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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分析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31 16: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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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分析

第1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 风险分散

一、湖北发展农险的原因

(一)湖北农业发展概况

湖北位于祖国中部,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94%,居全国第16位。在总面积中,山地占56%,丘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长江、汉江横贯全省,加上亚热带湿润气候,形成境内水网密布,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

图1 2000-2014年湖北农民人均纯收入、粮食产量及

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2000―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作图

通过图1可发现,近15年内,湖北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不断增加,粮食产量也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增加,诚然,这跟水利设施的完善、农业科学技术的提高、农业技术人才的增加、农业器具的便利等因素有关,但与农险的发展和完善也有关。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使农民更愿意出钱为他们赖以生存的农业买保险。Arrow(1963)曾利用冯・诺依曼、摩根斯坦利效用函数研究消费者保险购买决策,推导了风险规避型消费者完全保险的条件,只有当购买保险的效用水平高于未购买保险效用水平时,消费者才会选择购买保险。而中国大多数农民对于风险的态度都是规避,该结论更验证了农户购买农险的需求比以往强。

(二)湖北农业受灾成灾概况

湖北位于长江中游,属亚热带季风气候,自然条件南北有别、东西迥异,春季阴晴不定、夏季湿热、秋高气爽、冬季干寒,有明显南北过渡性。

由表1可看出湖北每年受灾情况还是挺严峻的,虽成灾情况没受灾情况那么严重,但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伤害还是很大的。

这与美国的情况较相似,美国国土面积较大,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较多,但纬度较高,霜冻灾害较严重,同时又受季风影响,洪涝灾害也较严重,美国农业大多以农场形式存在,因此农业受灾成灾较严重,而农险很大程度上可减轻这些灾害对农户的影响,所以农险对于湖北农民来说是大有裨益的。

表1 1995-2012年湖北受灾受灾情况(单位:千公顷)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官网(http:///)

二、湖北农险发展概况

(一)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1983年湖北试办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湖北农险规模较小,农险自开办至2004年9月,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5046.5万元,累计赔款36946.1万元,平均赔付率为82.02%,若加上业务费用率(约为20%左右),20多年来平均综合成本率为102.02%?目前,从整个湖北来看,共有28家财险公司,经营农险的公司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农业生产具有投入多、收益低、周期长、季节性的特点,风险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经营起来困难重重,承保公司少,经验不足,但正因如此,才更要加强力度,积极发展农险。

图2 2000-2014年全国农险保费及赔付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局官网相关数据整理作图.

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二)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特征

⒈以种植业保险为重点,逐步扩大承保范围和覆盖面。湖北种植业保险发展迅速。水稻承保面积2008年为2522万亩,占全省水稻种植总面积的79.9%,2011年扩展到占90%以上。2010年开始试办的油菜保险和棉花保险也分别由117万亩、64万亩增长至2011年的232.54万亩和64.02万亩。美国也是以种植业为突破口,逐渐扩大延展。

⒉各县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险种。湖北各县市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业险种,促进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如2010年武汉市开展杂交水稻种子、玉米、西甜瓜等保险,签单保费达269万元,对当地特色农业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美国在发展过程也创新了很多险种,但美国农险以灾害为划分,湖北农险主要以农作物来划分,虽两者都是灾后对农户的补偿,但湖北的险种更为具体,对农户的补偿也更具针对性。湖北人口较多,在地形、气候上有着过度性,农作物品种多,每种作物在面临相同灾害后受灾程度不同,根据作物品种来购买保险,农户的利益更易得到保障。

⒊财政补贴比例呈增长趋势。总体上看,各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比例基本上都超过70%,农民能以较少支出获得基本风险保障。随着政策性农险试点深入,各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力度趋于增大。中国人保险意识不强,而农户的农险意识更为薄弱。2006年农业税减免后,农民对政府的期望要求更高,湖北农民较美国农民来说较贫穷,因此财政对于农险补贴比例也就顺势不断增长。美国人独立意识、风险意识以及保险意识都要比中国人强,农户在面临灾害时首先会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愿购买相应保险来维护利益,中国农民更倾向于政府给予相应帮助或灾后救济。

⒋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湖北政策性农险发展稳定,保费收入增长较快,但与北京、上海和浙江等地相比,差距较大,也明显落后于毗邻的湖南、安徽和四川等省。2011年湖北农业保险总保费为5.05亿元,这一数值低于湖南的10.70亿元、安徽的12.47亿元和四川的17.63亿元。湖北保费年均增长率为1.7%,上述三省则分别为3.4%,86.7%和21.9%。

(三)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与不足

⒈保障水平过低,供求矛盾突出。首先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如作为湖北主要经济作物的油菜、棉花仍有大约90%的种植面积处于风险暴露状态。其次保障水平较低,如水稻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为200元,低于目前每亩直接物化成本300元。第三险种较少,如小麦、玉米、花生、芝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尚未纳入保险范围。这与美国农险品种相对齐全有较大差距,当然美国完善的农险制度是在多年发展后才形成的,但一开始美国就意识到该问题,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

⒉保险公司费用成本过高。一是,湖北多山地丘陵且农户居住分散,保险公司深入农村进行政策宣传、收集保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费用成本过高,利润空间有限,整体上湖北除水稻险外其它农险险种均为亏损。二是大部分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县(市、区)级财政于每季度末向省财政进行保险情况汇总申报后再由省拨至县,最后转移给保险经办机构,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滞后,影响现金流通与偿付能力。美国农业大多以大型农场存在,保险公司在勘察、定损理赔时相对轻松,并且,美国各州的财政相对独立,保险公司成本费用相对低些。

⒊基层政府财政实力有限,配套服务难为。对湖北多数农业大县来说,当地财政仍面临保险补贴资金困难。目前水稻保险需县(市、区)级财政补贴,若再扩大保险品种和范围,县级财政需拿出更多补贴资金,对农业大县、财政穷县来说恐难以为继。此外,基层政府在无偿服务于农业保险推广等事务时,出现了服务不力甚至截留部分补贴资金的现象。美国农险创办初也出现过类似问题,但美国集权程度没有中国深,地方州政府财政相对自由,美国农业发展迅速,机械发达,这一切对湖北来说都相对落后,实施农险时需要的配套服务也会比美国多。

四、湖北农险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农险宣传,提高农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农险在湖北发展了几十年,但农民认知度和参与度仍不高,因此要抓好宣传工作,最大程度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风险和参保意识不强,因此,政府要积极发挥作用,农险宣传时,尽可能贴上政府标签,近几年政府信誉在人民心中不断提升,这样一来农民更易接受。同时,也可结合省内以前的理赔案例,帮农民算一笔账,让他们真切地看到自己可享受的优惠和福利。再者,要充分利用大众宣传媒体,多使用农民易接触且认知度高的媒介,比如横幅、墙画、小型宣传会等。由于美国大多是农场,小农较少,因而在农险宣传上会跟美国有所不同,但都殊途同归。

