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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31 16:30:4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切的体会到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及其破坏性;然而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不竭动力,它在转移风险、增强流动性和信用创造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然,在当今社会,金融创新仍是金融业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实现。那么该如何协调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二者间的关系。

一、金融创新的风险重构

所谓金融创新,是指是金融领域内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或引进新的事物。广义的金融创新涵盖了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各种革新,包括新制度、新市场、新工具、新业务、新机构乃至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 而狭义的金融创新则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

近年来呈现出的新趋势――工程化和证券化――则主要侧重于狭义概念上的金融创新,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狭义概念,主要谈及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所带来的风险。

从微观上讲,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再组合,这种组合实际上并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使得风险变得更为隐蔽和集中,难以控制。尤其是对于衍生品的再组合,更是使得其自身风险高度复杂化。金融衍生品本身所具有的风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产品具有的风险,二是衍生产品作为一种新的独立产品而具有的风险。金融衍生品本来就属于金融创新的一类,其风原本就比较隐蔽,若金融创新是基于对衍生产品的再组合而产生新产品,达到创新基础上的再创新,其风险复杂程度可见一斑。从宏观上讲,金融创新直接改变了金融市场的内部结构,给整个市场带来新的风险。

第一,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加大了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且这种高度复杂的风险一旦产生不良后果,难以追本溯源找出根除办法,其破坏性将无限放大与扩张,这一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二,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在一轮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浪潮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创造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逐渐扩大了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就严重降低了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比重,从而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削弱了银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能力。其三,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业经营的不稳定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面临了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为跟随金融创新的大潮,银行也开始从事如保险、承兑、理财、衍生品买卖等一些业务,这就给银行业带来了数额巨大的表外业务,使得银行经营变得更加不稳定,对于银行的监管也变得更为复杂。作为金融业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将直接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2013 年中国对于银行业理财产品市场的整顿正是出于种原因。

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复杂化和隐蔽化,给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必然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首要前提在于能够有效的识别和度量风险,关于这一点,巴塞尔协议或许对于我们有所裨益。

2010 年9 月12日,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所做出的亡羊补牢的式的努力。虽然 自1988 年巴塞尔协议出台以来,其主要涉及领域集中于银行业,主要内容也是侧重于对于银行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但该协议中所提及的关于风险的识别与度量方法,却是适用于整个金融业的,因而同样能够给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一些标准和借鉴。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表外风险依据“信用风险转化系数”转化成同等性质的表内业务,再根据风险权数来测算表外业务的风险。这显然已经给银行业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然而从近年来的趋势来看,金融创新的主力军不仅有银行业,更重要且更为活跃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如前所述,带有极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难以度量和有效监管的。借鉴巴塞尔协议,对于此类风险,实际上可以借鉴“风险转化系数”的方法,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转化为同等性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根据银行风险的度量模型来刻画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达到有效识别和管控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风险的效果。

因此下一步,根据巴塞尔协议,尤其是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一方面中国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银行业风险度量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和管理,紧跟国际形势,充分利用风险计量模型,有效刻画和描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开创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风险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从而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能纳入到制度化的框架中,在加快金融创新的进程中,有一定的制度和方法保证其有效控制自身风险,使整个金融业健康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使全球社会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然而就中国而言,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金融风险度量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纵观中国银行体系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仅有中国银行在 2003 年开始完善市场风险日常管理,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 2006 年将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从业务部门中独立出来,构建了中国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却没有足够的重视。“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经济金融开放程度更高,全球范围内金融创新蓬勃发展,必将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于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而言,这必将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因此,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对未来中国的金融发展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的良好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就现状而言,除了风险度量的机制不成熟以外,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体制还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完善,监管中的行政主导倾向明显。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金融创新方面的法律几乎空白,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方式以行政管理为主,而缺乏一个制度化的框架,金融监管被简化成金融命令与金融计划,从而引发寻租现象的发生,带来了金融监管的不公平性,从而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其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中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各个监管机构相互独立,且还没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从而打破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完整性。然而金融创新有明显的混业经营特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成为发展主流,也给中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最后,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大多是事后监管,而缺乏对于风险的先期识别、预测和防范,这与中国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不足有关,也与中国政府历来的“重救轻防”观念有关。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并不同于从前,这种高度复杂化和隐蔽化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对于此类风险的预防显得极为重要。

除此之外,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如缺乏与国际监管部门配合,监管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在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风险不断复杂化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顺势改革和完善,从而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基于此,下一步,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注意一下几点:第一,以法制理念引导监管,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帮助相关机构有效预防创新带来的风险,从而让更多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金融创新的大潮中,搞活中国的资本市场,为“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因此,监管的导向在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靠法律、制度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认识、度量和预防风险。从这一点出发,中国应尽快加强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社会监管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去行政化,依靠市场手段来是实现监管。第二、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完善的监管网络。金融创新是垮领域,跨国界的,因此金融监管不能拘泥于某一领域,在中国现行分业治理模式之下,应注重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为核心,在三大监管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对上密切其与中央银行和政府的联系,对下加强其与金融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的联系,建立其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网络。第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导向,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主动性。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的控制和管理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广大的金融产品消费者是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那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于2011年3月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该法案将保护消费利益作为其金融监管改革两个原则之一,可见这一点的意义重大。因此,在中国下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导向和理念。一旦此种理念形成,中国金融监管就能实现主动化的风险识别和预防,从而掌握风险管控的主动权,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刘磊: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探究[J]. 中国市场,2011 年第 19 期。

第2篇

巴塞尔协议作为现代银行业监管的“圣经”,它从诞生之初的巴塞尔协议I到现在的巴塞尔协议III,整个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与成熟见证了金融监管的发展与改革。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无论是银行自身的行为,还是作为银行业监管者的政府部分的行为都受到了巴塞尔协议的影响。本文以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着笔,从银行自身角度以内部视角来探讨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经营行为的影响。从而探寻银行业监管的可靠路径,降低金融危机从银行业爆发的可能性。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金融危机

一、引言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速度的提升,各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越发的紧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个金融市场的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大。随着而来的是金融危机的不断爆发。伴随着这些紧密的世界金融联系,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不在局限于单个金融市场或者小范围的地域,危机已经开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起来,其影响程度已经远远高于过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发生的金融危机让经济学家们认识到的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与脆弱性。国际货币基金通过对世界范围金融市场的监控与研究,得到的数据让人们瞠目结舌,在1980~1996年间,仅仅16年的时间里,仅仅只是在发达国家范围内,就有超过有17%的金融市场蒙受过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其中52%的国家遭受过严重的金融危机。而在发展中国家内的金融市场,有23%曾经遭受过金融危机,并造成严重的损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国家内爆发的金融危机的等级属于严重金融危机。

追溯到1997年,当金融危机首次席卷整个亚洲。从此以后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便时常出现。在亚洲金融危机结束后不久,又在俄罗斯、拉美国家的金融市场内刮起了一整剧烈的金融风暴,最后这场开始于局部金融市场的金融危机向着全世界的金融市场蔓延,最终结果是诱发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动荡,其破坏性甚至动摇了世界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后2008的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的全球经济萧条,以及欧洲的债务危机,又一次的影响了世界宏观经济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银行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机构,多数金融危机的发源点都是银行,由此对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显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愈演越劣,引发人们对金融风险的忧虑,如何能提前规避掉金融风险对世界宏观经济影响,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国际上越来越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巴塞尔协议的诞生与发展

为了应对波及范围越来越广、影响程度越来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际大型金融组织开始思考,如何构建出一个完整的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用以稳定整个宏观世界金融市场,减缓甚至消除金融危机爆发的。

面对两个国际性大银行,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以及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轰然倒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开始反思银行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成为巴塞尔协议诞生的一个契机。这两家举世闻名的国际性大银行,在金融危机面前变得如此的不堪一击,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感叹以及惊愕之余,开始认识到了对这些银行,尤其这些拥有巨大的国际市场、广泛的国际业务以及复杂的金融联系的国际性大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974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建立巴塞尔委员会以便对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以及十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这十个国家分别是日本,美国,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国,德国,英国以及意大利。并且国际清算银行(BIS)、欧盟执行委员会、IMF、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以及各项协议的制定提供指导。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国内的跨国银行,第一次实施巴塞尔协议。虽然,巴塞尔协议的中的所有规定都不具备法律层面的约束能力,但十国集团的金融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协议的规定时间内参照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经过多年的检验,巴塞尔协议的优点受到全世界的认可,尤其是其科学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尔协议开始受到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的推崇与信奉,巴塞尔协议开始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银行业监管的“圣经”,这些非十国集团的成员的国家也开始自觉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中的相关要求与规定,尤其是许多的在国际金融市场内有着极高参与度的国家。

从诞生之初至今,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已超过了十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成熟以及世界经济发展,巴塞尔委员会也曾对整个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尔协议将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入到了资本充足性管理的条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员会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以公布将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协议。在这十多年来中,对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订与更正,并付诸于实践,在整个金融监管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尤其是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伴随着巴塞尔协议的修正与完善而不断的变化。

