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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6 16: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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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第1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电力企业; 税收优惠; 扣除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先锋之作”,是中国“十一五”税收立法的“重头戏”。新企业所得税法较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有了较大变化,它的实行将对我国社会经济各领域、各部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电力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能源部门,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对电力企业的所得税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电力企业应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产生的影响,充分认识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纳税成本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的影响,合理、正确地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这对电力企业来说是非常必要且不无裨益。新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具体包括所得税税率、税基、优惠政策以及扣除办法,对于税率和税基带来的影响一目了然。本文主要探讨扣除办法和优惠政策对电力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新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一)工资、福利费用等的扣除

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新税法的规定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职工工资在电力企业运行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以两大电网公司为例,国家电网有在职员工150万人,离退休人员将近29万人;南方电网有职工16万人。仅职工工资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费用。实行新税法后,电力企业将没有税前扣除工资的限额,可以据实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是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与旧法中的企业工资限额扣除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电力企业的税负水平。

(二)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这与旧法有较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即账面价值)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分析,将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计入改良支出予以资本化还是计入当期费用,其结果是相同的,但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享受货币时间价值的税收优惠不同。如何划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以享受时间价值的税收优惠,成为电力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在满足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要求的同时,关键看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以上。因此,为了在当期作为税前扣除,电力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修理时,要注意修理工程支出的预算,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

二、税法优惠政策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做了详细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具有以下特点:资产分类复杂繁多、覆盖面大,资产分布地域范围广、区域地形复杂,维护管理难度大;涉及专业管理部门多、交叉点多,数量多且类别繁多,主要电力资产价值大、修理改造后续支出频繁、异动频率高。例如,大型发电机组常年处于高强度运转状态,维护费用支出较多。目前,大多数电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采取直线法进行计提,而且折旧的计提带有一定的随意性。鉴于电力企业以上的特点,电力企业选择折旧方法时,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选择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同时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折旧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规避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另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需要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二)节能减排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电力是全国节能减排的主战场,政府、行业和企业应高度重视。据有关数据表明,在全国排放量中,电力二氧化硫排放占51%,电力二氧化硫控制在全国减排目标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长期以来,在国家各项政策基础上,电力行业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标准和管理体系,并把节能减排作为规划、建设、生产和经营的重点工作之一。通过调整和优化电力产业结构、加强技术改造以及节能降耗、污染处理、无渗漏企业、上星级、达标、创一流、行业对标等与效益目标相结合的管理,不断加大基础性管理和设备治理力度,确保节能减排项目的顺利开展。在近期燃煤涨价、排污费加大的形势下,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可以极大地节约企业成本。同时,还可以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

(三)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费用的扣除范围。电力企业对设备和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的依赖性比较大。例如,现在国家电网极力支持的特高压建设,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新技术的研发。但我国电力企业在自主研发能力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不仅包括科研投入,还包括科研实力、人才储备、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近年来,电力行业加大了科研投入,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国家电网公司实施“SG186工程”,构筑一体化企业级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纵向贯通、横向集成,支撑集团化运作,共享数据资源,促进集约化发展;优化业务流程,实现精细化管理,需要大量的开发费用。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电力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轻企业的税负。因此,电力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继续加大技术研发费投入,提高企业技术研发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提升企业品质,提高电力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四)技术改造利用专用设备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长期以来,电力行业一直把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来抓。电力是装备性行业,设计一旦完成,其耗能、排放水平基本确定。因此,根据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进步,应及时修订设计标准,优化设计,打好节约的基础。技术改造是节约现实措施,电力存量资产能效提高,重点为在役燃煤火电机组的改造,通过提高机组安全性和可靠性、开展清洁生产、完善自动化及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早期20-30万千瓦机组重点系统和设备技术升级,5-10万千瓦纯凝汽式机组进行“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改造。

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涉及电力项目的共有17项。其中发电项目有:水力发电,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电网建设项目有: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随着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当加强对这一政策的研究,充分利用使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节能、节水、环保的国产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 席月民.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5.

[2] 孙云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所得税筹划.税收筹划,2007.

[3] 高英.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会计之友,2007.9.

[4] 米建华.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在行动.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8.

[5] 2007-2008年中国风力发电行业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2007.8.

[6] 吴小军.也谈加强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科技创业月刊,2006.1.

