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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内容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5 16:37:0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律法规内容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法律法规内容

第1篇

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第2篇

关键词: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内在规律

从经济体系空间结构看,由于自然资源分布、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分工在地域上具有明显的非均衡性,尤其是地域辽阔的大国,其经济运行和发展往往呈现出较强的区域性特点。作为国民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系统,也必然会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在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资源及由其驱动的各要素向经济中心城市聚集,促其功能升级发展成为金融中心。反过来,金融中心能够对金融活动产生积极的组织作用,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通过金融核心作用的发挥促进经济增长,形成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共生互长的良性循环。

近年来,伴随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各地政府对金融业和金融中心在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方面的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许多城市都提出了建设金融中心的目标,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挣建金融中心的热潮。但由于对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规律认识不足,目前国内城市挣建金融中心所形成的竞争态势是一种无序竞争,引发了许多问题,既影响了金融中心的建设速度和发展质量,又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就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规律进行分析,为国内城市建设金融中心提供借鉴和指导。

一、金融中心的一般理论阐析

(一)金融中心的概念界定

国内外不同学者对金融中心的定义不同。美国金融学家Kinderberg(1974年)从金融中心的功能角度给出的定义是:金融中心聚集着银行、证券发行者和交易商,是承担资金交易中介和跨地区价值贮藏功能的中心区。它不仅对个人和企业的储蓄及投资进行跨时结算,将资金从储蓄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手中,还会影响不同地区间的资金交付和转移。我国台湾学者李芝兰指出:所谓金融中心,系指全球许多国际金融机构借款者及投资者聚集并进行国际资金借贷的城市或地区。很明显,她所给的定义强调了金融中心的国际金融交易集中地的特点,但这一定义显然不适用于某一国的全国金融中心和国内的地区金融中心。我国香港学者饶余庆(1997年)对金融中心的定义是:金融中心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高度集中,各类金融市场能够自由生存和发展,金融活动与交易较其他地方更有效率地进行的都市。我国内地学者刘文朝认为:金融组织、金融市场集中,在金融的筹集、分配、流动方面起着枢纽作用的中心城市称为金融中心[1]。

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所谓金融中心,是指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城市聚集了为数众多的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及大量的资金,金融业高度发达,具有较强的资金吸引和辐射功能,成为资金融通和资金集散的枢纽,金融影响遍及某一地区、某一国度甚至全世界[2][3]。

(二)金融中心的内涵

从金融中心的定义可以看出,金融中心通常是以某一个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为依托建立起来的金融影响面较大的融资枢纽,该城市的金融机构集中、金融市场发达、金融信息灵敏、金融设施先进、金融服务高效[4]。金融中心一般包含三层含义:金融产品交易和资金集散中心、金融产品定价中心和金融信息中心[5][6]。金融中心首先应该有大量资金在此集散,金融产品交易额巨大,这是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础。一个金融中心的重要性,可以从它的资金流量来简单判断,但资金的进出不只是资金简单的走账,而必须存在金融产品的交易,通过交易联接资金的一进一出,实现资金的再配置。有影响力的金融中心一般会产生对所在区域、国家甚至全球经济和金融活动有重要影响的金融价格。金融中心是金融信息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地方。无论哪个金融中心,都汇集着大量的金融信息,包括资金流动所代表的个体供需要求,也包括以市场价格为代表的总体均衡水平等信息。

金融中心能够驱使大量金融资本和由其驱动的各类生产要素集中于金融中心所在城市及周边地区,极大地带动该城市并辐射周边地区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所以,凡市场经济有相当发展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努力把某一中心城市培育成金融中心。在一国范围内,全国性金融中心可以不止一个,但数量不能太多,否则就无法形成规模经济。在一个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金融中心,但介于区域范围的不同,有时也可以有不止一个金融中心,但是一国或区域范围内金融中心过多也有不经济的问题[7]。

根据金融中心影响力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国际金融中心、全国金融中心和区域金融中心三类,其影响力由大到小,作用范围由广至窄。根据金融业务辐射的范围不同,国际金融中心又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和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前者的金融业务福射全球,目前只有伦敦和纽约是公认的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后者的金融业务辐射洲际地区,如东京、香港、巴黎、法兰克福、新加坡等。全国金融中心是一国金融市场的枢纽,其交易活动覆盖全国,与各个地区金融市场有经常性密切的业务往来,如我国的北京、上海。区域金融中心则是在国内一定区域发挥金融辐射作用的金融中心,这个区域可以是一国之内跨省或省内跨地区,目前我国许多城市所提出的金融中心建设,就是属于这种类型。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规律

