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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31 16:30:4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机构招标。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可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起执行。

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风险管理;策略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建筑项目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大,企业经营也要考虑风险因素,尤其是招嘶方诘姆缦占嗫亍T銮科笠倒芾碚叩姆缦占嗫啬芰Γ提高风险管理手段,可确保建筑项目的质量,保证施工安全,增加企业盈利,进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工程招投标的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指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风险,有哪些风险。总体而言,目前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存在招标、评标、定标三个环节。

1.1招标环节

包括:(1)私自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将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2)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各种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3)将项目“化整为零”,使项目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招标公告。(4)招标机构存在问题。比如,部分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或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另外,部分招标机构受招标人控制,在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报名等方面,按招标人的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身设定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1.2评标阶段

包括:(1)参与评标的委员们一般较为固定,由此存在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行为。比如,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客观性及公正性,导致评标工作质量低下。(2)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前,已经同招标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互利协议”。招标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3)有些招标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违规。(4)招标评标与后期施工管理脱节。有些施工单位缺乏诚信,恶意低价投标,中标后企图设计变更增加造价;或中标后转包,更换项目经理、管理班组等。

1.3定标阶段

包括:(1)当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标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2)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比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其它“不平等条约”。(3)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不够资质标准的“关系户”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

2、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风险管理策略

2.1完善招投标执行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积极完善招投标相关执行制度,及时发现招投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跟进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以达到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最终目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基本上是自己监督自己,缺乏统一的指导协调的部门,容易发生多头管理和重复管理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边监管边完善,在问题未发生时提前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是依法行政。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招投标的合法权益,是完善相关制度的最终目的。因此执法中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使得监管能力发挥到最大。

2.2风险自留措施

2.2.1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当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项目风险的存在,或者没有处理项目风险的准备,风险自留就是非计划的和被动的。事实上,对于一个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员不可能识别出所有的项目风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计划风险自留是一种常用的风险处理策略。但风险管理人员应尽量减少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评价过程的失误,并及时实施决策,以避免被迫承担重大项目风险。

2.2.2计划性风险自留。计划性风险自留是指,风险管理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和评价,并有意识的不断转移有关的潜在损失。风险自留对策应与风险控制对策结合使用,实行风险自留对策时,应尽可能的保证重大项目风险已经进行工程保险或实施风险控制计划。因此,风险自留对策的选择主要考虑它与工程保险对策的比较。

2.3风险控制措施

2.3.1风险回避。风险因素的存在是项目风险的必要条件,风险回避对策就是通过回避项目风险因素,回避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或不确定性。这是风险处理的一种常用方法。风险回避对策具有以下特点:①回避也许是不可能的,项目风险定义的越广,回避就越不可能。②回避失去了从中获益的可能性。③回避一种项目风险,有可能产生新的项目风险。风险回避对策经常作为一种规定出现,如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建筑材料等。

2.3.2风险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方法是通过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或通过降低所发生损失的严重性来处理项目风险。与风险回避相同,损失控制是以处理项目风险本身为对象,而不论工程承包风险评价与对策研究是设立某种基金来对付。但回避偏重于一种消极的放弃和中止。损失控制措施可根据其目的分为:①损失预防手段、安全计划等。②损失减少手段。又分为损失最小化方案、灾难计划和损失挽救方案、应急计划。损失预防手段旨在减少或消除损失发生的可能,损失减少手段则试图降低损失的潜在严重性。

结语

目前,国内的建筑市场在招标投标方面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要进行严格监管,以取得良好效果,促使建筑工程项目可持续发展下去。建筑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要防患于未然,促使建筑工程朝着安全、高效、优质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建国.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及对策[J]. 现代经济信息. 2009(14).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标制作及构筑物等,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建设银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调解招标投标重大纠纷;

(四)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及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文件并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在我市的国家直属、省属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专业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其他民用项目及我市规划内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招标投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另行设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或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咨询机构招标。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经资格认证后,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及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来源已经落实并经审计确认;

(六)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及工程实物量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经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三)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接受资质审查;

(五)向审定的投标单位分发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并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招标单位返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时间应自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投标机构及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咨询部门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进行定额、规范和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并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及施工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和优质工程补偿费等;

(四)标底价格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变化;

(五)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价格作为招投标市场定价的依据,其中标工程价格可高于标底价,也可低于标底价,并限制在标底价的上下百分之三区间浮动。

