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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工期短,专业性强、工程量大等特点,监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机电建设工程的投入产出及工程质量。文章就目前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的任务及必要性展开探讨,提出项目业主应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监理目标控制的建议和要点。
一、加强机电设备工程全程监理的意义
项目业主经常在机电设备工程实施前期咨询(如生产工艺选择、成本预测、生产设备的选型、招标书审查、招标、评标、定标及合同谈判等)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在工程实施后期则采用自行管理的工程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经常造成前靠设计商,后靠设备生产商,整个过程都依靠合同另一方的后果。专家提咨询意见供参考,接不接纳看项目业主,最后还是看设计商。项目业主后期采用的自行管理模式,配备的技术人员重专业技术而轻工程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重视单体质量,重视局部质量,轻总体配合,轻目标与目标之间的协调,最后造成所有目标都只能靠设备承包商自身来保证。可见,无论是采用专家咨询方法还是采用自行管理模式都无法控制机电设备工程的建设目标。要控制工程的建设目标,就必须引入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就是对目标进行控制,监理工程师的任务是通过定期检查,把计划目标与实际值进行比较,发现偏差就采取控制措施,通过对各方面的科学调整,确保工程目标始终处于最优状态。从机电设备工程管理各阶段的任务可以看到,无论是工程的实施前期还是实施后期,都存在工程目标的管理,而且各个目标都是相互制约的,对目标的控制应采取跟踪检查,定期取样,定期与计划目标进行比较的监理手段。因此,机电设备工程引入全过程监理是必要的。
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全程监理的主要任务
2.1全程监理设计标书。工艺选择和设备选型是一个集专业技术、成本经济、环境技术、信息管理技术于一体的综合管理过程,对机电设备工程建设的投资目标、工期目标、最终质量目标影响最大。设计商作为工艺设备选型方案的承包商,与项目业主存在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承包方有其自身利益所在,因此对设计商的整个设计过程、设计结果都应根据设定的投资、工期、质量目标对设计方案选用的可行性(事前),设计的合理性(事中)及方案执行的有效性(事后)进行控制,以保证各目标在设计过程中受控。
2.2组织论证。工程招标书是实现工艺选择、延续设备选型的关键阶段,其编写的质量关系到各投标商能否尽其所能提供技术先进可靠、费用合理、工期合适、运行费用相对较低的产品的关键环节。因此,项目业主必须对设计商提供的方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其进行审查论证。对招标书编写单位的选择、编写过程所采用信息资料及其搜集渠道的控制、标书的最终审查等是关系到工程的招投标、评标、定标、合同谈判以及最终授予合同的成败过程。
2.3设备制造监理。设备设计与制造是机电设备工程实施阶段的实质性执行过程,对设备承包商控制的依据包括设备承包合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等。设备承包合同中的技术规格书只能作为较详细的设备设计任务书,合同中包括的图纸也只是总体工艺、设备总图、总布局等,真正体现设备质量还是设备的详细设计。对设备详细设计过程的控制牵涉到工艺材料选择、加工工艺选择、各系统的匹配程度复核、结构合理性复核、电气及控制设计适用性、可靠性复核、工艺设备间接口复核以及信息交流等各环节的控制。
2.4现场安装调试阶段是建设工程完成建设期的最后阶段,具有工期紧、各方面协调关系复杂等特点。设备的安装质量是保证设备调试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按安装施工技术、厂内拼装资料制定并执行的安装调试施工工艺设计进行安装调试,以保证其质量与工期目标的实现。对设备的调整、现场开箱、就位、预调试、设备接口处理、参数检验、及时审查有关整改方案等安装过程,对设备运行过程有关参数记录、调整情况记录等调试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设备的安装调试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机电设备安装监理的目标控制内容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理的三大目标工作原则为:以工程质量控制为前提和基础,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施工全过程和全面的动态控制;要以预防控制为前提和基础,加强对工程三大目标的过程控制。在三大目标控制中,要把质量控制和进度、投资控制紧密结合起来。监理工程师将采用事前、过程、结果及信息反馈的动态控制方法,对工程建设目标实施全过程控制。
3.1质量控制。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实现设计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水平,监理的主要职责是采取有效措施对工程质量严格检查、监督和控制,以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①承包商的监督、管理。质量控制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一项最经常最繁重的工作,必须对承包商的各个施工阶段严格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将从以下几点严格把关,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达标投产,建精品工程”的要求:审查开工条件;审查承包商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有关规定审查承包商选定的分包商;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措施设计以及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等进行严格审查;对承包商的施工机具、设备等进行检查;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图纸、制造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和技术标准等向承包商进行交底。②建立机电设备工程监理部的质量监控体系,审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形成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即建立质量检验工作制度;制定质量检验工作程序;严格把好事前技术报告审批关;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设计;审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手册》,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反映工程质量动态的统计资料或图表;审核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文件;审核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审核有关应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技术鉴定报告等;进行现场跟踪检查。
3.2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对进度控制主要职责是采取有效的监理措施协助业主对工程进度进行动态控制。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工期,编制安装总进度计划及安装进度网络图报监理部审批。经批准的安装进度计划及网络图,作为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工程开工,对承包商的施工总进度进行细致严格审批;组织或参加各种会议对进度进行协调对按合同规定应由业主提供的施工条件进行落实,必要时向业主提出建议;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的工期索赔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
3.3投资控制。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投资控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现场计量和签认;严格审核承包商的月计量报告,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建立支付台账,及时与工程量报价单和批准的资金流计划进行对比,发现偏差立即分析原因并报告业主;严格审查并确定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的单价,当业主有要求时,报业主批准;根据业主授权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尽可能向业主提供节约投资的设计、施工等优化方案;制定避免或减少费用索赔措施;受理索赔申请,按照合同文件进行索赔调查和评价,确定进度延期赔偿或应支付给承包商的赶工费用供业主审批。认真做好“材料差价”和“费用补差”的审核工作;编制工程完工后的最终计量支付报告;协助业主编制竣工决算报告。3.4合同管理。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面管理工程承包合同,对合同条款负责解释;对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提议;协助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供应协议;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评价;协助业主进行有争议的谈判;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变更事宜,当发生重大工程变更时,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3.5信息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资料归档保存工作,收集工程资料和监理档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或业主的要求进行整编,待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监理服务期结束退场前移交给业主;建立例会制度,整理好会议纪要;建立完善的各项报告制度,规范各种报告或报表格式为项目监理提供技术、管理方面的信息。
3.6安全生产。审批承包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检查、督促承包商建立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检查总结安全工作,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协助业主审查有关单位提出的事故报告;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现场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
3.7设备管理。机电设备的质量控制是安装质量控制的前提。因此,机电设备到货验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参加验收的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决不能入库。因此,监理工程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担此重任,为保证设备安装质量控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做好设备安装监理工作要点
4.1深刻领会设计文件
作为监理,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要完满的完成监理合同中业主授权委托的任务,监理工程师必须深刻领会设计文件、图纸的设计意图,这是监理预先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熟悉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安装方法、施工要求,掌握对重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才能督促安装单位按图保质保量施工。
4.2高度重视图纸会审
