令,于认定其违法时径行予以排斥不适用的例子 。
至于刑事法院是否亦曾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就资料搜寻所及,笔者并不是那么有把握。因学者所举刑事法院曾就法规命令之适法性亦进行审查的实例,究其实是行政规则(即所谓有关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而非法规命令 。且释字第38号解释所称「有效规章是否包括法规命令,仍未可知,因早期实务并未严格区分外部法的法规命令与内部法的行政规则。释字第137号解释固承认法官「对于各机关就其职掌所作有关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有审查权,但所称「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明显只是行政规则,尚非法规命令。且依笔者检索最近几年判决,如彰化地院86简103号判决、86易245号判决、桃园地院85易1085号判决审理违反水污法案件,法院对环保署所公布放流水标准的形式与实质适法性俱不作审查。有关违反惩治走私条例案件,对行政院所公告的管制物品,法院亦未曾作任何形式或实质审查。
究竟刑事法院是否有权审查法规命令之适法性,并于认定违法时,径行排斥不予适用?主张肯定说者者,似都以普通法院法官为法律专家作为理由。但基于下面两点理由,本文对肯定说稍持保留态度:一,从刑法扮演的是辅的制裁法功能,主要目的只是用来确保行政法义务之获得遵行等观点出发,职司刑法制裁的刑事司法实不宜擅自将自己从配角晋升为主角地位;其二,从机关功能最适观点出发,刑事法院对具有专业知识与配备之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所订定法规命令,是否符合授权目的,有无逾越授权范围等等问题,亦难以做更「正确的判断。例如放流水标准与进出口管制物品的公告,涉及强烈专业性格,笔者就很难理解普通法院的法官可以审查其适法性。综上,本文认为刑事法院应受法规命令之拘束,不应拥有命令违法审查权。不过,更精确的应该是说,本文不赞成刑事法院对法规命令的适法性拥有实质审查权,至若以法规命令有无法律授权、有无履践法定的命令订定程序等事项作为审查标的的形式审查权,则无疑刑事法院仍应拥有之。如果通说仍愿继续承认法院拥有实质审查权,本文认为法院在此也只宜采最宽松的明显性审查标准。至于民事法院,由于民法功能在衡平私人利益之冲突,不像刑法般扮演辅制裁法的角色,所以笔者倾向承认民事法院适用法律,有权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并不受其拘束 。但无论如何,不管是刑事法院或民事法院,倘确认系争命令违宪,其有权停止审判,声请大法官解释,自不待言。
2. 对于解释刑法规范的行政规则,法院是否受其拘束?
前文提到,为执行刑法第一八五之三条「服用、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之规定,检警机关曾订有以点五五毫克作为判断标准的行政规则。该行政规则对刑事法院有影响作用固不待言,问题是,刑事法院是否受其拘束,而不能作相异之认定?
台北地方法院88年度北简字第1484号判决主张法院审理时不受该标准拘束,认为不能单以酒精浓度逾每公升点五五毫克,就认定被告已达不能安全驾驶的地步,毋宁,是否不能安全驾驶,仍应依被告行为当时之主观精神状态及客观驾驶状态认定之。本判决认为检警机关点五五毫克的标准对法院没有拘束力,其结论是可以赞同的,因行政规则只用来拘束下级机关,法院本就不受拘束,且大法官不仅在早期的释字第137号解释就已表示,「法官于审判案件时,对于各机关就其职掌所作有关法规释示之行政命令(作者按:实即行政规则),固未可径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据法律表示其合法适当之见解。即近期的释字第407号解释也明确表达,「至于个别案件是否已达猥亵程度,法官于审判时应就具体案情,依其独立确信之判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函释之拘束。故刑事法院之不受行政规则拘束,应无疑义。总之,作为行政规则,点五五毫克标准在效力上充其量只能视为是一种鉴定,其固然可供法官作证据认定上之参考,但对法官无法拘束力。然法院于本判决援引罪行法定主义,并主张是否不能安全驾驶,只能以个案具体认定之,而不能出自于一个一般的抽象标准云云,其论点忽略了本条是抽象危险犯的事实 ,就明显是记刺偏了的矛头 。
3.以不服从官署的行政处分作为处罚要件,法院可否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如前述,以不服从官署的行政处分作为处罚要件的例子相当多,但也因此衍生一个问题:刑事法院可否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例如根据水污法第三六 条,事业不遵行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停工或停业之命令者,处以一定之刑罚,则刑事法院可否审查环境主管机关所为停工、停业令的适法性?或例如根据集会游行法第二九条,集会游行经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继续举行,经制止而不遵从,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刑事法院可否审查警察机关命解散处分之适法性?
