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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境外投资
的主要政策措施
建立境外投资法律保障体系。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外资法》、《外汇法》、《境外拓展对策资金贷款制度》、《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法》、《境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等法律,将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管理机构设置、财税、金融、保险等政策保障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些法律明确了各项政策的目标、政策支持的对象和境外投资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确保了境外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境外投资行为,为日本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境外投资服务管理机构。除设立境外投资行政管理机构外,日本政府还专门出资建立一批官助民营、官民合营的境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这些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日本贸易振兴协会、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和各种形式的友好协会等。主要职责就是帮助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可行性调研、境外投资融资保险、境外员工培训、组织境外考察、举办境外投资推荐会等服务。
建立境外投资自由化制度。实行境外投资自由化改革,将《外汇法》和《外资法》作了修订,不再采用境外投资审批制度,而采用资本交易项目备案制度,资本交易原则上可以自由进行。除极个别涉及军事、国家安全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外,境外投资额在1亿日元以上需要到银行备案,1亿日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已经完全自由。日本政府实施一系列境外投资自由化改革,取消了以往境外投资的诸多限制。为企业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创造了便利条件。
建立境外投资税收支持制度。
①采用排除亏损国在外的综合限额抵免的征税办法。在计算综合抵免限额时,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这样做实际上是增加了抵免限额,减轻了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②采用税收饶让抵免的征税办法。东道国给予日本企业的税收优惠视为已纳税款,允许从日本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的国内法,把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抵免对象。③实行境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就是将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如特定境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计入准备金,计入准备金的部分免税。若投资亏损,亏损企业可从准备金中获得相应补偿;若未亏损,准备金累积5年,从第6年起,将准备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中进行纳税。对境外投资实行亏损准备金制度,实质上是由政府来分担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部分风险。这个制度既减轻了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又给亏损企业以补偿,激发了企业境外投资的热情。
建立境外投资金融保障制度。
设立日本进出口银行、日本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日本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为日本企业在国外企业中参股投资提供贷款:为日本企业对外国政府或企业提供贷款而给予贷款支持,并为企业在日本境外进行风险经营提供融资支持;为日本企业在境外经营项目所需资金提供贷款等。日本企业境外投资只需拿出相当于投资总额10%的资金,其余部分可向日本进出口银行、日本开发银行等政府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此外,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和商工金组合中央公库三大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也设有境外投资支持资金,为中小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低利息的特别贷款。日本金融机构给企业境外投资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亿日元,偿还期限最长为15年。日本政府建立的境外投资融资制度,为缺少资金的企业提供了开展境外投资的可能,鼓励了大批有潜力的新兴企业扩大发展空间并走向国际舞台。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支持制度。
日本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以国家输出信用保险制度为基础,以政府财政作为理赔后盾,采取单边保险制度,即不与东道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日本自然人、法人在国外投资都可以申请保险。境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包括外汇险、征收险和战乱险。其中,外汇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本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兑换成外币转移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征收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战乱险是指由于东道国发生战争、革命、暴乱、内乱等所导致的投资者财产损失的风险。日本境外投资保险制度规定,若投资者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损失,保险人只赔偿被保险人90%的损失,其余10%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保险期限最短3年。最长15年,期满可以每年延长。日本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降低了企业境外投资风险。消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推动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
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境外投资
的主要特点
投资国别不断调整变化。战后以来,日本企业境外投资先从发展中国家开始,然后再进入到发达国家。境外投资的国别和重点,根据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不断调整变化。1970年以前,主要面向北美、欧洲、大洋洲等发达国家投资。20世纪70年代,对亚洲、中南美洲、中近东、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增长迅速,超过了对发达国家的投资。80-90年代。境外投资的重点从发展中国家转向发达国家。进入新世纪以来,日本对发达国家的投资逐渐下降,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不断上升,特别是对中国的投资大幅度上升,但对发达国家的投资仍占较大比重。
投资部门主要以非制造业为主。1951-2004年,日本境外投资中,非制造业投资额占到65.3%,制造业投资额仅为31.2%。非制造业境外投资主要以金融保险、房地产、商业、矿产资源等产业为主。其中,1951-1980年非制造业境外投资主要以矿产业、商业和金融保险业投资为主,分别占投资总额的35.7%、16.9%和12.8%。制造业境外投资主要以电气机械工业、运输机械工业、化学工业、钢铁有色金属工业、木材加工工业、纺织工业等产业为主。
投资方式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境外投资主要采取在国外新建企业,将国
内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移植到国外。8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资本逐渐增强,境外投资主要采取兼并收购外国企业尤其是发达国家企业为主,曾一度出现并购美国企业。就股权投资而言,日本对发达国家投资主要以独资方式为主,对发展中国家投资主要以合资方式为主。对发达国家采取独资方式投资。主要是为了控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持生产和市场的灵活性。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合资方式投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控股比例限制较严,采取合资方式便于融入当地社会,利用当地优惠政策。
投资动机在不同阶段也有不同重点。20世纪70年代以前,战后恢复重建需要大量的原材料和先进技术,日本境外投资主要以获取国外自然资源和国际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为主。70年代,环境公害加剧,境外投资主要侧重于把环境公害大的产业转移到国外。80年代,日本企业国际竞争能力显著提高,与欧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加剧,境外投资主要侧重于规避贸易壁垒、巩固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进入90年代,日本汽车、钢铁、家电、机械等产业产能严重过剩,日本通过扩大境外投资转移过剩产能,调整国内产业结构,拓展国际市场。21世纪以来,日本政府把支持企业境外投资作为推进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发展战略,进一步调整优化了境外投资策略。一是继续加大对欧美发达国家的投资,扩大欧洲统一大市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内部的市场份额:二是加大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各国的投资,以控制东亚经济区的内部市场,确立东亚经济集团的霸主地位。
投资主体有各类大中小企业、境外日资企业再投资等多元成分构成。日本境外投资是政府基金、大中小企业结合的群体型投资主体。为提高竞争能力,日本的综合商社、工业企业、金融企业之间相互联合,结成三位一体而又自成体系的境外投资主体。集贸易、金融、信息、技术开发等为一体的三菱商事、三井物产、住友商事等大型综合商社和一些大型制造企业集团、跨国银行集团是日本对发达国家投资的主体力量。中小企业则主要面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日本的大企业还与中小企业相互联合,大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为大企业生产配套零部件,共同到境外投资,形成相互补充的境外投资企业群体。同时,海外日资企业也是日本境外投资的重要力量。据调查,仅1993年,境外日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就达到129亿美元,超过日本当年境外投资总额的111亿美元。境外日本企业再投资主要集中在经营环境较好、经营效益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境外日资企业再投资除在当地法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投资外,还向第三国或地区投资设立孙公司。
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境外投资
对浙江的启示
适时研究制定浙江境外投资总体战略。当前,浙江企业境外投资步伐不断加快,发展势头很好,在投资规模和企业数量方面都已住居全国前列,成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企业境外投资还缺乏战略意识,存在凭直觉决策的现象。这就需要从省级层面加强对境外投资的调查研究,加强规划引导,加强宏观指导,减少浙江企业境外投资的盲目性、随机性,增强主动性、前瞻性、实效性。要适时研究制定浙江境外投资总体规划,编制境外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遵照产业导向目录投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对浙江境外投资作出总体部署,明确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战略实施步骤、政策保障措施,在全国率先作些探索实践,为国家制定境外投资政策积累经验。
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法规保障体系。当前,我国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主要散见在有关的内部文件之中,尚没有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区的浙江,要根据企业“走出去”的现实需要。加强对境外投资政策法规建设的探索实践。①充分用好现有政策法规。②加强地方性境外投资法规建设。③继续加强与有关国家省市签订友好协议。
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服务管理体系。当前,浙江境外投资服务管理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境内服务管理机构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要积极顺应浙江海外投资快速发展的需求,适时完善境外投资服务管理体系。①完善行政管理体系。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③在境外建立服务管理机构。④建立网上信息服务平台。⑤积极争取驻外使(领)馆的支持。⑥充分发挥海外华人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政策保障体系。运用财税、金融、保险等政策支持企业境外投资是各国各地区的普遍做法。特别是对正处在起步推进阶段的浙江境外投资企业来说,更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①设立境外投资专项基金。可以由政府和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出资设立,支持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调查、境外投资技术人员培训等。②加强金融保障。完善境外投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设立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制度,扩大信贷规模,提高信贷比例。③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在关税、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给予优惠,采取排除亏损国在外的综合限额抵免、税收饶让抵免和建立境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等税收支持措施。④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企业境外投资风险比国内要大,除一般性的风险外,还可能遇到来自政治方面的风险。要建立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将战争险、外汇险、征用险、违约险纳入保险范围。降低企业境外投资风险。
大力培育浙江企业核心竞争能力。①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创新经营理念,提高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创新能力。②加强跨国经营人才培养。加强国际商务、国际投资实务等方面的人才培养,造就一支能够担当浙江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重任的高水平的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队伍。③实施差异化发展。学会从竞争对手和市场空缺中寻找机会,进入能够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的领域,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建立并强化浙江企业的比较优势。④加强品牌建设。品牌竞争力是企业最为持久的核心竞争力。要大力创建自主品牌。提高浙江产品的科技含量、文化内涵、服务质量等附加值。⑤加强企业联合。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研发实力优势、外贸企业的市场信息和销售网络优势、金融企业的融资能力优势,鼓励境外投资企业以参股、联营、兼并、收购等形式,组建集资本、技术、生产、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跨国投资企业集团,提高浙江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加强境外投资国别、行业、方式的调研和选择。世界各国优势资源、消费结构、文化习俗、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对待外资的政策态度也各不相同。加强对投资国别、行业、方式的调研和选择,有利于提高境外投资的成功率。要按照梯队结构
广州企业参加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方法及作用?
