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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学校教书育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驻校(园)各单位,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四条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中层单位成立相应消防安全组织,科室、年级、楼宇内的楼层、班级设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学校要确定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并在这些单位、部门设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在全校范围内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高等学校要组建学生义务消防队,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中小学校建立学生消防监督员,负责监督、反映消防情况。
第七条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保卫部门人员为主体,各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岗位消防安全员为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保卫部门统一领导指挥。
第八条高校学生义务消防队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保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学生义务消防队员同时是学生宿舍各楼栋消防安全员。
第三章消防职责
第九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度重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服从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消防工作的管理,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
况,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统筹安排,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水平,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发生火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
(七)学校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中层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设施、器材、供水系统的监管,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领导保卫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
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检查和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消防
安全检查,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负责对岗位消防安全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消
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器材的
使用。
(五)进行消防巡查和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制定学校的灭火、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负责配备消防器材,检查督促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九)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检查工作和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
全情况,及时报告火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
题。对暂时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采取确实可行的临时措施,严防发生
事
故。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防火巡查制度。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必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防火检查制度。校内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一次,年终进行全校消防检查。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无法当场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
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办理许可证,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六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在宿舍用电范围。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在校区不准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学校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注意防雷、防静
电。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和管理由保卫或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配置、维修器材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学校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经常对学校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
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
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
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重点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实常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完好、档案详细、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申报制度。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向保卫部门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符合国家标准化或行业标准。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学校要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岗位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
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校内各单位、部门
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安全出口锁死。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严禁各部门、个人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安全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严禁在公用走道、高层建筑的通道上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校园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对不能尽快整改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账督办。
第二十六条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学校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及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指挥人员、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实战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部门、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值班人员应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值班人员要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各消防重点部位、岗位的各类档案资料,都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卫部门存档。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完善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职责和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深入推进消防教育进课堂,做到课时、教材和师资“三落实”,确保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努力提高学生消防意识及自护自救能力。
三、全面排查治理学校的消防安全隐患。努力做到“七个立即”.即:
1.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立即改正;
2.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外窗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金属护栏的,立即拆除;
3.违章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的,立即清除;
4.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立即整改;
5.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事故广播损坏的,立即修复;
6.消火栓、灭火器具失效及自动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损坏的,立即修复;
7.出租校舍给外单位经营,消防安全设施不落实的,立即停止出租。
以上系我校做出的保证,我校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校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fwsir
年 月 日
各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二)
为确保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我单位承诺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制度统一悬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二、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制定消防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化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使单位达到:具备检查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要求。
四、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做到: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提示”.
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内容及频次对本单位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落实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灭火疏散预案,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八、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员工对消防法进行系统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
