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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年人;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胺碘酮
充血性心力衰竭是临床危重症之一,是多种心脏病发展到终末阶段的一种病理生理综合征,一旦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尤其是室性心动过速(VT),常使病情恶化,病死率明显增高,如何在纠正心力衰竭同时正确使用抗心律失常药是治疗关键。胺碘酮为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对心力衰竭者心律失常有较好疗效,如无禁忌证是治疗严重心力衰竭患者室性心律失常的首选药物。但有关其对老年心力衰竭合并室性心律失常患者治疗效果及安全性报道较少。我科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对40例老年人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室性心律失常患者采用口服胺碘酮治疗取得满意疗效,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1.一般资料 2004年1月~2007年10月选择60岁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Ⅳ级和左室射血分数<0.4,并发有症状的室性心律失常患者40例,男26例,女14例,年龄60~88(平均72±9)岁。其中冠心病20例(陈旧性心肌梗死8例),高血压心脏病12例,扩张型心肌病6例,心脏瓣膜病(除外重度二尖瓣狭窄及主动脉瓣狭窄)2例,心电图及24 h动态心电图示频发室性早搏(VPC)28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PVT)12例,2例有电复律史。无病态窦房结综合征、Ⅱ°~Ⅲ°房室传导阻滞、窦性心动过缓及QT间期≥0.44 s、严重肺部和肝脏疾病、甲状腺功能异常、电解质紊乱未纠正、洋地黄中毒者。
2.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住院后均接受常规积极的抗心力衰竭治疗(给予强心、利尿、扩张血管及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同时行胸片,24 h动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常规查电解质,肝功,肾功,T3、T4、TSH、FT3、FT4符合条件入选者,均停用其它抗心律失常药。给予口服胺碘酮(商品名可达龙),0.2 g,3次/d,连服7~10 d;然后改为0.2 g,2次/d,连服3~7 d;以后以0.1~0.2 g,1次/d或0.2 g,1次/pod维持。疗程为8周。住院用药期间每日作心电图测QTc,根据心率和QT间期调整药量,心率<60次/min,或QT≥0.48 s,80岁以上者减量,部分患者起效后或虽无效,但心率<55次/min,QT>0.5 s时必须减量或停药。用胺碘酮期间,根据患者病情,可继续应用地高辛,但地高辛剂量为0.125 mg/d。如心功能改善,β受体阻滞剂应用不受限制。患者平均住院时间18 d,随访期定期查电解质、甲功、肝功、肾功、心电图、摄胸片,并定期眼科会诊[1]。
3.观察指标及判断标准 ①临床心功能。有效:用药后心功能提高≥1级;无效:用药后心功能无恢复或恶化。②室性心律失常。据24 h动态心电图检查结果判定,有效:频发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或连发减少≥90%或连发消失;无效:达不到上述标准
4.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采用-±s表示,治疗前后的比较采用自身配对t检验,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40例病人治疗8周后达到心功能Ⅰ级,症状、体征消失13例;心功能改善2级以上8例;心功能改善1级或未达到心功能Ⅰ级,症状、体征有所改善16例;心功能无改善2例,2例在胺碘酮治疗期间猝死,占5%,1例抢救无效死亡,心功能改善总有效率92.5%。28例频发室性早搏患者中有 23例室性早搏数量平均减少≥70%,有效率82.1%, 11例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发作终止,有效率91.7%,该组治疗总有效率85%。胺碘酮治疗8周前后心率由98.66±13.77次/分减至65.6±6.56次/分,经统计学处理,t=13.708,P<0.01。QTC由434±21 ms增至538±62 ms,经统计学处理,t=10.051,P<0.01。该组患者治疗前后检查外周血象、肝肾功能、甲状腺功能及胸片等无明显变化。1例出现恶心,纳差等胃肠道反应,2例于用药5 d后出现窦性心动过缓(心率<55次/min),分别减量、停药后恢复正常。未见肺毒性作用及神经、皮肤、眼角膜等毒副作用,未见尖端扭转性VT等室性心律失常发生。