通过对目前公认的两个全球性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和纽约以及新加坡和香港两个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历程的考察,笔者认为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内在的客观规律,对我国各城市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一)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模式

目前世界上现有的各类金融中心,无论是国际性金融中心、全国性金融中心还是区域性金融中心,其形成和发展都可以归纳为自然渐进模式和政府推进模式。

1.自然渐进模式

该模式也称市场主导模式或经济主导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取决于经济的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随着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并且这种需求不断增加,于是产生了各种金融机构,并不断创造更多的金融产品,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金融市场不断扩张,金融制度和法规也随之完善。同时,该地区的经济则借助于金融的发展,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反过来又对金融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良性促动,最终导致金融中心的形成。

这种模式下,经济发展、金融体系发展与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之间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见图1。

以自然渐进模式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是市场经济长期自由发展的结果,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形成发展的,其形成和发展的源动力来自于经济的发展,通常以所在城市发展成强大的经济贸易中心作为前提和基础的。这种模式下金融中心的形成需要相当长的发展时间,其发展过程充满曲折性和不确定性,因此这种发展模式缺乏时间效率。自然渐进模式一般产生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典型的如伦敦和纽约、法兰克福、多伦多等,20世纪70年代之前产生的金融中心都属于这种模式。

2.政府推进模式

该模式也称政府主导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是在政府有意扶持下进行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尚未达到较高水平,其中心城市还没有达到能够自然形成金融中心的条件时,政府抓住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调整的某一契机,利用相应城市或地区在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和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某些优势,在较短时间内通过政府部门的人为设计、强力支持,实行各种优惠政策,由政府主导、推动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超常规发展而形成了金融中心。超前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对经济发展起到先导作用,为本地经济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刺激了所在城市及当地甚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这种模式下,政府、经济发展、金融体系发展与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四者之间的关系,见图2。

以政府推进模式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是国家或地区有意而为的结果,经济发展并不是主要动力,其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的政策推动。通过这种模式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多产生于二战后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典型的如新加坡、巴拿马、巴林等,20世纪70年代之后产生的金融中心大都属于这种模式。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面对全球经济发展的竞争,亟需发展金融业以促进本国或地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政府着眼于金融中心的建设以带动经济发展,是政府推进模式产生的根本原因。这种模式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是一国或地区有意识建设的结果,是突变式产生的,具有时间效率,对于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地区在较短时间内发展和繁荣本国或地区的金融、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两种模式的比较

自然渐进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与政府推进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在发展动力、发展时间、政策取向上和作用发挥方面都有区别(见表1).

无论是自然渐进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还是政府推进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是重要的基础性力量,只不过经济发展对于前者的重要性远大于后者。同样,两种模式所发展的金融中心都需要政府的参与,只不过政府的积极作为对后者显得尤为重要,但在两者的后期发展过程中,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参与,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和政府监管,如政府的支持政策和监管制度等对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演进过程

无论是通过哪种模式形成和发展的金融中心,其演进的一般过程是:先是国内某个地区的地区性金融中心,影响范围仅限于直接腹地;继续发展成为部分地区的区域金融中心,影响范围扩展到直接腹地之外的区域;然后发展成全国性金融中心,影响范围扩大到整个国家或国家的绝大部分地区;继续发展为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影响范围跨越国界,到达邻国和政治属地;最后发展成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影响范围为全世界。这一过程可以用图3来形象地表现。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融中心都一步一步地经历了上述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所有阶段(目前只有伦敦和纽约经历了所有阶段),绝大多数金融中心只经历了前两个或前三个阶段。

(三)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个城市能否成为金融中心,关键是要看其是否具备建立金融中心的一系列软、硬条件,只有基本条件具备了,才有实现的可能。通过对伦敦、纽约、新加坡和香港等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所离不开的主客观条件可以分为两大类:总体环境因素和金融因素,见图4。

1.总体环境因素

一是优越的区位条件,主要指地理优势和时区优势。一个城市如果处在交通枢纽位置并且有广阔的腹地和适宜的气候,就具备了发展成金融中心的自然基础。如果该城市处在合适的时区(能保证其金融市场在世界其他主要金融市场关闭后继续交易)以及国际交通枢纽,那么它就具备进一步发展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区位优势。二是良好的基础设施,主要指发达的交通通讯设施和城市建设。电讯、网络等通讯设施和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的发达,有利于金融机构快捷地开展业务;城市完善的设施和合理的规划,能降低金融机构的营运成本。三是稳定的政治环境,主要指社会的安定和政府的合理作为。政府要确保自身的廉洁高效,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应提供充分的优惠政策和得力的措施,吸引金融机构进驻,促进金融业发展。政府还应提供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环境,包括较完整与有力的法律制度,简明、合理、高效及透明的监管体系。四是持续增长的经济。经济持续增长能够促进本地经济的繁荣,本地经济的繁荣能够保证腹地对金融中心形成巨大的资金需求和供给。同时,经济的持续增长会产生对金融产品的巨额需求,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五是开放的经济体系,主要是指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高,生产要素和产品流动自由,外汇管制宽松,商务活动公平等。六是充裕的金融人才。一个城市要发展成为金融中心,在金融业务劳力供应上应具有良好的条件(包括质量、数量与价格)或有很好的开拓潜力(包括国外专业熟练劳力进入的可能性),同时还要有大量的高级金融人才。