九、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及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投入资金,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十、发生责任火灾事故,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应急预案【1】消防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商场安全及员工顾客生命安全的大事,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平时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办事,并成立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李志鹏,成员:刘冰、 。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认真落实重点部位安全保卫责任区,做到防范于未然,切实做到消防安全无事故。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一、火警通报顺序:
一旦出现火灾,现场人员根据火灾情况及时组织扑灭或拨打火警119,并组织人员关闭煤气及电源总开关,上报商场餐厅负责人。
二、全体人员注意事项:
1、当某处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应保持镇定,及时报警并迅速依据任务分工和组长的命令担负起扑救任务,不要坐等消防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2、迅速切断配电箱总电源;关闭燃气、燃油阀门。
3、火灾发生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人员应迅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
4、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三、各组成员注意事项:
1、灭火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了解电及天然气管道铺设的线路;
③清楚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④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⑤了解火势情况是否能控制。
组长:李志鹏 成员:厨师、部分职工。
2、警戒疏散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当某处发生火灾时,应迅速确定安全出口组织疏散。
③在警戒线负责拦阻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
组长:刘冰 成员:部分女员。
四、防火注意事项
1. 定期检查煤气导管、接头、仪表阀门,防止泄漏;发现泄漏时,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严禁明火和启动各种电源开关;要随时用漏气检测仪进行检测。
2. 厨房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不得过载运行,并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热、受潮、腐蚀、摩擦等损毁。
3. 厨房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气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4. 厨房应按有关规范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单位消防和应急预案【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校长可以委托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担任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办法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对全校所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管理、维修和保养,与责任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保管责任状》明确责任,确保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负责组织对全校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八)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保卫处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或学校各单位在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活动时,要在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由学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应当征得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同意,并规定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校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九条 学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学校所属建筑物进行局部改(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校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协议)时,要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其消防经费由消防安全责任方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确定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校保卫处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范围属于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部位,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
(一) 校内商场(超市)、餐厅(饭店)、体育场(馆)、礼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档案馆、宿舍(公寓)楼。
(三) 煤气站、汽油库、变电站、仓库、木工房、医院、幼儿园。
(四)其他人财物集中,容易诱发火险、火灾的场所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二条 学校新建建筑物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工作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举办集会、讲座、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消防检查按检查主体划分为各单位组织的自查,由校保卫处(部)组织的巡查,由学校及公安消防机关组织的督查以及多家组织的联合检查。各二级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五条 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 部位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有无违章、违规现象,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人员能否达到正确处理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报警,引导疏散等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乱接、乱拉电线、煤气管道,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菌种、国家严格控制的品、生物制剂、放射性物品。
(二)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不适合人员居住的环境安排人员居住,未经消防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而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将向有关负责人开据限期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单位意见等,整改单位应该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及物资,同时要负责确保在整改完成之前防止隐患酿成灾害。
第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校保卫处(部)建立消防档案外,各消防重点单位都要建立自己的消防档案。
第二十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本单位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义务消防队员及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防设施、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三)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历年消防工作记录,火险、火灾的发生情况。
(四)本单位消防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员灭火训练的演习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与责任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五条 校保卫处(部)及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宣传和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知识培训班并从经费和组织上予以保障。通过专业知识与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义务消防队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各单位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 附 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公司消防工作在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区消防大队的指导和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环保、安全、健康发展的经营理念,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来抓,专门成立了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确定专人分管日常消防事务,提高管理者的消防意识,明确消防管理责任,把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部门、科室、班组,并实行隐患事故排查责任制,建立了防火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学习培训制度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等系列制度,从而推动消防安全各项工作有效的开展。
二、创新宣传形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采取以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宣传栏、网络等各种传播媒体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开展安全月、“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并结合公司实际,深入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在生产作业点悬挂消防知识宣传画和消防器材使用等图片和利用公司网络进行火灾纪实、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的宣传,有力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意识。
三、注重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本着“一分消防投入,十分安全回报”的理念,在注重生产经营的同时,十分重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搞好消防规划,在生产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前就编制好消防基础设施规划,以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二是加大消防硬件投入。每年公司都投资30万元左右对公司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更新和维护,完善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三是积极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开展火场逃生、防震疏散演练、重点部位火灾演练等,通过培训和演练,有效地提高员工防患意识和应急、自救、逃生的能力,为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
