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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7 17:55:3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桂林;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品位的提高,旅游需求层次不断提升,大众观光旅游已不能较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富有历史文化、艺术审美、科学考察价值的佛教文化旅游更能迎合人们的审美情趣,受到了越来越多旅游者的青睐。佛教文化旅游立足于佛教建筑、佛教音乐、佛教饮食、佛教传说等佛教文化资源,其丰富的文化底蕴、独特的魅力和神秘性,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桂林佛教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于桂林秀丽山水间留下了大量令人叹为观止的佛寺、佛塔、石窟、壁画等艺术珍品,蕴含着巨大的旅游文化价值,是发展旅游的宝贵资源。如何把桂林佛教文化资源更好地融入到旅游开发中,丰富桂林文化旅游类型,彰显其深厚文化内涵,提升其旅游品位,从而促进桂林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是其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2.桂林佛教文化遗产资源的数量及规模

桂林佛教文化资源丰富、种类繁多,这些为数众多的佛教文化资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结合桂林佛教文化资源的特点,从其存在形态上来划分,可分为物质形态、非物质形态和其他佛教文化资源三大主类,囊括建筑类、洞窟类、摩崖造像、碑刻壁书、绘画雕塑、遗址遗物类、神话传说文学作品、佛教经籍、节会、饮食、人事记录等十一个亚类,共计有126项,为广西拥有佛教文化资源之首。其中物质形态佛教文化资源拥有6个亚类,87项资源单体,为资源总量的69%,占了桂林佛教文化资源的一半以上;非物质形态佛教文化资源涉及3个亚类,25项资源单体;而其他佛教文化资源共2个亚类,14项资源单体。可见桂林佛教历经千年的文化积淀,留下数量众多、种类齐全的佛教文化资源,且与桂林秀美的山水、特色的民俗,相补相衬,蕴含着巨大的旅游开发潜力。

3.桂林佛教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

3.1 历史文化价值

佛教文化资源作为佛教文化的载体,不仅是桂林佛教文化传播和发展过程的写照,也从侧面反映出地方历史文化发展进程。佛教自西汉末年传入桂林,经过数千年的发展,与中国传统儒、道文化相融合,并受到当地民族本土文化的影响,形成具有桂林地方民族特色的佛教文化,成为桂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佛教文化资源也是我们解读桂林历史的重要凭证。唐代是桂林佛教的兴盛期,这时期桂林兴建了大量的佛寺,较著名的有全州湘山寺,号称“楚南第一名刹”,以及被称为南方五大禅林之一的延龄寺等,尽管这些寺院在历史动荡中没能保存下来,但经后人重修恢复,依然可见当时建筑风格和寺院的兴盛之态。这些寺院、佛塔和摩崖石刻都反映着当时的政治背景、社会思想和艺术发展状况,它们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将历史如史书般生动的展现于世人面前,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3.2艺术观赏价值

自古以来,宗教与艺术就密不可分,“宗教需要利用艺术来使人们更好地感受到宗教的真理,或是用图像说明宗教真理以便于想像”,那些历史悠久的佛教寺庙就是一座各种艺术齐聚的殿堂。桂林山奇水美,为僧人提供了清幽雅致的静修之所,同时独特的岩溶地貌和岩石构造也为佛教艺术的创作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如今,在桂林西山、叠彩山、象鼻山、普陀山、骝马山、等处仍遍布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摩崖造像,甚为壮观。据统计,桂林至今遗留的摩崖造像仅唐宋时期开凿的佛龛就有160多处、佛像600余尊,灯龛30多处。这些佛教造像数量众多,造型优美,栩栩如生,与北方的石窟造像比较起来更加小巧玲珑,造像最高不过1.65米,小的则仅有数厘米,独具特色,是艺术精品,是我国古代重要的佛教艺术宝库。

3.3 科学研究价值

桂林珍贵的佛教文化资源体现了各民族的文化特征和地方特色,是历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显示着桂林各个历史时期经济、文化、艺术的发展水平。所以,这些佛教文化资源不仅具有历史观赏价值,还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如伏波山千佛岩的摩崖造像,是唐代摩崖造像的荟萃点,共有45龛200余尊佛像,多是唐宣宗年间佛法复兴后的作品,这些造像“面目清癯,体态温和,服饰简朴,刻工精细。这些造像与盛唐时期相比较宗教色彩明显逊退,体现了当时宗教艺术与世俗艺术的结合,反映出唐武宗灭佛后桂林佛教的恢复发展情况,是研究佛教世俗化和民族化历史进程的重要历史依据。

