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4 16: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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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廖继楣,云南众诚公证处。
近几年来,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纠纷频发,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各类案件剧增。随着欠发达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西部地区的民间借贷必然随之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鉴东部地区民间借贷实践探索的经验并吸取其负面教训;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如何避免和减少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及负面影响?就成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民间借贷特点及现状入手,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民间借贷的工作重点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专业法律服务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并同时拓展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和范围的问题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
法律工作者在民间借贷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则是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和具体个案的具体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体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点,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个案的具体特点是个性的,是千变万化的;而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是共性的,是相对稳定的。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特点,按不同的归纳总结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归纳的特点不一样。因此,对于实际工作当中的分析,应根据自己所在地区,自己接触的资料等相关情况,从自己的运用角度进行归纳。笔者认为:从有助于风险控制的实用角度出发,民间借贷可归纳出以下特点:
一是方便快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快捷,没有一系列的审批放贷程序。只要双方就借贷事宜协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获得贷款人提供的贷款。
二是手续简单。很多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借贷,往往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没有担保合同,甚至有的连借条都没有,大多凭当事人一言而决。
三是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彼此了解,信息对称;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誉和维护相互之间关系等因素的考虑,一般也都积极按时还款。
四是存在担保的,担保形式基本为保证人保证;民间借贷中很少有规范有效的其他担保形式。
对于上述基本特点,可在具体实践中各自分析民间借贷基本特点时有选择地参照。
二、了解当地民间借贷的现状
为做好民间借贷的法律服务工作,了解当地的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现有法律规定远远落后于实践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当地民间借贷的具体状况和所呈现的特征可能会影响当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态度。而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且民间借贷纠纷有虚假诉讼可能性,或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能还会引发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某些环节的审查力度,不轻易以单独借条定案。
民间借贷是否发生纠纷并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当地法院的审判态度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觉得以贷款人掌握的证据,在当地法院很难判决贷款人胜诉,那么,借款人拖欠还款、发生纠纷及最后导致诉讼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就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设计时,当地民间借贷的状况及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态度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强对民间借贷有关规定的学习
民间借贷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简单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证据种类相对单一、简单,事实判断非此即彼。但在实践当中,民间借贷案件却异常复杂,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却以债务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等方式表现为借贷关系;比如:有的案件当中,当事人之间本无借贷关系,而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目的而虚构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事实等。
与此同时,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却非常零散、混乱,有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有效的直接和间接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行政法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当中。这些规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也难以全面掌握。而相关规定的零散、混乱,导致民间借贷缺乏稳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现出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则性等特点,又导致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无所适从。
具有上述两点原因,法律工作者对于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学习不同于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及问题的学习,学习本身就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民间借贷非诉法律服务工作中,除了必须预先掌握现行有效规定(能够比较准确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之间区别)外,还必须随时跟踪学习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规定和做出的生效判决。工作当中的跟踪学习,虽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却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易发纠纷环节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规避设计。
四、帮助、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风险分析
