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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包括:房屋建筑、路桥施工和装饰、水利、土方、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由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所纳税款作为项目所在;地(场、区)税收任务。
第四条建筑业纳税人(施工单位)承建建筑工程,应当及时到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建筑项目税务登记,建设单位凭税务机关发放的《市建筑项目登记证》,向市建设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筑业纳税人办理建筑项目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建筑项目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五)工程预算;
(六)建筑业纳税人开户银行、帐号;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应及时发放《市建筑项目登记证》,建筑业纳税人据此申请开票。
第七条建筑业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以及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及其他价外费用。
第八条建筑项目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九条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向市建管处或市交通局申请开具《省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据此向建单位或,总包人(分、转包人)收取工程价款或工程预付款。
第十条建筑业纳税人凭以下材料向市建管处或市通局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
(一)《市建筑项目税务登记证》原件;
(二)开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程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本市所有建设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支付建筑、安装、修缮、装修和其他工程作业工程价款或工程,预付款讨,必须向建筑业纳税人索取《省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严禁建筑业纳税人以收款收据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和预付款项。
第十二条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应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制度》,责成税收管理员对责任区内的建筑项月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工程结算情况等动态数据。
第十三条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市发改经贸委在对建筑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同时抄送市地税机关;
(二)市建设局应当按月向地税机关传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情况;
(三)市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向中标单位发放《市建筑项目登记通知书》(一式两份),通知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地税机关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税务登记;
(四)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结算;票据使用、应缴税款等情况的审计;
(五)市建设、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门和各政府(场、区)在拨付政府投资工程款项或预付款时,应当依据《省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填列的工程款金额支付;施工单位使用收款收据的一律拒绝付款;
(六)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下属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或预付款时依法取得《省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第十四条建筑业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的税收管理的现状
(1)我国的建筑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目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的素质比较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资质方面欠缺,其等级较低,这其中包括一些个体建筑户、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等,这些工程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例如分包、转包、挂靠等,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向一些建筑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任其对工程实施管理,且这些人员纳税观念淡薄,不利于企业税收的管理。(2)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征收不协调,存在以票控税的管理问题。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有效模式就是以票控税,但在征管运行中存在着不协调性,而实际中,大多数施工队工程大多是由施工部门先垫资,且一些施工单位税金没有按规定及时入库,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开票时很繁琐,开票时需要管理部门的核实证明或者其他证明,以致税务管理的不协调。(3)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挂靠许多的单位,以致企业本身的诚信度较低,这样就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在报送材料时,很容易出现误差,建筑施工企业对资产负债的核算不规范,企业成本核算混乱,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的企业提供的发票单据与实际的施工情况不相符合,企业没有按照规范申报所得税,导致部分工程结算不及时,因此,税款的也不能按时申报。(4)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少纳税的意识,对于税法的认识较清。目前,建筑企业存在欠税的问题是由于流动资金不足,以致企业没有能力缴纳税款,造成欠税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归因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意识比较浅薄。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建筑施工企业的部分经营环节不够透明。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流动性较大,施工项目的分布面广,野外作业的情况较多,在流动的过程中,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够透明,施工企业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注册的是地税务机关,这些机关对于施工企业的经营状态,往往在事后追讨方面不够重视。(2)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市场管理方面,企业的综合控税力度不够,一些税务部门与相关建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1)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会计核算制度。企业根据标准和财务制度才能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可以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从而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技能,建筑施工企业要改革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以信息化管理为核心工作,制定合理的专业化分工体制,通过宣传培训,使得财务人员熟悉税收政策,以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水平。(2)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工程的合同要规范,工程项目的各项支出要得到严格的控制,加强质量监督。(3)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的项目核算申报制度,强化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实行项目的细则划分,明细项目的申报制度。