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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管理 大唐北一电厂
《安全生产法》总则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其含义有三个意义:一是守法是前提;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三是保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场所、环境等方面的条件符合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国家安全总局、大唐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内容,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法及落实过程中应解决的问题也作了详尽的说明。大唐集团公司为了实现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对电力所有岗位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还制定了“安全责任制”。
一、企业安全生产级级有责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重申了16个字令: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这16个字明确了企业、行业、国家三级的安全生产责任。首先安全生产是企业负责,企业领导必须对其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负责。同时还实行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以及各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监督。
为此,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对企业各级机构(部门)和领导都规定了相应的安全责任。我公司也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对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以及各部门负责人都清楚地规定了各自在施工建设中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明确了“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负责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总的责任书强调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作用”;总的责任书还强调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实行责任分担”,以“保证公司各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这些基本制度规定不难看出:公司领导、有关部门直到车间、班组和个人,都清楚地规定了:一旦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发生了生产事故,应当受到处罚。这不是株连,而是因为安全生产级级负责。比如大唐云冈热电公司“1.25”汽车卸煤沟清理蓬煤人身死亡事故和大唐吉林热电公司“2.25”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的后果就是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
二、企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法》总则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这就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也就是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内涵。还明确了一个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组成是全体员工,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和部门管理人员就要做到层层把关,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要做到分兵把守,这样才能构筑起保证安全生产的壁垒。
三、通过“三级控制”来体现各岗位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性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13条规定了系统内“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对公司、车间、班组、个人每一级的控制责任和本级的安全目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每一级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实践证明,公司目前制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是通过“四级控制”中的每一级控制工作才能落实,把各项预防事故的控制工作做严、做细、做实,才能落到实处。反之,安全职责就只能是表明文章,安全工作就会有漏洞、有死角,就容易发生事故,而且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还要受到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每一级安全目标和控制责任
层层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一定要按照“四级控制”的原则和要求,明确每一级的安全目标和控制责任。比如对施工单位的班M而言,安全目标是:“不发生障碍和轻伤”,控制责任是:“控制异常和未遂”,这是按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制定的,完全符合班组一级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水平。因此,班组的安全职责要围绕落实责任和实现本级目标来制订的条款,指导各岗位做好具体的安全控制工作,即事故预防工作。车间安全目标是:“不发生重伤和事故”,控制责任是:“控制轻伤和障碍”;厂级安全目标是:“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和一般电网事故”,控制责任是:“控制重伤和事故”。因此,在制订车间、厂级安全目标的时候,作为公司安监部门要总揽全局,站在一定的高度,认真务实的下达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来确保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得以实现。
(一)制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一定要按照“四级控制”的原则和要求,明确每一级的安全目标和控制责任。
(二)把各项安全工作做严、做细、做实
在明确企业安全目标和控制责任后,落实安全职责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控制工作。这就要求把保证安全生产的每一项具体措施要做严、做细、做实。做严,就是严格按规章制度要求去实施;做细,就是制定的保标措施没有遗漏、作业程序没有错误或颠倒;做实,就是所做的该项安全工作扎实、有效,不能马虎,实事求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目前,我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缺乏上述要求,存在工作随意性、经验主义等不良现象。
五、落实安全责任制要做到“三个意识”
(一)要树立“为一线服务”意识
从制订企业“安全目标责任书”到落实各部门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需要有很多工作要做,不仅仅是制定在纸上,更注重是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各岗位安全职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及“两个体系”的有效运作很重要。所有这些都是为一线施工员工服务的,为实现安全、高效、稳定、可控基建工程服务的。只有每个部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尤其是工程部、生产准备部的管理人员在抓生产的同时,一定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抓安全管理;在本职工作中一定要想到一线施工人员的需要;一定要想到基建安全的需要;一定要善于发现一线施工人员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一定要科学的解决一线施工人员提出的难题(即五个“一定”)。我们的管理人员缺乏知识可以弥补,缺乏技术可以提高,缺乏能力可以锻炼,但是,不能缺乏责任心,不能缺乏安全职责。
(二)要树立“过问效果”意识
抓安全工作必须严格落实效果,对安全工作决策和布置任务后,紧跟着必须抓检查、重落实,实行动态安全工作管理和整改闭环管理,做到有安排、有布置、有落实、有整改。严禁“呼声高,检查低;光看结果,不注重过程。”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必须做到心中有数,树立“过问效果”意识才能把工作落实的实处。
(三)树立“正确处理阶段性和连续性安全工作关系”的意识
要处理好阶段性安全工作和连续性安全工作的相互关系。阶段性的安全工作包括每周(月)安全定期检查、标准化规范评价自查、优化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改造、季节性安全检查、重大节日节前安全检查等各项安全工作,这些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要集中一定的人力、花费一段时间去做,并且必须认真、保质保量的按照“标准、规定”做好,注重闭环管理,收到应有的效果;但连续性的安全监督工作,要求我们安监人员每时每刻都要做好“四级控制”工作,各级领导必须足够重视。如果不能充分发挥“四级控制”的作用,不履行各级的控制责任,隐患就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习惯性违章、异常事件就会随时变成事故,甚至是重复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认真抓好贯穿于阶段性安全工作中的联续性的“四级控制”工作,每时每刻落实好“四级控制”中的每一级控制责任,才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关键。
六、今后安全工作的思考