讨论
心衰是心功能失代偿的表现,心衰时心脏射血分数降低,交感神经张力上升,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活动增加,心电活动不稳定,房颤、室速或室颤概率上升,在心衰病例中老年心律失常/猝死率为10.7%。心衰者NYHA心功能Ⅲ~Ⅳ级、左室射血分数<0.35、室早≥10次/小时、年龄≥65岁并有室速史者属心衰猝死高危患者[1]。胺碘酮是一种以Ⅲ类作用为主的广谱抗心律失常药物,为多通道阻滞剂,无论对自律性增加,触发活动或折返激动均有效,能够延长心房肌、心室肌及传导系统动作电位过程和有效不应期,并抑制窦房结及房室结传导功能及旁路传导,能终止多种室上性心动过速和室性快速心律失常。口服给药时,它不抑制心脏收缩,因此可以安全地用于心功能不全的患者,也是目前惟一可以用于心衰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此外,胺碘酮还有一定的扩血管改善心肌缺血的作用,并有抗交感神经兴奋,对心力衰竭时神经内分泌激素激活调节作用[2]。故能扩张冠脉、降低外周血管阻力、降低心肌做功及减少心肌耗氧量,对临床心功能的改善也有一定的作用,能使CHF患者的室颤值提高,减少室颤发生[3,4]。本组显示,40例老年心力衰竭并室性心律失常的高危患者使用小剂量胺碘酮治疗,可显著增加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有效率,减少心源性猝死。本组均为老年患者,窦性心动过缓发生率偏高,可能与窦房结退行性变、纤维化、脂肪浸润、窦房结动脉供血减少有关[5,6]。对老年人窦房结功能低下者,胺碘酮进一步抑制窦房结,窦性心律≤55次/分宜减量或暂停用药。由于老年心衰患者消化吸收功能减退,长期使用利尿剂治疗心力衰竭过程中极易出现电解质紊乱,易诱发加重室性心律失常,在应用胺碘酮治疗期间应注意维持血清钾、镁在正常较高水平,消除诱因。胺碘酮与地高辛合用可增加血液地高辛浓度,应定期复查及时调整剂量,防止洋地黄中毒。随着年龄的增长,甲状腺可能发生轻度萎缩、纤维化等改变,因而,老年人对碘的耐受性较中青年差,胺碘酮属呋喃类结构含碘化合物,因此慢性应用可诱发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本组资料中未见发生甲状腺功能异常,但在对老年患者应用胺碘酮治疗中,应密切观察其心率变化情况,定期检查甲状腺功能,及时调整胺碘酮的剂量,必要时停服胺碘酮。在应用胺碘酮治疗老年人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时应尽量采用小剂量负荷方法给药,逐渐减量,再根据不同个体,给予最小有效量较长时期治疗。掌握了以上药物特点及用药原则,可使该药发挥抗心律失常作用,又避免严重副反应发生,我们认为临床上治疗老年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去除各种诱因,如电解紊乱,洋地黄中毒,低氧等,应用胺碘酮是终止室性心律失常,防止猝死,提高生存率的一个较好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国生物医药工程学会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分会,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分会,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辑委员会,中国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杂志编辑委员会.胺碘酮抗心律失常治疗应用指南[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4,12(32):1065-1071.
[2]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杂志编辑委员会,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专题组.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建议[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1,29(6): 323.
[3]郭林妮,程康安,邓 华.全国心律失常治疗专题研讨会纪要[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2,30(4):194-197.
[4]钟江华,张存泰,李 映,等.口服胺碘酮对家兔扩张性心肌病跨室壁复极不均一性的影响[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3,31(1):57-60.