纳税人要对项目进行明细申报,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进度,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条例实施申报。同时,施工企业要强化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法制方面的教育,加大建筑企业人员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教育,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4)对外来施工企业要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对于外来的施工企业要进行登记,根据外来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外来企业的经营管理要规范。一些外来企业缺少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因此,这些企业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就会带来很多的不便,导致税务机关对外来企业的经营情况很难掌握。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要进行仔细的审核,在施工期间,外来施工企业要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认真的监控和审核,以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的对外承接施工任务,从而提供劳务作业,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有了创新的手段,目前,很多建筑行业都开始自行开发建筑产品,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进一步变化也增加了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负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税务问题的管理,以促进建筑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德利,周桂权.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5)
[关键词] 企业税收 税收管理 项目登记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国家继续采取扩大内需的经济方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在工业化大发展、经济增长日益明显的社会背景下,企业获取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此种状况下,完善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现有问题,寻找相应对策,成为企业税收管理当务之急。
一、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帐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2.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企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企业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项目税收管理缺位。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 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它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3.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企业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发挥。
二、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
1. 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1) 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以及代扣代征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相关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代征税款等情况。建立代征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 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1)科学定位,明确职责。按照双向管理的要求,明确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企业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企业的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不仅负责监督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申报、解缴、保证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还要负责施工过程、货款结算过程、开工与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负责对项目的注销清算、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传递税收信息等。企业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主要负责监督纳税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与工程进度进行纳税申报;监督财务核算及税款缴纳情况,协助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项目注销、税款清算等工作,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传递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比对工作。
(2)专业管理,动态控制。为了强化对项目的管理,税务机关应采取专人、专职和专责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代扣税款,准确掌握项目的进度情况,对涉税动态信息进行监控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同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 协同配合,相互制约。定期对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有无漏项及申报不及时等情况。项目所在地分局要与企业机构所在地分局联合进行税款清算。
3. 依托信息化平台,整合管理资源,全面提高管理效能
(1) 利用平台信息集成功能,整合内外信息资源。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税源信息,准确把握税源变动情况,应建立多元化的信息来源渠道,形成开放式的税源信息系统。通过平台对各类信息按应税项目和潜在税源项目进行细分,以满足不同岗位和管理环节的需要。
(2) 利用平台比对预警功能,对税源进行智能化管理。通过数学的和智能的方法,对业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随时发现和处理各个部门与各个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监控措施,达到流程控制、超前预防的目的,使税源监控由静态监控、事后监控向动态监控、实时监控转变。
(3) 利用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促进管理效能提高。平台多元化查询可以使各个职能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全面、及时地监控、了解税源状况和组织收入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预测税源的变化趋势,大大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程度和使用价值,促进管理效能的提高。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
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网络,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
摘 要 分税制的实施对促进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分税制的实施也为我国税收制度遗留下很多的问题。实施分税制后,为了缓解地方财政的困难,地方政府产生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售,从而推高地价带动房价来增加建筑业税,对房地产市场及建筑行业税收带来严重的影响,下面具体进行分析分税制的实施对建筑业税收的影响。
关键词 分税制 建筑行业 税收制度 影响