目前,我公司冬季施工计划及冬季工程进度责任状已经实施,今年冬季没有冬歇期这么一说,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落实冬季施工进度,作为安监部要充分利用冬季施工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要持续不断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档案资料的收集、规整,要利用工作之余修订完善已经执行一年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51个制度;对各标段施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安监人员进行精品工程策划方案再培训、工程管理制度再学习;对我公司工程部、生产准备部、计划部等部门领导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尤其是标准化作业的培训,是我们安监部目前工作的重点。首先,积极响应公司冬季施工总体计划,着力开展安全技术理论授课,对工程安全管理、设备安装监管、重大危险目施工进行系统的指导,对主要关键环节的监管给予理论+实践的帮助;二是认真开展冬季专项检查活动,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消除;三是编写201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保标措施,为工程建设安全可控再控保驾护航;三是潜心学习,提高安监人员整体素质,同时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几大因素之间的关系:
(一)安全与基建施工的关系。安全与基建工程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安全应服务于工程建设,这是一个基建目的的问题。
(二)辩证看待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形势不能好一阵差一阵。这种状态说明公司安全形势不稳定,原因何在?主要是管理指导思想上和管理措施上的问题。当安全形势好时,安全就可有可无了,因而放松管理,导致安全形势恶化;反之,当安全形势差时,上下重视,有抓好安全的氛围了,检查、整顿、严格管理、堵漏洞,安全形势马上又好转了。我们的希望是安全生产状况能平衡地在直轴上运行。
(三)安全与事故分析的关系。事故分析是最生动的安全教材。有的管理人员打不开情面,不召开分析会,或开分析会轻描淡写,这对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没有丝毫益处。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事故一旦发生,抓好事故分析是最大的忘羊补牢;同时也是抓安全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反事故能力的最佳时机。
(四)安全与反违章的关系。实质上,有些人认为违章是不会造成事故的。比如安规规定在高2米以上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但有些人说为啥我一直就没系安全带也没发生事故呢?这实际上代表了一种观念,这种观念不纠正,反违章的安全文化氛围就难以形成。
(五)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与安全的关系。从某种意义讲,企业安全生产与企业每个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相关,即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息息相关。而企业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职工就能形成更强烈的安全生产观念。这也是我们国有企业安全管理的一大特色。
参考文献:
摘要: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的关键是完善行政问责机制。本文分析了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进而讨论了完善这个机制的措施,以期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置甚至预防做出有益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机制;行政问责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死亡人数来论把生产过程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定性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此,笔者将在生产过程中造成10以上死亡的事故统称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0—2012年间我国公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110起,造成21708人在事故中遇难。笔者认为,多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缘由更多表现为行政主体的责任缺失而事后处置过程中又缺少对责任主体的有力问责。所以,处置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关键在于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2008年,国务院首次将行政问责作为一项制度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这说明,在实践的基础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行政问责作为一项常态的制度得以确定。所谓行政问责,是关于法定主体对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绩效等方面实施监督、质疑与责任追究的制度规范(姜晓萍,2007)。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中加强行政问责制,既可以稳定受害群众的不满情绪,也可以打击漠视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更有利于推进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推行行政问责的必然性
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引起事故的最重要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所以在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及时地对相关党政干部进行行政问责是必要的。下面笔者将具体从人民群众、生产管理者和行政官员三个群体阐述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推行行政问责的必要性。
1.普通群众缺少对安全生产监督的客观条件。可以说,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直接从事生产者。一个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既能保障生产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可以提高他们从事生产的积极性。所以,普通群众对安全生产的主观需求度是最高。但是,由于知识、技术、地位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得他们很难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生产管理者相对缺少进行安全生产的主观积极性。生产安全的直接负责者是生产管理者,但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却使得他们容易注重直接利益,而相较忽视他们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多的效益,生产管理者往往可能会无视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甚至想法设法地向监管机关隐瞒实情。因为主观上消极,仅凭生产管理者很难实现真正的安全生产。
3.行政官员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主客观因素。主观上来讲,我国的行政官员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意识,有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主观意愿。
客观上来看,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是科层制,较高级可以要求下级官员按时完成任务并对其成效进行质询,所以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上级必然会对下级进行追责;行政官员对生产活动负有安全方面的监督职责,也掌握着能够对生产活动安全与否监测的技术条件。所以,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行政官员都应该对安全生产活动负主要责任。一旦有重大事故发生,必须及时进行行政问责。
二、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议
不论从主观因素还是客观方面,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中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都是必要的。下文将从明晰问责主体和重视问责效力两个方面提出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如何推进行政问责,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
1.明确问责主体。有职当有权,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当构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的逻辑起点。应当进一步理顺并明确行政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乃至各职位之间在防范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使各行政主体的职责通过法律或文件得以规范化。
2.重视问责效力。有令不行挑战了上级的权威,也不能让群众对处置结果悦服,它降低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问责的效力,就是应该实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中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性完结,而应伴随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结语