4.桂林佛教文化遗产资源旅游开发对策建议

4.1 深挖遗产文化内涵,打造佛教文化旅游核心竞争力

进入21世纪,文化竞争日渐成为国际间的核心竞争,而文化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则是具有价值、垄断、可持续竞争优势等特性的文化竞争力。因此,桂林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当地社区居民(僧侣),应积极投入到佛教文化遗产内涵的挖掘工作中来,首先,政府部门应组织、成立佛教文化遗产项目普查领导小组,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选派专门人员展开其对佛教文化遗产的调查与普查工作,对搜集到的最终信息进行确认、等级、存档;其次,邀请相关研究部门、知名专家对搜集到的佛教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整理与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遗产的保护工作予以说明;第三,集合政界、商界、学界相关人士,共同讨论适宜进行旅游开发佛教文化遗产的类别、生存状态与途径,并筛选出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高的佛教文化遗产。即通过“政府普查、专家整理、多方筛选”的工作流程,全力打造桂林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核心竞争力。

4.2 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提高佛教文化旅游服务与管理水平

根据实地调研,桂林的佛教文化资源在分布上虽然以城区为中心,但各个佛教文化遗产往往单个散落,没有聚合力也没有其他资源依托。很多都地处城市偏僻、交通不便的地方,因此很少有人专程光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提高游客的可进入性。此外,桂林还应重视佛教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与专业素养,尤其是导游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影响旅游经济收益与旅游教化作用的重要环节。总之,桂林佛教文化遗产地应积极完善旅游的各项基础设施,提高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服务与管理水平,从软、硬两方面同时着手,才能增强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适宜性。

4.3 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扩大佛教文化遗产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桂林佛教文化遗产历史悠久、内涵丰富、价值突出,是该市高品位的文化旅游资源,但是,由于目前宣传的不到位,使得相当一部分优质佛教文化遗产仍处在一种“躲在深闺人未知”的状态。因此,桂林有必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扩大佛教文化遗产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形成多元、稳定的市场结构。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在充分认识、了解、掌握当地资源优势、文化优势、地缘优势与区位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佛教文化遗产的旅游宣传与营销工作,建立由市政府部门统一领导,各地旅游行政与管理部门牵头,广大旅游企业全面参与,著名佛教庙宇积极配合的旅游宣传促销模式;其次,利用电视、报纸、杂志、广告、旅游网站、微博、微信等途径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对桂林的佛教文化遗产进行大力宣传与包装促销,不仅使潜在客源能轻而易举地获得当地佛教文化遗产的信息,还要使遗产地能通过及时、有效地营销活动,掌握市场需求动态,并开发设计出满足不同需求群体的佛教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第三,还可以通过录制反映桂林佛教文化名山大川的纪录片、专题片的方式,利用影视效益,提高旅游者对桂林佛教文化遗产的关注度。

4.4 构建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圈,建立健全遗产旅游开发保障机制

第2篇

【关键词】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游客;满意度

1.引言

广西桂平西山是中国著名的佛教圣地之一,同时也是广西佛教文化的中心和广西佛教协会的所在地。多年来,西山以其丰富的佛教文化遗产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旅游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然而在西山佛教文化旅游快速发展的背后,各种问题矛盾亦日益凸显出来,如游客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冲突以及旅游开发对遗产造成破坏等等。游客是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中的关键主体,其主观感知与行为动向影响着旅游景区的正常运营与可持续发展。对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游客满意度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影响因素,有助于该景区了解和掌握游客的期望与需求,为其今后发展明确改进的方向,从而实现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开发。

2.研究方法

2.1测评模型及指标体系

图1 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评价模型

本文借鉴当今较具代表性的满意度模型――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ACSI)和欧洲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ECSI)的核心理念及其架构,并结合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实际情况,构建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模型,包括景区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质量和感知价值等游客满意度输入变量,及输出变量――游客忠诚度,如图1所示。

