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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5 16:37:3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工程分包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工程分包法律法规

第1篇

工程造价管理在工程建设中是一项至关重要而又错综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双方的最终利益得失,造价管理工作保证一定程度的水准对建设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好造价管理工作,就要遵守“合法、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要做好造价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是必须的。作为一名造价管理人员,首先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对有关法律法规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在工作中确保依法办事,必须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对实际问题的处理办法了熟于胸,对所有影响造价的行为要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要保证所认定的每项数据都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作为一名造价人员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建设部、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等。在法规方面主要应特别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1.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应注意投资主体是政府,政府代表纳税人行使职权,建设单位是具体执行者,其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及相关法规,不能擅自做重大变更。特别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能任意提高。其结算金额如超过了概算批复,应进行详细对比分析,找出增加原因。

2.关于招投标。应招标的项目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投标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额度要求。被纳人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 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

签定合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关于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如下条款应特别注意: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关于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上述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三条: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只有了解上述内容,才会知道某份工程承包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及问题的严重性。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注意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当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现象,并且已经对合同价款造成重大影响,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就应该向各方表明审核意见,从而抛开合同的束缚,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地结算工程价款,向咨询委托方如实提交自己的审核意见,供其参考。

第2篇

监理企业在建筑施工中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建筑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工作对专业技术含量的要求并不是十分高,因此,监理企业的收费标准相对于建筑行业的其他企业来说就要低很多,这就导致了从事监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工资薪酬不高,从而无法吸引高水平、高素质的人群从事这一工作,使企业的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同时,收费标准较低的特点也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的过程中就会存在服务态度差、监理不到位的现象。我国虽然已明文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聘请第三方监理企业,但监理企业间的激烈竞争和打压仍使得企业利润低、发展慢。

2建筑工程监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机制

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企业进行正常工作的条文规定及实施标准,能够对监理企业的不规范运行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提高重视并制定相关政策方针,建立健全的施工工程监理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够保证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和规范作为,为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另外,监理人员也要从自身规范自己,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劳动法等,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适应行业的发展。监理工作的良好运行不但要依靠法律法规及人员自身的规范,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合理的处罚制度。针对不符合条文规定的建筑施工工程,要对其严格组织,禁止其继续施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必要时可以与政府部门联合,追求其法律责任。对于不合格不达标的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和返工,对施工企业要起到震慑作用,使其务必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从根本上规范其行为,增强行业的公信力。

2.2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要求较为严格,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具有良好的技术及实践能力,因此就要求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首要一点就是要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充分了解监理工作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的重要意义;其次,监理企业对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提高要求,除了要学习专业的施工安全知识、掌握设备操作流程以及建筑的评估方法外,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计算机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监理人员不单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及能力,还要具有良好的预见性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中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及问题的发生,一旦当事故或问题发生时,也有能力对其进行解决,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3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其目的是为使建筑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更好地熟悉设计目的与工程特点,相互交流意见及感想,找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综合多方面意见后消除图纸上的不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图纸会审工作可由监理企业来组织,联合企业的设计、施工、管理、检测部门以及政府评估单位,对图纸进行全面综合会审,一旦图纸确定后就要求相关建筑单位必要严格按照图纸操作,不可偏离图纸规定的建设轨道。建筑工程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哪怕再完善的建筑建设图纸也做不到考虑施工流程中的每一个小细节,因此就需要在建筑施工中监理企业及人员要按照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工程承建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图纸细节再做出进一步推敲,时时规范施工内容,使整个工程更符合实际要求。

2.4全面考察分包单位

建筑施工工程规模巨大,仅依靠一个承建方来保证工程的保时保量的完成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分包制定就应运而生。实行分包制度时,承建企业要提供《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给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对承建方的分包能力,分包范围等进行全面考察,一旦认为企业的分包能力不够,要立即予以驳回;若监理人员认为分包企业具备分包资格,要通过政府或相关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进一步的综合考察,向企业提出资格认定书及实际的调查问卷。

3结语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有效防范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许多弊端和问题,而其中最常见的一类就是合同纠纷的问题,这不但给建筑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对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 建筑工程合同具体特征和要求

1.1 建筑工程合同即是工程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具体建设,而发包人负责支付价款的一种合同。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

1.2.1 主体一定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各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拥有所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资质以及工作人员;拥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技术装备;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其他条件。

1.2.2 工程项目的合同中的标的需要是基本建设的工程。

1.2.3 国家进行行政干预,也就是国家要针对建筑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管。

1.2.4 应为要约式的合同,合同需选择书面的形式。

2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2.1 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原则

2.1.1 签署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则。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平等原则;民事的权益享受法律的保护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以及共同协商的原则等。

2.1.2 合同效力确认需要遵循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的审查:合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具备相关审批的手续。

2.2 如何确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

针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行业政策和是否违背了国家与社会利益进行审查;针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进行审查;针对合同是否通过了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查;针对建筑工程的总分包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3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分述

2.3.1 存在以下情况的,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1)工程承包方或个人不具备从业资质。(2)工程投资计划没有按照国家相关的程序进行。(3)工程承包方把所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于第三方。(4)工程承包方在将全部工程分解之后,然后借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第三方。(5)工程承包方没有经过建设企业的允许,私自将工程分包出去。(6)工程分包的单位又将所分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2.3.2 承包人和发包人签署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及建筑规划等许可以及手续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

2.3.3 承包人所承包工程超出了自身的建设资质,但是承包人实际达到了工程所规定的要求,并最终通过验收合格,合同则视为有效,应当按合同规定执行。

2.3.4 需要公开进行招标的工程,没有进行招标,合同视为无效。

2.3.5 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对于工程款如何结算,或是有过约定不过合同双方私下完成结算的协议应当有效。

3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纠纷

3.1 工程建设质量的纠纷。对于工程完成以后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照预期的设计和功能进行使用,这类工程质量的纠纷十分常见。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明确责任的归属。

3.2 工程工期上的纠纷。工程建设的进度较为迟缓,无法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顺利完工,导致了经济上受到了损失,这种拱起纠纷也较为普遍,这方面的责任通常来自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