我们先看看实务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有关违反集会游行法案件,刑事法院充其量只审查警方有无依法三次举牌命令群众解散(台中地院85易2222号判决),至于命解散处分本身的适法性,则不审查(例如屏东地院84易缉83号判决),甚至有的判决还明文表示:「警方举牌表示及相距时间是否妥适,系属行政权范围,非本院所得审酌(台湾高等法院83上易5278号判决)。有关违反水污法案件,法院同样也都不审查环保机关的停工或停业令的适法性(例如高雄地院85易490号判决、云林地院84易977号判决)。至于违反前专利法第107条案件,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3上易1194号判决虽主张在理论上,普通法院不欲承认行政处分之拘束效果,而顷向由地院自行审查行政处分之有效与否。但紧接着又指出,尤其行政处分有特别重大之瑕疵,并依一切可供斟酌之情形加以合理判断,其瑕疵足可认为公然明显者,其行政处分无效。最后并以该案中标局之行政处分具重大明显瑕疵为由,而认定其无效。整体而言,其实也都未逸脱出传统行政处分构成要件效力的理论范畴。换言之,承认行政处分除非因具重大明显瑕疵而导致无效,否则刑事法院即受其拘束,不能作再进一步的适法性审查。
比较特殊的是违反都市计画法案件。根据都市计画法第80条,不遵地方政府依第七九条规定命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之命令者,除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执行,并得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士林地院85易1928号判决则实体审查该命回复原状之行政处分的适法性,在认定该行政处分于法有违后,谕知被告无罪之判决 。
对此问题,行政法学通常援引从权力分立原则衍生而来的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主张行政处分纵令有违法的瑕疵,但只要瑕疵不到重大明显而导致无效地步,对刑事法院仍有拘束力,也就是说,法院无权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据此,则即便该违法行政处分事后遭撤销,刑事法院还是受其拘束 。
但这种看法遭致刑法学阵营严厉批评,因单纯形式秩序的维护尚不足以构成可罚性的基础 ,「国家权威必须具有正当性,服从本身并不值得保护 。学者乃试图对行政法的通说作进一步修正,主张是否处罚,视行政机关有无经有权机关废弃而定,质言之,其认为行政处分事后的废弃,不仅在行政法上,即刑法上也应同样具有溯及效力,废弃既然有溯及效果,当然会影响刑罚构成要件该当与否的判断 。此说固非无道理,惟要求人民必须自己提起行政救济,始得冀求免罚,而无须国家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似又与无罪推定原则不符 。最后,学说上也有人干脆主张由刑事法院径行依循行政法的适法性判断标准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此说不啻全面否定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其表面上似对人权保障更有利,但在权力分立面前则难站得住脚,何况由专业知识、配备均难与行政机关匹敌的刑事法院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果真对人权保障较有利,也不尽然。
其实,经验显示,为能有效保护某些脆弱的、不具可回复性的法益,例如交通秩序与环境法益等,要求人民须无条件实时遵守、服从官署的决定,往往是唯一的可能选择。所以立法者倘若准此考虑,设计成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要件,也就是直接以对官署决定的不服从作为处罚要件,而不问该决定的合法或非法,事后有无被废弃,就非不能想象 。在此情形,刑事法院须受该行政处分的拘束,不得审查其适法性,自属当然。这种刑罚类型因只问官署决定有无被遵守,而不问决定本身的适法与否,表面上看来虽然好象目的只在单纯维护国家权威与形式秩序,其实目的还是在维护背后的实质法益,所以学说有关承认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不啻以形式秩序与国家权威的维护作为可罚性基础的批评,其实并不中肯 。