由于民间借贷的方便、快捷、方式灵活、手续简单等特点,让其在具有闲置资金的贷款人和急需资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备受欢迎。但民间借贷这些竞争优势的过度发展,必然也带来风险增大和当事人忽视风险存在等负面影响。如:贷款人或碍于情面不便推辞,或因追求借贷利息,急于为闲置资金找到出路而忽视对本金安全的相应考虑;借款人为几块摆脱资金困境而忽视对资金使用获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压力的正确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将借贷风险提示作为一个工作重点,指导当事人进行相关风险分析。 对于贷款人,应引导他树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报的风险意识,并指导他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资金获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按期还款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在确定是否借贷时,不宜将相互信任等非实质因素的作用过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较高利息回报而忽视本金安全;在有多个借款人可以选择时,应首先从本金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宜非要坚持利率标准的随行就市。
对于借款人,应提示其对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的估计必须客观、理性,并有相应数据参照或有足够依据支撑。借款人在陷入资金困境决定举债时,往往会有一种“渡过这一关,情况会很快好转”的自我安慰,而这种自我安慰,必然导致其对还款能力的估计失真。因此,对于急于举债的借款人,应详细询问他做出“能够承受利息压力并能按时还款”判断依据,从旁观者的角度对其估计进行分析后提出建议,并提醒他:饮鸩止渴般的举新债还旧债,摧垮其资金、财产体系的速度远远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对于利息支出明显超过自身财产承受能力的,选择放弃比选择坚持更加明智。
五、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
由于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当中的非诉法律服务有别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审查,而民间借贷中拟定和审查借贷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借贷行为控制的核心是借贷款项的交付。
对贷款人,应提示其在交付款项时留下足够的依据,比如: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至某账号,在通过银行付款后将相关依据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书写收条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写明借款已于何时何地交付;以及款项交付时尽量有第三人在场见证等方式。
对借款人,应提示其注意款项交付后在书写借条或收条的先后顺序,所写凭证记载金额同时用大小写注明并与实际收到金额一致等,防止相关凭证书写并交付给贷款人后贷款人不提供贷款,或者在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导当事人做好贷后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产生后,其核心风险就是款项是否能按期偿还。该风险不仅仅是贷款人的风险,对借款人同样是风险。因为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必将遭受诉讼等方式的强制追索,影响自身经营持续及财产管理、使用计划,同时还会遭到自身人际关系圈的排斥。因此,贷后风险管理,不论借贷哪方都应进行。
对贷款人,应提示其注意在贷后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借款人的财产及活动情况等进行必要跟进核实,适时提示借款人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有担保人的,应及时将自己了解的借款人相关情况向担保人通报,以使担保人也能帮组督促借款人还款。此外,还应采用适当方式让借款人周围尽可能多的人知道借贷情况,以促使借款人自觉还款。必要时,可与借款人协商提前分批还款,或者提供或增加担保。
考虑到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特点,借鉴部分银行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实际经验,参照相关指标体系的设置,拟从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出发,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是指中小企业无法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并进而导致违约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总体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或者说还款意愿出现问题,并进而导致其违约的风险。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强弱主要通过财务指标反映,本文选取营运资金、流动比率、危险倍数以及现金流动负债率这几个指标来估计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至于中小企业的还款意愿,主要是看其对自身信誉的重视程度,重视程度高,自然还款的意愿就强,反之,则弱。
2.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因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而给民间资本借贷带来的风险。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相对不完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决策均可能缺乏可行性论证,致使按期回笼资金难度加大,进而给民间借贷资金偿还带来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作决策的往往是企业家,因此决策的好与坏更多地与企业家本身的素质有关。本文选取企业家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对风险的态度四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决策风险有多大。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规范而造成的风险。中小企业所参与的民间借贷活动,较多在同乡、同业或者其他熟人之间发生,此借贷行为大多为协议性借贷,缺乏律师或者公证机构的参与,更没有实际的商业行为相伴随,这就为引发各种风险提供可能。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中小企业参与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而带来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主要是高利率风险、主体风险和用途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担保条款,规避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融资,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且书写规范、条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确。借款币种、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等都要注明。中小企业要严格遵守借款期限约定,按时还款,以免违约遭受法律诉讼风险,对中小企业造成极大的财产和名誉损失。
(二)明确借款用途,确保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民营实体经济显现一定程度的下滑趋势,“产业空心化”现象泛滥。许多民间资金流入虚拟经济领域,此时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将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中小企业应严格测算资金需求,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满足暂时性资金需求,并确保民间借贷资金利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
