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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务筹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4 16:30:25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所得税税务筹划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所得税税务筹划

第1篇

一、新所得税法带来的变化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主要包括:第一,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定义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消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纳税人的划分。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共设居民非居民二类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划分为25%、20%、15%三级税率,基本税率由原来的33%降低为25%;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采取了更为优惠的措施,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税率统一为20%。第三,在费用扣除方面,(1)放开了工资薪金的扣除数,从原来的固定金额改为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可以在税前列支;(2)提高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列支限额的比例,从原来的2%提高到12%;(3)改变了福利费的列支方式,在这一方面,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得到了统一,将原来税前工资计提比例改为合理工资薪金的一定比例内据实列支的形式;(4)改变了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标准,由原来按营业收入5‰、3‰的比例列支统一为招待费用总额的60%且营业收入5‰内据实列支的形式;(5)统一并大大提高了宣传广告费的列支额度,统一调高为在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份准予扣除,并且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6)减少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对银行业而言,新所得税法所带来的减轻税负的机会是显而易见的,最主要集中在二个部份,一是大大减少了调增项目的金额(如工资薪金),也就是费用列支额度大大地增加了;二是税率从33%下降到25%。

二、银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银行投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投资活动是银行持续经营期间创造价值的环节,投资活动的财务与税务策略,直接决定着银行未来发展的前景。

1.选择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的子行业进行投资。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重复征税现象出台相应的税收鼓励措施。所以,在政策范围内投资时,要选择税负较低的金融子行业进行投资,这有利于整体上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2.选择适当的业务地点。税法规定,我国实行法人纳税,因此银行都要实行汇总纳税方式,但税法也要求,实行汇缴的企业部份要就地预缴50%。对于总行与分支行所在地税率不一致的,特别是对于银团贷款等资产项目,我们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低税率的分支行作为主办行,以此来降低税收负担,提高项目利润率。

3.利用闲置的资金投资国债,获得免税收益。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如果银行有闲置资金,且暂时没有收益更高的投资项目,可以购买国债以获取免税的债券利息收入。对于闲置资金,若内部上存,则一边增加收入,一边增加支出,对于整体的法人来说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只有获得对外投资的收入,才能真正实现资金的价值。因此对于银行资金部门来说,对内部利率可以国债利率为基础,当自身能获得比国债更高税后收益的项目时,可将内部利率调到国债利率之上,以吸引内部行上存资金进行投资,不然的话,就由各分行或统一投资于国债项目,以获得稳健的免税收入,但这种情况还要综合考虑期限的问题。

(二)经营管理环节的税务筹划

经营管理方面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各费用扣除项目的筹划,通过适当的、合理的制度,产生合理的费用,在税前列支,减少调增的应纳税额或增加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方面主要区分为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1.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因此,时间性差异造成的是企业所得税缴纳时间提前或延后,从企业一个长时段的整体来看在金额上是基本没有影响的。如: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广告费用的结转、资产折旧的计提、资产减值的处理等。这类差异能否不增加银行的税负和税务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与工作水平,就是在产生时间性差异以后期内对该时间性差异的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对时间性差异,有一点是例外我们大家都是要重视的,那就是当银行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当可弥补亏损已到最后可弥补期限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时间性差异的控制来适当增加当期应税所得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各家银行以前都有或多或少的分支机构亏损,掌握这一点对减轻银行的实际税负是很有效的。

2.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的存在是商业银行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

新所得税法中银行最受益的一点就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可在税前列支,因为一直以来,银行的工资薪金水平都基本比以前规定的计税工资要高,工资项目的调整也带动了三费的调整,这一大项的调整在银行企业所得税的经常性调增项中占比是很大的。新所得税法的这一改变明显地对银行减少永久性调增差异的发生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在对永久性差异筹划方面,关键的就是如何减少调增项目及调增金额、增加调减项目及调减金额。对于银行来说,在没有工资薪金这一因素后,主要也就集中在四大方面:

(1)正确区分、核算会议费中餐费与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营业收入的5‰以内按60%扣除,但对会议费中涉及的会议餐费却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会议来处理一部分自身的工作餐费。

(2)加强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筹划。业务宣传费就是用于业务宣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这类费用在税务上的限制并不严格,而广告费则明确了指通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在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而支付的费用。新税法在广告费额度上比之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列支限额达到营业收入的15%,同时由于银行金融业务往来收入项目都能产生大量的收入,因此宣传费与广告费税法上的列支限额对银行业来说意义并不太大。因此银行应多通过宣传广告的形式来代替业务招待的形式来推广业务。在使用宣传费上,我们可进行筹划的空间还是很大的,如邀请重点客户参加一个新产品的会,这些模式一样可以达到业务招待能达到的效果,但在费用上我们就核算到了宣传费而非业务招待费,也就减轻了业务招待费的压力。