如果以刑罚规定的目的是否在于保护脆弱、不具可回复性的法益,或者说,是否直接以对官署决定的不服从作为处罚要件,作为是否允许刑事法院审查行政处分适法性的判准,我们进一步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辨识是否属此情形?如果刑法条文明定以抗拒合法的官署行为作为处罚要件,既然官署行为的适法性属刑罚构成要件之一,法院当然就可以,甚至有义务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就像妨害公务罪,立法者就是认为对非依法执行的公务加以抗拒,并不适合绳之以妨害公务罪,才于法文明定「依法执行公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但更多情形法条并未明定以合法的官署行为作为处罚要件,例如水污法、空污法、都计法,此时是否就表示立法者有意直接以对官署决定的不服从作为处罚要件,而不问决定本身的适法与否?笔者过去曾撰文认为遇此情形仍应透过法律解释探求处罚意旨而定 。不过为了法明确性,以及为尊重立法者的立法裁量,本文认为只要法条未明定以合法的官署行为作为处罚要件,刑事法院就不得审查官署行为的适法性,因法益是否脆弱、不具可回复性,是否要直接以对官署决定的不服从作为处罚要件,其判断本身其实带有浓厚政策考量色彩,并不宜由司法者径行作判断。所以最后还是要看立法者的决定,总之,如果立法者不以行政处分的生效为满足,就须明白要求合法性,如果立法者不明白要求合法性,刑事法院就不得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虽然本文主张在立法者不明白要求行政处分之适法性的情形下,刑事法院不得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但仍有两点须作补充说明:其一,倘该行政处分具重大、明显瑕疵,则刑事法院不受其拘束。其次一点,行政处分纵不具重大、明显瑕疵,倘日后仍遭诉愿审议机关或行政法院等有权机关撤销,行为人的行为即不具可罚性,如坚持行政处分的撤销不影响可罚性的认定,显系抵触刑罚目的,也使刑罚制裁难以在比例原则面前站得住脚。总之,行政处分撤销时,倘刑事程序仍在进行中,法院即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不该当为由判决无罪;倘已判决确定,仍应准以再审救济之。
回到前面举的几个案例。违反集游法与水污法案件,法院不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洵属正确,因交通与环境法益确具脆弱、不可回复性之特性,要求人民须无条件实时遵守、服从官署的决定,而不问官署决定是否适法,诚有必要,且法文也的确不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作为处罚要件。至于专利法与都技法案件,这两种法律所保护法益是否具脆弱、不可回复性特色,委实说,正反两种意见都可举出一番道理来,在两说相持不下的情况,尊重立法者决定应是权力分立要求下不得不然的选择。故既然这两种法律都未明白要求行政处分以合法者为限,则法院当然也就不应径自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前揭专利法案件,法院固声称其不欲受行政处分的拘束,但所审查者也仅止于行政处分是否有重大、明显瑕疵而导致无效而已,基本上还是谨守行政处分构成要件效力的约束,所以结论是可赞同的。至于违反都计法案件,法院几乎可说已对一个不具重大、明显瑕疵之行政处分的适法性,作了最强烈、彻底的强烈内容审查,其是否在权力分立面前站得住脚,就很值怀疑了。
四、以行政处分作为消极处罚要件,法院可否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根据水污法第三五条之规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将含有害健康物质之废(污)水注入于地下水体或排放于土壤者,构成犯罪。本条规定是以取得许可作为免罚要件的范例。在此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倘是违法取得许可,刑事法院可否审查许可的适法性?许多刑法学者主张该许可必须具备实质合法性,才可获致免罚,尤其是基于诈欺、胁迫与贿赂而来的许可,构成权利之滥用,不能主张信赖保护,所以法院应有权审查许可的适法性,不受该许可的拘束 。行政法学者如Ossenbühl 则力主刑事法院对许可的适法性不能审查,认为倘允许刑事法院审查许可的适法性,势必伤及信赖保护,并且也侵犯行政权与行政法院权 。刑法学界在此尝试要摆脱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盖倘一方面明知系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手段取得许可,他方面为尊重行政权而只能对此违法获得的许可处分无可奈何,以致不能对行为人绳之以法,确是与一般人法感不符的。然问题是,立法者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并未将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手段取得许可列为无效理由,而只是得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撤销之,则在法律未有明白相反规定的情形下,刑事法院实很难主张其有权略过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而自行审查该许可处分的适法性。何况刑法学者在此主张行为人不享有信赖保护,也未必中肯,盖诚如学者所指出 ,即使该行为人是一「恶意的市民,但至少他也可以主张信赖行政程序法,主张其可能涉及抵触刑法规范之行为在未经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予以撤销前皆继续有效。