(三)严格控制贷款期限,杜绝短债长用,避免偿债风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十分迅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受限于自身信用等原因,中小企业在融资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时候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本文对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研究,旨在优化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上的选择,以促进其长期稳定的发展。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①普遍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借款的方式和范围都逐步扩大;②风险较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这是由民间借贷的方便性和中小企业的用款迫切性所决定的;③借贷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抵押和担保以,固定资产不符合商业银行的低压要求,因此难以实现商业银行贷款,但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往往属于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因此其更加符合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和融资需要;④差别定价严重: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贷款,其在利率上是可调整的,不同的资金用途会有不同的借贷利率;⑤缺乏监管:民间借贷有着分散性和盲目性,其中很容易参杂着一些违法活动,民间借贷需要被监管,但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有效法律保护,这样很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二、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 正面影响
(1) 缓解资金压力
有许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断流面临着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闭的风险,中小企业受限于自身信用以及国家政策,很难进行对外融资,而民间却有着资金闲置,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能够极大的解决当前的资金困境,缓解了资金压力,通过借贷资金转化为投资生产,从而实现了企业的发展[1]。
(2) 优化资源配置
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担保简便,借款人可以充分考虑资金用途、借款企业发展潜力等,通过综合的分析选择风险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民间借贷,这就使得一些回报高、风险小的行业更容易受到民间借贷的支持,使得大量的民间资金聚集在风险小、稳定性高的优势行业,促进了此行业的发展,小范围内的优化了资源配置。
(3)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等对外融资,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一般是区域性的,借贷范围比较小,同时借贷双方一般关系比较密切,借款人对于资金的用途以及贷款企业都比较了解,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实现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能够实现对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二) 负面影响
①易引发借贷纠纷:当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并不完全受保护,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在担保措施、合同签署等程序并不十分规范,这就增加了引起借贷纠纷的风险;②不利于长期发展: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虽然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短期的资金压力,但其利率较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借款数额过大、时间较长,高额的利息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还款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的发展;③易引起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率较高是其一个主要的特点,中小企业通过民间高利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企业无法走出困境,高额的利息会企业压力倍增,容易引发这种高利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④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这种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并不受国家宏观调控,许多借款人并不问资金的用途,这就使得资金流向不明确,有一些资金可能流入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限制行业中,一些受保护的中小企业反而不能获得资金,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三、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可行性研究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可以根据其发展进度以及企业价值分为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中的小企业其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行性是不一样的。
(一) 创业期的可行性
创业期仅仅是中小企业的一个起步阶段,在创业期阶段内,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其产品效果以及发展前景还没有经过发展的检验,融资的风险较大,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个阶段的资金需求比较大,并且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长期的资金维持十分重要。由于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商业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并不可行,但中小企业在购买设备、原材料等方面的支出比较大,过多的对外举债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还款压力,因此,在创业期的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应为直接融资,如果采用民间借贷融资,应当主要考虑亲友互助、信用贷款以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民间借贷方式的风险较小,且对于企业的还款压力较小,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二) 成长期的可行性
经过创业期的发展,处在成长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前景逐渐明朗起来,企业的风险较小,同时企业的产品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企业有了产品的收入和盈利的能力,在这个时期中小企业一般需要资金巩固生产、扩大生产以扩大市场份额让企业进一步发展,虽然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强,但这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此时企业基本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可以考虑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对外融资,此外,为了扩大生产、投资建厂、购买设备,企业也可以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成长期的企业已经有能力偿还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的还款压力也有着一定的承受能力。
(三) 成熟期的可行性
