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1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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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处理
在账务处理上,企业目前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通过“其他应付款”进行中转后支付;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计入企业营业利润;通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计入企业非经常性损益。在具体的发放使用上,各企业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企业直接使用白条支取,有的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还有的企业因不知如何处理而未进行发放使用,直接贡献了企业的利润总额。
二、税务处理
目前,对于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要不要征收营业税以及按照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一直存在着争议,全国各省地方税务局对此处理也不相同。例如,福建省、重庆市以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对于此类问题的答复是不征收营业税,而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则明确答复要征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来说,各省都要求并入到企业总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来缴纳所得税。
企业将该部分手续费奖励给为代扣代缴工作作出贡献的办税人员,因此取得的收入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对此规定也比较模糊。
那么,对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究竟应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会计处理分析
一般而言,企业只要正常经营,就肯定会有人工成本,从而就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个税手续费作为一项经济利益就可以正常流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比例为2%。所以,该经济利益是可以计量的,这就符合了收入的确认原则。因此,个税手续费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劳务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能简单通过其他应付款进行挂账中转,由于该项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偶然性所得,因而也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应地,发生的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对办税人员的奖励支出应通过其他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税务处理分析
1.营业税。目前,我国税法对于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并无全面规定,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中对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进行了征收营业税的明确规定。储蓄机构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为有偿提供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业,所谓业,受托人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服务。比照储蓄机构,企业进行的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也属于一种服务,这里的委托人就是税务机关,企业接受委托为税务机关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并因此取得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了应税劳务的行为。因此,应按照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业”缴纳营业税。虽然我国税法并无明确规定,但是目前部分省市已经在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处理,而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明确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对该项收入缴纳营业税也是合理的。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以及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或者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应一律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我国税法从来没有明文规定对这部分减免所得税。在符合征收范围又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相应地,用于该项收入的支出也同时计入支出中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企业在将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发放给个人时大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收入是否能够参照这两项规定仍然有待斟酌。首先,财税字〔1994〕20号文件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应是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而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时,手续费实际是返还给单位的,对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并不能简单适用个人免税的规定。其次,国税发〔2001〕31号文件中的免税规定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即储蓄机构取得的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与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不能相提并论。
笔者认为,企业作为受托人也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从而取得个税手续费收入,而企业的办税人员只是履行工作职责,并非扣缴义务的受托人。单位办税人员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所得,必须以其与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存在为前提。因此,由扣缴义务人发放给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应作为普通工资、薪金所得并入职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收到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个税手续费
第二,计提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第三,支出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个税手续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第四,发放个税手续费、缴纳税金以及结转利润的会计分录,略。
随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全面实施和对外贸企业不退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等政策的出台,加强征退税衔接已成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市出口退税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调研,查找不足,我们就推进征退税衔接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征、退税管理现状及其存在不足
在 “先征后退”方式下,征归征,退归退,征退归属两条线。在实际操作中,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往往各管一块,而且多年以来,出口退税工作一直由省辖市国税局直接负责管理,约定俗成地造成征税机关管理内销、退税机关管理外销的模式,容易形成管理漏洞。20xx年初,我市在征退税衔接方面做了初步的尝试,逐步将原集中管理模式下的职能下放到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对市直的生产企业也将人工审核环节、疑点调查环节下放至市直管理分局。具体到各县(市、区)又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税政科接受申报人工审核微机对审科长复核领导审批办理退调库;另一种是由各基层分局接受申报人工审核税政科微机对审科长复核领导审批办理退调库。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对出口企业退税业务实行集中管理,有利于各项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县(市)局税政科负责辖区内生产型出口企业认定、征免税申报管理、单证办理、疑点处理、退免税审批、退调库办理,即出口退税具体事务由原省辖市局集中管理变为县(市)局集中管理。实行县市局集中管理,并未形成全面有效的征退税管理合力,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1、工作量大,客观上束缚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以**市为例,20xx年,全市有出口退税登记企业402户,办理出口退税4.22亿元,专职人员11人;截至20xx年底,全市已有出口退税认定企业1343户,增长2.34倍,办理出口退税24.2亿元,增长4.73倍,专职人员19人,仅增长72.7%。随着出口企业的户数增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大量的单证、发票审核工作占用了审核人员的主要工作时间,而对一些深层次的、动态的退税管理信息却限于时间、精力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致使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疲于应付,审核人员对退税的审核主要就单审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够熟悉,对企业的出口增长情况、货源变动情况以及生产能力的分析,还有出口价格的变动情况、企业实际税负等信息了解都远远不够,甚至对有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还从未实地查看过,大大增加了出口退税管理风险。