(3)要重视工会经费的拨交工作。按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只有具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工会经费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我们在向工会拨缴相关费用时,一定要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4)要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以达到增加调减的永久性差异项目。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银行可以利用这些政策,增加对新流程开发的支出,对部分工作可聘请部分轻度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来担任,以达到所得税时加计扣除的目的。

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 问题 解决途径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概述

1.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2.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至少应具有以下特点:(1)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2)筹划性: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3)专业性:税务筹划需要由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进行。(4)目的性:纳税人对有关行为的税务筹划是围绕某一特定目的进行的。(5)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1. 环境利用型税务筹划方法

环境利用型筹划方法是在不改变企业组织结构的大前提下,利用各种途径来不断的扩大成本,通过该方法来达到削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此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税负的目的。该方法主要包括成本调整法和筹资法。其中,成本调整法是合理调整成本来减少利润,最终就是为了能够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方法。而筹资法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通过筹资形式的改变,企业可以减少税负的支出,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好办法。

2. 结构利用型税务筹划方法

结构利用型税务筹划方法是依托于企业兼并进行的,其模式为:(1)亏损企业兼并模式:企业通过调查,可以选择亏损严重,亏损时间比较长的企业进行兼并投资,这样兼并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后,可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少纳税的优惠政策。(2)股票交换兼并模式:股票交换兼并模式是指企业在进行兼并投资财务决策时,采用将被兼并企业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折换为本企业股票的形式。

3. 优惠政策利用型税务筹划方法

优惠政策利用型税务筹划方法是纳税人利用国家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实施的税收差距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该方法有三方面的选择:(1)投资时机的选择:投资时机的不同其税收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2)投资地点的选择:选好投资地点可以减免很多税收。(3)投资产业和行业的选择:企业可以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在有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名义企业,这样再通过转移经营收入,将负债高的地区的资金转移到负债低的地区,通过该方法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税法建设滞后

近几年我国税法立法层次有所改观,但立法层次仍然不高,对税法不断补充和调整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再者,税法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依然偏轻。另外,税法与会计法在制度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2.对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考虑不足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首先,税务筹划具有主观性。其次,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即使是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行不通。而当前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务筹划的风险。

3.税务筹划的意识浅薄

由于税务筹划引入我国的历史较短,加之概念不统一,致使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意识浅薄。具体表现在只知道被动等待纳税优惠,而不知道积极争取税负的减少,因此较少开展税务筹划,更不可能保证企业税务筹划有效地进行。

四、 改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途径

1.强化科学管理

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齐全,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税务筹划的成本才低、企业的税负才轻。只有强化科学管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进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筹划,才能提高税务筹划的效率。

2.注重成本效益的原则

任何筹划方案都具有两面性。因此,企业在进行方案筹划时,要综合考虑方案的整体筹划成本以及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3.定期培训税务筹划人才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政策性强,需要涉税人员不断学习。如果税务筹划人员水平不佳,筹划方案失败,不仅达不到企业合理节税的目标,还要浪费筹划成本。

4.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能否实行,要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如果税务筹划失败,导致少缴税款,处罚在所难免。因此,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相互学习,寻求技术支持尤其必要。应争取双方在政策的理解、实际操作上达成一致,增加筹划的成功概率。

参考文献:

[1]李丰延.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思考[J]. 新疆电力技术, 2009.

[2]罗红.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财会经纬,2006.

第3篇

一、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金融企业的特点

1.高风险。高风险是指市场交易参与者预期未来损失或者不确定的可能性,由于金融效应较大,且较难预测、规避和控制,使得金融企业往往要处于风险较高的境地。并且金融企业的大多数业务都会脱离经济实体,滋生经济的虚拟化,导致其涉税风险相比其他类型企业要更大一些。

2.高收益。高收益就是金融企业的业务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理论上来说,杠杆效应使得金融企业的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被同时同比例放大,高收益永远伴随着高风险,高收益与高风险是完全对等的。金融企业高收益的特点,也会使得其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税负相对较重。

(二)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作用

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指金融企业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各种行为进行合理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尽可能少纳税、递延纳税的目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金融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从而能够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同时,企业通过合理地安排经营活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趋利避害,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开展财务与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三大要素:资金、成本以及利润,而税务筹划就是促使三大要素产生最优效果。金融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势必要对企业所得税的特点、计税、减免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从而使得金融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更具有科学性,通过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3.有利于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

纳税主体要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十分熟悉我国税法,金融企业在此过程中一定会主动研究税收法律法规,降低自身税负,自然就不会再采用违法手段来偷税、逃税,提升了企业自身的纳税意识。

4.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税务筹划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合法性,即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涉税业务的筹划。显然,这与非法偷税、逃税的做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做法有利于在市场中树立金融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我国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现状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我国金融体系逐渐步入正轨,金融企业发展也处于良好的态势。与此同时市场竞争力也必然加大,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我国一些金融企业已经认识到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并开展了不同层次的税务筹划工作。但整体来说,我国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仍处于初级阶段,且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对税务筹划的理解不到位

