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3 14:49:0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工程监理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暂估价;实际性条款变更;审计意见;指定品牌标准

前言

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时而会遇到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得比较笼统,或各层次、各地方的规定不相统一的问题,界于法律法规体系边沿,如何理解和执行,关系到具体工作的推进及是否有违法规体系,需要结合实际作各方面考虑。但作为长期在项目建设一线工作的我们,更希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更快达成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本文意于通过实际工作中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探讨能够两全的解决方式。

1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

1.1对暂估价的理解

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一词最早出现于2005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而200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2013年修订版均没有提暂估价。而后在清单计价规范2008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标准及规范层面均针对施工招标提到暂估价,并具体明确为“专业工程、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四个方面范围,而暂估价的出处27号令只针对货物招标,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所以,涉及到“专业工程、服务”等施工招标的暂估价,并没有政策法规层面的依据。

1.2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七部委的27号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暂估价并规定确定方式的政策法规文件,第五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而其他标准、规范、办法等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规定各不相同:(1)清单规范2013版的规定①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②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b.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规定①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优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标的方式,但招标方案及控制价应经发包人批准。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3)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2017版规定暂估价规模达到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1.3对暂估价招标的疑问

以上各规定均要求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暂估价进行招标,但招标的组织方式各不相同。鉴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疑问如下:(1)将包含在经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再行招标,存在重复招标的嫌疑,同时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的违法发包的行为有相吻合之处。(2)招标组织方式中,发承包共同招标或承包人招标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总承包人依法承包暂估价的权利,因为其施工总承包的行业资质必然涵盖了暂估价包含的专业资质(如有)或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格。而由发包人招标,如总承包人未中标,则相当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发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围,并增加总承包人协调分包商的难度;如总承包人中标,又因其对工程项目的了解而使招标的公平性受质疑。(3)施工招标中一般确定了工程计价方式,中标也有下浮率,所以笔者认为暂估价与变更签证、暂列金额的计价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过再次招标来确定,暂估价单位的选择也应该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自主权。

1.4实际工作中暂估价的处理方法

综上分析,实际工作中我们尽量避免暂估价的出现,对于在招标时还没有深化图纸的项目,如中水处理系统、外线电缆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等,我们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单中直接列出招标控制价使用的分项综合单价,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出的单价填报以上分项价格,承担不按规定报价的风险。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此类项目的计价方式,并执行投标下浮率。这样既能规避以上暂估价执行中的各种困难,又能保证计价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还能防止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起到较好的效果。

2招标后涉及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均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现实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发包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同意了某些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而签订合同,这对未中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违法律的行为,因为未中标人可能正是为了响应实质性条件而使作出的投标文件未能中标,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因为某些实质性条件无法响应而放弃投标。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合同法》是实体法;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确、恰当地为实现实体权利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只有通过合法、公开、不受质疑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这也是为什么要强调招标投标过程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在合同中改变的依据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坚持谨慎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各项实质性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论中标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变招标合同中的实质性,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回避了审计的质疑,也为招标人后续的工程管理竖立了依法依规,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对审计意见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项目,共58万m2,两层连通地下室,地上12栋独立住宅楼,由于规模过大,建安工程分为六个施工标段,每个标段各承担2栋住宅楼及相应范围地下室,招标时图纸未完善,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标方式。为能有效控制招标形式所带来的风险,并使各标段使用的材料设备标准统一,合同中对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审计单位在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及我们的不同看法:

3.1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的认定

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认为违反《建筑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要求、合同条件等,认为审计的意见有断章取义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虽然存有瑕疵,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可否认它是发包人控制材料标准及价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审计指出的问题一一反馈:(1)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反馈:本条第一句话“按照合同约定…”引出了本条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多处约定了发包人在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材料选定上有通过发包人程序确定材料及供应商的权利,所以,本条审计意见与事实不符,引用法律有误。(2)违反《意见》第一条四款:“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反馈:①《意见》日期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无追溯力;②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条款前提条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应商的选定均按照发包人事先确定并公开的流程,邀请承包人推荐,通过公开竞价、内部议标等方式从中择优选出供应商,由各承包人与公开选择的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以统一整个项目的品牌、质量、价格,此程序与上条款中“购入其指定的”实质不相符。(3)违反《通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反馈:①《通知》针对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与本项目中的材料供应不相符;②审计摘录条款不全,本条款中另一句话:“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并未摘录,而本句话是发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据,审计存在以偏概全错误。