2、基层税务干部出口退税业务不精,主动性还不够。因为出口退税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操作程序复杂,基层的大多数同志以前接触较少,因而对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认识还不足,对出口业务重视不够,缺少必须的管理和严格的审核,客观上还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造成征、管、查脱节,存在征管漏洞。
3、征税和退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目前应用的税收征管软件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客观上造成信息交换渠道不通畅,管理部门无法利用退税部门的信息,退税部门也不清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的异常信息,导致对企业税务管理不协调,征、退税管理不联动,管理信息利用效率很低。
4、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有待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还不科学,仍未形成完整的工作链条,尚未明确征退税管理各环节、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税收管理员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承担的具体事项不够明确,征、退一体化、“一岗两责”的双向功能角色未到位。
二、我市加强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做法
今年以来,我市紧紧围绕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这一条主线,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基础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年初,我市在一个县(市)局开展了试点,为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从实践中摸索经验,在工作中解决问题。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今年年初,我市就将征退税衔接、征退税联合评估作为市局的两项重点工作,分管局长及进出口处领导多次到基层实地调研摸底,深入了解出口企业类型、行业结构及当前出口退税工作出现的问题,督促试点单位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切实做到“便于操作、真正衔接”。
2、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强化征退税衔接。为确保征退税衔接管理模式的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征管模式、退税程序等,从制度建设着手,明确出口企业基础管理是税务责任区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优化征退税衔接的具体流程,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管理制度,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人工审核、疑点调查、退税评估、日常管理等。
3、围绕税源管理联动机制,整合职能配置, 优化数据应用。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管理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打击和防范骗税的管理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有效的管理。
4、健全岗责体系,合理设置流程,保证征退税管理高效运行。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等部门的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机制,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深入实施,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
5、加强沟通联系,实现征退税信息资源共享。为解决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与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充分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对出口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实行“一户式”管理,切实加强征退税信息的双向传输与共享,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基本实现了出口企业基础信息(税务登记、退税认定)、发票信息、免税申报信息、退税审核审批数据、出口退调库情况等信息的“一户”式查询,有效促进了征退税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
通过推行征退税衔接,既发挥了出口退税部门专业化管理的特长,又发挥了基层一线征管部门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实现了征税管理和退税管理的良性互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管理合力,从退(免)税认定管理到申报审核、疑点处理等环节的配合,规范了出口企业有关纳税和退(免)税数据在征、退税部门之间的传递和反馈,促进了退(免)税管理更好地融合到日管活动中;另一方面,通过征退税信息共享、日常管理的结合、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的结合,堵塞了因征退分离存在的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了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征退税衔接的几点认识
我们感到要真正做到征退税衔接,对出口退税工作做到“无缝隙”管理,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充分应用现有的信息数据平台,建立综合征管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间的功能衔接和跨系统的数据访问,消除重复操作,实现关键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加强征退税数据之间的衔接,并逐步形成协同运作的税务信息化应用格局。
2、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的机制。正确处理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关系,将出口退税工作由退税部门单独管理转向征退税部门共同管理,注重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3、出口退税管理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前移后,承担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的基层分局内设机构职责应相应调整、充实或完善。对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进一步细化。认真查找征退税衔接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明确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工作流程。
4、要研究分析税收管理员平台的业务功能设置,开发征退税衔接工作流,规范流程操作,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岗位职责,将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和核查分解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掌握企业动态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同时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
20__年,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省局、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落实政策、优化服务、防范骗税、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抓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出口退(免)税工作为目标,加大征、退税部门衔接力度,加大出口退(免)税内部管理力度,加大出口(免)退税预警分析力度,加大管理创新力度,确保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及时到位,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到位,力争使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能够在“管理提高年”再上新台阶。为实现上述总体目标,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为把省局、市局的各项目标、各项任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__年继续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审核流程,想尽一切办法,排除一切困难,加快出口退(免)税审核进度,在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实现“严审快退”,确保完成全年退(免)税计划,力争进出口税收管理在不被扣分的基础上取得好成绩。二是抓好对各征收部门的效能考核,总结20__年的工作经验,细化考核目标,完善考核内容,使全系统的内部管理在20__年更加规范;三是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基础上,按月上报统计分析数据资料,力争全年无差错,切实通过效能考核来检验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以预警分析为着力点,进一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协调联动机制为重点,深化细化管理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数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数据,对预警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税的监管水平,每季度进行一次退(免)税分析测算,每半年对出口退税总体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增强防范骗税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评估,设置出口增长幅度、出口货物单位成本等评估指标,对重点品种、重点货源进行函调,对疑点问题进行评估分析。通过退税评估、行业管理等手段规范出口业务,实现对出口企业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骗税嫌疑,防范于未然,维护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秩序。