答:广州企业凡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开办企业的,均应参加对外投资直接统计。
方法:广州国内企业被批准开办境外企业,取得《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国内投资主体需登录商务部网站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子网站,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和电子钥匙,然后登录指南,进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进行报送统计数据、审核、汇总、打印统计报表等操作。请登陆网址(省略/invest/index.htm),可详细了解“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电子钥匙申请流程”的具体步骤。
作用:该统计系统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境外企业所属的地区、行业、投资类型、投资方式等对企业报送的月报和年报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满足不同需求的报表,供企业打印。同时,除进行日常统计数据处理外,还设立了系统使用指南、业务资料、公告栏、留言板几个板块,供系统用户共享统计学习资料、交流工作经验使用。
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综合绩效评价的方法、等级、作用及罚则有哪些?
答:根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32号)和《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523号)规定,要求各境外企业通过其投资主体参加年检,并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负责对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方法:
⒈从广州市外经贸局网站下载年检报告书(广州市外经贸局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每年在局政府网站通知栏中该项工作的通知,敬请留意);
⒉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
⒊以文本形式报送市外经贸局,同时送省外汇管理局(另报软盘);
⒋市外经贸局根据企业报送材料,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软件”对各境外企业进行初步评价后,上报省外经贸厅;
⒌省外经贸厅和省外汇管理局根据企业报送材料和市外经贸局给予的初步评价,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软件”对各境外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评价的等级。
等级: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境外企业进行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年检中使用。年检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⒈年检结果为一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
⒉年检结果为二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⒊年检结果为三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一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三级的,则投资主体一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作用:建立境外投资年检和绩效评价体系,是我国加强境外投资宏观管理的需要,主要用于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行业状况、对外经贸关系状况的预警,为制订境外投资促进、保障、服务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引导企业选择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请各企业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材料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罚则: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⒈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⒉不受理投资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⒊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如何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答:建立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企业承接境外商业性项目,在做项目评估时,都应建立安全评估制度。根据所在国及地区的情况,将境外项目的安全状况区分为不同等级,安全风险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确定选择的项目,必须制定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实施分类管理。对于政府援建项目,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商承办企业对受援国安全环境进行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的不同情况,要求当地政府及警方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境外中资企业与机构要根据形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并报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应急工作预案要尽量细致,操作性强。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国内主管部门、国内母公司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处理好与当地各方面的关系。针对可能涉及所在国就业和经济利益的项目,要慎重决策,防止陷入当地利益冲突。我国企业和人员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方面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对外宣传,注重社会公益事业,尽量避免或减少矛盾。
改变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对于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我国企业应充分发挥我国技术和管理优势,推进项目经营本地化,通过采取当地分包等方式在帮助解决当地就业的同时,降低人员风险。
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在驻外员工工作、生活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如围墙、栅栏、电网、警报系统等,雇佣确实有防护能力的当地保安,必要时聘请武装军警。在组织实施项目时确保安全保卫、通讯设备、交通车辆等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将安全成本纳入项目预算。境外中资企业与机构要对境外项目进行安全成本核算,将安全成本纳入项目预算。要逐步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条款,将安全保障条款纳入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项目协议或合同,把安全投入成本纳入境外承包项目预算中。
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各派出企业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提高境外机构和人员的抗风险能力。
加强对境外安全事件的索赔工作。驻外使领馆应积极协助我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在遭受突发安全侵害后向所在国索赔,争取获得合理赔偿。
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有效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出危险警告或警报;指导我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
有关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经济合作处,电话:020-88902836/88902522。
如何报送境外投资意向?
答: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对外投资意向的经济实体可从广州市外经贸局政府网站(gzboftec.省略)对外经济合作专题信息栏目下载“企业境外投资意向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加盖企业签章并附所需材料后,报送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经济合作处,广州市外经贸局安排在局政府网站上宣传,并通过境外考察、经贸洽谈会、“走出去”沙龙系列活动等形式向国(境)外有关机构和企业推介。
企业在“走出去”中要注意的问题?
答:企业在“走出去”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注意树立良好的经营理念。“走出去”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不但表现自身价值和形象,也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企业肩负的责任更重,所考虑的问题比在国内更多。因此,企业不但要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和“守约、保质、薄利、重义”的经营理念,更要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寻求合作双赢、共同发展,与东道国各个方面和谐共处,共同创造社会价值,这是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大力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易被竞争对手效仿的、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独特能力。这种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命运。企业在成长发展初期,一般来讲,多数会采用低成本的“贴牌”生产,但随着企业的发展,这种“拿来主义”必须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大力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着重打造自身的竞争优势:一是成本优势,二是技术优势,三是文化优势。成本优势可以帮助企业在竞争中抢占先机。技术优势关键在于不可模仿的核心技术。文化优势是对公司的最终产品或服务价值有重要贡献,支持企业多种最终产品或服务的那种能力。
高盛指出,境外资本参与度如此之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市场准入上所面临的困境,离岸投资者受限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计划等渠道的资金配额,束手束脚。不过变化正在悄然发生。过去两年来,中国国内债券市场开放出现重大进展,2016年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今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批准“债券通”计划,都是例证。
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将中国国内债券纳入全球债券指数将是关键性的里程碑。高盛预计,将中国国内债券纳入全球指数的举措可能将在2018到2020年间分阶段逐步完成,期间或将有高达2500亿美元的境外资本流入中国债市,可能会大大减轻中国的资本外流压力,甚至导致资金流向的反转。
Q1:中国国内债券市场到底有多大?
目前中国债市已经以59万亿人民币(约合8.5万亿美元)流通债券位居世界第三,但相对于中国GDP总量仅占到77%,不及马来西亚、泰国等亚洲新兴市场国家,更是远低于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占比水平(图一)。
而公司债券市场已占到社会融资规模的11%(一季度末),远高于2007年末的1.8%,但银行贷款仍然是非政府借贷方的主要融资渠道,债市仅占到公司部门信贷来源的很小部分(图二)。
中国债市在政府债、金融债和公司债之间的比例分割较为平均,各占整个债市规模的约三分之一;但深入分析后就会发现,近93%的流通债券仍然是由与政府相关的发行方发行。金融债当中,最大的发行方为政策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余大部分也来自于中央政府作为主要控股方的四大商业银行。公司债当中,高盛预计截至一季度末,有近87%的流通债券是由国有企业发行。
Q2:谁在持有中国国内债券?