引言: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度,实施分税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解决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比例之间的问题,分税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不合理的分税制也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抑制了地方经济发展,从而造成地方政府采取其他途径进行收集资金,这不仅对我国税收制度带来影响,而且对建筑业的税收也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一、分税制的实施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分税制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分权、分税以及分管,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从而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从而形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几十年,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带来诸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权、事权与地方不对等,并且在分税制实施后,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财政收收入,从而形成财权上收的效果,但是在地方财政收入下降的同时,地方财政的支出而没有下降,地方政府不仅需要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义务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区域内基础设施的呢过一系列的公共保障,并且还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强地方经济的建设,从而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不相等的现象,比如在2004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是全国财政收入的54.9%,而在教育事业中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却支出3146.30亿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将近是中央支出的14倍,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中央财政支出的7倍。这种状况导致地方财政非常困难[1]。
二、分税制对建筑业的税收的影响
(一)税源控制范围狭窄
目前在建筑业中有很多工程由于项目管理控制不到位,从而导致税源的流失,并且在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而对承包和建设项目没有精细化的管理,从而导致建筑业税务部门仅仅依靠企业项目和通过和企业纳税申报表获得相关的税收信息和征管信息,造成建筑企业税收部门出现模糊掌握其中的费用、税金、收入、成本以及资金流动等。而对于建筑企业具体的施工项目、绿化工程等项目监控不到位,形成大量的税收管理不到位,甚至出现一些纳税人只将人工费收入纳税,而对建筑项目完工以及工程奖金等应税项目出现故意隐瞒的现象。
(二)税源控制深度不够
分税制在我国实行已经十几年,但是由于地方税收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并且征收管理的项目及流程不规范,很多征收单位目前都采用“以票管税”的手段,税收只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的管理控制中,并且一些单位因为资金困难等原因而选择采用车辆、材料物资等采用房产所有权进行抵制一些工程价款,而对于这部分以实物作为工程价款建筑企业并没有计入到收入中,从而形成资金帐外循环的现象[2]。
(三)建筑组织形式复杂
目前在建筑企业中企业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并且建筑工程项目出现挂靠和分、转包等现象非常普遍,并且建筑企业出借或者变相出借施工资质,转包工程以及层层分包工程项目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所以很多施工资质等级较低或者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个人承包工程等都采取分包、转包以及挂名等经济方式进行挂靠一些施工资质高或者直接向施工资质借用,施工的企业对这些挂靠队以及建筑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任何管理控制,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很难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中。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体系,推进建筑业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实施分税制后,对我国经济效益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也造成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解决问题的这一困境,因此想要消除土地财政问题,首先就应该建立健全的地方财税体系,推进以房地产税制作为重要的财产税改革,不断扩大地方政府财政的收入,从而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的增加。为了能够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增加,可以开征房地产税、实行物业税征收模式,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境,对减少房地产建筑业流通环节税负和税种,增加房地产的课税,使房地产成为地方政府主体的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获得收入来源,推进房地产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3]。
(二)实施双向申报,严密控制税源
建筑项目应该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的轨道,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应该向建筑项目单位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实施纳税申报,并且建筑单位还应该将 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而对于建筑项目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材料供给情况、付款情况以及代征税款等情况。还应该建立代征税款的台账,然后按月进行解报税款。建筑企业除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的纳税申报手续之外,还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向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这样不仅能够延伸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还能够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4]。
(三)科学定位,明确职责
在建筑业税收管控中,首先应该根据双向管理的要求,使建筑企业所在地征收分局、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以及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人员的职责加以明确。并且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分局不仅应该负责建筑单位的代征税款的申报、解缴以及保证建筑单位代征税款及时入库,而且还应该负责贷款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以及开工和竣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建筑项目的注销清算并向征税分局递交相关的税收信息等职责。而税收分局主要是负责监督纳税人应该严格按照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预算等进行纳税申报,监督控制税款缴纳和财务核算、从而协助好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税款清算以及项目注销等责任, 从而实现税源监控管理和施工过程的同步,保证建筑业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
四、总结
分税制是改革开发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才能制度改革,分税制的改革实施不仅增加了财政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能力,划分和规范了地方和中央财政之间的关系,而且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分税制实施的过程中合理确定土地的供应量、 建立健全的地方税收体系,并且不断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才能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问题,从而才能缓解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建筑业的依赖性,促进房地产建筑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平新乔.中国财政分权与地方公共品的供给.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1):123—124.
[2]孙德利,周桂权.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21(5):54—55.