三、以加强征退税衔接为重点,进一步为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做好基础工作。将征、退税信息传递、反馈列入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保证数据的双向传输和信息共享,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规范出口退(免)税操作规程,规范企业申报行为,在坚持出口退(免)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一方面充分发挥征收管理部门的力量,使出口退税管理环节前移,加强征、退税的有效衔接和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出口退税管理职责,加大对征税部门的辅导和培训力度,抽出更多的时间深入下去开展调研,发现问题,解决薄弱环节,为将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有计划地逐步下放到县市区局、实现征退合一做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使省、市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对出口企业的退税预警评估以及对下级的管理和监控工作,进而优化管理模式,以适应当前外贸出口形势及出口退税现状的需要,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及优化税收管理的需要。
一、当前征、退税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当前,出口企业的数量增长很快,贸易方式也日趋复杂,出口退税户数、退税数额激增的同时,各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时有发生,暴露出当前出口退税征、退税管理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是体制因素导致征、退税管理“断档”。现行管理模式下,征税与退税分别由管理分局和县市局负责,分属基层分局和县(市)局税政科两个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双轨平行运转的现象客观存在,退税部门人少事多,对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不够,一般只是“就单审单”,大部分依靠计算机和外部电子信息审核退税,在客观上导致了征、退税管理脱节,导致了管理“断档”、骗税“空间”的出现。
二是企业因素影响征、退税管理。企业财务人员申报质量较差也是导致征、退税管理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企业从事出口退税的办税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再加上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出口业务不认定、不申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税务人员主观因素弱化征、退税管理。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市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出口退税,因此基层认为出口退税是退税部门的事情,与征税部门关系不大,不该管。同时,出口退税业务复杂,涉及知识面较广,一线人员能精通出口退税政策和操作技能的不多,基层干部大多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管。
二、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的对策
针对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姜堰市局从优化管理环节入手,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有效提高了征、退税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一是健全组织网络,强化征退税管理。建立自上而下的出口退税管理网络,成立出口退税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督查全市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开展,明确税政部门具体负责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各管理分局将自营出口企业单独划归一个责任区,实行属地管理,配备一名以上政策水平高、税收业务精、责任意识强的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实行征退税统管,将征税与退税铆在一个点上。
二是强化培训网络,推进征退税管理。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强化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出口企业的办税质量。针对税务人员的畏难情绪,分层次、分批次举办退税基本知识、出口退税核复查和退税评估知识等专业培训活动,进行出口退税知识更新达标考试,逐步培训出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出口退税干部队伍。同时定期举办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班,重点强化新上岗办税员的培训,并编印了出口退税知识宣传手册,组织专业人员为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进行政策解读,有效提高了出口企业办税员的业务水平,退税申报的质量不断提高,申报疑点已接近为零。
三是搭建信息网络,促进征退税衔接。充分发挥局域网信息传递功能,全面安装“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使税收管理员随时可以查询到企业的全部退税信息,同时,立足实际设计建立了《姜堰市国税局出口征退税信息反馈传递单》,以此为载体,将出口退税的相关工作在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之间进行信息流转,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不畅导致征退税管理脱节的发生。
四是完善控制网络,保障征退税衔接。发挥制度管事管人的规范作用,解决征退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专门制定了《进出口税收管理岗位责任制》、《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出口退税核查和退税评估管理制度》和《出口企业巡查制度》四项制度,并根据工作实际,设计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初审表》、《出口单证备案审核表》,通过“四制二表”的推行使用,合理划分了基层分局和市局退税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责任区人员必须做到对区内管户的基本情况“讲得清”,退税申报情况“核得清”,生产出口情况“记得清”,有效堵塞了企业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漏洞,征管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的思考
从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切实加强征、退税管理就是要不断优化现有征管流程,把征税和退税有机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一管理,征税有据、退税有序,才能真正实现出口征退税管理的流畅衔接。
一是实施出口企业巡查,加强事前管理。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列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与其他税收征管工作一起布置、一样检查、一同考核。将出口企业巡查列入责任区管理员岗位职责,要求责任区管理员结合《税源管理手册》不断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巡查力度,动态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征、退税管理,掌握强化征管的主动权。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附件5)。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3)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二)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附件5)。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3)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二)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企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全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带动社会发展,进而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因此,要想促进企业发展就必须要立足眼前,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以及转变经济方式等手段,实现企业发展的规范化。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可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所得税政策方面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公平竞争。首先,区域性分布的相关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根据区域进行制定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会使不同区域的企业间税负不均,进而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公平,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1]。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尽管已经有了一定的上调,然而,却仍然相对较低,税率级次也比较多,其边际税率过高,不仅会影响到正常纳税工作,而且还违背了引进技术、鼓励投资以及引进人才的具体要求。此外,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之前所享受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后将难以再享受,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税收征管问题