银行是中国国内债券的最大持有者。虽然中国债市规模增长迅速,大部分债券仍集中在少数持有者手中。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统计数据(高盛预计该网站覆盖约80%的中国债市)显示,至一季度末,约56%的中国国内债券由商业银行持有。2007年末,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约占中国债市规模的59%,所以在过去十年中这一比例未有明显改变。
若将目光转向政府债券持有情况,就会这一倾向更加严重。G20国家当中银行持有的政府债券占比平均不到20%,而中国的银行持有政府债券的比率则高达68%(图三)。在高盛看来,这说明中国债市还没有起到“金融脱媒”的作用,大部分债券仍然由商业银行持有,资金供给仍未能绕开商业银行体系。
相比之下,公司债则开始脱离商业银行,向基金机构转移。2007年末,商业银行持有近45%的公司债,而基金机构持有比例仅为8%;到2017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持有比例已降至18%,而基金机构持有比例则增长至47%,跃升成为公司债的最大持有者(图四)。高盛认为这是可喜的进展,反映出越来越多的储蓄散户正将银行账户当中的存款转投基金机构。
从其他市场构成来看,中国国内投资者在投资多元化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养老金的入市步伐。随着中国金融业不断成熟,可供选择的保值投资选项日益增多(例如公募基金,共同信托基金以及财富管理产品),高盛相信将会有充足的国内债券需求,促使中国国内投资组合进一步多元化。
到一季度末,境外投资者持有的中国国内债券总额约为8300亿元人民币,占整个债市规模的1.4%;截至2016年9月底,中国政府债券的境外持有量仅为3.7%,远低于亚洲地区的其他国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外汇储备货币构成(COFER)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末,境外官方持有的人民币资产约占中国GDP的0.8%左右(图五)。若境外投资者的参与度追赶上日本或澳大利亚的水平,约占到GDP总量的10%到20%,将意味着未来十年中会有超过1万亿美元的固定收益投资流向中国债市,对于境外投资者来说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机遇。
Q3:如何看待中国债市发展前景?
高盛预计,到2027年中国债市规模将达到229万亿人民币,相当于GDP总量的134%。作槎员龋目前中国债市规模为59万亿人民币,相当于GDP总量的77%。也就是说,十年后中国债市流通市值将是当前规模的3.88倍。
高盛预计未来十年中国官方财政赤字在GDP总量中占比约为3.5%。隐含的财政资金需求总额约为4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65%将通过发行国债募集。这表明国债净发行量约为31万亿元,意味着国债市场总规模将从2016年底的12万亿人民币增加到2027年的43万亿人民币。
随着财政部进一步紧抓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高盛预计未来十年共计6万亿人民币的非债券借贷将被转换为地方公债,再加上政策银行发行债券,预计到2027年政策债券和地方公债总额将达到126万亿人民币。
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和金融状况收紧,使得高盛预计公司债和金融债增长率到2027年将减速至10%(图六),稍高于GDP名义增长。据此高盛预计私有部门债券总量将在2027年达到60万亿人民币,其中流通公司债42万亿人民币,金融债18万亿人民币。
Q4:中国债券是如何交易的?
中国国内债券共有三个交易渠道: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证券交易所,以及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 OTC)市场。每个渠道都有各自的限制,并非所有种类的债券都可在全部三个渠道进行交易: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大约83%的债券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交易(图七)。由于银行是中国国内债券最大的持有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量也要远超其他两个渠道。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7月放宽监管,允许外国央行、超国体和财富基金进入CIBM,2016年2月监管又进一步放松,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该市场。CIBM上可以交易各种各样的产品,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商业票据。
证券交易所:截至2017年3月底,15.5%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注册交易。可供交易的债券差频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券。在过去几年当中,交易所的债券交易量依托公司债规模的快速增长,得到大幅提高。2010年仅有不到5%的债券在交易所上进行交易,而如今这一数字已经翻了三番(图八)。
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 OTC) : 仅有约0.3%的流通债券在OTC市场注册交易。OTC市场允许银行可以直接与非银投资者交易债券,但OTC市场上允许交易的债券种类仅限政府债券,政策银行债券和企业债券。近年来OTC市场上的债券交易量日益减少,高盛认为究其原因还是因为CIBM市场的逐步开放,允许更大范围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
Q5: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入中国债市?
目前境外投资者有三种途径进入中国债市:QFII、RQFII和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注册。第四种途径,即“债券通”计划,已正式宣布但还未投入运作。在去年2月CIBM渠道开放之前,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只能通过申请QFII或RQFII额度,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2002年QFII项目正式投入运作,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进入国内证券市场。若要获得QFII资格,境外投资者首先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除财富基金和外国中央银行以外的投资者,基于投资者总资产(AUM)的一定比例均面临投资配额(图九)。额外的配额可以向外管局进行申请。在以美元计价的配额内,投资者可以把在岸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然后便可在交易所上交易股票或债券,或者在中国人民银行注册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前曾有规定最多允许50%的配额投资于债券,但在2016年这一规定得到放宽。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与QFII类似,要获得RQFII资质的境外投资者也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在外管局进行登记。有一点不同是投资配额的计价单位是人民币。一旦配额下发,境外投资者需要在离岸市场购得人民币,再将人民币汇入中国境内,其后他们便可对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在高盛看来,RQFII市场的发展反映出了中国政府开拓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渴望。(图十)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 自2016年2月开始,境外机构投资者便可在中国人民银行注册登记,于在岸现金债券市场中进行交易。一旦当地保管人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注册许可,他们将开设一个中国外汇交易系统(CFETS)账户和一个清算账户。中国境内有两个主要的清算所,上海清算所用于清算商业票据和中期票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CDC)用于结算政府债券和政策银行债券。(图十一)
Q6:内地香港开通“债券通”有何影响?
201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声明批准“债券通”项目的设立。类似于此前设立的“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将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向境外投资者打开中国国内债券市场的大门。(图十二)
市场预期“债券通”最早将于今年7月开始运作。虽然譬如具体交易流程、利率/汇率对冲可行性和具体哪些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该渠道等方面的具体信息仍有待公布,但高盛认为“债券通”的运行将对中国债市影响深远,并加速中国债市计入全球债券指数的步伐。
目前已知的是,初期先开通的是“北向通”,即只允许香港和其他境外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与“沪港通”、“深港通”不同的是,“债券通”将不限制每日买卖债券的额度。“债券通”还将提供CIBM市场的准入,使得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通”直接交易近八成的中国国内债券市场。
在“债券通”项目下,境外投资者的直接清算对象将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管辖下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在高盛看来,这是“债券通”计划与前述CIBM注册渠道相比的一个重要优势,境外投资者将不再需要大陆境内的保管人代为清算,减轻境外投资人在清算流程当中所面临的障碍。
Q7:关键性的全球债券指数有哪些?
高盛指出三大主要全球债券指数:摩根大通GBI-EM全球多元化指数(JMP GBI-EM Global Diversified)、花旗WGBI指担Citi WGBI)、彭博巴克莱全球聚合指数(Bloomberg Barclays Global Aggregate)。高盛预计,若中国债市被纳入这三个指数,将会有约2500亿美元指数资金流入中国债市,具体为GBI-EM的200亿美元,全球聚合指数的1000亿美元和WGBI的1200亿美元(图十三)。
中国债市被纳入这些指数的时机,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政府何时能够解决市场准入,资金回流,税收和流动性方面的障碍。 高盛认为这可能会在2018年到2020年之间发生,在今年年内发生的可能性比较低。
Q8:纳入全球指数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有哪些?
有利因素:
随着2016年2月放开境外投资者的CIBM准入,境外投资者已经不再受到投资配额的限制。
在过去两年中,中国政府持续施行债券市场自由化政策。
全球投资者正寻求资产配置多元化。
纳入全球指数有利于缓解中国面临的资本外流压力。
中国政府债券目前仍大部分由商业银行持有,纳入全球指数将使得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使得整个中国债市变得更加高效。
不利因素:
注册登记/ 市场准入流程的繁杂冗长仍然对境外投资者构成挑战。
各个全球指数对于“准入门槛”的定义不同且较为模糊,可能会在评判纳入资格时造成问题。
虽然中国政府允许在CIBM注册过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在岸外汇远期合约进行对冲操作,但绝大多数境外投资者并未设立合约;在岸保管人所使用的外汇远期交易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与境外投资者熟悉的规则(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也不尽相同。
最新发行(on-the-run)的债券每天的成交量都很大,流通性充足,而此前发行(off-the-run)的债券成交量则小很多,流动性仍然存疑。大部分债券集中持有在当地的大型银行手上,做市流程不如其他市场发展得那么完善。
虽然CIBM规则中并未限制资本回流,但由于中国外管局自去年下半年开始收紧资本控制,造成境外投资者对能否顺利回收资本的相关担忧。
目前中国政府债券的清算条例规定,清算必须在T+1日内完成,境外投资者必须在执行交易前,向在岸保管人账户上存有充足的现金;由于目前第三方兑汇结算不被允许,在债券拍卖过后,汇兑清算的参考汇率也直接由保管人决定。境外投资者将更愿意看到T+2日乃至更长的宽松清算期限,这样便可以在交易完成后将恰好数额的资金汇入在岸账户,减少兑汇损失。纳入第三方兑汇结算也将是境外投资者希望看到的选项。
Q9:目前有哪些对冲工具可供境外投资者使用?