关键词:建筑企业 纳税评估 税收征管 思考 建议
1、纳税评估的基本情况
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4日,注册资金2000万元,主要工程项目为长春某国际花园项目。2009年营业收入5043万元,2010年营业收入7133万元。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核定征收。
按照建筑业专项评估计划,首先对企业进行涉税数据信息采集,并对相关资料实施案头审核分析,发现疑点问题如下:
(1)该企业2010年实际工程结算金额为7133.5万元,缴纳营业税为111.9万元,营业税税负为1.6%,低于3%,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情况;
(2)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3088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12176.8万元,完工进度为100%,工程结算金额与按完工形象进度应计量结算金额不匹配,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情况。
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通过举证得知该企业与建设方每月按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按完工进度结算价款,但由于建设方拖欠工程款,款项并未及时支付,因此,企业只是按建设方实际拨款金额(即开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自2010年9月双方确认工程价款7133.5万元后,未继续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于11月完工,并通过验收。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年末进行工程结算完毕。然而双方至2011年3月仍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造成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缴纳税款。
针对企业少缴税款的情况,评估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补税合计800,690.29元,并课征相应滞纳金。
2、案例分析的结论
通过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反映出带有普遍性的一个行业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2.1 计税收入、成本的确认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十八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建筑企业的现状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1)施工企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致使营业税等税款缴纳滞后。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建筑企业潜在行规所致。建设单位对已完工程不及时进行结算,工程款拖欠现象普遍,施工单位不是按双方确认全部工程结算价款缴纳税金,而是按照建设方拨款的金额缴纳税款,结果导致施工企业滞纳营业税等税款。二是税收管理员责任心不强,税收辅导不到位,监管不力所致。三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差,屡查屡犯。
(2)对于跨年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差异过大。
企业所得税是按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营业税是按照预收账款或双方确认的价款为计税依据。在工程款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会有很大的差异。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及成本,产生的利润要立即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资金流量本来就不足的施工企业来说,负担必定要加重,出现坏账的可能性很大。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人为不及时结算价款,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二是政策的规定与企业实际核算的偏差导致企业负担过重。
(3)工程价款与实际成本不配比,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很难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地核算实际成本,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的成本很难与业主计量的工程价款相配比,必然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条件和施工环境的复杂性所致。二是目前在财务核算中,还没有找到更好、更准确的核算建筑业成本费用的方法。三是税收管理员的建筑专业知识不强,难以胜任复杂的施工成本费用的审核工作。
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的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在实际征管中,企业往往不提供合同或不能提供全部合同,有的企业既不重视合同条款的签订,也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合同形同虚设,因此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难把握。尤其有异地施工的企业,账簿资料都在施工所在地,总机构只有合并报表,尽管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按规定填写、传递、缴销《外管证》及《开具发票清单》,但所掌握信息也不可能全面准确,难免出现信息失真。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建筑行业的性质决定的。二是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没有统一的规定。三是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没有实现,无法实现对异地工程的监管。
3、对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通过对该案例分析所反映出的上述问题,引起我们对建筑行业税源管理的深度思考,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3.1 税收管理员作为税源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该把好数据关
加强对企业涉税信息的了解、采集和掌握。充实完善征管系统中的信息资料,及时更新维护数据库信息,加强对涉税数据的审核分析,建立建筑安装工程征管台账,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例如建安企业名称、工程承包总金额、承包方式、一定规模项目的承包合同、完工进度等资料,并进行归档及时输入微机。税收管理员对一些施工信息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在日管工作中,注重对企业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各类建筑施工合同和原始凭证的审核,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涉税信息。
3.2 税收管理员要把好调查关。加强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制度,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通过对建筑工地的调查,可以对工程进度有一定的掌握;通过对建设单位的调查,能获得甲方供应材料最直接的证据,特别是关注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入账金额与施工单位开具的建筑发票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出入;通过对开票单位的调查,可以有助于我们辨别入账发票的真伪和业务关系的真伪;对于辖区外有关单位的外调工作,则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协查或直接函证的方式进行。待综合协税信息网络建立后,实现地税、国税、银行、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对重点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监控,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3.3 税收管理员要把好核税关
