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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计的依据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1 16:42:5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结算审计的依据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结算审计的依据

第1篇

问:该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否必须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发包人因建设物流中心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其中钢结构工程部分由发达建设集团施工承包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1000万元,实行可调价;工程决算编制套用工程所在地2003定额;材料价格按信息价调整。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施工并完工,2009年经竣工验收为质量优秀工程。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结算书,结算价为2800万元。

因发包人未及时进行结算,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下欠工程款1800万元。发包人则认为该工程系政府投资的工程,需经审计部门审计,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承包人的结算书等资料发包人已经提供给审计部门,但目前尚未进行财政评审,故无法进行结算。请问:该工程价款的结算是否必须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律师

观点

1.该工程是否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发包人是当地政府出资设立的全资公司,项目建设资金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当地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发包人由当地政府注入资本金成立,所建工程亦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项目建设资金也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符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规定的条件,该项目应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应接受审计监督。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都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3.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虽然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接受审计监督,但其仅为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否要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而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予以确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不以审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与方法进行结算。

第2篇

两者依据不同。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颁布的《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其审计内容为:(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2)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3)建设成本;(4)交付使用资产;(5)尾工工程;(6)结余资金;(7)基建收入;(8)投资包干结余;(9)投资效益评价。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预(概)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工程结算审核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两者标的不同。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探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工程结算审核以单位工程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合规负责。

两者从业人员不同。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师为主。

两者法律效力不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的有关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两者的目的不同。审计定义为: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工程结算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根据项目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在依据、标的、目的、法律效力、从业人员的本质区别,其一为监督;一为实施各自的职能已十分清楚,职责十分明确。

当然工程结算是工程决算的基础性工作,一个项目的决算是否准确取决于工程结算的精确度。工程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工程结算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不多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编制时,不依编制对象与自己亲、熟、好、坏而因人而异。要尊重科学,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从各方面保证“量”与“价”的准确合理,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促使竣工决算的良性循环。

第3篇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计;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结算审计具有极其重要的存在意义,它隶属于固定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实施过程中需要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来执行,使资产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编制方法的合法性得到有效保证。任何一项工程项目在一系列环节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人力或是自然的约束,从而导致整个过程中存在着多变性,造成项目变更情况出现,增加审计工作的难度和强度。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特殊性,使得它要求该类工程均应通过竣工结算审计的形式完成其基本的直接投资确认,并形成工程结算支付和编制决算的最终依据。所以在工程结算审计中需要做好风险的防范,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也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进行解决。

一、工程结算提交审计出现的主要问题

工程结算审计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手段,基本上也算政府管控其投资项目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结算审计出现问题,将会使项目投资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下面将详述几种工程结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正确认识工程审计作用。把工程结算审计仅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检查或补救措施。不单政府类投资项目的业主没有正确的认识工程结算审计的作用,觉得工程结算审计没有较好的存在价值,就连审计部门自身也有“报审就审,不报审就不审”的行为。

(二)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问题。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进度款支付、结算表等与造价有关的确认文件,往往缺少符合条件的执业人员查核和认可(大多数时候由领导签字认可)。

(三)勘测设计、施工图(含图审)、招投标及合同签定的程序性问题;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签约合同价和结算价不能有效衔接。

(四)业主单位在批准的施工图和已签定的合同外,另行大范围更改工程内容,甚至直接更改工程性质,不按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办理的情况。

(五)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专款专用问题,个别领导对工程“专款专用”的认识性不强,工程款项上的“东拉西扯”现象仍然存在。

(六)缺乏有效的奖惩制度,奖惩不到位,走过场。

二、完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去寻求解决

(一)正确认识工程审计的作用,主动开展审计工作

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不管是否属于法定招投标范围,均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部门应屏弃被动审计的方式,转而采取主动的审计方式,对项目采取从初步设计立项开始跟踪,特别是要在施工图审查、招标控制价和合同协议书签定上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业主应争取审计部门在项目前期的介入,使审计部门更早和更好的了解、把握工程的详细信息,在今后的审计工作打下很好的基础,避免审计部门和独立第三方(一般是造价中介机构)在很短时间内无法对工程的所有详细信息进行全面和准确的把握。