模型中的6个结构变量均为潜在变量,无法用于游客满意度的直接测量,需将其中不易感知的部分具体化,形成一个可供直接测量的测评体系。因此,本文根据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了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该测评体系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包括景区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游客满意度与游客忠诚在内的6个结构变量;第二层是第一层的具体展开,主要由旅游目的、旅游资源、景区管理、旅游服务、景区设施、旅游消费、总体评价、再来意识以及推荐意识等9个观测变量构成;第三层观测变量则是对第二层变量的细化,共31项。

2.2调查问卷设计及调查

调查问卷的主体由游客个人基本信息、游客的出游特征、游客满意度调查三部分组成。其中,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的调查为本问卷的核心部分。笔者将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中的第三层观测变量设置为问卷问题,采用李克特量表法对其进行测评,对“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五个态度分别赋予1、2、3、4、5五个分值;在“对景区的了解程度”、“游览后与来之前的期望相比”、“推荐意愿”、“再来意愿”四项中“1、2、3、4、5”分别表示不了解(差距很大/一定不会)、不太了解(有差距但不大/可能不会)、一般(相符/不知道)、熟悉(稍高于期望/可能会)、非常熟悉(高于期望/一定会),分值越高表示游客对此项目的评价越高,要求被调查游客根据其实际感受进行打分。本调查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于2013年4月22日至5月1日在桂平西山风景区内对游客进行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排除诸如填答不完整等无效问卷,得到有效问卷94份,有效率为94%。

3.调查结果及分析

3.1问卷的信度分析

根据心理测量学要求,所使用的测试工具(调查问卷或测验量表)要经过科学性检验,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而信度分析就是检验测试工具一致性和稳定性的主要方法。Cronbach’s α信度系数是目前最常用于态度、意见式问卷的信度分析的统计量,一般认为如果α系数值介于0.60-0.70之间时说明问卷信度一般;α系数值介于0.70-0.80之间说明问卷信度相当好;α系数值介于0.80-0.90之间说明问卷信度非常好。本文运用SPSSl7.0的信度检验功能对问卷中涉及到游客满意度的要素进行了内部一致性检测,通过检测得到α系数为0.890,说明此次问卷具有较高的信度,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数据分析。

3.2游客基本特征分析

本部分主要对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做一个总体的描述性分析,据此可大致了解桂平西山游客的基本情况。通过分析可知,游客在性别组成方面,男性占55.3%,女性占44.7%,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两者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在年龄构成方面,集中在19-35岁年龄段的游客较多,所占比例高达69.2%,表明目前桂平西山游客以有消费能力和求知欲强的青壮年为主体。在教育程度上,除高中文化这一层次占到31.9%外,其他各个学历层次的游客所占比重差距不大。在有关游客职业的调查中,教师/公务员这类工作较为稳定,收入较高的游客较少,只占到7.4%,综合被调查者的教育程度及职业情况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旅游符合大众旅游需求;而从客源地分析,游客绝大部分来自于广西区内,只有13.8%的游客来自于外省,说明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的影响辐射区域主要集中于广西区内,在其它省区的知名度并不高。

3.3游客满意度测评结果

通过对调查问卷第三部分数据的量化处理,可得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31项观测变量的均值、标准差及排名,具体数值如表1所示。

注明:观测项以其均值为排名标准,相同均值的观测项排名相同

从表1可以看出,除“对景区的了解”、“僧人之间互动”、“景区门票价格”、“旅游纪念品”外,游客对各指标的满意度评价均大于3,说明游客对桂平西山旅游开发中各要素的评价在基本满意以上。但从整体上说,满意度评价的平均值不算太高,分值达到4分以上的仅有“生态环境保护”、“再来意愿”、“推荐意愿”,评价值依次为4.34、4.29、4.16。其得分排名为:排在第一位的是推荐意愿, 排在第二和第三的是再来意愿、生态环境保护,说明了桂平西山得了游客的认可,愿意将其推荐给他人,也乐于再次游玩。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游客总体满意度为3.80,作为我国七大著名西山之一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游客满意度不算太高;而游客的忠诚度却相对较高,如忠诚度所囊括的再来意愿和推荐意愿所得分值都达到了4分以上,说明桂平西山的旅游吸引力较大,大部分游客都愿意选择重游,这也是西山旅游开发的竞争优势。并且,相对不高的游客满意度没有导致多数游客的抱怨,游客大多的不满仅是局限于对西山商贩摊点管理、基础设施(如卫生设施、休憩设施)及旅游纪念品之上。不少游客认为,西山商贩乱摆摊点现象较多,影响了景区整体质量的提高,17%与6.4%的游客对此项选择了不满意与非常不满意;西山基础设施上,不少游客反映,西山的卫生设施数量过少,休憩设施设置不够健全等,在旅游过程中给游客带来了较大不便;而在“旅游纪念品”评价中,超过70%的游客是没有达到“满意”程度的,原因在于同样的旅游纪念品在不同的销售点其价格差异较大,没有统一的旅游纪念品定价引发了游客的不满。

