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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2-03-24 14:42:3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印花税合同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印花税合同

第1篇

判断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税法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哪些是需要缴纳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2篇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财产保险合同(如下图)的范围。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从性质上属于经营租赁合同,其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1‰),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宣传提纲》(国税地字[1988]第012号)的通知规定:

按比例税率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最低一元的应纳税额起点,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纳税。就单笔租赁合同纳税而言,如租赁金额为300元,应纳印花税0.3元,由于不足1元,所以按1元贴花;而如果租赁金额为1600元,则应纳印花税1.6元,而不是四舍五入按2元贴花,因此,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也应以角为最低计量单位,超过1元应全额贴花,不存在尾数取舍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应如何交印花税?比例?

房屋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是租赁金额,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适用税率千分之一。

应交印花税=20年*1000000元*千分之1=XX0元

帐务处理:

第3篇

    问:公司给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么算,是根据借款合同还是根据具体的发生额,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发生的时候可能借了还,还了又借,每次发生的金额也不一定相同,这样一年根据发生额累加的金额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请问一下公司应怎么算印花税?

    答:关键是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是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较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如果不是周转性合同,那么按合同上面记载的借款金额贴花。

第4篇

1、印花税针对合同双方,在装修公司发票交税总的7.49%,其中3.44%的税是应该由客户来交的,剩下的就是装修公司得交的税。看下票上3.44%税单上有没有印花税,如果有就不用再交了。一般都是装修公司交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所以,装饰、装修合同应属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建筑安装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三,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3、装修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是对装修合同一种法律保障,如果装修期间或者在装修完保修期间有任何问题,这都是一个很好法律凭证,双方可以以此为依据给自己争取权益。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1、贴花法:纳税人需要通过贴花形式完税的,可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购买印花税票。

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

3、按期汇总缴纳法。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4、代扣代缴法。

第6篇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树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而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各有不同,下面从各方面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分析。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4条规定: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凡仅明确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三)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银行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可以作为参考,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同上所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关系,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明确委托、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收取业务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只是起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现状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存在盲点。

第7篇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之前的政策——

财税[20xx]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相关问题——

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 国税函[20xx]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金融机构简介——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6、中国的分类。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第8篇

关键词:哈泥河饮用水源;污染现状;防治对策

收稿日期:2011-06-15

作者简介:王淼淼(1974―),女,吉林通化人,工程师,主要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X7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7-0118-02

1引言

通化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属长白山区,生态环境优越,水资源量丰富。境内有鸭绿江和松花江2大水系,哈泥河属鸭绿江水系,是通化市区近50万人民的唯一饮用水源。水源水质安全关系到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多年来,哈泥河饮用水源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水质达标率为100%,达到国家Ⅱ类水质标准,但目前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污染问题,亟待解决。

哈泥河发源于长白山龙岗山脉南麓的吉林省柳河、靖宇、辉南3县交界附近,源头由大清河、小清河、榆树川等溪流汇合而成。流经柳河县、通化县、二道江区和东昌区4个县区的7个乡镇、27个村屯,流域全长137km,总面积1 489km 流域耕地近0.33万hm 人口近3万人,主要集中在通化县的光华镇和兴林镇(占流域总人口的65%)。

哈泥河流域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夏季湿热多雨,冬季寒冷干燥,年均气温5.1℃,年均降雨量为877.6mm,平均海拔为600~900m,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哈泥河流域干流建有2座水库,即长流水库和桃园水库。长流水库属小一型水库,位于流域下游的东昌区长流村,总库容708万m 兴利库容为508万m 是通化市区的重要供水水源。桃园水库属中型水库,位于流域中下游交界处的二道江区二道江乡桃园村,总库容5 244万m 兴利库容4 589万m 是通化市区的第2水源。

2哈泥河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现状

2.1建立健全哈泥河饮用水源管理机构

通化市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2次调整了通化市哈泥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2006年成立了通化市哈泥河水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源办),设在通化市环保局,负责哈泥河饮用水源的保护与日常监管工作。

2.2完善水源保护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为使哈泥河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逐渐走向科学化、法制化和正规化的轨道,近年来,通化市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

(1)饮用水源规划编制工作。市环保局在2003年编制了《哈泥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告》。在此基础上,2007~2008年市水源办对哈泥河饮用水源地开展基础环境调查工作,编制了哈泥河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2)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工作。2003年市水源办开展了哈泥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2004年通过省政府批准并实施。

(3)饮用水源地方法规制定工作。近年来,通化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通化市河道管理办法》、《通化市湿地(泥炭)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