3.3 工程价款以及结算引起的纠纷。导致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合同中的工程造价要低于工程实际的造价,或者是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导致了工程加大了投入以及由于地质等出现了变化以致在建筑设计上产生了变更,工程承包人不能依照原有的价款完成建设,进而要求发包人对差价进行补偿。

3.4 分包产生的纠纷。近些年,由于分包发生的纠纷是施工单位面对的比较普遍的法律纠纷,一般产生于工程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两者之间,同时也存在工期、质量以及价款等方面。

3.5 “黑白合同”导致的纠纷。这种“黑白合同”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想要逃避相关建筑监管部门的约束,进行逃漏税行为以及在工程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对同一个工程项目签署两份或者更多有关工程质量以及工程价款等在内容上不统一的合同。

4 针对工程合同出现纠纷的防范措施

4.1 落实好合同的评审工作。在未签订合同以前,对于合同的审批要按照程序严格的进行,法律顾问应当尽早参与到合同的拟定中去。必须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究,认真同合同内容进行对照。工程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保证无违法的条款,以保证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2 对合同的对方自信进行认真调查。一些重大的工程合同,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定程序以及投资计划等进行制定。所以,先要对所建项目的相关准建手续、具体的投资到位、业主实际的资金情况、业主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关的证照期权与否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

4.3 强化履行合同期间的监管。合同进入到履行的阶段,一定要随时参照工程合同与相关法律做好监控,加强同各方的协调,给合同履行提供一个最佳的外部环境。

4.4 工程款回收进行的法律监管。施工单位在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以后,根据合同收回约定的工程款,这是企业所获经济效益的最好体现。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尽可能快的获得工程款。按照具体需要,可选择诉讼以及非诉讼的手段。

5 结语

作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切实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身的权益,掌握工程合同具体的特点,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措施,对合同加强管理,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第4篇

Abstract: The incomplete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safety protection is one of main reasons for making safety accidents, and the using of standard protection products can prevent safety accidents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safety management. In view of the research on standardization and stereotypeof safety protectionisless, this paper makes clear the definition of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stereotypeof safety protection, research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makes a suggestion for improvement.

关键词: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管理

Key words: standardization and stereotypeof safety protection;protectionproducts;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4-0048-03

0 引言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从业人员数量众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生产环节流动性大,导致安全事故频发。通过大量施工安全事故分析表明,施工安全防护不完善,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以建筑安全防护研究为突破口将是研究建筑安全问题的一个直接有效的方式。

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一直是政府积极倡导和推行使用的,近年来,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使用面越来越广。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应用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由于使用和管理的不规范,安全事故也有发生。如何规范使用,充分发挥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作用,还有待研究。

1 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的定义和关系

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尽管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但目前尚无统一完整的定义,因而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应用、管理也不尽规范。

依据《辞海》及相关研究资料,可明确安全防护的定义。安全防护是指做好准备和保护措施,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受保护对象处于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和损失、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实际操作中,安全防护可分为一般规定、标准化、定型化三个层次。安全防护一般规定是根据工程经验或相关规范定性要求所实施的安全防护,是较低层次的安全防护,项目现场使用广泛。对于安全防护标准化和安全防护定型化,通过座谈调研、资料查阅等手段,可明确安全防护标准化和安全防护定型化定义。

安全防护标准化是依据的标准,计算、设计而实施的安全防护。标准可以是方案和规范。安全防护标准化可靠性高,是较高层次的安全防护,正在推广。

安全防护定型化一般是在标准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程现状,对标准化中可以定型化为产品的内容,依据标准规范进行设计、生产和推广应用。安全防护定型化产品一般先有企业标准,然后再有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定型化是安全防护标准化的终极发展目标,有待进一步推广。

安全防护标准化与安全防护定型化既有区别,也有交叉,具体如表1所示。

2 国内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现状及不足

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具体实施现状三个方面展开。

2.1 法律法规

目前对安全防护标准做出规定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文章从个人装备、个人意识、防护措施和管理程序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发现有如下不足:

①个人装备方面:个人劳防用品的提供方,是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不够明确。②个人意识方面:对作业人员无罚则,缺乏约束力,而对作业人员获得安全作业环境和劳动防护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也不够完善。③防护措施方面:安全措施费以合同总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足;没有明确施工单位因设计、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安全保障的追加权利;采购、租赁的定型化防护设施的质量难以控制。④管理程序方面: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责任都有描述,但其相互关系诸如建设单位和各方的关系、总包和分包的关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关系,不甚细化明确。

总体而言,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的主体责任均有系统描述。只是对于建立完善安全防护的责任体系,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仍需进一步明确。

此外,责任主体的确定、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些具体措施均存在较多计划经济痕迹,未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特征,在具体操作中也有一些困难和限制,需要通过调整完善一些C制和手段来弥补。

2.2 技术标准

这里的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安全防护的技术标准分为防护产品国家标准、通用标准与技术专项标准等三类,如表2所示。

安全防护的三类标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各有不足,具体如下:①产品标准偏少,未涵盖目前市场已应用的所有防护产品,如:产品化的移动登高平台、上下通道、电梯井防护等;②通用标准规定的内容几乎涵盖了对各位置作业的静态防护设施的具体要求,但忽视了防护的动态管理、同步防护和预设防护;③专项标准对于通用标准的呼应较为缺乏,大部分专项标准对搭设和拆除安全防护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缺少具体分析和规定;④缺少直观的,指导性强的标准图集。

2.3 实施现状

根据对施工项目的实地走访和座谈调研,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的具体实施现状按照个人防护、个人意识、防护措施和管理程序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①个人装备。

个人装备主要是指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经费来源方面,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实际操作中资金来源于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装备提供方面,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实际操作中个人防护装备有用人单位提供,也有用工单位提供,还有总包提供和作业人员自己携带进场的情况。但除安全帽、安全带等通用装备外,对《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中要求的大部分个人防护用品提供较少。

个人装备质量方面,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实际操作中,开工前统一购买的第一批入场个人装备一般质量较好,各类证件齐全,随着各类分包的流动和作业人员的更替,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很难得到有效控制。

