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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异化及其反思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3 14: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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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异化及其反思

第1篇

现代主义感官审美的媒介文化属性

电媒是技术社会形成的前提。而电媒的技术感知与现代主义的艺术感知同形同构,形成媒介、技术、文学、艺术的相同感知,对现代主义文学与对电媒分别出现了神话感知的表达就是一个例子。研究媒介理论的何道宽指出:“质言之,技术、媒介、环境、文化是近义词,甚至是等值词。”电媒的感官审美,使现代主义文学转向非理性的审美,背离了印刷媒介时期现实主义观念文学的社会理性。现实主义属于认识论主导,电媒语境的现代主义是形式审美主导,认识论与审美不属于同一个范畴。现代主义转向审美,形成文化转向。C.德里斯科尔的《现代主义的文化研究》,对现代主义与文化研究予以互释。该书的第7章与第8章两次提到,现代主义是现代性中的“文化转向”。戴维·哈维的《后现代的状况:对文化变迁之缘起的探究》一书中,也有“时空压缩和作为一种文化力量崛起的现代主义”的提法。现代主义是20世纪新的审美文化的起点与标杆,其根基在于电媒介的出现,电媒介使社会与艺术进入了崭新阶段。18世纪、19世纪的科学影响了文学观念,但科学观依然是一种观念文化。而技术则不同,已经脱离观念文化,其对文化的影响不是观念价值,而在感知审美,它与观念价值有一定的对立。技术常被视为文化的对立面,被排除在观念价值主导的文化之外。这是对现代主义的理解一直忽略电媒介与技术作用的原因。电媒对感官的塑造力,兴起了影像文化新形态,其成像技术与即时传播,带来了一切领域传播的审美化。艺术家们的感知,过去以哲学和科学为主导,而20世纪则转向了以技术与媒介为主导。对现代主义形式勃兴的审美现象,一直没有结合媒介进行理解,而只是就形式而论形式,走向审美自律,这忽略了现代主义审美的媒介塑造。从社会角度看,形式本身既是审美的又是社会的。过去理解审美自律,偏重自律,而忽视了形式的社会性的一面。乔治·马尔库什说:“形式是文学中真实的社会元素……是创作者与读者之间连接的纽带,是唯一的既是社会的又是审美的文学范畴。”此外,卢卡奇也强调过形式的客观性,他认为形式包含一种世界的和思想内容的质的“内涵”整体。这也说明形式与社会有所关联。我们不妨采取N.弗莱的平行说来看分离。他认为工业革命后,西方社会很长一段时间都存在新的经济结构与老的政治结构并存的局面,且是一种对立关系。现代主义与技术社会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同样形成分离,不是包含关系不等于没有关系,还存在平行与对应的关系。过去文学被包含在社会观念与阶级关系中,是反映关系,而现代主义文学艺术与社会分离,构成的是平行与互喻关系。

文学艺术作为现代性核心领域的文化功能

现代主义联系于新的电媒环境、技术环境以及技术生产带来的物质环境、商业环境与消费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联系于系统化管理所带来的民主社会与大众社会形态。它本身承载上述文化,如布克哈特所言,文学艺术与科学本身是都包含在文化中的。从现代性文化看,艺术与科学是其中两个主要构成领域,相当于一个是审美现代性,一个是社会现代性,对二者的分离的强调,切割了审美现代性与社会现代性的联系。马尔库什说:“文化现代性具有一种持久的结构,这个结构使它成为一个统一体,但却是矛盾的统一体。它的统一不是建立在主要成分渗透并约束所有其他实践的基础上……统一体建立的事实基础是,不论在范畴上还是在制度上,文化中的两个最有意义的领域都以两极对立的方式构建在一起。”对立的两极正是科学与文学艺术。这种对立带来“作为文化的现代性所具有的歧义性、不确定性和矛盾性”。对现代性文化缺陷的反思一直存在,也是现代性文化的一部分,文学艺术属于反思的组成部分,有时称之为审美现代性。一方面,科学属于遵从单一理性不断向前的部分,正是科学技术单一效率目标的后果,即科学技术“突破自然的限制——一种不断进步的理念要把盲目的、抵抗的自然转变成顺服的自然、作为物质资料的自然;一步一步地接近无限遥远的绝对支配的目标”。这种现代性的走向,使社会充满悖论与异化,现代性背离了“完整的人”,产生“片面的人”。但另一方面,文化现代性的反思也从不曾停止,其中,现代主义文学艺术属于现代性文化矛盾对立中的自我反思部分。技术的非人文化、非人性化与应用的逐利原则,排挤了人的中心地位,使社会的异化程度加深。技术社会被技术原则组织与主导,被追逐利润的工商精神与实用原则所统治,人的价值被漠视,有机的关系与自然秩序被排挤。“我们被一再告知,不断向定位于无限性目标的靠近是一个没有意义的想法,而且每次操控的成功接踵而至的是其不可预见性结果的风险和不断加剧的恐惧。”此外,科学与艺术一方面有矛盾,另一方面却又存在互补。“因为文化的两个主要领域是互补性的对立面,所以每一个都可以作为补偿,来弥补被对方提升为内在价值的原则危险的片面性。”“在这种处境下,艺术——主要由于它们的去功能化——可以发挥补偿的一般功能。艺术是现代性中最卓越的补偿领域,因而它就成了一种救赎力量。”宗教衰落后,科学成为一种新救赎。科学、道德与艺术取代宗教与形而上学之后,艺术与科学、道德出现第二次分离。科学、道德是理性主义的,科学受到质疑,道德受到遗忘,科学不再能承担现代性社会的救赎,当历史、理性、道德、逻辑等都随之不能承担技术社会的文化组织原则时,唯剩下艺术审美担此重任。艺术的拯救之所以被认为与宗教的拯救具有相通的地方,在于它们给人一种幸福的满足感。“宗教给人许诺一种现实的满足,即来世的满足……艺术创造一种现世模仿,它可以作为一种许诺或保证,作为来世的一种映像。”现代主义文学艺术,在失去形而上学与观念文化崇高价值的技术社会,成为信仰文化、价值论观念文化与理性文化失效后的补位与替代,它的超越性的审美功用被提升到了救赎位置。这充分彰显了现代主义文学艺术的文化功能。

现代主义文学作为新文化的六个维度

现代主义文学具有之前文学不具有或不突出的新文化维度,决定了其新文化属性,并支撑其作为一种新文化模式,代表整个西方世界的根本转型。

(一)技术塑造维度

由于人们习用了上千年的人文认知框架,不习惯将技术与文学扯上关系,因此往往将现代主义文学演变视为艺术家的创造或归结为文学自身的发展。技术引发了20世纪科学范式的革命——相对论与量子力学理论,改变了牛顿的机械力学理论所形成的思维模式。技术的思路是非决定论的,电力技术的自主性与自身逻辑,显示为新的文化原则。技术的自主,指技术按照自己的属性运行。新技术经常产生意想不到的多目的的情形,打破了原因与结果的单一关系的因果律,不确定与无法预知被推广开来。因此,技术思维取代了严密的原因与结果的科学思维,也颠覆了序列思维的主导,呈现出比线性思维远为复杂的无序状况。技术工具也与感知有关系。唐·伊德说:“新的工具化给出了新的知觉。”他认为,“现代科学与所有古代科学的明显区别体现在工具上”,“现代科学包含一种自身在工具设备的感觉上的可感知性的新模式”。新工具与新技术及其系统化环境,兴起了一种新文化。第一,高技术环境成了人工环境,社会现实被技术中介、由技术构成或被技术转化,因而“我们的生存是由技术构造的”。第二,成像技术的去远性形成信息堆积的马赛克,呈现为复合文化,单一的地方文化与民族文化受冲击,国际文化思潮兴起,现代主义正是这种思潮之一。第三,“成像技术有‘再生’或‘产生图像’的能力”,而“图像是真实的,有自己的呈现,并不必然属于‘再现’,而是一种独特的呈现”。因而,审美摆脱模仿转向创造。现代主义艺术家的逐新就是追求创造的表现。