Q10:开放债券市场对于改善中国资本外流的状况有多大帮助?
在高盛看来,尽管人民币被加入特别提款权(SDR)一篮子货币,且中国国内债券市场自2015年以来对全球央行投资者已大致开放,但来自这些境外官方投资者的反应仍相对低迷。
全球央行持有的人民币资产约为850亿美元,约占全球央行(除中国人民银行外)管理资产总规模的1.1%,远低于部分经济体量更小的货币,如英镑(4.4%)、加元(2.0%)、澳元(2.0%)(图十五)。
今年年初以恚随着美元指数持续走软,以及中国外管局进一步收紧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资本外流速度由2016年的平均550亿美元/月,放缓至目前的美元150亿美元/月左右(图十六)。
高盛认为,若该趋势保持下去,且如上文所述,中国国内债券市场被纳入全球指数,带来2500亿美元左右的境外资金流入,可能会大大减轻中国的资本外流压力,甚至导致资金流向的反转。人民币或将由此迎来一波强劲的升值压力,全球债券指数资金的流入越快,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就越强。
关键词:证券 投资 研究
1、境内个人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意义及可行性
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制度是当前深化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开辟境内投资者的新投资渠道、配合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实施、分散和化解国内金融风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和积极作用。当前建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制度,是水到渠成的。
一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我国具备了资本输出的基础经济条件。根据联合国数字,当前我国的人均GDP已接近3000美元,部分城市甚至超过5000美元。按照英国国际投资领域专家约翰・邓宁的“经济发展四段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上接近第三至第四阶段,符合“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增长,开始有对外投资流出,但跨境直接投资仍为净流入,直接投资流出上升金额和速度快于流入”的特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应当也已具备了资本输出的基础经济条件,可以进入全面、高速发展的阶段。二是高额的外汇储备为发展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发展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将官方资本输出转化为境内个人通过市场机制的资本输出,提高外汇资产的利用效率。同时,增强民间持有外汇的意愿,实现“藏汇于民”,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三是建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制度,与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重要改革相配合,协同推进。当前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会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已开始提上改革议程。这两项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国内个人投资者的积极参与,而且其改革的红利也应让广大的国内个人投资者分享。四是有利于规范并促进直接投资项下有序的资本跨境流动。长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对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一直未予政策认可,制度的缺失迫使确有投资需求和投资能力的境内个人通过多种灰色渠道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游离于境外投资管理和统计之外。建立规范化的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渠道,既有利于加强对个人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也有利于维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五是这项制度推出和实施后,将使国内个人投资者获得一种合理合法的新投资渠道,这既可分散投资风险,又可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弥补境内个人现有理财产品和投资渠道的缺陷,获得更多理财工具。
2、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现状及投资需求
2.1、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渠道有限
现行外汇政策框架下,境内个人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只能通过以下渠道:一是QDII形式,即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二是特殊目的公司,即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设立境内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的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是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股权计划;四是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境外财产转移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须经外管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当前境内个人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主要通过QDII形式购买基金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来进行。但是目前QDII的投资额度依然偏小,业务发展缓慢。国内资本市场的QDII业务,在2006年开始起航。从实际看,国内基金管理公司方面,截至2012年末,共有32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格,71只QDII基金成立(华安的首只清盘,现存70只),资产净值约632亿元人民币。从当前基金公司QDII业务的发展现状看,并不能满足个人境外证券投资需求:一是QDII基金投资者投资回报不佳,QDII基金都遭遇到赎回现象;二境内银行及基金公司国际投资经验不足,风险管理薄弱,QDII产品同质化现象普遍,缺乏核心竞争力;三是QDII产品本身对投资者而言缺乏自主投资决策权。
2.2、“灰色地带”的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大量存在
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自然人参与本国股市交易没有严格的限制,一些境外券商和境内理财机构便利用这一点,大肆招揽境内居民参与境外股票交易。根据香港交易所刊发的《现货市场交易研究调查》,过去十年,中国内地投资者在港股市场的交易额复合年增长率高达47%,远高于其他类型投资者。尽管不被允许,但仍有境外许多基金、证券经营及理财机构(以下统称境外券商),开办了中国居民个人买卖境外上市股票业务。其运作流程是:境外券商利用在大陆开设的办事处,暗中进行业务宣传,拉拢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办事处为申请开户的境内居民审核资料并邮寄出境,境外券商再通过电话与境内居民核对个人信息无误后,代客户开立证券交易系列账户,并将账号和密码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客户;客户根据收到的信息,以学费、生活费等“合理”理由购付汇,将外汇资金汇往境外证券交易资金户;客户在网上自行下载证券交易软件后,即可委托境外券商买卖股票或者利用软件自助委托从事股票买卖;客户利用在中资银行申办的“一卡通”信用卡(如招商银行“两地一卡通”),即可办理银证转账,并通过网上操作,简捷地将投资款及收益汇回国内。
还有部分境内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将资金转移境外后进行证券投资,主要渠道:一是多次分拆。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通过多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入流出;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流入、流出。
3、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风险分析
3.1、影响国内宏观经济风险
一是可能对我国宏观经济带来冲击。2013年以来,国际证券市场的收益状况要优于国内证券市场,美国市场不断创出新高,日本市场上涨超过20%,欧洲市场虽然经历了塞浦路斯危机,但回报率依然接近6%,而我国证券市场表现平淡。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对境内个人证券投资基本限制,一旦渠道畅通,可能形成部分个人长期积聚需求的集中释放,资本的大量外流,可能会引致外汇收支出现逆差,势必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带来一定的冲击。二是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难度。由于境内个人对外投资,一定规模的境内个人资本积累于国外,但当国内汇率存在较为明显波动趋势时,由于资本的趋利性,这些资本就会顺势而动,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的难度。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当部分源于个人出资,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个人资本的持续支持。但当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开放后,将引起境内个人资本分流,从而减弱对国内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力度,从而削弱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四是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金融市场。境内个人为获取投资收益,将一定资金用于炒股,购买国库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保险等投资项目,当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放开后,面对境外更好的投资机会,一部分个人资金会从境内转向境外,从而降低了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3.2、加大违规资金流动风险
一是加大境外投机资金流入的动力。个人境外投资股票市场的放宽在畅通境内合规资金外流渠道的同时,也提供了投机资金的回流途径,可能成为更大规模资金流入的动力。二是提供非法资金“洗白”的机会。境外证券市场风险和交易规则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加上人民币升值状况,谨慎性的投资者未必会积极参与,倒是出于非法目的的资金,比如洗钱资金,会不顾及成本积极参与,非法“洗钱”资金获得了十分宽松的“洗白”机会。三是部分境内企业可能利用企业和个人外汇政策范围的差异,利用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达到其超范围投资的目的。如境内个人可对外期货期权投资,而对于企业一般境内金融企业或大型的企业才允许有这种投资资格,这种情况下,为规避政策限制,境内企业就会借道境内个人投资境外期货期权市场获利。
3.3、加大投资者投资风险与汇率风险
一是境内个人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由于其信息、能力、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二是投资本金和外币投资收益的汇率风险,规避汇率风险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远期、掉期、外汇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锁定远期汇率,而国内个人投资者参与外汇市场受限,汇率风险则完全由个人投资者承担。
4、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政策框架
我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初始严格控制;二门槛降低,有控制的开放;三是完全放开。今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被列为央行2013年重点工作之一。目前我们正处在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第一步骤时期,即将推出的QDII2将进入第二步骤。QDII2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允许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面对高度市场化的境外证券市场,在政策开放的过程中,若没有相对完善和健全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相应的风险很难得到有效地控制。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开放在技术和系统上其实比较简单,重点是有关政策的落地和跟进,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4.1、制定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