对行政官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不是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推行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责任政府必然要求政府敢于积极地回应民众的基本需求并勇于承担责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被关注是我党和政府重视人权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体现。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置中推进行政问责,意味着强化对政府责任的监督和制约,实现生产过程的安全发展。(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沈亮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依法从严,及时惩处的方针,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各级人民法院2006年共受理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共1206件,审结1195件,生效案件涉及被告人1500多人。今年1至8月,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933件,与去年同比增长了31.79%,审结802件,同比增长30.41%,生效判决涉及的被告人数1014人,同比增长24.11%。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审判惩处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发挥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责的重要作用。
“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能够长期存在,非法开采、超能力、超定额、超层越界生产屡禁不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这些现象背后存在着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宋寒松副厅长,在分析检察机关查办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介绍说。
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嫌安全生产责任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971起,其中涉及玩忽职守810人,滥用职权85人,受贿等其他性质案件47人。
宋寒松表示,失职、渎职行为涉及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生产安全执法和监管的主要环节,其中,基层政府和煤炭生产主管部门人员占32.5%,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占25.6%,国土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人员占8%,公安人员占5%,质检部门占1.8%,其他人员占17%。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已成为导致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几乎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问题。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钱交易,滥用执法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对法律失去信仰,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去公信力,还会亵渎党和国家的形象。
安全生产,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
意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的责任感和调动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由各个行政部门、采区、车间、班组(工段)和个人组成,各自具有本职任务或生产任务。而安全不是离开生产而独立存在的,是贯穿于生产整个过程之中体现出来的。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安全责任;保障体系追究机制;电力工程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其中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清了管理责任,奠定了责任基础,在企业内部安全监督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利于企业内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
1.1 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这个概念源于企业内部对部门职责的划分,从而造成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的误区,认为安全工作仅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1.2 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在电力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通过文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印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在签发文件时,看到“安”字打头的,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并未明晰分开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与安全生产保障职能。
1.3 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认识不清。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施工单位都急于就问题而解决问题,监理单位只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及内涵
责任的涵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追究责任。安全责任的内涵是安全法律责任,指从事生产的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安全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以责任制为基础。
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在电力建设中,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划分不尽合理,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一肩挑,监管部门和保障部门未明确分开建立,致使安全技术、资金等保障不到位,基础不牢固。
3.2 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我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但往往是层级越多,削弱越多,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如果我们的责任体系,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责任进行了明确,各自应当承担哪几条责任,会涉及哪些责任风险,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3 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4 电力建设工程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4.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必须涵盖每个人,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首先界限要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近,职责越容易明确;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远,职责越容易模糊,应按照与实体成果联系的密切程度,划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实时责任和事后责任。其次,职责内容要具体,并要做出明文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才便于执行与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中也应该包括横向联系的内容,在规定某个岗位安全职责的同时,必须规定同其他部门、个人协同配合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功效,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关键。
4.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形势下,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后,责任制度核心地位认识不够,安全责任内容未具体化,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依据,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因为,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生产安全事故,是通过事后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违规安全生产行为来达到警示作用。然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安全生产事故内部预防的体现,我们必须扩大责任追究对象,才能更好的解决安全责任认识和履职问题。因此,按照“事前追究,防范事故”基本思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应该扩大范围,具体包括:未遂事故或无伤害事故,伤害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管理缺陷引发单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从事后追究转变到事前责任追究,查找分析根本原因,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三个层级中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我们需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地位,建立安全责任明晰的管理体系,通过对各个层级、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履职的管理和追究,才能强化我们的安全管理基础;掌握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内涵,根据职能分工,将安全责任合理分解到相关部门,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对安全隐患的事前追究,解决安全责任链中相关责任方的薄弱环节,推动责任体系正常运行,各司其职,从而达到“任何隐患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的目标。