(二)政府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

政府可联手省内有实力的财险公司,共同经营农险,政府起领头作用,从大局上把握方向。各公司具体分管省内各市区农险,根据市区农业产量、受灾成灾情况分配公司,情况严重的地区由实力强劲的公司经营,否之则相反。地区不同,受灾成灾的原因、程度也不尽相同,财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会因地因时而异,虽分地经营,但公司的资产是一体的,赔付时从集合成的机构中抽取,同时政府也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程度补贴,补贴前,政府要积极努力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法律法规时,要汲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召开听证会,集思广益。有法可依,条款清晰,分工具体,可减少很多经营中不必要的麻烦。

政府补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农民的补贴,农民购买农险时,给予一定程度补贴,让农民心里上得到安慰和缓冲,这会缓解保险公司的展业压力,至于补贴力度,需结合当地农业产量、受灾成灾情况进行相应核算,可因地因时而异;二是对保险公司的补贴,该补贴可体现在减税上,政府承诺在经营农险的前期不收或少收税,盈利后实行阶梯征税,利润越高税率越高,但有上限。

(三)加强农业保险人才和科研技术发展

湖北各大高校可针对农险开展部分课程,从理论上培养更多的农险知识人才,他们在掌握丰富农险知识的同时,也要积极地锻炼实训能力,如如何借助农险知识说服农民购买农险,如何发挥自有知识和创新能力,研发新的农险产品等,要拥有一条从产品研发、销售、售后服务都有高精尖人才的队伍。与此同时,政府可联合省内外各大高校,开展农险讲座或竞赛,也可联合有经营农险经验的外省机构或人士,积极开展交流工作,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经营农险的经验和教训。

(四)建立健全售后理赔和风险分散机制

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售后理赔团队和一个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旦灾害发生,往往会产生连锁灾害,这样一来理赔就较麻烦。理赔团队要有完善的核准、理赔规则,在核准理赔前派专人先安抚受灾农民,再尽可能在速度和质量上完成理赔责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往往是很大的,所以政府及有关保险公司要做好风险分散工作,风险分散工作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地方政府可以寻求中央政府的协助,或是与邻省进行合作,分摊农险经营风险;二是保险公司,负责经营农险的公司可从省内未经营农险的公司或是省外的保险公司中寻求合作。这样一来,经营农险的队伍得到壮大,风险也可得到相应减小。

(五)建立相应风险评估机制,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投机行为也不断出现,而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骗保诈保现象的出现不在少数。经营农险需要大量资金和精力,一旦遇到巨灾,赔付时会面临巨额赔偿,近几年也出现了不少这类现象。一方面,要不断引导投保人诚实守信,树立正确道德价值观;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在农户进行投保时,要对农户以前的经营史、技术、经验进行相应调查,同时,也要和水利、气象等部门进行合作,对该作物是否适合在此处长进行调查,进而保险公司由内到外进行核准是否承保,尤其对保额高的农户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仔细严密调查。该风险评估机制的制定一定要具体细致,要结合各领域专家、各界相关人士的意见,同时也要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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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我国农业保险已有70多年的历史,在自然与市场的双重风险下,一直没有较大的发展,经历了早期尝试、慢慢起步、不断发展、停办萎缩、全面复苏、广泛拓展六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特征与当时的经济基础、政策导向等密切相关,其特点归纳如表1:

农业的弱质性及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决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利民利农,却一直供给不足,需求不旺。在现阶段政府补贴有限的情况下,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产品供给达不到最优状态,而农户对补贴的高期望也促使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处于低迷状态。与我国总的保费收入直线上升趋势相比,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时起时落,这说明了外部因素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影响巨大(见表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程

经营模式与组织形式趋于多元化

目前,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除了传统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外,还涌现出了黑龙江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等一批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由全国性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组成的农业保险经营网络初步形成,已覆盖全国各省市。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可归纳为:“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股份制经营”、“相互制保险经营”、“商业保险公司自营”、“保险公司和政府联办”、“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和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六种模式。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日益丰富,并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态势(见表3)。

业务规模迅速扩大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进入了一个空前繁荣的阶段,从绝对规模来看,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9月,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收入达到120亿元,同比增长31%,保费规模超过2008年全年,成为全国财险的第三大险种,为广大农民提供了3300多亿元的风险保障,承保种植业8亿多亩,承保牲畜、家禽5.1亿头(只),覆盖1.2亿户。2009年,中央财政性险种已经扩大到9种,农业保费收入达133.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3812亿元,同比增长59%,承保农户1.33亿户,同比增长48%。

服务领域逐步拓宽

目前,我国开展的农村保险险种达160多个,其中中央财政性险种9个,覆盖了“三农”的各个方面,除了种养两业之外,开办了农房、农作物大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机具等农民财产保险。同时不断扩大保险的责任范围,我国目前农业保险承保责任较发达国家更为广泛。

功能作用逐步发挥

农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了农民控制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粮食安全战略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特别是近两三年来,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逐年上升。同时,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了农业防灾抗灾能力;通过保险方式,将政府临时性的救灾行为转化为市场化的灾害应对机制,促进了农业生产。

供给不足与需求缺乏同时并存

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虽然已经显著增加,但是还比较有限,尤其是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农业保险形成了鲜明对比。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财政支持乏力之间的矛盾突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势头虽然良好,但商业化运营的供给不足与农户需求不足共存。从表2中可以看到,农业保险密度很小,对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障依然较低。同时,保险赔付与实际损失之间比例小,农险覆盖面很低,农业保险承保率全国平均不及保面的5%,种养两业有95%以上处于缺保状态,农业生产仍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供需矛盾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美国著名的保险学者哈泽尔(Hazell)把商业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农业保险的条件界定为(A+I)/P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缺乏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

根据国际农业保险的发展经历,农业保险都是立法先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的实践带来较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农民支付水平有限

近年来,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在现有的收入水平下,农户真正可以支配的资金微乎其微,再加上农业保险高费率,大大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和速度。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恶劣,风险更多更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自然很高,但是受支付能力所限,这种潜在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

农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使得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农业保险风险单位大、区域性明显、发生频率高并且损失大。这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缺乏巨灾风险分摊机制

国际上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国家大多通过提供再保险,或承担超赔责任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等方式,对分散农业巨灾做出制度安排。农业保险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散安排,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缺乏专业技术和人才

由于农作物保险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知识。目前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匮乏,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推进。

农民风险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自给自足观念根深蒂固,大部分农民没有风险意识。他们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也不放心把钱交给保险公司,信任危机和缺乏互助互济的风气,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政府的支持力度小