装备使用方面,安全帽使用普及度高,其余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较为有限。

②个人意识。

个人意识的具体实施表现主要体现在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对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守上。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实际操作中遵守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以及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主要依靠个人自觉。

③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搭建的保证作业安全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对部分作业无法进行有效防护时采取的补救措施。

经费方面,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以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能做到专款专用。实际操作中挪用行为较少,但由于概算很难与实际施工情况完全匹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所以对于部分项目存在安措费不足的情况,法律法规并未说明可以追加,而施工单位考虑到自身成本,防护措施可能会不足。

在实际施工中部分项目或部分部位做到了定型化防护,部分做到了一般防护,部分防护缺乏。

④管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安全防护管理实行“总包负责制”。安全防护缺失或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总承包负责。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安全防护的管理方面,由于人员限制,总承包不能保证现场各处的监管力度。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是现场作业的执行者,很多情况是由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失误或违规导致的事故发生。由于“总包负责制”的责任追究针对总包,分包单位对于安全防护的现场管理不能引起重视。

此外,对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责任划分实际操作中比较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安全防护的管理方面均需提供劳动保护,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个人防护和劳保用品,用工单位提供作业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实际操作中既有用人单位提供保护,也有用工单位提供,也有均未提供。双方经常会有责任不明的情况,致使安全防护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依据较为缺乏,目前工程实际中有关定型化防护产品的管理较为混乱,产品的生产、购买、维修、管理及报废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范,制度不健全。

总体来看,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方具体职责不够清晰,所以在实际工程中产生了多种操作模式,从而导致责任不明、管理实施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此外,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也存在落实不到位以及监管不严的情况。

3 建议

根据现阶段国内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现状及不足分析,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法律法规方面,定型化防护产品化和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定型化防护的质量控制及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部负责定型化防护购置、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协作,保障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市场化。

技术标准方面,产品标准相对独立,对通用标准和专项标准,应该是先由通用标准对所有作业的安全技术防护进行规范,再在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专项标准中对通用标准的规范规定进行呼应和落实,便于具体施工过程中的使用何现场检查。同时技术标准应坚持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确保作业时已有防护。

具体实施方面,针对相关各方提出以下建议。

①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时作合理性判断,鼓励安全生产防护费用与工程特征、工期和人工投入相匹配的施工单位中标,并将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②施工总包单位应对各分包单位进行进场交底,明确本工程安全防护;明确总包与分包之间防护设施使用、维护、周转、拆除、报废的职责及分工;提供通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和防护措施,并加强协调管理。③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其作业人员,实施安全防护交底;提供专业施工涉及的个人防护装备及防护O施,加强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组织体检。④劳务单位应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⑤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不得擅自拆除和随意挪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冒险作业。

4 结语

文章结合调研、座谈和法律法规梳理,定义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理清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体实施三方面的现状。针对不足提出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产品推广使用和管理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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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左林涛.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4,5.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0]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13.

[11]GB 20870-201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

[12]JGJ 183-2009,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

[13]JGJ 128-20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

[14]JGJ 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15]JGJ 195-2010,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

[16]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

[17]JGJ 306-201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规范[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

第5篇

关键词:暂估价;实际性条款变更;审计意见;指定品牌标准

前言

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时而会遇到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得比较笼统,或各层次、各地方的规定不相统一的问题,界于法律法规体系边沿,如何理解和执行,关系到具体工作的推进及是否有违法规体系,需要结合实际作各方面考虑。但作为长期在项目建设一线工作的我们,更希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更快达成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本文意于通过实际工作中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探讨能够两全的解决方式。

1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

1.1对暂估价的理解

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一词最早出现于2005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而200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2013年修订版均没有提暂估价。而后在清单计价规范2008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标准及规范层面均针对施工招标提到暂估价,并具体明确为“专业工程、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四个方面范围,而暂估价的出处27号令只针对货物招标,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所以,涉及到“专业工程、服务”等施工招标的暂估价,并没有政策法规层面的依据。

1.2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七部委的27号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暂估价并规定确定方式的政策法规文件,第五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而其他标准、规范、办法等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规定各不相同:(1)清单规范2013版的规定①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②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b.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规定①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优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标的方式,但招标方案及控制价应经发包人批准。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3)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2017版规定暂估价规模达到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1.3对暂估价招标的疑问

以上各规定均要求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暂估价进行招标,但招标的组织方式各不相同。鉴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疑问如下:(1)将包含在经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再行招标,存在重复招标的嫌疑,同时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的违法发包的行为有相吻合之处。(2)招标组织方式中,发承包共同招标或承包人招标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总承包人依法承包暂估价的权利,因为其施工总承包的行业资质必然涵盖了暂估价包含的专业资质(如有)或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格。而由发包人招标,如总承包人未中标,则相当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发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围,并增加总承包人协调分包商的难度;如总承包人中标,又因其对工程项目的了解而使招标的公平性受质疑。(3)施工招标中一般确定了工程计价方式,中标也有下浮率,所以笔者认为暂估价与变更签证、暂列金额的计价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过再次招标来确定,暂估价单位的选择也应该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自主权。

1.4实际工作中暂估价的处理方法

综上分析,实际工作中我们尽量避免暂估价的出现,对于在招标时还没有深化图纸的项目,如中水处理系统、外线电缆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等,我们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单中直接列出招标控制价使用的分项综合单价,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出的单价填报以上分项价格,承担不按规定报价的风险。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此类项目的计价方式,并执行投标下浮率。这样既能规避以上暂估价执行中的各种困难,又能保证计价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还能防止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起到较好的效果。

2招标后涉及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均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现实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发包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同意了某些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而签订合同,这对未中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违法律的行为,因为未中标人可能正是为了响应实质性条件而使作出的投标文件未能中标,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因为某些实质性条件无法响应而放弃投标。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合同法》是实体法;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确、恰当地为实现实体权利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只有通过合法、公开、不受质疑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这也是为什么要强调招标投标过程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在合同中改变的依据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坚持谨慎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各项实质性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论中标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变招标合同中的实质性,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回避了审计的质疑,也为招标人后续的工程管理竖立了依法依规,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对审计意见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项目,共58万m2,两层连通地下室,地上12栋独立住宅楼,由于规模过大,建安工程分为六个施工标段,每个标段各承担2栋住宅楼及相应范围地下室,招标时图纸未完善,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标方式。为能有效控制招标形式所带来的风险,并使各标段使用的材料设备标准统一,合同中对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审计单位在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及我们的不同看法:

3.1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的认定

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认为违反《建筑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要求、合同条件等,认为审计的意见有断章取义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虽然存有瑕疵,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可否认它是发包人控制材料标准及价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审计指出的问题一一反馈:(1)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反馈:本条第一句话“按照合同约定…”引出了本条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多处约定了发包人在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材料选定上有通过发包人程序确定材料及供应商的权利,所以,本条审计意见与事实不符,引用法律有误。(2)违反《意见》第一条四款:“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反馈:①《意见》日期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无追溯力;②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条款前提条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应商的选定均按照发包人事先确定并公开的流程,邀请承包人推荐,通过公开竞价、内部议标等方式从中择优选出供应商,由各承包人与公开选择的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以统一整个项目的品牌、质量、价格,此程序与上条款中“购入其指定的”实质不相符。(3)违反《通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反馈:①《通知》针对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与本项目中的材料供应不相符;②审计摘录条款不全,本条款中另一句话:“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并未摘录,而本句话是发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据,审计存在以偏概全错误。

3.2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的审核

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由约定的8%核减为3%,理由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清单计价规范》(规范)(2008)4.2.6中参考范围3%~5%确定。反馈:①“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具体法律条文,3%的审计审核数据按《规范》总承包服务费的参考范围内的一个值作为依据,很不严谨;②《规范》中总承包服务费是定义“招标人进行发包”的范围,而本项目是定义“发包人参与选定的由承包人发包”的范围,两种总包服务费的定义与实质完全不同;③《规范》第4.3.6中:“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我们按本项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确定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④确定程序通过“工程联系单”往来于各参建单位,已形成了合同组成文件,审计的审核有违合同及审计要求。

3.3审计对总价合同的核减

本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审计对总价合同擅自进行核减,并认为借总价合同逃避审计,使投资增加。反馈:①室外配套工程经公开招标流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依法合规形成,受法律保护,审计审核没有依据。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项目非属须政府审计范围,审计权利源于我们的委托而赋予,逃避审计的说法没有依据。④固定总价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护发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担大部分的风险,所以不存在为此增加投资的说法。通过三个回合的意见反馈和调整,审计最终出具的报告均采纳以上意见,使建安工程核减率从初稿的3.63%下降至终稿的0.64%,发包人的结算控制效果明显。

4指定品牌标准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会涉及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并出现参考品牌,但是,这一做法常受到微词,理由源于:①《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②《建筑法》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在实际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标准是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一项重要条件,事关工程项目的各种材料设备使用的品牌档次标准以及控制价编制中材料设备价格取定的依据,否则无法保证控制价的价格水平及要求与投标人报价及实际采购相吻合。所以我们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中设置了参考品牌,但采用了“相当于”的字眼,品牌也一般有三个以上,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一是方便招标人确定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标准及根据标准确定招标控制价,二是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准确地报出投标价格。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对上述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解释:“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所以合法合规。

第6篇

摘要:EPC项目管理;影响;措施

1、EPC项目管理存在的影响因素

EPC项目管理的组织模式和对成员的素质要求有别于传统的施工企业组织班子。EPC工程项目一般采用矩阵式的组织结构。根据EPC项目合同内容,从公司的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组,以工作组(Work Team)负责工作包(Work Package)的模式运行,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工作组的活动,而工作包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组员的活动和安排。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法定权利对工作组的工作行使领导、监督、指导和控制功能,确保工作组的活动符合公司、业主和社会的利益。在EPC合同执行完毕后,工作组也随之解散。

尽管工程建设企业过去在国内外EPC项目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总体上在国外比国内要发展得顺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外部大环境的影响,另外一方面是企业内部问题。

(1)、企业外部大环境的影响

1.企业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有误区。人们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认识不清,误解较多。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各行各业各系统都有自己的基建队伍,在行业垄断、部门分隔的情况下,实施总承包阻力较大。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模糊不清,误解较多,认为总承包管理就是施工费再加管理费,是加大了管理费的“扒皮”承包方式,是皮包公司行为。“小业主、大监理、总承包”的管理理念未得到根本理解和贯彻。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引入FIDIC条款及欧洲采用的建筑师负责制,使我国企业对国际承包管理的通用做法有了一些了解,并在国内一些重点工程上收到了较好效果。但对CM模式、NC模式、BOT/PFI模式了解还不多,研究不深不透,这对于我国总承包企业面对加入WTO后的机遇与挑战,面对国外承包商的竞争非常不利。

2.业主行为制约了我国EPC项目的发展。在我国目前体制下,业主类型较多,由于业主的建设目的不同,对建筑法、招投标法的运用理解有所不同。有些业主为避开有关法规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进行分块,分段招标,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开展工程总承包管理。

3.二级分包市场有待形成。国际大承包商一般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总承包之后可能将大部分工程的不同专业分包给专业分包商。而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在取得总承包任务之后,至少结构工程要独立完成,不能分包。这种规定是对我国建设企业开展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制约。国内建设企业分包项目往往仅限于各单位的二级公司(分公司),内部进行行政干预、保护,也是制约总承包市场的一个不利因素。

4.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加入WTO以来,我国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步伐逐步加快,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发展已成大势所趋,工程总承包项目也会逐渐增多。然而,我国目前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虽然工程总承包已推行多年,但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多年来没有制定工程总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有规定,而对于工程总承包这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在招投标管理上,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但缺乏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办法。由于对工程总承包没有相应管理法规、部门规章、实施细则和标准合同文本等,导致了地方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知道如何对工程总承包规范管理,这些都制约了工程总承包的发展。

5.总承包组织结构不合理。因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形成了企业、部门和地区三重割据局面,短期内很难形成专业协作下的经济规模。建筑行业全方位综合改革的政策还不明朗,如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还未把推进工程总承包作为主导方向等。