第十九条  标底必须经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标底应密封保存到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凡持有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投标证书、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有权确定投标报价并提出工期和优质工程补偿。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等级证书;

(二)企业简历及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全员职工数量,平均技术等级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书,并在规定日期内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盖有单位(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书应在标底公布后启封。

投标单位发现送出的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活动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招投标市场进行。招投标市场设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市场交易采取明标明投,暗标暗投,多向议标的方式。

经市招标办审批的议标工程项目,方可由招标单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多向议标。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工程类别与投标单位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条件下,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可择优互选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在市场交易中,建设单位不准自行组织“一口价”、“包工不包料”等工程的招标活动。

第七章  开标  评标  决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决标活动,应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标底,宣布评标、决标办法,开启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内容。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档书作废: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无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开标后投标单位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机构)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

评标、决标应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就地就近的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将决标书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中标工程的招投标双方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中标总价千分之一的招投标管理费,其中招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七十,中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三十。标价暂定的,按其工程预结算追加或退还其差额。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未经招标施工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价百分之一处以罚款,并责令其终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承发包关系,取消施工单位投标资格一年。

第三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工业、公建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三向各投标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民用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决标后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责任方应按决标价格的千分之三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处以决标价格千分之二的罚款。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决标困难或无法决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视情节取消其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或给予一年以下停止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制作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夺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一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招标单位在其招标中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中双方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招标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于洪区、东陵区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规范;管理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建筑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基本概念有很多,具体的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人、评标、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当事人、建筑市场及建筑市场主体、串通招标等。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依据法定程序,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通过评定以便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投保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串通招标是指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等。

二、建筑工程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系不健全。决策和实施两个阶段分别由行业和地方管辖,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标准,且标准互不相认。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现状不利于多元化、多层次招投标体系的建立,不利于市场竞争功能的发挥。

其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方、中介机构。然而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成熟,市场主体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我国的招标机构也不成熟,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不能为招标单位提供评标、定标等相关的优质质询服务工作。

三是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本土建筑企业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政策差距明显。注册登记难、投标难、中标难、经营难,各地方政府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增加了各种条目的摊派费用,使本就经营困难的外地企业雪上加霜,步履维艰。

四是建筑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督约束机制的缺失,市场主体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很容易导致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取不法收益不惜损害他方的利益现象发生。

五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机制不能有效运转,招投标过程的手段、程序,工作方式等都是机制的内容不能形成对主体行为的约束,不利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维持。

六是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却是在国家先关规定的指导下形成的,根本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最后是招投标方式繁琐、冗长,在我国,一个完整的投标程序包括三个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投标阶段、评标定标阶段,共有19个小项的内容。整个招标投标程序异常繁琐复杂、耗时耗力,造成资源的浪费不说,更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三、解决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策略建议

首先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改变现存的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的监督、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中心。

其次,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一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建立完整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力度。二是对建筑施工方行为的监管,从道德和市场两个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三是对中介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整中介组织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推出制度,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净化机制,建立中介组织机构及其人员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并予以公布,有利于中介组织机构的自律和管理。

三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降低招投标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政府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推行互联网招投标的前提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网络系统,方便发包方、承包方及中介机构在网络上进行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业务开展。

四是建立以市场竞争机制为主导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建造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且以此为基础进行投标竞价。有利于投标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并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竞争,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建造产品价格市场机制。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约束机制,工程担保是建造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方面,工程担保的推行,有利于规范我国建筑行业市场主体行为,有利于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工程担保的模式和类别有很多种,国际上通用的是以保函形式的保证担保,我国实行的是银行出具保函进行保证担保模式。其工作的重点是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及我国国情,从更深层此的探索和完善我国担保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六是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运行机制,为了完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必须完善招投标制度。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组建完全独立的招标机构,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提高其从业人员素质等。为充分发挥招标机构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是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体制,加强对招投标的体制建设工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规范招投标过程中各方主体行为,为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提供思想指导和策略指导。

参考资料

[1]姜宏梁. 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及量化管理[D]. 重庆大学 2008

[2]梁永泽. 基建项目招标管理模式研究[D].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10

第6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严格的管理,因为决定了建筑工程能否顺利开展,从问题出发来研究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要点,是我们分析的方向。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和作用