关键词《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内容不足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项目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应当从社会、法律、家庭等不同的层面出发,通过与实际情况的相结合构建相应的保障体系。我国现阶段,包含《婚姻法》在内的多部法律都对老人的权利保障做出的规定,包含了老人在生活、健康、发展、婚姻等等多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然而,在众多法律的维护之下由于我国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导致老人的权益还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婚姻法》是针对家庭关系所指定的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对老人婚姻和家庭关系权益的保障,文章将以《婚姻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中关于老人权益的内容进行梳理,以提出相关的对老人权益进行维护的对策。
一、《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
(一)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力所能及的工作等方面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关于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自由权力。而婚姻的自由也从属于精神自由的范围之内,其中包含了老年人对自己婚姻生活的方式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对婚姻的意愿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老年人依以法律规定可以自由结婚、再婚或者是离婚不受子女的干预。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条约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充分的保护;又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三条的条约规定了在老年人的婚姻中禁止一切具有强制干涉的发生等等都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二)再婚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了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基础上还针对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在结婚时男女双方享有自主意愿的权利,且除男女双方外的任何一方包括父母、子女等都无权进行干涉和强迫。又比如父母在婚姻中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子女的尊重,子女无权对其婚后的生活或者是再婚的行为进行干涉,且子女不能以父母的再婚为借口而终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关于老年人再婚方面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通过法律的约束不仅能有效使老年应享有的权益得到保护,还能为生活生中类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三)受尊重权
我国《婚姻法》第一章第四条条约明文规定在家庭中的各成员应当以维护家庭之间的和睦关系和实现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力为目的对家庭中的长辈予以充分的尊重,对家庭中的幼儿予以充足的爱护。并指出了老年人应当受家庭成员的尊重,使其能够在晚年保持心情的愉悦。这种受尊重权也是指家庭成员中长辈所享有的晚辈对自己的尊敬权,也是一种衍生出的可称之为孝敬权的家庭成员中长辈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及要求家庭成员中的晚辈要对长辈尊重、孝敬,已维护老年人在家庭中应享有的受尊重权利。
(四)受赡养权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条约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应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这里的受赡养权主要有精神上和物质上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物质方面指的是子女应当为父母的晚年生活的保障提供物质和经济上的补助;其次,精神方面指的是子女应当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支持比如给予父母充分的尊重,或者是使其保持愉悦的心情等等。《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条约明文规定父母有充足的权利向不对自己形式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求其旅行赡养的义务,可见父母所享有的受子女赡养的权利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且是子女无条件必须承担的义务。当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时父母课通过直接索要、组织协调或是采取相关的法律手段来获得自己应享有的赡养权。
(五)遗产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条约根据父母子女双方的所具有的身份而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父母对子女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并且根据遗产的继承问题在我国的《继承法》种做了详细的介绍。在遗产继承问题中,子女作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而父母同样作为子女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当父母过世之后子女有权对其财产进行继承,同样的当子女过世时,父母也有权对子女的财产进行继承,这也说明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在继承权中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婚姻和再婚两方面自由权中的不足