工程质量主要取决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的质量和施工质量。所以图纸会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安装工程监理工程师除应熟悉和掌握国家规范、强制性规定外,还应熟悉地方法规和规范。要想能指出施工图的不规范之处,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强制性规定非常熟悉。由于审图时,是各专业分开审查,不易综合考虑,所以在施工前的最后一关———图纸交底、会审,一定要把问题发现,请设计部门修改。必要时请原审图部门重新审核。安装工程图纸会审时,常见有以下几个问题,安装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注意。一是与土建施工图不统一,在图纸会审时,由于专业分工,监理工程师常常只是熟悉各自的专业施工图,忽略了水电安装与土建施工图的比照,从而给以后施工过程中留下隐患。这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问题:给排水、消防、空调工程中立管的位置是否影响门、窗的安装和使用功能;水平管的坡度是否受到层高、门洞大梁的限制;消防喷淋头、烟感在公共部位的位置是否合理;生活水管与消防水管的标高是否合理,是否会发生管子打架的现象;电缆桥架的走向是否合理,平行;地下室出墙洞的预留位置是否合理等。二是设计图纸的不规范,有些安装工程的图纸可能不是原创,而是经其他图纸修改来的,在更改过程中忽略了强制性规定。同样,如上诉工程,由于设计与土建脱节,空调管线布置不当,导致冷凝水的排放立管在走道的门边,影响美观,更无法施工。同时,泻水排向一头,而不是两头向中间排,由于大梁的限制,导致冷凝水管的泻水坡度无法达到规范要求。另外,由于圈梁很高,致使空调管道从走廊进入两边办公室时,不得不降低高度(同时走廊内还聚集了强、弱电桥架、吊顶龙骨等)这样又影响了走廊的吊顶高度,致使采光和装潢效果受到影响。三是设计图纸中的不尽人性之处,建筑物最终是让人来使用的,但在结构设计方面,设计师更多的是考虑安全第一,而照顾使用上的人性化是有限的。因此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应尽量的满足用户的使用方便、行为习惯、地方特点等要求。比如插座的分配,电话和电视插孔的位置应根据房间的形式、大小,在一般常规情况下作出合理布置,而不是仅仅考虑施工方便,随意布置。
4.3施工过程中加强巡查、平行检查
实际工作中,由于安装工程的特殊性,一个单位工程中,安装监理人员的工作量要比土建监理少很多,而且还有时段性。因此,往往是一个安装监理工程师同时监理几个单位工程,在现场巡查的时间相对较少,这就容易造成对工程情况了解不及时,不详细的后果,事前控制的工作做不到位。因此,安装监理工程师要经常到现场多看,多了解工程的进展、计划,对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重要材料进场等严格把关,并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工人的技术交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返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寻租;租金
一、“寻租”理论的概念
寻租有多重定义,塔洛克认为:“寻租是人们为获得垄断或取得政府其他庇护而从事的活动”。布坎南认为:“人民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浪费资源的活动。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政府运用公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阻碍市场自由竞争,从而创造了少数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1]。
二、“寻租”产生的条件
寻租产生的条件是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从政府的角度讲,其通过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变相插手市场竞争,获得本部门的私利益。从企业的角度讲,在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寻利”的企业发现“寻利”困难的,转而进行“寻租”活动,取得额外的收益。
在我们安全监督过程中,存在这样的现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以后,所有建设领域施工企业都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允许承接工程,个别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安全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法外开恩”,给予办理该证件。
三、安全监督中“寻租”的特点
(一)“寻租”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随着新工艺、新设备的普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缩短,因此,在市场竞争的作用下,企业的技术优势逐渐丧失,由此创造的利润点也会逐渐丧失,这时企业又不得不重新投入大量资金搞创新,寻找新的利润点。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完善,市场自动调节功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此时政府就会依靠掌握的权利干预市场资源配置,结果就会产生额外收益,就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寻租现象。
在这充斥着权利干预的市场中,施工企业试图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在第一时间获得政府许可,同时设法阻止其他企业获得政府许可,以期在首次分配中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对于已经拥有许可的企业来说,他们会想方设法保护其获得的权利;对于没有获得许可的企业,他们会想法获得许可。这些活动都需要费用,它们的支出也无法减少或者消除政府人为制造的稀缺,因此它们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是非生产性的[2]。
(二)“寻租”具有连锁效应和扩散性
我们的安全监督体现出下面三个层次:
第一、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寻租。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初期,这时整个建设领域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需求量较大,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就成了稀缺物,证件的实际数量与市场需求的数量之间的差值就是寻租的空间。这一层次的寻租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得优先办理权。如果整个竞争过程是公开公正的,那么证件办理的先后顺序就是寻租的空间,这一竞争过程是需要花费精力和费用的,这部分费用为非生产性支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制度的完善,各施工企业都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那么第一层寻租的空间就不存在了。
第二、对安全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的寻租。前面我们提到过,第一层寻租的空间消失,聪明的企业会寻求第二层寻租。也就是对政府肥缺的寻租。施工企业看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建设领域必不可少的行政许可,安全监督机构就成了肥缺,有眼光的企业家就会在部门内部寻求“共谋人”,对该工作人员许以利益诱惑,他们在监督过程中,就会降低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就会降低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的投入。
四、寻租的治理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寻租”现象,首先,需要明确寻租的本质:提到寻租就需要谈“设租”,寻祖与设租本是一对共生体,两者结合就构成“钱权交易关系”,即寻租——设租关系。
在寻租——设租关系中,有寻租者和设租者这样两种行为主体,双方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各取所需,最终实现某种既得利益的取得或重新分配。但双方用来交易的载体是不一致的:寻租者利用的是货币或实物,设租者利用的是既已掌握的权力。寻租——设租关系建立之后,“钱”与“权”发生易位,行为主体双方都有益、但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作为一种交易关系,寻租——设租关系与—般的商品交易关系有很大的差别。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体系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寻租——设租关系,这种关系严重制约了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挑战。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我们需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解决有租可寻的问题;二是要解决双方如何达成协议的问题;三是要解决风险的分担问题。反寻租模型就能够非常有效解决以上三个方面问题。
(一)反寻租模型分析
现实生活中,由于个别干部政治素质不坚定,责任意识较差,经受不住物质的诱惑,就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利诱导相对人前来寻租,因此,欲反寻租必先反设租。
设租活动的产生源于权力个体利用权利之便谋取工资收入之外的额外收益。因此,反设租活动的基本思路是:使设租者的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
如果以W和B分别表示工资性收入和设租产生的额外收益,则设租者的私人收益可表示为W+B。若设租活动受到查处的概率为P
(0
(1-P)(W+B)>W ①
或者说,反设租的条件是:
W>(1-P)(W+B) ②
如果设租活动受到查处,不仅设租收益被剥夺,而且给设租者降职减薪,那么,公式②就要修正。若以W0表示降职前的薪水,以W1表示降职后的薪水,则反设租的条件是:
W0>(1-P)(W0+B)+W1P ③
如果设租活动受到查处,不仅额外收益被剥夺,而且降职减薪,还要对设租者处以罚款和监禁。此外,设租者还将丧失名誉,受到舆论谴责或社会歧视,那么,公式③也要修正。若以M表示惩罚损失,则反设租的条件是:
W0>(1-P)(W0+B)+W1P-MP④
将式④变形后得到:
(W0-W1)+M>B(1/P-1) ⑤
⑤式中的左边是设租的私人成本,它由薪水损失(W0-W1)和惩罚损失M两部分组成。⑤式中的右边就是设租诱因,它是由一定概率计算的设租者的私人收益。设租诱因取决于查处概率P和额外收益B,前者与诱因成正相关关系,后者与诱因成负相关关系。假定查处概率P是个常量,则设租诱因直接取决于额外收益B的大小。
设租活动受查处的私人成本由薪水损失与惩罚损失之和(W0-W1)+M构成。在降职前的薪水W0既定的条件下,降职后的薪水W1与受查处后的私人成本成负相关关系,如果设租者受查处后被解雇且失去重新就业的资格,则薪水损失等于降职前的全部薪水;如果设租者受查处后可重新就业且薪水很高,那么就可能没有薪水损失。惩罚损失M与受查处的私人成本成正相关关系,惩罚损失M越大,设租的私人成本就越高,如果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一致,设租的空间就不存在了。
(二)反寻租模型的结论
如果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那么,每个人若是从事正当合法的活动,就能得到全部市场利益,而若是他从事设租活动,他也必须承担全部市场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是一致的,遵纪守法、履行职责能够带来预期的契约收入;相反,设租行为一旦被查处,就会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成本[4],因此,理性的选择是正当合法地履行公职。
由此可见,治理设租活动,关键是要完善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尽量使从事公职行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保持一致,要狠抓干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通过完善部门内部约束制度,加大对干部违规行为的问责和惩罚力度,确保干部队伍对制度、对岗位存在敬畏之心,使其不敢违法违规。
参考文献:
[1]林立.寻租视角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研究[J].2007,S1:1-2.
[2]苗雨.论我国政府责任实现的法制困境与出路[D].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288.