制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监管者、投资者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三者的权利与义务,规定适应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初始投资规模及最高投资规模)、调高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
4.2、建立完善的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体系
一是外汇管理部门方面:根据拟出台的《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登记管理,负责投资者主体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及投资额度审查。建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年检制度,通过年检,了解个人投资者真实的资本市场交易情况,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动态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外汇局指定的银行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加强非现场数据的监督和分析。二是外汇指定银行方面: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必须开立专用账户,其外汇资金收支均应通过个人资本专用账户办理。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即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必须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即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
4.3、加强投资主体的管理和投资者风险意识宣传
一是设置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者主体资格条件,作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登记的审查内容之一进行管理。投资主体需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18周岁以上;④必须拥有5年以下股票市场操作经验; ⑤个人投资者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签订风险投资书;二是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宣传工作,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大家的注意力都被中国的股市和汇市发展所吸引时,中国金融市场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已经渐具规模,并且日益成熟。
到目前为止,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的渠道仍然有限,他们只能通过一些特定渠道投资中国债市和股市,其中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机制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机制。这两个跨境投资机制允许获批的境外基金管理和证券公司投资中国境内证券。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很大程度上还未对境外资本开放,境外投资者对中国政府债券的持有比例在新兴市场中较低,境外投资者总共仅持有2014年底政府未清偿债券的2.4%,而墨西哥和巴西的这一比例分别为59%和34%。
但近期宣布的一些措施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市这一目前规模位居全球第三的债券市场提供了更多渠道。
例如,2015年7月,中国央行宣布,向境外央行、财富基金和国际金融组织进一步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而银行间债券市场正是大部分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交易的市场。
2015年9月,汇丰香港和中银香港成为首批在中国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性商业银行。
向境外发行人开放境内债市将进一步加快中国整体资本市场的改革。与7月宣布的措施一样,这是中国致力于将境内资本市场融入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
中国已经表明,希望市场在资本配置中发挥更具决定性的作用,并希望其金融市场变得更为高效,也更具竞争力。
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一直由银行信贷驱动。银行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一直是最大的融资来源,在融资中的占比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远高于与中国处在相似经济发展阶段的其他新兴市场。
鉴于中国经济已经步入新常态,对于更有深度、更加多元化、流动性更强的资本市场的需求日益增强。进一步发展债券市场将有助于支持经济增长,改善资本配置,并降低借款成本。
随着中国致力于治理伴随过去几十年迅猛增长而产生的环境污染,为未来城市化带来所需的环保发展模式和清洁基础设施,中国的金融需求只会越来越大,而债券市场的发展也有助于满足这个需求。
2015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成为首家发行绿色债券的中资金融机构,一共募资10亿美元。该行成为首个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的亚洲发行人,同时该债券也是由亚洲发行人发行的最大宗的一笔美元绿色债券。
所募集资金将专门用于资助6个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领域,包括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可持续运输废弃物管理、可持续土地利用、清洁及可持续水资源管理。
中国债市将进一步增长,因为中国政府不断强调必须将可持续性作为中国企业和投资者未来发展最重要的考虑之一。
2015年9月,国务院承诺将生态保护“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投资方向和优先市场改革的指引,以使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向绿色经济的转型保持一致。
我们预计,中国央行将有关绿色债券市场的官方指引,为境内绿色债券发行提供进一步的规定和框架,明确具体的行业领域。这还将有助于推动境外融资需求,尤其是与中国“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有关的融资。
中国债市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尽管中国债市的规模在短短5年内已经翻番, 但相比中国和全球经济的规模仍然很小。根据亚洲开发银行(ADB)最新的《亚洲债券监测》(Asian Bond Monitor)报告,2015年第二季度末,中国的未清偿本币债券总额与GDP之比为53%,而马来西亚的这一比率为95.3%,泰国为72.3%。
此外,虽然中国经济占全球GDP的12%,未清偿债券却仅占全球的5.1%。
其次,债券发行以政府和政策性银行为主导,公司债券只占一小部分。中国拥有亚洲第二大公司债券市场,但公司债券仅占未清偿债券总额的约25%,远低于发达市场和其他许多发展中亚洲国家的水平。
第三,多数债券是短期而非长期品种。中国有40%的未清偿债券在三年内到期,有近40%新发行债券的期限短于一年。这与长期债券占很大比例的其他市场形成了鲜明对比。
最后,根据经纶国际经济研究院(Fung Global Institute)整理的数据,中国政府债券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远低于美国国债和日本政府债券。
中国明白拥有发达债券市场的重要性,也了解发达的债市所带来的益处。过去几个月宣布的措施,是向这一方向迈进的重要步骤。
对中国而言,更具深度、更加多元化的债券市场会带来多重益处。
通过欢迎更多的境外投资,中国将逐渐扩大投资者规模和范围。外资流入的增加会为中国借款人带来新的融资来源,促进更多中国公司在境内发债。
一个更具活力的债券市场还将有助于减轻中国对银行信贷的依赖,让中国的银行体系能腾出手向中小企业发放更多贷款。这是一项重要考虑因素:虽然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增长和再平衡的关键,但相对于大公司,他们获得资金的难度更大。
与此同时,通过允许更多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债券,中国将既为全球借款人开放新的融资来源,又为中国投资者创造新的机遇。
对境外投资者而言,进入中国债券市场将打开一条新渠道,让他们更能参与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持续并且越来越“绿色”的经济增长,也将让他们能够将投资分散到一个目前收益率高于美日等发达市场水平的市场。
【关键词】返程投资 管理 难点
返程投资出现是国内利用外资政策、资本市场发展、税制改革、外汇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引发了返程投资的潮流,这一现象的涌现,对国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社会公正的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国家法制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为规范返程投资行为,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期间,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一系列文件的,规范了境内居民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资本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外资的流入。但相关法规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难点,削弱了政策效力,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返程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返程投资身份鉴别难
一是外汇局处于外资企业审批环节的下游,审核认定境外企业的最终控制人较困难。个别企业为加快办理外汇登记及资金投入,往往承诺境内外投资者之间没有关联。但实际上从后续资金流入环节(验资询证等环节)看是内外一套人马的关联收购,但由于法规不配套,对一些骗取外资外汇登记的违规行为处置乏力,使目前的外资外汇登记陷入较为尴尬的境地。在目前的国内信用环境下,即使个别企业境外投资者被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其申请书中还照样声明无上述情况,外汇局据此便给予办理登记,难以实现政策设计的初衷。如企业发生虚假误导性陈述,作为基层的管理者,也难以摆脱监管不到位的“嫌疑”。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外汇局不能有效避免企业进行不实“声明”,其直接后果是削弱了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影响了外汇局对外的权威性、公平性和一致性。
二是在部分企业利用与外汇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刻意规避政策监管的情况下,无法甄别返程投资的身份。
1.借用他人之名注册境外公司,利用外汇局与企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有效规避股权并购和境外上市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间接实现资本跨境流动。典型的做法是借用境外他人的名义在境外注册成立境外公司,通过其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再通过境外壳公司以反向并购方式实现在境外上市。这种借用他人名义间接实现资本跨境流动的方式,假如企业并不据实反映境外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外汇局是不可能知悉境外公司的真正控制人的身份,而按照一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操作,政策规定有被架空之嫌。例如,2007年11月,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英属维尔京群岛)准升控股有限公司以2.698亿元人民币收购中方东莞市天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的100%股权,民营企业变身外商独资企业。表面上看这是一例外资并购的个案,实质上此次并购实为东莞市天安集团“反向兼并的海外上市方式”前的必经步骤,境外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由于准升控股有限公司是由英国人注册的BVI公司,且最终上市过程均以风险投资公司“基廷投资”在美国进行运作,假如上市成功,绕过了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制,特别是绕过了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轻易实现国际资本的双向流动。