肆、结论
综上研究,不难发现,有关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所衍生的各项争点,其实都是行政法、民法与刑法各自制度功能的辨识,以及根据功能最适观点下的权力分立原则,如何妥适划分行政、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各自功能领域的问题。就本文之研究,约可整理出如下几点重要发现:
1. 行政处分作为私法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从权力分立衍生而来的行政处分构成要件效力,法院应受行政处分的拘束,不得加以审查。惟本文发现在许多案件即便行政处分不具重大明显瑕疵,民事法院皆仍对之进行实质审查。似乎在行政法学的应然与民事法院的认知间,仍存有极大落差。
2. 除非法有明文,否则行政机关的许可,并不影响第三人民事法上权利的主张。因主管机关决定核发许可与否,根本就不许,也没有能力审查民法的情况,所作决定也当然就影响不了民事法律关系。且如果概括认定官署的许可会影响第三人私法请求权的行使,可能会有违宪的顾虑。因在法律明定官署的许可可以排除第三人特定民事请求权之行使的情形,立法者通常都有补偿第三人的配套措施,现如果欠缺法律明文,就遽然排除第三人请求权之行使,不啻意谓第三人的请求权可以未经任何补偿地遭到牺牲。
3. 符合公法规定之行为,仍可能负民法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因公法规定的行政安全管制标准只是一般性控制,它并不试图,也无法一一掌握、斟酌未来每一侵权个案所涉各个情况因素,所以对个案正义的型塑它是无能为力的;反之,民法侵权责任制度机制,特别是其过失责任标准,特色正在于斟酌具体个案情况,发挥「微调功能,型塑出个案正义,透过赔偿责任的追究,以吓阻未来侵害之发生。两种制度功能,前者重在一般性吓阻,后者则在以「经济诱因方式,促使行为人考虑个案因素,以避免侵害之发生。既然控制功能、效果都不相同,就不能互为取代。就此问题,我国学说与实务基本上是持相同立场的。
4. 法规命令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时,根据刑法的辅制裁法功能与功能最适的权力分立观点,刑事法院应不得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这个看法与一般性地主张法官拥有命令违法审查权的通说有别。另方面,由于民法功能在衡平私人利益之冲突,不像刑法般扮演辅助行政任务之达成的角色,所以本文倾向承认民事法院适用法律,有权审查法规命令的适法性,不受其拘束。这部分倒是与通说主张者一致。
5. 解释刑法规范的行政规则,只具行政内部拘束效力,故法院不受其拘束,这一点实务与学说立场尚称一致。
6. 以不服从官署的行政处分作为处罚要件,行政法学通说根据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主张除非行政处分具重大明显瑕疵,否则法院应受其拘束,不得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本文认为通说的主张是可以维持的,因法益是否脆弱、不具可回复性,是否要直接以对官署决定的不服从作为处罚要件,而不问官署决定的适法性,其判断本身带有浓厚政策考量色彩,所以应交由有直接民意基础的立法者决定,并不适合由司法者径自判断。总之,如果立法者不以行政处分的生效为满足,就须明白要求合法性,如果立法者不明白要求合法性,刑事法院就不得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
7. 以行政处分作为消极处罚要件,法院亦不得审查行政处分的适法性,即便明知行为人是基于诈欺、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取得许可处分,因行政程序法未将此列为行政处分无效事由,而只是得撤销,且撤销与否,权属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刑事法院尚无权置喙。 Meinhard Schröder, Verwaltungsrecht als Vorgabe für Zivil- und Strafrecht, VVDStRL(50), 1991, S.196ff.; Hans D. Jarass, Verwaltungsrecht als Vorgabe für Zivil- und Strafrecht, VVDStRL(50), 1991, S.238ff.; Fritz Ossenbühl, Verwaltungsrecht als Vorgabe für Zivil- und Strafrecht, DVBl.1990; S.968.