三、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影响

首先是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的资本金有着详细的规定。伴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世界各国的银行业有了一套统一的资本金比比率标准。由于在实施巴塞尔协议之前,各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风险系数也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各种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协议开始实施以后,各个国家的银行为了能贯彻巴塞尔协议的精神,满足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实现协议中的监管目标,势必会以协议内容为导向,并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不同银行所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资本金比率的银行与资本金比率较低的银行之间,他们所做出的调整很难达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过去未实施协议时,瑞士银行业具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的特点。在瑞士的大银行平均值为13.8%,远远超出十国集团资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协议实施至今,瑞士银行业所面临的资本充足率压力相对来说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协议开始在各国广泛实施以来,在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发展中国家里,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比率有了明显的变化。在1988年时,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为仅为9.3%,而到了1996年后,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国中的银行业也对协议做出了明显的反映,资本金比率有了显著的提高。在我国,银行业主要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依据,所以商业银行一般有着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而在近几年,为了实现本土银行的国际化战略,应对外来银行的竞争压力,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业不得不向巴塞尔协议靠拢,提升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对银行的风险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简单的来说,银行的风险衡量的计算式是用风险加权资产除以银行的总资产。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则银行的风险也就越大;相反,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的比率较小,则整个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小。而银行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会进行资本套利活动,即在同一类的风险加权资产中,将小风险的资产向大风险资产中转移,导致使得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从短期效应来看,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的确经营带来了诸多严厉的限制,对整个银行业的利润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的目光来看,虽然在短期对银行业的业务有了严苛的要求,尤其是将银行行为限制在必须要满足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质量要求前提之下。这些限制也为银行业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遇,如果银行能在限制中实现新的突破并在长期内保持稳健的发展,必定能实现新的利润增长。因此在现阶段下,我国银行业要想实现与世界金融市场接轨,并创造新的金融奇迹就必须有所作为。

首先一点,我国银行业应该重新调整产品结构,将新的利润点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在保持传统业务质量不变的前提之下,有效发展表外业务,有效的优化产品的定价,创新产品种类与设计,才能真正地提高长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银行的内源资本。所谓的内源资本是指银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来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优序融资理论的核心思想中,银行业的内部融资的优先度应该显著的高于外部融资。在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对自身股价造成显著影响的前提下,其第一选择只有内源资本。具体而言,首先银行应将视角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有效的降低这些业务成本,并减少其对银行的自有资本耗费。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有一个通病,即自身的业务结构非常的单一,产品的种类贫乏,产生更新速度缓慢。目前银行的核心业务是传统的信贷业务,以存款与贷款利息差为主要的利润点。而信贷业务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很高的监管成本的业务。而通过重构银行业务的结构,并且优化银行资产状况,将业务的发展重心,从过去传统存款,贷款业务转移到表外业务之上,尤其是应该的大力地发展那些节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业银行自身资本金的表外业务,是实现内源性资本扩张,重构银行资本与产品结构的重要路径。

其次,我国的银行业应该优化产品的定价策略,从而改善盈利水平。银行业中尤其是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中,贷款业务的占整个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这些业务定价的方式却非常死板。改革的趋势应该是以风险量为定价的依据,再进一步的将银行的自有资本、流动性以及整个项目运营所需要的总的成本纳入定价的决定因素中来。然后进一步做到以客户为导向定价,将客户精细化管理并分类,进而以类定价,完成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现代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过度。

因此,我们可以说,巴塞尔协议并没有抑制银行业的发展,而是为银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将风险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围。

参考文献:

[1]黄宪,王露璐.反思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协议――基于金融理论界长期批判的跟踪[J].国际金融研究.2009(09)

[2]黄儒靖.从《巴塞尔协议Ⅲ》看国际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银行监管博弈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

[3]张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D].西南财经大学,2013

第3篇

一、人民银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的产品、服务、资本等通过国际化大生产、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界流动,各种资源的利用也超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市场形成一个整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更加紧密。资本的国际流动是推进经济全球化的最活跃因素,而资本流动是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实现的,因此,也加速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经济、金融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已成为参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充分认识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强化对有关的,以应对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全球化加快了金融风险的传播,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给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将促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考虑国际市场因素。跨国银行的进入,国内银行业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压力。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抢夺市场,争揽客户,一批优质客户可能被流失,业务市场份额将出现重新划分;金融人才的流失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融入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不仅要防范内部风险,还要防范外部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我国的监管制度、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带来严重的冲击,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如何确保我金融体系不受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金融监管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金融全球化的要求,提高参与金融全球化并获益的能力,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国内外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综观国内外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应对日趋激烈的竞争,迎接金融全球化的挑战,国际银行业如此,国内银行业更应增强紧迫感。面对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监管工作不能″削足适履″,而脚长大了,就应把鞋做得大一点。

(三)从金融监管的主体看,国内外金融监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市场新的发展趋势,各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二、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

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监管工作努力的方向。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概括为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出,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从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应对金融全球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在国际金融体系经历了几次大的风波之后,加强金融监管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关键。监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命题是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出来的,是新时期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一)按照国际统一的监管规则,调整和改进人民银行监管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在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方面了各类指导监管实践的文件,引导各国采用统一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运用先进的监管经验,国际组织出台的这些文件为各国监管当局广泛认可并接受,就成为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巴塞尔协议》等。这些文件涉及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对各国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把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要素结合起来,体现了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

为提高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水平,必须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对照国际监管规则和惯例,我们在监管上的主要不足与差距表现在:监管的法规还不健全,有的没有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国内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没有达到国际监管标准;监管范围和还比较窄,风险监管不全面,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全面风险监管还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落后,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监管指标体系还不完善,预防性、超前性不够;监管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按照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进行有效监管,对我们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加强金融法规建设。首先,要加快完善与世贸组织规则和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相符合的法规。去年以来,国务院、人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在法治,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要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三)建立银行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建立起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制度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金融监管当局不再包揽一切,而是让银行自身、市场承担一部分监管职能。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为金融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先进的银行机制、先进的经营理念,也就是″铺路架桥、设置路标″等特殊任务,从体制上、机制上改革国有银行制度,也是我国银行监管的百年大计。

一是要大力支持国有银行改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重要内容。可以说,现在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体制、制度、经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一样存在着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问题。在对基层商业银行调查时,甚至许多职工不知道本行最大十家贷款户是谁,职工也就谈不上关心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二是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去,我们在监管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效果并不理想。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外部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的内部有效控制,因此,监管的重点应是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系统,也就是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以及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者、管理者、监督者和经营者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受益、决策、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问题。可以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内银行业针对积弊和面临的现实挑战提出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长期以来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将会损坏银行的竞争力,增大银行风险。,我国银行业内部治理结构还有很大的差距,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董事会没有发挥作用。当前,作为监管的重点,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负责任的董事会,董事会的构成要独立于管理层、以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同时,要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

三是继续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从源头上遏制风险。内控制度是防范风险的基础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去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辖区开展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依然发现内控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说明内控制度建设是项长期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银行业本身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同时,要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目标,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调整、优化资产结构

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一项重要任务。从今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传来信息,就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已达成一致,决定于2003年第4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各成员国将于2006年开始实施,并完全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仍维持了巴塞尔协议原有的资本水准不变,也就是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新资本协议将更加全面评估银行风险,包括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比1988年资本协议更为复杂、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框架和管理规则,强调了“三个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评估过程和市场约束规则)在监管体制中的作用,对银行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银行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风险复杂多变的形势,我们必须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实施严格的监管。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从分子对策看,一是提高金融盈利能力,通过留存利润进行资本积累,这是增加核心资本的主要方式;二是财政注资,在国家财政困难较大的情况下,继续实行财政注资困难较大。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化后,通过发行上市股票,可以募集资本金。四是提高附属资本的途径,主要是改革呆账准备金、发行长期金融债券、部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从分母对策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突破资本要求的底线,就是将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转移,降低高风险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因此,我们要督促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使不良贷款每年要下降2-3个百分点,到2005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降到15%左右。

(五)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人民银行监管工作在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应加强对金融企业法人的风险监管,在不断完善对传统业务监管的同时,逐步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长期以来,对风险的认识和监管有个过程。过去,我们侧重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后来逐步到对市场风险的监管。随着形势的变化,《新资本协议》力求能反映潜在的风险,转变为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反映了对金融风险演变的认识。

全面风险监管是由事后检查向事前监测,事后发现向事前预警,事后纠正向事前防范转变,具有更强的风险监测、识别和化解能力,因此,是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对国际上一些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我们都要积极和借鉴。过去,在银行监管工作中考虑信用风险多些,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波动将会更多;在操作风险方面,近年来也比较突出,如违规和账外经营,乱用科目等。因此,我们要学会识别、控制、化解各类风险的本领。