一、加强学习、夯实基础
在工作中认真学习公司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学习公司领导的讲话精神,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的指导思想,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水平。自从来到燃气公司,本人深知不断提高各项业务水平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并认真学习各项维修技能,用于自己的实际工作当中, 作为一名老党员我更应该起到积极带头作用,始终坚持“用户至上,服务第一”的工作作风,热爱本职工作,一切以服务好群众,让群众满意为出发点。
二、坚定信念、服务群众
作为燃气维修的工作人员,接到维修服务单时,应在规定时限内上门,不得推诿,主动报明身份,说明来意,工作时要准确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热线电话返回工作单。通气、维修要以“安全第一”为原则,严格按《户内通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入户通气维修时必须携带天燃气检测仪,对户内管道进行检测,做到“心细、眼勤、手勤”。需要拆表、换表必须使用检漏仪器进行安全检测,确保不漏气,方可送气,换表要填写换表记录。必须熟知天然气相关知识,了解《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了解民用燃气设施的工作原理,能对用户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出正确解答,不得随便应付用户。
在维修工作中,不断树立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我始终把以服务为己任、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作为自己在维修工作中的职业观念和宗旨。基层群众是一个特殊群体,服务于他们时,如果能够做到顺民情,听民意,解民忧,那么你会发现他们是最朴实善良的,但如果面对他们使用生硬的官方语言和刻板的红头文件,那么你会发现他们也是最蛮不讲理的。长期以来,我一直要求自己真正做到爱岗敬业,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确保做到每次维修,让群众满意。
三、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作为最基层的维修人员,我们的服务对象是面向众多群众,涉及面广,服务对象多,工作作风正不正,工作态度好不好,工作责任心强不强,将直接关系到每一位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们自身的形象。同时,我们的维修成效和服务质量还将影响到我们燃气公司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位置。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真心诚意的对待每一位群众,每一次维修,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分析、去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和所遇到的问题,切切实实地为他们着想;在与群众交往、沟通时,要做到热情礼貌,耐心细致,态度温和,全心全意的解决一切可以解决的问题。坚决杜绝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满腔热情的为群众处理好每一次维修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肯定。
四、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
一、认真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
要做好煤矿安全监督工作,首先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因此,我要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通过学习,使自己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增强履行安全监督工作的能力,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督工作。
二、履行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我要充分履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依照《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全面监督检查。要监督煤矿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监督煤矿执行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要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与此同时,我要深入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保证每月入井天数不少于天,查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手资料,定期向上级汇报,发现重大情况立即报告,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煤矿财产与职工生命的安全。
三、依法行政,制止一切不安全行为
关键词:煤矿 安全 生产责任 重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煤矿行业已经成为了国家建设的重点项目,是国家基础产业之一,其生产质量和数量情况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与以往煤炭生产水平相比,我国近年来的煤矿产量逐年提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很多企业将眼光集中在了经济效益上,随之而来的是煤矿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如何做好煤矿的安全生产,明确生产责任就成为了企业关注的重点。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责任能够为煤矿开采者提供有效的经验借鉴,规范他们的行为,进而提升煤矿生产的数量和质量。
一、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科学构建的重要性
(一) 有助于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
构建科学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对煤矿开采者实施的有效对策。通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的构建,能够为煤矿开采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依据,规范他们的生产行为,保证开采作业在科学的范围内实施,从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 有助于规范煤矿生产企业的工作行为
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仅包括煤矿生产的具体行为,还包括开发人员在开采中所要明确的具体行为以及企业的活动内容。具体而言,其中规范了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所要购买的安全设备、施工行为、开采条件以及开采者的具体行为。这些明确的规范有助于帮助开采者进行有效工作,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三) 有助于帮助煤矿企业节约资金,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众所周知,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常常具有较高的破坏性,会给煤矿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帮助煤矿开采者规范开采行为,从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更好的节约资金,使其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二、 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对策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它能够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提升煤炭生产的质量,减少人员伤亡。为了切实达到这一目标,煤矿生产企业一定要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升煤矿开采水平。
(一)理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完善监管监察组织
针对目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形情况,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扩充国家监察员队伍。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体制,地方监管工作大多由多家机构承担、职能互相交叉。对此,建议各地生产企业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规章,明确能够独立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并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数量。重点加强基层,尤其是重点产煤县(区)、乡(镇)两级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二)细化监察、监管及企业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按照国务院79号文明确规定的国家监察的5项职责及地方监管的6项职责,各地方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分解、细化等方式,制定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