成熟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资产规模,并在市场上占有了一席之地,由于行业竞争以及规模的扩大,此时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一般能够维持在市场平均水平,为了长远的发展,企业应当将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转型,以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企业盈利的稳定,此时的资金需求主要为流动性的资金,除了与商业银行接触进行融资外,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并购或上市的渠道进行融资,也可以考虑民间借贷的方式,对企业信息以及产品信息进行披露,吸引民间借贷资金进行融资,例如连锁经营、专卖等方式,如果中小企业在成熟期出现短期的资金短缺可以利用中介型的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2]。
(四) 衰退期的可行性
处于衰退期阶段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已经逐渐被市场所淘汰,企业正在逐渐走下坡路,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做好产品和服务的转型工作,或延伸到其他领域二次创业,此时中小企业的规模逐步回缩,因此资金并不紧张,融资主要是为了产品和服务的转型以及二次创业,这个时期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吸引民间借贷长期投资,通过这种民间借贷方式保证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该表可以看出,__*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的数量不断扩大,结案标的不断增加,尤其今年上半年的受理数量猛增。我们知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它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尚不规范,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现我们从存在的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提出建议三个方面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无借款借据。这类纠纷约占接案数的占5.6%。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案件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相知或相熟的朋友同事,借款的数额一般在5000元到20__0元之间,个别的有超过30000元的。借款人经常以“倒个手”或“有要紧的事”或“用几天”等理由向一方借款,由于对方催的急,另一方不问青红皂瞒着家人把钱借了出去,也不打借条,等到还款的时间,对方就不了见人影,逃避推脱。怕得罪朋友,不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处于两难境地。
2、 还款不索要借条。这类纠纷约占结案数的占10.5%。从审理的情况来看,一方还款不向对方索要借条主要表现在,还款时出借人没有携带借条、还款的地点不在出借人家里、把钱还给一方的配偶或者家人、甚至托人代还等等,由于借款人不注意还款的方式方法,不当面撕毁借据,一旦诉讼,他们就相互指责谩骂,甚至给对方施加压力,威胁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如20__年6月15日,被告张某因购买电脑缺少资金,向原告刘某借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__年3月10日,原告以催要未果向法院。被告张某辩称,借款13天后我就清偿了借款,只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有要回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 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是被告张某出具给原告刘某的借条,从日常经验法则和交易习惯来看,原告持有借条,表明被告没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完全消灭,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间不能形成证据链,其辩驳理由不足已原告提交的借条要主张的事实。原告持有的借条盖然性高、可靠性大,对主张的事实有证明优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550元,被告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
3、借贷设定的抵押物不规范。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23.1%。审理中存在“用某某的房子作抵押”的情况较多,他们抵押的基本办法就是在借据中用文字的表述形式加以说明,但不另行设立房产抵押合同,更不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因而抵押没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不能实现。另外还有3.5%的案件对不得抵押的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也进行抵押,这种情况虽然少,但危害性不能低估。农村一些“搬迁户”在借款时将耕地、宅基地抵押给他人, 引起多种纠纷。如20__年3月20日,原告虎生贵向被告赵家武借款14000元,并立下“欠钱证明”一张。该“欠钱证明”写到:被告赵家武以其自家的三间房子作抵押,单志福、赵家花二人签名担保,20__年农历10月1日归还借款,过期每天按500元还钱。借款期满后被告携妻外出下落不明,20__年3月3日原告虎生贵来院,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欠钱证明”中约定的抵押物,未另立合同,也未对抵押物进行登记,抵押物不发生法律效力。单志福、赵家花为原告虎生贵实现其债权签名共同担保,且原告请求承担的担保责任在6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故单志福、赵家花的连带责任保证不能免除。由于原告虎生贵与被告赵家武约定的逾期利息,意思表述不明,不能支持。法院逐判决被告虎生贵清偿原告借款14000元;被告单志福、赵家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单志福、赵家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家武追偿。
4、担保借贷的方式不规范。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31.8%,一方面反映所谓的“保人”不懂民事担保,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担保法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审理中发现“担保人,某某人署名”的情形较为普遍。签名担保,履行见证,这是担保人的基本义务。但出借人没有要求将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的期限写清楚,担保人的法律约责任得不到巩固,从根本上降低了借贷担保的风险。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常常离家出走。因此在出借较大数额的借款时,出借方除要求借方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明确的担保外,还必须写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和担保的方式,以免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借款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实现担保物权。