我国目前抵御农业自然风险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较少运用保险转嫁的方式分散农业风险,导致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救灾救济、价格补贴等方面的投入与年俱增,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则十分有限。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对吉林等六省区的五种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和能繁殖母猪保险给予支持。这充分说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尽管如此,相应的政策支持仍然不够。比如,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仅免交营业税,政府还没有支持补贴保费、管理费,支持再保险,允许经营健康险等。这与外国政府大量投入和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形成了鲜明对照,如日本政府补贴农民保费占农民应缴保费的50%~70%。

对策建议

第一,加快制订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保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协调运转,以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和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要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多方支持。对农业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政策倾斜, 对农民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充分理解, 确保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从而使农民收入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发展农业保险高效发展的有利前提, 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条件。

第三,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对经营农保的企业除了免征国家统一的营业税之外,应该给予其他一些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经营管理费用,确保其财务的稳定,处理好政策性保险与其他财产性险种的关系。

第四,加强政府救济与政策性保险的合作。建立巨灾风险分摊基金,尝试巨灾风险证券化,从而既可以实现投资转嫁,又能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从而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第五,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尤其是要培养核保、理赔方面的人才,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保人,控制道德风险奠定基础。

第六,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应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单、深入农区宣传等方式,提高人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第3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生产;相关性因素

新疆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起步至今,随着政策支持力度的变化经历了几次较大的起伏。2005年起,在国家与自治区的大力支持下,新疆农业保险业务开始逐渐恢复并稳步发展。2007年起,新疆成为6个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之一,自此新疆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2010年,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规模为13.86亿元,约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十分之一,保费规模较2006年增加了4倍。可以说,近几年新疆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经历了井喷式的增长,但快速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必然的高原瓶颈困境,本文将探究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由于新疆农业保险业务绝大部分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如2009年新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4.31亿元,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3.48亿元,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4.20%,故研究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可以用农业保险的数据替代。这样既利于数据的低成本获取又不失研究的准确性与代表性,所以以下分析皆利用农业保险业务数据代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数据进行研究。

一、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比较分析

(一)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对比分析

本文选取了2001-2010年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新疆与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对比(单位:亿元)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新疆 2.79 2.57 2.42 2.49 2.70 2.83 7.57 13.51 14.30 13.86

全国 3 5 5 4 7.11 8.48 51.94 110.68 133.93 135.68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和新疆统计年鉴。

全国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自2007年开始爆炸式增长,全国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8.48亿元增至2007年的51.94亿元,新疆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2.83亿元增至2007年的7.57亿元。2009年开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开始趋于稳定,全国保费收入在135亿元左右,新疆保费收入在14亿元左右。随着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与落实,全国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开始高位稳定增长。但是考虑到十数年来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长期持续大幅高于国民收入增长幅度,国民要求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之际,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必然受到抑制,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财政支出要求增加,同时投资性政府的势头难以暂时扭转,因此预计未来国家财政支持力度将平稳增长,而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发展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占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的比例如表2所示。

表2 新疆占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例表(单位:%)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比重 93.03 51.39 48.35 62.36 38.04 33.39 14.57 12.21 10.68 10.22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的地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如2001年新疆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占全国的比例高达93.03%,2010年已下降到10.22%,并且比例趋于稳定,保费收入占比趋于稳定在10%左右。前期占比较高有长期特殊的国家财政补贴的因素,随着2007年开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推广以及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稳步快速发展,从保费收入看,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的比例会回归稳定在它应有的位置上。

总体上讲,纯粹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幅粗放式增长已告一段落,接下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度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新的路径与模式,特别是对具有特殊区情的新疆来说。

(二)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对比分析

本文选取了2001-2009年新疆和全国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和历年农林牧渔业产值数据,根据公式: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计算得到历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如表3所示:

表3 新疆与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对比(单位:万分之一)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新疆 56.18 48.94 35.12 33.23 32.54 32.05 71.17 114.85 110.25

全国 1.15 1.83 1.68 1.10 1.80 2.08 10.62 19.08 22.19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和新疆统计年鉴。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长期大幅高于全国,如2003-2006年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稳定在万分之三十,而同期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约在万分之一与二之间,这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结果。从2007年开始,新疆和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都大幅快速增长,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从2006年的万分之三十快速跃升至2008年和2009年的万分之一百一十左右,而同期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从万分之二跃升至万分之二十左右,这和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全局作用的认识转变以及有力的政策实施是分不开的。

综合分析表明,新疆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发展的背景下,趋于长期稳定发展,并且将长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对新疆乃至全国的农业生产安全发挥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分析

“十一五”期间,新疆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1.98亿元,提供风险保障934.2亿元。农业保险参保品种从棉花、能繁母猪扩大至包含小麦、玉米、水稻等在内的主要粮食作物、以棉花与油料作物为代表的经济作物以及畜牧、林果、设施农业等等。棉花等主要品种的农业保险参保率已经达到90%以上。“十一五”期间,农业保险累计承保各类农作物14505.29万亩,牲畜257.26万头(只)。

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业生产发展有保障与支持的作用,既保证了农村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不因自然灾害而停滞甚至倒退,又促进与支持了农村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特色农业的发展。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较早且运行良好,从统计分析需要较大样本的数据又不失代表性的角度,本文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例,选取了1990年-2009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农林牧渔业产值的相关数据替代研究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新疆农业生产发展的支持作用。经过优化选择,本文建立了以下模型:

AGRI_BT=C+A*log(INSURANCE_BT)

AGRI_BT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农林牧渔业产值;INSURANCE_BT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A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每变动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牧渔业产值变动的数值。

Eviews统计分析显示,AGRI_BT=116.73+96.22*log(INSURANCE_BT)。A数值为96.22,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每增加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96.22亿元。R2为0.92,调整后的R2为0.91,两个系数的t值较大,而p值趋于0。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林牧渔业产值之间的相关性较明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于其特殊的体制,可以进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行政命令结合市场共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对于稳定发展兵团农业生产作出了贡献。显然,囿于兵团和新疆地方体制的差别,这一模式在全疆推广面临不小的困难,但是借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与技术,仍可以期待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长期发展对新疆农业生产极大的促进与支持作用,会对保障新疆乃至全国的农业生产安全以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战略作用。

三、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一)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的相关性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好坏体现的是国家对农业发展重视的程度以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的认识与支持程度,因此本文选择了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新疆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支出做相关性分析。本文选取了2001到2009年新疆农业保费收入(见表1)与新疆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数据(见表4)进行统计分析。

表4 新疆历年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单位:亿元)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支出 16.23 17.80 23.20 33.81 34.14 46.45 98.43 143.16 196.78

假设新疆农业保费收入由Income表示,新疆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由AFE表示,建立模型如下:

Income=α*AFE+β

由于不同年份财政支出科目有调整,2001-2006年的新疆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数据选择的是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支出两个科目数据的合计;2007-2009年数据选取的是新疆农林水事务支出科目数据。