2.金融因素

一是金融机构云集,主要指数量众多的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存在。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存在既指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多,拥有各类银行、保险、证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还指金融机构来源广泛,不仅有国内金融机构还有国外金融机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能够促进竞争和金融创新,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充分发挥金融中心的集聚效应。同时,金融机构云集可以扩大金融行业的规模,产生外部经济,为金融机构实现利益最大化创造条件[8]。二是完善的规模化的金融市场,主要指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票据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等),交易量大,交易价格对其他地区的金融市场有影响等。三是健全的金融法规,主要指涉及金融交易、监管、司法以及信息流通的规范体系得到确立,金融管理制度和法规完备,能够保障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有序发展和商业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四是高效的金融监管,主要指系统、严明、高效、完备并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制度和体系得以建立,能够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五是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程度高,主要指金融中心所在城市或国家采取开放式发展战略,政府对经济和金融的干预适度,金融交易自由、资本进出自由,对金融市场的限制少。

(四)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地理位置倾向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国的首都和沿海港口城市更容易发展成为金融中心。首都作为金融中心的条件比其它城市更优越,首都的政治基础更稳定,对经济的控制力更强,凭借其在国家内的特殊政治地位,能集聚起大量资本,成为一国工商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从而可以支撑起一大批金融中介机构在此集聚。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更是强化了首都在全国的经济地位,特别是其金融地位,各金融中介机构为了获得中央银行在资金、政策方面的支持,往往将其全国性总部布局在中央银行周围,进一步加强了首都的金融集聚力。沿海港口城市在发展金融中心方面较内陆城市具有优势,沿海城市的交通更便利,与国外的联系更密切、更快捷,经济外向度高。发达的经济和快捷的交通,使沿海港口城市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源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易于发展成为金融中心。

参考文献

[1]王可.建立东北区域金融中心问题初探[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5(2):48-50.

[2]张兴洪.对大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思考[J].辽宁经济,2003(12):60-61.

[3]范从来,姜宁,夏江.区域金融中心: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J].江苏社会科学,1999(5):39-44.

[4]殷孟波.西南经济发展中成都金融中心的构建(上)[J].四川省情,2002(7):11-15.

[5]姜波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基本思路[J].新金融,2003(7):3-5.

[6]于福生.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5):109-110.

第3篇

关键词:道路绿地、规划、设计、内容、形式、方法

中图分类号: U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几年来,随着行唐县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进程,行唐县先后获得“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荣誉。以美化家园、改善城市形象、优化生态环境为目的的城市园林事业蓬勃发展,作为城市绿地重要组成部分的道路绿地以独特的魅力展现在我们面前。街道是城市环境的骨架,它是城市活力的所在。法国建筑师简••••雅各布说:“当我们想到城市时,首先出现在脑海的是街道和广场。街道有生气,城市也有生气;街道沉闷,城市也沉闷。”川流不息的车辆、鳞次栉比的店铺、迎风招展的行道树、平展如茵的草坪……街景元素间对比、变化、形成动态协调,赋予街道勃勃生机和强烈个性。道路绿地作为街道景观的一个要素,在日益注重绿色空间和环境质量的今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道路绿地的含义和在城市中的作用

1.1道路绿地的含义

道路绿地最初是以行道树种植的形式出现的。当前,由于行道树内涵的发展,多用“街道绿化”一词来代替“行道树”,甚至推广为“道路绿地”。在近代我国把城市中“在道路用地中列植乔木”称作“行道树”。1986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列有“街道绿化”条目,并解释为:“在城市的道路用地上采取栽树、铺草和种花措施,以改善市区的小气候,降低车辆和人流的噪声,净化空气,划分交通路线,防火和美化城市。”由于在道路用地中不仅是“列植乔木”,其内容有了新的变化,所用的名词也有了新的发展。