(二)电媒介塑造维度

如果说技术并不直接对接于文学的话,电媒介则直接塑造艺术家的感知。麦克卢汉发现了电媒感知及环境的人工化与艺术化。人造卫星使地球成为一个被看对象,自然、地球都艺术化了。麦克卢汉说“机器使自然转化成一种人为的艺术形式”,自然与文化的对立消解。新的影像媒介产品兴起感官化审美、时空的聚合使线性历史叙事以及历史认知范式受到冲击。“技术破坏了精神与历史实体的结合,这个结合曾被认为是永恒的秩序。技术时代确实给很多东西带来了死亡。”现代主义文学兴起空间小说形式。电媒的即时连接,让联想与象征有了自发发生的语境,带来意象勃兴。现代主义各流派都包含象征。现代主义文学与感官化经验美学相连、与意象为基础的象征美学相连,也可以说与新的媒介美学相连。

(三)感官审美维度

电媒的塑造力超过了观念文化的塑造力,电媒使意象直接与符号连接而无需真实对应实物,意象审美随处发生,不像现实主义需要有现实或实际原型为参照。现代主义审美脱离对应物而以想象与创造为主导,审美勃兴与创造风行。现代主义的审美转向来自电媒介感知塑造,感官化与直觉化形象,成为新媒介属性,形象即美,新媒介传输的形象都是美的。这样的媒介传输,也是美的形象传输,可以说使电媒自带美,一切被电媒所传播的,因形象而具有审美特征。这种感官形象感知影响到所有领域。苏珊·桑塔格强调,一切现象在镜头面前获得了平等性,这使得对物质的感官体验被放大,感官的、身体的、物质的东西都平等地进入文学艺术中来,弱化了道德等观念价值。现代主义的审美转型,与实践的大规模扩大也有关系。技术创造物质,即丰富的商品,包含有美的意象。现代主义的审美与工业设计、商品设计等包含的表象化与外观审美一道,形成美的潮流。电媒的感官化兴起表象价值,文学不再是超越于物质之上的理想王国,而传播各种物质美的意象。电媒介还改变了过去文学的上层建筑属性,使之成为“穿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整个界面”的存在。马克·波斯特将电媒时代的文学艺术,归到整个信息化生产。他说:“我之所以将‘信息方式’与‘生产方式’相提并论,是因为我看到了文化问题正日益成为我们社会的中心问题……意义的建构已毋需再考虑什么真实的对应物了。”媒介形成一种特殊的生产,即信息生产方式。形象、符号传送的传播方式、传达的感知模式,符号本身成为文化范型。而文学艺术同样被纳入伊格尔顿所说的“文化生产”的视野,很难说它就是上层建筑。新的媒介审美可以脱离对应物,以象征、感官化与符号化构成新型审美。艺术家以抽象化来制造反环境,以追求表象背后的东西,那么抽象化本身,是对媒介环境的反环境化,成为艺术化的手段。

(四)“现代性”维度

现代性是对现代社会与政治思想的一个主导框架。20世纪随工业体制制度的确立,现代性进入新阶段,作为新的历史框架与社会框架,框定了新的文化形态。“审美现代性”强调的是反现代性,让人忽略了现代主义为现代性所兴起的事实。20世纪现代性对进步的加速追逐,破坏了人所依赖的社会稳定性;社会分工使信仰被专业追求取代,哲学、政治与宗教都成为专业领域的事情,社会丧失了精神向度。社会失去精神目标,变成了一盘散沙,源自技术的发展带来社会的不断分化;也源于技术引发大规模实践活动,相互不具有同一性;还源于技术没有人文关怀。20世纪现代性处境中的人,基本不再有反抗。最具反抗的形象,被认为是加缪《局外人》中的莫尔索,其实他并无反抗的言行,不过是以冷漠对抗世界而成为反荒诞英雄。文学的理想性下降,异化与荒诞成为基本面。

(五)跨学科维度

电影、艺术、哲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对文学形成交互影响。文学与其他知识领域的关系,在20世纪兴起了新一轮的改变。政治、历史、理性哲学对文学的权威性有些过时。现代主义文学与新型学说网状互联,不再是谁被谁决定,而是它们具有共同的土壤——工业体制社会与电子媒介语境,学科之间更多是呼应、互证,而非过去教材所强调的哲学思潮等决定文学思潮。显著的例子是,20世纪初的尼采热和麦克斯·施蒂纳(MaxStirner)热,与现代主义的形成相呼应。心理学领域也兴起了同样与文学交织的事件。定居巴黎的匈牙利心理医生马克斯·诺岛(MaxNordau),其反现代社会的《传统是我们的文明》难以置信地印了73版。在表现手法上,现代主义被认为吸取了电影蒙太奇,文学与电影的交互影响成为新范式。

(六)反文化性维度

第2篇

关键词: 生物安全;风险社会;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供给与需求

Abstract:The concerns of bio-safety arous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are a sophisticated sign in the process of inpidualization in industrial society, which, while indicating the supremacy of high-technology, warns us of the lurking of some unpredictable risks: the traditional modernization may be led to the “reflexive modernization,” and thus a “risk society” may be imminent. Consequently, safety of eco-system, health, and social ethics & order is in more urgent need of attention in the new era of tech-revolution. The rule of “balance of interests” in traditional law needs to be replaced by a new interest coordination mechanism. While making bio-safety laws, it is required that social public interest be ascertained and protected in the course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so as to realize the genuine harmony of man and nature. While people are wondering about the outcomes of modern bio-technology, the traditional “legal market” is no more peaceful. The requirements of bio-safety legislation will disturb the balance of traditional supply & demand of law and ultimately conduce to the enactment of bio-safety laws.

Key Words:bio-safety; risk society; public social interest; supply & demand of law

一、现代社会对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

(一)现代化的反身性及其风险预设

关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的冲突与协调是20世纪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与“现代性终结”相抗衡的“第二现代性”或称之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讨在德国学者U.Beck的《风险社会》后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他从两个角度对现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说明:一是“以财富和风险生产为例讨论反身现代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混杂”;二是“工业社会中蕴含的现代性和反现代性(modernity and counter-modernity)的内在矛盾”[1]。Beck认为传统的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现代化是有区别的,一种是古典的现代化(classical 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纪反对封建社会、建立工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另一种是反身性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业社会之中发展的。在工业社会之中,存在着现代性和反现代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工业社会不是一个彻底的现代性社会,而是一个现代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半工业半封建社会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传统的遗物,而是工业社会的产品和基础[1]。

工业化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主要起因于工业化过程中个体化崇尚取向,主张个体理性的张扬,强调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建构。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社会不平等模式是阶级模式,即存在着权利的平等,每个市民社会成员作为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并享受着某些权利,这些权利的私有化属性最终成就了工业化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和社会变迁。但同时这些私有化权利以其自身拥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渐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会主要体现在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体现为对不平等社会经济现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

个体化趋势没有使得社会的不平等得到实质缓解,相反崇尚个体权益和理性的现代化社会结构和变迁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加深这种社会内部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甚至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从而加速了风险社会的产生。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工业文明在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足以使整个地球毁灭的风险,旧的工业社会体制与文化意识在所谓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凸现其内在的反身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个人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传统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社会与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风险社会理论本身作为一社会变迁理论而存在,但与传统不同的是,风险社会挑战既有工业社会的认知、发展基础与典范,并企图从此种就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所衍生的灾难风险、自危急性来建构社会自我翻转、变迁的功能[2]。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3]

风险与工业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统一与连接,互为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工业社会中个体化浪潮促使以个体权益为中心的社会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推进和张扬个人理性在社会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和角色。同时也正因为工业化社会对个体理性和权益的推崇,从而导致了工业化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如企业的排污行为等。以个体利益促进为导向的工业社会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秩序范围,体现为建立以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主导当今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这就是所谓“现代性”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出现很多诸如经济垄断、信息不对称、经济寻租、外部性、环境污染、生物技术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和秩序内容。按照Beck对现代性和风险社会的理解,这种在工业社会高度发展时期出现的实质不平等现象就是现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现代化在内容层次和范围层次上更加突出,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二)现代生物科技与生物安全