(二)创新工程结算审计技术与方法

首先要将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相融合,通过二者的融合可以发现单方面审计工作所不能发现的问题,比如对建筑安装投资完成额审计中,通过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可以查看是否存在概算外投资项目、概算内未完项目,有无虚列建筑安装投资等问题。其次是坚持项目资金的“对公”操作,对项目资金进入非合同内双方单位资金帐号的,一律视为资金的非正常使用。第三是引入独立第三方介入到工程结算审计中(造价审核),构建完善的结算审计系统,明确审计部门和独立第三方各自的职责范围:审计部门作为桥梁和全程监督,而独立第三方以自身的专业能力独立完成工程结算。

应配备和采取目前通用和先进的计量和计价软件,尽量避免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手工操作。比如利用常用的宏业清单、广联达、斯维尔及各类办公制图软件功能,就可以直接反映出工程结算商务部份的全部详细内容,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避免了人为干预审计结果的现象发生。

(三)积极培养和引进“通用型”人员

目前的国家机关制度上,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一般由公招或体制内转或聘任,而能被任命为项目审计组组长的,绝大多数都是公务员。工程审计的工作主要是关于审计程序合法性和造价合理性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由审计师和造价师完成。

一般的公务员型审计人员无论是从自身的专业结构还是综合素质方面,很难适应或达到现代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需求,基于工程审计工作的新要求,这就需要:一是要不断完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在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审计知识的基础上,还要丰富审计人员的综合知识(尤其是目前政府投资性项目一般均要求清单计价的方法),拓展他们的视野,将他们培养成“通用型”的专业审计人员;二是创新工程结算审计模式,构建审计机关全程跟踪监督、独立社会第三方介入、政府财政预算前期出资支持的模式;三是在审计部门的用人模式上,打破身份制度,积极引入具有专业审计资格和造价资质人员。一句话,只有内行才能指导内行,也只有内行才能监督内行。

(四)转变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职能

转变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职能,由单纯的监督转变成监督与服务并重,目标上转变为内部控制评价与风险评估,而非原来的查错纠弊;监督方式由事后换变为事前、事中及全过程有效监督,利用审计结果综合评定业主使用和控制政府投资的能力大小,并以此为依据,有效督促和改进项目业主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

在实际工作中,总会偶尔遇到审计部门以审减率来评定审计效果,这是一个误区,会导致各方为迎合审计部门,人为留下部分明显错误予以审减(如措施费、规费费率等人为扩大),造成“皆大欢喜”的结果,实际上并未节约政府投资。

(五)转变审计观念,采取最新最先进的审计方式

财务管理部门的收支不清晰,造成难以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应该将原有的审计目标提高为风险评估的高度,而不是对施工过程进行查错。在这种审计观念的指导下将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升级为风险管理,原有的审计工作变为对工程耗材和产生效益进行评估。在这种评估模式的指导下施工单位便会尽可能的节省材料,实现了投资方更大盈利的目的。此外,依据不同的规范,不同的方式进行审计也有不同的效果,比如08清单主要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侧重于体现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未能反映施工阶段各环节的相互关系和特点;而13清单则规范了从招标投标至竣工结算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行为,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予以规范,然后针对施工阶段不同环节的特点作出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从而按照施工顺序承前启后,脉络贯通,形成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显然13清单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部融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更具先进性。

(六)依法强化审计奖惩制度,从而有效提高各方在工程结算质量和技能上的提高

要正确区分有效审减和无效审减。有效的审减才是真正的节约政府投资行为,而无效的审减仅仅是表面数据。如上所述,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费率的计取是按评分和取费证规定计取,是可以准确计算的,结算资料的不符合,只能说明业主方结算审查人员不作为,所以这类审减只能算无效审减;而针对如增量工程的基坑土方或钢筋工程,08清单和13清单就有很大区别,施工合同的不严谨或结算审查人员在不熟悉的情况,通常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错误,这种审减就可视为有效的审减。

如何强化审计奖惩制度呢?其实很简单,笔者认为,只要达不到审计部门的要求的,即视为业主部门没有能力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后续业主主体资格,交由业主或政府投资平台公司运作,待其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恢复资格。这样,可以促使业主单位内部强化工程结算程序和技能,有效改善其自身组织和人员资格技能,以点带面,也有利于今后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开展。

(七)合理规避判例“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的依据”。

2001年4月2日,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的答复是:“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尽管上述判例具有很大的争议,但笔者仍然认为:最高院的答复已经事实上说明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排斥他法管辖权的特征;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公平、诚实信用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遇到的很多情况下,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业主因而在合同协议书的专项条款上加上“工程实际竣工结算价格以审计报告为准”的类似条款,这种做法也是可以采用的。

结束语

工程结算和审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部门和审计部门都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自身知识的更新和积累,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从而不断提高工程结算和工程结算审计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朱成波.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控制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 2011,(18).