(六)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监督

市场约束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现在越来越重视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这是因为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盯着银行的一举一动,其效果要比监管者的作用有效得多,与中央银行监管相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也就是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这项工作我国刚刚开始,与国际惯例比,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何看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信息披露?长期以来我们是家丑不可外扬,现在要向社会公布了,这是一个性的进步。我与商业银行的同志交换看法,普遍反映是压力很大,要比人民银行通报几次作用大。为什么?公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如果不良资产压不下来,客户就有个比较选择银行的问题。当前,我们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和方式,创新披露的手段,逐步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要求。同时,应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七)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一是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法人集中监管的原则,把金融监管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人。二是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制度、外部审计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对各类金融的监管指标体系、风险监测考评体系和金融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三是继续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制度。四是加快金融化步伐,在监管工作中广泛运用机,进一步搞好“一网两系统”建设。

第4篇

[关键词]中国;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在战后欧洲的金融发展中,德国堪称稳健发展的典范,而德国的金融监管更是独领。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而在我国,随着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已基本确立。因此,研究中德两国同在21世纪初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正确认识和比较两国金融监管体系,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1. 金融监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类型主要是分立与整合两种类型,中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PBC)、中国银监会(CBRC)、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保监会(CIRC),体现了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而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多次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万家农村信用社、2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15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在德国,随着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和保险业务间的区别正逐渐消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一体化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那些能够在市场上容易有效地扩大产品范围的银行、金融服务业以及保险机构间就形成了跨行业联合集团。与此相适应,成立现代一体化监管结构也就成了必然。同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结构考虑到了行业区别:为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资产管理成立了独立的组织部门。而那些跨行业任务则由从传统监管功能分离出来的几个交叉业务部门执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资产管理(BAWe)为一体,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BAWe)的办公机构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集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服务业功能为一身。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联邦机构,由隶属联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两个办公室分处波恩和法兰克福,大约有1000个雇员,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2700个银行,800个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个保险机构。新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有利于监管局间的信息交换、有利于组织间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增强德国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巩固了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权,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就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家分行承担。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同时,央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央行那儿获得。而央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会向金融监管局提供。同时中央银行以三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部门的审慎监管。一是中央银行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二是中央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比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内含联邦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名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三是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在中国,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其原先的银行监管职能交由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完成,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也分由证监会、保监会管理。三者并列,处于同一层次。在金融监管信息的获得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分支机构从平级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采集、汇总信息,并逐级上报最高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具有向金融机构征集信息的权利。由于侧重点不同,央行获得监管信息和其他三个机构获得的监管信息很多时候并不对称。

3. 金融监管目标不同。虽然两者都把保证本国金融业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最高目标,但存在着监管目标具有统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的目的有三个: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业的垄断以保持金融效率;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监管是要兼顾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项目标,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中国在这方面与德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德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首先是保证德国整个金融业的正常稳定运行,由此派生出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和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而在中国,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其监管目标存在差别,因此有不同的监管目标,不同于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具有统一、清晰的重点,比如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就是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要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积极创造条件。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入、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4. 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依赖非政府力量来监管银行,而较少使用政府直接监管措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当局放宽了对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时从总体、宏观方面对金融业加强了监管。实现了从常规性监管到风险性监管的转变,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而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一般有三类,一是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它是中国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监管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银行或监管部门委托监管,可以委托银行进行内部的稽核监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咨询评估机构;三是行业自律管理,建立银行业同业协会进行行业协调和监管。针对上述不同的监管形式,形成三种不同的监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规的监管手段、行政监管手段和自律监管手段。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制订了以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的银行法规,但是由于长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径依赖,中国的银行监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监管手段。这种行政监管手段,主要体现在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分业监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审批制和行政管制。

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第5篇

一、挪威银行监管概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挪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和证券交易进行一体化的监管。作为欧洲第一个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模式现已成为组织金融市场监管的标准模式。

挪威金融监管局可以说是欧洲国家一体化金融监管的先驱。早在1983年,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就已归并到银行检查署。1986年,挪威银行检查署与挪威保监会合并以后,挪威金融监管局一直负责监管挪威的金融服务和证券市场。近期,一些新的监管任务,如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招投说明书以及保险中介的监管,也归并到挪威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随着金融服务业的扩展,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任务在稳步增加,同时监管能力也逐步增强。目前这一机构已成为一家权威、高效的监管机构,执行广泛的监管任务。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根据挪威议会、政府和财政部的决定依法运作。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对象广泛,包括银行、财务公司、按揭贷款公司、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养老基金、保险中介、投资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经批准的市场、清算所及证券托管所、房地产机构、外部会计师、审计师,此外还监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证券市场合规情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的任务是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安全、有效地运行,保障社会和金融消费者的福祉,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处于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之中。通过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挪威金融监管局努力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和市场的良好运行,增进市场信心,预防金融业危机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件。

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范围广泛,这就需要其有前瞻性地单独或合并使用一系列监管方式,包括:

——监管和监测。这是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核心任务,它包括监督被监管对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来实施业务监管等,通过国际合作来监测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金融部门的重大变化情况等。

——监管规则设定。监管规则设定旨在为经济活动和金融市场提供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使监管对象之间既具有竞争性,又能保持盈利。它既包括制定监管制度,也包括起草法律法规、参与立法委员会的立法活动等。此外,挪威金融监管局还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

——行政许可。包括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的业务开办进行许可、审批。同时,对许可申请人提供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信息和交流。挪威金融监管局十分重视与监管对象、工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媒体的良好沟通,信息和交流目的是使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服务更加公开和透明,使享受服务的人了解相关法律以及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个监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

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五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的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都由财政部任命,任期四年。日常管理工作由局长负责,局长由财政部任命。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三个监管部、一个行政部和各级辅助单位组成。各部根据功能和技术的不同下设处和科。跨部门的团队合作也日益普遍,以应对不同监管领域日益紧密的联系。

二、挪威银行监管中的几个特色

挪威在欧洲大陆国家中比较早的建立起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这样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远比分业经营模式下更为复杂,这也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欧洲最早出现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银行业监管作为混业监管的重中之重。经过20年的监管实践,金融监管局已经总结出一套既符合本国银行业的发展特点、又充分利用自身监管资源的监管模式,其中的一些颇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挪威特殊的金融经济体制下,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领域,而成为了一个广泛涉及财政金融事务的监管机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监管局将外部审计和外部会计也纳入了其监管的范畴,这就为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创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金融监管局负责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登记、认证以及管理,以确保审计机构和审计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监管局还联合挪威执业会计师协会对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行为,及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其中,执业会计师协会主要负责对其会员进行检查。金融监管局除了审阅执业会计师协会每年递交的监管报告以外,还负责对其他审计机构和审计师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其主要的监管对象是那些涉及金融领域,特别是涉及银行业的审计机构和审计师。对于不能达到监管要求的审计机构或审计师,监管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与之相似,机构或个人开展外部会计业务同样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局的认证,并接受其监督。金融监管局同样要通过其监管行为来确保会计行业在公认准则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金融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必须将待实施的信贷规则事先上报金融监管局,而金融监管局将判断该信贷规则是否符合各种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决定该规则能否实施。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信贷风险监管关口的前移,使监管者可以提前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安排,并控制信贷规则的准入,统一规范信贷市场秩序,同时,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的情况,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近年来,由于金融监管局成功地实施了信贷规则准入制度,挪威的信贷市场取得了稳健的成长,信贷规模明显增长,而信贷损失则呈稳步下降趋势,银行利润也实现了平稳的增长。

作为与监管对象之间信息交换机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局一直保持着在现场检查后与被检查银行董事会见面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建立了将监管信息向银行管理层进行“正反馈”的渠道,并为外部银行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机协调创造了条件。现代银行监管理论强调银行内部控制的作用。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就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从中不难看出,在现代银行监管理念中,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密切配合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必要途径。基于这种考虑,金融监管局强调在现场检查后与银行董事会及时见面,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理结果予以通报。这保证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并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在第一时间解决银行内部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委托——”冲突问题,保证类似问题在该银行范围内不再发生,从而有效规避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局规定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必须先将信息呈送金融监管局,

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这就是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它是针对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负外部性而制定的一种预警机制。金融监管局认为在商业银行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应首先与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使金融监管局有充分的反应时间针对可能产生的某些重大消极影响来制定处理方案。这样可以避免金融市场上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对一些银行个体性或暂时性的问题产生过度反应,引发银行体系的系统性危机。多年来,金融监管局通过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及时、准确的掌握了银行业运行中的各种风险状况,为进行科学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和指导下,挪威银行业在混业经营的复杂环境下,依然成功克服了自身的脆弱性,抑制了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实现了银行业的平稳发展。