作为招投标管理机构之所以既爵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决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标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从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

在实际工作中不但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还要不失时机的向建设、施工单位宣传好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只有将两者密切地结合起来,才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探析

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仍存在着较为复杂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建筑事业的发展,因而科学化、合理化的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促进我国建筑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其中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法律观念模糊,执法单位执法不严,使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成了对立关系。招投标工作扰,法定建设程序遭到破坏,甚至出现以言代法的现象。钱权交易、暗箱操作等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较为隐蔽但是经常发生,使建筑各方利益体系错综复杂。由于建筑事业的蓬勃发展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实施法律的环境产生了重大变化,造成影响建筑市场秩序主要原因就是建设单位行为失当。导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严重阻力与难题。从实际情况来看招投标工作没有具体的细则,从法规上来说,监督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地方法规进行监督。因此,《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降低了建设单位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位置进行了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确未能实现其预定功能与价值,所以只是从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科学和民主化。

2、监督体制体系亟待完善

(一)政企关系复杂,行政干扰较多

地方部门排斥外来企业,对非本体系的企业设置各种障碍专心刁难,限制其参加投标,甚至被直接排除在外,而对于本体系企业则大开绿灯,提供有利条件,一些特权部门凭借职权便利甚至公开索要好处,直接规定招投标工作,此等现象严重的干扰招投标工作的进行。通常一些行政监督部门会进行“客串”,变身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干扰和介入招投标工作;甚至还有一些地方行业项目单位和投标单位通过随意调整评标活动及方法,进行暗箱操作,以此等手段求取暴利进行违法犯纪的事实。

(二)招投标过程难以得到科学有效的监督

缺少一个统一且具有权威强有力制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督,因为相关部门不仅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实行管理,还对招投标活动细则实施监督,甚至还对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

3、评标定标的科学合理性亟待提高

科学准确的评标方法是招标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能体现出招投标的合理性及公平性。但是,实际中确难以显示出公正性,因其过程中随意性与自主性较强,而又缺少规范的操作方式,致使评标过程中定性因素较多,定量因素较少;甚至开标后议标现象严重,公开招标演变还能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几点措施和建议

1、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针对建设单位的假招标、规避招标以及压价的违规行为,需要对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从制度上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如在招标时,应对其招标公告的范围进行严格监督,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在评标时,一定要做好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评标过程的保密工作,并严格监管,以规避建设单位操纵评标的可能性;另外,应对中标入围者在等同于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2、开放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鼓励公平竞争

在工程招投标中要将政府和交易中心分开来,明确职能,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有效治理市场混乱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互联网招投标,从而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使外地企业也不再受地方政府的阻碍,并且交易过程能在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下完成,加强了行业间的竞争,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国内市场的快速发展。

3、加强评标的管理,坚持“廉政第一”

建立专家评标资格进退机制,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模式,提高专家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综合评价专家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出勤情况等,加强对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强化内部工作人员“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思想观念,坚决抵制外来不正之风的侵蚀。可以通过AB岗工作制,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多种形式,提高廉政水平,并建立发现违规违纪即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

五、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双方由于缺乏合同管理的意识和经验,导致签订合同的约束条款不完善、内容存在歧义、权责不清等现象产生。部分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取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取一些自制的、不规范、不公平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的方式下达任务,完工后待工作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难以实现本身的约束作用。

2、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部分建筑项目忽略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上的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相关手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等。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六、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措施

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分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七、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我国建筑工程经常会出现问题的环节,因此,我们需要及时的发现问题,尽量避免在招投标和合同方面出现问题,尽量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吴谨旭.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06):33-34.

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0引言

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整个施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能否顺利、高效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进行有效地管理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施工的效率,还可以有效地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因此如何改善施工单位对于招投标的管理理念,并使其能更加有效地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将是文章将要探讨的问题。

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招投标在项目工程的建筑当中、货物的买卖过程当中以及财产的租售与中介的服务工作当中,招标人利用科学成熟的评测方式与有力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科学有序的方式进行市场的交易,这种交易的形式就是把竞争带入到交易当中,从而实现合同的签订,这种交易办法具备了经济能力和民事法律这样两重特性。我国自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规定》中提出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试行招投标的办法以来,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也积累了许多的经验和教训[1]。尤其是在2000年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顺利颁布以及实施以来,我国各地的招投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规范和发展。