从桂平西山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来看,游客的感知质量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总体上来看,感知质量所囊括的旅游资源、景区管理、旅 游 服 务、景区设施观测变量所得分值都并非很高,大多仅处于3-3.5分之间,直接导致了较低的游客满意度,其中导游讲解和与僧人互动对感知质量有着显著的影响。此外,感知价值也与游客满意度有着较大的关系,影响着游客的满意度,特别是“景区门票价格”、“旅游纪念品”,说明游客期望景区门票价格高低与景区游览性能成正比关系,而过高的景区门票定价和较低的景区游览性价,将直接影响着游客的满意度。因此,今后在桂平西山的旅游管理和规划中,应加强景区特色的构建,规划更为合理的游览安排及完善景区基础配备;强调以游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景区管理,从而整体提升西山旅游的整体形象;深度挖掘西山佛教文化遗产内涵,注重开发游客体验产品,为游客提供丰富多样的旅游产品,实现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西南地区汉传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适宜性评价及管理研究(12XZJ02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陈 炜(1977―),男,汉族,广西桂林人,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教师。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 法律保护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破坏,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不仅仅是文化遗产的消失,更是国家文化的一大损失。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恶意造假、仿造等来给自身带来利益,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应打破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团体、群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等。主要范围包括: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与表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实践及相关知识;社会礼仪、风俗、节庆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思想体系的文化传播。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时间较长,很难确定其主体,没有主体很难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就造成相关的义务却没人履行,更没有人去承担其责任,从而消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另外,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存在模糊的现状,不利于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出现不均的问题,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得到长期的发展,法律保护欠缺,对此,应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首先,应完善利益分享的制度,应将实际的权利主体与其他的使用者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能够确保为拥有者带来一定的利益,这样对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也能起到极大的作用,当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共享不能应用在这里。其次,对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完善国家立法的规范,尤其是在拥有者与企业之间合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为了避免和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应通过国家立法的途径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例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开发者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并且,要做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协调,确保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的基础上,尽量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对拥有者的权益保护,必须重视起来。通过对利益分配方式的合理调整以及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提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果,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存在很多不健全的地方,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权利主体的模糊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不能准确的落实下去,对此,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应。首先,要采用私权保护方式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由于法律实施的保护需要建立在明确权利主体基础上的,而且,主要是通过约束的方式来实现保护的作用,因此,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才能开展约束规范的公权保护,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登记、申请以及注册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控制,并灵活运用法律的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具体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运用,同时要对其做好全面的分析,避免对片面性问题的分析而影响到整体大局的发展,突破传统法律法规,利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法律保护。其次,要合理利用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由于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中,公权的保护还有待完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公权未能得到完善的话,要合理运用私权保护的方式来弥补法律法规上可能存在的空白之处,直到公权保护得到完善时,再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

(三)提高法律保护意识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效果不好,绝大原因都是受到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意识薄弱而引起的,因此,应提高法律保护意识。首先,应建立并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机制,同时,要站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角度上思考,确立科学的指导思想,并且,国家相关部门要推出适当可行的政策作为支持指导思想进行的基础,成立相关的监管部门,确保各个工作落实到各个部门。其次,应加强对一些部门的教育,尤其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保护工作的单位以及部门,需要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的教育,例如,学校、高科技产业等,特别是在学校内,适当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课程,以此来培养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再次,应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加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作为中华儿女有义务背负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以及长期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将历代祖先的劳动结晶以及劳动成果继续传承下去。

第4篇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糕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稍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且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