第2篇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国家在税收方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为方便纳税人了解相关优惠税收政策,本报特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一)高新技术产业主体

    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特点是从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格局。《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统一实行15%税收优惠税率,并将该优惠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体现出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与利用

    政策规定: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解读:费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均属于事前鼓励性的制度规定,它不同于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它不以企业承担纳税义务为前提。

    企业享受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即便企业亏损,企业也能够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项费用,能够使企业真正的提高其税后利益。

    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实际上是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等于政府向纳税人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给企业带来财务上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积累资金再投资的能力。

    (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

    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解读:高新技术产业既是高收益行业也是高风险行业。制定创业投资抵免政策的目的是调动和聚集企业外部的资本力量投入到科技创新的活动中来,缓解单纯依靠企业自身投入的资金与动力的不足,增加了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主体。

    (四)高新技术产业转让收益

    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解读:技术转让是实现科技成果转让的重要方式,对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属于税基式减免,是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技术成果的重要措施。

    (五)高新技术产业股息分红

第3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旧企业所得税法 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的含义

税收优惠是指政府在征收税收时,给部分纳税人给予的税收的照顾和鼓励。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有直接关系,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主要有税收减免、税收豁免、税项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等几种方式。且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中。为了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有不同的征收水平,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公平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足,借鉴国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重点突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鼓励国家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照顾弱势群体等原则。

二、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比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了较大的区别,整体来说,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优惠对象发生了改变。旧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的优惠对象是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农业发展企业等。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不仅强调企业更强调企业从事的项目。二是优惠的形式更加多元化。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税收减免,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减免变为替代性的优惠政策,如减计收入、投资抵免等多种形式。三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一次界定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免税收入是政府暂时放弃征税的权利,在以后的发展中会根据需要进行征收;不征税收入在从税收原理上是指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四是内外资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进行了统一。

结合以上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分析,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针对科学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少行业内,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都远远低于发展国家,不少关键技术都需要依靠发达国家,企业创新能力较低,为了促进企业科技水平的提高,新企业所得税采用了多种优惠政策来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一方面针对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依然保留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减免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较快将科技成果转化成实际生产力。另一方面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采取税率优惠的方式,扩大了税率优惠的对象范围,旧企业所得税法中仅对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惠,新企业所得税中则是开发区内外统一享受15%的税率优惠。同时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也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倍进行摊销,进入可以增加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税负,从而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第二,针对农业问题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业发展是我国政策支持的重点,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很好的体现,对于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等与人民生活必需品直接相关的所得均列入免税范围。同时对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非生活必需品的企业所得也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第三,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所得免征五年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则是允许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不限制优惠年限。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加了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均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弱势群体也给予了重点照顾。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只对特定的福利企业减免税收,新企业所得税中则是规定:对于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可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使得鼓励安置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加符合现实。

参考文献:

[1]曾莉.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上海国资,2008(01)

第4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近些年来,我国的国际税收领域中对避税和反避税的较量更加激烈。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为我国税务机关的管理增加了胜算。特别纳税的调整主要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增加了对避税行为的加息条款。这些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特别纳税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本文对这些内容进行逐一的分析。

一、特别纳税法中的企业所得税

(一)简述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指我国政府针对企业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的对象是我国的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简而言之,企业所得税就是政府根据企业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是指企业所获取的经济利润,包括货物销售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金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和租金所等等等。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税前扣除。我国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必须保证合理性、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很多企业都不能准确的界定,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二)税前扣除坚持的原则

针对新企业所得税中对税前扣除规定引发的争议,我国在2012年的时候,颁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新的法律、法规中,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企业的管理进行有效的调整,保证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纳税义务。例如,企业在计算所纳税额的时候,进行税前扣除,一定要坚持税法优先的原则。比如,企业中实施的职工福利范围,在我国的财务部和国税函都设置了相关的规定,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差异。针对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企业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应该按照国税函的文件进行计算和处理;企业的会计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按照我国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实施。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进行处理。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的时候,一定要主要保证税前扣除工作的备案制、合理性、时效性、可追性和一直性。例如,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到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涉及到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差错和汇率变更等,都要保持一致。

二、特别纳税法中的独立交易原则

(一)独立交易原则

在转让定价税制中,独立交易原则具有核心地位,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把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对独立交易原则的履行程度作为我国税务机关调整税收的一项标尺,并且在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条例中,针对独立交易原则作出了新的解释:“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这一解释,对独立交易原则作出了更加准确的表述,相对来说比较全面和简洁。