关键词: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技术;技术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建筑行业发展迅猛,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而水电安装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环节之一,也得到人们的关注。其完成的程度不仅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甚至影响到了人们的居住环境。这就要求人们注意加强水电安装工程技术管理。
一、建筑工程水电安装的现状和问题
1、供排水管安装问题
1.1水管质量、规格问题
建筑过程中提供的水管存在质量问题,如管壁厚度偏薄、镀锌管锌层厚度不够、水管无标签、阀门选型不正确、水管规格与图纸要求不符、管道接口密封处理不到位等情况。
1.2管道设计和施工问题
管道一般隐藏在建筑物墙体内,如果预留位置不标准,预埋时没有按图纸施工,比如管道弯道过多,就会增加管道问题的维修难度。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马虎了事,施工达不到要求,管道与管道之间的接口不牢等,容易造成管道漏水。
1.3检查口、清扫口、地漏等设置不合要求
如检查口位置设置不合理、清扫口离墙体净距不符规范要求、地漏无水封等。
1.4洗漱及卫生器具排水口问题
主要有排水口设置的位置问题、相关配件的质量问题,同时也包括器具的安装问题等。
2、电气安装问题
在电气安装方面,主要是输电线路的应用和保护问题。其次还存在着插座、开关、配电箱和用电器具的安装接线不正确的问题。
2.1防雷、接地问题
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虽然现在各方面都比较重视,在施工中能按要求进行。但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在细节问题上还需要把关和解决。
2.2开关、插座问题
开关、插座是每座建筑物、每个家庭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开关、插座本身的质量问题,材料不合格、规格不标准或指标不合要求。二是设计、安装问题。包括安装位置设计不合理、安装不正确、内部接线位置错误、地线串接不规范等。
2.3照明器具问题
一是器具质量问题,材料不合格、规格不标准或指标不合要求等。二是安装问题。如照明器具中接线不正确、接口不合要求等。
2.4配电箱配电箱安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配电箱布线不整齐、没有做相关的回路编号、零线和地线没明显区分开等。
二、关于建筑工程水电安装技术的原则
1、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建筑施工过程中首先要坚持的原则,同时,也是水电安装施工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水电安装过程中,首先要使用有质量保证的水电材料和器具。其次,要做好设计和规划工作,严格按标准安装,确保使用安全。
2、适应原则
适用原则即经济适用性,就是要求水电安装必须做到经济实用,既要充分发挥水电装置的使用功能,保证水电装置的适用性,如保证供排水管道畅通无阻,保证用电正常,满足电灯、电视等用电设施的用电量,保证路灯照明度等。同时,又要强调经济原则,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水电系统的配置和安装工作,降低施工成本。
3、节能原则
水电装置的安装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达到节能的目的。在配电系统上,首先要选择抗冲击性强、适用效率高的变压器。其次要选用电导率小、长度短、不需要使用回头线的导线,尽量降低线路的损耗。在照明系统中,可采用声控等方式,减少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屋内的墙壁、天顶的表面要光滑,色彩要浅,可提高光源利用率,达到节能的目的。
三、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技术管理
1、制定施工方案
制定出科学的安装方案是整项建筑水电安装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工作环节。在进行实际施工之前,各位施工人员应该就施工图纸进行自审和会审,充分对工程关键点和难点进行重点的审查。工程的施工方案要着重考虑它的合理性和实用性,方案制定工作要在施工方案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入手,要通过不断的审查和复核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施工工程的质量。
2、加强施工图纸的审核
图纸是整个工程施工的前提基础,这就要求在图纸的审核中要严谨、认真。这就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设计图纸必须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要求,及经济和政策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以保证安全施工为前提,检查施工的技术设备设计及技术条件是否合格。保证选取设备材料的品种、质量、性能、规格、数量要满足施工的要求。有要求特殊材料的要做好备注。检查水电施工的管线、管道与楼体本身及应用设备是否存在矛盾冲突。检查图纸上的文字标注是否齐全、清楚、明确,对其中尺寸、地标等所有的数据要检查清楚;设备、器具安装是否合理;管道、管线是否存在矛盾等等。分项分点的进行图纸的审核。从小到大,由点到面,保证各项之间无冲突矛盾。技术部门组织图纸的会审,工长参加,会审过程要对其中的所有问题形成详细文字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在施工前解决,使图纸达到最佳的待用状态。
提高水电安装人员的素质
建筑施工单位要承担起提高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的责任,组织岗位培训,开展知识讲座,提高技术人员特别是施工人员的技能素质。技术人员和水电安装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增强服务意识。
4、对施工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控制
材料和设备是工程施工质量好坏的保障,好的设备材料不仅能保证工程质量,还能节省工程的施工时间、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反之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缺陷和遗憾,影响楼体整体的美观,人们的居住心情。这就要求在购进材料和设备时要认真、严谨的进行抽样检查,严把质量关,出厂产品手续齐全,要求产品性能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性能标准,还要符合本设计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进行处理。
5、保证施工的技术交底、施工人员与技术人员要进行及时和充分的沟通
工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工程的具体要求和工程的方案这些问题都应该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并且要进行全面的交底工作,让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充分了解到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明确自己的施工任务和责任,能够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另外在工程施工的难点重点位置,为了更好地确保工程质量,应该要对重点难点位置进行样板的施工,这样就可以提前地发现问题,便于及时地进行处理,避免在实际施工中影响进度和质量。
6、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控制
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主要包括:开关插座安装。在进行开关、插座安装时,要严格控制电器的装置标高、位置,同室的开关、插座标高必须保持一致,门后不能安装开关或插座。在同一单位工程中,所有开关的方向应该保持统一,各种开关、插座内的接地线、相线、零线都必须符合用电要求。照明器具安装。在照明器具的安装过程中,照明器具的螺口灯头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则接在螺纹的端子上,灯头的绝缘外壳不能有任何的破损或者漏电现象。吊灯灯具需采用预埋吊钩或者螺栓进行固定。嵌入顶棚的装饰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能贴近灯具的外壳。管道安装。安装管道毛坯后,要用专用橡皮塞或其他物品堵住管道口,坐便器、浴缸、地漏等预留排水口也需要用同样的方法堵塞,防止建筑垃圾落入排水管。安装管道、卫生器具时,应对管道内、预留排水口的垃圾杂物进行清理,保持畅通。
四、结束语
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技术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施工人员具备较高的服务意识和过硬的工作技能。在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的原则组织施工,严格按程序和工艺操作,才能保证水电装置安装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才能有效发挥水电装置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才能为企业带来信誉,赢得效益。
参考文献:
[1]杨磊.建筑工程水电安装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20)
[2]冯军.建筑工程水电安装技术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12)
关键词:建筑工程;基坑支护;建筑实例
某项目为超高层综合项目,其集金融办公、洒店、大型商场、商务公寓、拆迁安置住宅于一体;基坑场地面积45664.4m2,整个形状是不规则四边形,东西边短南北边长;基坑深为20.8-22.8m,地下室共4层。
一、土方开挖
基坑上方开挖执行“分区、分层、分段”的原则,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整个基坑分为周边区及中心区两个部分,其中周边区即支护工作区,支护底边线向坑内8m左右的范围;中心区即相对自由开挖区。土方开挖由周边区方向退挖至中心区,中心区预留出土通道,并通过预留出土口,其它区域完成后,最后开挖出土口。开挖过程中,中心区可自主开挖,但周边区必须参照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施工质量管理标准,且要在支护结构施工单位的指导下开挖,不得出现开挖现象;开挖周边区土方必须严格遵循“分层分段”的施工原则,每层锚杆至少分一层开挖,且每次最大开挖深度控制在3m以内;只有第一层可不分段,其它各层必须严格以15-20m,的长度进行分段开挖,挖一层支护一层;可跳挖如同时开挖多段,则各段之间间隔至少大于5m,其主要目的是控制基坑边壁变形。
支护结构的各构件在开挖前要注意预留足够的养护时间,防止其强度与工程设计要求不符;开挖下层土方前必须保证上层支护结构强度;锚索施工后至少养护15d,即使混凝土中掺入早强剂也要养护7d以上;经张拉合格并锁定后,再开挖下层土方。本工程中基坑支护开挖按照南北方向分三段进行,其主要目的是减少对周边的影响,最大程度上保证基坑的安全性;开挖时先以中间三分之一区段由南北两侧开始支护,还可将中间区段作为临时用地或出土坡道等;完成南北两侧基坑后,再完成地基础部分,最后再对中间三分之一段进行开挖,这种开挖顺序可有效控制基坑变形。
本工程基坑场地为东西边短南北边长的不规则四边形,南北侧基坑长度较长故经过专业论证,为控制基坑发生位移变形,再在基坑南、北两侧剖面段的基坑底部预留梯形土台,其上部宽l0m,下部宽14m,高3.5m,可有效提高基坑支撑刚度,且基坑长边中部的稳定性也有所增加。
二、基坑支护施工
(一)搅拌桩施工
本工程搅拌桩桩径为500mm,间距保持300mm,桩搭接距离控制在200mm。搅拌桩施工过程中,水泥掺入比控制在14%左右,水灰比则控制在0.5-0.6;桩位允许偏差范围50mm,垂直度及桩径允许偏差范围则分别为1%和4%;两根相邻的搅拌桩施工时间相差不得超过2h。采用“四喷四搅”的方法按喷浆法施工,水泥用量至少在65kg/m3以上;水泥搅拌桩的设计强度如下:l5d为0.5MPa;21d为0.8MPa; 28d为1.0MPa。根据底层的可搅拌性来确定搅拌桩的实际长度,施工时直至搅不动为止;如果在搅拌最后阶段搅拌桩止水效果不明显,则可与旋喷及静压注浆配合使用,以增强止水效果。
搅拌桩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成桩质量控制,关键点包括桩位、桩垂直度、桩径、桩深、单位水泥用量等指标,且要注意观察搅拌头是否存在裹粘现象。当基坑开挖时,要对搅拌桩的实际偏斜度进行密切观察,如其偏斜度超出正常范围,可能会导致搅拌桩无法搭接。
(二)预应力锚索施工