H.Vogel, Wertungspergenzen zwischen Steuerrecht, Zivilrecht und Strafrecht, NJW 1986, S.2986; H. 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3 Rdn.13:「民法与行政法有其根本上不同的目的与功能。
德国民事裁判实务甚至也有将行政处分当作「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例子,例如附加于某一许可处分的附款,只要该附款之目的在于保护范围可得确定之私人之利益,就足以当之。参照OLG Hamm, JZ 1981, S.277
另请参阅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页349以下。
司法院81.6.1(81)厅民一字第O五二九号函复台高院,合作社法施行细则系依据合作社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所制定,故为中央所颁布之委任命令,且该施行细则第三条属强制规定,是某甲之入社认股行为应认为系违反法律强制之规定而无效。另,根据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429号民事判例,依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承领之公地除合法继承外,原承领人非经呈准,不得移转,如买受人请求原承领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非基于约定俟原承领人取得所有权后再为移转(参照同办法第十二条),而系基于违反强制规定之买卖关系,自属不应准许。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二OOO年九月,页297。
许宗力,(论规制私法的行政处分),《宪法与法治国行政》,页315以下。
不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并不受影响。
Dazu vgl. H.D. Jarass,(见注1), S.244 m.w.N.
例如高等法院76年重上更(四)字第27号判决提到,被告工厂所排放废气「未逾法定标准,自属轻微,依据民法第793条但书规定,气响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定相当者,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为之,因此本案尚难推定为有过失云云,显是根据法定管制标准来解释「气响侵入轻微的概念。
有关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效力,详请参照许宗力,(行政处分),翁岳生编《行政法》,页586以下。
类似见解,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五版,页347。
李惠宗,《行政法要义》,页337。
参见翁岳生,(我国行政法之现状与课题),收录于《法律与当代社会》,马汉宝教授七秩荣庆论文集,1996年,页26以下。
惟排除私法请求权之行使,因涉及财产权之限制,仍须通过合宪性之认定,自不待言。有关合宪性之讨论,可参阅 Gerhard Wagner, Öffentlich-rechtliche Genehmigung und zivilrechtliche Rechtswidrigkeit, Köln, Berlin u.a., 1989, passim.
Breuer, in: v.Münch (Hrsg.), Besonderes Verwaltungsrecht, 8.Aufl.,1988, S.649ff; Gaentzsch, NVwZ 1986, S.605.
BGH, NJW 1959, S.2014; BGHZ 69, 118,124; BGH, NJW 1959, S.2014; BGHZ 88, 34,40f.
Ossenbühl, DVBl.1990; S.968.
德国法明文承认官署的许可可以消灭第三人民事请求权,其要件非常严格,除要有补偿的配套措施外,有些法律甚至规定唯有经公众参与程序的许可才能排除第三人的请求权。
Hans D. Jarass,(见注1), S.263f.
Vgl. auch Ossenbühl, DVBl.1990, S.968; Jarass,(见注1), S.267.