现代生物技术的繁荣与发展,逐渐成为推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也开始对人类社会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4]。然而,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一样,现代生物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社会经济利益,让人们仿佛看到了解决许多人类社会困境的希望之光,特别是看到了生物技术在解决人类社会粮食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健康问题和环境问题等方面的优势和能力;另一方面现代生物技术也无法掩饰其内在和外在的负面效应,如在生物技术研究、发展以及产业化进程中无法保证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无法保证生态安全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知情权问题、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以及是否侵犯人类尊严问题等[5]。科学技术的社会经济价值已经为广大公众所充分认知,它给人类的社会结构、生活及行为方式等带来了举足轻重的变化,但是科学技术现代化过程中所具有的“反身性”和“吊诡性”特征将我们引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之中。

1.生态系统安全风险:生物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带来社会经济财富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威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生态系统安全,就是指从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角度出发来判断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主要体现在农田生态系统安全、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两个方面。生态系统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如温度、湿度、土壤、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等等)之间,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个生态学功能单位[6]。按照贝塔朗菲对系统的认识,系统决不是数的简单相加,相反则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它的整体性表现为时间维度上和空间维度上的内在稳定性、适应性、自我调整和内外环境的组织化。任何对系统本身的外在干预,都有可能破坏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调整性。因此,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就是通过对生物体内控制其特定性状的基因作为外源基因按照人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过程,转入到另一种生物体内并使之表达。所以这种非自然的人为干预和创制行为是对生物本身内在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的一种干预,那么这种干预本身可能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或缩短自然生成的过程,也会在原有的生态系统内创制一种全新的物种,也可能造成物种与物种之间相互地影响,最终有可能破坏整个系统的内部运行规律,改变甚至消灭一个已有的生态系统。

2.人类健康安全风险: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特别是在食品和粮食供应、疾病诊疗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但是生物技术的“双重性”特征仍然不排除人们对于技术本身隐含风险的担忧,尤其是在研究、试验、释放以及产品化过程中,生物技术对人类健康安全的潜在风险不能完全有效地被排除。这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生物技术对人类食物的影响进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一是生物技术对生存环境的影响进而引发生活安全问题。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组为生物技术生产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国市场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国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学家Arpad Pusztai就郑重警告人们关注那些未被充分证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广的转基因食品(GMF),因为他们可能有潜在风险;美国得克萨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内布拉斯加州一块约一英亩的田地里种植药用胰岛素转基因玉米,在收获中漏掉三株转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种植普通大豆时,结果使100万亩大豆受到药用转基因玉米的污染[7]。

3.社会秩序和伦理风险:现代生物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还远不止于生态系统、自然环境以及人类健康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任何改变人类物理循环状态、生育繁衍规律、人类社会关系的生物技术都将对人类社会秩序和伦理构成深远的影响。克隆技术、器官再造技术、人兽杂交技术将科技的概念引入至一个又一个不可思议的领域。

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初期,很多现实性的社会秩序和伦理问题已经开始展现我们面前,人体器官移植、器官捐赠、买卖、代孕等已经将人体物化,而克隆人的设计、生产、销售、储藏和买卖,则将会根本改变人作为社会人的最为朴素的概念和意义,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将层出不穷,新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严等新的伦理道德问题,极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伦理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动荡[8]。

(三)现代生物科技的反身性解决之道

风险社会理论一改传统社会理论对科技至上主义、理性至上主义以及现代性的崇尚和张扬,给繁荣的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化认识提供了一个逆向思维模式,给我们对生物科技发展的负面性和不确定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范式,为我们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其重要意义在于:(1)风险社会理论为进一步广泛讨论生态危机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风险社会的概念虽然还不太成熟,它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与工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的传统思想意识,培养了人们的反思和自省意识,从而,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反思的时代。通过对现代性反思至少使人们意识到科学必须理性地发展。(2)风险社会理论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将生态危机与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突现出来。然而,它对未来风险的描述有些夸张倾向,既不可能被计算也不可能被预知,这样会使人们陷入一种无奈的忧虑,滋生悲观主义情绪。虽然Beck本人宣称他不是悲观主义者,但他的思想的传播仍会使一部分人在风险面前显得焦虑不堪。为此,威尔金森专门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风险与忧虑的关系问题,写出《风险社会中的忧虑》一书。(3)风险社会理论在制度层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风险社会中,旧工业社会体系已经过时,民族国家已经无力应对威胁整个人类的现代风险,这必然要求并引发社会结构深层的变化和政府制度的变革与角色的转换。在全球风险社会里,建立全球风险防范体系,最终以承担风险的基本单元为基础形成全球公民社会,这是Beck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实现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如何实现生态民主与保持社会正义都还是摆在人类面前的难题。总之,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贡献就是让我们利用其关于风险、灾害和社会思想的分析重建现代性理论[9]。

二、生物安全立法之社会公益论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革命的时代,相较于物理领域的科技革命,此种革命展现出一种全新的,或许还是极不寻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无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10]由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风险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一方面追求个体理性和科学技术的无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过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达到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和规制。反身性的过程就是对现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过程。生物技术高度发展是现代化进程的显著成果,但同时生物安全的担忧和风险又凸显了现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据上文对现代反身性立法诉求的论述,生物技术的风险回避就必须在法制目标上通过立法径路予以完善。

对于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不同于传统的,构成工业社会之规范基础的,以个体利益为内核民商事法律规范。虽然这种传统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体系成就了工业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属性也给现代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风险,所以对现代化进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须在法律制度构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确立上有别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而转向对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维护。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须建立在对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谓公共利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罗科斯·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但他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带有明显地政治国家色彩,即将公共利益视为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府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11];传统功利主义法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构成共同体众多成员的利益的总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12]。人们似乎自然而然地认为,公共利益在某种利益上讲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来的问题,似乎又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13]。当前对社会公益的不同见解主要仍可归因于思维的视角和切入点各异,即从不同的语境和研究背景下对社会公益的认识程度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更为主要地集中在对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与国家利益相关联;在经济法语境下研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样包含国家的利益,因为它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基础上建构的法律秩序体系;对于环境法来说,特别是生物安全法,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应当走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利益范畴,而转向以全体社会成员利益为基准,人类利益关怀以及生态利益的实现和保护,所以这是更为宽泛范畴内的公益性释解。鉴于此,生物安全的社会公益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体性和普遍性。从公益性的利益范围维度来考察,生物安全主体中所关注的是社会成员集体利益、人类利益以及生态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畴;(2)利益主体的广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须跳出传统以国家为界限的社会成员集合利益的藩篱,转而充分关注个人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包括人类、国家以及生态系统(包括生物)等。狭隘的社会观可能会使得我们对公共利益主体的理解囿于传统的社会理论观,但是正如学者在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为社会关系时指出的那样,“社会是人化的自然与自然化的人的综合体,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14]。从这点来看,利益主体同样也可以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以及对整个生态利益的关爱。而且在生态伦理学中,生态利益是一个高于人类利益的上位概念,因为我们无法将人类与生态系统完全分割开来,否则将不存在实质性的人类利益,抑或社会成员的集合利益和个体利益。

(一)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转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活体释放到环境中以及进行跨国转移,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1)转基因生物的重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种的界限,进而打乱了生物进化的历程;(2)改变了生物的多样性和群落结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可能会遭到破坏;(3)转基因生物回归自然界后,会不会使种植区周围生物受到危害,会不会影响生态系统中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4)重组微生物对某些化合物降解后产生的中间物或最终产物,有的又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组DNA进入水体、土壤后,将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们会不会与细菌杂交,出现对人类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现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万年;(6)转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对人体有害蛋白或过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过蜜蜂采集进入蜂蜜中,最后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15]。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首先突出地体现在通过对转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转变或修饰而对生物内部组成结构、生物特性、生物机能等诸多方面产生的根本性演变,进而影响该生物所赖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态环境,将其新产生的某种基因特性释放到他原有的生态环境中去,构成对原生态环境的冲击和影响,并在时间的长度上修饰和更改原有的生态系统,从而使得原有生态系统中的各自然生态要素的生存环境和能量交换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最终对人的生存健康产生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影响。由此可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衍生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强调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风险性的充分认识基础上展开对其公益性的影响研究和对策研究,具体探讨生物安全公共影响的深度、广度,以及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风险的防范对策、制度构建、规范设定性的研究。