3.2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的审核

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由约定的8%核减为3%,理由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清单计价规范》(规范)(2008)4.2.6中参考范围3%~5%确定。反馈:①“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具体法律条文,3%的审计审核数据按《规范》总承包服务费的参考范围内的一个值作为依据,很不严谨;②《规范》中总承包服务费是定义“招标人进行发包”的范围,而本项目是定义“发包人参与选定的由承包人发包”的范围,两种总包服务费的定义与实质完全不同;③《规范》第4.3.6中:“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我们按本项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确定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④确定程序通过“工程联系单”往来于各参建单位,已形成了合同组成文件,审计的审核有违合同及审计要求。

3.3审计对总价合同的核减

本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审计对总价合同擅自进行核减,并认为借总价合同逃避审计,使投资增加。反馈:①室外配套工程经公开招标流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依法合规形成,受法律保护,审计审核没有依据。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项目非属须政府审计范围,审计权利源于我们的委托而赋予,逃避审计的说法没有依据。④固定总价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护发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担大部分的风险,所以不存在为此增加投资的说法。通过三个回合的意见反馈和调整,审计最终出具的报告均采纳以上意见,使建安工程核减率从初稿的3.63%下降至终稿的0.64%,发包人的结算控制效果明显。

4指定品牌标准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会涉及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并出现参考品牌,但是,这一做法常受到微词,理由源于:①《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②《建筑法》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在实际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标准是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一项重要条件,事关工程项目的各种材料设备使用的品牌档次标准以及控制价编制中材料设备价格取定的依据,否则无法保证控制价的价格水平及要求与投标人报价及实际采购相吻合。所以我们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中设置了参考品牌,但采用了“相当于”的字眼,品牌也一般有三个以上,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一是方便招标人确定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标准及根据标准确定招标控制价,二是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准确地报出投标价格。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对上述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解释:“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所以合法合规。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律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国家建设部领导起草并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颁布《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筑监理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范围、职权。该法规颁布以来,我国国有大型工程及非国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动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的一种全新的改革与创新。它标志着我国由传统小生产管理模式向市场化、社会化、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成功的过度,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府、工程业主、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中国工程监理功不可没。为此,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面前,中国建设工程监理需要面对中国发起的一路一带的新经济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结合国内新的经济建设要求,制定和调整新的政策和法规及管理条规,从制度上确保其领先性和完善性,对新的经济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和科学管理必要条件。同时,要摸索出一套监理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从而推动中国监理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产生及现状

(一)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国务院颁发《建筑法》为标志开始,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度;建设部与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据。同时,各地政府及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稳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下的社会实践

1997年以来我国建设监理在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上系统建立后,在资质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这种管理符合我国国情,运行良好。近20年的社会实践检验,建立了遍及全国各省的监理企业6106家,从业人员6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性收入1196.14亿元。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4-6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早期工程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培训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性人才。这些技术和管理复合性人才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从上而下直接从西方国家现有的监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鉴而建立起来的,本身与国际惯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经定型20年基本没有修改和完善。经过20年的实践,我国经济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客观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经走出国门,一路一带振兴中华,中国建设监理同样面临与世界各国合作,走出国门的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也要满足走出国门,让更多的国家认可的客观必需。

(二)合同条款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从内容到形式上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力及义务的规定尚不明确,这使得工程监理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简而言之,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健全,必然带来的是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这将直接影响到后面的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规不是由市场培育起来的制度,而是直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定之前,我国建设监理还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合同的条款中关于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的规定自然存在以上属性。当市场化发展走过20年,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严重制约监理事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

(三)现有监理权限和范围狭隘带来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得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阶段,使得对工程选址、地质勘探、图纸设计等的监理形同虚设,无出图权和修改权,监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设计阶段根本无法得到体现。由于设计这一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制观念有待加强

我国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监理制度,是为我国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的制度。作为新起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身受到传统习惯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响,许多业主认识上的模糊与不理解,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在招投标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监理的合理合法收费。委托监理后,在建设施工中人们常常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无权对工程投资进度进行管理控制。对监理的性质,工作方法和运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对其工作百般挑剔,严重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及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方则更不习惯,对这种监督管理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导致监理工作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及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依靠工程监理开展建设活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依靠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其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需要从政府到社会的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

(五)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约占世界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这种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从无到有,队伍的基础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就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快速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学历、职称差别大,导致了从业监理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管理人才。由于从业监理人员多为建筑单位退休和下岗分流人员,监理单位受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影响,其员工工资也相对较低,统计资料表明监理人员平均工资是施工人员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这严重阻碍了青年技术人员和优秀的青年加入监理行业的积极性。低收入使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不良陋习蔓延,从而削弱了监理执行法规的力量而导致整个监理企业受到影响,企业很难建立一只高素质的稳定队伍,培养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业为了生存又不断招募新人进行初级培训,周而复始。20年前制定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企业起码生存需要,更何谈发展和提高?提高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及基本业务水平,提高企业形象及档次,国家需要从取费制度上进行顶层修改,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建设和完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必然面临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旧的示范文本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编制中应积极的吸收国际惯例中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益的条款,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海外市场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内容。