5、借据不规范,还款期限不明。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14.9%。审理中我们发现有的借条内容十分简单,比如20__ 年4月5日,原告王强强诉被告李晓明民间借贷案。原告王强强提供了一张借据,其内容是“李晓明借王强强现金18000元,20__年10月8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强强没有证据证实其借款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无法认定权利遭受损害的具体日期,故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强强的诉求。这就充分说明,借据不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6、将利息计入本金收取高息。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6.8%。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贷款人都是因为急用钱,在没有办法筹措资金的情况下,不得已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不会轻易借款,而是采取隐含、迂回、引诱、第三人担保等方法进行高息贷款。把一定时间段内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在出具借条,以增大本金数额,发生纠纷后,该借据就成了打官司的一张王牌。有的在借据约定了利息,但对方若不按期归还借款,形成所谓的”违约”,便把已产生的利息加入未归还的本金,重新更换借条,依次类推,谋取高利,有的直接把利息写明在借据里,如借10000元,每月利息500元。如20__年4月,被告樊建军向原告陈俊良借款20__0元,后被告樊建军给原告归还10000元,还剩10000元未还。20__年8月28日,被告樊建军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写有“樊建军借陈俊良现金89000元,担保人韩学士”的借条。20__年2月28日原告陈俊良以被告樊建军拒不清偿89000借款诉讼来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20__0元,后被告给原告归还1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89000元与事实不符。原告将20__0元借款计入本金谋取高息,没有法律根据,法院逐判决被告樊建军清偿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韩学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还有借贷中存在的“三角借贷关系”等占结案件的3.8%。
总之,这些问题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由于民间借贷目前尚不规范,民间借贷的风险逐渐增大,酿成的纠纷不断出现,资本收益趋向膨胀,从而
导致资本聚集。
二、负面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区域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健康发展。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借贷资金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2.债务纠纷增加,影响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盲目性、不稳定性,易引起纠纷。同时借贷金额小,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发生欠债不还,有的通过暴力收回借款,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另外把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3. 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民间借贷资金利率一般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借贷资金的使用者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4、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干扰国家的利率、信贷政策。 影响了银行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三、 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配置方式,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广泛活跃于民间社会,促进了城乡经济尤其是个体经济的发展,在银行、信用社从严控制信贷规模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方式调剂市场供需矛盾,有其一定的进步作用,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应当采取“正确引导、促进发展”的原则。思想上要正视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用肯定的目光发现民间借贷的优势,发现它在社会信用构成和地方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疏导”并举。一方面利用政策宣传、融资知识教育、法制建设等多种手段,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切实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解决问题,拓展渠道、疏通阻塞。
2、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民间借款合同模板一
甲方(贷方):
乙方(借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 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 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订地:
民间借款合同模板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模板三
甲方(贷方):_____________
乙方(贷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 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 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民间借贷有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协议的履行主要依靠个人之间的诚实信用,很容易引起借贷纠纷,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这种借贷抵押登记,应正确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民间借贷在抵押登记中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在登记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确保抵押物合法有效
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很可能出现将不能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的情形,因此,在抵押登记受理审查中,应审查是否属于《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能抵押的情形(例如,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就属于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另外,民间借贷双方虽然选择了抵押担保方式,但如果对抵押物价值认定过高,则担保效果难以达到。为确保抵押权人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处置时能足额受偿,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估价。
抵押期限及利率约定要合法
《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如果借贷合同上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对于此类借贷合同,其抵押登记中的抵押期限由借贷双方设定,但设定的期限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在利息上发生矛盾。《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由此可见,超过限额的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公民之间借款约定的利率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依法纠正其他不合法条款
一、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特殊发展环境下的必然选择
1.现存金融机构制度的限制是民间借贷存在的客观因素
众所周知,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有较长的审批程序,并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且对还款期限规定严格。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这方面存在着先天劣势,因而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困难。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能够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只有5%,而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能够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大概是70%至80%。由于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的渠道来获得融资,民间借贷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