(二)独立交易中的调整对策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避税的客观驱动主要是因为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各国对税务计算的方法和依据都不相同,所以纳税人很有可能会按照企业所需要的利益,在缺乏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自行制定企业产品的价格,实现对产品利润的转移,逃避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坚持独立交易原则的原理主要是,将企业关联交易所获取的收入或者利润水平,在可以进行比较的情况下,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交易所产生的收入或者利润水平进行对比。如果对比之后,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就说明因为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致使企业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和营业常规获取应得的经济收入或者利益,导致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缴纳的税收减少。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税务机关才有权对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合理的调整。在税务管理中,以独立交易原则作为基础,不断的研究和发展出不同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和一些其它的、有效的反避税措施,才能解决我国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管理部门在调整税务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一定的前提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造成了一定的税收后果。

三、转让定价调整的合理方法

税务机关在确定企业的关联方开展的关联贸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之后,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应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及时的调整。为了保证我国税务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实施条例中,列举出了很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并且对每一种方法的定义都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例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再销售价格法和交易净利润法等。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进行了新的规定,规范了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增加了新的利润交易调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最优法”的原则;针对不同的交易类型,设置了不同的定价转让调整方法。例如,再销售价格法主要适用于企业的分销商不会加工增值再销售商品或者产品增加价值比较小的情况。

四、总结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日常生活中为了维持秩序,制定了各种不同的法制法规。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我国企业的发展实情,结合我国综合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科学原则制定的,需要企业认真的理解,根据新的法规,作出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新的税法要求。

参考文献:

[1]俞红梅.浅析新所得税法下特别纳税事项的调整[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8(05):68-70.

第5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法合并 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等的“分税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2]赵治纲.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新理财,2007,(5).

第6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合理规划涉税的经营活动,如投融资、生产销售、会计核算等等,达到为企业节税、减轻税负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自身价值最大化的理财活动[1]。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具有现实必要性[2]:

1.1 降低成本的需要

企业的税负是企业的一项外部成本。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税负是一项净流出,对企业净收益的影响是负的。而所有企业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因此,减少税负支出从而降低总成本是必然的选择,税收筹划可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税负成本的要求。

1.2 降低风险的需要

减少税负的方式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通过偷税、逃税、漏税的手段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不仅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从而使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并没有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所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技巧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节税,是既能降低成本又能降低风险的最优选择。

1.3 财务管理的需要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理财活动,从广义的角度说,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不仅是研究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的过程,更多的是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以及会计核算活动来节税的过程,因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3]:

2.1 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即为合法,如果筹划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即构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法的规定不仅包含了纳税人的各项权利,也包含了纳税人需要承担的各项义务,通过权利义务的对等保障了我国税收活动的正常秩序,也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因此,作为纳税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遵守税法的各项规定。

2.2 全局性原则

企业的纳税行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企业的所得税是企业众多应纳税种中的一种,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如果不综合考虑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不平衡企业所得税与其他应纳税种之间的关系,就可能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企业的发展需要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共同指导,这就要求所得税筹划要兼顾企业的长短期目标,不能仅考虑企业眼前的效益而牺牲长远的发展,也不能一味地追求遥远的长期目标而不切实际,要进行全面的、综合的、协调的筹划,使所得税筹划与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相一致。在所得税筹划过程中,企业是以如何使所得税税负最低为出发点的,这就有可能出现在所得税降低后其他税种税负增加的情形,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将所有税种作为整体予以考量,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最终目标。综合来说,全局性原则要求企业以全局性的视角开展筹划活动,使企业兼顾长期和短期利益、兼顾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负担。

2.3 风险性原则

相比普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大,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更高。由于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需要较大规模的投入,因此,当企业经营风险较高时,企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回报,但也有可能使企业陷入更严峻的困境。在这样的内外部环境中,所得税筹划也相应的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企业在高风险下获得了高收益,那么筹划的重要性也随之提高;如果企业在高风险下陷入了亏损的泥潭,那么筹划是否得当极有可能影响到企业是否能继续生存。因此,企业经营风险带给所得税筹划的风险,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应适应企业的内外部环境,通过科学、合理的所得税筹划降低企业的整体风险。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具体的策略来进行[4]。

3.1 身份认定

我国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规定了许多优惠条款,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条优惠政策的实施是建立在企业的身份认定基础上的,只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才能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我国税法对于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提出了六个不同方面的条件,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占有、产品服务的范围、技术人才的比例、研发费用的规模、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比例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指标。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首先对照以上六项标准,调整企业的各项指标,使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具备享受优惠的资格。

3.2 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另一重要方法是通过解读相关政策,开展优惠政策所涵盖的经济活动,以此来享受纳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国家颁布了许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对在特定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给与了相应的优惠。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企业从事某些经济活动,国家对企业的某些特定经济行为给与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又如,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3 收入筹划