Eviews分析显示,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贡献度α为0.075,即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每增加一元,农业保费收入增加0.075元。R2为0.95,调整后的R2为0.94,拟合优度良好,即该模型解释度良好。D.W值为2.02,说明随机误差项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此模型的缺点在于所能收集的样本较少,模型的统计意义有限,但这不妨碍作出合理的经济预期。经济意义上说明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增加具有明显的正向影响,这和我们的理论分析与猜测一致。

(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与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推进与发展,离不开新疆保险业的深度发展,这既包括总保费收入特别是财产险保费收入的增长,也包括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建设、从业人员规模的扩大以及素质的提高,也包括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如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可与支持,特别是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态度。本文选取了2002-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与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新疆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对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如表5、图1所示。

表5 新疆财产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年度增长率对比(单位:%)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农险 -7.93 -5.92 3.17 8.43 4.70 167.3 78.54 5.80 -3.06

财险 13.45 42.91 98.96 04.44 17.58 40.88 27.63 17.11 20.78

表图说明,一定程度上,新疆财产险保费收入前一年度的增长会正向影响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2002-2007区间的数据特征特别明显。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率的高低对下一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有正向的滞后影响作用。鉴于所能收集的数据有限,样本较小,较难从统计意义上给出相应的分析结论,但是经验意义上财产险的发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的滞后影响可期。数据来源:新疆统计年鉴。

新疆保险业的发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滞后正向影响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疆保险业保费收入、网点机构、技术实力的发展与提高,以及社会保险意识的强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会产生滞后正向影响作用。因此,继续支持新疆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业的深度发展对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与深入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四、政策建议

鉴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外溢的正向社会效益,特别是在新疆这样有一个特殊区情的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溢出效应对维持经济社会稳定和谐产生了巨大作用,国家和新疆有充足的理由维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新疆的长期稳定深入发展。

为维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除了继续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充足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外,鉴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维持相对高位,国家层面上,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而不停滞甚至起伏倒退,需要有效的顶层制度设计,确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国民经济稳定持久发展中的应有地位,明确国家和地方的责任和权力边界,清除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中蕴含的巨大风险。

具体到新疆,一方面争取中央财政的更大转移支付,减轻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特别需要支持南疆三地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有必要立法保证配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积极破解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增长面临的瓶颈,进行稳步的金融创新(如疏附县的农户综合保险模式对全疆都有示范意义),探索适合新疆特殊区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当然这有赖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全面政策支持,给予试错权,鼓励大胆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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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新华,韦向阳.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激励研究[J].保险研究,2010(3).

[3]庹国柱,朱俊生.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迫在眉睫[J].中国金融家,2009(11).

[4]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第4篇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 F842.7 [文献标识码] A

一、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现状

1.保险主体多元化。在黑龙江省内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财产保险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要在垦区外进行农业保险产品的经营,由于其农业风险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且具有高度相关性,缺少政府资金补贴,造成保险费成本过高,目前业务处于渐渐萎缩的状态。黑龙江省垦区在黑龙江农垦总局系统内推行了由21万户家庭农场组成的风险互助机制。经保监会批准,2004 年12月中国首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

2.保险费收入持续增长。自中国保监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黑龙江省保险业不断深化试点,扩大经营区域,拓展业务领域,保费收入也持续增长。随着现代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农业保障能力提高,保险业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3.政府补贴力度不断加大。2010年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黑龙江省政府积极响应,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面积补贴。农业保险是由县级财政为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后,省级财政、中央财政再给予保费补贴。黑龙江省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运作方式是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引导、保险公司承办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助推。

4.对农业的保障力度不断增强。从2007—2009年保险人承担风险保障338.26亿元,累计支付赔款21.7亿元,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当地农民的损失,并为其开展再生产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有效供给和需求不足。黑龙江省耕地和林地面积居全国第1位。2009年全省播种面积1208.7 万公顷,粮食产量达到870.6亿斤,居全国第二位。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都很大。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保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地财险近年开始经营少量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同时在农业保险潜在需求比较大的情况下,有效需求却没有得到释放。

2.缺少法律保障。至今我国只有《保险法》《农业法》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条款都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若建立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体系基本无法可依。

3.缺少完善的财政支持制度。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导致农业保险难以获得利润基金的累积,导致农业保险业务缺乏前期资金的投入。因此,农业保险产品需要政府有长效的干预和财政支持制度。目前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和落实,对农业保险费补贴落实不到位,农民和保险公司双方都感到没有缓解压力;保险公司的运营缺少政府补贴;保费补贴品种过少;对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幅度太小。

4.未建立巨灾分散体系。农业风险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容易发生巨额损失。在缺乏巨灾风险准备金和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的条件下,由于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限,业务较集中,造成风险高度集中,参保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保险公司的经营也面临很大的风险。目前黑龙江省并没有政府主导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只是进行少量的巨灾基金的积累。保险费10%的资金积累,某种程度上对巨灾的储备远远不够。

5.缺少技术和人才的支持 技术是保险经营的最关键因素,而农业风险比一般的风险又具有特殊性,其单一风险损失巨大,损失频率高,保险成本高。农业保险产品厘定费率和理赔都极其复杂,对评估技术要求高。农业保险的定损理赔等工作强度大、难度高,还需要极专业的知识和长期的经验积累。黑龙江省地理位置偏远,经济比较落后,很难吸引最优秀的保险人才,导致农业保险人才非常紧缺。

6.缺少有效的监管。由于农业保险没有专门的法律,使得农业保险主体经营混乱,侵害广大保户的利益。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担保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擅自任命高管;提供虚假的营运资金资料以及虚假的农业保险理赔资料和退还保费资料。

三、黑龙江省发展农业保险制约因素分析

1.从保险公司的供求角度分析

(1)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盈利困难 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无论从风险的基本特征还是从道德风险、保险费率厘定、费用成本等分析,农业风险的可保性都比较差。这导致如果没有政府的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肯定是要亏损的。而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为宗旨。随着社会上财产价值的增加,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对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需求在不断加大。在此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自然更愿意在这些保险上投入更大的精力以换取高额的利润,而不是去经营农业保险。

(2)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亏损严重。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农业靠天吃饭等原因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根据黑龙江保监局的资料,2009年中国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共支付农业保险赔款1.56亿元,赔付率296.43%;2007—2009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综合赔付率受自然灾害影响,分别为83%、89%和70%。而同期其他财产保险险种赔付率都在65%以下,相比之下农业保险是赔付率最高的财产保险险种。高赔付率就意味着低利润或无利润甚至亏损,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肯定不愿意更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3)经营农业保险工作难度大。农业保险在厘定费率、展业、收费、理赔等方面技术难度大,经营风险高。首先,农业保险尤其农作物保险,每种农作物的特点不同,其生长周期面临的风险也多,在厘定费率上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难度很大;其次,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风险意识不强,展业工作开展非常困难,经常被误以为是传销;第三,农民整体收入水平不高,有时即使投保单已经签了,交不上保费,导致保险合同无法达成;最后,在理赔工作上,由于很多农村散户个人经营,非常分散,在进行现场查勘时费用高、成本大,同时也需要非常专业的人才进行专业的判断。