1.2道路绿化在城市中的作用

1.2.1 分隔交通

近年来行唐县城规模发展迅速,城市交通运输量逐年增加。如何处理好街道绿化与城市交通的关系,发挥绿化对于组织交通的作用已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在城市道路规划中,常用绿化隔离带将快车与慢车道分隔开,称为“两块板”。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又有行道树及人行道绿化带将行人与车辆分开。在街道上的这些不同的绿化都可以起到组织城市交通,保证行车速度和交通安全作用。为了减少行人任意横穿马路,常在人行道和车行道之间种植较密的绿篱,代替金属的护栏,既有利于交通,又美化了街道。

1.2.2 美化城市

街道绿化是城市环境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以组织植物来美化街道,而达到改善城市环境的目的。城市街道绿化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一个城市的面貌和环境质量。很难设想一个没有街道绿化的城市将是什么情景。没有街道绿化的城市,不是完美的城市。因为植物具有各种不同的形状、色彩和姿态,具有多种多样的观赏特性,所以成为美化城市、点缀街景的良好手段。绿化对于城市的美化作用,犹如建筑师在设计图上点缀树木花草一样。没有绿化的城市如同没有植物衬托的建筑一样枯燥无味。这让我们在进行设计时也应考虑到绿化在城市环境中的作用,在不同的地方采取相适应的绿化手段,使街道市容整洁美丽。

2.城市道路绿地的基本形式

2.1一板两带式

这是一种最常见的绿化形式,中间是车行道,在车行道两侧的人行道上种植行道树。在绝大多数城市 均选用此种道路模式。一般次干道、支线道路在10——40米宽的尺寸下,都采用一板两带式,道路横向距离近、障碍少,及经济又实用,管理也便利。

2.2 两板三带式

道路在中间一条绿带隔离下分成单向行驶的2条车行道和两条行道树。一般城市主、次干道在40米以上尺寸,为了分离不同车辆混流、车流,提高交通效率,均采用此种模式。

2.3. 三板四带式

用两条分隔带把车行道分成3块,中间为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连同车道两侧的行道树共为4条绿带,故称为三板四带式。

2.4. 四板五带式

利用3条分隔带将车道分成4条。

2.5. 其他形式

因地制宜地设置绿带,如山坡道、水道的绿化设计。

3. 道路绿地的设计方法

道路绿地的目的是为了美化街道环境,同时在盛夏能为步行者遮荫。道路绿地最主要的还是人行道绿地、分车带绿地两种形式以及街道行道树的选择种植。

3.1 街道行道树的选择与种植

行道树是街道绿地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沿道路种植一行或几行乔木,是街道绿地最普遍的形式。同一地区不同街道的行道树可以不同,这样可以作为一种道路特征,与其他道路区分开来。一条路应有一种主要树种作行道树,以突出它的特色,但也应辅以其他树种或绿化植物,以丰富街道景观。

行道树树种选择的一般标准是:(1)树冠冠幅大、枝叶密;(2)抗性强,耐瘠薄土壤、耐寒、耐旱;(3)寿命长;(4)深根性;(5)病虫害少;(6)耐修剪;(7)发芽早,落叶晚。为了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最低条件,在道路设计时应留出1.5m以上的种植带。种植池可做成条形或方形,池边平于地面或高出人行道地面10~15cm。行道树间距从用路者对街景观赏要求角度看不宜过小,否则视线遮挡过多,同时从对建筑观赏来讲,树木也不宜过高。行道树往往与架空线产生矛盾,以致经常被修剪,一般可选没有主尖的树种,同时树木要耐修剪易整形,以便修剪成各种形状,控制其高度。

3.2 人行道绿地的设计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公安消防机关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还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大力加强防火设计的审核和验收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检查,避免出现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灭火救援体系相对混乱的现象。

第5篇

关键词 物流法律法规 第一堂课 教学构思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11.062

Abstract The course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one of professional logistics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In the course of the first class, whether teachers can successfully guide students in an introductory, and let the students generate interest and a sense of identity is the key to ensure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in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class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ive of teaching and how to teach the first lesson.