金融监管局建立了一套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银行的高管层,主要目标是督促管理层采取措施对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规避。在执行中,该制度以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为主要执行手段。当银行管理人员在执行、交易、交割等重要经营过程中,因为管理或决策失误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或当金融监管局发现高管人员没有尽到规避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职责时,金融监管局有权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要求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处罚,严重的可以要求高管人员引咎辞职。金融监管局建立的针对银行高管层的问责机制,在问责中重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并通过引咎辞职等制度来强化问责机制的作用。通过这一机制,金融监管局可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强化银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银行信贷规则统一审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针对信贷规则准入所进行的监管,在维护信贷市场良性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保证了各商业银行所制定的信贷规则都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思想,从而统一信贷市场规则,避免各信贷机构各自为政,造成信贷市场无序竞争。二是避免了由于商业银行对潜在的信用风险认识不清而造成信贷规则具有盲目性。三是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与之相比,我国信贷市场上各银行机构在制定信贷规则时拥有比较多的自,各银行各自为政,信贷规则五花八门,信贷市场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运行规则,难以有效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同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过程中难以克服盲目性,监管部门也难以有效遏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时打政策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长商业银行的机会主义倾向,造成信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我们可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采取的信贷规则准入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信贷规则以前,先将草案报送银监会,银监会按照《信贷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的指导精神,对信贷规则进行审查和核准,保持信贷政策的统一。如当前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就可以统一要求银行制定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以及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贯彻国家实施的节能减排等经济发展战略。

(二)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将银行业监管和审计、会计活动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获得监管活动中的范围经济。这样的监管体制不但保证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在对银行财务信息进行审核时更好地保持客观、独立和公正,而且也使监管局可以更方便地获得银行的各种信息,并可以提高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降低信息的收集成本,从而实现监管内部成本的“外部化”。这一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在我国目前尚不具有金融财政一体化监管平台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尝试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来对一体化监管框架进行局部的模拟。即: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必须得到银监会的认可,如果一家中介机构与银行合谋弄虚作假,造成信息失真,银行监管部门可以禁止该中介机构今后再次进入与银行业务审计有关的业务领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来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潜在的“委托——”问题,拓展银行监管边界,使银监会可以把中介机构监管与银行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三)建立银行信息披露事前报告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纪律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市场纪律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信息披露。新协议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因此,强调通过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约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高负债经营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对于某些信息的公布确实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特别是那些涉及经营亏损、恶性突发事件或个体性危机的信息,一旦公开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监管当局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挪威的部分银行已经从2006年开始执行新巴塞尔协议,但金融监管局却仍然坚持信息披露前置制度。从他们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特殊的控制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经验,我国应该引入银行信息披露的事前报告制度,对银行业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控制。首先,要从制度上要求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前,应事先呈报银监会审阅。其次,要求商业银行在收到其他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呈报银监会。最后,应该给予银监会一定的权限,由其决定信息披露的适当时机和方式,力争在信息披露以前将问题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要为解决善后留出处置余地。当然,这并不是摒弃市场纪律和信息披露的原则,而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弹性监管来找到更理想的方式化解各种危机。

(四)建立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

挪威金融监管局与被监管银行之间长期保持着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保证了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协调。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比较晚,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当前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信息反馈还不充分。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链条较长,当基层银监部门发现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出现某些问题后,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将这些信息反馈给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造成银行董事会与管理层、管理层与分支机构之间多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冲突不能得到有效改善。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监管很多时候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里的银行分支机构出现问题,就对哪里进行局部的处理,而不能真正对银行整体的经营思路和内控机制产生影响,因而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我们应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成功经验,在银监会和商业银行董事会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使银监部门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及时传导到银行的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对银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经济资本管理等机制进行修补和完善。借助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合力,来促进银行机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6篇

【关键词】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缺失与危机爆发

危机爆发的始作俑者。发达国家是金融危机策源地。当前的全球性金融风险、金融危机是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密切关注的问题。回顾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金融危机从来没有远离我们而去,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不断发生。对此,发达国家应承担监管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处在全球经济体系的边缘地带或者末梢环节,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城门失火殃及鱼池”,发展中国家往往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受害者,发达国家只要管好自己的城门,全球性金融危机就减少爆发的机会。美国的GDP占全球1/4左右,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金融中心,美国在全球金融监管中应承担更主要的责任。之所以把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相提并论,其原因就在于这两次全球金融危机都是起源于美国。如果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把自己的金融管好,金融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就有了基本保证。

对金融危机的反思。第一,全球金融危机为何在美国爆发?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有一些与金融监管密切相关的问题值得重视:首先,适合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缺失。美国认为1929年的金融危机爆发是混业经营造成的,金融危机以后,美国实行分业经营。20世纪70、80年代以后,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美国又向混业经营过渡,到世纪之交美国重新实行混业经营。但其后不到十年,美国爆发了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因此,混业经营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是否存在内在联系?但为什么在一直实行混业经营的欧洲大陆国家,德国、瑞士等并没有发生危机?显然,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出现了问题,其监管体制无法适应金融混业的需要,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缺失。其次,脱离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传统的金融创新都是逃避管制的产物,金融自由化以后这些金融创新更是远离金融监管。脱离了金融监管的创新最后必然成为风险之源、危机之源。

第二,金融监管是否南辕北辙?“我们是否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丁志杰教授对当前金融监管的状况表示了担忧。在过去30多年里,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方面的监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成为监管的核心。随着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全球银行业并没有越来越稳定,反而产生越来越大的破坏性。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人们对过去的金融监管开始反思,重新认识到系统性风险的存在以及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如何确定金融监管立足点和理念?如果从理论层面来看就是外部性。金融业是高负债行业,它的破产以及发生危机会影响到所有的民众,所以需要监管;与此同时,也应关注金融业存在多米诺骨牌的效应,所以需要政府的救助。然而,在监管和救助间不断地恶性循环,至今尚未解决。由此是否可以推断立足点可能出现错误,例如一直在防止过度冒险,而对于发展包容性金融等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好。

第三,加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有专家认为,在欧洲,新的金融监管并不会帮助金融机构应对金融危机,新的监管需要更高的资本要求,如果马上实施则有可能加剧风险。因此,重要的问题在于:要加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与内部监管。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甚至连普通的金融风险都不愿意承担,其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非常之低。当前重要的问题是,要找到一个有效的方法去配置金融体系的亏损以及资本市场的亏损,同时应尽快建立一个新的、稳健的、平衡的金融体系。

第四,多管齐下缓解金融危机。首先,推行巴塞尔协议Ⅲ的执行。虽然现在仍存在经济衰退的风险,但可以此建立更好的监管系统。现在全球经济前所未有地整合了,而没有很好的监管。而监管过度,银行就不会给其他公司贷款,经济增长就不会持续。所以必须要有监管者和银行、银行和企业间的对话。在实行新的监管措施时,必须考虑新的银行系统的能力,必须要有放贷的能力,特别是对于小型企业放贷的能力,这样才能让全球经济进一步恢复。其次,要关注所有的金融机构。人们强调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SIIF)的监管力度不够,实际上一些非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也造成了很大问题。雷曼兄弟造成了全球的金融问题,但它并非SIIF。所以,不能只关注SIIF,要考虑到所有的金融机构。再次,建立全球审计系统至关重要。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变化,例如巴塞尔协议Ⅲ的实行,但缺少全球审计系统。美国有自己的标准,其他国家也有自己的标准,统一的标准应该是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之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危机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创新是一国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的突破将改变中国、改变整个世界,也将改变人们的生活。如果监管不利就会影响到创新,金融机构必须创新,否则就会被淘汰。2007~2008年的金融危机与金融衍生品密切相关,巴菲特曾把金融衍生品称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尽管他的公司也投资了很多金融衍生品,巴菲特的评论对银行、金融机构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寻求创新与风险的平衡点。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成长的一个重要关注点,中国GDP增长的50%以上来自中小企业的贡献,但中小企业可获得银行贷款的比例只有20%~30%。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在银行融资无法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可能要更多地用第三方平台。这就面临着风险与创新的平衡问题,需要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如果要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融资渠道,就一定要创新。创新就要面对风险,为了控制风险,需要注重两个方面。

一是风险的透明化。其实中小企业可利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来融资,但这些机构都没有加入国家的征信系统。应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以清楚把握风险,使风险变得透明。此举可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有效监管。二是业务模式的科技化。可利用科技和互联网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互联网行业透明度高,客户行为资料众多,可使用在风险管理方面。在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问题的同时,也使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达成平衡。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及其进展

一是把握推进金融改革的新动力。国际金融危机改变了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同时也促使全球金融监管规则不断改进。当前国际社会对于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问题已达成共识,注重加强对资本、流动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的监管。所有这一切,都为中国借鉴国际标准、推进金融改革提供了新的动力。

二是采用比发达国家更强的金融业约束。本轮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的金融业取得飞速发展,货币供应量(M2)已超过90万亿,银行业资产超过100万亿。在中国金融深化的同时也要注意到风险的存在,一定要注意风险的暴露要远远滞后于风险的累积,一旦风险累积到不可逆转的时候,危机就会爆发,因此要居安思危。