第4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问题

【导言】:审计作为一种对经济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的作用。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至今己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以规定的计算规则,在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以国家及地方定额站颁发的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费用定额、设计文件、变更费用及签证为依据,对施工单位所做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的过程,是一种事后的审计监督,是全过程审计的最后一步,是控制项目成本的关键一关,因此竣工结算审计在审计中具有重要地位。

1、审计前期准备工作

1.1整理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是做好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准备好竣工资料,主要包括投标文件、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变更通知单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1.2熟悉竣工图纸

竣工图纸是审计结算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全面熟悉竣工图纸的内容,避免审计的失误。

1.3了解计算包含的范围

在竣工计算审查工作中,要对审查计算的范围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很好的掌握工程的内容。

1.4清所采用的单位估价表

在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中要对工程的性质有详细的理解,熟悉工程项目的定价等资料。

1.5深入现场,掌握工程实况

为提高结算准确率,除了审核施工资料,还要深入现场进行全面了解,避免存在重复施工项目,审计中发现问题也可及时核对。

2、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要点

2.1确定合理的审计方法

由于不同的工程项目的要求不同,所以要选择适合的审计方法,保证计算审计工作的正确性与高效性。审计方法主要包括全面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分解对比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全面审查法适合工程量小,工艺简单的工程。此结算方法可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具有全面性和具体性的特点,避免竣工结算中出现的错误,但也有一定的缺点,如耗费的时间较多。重点审查法实际上是对工程中的重点项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方法符合工程量大和施工复杂的工程,如建筑工程中的门窗等。分解对比审查法主要是把工程进行分解,最后进行分别审查结算,如果发现某一部分有错误,可以进行重新审查,效率比较高。

2.2工程量的审核

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工程量有很大的关系,工程量越大工程造价就越高,在审查的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图纸和相关的工程量进行科学、规范的审查,避免审查工作中出现漏算、重算和错算情况的发生,认真进行竣工核对,为竣工结算提供真实的依据确保数据信息准确性,从而选择合适的结算方法,在审查时要注意结算单位的一致性,注意施工列出的细目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是否一致,避免审查过程中的错误。

2.3工程单价价款的审核

在工程单价价款的审核过程中,要确定相关内容是否正确,材料和设备的单价依据是否准确及都市工程单价价款审核的重要内容,也是工程审核过程中不能忽视的一部分,因此审核过程中也要重视工程单价价款的审核,避免出现纰漏。

2.4签证、设计变更及洽商的审核

在签证、设计变更及洽商的审核的过程中首要确保签证与洽商质量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避免签证、补充协议与招标文件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冲突。认真核实竣工图纸的真实性,从而确定施工项目的可靠性,如果签证表述不清,用词不准确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结算审核的难度,严重的还会造成经济损失。有些施工单位会在签证上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还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提高自身的利润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施工中出现乱签证的现象,为了避免上述现象就要严格把关,明确责任,杜绝签证项目的盲目签证。在审核现场签证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避免盲目签证,由于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熟悉相关的管理规定,存在虚报预算定额的现象,导致很多签证不符合工作流程,出现很多盲目签证的项目。其次要审核现场签证是否手续齐全,是否存在相关负责人漏签的现象。最后要审核现场、项目是否清晰,如果在审查的过程中只存在金额,没有工程项目内容和数量,就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凭证。

3、结算审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3.1材料价格计取

由于建筑工程是施工周期比较长,具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材料的市场价格会存在变化的现象,导致材料在采购的过程中存在价格不一的现象,如果在竣工审计的过程中没有明确材料的型号和材质,就会提高竣工审计结算的难度。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大多数采用市场价进行计算,所以会与预算造价存在一定的偏差。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审计工作人员要进行市场调查,全面了解建筑材料的r格,及时与各方进行沟通,从而避免审计过程中的矛盾。

3.2结算审核的责任心

由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一项比较复杂繁琐的工作,如果在工作过程中缺乏耐心与责任心就会出现错误,有时会漏掉审查的项目,严重的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审计的过程中需要具有一定的责任心。