目前,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税务部门重视征收而轻视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相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将会造成税收管理工作的滞后;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检查力度相对较小;改革之后的中小企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空白,相应的定额定率征收管理标准当中的一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的经济发展环境。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改革将会成为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重点,在历经了驻厂专管制以及征、管、查分离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之后,税收管理已经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2]。我国《税收征管法》当中规定了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相关税务机关有权利采取科学化的核定征收方法来操作,然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有的时候不管企业的账簿是否已经设置了,也不管企业财务的核算是否已经健全了,都统一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核定征收范围不断扩大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制约企业发展[3]。
二、调整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在对企业税收政策进行扶持的过程中,应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当中的相关规定,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并遵循税负从轻以及便于征管的基础性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相关企业实施统一化税收政策待遇,从而维护企业之间在经济发展上的平等化地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在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成长。税收政策的调整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部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废止部分以所有制以及企业属地界定的行为做法;第二,进一步扩大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范围,确保优惠方式的多样化,将单一形式的直接减免逐渐转换为间接减免与直接减免相互结合的优惠形式。
(二)健全税收管理制度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加强企业税收管理,重视企业扶持,强化引导,可以借助税收立法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税收优惠都是通过条例形式以及通知形式等实现的,在法律法规保障层面缺乏相应的执行力[4]。为了更好的运用税收政策来促进企业发展,我们应高度重视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增强其严肃性以及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是消除执法层面的随意性。比如,完善所得税制,可以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根据世界各国在所得税上的具体税负水平,在统一内外资企所得税前提下,降低税率,并实行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在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税收征管机制的重要性,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效完善税收的实际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征收方式,从根本上保障企业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保障措施如下:其一,贯彻执行相应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当征税对象不符合征点的时候,不能够征税,当达到并超过相应起征点的企业,必须要按照全部数额来征税,从而保证政策的顺利落实;其二,扩大查账征收范围,最大限度缩小相应的核定征收比;其三,在对企业征税方式进行规范调整的基础上,尽量简化纳税申报以及办理纳税的相关事宜具体程序,针对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且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的企业实施简易化申报,或者是合并申报方法;其四,进一步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政策,然后在科学化出口退税政策前提下,不分企业的类型实施统一化方法进行退税,然后针对企业出口情况,并不区分自产以及收购出口,一律执行出口退税。此外,应取消对中下型企业以及刚发生业务的相关出口企业的限制性规定。针对经营规模不统一的企业采用一视同仁的控制管理办法。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县国税部门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坚持依法治税,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在税收征管、精细化管理、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提升征管质量、改善税收环境、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税负水平明显偏低,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不强等方面,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税收收入的增加和全县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因此,当前急需开展一次税负调查分析活动。
税负调查分析是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措施,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税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的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税收征管法》等涉税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眼睛向内”的要求,通过调查、分析评估,深入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完善征管措施,提高全县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
(二)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税负调查分析活动,结合实际,开拓思路,完善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积极推进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增加税收收入,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发展。
三、工作内容
经过调查分析,结合上级要求,确定了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1、就*和*年度的宏观税负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查找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和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
2、调查分析漏征漏管、发票控管不严、个体双定业户及集贸交易税负偏低、欠税以及欠税公告落实不力等问题。
3、开展增值税管理方面的调查,主要分析工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偏低、进项税额增幅高于销项税额增幅问题,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异常问题,商业增值税税负偏低问题,利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不实问题,利用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抵扣不实问题,滞留票问题以及福利企业未达到优惠标准而享有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4、调查消费税税负偏低、欠税严重问题。
5、针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分析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不严格、不规范以及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措施不力问题。
6、针对出口税收管理,开展基本情况分析,调查有无假出口、真内销,不按规定缴税和出口企业征退税率差额是否已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问题。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整个税负调查分析工作分为准备部署、调查分析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3月3日-15日)
1、国税部门成立税负调查分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工作开展进行全员部署。
2、税负调查分析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计统、政策管理、综合、实地调查、稽查等工作小组,实行分工负责。
3、制定调查分析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调点,排查调查对象,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调查分析阶段(3月16日至5月15日)
1、按照确定的调查分析方案,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全面开展调查分析工作。
2、以行业税负分析和重点企业税负分析为突破口,对税负偏低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深入分析,发现有偷、骗税线索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通过评估、稽查等手段确定的查补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切实做到边查边入库,查完一户入库一户。
3、进行税收管理、税收政策等因素对国税收入影响方面的调查分析。