2.从农民需求角度分析

(1)农民收入有限,相比而言保险费率过高 2008年,黑龙江省农村每户平均收入为4855.6元。目前的农业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为:玉米10.35%、水稻7.5%、小麦11.97%、大豆12.52%;每亩保险金额为玉米145元、水稻200元、小麦125元、大豆120元。每亩保费平均价格为15元,根据2009年黑龙江统计年鉴的数据,黑龙江省人均耕地11.16亩,粗略计算人均保险费达到了167.4 元。对于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讲开支过大。

(2)农民风险意识不强,购买保险意愿不足 广大的农户是农业保险的主体,他们的风险意识高低直接影响农村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农民习惯“靠天吃饭”,尤其黑龙江省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不可能有大灾。另外由于农民收入不高,特别关注如何控制耕地所投入的有形资产,比如化肥、农药等,而由于农业保险的无形性,农民无法直观感受其带来的保障,认为花几千元购买保险是奢侈的,额外花销无法接受。

(3)农民对政府救济的依赖性很强 一发生灾害就会得到政府的救济,农民已对此产生依赖,自然购买保险的意愿就不强。

3.从政府的角度分析

(1)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我国关于农业保险的形式仍处于探索阶段,黑龙江省也是如此,所以至今没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农业保险起初只是商业性保险在农业领域里的尝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认识的深化,通过立法使农业保险逐渐步入制度化轨道。

(2)财政支持力度不够。近些年来,国外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成为政府支农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目前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到灾害时给予正常年景10%~30%的保险费;在菲律宾,农险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补贴,行政开支全部由政府负担;美国为参加保险的作物提供30%的补贴,如农民当年收成减产25%以上时,可得到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上海市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可给予全部免税的优惠,而黑龙江省在此方面还没有优惠政策。

4.农民、保险公司、政府的博弈分析

农民、保险公司、政府三方有效合作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

[参考文献]

[1] 王俊凤.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0):25-29.

[2] 赵世秀,安增龙.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影响因素实证分析[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08:101-104.

作者简介: 于春雨,鸡西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硕士,研究方向:旅游管理、经济管理。

第5篇

关键词:农民;灾害;农业保险;体系建设

一、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有关精神,木兰县提出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意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木兰县下设了分支机构,成为木兰县首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县农委和县农经管站组织开办了各乡镇农经管站长和各村村长、村委会成员及一些种养大户参加农业保险培训班,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分支机构总经理讲解了农业保险业务和一些有关农业保险知识及农业保险理赔流程。

目前,人保财险是木兰县唯一的农业保险机构,机构全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下设网点11家,木兰县农业保险的一个发展现状就是农业保险过于单一。截至2013年,人保财险才在木兰县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据调查在部分山区乡镇,许多农民根本不知道人保财险在木兰县还开展了养殖业农业保险的,更是很少有人知道该保险公司有哪些农业险种。

二、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

(1)部分农户缺乏购买意愿。通过木兰县下设的11家网点信息反馈中了解到,目前在木兰县仍有部分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的认可,进而导致这部分农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机构(也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基层的宣传业务存在不足,导致许多农户因对农业保险缺乏认识而没有购买农业保险;二是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农田或者家畜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即使购买了农业保险也是“白花钱”,索性对农业保险的许多作用也无视掉;三是由于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的限制,许多农户不愿意为一亩地或者一头牲畜购买保险,认为如此小的规模还“不够麻烦的”。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木兰县部分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购买意愿。

(2)部分农户无法接受现有保费标准。对木兰县300户农户的农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相关抽样调查显示:对农业保险“完全不清楚”和“一无所知”的农户占农户调查总数的17.83%。1/5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听说过”水平上。在木兰县,如果除掉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那么农业保险的纯保险费一般应占农作物价值的15%左右,对农业保险的相关管理费用约为农作物价值的50%,尽管近年来木兰县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2%-10%,同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各地区都对农业保险费进行了较高的相关补贴,大部分地区的补贴达到了保费的40%-80%,但相对于一般财产险的保险费率,木兰县的农业保险费率仍然非常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户的种植利润相对偏低,就无法接受现行状况下的保费标准。

(3)投保人结构恶化。投保人结构恶化这一情况主要是从保险机构角度来分析的。由于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地理条件的特殊性,不同地理位置所具有的风险是不同的。在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低的地区,从农业保险的需求角度来讲,大多数农户是不会选择购买农业保险的,尤其是在种植面积较小,相关的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农户所承担的自然风险是相对较小的;相反,在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的地区,大多数农户则会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尽最大可能地购买农业保险。从农业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在长期状态下,农业保险的投保人结构将会出现恶化。

(4)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落后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种植业保险中的自然灾害现场勘察、灾后理赔以及理赔时间确定等。以灾后理赔为例,如农户的农田遭受了较重的冰雹灾害,但并未绝产,与该农田所在地区秋收前遭受了较大的霜冻灾害,但该农田并未受冻。此时该地区的农田平均产出水平非常低,保险公司无法以一个合理的平均产出水平对该农户进行理赔。在类似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一套完整的经营技术,则会在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矛盾,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提高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针对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购买意愿的情况,保险机构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对保险机构的基层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让农户感受到保险机构的正规性,确保农户在理赔范围内一定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险种、费用、作用及价值有足够的了解;三是在必要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可以采取一定的“促销”策略,让农户从“实践”的角度对农业保险有切实的了解。

(2)提高政府补贴力度。在部分农户仍然无法承担现有保费金额的情况下,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得补贴。国内外的实践反复证明:发展农业保险,如果没有充足的政府补贴,从长远来看,无论采用何种农险模式,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当前,木兰县财力还比较有限,财政补贴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机构在保险标的的选择上,应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把木兰县长期实行的以直接的农业补贴、价格补贴和发生自燃灾害时中央财政的救济款,逐步转到对农业保险的投入上。

(3)对投保农户进行风险分级。对于投保人结构恶化这一现象,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当予以重视,以防止投保人结构恶化的进一步扩大,影响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本文认为,应通过多投保的农户进行风险分级来预防这一现象的恶化。保险机构可以在取得地方基层政府的支持下,对农户种植土地的所处地理位置、历年经营情况及近年来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进行一定得了解并收集相关数据,对所取得的数据进行处理,综合各方面的风险因素,对投保农户种植土地的风险发生概率进行等级划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农户收取不同金额的保险费用,确保投保农户的结构不会进一步恶化。

(4)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提升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是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人力资源开发机制,确保农业保险机构中的基层人员能够对基本保险业务充分了解的同时,还能够对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的技术、流程及经验等有相对足够的了解;二是成立相关的研究机构,对农户风险等级划分、现场勘查、灾后理赔等多方面进行专业性的研究,确保各项业务办理的合理性;三是完善农业保险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保险机构内部业务员能够在合规的情况下进行基本业务办理,保障保险机构和农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文.关于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1(02).