施工过程中锚筋选择直径为5mrn的高强钢绞线,5束7根;采用锚杆专用钻机成孔,孔径为150mm;锚索设计张拉力600kN;最大锁定荷载450kN;锚索水平间距控制在1.6m。预应力锚索施工采用水灰比0.6的水泥浆进行二次注浆,第一次为压力在0.8MPa左右的常压注浆,初凝后再进行压力至少在2.0MPa以上的高压注浆;直至注浆强度至少超过75%后,方可对锚索部位的腰梁进行张拉。需要注意一点,即锚索施工过程中会影响到地下水水头,从而导致周边地面出现沉降、变形,进而对周边建筑产生影响,故此施工时锚索可通过分段施工、间隔跳打等方式进行,以防止钻孔排水量过大对周边地面产生影响;严禁采用‘“批量钻孔、批量注浆”的施工方法。
(三)人工挖孔桩及内支撑
人工挖孔桩分为两种,即圆桩与方桩,施工时采用”一序圆桩、二序方桩”的方案;直径D1200mm,桩中心距1200nm;护壁厚150mm。搅拌桩与人工挖孔桩互相连接形成一个墙体,即地下室的外墙;桩顶
冠梁800mm×1200mm,桩身与桩顶冠梁混凝土等级C30;在锚索位置设置钢筋混凝土腰梁,而锚索张拉则在锁于其上。内支撑主要设置于基坑东北角、东南角、西南角,共设置四道,并以连系梁连接,支撑截面尺寸分别为1200mrn×800mm,1200mm×1000mm;连系梁梁截面尺寸为800mm×600mm,混凝土等级C25。
三、基坑监测及成果分析
刚开始进行土方开挖时,就要对基坑周边的变形进行监测,如出现意外变形,则要分析具体原则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基坑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桩的倾斜程度、水平位移、沉降观测及锚杆变形等几个指标,可在以下五个点设置观测点:一是沿基坑边线方向延长且相对稳定的地方;二是土钉墙上设置护坡桩的水平位移点,用水泥钉固定观测点,两个测点距离在8m左右;三是在已开挖的桩与土钉墙分别设置观测点,用于桩倾斜程度的观测,用水泥钉固定观测点,保持l0m左右间距;三是锚杆锚头,该位置的观测点主要是对锚杆变形情况进行监测,要做明显标记;五是设置于基坑内侧沿基坑高度分层设置,主要进行沉降观测,利用水准仪进行测量,保持20m左右间距。
间隔一周进行一次变形观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观察周期进行调整,因为天气环境、施工进度等均有可能导致基坑变形;将每次观测后的数据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分析,是否出现变形过大的现象,如有必要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其它注意事项
首先要注意,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砂层水量大的现象,此时要适当控制每次挖孔的深度,或者采用钢护筒或其它堵漏措施;如砂层水量过大影响正常施工,则可采用旋喷桩、注浆等措施增强桩孔周边的帷幕。
其次,基坑开挖过程中,可以会由于基坑周边地下水位下降低而导致基坑变形的情况,此时可采取措施阻断基坑与周边地下水的联系,比如增加基坑支护帷幕结构;如果由于基岩裂隙水降低,对地下水水位变化的控制效果不明显,则可采取高压旋喷等方法控制基岩裂隙水,且变形得到控制后,才能进行后续施工;针对一些变形过大的地段,还可以采用锚索或其它支撑形式进行加强。
案例:女A(家庭主妇)、男B(银行职员)于2006年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内两人感情不错,并与2008年生育一子。随着日子的推移,男B对妻子逐渐变得冷漠,很多时候都不理不睬,甚至有时候在女A抱怨时,男B会出手打女A并夹杂着言语上的侮辱。而随着男B工作的繁忙,晋升压力的增大,甚至有时候会以工作为由好多天不回家,女A非常痛苦,但她觉得这是家务事,如果大家知道这事她会很没面子,所以没有敢对任何人说。不久,女A从朋友那里得知自己的丈夫有了外遇,这使她陷入深深的痛苦中,心中对丈夫萌生恨意,为报复丈夫她故意出轨,但是这让她自己的内心更加痛苦,丈夫知道后对她的身体和言语的攻击更加频繁,女A经常被打伤。而女A考虑到孩子也考虑到自己没有工作的处境,她很后悔出轨但不想与丈夫离婚,在一次被打很严重时,当地的反家暴社会工作机构介入,将女A救出,安置在受爆妇女避难所,但是,女A在数日后向社工提出自己要维持自己的婚姻,不想让丈夫有不利影响,并想回到丈夫身边。
一、社会工作者在此案例中会遇到的伦理两难
(一)服务对象的利益与服务对象的自决
服务对象自决是工作者对服务对象做出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和需要的实际认同,服务对象有自己做出决定的权利和能力,作为社会工作者不能剥夺服务对象的做决定的权利,亦不能将自己视为权威替服务对象做决定。但是基于本案例,女A受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家丑不外扬”等观念的影响,在遭受暴力后的表现极为被动,不愿公共力量的介入,即使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依法主动介入或提供保护措施,女A却为施暴者男A寻找合理的理由,这时出现介入与被害人期待冲突。对于女A这样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将会面临着保护服务对象利益与服务对象自决原则之间的相互冲突,从保护服务对象利益出发,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既要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帮助服务对象,又须考量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同时,当服务对象女A的自由选择并不利于她本人利益时,很有可能将自己再次陷入家暴的危险,生命健康安全会受到威胁。而社会工作者能否以保护服务对象利益为由去干预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女A为受爆者,却在被救后任然想 回到丈夫身边,虽然社会工作者知道女A很大程度上会再度遭受暴力,甚至会有生命危险,但女A拒绝接受意见一直想重回男B身边,在此情境下,否应该介入,以及如何介入,是社会工作者面临的最主要的伦理困境。
(二)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与专业价值观的冲突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介入家暴过程,也是专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建立良性互动的开始,互动的基础建构在双方价值观的沟通和理解之上。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一些学者强调专业人员应秉承价值中立原则,避免个人价值和情感的涉入。而在家暴实务工作中,可能会面临着来自社会工作者本人的价值观冲突引发的伦理两难。这在本案例中可能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服务对象女A为家暴受害人,但是她自己也有出轨行为,并且这一行为让她自己陷入了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中。如果社会工作者个人的立场是对婚外恋情持反对态度的,那社会工作者对夫妻或家庭伦理的看法,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其介入的态度和行动。其次,女A传统观念较强,竭力地迁就她的丈夫,性别意识缺乏。如果社会工作者是激进的女权主义者,那么也会影响到在介入中对服务的看法和态度,进而影响介入行动。
(三)保密及隐私的价值两难
由于家暴事件大多发生在家庭私生活领域,在介入进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服务对象的家庭隐私问题,如何保护其隐私,是家暴社会工作者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同时,家暴介入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工作者有可能要与妇联、司法、医疗等机构的合作,在与同事或其他领域合作时,如何界定共享受害人的隐私资料的范围和程度,如何在帮助服务对象与保护其隐私间取得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伦理抉择。
本案例中女A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务事,如果大家知道这事她会很没面子,也没有敢对任何人说,所以她认为这是自己生活的隐私。因此,当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就要面临如何在尊重女A隐私权和使得女A得到更好的资源与帮助之间做平衡,这将会让社会工作者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伦理抉择的困境。
二、社会工作在介入本个案时应遵循的伦理价值原则
(一)保护生命原则
无论何时,人的生命都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在遇到伦理困境时,社会工作者应该始终将保护生命放在第一位。在家暴案件中,受暴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因此,最紧迫的任务就是保障受暴者生命安全。在本案例中,服务对象女A遭受了家暴,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要考虑到服务对象女A的人身安全,其他的事情都要让位于对生命的保护,而女A立即回家的要求还是需要社会工作者继续与其商定,以避免她回家后继续遭受家暴。
(二)基于对服务对象负责的自决原则
服务对象的自主权是社会工作的重要价值观,每一个个体都有其独特的需求和想法,强调自决有助于提高服务对象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培养服务对象的独立自主性。自决包括积极的自决和消极的自决。消极的自决指不在压迫下被动的行动,意味着不强迫服务对象接受特定价值或单方面为服务对象做出决定;积极的自决是与知情同意联系在一起,是指服务对象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性选择,具体地说,服务对象的选择是在信息充分并能有效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为避免由于信息缺乏可能引发的选择盲目性,社会工作者要尽其可能详细地提供相关信息。在家庭暴力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不仅要注意到服务对象的消极自决权,也要积极维护及争取服务对象的积极权益,协助服务对象获得有利的信息与资源、包括协助服务对象获得法律上的援助或心理上的调适等。
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应当岁服务对象女A的自决负责。社会工作者应当协助服务对象女A认清自己的处境,认识到自己的选择可能产生的一些结果,澄清自己的目标和内心的愿望;同时,社会工作者应帮助服务对象提升性别意识和做决定的能力,这样才能有助于其更好地做出决定,实现真正的自决。
(三)尊重女性的价值与尊严
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是社会工作恪守的价值理念。家庭暴力问题和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有很大的关系,对女性的发展有着严重负面影响。社会工作者应该有一定的社会性别视角,能够运用女性主义的相关理论,站在女性的立场,维护女性的权益。因此,对社会工作者而言,促进服务对象的福祉是其重要的使命,尤其是关注女性的权利,尊重女性的尊严和价值。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家暴事件时,要能充分关怀和尊重受害女性,理解受暴女性的感受与情感,给予她们人性的关怀。当社会存在着歧视女性的现象时,社会工作者要扮演倡导角色以免女性受到额外伤害。
本案例中,家暴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影响,以及在此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婚姻家庭观念和相处模式的结果。女A没有自己的工作,将所有的精力都注入到家庭中,而其丈夫也是一定要成为“成功的男人”以更好地养活家庭并主宰家庭。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男B随意对女A施暴,而女A只是将其看作家务事并持续地忍耐。因此,社会工作者一定要有社会性别视角,能够对服务对象给予足够的理解和认同,避免将所有问题个人化,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确保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得到肯定和尊重。
(四)获益性原则
获益性原则是指增加服务对象的福祉。社会工作者做出各种努力都应是不断促进服务对象在其文化和社会环境中获得成长、发展。在此类的家暴案件中,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应当既顾及到服务对象的眼前利益,又要放眼服务对象的长远利益。因此,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让受爆妇女A免于继续遭受暴力,另一方面也要与其一道,提升能其各方面的能力,使其获得成长,在社会中更有优势。
(五)保密与隐私原则