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就必须着重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应当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文件兼容,还应当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旧法显然不能满足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新法应吸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编制中;随着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建设走向国际化的需要,新法规也应当迅速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与之接轨;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出国门的基本需要。同时,必须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内容,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全球经济建设需要。

(二)建立和维护市场环境,人才培养是关键。

建立和维护健康和稳定的市场环境,法制建设是基础,而人才的培养是关键。监理行业的发展是以建筑业的发展为基础的,以法制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有利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机制,消除壁垒,实现与国际市场的顺利接轨;要通过严格执法,制止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如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欺诈、行贿受贿、投机、虚假行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区经济封锁和分割市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维护竞争秩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规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线,因此,应当继续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誉登记制度,在各类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专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监理人才。

(三)稳定监理队伍问题

一线监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往往是流动的,转战全国各地是常态,常年在工地驻守,生活条件艰苦,很难有时间对家庭有所照顾,同时由于监理单位取费低,福利待遇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监理行业和监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监理人员年龄结构老、中、青比例严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监理人员,很少出现在监理队伍。往往是退休人员,本身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出来干工作拿点补差,低收入对他们的影响不大;青年监理大多是从学校走出来的,缺乏社会工作经历和经验,缺少在一个城市立足的资本,选择监理行业工作也只是权宜之计;工作几年后,随着社会压力及恋爱、成家、生子等现实问题压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选择其它行业,跳槽成为他们的普遍现象;中年监理人员则因为工资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压力和无法承担对社会、家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被迫选择离开监理行业,转投待遇较好的职业或工资收入较高的行业。随着社会发展,监理与其它行业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规定取费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与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国家和社会应该承认他们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安危,监理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此。除给予监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们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待遇,确保其有尊严的全心全意的为经济建设工程项目服务,是新法规必需面对的首要问题。要形成人才培养出来能留住,能发展,以满足快速发展起来的建筑市场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设缺一不可,这是关系到其行业是否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关键。

四、结束语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工作应该是一个常态化工作,这个制度应确保经济建设工程项目健康有序的从立项到计划、从设计到实施、从实施到完成、从完成到应用、都应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法规不足和缺憾,是客观上需要。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条件下的条款,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邓渝康,朱伟树,陈志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对策初探[J].建设管理,2012(3).

[2] 杨延艳.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法律体系研究[D].郑州大学,2011.

第3篇

石油工程项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开工前的准备阶段、项目投招标过程的监督、项目实施建设环节的监控和项目试运行、检验、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石油工程项目监理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要求监督管控建设单位的建设过程,监理需要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②工程项目监理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的规定来执行监理,不能随心所欲,随便更改监理标准。③监理过程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

2我国石油工程监理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4结束语

第4篇

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无论在组织机构和方法、手段方面,还是在法律制度上,都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16世纪。它的产生和演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建设领域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生产相伴随,并日趋完善。

1当前通信工程监理机制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1.1工程监理行政管理机关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不规范企业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脱节的现象,有的企业人证分离,有的企业注册人员满足不了资质标准要求,还有的企业注册人员大量流出,而其资质却未受到任何影响。对监理市场中存在的出借出卖资质资格、转让监理业务、非法挂靠、监理不到位等,业内反映比较强烈。但由于对这些行为的认定比较难,缺乏处罚依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2地方保护主义和监理单位过度竞争,导致数量与工程监理任务不协调地方保护主义一直影响着工程建设中的方方面面“,肥水不流外人田”,保护地方利益,层层阻扰外省外市监理单位进入自己的范围开展业务。导致了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平衡,进而影响各地政策法规的不统一。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建设项目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建设项目少;从而导致同资质等级、不同地区的监理单位,有的业务量大到自身无法消化,便临时招兵买马,所聘人员良莠不齐,甚至有的未受过专业监理培训,便仓促上岗;而有的监理单位却因接不到监理业务,无法维持单位正常支出,导致人才的流失。同时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企业设置进入门槛,导致了政策设置的不合理和企业发展的不平衡。