2.民间借贷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
民间借贷具有快捷、灵活、一般无需担保等特点,这些特别恰恰是中小企业所真正需要的。首先,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是方便快捷,资金能及时到位。这种借贷关系大多数只需借条或口头形式,程序极为简便。其次,借贷双方对于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借贷利率、还款期限等都可以约定,这比相对僵化的银行融资方式更适合中小企业的需要。
二、民间借贷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1.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会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甚至会引起企业的破产与倒闭
虽然我国有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限制,但事实上,许多企业以高于此限的利率借入资金来融通短期的资金需求,而企业的正常利润往往达不到这个水平,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就会加速企业的倒闭。可以说,高息的民间借贷给企业带来重负和高风险,甚至会引起破产倒闭潮的出现。
2.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容易引起链锁反应,引起一批企业的集体破产
民间借贷有着亲缘化的倾向,即具有亲缘关系的企业主之间相互借贷,完成资金的融通需求。据一份来自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台州经济研究所吴伟萍所做的关于台州民间借贷情况一份调查问卷显示:在255份中小企业有效问卷中,以向亲戚朋友借入资金为主的企业,共有166家,占比为82.18%。由此可见,亲缘借贷占相当大的一部分。亲缘关系之间的借贷相互交织形成了一条庞大的资金供求网,一旦这个网中的一个环节发生了违约行为,那么其他的债权债务主体也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于一家企业的破产会导致其他企业因资金链的断裂而紧接着破产,这种现象在货币政策紧缩的条件下表现的更加明显。
3.一些专门的民间借贷机构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治安风险
许多民间借贷机构都有着种种公开合法的身份: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物资调剂商行、典当商行等。这些机构在合法的业务平台掩盖下,从事着“地下金融活动”,这些民间借贷机构除了自有资金外,还以较高的利率吸收一些社会闲散资金及银行系统流入的资金,然后以更高的利率借出。这些资金在利用比较充分的情况下还贷问题并不大,但是一旦需求减少时,闲置资金过多,高额付息就有可能产生支付危机。另外,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为了确保自己的本息能够尽快得到支付,往往同社会上的黑恶势力相互联系,对社会治安是一种潜在风险。
三、走出民间借贷困境的措施
1.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规,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对于这一点,我们可借鉴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日本、中国台湾等地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调研,尽快推动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出台,明确相应的监管职能部门,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经营地位,以保证民间借贷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2.进一步放宽民间借贷机构的准入门槛,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经营方式
近年来,我国逐步放开了对民间借贷的限制,最典型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我们不妨以台州为例,至2009年10月底,台州已有12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注册资本14.4亿元,共计发放贷款18.04亿元,加权平均年利率为18.37%,其利率虽然高于银行的基准利率差,但仍远低于民间高利贷成本。
3.正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创新,更好的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正规金融机构要改变传统的业务模式,改革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预测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摆脱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中间业务,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寒迪 张孝锋:中国地下金融市场中的利益群体及其博弈分析【M】北京:华龄出版社,2007,50
【2】李建军:中国地下F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85,291
一、民间融资现状
目前全球经济持续走低,我国经济也随之明显下滑,日趋活跃的民间借贷也在逐步收缩,为此我们通过对民间融资的规模、借贷利率、借贷用途、违约率情况、催收手段、运作模式来描述民间融资所呈现的新特点。
(一)民间融资规模呈下降趋势
此次调查随机选取了500余户中小企业、500余户自然人,通过对样本年末融资余额及其借款户数增幅的分析,可测算出2007年末至2008年末全区民间融资变化情况。2002年末至2008年末,全区中小企业、自然人融资额共增长了1.4倍,其中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余额增长了1.1倍,中小企业向民间融资余额增长了1.5倍:自然人向金融机构融资余额增长了1.5倍,自然人向民间融资余额增长了1.8倍,均低于对民间融资余额预期增长的2至3倍(根据2008年3~4月份我区民间借贷快速调查测算得出)。在调查的样本户中,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户数只增加了17户,向民间融资贷款的户数只增加了7户:自然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户数减少了2户,向民间融资贷款的户数更是减少了41户,由此可推出内蒙古民间融资规模呈萎缩状态。(见表1)
(二)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小幅下降
从2006年至2008年末民间融资利率的变化情况表明,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浮动较小基本与2007年持平。由于受到国家利率政策年末下调的影响,四季度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所下降。2008年末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民间借贷利率分别为13.55%、18%、28.52%,与2007年同期基本持平。与2008年末相比,中小企业增长仅0.55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只增长0.38个百分点,农户下降了0.21个百分点。(见表2)
(三)民间融资用途呈现新特点
通过调查问卷表明,民间融资用途仍以消费型、生产型、投资型为主,农村中农户之间表现为互质的相互借贷和高利贷性质的相互借贷较为频繁,主要用于农牧民的子女上学、盖房建院、购买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配套建设等消费性资金需求。而城镇居民同个体工商户之间、居民个人同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餐饮、商贸批发和流通、修理、采矿及资源性产品开发与加工等服务行业。往年企业融资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等,但2008年特别是下半年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资金回笼困难,为不影响信誉度,这段时期企业融资除用于临时短缺经营资金外,新增了一些用途,即用于偿还贷款、发放工人工资或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困难,主要融资对象为典当行与小额贷款公司。
(四)民间借贷主体中小企业违约率低