一方面,一些金融企业把税务筹划错误地理解为与税收征管部门搞好关系,以争取税负的减免。另一方面,某些金融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只靠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筹划活动过于简单,筹划思路不够清晰,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

(二)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性不强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要求对国家税收政策进行潜心钻研之后,做出的具有专业性的工作。而我国多数金融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仍是由财务人员完成,并没有引进专业的税务人才,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财务人员对税务筹划的要义不能深入的理解,对筹划的细节也不能很好地把握,制约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效果。

(三)税务筹划的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

很多金融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导致收入核算不完整。还有不少金融企业在增加费用支出上大做文章,虚增费用。这些做法虽能减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并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也会引起税务征管部门的注意和怀疑,不利于金融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深入开展。从更深的层次来说,也不利于金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而针对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务筹划主要从合理减小收入总额和增大准予扣除项目数额两个方面着手。

(一)收入总额的税务筹划

1.利用免税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债利息收入为法定免税收入。因此金融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债券进行投资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国债。而且在资产的风险分类中,国债的风险权数为零,信用程度属于最高一级。在保证税后实际收益率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获取免税收益。此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也是法定免税的。那么我国金融企业在投资条件、经营条件可行时,就可以投资于其他的居民企业以达到免税的条件。

2.利用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金融企业的外汇收入数额较大并且外汇汇率变化较大,利用上述规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就比较大。如果预计某月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提高,则该月的外汇所得应尽量减少,反之增加。如果预计年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提高,则预缴税款数额与应纳税额的差额应当尽量缩小,反之扩大。

3.利用合理分配年度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金融企业应合理分配年度收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尽量将营业收入实现在税收优惠年度,而当企业进入非税收优惠年度时延迟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能够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减税、免税时,金融企业应多实现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没有可利用的优惠政策时,将收入推迟,一方面如果推迟至以后的税收优惠年度,从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可以降低企业税负;一方面可以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企业的经营效力。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税务筹划

1.利息支出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都是准予税前扣除的;金融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5: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金融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者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那么当金融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2.公益性捐赠的税务筹划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金融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标准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金融企业在捐赠前,应根据规定的扣除比例,尽可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如果捐赠额度过大,超出扣除比例的限制,企业可以通过分年度进行捐赠的方式,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来减少自身的税款支出。

3.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对本企业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用完。也就是说,如果金融企业某年度发生亏损时,应当尽量使得临近的纳税年度获得较多的收益;如果金融企业某年度盈利时,应当尽量使得临近的纳税年度发生亏损。

第4篇

[关键词]汽车集团;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DOI]10.13939/ki.zgsc.2016.02.138

1研究背景

DF汽车集团是一家集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研发于一身的大型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目前国内汽车行业竞争非常激烈,DF汽车集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企业所得税在DF汽车集团的纳税中占相当高的比重。因此如何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经营策略,通过积极的税负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在DF汽车集团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2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可以发现,增加抵免、减免数额,可以减少所得税支出。在保证合法和合理条件下,尽可能使允许抵减的各项费用在合适的计税期内实现抵扣。一般来说,如果早期在税前得到抵扣,那么当期实际缴付的税额也就比较少。如果再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在内的话,当期获得的现金净流量现值就越大,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也就是税法中经常选择延迟交纳税款的根据所在。

2.1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本年度营业收入的0.5%与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的较低者。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时候,我们要注意把业务招待费同会务费和差旅费区分开,因为只要是合理的并且取得了合法票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支出都是能够在税前全额抵减的,而业务招待费则不同,它本身具有扣除比例的限制,抵扣的数额越少,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金额相应的变大。

案例1:DF公司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9763.36万元,年利润总额为884.07万元,企业2014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5万,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调整事项。

(1)可扣除限额为=9763.36×0.5%=48.82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884.07+(155-48.82)=990.25万元。

(3)应纳所得税=990.25×25% = 247.56万元。

2.1.1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由于DF公司是一个生产型企业,因此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销售分公司,将货物先销售给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出售给其他客户。假设本公司将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分公司,分公司以9763.36万元向外销售,本公司和销售分公司各负担业务招待费75万元和80万元,则生产公司与销售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对所得税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后一共缴纳所得税236.52万元,相比原来节税11.04万元。

2.1.2最大限度运用扣除比例

假设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X,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60% Y为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同时必须满足小于5‰X的条件,我们可以得出60%Y =5‰X公式,由此可以得出Y =8.33‰X,即在当期列支的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好扣除限额的政策。

2.2对外捐赠、赞助的纳税筹划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额,按规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抵扣。公益性捐赠首先要注意通过像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类的机构。其次注意捐赠限额,一般不应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限度(年度利润总额的12%)。若不得不超过这个额度,可以选择先承认要捐,等到以后年份再实际出钱,尽可能多的实现在税前减免。