从目前来看,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对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性研究两个方面。所谓生态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对任何以生态为单位的安全所构成风险的对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现为对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为核心的风险防范研究,从而确保生态环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安全”不是一个非常狭隘的概念诠释,而是包括人类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内的,有关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种群的安全、生态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健康所带来的潜在威胁的对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类个体的生命健康、人类生活群体的健康安全、人类社会的健康安全,以及人类社会代际之间的平衡与安全。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社会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样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与资源。作为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资源就是生物多样性,或者简称为“生物资源”,也像任何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一样,具有它自身的特征价值,主要体现为有限性、稀缺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区域性、可变性和计量的困难性[8]262。所谓有限性是指生物资源是有边界条件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能无限地供给;所谓稀缺性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资源本身的边界条件和有限性决定的资源稀缺性;所谓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资源及其以生物多样性为骨架和主干组成的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用途几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资源搭配和能量循环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谓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资源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繁衍性、自我恢复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显地边界特性,因此受到资源有限性的约束,人类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谓区域性,是指生物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分布带有明显的区域和地理位置特点,根据区域的水热条件、气候因素等,表现出突出的地带性和区域性,在地理区域的共轭性与相似性的基础上,又明显地表现出区域分异规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显著表征为异化现象[8]263;所谓可变性是指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应的生态系统在开放的不平衡条件下不断地同外界交换物质与转移能量,在不断耗散的前提条件与进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组织的耗散结构,在相对的临界平衡状态或混沌状态下不断地推陈出新,辩证地前进,其结果可能表现为生物资源的再生、恢复、扩张、萎缩、衰减、退化或消失等;所谓计量的困难性是指生物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不确定性、条件参数的可变性决定了对其量化的困难性特征。

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其社会公共利益属性重点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共同体优良生存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系统保持平衡两个方面:(1)生物多样性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基础,人类的生命维持资源、生活资源、健康资源、财富资源等均来自生态环境,其多样性决定了人类需求的多样性,任何多样性的丧失最终构成对人类生存的威胁;(2)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创造优良生存环境需求的基本要素;从局部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有利于涵养水源、巩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蚀和退化等;从全局看,它有利于维持地球表层的水循环和调节全球气候变化[16],有利于维持生物与生物之间的能量循环和守恒,从而确保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性。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发展和质量保持将从根本上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当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或削弱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时,法律的规制和救济是非常必要的,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生物多样性立法供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社会共益性

相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外来物种入侵是指原来天然存在的区域性生态系统中并没有某个物种存在,该物种借助于人类活动、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径和因素越过不能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新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系统之中,从而给新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响。人类历史上发生的外来物种入侵现象主要是通过自然的传播、人类携带、有意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生态系统危害和人类健康危害,共同构成了对环境法学上“公共利益”的威胁与挑战。

在生态系统方面,外来物种入侵给其他物种造成广泛冲击,入侵物种通过适应性进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竞争中夺取必要的营养和生存空间,创建了自身的竞争优势,造成本地其他物种减少甚至灭绝;这种竞争一般称之为“似然竞争”(apparent competition),包括占据生态位的竞争和威胁本土物种生存;另外入侵物种还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过向外释放一些化学物质,影响、抑制或刺激临近植物的生长与发育,从而对生物多样性构成极大威胁;此外,入侵物种还会在物种遗传方面造成物种侵蚀,使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丧失,出现某些物种的濒危和灭绝。就中国而言,我们国家遭受的外来物种入侵威胁主要体现在:(1)生物多样性丧失;(2)破坏景观生态的自然性与完整性;(3)竞争并占本地物种生态为,使本地物种失去生存空间;(4)危害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17]。

在人类健康方面,外来物种入侵在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从生态学的视角来看,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物种和要素,与其他物种之间长期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系统环境,但外来物种的入侵给其他生物物种构成危害的同时,同样也威胁到人类物种的健康与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遗传多样性的丧失直接给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环境构成极大影响;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入侵也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人类的生活领地和居住范围,最近报道的红蚁等外来物种已经严重侵害到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有的外来物种已经将原来居民的劳作场所侵占殆尽;第三,最为严重的是,外来物种群侵害会造成人类的疾病,使原来深藏于自然生态环境中幽秘之处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报复或侵袭人类,如“第Ⅳ级病毒”,特别是1976年在扎伊尔、苏丹等地出现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恶劣的事例[17]132。除此以外,由动物传给人类的疾病种类也很多,如拟杆菌属和丝杆菌属感染;炭疽;鼠疫、沙门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过对转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护的公益性探讨来看,其共同的目标都在于对生态系统安全、人类的生存健康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与一般的公益性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间增添了对生态利益、生态安全、生态正义等价值观的考虑,丰富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从而为生态安全法的逻辑基础增加了更多的理论积淀,也为其价值目标的确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寻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三、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给与需求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有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18]。在社会的上层建筑中,同样也存在着市场,以市场的秉性和模式运行。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当然也可以设定为像市场一样的运行模式和理论,存在着供给和需求的变换统一。任何一种法律都依存于供求双方的交换才得以成为法律产品[19],因为它也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使用价值,但同时由于法律的公共属性,决定其在市场产品属性上有别于经济学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现公共产品的特点。除此以外,法律市场在主体和效率方面与一般的经济市场存在明显的差别和特性,法律市场的供给者主要为国家,其消费需求者体现为广大民众,法律市场的立法产品、执法产品、司法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给者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因此享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垄断权;正是因为国家机关对法律市场的垄断才造就了法律市场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场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变其与经济市场在运行模式和构成要素上的统一性,即当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满足社会稳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证广大民众的多数需求时,亦不能有效满足国家机关的统治意愿和利益时,法律的需求应然而生,国家为了继续稳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和统治利益,保障社会整体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弥补法律供给之不足,通过立法等法律供给措施满足社会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给中,法律生产要素资源的稀缺性,是制约供给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给能力的大小取决于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和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及资源配置状况两个方面,其中法律技术、法律工作者素质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都会扩大法律的供给能力[19]207。

(一)供给需求理论的法律延伸

经济学中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的运作原理,通过供给与需求的力量互补和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从而达成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供给和需求力量达到平衡的价格和数量的点上[20]。任何市场的非均衡态都决定了供给和需求的重新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给,或减少需求。供给和需求的博弈永远处在均衡的此消彼长过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给的非均衡决定了相应供给的增加。

在非经济的法律市场中,同样存在着供给需求的均衡解。当法律的供给成一定的稳定态势时,即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较为稳定的状态下,法律市场的均衡将主要取决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决定了法律供给和法律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法律需求的产生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和约束。

第一,法律市场均衡与法律需求。所谓的法律市场,实际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场要素和运行规律所拟制出来的以法律作为交易客体和核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法律市场的基本构成及其变换趋势同样依赖于市场主体双方的博弈,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因法律的供给和需求所产生的类市场环境。按照市场运行规律来看,相对稳定的市场在供给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场的均衡态就要求市场主体双方在供给和需求上的相对均衡,任何一方发生变化,都会形成供给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从而引发市场波动,通过供给增加或需求削减的方式再次达到均衡。就法律市场而言,国家或政府作为法律供给方,应当及时对市场的法律需求状态作出评估和回应,从而满足法律市场的要求,达到法律供给需求状态的均衡。法律的市场供给主要取决于法律制度约束、法律价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质技术等要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现行宪法的规范范围内,根据当前市场的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的差别比较,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技术等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在现行法律体系范围内增加或修订法律,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法律市场的需求。其中法律的价格因素客观地体现为拟供给法律的效用范围,如果其效用范围广,需求者的权益内容和范围会基于该法律的供给得到更大程度的确认或保护,从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围大于违法的潜在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供给就成为必要。

第二,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与法律需求。所谓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需求主体对某种客体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该主体具有购买产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产生同样具有一般需求的内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对国家机关法律活动的支付能力,执法、司法机关对立法活动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市场主体对自身权益、集体权益的认知程度,认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决定了相应法律供给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说,法律市场主体,特别是法律需求者对自身和集体权益保护的认识程度愈深,其相应的法律意识愈强,对能够更大范围内保障其权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给市场应运而生,从而相应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措施成为法律市场的必然。