社会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对个体隐私权的尊重,这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家庭暴力涉及到家庭这个高度隐私的领域,国家在司法层面对于家庭的隐私都加以特别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或有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决定的离婚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地,在家庭暴力社会工作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要特别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信息,在未得到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的法定人许可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隐私资料,即使法律规定需公开的资料,也应建立在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的基础之上。在与同事及其它领域合作需公开的资料,社会工作者都要事先予以仔细考量,以免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造成无谓的干扰和伤害。
三、抉择的相关事宜
社会工作者在遇到伦理困境时在基于一定事实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一定的原则基础上进行抉择过程。本案例的抉择步骤也是遵循相应原则的结果。
首先,社工应将保护生命原则放在第一位。本案社工在面对服务对象自决与服务对象利益这样的困境时就有了一些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即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若果让服务对象自决,她会选择回去,而回去服务对象可能会继续遭受家暴,带来生命的威胁,更多的利益将无从实现。所以此时社会工作者要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限制服务对象的自决,与此同时还要继续与服务对象协商,同其一道对其所处的现实情况进行理性分析,在服务对象女A能够做出对其自身有利并且较为理性的决定时再由其自己做决定。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说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居于指导地位的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 思想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则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这一要求的提出,弥补了前期法院各项制度建构和改革理念准备不足的缺憾。同样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维方式的准确定位,无疑是法官队伍职业化的重要一环。笔者拟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现状及原因的分析,进而探索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方式问题,并借拙文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工程添一砖瓦。
一、 法官思维方式的概念
先来了解一下思维的定义。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现 。
目前许多学者分析论证时往往将法官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式等同起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最近几年才被我国法理学理论界学者从西方法学引进并加以阐述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在长期法律实践过程中,随着对法律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系统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渐形成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说,法律思维的形成是法制(治)进化的标志,因而它要求人们使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说到底,它就是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职业法律群体的科学思维方式。法官思维方式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为了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它的践行主体是法官,并不涵盖法律职业群体,这类思维方式会随着法官个体因素的不同、法官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异,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思维方式。
二、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误区及原因
记得有位学者说起过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审理老年夫妇离婚案件时遇到一个难题,如果严格依法判决,房屋只能判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女法官脑海里想起自己是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于是决意将房屋一分为二判给两方当事人。这样的判决,在许多媒体或者老百姓眼里,无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决,甚至许多法官也会支持或同意这样的判决。然而这其中也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官的思维有一种平民式的实质性思维倾向。这里所谓实质性思维,又称实质主义思维,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而轻视法律的形式、手段和过程,也表现为注重法律活动的意识形态,而轻视法律活动的技术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实,而轻视法律内的逻辑。与其相对的是形式主义思维。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来分析处理案件,其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则是“法本原情”、“原情论罪”,使每个案件的处理在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虑了事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则作为依据,运用简约、朴实的平民化而非职业化语言,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这是反形式的思维。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据目的需要进行“超级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而这种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实体轻视程序。传统法官对纠纷的解决首先考虑实体目标,而非程序过程。
对上述我国法官思维方式存在的误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首先是泛伦理化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受五千年儒家文化伦理思想影响的国家,古代中国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和谐秩序,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把政治理解和构造为“伦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构造为伦理型法律。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并延续至今,道德伦理观念可以说在每一个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导致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思维方式的泛伦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所谓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问题)都仅仅从政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思考并提出解决办法。这里所说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指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定势化的政治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不仅支配着很多人对法律性质、任务的认识,而且对国家法律体制的构造、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风、司法人员的选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譬如,在对法律的性质的认识上,强调法的政治性质,而忽视法的其他属性;在对法治的认识上,之所以强调法治,是认为法治是实现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务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独立自存的价值;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习惯于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诸如反腐败、执行难等法律问题;在司法人员的选拔上,强调其政治素质,而忽视法律专业素质。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逻辑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仅仅从政治的观点和思路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使法律认识和实践蒙上一层浓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诉讼观念的影响。主要是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这种观念片面强调法律是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手段,强调法律仅仅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忽视了法律作为最高标准的价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须服从合法性标准的指引。这一观点的发展就是把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了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 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影响司法界最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员养成“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同时,在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下,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响。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趋势、审判权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选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综上,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观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导致我国法官存在实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倾向,甚至在一些地区可以说是法官思维方式的主流。
三、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灵魂,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是促使法官这一群体向职业化迈进的总的指导思想。因此可以说,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同样法官的思维方式也反映了该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应是怎样的呢?