案例2:DF公司2014年10月意欲向革命老区教育事业进行赠予,打算捐赠的金额高达6000万元。假定该公司2014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0万元,有三种不同的捐赠方法供企业选择:

方案一:不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自行捐赠给革命老区。

方案二:通过革命老区政府(属于税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实施捐赠。

方案三:在方案二前提下分两次进行捐赠,即2014年10月31日和2015年1月1日分别捐赠3000万元和3000万元。

以上几种方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方案一:直接捐赠,实际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减,则2014年应缴纳所得税:(40000+6000)×25%=11500(万元)。

方案二:属于公益性捐赠,该捐赠采取一次性对外捐赠的方式,准予扣除的标准是4800万元(40000×12%),再有1200万元因为超过扣除限度而不能被扣除,此种情况下,2014年应缴纳所得税: (40000+6000-4800)×25%=10300(万元)。

方案三:分两次进行,即2014年11月21日和2015年1月1日分别捐赠3000万元和3000万元,那么在DF公司2015年实现利润不少于2014年的条件下,不仅前一次的赠予额能够在2014年度全额扣除,后一次的赠予额在2015年也可以全部抵扣掉,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2.3DF汽车集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状分析

DF汽车集团的所得税税率是25%,部分业务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类,分别是税率减按10%以及不征税税率0%,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直接影响DF汽车集团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之一。

2.3.1享受税率减按10%税收优惠

DF汽车集团由于研发业务需要,与国外非居民企业签订了大量的技术转让合同,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所得,居民企业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DF汽车集团在与外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对方要求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将金额列示于合同中,这样该笔税款将由DF汽车集团独立承担。因此DF汽车集团根据该税收优惠条款以“不含税价”金额为基数,10%税率计缴并承担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3.2享受不予征税税率0%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为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DF汽车集团对研发的汽车技术项目进行一系列费用归集整理,并成立专门申报小组对各项目进行财政资金申报。

3DF汽车集团企业所得税筹划措施的实施

企业所得税是DF汽车集团最重要税种之一,其筹划工作存在着内部条件、外部环境、法律法规的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有些看来可行的措施,放到整体经营活动中或许就行不通,所以DF汽车集团的税务筹划措施需要认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措施。故此,DF汽车集团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不断强化税务筹划意识

近年来,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强,企业因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严厉打击处分的案件也不胜枚举。因此,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不要以为税务筹划就是为了简单的节税,节税只是局部性筹划,而税务筹划却是整体性筹划,它的目标是企业利益最大化。

3.2注意税务风险的防范

税务筹划一般在经济业务发生前就进行计划,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及其他客观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因此DF汽车集团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筹划风险,然后再做出决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税务风险,加强实时监控,一旦遇到了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修正,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公司的损失。

3.3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

是否合乎税务法规、政策是权衡税务筹划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标准。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法使用的自由裁量权很大,那么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更多依赖于税务机关的意志,因此DF汽车集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4结论

企业所得税是汽车制造企业最主要的税收支出之一,通过在汽车制造企业经营活动中加强税务筹划,是降低汽车制造企业成本的有效手段,节约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少企业资金的净流出。相对控制经营成本而言,通过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来降低成本和改善利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盖地.税务筹划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现状 税务筹划

一、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在过去,由于政府的税务机关长期不关注,使得这一片地法律政策比较模糊,并一直不为企业所接受。现代企业管理起源于西方,而作为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份子-税收筹划,在西方发展较为完善,形式和内容呈现多样化,机构存在于市场很普遍,为当地人所熟知。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制度发展不够健全,在没有政府详细的规章制度下,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正走向一个各自奋斗、相互绞杀的时代,许多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获得更为直接的经济利益,在企业说手筹划上走了许多弯路和错路。

(2)我国企业税收筹划所出现的问题分析

我国企业发展是一个复杂体,一方面它在市场巨大需求的大环境下,迅速发展壮大起来,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一支力量,另一方面,在传统观念和中国法治不完善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减少成本,减轻税负的压力,纷纷无视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逃税纳税,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要求的“税收筹划”。从现在情形看,中外合资一般进行税收筹划,国内本土企业较少;大中型企业运用企业税收筹划较多,小型企业运用较少;国内沿海发达地区企业运用多,内陆企业运用少。对此,我将这些问题详细分析总结如下:

1.企业税收筹划观念弱。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许多现代制度管理理念还没有建立起来,尤其是公民意识还没有形成,例如作为公民意识的企业纳税,我国就表现的非常不理想,许多企业不是想着为国家做多大贡献,这和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2.企业税收筹划设置和管理水平低。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的推动下,已逐步完成了财务管理现代化,企业税收筹划设置相对完善和管理水平较高,能够按照国家法规和国际通行标准来进行税收筹划,但对于我国绝大数的中小企业而言,它们的机构设置比较简单,财务管理松散,以至在税收筹划方面实行的非常不理想,又得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不进行税收筹划,在中小企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下,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在交易时,往往关注短期的节税效果,没有全盘考虑企业的长期税务筹划,这种只看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的企业,使得它们本身就不可能实行较为完整和高级的税务筹划。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与其税收筹划的方法