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事后核定征收。对于账证不健全、核算不清晰的企业应采用事后核定的方式,不能轻易采取事前核定的方式。因为核定征收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企业加强核算,最后达到查实征收的目的。事前核定容易使企业放弃对账目的规范,增加不取得发票的可能性,人为使关联方等不开发票,侵蚀关联方的税基,造成关联方的应纳税款流失。即使采取事后核定的方式,也绝不应该简单地核定了事,要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发票的取得和开具,规范企业逐步实现查实征收。
3.4 税务机关可以尝试采取预征企业所得税方式把好征收关
对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能正确反映工程期间成本的,予以定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查账征收的建安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按每项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逐项确定其收入,建议以2%的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每项工程发生的实际工程成本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多退少补。
3.5 相关部门应把好税收政策的界定关
对一些税收政策应予以细化,比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如何确认;如何确认完工进度等等,使税务人员在执行政策时有法可依,更好的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3.6 主管税务机关要把好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关,税收管理员要把好对企业的辅导关
总结建筑安装企业的涉税风险点,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举办典型案例交流分析会及税收难点讨论会,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加强对企业的税收辅导和监控,对共性问题要召开业务辅导大会,对一些个性问题要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对于部分查账征收企业,也可以借助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建筑成本定期进行严格的审计,一方面可以缓解税务人员配备紧张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税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对深化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考》,2009.
关键词:建筑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点;防范策略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此为背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保证税收筹划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降低税负,提高自身的利润水平。在实践中,建筑行业还存在着许多涉税风险点,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措施,保障自身税收筹划工作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将税收筹划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和意义
对税收筹划的内涵进行分析,主要是企业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施经营活动前制定出科学的纳税方案,从整体层面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税收筹划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税负最低、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后利润最大化等,不能单纯地将其看作是税负减轻。1.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施工人员有着很强的流动性,要想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对应的税收筹划项目也比较多。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精细化管理方面,借助精细化管理,可以适应建筑施工和建筑主体的发展变化,有效缩减企业的纳税项目,降低企业税负。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部门为了能够进一步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推出了营改增政策,这带动了建筑行业纳税项目及纳税金额的变动[1]。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项目包括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同税收的适用范围不同,纳税对象不同,纳税内容各异,纳税时间和纳税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也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地对所有的纳税项目进行筹划。2.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意义首先,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税收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点多、面广的特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且具备多样性,加上人员变动较大,成本核算工作中面临着各种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税收筹划工作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筹划,其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对税收风险的有效控制。其次,税收筹划能够推动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核心目的,是降低自身税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2]。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巨大,因为建筑工程项目包含的环节众多,无论是规划设计还是物资采购,还是施工建设,都需要实施相应的计税处理,而建筑项目本身十分复杂,存在很多特殊需求,例如转包、分包、劳务分配等,使得建筑施工企业能够依托科学的税收筹划,确保纳税的规范性,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最后,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实现税收筹划工作的系统性,必须在实施各项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做好相关事项的预处理,以此来实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推动经济业务处理流程的规范化及合法化,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措施