《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条约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且应当予以充分的保护。老年人同样也是国家公民,因此在婚姻中也应当与其他人一样享有法律的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或者是再婚应想享有的自由的权利并禁止一切具有强制干涉的发生,且老年人也想有自我选择婚姻生活方式的权利也不得被包括子女在内的第三方干预。这些都是对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自由所做的以法律条约形式进行的明文保护,使得老年人的婚姻行为都有法律条约作为依据。然而,在现实中对老人在婚姻和再婚中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了许多的不足之处,首先,当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干预时往往会因传统思想的限制而选择依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婚姻法》中老年人各项权利保障的宣传工作不完善,导致大多数老年人都不清楚自己主要可享有哪些权利。而有的老人自己也会存有不想让子女感到麻烦的无耐心理而在子女提出无理的要求之后选择依从,从而使得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现阶段针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救助措施仍不完善,使得多数老年人在面对家人对自己再婚的干预时得不到帮助,使得自己在再婚方面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二)受赡养权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条约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应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这是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所做的法律保护。然而由于现实中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在可执行和救助方面的措施仍不完善,导致有很多老年人在面对子女对自己拒绝赡养时,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受赡养权利。通常,对老年人的赡养可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而现阶段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大多都可以保证对父母的物质赡养,但也有些子女因自身的经济能力无法满足的对父母的赡养要求人不能给予父母足够的物质赡养,这就要求国家对相关的救助制度进行完善。当然也有很少一部分的子女在自身经济条件足够的情况下却由于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老人也因涉及到面子问题或者是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因而不会利用法律武器对自身应享有的权利进行维护。在精神赡养方面,由于工作生活的节奏日渐加快,且诶呦法律条约对精神赡养而定明文规定,很多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无法顾及到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而使得老年人会出现一些心理上的问题。
三、《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策略
(一)加强对老年人的《婚姻法》权益保障条约的宣传
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完善是导致老年人在婚姻自由方面权利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老年人自己、子女和亲属对《婚姻法》没有全民的了解,或是受传统思想的限制,又或者是处于对自身利益问题的维护,导致了老年人在婚姻中的自由方面受到了限制。因此,国家的相关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作用通过宣传栏和宣传报的制作或者是宣传单的派发加强对老年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也可以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或是在社区活动中融入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加强老年人对婚姻和再婚自由方面的认识。
(二)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赡养的内容
《婚姻法》中关于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条约的规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来明确具体的赡养内容。其中承担赡养义务的应当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被赡养人的子女或者是亲属。在《婚姻法》中关于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应当从以下的三点问题出发进行拟定:第一,自尊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给予老年人充分的尊重,包括对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在问题思考方面的模式;第二,期待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满足老年的内心需求,以此来带给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的精神安慰;第三,亲情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要能从内心情感方面给予老年人慰藉,尤其是老年人在晚年会对亲情有极大的需求,因此,需要子女晚辈给予他充足的请安慰藉来使他们的情感有所寄托。
(三)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
首先,明确规定子女有义务对老年人进行探视。《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父母中对孩子不进行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有探视的权利。那么反之,老年人也应当享有权利要求子女对自己行使探视的义务。因此,《婚姻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哺育老年人同住的且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定期的对老年人进行探视。其次,明确规定老年人享有对孙子辈探视的权利。《婚姻法》中仅仅规定了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父母中对孩子不进行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有探视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的探视权。因此,《婚姻法》应当对该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以此来满足老年人的亲情情感需求。