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方法有许多种,从目前企业所采用最多的方式是通过对减轻税收负担和免除纳税义务所采取的方法进行实践的这包括了:税率式的税收筹划、税额式的税收筹划以及税基式的税收筹划。

(1)税率式的税收筹划

税率式的税收筹划一般是指纳税的企业透过政府所实行的降低税率的政策,来为自身的企业减轻税收的负担。所采用的方法一般有价格转移的相关税收筹划技术以及选择比较低的税率区域进行投资和纳税。低税率的筹划方法是指要求相关纳税人透过一些比较合理合法的方法,针对一些课税项目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降低其税率的计税,以此可以达到极大地减轻企业所需要承受的税收负担。

(2)税额式的税收筹划

税额式的税收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透过一些可以直接减少其应当缴纳税额的方法来减缓企业的税收负担或者相关的纳税义务,税额式的筹划经常要与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全部免征以及减半征收的政策互相联系,借此可以达到减税的目的。

(3)税基式的税收筹划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的税基式筹划,是指相关纳税人透过自身的优势来逐步缩减所在企业的税基等途径来为企业减免税收负担。计税的依据是我们所说的所得税税基,在采用的税率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其税额基本情况是与税基的基本情况成正比的,对于税收筹划而言,税基式筹划是所得税主要应用方式。

结语

现在是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事业开展的最好时期,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应该努力抓住这次历史发展的难得机遇,在内部逐步提高自己相关的业务能力,与国际间的税务筹划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抗衡与互动,推动国内事业的长远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陈国树. 税务筹划及个案应用[J].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04).

[2]陈江平. 对中小型企业税务筹划的若干问题探讨[J]. 财经界(学术版), 2010,(04).

[3] 李春妮.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 财会通讯(理财版), 2008,(12)

第6篇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更是如此。我国现在的所得税税收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是最重要的部分。在我国,由于企业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但是,毕竟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税务筹划开展较晚,普及率和水平都不高,在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在2008年1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并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新税法中,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进行了统一,并且在很多方面进行了重塑,包括税率、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等方面都做了根本性的调整。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税收环境也需要不断规范和完善,就需要一部完善的税法的支撑。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案的时候,需要兼顾到多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合理分权为指导思想;二是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国家财政的需要;三是要在促进税制改革的同时,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四是要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难度,尽量减少其改革难度。综合考虑,最终决定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保留,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合并;第二步,当时机成熟之后,再将两套税制统一起来。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已经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采取两种税制的方式已经显得不那么适应了,因为两种税制意味着中外企业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竞争,不符合内外资企业间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很多时候需要来自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从而促进其尽快成长起来。而且外资企业完善的企业管理规范和制度会给内资企业以借鉴,有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涌入中国,来分中国市场这块大蛋糕,对于内资企业来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本着优胜劣汰和尊重市场规律的原则,所得税法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来说,关于所得税法改革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第二,调整所得税税率并且清理完善现有税收政策;第三。所得税法是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税法改革势必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二、税法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产生的影响

新税法的实施,意味着税法改革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新税法的诸多方面的规定,使得企业所得税筹划面临着更多挑战。具体来说,税法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收差距减小使得想通过纳税主体转换来谋求税收优惠的情况有所减少。在过去,我国对生产性外资行企业比较多的优惠政策,具有福利企业、外资企业等身份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减免很多。所以,很多内资企业为了谋求相关的税收优惠,就通过一些方式将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投机性,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在新税法中,将此类优惠政策都取消了,那么通过改变企业身份来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不再适用。所以,企业需要新的税务筹划策略。

第二,税率统一使得想要通过税率的差异来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过时。在新税法中,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一些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将税率定位20%,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照顾性税率。税率的统一,使得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也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是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上竞争,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也意味着通过税率筹划来为企业节税的方式也不再有效。

第三,新税法对总额内涵进行重新界定,同时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进行了严格区分,并且扩大了收入的扣除范围。新法中界定的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本身不够成应税收入,具体来说,就是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比如有纳入财政管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指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一般来说,有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收入、股息等。

第四,从整体上讲,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在新法中,很多之前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被取消了。如福利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之前享受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的优惠都取消了。如新办的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等企业以前因为身份特殊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而新税法出台实施以后,这些优惠都没有了。因此想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也失灵了。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

虽然新税法的出台实施,使得很多之前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过时了,但是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其他税务筹划的策略。相关随着新税法出台以后,对很多方面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节税。企业所得税筹划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税务筹划策略。