三是对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需要谨慎。当前金融业的改革举步维艰,特别是在美国金融改革出现巨大的阻力。这是因为美国的金融业是服务全球的,华尔街对全球提供金融服务,它的作用可能比其他国家更重要。罗纳得·麦金农教授认为美国能够在世界上获得廉价的资金,而且美国获得资金时没有任何成本。实际上可将这种状况归结为美元的国际地位,华尔街对全球金融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华尔街的成功在全球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有一条像华尔街那样的街,也希望有像伦敦金融城这样的小镇。显然,对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需谨慎,中国与其没有可比性。

中国银行业的挑战与监管改革

推进中国银行业监管改革。现在中国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面临中等收入陷阱问题。因此,一个良好的金融体系对于中等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非常重要。要让更多的消费者在市场上消费,同时支持更多的公司发展,这都要求处理好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利率对于实体经济很重要,但金融市场如何与实体经济挂钩值得探讨。有时候需要通过杠杆的方式来增加数量,这时监管就要谨慎,尤其在纠正市场中潜在问题时,监管非常重要。

构建中国银行业监管新体系。第一,构建监管新体系的基本点。在构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体系、制定银行业新监管标准的过程中,中国银监会既遵循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要求,又不简单移植和照搬,始终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国际统一的要求与中国具体国情的关系,针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监管政策;二是处理好金融业发展与实体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三是处理好银行业维护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实施灵活性之间的关系,维护好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第二,构建银行业审慎监管体系。针对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为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必然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构建中国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体系。

第7篇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球化条件下中国新型金融监管体系构建及其有效性研究”(70973028)

作者简介:刘晓星(1970-),男,湖南隆回人,博士,教授,金融学博士后,主要从事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等方面研究。E-mail: starsunmoon168@yahoo.省略

摘要:结合全球101个国家银行发展和67个国家银行稳定的数据,以实现银行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为银行监管目标,根据收入水平和IMF原则将样本国家分为五类,分析了代表性监管措施对不同收入水平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效果。实证研究表明,中高收入国家的银行业务活动监管、外部治理和资本监管同时可以实现银行业稳定可持续发展;中低收入国家过高的业务活动限制和资本监管不利于银行业发展,金融集团控制和监管独立性反而会增加不稳定性;低收入国家过高的业务活动限制和资本监管水平不利于银行业稳定发展,外部治理和官方监管权力更有利于实现银行监管目标。

关键词:银行监管;银行稳定发展;效果评价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6-0063-06

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表明,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严重不足,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受到质疑,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和执行力急需重新认识和提高。如何汲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实现金融体系稳定,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对于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本文主要研究全球范围内银行监管措施与银行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运用来自世界银行的银行监管数据,针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用面板数据方法进行分析,了解不同监管措施在不同类型国家的监管效果。

一、文献综述

银行监管长期以来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研究领域,尤其是进入后危机时代,人们更加关注银行监管体系的发展变革。目前关于银行监管理论和对策研究的文献较多,但对银行监管效果进行数量分析评价的较少。早期的Diamond和Dybvig[1]从金融恐慌和金融危机的视角分析了美联储既充当银行监管者、支付系统监管者又担任制定货币政策职能的弊端。Peek等[2]指出通过对银行展开调查得到的监管信息会对制定有效的货币政策提供帮助,他们运用CAMEL评级和有关失业和通胀的预测错误值来测量监管信息,通过进行最小二乘回归分析发现,CAMEL变量和失业通胀预测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监管信息能够有效地反映宏观经济情况。Wall和Eisenbeis[3],Bernanke[4]和Greenspan[5]发现单一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宏观经济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两者都是为了实现总体有效并且消除风险。但是Haubrich和Thompson[6]指出这一结论归根到底取决于经济范围。如果这些监管活动的信息对指定货币政策能起重要作用,那么中央银行就应该同时担任制定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职能;如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能带来更大的好处,那么就应该把中央银行从监管职能中分离出来。受以上研究的启发,Barth等和Beck等人在国际金融机构的帮助下,从2000年开始通过广泛的金融机构调查逐步建立起了覆盖全球的金融监管数据库,使金融监管评价真正进入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时代。Beck 等[7]指出防范银行危机并不是银行监管的唯一标准,银行监管应该考虑和宏观经济之间的联系;他们运用49个国家大约5 000个公司的数据,采用有序的Probit计量经济学方法进行回归分析,研究不同的银行监管措施对公司吸收外部资金的影响。其中,公司数据来源于1999年世界商业环境调查,监管措施变量来源于Barth等人的调查。研究发现,这些金融障碍和银行监管的“监管独立性”有关,监管机构干预银行活动、撤换高管、中止股息红利的权利越大,公司在进行外部融资时面临的阻碍越大,但是如果一国银行监管中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公司吸收外资时的障碍越少。Barth等[8]运用不同的计量经济学方法以及不同国家的银行数据进行了研究,发现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透明度会促进银行业的发展(用私人部门信贷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并且能提高金融中介的效率(更低的净息差和间接成本支出)。Beck等[9]对什么样的银行监管政策改善或者恶化了公司吸收外资的障碍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研究发现传统的监管方法即官方监管机构直接监管银行并没有改善银行的廉洁情况,而私人通过提高信息披露度对银行的监督可以降低银行的腐败程度,进而可以减少公司在进行外部融资遇到的困难。Barth等[10]分析研究了哪种监管措施最有效。但是对于“最有效”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他们构建了不同的指标来反映银行监管措施的不同影响,包括银行发展、银行稳定、银行脆弱性、银行效率和银行绩效。数据来自于他们2001年在世界范围内展开的银行监管情况的调查。首先分析了监管变量和银行发展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越高,就越会降低银行业的竞争并且限制跨国金融集团的形成,并且会降低透明度以及私人部门对银行的监管效果;但是较高的私人部门监管水平并不会降低官方监管权力。这表明如果一国政府在银行监管、所有权中占有重要地位,就可能抑制银行的发展并且加剧腐败程度。

2007年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深刻反思,开始从新的视角认识银行监管的效果。Bernanke[11]强调美联储身兼数职的好处在于即使发生了金融危机或者金融恐慌,也能为银行系统提供适当的流动性并且能预防支付系统的僵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外部审计在金融监管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Ojo[12]通过对欧盟、德国、意大利以及美国四个国家和地区银行监管的结构和体系之间的差异对比分析,研究了外部审计在金融监管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银行监管过程。Barrell等[13]为OECD国家设计了一套危机预警模型,这套模型最终揭示了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流动性比率以及实际房价是这些国家金融危机发生可能性的决定因素。这一研究结果为金融监管者和中央银行如何进行监管提供了很好的方向:充分利用银行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抑制资产价格过快上涨可以有效地缓解未来的危机。目前国内关于银行监管效果的评价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尚不多见。

二、指标构建与数据选取

银行监管的效果要从宏微观两个角度来度量,基于微观视角的银行业自身发展和宏观视角下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本文监管效果分析围绕这一监管目标展开。根据世界银行和IMF的评价原则,我们选用银行对私人部门贷款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考察银行发展,值越大说明银行发展越好;对于银行稳定,我们选用不良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来衡量银行业的风险比率,即银行稳定性,值越大说明银行风险比率越高。银行监管效果不仅受到监管措施本身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到一国的经济增长水平、法治水平、公民话语权、社会腐败等因素影响。我们将银行监管措施变量分成六类:银行业务监管变量、金融控股变量、官方监管权力、外部治理变量、监管独立性和资本监管变量。

(1)银行业务监管变量是关于对银行参与证券、保险和房地产业务的限制程度(不限制1,表示银行可直接从事上述所有业务;允许2,表示银行可从事上述所有业务,但需全部或部分通过子公司的形式;限制3,表示银行或其子公司可从事上述部分业务;禁止4,表示银行或其子公司均不可从事上述业务),取值范围为(3,12),值越高表明限制程度越高。

(2)金融控股变量反映监管限制程度对金融集团形成的影响,包括银行拥有和控制非金融企业、非金融性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拥有和控制银行的限制程度(不限制1;允许2;限制3;禁止4),取值范围为(3,12)值越高表明限制程度越高。

(3)官方监管权力衡量监管机构是否有权采取具体措施来预防和纠正问题,取值范围为(4,14.5)值越高表明权力越大。

(4)外部治理变量表明外部治理的严格程度,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外部审计的力度,衡量银行外部审计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会计实践,考察会计实践使用的会计准则和标准;外部评级和债权人监督,考察外部评级机构和银行债权人对银行业绩的监督。取值范围为(9,17),值越高意味着外部治理越好。

(5)监管独立性衡量监管部门独立于政府的程度以及免受银行业干扰的程度,包括监管当局相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独立程度;监管当局是否对其行为负有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在不同的政治考虑下,能够独立做出决策的程度。取值范围为(0,3),值越高标志着独立性越强。