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入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培育适合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生境条件,保护好非遗存在、存活和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如何在真实的生活世界中,积极保护和活态传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土社会和乡村文化的复兴,需要各地广泛开展积极的保护实践来深入探索。在全球化经济浪潮中,如何保持和促进地域文化的繁荣,需要将遗产保护作为发展战略,或者至少是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参考文献:

[1]郭玉军.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从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充分认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明确保护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要理清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不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不在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才不会造成开发一个破坏一个的恶果。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认真做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处发放宣传单、举办展演、展览、培训班等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意识。

三、深入研究,加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传承和发展,而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是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在研究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研究方面却相对薄弱和滞后,使保护缺少科学和理性的观照,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不足和失误。各级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机构,整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非遗保护单位、社会民间团体的专家学者资源,为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以便他们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和科学保护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和专业指导。同时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以利于对一些重要的保护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护工作。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护,需要我们列入常规并长期坚持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从保护、传承、培训、宣传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将继续精心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文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论调研,做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抓辅导培训,更好的做实做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商业标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商业标记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在千百万年发展进程中积累形成的珍贵资源,它无形但却胜似有形,是人类的无价财富。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相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商业标记是指在工商业领域中的具有表示商品来源、质量功能的标记,诸如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国原产地名称、质量标记等。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二条第八款中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应纳入知识产权范畴。公约中规定“不得作任何保留”。中国作为此公约的成员国已经接受了上述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并且在其传承的过程中产生了相应了传统的商业标记,则其这种传统商业标记应该享有知识产权并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那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此种情形的保护又是怎样的?

二、我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标记的保护现状

我国的传统商业标记主要是一些名称、符号、标志。这些传统商业标记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并且有比较强的可识别特性,基本上符合商标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条件。因此,我国通常是通过商标权法律制度。尽管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传统商业标记的保护问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①并且在实践中,我国早己存在将传统商业标记纳入商标法保护的做法。例如:景德镇陶瓷协会为具有景德镇特色的日用瓷、陈设艺术瓷等新产品注册了“景德镇”陶瓷证明商标。北京“同仁堂”也被列入了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上事例说明,我国在实践中已经通过商标权法律制度对传统的商业标记给予政策性的保护。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标记保护中存在不足的分析

虽然商标权制度和一些法律法规对于保护传统商业标记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它的特殊性,在具体保护中仍然存在较多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受保护的利益主体不明确。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进步中逐步形成,在后辈不断改进传承至今的,所以其受益的主体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明确的,具有显著的不唯一性和群体性,在法律和制度的层次上很难判定究竟该保护谁的利益。因此,造成了传统商业标记在受法律法规保护时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二)相应的权利使用不明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商标则与普通商标存在很大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和地域性特征,由于主体不够明确,其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权力的行使会相对困难,传统商标在转让或授权许可的过程中不能够保证品质,反而不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商业标记而言,其可使用的权利是亟待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

四、如何解决现在保护措施中的不足

针对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传统商业标记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善:

(一)区分受益主体的不同情况,确定传统商业标记的注册人。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确定收益主非常重要,传统商业标记也是如此。若其主体明确,则可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得到确认,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这种传统的商标就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若其主体不明确,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但是可以用地理标志制度为准来解决受益主体问题,从而确定商标的注册人,原因是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②以地理标志制度为准解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商业标志问题主要利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③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④从定义和相关规定来看,用证明商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商业标记,不仅能够表明此传统商业标记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和其特定的品质功能,也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被商业化的使用的同时时其实质内涵不会被扭曲,其形象不会被破坏。“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传统商业标记同样可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并可以起到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投入商业用途使用相应传统商业标记的企业积极参与、发展社会经济的作用。”⑤

(二)用国家法律法规为后盾,明确细化传统商业标记使用中的权利

对于一个商标来说其权利不外乎使用权、标识权、许可权和转让权。因此明确传统商业标记的权利主要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1.确定相应传统商业标记的使用权和标识权。

由于传统商业标记通常是利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实现对其的保护的。对于证明商标,有权使用该商标的是经商标注册人也就是所有权者的同意或认证后,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注册人可能其并不享有使用权,只享有商标所有权和管理权。而对于集体商标来说,有权使用商标的是该注册集体的内部成员,并且还必须遵守一定的商标使用的要求。