第一,企业筹资、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一些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企业新成立,还是企业想要得到进一步扩充,都需要进行筹资。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市场逐渐完善,企业的筹集渠道也日益增多,而当选择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不一样的时候,给企业带来的预期收益也是不同的。同时,也会承担不同的税负。因此,在企业筹资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使得企业资本结构合理化,尽可能抑制税负,减少企业的预期所得税,以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企业目标。虽然说,企业的融资渠道很多,但是一般来讲,企业的资金大部分都来自资本金和负债。而负债分为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而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本结构指的是长期负债和资本的构成关系。资本结构与企业的经营风险、成本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企业的负债比率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税负和税后的收益水平。在财务核算中,负债利息是计入财务费用中的,并且是用来抵扣应税所得额的,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所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当负债成本率不高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时,企业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所能达到节税的效果也越明显。这就是经济学中的负债融资的杠杆效应。合理地利用杠杆效应,是一种很好的税务筹划方法。尤其是当税率较高时,就更能看出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功能。所以,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应该选择一个合理的筹资方案,在保证企业获得最大收益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节税。

投资活动是企业经营中一种重要的经营活动。在企业投资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开展:

一是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也就是选择合适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的选择,关系着投资收益的大小。在我国,由于要确保国家制定经济发展计划顺利完成,并且需要优化产业结构,国家会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和区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该尽可能选择一些具有税收优惠的行业和区域。

二是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方式。当企业是新建立或者是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这是就需要考虑企业的组织方式。企业的组织方式不仅与企业的未来发展道路息息相关,也与其享受的税收待遇密切相关。比如,在大多数国家,公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环节需要想国家缴纳一定的所得税。然后将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还需要向国家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如果是在合伙企业中,就省去了企业所得税那个环节,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比如,当企业使用总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则二者是同一法律主体,采用汇总纳税的方式。而当企业使用母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则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采用分开纳税的方式。

三是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税法规定,当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时,可以将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并。也就是说,亏损企业的亏损可以抵消一部分盈利企业的盈利,这样就可以减少税负,这种政策企业可以享受五年。所以,当企业需要扩大规模增加投资时,收购亏损企业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另外,根据税法规定:“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买企业债券取得收入和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要交所得税。买股票取得股利为税后收入交税,但风险大。”当企业有暂时闲置的资金,想要对外进行投资时,那么就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做出合适的选择。

四是选择合适的投资伙伴。在企业进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如果决定与人合作,组建一个新公司,那么,就面临着选择投资伙伴的问题。选择投资伙伴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合作者的身份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合作者身份的不同,会有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在对外资企业在一些方面还是享有比较优惠的税收待遇的。所以,国内的投资者如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的话,在税收上会享受不少的优惠政策。轰动一时的“俏江南”董事长张兰更换国籍一事,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的。

第二,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企业运行过程中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取得很好的节税效果,而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一般是通过成本费用核算的方法来实现税务筹划的。

一是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减轻企业税负一个最根本的手段是在成本费用中充分列支。企业应纳所得税的数额等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税率一般是确定的,也就是说,企业应纳所得税的数额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相关。而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又是通过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等计算得来的。要减少税负,可以将一些准予扣除的项目尽量列出来,使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减少,当然这一切都应该是基于税收制度和财务会计准则的前提下。

二是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利润的多寡也相关。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税负的多少。目前来说,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等。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不一致,导致分摊到成本中的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一致。所以说,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税负。企业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税制因素,选择适合企业的折旧方法,以期达到减少税负的效果。

四是选择合适的企业坏账损失处理方法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都有这样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或直接冲销法(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也就是说,当企业选择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时,会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当企业有坏账需要处理时,要慎重选择处理方法,以便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税负。一般来说,企业会选择备抵法,而不会选择直接冲销法,因为选择备抵法时,在当期扣除项目中又可以增加一项,这样就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税额的目的。

第三,企业收益调整过程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在企业受益调整过程中,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合理分散所得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而合理分散所得的途径有对积压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或者是转给一些相关联的企业等。其次,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也就是说,尽量扩大免税所得的使用范围。比如,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尽量将所得归属在免税年度中。或者是在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时候,尽量减少列出各项损失准备。最后,可以利用亏损弥补也是一种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本这条规定,企业额可以充分利用所得的合理分散和合理归属来减少企业税负,实现税务筹划。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能够减少企业税负,使得企业利润最大化,这是每个企业都追求的。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税负也在不断完善,在给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带来挑战的同时,也让企业意识到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要性。采取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策略,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税负,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前言