2.通过境外公司股权转让运作,将原为境内居民自然人控制的境外公司转让给境外人士控制,并申明境内外投资者之间没有关联,从而取得外汇登记。在此情况下,外汇局经办人员明知内有蹊跷,但外经贸部门已批复其公司章程变更,且企业提交了符合外汇局规定的材料,不能拒绝其办理外汇登记。即使其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股权交割并未真正实现,目前的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也无相关的处罚规定。
(二)返程投资资金监控难
一是境外资产来源合法合规性判断难。在境内居民自然人将其持有的境外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时,如其所有资产权益来源真实性、合法性不能有效识别,将会为不法分子跨境洗钱行为提供便利,把不法收入转移国外再返程投资,达到洗钱目的。
二是回流资金难以定性。106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融资资金资金合规性审核仅是与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和招股说明相一致,缺乏有效认定手段,外汇局对资金来源合规性难以判断,对其资金的返程方式存在操作难度;由于对境外公司的损益、资产负债难以掌握,无法准确核实,外汇局对境外公司利润、资本变动收入和返程管理陷于被动;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等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账户或储蓄账户,一些境内居民可能利用这一渠道,将其他资金混作利润、红利收入汇入境内,以逃避资本管制。
三是回流资金流向监控难。特殊目的公司可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东借款等方式,将在境外融入的大量资金回流境内。由于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协议并购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使大量资金结汇后进入境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账户,而居民个人的人民币资金的进一步流向则难以监控,不排除最终流入证券或房地产市场,还可以通过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回流境外。
(三)部门监管尺度统一难
认识不统一,造成管理脱节和政策上的不协调。商务、工商等负责企业立项、注册的上游部门对返程投资还在施行较宽泛的管理政策,客观上造成了外汇局孤立无援,矛盾集中的现状。例如,“10号令”仅对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境内居民自然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则没有提及,申请人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即可。这样一来,不仅规避了商务部等经济主管部门对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监督,同时也增加了外汇管理局核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政策风险;商务部对特殊目的公司以并购和新设企业形式返程投资区别对待,外汇局在办理业务中难以识别所有返程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目前并不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进行审批,阻塞了境内居民自然人资金正常汇出的通道。
二、政策建议
(一)消除制度根源,加大返程投资真实性审核力度;强化企业和居民守法经营管理的自律性,构建信用社会
一是健全体制,消除刻意规避监管行为的根源,同时加大真实性审核力度。建议逐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国民待遇,从根本上抑制这些现象。同时,尽可能拓宽民营企业境内融资的正常渠道,避免境内资产通过非正式渠道境外化。依托外商资质审查,和具公正力的材料,加大真实性审核力度,准确判别外国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有效甄别返程投资。
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居民知法守法,加强自律,在政策法规的框架内从事投资和各项经营活动,打造信用社会。同时,完善规定,制订罚则,对刻意逃避文件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加以惩处,落实失信惩戒责任,保证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二)建立对返程投资资金全方位监测和管理体系
一是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融资行为实施跟踪管理。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定期报告境外融资进程,明确对其融资和调回资金应如何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不偏离原有目的。
二是加强返程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审查,加大对非法跨境资金的打击力度。对此类公司在办理外资询证时增加资金来源证明,对特殊目的公司汇入的投资款进行真实性审查,以防止其他非法资金的流入。
三是全面搜集居民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资行为、关联交易、财务利润和经营范围等基础信息,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收入需按会计决算年度向外汇局申报,并在调回境内时,提供境外资金的资信证明材料。明确资金性质后,方可核准予以调回境内,并逐笔审核结汇。
四是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通畅的信息监测网络。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定期向外汇局提交反映公司营运情况的报表,并将其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体系中;对银行进行相关政策培训,强化其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游资的意识,要求其向外汇局报送特殊目的公司资本流动情况;定期同相关主管部门交换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三)统一认识,加强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统一认识,形成各部门通力配合的返程投资监管体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工商、税务、商务、外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相互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资质和真实性背景的审查,逐步规范返程投资行为,最终形成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机制。
二是协调政策,统一操作。进一步加强同商务部门的合作,尽快建立境内居民个人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明确操作细节的衔接,尽快将所有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和返程投资都纳入商务部的审批范围,减少外汇局先于经济主管部门做出外汇登记核准的政策风险。建议商务部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要求境内居民自然人在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与境内企业一样,向商务部和证监会申请核准之后才能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同时,商务部应在所有批准的特殊目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标注,以免其他部门在办理业务时由于企业虚假声明造成混淆。强化同税务部门合作,实现资源的互通有无,及时掌握和监测试图逃脱股权出售获利后的个人所得税等不法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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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冯雁秋.返程投资及其监管探析[J].中国金融.2006,(06).
1.开放进度。
(1)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股权。在证监会配合CEPA协议而于2005年港澳参股通知后,已有银河期货、中信期货、中山期货三家公司分别获准借道香港引入荷兰银行、东方汇理金融、摩根大通等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均不超过49%。
(2)境内期货公司在港设立分支机构。依据CEPA第三阶段协议的有关内容,自200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可到香港设立分支机构。2006年3月起,证监会先后批准南华期货、格林期货、永安期货、广发期货、中国国际期货、金瑞期货等六家期货公司在港设立分支机构。
(3)基于股指期货的QFII方案。2007年,针对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监管层召集证券QFII机构就其参与股指期货进行了交流,并初步确定了参与的资金额度不超过全部资金的10%。这一期货QFII方案更多的还是倾向于给予证券QFII保值工具。而商品期货的QFII制度经过几次调研尚未有实质性成果。
2.与证券市场开放进度的比较。到2007年底,我国共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28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其中19家的外资股权已达40%以上,有4家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有39家和19家境外证券机构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B股业务。2002年12月实施允许经批准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QFⅡ制度,其中49家获得总计99.9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有13家银行(包括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Ⅱ托管业务。2006年5月我国实施允许经批准的境内机构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QDⅡ制度。到2007年底,有1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5家证券公司获此资格,总额度达245亿美元。在WTO中我国对证券服务业开放的承诺主要是三方面:B股交易方式和席位方面;允许建立合资的证券公司;允许建立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到2007年底,这些承诺已全部履行。相比于证券市场的开放进度,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具有明显差距。
3.期货市场加快对外开放的迫切性及可行性。
(1)迫切性。现实表明,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进程已较为落后。但期货市场相对于证券等资本市场却需要更高的开放度。首先,期货市场是信息、资金高度流动的市场,具有天然的国际化特征。只有开放的期货市场才能吸引国际投资者的参与,才能取得国际定价权,才能有助于国际金融中心的构建。其次,国内投资者有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客观需求。相对于国际期货市场可二十四小时进行交易且放假休市时间较短的特点,国内期货市场在价格的连续性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劣势。这种劣势妨碍了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正常发挥,造成了境内投资者参与国际期货市场进行双边操作的客观需求。最后,境内期货公司需要国际先进经验提升自身水平。相对于证券、基金等金融企业,境内期货公司在资本实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方面存在着客观差距,这就更需要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来提升自身水平,缩小现实差距。
(2)可行性。迫切需要加快开放的期货市场同时也具备了相应的条件。首先,市场有深度。境内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近年来呈现出爆炸性增长,各主要品种的交易量在国际市场都引人瞩目,市场已具备接受境外投资者的深度。其次,监管有力度。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法规体系的修订和基础性监管制度的完善,市场整体规范度越来越高。监管层对于市场整体风险的监控和处置水平在不断提升,应对开放中新问题的能力逐渐加强。最后,开放有限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不可能脱离我国资本市场总体的开放战略。加快开放进度的需要是局部的,从全局来看期货市场的开放仍应是有节奏有计划的。
二、新兴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经验分析
1.部分新兴市场的对外开放情况。