(四)《婚姻法》中明确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婚姻法》中既然需要对赡养的义务内容和行为进行规定,那么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进行明文规定以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在《婚姻法》中可以规定,子女如果对老年人不履行赡养的义务可要求子女对老年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费用,且赡养义务的履行要能保证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为基础,从而来实现对老年权益的有效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婚姻法》视角下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建立在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的基础上,从婚姻和再婚的自由以及赡养方面的问题出发,以维护老年人的根本权益为最终目标,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和相关内容的明文规定来实现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龙正凤.婚姻法视角下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与完善.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2]严雪梅、秦波.老年人再婚现状分析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成都市为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
关键词:赣南农村 老年人赡养 法律意识
老年人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是一个相对容易忽视的社会群体。尽管社会在进步,但是,我们看到,无论在物质领域还是在精神领域,他们似乎都还是一个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老年人赡养已经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凸显出来。赡养好老人,这不仅是为当代老年人造福,也是为自己的未来铺路。
一、当地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依法赡养老年人的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调研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关于老年人赡养的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还有5%的老年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
二、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一)子女的问题
1.子女经济紧张致使老年人赡养折扣。
对于以务农为生的子女来说,由于目前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多数农民收入不高,很多家庭难以承受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在现代家庭中老年人已经失去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家庭赡养老人的质量大打折扣,这些人有的还在贫困线上挣扎,有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也根本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
2.子女道德缺失造成老年人赡养丢弃。
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降低、经济收入的下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由于农村传统的“分家”习俗,有的子女就以分家不公为由拒绝赡养义务,甚至将履行赡养义务与分得家产挂钩,强调“多分多赡养,少分少赡养,不分不赡养”;有的认为自己没有继承享用过“祖业”而不愿赡养父母;有的认为自己已成家立业,无需再依靠父母,因此对老人不闻不问,更谈不上赡养老人;有的外出打工长年不归,根本不管在家老人的事,老人又不知道子女的确切地址,即使打上官司,也只能使法院要么无法立案,要么判决后难以执行;甚至有的认为父母体弱多病,实属累赘负担,不仅不从物质、精神方面给予关照,而且还进行虐待、遗弃,致使老人有家难归。
一、服务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
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成立“新农村建设法律志愿服务团”,服务团定期下到辖区各村、镇,通过各种方法,为农民群众送去他们最关心的法规、政策,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在北杜镇南朱刘村,服务团就开展了各项活动,向群众展示法制教育图板,向群众发放以《村委会组织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图书共计120余册,散发各类宣传单300余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22次,并现场调解纠纷1起。通过法律志愿服务团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切实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强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通过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使广大领导干部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上半年,我们聘请民族学院法学教授,举办了全区科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收到了理想的效果。
行政执法人员是法律法规的直接实施者,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水平和执法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依法行使公共权利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确保法律公正实施。上半年,我们举办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全区共500余名执法人员参加培训。下一步我们还将筹备举办全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竞赛,以此掀起一个全区学法用法新的。
三、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我们普法的重点对象。首先,切实抓好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做到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障、并形成制度,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其次,我们成立了青少年法制报告宣讲团,调集公、检、法、司具有专业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法制报告团成员,定期在全区各学校做法制报告,并且在辖区各学校都聘请了法制辅导员,由法制辅导员不定期的开展法制主题班会活动,现全区已有法制辅导员124名。上半年,我们已举办校园法制报告会6起,法制主题班会10起,发放青少年普法读物1200余册,受教育学生共达3200余人次。我们还以“148”热线为载体,开通了未成年人援助热线,我们广大的青少年如有法律上的疑难或其本身受到了侵害,都可以通过“148”热线电话向我们咨询、求助,我们在热线旁将有专人为未成年人解答并提供帮助。上半年,共接受咨询31次,有力地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加大有关维护老年人、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切实维护好老年人及妇女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和妇女都是社会的弱者,维护好他们的权益是我们普法工作的一个重点。我们在法律进基层活动中都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为我们一个重点内容进行普及。我们经常与社区干部、村干部进行联系,对有出现侵害老年人、妇女权益的行为,立刻安排专人进行点对点、人对人的宣教。今年上半年的“三八”妇女节,我们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了大型宣传活动,印制了维护妇女权益的宣传手册,在主要街道设点宣传,向群众讲解妇女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消除人们的重男轻女思想。