四、注重队伍建设,提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公司专职消防队是以有偿服务形式承包给保安公司,消防队人员由保安公司派驻,消防管理工作由党委工作部管理,消防队编制专职队员8人,现有8人。后备消防队员为保安公司派驻55名保安人员。义务队员为公司各部门的30名应急救援人员。消防队专职队员执行专职消防队基本防护装备标准,公司为消防队每名队员配备消防作训服、战斗服、头盔、水鞋、安全带、空气呼吸器、隔热服、防护鞋等防护装备,使其满足自身防护要求。消防队平时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进行业务训练培训,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举行的岗位练兵和比武活动,通过交流学习,以提升队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五、开展消防安全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1、开展了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并及时进行“户籍化管理系统”信息上传、信息录入及资料完善等工作;
2、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落实“一懂三会”和“三提示”要求。
3、开展了每日重点部位防火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4、开展了生产场所每日消防器材检查、并做好记录;
5、开展了一次新进厂员工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器材使用技能培训演练;
6、每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到有检查、有结果,对查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7、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了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器材使用培训;
8、对重点部位进行了多次火灾应急演练及人员疏散演练。
9、根据季节特点,进行了多次全公司的防火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六、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地方建设
地区多次突发火灾,公司在接到当地消防指挥部的命令及友邻单位请求支援的要求后,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立即组织了公司消防车和消防人员投入了灭火战斗,完成各项灭火任务。
七、存在的问题
1、公司为百万装机发电企业,目前公司消防队有消防车一辆,人员编制8人,在公司内部的110和119电话24小时备勤值班,由于消防队员属保安公司派驻,因待遇等原因,在日常的工作中有队员工作不安心,责任心不强,对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执行不严现象,每年都有队员辞职,人员变动频繁。
2、部分员工对消防安全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地重视,培训、演练时不能引起高度重视,抱着好玩的心态,也有个别员工在接到培训、演练通知时不参加,演练时不投入。
八、今后努力方向
1、进一步加强执行落实公司各项消防规章管理规定,对在工作中无工作责任心的队员进行教育、更换。
2、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训练,通过参加岗位技能练兵等活动,使各消防队员看到我们与其他单位的专职队存在的差距,增强学习动力,不断提高队员素质和业务技能。
3、加强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结果。
4、按照相关消防管理规定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消防巡查制度,一切从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入手,达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安全的最终目的。
建国周年庆典及全运会日益临近,消防安全保卫进入关键阶段。为切实做好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现“平安全运”的工作目标,各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完善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促使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根据区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交通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按照“消防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的“六化”要求,单位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全面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消防组织制度规范化。以正式文件公布并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人员,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消防建设标准悬挂统一化。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建设标准;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等按要求悬挂火警应急处置程序;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至每一名员工,便于员工学习和掌握。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化。按照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和器材周边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管理责任标牌”,明确巡查频次、巡查责任人、维保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在消防设施器材放置地点喷涂或粘贴黄色标志线,严禁放置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警示化。将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志和禁烟、禁火标志,实施重点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标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五)消防培训、演练经常化。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为每一名员工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情况,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接受消防培训。建立严格的消防培训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
(六)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常态化。实行消防安全自查全员负责制和逐级负责制,单位的普通员工,防火巡查人员,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值班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都应当认真履行防火检查、巡查职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内,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人员密集场所达到“一畅两知三能”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为此,该类场所要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达到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畅”,即保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门,并保持畅通,不得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门必须按照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并明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两知”,即单位员工知道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知道岗位火灾危险性。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确保每一名员工做到“两知”。
“三能”,即单位员工具备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及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的能力。在确保每一名员工具备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的基础上,还要通过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都要具备发现、确认和整改身边常见的火灾隐患的能力,减小由于各类火灾隐患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三、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要组织、督促和指导辖区或行业系统内各单位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一)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各单位都要迅速组织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突出实际效果。自查自纠工作要确定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把检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章行为一一详细记录在案,确定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形成日常固定的和逐渐完善的工作机制,防止各类小的火灾隐患发展形成重大火灾隐患。
(二)对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电气线路故障是引发火灾的一种常见原因,为加强电气防火管理,各单位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气检测单位对电气线路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线路方面的火灾隐患,保障电气线路的敷设、维护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有效预防电气火灾。
(三)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9月份,发动所有社会单位普遍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9月底前必须全部演练一遍,确保社会单位从业人员人人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和查改常见火灾隐患的“三个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庆和全运会安保工作形势严峻,责任重大,容不得半点疏忽。对此,各单位必须保持高度清醒和警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各项消防安保措施的落实。
关键词 高校 消防管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57 文献标识码:A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University Mixed Office Fire Management
SU Chuanling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28)
Abstract This paper made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background of Colleges Mixed office fire management, indicate problems of mixed office fire management in the daily work and propose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combining with actual working.
Key words college; fire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0 前言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办学模式的多元化,教学、科研、实验和继续教育培训、校企合作项目等用房也日趋紧张。由于高校办公用房资源有限,对房源分配难以全面做到一幢教学楼或办公楼属于同一部门来使用,造成教学楼、办公楼出现交叉办公现象普遍。以浙江省某高校为例,该校某校区教学主楼入驻单位达到17家(包括学院、系、研究所、继续教育中心、协会等)。混合办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往往存在公共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难等诸多问题。本人通过对高校混合办公楼公共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管理对策。