Keyword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first class; teaching conception

“物流法律法规”是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物流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共50学时(分为40个理论学时40,10个实训学时),2.5个学分,该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物流专业的职业综合技能,熟悉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在发生物流纠纷后能合理解决问题,当然更重要的是懂法、用好法,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笔者结合自身讲授该门课程的实际情况,简要谈谈如何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

1 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的意义

从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学生的主要就业去向是企业,尤以物流企业居多。在目前物流法律法规尚且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物流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花样繁多,企业在管理上一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亏损甚至破产,因此学好“物流法律法规”这门课,对学生日后的就业以及个人法律风险的规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校的“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时在大学第一个学期开设,学生对物流管理的专业知识还处于零基础,对专业课程的学习方法也没有一个系统的概念。以笔者的教学经历来看,“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犹如为学生走向物流专业领域的第一道门,在这一堂课上,教师就必须深入浅出地为学生大致描绘物流领域的基本常识,让学生了解“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和特征、方向及其对他们未来就业的影响,充分调动学生想更多地了解物流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 “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教学构思

2.1 课程介绍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涉及的内容既有体法内容,也有程序法内容,知识点多,且实践性较强,在教学目标上应侧重于学生对物流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的把握上,特别是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技巧上。

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介绍“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课时安排、课程的教学主要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训学习内容)、课程学习的重点和难点、考试考核标准和要求、课程学习的方法以及学习该课程的意义和重要性。

2.2 第一堂课的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

自开设“物流法律法规”课程,考虑到我校物流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生课堂表现特点,我们选用了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陈石清主编的校企合作教材《物流法律法规》。同时,在借鉴有关本科教材和其他高职教材的基础上,对本课程的第一堂课的教学内容做如下设计。

2.2.1 物流法的定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物流活动的物流法,调整各类物流活动的规范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因此,物流法指的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该部分的教学上补充讲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法的效力层次,法的制定机关,规范物流活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2.2 物流法的特征

物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自身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其他部门法律法规大多是从宗教、道德等方面演变而来,而物流法律是源自物流业务活动中,尤其在当今物流行业已广泛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的情势下,物流业务发展非常快,但物流业专门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二是物流行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诸多环节,这些活动都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活动,每个物流环节的特点不一,每个环节都需要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而物流活动的参与主体之间既有横向的法律关系,又有纵向的法律关系,如有政府、行业协会、物流企业等等。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国界,尤其跨国公司的,物流供应链覆盖到多个国家,在物流活动中必然产生不同国家物流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鉴于物流活动的以上特点,物流法与其他法律规范比较,具有广泛性、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等特点。特别要说明的是其广泛性,由于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及部门,如仓储业主、物流包装服务提供商、各类运输方式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企业、物流信息运营商等。所以物流法在规范的内容上和表现形式上都具有多样性。

2.2.3 物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物流相关作业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称为物流法律关系),包括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行政层面的物流管理法律关系。物流作业法律关系主要是体现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主要是物流关系中的平等主体通过签订民商事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物流管理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行政物流法律关系,是物流活动中关于物流企业设立、物流活动监督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对物流企业的设立、运营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①

2.2.4 我国物流法的现状

虽然物流业的发展如日中天,但迄今为止规范我国物流行业的物流法还没出台,现有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性规范文件分散于海陆空运输、装卸、仓储、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章、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规范物流领域的基本法有《合同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有《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

再有,由于物流业涉及的环节和领域较多,规范这种活动的法律规范又多分散于不同的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行业特殊情况和部门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规,这些部门在制定法律规范事协调不充分,基本是各自为政,因而导致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缺乏统一性、总有不协调甚至存在冲突。

我国现在的物流业早已不是传统的仓储运输业当道的原始物流业,针对现代物流的新业务、新问题,我国目前甚至还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及规范,存在不少的“法律真空”。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到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3 如何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

3.1 在教学中融入法律风险教育,增强课程的实用性

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教学中,重点不在于开展课程教学内容的详细讲述,更重于将法律风险教育融入到课程中,使学生养成敏锐的法律风险意识,更好地适应风险日趋升高的社会环境,应对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②在课程的教学内容的设计上,教师不只是要讲解教材中的概念和各种理论知识,更要结合市场风险种类,从头至尾都强调“法律风险”这四个字。

3.2 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一堂课上教师给学生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会对今后的教学产生极大影响。学生接受一门新的专业课程,就像面对一个新事物,总是充满好奇心的。因此教师如果能精心设计这一次课,以自己的风采感染学生,让学生从心理上接受这门课,喜欢这门课。在课堂上教师加强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拉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树立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3.3 精心设计课程内容,定位教学培养目标

高职物流专业“物流法律法规”教学内容既要o贴物流行业特点,又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因现代社会已然是一个风险社会,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相比以前有了很大增长。而物流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法律关系,物流市场环境的完善程度与物流业务的增长程度不成正比,在诸多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地带,发生法律风险的机率较大。

从课程的内容上说,主要要讲述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物流主体的法律制度、调整物流作业的法律制度、物流合同法律制度、解决物流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

在这一个教学内容上,教师除了给学生介绍物流法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引导和启发学生做课后的知识搜索和思考。让学生了解一些有影响力的物流法律案例,在案例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法律纠纷,再带着问题去思索物流法的建立和完善要从哪些方面考虑。