五、进一步加强社区法律服务与法制宣传的力度
社区是我们普法战线上的一块主阵地,我们始终都将此项工作做为我们的重中之重。我们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法律进社区服务队。服务队会同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员定期下到社区,为群众提供宣传、咨询等各种法律服务。上半年,我们深入到辖区凤凰家园与八厂社区,在社区开展了普法“五个一”工程,即向群众发一份普法传单,送一本法律书籍,举行一次法制图板展览,做一次法律咨询,讲一堂法制讲座,并在开展“五个一”工程的同时,在司法所的配合下宣传教育入户,有重点到人,力求在普法过程中用法律手段调处化解群众的热难点问题,排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防患于未然。为了建立社区普
法长效机制,我们积极地与街道、社区联系,并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普法活动站。我们定期为活动站更新普法读物,以便社区群众能够长期地有法可学、有法可用。
六、参加各类大型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普及法律知识
各类主题宣传活动声势大、人员多、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群众的关注。通过这些宣传活动,走上街头,真正的贴近群众,面对面地向群众讲解法律知识,为群众解答法律上的疑难,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今年上半年,我们参加了“科技之春”、“综合治理宣传月”、“6.26”国际禁毒日等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460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45次,受教育人数达1000余人次,收到了理想的社会效果。
七、创新形式,多渠道开展普法工作
只有在形式上的不断创新,才能使普法工作持久深入开展。首先,我们在公共场所的显要位置投资修建普法宣传栏。编写群众关注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法律名词解释及典型法制案例,让群众随时随地学到法律,并且阅读后能真正提高个人的法律素质。宣传栏内容每月一期,定期更换。其次,积极开辟网络普法新阵地。我们与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协调,克服困难,准备资料,现普法网站正在建设之中。通过网络全面提高普法宣传教育的知识面和覆盖面。: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可见,在法治环境的浪潮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推动公民具有法治意识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群体由过去的弱势群体变为今天的庞大群体,他们对于法律同样有着需求。本文将从上海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治规定为视角,分析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的宣传教育途径,以及在现今的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法治宣传工作过程中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老年人;法治宣传;权益保障;立法
一、上海市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已初具规模
(一)上海市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已初步完善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说明这样一个事实:“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宣传的对象应该是每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有获得法治宣传教育的机会。
上海作为人口老龄化最为突出的城市,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初步完善,在2015年6月18日上午,《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对适用范围、支持家庭养老、长期护理保障、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支持养老服务、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发挥老年专业人才作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1上海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专门立法,并将不断完善,为老年人提供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蓝本。
(二)上海市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的宣传教育途径
1.社区普法――法治知识的传播
一般情况下,在上海小区的宣传栏上都会看到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尤其是与社区居民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该种形式为休闲时间较为充裕的老年人,他们对于这些信息的接收程度要比其他人相对要高一些。当然,社区的普法活动也会在居委会的牵头下进行组织,由居委会提供场地,法律专业人员提供专业知识的讲解。一般情况下,该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的观众往往是老年人。
2.媒体传法――法治环境的熏陶
我们生活在被媒体包围的环境之中,“眼”可以看电视,这里有相关政策、法律的信息;可以看报纸,报纸一般会涉及关于法律的报道;可以看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关于法律问题的推送等。“耳”可以听到广播之声,可以通过电视等渠道捕捉到想听到的信息;“身体”可以感受发生在身边的事情,用身边形形的例子积累对法治的认识。老年人在平时的生活中,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方式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并遴选出对自己有益的信息。
3.大家说法――法治理念的交流