[2]吴利红,娄伟平,姚益平,等.水稻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以浙江省为例[J].中国农业科学,2010(23).

[3]侯玲玲,穆月英,曾玉珍.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及其对农户购买保险影响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0(04).

[4]孙香玉,钟甫宁.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福利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02).

第6篇

    【关键词】农村 商业保险 发展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1.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

    2.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

    3.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1.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2.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3.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

    三、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1.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入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

    2.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是加快农村保险产品研发。结合农村实际,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需求。二是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合理调整农村保险机构的布局,在网点设置上应适度向偏远农村地区倾斜,增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对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费收入增量,还要考虑保户资源的稳定性。

    3.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首先,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加大引导力度,鼓励各保险公司逐步向农村延伸触角,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主体。其次,健全保险协会网络体系,重视发挥保险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再次,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建议在地市级城市设立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

“十一五”期间,内蒙古保险业快速发展,全区保险业务共承担各类风险超过13万亿,支付赔款和给付200亿元,在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企业充分发挥了经济补偿功能。2010年自治区保险保费收入215.54亿元,保费规模位列全国第23位;其中,保险密度863元/人,保险深度1.85%,分别较2005年末增长2.5倍和0.4个百分比。目前,全区共有省级保险公司29家,其中财产险公司15家(含农险公司1家),人身险公司14家(含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各1家),保险业总资产达到353.74亿元。

内蒙古拥有我国最大的牧区,牧区的发展是内蒙古统筹城乡经济的关键,是实现自治区“十二五”发展目标的重点和难点。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的三农三牧经济取得很大的成就,但仍面临不少特殊的困难。牧区既是重要的生态安全功能区,也是草原畜牧业生产区,更是少数民族人口的集中分布区。就保险业而言,如何为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风险保障,合理开发农牧区保险市场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内蒙古保险业迅速发展,有效保障了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未来几年是内蒙古保险市场加快成熟、保险服务不断提升的关键时期。为了推动农牧区保险业的发展,内蒙古保监局在2011年9月出台了《内蒙古保险业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牧区保险市场体系,对保险机构在牧区铺设网点给予政策支持,特别指出要加快发展农牧业保险,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探索试点牧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二、牧区可发展主要保险种类和功能概述

(一)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尽管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现有养老保障体制与人民养老保障需求存在缺口,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问题逐步突显。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商业养老保险同样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增进国民福利的功能,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丰富养老保障体系的内涵、增强养老保障体系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应发挥的作用。通过商业保险,还可有效解决现有体制下养老保障可携带性不强的问题,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

(二)农牧业保险

农牧业保险是对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牧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牧业生产顺利进行。政策性农牧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组织和推动,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以保障“三农三牧”为目的的一种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务,并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一般承担农牧民自己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等。

农牧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牧产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牧民收入,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风险的日益加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始被关注。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帮助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同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充分发挥了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此外,受害人通过保险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也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

三、牧区可发展保险现状和前景

(一)商业养老保险前景广阔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区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目前,内蒙古常住人口2470万人,65岁及以上占7.56%,虽然没有沿海发达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但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21%,老年人口增加了近百万。自2009年开始,内蒙古开始试点新型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自愿缴费原则,强调集体补助和国家政策扶持。但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一般只能保值,增值并不明显,个人账户上的保险基金受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有时还会出现相对贬值。对于已经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农牧民来说,领到的保险金难以支付基本生活消费需要,目前多数老年农牧民仍然依靠从事生产劳动或服务性劳动,填补养老生活费用的不足,借以维持基本生活。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健全多层次农牧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牧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补充。2010年内蒙古实现生产总值11655亿元,首次超过万亿,人均GDP达到37287元,排名全国第7。全区农牧民纯收入达到5530元,同比增长12%,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61元,同比增长12.4%,连续5年位列西部省市第1。“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农牧区将利用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持续快速发展,这为开拓牧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未来政府将大力发展牧区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健全和完善与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畜牧生产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障计划,切实提高牧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如何开拓农牧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合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协助新农合、新农保等政策性保险的经办和管理,将成为保险公司未来发展的新关键。

(二)农牧业保险任重道远

内蒙古是农牧业大区,作为全国首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之一,自2007年起,内蒙古开始试点推广玉米、小麦、大豆和能繁母猪政策性农业保险。近年来,油菜、葵花等农作物和奶牛等牲畜也已纳入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2010年,内蒙古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14.89亿元,累计承保小麦、玉米及大豆等农作物6469.13万亩,各类牲畜77.42万头,为215万户(次)农牧民提供风险保障近195亿元,保费规模、承保面积和财政补贴均位居全国第一。但农牧业保险风险大、收益低,大部分财产险公司仍不愿涉足农险领域,相对于其他险种,农险保费收入一直不高。而政策性农牧保险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补贴品种有限,一些本地区特色品种不在国家财政补贴范围之内;农牧保险政策缺乏连续性,存在先出险、后签单的现象,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农险保费补贴拨付划转机制不合理,农险补偿作用不能及时发挥。

农牧业在内蒙古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保障农牧业发展,保证农牧民收入是内蒙古和谐发展的前提。农牧业是弱质产业,难以抵御自然灾害,因此,发展农牧保险必不可少。现阶段,农牧民的保险意识逐步增强,对农牧保险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像牧区奶牛养殖保险、肉牛、肉羊养殖保险,农区小麦、玉米、葵花及能繁母猪保险等,农牧户都有较强的购买意愿。政府今后将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围绕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和涉农涉牧优势产业,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试点,拓展旗县、牧区保险市场。目前,内蒙古承办政策性保险的公司主要有人保财险、安华农险和中华联合3家,农险占财险比重较低,险种还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随着农牧业的发展及内蒙古保险监管机构的推动和引导,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农牧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积极开拓商业性农险业务,丰富农牧保险产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农险经营效率,建立健全农牧保险市场。

(三)环境污染责任险存在潜力

内蒙古是能源大省,煤炭资源丰富,土地含煤面积达12万平方公里。近些年,内蒙古能源产业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全国能源的供给做出巨大贡献。但能源产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对牧区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内蒙古大型煤矿、发电厂一般都坐落在煤炭资源蕴藏量丰富的草原、山区,煤炭露天开采、掘井的过程,破坏了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采煤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河流或渗入地下,对水源造成污染;煤炭发电产生的烟气、煤粉灰、炉渣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悬浮颗粒等对空气又造成污染。近十年来,内蒙古环境污染事故屡有发生,由于缺乏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国家已累计投入371亿元帮助内蒙古改善生态环境。