收入筹划的关键在于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而收入是构成应纳税所得的主要部分。如果收入于当期全部实现,就于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征收所得税;如果收入无法于当期全部实现,或者收入于以后期间实现,那么对于当期应纳税所得来说,相对地减少了当期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来实现不同期间的纳税需要。

3.4 成本费用筹划

企业的成本费用对于企业应纳税所得是抵减效应,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尽可能地提高可抵扣的成本费用支出,或者通过成本费用的不同摊销方法来达到期望的纳税安排。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在其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可以利用这一特点,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 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 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税收筹划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特定人员的工资薪金进行加计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利用这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多聘用残疾人员,可以达到一定的节税目的。除了上述两种成本费用筹划方法,企业还可以利用借款费用、存货计价方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手段来进行费用筹划。[5]

3.5 递延技术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递延所得税对于所得税额的影响也不能忽视,利用递延技术进行纳税筹划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资产的不同折旧和摊销方法,调节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结合货币的时间价值,最终影响企业税负的大小。利用合理的会计政策,能达到税收递延效果,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主要通过折旧和摊销政策的选择进行。

四、结束语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现代经济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在国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倡导中,可以预测出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将会越来越大。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应通过多种合法、科学、合理的方式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作者单位: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隋玉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08)

[2] 陈兰.纳税筹划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J].致富时代:下半月,2012(2)

[3] 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96- 97.

第7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高校后勤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4-0043-02

2008 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税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纳税筹划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行为, 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企业应该充分利用新税法中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准确合理的纳税筹划,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那么,新所得税法将给高校后勤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怎样重要的影响,笔者结合后勤企业的经营特点,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对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以法人为单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高校后勤实体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筹划。假设某高校后勤集团的下属公司同时存在盈亏两种情况,则可考虑通过工商登记,注销原有子公司,再新设分公司,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抵税作用,汇总纳税比分开纳税更能节省税金, 但分支机构若是独立法人的子公司, 则不能汇总计算纳税, 所交企业所得税将会更多。

例:假定高校后勤集团公司下设餐饮公司、住宿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医院等下一级公司,假如在经营中,这些公司有几家盈利总额2 000 万元,另外几家亏损总额 1 200 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新所得税法规定不可汇总纳税,几家盈利公司的所得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 万元,另外几家公司的亏损只能用其以后所得弥补。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减轻了即期税负300万元。

二、对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对营业收入的纳税筹划,其重点显然是推迟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使企业资金的周转更加灵活。高校后勤企业涉及多个行业,我们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对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适当选择。比如,其下的建筑安装公司从事的建筑安装业务,持续时间往往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分期确认收入,同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又如其下的住宿公司有其特殊性,每年学生的入学都在下半年,那么大量的收费集中在9―10月份,这样全年收入确认就自然后移,即应纳税额后移,从而延缓了纳税。

三、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校后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尤其是要注意新税法与旧税法相比有重大变化的部分。

(一)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项规定宣告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办法成为历史,这对企业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因素。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对正式在编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的人事政策,相对来说,“老人”的工资薪金远远超过原所得税法的计税工资的1 600元/月的标准。在新条例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这对高校后勤企业是一重大利好,也在客观上为企业增加工资薪金支出,减少利润分配进而减低综合税收成本留下一定的空间。另外, 企业在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也可以全额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在关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方面,条例中分别规定了14%、2%、2.5% 的限制比例,且规定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且“三项经费”的计提依据由原先的计税工资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额增加。高校后勤企业可根据新税法的这项变化,用足“三项经费”,特别可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于高校后勤企业是由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而且涉及到餐饮、住宿、绿化、维修、医务等诸多方面,属典型的多元化经营,而相对来说专业人才缺乏,需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的投入。高校后勤实体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用好用活政策,降低综合税收成本。

(三)固定资产扣除的变化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条例中放宽了诸多限制条件和标准,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短折旧年限改为4年,将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改为3年。同时,在新所得税条例中又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这就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打开了更大的空间。

对高校后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在享受减免所得税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长折旧期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实现将前期费用后移,这样将有利于后勤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在不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间,盈利企业宜采取加速折旧法,使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额后移,增加纳税人前期的现金流量,相当于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企业亏损,则不宜采取加速折旧法,否则只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该亏损额只可用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来弥补,导致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全部弥补或最大限度的弥补, 从而给后勤企业带来不利后果。

(四)对安置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该政策由原只有民政福利企业才能享受,放宽到只要具有规定行为的所有企业都可享受。

高校后勤企业可合理配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后勤企业存在大量下岗人员可以胜任的岗位,比如卫生保洁、餐饮服务、维修等,而且录用这些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资薪酬成本上差别不大。若录用50名上述人员,年工资性支出预计为100万元,如果税法中明确企业可按支付上述人员工资总额的50% 加计扣除,公司可加计扣除50 万元,降低的税收成本即减少的现金流出为50×25%=12.5(万元)。

总之,我们一定要认真解读新税法,把握其要点,分析、比较新旧所得税法之间的异同,并结合高校后勤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行为,降低高校后勤企业的纳税成本。

参考文献:

[1]高允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J].财务与会计,2008,(2):30.