1.3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人员素质偏低大多数监理单位人员来源于三种渠道:一是来自施工企业;二是来自设计单位;三是来自企业的基建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开展监理业务,审批把关较松,造成了“监理人员”并不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条件。监理企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适合项目管理的人才,尤其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不足。缺乏项目经理,双语人才,市场调研人才,方案设计和审查专家,经济评价和投资估算人才,融资管理和企业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熟悉国际惯例的能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人才。由于对监理企业定位影响和企业间不公平竞争,导致人员素质低,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所以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竞争项目管理企业。由于相当数量的监理人员从业素质能力不高,就难以避免对工程产生损害。

1.4工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监理单位在取得某个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业务后,为顺利完成业主委托的服务内容,都要组织一个监理班子来确定如何实施监理目标。通常在管理层次上分三个层次,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和作业层,根据对各个层次人员的要求制定岗位职务和职责,选派监理人员。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层次模糊,职责不明,运作无章法。监理单位单纯为了节省监理成本,在确定监理人员数量时不考虑工程项目的施工密度和复杂程度,仅按专业各配一人。由于项目监理人员偏少就容易形成管理层次模糊,岗位职责不明。这种情况不符合监理工作科学、有序的工作原则和客观规律性,因此很难达到预定的监理目标和效果。

2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完善策略探讨

2.1进一步完善我国通信工程建设法律机制

随着加入WTO过渡期即将结束,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规则、技术标准、经营方式、服务模式等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我们应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条件,借鉴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尽快转变服务观念,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改革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合同文本和技术标准等,积极提高企业竞争力,开拓国际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加快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国际化程度。

2.2要积极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投资主体更趋多元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社会和市场对监理行业的需求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多层次、多专业的市场需求,调整监理行业的组织结构势在必行。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关键是,监理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有条件的大型监理企业要在经营管理观念、人才优化组合、项目管理水平、新技术的研发能力方面有所创新,尽快与国际接轨,从而尽快成为能够与国际咨询顾问公司相抗衡的工程项目管理型企业,为社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通过行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最终建立起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对稳定、协调发展的行业组织结构体系。

2.3进一步明确在实施阶段实行工程强制性监理

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的工作究竟覆盖建设工程项目的哪些阶段,是全过程还是仅实施的施工阶段。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其理论和方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策划、实施和运营的各个阶段,即覆盖全过程。但是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监理的要求来看,工程监理范围仅覆盖项目实施的施工阶段,即是在施工阶段实行强制性监理。工程监理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施工阶段实行工程强制监理,主要应该包括:明确施工阶段监理的法律地位、强制监理的范围、监理的义务、责任和权限等;进一步明确各参与方的责、权、利,规范各方的行为,正确理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与施工阶段强制性监理的关系,消除片面、消极的观点。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6012(2016)02-0122-01

工程监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在建筑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验收阶段及后期维修保障阶段都存在一定的质量隐患,而通过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防止质量问题的出现。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外在形象。因此,只有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使用价值。

1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弊端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当前已实现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监理的重要性得以更好的体现出来。但在当前建筑法中对于监理制度的规定只将其限定在了施工阶段,大多数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质量监理,而且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实施范围的界定也不全面,从而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产生。虽然我国在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对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出台,这就使工程监理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重要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1]。

1.2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是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时间较短,同时由于工程监理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在监理行业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一般情况下,应届大学毕业生就是构成工程监理团队的主要人员,这些毕业生大多只通过短期培训即开展工作,亦或是在其他工程管理部门、设计部门调入过来的人员,缺乏丰富的监理经验与对工程监理的正确认识,不明确工程监理的相关规范,由此就导致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1.3监理工作执行力度不足

建筑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明确,致使发生了诸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同时建筑单位还逃避相关责任。所以,要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并严格实行责任终身制度,特别是因为监督管理工作不充分导致的重大伤亡问题要严格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1.4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不重视

自从,实行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之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工程监理一直存有错误的认识,认为工程监理的存在消弱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从而对工程监理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的措施探析

2.1加强监理工作的落实,严格实行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应局限于建筑工程的一个阶段,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加强建筑工程监理。通过加强全过程的监理,才可以有效发挥监理工作的价值。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对相关规范严格遵守,通过要严格检查建筑工程的所有细节,一旦发现存在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除此之外,为了统一掌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相关管理人员要对监理团队及监理技术进行统筹规划,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将具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监理人员身上,明确所有监理人员的职责。通过这样的方式,才可以落实监理计划及监理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同时要特别关注的是,在初期实现责任制度的时候,要对监理人员的权力及责任进行明确,在工程各个施工阶段纳入监理目标,同时还要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以提高监理效率。