王泽鉴,前揭书(见注4),页352;顾立雄、孙乃翊,《从莺歌镇陶瓷厂空气污染纠纷谈我国公害民事救济关于因果关系与违反性之认定》,月旦法学杂志,第8期,1995/12,页98;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141号判决。
在此系以第184条第2项构成独立侵权行为请求权基础为立论基础。参王泽鉴,前揭书(见注4),页341以下。
侵权责任制度与行政安全管制规定两者不同的吓阻功能,主要参照张英磊,《由吓阻功能与损害分散谈损害填补机制之配置》,台大法研所硕士论文,1998年,页35以下。
如前揭莺歌陶瓷厂空气污染纠纷案件,高等法院第二次与第四次更审判决所持见解般。
合乎法定安全管制标准,并不当然阻却违法,就此点而论,我国民法学者也都采相同看法,认为经行政机关许可之行为固具有适法性,但行政机关之许可并非认许对第三人之权利亦得侵害。故即使在许可范围内之行为,亦应斟酌具体事实,判断该个别利益的侵害,是否为社会一般观念所允许,不得以已得行政机关的许可,即认为该行为合法而阻却违法。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页122;同氏着,《物权法论》,页81以下;孙森焱,《民法债偏总论》,页157以下;丘聪智,(公害民事救济法),收录于氏着,《公害法原理》,页240。
BGHZ 69,105,144ff.
惟本判例认为废气排放标准的目的,仅在于维护国民健康等公益目的,而不及第三人之保护,即非无商榷余地。
BGH, NJW 1987, S.372; 1987, S.1011.
许玉秀,(水污染防治法的制裁构造---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评析),收录于同氏着,《主观与客观之间》,页483以下;Schall, Umweltschutz durch Strafrecht: Anspruch und Wirklichkeit, NJW 1990, S.1265; Schröder, (见注1), S.202.
Schröder, (见注1), S.201f. 即强烈认为使用行政法对刑法的预先决定效力(Vorgabewirkung)此一概念远比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更为恰当。
翁岳生,(论命令之违法审查),《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页109以下;陈敏,《行政法总论》,页90以下;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页70。德国学者亦同,例如Ossenbühl(Rechtsverordnung, in Isensee/Kirchhof,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Bd.III, §64 Rn.78)就斩钉截铁表示说,「每一个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都有权独立判断一个法规命令究竟是有效,抑或无效,进而径行予以排斥不适用。
例如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76号判决:损害赔偿之责,不外基于侵权行为,债务违反,法律之直接规定,及由于契约等四种情形,本件上诉人桃园市公所既非依据上述四种情形之任何一种,诉请被上诉人赔偿损害,自不能基于行政命令而主张有私法上之损害赔偿债权存在。本判决因而拒绝适用台湾省各机关学校经管公有财务人员保证办法第12条之规定,课予机关首长、人事主管及有关主管人员之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参照翁岳生,前揭文,(见注32),页121。
例如台湾高等法院52年财抗字569刑事裁定所审查的台湾省财政厅51年11月20日财六字71392号令第二段第二点,以及同院62年上易字1326号刑事判决所审查的经济部62年国营字03069号函,其实都是解释法律的行政规则,并非法规命令。
除前引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76号判决外,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亦透露出类似讯息:「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三款则规定: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它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依该款规定,工资系指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且属经常性之给与。至于同法施行细则第十条虽规定: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之其它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系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给与:『二、奖金:指年终奖金、竞赛奖金、研究发明奖金、特殊功绩奖金、久任奖金、节约燃料物料奖金及其它非经常性奖金。三、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给与之节金。九、差旅费、差旅津贴、交际费、夜点费及误餐费。惟其给付究属工资抑系该条所定之给与,仍应具体认定,不因形式上所用名称为何而受影响。
张丽卿,《酗酒驾车在交通往来中的抽象危险---评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北简字第一四八四号等判决》,月旦法学杂志,54期,1999/11,页173以下。