6.政府扶持政策力度有待加强,缺少配套政策。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认识不统一,对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支持不力,有的建设行政主管自己认识不清,只承认施工总承包,不承认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配套政策。

(2)、企业内部软环境的影响。

1.没有建立适应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架构。目前,除少数已改造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建设企业外,我国大多数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没有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开展EPC总承包时,依然沿用过去的施工总承包的组织模式。项目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企业管理职能交叉,缺乏资源支持,程序指导文件、管理手册以及先进实用和系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软件,加上项目管理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落后,很难体现工程总承包对项目全生命周期集成化的、符合环境和历史的目标要求。

2.复合型管理人才缺乏。21世纪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的竞争,工程总承包企业也不例外。我们缺乏的不仅是大量高素质的大型工程项目投标工作、合理确定报价、合理承包并商签合同的商业人才,还缺乏能够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管理,熟悉各种合同文本和各种项目管理软件,能够进行质量、投资、进度、安全、信息控制的复合型高级项目管理人才。

3.技术创新不足。大量的工程企业技术和项目管理的学习流于一种行业标准学习模式,企业缺乏内部竞争和创新机制,在设计、咨询与管理方面尚处于“技能”层面,创新严重不足,缺乏独特的技术,造成市场竞争力提升缓慢。

4.重视项目分包施工,忽视高层次总承包管理。首先:我国对项目分包施工的实践,在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实践证明我国企业在进行大型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时与下属分包的项目经理部管理方式完全不同。其次:我们对于施工总承包研究较多,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没有系统地总结国内外EPC管理模式的方式、方法,开展EPC管理还停留在施工总承包管理的经验积累阶段。再次:项目管理体系有待完善,项目管理水平和能力较低。

2、提高总承包管理水平

针对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内外两个方面修炼内功,提高总承包管理水平。

(一)争取较好的外部环境。

1、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比较混乱,项目管理极不规范,“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普遍。为此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

2、在《建筑法》修改时,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规范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这是当前急需要做的一件事情。与有关部门一起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市场;参照FIDIC条件,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总承包合同条件范本。

3、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工程总承包推行难度较大,关键是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不够到位。要加大对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宣传力度,一是向社会宣传报道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优势和典型事例,使工程总承包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二是与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管理协会等单位,开展不同层次的EPC总承包研讨会、研讨班,对业主进行培训。

4、规范业主行为。我国已颁布《建筑法》及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施工总承包管理等法规,但目前管理力度不够,建筑行业应加快制定业主行业规范的制度研究,防止业主将工程切块、分块或分段投标。另外,逐步根治目前业主压价承包、垫资承包、索要回扣、拖欠工程款4种难于克服的病症,创造更多的机会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

(二)、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组织召开高层次的专题研讨会,对EPC总承包的组织模式、运作机制、目标控制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总结,形成比较成熟、有我国特色的EPC管理体系和模式。

2、调整组织结构,建立适合EPC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参考国外大型建筑业集团在内部成立总承包部专门从事EPC总承包工作。在项目部的组建上,可以参考CPECC的做法,它们分别是大项目部的管理模式、以我为主进行项目管理,施工进行分包的管理模式、联合体模式、纯项目管理模式。

3、学习国外经验,大力培养满足EPC管理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专题出国考察与交流,促进行业高层人员同世界最新管理趋势接轨。

4、继续组织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培训。应进一步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培训,培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还要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设计、设备采办、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计划控制、投资控制等方面的人才。

5、建立6大控制体系,通过规范项目管理运作,提高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要建立完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合同、信息6大控制目标的管理程序,形成标准化管理。

6、创新企业融资渠道,增加EPC实力。EPC项目管理需要总承包商具有很强的融资、筹资能力。很多大型企业集团拥有较宽的融资渠道,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长期借款,信贷等方式获得大量资金。

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据报道称广州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七号线一期以及九号线一期白蚁防治工程招标中,按照政府指导价该建筑工程总价原本只有200多万,但招标价却为500多万,这说明建筑招标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影响因素,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当前国内建筑工程招标现状及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虽然国内建筑行业的发展非常饿迅速,而且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健全和完善,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招标方面的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

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国内建筑工程市场招标竞争日益激烈,竞争者之间硬件上的差别并不大,这使得建筑工程招标操作流程中的各方关系更加的微妙。虽然当前国内已经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些都是宏观层面的管理制度,缺乏细节问题的管理效率,加之市场竞争过程中缺乏监管,以致于建筑工程招标工作履步维艰。比如,很多建筑工程招标参与企业想趁机钻空子,无视法律法规,甚至存在着严重的有法不依、暗箱操作等现象,最终 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招标秩序。

1.2 地方行政干预现象严重

就当前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来看,处于初级阶段的建筑市场招标活动,难免会受到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这主要是处于对部门甚至从个人利益 的考虑。实践中可以看到,地方行政干预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比如预审资格、评价标准要求较为粗糙、招标过程中的行政干预严重。对于招标单位而言,其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复杂度,制定资格审查要求、评分标准,报送招标办进行全面的审查,后者基于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利益的考虑,通常会对潜在投标人资质、业绩以及技术能力等,视而不见,因此导致建筑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缺乏制度化保障。

1.3 低价中标现象非常的普遍

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招标方法是最低价中标法,同时也是当前国内建筑行业有效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体系中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实践中可以看到,最低价 法已在国内建筑行业的多数地区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和推广。因当投标竞争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主要内容,所以在最低价中标法推行过程中,很多中标企业为拓展市场,不得不选用低价中标策略。虽然这种行为与市场发展规则不相符,但部分建筑企业仍然抱有投机心理,通过设置虚假材料、开设假证明等方式,恶意压价竞标,甚至采用低于成本价的方法进行竞标;中标后,主要采用改变工程量的方式向业主追加投资、采用不正当手段实施商业索赔。低价中标的现象,不仅扰乱了建筑工程招标市场秩序,而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等,也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1.4 投标人资质与转包、分包问题