2.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1地方行政干预、保护现象严重

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地方行政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本应是由招标机构或招标机构来完成的工作,但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越位干预,导致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出现混乱。第二,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影响招投标的正常进行。除此之外,有部分的行业或地方,在投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的过程中加入不公正的条件,倾向某些企业,为其保留一些标段或者强制别的中标单位把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等[2]。

2.2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规现象严重

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部分业主存在着逃避法定招标程序的现象,例如将招标工程进行分解或是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议标等形式,从而规避招标。部分的业主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内定中标者,掩人耳目。甚至还有业主为了达到一定的利益和好处,不惜损失国家以及其他招标人的利益,与招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以不正当的形式获取中标。

2.3 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对于招投标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关于评标组织的作用与价值能否正确的发挥问题。由于评标组织在法律上是具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投标评标的权利的组织,在理论上是招投标结果的判断者[3]。而且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政策还存在一定漏洞。我国出台的《招投标法》中对于招投标存在的各项资质与标准并没有严肃的规范,例如对于串通招投标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只存在相应的价格因素应对。

3.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几点措施

3.1 加强、规范招投标制度建设

加强、规范并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招投标备案制度、招标文件审查制度、资质审查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等制度,使得招投标活动能在这些制度的规范之下排除社会各方对于招投标活动的不良影响。

3.2 做好资格审查工作,规范招投标程序

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是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组织做好工程项目招标书和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各个通过初审的投标单位的施工业绩、企业信誉、资金状况、施工设备状况以及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状况进行考察,从而能对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有一个直观的了解。

3.3 发挥机构监管职能、强化监督力度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甚至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以及竣工之后都要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时,要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加大惩治的力度,从而在源头上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走向一个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同时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与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将企业的信用纳入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之中,进一步地规范招投标市场。

4结语

招投标工作是建筑工程开展的第一步,也是保障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步骤。对招投标工作的控制与管理关系着整个施工企业及建筑行业的经济效益。招投标是整个施工进行之前所进行的施工方与投资方的相互选择,招投标的选择是决定整个企业能否获利的先决条件。对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制定出相应的措施能够有效的促进招投标工作正常的开展。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和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09(8)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最早出现在十八世纪的西方世界,属于竞争规范和选择行为范畴,但其在中国的兴起时间却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而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的运行时间也较短。基于此,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存在如下特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特色化;全国性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法规体系与地方性互补;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管理体系的标底中心化。

1、我国建筑招投标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内经济建设中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竞争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思潮。我国的招标制度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按照时间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招标制度基本建立。在八十年代,我国招招标投标主要处于在宣传以及实践之中,其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一种探索。第二阶段:招标制度进行规范发展时期。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我国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于招标的管理以及规范工作,同时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规以及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要变为以邀请招标为主要,当前该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之中作为重要的时期,招标制度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全国的招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也给不断完善我国的招标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第三阶段:招标制度逐渐完善。从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以及健康发展,我国全国各地逐渐考试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依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经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包括议标方式,其实一个十分重要的转变,其标志着我国的招投标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2、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对策

2.1、政府统一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由前文可知,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部分重叠、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基于此,本文认为政府应该统一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即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应该基于专业分工受政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属性允许其来源多样化,如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私人或企业投资、各级地方政府投资等,但建设项目应全权交由政府建设项目主观部门统一管理,且此管理应该覆盖整个建设项目规建的始终,即从项目规划到项目竣工交验。需注意: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及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是被囊括在其中的。针对政府建设项目招投标主管部门,其应该基于宏观角度就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作出相关举措,即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以此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基本规则,并严格监督机制,以确保该机制被有效落实。

2.2、使用电子招投标技术

在传统招标投标平台中,由于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产生许多不确定性。新的法律条款和规范在招标投标中不能及时有效地落实,不仅给投标企业带来潜在风险,也给行政主管部门增加管理难度。而电子网络信息传播无边界的特点,决定了招标投标电子化对招标投标信息实行“三公”和接受社会监督是十分有效的。在一个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平台上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能降低业务操作难度,避免业务规范执行的偏差,减少招标投标过程的风险。