在德国,一般也认为刑事法院不受行政规则拘束。不过环境法领域涉及环境安全管制标准的所谓「规范具体化的行政规则(normkonkretisierende Verwaltungsvorschriften),行政法学者Ossenbühl认为对刑事法院也有拘束力(Ossenbühl,DVBl.1990, S.972.),刑法学者例如Tiedemann等则坚持刑事法院仅受以法律或法规命令形式表现的环境管制标准拘束,行政规则则没有拘束力(Tiedemann/Kindhaeuser, NStZ 1988, S.344.)。由于德国基本法第80条明定法规命令必须有法律授权,所以德国法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发展出这种有外部效力的「规范具体化的行政规则乃至所谓「代替法律的行政规则,我国情形则未必如此,所以德国行政法学界纵有主张环境法领域的行政规则对刑事法院有拘束力者,也难以在我国适用。
本件事实略以,被告叶某等四人未经许可,即在其所有座落于重划区内之土地滥垦,改变地貌,经台北市政府派员查获,并命限期回复原状,因届期未回复原状,经检察官以违反都市计画法第80条罪嫌提起公诉。法院实体审查台北市政府该命回复原状之行政处分的适法性,除传唤本案建设局查报员李某到庭作证外,还履勘现场,最后认为,本件被告等人违法整地事实虽有巡山查报员李某记载之查报表及现场照片三张在卷可佐,惟据查报员李某到院结证,违规面积是依目测而得,按地形套绘地籍图而知地号,现场并无查到行为人,照片系其所拍摄的,查获地之原貌为何,其并不知道,查获前未曾去过该土地,之所以认定是整地,系因前揭土地上有碎石头,根据地形图和原来面貌不一样等语,由此可知,查报员李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在前揭土地上铺碎砖石之行为,系被告等人所为,且被告等人并未居住于上址或附近,殊难仅因铺碎砖石之行为系在该地号土地上即当然认定系该土地所有人所为。最后判决被告等人无罪开释。
Breuer, NJW 1979, S.1862,1870;Ecckhard Horn, Bindung des Strafrechts an Entscheidungen der Atombehörde? NJW 1981, S.1,2; Schröder, (见注1), S.221ff.; Ossenbühl, DVBl 1990, S.971ff.
德国法院曾采此见解,参见OLG Hamburg MDR 1968, S.1027; OLG Karlsruhe NJW 1978,S.116.
Heribert Ostendorf, Die strafrechtliche Rechtmäßigkeit rechtswidrigen hoheitlichen Handelns, JZ 1981, S.170; Wolfgang Gerhards, Die Strafbarkeit des Ungehorsams gegen Verwaltungsakte, NJW 1978, S.86,88.
Ostendorf, ebenda.
Janicki, JZ 1968, S.95.
进一步批评,详见Ostendorf, JZ 1991, S.171.
Kurt Mohrbotter, Bindung des Strafrichters an das Handeln der Verwaltung?JZ 1971, S.213.
许宗力,(行政处分),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页589;Ostendorf, JZ 1991, S.174.
Vgl. Schröder, (见注1), S.223f.; Breuer, Konflikte zwischen Verwaltung und Strafverfolgung, DÖV 1987, S.181; Rengier, Die öffentliche rechtliche Genehmigung im Strafrecht, ZStW 1989, S.881.
至于公务执行的适法性该如何判断,刑法学界仍存有许多争论,然这个问题已不在本文所能讨论的范围。
许宗力,(行政处分),翁岳生编,《行政法》,页589。
Rudolphi, NStZ 1984, S.197; Dölling, JZ 1985, S.469; Bloy, ZStW 900(1988); 许玉秀,前揭文,(见注30),页490以下。
【关键词】STS教育 高中物理教学 渗入 实践
【中图分类号】G63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1-0182-02
目前,高中物理课程理念强调物理教学应“加强与学生生活、现代社会及科技发展的联系,反映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新的科学思想,关注物理学的技术应用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培养学生的社会参与意识和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因此,笔者以此为理念尝试高中物理教学渗入STS教育的实践。
1.STS和STS教育概念
STS是指科学、技术、社会,是英文Science、Technology、Society的首字母缩写,是一门探究科学、技术和社会之间相互关系规律及其应用的新兴学科。STS具有横跨多学科、多领域的特点,突破了学科间的隔阂,强调教育教学的开放性、社会性和现代性。而STS教育从属于STS大领域,是指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将科学、技术与生活有机的结合起来,让科学知识在生活背景下有效传递给学生,注重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然而就高中物理学科而言,学科知识本身就与自然、科学、技术、社会、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将STS教育与物理学科知识相结合,对于中学物理教学来说是很必要的,让物理学科教学注重与社会需求、科学技术紧密联系也将是物理教学发展的趋势。