第三,法律价值与法律需求。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价值(秩序、自由、正义、效率),而法律的供给,仅仅是确立并实现法律的价值的过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给法律的价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过提供法律,通过提供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来间接满足人们的终极需求。法律的这种工具属性,表明了国家机关仅能供给中间产品——法律,而不能供给最终产品——正义、效率等法律的价值和社会目标。在供给和需求之间探究立法的价值,就在于通过法律供给能否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对法律需求的满足,确认、维护或保障应当保障的权益,防范或者遏制权益侵害、受损风险的产生。也就是说,立法的供给必须能够明确确定拟供给法律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宗旨,从价值目标上可以归顺法律供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四,法律市场利益与法律需求。市场运作的机理在于交易双方或供给双方的利益交换或互补,法律需求的产生必然归因于某种潜在利益的驱动,期望通过法律供给达到确认、维护和保障权益的目标。鉴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供给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和意愿。当某一种利益目标变成大多数人的利益指向,相应保护该种权益的法律规范的需求就应运而生,这种法律需求会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场均衡,从而引发了法律市场的非均衡态,非均衡态向均衡态的发展就依靠保障该群体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给与以相对应,从而最终实现立法。

(二)生物安全法的供求逻辑

法律需求属于制度需求的范畴,是一种将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设计,虽然其供求逻辑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下可以被解释为一种供给和需求的逻辑发展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不仅是一种非市场需求,而且是一种非物质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体对某种“潜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种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无法实现和获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发于主体对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从当前的法律结构体系和制度体系来看,该种利益期盼是无法予以满足的。

上述的制度经济学的立法阐释,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生物安全法的立法逻辑:

1.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广泛。一般来说,法律需求的主体就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主体,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场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政府,也可能是社会公众。生物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转基因安全风险、生物多样丧失风险以及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等统一构成了生物安全法的风险体系和利益保护对象。在上述风险和利益保护的释解当中,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类世代延续的利益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主要体现为一般公众;基于对整体社会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又将体现为国家及其政府;基于对生态系统安全利益诉求的视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体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体观念,转而确认并保护动植物,乃至生态系统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现实的规范体系中得以体现,其潜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现实法律制度所建构的利益体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为“潜在利益”的存在,构成了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的牵动力,形成一个相对稳定,但又不断地在“需求—供给”中发展的运动模式。

从生物安全本身来看,安全的主体范围非常明确,一切可以归属为生物学中的生物范畴的主体都应当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体现,并由特定的“潜在利益”与之相对应。根据生物安全法律主体的广泛性,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潜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国家政府的安全与稳定利益,一切生物体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间均衡利益,以及生态系统本身的安全利益。

3.现实法律制度安排和规范体系尚无法满足上述“潜在利益”。建立在传统法律理论体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难对生物安全利益提供应有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护机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所带来的风险只是在20世纪末期才真正被人们发现和认识,科技的两面性和吊诡性只有在科学技术知识较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广大公众所知晓。科技发展所隐含的生物安全问题、生命健康问题、生态伦理问题等作为一种潜在的或现实的社会问题时,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才真正上升为多数人的社会风险意识。风险是一个与利益相比对的概念,它意味着主体的某类利益正在或将要被侵蚀或剥夺,当一种风险演化为一种群体性、社会性的风险意识时,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在整体上予以采纳或建构。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体系,预设人们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提供了一个可知悉、可预见、可防范、可制裁的规范模式,从而加快了主体的立法诉求,也推动了权力机关的立法供给。其次,现有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对人类自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之上,法律主体的范围也很难突破对自然人或法律拟制主体的传统认知,相应地法律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也很难突破传统之囿。然而,就生态系统而言,彰显人类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现代化正是成就当前生物乃至生态系统风险的主要因素,现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证了至高无上的人类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视性,也从风险的角度提出了将人类利益与生物利益、生态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规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来看,生物安全法的利益谱系(包括人类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态利益)仍然任重道远。

工业文明,特别是以生物技术发展为代表的人类第四次科技革命,在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足以使整个地球毁灭的风险,旧的工业社会体制与文化意识在所谓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凸现其内在的反身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个人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传统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社会与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不确定的生物科技和科学技术本身隐含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必须在原有的法律秩序体系框架内重新建立并发展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和由此产生的秩序体系。此外,生物安全法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分析认为,生物安全立法的逻辑基础在于,生物安全的社会公共性强烈呼唤并要求在法律秩序下重新建构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谱系,将人类安全利益与生物安全利益以及生态安全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将人类的发展与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相互联结,在利益层面确立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我们将法律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放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背景下加以考察,法律需求和法律供给的辩证统一,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体系的均衡给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设定了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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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社会性世界 网络社会 网络化行动研究 网络化个人主义 行动者网络理论

[中图分类号]C913;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2)02-0050-09

人类发明的技术,一直在反身挑战人类。技术总是“迎合”人类通往可能性世界的理想而四处渗透,从而无处不在与无所不能,出乎意料地悄然改变着人、自然与社会的关系格局。在新旧世纪交替的过程中,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ehnology,ICT)的飞速发展与应用,猛然间将人类带人了一个实然与超然交织的双重生活世界。“我们已然进入文化仅指涉文化的新阶段,已经超越自然,到了自然人工再生成为文化形式的地步。”换句话说,“我们的物种所达致的知识与社会组织水平已容许我们生活在一个根本上是社会性的世界(Social World)之中。”于是,纯粹的个人和纯粹的自然及其交互所成的熟悉世界,一回首便隐蜕为历史似的背景;而数不胜数的个人及其行为不经意间就“转化”成了一张巨无霸网络里的一个个“节点”,生成了一个似曾相识的“社会性世界”。多少人被猛然投放到这个新兴的社会性世界,面对现代社会的生活、行为以及结构所产生的剧烈变迁和潜在危机而惶恐不安。对此,人类作出的回应之一是,立足“技术社会化”,通过认同、改造与适应技术,关照社会性世界中的网络化生活,以化解技术文化迅速发展所裹挟着的生存与发展危机。

与此同时,长期受“科技理性”支配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近几十年里遭遇到了后现代思潮的冲击,与之相关的传统认识论(Epistemology)开始瓦解与转化。一种试图抹平本体论与认识论之差异、并引入价值观念和权力向度的新型文化研究正悄然兴起。行动研究以科学实践观为哲学基础,强调反思理性,将改善社会实践、发展科学知识及推行民主政治融于一体。在历史的长河中几经沉浮,具有深切现实情怀的行动研究际遇变迁时代中产生的网络社会,催生出了“网络化行动研究”(Network Action Research,NAR),并得以迅速发展与应用。本文拟对网络化行动研究进行理论背景的考察与发展成果的介绍,以期为我国行动研究的创新与拓展提供借鉴。

一、行动研究际会网络社会

随着传统认识论话语体系的解构,对知识的追求逐渐转向关注人的生存实践与实用价值,尤其在直接观照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的社会科学中,研究旨趣更是径直指向道德实践的善与生活取向的美。这无疑为已有的量化研究以及质性研究设置了合法性难题,并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此,社会科学家的回应是创新以实用为核心价值的更具包容性的“行动研究”。