通过对当前国内招标实践研究发现,很多不具备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个人,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通常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资质证明,挂靠有资质建筑企业,滥竽充数、扰乱了招标秩序。同时,还存在着转包、分包问题,即中标后,没有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将工程建设项目随意的转包、分包给小的施工队,并从中收取分包、转包费用;层层转包、分包后,工程造价急剧下降,以致于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比如,重庆綦江彩虹桥、湖南省凤凰桥工程事故,都是血的教训,二者均与违法转包、分包相关。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安全事故,主要是因为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暗箱操作、层层承包以及费用克扣等问题;当高建筑项目击鼓传花般到了承建方手上,这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豆腐渣工程,也就不足为奇了。

2 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国内建筑工程招标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分析,笔者认为要想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净化市场招标环境和秩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管理

就当

国内发展现状来看,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级阶段,转型、过渡时期的法律法规执行和落实难度依然非常的大。基于此,法律法规不能只是局限在宏观层面上,而是应当对其进行细化,根据实践中存在着的突发现象、新问题,进行及时的改进和完善,从而克服法律法规滞后的难题。对于建筑工程招标中的问题而言,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邀请招标单位与定标自检的矛盾。实践中应同时公开一致推荐的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从中确定具体的中标人,以免部分单位钻空子,规避招标或搞形式主义;第二,公开招标范围界 定。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公开招标的范围进行明确。只要涉及到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以免出现模棱两可、犹豫不决的现象;第三,妥善处理招标与成本节约的关系;第四,其他关于建筑工程招标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尤其是表述不一时,应当以科学、合理为标准,查缺补漏。

2.2 明确投标人的资质

对参与招标人而言,应当对其资质事先明确,审查条件涵盖有几个方面的内容,投标人需拥有独立订立合同权;拥有合同履行能力,其中包含技术资格、专业资格、管理能力、完备的设备设施、充足的资金、具备有丰富经验与良好信誉的从业人员,且工作人员不存在有不良的工作记录,近期内没有发生特别严重的问题、或者重大违约违规行为。就当前国内建筑市场环境来看,多数建筑企业在执行项目经理承包机制,即便是建筑企业自身具备非常强的综合竞争能力,各项目经理之间的能力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应当化投标人项目组织实力考核管控,选择优秀的投标人、单位,积极参与到建筑工程竞标工作中来,从而使建筑项目品质得到有效的保障。 2.3 加强对建筑工程款支付操作、造价调整的有效控制

对于投资控制而言,最为重要的事项就是建筑工程建设进度款支付方式、过程的有效控制。实践中常见的进度款支付方式表现为两种形式,即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进度,依据合同造价的百分比进行支付;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支付。在建筑工程变更中,若是设计发生变更情况,则会导致工程造价受到直接影响,这就要求业主需在招标文件中将如何处理工程变更的相应办法有效确定下来,针对审批程序的变更实施明确,不管是哪方提出的设计变更,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书面渠道由建设方或者是施工方对对方进行通知,唯有双方均签字认可之后变更才能够生效;业主需给予重点关注,慎重考虑,业主造价工程师应积极涉猎各项施工手段,强化经济施工方案设计。

2.4 标底合理编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应用

标底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具体实时,这对有效防范招标过程中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中,若建筑工程需编制标底,则业主需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编制;在此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标底保密工作,以免因投标人事先获知而采取串标或者围标行为。招标控制价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缩短招标控制价公布、开标时间间隔,避免投标人出现严重串标现象。因此,建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不平衡报价问题,招标过程中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其实际情况为基础, 对单价、总价进行确定,从而确保竞争的公平性。

2.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

实践中,应当积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以免出现暗箱操作现象。比如,某工程可分为a、b、c、d四个标段,其中投标方可对上述标段中的任意三个进行投标,但最终只有一个标段中标。 针对该建筑投标项目,投标之前应当提交建筑工程预备金、合同履约金,如分别可以是30万元;对于d标段而言,可以是20万元,其中预备金为10万元、合同履约金为10万元。最为重要的是该招标前报名投标、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有6家。该建筑工程项目的a、b、c、d四个标段,均为程首次公开招标,既严格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操作,又改变了传统建筑工程个人主义模式。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建筑市场工程项目招标竞争日渐激烈,虽然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法律法规已经不断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建筑行业不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因此实践中应当加强思想重视和招标管理模式创新,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市场招

标秩序、才能确保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顾星.建筑招标过程中业主应注意什么问题[j].中国房地产业,2011(12).

第8篇

【关键词】 法律法规;市场需求;规范合同;设计理念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6-045-02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主管部门逐渐在许多文件及建设法律法规中提倡、推广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管理,至今过去了20多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相对并不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缺少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困难,存在市场准入障碍,缺少对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行为的有利约束,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存在行为及管理的不足等,这些问题限制了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推广和有力的发展步伐。

1 法律法规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缺少配套的支持政策和相应的实施和操作细则。法律法规方面缺少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条款,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没有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困难,缺少配套的工程管理文件和工程检查备案规定,工程技术资料也无相关的填写格式。

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必须要有法律及政策的保障。政府应完善和建立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角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做出硬性规定要求,尽快制定适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相应的标准和实施细则,颁布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法规,规范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规避工程总承包可能与到的风险,使更多建筑设计企业能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2 市场需求方面

2.1 总承包市场需求存在问题: ①由于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采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发包、分别管理的建设体制,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市场还没有完全培育形成,更没有大的需求市场。②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的理解认识程度不一,缺少相关的许可手续、规定和标准等,工程总承包存在市场准入障碍。③国内较多业主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陌生,认可程度很低,不信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考虑相关利益等原因,不愿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组织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仍习惯于传统的自行管理,分阶段分开招标活动。④部分业主管理缺乏质量意识和市场行为程序、一再压低造价、行为极其不规范、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目前仍极其普遍,给从事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企业带来了较大风险,有些项目业主甚至还设定了带资承包、垫资承包的先决不合理条件。