老年人茶余饭后会小范围的聚在一起,彼此之间会进行一些家长里短的闲聊,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案例也会通过这样小范围的讨论而得以传播;同时,他们也会交流与其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大家可以共同学习,法治氛围在此小范围得以产生。
二、建立老年人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化法治宣传教育为法律维权工具
在法治宣传教育席卷全国的时候,上海作为老龄人口最为庞大的城市之一,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也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在且不论,老年人至少知道可以有法律作为维权的工具,但是知道法律与运用法律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即使他们对法律有需求,但碍于客观原因他们无法将接受的法治宣传教育转化为解决自身问题的工具,那么法治宣传教育将失去其存在的实用功能。
(二)如何平衡老年人对物质需求和法治宣传教育需求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老年人希望自己的老年生活能够安稳,他们首先希望的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即为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在老年人物质需求基本得以满足的前提下,老年人才有可能进一步寻求精神需求,如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或者了解一些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为自己谋权或者为自己的老伙伴出谋划策。老年人物质保障的问题依旧是管理老年人群体的重难点问题,在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时候,如何有效开展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旧是个难题,因为不是没需求,是还没“轮的上”这个需求。
(三)如何在法治宣传教育大潮下不忘老年人群体
法治宣传教育席卷我国是大势所趋,尽管老年人占有上海总人口较高的比例,但是经过相关调查发现,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得并不明显。尽管可以在老年人服务机构和社区看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影子,但是与对其他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比,老年人这个群体的确被我们所忽视。老年人是人口基数庞大的群体,同时,他们也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公众对其给予充分的关注,但很显然的是,老年人群体是在被关注,但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确亟待加强。
三、关于老年人群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几点想法
(一)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繁杂、专业、针对性强的工作,针对不同群体而展开的法治宣传教育是有所侧重的,如针对青少年主要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故事伤害、抢劫、等内容的讲解。老年人则不同,对涉及自身权益事项,需要了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地方法规;对与子女财产争议的需要了解《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因此,不能盲目的针对老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而是有所侧重,满足其对法治的需要。
(二)自我诊治――理解吸收于身有益的法治教育
上海市的老年人自身素质相对较高,他们对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要求较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他们会通过多种途径主动了解,对其有用的法律知识,如他们可以通过报纸了解最新的立法动态,可以通过网络了解自己想要知晓的知识,可以通过与其他朋友的交流中获得自己想要的知识等,这都是老年人“自我诊治”的途径。在已有的调研中发现,老年人依然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在他们感兴趣的领域,他们愿意花时间去通过网络了解、通过阅读大量书籍并做读书笔记、通过看报纸等途径继续进行学习,将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发挥得淋漓尽致。老年人是国宝,值得我们每一个尊敬和爱护。
大家好!今天我作为惠民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的代表在这里发言,感到非常的荣幸!我们团队加入志愿者的大家庭,希望以专业的能力为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众解决实际的问题。
先人曾教诲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针对惠州地区老年人群体的法律需求,我们将开展法制宣传进社区、法律咨询、培训和免费的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调解纠纷普及法律知识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宣传和培训重点将集中在房屋纠纷、赡养纠纷、医疗纠纷三个和老年人生活最密切最容易产生问题的方面,确保 “老有所屋、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作为志愿者组织的新成员,我们希望能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凝聚人心,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2年,惠州三辍学失学青少年在高速公路路边投石取乐。他们的极端行为夺走了一位好人邢丹的生命。丛飞和邢丹生前致力帮助辍学失学孩子,而邢丹死于辍学失学青少年之手。这引发了人们的沉思,据统计我国农村未成年人犯法的数量也越来也多了。
1、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树立法治观念
语文课堂教学中,实施法制教学,可以响应教育的改革要求,教育要求当代学生应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1]。语文教师在进行教学时,结合语文学科的特点,选取语文课本中的内容,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让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并且知法懂法,还有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要想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首先应该让教材和法律知识有效结合,这样不仅可以完成教学热舞,同时还可以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