[2]董再平.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焦点解析[J].会计之友,2008,(2):65.

Logistic Enterprise in High-education School Ratepaying Design:

Taking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s Basis

LONG Ling-yun

*Plan and Finance Department, Taizhou College, Linghai 317000, China)

第8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差异;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降为25%),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润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所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持,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的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单位:新疆伊宁市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其必将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重大影响。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最大的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对其纳税筹划的影响,做好筹划工作。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对纳税人利用外商身份筹划的影响

在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巨大差异迫使不少内资企业“变性”:内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注册一家公司(该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没有人员常驻),通过这个空壳公司将资金投回国内,从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产生很多“假外资”。这就是所谓的利用避税地、避税港避税。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对华投资前10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同期非银行、保险、证券领域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3.86%.在前10位国家、地区中,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排在前2位,开曼群岛排在第8位,萨摩亚排在第10位,而这些地区都是出名的避税地。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实现了并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即统一了纳税人身份,两者的税收待遇也得到了统一。这一变革将使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二)对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1.对转移定价方式筹划的影响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许多企业惯用的一种避税手段。转让定价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或者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在商品买卖、提供服务等交易时,高定或低定价格,把利润转移到某一个企业的行为。转移定价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及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复杂,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重引资的数量,而且未对外资进行合理的管理,导致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等关联关系错综复杂,关联交易多而隐蔽。这些为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国投资者往往利用国内合作企业和主管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悉的特点,配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著名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而仅仅把国内企业当作廉价的加工厂。实际上,转移定价是一种税率差异技术,即让所得或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

2.对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即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为谋求贷款融资的税收待遇,将本应以股权方式投资的资金改以贷款方式融资,以致被投资企业形成负债远高于资本的不合理现象。资本弱化避税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主要的形式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在国内,许多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普遍使用资本弱化方式减轻企业的税负。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宝洁公司发生一起很轰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通过资本弱化,投资人通过收取贷款本息获得投资收益,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其实质是纳税人有意识地利用借款、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引入了预约定价机制,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建立预约定价税制的目的,是为企业关联交易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可以预见的税收环境,减轻转让定价调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原则”,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从而为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反资本弱化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反资本弱化税制引入,使反资本弱化避税有法可依。

这些措施将有效地强化反避税措施,使得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三)对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国际税收实践中广泛运用的“管理和控制”测试来决定公司的税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国境外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和控制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在我国交纳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规定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就内资企业而言,如果中国股东想在境外注册公司进行经营,就要充分考虑中国和公司注册地两方面对税收居民判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将通过在海外避税港设立公司运作国内业务,从而将境内所得转移到境外的税收规划行为纳入监管。这对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陆经营的红筹股公司以及其他类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将产生不小的影响。对外资企业来说,特别是已经或准备将亚太地区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必须关注中国税法的税收居民判定规则,及时检查自身的经营情况,考虑投资决策是否在中国构成居民企业以及相应可能的纳税义务。

(四)对税收优惠政策有改变的影响

新税法统一了原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第一,新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还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和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力。第二,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第四,为了减少新税法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引导企业增加对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加大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广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也将促进企业建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二、企业纳税筹划可能的对策

(一)对企业形式的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设立在中西部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可在其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而不是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这类企业5年的过渡期,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先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再由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不仅可以互相弥补亏损,而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的形式,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态度。另外,在汇总纳税时,还应予注意新所得税法的其他规定。例如: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利用

一直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而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导致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所以,纳税人可考虑采用适当的避税方法。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是: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我国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转向产业性优惠为主,但某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对特定的企业继续存在,如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所以,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西部地区设立国家鼓励类企业仍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这些特定地区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存在的税收差异,将为企业继续利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技术进行纳税筹划留下一定的空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政司所得税处.新企业所得税法知识问答[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刘剑文.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八讲[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张斌,杨志勇.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新旧对比与条文解释[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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