2.2加强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所致,我国的工程监理法律制度还尚未完善,要经由立法的方式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明确规范监理行为[3]。不只是要完善工程施工阶段的相关规范,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贯彻法律规划,确保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同时还要及时淘汰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

2.3对行业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监理工作

施工企业要对自己的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工程监理工作,同时还要对监理市场加以维护。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合理的提升承载的数量,充分满足居民的需求。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以依法纳税为基本原则,主动缴纳所需税款,不发生偷税的问题。

2.4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

对于工程监理公司来讲,需要通过强化其管理工作,从而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加强对技术和管理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引进专业的人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4-5]。加强对当前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阶段性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提升。

2.5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

由上述可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较为混乱,不够规范化,要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的方式对监理市场加以规范。同时在还要在监理市场中应用投标、招标体制,确保工程监理的透明性、公开性,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

3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中工程监理是比较关键的一个组成方面,其质量直接关系着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效果,所以必须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理。本文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童晓旭.高层建筑工程监理要点、难点及改进措施[J].门窗,2014,(9):87.

[2]余显均.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探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10):439-440.

[3]王桄,唐先源.浅谈国内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门窗,2014,(11):85-86.

[4]李波.引导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的相互促进之我见[J].城市建筑,2014,(4):192+209.

第6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主要问题;解决措施

近年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速度较快,而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工程造价的降低及工程质量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监理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其进行解决,更好的推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当前已实现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监理的重要性得以更好的体现出来。但在当前建筑法中对于监理制度的规定只将其限定在了施工阶段,大多数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质量监理,而且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实施范围的界定也不全面,从而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产生。虽然我国在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对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出台,这就使工程监理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重要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

1.2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很大一部分监理公司对自身的发展缺乏重视,往往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项目聘任制,监理人员缺乏稳定性。部分监理公司为了能够承担到监理业务,会降低监理收费标准,这就导致监理实际收费过低,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部分监理人员不能严格遵循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标准,在工作中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从而给整个监理业的形象带来较大的影响。

1.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监理工程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组成上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监理人员多为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经验较为丰富,但对新知识接受能力和掌握能力较慢。部分监理人员为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从事监理工作,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自身监理知识缺乏,从而导致无法胜任监理工作。还有一部分监理人员为新毕业的学生,这部分人员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但工作经验不足。当前工程监理队伍整体水平都待提升,需要更多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存在偏见。

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觉得工程监理的存在消弱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从而对工程监理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加快推动我国建设监理的开展,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完善工程监理法规制度和相关的规范、标准,加快监理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培训的渠道,加强对工程监理的领导,推动工程监理向法律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强化工程监理的地位。

2.1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当前我国在一些与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对建设监理有所涉及,但却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在相关法律中对建设监理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工程监理工作往往只是以质量监理为主,使人们对监理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进一步对相对建筑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监理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建立公正及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从而有效的提升我国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加快推动我国监理机构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2.2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

工程企业在监理工作中需要树立权威性。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机构受雇于建设单位,承担着管理好工程的重担,这就需要要服从于业主的意志。同时监理行业作为社会性职业,其需要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更好的承担起社会责任。即工程监理公司不仅需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有效的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工程的质量。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需要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进一步强化监理的权威性,履行好自身的重要职责。

2.3工程监理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的提高。

对于工程监理公司来讲,需要通过强化其管理工作,从而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加强对技术和管理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引进专业的人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加强对当前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阶段性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提升。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与工程监理加强合作。

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需要加快观念的转变,正确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明白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并不会对其自身权利带来影响,而且对提高工程序质量和减轻其自身的工作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工程监理,能够及时对施工现场的情况下进行随时了解和掌握,有利于更好的控制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另外,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还需要与工程监理建立良好的联系,形成相互信任及相互协作的良好关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对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意见给予全力的支持,从而更充分的将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发挥出来,为工程项目质量的全面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

结语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日益完善,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业主的投资效益,则需要加快推动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使其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下更好的完成工程监理工作,有效的确保工程的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打造出精品的工程。而且随着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监理行业也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这为我国监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建筑工程质量持续提升的同时,也存在建设过程中各种矛盾,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监理力量与建设规模不相吻合的矛盾,主要是因为监理体系尚缺完善、监理人才欠缺、人才流动严重等原因造成,应该引起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企业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建筑工程建设监理高效开展。

一、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参与方的作业行为

建筑工程建设参与方的作业行为均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下进行,想要做到这点,仅靠自律机制远远不够,还需构架长效的约束机制。因此,首先应加强政府对建设参与方的作业行为展开全方位的监督管控,这不仅仅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同样也是最基础的约束。但受限于客观实际现状,政府监督管理难以深入到每一个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中,所以,还需构筑另一种约束机制,以在施工建设中对参与方的作业行为进行更有效的约束,而建筑工程建设监理便是约束机制的实现形式之一。