行动研究肇始于社区开发的呼唤,繁荣于技术社会革新中的个人专业发展需求。文献显示,最早使用“行动研究”一词的是莫雷诺(Moreno J.L.)。1913年,他采用集体参与和合作研究者的方式在维也纳开展了社区开发的研究。1939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勒温(Lewin K.)在帮助一家新的制造厂解决产量低下的问题时也采用了将自己变成工厂员工的“行动研究”。在勒温看来,行动研究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其中包括计划、行动、发现事实、监察、再修订、评价等环节,通过这样的螺旋上升而慢慢接近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为理想的方法。虽然“行动研究”在实践过程中显现出即时效应,但它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在传统认识论的审视下,却因缺乏严谨的实证基础而很快就淡出了研究者的视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英国伦敦塔维斯托克人文关系研究所的发展,行动研究得以复苏,它成为在监狱和战场中处理社会和心理问题的一种新兴研究方法。至上世纪60年代后期,斯滕豪斯(Stenhouse L.)和埃利奥特(Elliott J.)等人倡导“教师即研究者”,使得“行动研究”在教育研究领域内获得了蓬勃发展。随后经凯米斯(Kemmis S.)、尼克森(Nixon J.)和怀特海(Whitehead J.)等人的发展,“行动研究”发展成为了变革社会、帮助解决实际社会问题以及促进个人专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透视“行动研究”发展的历程,里面内隐着一种文化演进:从主客二分走向主客一体,从纯粹的求知走向关注实际生活,从热衷于“话语霸权”到打破权力一知识的等级结构而走向民主。在文化的视野中,“行动研究”实际就是历史长河里社会研究范式进化生成的当代研究形态,不仅是包容性的而且是累积性的,它以实用主义为目标,消解了重在解释的量化研究与旨在理解的质性研究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发展为一种认识世界、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相结合的特殊的民主活动。在操作的意义上,“行动研究则指的是一种实现了理解人和发展实践知识双重目标的参与式过程。它整合了行动与反思,跨越了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强调与他人合作,重视实践问题的解决,进而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文化的理想,给深切的现实情怀赋予了“行动研究”。于是,行动研究关怀现实社会进步及个人发展,关怀被历史张力投入到社会转型漩涡和崭新而陌生世界里的无数“渺小”个人的生活际遇。随之,一般化的合作式行动研究逐步发展为参与式行动研究,并继续繁衍出多样化的更为具体的个性化行动研究。

恰逢此时,技术创新已为新型“网络社会”的诞生奠定了物质基础。信息网络技术借助数字化媒介创生出虚拟的日常生活世界,将活生生的现实人与物转化为“数字符号”与网络节点,打破了传统的时空观,网络社会演变为公域与私域并存、有序与无序共在的复杂性世界。过去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钟摆常常往来于“人依赖自然”与“人主宰自然”之间,但信息通讯技术的革命性介入突破了这一窠臼,创生了新的自主性文化,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演变为人与文化的关系,进而使分离对立的“个人世界”与“自然世界”走向整合,从而创生了“社会性世界”,即当今的“网络社会”。

在网络社会里,技术与社会的关系已凸显为一个核心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存在着“技术决定论”和“技术的社会建构论”两种倾向。“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尤其是信息网络技术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工具。与之相反,“技术的社会建构论”则强调社会对技术的支配性作用。不过,正如沃尔帝(Volti R.)所指出的,“一个理智的人不会否认技术是创造我们生活世界的一种重要力量,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技术不能脱离它所处的社会而独立运行。”因此,我们相信技术与社会是共同发展的,单一的建构主义或纯粹的客观主义都是难以圆满解释技术的发展的。事实就是“技术与社会是相互塑造的。技术塑造了社

会和文化,反过来,社会文化也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技术,规范着技术可能的发展方向、方式和途径”。如今,信息网络技术渗入现代社会后便催生出了以“网络化生活”为基本特征的社会性世界。

社会性世界的诞生,首先带来的是“社会”本质的变化。这里的“社会”符合对称性原则,融科学技术于文化模式之中,强调社会主体(Agency)的能动性,它更适合被理解为一种“历史质(Historici-ty)”。其次,社会性世界改变了人的生存境遇。处于这一世界中的个体内在地被要求不断追寻和建构认同,这是社会意义的基本来源。一种新的人类尺度已出现,转化行动对此已经作出了有效的尝试和探索,它强调在社区的层面下行动,人类的社会性也将被重新塑造。㈣最后,社会性世界也全面挑战着传统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新媒体(New Media)的出现从内容、技术以及社会三个层面重构了社会。并进一步影响和改变着人的认知结构、思维逻辑和行为方式。由此,崭新的社会学知识标准也应运而生,它倡导在社会行动的过程中动态地发现、理解、阐释和形成关于行动者本身的真切知识。正是基于这样的诉求,以实践为导向且形式灵活多样的行动研究,在满足当代“网络社会”发展需求的过程中创生出一种新的形态:网络化行动研究。

二、社会性世界哺育网络化行动研究

在社会性世界中,人们的生活已然超越了依赖自然世界的传统技术时代,追求自由的价值目标则依然引领着人们不断地挑战自我,以便在新的文化仅指涉文化的时代重新获得自主性。历史证明,过去为了生存而发展起来的理念本体论和自然本体论都硬生生地割裂了原本一体的人与自然,并使二者关系愈行愈疏,导致今日环境恶化、人类危机的悲剧频频发生。惟有找寻到意义源头方可帮助人类走出困境,难怪卡斯特会说:“在财富、权力与意象全球流动的世界里,对于集体或个人、认定或建构之认同的追寻,变成社会意义的基本来源。”社会性世界生成了“网络化生活”的根本特质,置身其间寻求认同这种新型文化的需要与驱力,将人类的“文化自觉”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它需要彰显与开发反思性实践能力,于是便哺育出了新兴网络化行动研究。

(一)网络化与网络化行动研究

“网络化行动研究”译自英文“Network Action Research”,“Network”是其中的关键词,它包含有三层意思,一是作为名词,它不仅指大家一般所认为的互联网,还指网状物以及非正式联通起来的人群或组织;二是作为及物动词,主要指的是连入网络或以网络的形式覆盖或联播;三是作为不及物动词,表示正在网络化的过程。“Network”是一个组合词,由“Net”和“Work”组合而成。Net可指称一种新型网状结构,为我们描绘出一幅静态的社会文化图景;Work则指代“活动”,是内含着人的感性的物质活动与理性的认识活动的“实践”。二者相互交织形成了当前社会性世界的根本特性,创生了动态的富有生命力的新社会文化景象。于是,“网络化”成为了当代人生存的基本状态,它一方面要求人们被动地反映它,进而影响到当代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另一方面又常常被人们的主体意识所牵制和引导,不断创生出新的网络文化。站在生存论的视野上,“网络化”实质上成为了当代文化的本体,它包含着两层基本含义:一是指与人的本质相联系的、体现人网络化的生命价值结构,即网络化存在;二是指人的精神、生命结构的外化和客观化的活动,即网络化行动。这样一种文化存在为网络化行动研究奠定了本体论的基础。

人类自愿或不自愿地被投放进了社会性世界之中,进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开始了新的发展。回望漫长的人类历史,马克思(Marx K.)早已发现和揭示了人发展的基本线索,这也成为了马克思哲学思想发展的整个历史线索:异化的人――社会的人――文化的人。这一线索反映在认识论中则表现为:经典科学认识论――交往认识论――文化认识论。基于文化认识论,“认识的本质是观念地反映与客观地表现的有机统一,也就是在人化活动基础上以主体为载体的客观性的反映与以客体为对象的主体性的表现的有机统一。”它包含了主体与客体互为载体的交互性“主体性表现”和“客观性反映”两层活动。因此,站到文化认识论视野上,为了实现并优化网络化生存,社会性世界中的人必须付诸网络化行动,而这一行动又必然包括实物操作层面的“网络化行动”以及思维运演层面的“网络化的行动研究”。前者包含了认识的生存要素,后者则更为注重认识的理智因素,二者共同融汇到“网络化行动研究”之中。显然,“网络化行动研究”从一开始就蕴含了两个层面的认识,其反映在社会性世界中则表现为网络化生活(实践)与网络化研究(认识)。