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上,教师须对教学的目标精准定位,强调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学习该课程的目标是做到能充分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对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防范意识,具备基本的处理能力。这一堂课的教学宜深入浅出,其授课效果与学生后续对课程的兴趣度和关注度有很大关系。

3.4 创新教学方法,采用多样化教学方式

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已被大多数高校广泛采用,它一改传统教学的枯燥与死板的教学模式,教师可以利用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功能,刺激学生的感官神经,将一些比较枯燥的专业课知识,以让学生感兴趣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让死板、枯燥的专业课课堂变得丰富生动起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忱。③另外,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上,可以引用一些当前比较热的物流热点问题或案件纠纷,鼓励学生展开讨论,进行演练推理,营造出浓烈的求知氛围。

注释

① 陈石清.物流法律法规[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6篇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核心。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自身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涉及面广,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就有282部,其中法律60部、行政法规82部、部门规章86部、地方性法规23部、政府规章31部。所涉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891项,其中,行政处罚761项,行政审批53项(包括行政许可37项)。行政强制40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执法人员要将如此之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逐一记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掌握较好的学习方法,熟悉法规所规范的行为,是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

熟悉法律法规的方法很多,看似复杂,其实也很简单。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规范的行为虽然多,但是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也是具体的。对于从事行政许可方面的管理人员应当将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对于负责日常巡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所禁止的行为,以及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幅度。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共有十三章219条,而禁止类规定是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只有18条,所规范的行为只有32种。负责日常巡查工作的管理人员主要将所应用的法律法规通读,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熟悉并掌握即可。这样既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能将自身工作所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掌握好,为做好本职工作打好基础。

另外,了解市场运行规律有助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对于违法商品,执法人员不能只是将所查扣到的违法商品没收,对经营该商品的市场主体进行了处罚就认为案件已经办理完毕了。如果了解市场运行规律,就知道商品进入到流通领域是要通过原材料的购进、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才能完成。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接触到的违法商品,大部分是在销售环节中查出来的,那么这个商品所经过的所有环节就都存在着违法情节。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查处违法行为和违法商品时,不能就事论事,应当将违法商品所经过的所有环节的经营者经营该违法商品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一并查处。对于超出办案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转至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第7篇

关键词:消防;消防法;法律;法律体系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f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order to make our current system of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from the proposed several suggestions to reform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fire; fire protection; law; leg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追溯到几千年前我国消防工作就已经开始实行了,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也就随之形成。在1998 年 4 月 29 日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也是我国消防的基本大法,为后面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法律保障。到后来建立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有对现行《消防法》和公安部令规章进行了修改,又从消防工作全局和行政监督管理者的角度来规范了开展消防工作的具体法则。下到各地方的消防法规和规章,上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形成,共同组成了我国当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执法的层层深入,使得消防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突显出了许多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构建良好有效的消防环境,预防各种火灾及火灾隐患的发生已成为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有利保障。

二、目前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1、我国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不被重视。

消防法只是各部门中规定的特别行政法,主要是对国务院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建设、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所进行的消防行为进行规范,在我国暂时还没有一部可以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因此,在具体实施消防法规时很难进行,容易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而得不到相应法治的难堪局面。

2、我国消防法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广泛。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涉及面不全,现行《消防法》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消防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机关、企业、团体、事业等单位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对于目前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九小”场所则缺乏有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3、我国目前消防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某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太抽象,太过于笼统,真正实施起来相当困难。其次是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规定不科学,没有综合考虑各地经济主体的实际差异。再就是消防法中对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履职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在对公共消防安全的建设、管理及维护上都没有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对策

1、重视消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中确定的民主和法制的原则,对任何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都一定要有法可依。所以,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消防工作的特点,并参照国外或台湾等地区的做法,加快制定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出台。要明确各行政机关和消防机构之间的职责和联系,要重视消防法在我国宪法中的重要地位,要制定出相关的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来适应行政机构改革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

2、进一步增加我国消防法体系设置的内容

从目前的消防法中得出,各行政单位内部也应该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责任机制,要进一步增加我国消防法体系设置的内容,尤其是在消防行政中相对人的职责要加强加大,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就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健全,总体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不管是各行政单位还是个人对消防安全不太重视,在履行消防执法时没有足够的安全职责,一旦出现消防安全隐患,单位进行行政追责的不多,再说一般要进行行政处分还得等消防部门查出相关的消防问题才能加以追究,这样就很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因此,要加大我国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立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并把消防教育也归于国民教育中去,要求各单位和个人能应付消防监管的工作,保证消防安全。同时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等。