(6)资本监管变量是总体资本要求严格程度和初始资本要求严格程度的加总,总体资本要求严格程度是指在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之前,资本要求是否反映了相应的风险因素,是否从资本中扣除了相应的市值损失;初始投入资本要求的严格程度是指某些资金是否可用作银行的初始资本,这些资金是否需要官方核查。这个指标涵盖了银行的资本总量和资本金来源,取值范围为(2,9),值越高表明严格程度越高。

很多经济学家已经证明一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一国经济水平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分析不同监管措施对不同收入水平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我们根据世界银行的划分,把样本国家分为五类:非OECD高收入的国家和地区(High-Income no-OECD)、OECD高收入国家和地区(High-Income OECD)、低收入国家和地区(Low Income)、中低收入国家和地区(Lower Middle Income)、中高收入国家和地区(Upper Middle Income)。

反映银行发展与银行稳定的数据均来自于世界银行发展数据库;监管措施变量数据来源于Caprio等人通过调查得出的世界银行监管数据库,该数据库2001年建成并定期更新;公民话语权、国家腐败程度和法治情况的数据来源于Kauffman等人建立的“Governance Matters”数据库。

三、基于银行发展的监管效果分析

为了分析不同监管措施对不同收入水平国家和地区银行业发展的影响,我们选取了101个国家2002―2008年的相关数据,总共数据量为695个。根据IMF和世界银行的分类原则,把这些样本国家分为五类(见表1所示):非OECD高收入的国家和地区(14个)、OECD高收入国家和地区(24个)、低收入国家和地区(15个)、中低收入国家和地区(22个)、中高收入国家和地区(26个)。然后运用面板数据对这五类国家分别进行分析。

表2的统计结果表明,总体来说,各项监管措施对银行发展都有显著的效果,金融控股变量、外部治理变量、官方监管权力以及资本监管变量和银行发展之间都有显著的正向关系。这说明,就世界范围而言,对金融集团形成的限制程度越高、外部治理越好、官方监管权力越大、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越严格,越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但就不同收入水平国家和地区来说,监管措施的监管效果存在差异。

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管限制在高收入水平国家,会对银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即对银行参与证券、保险和房地产业务的限制程度越高,越不利于银行发展;但是在收入水平不高的国家和地区,银行业务活动限制对银行发展有正相关关系,即对银行业务活动限制程度越高,银行发展越好,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金融成熟度不高,银行业尚没有发展健全,需要限制银行业参与其他行业才能保证银行业的稳定发展。

表1基于银行发展分析的国家分类(合计101个国家和地区)

注:OECD表示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下同)。

表2基于银行发展的监管效果统计分析

金融控股变量几乎对所有类型国家都有显著影响,但影响效果不同。对高收入OECD国家、中高收入国家其影响是负的,其他类型国家影响为正。这说明,在高收入但非OECD国家、低收入以及中低收入水平国家限制金融集团的形成会促进银行发展,因为在这些国家中,银行业竞争压力不大,金融集团化程度越高越难以监管,产生垄断导致低效率,但在高收入OECD国家和中高收入国家,银行竞争会比较激烈,对金融集团形成可能性的限制程度适当降低,反而会促进银行业的发展。

官方监管权力对高收入OECD国家、低收入国家以及中高收入国家有显著影响。其中对高收入国家影响为正,即在这类国家和地区中官方监管权力越高,越能促进银行业的发展。而在收入水平不高的国家中,官方监管权力普遍都过高,会对银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应该适当地降低官方监管权力。

外部治理变量几乎对所有国家都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不管收入水平如何,外部治理对银行业发展都会起到促进作用,外部治理越好,银行发展也越好。

监管独立性指标反映了监管部门独立于政府以及免受银行业干扰的程度,除了高收入OECD成员国国家和低收入水平国家,其他国家的系数都为正,表明监管独立性对一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具有普遍性,其中监管独立性系数最大,说明监管机构独立性越高,相应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发展越好,因为监管部门能更好地独立于政府并且免受银行业的干扰。

资本监管变量对不同类型的国家也同样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发达经济体和中高收入国家,监管资本指数较低,即对银行业的资本要求不是很严格,分析结果表明在这两类国家和地区中,资本监管程度越高,越能促进银行发展,因此应该加强对资本要求的严格程度。而在高收入但非OECD国家以及低收入国家,对银行业的资本要求已经很严格,所以会对银行发展产生过多的束缚,应该适当降低这一要求的严格程度。

四、基于银行稳定的监管效果分析

我们用银行的风险比率来表示银行的稳定性,即不良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来衡量。由于数据获取的原因,我们只选取了67个国家和地区2002―2008年的数据,然后按照同样的分类方法把这些国家和地区分成五类,其中非OECD高收入的国家和地区(8个)、OECD高收入国家和地区(23个)、低收入国家和地区(4个)、中低收入国家和地区(14个)、中高收入国家和地区(18个),具体分类情况见表3所示。

表3银行稳定国家分类(合计67个国家和地区)

在对国家进行分类的时候,由于数据限制低收入国家个数太少(4个),我们把低收入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与中低收入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归成一类来进行分析,结果见表4所示。

表4基于银行稳定的统计分析

统计结果表明,银行监管措施在维持银行业稳定方面产生了显著效果。对银行业务活动限制程度和资本要求水平越高,越能降低风险比率,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和地区,监管措施对银行业稳定的效果不同。

银行业务活动限制对高收入OECD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的银行风险比率有显著的影响,但影响效果不同,对发达经济体有正向的影响,对低收入国家有负面影响。因为在发达经济国家金融市场已经相对成熟,银行参与其他业务活动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比率。但在低收入国家,金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银行从事其他行业的业务活动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提高对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会降低银行业的风险比率。银行业调查也充分表明,现在在发达经济体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总体业务活动限制程度最低,在低收入国家和地区,这一限制程度最高。

金融控股变量只对高收入OECD国家有显著影响,在发达经济体国家和地区,对总体金融集团的限制程度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风险比率。

官方监管权力变量对高收入OECD国家和地区以及低收入水平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稳定有显著影响。在高收入水平国家和地区这一影响为负,低收入水平国家为正。说明对于发达经济体国家和地区,应该考虑适当强化官方监管权利,低收入水平国家和地区应该降低这一权利,以维护银行业的稳定。

外部治理变量只在高收入但非OECD国家和中高收入国家对银行风险比率有正向影响,说明外部治理已经起了反向的作用,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因为在这两类国家和地区,外部治理指数相对于其他国家较高,信息披露程度过高反而不利于银行稳定。

资本监管对控制银行的风险比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高收入但非OECD国家以及中高收入水平国家的影响最为显著,在这些国家中,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越严格越能降低银行的风险,维护银行业稳定。

五、研究结论

综合银行发展和银行稳定两个方面来考察银行监管措施效果,发现中高收入国家的银行业务活动监管、外部治理和资本监管同时可以实现银行业稳定可持续发展;中低收入国家过高的业务活动限制和资本监管不利于银行业发展,金融集团控制和监管独立性反而会增加不稳定性;低收入国家过高的业务活动限制和资本监管水平不利于银行业稳定发展,外部治理和官方监管权力更有利于实现银行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Diamond, D.W.,Dybvig,P.H.Bank Runs, 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3,(91):401-419.

[2] Peek,J., Rosengren,E.S.,Tootell,G.M.B.Using Bank Supervisory Data to Improve Macroeconomic Forecasts[J].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Boston, New England Economic Review,1999,(9-10):21-32.

[3] Wall, L.,Eisenbeis,R.A.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 and the Resolution of Conflicting Goals[J]. 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 1999,(16).

[4] Bernanke, B.S.Prudential Supervision: What Works and What Doesn't[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293-297.

[5] Greenspan, A.Testimony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Banking, Housing, and Urban Affairs,United States Senate[Z]. Board of Governors, Federal Reserve Bulletin,1994.382-385.

[6] Haubrich, J.G,Thompson,B.Umbrella Supervision and the Role of the Central Bank[R].Policy Discussion Paper,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leveland,2005.

[7] Beck, T., Demirguc-Kunt, A.,Levine,R.Bank Supervision and Corporate Finance[R].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Working Paper 3042, May 2003.

[8] Barth, J., Caprio, G.,Levine,R.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What Works Best?[J].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2004,13(2):205-248.

[9] Beck, T., Demirguc-Kunt, A., Levine,R.Bank Supervision and Corruption in Lending[R]. Word Bank Policy Research,Working Paper, September,2005.

[10] Barth, J., Caprio,G.,Levine,R.Rethinking Banking Regulation: Till Angels Govern[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11] Bernanke, B.S.Central Banking and Bank Supervi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R]. Chairman's Remarks at the Allied Social Science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 Chicago, Illinois,2007-01.05.