一方面,众所周知,符号的诞生曾经使人从自然实践走向文化认识,如今网络技术这一新型符号的发展,使得人几乎完全可以摆脱自然而走向纯粹的符号指代符号的生活世界,而这样的生活世界是在历史上都不曾出现过的。处在网络化社会转型时期的人们由于文化的历史惯性而尚未建构和形成网络化生存的意识,尚未充分做好网络化生存的准备。网络化生存不期而至的境遇需要在网络化行动的过程中逐步养成这种意识,并在参与行动的过程中不断改善这种生活。为了满足这一文化自主的需求,人们在网络化行动过程中不断实践,不断反思,不断改进,自发的网络化行动很快就上升为自觉的“网络化行动的研究”。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特殊而具体的行动研究方法,“网络化行动研究”指的是将信息网络技术转变为社会行动工具而展开的网络化的行动研究。尽管技术导致的生态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但那是被人滥用的后果,技术本身是具有社会与自然亲和性的。尤其是信息通讯技术,它努力追求“更多的环境改造界面,更广的人际交往互动以及更好的用户中心开发,具有很强的实践取向”。它促进人类的多元交往和社会互动,生活在网络社会中的人们已经把交往方式演变为“在线与离线”、“全球化与地方化”以及“集体式与网络式”相互交错并存的新型的“交往生态(Communicative Ecology)”。因此,传统的单一集体式人际交往模式被打破,社会与个体、政府与公民、集体与个人之间的互动方式也开始发生变革。它在减少传统集体交往的同时又为增进个体的社群性(包括虚拟的与实在的)提供了新的契机。据此,传统的个人主义走向了既体现自我中心又建立起良好社会关系的网络化个人主义(Networked Indi-vidualism)。借助信息通讯技术前所未有的强大实践性与社会支持性,“网络化行动研究”实现着在参与、行动、反思与改进的循环过程中不断向着元网络化(Meta-network)深化,最终发展为促进网络化社会转向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

总之,网络化行动研究充分关照社会性世界中人的网络化生活,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认识活动,既涵指一种融“虚拟”和“实在”为一体的生存实践――网络化行动,又关涉对网络化生活的自觉反思――网络化行动的研究,同时还指涉以信息通讯技术为工具的思维创造――网络化的行动研究。某种意义上对人来说,网络化行动研究既是一种新的生存方式,同时也是一种为了实现新的自由而在生存过程中不

断参与、改进、理解和认识行动的研究方式。

(二)知识论的文化转向与网络化行动研究

深入知识论的层面考察网络化行动研究,不难发现知识论的文化转向为网络化行动研究铺垫了基石。传统的认识论把真理性的知识理解为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结果,却未深入追问知识何以可能的真实前提:真正的知识与人类的生存实践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海德格尔(Heidegger M.)的回答是,知识就是一种此在在世的样式;叔本华(Schopenhauer A.)则直截了当地将知识的真理性标准与人的生存意志联系起来:而马克思则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就精辟地阐明了知识、理论与人类生活实践活动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也深刻地揭示了认识的文化本性。基于知识论的文化转向,网络化行动研究形成了独特的知识论基础,它从新的视角回应了知识论的三大基本问题:网络化行动研究所认可的知识是什么?这样的知识是如何产生的?检验知识的真理性标准又是怎样的?

1、“地方性知识”合法性地位的确立。随着传统认识论基础的瓦解,新的知识观正悄然兴起,“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作为当地知识,恰好是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得以明晰和确立的。“地方性知识”最初起源于阐释人类学,如吉尔兹(Geertz C.)在《地方性知识》中所分析的,它“旨在认知的具体性、穿透性和阐释性”。“地方性知识”十分强调知识总是在特定的情境中生成并得到辩护的,它关注知识生成的情境条件。

当前,网络化生活已从最初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逐步走向了“全球地方化(Glocalization)”。而网络化行动研究正是立足于网络化生活,将研究对象定位于自然一社会之间,即一种自然的与社会的“杂交物(hybrids)”,通过发展具备现性特征的社会行动工具――技术,来搭建沟通自然与人类之间的桥梁,以“社区”或“共同体”作为人类新的尺度来开展有效行动,进而发展地方性知识。

2、行动者网络理论与反思性实践。知识观念的更新悄然带来认识方式的转变。无论是哲学还是社会学,也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科学,对地方性知识的追求催生出了各种深具“实践”或“行动”特性的认识理论。当然,强调通过“实践”来认识、理解世界,进而获得知识的思想古已有之。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到维科(Vico G.B.)和尼采(Nietzsche F.W.),再到马克思和杜威(Dewey J.)等,哲学家们早就意识到了,“如果不通过人们在互相的提问与回答中不断地合作,真理就不可能获得。因此,真理不像一种经验的对象,它必须被理解为是一种社会活动的产物。”以法国新社会学派代表人拉图尔为首所倡导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ANT)强调关系本体论,坚持非还原论实质观,并提倡认识论的同等效力原理,强调工作、互动、流动和变化的过程,等等。作为网络化行动研究的认识论基础,行动者网络理论从嵌入其中的社会联系的视角很好地阐明了在网络化行动研究过程中知识是如何产生和建构的。

此外,网络化行动研究也常常宣称它超越了传统的理论与实践的鸿沟。的确,“网络化行动研究”中包含的两个关键词――“行动”与“研究”,本身就显示了其努力超越“实践”与“理论”分离对立的旨趣。杜威所提出的“反思性实践(Reflective Praxis)”从认知机制层面沟通了“理论”与“实践”,揭示了科学探究活动并非是脱离实际生活的。舍恩(Schsn D.A.)在杜威的研究基础上,基于对“技术理性”的批判,将“反思性实践”发展成为一种有效的学习理论,这也进一步从内在心理机制层面论证了网络化行动研究的反思性实践认识本性是何以可能的。

3、实用主义真理观。网络化行动研究直接面向“网络社会”,将价值取向定位于“改善实践”、“创新知识”与“追求民主”。而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实用主义真理观则为其确立起了检验知识的标准。在实用主义看来,知识是否为真,不在于认识与客观实在的符合,也并非简单地通过推理和证实即可,最根本的在于知识的“效用”。“基本上思想状态的真理意味着一种有价值的引导作用。当我们在任何种类的经验的一个瞬间,受到真的思想的启发时,这就意味着迟早我们会由于那种思想的指导而又重新投入经验的各种细节中,并且和它们发生了有利的联系。”实用主义整合了符合论与融贯论,将真理视为动态的、相对的、可变的过程,并通过直接或间接与经验联系来获得证明;同时,真理已不再是外在于生活实践的绝对永恒的东西,而成为了帮助人们走向自由、幸福的工具。这样的话,网络化行动研究所孜孜追求的真理就在走向网络化的过程中不断接受检验。

(三)人、技术与网络化行动研究

作为文化认识的一种具体形式,网络化行动研究充分体现着文化的自觉性,具体表现在“主体自觉”、“方法自觉”和“价值自觉”的实践与意识等方面。

以人为本,追求实现文化主体的自主性是网络化行动研究的核心价值取向,也是网络化行动研究的首要原则。一方面,面对网络社会的生成,网络化行动研究重视主体参与,既强调个性化,更关注理解网络社群中的个体。所有行动研究者在网络化生活过程中实现着自我超越,通过反思性实践展开自我生存研究,文化自主性得以凸显,网络化个人主义开始诞生并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具体行动研究方法,网络化行动研究同样强调主体参与,坚持“以人为本”。所有的行动,包括技术的设计与应用都需要考虑到用户的基本需求,同时用户本人也以研究主体的身份参与到行动中来,他们的声音能被听取甚至被适当采纳,自主性获得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是网络化行动研究的第一大基本原理。

以技术为基本手段,实现技术的社会化是网络化行动研究的第二大基本原理。基于信息通讯技术的网络化行动研究,技术成为重要的研究工具。网络化行动研究一方面强调提高技术的社会适应能力,发挥技术的积极效应,改善“网络化生活”,与此同时,它也必然需要通过“不断地改造、调适与整合技术”来改善“网络化技术”,二者相融相促,协变互惠,共同发展。

此外,网络化行动研究还努力追求行动质量,并重视提升理论与研究的能力。如果将网络社会生成视为一种新型文化,那么网络化行动研究可谓在努力实现一系列的文化欲求,它包含着多元的价值取向。在垂直意义上,网络化行动研究聚焦行动本身必然追求行动质量,而同时它又直接关怀着人的网络化生存,对各种生存与幸福欲求的满足则使得它的价值不再仅仅停留在行动质量上,还会关注知识的发现与理论的提升以满足精神文明的需要。在水平意义上,网络化行动研究将聚焦之光径直投照于生活在网络社会中的人,价值之波由此荡漾开去,各级各层的个体,包括技术人员、行动参与者、理论研究工作者、管理者等都将受惠而获得发展。因此,价值多元化成为了网络化行动研究的第三大基本原理。