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因其税负重、税负弹性大、筹划空间大,而成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关键在于尽可能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的扩大政策给予扣除项目的数额。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提高企业盈利水平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说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税收筹划应当遵循守法及自我保护原则。收税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依法经营、守法是企业应当遵循的第一原则,它包括合法及不违法两方面的内容,即税收筹划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避税为名进行偷税漏税行为不属于收税筹划范畴。(2)企业所得税筹划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从筹资融资、投资生产、销售服务等各个过程,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尽可能的将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一定要以企业价值最大为根本。(3)所得税筹划应遵循风险收益均衡原则。税收筹划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风险筹划。风险是潜在的,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动、市场经济波动、企业经营不确定因素等内外部的风险都可能给税收筹划整体目标带来影响。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必须遵循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采取灵活措施、趋利避害、选优弃劣,将风险分散,从而化解风险。(4)收税筹划应遵循时效性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灵活变动的,它是在既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下进行,针对性和特定性强,随着时间推移,国家政策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等都会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必须把握好时间,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灵活的调整或者重新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来优选方案,以确保企业稳定持久性税收筹划中获取收益。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具体应用分析

(1)企业在筹资环节所得税筹划。企业采用各种渠道进行筹集资金,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成本,这就需要安排资本结构,如何使企业的资金成本达到最低,也可以从税收筹划这方面来优化资本结构。企业对资本结构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债务资本虽仍需要还本付息,但筹资资金的各种费用及利息可在所得税之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在税前不能扣除利息,只可扣除利息之外的其他筹资费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务资本的成本相对于权益资本来说,成本较低,但是风险大,因其到期一定要还本,而且又固定利息支出。而权益资本筹资的主要成本是股息,其可以随企业情况而灵活变动。企业选择资本结构时应充分对风险与收益进行衡量。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现金流量趋稳定,债务利息率低于投资收益,且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即可采用债务筹资,利用财务杠杆来调节收益,从而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2)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得税筹划分析。这主要包括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筹划。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协作件、包装物、自制版成本以及产成本等,它是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中因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类形式的资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购人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一经选用的计价方法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否则,这将对应税所得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对此有权进行调整。企业生产产品成本、利润及所得税额都与存货成本有很大联系,因此企业应该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为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提供优良的所得税筹划策略。另外固定资产折旧也是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固定资产这就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折旧年限估计及净残值确定这三方面内容。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从而分摊到每一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就不同。但国家不同的税制条件对企业的折旧计算产生不同影响,在累进税制下,选取何种折旧方式对企业有利影响比较大,企业需经过分析权衡后才可做出选择。(3)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分析。为促进经济发展,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均可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选择就是投资不同地区与行业,从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所得税成本。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同时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区域税收除西部大开发保留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地方均已取消。国家实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鼓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以及节能和环境保护等。因此企业可以利用低税率及减低收入和产业投资等税收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可为企业降低税率、简化纳税环节和优化税负环境等。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子公司的方法,将企业的销售业务适当的集中起来,这样即可达到节税目的。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根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时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将投资重点放在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农林牧副渔和高新技术等各种项目中,从而减少税收项目支出,提高企业盈利水平。(4)企业组织方式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的筹划。税收筹划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手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对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核算要求不高,税款一般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低。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人数较多,则宜选择合伙方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也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因为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的征税方式,如果投资人员多,可降低适用的税率,从而获得节税效益。如果公司规模大,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企业享有五年补亏优惠政策,公司内部又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也可享有免税期等多种优惠政策,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法人,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并入总公司损益,从而少缴一部分所得税。

参 考 文 献

[1]刘军徽.浅谈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J].财政税收.2010(3)

[2]郭秀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23)

[3]刘润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探析[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第8篇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

第9篇

一、企业并购相关所得税政策分析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代开始的企业并购浪潮兴起后,我国企业并购的相关所得税税收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疏漏到逐步趋向完善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相继的关于企业并购的相关所得税处理政策法规主要有:《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义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以及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另外,不同时期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文也对企业并购有重要的影响。

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总是围绕着特定时期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与废止都会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产生直接的影响。企业并购适用的现行所得税法规主要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对内外资企业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一些相关的补充性的法规条文。这些相关的补充性法规条文最重要的是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影响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对内外资企业开始全面实施,新税法与之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发生了诸多的改变。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并降低了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统一并规范了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弱化了企业并购时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 原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税务筹划时常利用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热衷于并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以享受低税率甚至减免税的优惠。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格局,并且规定,除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在上述特区或开发区经设立的的企业可在五年以内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外,其它优惠取消。因此,新所得税法下企业并购活动中利用地域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已不再广泛适用。

(2)使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并购税务筹划不再可行。在原先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并行的环境下,内、外资企业税负有差距,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内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并等方式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可降低税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统一了纳税人身份,内、外资企业受到无差别对待,这使得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身份进行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总体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减轻了企业并购中的所得税负担,增加了企业并购的热情,体现了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趋向。企业并购中最大的税务负担就是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降低为25%,使得企业并购中涉及缴纳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相应的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少,这必将极大地鼓励企业并购行为,促进对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的研究。

(4)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对于内资企业之间互相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的规定,为企业并购税务筹划提供了筹划空间。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时,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这一规定,鼓励企业进军西部大开发、进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热情,为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提供了税收优惠和广阔的筹划空间。