(4)哈泥自然保护区晋升工作。为保障哈泥河源头森林涵养能力,通化市于2002年末申报获批哈泥市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09年8月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3加大哈泥河饮用水源执法力度

自2006年成立以来,市水源办与国土、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并借助流域县区环保局组建的哈泥河水源监管队伍,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了流域内污染水源的行为。规范了3户规模化养鸡场;取缔了16处非法机船采砂和机器采砂点,规范了4处合法采砂点;规范了流域内集中垃圾点,制定了保洁制度,成立了保洁队伍;整顿和拆除了桃园库区周边度假村、旅游饭店;对非法矿山进行了规范和治理。

3哈泥河饮用水源存在的主要污染问题

3.1生活污染

哈泥河流域有7个乡镇,27个村屯,人口近3万人,流域内年产生活污水66万t,生活垃圾7 650t,其中沿河集中居住的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对水源水质造成的污染尤为严重。如流域最大乡镇通化县光华镇区年产生活污水10万t,生活垃圾1 000多t,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每年夹杂200~300t的生活垃圾直接排入哈泥河河道内,尤其是枯水季节,污染更为严重。除光华镇外,通化县兴林镇、柳河县境内的朝阳林场和胜利林场居民区生活污染情况也大致相同。目前,流域居民生活污染是哈泥河饮用水源的最大污染源。

3.2化肥农药污染

哈泥河流域近0.33万hm 的耕地大部分是坡耕地,土壤贫瘠,农民为了提高产量,大量施用化肥。据不完全统计,流域内化肥年施用量在2 200t左右,随农业退水和降水径流进入哈泥河污染水体的化肥量约在1 000t左右,农药年施用量约为60t左右,主要是有机氯和有机磷农药,也不同程度随水土流失污染哈泥河水体。目前,哈泥河受化肥农药污染较严重,短期内难以解决。

3.3畜禽养殖污染

哈泥河流域内居民养殖大牲畜近2万头,禽类20多万只,这些畜禽大部分为散养,粪尿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对水源水质造成一定的污染。据统计,流域内畜禽粪尿年产生量近6万t,按流失率26%计算,每年流入哈泥河的粪便折纯氮64t、纯磷30t左右,对水源的污染不容忽视。

3.4水土流失

据市水利部门测定,哈泥河流域水土流失率为20.7%。中、下游尤为严重。由于流域内大部分为坡耕地,尤其是桃园水库后靠安排的移民,耕地大部分为25°以上的坡耕地,一到雨季水土流失十分严重,为增加产量,农民大量施用化肥,又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形成了恶性循环,结果造成长流水库严重淤积。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尽快减轻,桃园水库将有被严重淤积的可能。另外,流域内林场采伐林木、非法毁林开荒、土窑烧木炭、种植人参、砍伐薪炭林以及扩大耕地面积等都不同程度造成哈泥河流域的水土流失。

4哈泥河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对策

4.1强化宣传力度,提高流域居民对水源保护的认识和自觉性

近年来,市水源办及相关部门在哈泥河流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流域居民文化水平较低,所以对哈泥河的保护意识不强。为此,应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有利时机,采取集中培训、新闻媒体、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保护水源的重要性,让水源保护深入人心。

4.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逐步改善流域乡镇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的矛盾

多年来,哈泥河饮用水源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同时也严重制约了流域乡镇的经济发展,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而目前国家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为此,通化市各级政府应结合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对水源流域乡镇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逐步改善流域乡镇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的矛盾。

4.3多方筹集资金,开展流域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目前,流域居民生活污染是哈泥河饮用水源的最大污染源,尤其是通化县光华镇生活污水污染最为严重。通化市各级政府应多方筹集资金,在流域乡镇及村屯因地制宜地开展人工湿地等小型污水处理工程,逐渐解决饮用水源的最大污染问题。

4.4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药化肥对水源的污染

目前,哈泥河流域近0.33万hm 耕地化肥农药流失对水源的污染不容忽视。农业部门应在流域内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使用农家肥和生物、有机肥料,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作物,只有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和改变种植结构才能有效减少化肥农药对水源的污染。

4.5逐步改变农民畜禽养殖方式,减少畜禽粪便对水源的污染

应在哈泥河流域乡镇及村屯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散养改圈养的力度,逐步改变农民落后的生活及畜禽养殖方式,大力推广建设“四位一体”(即温室、畜禽舍、沼气池、厕所一体化)能源生态工程,还要进一步加大流域内3家规模养鸡场的监管力度,减少畜禽粪便对水源及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4.6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改善水源流域水土流失状况