3、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规章,提高监督执法水准

要想完善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就要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可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消防监督人员流动性大,稳定性差,在执法过程中监督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及大型工程建设等就很难开展,因为这需要一批较高专业素质的执法人员去进行,万一监督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不高,就很容易造成业务中断,发生不必要的矛盾。为了满足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需要,因此,对消防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也就越高,要不断完善监督执法的规章制度,还应提高执法监督的水平,来确保执法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

4、不断提高消防技术标准

按照行政立法实用化要求,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就要针对每一消防行为,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和消防技术标准,要出台相应的高性能化的防火规范,要使消防技术标准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可能的与国际消防技术标准靠拢,以此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5、建立相关的消防评估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要建立相关的法律,还应建立一定的评估法律文件。评估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很多,要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来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来为消防实践服务。一般的评估方法有:预先危险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事故类型和影响分析法等等。

总之,我国要建立健全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程,要一步一步来进行、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聂传红, 关于我国消防法规体系立、改、废的思考[J]攀枝花学院学报 2004.12.:27- 29.

[2] 孙辉, 韩杰, 关于消防执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J] 武警学院学报2004.10:23- 25.

第8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四大关系

一、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

我国的改革开放提出了两条主线:一条是法律建设,另一条是经济发展,近年来,社会的经济逐渐向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法律的建设也逐渐应用法治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也逐渐被更多人重视。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发展是法律法规得以完善的基础。在20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对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甚至没有可以满足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也处在飞速发展的过程。

二、前后关系与保护关系

前后关系指的是在经济先行的基础上法律实施跟上,这体现出的是一种很明显的前后关系,这种前后关系应该是步步为营,不能离得很远,前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两者各自处的位置,属于时间与理论关系的一种。前后关系中一定是经济发展在前,法律法规在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法律法规的特点是理论性强。因此,也可以将法律法规看成是经济发展的总结。经济的发展至少具备三个特性:(1)经济发展具有阶段性,主要有低级阶段、中级阶段以及高阶阶段,还会有一定的平稳期以及动荡阶段等。所以,在经济的低级阶段只适用于低级阶段的法律实施,不能将高级阶段的法律应用于低级阶段发展的经济;(2)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经济的周期性发展需要有弹性的法律实施;(3)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适应经济的变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法规最主要的实施手段就是立法与执法,两者的对象都是经济,立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总结,规范相应的经济行为,主要的目的是维护经济的发展,执法是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具体实施的经济发展管理,实现立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发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完善的。保护关系又称为服务关系,保护主要是指服务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为经济行为画出来框架。法律的实施是保证经济发展的核心功能,对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保护关系体现的是主次关系,这里的主角是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属于配角,这也证明法律法规的实施应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服务于经济发展。保护关系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律法规设立了经济发展的底线,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底线不可越过,但经济政策可以随时更改和突破,法律的实施保证了经济发展中的权利和利益,设置了一定的利益边界,保证了自身的权力和利益不会随意被他方占借,保障了基本的权力和利益;二是经济发展中的规范是靠法律法规完成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依靠法律来济你想那个调节、规范以及维护的。因此,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实施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经济秩序;三是法律法规可以纠正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并及时处理矛盾和纠纷,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

三、间联关系与反作用关系

间联关系是指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是通过间接地关系产生相应的联系,可以看成是间接关系,过于重视两者的直接关系而忽视间接关系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更谈不上经济法制。因此,认清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间接关系,并处理好这一间接关系,是衡量法律法规实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从经济政策方面来看,我国的经济正处在改革的过程,经济政策对于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调节作用,除此之外,经济政策还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经济政策也可以看成是在履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内容。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看,中国的行政法规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法律法规的实施是经济政策与行政法规的最高阶段,具有使用周期长的特点,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反作用关系就是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负面作用,就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当负面作用达到一定程度时将会对正作用造成很大的伤害,严重者会抵消正作用。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过于滞后的法律法规。不及时立法就会造成经济野蛮增长的状态,致使经济混乱无序;(2)没有及时的修改或者更新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过于之后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新变化以及新事物的出现会导致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新的经济形式,没有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经济的发展;(3)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违法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应有的惩戒,就会导致在某种程度上的法律失效,逐渐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经济产生的正向作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法律法规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才能保证法治经济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保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法律法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好反作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经济管理部门与法律部门的合作,为更好地实现法治经济建设奠定基础。

作者:刘冰 单位:白城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参考文献:

[1]何辉.周口市规划局认真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J].中州建设,2016,12(16):35-35.