对于标识权来说,注册传统商标的区域内符合申请注册时所明确要求的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有权力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或在其提供的相应服务时标识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作用只是标识了与特定内容的联系,起不到区分不同单位、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商品或提供服务之间的差别,因此不同的个体在标注相应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同时必须要标注上自己单独的注册商标,以示区别。

2.明确传统商业标记的许可权和转让权。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和地域性,并且种类之间的差异甚大。对于一些地域性、群体性非常明显传统商业标记而言,其许可权和转让权是需要谨慎行使的,像江苏无锡宜兴市的宜兴紫砂陶制品,其制作原材料是宜兴独有的一种澄泥,若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其他地区生产,则会大大降低紫砂陶器的品质,彻底毁坏了紫砂陶艺的口碑。

而那些没有很强地域性和群体性特征的传统商业标记则可以跟普通的商业标记一样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但是如果获得使用权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在使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商业标记时,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象、品质、口碑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应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剥夺其使用该传统商业标记的使用权。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商业标记的目的。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 第三条。

②《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第7篇

雒树刚坦陈,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举证和维权难度大。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复制粘贴式的转载更为容易,导致原创者著作权得不到必要保护。而如今,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展轰轰烈烈,抄袭、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也更猖狂,给基础薄弱的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极其严峻的考验。

雒树刚说,经过多年努力,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力度不够,文化系统知识产权意识整体上仍然薄弱,地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普遍对知识产权工作缺乏主动规划和通盘考虑。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文化系统现有的文化资源知识产权家底不清、权属不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不足,民间文艺资源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初步建立起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与文化工作关系密切的文化法律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3部;行政法规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等10多部。文化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有32个。

与此同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上位法,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涵盖公共文化服务、传统文化保护、文化产业等多个领域。据统计,与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有154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38部,地方规范性文件达13000余件。全国地方文化立法数量超过10部的有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省市。截至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总数约38000多件,其中文化法律法规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规总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仅占全部法律的1.7%。

第8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市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发改、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公布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有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并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九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第十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第十一条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创造条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并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出境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中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四条市文化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多种手段,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作为申报无锡市、省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确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制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护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与滥用。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市文化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一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而导致灭失的;

(二)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乃至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遗失的;

第9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 宣传 法律法规 自身建设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继承我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科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文物保护的良好环境

文物是全社会共同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国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门应尽早协调相关部门,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普法教育和宣传的范围,列入领导干部法律学习的重要内容中,提高城市管理者文物保护意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和实物见证,是民族的象征、国家的标志,也是一个城市的个性和魅力所在。

基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多向有关部门宣传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采取举办各类展示、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真正了解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让人们把文物遗产保护看做是一种自觉的观念,号召广大的人们群众自觉的参与到文物保护的工作当中来,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文物保护的执法力度

立法是执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实施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进行文物保护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化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极大的推动。我国早已经颁布了《中国人们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明确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但是,由于各地区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对文物保护工作做的也不太一样,尤其是文物工作的重点区,由于长期人员和资金的不足,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当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文物破坏现象的发生。

三、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文物保护的管理力度

文物保护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也可以有多种来源,但最根本的还得要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证。一是政府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二是要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社会、企业、个人多方面引进、筹集文物保护资金。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采取捐资、集资、募捐等办法,鼓励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三是积极探索文物保护的融资新渠道,尝试走市场化运作的道路,转让一部分使用权、经营权,根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开发。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

保护文物、传承文明是文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和首要任务。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人才的支撑。要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文物保护管理队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首先,要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为导向,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其次,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结合工作需要,舍得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给专业人员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为优秀人才创造锻炼、提高的条件,使其各尽其才,各显其能;同时,还要强化文物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文物执法的主动性,制定有效的文物安全预案等措施,提高驾驭新形势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管理任务的要求。

五、鼓励全民参与,形成文物保护的积极氛围

文物管理本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政府关于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对市、乡、村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建立奖罚机制,形成人人关心、全民参与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格局,把我们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与提高全民素质工作相结合,做好此项工作。比如,对各类田野文物进行树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使人们从标志内容了解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和日期、树标机关,明了该处文物受国家保护;另外还可从说明牌内容了解该处文物建造形成的时代和时间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增加当地人们的自豪感,增强群众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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