2.2 市场需要法律法规支持:只有在国家健全工程项目总承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制度,加上社会对工程总承包成功工程优点的宣传,使业主接受和认可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工程总承包才能不断地推进和发展,同时要做到:①政府应完善和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规范业主的建设行为并建立到位的市场监督机制。提高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认可,是发展工程总承包的关键所在。②支持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强调凡符合工程总承包条件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业主应优先采取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方式进行建设,否则视为违规。③针对我国设计企业融资能力不足的实际,协调建立和完善融资、保险、担保服务体系,为设计企业推进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提供经济支撑,创造良好环境。

3 规范合同及管理方面

3.1 合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大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民用建筑设计企业,除设计工作自行承担外,其他设备、材料、施工等均通过采购、分包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和供应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合同规范及加大管理手段,所以合同管理对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来说极其重要。

3.1.1 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制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企业对签订符合质量要求内容的合同进行规范,利用合同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的能力不足、工程索赔意识不强、索赔知识欠缺等是导致合同管理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3.1.2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下,设计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其风险与传统单一的设计或施工承包相比复杂很多,风险也大得多。如果合同管理做不好,不但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还会给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企业带来很大的信誉和经济负担。

3.1.3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的依据,一般情况是业主对项目功能、使用标准的要求而没有设计施工图纸。合同双方之间对项目仅有文字而无图纸约定,这样会导致承包内容和合同变更难以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约定强调要满足业主的各项最终使用功能,支付规定合同总价,工期大多不可逾越。这种承包方式对工程量的估计,设计参数的确定,工程费用的估算等不可预见因素很多。业主对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都被认为是满足工程使用功能要求的设计优化和完善,而不是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会得不到调整。由于当前建设领域相互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业主常以各种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企业担心分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就扣留分包商一部分工程款,这种现象有时会影响到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3.2 工程总承包重视合同管。①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必须完善项目合同管理组织和程序,设置有经验的合约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对象选择、谈判、履行、变更、收尾等工作。对合同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风险问题要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加强有效的防范意识。②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业主的意图,澄清和明确业主的要求,避免潜在未满足业主要求的风险。合同中要明确业主和工程总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为防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风险,应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分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③要将分包合同纳入整体合同管理范围,并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的协调一致。在分包合同中列明总承包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利用合同条款约束分包企业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履约,严格遵循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要求。评审合同文本,研究合同内容、避免发生分包范围分界不清、项目缺漏、工程量偏差、理解歧义等易造成扯皮纠纷的问题。④对合同文件范围内的信息、记录、证据、函件、资料、报告、相关政策等要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对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争议、收尾等活动实施控制,避免合同管理由于某些不当给工程总承包企业造成损失。

4 提高设计人员的理念

长期以来,广大工程设计人员已经习惯了工程设计与施工分别承包、分别管理的模式;再加上目前国内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对不多,设计人员仍然以单一的设计任务为主。所以设计人员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对设计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态度、目的不一致,对工程总承包的采购与施工配合支持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的优势。

4.1 现在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员普遍存在对经济合理性意识的淡薄,设计过分保守。认为设计在功能上满足,技术上可行,质量上安全就行。对具体设计方案优化、精确细算,仔细推敲、经济上更加合理、投资更加节省等则相对考虑较少。

4.2 设计深化不够考虑不周,随意性大;套图设计,图纸粗糙,图纸中存在原则性错误和漏项时有出现;优化深度不够,满足不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采购和施工要求;各专业间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会签审核把关不严,彼此间经常出现错、漏、碰、缺的设计矛盾;尤其当因施工中某个专业图纸有问题而签发设计变更时,专业间相互配合、沟通、协调不够,又常导致其他专业出现新的问题。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与传统的单一设计承包的区别在于,由设计问题而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和工期拖延的损失在实际工程中还是比较多的,如果要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来全部负责承担是不现实的(在过去这种损失一般是由业主承担),目前都采用固定总价包死合同。所以,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要实现好的经济效应,设计是先导。设计人员要改变传统的单一设计观念,更加尽力减少设计中的问题,对设计方案进一步优化细化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5 设计企业的管理运行体制

5.1 建筑设计企业与国际工程公司的差距。

5.1.1 现在设计企业的体制尚未彻底转变。多数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尚未按照功能性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体制性改革和机制性改革进行结构调整,没有参照国际工程公司的模式,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服务资质和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只是设立了一个院属二级机构来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同时由于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技术和管理观念相对落后。部分设计企业还没有真正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低水平的经验型、粗放型管理阶段。没有甚至不懂采用赢得值技术方法对工程项目费用和进度进行控制,分析费用和进度偏差。

5.1.2 部分民用设计企业尚未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对应的组织机构,虽然已经开展了工程总承包业务,但组织和项目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机构设置尚不合理。采取的组织管理模式不能完全满足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需要,内部各部门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过程中协调配合,尤其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分离的现状,造成设计部门和施工部门对项目理解、态度、目的和行动上不一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弥补不够,需要项目的进展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5.1.3 部分民用设计企业缺乏工程总承包所需要的高素质的懂业务、具有工程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的项目管理人才,人才结构配备也不能满足工程总承包的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缺少有职业资格的高层次管理人员。有的仅由边缘人员或设计企业的剩余人员临时拼凑组成项目管理班子。项目部人员配备不齐,有的仅挂名兼职,实际并不从事具体工作。大多数人员为从事设计专业,对项目组织管理不很清楚,经验少,组织管理协调水平不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低。这些都会导致投资增加、项目不能按期交付业主使用、工程总承包利益受损的风险。

5.1.4 目前许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建筑设计企业,在过去仅从事单一的设计承包,对建设项目的采购和施工组织管理比较陌生,项目采购和施工管理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自身并不具备施工实力,即使与施工企业强强联合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也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实现。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建筑设计企业都将所承包工作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施工企业,由于企业间体制、管理模式、利益目的等的差异,对项目建设的态度、理解、目的不同,所以工程总承包的施工组织管理协调比施工总承包复杂,难度也较大。

5.2 建筑设计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①建筑设计企业要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参照国际工程公司的模式,尽快深化体制改革。通过企业改造和重组,建立适合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工程建设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合理设计项目的管理模式,理顺内部关系和管理机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适应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②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管理依靠的资源主要是自然人。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首先是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具有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其次是要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的发展需要有靠得住、层次较高、有综合素质的管理骨干。对于普通员工,也应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素质、基本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这是运作必备的最低要求。