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公用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渐改善哈泥河流域水土流失状况,更好地保护水源流域生态环境。加大非法毁林开荒、土窑烧木炭等整治力度;继续在流域开展“百里涵养林”植树工程;流域内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农田及25℃以上坡耕地要逐年进行退耕还林,以减少水土流失对水源造成的污染。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印花税;企业;会计处理;思考

一、印花税的概念

我国的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

二、印花税的税率

目前我国的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常见的比例税率有4档,包括0.1%,0.05%,0.03%,0.00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合同和账簿。而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未记载资金的账簿,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三、我国企业涉及到的主要印花税税目

我国企业的形态及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千差万别,所以涉及到的印花税税目范围比较广,具体来说,以下印花税课税对象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见到的,包括:(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3)购销合同,技术合同;(4)借款合同;(5)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实务中对印花税的常用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印花税金额相对较低,对企业的权益及损益产生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因此在实务中对印花税的处理采用了比较简易的方法,不需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企业一次性购买的印花税金额较高,也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然后按期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五、对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我国的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如此简单,主要是由于印花税的纳税方法比较简单。与其他税种的纳税方法不一致的是,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先申报再缴纳的纳税程序,而是采用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方法。实际中也可采用缴款书、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代扣税款汇总缴纳三种简化的纳税方法。由于印花税纳税方法的简易性,导致了企业中对印花税的处理方法也比较简单,可以简化会计人员工作量。但是上述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对于不同业务类型的印花税而言,显得过于简化。如果无论何种业务类型,都将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则无法反映印花税对不同经济业务产生的影响,特别对按比例征收的印花税而言,不能准确反映印花税的实质。具体而言,现行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如下缺陷:(1)“管理费用”科目本身是专为管理而发生的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的费用。如果将其他各类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与管理费用无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则影响了会计科目核算的准确性,对会计报表的编制、所得税的计算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影响报表的准确性。(2)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由于会计处理中对企业投资的专业证券有专门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设置了专门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对证券交易进行专门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再将证券交易中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显然是不合理的,严格意义上说,是对会计科目的错误运用。对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企业证券投资决策者而言,容易忽视证券交易印花税所带来的影响。特别在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较低的状况下,0.1%的印花税率也会对证券交易的整体收益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易对证券投资者造成误导,不考虑印花税成本,虚增了证券投资收益水平,特别对于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企业和行业而言,影响更为严重。(3)产权转移书据,是企业在购入或出售、转让不动产、有形动产和无形资产过程中所书立的书据,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等。例如,某企业要购入一栋厂房,需要与对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对于在购入房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全部计入房屋的采购成本。根据这一原则,对购买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也应全部计入房屋成本。如果采用现行的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显然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对房屋的成本及折旧产生影响,并同时影响当期的利润、所得税等企业其他财务数据,因此也是不合理的。(4)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广,税目较多,如果只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印花税”明细科目反映企业实际交纳的印花税,则无法细致反映印花税的构成情况,难以分析不同经济业务所产生的印花税税负,不利于企业管理层进行准确的税务规划和筹划,势必影响企业管理者、投资人进行决策分析,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严重时可能对企业决策造成误导。总之,如果不考虑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实质,单纯将所有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无法反映不同业务的印花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管理层进行分析决策。

六、对企业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设计

1.能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印花税税目:(1)适用定额税税率的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这部分税目的印花税税目按件贴花,每件5元。(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比例税率0.05%。由于营业账簿与其他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3)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005%,按借款额的0.005%计算。这部分印花税由于与其他经营活动无关,属于企业筹资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可以认定为管理费用。(4)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保险费是通过管理费用进行核算的,合同产生的印花税也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2.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处理:购销合同是按比例贴花,税率0.03%,这部分印花税不应视为管理费用,对于销售方而言,应视为为销售产生的费用,应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对于采购方而言,应视为采购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3.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处理:对于承租方而言,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应视为承租财产产生的费用,应计入与租赁费相同的科目,如“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对于出租方而言,应视为出租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体现印花税的承担对象。

4.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处理:对于购入方,应根据所购买的标的物的种类,将印花税计入该标的物的采购成本,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相应科目;对于销售方,应计入为销售、转让财产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营业成本”等科目。

5.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印花税由销售方承担,因此,应根据证券转让方转让不同证券的相应科目,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更为合理。

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对于发包方,应根据合同产生的印花税金额,计入发包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科目;对于承包方,相应的印花税可以计入“营业成本”。

由于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税目比较广泛,按我国目前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因此希望通过本文引起税务会计理论界及广大会计工作人员的思考,尽量使我国税务会计的处理更科学、合理,满足企业管理层及其他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参 考 文 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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