民间借贷的原则是“不熟不做”。因放贷人对借款人或借款人从事的行业较熟悉,故风险相对较低。同时,借款人与放贷人多已形成稳定客户群,故更加注重自身信誉,因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违约率较低。以包头市2008年10月份年成立的蒙银小额贷款公司和鑫盛小额贷款公司为例,10至12月末贷款额为2.26亿元。两家小额贷款公司80%以上的贷款是信用放款,选择的贷款客户基本上是股东及股东朋友熟悉的客户,对客户自身信用状况、经济实力、社会关系彼此都非常了解,故安全性较高,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信用贷款至今未出现违约现象。
(五)民间融资主体自然人违约现象显现
由于农村大粮销售缓慢,农民变现率低,加之经济作物大幅降价,收入锐减,使农民收入预期大幅缩水,给按期偿还借款带来了困难;城镇个体工商受大环境影响,物流不畅,消费需求有所下降,商品销售周期加长,变现率低于往年,给按期偿还借贷造成了一定困难,使得个别农户及其个体工商户出现民间借贷违约的现象。以兴安盟为例,2008年民间借贷违约率农村约为20%,城镇约为10%,与往年相比,违约率略有上升。
(六)民间借贷催收手段趋于理性
民间借贷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借贷双方订立口头契约或借据,确定借贷金额、利率和归还时间,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二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债,常常是无息的,归还时间也不明确;三是用价值高的物品作抵押获取现金。据了解,民间借贷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贷双方提前讲清责权利关系,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都较强,一般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通常放贷人在约定还款日前1周打电话,通知贷款人及时还款或履行续约手续,如贷款不能及时偿还也不会借助暴力或法律手段,而是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等方式解决。只靠暴力催收的方式逐年递减。
二、原因分析
(一)央行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下降
受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央行下调了利率以及存款准备金率,银行利率水平的降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消费水平的提高而采取的主要措施,以此来鼓励企业从银行借款。而企业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较高,使得民间融资规模下降,对抑制民间融资的扩张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导致民间融资规模收缩
随着金融组织体系的逐步完善,邮政储蓄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相继成立,金融信贷投放逐年增长。特别是随着国家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部门加大了信贷资金投放力度。2008年11月至12月,贷款增速明显回升,新增贷款197.01亿元,同比多增228.64亿元,占全年新增贷款的22.42%。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联社也在2008年年初重新评定了农户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实际需要提高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授信额度,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由最高限额的5000元增加至10000元,联保贷款额度由最高限额8000元增加至20000元。支持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
增加,支持了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生态建设,牧民抗灾保畜能力明显增强,支持了林业下岗工人发展特色养殖,帮助下岗职工实现二次创业。由于正规金融机构信贷结构逐步改善、信贷投放量大幅增加,致使部分民间融资被挤出融资市场,民间融资规模收缩。
(三)民间融资投资主体理性借贷导致资金回流储蓄
全球金融危机引发投资者在心理上的恐慌导致其投资行为的改变。9月后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的高速增长表明了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退出地下融资市场,回归正规金融体系。2008年,新增人民币存款1387.12亿元,首次突破1000亿元大关,2008年末,着资金回流,正规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融资的扩张。
(四)民间融资主体风险意识增强导致违约率下降
一是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债权人对信誉要求较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融资者一旦违约,违约者的不良信誉就会传遍其社会关系网。其失信行为的后果将会影响到违约者今后一段时期的融资行为:二是由于近年来征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受到一定限制;三是民间借贷规模呈下降趋势,特别是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调,致使中小企业承受的还款压力逐步缩小,使违约率下降。
三、政策建议
民间融资虽有其不利的因素,但就当前在全球金融危机持续恶化的冲击下,我国经济也出现下滑,虽然国家采取积极的宏观政策,金融机构也相应地增加贷款力度,但多为刚性需求。金融机构纷纷采取谨慎原则,这无疑对举步维艰的中小企业更是雪上加霜:而由于经济不景气使大批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3211.66亿元,同比增长26.35%,增速比上年末上升14.44个百分点,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1752.62亿元,同比增长28.44%,比年初增加387.82亿元。随农民工返乡创业,这使得资金需求量急增,鉴于民间融资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应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引导。
(一)政府应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民间借贷尚未有完备的操作制度出台,大部分民间借贷手续比较简便,主要是以口头形式、借条等方式,抵(质)押、担保相对较少。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的相关法规,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范围、用途、期限、利率、借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用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的发展,引导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并促其成为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正常补充。
(二)央行应对民间借贷进行监测,正确引导资金流向
一是人民银行应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利率、规模、影响的监测,特别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要定期进行监测,随时掌握其规模、利率、用途及偿还情况,及时进行警示,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二是积极宣传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送金融知识下基层,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及民间借贷的风险性,避免因利率过高、投向失误及资金过度集中而形成投资风险,增强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针对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甚至只凭信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现状,建议对民间借贷手续进行规范,减少法律纠纷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三)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关键词】民间借贷;市场经济;优劣势;法律制度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自发产生的借贷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行为。民间借贷以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一致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即可达成协议。借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