3.3提高专业人员的素养

想要做好竣工计算工作,审核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与道德素养,不仅要拥有专业的知识,更要全面了解竣工结算的每个环节,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好相关的审计工作,避免结算过程中出现少算、漏算的现象,具有研究的精神,不断总结自己工作的经验,提高自身的思想修养,坚决抵制建筑市场中的“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是工程竣工结算得到有效的保证。

结束语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关系到了投资方和施工方的切身利益,应该进一步分析结算审计和审计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并扩大现代新型审计方式的应用范围,提高相关人员素质。

【参考文献】:

[1]沈琳.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若干问题的探讨[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15(02)

第5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在工作中多次遇到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和国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都要求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再通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这一程序,使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无法按期完成,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无法按期收回,严重影响施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有的建设单位故意以工程造价审核应通过审计机关审计为由,用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借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来压缩工程造价,给施工单位造成利益损失,严重侵害了施工单位合法权益。

对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对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有的称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否可以代替(或包含)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函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以下简称为《答复意见》)给予明确的答复,对于正确解决此类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解读《答复意见》不难发现,《答复意见》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得出的,产生“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的依据”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适用法律、实施部门不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即审计结论)是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业务主管部门是审计机关,属行政监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查,法规依据是《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法规,业务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属工程造价咨询。

从《审计法》与《合同法》性质看,《审计法》属于行政法部门,《合同法》属于民法部门,行政法与民法虽然都属于调整性实体法,但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围和调整方法则不同,行政法调整已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确认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不同地位,强调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服从,行政法强调国家机关的依法行政,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唯一根据;而民法调整的是以平等为特征的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反对一方强迫另一方成立民事关系,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将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而形成的共同意志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重要依据。因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受《合同法》的调整,所以法院审理建筑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时是以《合同法》为依据的。

在《审计法》中关于审计机关的职能、权限和审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法》第22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条文,其表述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职权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损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在国家建设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即使涉及到参建单位,也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检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进而对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作出审计监督的结论。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审计工作必须遵守承包合同中关于结算的有关规定。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必须以承包合同为依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承包规定,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有的建设单位由内部人员来核定结算造价(既内部审计),有的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核定结算造价(即社会审计),但无论用什么形式的进行工程造价核定,均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都必须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为依据核定,在时间上也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限制。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新增加部分,以承包发包双方发生的实际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核算,核算的结果经承发包双方认可后作为双方最终结清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若对于核算结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又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付诸法律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应当按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的原则确定,对于结算值是否合理,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来确定鉴定人,则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就鉴定人不能够达成合意,那么可以考虑有法院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无论如何,不能直接将审计决定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至多可以将审计决定作为自己的技术性认识和证据使用,而以民事法律主体的身份重新同施工单位争议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可以行使民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通过《合同法》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是否还要通过审计机关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这一程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2月15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其中第8章第55条明确规定:同一工程的竣工决算核对完成,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方又要求承包方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这又为施工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虽然施工单位不是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其在审计活动中不履行义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法人(即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时,往往需要与建设项目有密切关系的有关单位(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配合,为此《审计法》第33条直接赋予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权利,同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了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第39条则从审计程序的角度规定了审计人员的审计方式:“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相对应地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方式,即接受调查、反映情况以及提供证明。这是施工单位应该注意和要积极配合。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

第6篇

1. 引 言

按照国家《审计法》和《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试行办法》规定,电力行业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经过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审计、合同执行过程审计、合同完工后审计。目前,国内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通常在完工后安排审计,即竣工审计。尽管审计主要针对建设单位,且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并未明确竣工审计与竣工结算的关系,但施工单位作为合同执行的主要当事人,也必将涉入其中。有些建设单位依据竣工审计意见,要求对竣工结算价款进行扣减或以未通过竣工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余款,导致施工单位受到损失。

本文主要阐述项目竣工审计意见是否可作为竣工结算的直接依据,强调通过提高自身合同管理水平,以规避施工单位“审计风险”。

2. 审计机关的竣工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竣工结算的直接依据

竣工审计是建设单位上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要求,主要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是否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是否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竣工审计主要是针对项目建设单位。