“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将全面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推进矿区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开始注重环境保护,遏制草原生态恶化的势头,实现草原生态良性循环。随着内蒙古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覆盖面和对经济社会参与度在逐步提高,保险业在能源产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分散风险,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应得到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责任风险管理机制,能够合理转移能源企业责任风险,帮助污染企业快速恢复生产,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也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保险公司通过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对参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分析、预防和控制,从而强化能源企业的责任意识,增强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最终减少环境污染和责任事故发生的概率。随着2010年内蒙古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将逐步完善,在政府的助力推动下,内蒙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潜力巨大,也为产品同质化,传统业务增长乏力的中小财险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四、牧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未来内蒙古农牧区经济仍将处在快速发展,夯实基础,逐步实现农牧业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转型期。“十二五”期间,中央及自治区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惠农惠牧政策,提高农牧民的收入水平。这些都为农牧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险公司应抓住机会,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保险也在农牧领域的保障功能。

首先,要积极创新发展农牧区保险。农牧区不同于城市,有着鲜明的特点,要发展好农牧区保险,就要从营销渠道、服务和产品上做好创新。现阶段,农牧区保险产品的销售主要是直接销售,以村级为单位农牧户自愿投保。今后可尝试直接和间接销售相结合的多元化销售模式,充分利用农村合作组织、农信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中介机构,以较低的成本将保险网络延伸至基层农户。在服务上,可以通过提供全方位的防灾防损服务,提高农牧区生产行为控制风险的能力,将风险防线前移。还可围绕商业养老险、农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进一步开发针对高新养殖业、外出务工农民和失地农民养老、环境巨灾风险等的保险产品。并通过开发新形式费率模式,设定多级费率,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牧户的要求。

其次,要完善农牧区客户服务体系。保险业是服务行业,保险产品具有专业性、无形性及长期性的特性,使得保险的服务属性远强于一般商品。农牧区保险基础薄弱,服务体系还不完善,保险公司应把基础建设作为推动农牧区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在网点、费用、培训、信息技术等方面,为农牧区发展保险业务提供网络和技术支撑。积极整合和利用各类农牧区经济服务中心、畜牧站、农技站等服务资源,依托农牧区信用社、供销社等基层机构开设代办保险的服务网点,农牧区保险基础薄弱,服务体系还不完善,保险公司应把基础建设作为推动农牧区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在网点、费用、培训、信息技术等方面,为农村牧区发展保险业务提供网络和技术支撑。积极整合和利用各类农牧区经济服务中心、畜牧站、农技站等服务资源,依托农牧区信用社、供销社等基层机构开设代办保险的服务网点,有效延展农村牧区保险服务体系。

第8篇

[关键词]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48

[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089- 03

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概况

美国的农业保险产品从1939年开始试验,到1996年之前,其农业保险产品主要是以承保多种自然风险为主的以产量保障为目标的保险产品,称为产量保险。从1996年开始,美国开始了以保收入为目的进行农业收入保险探索试点,研发了种类多样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经过多年的产量数据积累和经验总结,实现了目前较为完善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体系,主要分为针对农作物的收入保险产品和针对农场收入的保险产品。

1.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规模

美国自实行农业收入保险以来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关注,美国《农业风险保护法》的实施也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经统计,农作物收入类保险从1996 年纯保费占总纯保费的份额为8% ,到2014 年这个比例增长到83%。另外,2014年美国收入保险提供的保险保障达到831.57亿美元,占全部农业保险保障责任1 096亿美元的75.87%。

1.2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迅速发展原因分析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在农业保险制度改革中吸收了加拿大的经验并从1996年开始,用了大约8年时间开发和试验各类收入保险产品。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农产品收入保险。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收入保险已基本取代了产量保险,现对几点有关其迅速发展的原因进分析。

1.2.1 符合政府的农业保险政策目标

2014年,美国出台新农业法案,将维持美国粮食安全、确保美国民众廉价粮食供应、帮助美国农民收入平稳增长和确保美国农产品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作为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从稳定农业生产目标扩展到农村收入稳定,进一步扩大美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一定物质条件下,此目标可概括为最大程度地为农业的产量和价格风险提供安全保障,前者受自然灾害影响,后者受市场价格影响,收入保险即为符合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综合保障的农业政策走向。

1.2.2 符合农民愿望及经营目标

农业生产者在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时,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盈利途径,追求的是收入,只提供与自然风险相关的产量保险无法满足农民稳定收入的需求,也无法稳定农户的生产经营。这种对收入保险的内在强劲需求对收入保险快速发展有主要作用。

1.2.3 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价格风险对于商业性保险来说是不可保风险,承保面临一定困难,而将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结合,对农业保险经营来讲是避免单纯的价格风险保障,经营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减小,从美国近20年农业保险的经营绩效情况来看,也能证明收入保险的迅速发展,没有带来超常经营风险。

2 发展面临主要问题研究

我国农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较窄,保障的风险单一、保障水平不足、农民参与程度低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农业保险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美国的农业保险得以发展,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立法推动。美国的农业保险法规完善,建立了系统的农业保险运营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在农业保险上只是靠政策推动来实现,存在较大的困境。

2.2 当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有待完善

我国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处于低水平阶段,据《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显示,有60%左右的县级政府能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10%以下,能承担20%以上的只有12%左右。报告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市县一级的财政收入有限,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压力较大。2012年陕西省和河南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中,每公顷小麦、玉米、水稻等保险金额降到了4 000元左右,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急需进一步加强。

2.3 农业保险资金来源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保险公司以及投保费用,以政府的财政补贴为主。但我国农业生产地域较广,农作物种植面积较大,对于农业保险资金的需求较多,当前的r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如何扩展农业保险资源的来源渠道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 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条件

3.1 农产品交易完全市场化

美国、加拿大的农产品市场是完全市场化的没有政府直接进行价格干预的农产品交易,只有这样市场价格的波动带来的农业价格风险损失才会成为生产者关注点,农业收入的风险也才会成为保险的目标。若存在政府的价格保护,其收入风险与市场价格无关,也就不能满足保障农户收入的需求。

3.2 充分的农作物产量数据

没有完整的充分的准确的当地作物的产量数据,是无法讨论收入保险问题的。美国、加拿大因为法律的健全和大农场商品化经营,农作物产量的历史数据相对完整。由于我国统计制度的前后变化以及我国统计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我国的农业产量数据质量不是很好,特别是乡镇以下的数据极度缺乏,所以,在我国开发设计收入保险,要根据我国产量数据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于美国的开发设计思路,而不能完全按照美国的做法。

3.3 较好的农产品价格数据和完善的期货市场

由美国的经验可知,收入保险需要的价格应根据期货数据来估计。因为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期货市场建立较早,一定程度上市场价格的变化比较齐全,从而全国和地方农产品的价格数据有较好的统计基础。相较之下,我国对农产品价格变动趋势的掌握以及准确作出预测的困难较大,相应保险费率的精算也就显得更加困难。

农业收入保险需同时评估价格波动风险与产量下降风险,使得农业收入保险的定价较传统的产量保险要复杂得多。加强农作物产量数据建设和农产品价格数据建设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建设有重要意义。