(二)有利于促使承建机构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对承建机构的作业行为监督管控,本质上是以消费者的角度对建筑工程的作业行为进行挂倍耐力,与建筑工程生产者自身的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又与建筑工程的实际需求者存在一定的差异,监理工作人员不仅仅懂建筑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等知识,能够及时有效地找出建筑工程作业过程中所存在的潜在问题,找出原材料、机械设备及建筑半成品或成品所存在的隐患,有效地规避工程质量隐患。所以,在推行建筑工程监理体系后,在加强承建单位对建筑质量自身管理的基础上,由第三方建筑工程监理机构介入到建筑工程作业行为的管理工作中,能够有效地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及作业安全。

二、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理理论与实际实践相错位。根据当前阶段的实际情况,容易形成错误的“工程监理即监管施工质量”见解,极易导致分析评价监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仅仅局限于其承担监理工作的质量水平,却忽视了监理综合控制效果的实际反馈情况,这是不够全面的看法。

2、需进一步优化监理招投标流程。比如,建筑工程监理投标书虽然页数也来也多,但是却缺乏有实质性的内容;另外,投标书存在内容虚假,监理机构的信誉及员工技能有待评估。在特定地区的招投标工作中,错误地按照监理机构的资质等级进行评定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低价中标虽然能够为承建单位节省了工程经费成本,却不利于获取较高的工程监理质量。

3、亟需提升监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目前,部分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难以满足监理工程师工作节能需求。另外,在建筑监理行业中,尚缺专业技能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综合性人才。

4、社会及市场对监理的认知不够深入、并且人才匮乏。由于监理工作薪酬福利普遍较低,难以吸引技能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综合性人才,不利于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建筑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及监理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

5、建筑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有待进一步规范。在当前的监理行业承接方式,还存在着监理证件挂靠、监理业务转包等不规范的行为现象,导致了监理无序压价的不良竞争现状,阻碍了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三、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渠道

(一)完善建筑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

想要持续规范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就必须持续完善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持续规范建筑工程监理作业行为。目前,国内监理工作不够规范主要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理法律法规所引起的,造成监理管理漏洞产生。

所以,国家应努力积极展开大范围的调查分析,进一步完善监理法律法规,补缺补漏,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真正落地,保证建筑工程领域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另外,还应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监理范围及规模大小,开展公开透明的监理招标工作,与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踏上监理规范化道路。

(二)控制、管理、协调构筑监理标准化管理。

确保每一项监理工作均有其相应的标准规定及统一要求,有其相应的标准依据,均有相应的量化或定性的评估尺度。目前,国内监理行业只能完成质量及进度的把控,组织协调。比如,监理工作人员将工程质量、进度计划、实施及控制间的关联绘制成图表,建筑工程承建机构根据监理所制定的标准化管理内容执行,但由于监理工作人员常有责无权,导致所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常难以积极完成,致使项目工期拖延,难以按期完工。

此时,业主、承建单位、监理机构应积极交流,共同解决项目拖延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同时认真做好监理工作,并做好监理周总结及下周工作建议,以协调好承建单位与业主间的关系。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控

加强对进场原材料的质量把关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本质。缺乏质量把控,就难以有效控制建筑项目进度及费用,建筑工程所有的工作均需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监理工作人员应推行工序控制的程序话管理模式,采用承建机构自检、监理机构抽检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方法如下:

1、编制质量管理方案。根据建筑工程实际特性,确定监理工作的详细内容、实际监理方式,对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环节编著具体的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并有质量管理人员在现场对质量方案进行确认。

2、对建筑工程参与方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工作,核查相关质量控制资料及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符合相关的规定。

3、抽查建筑工程主要建筑资料及构配件质量。在实际施工作业中,加强监督地基基础部分,建筑工程设计结构的安全风险内容。

4、高质量地完成建筑工程费用核算工作,关键在于计量支付。计量与支付是不同的概念,计量工作与建筑工程交工验收同步进行,如未能及时计量的一律延迟至后续月份中。

5、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在实际建筑施工中,坚决不允许存在以降低质量获取进度加快的情况,制度计划编制,要与业务的计划目标相一致,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而编制更为详细的进度指标。