设计企业必须坚持人才竞争战略。选用人的范围要尽可能宽松,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培养和引进工程总承包所需要的项目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控制经理、财务经理以及合约、商务等方面的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特别要强调项目施工部的施工经理、质量技术工程师等的配备素质、层次、数量要满足施工组织管理的要求,保证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安排的科学合理。避免由于施工考虑不周、组织安排不当,工作失误等造成工程大面积返工、窝工的损失,给项目造成工期拖延、费用增加的风险。推广应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加快技术进步,依靠技术占领市场。

上述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除了要有合格的设计能力外,还应具有采购能力和施工承包的资质能力。当前要鼓励企业间联合兼并,使之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能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总承包,避免发生因设计、供应、施工等不协调造成的工期拖延、投资增加、合同纠纷等问题,这是发展的需要,也是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然需要。

参考文献

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

第9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建筑行业获得良好的发展。然而建筑工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受到关注,这一方面说明质量和安全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得到日益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尽管多年来一直强调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但现实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却并未得到十分有效的解决。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剖析,深入探讨如何通过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以更有效地对质量与安全进行控制。

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状分析

1、建筑工程管理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

管理体制,是建筑单位实行建筑工程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企业对建筑工程进行管理及秩序维护的基础,然而,当前大部分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管理体制不完善,甚至为节省人员开支,大量削减工程管理人员,致使工程管理部门人员较少,导致工程管理难以全面落实,无法及时找出工程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虽然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十分看好,建筑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却始终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甚至没有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的实施准则进行规定,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持,制约着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2、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缺乏建筑监理意识

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是实施和落实建筑工程管理措施的制定者,其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及能力,影响着工程实际管理效果。当前,大多数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在建筑工程管理活动中,由于其综合素质的限制,导致管理措施不能有效落实,进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随着建筑市场的竟争日趋激励,众多施工单位将揽工程作为工作的重点,对建筑工程管理不够重视,缺乏工程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设置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3、建筑施工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施工阶段的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为追求更大经济效益,一味追求施工进度,不重视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施工现场缺乏监督机构及队伍,难以确保施工质童。在整个工程管理活动中,施工现场管理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施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机械上。如施工人员专业水平较低,施工材料分类及储存不规范,施工机械老旧,缺乏有效维护等问题。

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对策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建筑工程得以公开、公平、公正监管的前提,基于此,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始终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头等大事。当务之急是规范建筑工程监管单位的行为,而提高执法公信力是净化建筑工程外部环境的首要任务。建议抓紧制定涉及监管单位的各项法规,一是有法可依,提高质量安全监管的力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对象明确了,将更有利于重点监督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

2、落实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质量与安全都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核心内容。只有确保质量和安全,企业才能长期稳定发展。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观念,始终把安全和质量放在重要的位置,为此企业应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重点是明确责任和责任到人。首先,确立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目标,然后层层分解并签订责任书,全面落实安全和质量控制责任。其次,完善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设立专职安全监督员和质检员督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还要设立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严格监督检查,坚持从源头做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控制狠抓事前控制;查隐患、找不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施工安全、质量控制水平。

3、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定要落实到位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定要落实到位。同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一定要科学规范,严格控制挂靠、串标等违规行为。另外,实行建筑工程规范化、正规化的科学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采用临时抽检、突击“飞检”等方式,以监督为主,做到“监、帮、促”相结合,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水平。首先,国家、省和建设部以及相关部门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认真执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其次,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定要符合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规范管理,从而使得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安全监督到位,工程建设高效运行。

4、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敦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质监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得质监人员更好地领会业务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而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综合素质。另外,要敦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理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在施工之前一定要认真审核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仔细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地执行监理职责,确保监理的公平公正性,采取巡视、抽查、试验等手段方法将工程监理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

5、安全措施方面,应充分重视机械设备安全,做好检查维护工作

脚手架、安全绳等每次使用前和使用中都需仔细检查,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坚决更换。施工用电必须由专职电工接线、拆线,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私自接拆线;配电设施、导线必须符合临时用电规范要求;动力线与照明线分开设置,不得混接,设备接地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要求进行。操作工程机械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应定机定岗。

6、加强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施工主力军,也是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由于分包单位人员来源广、培训少、调动多等特点,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所以,有效提高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是做好施工安全工作的关键。对此,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总包管理监督、分包单位自身建设、绩效开合以及安全生产保证金等办法。在提出实际要求基础上,将工程招投标、成本管理和人员结构进行有效的结合,利用经济手段等企业核心利益促进分包单位强化施工队伍建设,并对整个施工过程实行奖惩制度和安全绩效考核制度,为工程安全控制打下坚实基础。

7、做好技术复核工作

施工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标准规范的技术工作,技术复核工作是需要严格进行的。防止基准失误影响整个建筑工程,带来难以补救和巨大危害。譬如:建筑物的标高、定位、混凝土配合比、孔洞预留位置及尺寸、管线坡度等。以上事项需经过施工单位技术复核,然后报于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和确认,复验通过以后才可以进行后续施工。需要注意的是,施工条件、建设单位需求变化都会引起工程变更。如实际施工中需要工程变更,应严格根据变更手续程序进行,首先提出工程变更申请,通过监理工程师研究、确认,审核以后再由监理单位变更指令,才能生效实施。

8、强化质量检验工作

建筑工程是由许多相互制约、相互管理的工序组成。要想对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首先要严格控制各个工序的施工质量。各工序之间具有密切的连续性,上道工序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下道工序的顺利进行。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是检验各道工序投入品质量的符合要求程度。具体表现在,检查各工序的操作质量、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强化质量检验工作。比如,在基坑开挖工序或隐蔽工程中,勘察设计人员、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现场监理单位都要参与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结束语

安全和质量始终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头等大事,关系到建筑单位的未来发展,更与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在建筑工程管理中需要高度重视质量管理与安全控制,持续改进和提高质量及安全水平,并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大科技,2013(1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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