1.及时转变税收筹划观念当前,有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在运营中存在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的观念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逃税,不敢触碰[3]。实际上,税收筹划具备合法、合规的特点,在税收筹划中实施的所有工作,都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能够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及手段,实现合法避税,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效益。基于此,要想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必须及时转变自身的认识,树立起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保证企业在经营中能够有更多的流动资金,以资金为支撑,体现出自身在业务拓展和项目承包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本身采用的是集团制,在赋予子分公司独立运营管理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单独设置税收筹划岗位,做好税务筹划工作。2.优化施工合同签订建筑施工企业在对施工合同进行签订时,需要确保合同的内容可以涵盖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各方面的业务,加强与业主方的沟通和交流,确定的设计价位应该保持在相对较低的税率,加强对于采购、施工等较高税率业务的价格管控,以此从整体层面降低税负[4]。3.加强税务成本管控对于加强税务成本管控,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是应该合理地选择材料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包含了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供应商身份可以提供不同的材料价格及票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对材料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应该从现金流量、利润情况、税务影响等多个方面,做好综合考量,并以此为基础搭建起相应的数据分析模型,筛选出税率低且净利率较高的供应商。二是应该做好施工设备选择。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需要使用到各种各样的机械设备,如搅拌机、塔吊、挖掘机等,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购买或者租赁设备,看哪一种方式的资金压力更小,税负更低。三是应该重视劳务成本选取。建筑项目的施工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很多施工企业会选择外包或者劳务派遣的方式,甚至会聘用临时工,通过工资单的方式纳入成本中[5],但是,这样无法实现有效抵扣,会导致企业人力成本的增大。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与劳务公司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解决看临时工问题,获取能够用于抵扣的劳务成本发票。在对劳务公司进行选择时,同样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具备劳务资质的纳税个体,从企业的角度,需要关注其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看报价是否合理,以此为依据,完成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4.完善税收管理体系为了完善税收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到:一是切实做好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制定出科学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确定税收筹划目标方案,实现对于税务风险的有效防控。二是应该建立项目采购管理系统,从系统中查询税务信息,获取价格合理的供应商,这样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实施税收筹划,实现经营效率的提高。三是应该构建相应的税务风险控制系统[6]。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风险控制的过程中,应建立起风险预警系统,定期输入纳税信息,对税收风险进行预测,做好不合理纳税情况的分析和预防,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实施效果。
三、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点及防范策略分析
1.涉税风险点(1)业务承接环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对自身业务经营范围进行拓展时,存在着盲目性的问题,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提高,缺乏对税务情况的深入了解,也没有对承包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了解各种类型税种的税负情况,这样很容易影响其对于税务政策的选择,导致在业务承接阶段,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2)合同签订环节合同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利益提供保障,对于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性质比较特殊,在合同签订环节,会涉及许多方面的专业条款,这也使得合同签订环节同样容易出现税收风险。具体来讲,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没有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性质、发票类型等进行明确,很容易引发税收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税制改革持续深化背景下[7],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工作越发重视,要求企业必须做到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三流一致”,而很多施工企业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在合同签订中并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增大了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3)会计核算环节会计核算是税收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直接影响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在实践中,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处于偏远地区,不具备开具发票的条件,而发票又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凭据,在缺失发票的情况下,会出现会计核算原始单据违规的情况。同时,部分财务人员缺乏税收意识,在实施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样很容易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导致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大。另外,营改增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收力度进一步增大,带动了会计核算内容的拓展,也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部分企业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会计核算结果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同样容易引发税收风险问题。2.风险防范策略(1)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想要实现对于涉税风险点的有效规避,需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一是管理层应该树立起科学的纳税观念[8],做到主动依法纳税,充分认识到涉税风险点规避的重要性,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管理目标,为税收筹划和风险防控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确保其能够顺利实施;二是应该增强企业管理层和基层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做好税收筹划重要性以及涉税风险点的宣传,使得企业员工能够形成对税收风险类型及成因的准确认知,开展全过程风险防控工作,降低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2)完善风险规避措施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点的规避涉及的管理内容较多,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风险规避措施进行完善。