(四)严格监控施工工序作业质量,根据施工验收标准突出“过程管控”基本原则。

首要的基础性工作在于检查、验收施工工序作业质量,进而对工序作业条件、工序作业结果进行监控,这是将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转换为事前控制的有效渠道。加强工序分析,判断并确定质量管控重点环节,监控施工承建方师傅按照合同采取有效渠道确保施工工序质量满足质量需求。另外,高度重视现场管理班长的管理作用,并由班组来具体操作相关的作业。

【结束语】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持续扩大与高速发展,为更有效地满足业主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促使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得以更为稳健、高速的发展,监理机构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下开展工程监理作业。在当前现状下,只有深入地分析当前所存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对策,才能够更为高效地推动国内监理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事故

建筑业是事故高发行业之一,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绝大部分的事故与各种管理因素有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工程规模的逐步加大,建筑领域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仍然十分严峻,安全事故时常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能够及时发现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减少了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内涵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建设文件、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筑工程合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对建筑工程中的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及施工安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措施,保证建筑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有效地将建筑工程安全风险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以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

1、复杂性。由于建筑产品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施工的一次性、且受到不同外部环境影响等多因素的制约,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很复杂,稍有考虑不周就会出现安全问题。

2、协调性。由于安全问题不仅存在于建筑生产活动过程中,从项目全寿命考虑,在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均应考虑项目的安全。因此,参与项目管理的各方及使用者都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持续性。安全问题存在于项目建设活动的始终,因此,对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十分重视项目的安全和环境问题,持续不断地对项目各个阶段出现的安全与环境问题实施管理。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与环境问题,就会造成投资的巨大损失,甚至造成项目建设的夭折。所以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

4、预防性。安全管理活动的任务是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保障设备财产不遭受损失,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因此,预防为主是其立足点。搞好安全预防性工作,不仅体现在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上,还体现在观念的转变及对人进行预防性安全教育上。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有利于实现项目工程收益的最大化,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是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规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在建工程质量,顺利开展施工过程,从而保证了建筑工程整体进度的实现,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项目工程收益的最大化。另外,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有效及时的安全监理,可以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由此引发的工程损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件大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经济建设中,认识最宝贵的因素,珍惜生命、关爱健康、以人为本,体现了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强调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尊重和重视,把安全管理工作融入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并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下生产,才能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家庭的平安幸福,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安定和谐。

四、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现状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发展态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事故得到有效控制,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589起,比2002年下降51.12%;事故死亡人数持续下降,2011年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共造成738人死亡,比2002年下降43.10%;较大及以上事故呈下降趋势,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事故25起,死亡110人,与2002年相比,分别下降51.92%和42.11%。2012年,我国建筑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305.6亿元,同比增长24.56%,增速较1-11月大幅提升5.84个百分点;建筑业全年完成总产值135303亿元,较2011年增长16.2%,增速较2012年3季度下滑2.3个百分点;2012年4季度,建筑业企业景气指数、企业家信心指数分别为124.4和120.6,较3季度分别回升0.5和3.2个百分点。

通过以上数据显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随着投资比例的不断增大以及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而不断得到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事故比例逐年得到有效控制,党的十以来,民生问题更加受到普遍关注,无论从领导层、还是从民众角度来看,人们更加关注和谐社会的安全生活环境能够得到保证,而建筑安全管理涉及到建筑业工作人员及普通百姓生存的最重要问题被提升到普遍关注的高度。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起步较晚,行业规范、法律法规、人员素质等问题较之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建筑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针对建筑安全管理现状,探寻有效解决对策,成为当前建筑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五、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1、不断改善企业管理水平、有效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制。企业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具有重要的责任。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企业应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程序来实现规范化管理的目标,要不断加强管理层的知识文化水平,使管理者个人能力及集体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以此来促进企业整体的管理及员工的个人管理水平。强化考核目标,以制定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方式不断落实企业责任制,以制度责任确定每一个人在安全工作中的位置。争做负责人的企业主体。

2、依法落实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管理监督的主体,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对辖区内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尤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把控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矛盾,细化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的职责定位,协调有关部门职责,形成上下配合、各负其职、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协调运转的安全管理有效运行机制。

3、严格依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法律是安全保障的准绳,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有效运用行政权力对建筑安全管理实施宏观监督与调控,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与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指标,具体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企业、监理人员等各个环节有效紧密的配合机制,以尽量规避安全管理问题。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力度,根据市场的需求及建筑业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现有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确保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

4、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培养大批高素质管理人才。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身及财产的重要问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必须不断提升建筑从业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应在工作中强化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企业内部应组织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技能的实施与演练,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监督建筑工程安全规范的落实。企业内部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理工程人员应在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规范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方式方法,逐步形成政府监督、企业把控、监理人员具体执行的层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制。在不断提升建筑从业工人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的同时,也要大力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使安全管理工作不断迈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梅月植,孙成,米晋生编著.《监理工程师工作指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赵亮,刘光忱编著.《建设监理概论》,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4