2.高中物理教学渗入STS 教育的实践
2.1 联系生活经验开展教学
我们在平时的教学中不难发现教材中的学科知识本身就有许多联系科学、技术、社会和生活的内容,只要善于分析重组这些易于渗入STS教育的学科知识,并将其转换成学生感兴趣的、有一定生活背景的内容呈现出来,再在教学过程中把相应所要传递的物理学科知识与这些问题结合起来,这不仅能提高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能培养了学生正确的科学价值观。
只有将课堂所授知识延伸至生活,提供学生探究身边的相关“科学、技术、社会”问题的机会,这些问题包括社会所关注的科学技术热点问题,我们身边的物理问题或现象等,而并不是真正科学定义的物理学难题,或是对物理教育工作者来说的物理学难题,教学中要在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适当渗透 STS 教育。比如,课堂上讲授“平抛运动”知识点时,可以联系越野车飞跃沟壑却不掉进沟里的现象并当场用模型演示平抛运动实验;要涉及“向心力和圆周运动”知识点时,可以联系过山车的运动原理,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不会掉下来;涉及“超重和失重”知识点时,将人在电梯中的感受作为讨论点展开,并用实验装置进行演示。总之,通过渗入STS教育,能有效培养学生“生活物理化,物理生活化”的意识,最终达成学生的终身发展。
2.2突破学科间的隔阂
STS 教育还善于将物理学科与其他学科结合起来。我们在平时的教学中就需要关注物理学科知识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积极促成学生站在更高的高度,拥有更宽阔的眼界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能够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而全面解决问题的能力。
比如,“电磁感应的应用”一课中,我们可以通过设计相关实验来促进学生理解科学与社会、技术之间的联系。课前需准备好一把小提琴琴弓,提前将钢丝绳绷紧并固定在一个铁支架上,然后在底座钢丝绳附近摆上磁铁,并用扬声器连接到钢丝绳的两端备用。在实验课堂上教师将小提琴的琴弓轻轻地从钢丝绳上划过,电路自然由于钢丝绳的振动而切割了磁感线而产生了感应电流,显然接下来只要用手控制钢丝绳振动的长度,由于电流的变化,扬声器将会发出让学生感到新奇的“音乐”,最后再根据小提琴的构造将钢丝绳加长弯曲其并以四股排列,加上琴弓,我们的装置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电提琴”。此时,科学、技术、人文、艺术得到了有机结合,学生一看就能发现是“电磁感应”这一科学原理在技术上的应用,这种教育教学就能很好的让学生理解科学与技术之间的联系,让物理学科和本来毫不沾边的音乐学科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2.3积极开展相关社会实践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或社区组织的相关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关注当地环境保护、台风灾害、河道污染、空气污染、海洋污染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反思问题,再用所学的物理学科知识尝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物理科学知识的理解,同时还增强了学生运用知识的灵活性,让科学知识服务于社会生活,是STS 教育渗透到高中物理教学的有效手段。
比如,在学习完“交流电”的学科知识后,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社区环保活动,要求学生调查社区部分居民的用电习惯,去寻找和发现存在问题的用电方式,预计和假设可能会发生的意外事件和造成的后果,并尝试设计解决的方案,再将成果提供给社区居民,宣传安全用电的知识。这样不仅让学生有机会运用所学的物理学科知识与技能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又巩固了知识并能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3.结语
其实,“物理”就在我们身边,作为教师,我们必须把物理教学和生活紧密结合,使学生能把所学的学科知识与生活、生产、科技联系起来,做到学以致用。总之,将STS教育渗入高中物理教学中去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此,一线的高中物理教师应当重视STS 教育给物理教学带来的教育契机,通过反思和实践积极加强 STS教育的渗透,积极促进中学物理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学漱.STS 教育的理论和实践[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2]雷剑. STS 教育在高中物理教学中的应用[J].湖南农机,2010,第37卷第4期(206)
[3]张涌.高中物理教学中的 STS 教育[J].物理教学,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