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对象、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根据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性质,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避免监管监察职责重复。从而更好的贯彻落实责任制,做好监督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环节。
(三)建立相应制度,保证责任体系运行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想要做好任何事情都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作基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构建也是如此。为保证责任体系的有效运行,还需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确定对监察、监管工作的考核主体,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建立执法监督机制,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对无视安全生产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负责人进行惩处,进而确保做到安全生产。
(四)健全法规、提升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执法依据,是保证责任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石,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尤其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适时制订可操作的煤矿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对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能够有法可依;提升现行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强化技术标准的权威,进而强化监察、监管人员以及煤矿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社会煤炭用量在逐年提升,随之而来的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构建,能够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提升煤炭产量和质量,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对煤矿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切实达到这一目标,煤矿企业要完善安全体系,加强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做好职工安全思想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做好全面安全工作,并提升开采技术,提升开采工艺,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开采措施,依靠科技进步,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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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荣平,徐张保,宫为敏,李若平.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探讨[A]..2007煤炭经济研究文选[C].:,2007:3.
一、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制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装备,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检查的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等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六)支持、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九)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委会;
(三)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六)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每月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七)依法对在安全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三)承担对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四)组织制定、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检查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负责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审批和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对本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实施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3人(不含3人)以下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安全生产形势公告工作,及时公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以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十一)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二)实施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环节安全,负责焰火晚会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集会活动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生产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负责建筑材料等工业生产和行业生产安全工作;
(三)参与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六、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船、采砂船、公务船及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包括经批准从事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和相关人员资质的培训、考核、认定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三)负责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燃气、液化气、供水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园林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业养殖水域)、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入户、办证和检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市教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学校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备和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五、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
十六、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十七、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其矿产资源开发设计方案;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意见,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许可证。
十八、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十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市财政局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二十二、市广电局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三、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四、市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二十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明确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开发区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开发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十六、市招商局负责城东工业园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工业园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十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