(1)台湾期货市场。1992年至台湾期货交易所设立,台湾地区所谓的期货市场仅仅是投资者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的市场,可以说是一个天生的对外开放市场。1998年台湾期货交易所正式经营并推出本土期货合约以后,在投资者准入方面,台湾期货市场从初期仅允许境外投资者基于避险目的从事境内期货交易,到目前放开境外投资者从事非避险目的境内期货交易,但仍有持仓限制。由于市场的开放性,目前三分之一的台湾期货商具有外资背景。
(2)印度期货市场。1995年印度正式推出了境外机构投资者(FII)制度。FII在印度证券交易董事会(SEBI)注册登记后,能够参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目前,印度商品期货市场也已经对境外投资者开放。遵守印度法律的外国投资者都可以成为交易所的会员。通过适度开放交易所股权,印度公司制交易所也引进了外资战略投资者。在对境外服务商的开放上,通过允许与本土期货公司合作,境外期货商大量进入印度期货市场。
(3)韩国期货市场。从1995年加入亚太经合组织后,韩国逐步开始金融市场对外开放。1998年7月,韩国宣布衍生品交易对境外投资者开放。根据韩国交易所数据,境外投资者在期货市场的份额持续增长,已成为韩国期货市场的重要投资力量。对外开放后,韩国期货市场投机交易比重逐渐降低,风险管理功能更加突出,市场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更加成熟的发展阶段。
(4)巴西期货市场。巴西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大背景是巴西在金融领域采取的自由化举措。2000年1月,巴西中央银行批准巴西期货交易所可以向境外投资者开放,但持有的金融资产必须托管或存放在指定机构。符合条件的外资期货服务商允许在巴西开展业务,并申请成为交易所的会员。目前,巴西期货交易所和圣保罗证券交易所都有几十家外资会员,这些外资会员大多可以提供经纪服务,很多外资会员还可以提供结算服务。此外,巴西还为期货市场的开放提供了税收优惠、便捷结算等多方面优惠和服务。
2.对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启示。
(1)积极推进,合理规划。新兴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表明,监管层对于期货市场的开放必须持有积极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外开放的有序高效开展。同时,期货市场的开放应该做好规划,把握节奏,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渐进式推进,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开放的成效。
(2)法制配套,服务跟进。新兴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普遍特点是监管层都以先立法,后开放为指导原则,针对开放都事前进行了建章立制。在开放过程中逐步完善QFII制度、国际监管协作制度等配套制度。法制的完善规范了市场的开放,有效防范了开放带来的风险。此外,当地监管层对于市场开放的优惠措施和高效服务也推动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3)以我为主,发挥优势。成功的新兴期货市场在对外开放中都建立了本土市场的国际比较优势,在国际主要期货品种上具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同时更重要的是形成了自身市场的核心产品,对国际投资者形成了较强的吸引力。因此,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要以建立比较优势,提升本土市场国际地位为重要着力点。
三、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及应对举措
1.对外开放的战略目标及原则。综合来看,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目标应是:以提高期货市场效率为核心,以境内期货市场到区域性国际期货市场,进而到全球性期货市场为发展路径,以发展壮大本土期货市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市场功能为根本目标,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力争做到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与期货市场的本土化和规范化的有机统一。
2.对外开放的进程规划及应对举措。
(1)第一阶段:按国际惯例,规范和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完善商品期货品种,上市金融期货品种,推动期货交易所国际合作,扶植大型期货公司,开始逐步放开境外期货业务。①大力推进《期货法》立法的全面准备工作,为期货市场规范运行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制定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具体配套制度,重点考虑金融期货市场推出初期的QFII制度。②继续完善商品期货品种体系,上市钢材、稻谷、PVC等品种,为境内投资者应对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冲击提供有效途径和手段,继续扩大国内商品期货市场规模,为未来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基础。同时,推出股指期货,为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品种上市做好准备。③交易所应顺应全球化发展潮流,加快国际合作的步伐,探索与国内外交易所进行多层次合作的可能性,提高交易所的国际地位,为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期货的推出作好准备。④在完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基础上,对个别期货交易所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促进体制与制度创新,为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做好制度准备。⑤在优化期货公司股东结构,允许金融机构参股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监管,扶植发展大型期货公司,进行创新业务试点。同时,在现有三家合资期货公司的基础上,放宽外资参股期货公司的范围和比例限制。⑥在目前已设立六家香港分支机构的基础上,设置准入条件,选择规范化的、具有专业能力和有实力的期货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业务,为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积累经验,培育专业人才。
(2)第二阶段:跟踪世界期货发展的新趋势,建立中国期货的相对优势,并有限度地开放国内期货市场。①做深做精我国在资源或产销量上具有优势的大宗商品品种,使大豆、玉米、小麦、棉花、白糖等农产品和铜、铝等有色金属品种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主力品种,并在同类品种的国际市场定价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使上海、大连、郑州成为国际期货市场上有充分价格影响力的期货交易所,使我国成为亚洲商品期货交易中心,成为国际商品期货市场定价链条上的重要环节。②在推出股票指数期货、期权的基础上,继续推出国债期货及期权。随着我国A股对世界证券市场影响的加强,在全球期货市场中建立中国A股的期货定价中心,建立我国期货市场的核心产品和国际比较优势。③参照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安排,有步骤地向境外投资者开放境内期货市场。选择管理水平高,运作规范的个别期货交易所作为试点,率先开放部分期货市场,发展海外会员和投资者,为期货市场国际化培育市场主体。允许试点交易所吸收一部分符合要求的境外期货公司作为特别会员,为境外投资客户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提供服务,当条件成熟时也可批准若干外国基金和机构投资者进入我国期货市场。④选择部分大品种对国外期货投资者开放。国内部分活跃的期货品种如铜、铝、大豆、玉米、棉花等,在国内具有广泛的现货市场基础,价格与国际市场紧密联系,运作规范而且市场容量大,可优先作为试点开放的期货品种。⑤在金融期货市场中引入QFII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商品期货的QFII制度。制度运行的初期对于QFII的参与都应限制于避险目的,在市场运行平稳后,可以逐步放开参与的资金规模限制和交易目的限制。
(3)第三阶段:当国内期货市场规模相对较大,运行规范,管理成熟后,应逐步实现国内期货交易所及上市品种全方位对外开放,使我国期货市场成为国际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其中发挥举足轻重的影响。①人民币正在成为国际市场上的主要货币之一,当人民币实现可自由兑换时,应及时在国内推出外汇期货交易。②在制定期货和期权投资、收益出入境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外国投资者参加我国期货交易的渠道,实现国内国外期货市场交易联网,使我国期货市场真正融入世界期货交易体系。③建立以银行股份为主体,资信好的大型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公司为会员的全国期货市场统一结算中心,在全国建立起完善、健全的结算体系,提高我国整体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增强我国期货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④使上海成为世界上著名工业品和金融期货交易中心、大连和郑州成为世界上著名的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心。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国价格对国际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力,使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期货交易中心。
四、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难点分析及政策建议
1.法规政策体系。目前,《期货法》出台还有待时日。有关国内市场准入问题、境外期货交易问题、国内外投资者保护问题都还没有具体法规明确规定,导致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无从起步。本着先立规矩再谈开放的原则,建议尽快出台《期货法》,并积极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从而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
2.外汇管制。人民币不能完全自由兑换是制约期货市场国际化的重要因素。外汇管制放松需要较长的时间,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实行期货市场国际化的解决办法为:(1)对于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允许经批准的可以境外交易的国内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结售汇,其中人民币兑换外汇在目前我国外汇储备比较充足的背景下可以稍有放松,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则必须确保兑换部分来自于期货交易本金或盈利而非其他来源资金;(2)对于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可以参考证券QFII制度的额度管理,对于入境的资金明确额度,出境的资金则要确保来自于期货交易本金或盈利而非其他来源资金。
“当前,我省企业‘走出去’面临难得的机遇,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市场虽‘商机无限’却也蕴藏各种风险,除了企业自身应提高警惕外,政府也应进一步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扶持力度。”6月7日,安徽省发改委经济研究院院长胡再生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论坛上如此表示。本次论坛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徽省经济研究院、中国民营经济合作商会和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徽商全球理事会、合肥市政策咨询协会和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承办。
近三年我省企业“走出去”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截至2013年初,我省已经形成256个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主体,对外投资国别范围由原先的47个国家和地区扩展到匈牙利、立陶宛、孟加拉、朝鲜等51个国家和地区。
“走出去”的企业在投资领域上也己从承包工程、销售产品、开发资源,拓展到农业合作、加工制造、市场网络等多个方面。投资方式也在进一步多样化,既有直接投资建厂,也有股权收购、参股等形式。其中,在新项目中,境外收购、参股的方式已占30%以上。
“‘走出去’有利于化解我省产能过剩的矛盾。”胡再生说,我省煤炭、钢铁、建材、化工、家电等主导产业占比较高,目前这些行业深受产能过剩影响,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支持这些领域企业走出去,向海外转移产能,有利于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但企业走出去是机遇和风险并存的,国际市场虽“商机无限”却也蕴藏各种风险。
“企业家们必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汇率波动、公债比例等经济风险因素,特别是出口信贷、BOT和BOOT项目,由于投资回收期很长,汇率波动会对项目产生较大影响。奇瑞集团去年因为汇率变动损失了2亿元,教训惨痛深刻。”胡再生说。