第9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规范化;管理

我国推行专业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其职责主要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利用其专业化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为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有效的、全程的监管,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目标完成,它是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成为了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然而,在现实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运用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诸如:市场秩序、监理取费、监理业务范围等,需要对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有效的控制,用规范化的监理工作程序,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1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历经了监理试点、稳定推进、全面深化的不同阶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受建设工程领域的好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建设工程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多年的推行之下逐渐形成了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正在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前行。其二,建设工程监理队伍正在不断扩大,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提升,至2014年截止,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在册从业人员已达94.19万人,其中,隶属于行业协会注册的从业人员有20.19万人,占总人数的21.43%。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数量较2005年底增长了117%,注册执业人员较2005年增长了105%,大大提升了工程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其三,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行业细分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铁路工程监理、通信监理、石化监理等,范围不断拓展,内容涵括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并逐渐由施工监理、投资决策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转变。

2建设工程监理的问题剖析

2.1准入门槛低,市场竞争不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的准入门槛低,催生出一些专门为“挂证”而参加监理考试而并不从事监理行业的现象,出现所谓的“人证分离”,存在较大的责任风险;还有一些专门为挂靠而成立的监理公司,并不从事监理业务,而靠“出卖”资质收取管理费,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也有损于监理的服务质量,造成不良的负面效应。同时,还存在应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问题,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良莠不齐,为了承揽业务,采用规避招投标、陪标、低价中标等暗箱操作手段,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

2.2工程监理取费较低,制约了监理行业发展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一些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工程咨询等都属于监理的范畴,而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和利润空间较低,不利于监理行业的经济发展。同时,监理市场竞争的不规范现象也致使一些监理项目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取费,这导致了监理服务质量低、人员素质低的问题,使监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行业发展。

2.3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素质整体偏低,人才建设不规范

这不仅表现在监理队伍的数量上,还反映在理论知识结构和现场实践经验上,都存在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现象。具体来说,我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监理人员的资质认定制度也还有待磋商,这个制度对于一些非监理岗位工作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的考试压力太大,显现出较大的矛盾。另外,监理取费较低,导致监理工程人员的收入低,监理企业由于取费低,就找一些低工资的人充数,根本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2.4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清晰,法人地位不明显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中,存在界限不清晰、不规范的现象,这种责任不清晰的现象,导致一些责任被无端扩大,责任过多,而权力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致使一些监理遭受不正当处罚,监理缺乏自,在产权关系和管理经营方面不清晰,分配制度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制约了监理的长远发展。

3工程监理规范化措施探讨

3.1完善监理法律法规体系,严守质量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条款不少,然而,在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监理细则较少,需要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发展。同时,要拟定规范化的监理措施,严守工程质量,具体方法为:首先,做好监理的准备工作。项目监理工程师进场之后,就要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获取相关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等,按照“先方案、再交底、后实施”的原则,进行认真的审核。其次,要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和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重点审查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等。最后,实施对工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前,要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记录等技术交底,还要对施工材料进行合格审核。施工过程中,监理要通过巡检、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不合格的施工方案要责令其及时纠正。施工后的验收程序中,要让承包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再进行实地检测和核对,对于需要整改的部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验收合格之后才能签认。

3.2规范工程投资控制,追求效益最大化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可以将建设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各个施工环节,如:桩基施工投资控制、基坑支护投资控制、安装投资控制等,再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拟定不同的月计划、季计划、周计划,从多个角度实施投资的控制。要注意监理的提前介入是投资控制的关键,有利于掌握证据,帮助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3.3规范工程监理进度控制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规范化的实现,要以动态控制为切入点,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协调和控制,全面分析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关键线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天气变化因素、人员因素、材料因素等,对影响进度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分析和排查,从而实现动态的监理控制。

3.4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队伍

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未来市场趋势是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监理,在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规律之下,要积极拓展监理服务内容,并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监理人员,打造出公信力强、品牌效应的工程监理企业,以推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稳定快速增长。

4结束语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在不断拓展的工程市场需求之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要正视现状,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完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条件下,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监控,并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纪振洲.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策略研究[D].山东大学,2014

[2]尹琦.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2.

[3]尚晓东.我国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与责任研究[D].天津大学,2014.

[4]贾福辉,李建军.现阶段监理行业发展的争议热点及政策建议[J].建设监理,2012(10).

[5]丁以河.关于监理企业发展方向的探讨[J].建设监理,2012(9).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