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实物工程量为依据,按照合同价格或国家、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从而确定施工单位最终结算费用。竣工结算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竣工审计在性质上只是一种行政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审计机关一般不能对工程款的计算、确定作出决定。因为有关工程款问题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协议来解决。即使在工程款发生争议以后,需要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也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以及建设管理部门来确定,而不能由审计机关来解决工程款问题。另外如果依据审计机关确定的价格来代替当事人的定价,也违背了由市场定价的市场经济规律。因此,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竣工结算款的直接依据。

3.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正确履约、合理结算

尽管竣工审计意见不能作为核减竣工结算款的直接依据,但为了让合同顺利通过审计,作为施工单位,首先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与施工单位相关的主要审计内容,严谨合同执行,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都有理有据。

3.1 与施工单位相关的主要审计内容

(1)、合同签订的合法性,主要针对主合同执行过程签订的所有补充合同,如考核奖励协议、新增项目施工协议等;

(2)、合同条款执行情况,主要审查合同执行过程中,进度结算、变更索赔、违约责任、奖励办法、争议解决等方面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工程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等是否符合规定,主要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增项目、合同变更项目等报价编制依据;

(4)、竣工工程量的审核,即最终结算工程量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都有设计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算依据;

(5)、往来文函、竣工资料等完整性、符合性审查,主要指过程文函、竣工报告、施工图纸等是否按照合同标准完成,是否存在与费用冲突的地方。

3.2 制定保障措施,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针对上述审计内容,施工单位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以合同为准绳,精细管理,使各项费用合理合法。主要措施有:

(1)、健全组织机构,保障政令畅通

水电建安合同执行周期长,专业分工细,合同执行需要各方面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包括专业技术、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经营合同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及后勤保障等人员。如何划分管理层次、保障政令信息畅通、提高管理效能,是有效规避合同风险的基础。

(2)、培养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扎实做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合同是承发包双方联系的纽带,是进行竣工结算的评判标准和基础。而保证纽带畅通、执行标准准确无误,是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因此,必须强调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要求其自觉熟悉合同、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合同法、劳动法、财务制度、税收法规、标准定额等),不断总结经验和提高实际合同管理的操控能力。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为施工单位提供正确的合同引导,使项目履约行为不偏离合同,保证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3)、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合同纠偏

合同纠偏是防范审计风险的主要举措。施工单位应针对实际履约情况,对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找出与合同要求的偏差,分析造成偏差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可以原谅,并能够通过合同变更索赔等渠道得到纠正(补偿)的,哪些又是属于自身责任造成今后必须改正的。要完成这些工作,必须由项目管理者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并根据施工履约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比如出现工期滞后的情况时,应着重分析影响工期的原因,对于非承包人原因要及时收集证明材料,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要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及时化解风险。

4.小结

尽管竣工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竣工结算价款的直接依据,但为了减少与建设单位的分歧或纠纷,缩短竣工结算办理时间,施工单位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指导完成各种经济行为,并通过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有效举措,合理规避“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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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审计定额子目套用。定额子目套用是否合理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审计定额子目套用的主要内容如下;审计机械单价、材料和人工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及合同约定;对于不能完全套用定额子目的,审计其定额调整换算与规定是否相符;审计分部分项工程的材料耗用和施工工序是否符合选取的定额子目,人工、材料用量和单价等正确与否;定额规定工程内容完全不符合项目工程内容的,审计其补充定额编制合理与否。

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控制的措施

1.工程结算审计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审计结算编制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及有关取费标准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科学准确;核实各分项工程的定额套价情况;核对定额缺项工程的编制补充审计情况;认真检查各项计价依据是否充分、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明确;检查计价条款以及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各项有关规定;核对结算范围和合同承包的一致性;检查取费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核实赶工措施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计算以及现场签订的工程量的一致性;检查工程中各项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是否与市场一致,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2.工程造价结算审计过程控制。

(1)搜集、整理好竣工资料。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必须搜集和整理好竣工资料,因为竣工资料是审计工程造价的重要参考,只有掌握了尽可能详尽的资料,才能更准确地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竣工资料主要有工程竣工图、各种签证、设计变更通知、设备的价格和主材的合格证、价格表等。

(2)及时、全面掌握工程实况。竣工图并不能面面俱到地反映工程造价,必须在了解竣工图的基础上,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实况,争取对在结算审计中需要用到的数据准确无误地掌握,对于一些优秀的工程结算,不仅深入施工现场,还应深入市场调研。