他同时指出,除了企业自身提高警惕以外,政府更应该把引导企业“走出去”放到和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从简化流程、组建行业联盟、完善贷款政策等各方面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扶持力度。
“首先我省应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放松‘走出去’审核,给予企业充分的投资决策权,在海外资金运作和人员调配等方面给予企业充分的经营自。有选择、循序渐进地扶持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能真正进行全球配置资源的企业,采取‘绿色通道’等方式进行重点支持。”
“除了‘走出去’流程复杂之外,已经‘走出去’的企业也停留在分散自发、单打独斗的阶段,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出口实绩的仅1/6左右。”胡再生表示,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对各行业“走出去”情况进行系统摸底、统筹谋划“走出去”战略,形成“走出去”行业战略联盟,有计划、有步骤地“抱团出海”。
同时,大力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也是“走出去”的着力点。胡再生说,可借鉴新加坡苏州工业园发展经验,根据国家外交政策导向和自由贸易协定情况,选择与我省具有长期良好关系的国家和地区,以合肥经开区、芜湖经开区、合肥高新区等实力较强的开发区为主体,在境外设立经贸合作区。“鼓励开发区突破土地、人才、体制等方面制约,不断增强整合利用全球资源能力,积极向海外输出开发管理经验和建设模式,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贸易创造条件,逐步建成企业走出去发展的优良平台。”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允许国外资本参股国内银行以来,外资参股中资银行有了迅速的发展。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以约1900万美元购买了光大银行3.29%的股权,首创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业的先河,为我国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引入外资参股方起到了很好的标杆作用。加入WTO之后,外资银行参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力度开始加大。2001年11月,国际金融公司以2700万美元收购南京市商业银行15%的股份,成为该行第三大股份。同年12月,上海银行一次性向三家外资银行和机构转让了13%的股份,其中汇丰银行参股8%,(香港)上海商业银行参股3%,国际金融公司由1995年参股5%增持股份至7%,掀开了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的序幕。2002年,国际金融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参股西安商业银行,分别持有西安商业银行12.5%和12.4%的股权;花旗银行参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5%的股权。2003年12月随着银监会规定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外资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热情进一步高涨,2003年底,香港恒生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有限公司三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兴业银行签订协议,分别持有兴业银行15.98%、4%和5%的股权,共认购兴业银行发行新股的9.99亿元,占兴业银行增发后总股本的24.98%,投资总额为27亿元,成为当时国内商业银行外资入股比例最高、涉及金额最大的交易协议。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将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推动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随着国内银行改革的启动,从央行注资开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政策指引都体现出了为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提供各种支持的大趋势,并且不断创造有吸引力的环境和条件以达到成功战略引资的目的。作为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实现上市的重要内容,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受到了极大的重视。2005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和美洲银行签署了关于战略投资与合作的最终协议,美洲银行最终持有股权按协议可达到1.99%,于首期投资25亿美元购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建行股份。新加坡淡马锡于2005年7月成为建行除美洲银行外的另一战略投资者,在建行上市前购买中央汇金公司约14亿美元的建行股份,并于建行首次公开发行时再次投资10亿美元。在此之后,另外两大在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也正式启动并成功引入瑞银集团、淡马锡和高盛等大型国际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使得外国资本正式全面进入我国国有银行的经营体系。中国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最大三家银行的参股比例控制在10%到25%之间,中国银行业(含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外资权益总计达到了近180亿美元。随着我国加入WTO五年过渡期的结束,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准人环境日趋宽松,监管部门也鼓励外资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这些都为外资进入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截至2007年9月,已有32家外资战略投资者参股23家中资银行。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动因分析
(一)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股改前的产权性质为“国有独资”和“全民所有”,这一所有权形式决定了社会公众或全国人民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初始委托人。这种以全民所有制为特征的产权组织形式,是一种抽象的制度假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从而导致了国有银行实际上面临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由此形成的社会公众与国家之间的“委托一”关系决定了国家作为者可能无法有效地保证银行按照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进行有效的运营。
当商业银行出现“所有者缺位”问题时,经营者的自利性动机将无法保证银行能够利用金融深化带来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果并实现自身绩效的改善。这也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过去长期绩效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寻求一个与银行绩效水平密切相关的利益主体作为银行的经营管理者,以此来弥补银行治理结构中所出现的上述缺陷。在现实情况下,如果国家出于保证金融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而仍需掌控国有银行的所有权时,引入外部的投资者对银行进行参股可以在部分程度上缓解这种“所有者缺位”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外资战略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经营管理经验丰富,成为中资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首选。
(二)吸收外资银行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中资银行引入外国投资者参股行为实际上潜藏了对外国投资者所拥有的技术的渴求。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历史短暂,在诸多领域中缺乏相关的经验和技术,由此导致了其发展遭遇了一定的瓶颈。相比之下,很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却在这些领域中拥有着丰富的运营经验和先进的金融技术与管理理念,通过吸引这些金融机构参股,使得外资战略投资者有意愿和动机对我国的银行进行一定的技术转移,去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较为落后的管理技术和水平,一定程度上实现绩效水平的提升。
三、审慎选择战略投资者
从现实情况及目前主要的研究结论看,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于国内银行业绩效提升的作用并不十分明确,从这一角度来看,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并不是可以确保银行业经营绩效得到提升的必要条件。因此,引入外资投资者是加快银行自身改革发展的一个契机而非改革目标。这就决定了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更加审慎地看待和选择外国战略投资者。
首先,在选择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考虑自身的条件和经营状况。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外国战略投资者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国有银行当中可能会起到更大的绩效提升作用,而对于治理结构本身比较完善的股份制银行而言,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其绩效水平提升所产生的影响则相对有限。因此,在决定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之前,作为国内银行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首先明确引资的目的和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如果确需通过引入外部利益实体来弥补所有者缺位等所造成的管理缺陷,或银行需要外部优质资产的所有者提供资金来提升银行的资产质量与资本充足率,以及银行需要进入自己之前并不熟悉的业务领域时,引入资产较为充足并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较为丰富的境外投资者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反之,如果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管理体制运转良好时,则没有必要以牺牲自身的利益为代价吸引境外投资者参股,避免“为引资而引资”的状况发
生。
其次,在境外投资者的选择方面,如果确需引进境外的战略投资者,应该尽可能地选择引入那些“能为我所用”的外资。通常情况下,具有长期合作意向并且从事相关行业的外资投资者应当成为引资的首选。在实践过程中,可以通过外资拟参股的股权以及具体的出资状况对其合作意向进行了解,并深入考察该投资者在拟合作的领域是否具备相当的优势和实力。尽力避免境外投资者以战略投资为名,通过低价的持股坐享银行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红利”或控制中资银行的局面出现。
第三,在选择境外投资者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投资者与自身是否在国内市场上存在某些领域的同业竞争关系。在现阶段,由于我国金融业尚未完全实现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因此在很多领域中,外资银行并没有直接同中资银行之间进行竞争。这也是目前很多外资银行以参股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原因。从理论分析的情况来看,当外资银行与国内的合作伙伴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时,双方可以为共同利益“捆绑”在一起,此时外资银行为了获得较多的收益往往会与中资银行进行良好的合作并积极提供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的转移。然而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在中国金融领域中享有更多的经营自由,此时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而一旦双方之间存在同业竞争,那么外资银行将不再有动力向参股的中资银行提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甚至会采取种种不合作的方式降低作为竞争对手的中资银行的竞争力,此时外国投资者的参股将会对中资银行的绩效水平形成负面影响而无法实现预期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的效果。出于以上考虑,在选择境外投资者的过程中,注意选择那些在国内市场上同自身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合作者是一个较为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