(5)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的条款,对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合理、合法性有了更高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因为避税行为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没有真实的商业目的,税法加进了上述条款,可以为税务机关的反避税提供有力的武器。因此,企业并购中只有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的前提下进行的税务筹划才是合法的,只有合法的税务筹划才能避免税务纠纷,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给内外资企业带来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它使一些曾经适用的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变得不再可行,同时为探讨新的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思路提供了契机,从总体上来说有利于我国企业并购税务筹划的进一步展开。

(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影响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并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的出台弥补了一项税收政策空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并购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该《通知》的出台无疑会对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产生重要影响。

(1)该通知的颁布使企业并购时进行所谓的“免税(指免企业所得税)筹划”难度有所提高。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并购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所得税。”

而新《通知》中,企业必须满足:一是并购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被并购的资产或股权大于等于总股权的75%;三是企业并购后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股权支付比例大于等于85%;五是并购中获得股权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股权等5个条件方能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所得税。可见取得“免税并购”的筹划难度增大。

(2)针对并购亏损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的筹划思路有所改变。新《通知》规定: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而原税法规定: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合并企业亏损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可见,现行税法下,在长期国债利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弥补的亏损由被并购企业公允价值决定,与原来的计算方法大不相同,因此,相应筹划思路也需有所调整。

(3)企业进行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在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前提下,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根据《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作为原则性规定普遍适用,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下企业全部资产交换像常规业务一样都应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在满足规定的5个条件下,企业重组业务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甚至有专家概括的说“特殊性税务处理约等于免税”。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并购时必将体现倾向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趋向,因为一旦企业并购适应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必将节省一大部分所得税款。

总之,《通知》的出台,为新时期企业并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指明了方向。我国企业必将在通知的指引下,合理的进行并购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新法规下企业并购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关于并购企业弥补被并购企业经营亏损的税务筹划企业并购时如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

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并购企业在取得被并购企业权益时付出股权支付额所占的比例大于总金额的85%,另外还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行为,以上两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做税务处理:一是被并购企业资产和负债按照其原来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发生改变;二是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前所得税相关事宜由并购企业延续;三是可由并购方弥补的被并购企业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为:合并的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案例一: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2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4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

由以上分析可得:一是企业并购中在符合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前提下选择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能对企业较有利;二是并购时应尽量符合特殊性并购的条件,因为特殊性并购在一定条件下意味着节税;三是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低直接关系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二)被并购企业组织形式设置的税务筹划分析根据《公司法》,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但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都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分公司与子公司主要税收影响因素比较可通过表1体现。

根据上表分析,被并购的企业组织结构设置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各有利弊。一般情况,如果总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一些优惠或者被并购企业在并购初期不能盈利或者盈利能力差,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合适。因为这样分公司可以同样享受母公司的税收优惠,或者母公司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获取节约税款的好处。而且当分公司经营步入正轨,开始持续盈利后,应该适时将其转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如果被并购企业预计收益良好,而且被并购企业因所在地或者所在行业等因素可以享受比总公司更优的所得税政策,那么被并购企业选择子公司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案例二:A汽车公司是国内大型汽车制造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我国西部的甘肃省,主产微型汽车。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连年盈利,市场占有率不断攀升。为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积极寻求北方生产基地,2005年该公司与北方沿海某城市B集团签署收购协议,双方约定,由A公司全面并购B汽车的生产线,B公司从该北方汽车产业园退出。并购后的公司组织形式采用分公司还是子公司,A公司领导结合税收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

分析如下:

首先,被并购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建,短期内盈利的可能性不大,预计前两年亏损额为2000万元和1000万元;其次,分析我国税收法规,由于国家鼓励西部大开发,同样的企业在西部地区的所得税政策一般要比东部地区优惠。

方案一:如果将并购企业设置为分公司组织形式,则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总公司前两年可以弥补亏损抵减企业所得税(2000+1000)×33%=990(万元);另外可以享受总公司所在西部地区的一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方案二:如果将并购企业设置为子公司的形式,首先,前2年的亏损不能由总公司弥补;其次,不能享受总公司所在西部地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权衡利弊,公司领导决定将并购后的公司设置为C分公司。

事实证明设置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正确的。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虽然国家淡化了地域优惠,可是新税法仍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产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且其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因此被并购企业作为分公司在总公司按15%的税率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比设置为子公司节省(25%-15%=10%)10个百分点的税率。另外2010年后,A公司不再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如果从战略角度考虑C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更有利于其发展,可以适时变换公司组织形式,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将其转为子公司。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并购后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从而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总之,税务筹划是企业并购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企业应更新税务筹划观念,树立科学的筹划思想,在并购活动中主动地运用税法政策科学、合理地谋求税收利益。企业进行并购的税务筹划活动时,应结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更新筹划思路和方法。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应从整体战略出发,结合税务筹划,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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