第9篇

【关键词】核特色;安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教学改革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安全法规》是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的一门重要专业基础平台课程。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的基础知识,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及必要性、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掌握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安全实际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南华大学安全工程本科专业自2004年创办以来,建设过程中一直以“核”为特色,培养熟悉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相关知识,具备安全工程扎实专业知识的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人才[1],主要为核工业企业及核电建设企业等输送人才。《安全法规》课程既涉及法理学的知识,又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具有多学科交叉性、综合性和较强的工程应用性等特点。为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按照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核心任务,聚焦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中从教学内容的把握、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的优化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与实践。

二、课程教学改革实践

(一)精心组织、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课程教学要达到培养目标要求,首先必须选择合适的教材,对教学内容进行精选,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目前南华大学安全工程专业采用的《安全法规》课程教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版)是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其中部分内容已经陈旧,部分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需要更新的。因此,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利用好网络资源对教学内容更新。该教材教学信息量大,且与《安全管理学》《职业卫生与防护》《建筑安全工程》等课程教材存在内容交叉和重复。全书共七章内容,而教学课时有限(24学时),因此必须依据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并通过系室教研活动与相关课程进行衔接,避免内容的重复,同时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加以补充完善。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主要介绍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等;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主要介绍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宗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以及重要条款内容等;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主要介绍《矿山安全法》和《消防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重点介绍《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和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以及第一至第五章未在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要求学生自学。在介绍完上述内容后,根据学校安全工程专业的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即增加一章内容:第八章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讲授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主要核能源国家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国家核安全局历史沿革和职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架、范围;我国目前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以及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核安全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等,重点介绍《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精选事故案例,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满堂灌”,教师讲、学生听,听没听、听懂多少要到最后的测试时才能见分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在人们生产、生活及生存的空间领域中,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体现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内容。大量的事故案例统计分析表明:事故原因大多都是“三违”所引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去做。《安全法规》课堂理论教学都是单纯的法律条文,如单纯采用“说教”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学习起来比较枯燥,易产生疲劳心理,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教学中如果把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则学生对法律条文就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才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是在该课程教学中采用的很重要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先由主讲教师讲授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然后通过精选国内外典型案例,并以课堂讨论的形式来展开,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选择案例时注重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和价值性,可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上通报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这样学生查找起来也比较方便。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条款则结合具体案例来学习,并配以适量课堂练习题,由学生讨论后回答,边学习边消化,加深了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教学效果较好;介绍《消防法》时,精选《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案例[2],运用安全管理学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指出违法之处,即分析讨论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事故直接责任方瑞海公司、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如安全评价公司等,具体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哪些条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介绍《职业病防治法》时,通过精选国内典型尘肺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如“张海超开胸验肺尘肺事件”、“深圳尘肺门事件”等,让学生依据安全管理学的知识来分析其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指出违法之处,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加深学生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认识和理解,从而重视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并增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能力。又如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教学过程中结合身边发生的事故案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时,教师提前一周将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先就案例进行消化,要求学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然后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由教师进行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思考,紧接着由学生发言,分析其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指出事故各方责任主体有哪些违法之处?即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并提出预防对策及措施,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加深了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理解。通过对案例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法的有机融合,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三)运用视频、图片资料,寓实践教学于理论教学中。《安全法规》课程内容多为枯燥的文字条款,纯理论教学不能使学生充分掌握这门课程的精髓,容易造成学生课堂注意力不集中,教学质量和效果欠佳。在教学实践中,根据教学内容精选一些视频和图片资料,理论联系实际,生动形象地反映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的条款配以图片或视频,简单直观、通俗易懂,教学效果好;又如在介绍《消防法》时,课堂上组织学生观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的剖析》典型案例视频资料,并结合《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图片资料,使学生认识到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学习《消防法》的重要性,增强其安全责任感。此外,还利用课间组织学生观看消防安全系列片《火场逃生与自救》,使学生感受火灾现场的紧张气氛,并学习一些火场逃生的知识,使学生终生受益[3]。通过相关视频影像及图片资料的展示,让学生轻松自如地学习,很好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付诸于实践。

(四)采用多样化考核方式,以案例分析为主要考核内容。《安全法规》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对该课程成绩的考核,主要依据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落着点,聚焦对学生解决复杂安全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即既要考核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核他们初步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采用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多样化的考核,即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与期末考试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评。其中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四个方面作为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采用开卷方式占60%,精选二至三道案例分析题,对于每道案例分析题均提出两个问题:第一,要求学生依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指出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第二,要求学生依据相关专业课程(如安全管理学等)知识提出预防控制措施。这样既考核了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掌握程度以及初步应用的能力,同时通过对相关专业课程知识的渗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证明,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提升了教学效果。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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