第8篇

关键词: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9-005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2

2008年末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上公认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监管机构在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同时,忽略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建设。危机后,如何防范、应对和处置系统性风险成为各国加强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研究课题,也是宏观审慎监管所强调的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宏观审慎监管,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并力图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而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是指以制度和措施防控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即如何识别和度量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如何防止风险在不同市场和机构之间传递,如何实现各类宏观审慎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再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来看,其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负有金融稳定之责,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属法理之中,但“三会”作为微观监管部门,也要提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一个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目前“一行三会”的架构之间的宏观审慎监管是否能做到互通信息。从银行业监管角度来看,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是否会偏废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的监管目标,以及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是否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发生职责重叠,如果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着实必要,那么它是对付金融危机的应时之需,还是长期之策,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又是什么,以及它监管的重点有哪些?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展开研究。

二、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与特征分析

由于我国金融业在综合经营不深、对国际金融市场参与不深的情况下,银行业损失较小。虽然避过了金融危机,但并非说明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能力超强。受国际金融危机启发,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实行宏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有其必要性,但同时在监管实践中也面临着重重障碍。

(一)传统系统风险理论与现实金融危机比较

传统的系统风险认识理论认为系统风险的爆发主要由银行而非其他金融机构引发的,银行作为存贷方的中介,其资产结构具有存短贷长的特征。因此,它的倒闭能够引发系统风险,而其他金融机构因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相分离,不具有银行这样的地位和作用,它的倒闭不会引发系统风险。但此次金融危机实况表明,正是投资银行等券商的先行倒闭继而殃及银行,在金融危机爆发伊始,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系统遭受的损失的确较小,但伴随着危机的发展和影响的深入,以花旗为代表的国际大型银行也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因此,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也会引发系统风险。

(二)宏观经济平稳与银行业有效监管比较

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促进金融稳定与金融业的发展。为此,金融业的机体健康和安全稳健取决于其所置身的宏观经济环境。如果宏观经济环境不良,宏观经济政策缺失,那么金融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免不了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绑架”而无法有效贯彻,最终贻害金融和实体经济自身。反之,银行业的稳健对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平衡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一直是银行主导型市场,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在90%以上,因此,我国金融风险主要来自银行系统。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作为稳健经济环境的关键组成部分,有效的银行监管与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一起构成了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从2008年末至2010年一季度末,为确保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目标的完成,央行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人民币各项贷款2009年新增9.59万亿元,2010年一季度新增2.6万亿元。巨额信贷背后,贷款集中度问题突出,不仅客户结构,而且期限也高度雷同。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针对个体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不能完成对风险的全覆盖,宏观审慎监管提上日程,即更需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系统性风险。

(三)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比较分析

宏观审慎的诞生填补了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鸿沟。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有助于降低银行业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模式,其区别于微观审慎监管主要显现在不同的监管目标以及由此而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上。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在于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受影响;在监管内容上,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力的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从具体监管对象上看,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银行和以银行为主的金融集团的行为,以及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基于金融创新使得风险转移的形式多样化和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无法规避的系统风险,仅仅通过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还不够,尚需要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

(四)宏微观审慎监管与现有体制比较

坚持宏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有助于实现两者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如对于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措施会关注该银行信贷资产的集中度和相关放贷政策,而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则会关注银行业整体的信贷规模及其与有关资产价格的关系,并据以判断银行体系是否正在积累信用风险。而现有体制之困在于:一是多头监管风险。在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之下,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的领域之内,金融监管采取机构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单家监管机构容易犯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其一,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当形式上不同业务种类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经济功能上有相互替代的可能时,机构监管模式就很容易受到金融机构的规避与操纵,无法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其二,可能使得不同监管部门对同一宏观经济政策态度不同,进而影响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结果,不利于协调机制发挥实效[1]。其三,基于多头监管产生的三家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和其他宏观审慎部门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仍然限于表面化和形式主义,缺乏实际效果。“三会”曾在央行和财政部缺席情况下召开过两次监管联席会议,并以备忘录的形式表示对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应实行“主监管”制度。但这一制度实际未获央行认可,实际也未真正实行[2]。“三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在召开两次后也未能持续。二是政策体制风险。我国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当前主要表现在快速膨胀的资产泡沫,包括高昂的房地产价格,其根源是政策风险。政府作为金融与非金融资产的主要持有者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者,金融机构仍然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监管部门可以直截了当地干预这些机构的内部事务,包括向其派遣管理人员。此外,一些超大规模的金融集团、数量众多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也游离于审慎监管之外,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三、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思路与对策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赋予了银行业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对银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问题上宏观审慎监管更多应体现为监管理念,而从政策实施操作上,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几方面:建立与宏观经济部门的合作关系;调整银行业监管机构内部职责;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完善系统性风险分析工具方法和培育宏观视野的监管人才。

(一)建立与宏观经济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理念认为,仅凭微观层面的努力难以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监管当局有必要从经济活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行为之间相互关联的角度,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这是当前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从前述可知,金融危机扩散的原因之一是监管机构之间、监管部门与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因为分割式的监管体制和缺乏宏观协调外部关系容易导致重复监管、“监管真空”和政策相左。然而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对处理危机往往又超出了监管部门的能力范围。就单个的金融监管当局,主要的任务是维护具体的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其本质属于微观审慎的范畴。这些机构虽也涉及一部分宏观审慎职能,例如逆周期资本金监管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同类组的某些监管政策等,但终究不会有整体图景。

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持续监管也仅是金融安全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最后贷款人、公共财政部门在处理应对危机中的功能是不可替代的。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必须从完善金融安全网的角度,建立与上述宏观经济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加强监管部门沟通合作和明确问责制度,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十分重要。具体而言,一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应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统一各部门的判断和认识,降低部门判断的差异,避免可能导致实行的不同政策在目标上的冲突,如增进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与配合[3]。在同一金融市场环境条件下,货币政策、监管规则的基础是银行的稳健经营与银行业的稳定,决策的着力点在于“市场约束”下的资产价格。因此,需要共同加强对资产价格、金融风险的研判,增进信息沟通和共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另一方面,不同监管部门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基础上的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应继续贯彻和有效执行,并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力求发挥合力,使监管更加及时有效。

此外,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具有适当的权力和工具以制约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者的行为,以保证协调能够发挥防范系统风险的实效,建议赋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参与宏观经济政策决策的适当权限。

(二)调整银行业监管机构内部职责分工与结构

金融危机表明,无论是“双线多头”监管,还是“单一主体”监管,都不能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阻止金融危机的传播,“最优的监管制度”并不存在。在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下,明确银行监管体系内部的审慎监管与业务监管职责分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层面应集中专注于宏观审慎监管,省级派出机构则应加强业务合规监管,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内部协同,分局及监管办事处专注于微观审慎监管,应通过调整职责分工以控制银行体系的整体风险水平,使之与监管资本最低要求相适应。同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监管论坛等机构,完善监管政策目标的传导机制,改善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

(三)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微观监管框架,而是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仍然需要继续推行的前提下,宏观审慎性监管的推进应考虑到整个银行业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顺周期性,其重要表现是经济繁荣时期,银行增加贷款,促进经济进一步繁荣;经济衰退时期,银行收缩信贷,导致经济陷入更严重的衰退。因此,建立宏观审慎机制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目前市场中的顺经济周期的机制,采取适当的逆周期政策、建立适当的逆周期机制,这也将成为未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应消除这种顺周期性以及引入逆周期性的资本缓冲制度框架。资本缓冲制度的设计理念在于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条件良好时增加资本,在经济条件恶化时减少资本,从而以一种逆周期的方式执行资本充足规则。笔者以为,消除顺周期性和巩固银行资本的建议正是沿着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的正确方向前进。但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必须避免因强化监管规则而损害经济的稳定性。正因为如此,确保监管规则的灵活性非常重要,如应参照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条件,灵活把握执行资本充足规则的程序和时机。

同时,监管体制安排的宏观审慎取向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充。对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自然不能松动,但监管者还应投入更多资源用于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关系以及机构与整个金融环境关系的研究上,包括研究银行的主营业务线是如何连接到更广泛的信贷媒介过程中、金融系统风险是在哪些领域逐渐聚集而高度集中的等问题。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力争找到用有限的资源“反制”银行业系统风险积聚的办法,而在确定阶段性监管目标的时候必须现实一些[4]。根据竞争性市场原则,宏观审慎监管不应追求零失败目标,应允许无效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退出市场。事实上,在一个动态变化的市场中,不可能期望通过监管完全消除所有的不稳定。

(四)选择宏观审慎监管策略、工具及重点

银行业是一个高负债、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对整个经济而言,银行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公共性质,有较强的外部性。因此,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方略,而不是当前危机期间的短期选择。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和宏观审慎监测,“工具”主要指监管者采取的行动,是一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监管工具之和,如银监会新要求商业银行以备不时之需的及时调整商业发展计划、资本补充计划、利润分配和薪酬计划。实际上,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就是丰富和完善金融监管工具。“监测”主要侧重于市场分析,包括数据搜集和分析、预警系统及压力测试等,采用先进的系统性风险方法,这种分析要覆盖居民、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的信贷及杠杆化情况。考虑到系统性风险中经常出现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及时掌握体系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的头寸比例,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头寸监管将成为一种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完善银行业风险预警机制,改进银行业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应在于防范金融跨市场、跨领域发展可能潜藏的系统性风险。即关注那些能够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和不经营业务的控股公司;关注金融体系的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本身的结构、融资结构、投资者结构、金融工具结构、市场参与各方的资产负债结构等的脆弱性;关注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有效防范跨市场风险的传递和蔓延,尤其是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如理财产品等,要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要求强化管理,以及要把与地方政府有关的业务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内。要进一步加强对大型银行的并表监管,提高商业银行的并表管理能力。通过这些措施,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对接和有机配合,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