1 高校混合办公楼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高校混合楼使用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政策落实不到位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全面消防安全工作,包括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开展防火检查、开展日常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等各方面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因高校扩招等原因,当前高校多校区办学是常见的形式,某个二级单位的实验室、中心等分散于几个校区的情况也成为常态,因此,带来了混合办公楼消防管理的难题。高校混合办公楼为几家二级单位共同办公、交叉使用,通常是由部分二级单位所属的中心、研究所等某个老师或负责人使用,办公、使用、科研用房分散在其他校区,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消防管理人管理不到位,因此,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也缺乏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监督、考核,混合办公楼内师生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很多师生缺乏基本的防火知识和应急逃生自救的方法。
1.2 混合办公楼公共部位缺乏管理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单位应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然而,在高校混合办公楼的实际管理中,消防管理工作缺失严重,各部门责任不清,无法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管理,常出现无人管的现象。主要表现有:(1)逃生通道常被堵死。《高等学校管理》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混合办公楼的实际管理中,某些单位为安全管理等自我方便,将通道门锁死或通道门被自行车等其他物品堵塞,影响疏散逃生。(2)消防器材、设施等缺乏日常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二级单位应经常开展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然而,混合办公楼内的入驻单位很难落实相关规定,混合办公楼内的灭火器、消防水带、应急灯等器材、设施过期或损坏情况较多,部分单位既没有日常消防检查记录,更缺乏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管理。
1.3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难以落实管理责任
由于入驻混合楼的单位往往是二级单位下属的一部分,有的仅仅分配给教师的几间实验、办公用房,在日常检查中一旦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发放消防安全隐患通知书就比较困难,因二级单位的消防责任人、管理人不在同一校区,消防安全隐患也不能得到及时整改。
2 高校混合办公楼消防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2.1 高校保卫部门应继续完善消防管理机制
高校保卫部门作为高校消防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具体情况,不断完善消防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各二级单位政策的落实;督促各二级单位级二级单位与所属中心、研究所等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每个实验室、办公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明确各个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将消防工作分解给各部门,并制定奖惩措施,赏罚分明,让各单位感受到消防工作的压力,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加大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知识应突出每个单位的特点,不断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切忌流于形式。
2.2 二级单位应加强政策落实
“领导不重视是消防管理最大的隐患之一”。目前,高校存在重科研、教学,轻视消防工作,常将消防工作置于无足轻重的位置,总认为消防管理工作是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责,工作由保卫部门来做,不仅自身重视不足,甚至有时对保卫部门的工作也不予积极配合。因此,高校各级领导应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加强重视,认真落实《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明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每一个办公室、实验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房间责任人的管理,将消防责任定点到每一个人,构建院系行政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体教职工共同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3 推进混合办公楼物业化管理
推进高校混合楼物业化管理是有效解决当前混合楼公共部位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有力措施之一。在实际工作中,仅靠有限的高校保卫力量开展混合楼的消防管理工作是非常吃力的,而推行混合楼的物业化管理,将混合楼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物业公司,可以加强对混合楼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学校应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大楼面积大小补贴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余下物业管理费根据用房单位所在混合楼内的使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物业管理费。学校后勤、保卫、房产等部门应组织协调用房单位大楼物业管理的实施。
2.4 房产部门应加强对房源的动态管理
房产部门应不断完善办公用房的管理制度,加强用房监督,及时了解掌握用房单位的机构改革、学科调整及人动等情况,及时调整各单位的用房配置,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发展的需要。对于因机构调整或人动不再使用的房屋、使用期满的用房、长期闲置的用房等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并进行重新分配,加强对用房信息的动态管理,并支持协助用房单位实施大楼物业化管理,确保大楼安全。
参考文献
[1]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 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 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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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消防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局长领导下的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局长为本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机关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全局的消防安全工作。局办公室为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配置一名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三、成立局义务消防队,负责本局机关办公区以及生活小区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对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技能、消防器材使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不断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按照防火责任分工,经常开展消防检查。各部门每日下班前必须全面检查本部门各个办公室的电器使用情况,及时切断电源,消除火源,关好门窗,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局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有无私拉乱接电线,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标示是否完好;消防水源、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档案室、演播室、制作室、机房、仓库、电影院、生活区等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并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六、电影院在开放营业期间要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并至始至终要有人员在现场值班。
七、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和单位,实行定人、定时、定责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八、加强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护与管理。机房、播音室、档案室、仓库、发射台、电影院以及办公和生活区公共楼道内配备相应的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做到分布合理,使用方便,按期更换,并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定人、定点、定时间进行检查、测试、维修和保养,保证处于正常状态,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九、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线路的设计,铺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用铜线、铁线代替保险丝,对老化、绝缘不良的线路要及时更换,严禁随意铺线。居民区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不准在厨房内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煤炉和电热炉具等,不准在住宅区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燃气用具后,要关闭液化石油气瓶和天然气管道的阀门。
十、广播电视各演播厅、机房和资料、器材、车辆、油料库等重点防火区域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住宅区内存放、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根据单位防火区域和部位的不同要求,要设置醒目规范的防火标牌。禁止在通道、走廊、楼梯、转弯、安全门等处堆放垃圾和杂物,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
十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各项工程,必须照章办事,符合防火技术规范要求。
十三、加强义务消防队的组织与管理。义务消防队员在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熟悉办公区和居住区的地形地貌,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四、发现火灾,人人都有义务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讲清起火地点、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好火灾扑救工作,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及时疏散人员。
二、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成立义务消防队。
四、义务消防队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演练;
3、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4、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检查、熟悉辖区的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5、发生火灾后,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五、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部门总人数的30%,重点部位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其总人数70%。
六、义务消防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体程度,身体素质良好,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2、热爱消防工作,忠于职守,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
3、思想觉悟高,有上进心,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