三、网络化行动研究关照社会性世界

网络化行动研究直接关照社会性世界,在这样一个世界中,人与技术、文化与社会相互塑造,彼此融合,进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存整体。面向社会性世界,作为坚持以人为本、追求技术社会化并内

涵多元价值取向的新兴方法论,网络化行动研究正在努力涵养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这一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在文化知识论基础上,逐渐演绎出和建构起既强调网络化社会整体又重视网络化个人的网络化行动研究体系。这个新兴体系从社会出发,逐步形成从“展开”到“稳定”再到“创作”的螺旋式主题域,同时也着眼社会中的个人活动,建构“流通”、“识知”和“多样”的动态化原则,并开发“子网切入”、“交流反馈”和“核心价值驱动”的有效性策略。

(一)螺旋式问题域

网络社会形态的转型亟待我们融入其中,采用将社会改造与社会认知相结合的方法,对社会性世界的“展开”、“稳定”以及“创作”螺旋式主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网络化行动研究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以及信息技术的研究领域内得到广泛的应用。纵观已有的研究,其聚焦点主要集中在“描述网络社会的展开”、“促进网络社会的稳定”和“追求网络社会的创作”等主题上。

1、描述社会的展开。新型网络社会世界到底是怎样的,它需要我们通过追踪生活世界中的各种不确定性来予以展现。这一主题涵括着各种各样的子问题:网络社会组织是如何建构起来的?它具有哪些特征?网络中各种资源流(物质的、符号的、情感的)是怎样运转的?网络中各种联系的数量、方向、密度、力度如何?等等。这里的网络社会组织包括了基于网络技术而建构起来的虚拟社区以及虚拟社区与真实社区之间互动所产生的网络社会组织。国外已有研究者开展了相关研究,如卡罗尔(Carroll J.M.)等人专门展开了社区网络的发展轨迹研究;文卡特什(Venkatesh M.)等人则提出了专门考察网络社区的理论框架:网络社区的生命周期――产生、固化和变动;等等。

2、促进社会的稳定。基于实用主义真理观,网络化行动研究首要的目标就是改善社会实践,即借助新媒体去跟随行动者解决各种实际的问题,进而把这种处理方法继承下来并传播开去。这一主题也包括了许多子问题,如优化和提升网络社区质量的方法和策略有哪些?技术对于促进社区生活起到了哪些作用?等等。如福斯(Foth M.)等人从2002年末开始对澳大利亚一个中心城市内的一个住宅区展开长达大约4年的网络化行动研究,该研究旨在对城市内邻里居民之间的社会网络进行分析和解释,进而发现新媒体和信息通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等工具及其应用是如何改善邻里关系和住户之间的社会结构的。网络化行动研究一方面需要关注网络化这一行动会如何改善社会生活,与此同时,它也在参与社会行动的过程中完善技术,重构和优化网络化社会组织。

3、追求社会的创作。网络社会的转化过程必然会影响到文化与权力,信息与知识的流动将重构社会的权力结构。在此,权力也有了新的定义,它不再是专制,而是具有了生产性、积极性和策略性。权力在我们与他人交流时得以行使,它采用自上而下的路径进行分析。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权力就在行动之中。在福柯(Foueault M.)看来,权力不仅依存于关系之中,更与科学知识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网络化行动过程中,新媒体专家的知识与使用新媒体的社区成员或员工的知识都与权力有着内在相连,因而网络化行动研究倡导参与,赋予行动者创造和享用知识的权力。这一主题下包括的子问题主要有:知识在网络化行动过程中是如何扩散和增长的?它对网络化组织带来了哪些影响?网络社会组织的权力分享机制是怎样的?网络社会中如何实现民主?等等。

(二)动态化原则

作为文化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网络化行动研究直接关涉社会性世界中的生活实践,因而它富有灵活性与动态性,呈现网络化的结构特点,需要一定的措施予以保障;同时,网络化行动研究具有极大的文化包容性,因而它采用的具体方法与技术具有多元性;且由于知识与权力的关系,因而网络化行动研究过程必然涉及政治性。基于这些特性,人们在开展网络化行动研究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动态化原则:

1、保障流通渠道顺畅以实现网络化。在一般行动研究的基础上,网络化行动研究还需特别关注网络内各节点之间的互动和交流,这是保障行动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网络化的关键。网络化行动研究中包含着各种资源流(物质的、符号的、情感的),惟有保证资源流流通渠道的畅通,节点与节点之间、子网与子网之间方可实现资源最优化,从而真正实现网络化。同时,网络化行动研究还特别提倡发展使各子网络行动研究彼此交流、互动,进而组合成行动研究网络群,继而建立起更大范围的元网络,元网络反过来又引导着所有子网络开展团体行动与反思。

2、综合采用多元化方法以追求知识。格林伍德提出行动研究应该采用“多方法的研究策略,只要这些方法是合乎情境的”。网络化行动研究也同样如此,只要能实现研究目标,更好地帮助描述、解释和优化社会性世界,所有量化研究方法包括调查研究都允许被采用;同样地,只要能更好地帮助理解网络社会,所有质性研究方法包括深度访谈、个案分析等也都需要被采用。此外,网络化行动研究更强调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原有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发展出更为适切的网络研究方法,如网络日志的收集与分析、网络数据的挖掘以及网络分析等新兴研究技术的运用等。实际上,在网络化行动研究中,不存在哪一种方法会优于另一种方法,所有的方法,包括各种具体收集资料和解释资料的方法都服从于实现和优化网络化生活这一根本旨归。当然,同时采用多元方法以增进研究的信度,也是追求知识的根本性保障。

3、尊重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以促进民主。与一般的行动研究一样,网络化行动研究也采用计划、行动、观察和反思的循环往复的活动程序,但与之根本不同的是,为了提高行动者的参与度,网络化行动研究者需要和组织中的所有成员接触、交往。为此,我们需要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是尊重所有参与者的差异性;二是承认所有参与者对研究过程都产生影响;三是考虑到容易受忽视的女性以及边缘人士:等等。各种信息通过扁平式结构进行流通,但要采用匿名等方式保障边缘人士或反对派人士的积极参与。为了保证参与的民主性,网络化行动研究还要求参与者公开他们的日程安排,表达各自的价值观和观点,从而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开明的交往环境中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而且,从批判反思到再行动的过程中,它关涉到决策问题,因而网络化行动研究提倡决策过程透明化,从而保障参与的民主化。

(三)有效性策略

与其他所有类型的研究一样,网络化行动研究渗透了人们的秩序性与有效性诉求,因而从一开始就在努力开发甚至创新使用各种方式、技术和工具,以保障自身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进而生成了一系列有效的实施策略。

1、恰当选择子网切入策略。“网络是一组内部连接的节点,而节点是曲线图形内部相交叉的点。网络是没有终点的,其包含的仅仅是节点。每个节点对于网络来说具有不同的关联性。”因此,网络化行动研究者的任务就是将对每一个子网络,也就是节点的探究联结起来,形成一个更大范围的实践性网络群。研究者在承认网络的流动性、动态性、群聚性以及混合性的前提下,依然需要粗略规划和组织社会性世界中已存在的各种网络(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从中选择子网络作为研究切入点。同时,网络

化行动研究也鼓励所有参与者从某一个子项目开始多元化的行动研究,然后这些子项目又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即元层面上组成一个更大的行动研究项目。透过对比网络化行动研究与传统行动研究的生态交际圈,便可清晰地发现网络化行动研究的网络化特征,如图1所示。因此,网络化行动研究特别强调选择合适的子网切入再展开研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降低研究效果。

2、及时反馈交流策略。前已述及,网络化行动研究十分重视行动者的参与度,因此它要求研究者能及时对每个行动研究参与者所作出的努力给予反馈,使参与者能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反思与行动是改善自身生命实践的必要途径,而不是一种额外负担。同时,也要求各子项目的行动参与者能通过面对面或网络、聚餐等各种方式与研究者进行沟通,进而形成更为宽泛的研究网络。事实上,网络化行动研究也十分提倡在一个元网络驱动下开展团体协同行动与反思的不断循环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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