(3)忠于职业道德,掌握专业知识。工程结算员需要随时掌握各种费用文件,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环就是竣工结算,所以,在计算的过程中一定要本着严谨、认真、细致的态度。另外,在进行结算审计时一定要忠于职业道德,不徇私情,不畏强权,保持良好的信誉。

3.工程结算审计中常用的一些方法。

(1)分组计算审查法。该方法是将预结算项目进行若干组划分,并把相连并具有联系的项目列为同组,根据工程量间同类别计算方式,对分项工程量进行审查或计算。

(2)全面审计法。该方法的实质为审计人重新对施工图预算进行编制。根据施工图对工程量进行计算,再将计算的工程量情况和审计对象的工程量进行逐一对比,并依据定额逐项对其单价进行核实。

(3)重点审计法。该方法和全面审计法有一定的相似性,和全面审计法区别在于审计范围有一定差异,该方法审计重点在于对施工图价值较高的分项工程量进行审计。

(4)分析对比审计法。这种方法是在对预结算资料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的前提下,找到同类工程造价的内在规律,整理出工程造价指标情况。再依据这些指标分析审计对象,以此找出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并对此类工程进行重点审计,挖掘差异较大的深层次原因。

第8篇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计,造价咨询单位,建设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9.6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建设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搞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施工企业损失,提高施工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环节。现在应用最多是委托审查,委托审查就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后,然后进行修正竣工结算。笔者结合多年的实践工作经验,分析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基本形式,并着重介绍了结算审计工作的要点。可供相关专业人士参考。

一.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

审核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单;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标价;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施工变更记录;经建设单位签证认可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预算外各种施工签证或施工记录;合同中规定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构件、成品价格;国家或地区新颁发的有关规定。

2.审核工程量及计价

(1)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定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关键。审计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也可以依据图纸重新编制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计。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三是要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的项目。四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计算的项目。

(2)审核材料用量及价差。材料用量审核,主要是审核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消耗数量是否准确。材料代用和变更是否有签证,材料数量、实际价格、差价计算是否准确。

(3)审查隐蔽验收记录。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其中设计要求中包含了工程造价的成份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也就达到或符合设计要求的造价。因此,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前提。

(4)审查工程定额的套用。主要审查工程所套用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工程预算所列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正确把握预算定额套用,避免高套、错套等问题。

(5)审核工程类别。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工程类别进行审核,是保证工程取费合理的前提,确定工程类别,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认真核对。

(6)审查各项费用的计取。建筑安装工程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在审查时,应审查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

(7)审查附属工程。在审核竣工结算时,对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与室外配套的附属工程,应分别审核,防止施工费用的混淆、重复计算。

(8)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等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由于结算的子项目多,工作量大,内容繁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计算误差,但很多误差都是多算。因此,必须对结算中的每一项进行认真核算,防止因计算误差导致工程价款多计或少计。

二、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

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必须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不断改进,不断开拓创新,必须贯穿于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各个环节。

第一,应把好工程结算审计准备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准备是对一个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对工程结算审计实施能否顺利进行和保证工程结算审计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二,要把好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关,善于严格收集和清晰完整记录审计证据。具体包括:一是要重视所收集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二是在核实工程数量、鉴别定额项目选择是否准确、检查价格取定是否合规真实、认定取费基数和费率是否恰当等具体业务工作中,要规范运用检查法、观察法、计算法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三是要注意收集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电子数据资料等多种形式的审计证据。编制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清晰完整地记录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即既要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又要保证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还要明确反映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相关的项目名称、审计事项、审计结论、索引号、附件等信息。

第三,还要把好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关,正确表达审计意见。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阶段是审计人员基于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成果,对工程结算项目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正式评价的一个过程,也是形成书面形式审计报告的过程。

三.工程结算审计风险的防范

1.分清工程属性, 确定审计方向, 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在接到审计项目时, 内审人员应首先确定项目的类型和所属工程范围, 然后再套用相应的定额和取费标准 (同时应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取费证书等) 加以审核, 避免所套用的定额及相应的取费标准与项目工程 “风马牛不相及” 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2.提高内审人员的判断和分析能力, 是防范审计风险的主要途径。许多造价审计风险就是由审计资料的不实、 不真、 不准造成的。为此, 内审人员要把对资料真实性、 合法性的审核作为核心问题来对待,不断总结经验, 提高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审计过程中, 应首先审查工程资料的真实性, 对所有隐蔽签证资料进行对比, 并加以分析。

四结语

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不断飞速发展,建筑企业不断尝试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这就给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审计部门不断提高审计水平,审计人员不断加强审计能力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程峰.浅谈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J].安徽建筑2002(2).