2.2.1、实现高效、快捷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

在以前的招标投标过程之中,有诸多内容要求招标机构向不同的主管单位报送、审批以及备案。则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招标机构只要求把文件资料通过网络平台上传,如此则就可以实行网上申报,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网络做好审批备案工作,不仅仅可以有效节省时间,进而对工作效率的提升也有一定的帮助,而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以及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可以不断优化全部招投标工作的业务流程,并且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可以有效提升评标专家的评标效率,这样就可以缩短整个项目招标投标的时间周期。

2.2.2、确保招投标活动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为网络具备开放性、普遍性以及交互性,与其他媒介相比较而言可以有效体现出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原则。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能增加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公平竞争。并且,在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靠性以及安全性保障的基础之上,应该及时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之中暗箱操作。不断建立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答疑、中标、评标结果公示都应该及时在平台上,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出现寻租行为,而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之中每一个步骤都要求得到及时公开,可以方便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对于全部招标过程的时效性以及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以及掌握,不断提升招标投标的参与度以及竞争性。

2.3、采用科学、严谨的评标办法

科学、严谨的评标办法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要有严谨、科学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签订时一定要再将项目内容、标准、质量和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防止合同漏项。设置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有些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没有约定或投标保证金设置过低,投标人先以较低的价格取得中标价格,在合同谈判中以不正当手段争取抬高合同价款或改变工程范围等实质内容。在使用上述手段达不到目的时,拒绝签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是提高投资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必须针对招标市场出现的问题,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逐步完善法规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杜绝各种暗箱操作的现象发生,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4、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明确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的优化升级要求明确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国家现行有关制度皆要求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严禁人为地更改此规定的范围。若建设项目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管辖范畴,其不得被划定为行政强制执行范畴,而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将此类项目划分到形成管理程序内,但可被划定到后续行业管理程序内。规范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直接关乎到建设项目市场化的问题,且是建设项目市场内不可或缺的部分。针对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务必要督促和鼓励施工企业建设及管理“工、料、机”等要素,以此实现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机械化施工水平的提高,进而实现我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实践证实,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简化建设项目市场行政管理程序和提高建设项目招投标运作水平。

3、结语

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这是工程建设市场之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企业依据实力以及水平得到工程项目的主要手段,进而可以得到经济效益;并且也是业主单位保证工程质量、降低造价、加快进度的最佳方法;在这个过程之中出现的问题更是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最大动力。我们从业人员应该不断努力,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定能健康快速地发展。进而不断提升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以及水平,对于招标程序进行规范,建立有效的监控机能,才可以切实实现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杜绝暗箱操作,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陶颖.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管理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2]顾红艳.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研究[J].浙江建筑,2012,03:63-65.

第9篇

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但是有光就有暗,相对的招投标工作中的腐败、“暗箱操作”等等现象也比

比皆是,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的探讨招投标工作的理论和实际操作,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严格的管理、有效的控制。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所谓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1 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招标人〔采购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供应商、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最终的行为结果是签订采购合同,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除“招标”、“投标”的概念外“,开标”、“评标”和“中标”也是较为重要的概念。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评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求有生产、质量、拉验、供应、财务、计划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从质量、价格、工期等方面讲行综合分析和评比。中标是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人已被择优录取。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就是中了标;就招标人来说,就是接受了投标人的标。经过评标择优选中的投标人称为中标人,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称之为成功的投标人。

2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 建设工程招标类型

按招标范围不同,可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全过程招标、单项招标和专项招标三大类。

3.1 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招标

全过程招标是指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全过程招标一般由业主选定总承包单位,再由其去组织各阶段的实施工作。无论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鉴于其专业特长、实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实施。全过程招标由于对总承包单位要求的条件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大多以议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管理费,因此,承包价格要比业主分别对不同工作内容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大多适用于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业主基本上不再参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观地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避免由于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对项目造成损失。

3.2 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

单项招标是指工程规模或工作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单项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将分解的工作内容直接发包给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实施。如勘察设计招标、物资供应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3.3 建设工程专项招标

专项招标是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来完成。例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等。

4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一般分为个阶段:①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函为止的时间段;②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招标广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③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止的时间段。

5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

5.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

5.2 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6 建立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6.1 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运行的市场体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办事机构的统一管理之下,妥善处理同行业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横管到边、纵管到位。

2.2 完善招投标制度

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不进行申报、未经批准而擅自发包的,所签承发包合同视为非法,一律无效,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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