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需要对所有的税务环节进行管理,完善税收风险规避管理制度,对制度内容进行细化,积极学习行业内先进企业的经验,在加强税收风险规避防控事后管理的同时,也应该将风险防控理念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9],并对问题进行解决。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对税收风险评估及规避流程进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发展情况着眼,做好税收调研,对涉税风险点进行分析,制定出科学的风险评估办法,做好核心税种税收风险的防控工作。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监督机制,对各个岗位在税收管理中的责任进行明确,配合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激发员工参与风险防控的积极性。(3)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就税收征管对象和税率进行明确,以此为基础,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应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管理,提高企业的项目管理能力,营造出良好的管理环境和氛围,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此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与业务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劳务队伍及材料供应商的选择,确保合作对象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4)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制改革的变化,对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推动税收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营改增实施后,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而增值税可以通过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其本身的特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高度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情况,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托,规避税收筹划中存在的涉税风险点[10],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水平。(5)防控发票开具风险增值税的税收征管采用的是“以票控税”的形式,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企业应该构建起完善的发票审批流程,确保发票的开具是在实际经济业务中实现,避免出现虚开发票的情况。在审批环节,可以由项目经办人员发起,经项目主管以及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相继审批通过后,才可以正式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开具,杜绝任何违规违法行为[11]。
四、结语
摘要:“营改增”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巨大挑战,本文从企业财务管理角度阐述了“营改增”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完善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 财务管理 建筑行业 对策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行业的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入账,而收入也由不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转变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营业收入,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相应变化。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一是“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可能刺激建筑行业的投资冲动从而大规模增加投资,由此产生的融资需求和还本付息压力势必加剧企业资金链条的紧张程度,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时可能危害其持续生产经营。二是建筑企业可能拖延支付材料商、分包商款项从而无法及时获取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增加了经营性现金流量的支出。三是建设单位在支付验工计价款时往往存在迟滞和扣付一定比例的暂留金、垫资款及预留质保金等情况,而建筑企业通常需要为尚未收回部分款项垫付相应税金,使得企业资金链条更加紧张。
(二)对利润和收入的影响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其增值税应税收入需要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如原先营业税制下建筑企业确认1 000万元工程营业收入,“营改增”后其营业收入实际应为900.90万元(即1 000/(1+11%)),相较而言收入下降9.91%。同时,其营业成本也不再包含租赁费、燃料、原材料等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合同预计总成本较营业税制期间有所减少。应当注意的是,当前确认的合同费用仅剔除了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则是按总价剔除,导致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较营业税制期间有所下降,净利润和利润总额随之减少。
(三)对负债和资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获取增值税发票后可从原值中抵扣进项税额,资产的入账价值较“营改增”前有所下降,鉴于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在建筑行业总资产中占比较高,在企业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前提下,“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将会上升。同时可抵扣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行业倾向于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尽管这样可以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人工费用,但同时也将增加企业负债,不利于企业构建合理的资产结构。
(四)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行业的税务管理较营业税制期间存在明显差异,其所面临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期限、申报、税率、税务征管范围、纳税地点等都将产生变化,具体来说体现为:
一是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可通过筹划纳税人身份、选择优惠政策等管理手段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空间更大,同时增值税筹划涉及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需要从建筑行业的整体出发以最大化增值税筹划利益。
二是“营改增”后有必要增设税务管理有关岗位以应对增值税征管复杂、法律风险大、专用发票管理难等一系列问题,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还会面临国税、地税难以协调、具体申报地如何确定等难题,因而应当增设专岗来全程跟踪控制增值税的缴纳情况。
三是理论上“营改增”实施后建筑行业的税负将整体有所下降,但在实际操作中建筑行业的自身特征给其增值税的计算带来一些问题,如建筑材料来源多样、发票管理难度增加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存在诸多问题,个别企业税负可能不降反升。此外,建筑工程项目所用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在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后可抵扣3%的进项税额,远低于建筑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率11%,其中8%的差异势必增加企业税收成本。