4、按照上级要求和时限,开展调查分析、统计,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资料。
由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特有的税收政策及其自身的特点,使基层分局在对其管理上存在诸多难点。下面我们就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
1.1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通畅
目前的税收运行模式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这种模式使得同在税务部门的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不同税种之间的数据无法共享,相互间的信息不通畅,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工作相互不协调,具体职权划分不清,工作任务不明确。同时,不仅税务部门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税源信息管理平台,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工商等其他的经济部门也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得不仅本部门内部交流不够与外部门之间的交流更为不通畅,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规律,税源的动态情况以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所知不多,这就为一些不法分子逃税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来说,对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来说,免抵退的范围包括其生产中所耗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过税的部分。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应当于发生进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在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但是,很多生产型免抵退企业往往利用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掌握海关信息,即使发生了进料,也不及时申报,加工货物出口时也不及时核销,直接导致了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没有,从而使生产企业随意调节其应退税额,出现偷税漏税情况,造成税收损失。
1.2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管理难度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多,容易影响税收的收入。而且,一些“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真格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在国内购料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一些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财务上也不做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偷逃国家税款,这种情况检查起来十分困难。
1.3征管部门和退税部门对该类企业的管理脱节
现行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出口退税办法,字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征、退环节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而长期以来实行的由税务机关内专设的退税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出口退税的模式,使得征管部门和退税部门对此类企业的管理互相脱节,削弱了作为一个税收管理整体对其实现有效的监控。在出口货物征、免税管理方面,包括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管理和出口业务免税管理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出口企业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单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退税单证、审核不予退税、出口不退税等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金进行纳税申报的,退税部门只要求企业自行申报,与征税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也没有后续监控;二是对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等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由退税部门给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出口企业凭此证明向征收部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在现行管理中还不是很规范。在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方面,由于退税部门和征税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很容易造成在税款未清缴前予以办理退税,或企业已结清应纳税款后仍被限制退税。
1.4统一的监管体系还未建立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建立对企业的完善的监控指标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而按时对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的考核更应该是必修课,但是在现实税收中这一体系并没有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目前正在积极倡导的“四位一体”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方式在基层各个税务机构还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传统的税源监管机制仍然发挥主要作用。但是传统的监管与考核制度无法实现将众多税收环节的税收经济分析、征管状况分析、政策执行分析、税种管理以及退税管理等各种业务有效地利用和整合,从而无法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督。生产型免抵退企业主要以加工型企业为主,其原料的采进、运输及加工都与其他行业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监管不到位的话很容易造成个别企业钻漏洞,造成税收的损失,因此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解决措施
针对目前税源管理出现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应对措施,希望可以对税源的专业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2.1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格局,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
针对现有机构设置存在的局限性,税务部门应该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格局,对不同的税源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基层的税务机构应该科学调整其职责,形成以规模、行业和缴纳税种为主的税收模式。对于重点税源,应该成立专门的税源管理机构;对于区别于一般税源像出口退税等税源,应该有专门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监管,以防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于不同的行业,也要进行分别管理。同时,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配上,要坚持精简,避免造成人浮于事的现象,既浪费资源又使工作效率低下。要优化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对税源的监管考核制度。在内部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可以督促业务员尽职恪守,对业务员实行绩效工资,多劳者多得,对于业绩一直很差的业务员及时进行批评处理,以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加强对税源的监管力度就要求基层的税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税源做好整理统计,对税源的数量、质量都要有详细的了解,并定期对他们进行调查,以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要加强与海关等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不定期出口企业信息比对工作制度,相互交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尤其对进料加工出口企业的管理,应在现有海关电子报关数据传送的基础上,增设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信息数据传递,最大限度避免企业拖延、隐匿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登记与申报。
2.2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
业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业务人员是税收的主力军,因此要建立科学的专业化管理模式,高素质、复合型的业务人员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的税收涉及到出口退税,而这一税种的计算十分复杂,这就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来管理这项业务,一减少不必要的错误所带来的麻烦。在以后的人员招聘中,要任人唯贤,选择那些具有较高的知识素养的人才;同时在机关内部也要不断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以增强专业知识,从而逐渐提高税收队伍的整体素质。
2.3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责任分担体制。争取早日实现出口退税跨地区、跨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推广和完善“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与海关、外管、工商、银行之间建立出口退税凭证与数据资源的共享体系,同时切实落实好各部门的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