(五)培育具有宏观视野的监管人才

在现有的监管制度中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将会带来一些挑战。实施全面系统性风险监管要求监管者更专业,具备丰富的金融市场与机构专业知识,具备对市场和机构足够的认知、精确的分析、处理大量信息的能力,并能对市场上不关联的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为此,银行业监管者要树立宏观监管意识,不断提高宏观政策水平,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

综上所述,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制是大势所趋。我国需要顺应这种调整趋势,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应对和防范体系。当然,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除了需要在上述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准备,现阶段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还涉及宏观经济金融运行、政策和文化因素。我国既不能过度监管,也要避免监管不足;既不能盲目推进、徒增成本,也要避免放松和迟缓改革。银行业监管机构以某种形式参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是不可或缺的,也必将在宏观审慎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这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包勇恩,韩龙.论金融监管中的宏观审慎原则[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1):14.

[2]夏洪涛.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权限的思考[J].武汉金融,2009(10):40.

[3]成家军.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特点与政策框架[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9(7):12.

[4]努特・韦林克.金融监管安排:危机中的教训[J].中国金融,2009(5):19.

The research on implementing macro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our banking

HUANGHan-xing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fujian office,Fuzhou 350004,China)

第9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布破产,标志着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大爆发。以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为起点,迅速蔓延到美国的金融、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美国经济。金融海啸以美国为中心,随着全球经济链条迅速扩展到全世界各地。接下来欧洲,亚洲金融市场也出现严重的震荡,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世界经济增长衰退,消费萎缩,失业率大增。全球面临着二战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

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政府以不同方式拯救经济。到2009年第二季度底,全球经济基本止住了下滑的态势,有企稳的特征。此时,各国政府,经济理论界开始从深层次角度研究这次经济危机发生的各种原因。目前各国公认的是金融创新失衡,金融监管缺位,是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是由住房按揭贷款衍生品中的问题引起的,深层次原因则是金融业严重缺乏监管,内部管理机制失误造成的。

因此从2009年初的G8会议、4月份的G20峰会,7月份举行的首届中美经济战略对话,都对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改革,完善各国金融监管体系达成了一些共识。本文试图从当前各国及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思路、方案出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金融监管的现实,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一、美国的金融危机原因分析及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的美国金融系统,无论是发达程度、透明度、监管力度,还是融资规模、金融产品多样化等都堪称世界之最,暴发这种严重的金融危机的原因有:

(一)金融监管放松,缺位及衍生品的滥用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行金融自由化,开始放松了金融监管。同时美国各金融机构推出了许多金融衍生产品,这对繁荣金融市场和市场经济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衍生产品太多,加大了投机风险而与此有关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防范措施却未能跟上,从而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美国本轮金融风暴是次贷危机进一步延伸的结果,而次贷危机则与美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过度利用金融衍生品有关。

(二)金融大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美国诞生了一大批金融银行控股公司,同时进行投行,商业银行业务。这些混业经营的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已经不仅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更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在美国的监管体系漏洞下,大量金融机构均使用高杠杆,高风险衍生品,所产生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生成了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生态中的问题,也助长了金融危机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金融生态本质上反映的是金融内外部各要素之间有机的价值关系,美国金融危机不仅仅是金融监管的问题,次贷危机中所表现出的社会信用恶化、监管缺失、市场混乱、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正是金融生态出现问题的重要表现。

针对以上,2009年6月17日美国启动了自大萧条时期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以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监管大型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及弥补在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漏洞三个主要内容。第一项内容,将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风险的机构。美联储将对这类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如高盛公司)、保险公司(如AIG)等实施监管。美联储有权利要求他们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做出高风险投资、过多地提高杠杆率等。学界和市场普遍将该项提议视作确立美联储为SRR(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方案。第二项改革内容是计划新成立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对按揭贷款、信用卡等消费信贷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对金融机构发行的消费者信贷产品进行监管,有权设立新的标准、行业规则,并对违章银行实施惩罚。第三项改革内容,着眼于弥补监管漏洞,主要是强化资产支持证券(ABS)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表明改革的框架。虽然并没有对金融生态改良方面,评级机构改革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二、G20峰会,欧盟及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G20伦敦峰会在2009年4月20日公告中表示,当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业的重大衰退和金融监管措施的重大失误”。监管者没有及时识别风险、金融体系中一些重要环节游离于监管之外,是美国次贷危机蔓延、深化的重要原因。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监管合作平台成为应对危机之策。根据G20伦敦峰会的公报,G20峰会中诞生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下称FSB)承担起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造、宏观审慎风险监测等重担。

欧盟委员会2009年4月也出台改革方案,试图设立一套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加强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改变目前成员国条块分割的局面。这套改革方案由宏观和微观两大“支柱”组成。在宏观层面上,改革方案建议设立一个由欧洲中央银行牵头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采取何种措施。在微观层面上,欧盟将强化现3个专门委员会的角色,以保证各国监管标准一致。这3个委员会均由成员国监管机构代表组成,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协调。

作为世界第二大金融市场的英国,在10年前开始了一场引起全球广泛注意的金融监管改革,成为全球首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英国金融监管官方对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分析认为:第一,大型投行在信贷证券化发展下承担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角色,而监管对与这种新形式的信贷业务未能跟上。第二,投行和从事一些投行业务的大型商业银行在进行自有交易时,没有足够的资本金和资本约束。并且通过各种表外业务绕过监管。

在英国,英国金融监管局是超级监管者,集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者角色于一身,其优势就是针对某一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体监管其风险,针对这次金融危机,作为监管者的英国金融监管局,在以下三方面加强了监管。

第一,对于商业银行的自有交易行为规模和对应的资金储备,直接加以限制和要求。以高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达标,尤其是进行自有交易行为的银行,保证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服务的角色不变,而不是变为专门的市场交易者。

第二,在跨境监管金融机构方面,提高国际合作,加强监管者之间更多交流,得出整体结论。地区层面关注当地银行的资本充足与流动性水平。对大型跨境银行总体上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因为这些银行相对于地区性银行,其复杂性以及可能遭遇问题的几率都更大。

第三,在宏观思路上,通过和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共同分析合作,英国金融监管局可以提供对个体机构的了解,央行和金融监管局合作得出整体思路,即在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问题,如何反周期的提出资本金要求,在局面失控之前刹车,做出前瞻性监管要求。

三、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方向

自从我国确立“一行三会”分业监管金融监管体制以来,各监管机构在应对相关业务机构实行“审慎监管”,化解各行业存在的金融风险。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基本原则是严格的审慎监管。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中,我国的金融机构没受到大的冲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有限。

但我们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我国以前相对封闭,相对低层次的金融市场发展基础上形成的。经过近几年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特别是经过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后,现有的监管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从现实出发,前瞻性地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完善。

(一)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

以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是加强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限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表面上的金融安全实际上是以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为代价。所以我们要转变思路,在监管部门可控的前提下,即宏观审慎监管,微观上逐步渐进地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的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在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通过不断提高监管部门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水平,来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混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大体适合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虽然随着全球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趋势,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开始出现,但规模和比例目前都比较小,较快转入混业监管体制也不符合现实。

从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看,现实的方案是改造央行的内部组织结构,强化央行的金融稳定局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监管。更好发挥央行在货币政策调控,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的作用。

(三)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强化资本约束的普遍性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形势看,2009年上半年,为了配合保增长,4万亿的刺激内需计划,我国银行业贷款规模迅速扩张,对推动经济企稳起到了重要作用,贷款高速投放积聚的风险隐患也在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不审慎行为和冲动放贷、粗放经营的倾向有所抬头。造成部分资产泡沫。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要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提高和收紧,特别是银行以发行次级债充实资本金的做法更要收紧,从而控制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因此,收紧商业银行以发行次级债充实资本金的监管措施是为了减轻商业银行对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依赖性,亦缓解商业银行互相持有次级债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四)加强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合作交流

国际间金融监管部门配合,首先可加强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经济状况和本部信息进行交流。其次能够加强与G20峰会中诞生的FSB沟通与协调。FSB将承担起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造、宏观审慎风险监测等重担。还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重点合作,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这些危机。

参考文献:

1、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李增新.美国金融监管:革命还是改良[J].财经,2009(13).

3、吴莹.先行者的启示:英金融监管局主席谈时下金改[DB/OL].财经网,200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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