简单地说,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应是与大众思维方式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一般认为,法律思维方式相对于大众思维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强调的是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并作出不规范行为的人,发生纠纷或出现违法行为时,必然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
其次,它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律的出台是以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克服人性的弱点为目的的,它强调人们思考一切问题应从人性“恶”的角度着眼,并通过法律去规范和约束,以防止各种“恶”的情况出现。
再次,它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它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这与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维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法官思考的问题总是时过境迁的事实,不能还原,法官也不能大胆设想,只能根据证据来分析、来判定。即法官必须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它是一种利益性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是为维护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从而满足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强调利益基础上权利义务的对待性。
最后上,它在审判活动中就是一种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这是指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某一问题时,对事实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断,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断。
既然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是法律思维方式中的一类,那么,它是否有独特之处?一位与海瑞同时代的英国著名法官曾经说过,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说法官思维方式,是根据法律的专门逻辑进行的,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养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众思维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思维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也有学者将之称为转化性思维方式。
法律术语有三个功能,即交流功能、转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官用大众化的语言来分析、判断不就更贴近人民群众吗?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其实法律是一门专门的技术,其中法律术语则是这门技术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区别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术语可以帮助法官之间、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之间交流时及时抓住问题的要害,使争议点凸显,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经过法官的思维,都可以转化成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机关公务员,它没有必要通过贴近民众来赢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与民众保持一定距离,否则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廉洁性发生怀疑。法律语言还能阻隔非专业思考方式的干扰,法律的发展日益与道德与政治因素相疏离,也主要是由于法律专业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又取决于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严守程序逻辑,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维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维中占据优先地位,法官以程序为依托进行思考。例如对足球“黑哨”事件,依大众思维会考虑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裁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这起事件让法官来思考,则会考虑司法介入的程序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责任无异于空谈。西方有法谚:法的生命在适用。这其实是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的表述不谋而合。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进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观事实的真。在科学研究中,学者们总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观事实后下结论,在没有发现真理的情况下,是不能也是不应当产生结论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即使在影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查证不清的情况下,法官仍然要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判断,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对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法官当然要以合法性来思考问题,才能保证对每个案件均能做出及时的裁断。他只考虑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法庭上的事实只是法庭上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维遵循“保守”和“稳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国家法官只不过是讲法律的嘴巴,仅是被动物,没有能力削弱法的强制性和严格性。”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则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说明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应遵循“保守”和“稳妥”。
一切规则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实都是以前发生的,法官从来没有执行过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见过明天发生的案件。法官对待社会问题也好,对待法律问题也好,其态度是保守和稳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样预测未来、设计未来,过于激进地思考问题,这会使整个社会的法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官的权威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被动性,主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由于法官从事的是根据既有法律判断现存矛盾和冲突的工作,而且他还必须运用法律术语在程序内进行思考。所以法官会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是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维方式的这一特性与法律的内在品质──稳定性有着天然的联系。
第四、法官思维方式具有规则性。也就是说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而对于人们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当然就成为了法官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虽然规则性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法官也拥有情感并捍卫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事实上西方法律家的技术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鲍西亚在威尼斯的法律规则之中运用严格的逻辑推理说服夏洛克放弃诉讼请求,兼顾了法律逻辑与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确定性思维,判断的结论问题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卢梭说过:“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一定行为固定化、法律化了。” 法官的思维具有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的品质──确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诉讼性质所决定的,诉讼的性质要求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所以法官的判决总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法律必须对许多不允许妥协的问题作出决定。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司法方法论;同质化
法官的非职业化是我国司法的痼疾之一。从司法方法论的角度来审视和探讨法官职业化的相关问题,对夯实我国法治进程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一 、法官职业化的发展源流
作为一种制度,法律职业化始于13世纪的英国。韦伯指出:“对于职业性法律训练以及在这种训练中的特殊法律思想类型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路线。一种是将法律作为工艺的经验性训练路线,这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师徒的训练方式。第二种是在特殊的法律学校里教授法律,按照这种方式,重点是法律理论和科学,即以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分析法律现象”[1]法官作为一种独特的职业,随着社会分工的愈加精确及严密而逐渐从职业体系中剥离出来。
职业化要求专门从事某类工作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方法、生活方式及思维模式。法官职业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这一中介环节,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的行为。[2]首先,“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可以言说的知识,一套自恰、不矛盾的例题,一套可以演绎成篇的逻辑,而且是一种话语的实践,一种对参与者的训练。”[3]法律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及技术性,这必然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其次,“法官适用法律依靠于自己对法律的解释,每个法官都带着自己的‘视界’,‘即对意义和真理的预期’,但‘每一种视界都对应于一种判断体系’”[4]。法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不仅仅是停留在分析案件事实,解释运用法律这些具体而实际的“形而下”的范畴之内,也常常会上升到法律是什么,司法功能、司法与立法相互作用的层面上来。司法活动过程也与法官所持的政治、经济哲学观点有着紧密的联系。正如另一位优秀的美国法官汉德所说的“对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宪法的问题的法官,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还要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特兰、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和弥尔顿、马基雅弗利、柏拉图、培根、休谟和康德。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全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题。”[5]法哲学思想使得法官职业成为一个有着法律文化氛围的独特职业,也使得法官有着睿智的眼光、敏锐的判断力和对法理的深刻洞察力。
二、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
方法论问题是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自身的反思与审视的结果。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提到“方法论的自治性是其所谓的‘法律秩序’之重要特征”。[6]基于独特的方法论基础上法官职业的职业化有着必然性及必要性。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逻辑推理