民间借贷的本质是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方式吸引资金的行为。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分别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和限制。例如,宪法为民间借贷的存在提供了根本依据;民法通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合同法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性质、成立条件等。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资金借贷的一种方式,本质上是所有人使用和处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并获取一定收益的行为。国家保护公民行使这种财产权的自由,只要双方的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地方,并符合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按照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总理曾说:“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因此,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使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是大势所趋。
二、民间借贷的优劣势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优势
1. 效率高。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是手续简便、操作快捷,只要有人担保,或者具有一定的资产和社会地位,就会以借条或简单的借贷协议形式达成,讲究的是信用。如果借贷的资金数额较小,几小时之内即可到位,满足了借款主体在短期内对资金的需求。
2. 灵活性。借贷双方可就民间借贷中的贷款期限、偿还方式、利率高低等,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灵活决定。
3. 广泛性。民间借贷在空间上基本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并且在主体上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
4. 信息透明。民间借贷双方往往具有地缘、业缘、人缘、亲缘等社会关系,彼此间相互了解并且双方信息较为透明,能很好地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风险与损失,减少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出现的可能性。
5. 交易费用低。民间借贷的交易费用,包括保障费用、交易实施等低廉,而且资金到位比银行快,因而节约的时间少,成本低。
(二)民间借贷的劣势
1. 不规范性和落后性。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的借贷活动,无论在形式、技术、信息上都远远落后于银行信用。手续简单,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存在讲情面、口头协议、手续不规范、缺乏还款保障等诸多问题,而且对借款利率、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没有书面约定,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一旦情况发生变化,易产生债务纠纷,甚至引发犯罪。
2. 脆弱性。民间借贷由于资金来源、资金中介机构和借款人的脆弱性,导致资金链条的每个环节都十分薄弱。
3. 盲目性和危机性。民间借贷是以其利息高进高出为唯一动力,参与者金融意识、法律意识淡漠,只关心收益多少,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常常为了利益而不顾法律后果,带有极大盲目性和危机性。
三、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保证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和阳光化
民间借贷现已成为企业和个人获得生产、生活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在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为此,国家应根据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尽快让其合法化、阳光化,从而健康有序地发展民间借贷。为此,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以牟取高利为目的的地下钱庄等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经济领域,不再处于暗地。同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创造适合其发展的良好氛围,使它走向有序,既保证它在框架内运行,又能更好为地方经济服务。
(二)对民间借贷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是统一不同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保持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继续发挥有关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调整作用。二是尽快出台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如《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将其与非法集资严格区分开来。通过制定相关的配套设施和细则,对民间借贷行为给予法律上的规范,使民间借贷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依可循,维护社会的稳定。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建立适应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组织体系。民间借贷的问题仅靠司法的力量是不够的,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有效的管理机制,使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管控从立法、司法等层面进行综合规制,以防范为前提,建立风险共管的联动机制,促进民间借贷的透明化和规范化。做到既及时监测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掌握其运行状况,又要在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之间建立长效风险监管机制。实行分类监管和引导,坚持适度干预,使金融市场的竞争更为健康和有序。
(三)保证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市场接轨
民间借贷要以市场利率为导向,通过市场化,在同等条件下,使资金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非正规金融之间合理分布。
(四)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要通过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促进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进程,维护金融社会的安定秩序。同时,要加快个人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可实时查询和共享的信息数据库,使征信服务社会化,并演变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畅通获取信息的渠道,以此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与其它事物的曲折发展一样,我国的民间借贷也经历着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低级到成熟的演变过程。虽然一些民间借贷产生了纠纷,但其是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随着合理的金融制度的建立,民间资本将以其规范化、公开化的姿态进入经济领域,正可谓,道路虽曲折,前途绝对光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