四是建筑行业施工项目可能遍布全国各个地方,其材料管理部门杂且多,地域分布可能较为分散,“营改增”后所有采购业务都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数量大金额多,对发票的整理、审核及认证等工作耗时长难度大,可能无法满足增值税进项税额180天内完成认证的税务要求,以上情况无疑给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对财务人员的综合素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对会计核算及预算决算等制度的影响
“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实施后,企业现存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核算、税务筹划、绩效考评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可能无法满足增值税有关核算要求。因而有必要作进一步修订,建立健全增值税有关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增值税有关的会计核算科目进行细化和落实,为“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营改增”后完善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对策
(一)加强招投标及工程合同有关的财务管理
一方面,“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不同企业的影响不尽相同,部分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更大,导致市场竞争能力相对不足。在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点作为谈判的筹码,适当地提升建设工程造价,同时应注意到“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也将产生相应变化,对此建筑企业应预先做足准备工作。
另一方面,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密切配合以完成建材供给、工程分包等工作。应全力做好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中明确甲供材料发票的开立对象,要求材料商对工程施工单位直接开具专用发票,而非由建设单位直接面向供应商,避免不能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合同应明确税收管理事宜,建设单位无须代扣代缴增值税,而是由工程施工单位自身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对于发票遗失责任的区分、发票开具的时间及类型、开立虚假发票的归责处分等也应在合同中列明。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其对所代扣的诸如临建使用费、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等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不予配合,可考虑将该块税务成本加在索赔签证上一并追讨。
(二)强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在营业税制期间,建筑行业往往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等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减少工程成本,“营改增”改革实施后,建筑企业在选择合作商时应重点考虑其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及其货物相应的抵扣税率,避免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合理减少劳务支出、增加设备购买,以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企业整体税负。还应完善财务管理有关收集、审核进项抵扣凭证的具体工作。在“营改增”试点阶段,建筑行业可能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对此企业应增强防范意识,主动学习增值税有关知识,合理减少税负。
(三)选择合适的工程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
一方面,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行业就有必要对其工程分包商进行一次资格筛选,适当剔除一些不具备增值税发票开具资质的分包商,使企业可以顺利得到可抵扣发票以完善抵扣链条,同时注意进一步完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有关条款,切实遵守见票即付原则,加强对分包单位业务情况的监督。此外,建筑行业劳务成本中可能还包含部分材料费用,“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可考虑与劳务公司重新拟定合同,将材料成本和人工费用分开核算,以充分利用材料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条件,企业还可以考虑运用包耗方式对材料部分进行统一采购并结算以降低整体税负。
另一方面,针对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以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零星材料供应商以方便就近购买或为满足临时采购需求但却无法获取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企业可考虑将材料供应商更换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增值税纳税资格的供应商,以充分利用进项税额可抵扣条件。
(四)积极开展教育与培训工作,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养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尤其表现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重要方面,建筑行业应当提前储备这些方面的优秀人才,为确保“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能够合法合规而提供综合素养高的人才。
1.税收筹划人才。认真研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规定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原有的税务管理模式将面临巨大变革,增值税管理应放眼于法人层面的总机构,而不应局限于某个企业分部或某个工程项目,税务人员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案,拟定税收筹划步骤并严格遵照执行,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给企业的税收红利,争取实现涉税零风险。健全企业财务岗位设置,在总部及各下级单位配备税务专员,专门负责发票收集、认证、抵扣等税务有关事宜。
2.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结合行业特点及行业特别规定,通过参与教育与培训活动、查阅官方网站、企业内部报刊、参与行业会议等途径深入掌握增值税纳税要求、税收环节、税率及基本原理等有关专业知识,确保税制改革后能够熟练运用税务知识。“营改增”后建筑行业面临的成本压力日益加大,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应树立正确的成本理念,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在保证各项成本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无效成本的发生,如选择供应商时做到货比三家以确定合适的采购价款,有效降低建筑行业的运营成本。
3.会计核算人员。应积极配合“营改增”改革,全力做好会计处理核算工作,并督导企业其他有关人员在工程分包环节、材料采购等业务中强化索取专用发票的意识,严格按税法规定做好税项抵扣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工作是“营改增”背景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调整的重要方向之一,其中重点是增值税发票管理。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和抵扣申报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日常管理流程,正确设置并利用增值税有关科目,厘清纳税项目,为“营改增”工作的持续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石太庆,张秋玲.对建筑业“营改增”问题探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