有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所谈到的“法律推理具有一种使其区别于其他科学解释以及伦理、政治、经济论证的方法或风格。”[7]现代司法是以理性推理为特征的。即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按照法律形式主义的理想模式构建的司法系统是一个巨大的三段论机器。只要一个具体案件事实满足某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要件,则可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相应的结果。法官的角色似乎只是技术熟练的机械工人,只需其正确识别外部规则。且由于法律推理乃直接自既定规则出发,无须触及那些具有不确定性的价值判断如正义等问题。[8]法官的审判活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这种无限往复的逻辑推理过程是由法官独立完成的,并逐渐外化为一种定向的思维习惯。
(二)经验总结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并没有给予经验一个准确的内涵和外延,但其并不是要向我们提供一个完整的、可供套用的规则,而是要使司法过程由逻辑推理转向社会政策考量,由机械适用法律教条转向灵活应对社会问题,由法律内部因素的“画地为牢”转向外部社会因素的“统筹兼顾”,由追求形式性的一般正义转向追求实质性个案正义。[9]
案件的多元化与个案具有的惟一性特征决定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与联系,这要求法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并加以验证。在裁判过程中,考虑的对象不仅是客观法律事实本身,而应将法理、情理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这项技能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长时间的积淀。可以这样说,每一份判决都是一个法官的职业经验与人生阅历在法律裁判过程中的呈现。
(三)利益衡量
波斯纳指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未必会导致利欲熏心,它也可能使得一个职业追求良好的行为和“产品”。法官裁判的过程绝非简单地针对个案的现实特征、性质,选择相应的法律,加以套用。事实上,在错综复杂的具体事实面前,一个判决必须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的价值,达到最优化的利益效果。法官不仅要遵守实体法和程序规则,还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及选择。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后,不急于翻查法律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10]法官的裁决过程即为对比案情以及各种裁判所会达成的社会效果,择取最优化的裁判。
(四)法律解释
社会行为的不可预测,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洞以及现时制定的法律并未能完全包涵将来出现的情况。如同艺术创作一样,法官的裁判也要紧随时代潮流,表现社会的新兴吁求,尤其是在既有法律规则已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应对其涵义做出“与时俱进的解释”。[11]这是司法活动保持其时代性的必然。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原本含义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释,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释和对法律的不足补充。基于自由裁量权的享有,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进行创造性的法律解释,有利于保障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但法律解释也绝非是为了冠冕堂皇地越轨而抹煞个案正义,而应秉承最大限度的体现立法本意,还原事实,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
三、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检视
职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对一个职业的教育背景、技能训练、行为伦理、身份地位、等多方的合理制度构建及安排。法官职业化不仅要对法官队伍本身进行深度改造,还包含了对法官职业所处环境的良好期许。从司法方法论的视角对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进行检讨和反思不无裨益。
(一)法官选任应有所区别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官选任标准仍然较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及其他简单条件,基本都被任命为法官,法官职务仍不失为一种“福利待遇”被平均分配。不同层次的法官职业化标准不明确。事实上,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要求,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应当各自偏重于某种素质,以适应不同层级法院所面对的案件和情况。
一名合格的法官当然应掌握独特的法律方法。如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难以想象的是,尚未养成独特方法论的人进入法院担任法官将会产生的后果,更遑论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直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事实证明,非建立在合理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法官队伍,存在诸多问题,专业技能及职业操守中均是如此。忽视从方法论的角度去评价和衡量法官的基本素质,将很难精英化。笔者认为,对基层法院而言,法官侧重于对个案细节的细研及大量、快捷的解决纠纷,所以对基础法院法官的选任应侧重于解决事实争议的能力和经验,要具备丰富的社会见解、清晰的洞察能力及高超的调判技巧,并适当关注其法学理论水平。基层法院案件量繁重,且处理同样数量案件的工作量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对基础法院的法官员额应有所倾斜,以适应基层法院的司法任务需要。上级法院侧重于规则的制定及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其法官的选任应侧重于理论功底深厚、学术才能突出,善于从不同的案件事实中发掘清晰而准确的法学理念,并能够上升为一般性规则。
(二)同质化程度的提升
郑成良先生认为,法官职业化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能够使法官职业群体形成一种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同质化职业共同思维方式,从而通过同质化的司法决策使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形成确信。司法裁决不同于学术争议,学术争议允许百花齐放,而司法裁决必须保持统一性及权威性。法官同质化程度的提升,才能相对保证基于相同的方法论要求及法律知识,运用同一的标准对法律问题做出相同或相近的裁决。法官职业化不是一个独立的自循环,而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方相关问题,如律师职业的规范等。借鉴欧美的成熟经验,初期为律师与法官设立同一的门槛,即系统的法学教育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官与律师基于相同的教育背景而形成相同或相近似的执业方法,进而对同一法律问题而得出相同或相近似的理解。以此为基础,在成功律师中选任部分法官。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尊重,其本质就是对法律职业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
(三)继续教育的完善
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决定了法官应是一个理性的、独立的居中裁判者,法官具有天生的保守性。[12]法官职业化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职业性的封闭和保守。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变化日新月异,与保守的法官职业存在紧张关系。保守的法官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司法的方法论能够不断的发展更新,法官的继续教育问题必须完善。
特别是对现任的、缺乏系统的法学教育的的法官,应集中组织、强化学习。他们通常有多年的办案经验,有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继续教育,深化其法学理论功底,强化现代法律意识。对所有的在任法官,应分批、分流的“回炉”,通过继续教育,实现知识更新和理论提高。尤其应针对社会出现的新案例、新法律应重点加强、及时学习。
法官职业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方法论是对其进行反思和检讨的重要视角。法官职业化建设并非一人一力一时能够完成。从方法论的角度出发,对法官职业的教育背景、技能训练、行为伦理、身份地位、职务特权、组织构造等进行制度构建及安排,这不仅是法官职业内部一个渐进调整过程,也是法官职业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相互适应的过程。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法官职业化的真正实现必将开启新幕。
学术界对会计伦理的关注,主要集中于会计伦理的研究起点、研究对象、具体构建和实施机制几个方面。理论界对会计伦理的研究虽然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但主要集中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伦理分析,及会计伦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体系建设、研究对象等方面,但并未形成一个清晰的结构研究框架,如何基于现有会计伦理中现实问题,基于实践角度对会计伦理进行制度与实践的研究,还相对缺乏。
一、会计伦理问题
近年来,企业市场上会计造假事情频发,越来越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出现不和谐音符。同时,随着中国企业日益卷入到全球化进程之中,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顺应这一趋势,我国已颁布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中专业判断因素增多,更加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因此,会计伦理的研究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成为了会计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
会计伦理追求的目标是“会计善”或“会计应该是什么”,会计伦理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主要是一种非正式约束,强调会计伦理建设将给会计职业判断过程中注入更多的伦理精神和价值色彩,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的职业判断增加新的约束,使会计人的职业判断能力得到伦理提升,为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和执行提供思想武器。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一定的伦理道德预先设定为前提条件,然后根据预设的伦理道德制定出合乎道德、合乎义理的会计准则,而且会计准则是否合乎道德、合乎义理必须用伦理道德标准来评价。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中伦理意义的模糊乃至缺失,使得会计准则的调整问题更为凸现。
(1)道德失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过分关注资金利益,从而使会计人员在领导的示意指示下,做出有悖于会计职责道德行为的事情。这种不坚守职业道德,违背会计真实性原則,伪造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的虚假会计信息,是一种为追求私利的行为。功利主义会计准则价值观成为会计准则不公正性的价值观根源。从目前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价值取向来看,其显然是偏向于财务资本所有者,资产负债表中没有人力资本的项目就是很好的例证,显然这是有违利益相关者理论的
(2)缺乏公正。由于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致使违法所得远远大于被发现后惩罚所失,难以对违反会计准则行为做到有效的惩戒,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会计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会计准则的公正性不仅取决于会计准则本身的公正性,而且取决于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矫正正义。矫正正义的缺失是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会计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理论的欠缺。由于历史上国家会计业对会计伦理问题的不够重视,使得理论研究一直十分薄弱。由于我国现阶段旧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被普遍否定,逐渐失去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和积极的价值引导作用,而新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尚未形成,或者说新道德的传播及其为人们普遍接受并发挥作用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在伦理道德层面出现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也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处于一种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的社会状态中。