第9篇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审计方法 重点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规定,对原施工图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竣工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经业主初审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终审,作为业主与承包商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包括竣工结算一、设备购置费、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项目监理费等费用,一般由业主财务部门组成的专业人员编制。

1.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形式与方法

1.1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形式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形式有联合审查、独立审查、建设单位自审、委托审查。但现在要用最多是委托审查,委托审查就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后,然后进行修正竣工结算。

1.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方法主要有全面审计法、增减审计法、重点审计法、抽项审计法、指标对比审计法几种,在实际审计过程中许多审计人员都是根据工程的规模、造价的大小、难易程度、时间松紧等因素来确定采用哪种审计方法。但是如果采用了不当的审计方法,则不仅会影响工程造价,给业主或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也同样会给审计单位带来风险。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最终审计部门要根据工程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业主和承包双方要以审计报告作为他们最终价款结账的依据,审计报告直接涉及到业主和承包方经济利益;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最新调查显示,近两年来由审计报告不严谨引起的经济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这表明业主和承包商中至少有一方对审计结果不满意也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给审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审计部门要对审计结果负责,对社会负责。为了使业主与承包方双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也为了审计部门在社会上占有立足不败之地,这要求审计报告要公正、准确、严谨、科学,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否则,不但会引起业主和承包方的经济纠纷,还会给审计部门带来许多问题和矛盾,影响社会对审计部门的信任;因此,审计结果尤为重要。影响审计结果的因素有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的套用和换算、材料数量及价格的确定和规费的计取等,这要求每个环节都不能出差错,否则就会影响工程造价,影响审计结果;要做好这一点,最好的审计方法就是全面审计法,其它方法都不容易做到这一点。

1.3全面审计法

全面审计法就是将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造价有关方的招投标、合同等文件对照图纸、变更、签证、实物、国家和地方定额、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变化的工程量进行一一计算,对变化的定额子目进行一一套用或换算,对变化的材料数量及价格进行一一确定,对所有规费进行一一计取,然后直接得出审定价;由于这种审定价是直接得出的,其中每个数字、每个定额子目全都经过审查得出的,因此这种审计结果不易出差错,是比较准确的;但这种审计方法的缺点是时间比较长,工作比较繁重,如拿时间、工作量和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相比,时间的长短,工作量的多少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因此全面审计法是现阶段最好审计方法。

2.工程竣工结算全面审计的重点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全面的审计主要包括工程编制依据审查,施工合同审查,协议、纪要、补充合同等资料及资料变更审查,各种签证和施工日审查,工程量审查、查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和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的审查。重点控制的是工程编制依据审查,工程量审查、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和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的审查。

2.1工程编制依据审查

主要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其依据主要有:①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有关决定、通知、细则和文件规定等;②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现行定额或补充定额以及有关现行取费标准或费用定额;③现行的地区材料预算价格,本地区工资标准及机械台班费用标准;④现行的地区单位估价表或汇总表;⑤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有关的工程资料。

2.2工程量审查

工程量的计算在审核结算工作,是最为最繁琐、最耗时的,其作为结算最为主要的依据,直接影响着结算的准确性。①熟练掌握计算的规则,并对竣工图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特别要根据综合单价,区分在同一个项目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定额计算规则两者的不同之处,区分两者所包含的不同内容和特点。②需要仔细核对计算构件尺寸与图纸尺寸是否相一致,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2.3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审查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按省或区域制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各种取费标准也是由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凡是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工程均适用本区域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施工单位无论来自何地或隶属何系统均无例外。审查时看结算是否使用的是本区域定额,定额套用是否按规定和按合同进行,取费标准及范围是否遵守有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对高套定额、多取费用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2.4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审查

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罚,奖罚所发生的费用计人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勘查。由于影晌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在审计认定时要充分考虑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的意见。

3.结语

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来说,把握好基本建设结算审计,既要讲原则按法律、法规办事,又要实事求是,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加强竣工结算审计也是监督工程项目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竣工结算全面审计的重点控制,可以获得准确、科学的审计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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