3.4 保险费补贴和大灾风险条件下的政府支持

农业收入保U也需要政府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的支持,没有这种支持,收入保险是不能得以发展的。与产量保险一样,收入保险的价格较高,仅靠农民出价参与性会大大降低。

同时,大灾风险问题还是寄希望于政府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包括政府提供的价格低廉的再保险和进一步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或者事先准备的融资渠道,或者建立国家和省级大灾风险准备金。

3.5 法律规范和保险监管足够严格

法律和监管对于收入保险的重要性与产量保险相同,都是为了有效防范保险公司和农户的道德风险,更好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也保护政府的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监管不到位,收入保险难以进行。首先条款是否科学合理需要监管部门来审定。美国产品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研究和开发的,虽然他们也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开发,但是要经过FCIC的审定和批准。批准之后会给出几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法律的规范性和保险监管的严格性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4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尽管两国在制度政策和国家环境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经验仍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借鉴作用,结合我国近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借鉴启示如下。

4.1 加强立法对农业保险制度的保障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演变过程,体现了美国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也反映了农业保险在美国稳定农业收入与生产的重要作用。美国农业保险得以发展成熟,与每一时期政府出台的法案密切相关,我国也应借鉴美国在立法上的做法,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保障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可涵盖对农业保险的运营、监管、资金筹集、保险费率、政府补贴等多个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政府也应针对农民收入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4.2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科学化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与保障水平高低、农户的种植规模、农作物品种以及经济状况均无关,采取统一保费补贴比例政策,难以实现保费补贴效用的最大化。现阶段,我国应根据不同风险保障水平,给予不同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制度的不同将支付能力较的农户补贴资金转移到支付能力较低的农户,考虑了农户支付能力和对风险保障水平的不同需求,有利于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4.3 加强农产品价格数据化建设

尽快加强农作物生产数据和价格数据积累,为我国健全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的数据库作出贡献。就当前我国情况而言,制约农业收入保险定价的原因主要是难以获得准确、全面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数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时间不足,农产品的产量数据积累有限,加强农产品价格基础数据的积累和数据库建设,是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佳,张卓.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经验及对我国启示[J].农业经济,2016(4).

[2]庹国柱.论中国及世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趋势及其约束[J].中国保险,2014(2).

[3]齐皓天,彭超.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经验及其对中国的适用性[J].农村工作通讯,2015(5).

第9篇

关键词:种养结合;生态;高产;优质;高效

中图分类号:S815.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133005

1 试验基地基本情况

宣威市彬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地100hm2,总投资3358万元,是一个集养殖、种植、商品猪及农产品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示范基地。养殖场建成1000头种母猪繁育基地,年出栏仔猪数20000头,生猪存栏5000余头。种植场建成路相连、渠相通和田成方的标准化基地100hm2,建有种植大棚10.67hm2,实验大棚1.33hm2,育苗大棚1.33hm2,露地面积66.67hm2。生活区面积4000m2,有员工100余名。彬和农业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科技创新型”基地为宗旨,建设包括养殖场和种植场为一体的“养殖―农肥―蔬菜种植”(猪―肥―鱼―粮―菜)的循环立体农业模式,建成集研发、认证、种养销售一条龙、农工技贸一体化的面向宣威、云南和全国的高新农业辐射区。公司重视科学技术团队建设,并计划和云南各高校合作,打造实习基地和学习观摩平台,吸引更多的技术人才。年向周边地区提供1000余人次工作岗位,2015年,带动周边150户农户进行商品猪养殖和蔬果种植,户均年增收5000元。该基地采取了新型种养结合模式,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 种养结合示范用

该养殖场年出栏肉猪超万头。实施“种养结合”,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主要技术措施为“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循环利用”。

干湿分离:通过改圈舍设施实现干粪与尿水干湿分离,同时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将干粪收集装袋,采用静态好氧发酵处理后种植蔬菜。雨污分流:在畜禽养殖场内分别修建雨水沟和污水沟,实行雨污分流,液体粪污进入化粪池,经厌氧发酵处理以后就近就地循环利用。循环利用:对经化粪池厌氧发酵处理的液体粪污经过自成体系的“U”型渠等配套设施直接输送到贮粪池后就近就地循环利用,实现粪污“零排放”。

3 示范试验基地技术集成

3.1 基地生猪养殖主推技术

生猪主推外三元(以杜洛克为父本、LY母猪为母本,生产三元商品仔猪及育肥猪)。主推:母猪高产配套技术、仔猪“两早、两料、两阶段”培育技术。

3.1.1 母猪饲养管理技术

后备母猪、妊娠母猪、哺乳母猪、空怀母猪严格按照各阶段营养需求配制全价料,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并按时注射相应的疫(菌)苗,按各阶段猪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进行饲养管理。

3.1.2 仔猪饲养管理技术

按照仔猪“两早、两料、两阶段”培育技术进行培育。7日龄用教槽诱食、14日龄用哺乳仔猪全价料补饲、28日龄断奶、29~70日龄用保育料饲喂、70日龄后转育肥舍进行育肥。注意防冻、防压、防腹泻。严格按免疫程序注射疫(菌)苗,断奶时防止仔猪应激反应。

3.1.3 育肥猪饲养管理技术

分3阶段育肥,70~80日龄饲喂仔猪全价料,80~100日龄饲喂中猪全价料,100日龄后饲喂大猪全价料,严格按免疫程序注射疫(菌)苗。

3.2 基地蔬菜种植技术

围绕农业部蔬菜标准园创建的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五化”标准,严格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实施蔬菜“六统一”标准化生产。

根据市场和季节需求,选用抗逆性强、抗病性强、商品性好和低富集硝酸盐的品种,叶菜类、果菜类按季区域种植;统一进行工厂化育苗;抓住节令,合理安排蔬菜品种的轮作,统一栽植、中耕管理、植株调整;合理平衡配方施肥,控制氮肥施用,防止硝酸盐含量过高;推广生态栽培技术,使用杀虫灯、粘黄板、性诱剂、防虫网等防治害虫;开展统防统治,有机地协调使用农业、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的配套措施;实行合作社蔬菜产品自检和送有关部门检测相结合,确保合格产品上市;适时采收,叶菜类、果菜类等产品分等分级包装。

4 示范试验基地主推技术优势

发展“养殖―农肥―种植”(猪―肥―鱼―粮―菜)的循环模式,有机地结合养殖和种植,形成“三位一体”的循环模式。畜禽养殖、农肥处理和蔬菜种植有机结合,三者相互依存,优势互补,构成能源生态综合利用体系。

为改善种植区土地肥力,处理养殖和种植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建成一个中型腐化化粪池,用于处理农业垃圾。废弃农作物和养殖废弃物在池里经过发酵处理后形成有机肥料,实现“产品―废物―再生资源”的农作物生产循环利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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