在我国社会中应世道德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过时道德还相当活跃地发挥着影响,趋前道德作为道德理想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还未发挥出来。不良的社会道德背景都极大地促使会计伦理危机恶化,助长了会计失信,侵蚀了会计领地。
(2)自身道德规范。会计人是否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在道德决策中坚持贯彻这种价值观的个人性格特征、道德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道德责任意识的强弱无不影响着影响会计人的伦理行为。因此这需要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能无视道德约束,重利轻义,否则将导致企业违法违规和违背社会伦理的经济案件的发生,这不仅使企业自身陷入困境,而且直接引发了社会动荡。令人忧患的企业伦理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会计人员伦理标准的模糊化和道德行为的败坏。因此,现阶段会计伦理建设有待于企业伦理精神的培育和发展。
三、会计伦理建设
(1)建立监督管理体系。从企业自身出发,在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建立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严惩,并作出引导和规范。
(2)加强会计人员的道德建设。会计伦理机制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主张强化会计伦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非否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会计伦理的实施应采取会计道德教育、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会计道德评价,会计伦理信息披露,伦理道德鉴证服务等多种形式,藉以培养会计人强烈的伦理意识,引导和规范伦理行为,使伦理规范成为广大会计人的行为指南,从而促使多种会计伦理关系达成和谐稳定的局面,最终使得会计伦理道德水准逐步迈向理想状态。
四、结束语
关键词:模拟法庭;德育;法律思维;道德认知发展模式
一、研究模拟法庭对大学生德育作用的意义
当代大学生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绝大部分心理、生理均未成熟,对事物认识有不稳定性、不全面性和矛盾性,可塑性强,高校浓厚的自由学习氛围,使他们迅速浸染于各种文化与思潮之中,容易出现认识误区,价值观念被扭曲现象。据统计,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学界公认将大学生德育与专业课相联系,在专业课程中渗透德育是一种有效的开展德育活动的方法,但是,对如何开展这一活动的研究和探索还十分欠缺。随着法律专业具有的应用性、技术性特征日益被人们所认识,法律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中的地位日渐提高,其中模拟法庭作为法律教学的必修课程,由于具有融体验性、实战型、知识性为一体的特征,被认为是一种情境式学习方式,是有利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法律教学中应用的一种教学手段或方法,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学专业将其从理论课程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门课程开设。但是,从近年来教学实践和相关著述中可以发现,法学教育理念受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影响较大,不少人偏重模拟法庭对大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而忽视其在大学生品行造就方面的功能,教育的失衡,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加强德育教育功能方面对模拟法庭课程做全面审视和设计。
二、模拟法庭的特点决定其开展大学生德育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模拟法庭对大学生有德育作用是由其本身决定的
法律的适用问题是模拟法庭的核心,而法律本身具有伦理性,法律的适用过程也离不开对其的伦理分析和考量。法律与道德同属于社会规范,西方有一句谚语“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充分说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联系,二者都包含正义、公正、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符合道德理念的,往往也符合法律。因此,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学习法律的过程,也往往是经受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的教育过程,即如何通过正当程序,公正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地裁判。法律思维有二元性,包括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谌洪果指出“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式,它的一端便是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联系着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涵+品格和精神需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法时,它的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下层面,它在对解释+推理+论证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为理性的安排”[1]。韩宏伟也指出法律思维是以利益衡量为价值尺度的评价性思维[2]。也就是说在学生适用法律解决争议时,其思维过程就存在着以本人价值尺度为标准进行利益衡量,充分揭示和反映出法律适用者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倾向。因此,模拟法庭的运行绝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技能的传授过程,更重要的是法律人应有的道德品格的培养和造就过程。而不重视对学生道德品质的培养,会直接导致学生适用法律上的偏差,不能真正贯彻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
(二)模拟法庭的实践性、情境性使其更有利于吸引大学生兴趣、更具有感染力,在大学生德育上具有明显优势
道德发展有四个阶段: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从前到后一环套一环,其中后三环的发展中道德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而据调查,大学生道德认知水平普遍较高,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行为则比较欠缺[3]。模拟法庭的实践性、情境性为道德实践提供了机会。模拟法庭所使用案例往往是真实发生的或由真实案例改编而来,为学生打开了介入社会的一扇窗,通过对贴近实际、来源于生活的案件的调查、审理和裁判既考察了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亦是为学生提供了了解人性,了解社会,反思三观的机会。同时,在模拟法庭进行过程中,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法庭整个流程,代入感强,印象深刻,这种特有的情境性能够强化学生的情感体验,比枯燥的理论说教或旁观者式的观影更能深入人心,触发思考。
(三)模拟法庭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控辩环节的设计
符合认知发展道德教育模式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个体道德的发展根据美国心理学家、教育家柯尔伯格的认知发展道德教育模式理论,冲突的交往和生活情境最适合于促进个体道德判断力的发展。模拟法庭存在控辩双方,两方观点针锋相对,冲突既有书面,亦有口头表达方面的,在各方理由的剖析中,各方道德判断也得到充分展现,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中蕴含的社会普遍道德规范、个人的道德判断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和融合。按照认知发展道德教育模式的说法,道德不可能从外部强加于人,而是个体内部状态与外界交互作用的产物。模拟法庭中各方的观点冲突越激烈,越能起到对学生道德发展的推动作用。因此,从认知发展道德教育模式理论来说,利用模拟法庭对大学生开展德育是具有实效性的。
三、现有教学设计在大学生德育上存在明显不足
首先,高校现有模拟法庭课程的内容设计目的多围绕培养控辩技能等展开,强调对学生文书写作、语言表达等能力的训练,对法律职业道德、社会伦理的教化不够重视。根据柯尔伯格的认知发展道德教育模式理论,道德发展有三水平六阶段,大学生应当属于第二水平,即习俗水平,这一水平正是学生了解、认识社会行为规范,意识到人的行为要符合社会舆论的希望和规范的要求,并遵守、执行这些规范的关键时期,也即成为社会人的转型时期,直接关系到他们能否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之人。因此,模拟法庭教学中理当将德育作为其重要课程目的,充分发挥其以案说理的优势,为学生的道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其次,案例选择上没有考虑道德认知发展规律。多数高校忙于建设案卷库,强调案例类型多样,力求拓宽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和见识,却忽略了案件的伦理性、对抗性。这样的案例用来训练出具有高超的法律专业技能的人才也许没有问题,但是,案例缺乏伦理对抗性,将不利于学生的情感体验与认同,模拟法庭的德育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最后,模拟法庭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设计基本未考虑伦理考察方面。在模拟法庭课程设计中,往往强调学生对程序法、实体法的学习和应用,不注重对案例包含的伦理因素进行分析和论证;在成绩评定标准中,基本都把学生的文书写作、口头表达、资料检索、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表现等做为主要考察项目,对学生在整个模拟法庭中的伦理品格表现如诚信、友爱、互助、协作精神等都忽略不计了。
四、完善现有模拟法庭教学设计,加强其在大学生德育中作用的建议
首先,充分认识法律思维具有两元性,将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纳入模拟法庭课程设计目的中。摒弃忽视法律的社会性、伦理性的做法,也即抛开法律中的意志与情感内涵,单纯从法律规则角度进行推理、解释、论证的做法,强调对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和道德的培养,并将其排在法律技能之前,作为模拟法庭课程的根本培养目的。最终,为大学生有机会进入后习俗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即以普遍的道德原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能从人类正义、良心、尊严等角度判断行为的对错,而不会完全被世俗和法律条文所束缚,学会自主地寻求公平正义的裁判。同时,强调法律的社会性、伦理性,改善学生思维方式,也在进一步激发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积极性、创新性上具有一定作用。其次,根据大学生道德发展阶段合理选择案例。如前所述,大学生的道德发展处于三水平中习俗水平阶段,是了解、认同普遍伦理和规范时期的重要时期,因此,应将涉及家庭伦理、职场伦理、社交伦理等基本社会公共伦理的案例作为主要选取范围,特别是与个体道德差异大,容易产生道德上的两难的案例用于德育效果会更好。当然,还必须考虑学生认知情况和能力,不能过于提高案例模拟难度,否则过犹不及,影响体验和认知效果。再次,根据认知性道德发展模式,合理设计课程环节。认知性道德发展模式认为实施德育的方法和策略为:了解当前道德判断水平--运用道德难题引起认知失衡--揭示高一阶段的道德推理方式--引导接受更为合理的推理方式--鼓励道德判断的实施。将上述方法和策略与模拟法庭的各个教学环节相结合,做出如下设计:第一,在案例给学生前,设置考察当前学生对案例相关伦理规范的认知水平环节。设计若干讨论话题或问答题,了解学生相关道德判断发展水平,并充分引发学生对相关伦理规则的产生、发展和具体内容的兴趣。第二,案例进行案情分析时,一并指出其中的道德难题或法律适用可能引发的后果,根据学生所持观点划分小组(原被告角色分配)。充分调动学生查寻资料、组织语言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学生创造性解决道德难题或法律适用难题,并强调团队合作的重要性。第三,组织模拟法庭开庭活动时,充分利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中的“情境”、“协作”、“会话”、“意义建构”四大要素[6],完成道德教化、法律技能和法律知识的传授。第四,对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价。建议组织学生完成德育小论文,对模拟法庭过程中对道德的认知、体验进行归纳总结,这样更有利于加强学生道德方面的情感体验和认同。总之,模拟法庭可以成为大学生德育活动的重要阵地,设计、组织好模拟法庭的德育活动,将进一步丰富德育形式,提高德育实效,因此,有必要对此展开更深层次的研究和探索。
作者:王志敏 孙淑云 单位:河北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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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思懋、石松、万小羽.当代大学生公民道德发展状况调查[J].青年探索,2009(3).
[4]陈娴灵.关于创新模拟法庭教学的理性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