人教版六年级上册课文中《只有一个地球》主要内容;本文介绍了地球是渺小的,地球所拥有的自然资源与是有限的,科学家已证明了目前地球是适合人类生活的唯一星球,这说明了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提醒人们要精心保护地球,让地球更好地造福于子孙后代。扩展一些内容,例如哪些行为是对地球有危害的?让学生之间进行讨论,最后告诉学生其实很多行为都是不仅破坏了地球,同时也违法了,例如,砍伐一些树木像樟树,它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同时不能随意捕杀小动物,拒绝食用野生动物,让学生们明白捕杀小动物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
2、开展法制活动,规范法制行为
语文的课堂具有丰富多彩的特点,它不仅有日常的教学课堂,同时还会开展一些综合性活动去辅助教学。这就因为语文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所以可以利用语文综合性学习。《语文新课标标准》层提出,语文应该倡导综合性学习,综合性学习有利于语文学科和其他学科的联系,使得学科之间不再是一个孤立局面,打破了传统学科之间的关系,同时如果语文学习采用综合性学习法,还能够让生活和语文相互联系,使得学生的发展更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求[2]。所以语文实施综合性学习可以开展一些法制活动,将法制教育渗透到教学中。
例如进行法律知识竞赛,通过将班上同学分为四个组,进行法律知识竞赛,采用计分制,因为在小学时期,学生们的好胜心是非常强的,所以通过输赢这种方式,可以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在这些活动教学中,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氛围,同时还可以拉近学生和老师之间的距离,让学生的感知认识和理性认识有机结合在一起。
3、词语解释,形成法制道德
在语文学习中,可以深刻认识到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因为学生的知识储备量和理解能力不够,就要求老师去解释词语,帮助学生理解词语,进一步更好的学生课文。例如“诚实守信”,诚实守信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诚恳、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从道德范畴来讲,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所以答应别人的事,就要求做到,不要虚假的欺骗别人,这样是不道德的,中国有句古话“小事偷针,大了偷金”它和孔子说的“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误小而为之”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就是告诉使人别以为事情小就不在乎[3]。
又如“侍奉”对长辈伺候奉养。同时告诉学生在中国侍奉老人是每个孩子的义务,同时自己也是有父母抚养长大的,所以于情于理,都应该对父母孝顺,不侍奉父母,在我国是不符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要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在口语交际谈论中,确定法制认知
语文教学的组成部分就包括口语交际。因为口语交际可以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激发学生的发言积极性。同时,口语交际还能让学生产生深思,帮助学生对事物的认识,对事物的认识不再停留在表面,能够发现事物的本质意义[4]。在12月4号那天,可以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因为12月4号是法制宣传日,所以在那天就可以为学生们介绍一些电视上以及报刊杂志上出现的案例,让学生们口语交际,因为这些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展示学生的教育欲望和热情。
例如,2000年12月17日晚,户县15岁少年王某为图好玩竟想制造火灾。他先将一堆麦草点燃,但因火势较小没有引起他人注意,又窜到同村张某家老屋处,用火点燃一把干麦塞入门洞引起大火后,王某便躲在暗处观看村民救火。火越烧越大,烧毁了房屋,烧死了一头耕牛和一些用具,损失达7000余元。法院鉴于王某未成年,遂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其父母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7000余元。让学生讨论,贪玩容易带来哪些危害;对待突发状况学生应该怎么做?通过这个真实案例防止学生因为年少无知做出触犯法律的事情。
结论
农村小学法制教育是需要不断努力的,它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它一定可以到达水滴石穿的效果,让学生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储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在知法的情况下去守法。
【参考文献】
[1]秦倩丽. 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如何渗透法制教育[J]. 中国校外教育,2014,04:59.
[2]谢马学. 浅谈如何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J]. 情感读本,2015,14:61.
关键词:
老年人 法律援助 协作机制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进入老龄化行列。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1%。某网站20__年曾经调查了解,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中有收入但不固定的占50%;没有收入来源的占10%;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仅占40%。他们的现有收入不能满足养老需要,绝大多数人无任何医疗保障措施。从近几年来,我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向子女索要医疗费用以及交通事故索赔纠纷等方面。20__年度我区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共9 起,20__年度,我区加大了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到10月底为止,我区已经受理老年人维权案件42起,是去年的4倍多。
一、 农村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
一是社会养老机制还不健全。大部分的农村老年人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障,医疗、生活费用没有很好的保障。一旦生病、住院就会导致经济负担加重,自己无力支付费用。
二是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自力能力差。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影响,多数老人把一切投入和积蓄都用到子女身上,因而老年生活更为拮据。
三是养老负担大部分落在了家庭。随着农村独生子女增多,大家庭养老格局解体,家庭小型化和老龄化社会逐步形成,这就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家庭养老矛盾日趋突出。
四是随着目前就业的严峻形势,许多农村青年没有一技之长,导致其自身经济收入不高,又要养家糊口,对于赡养老人的义务有的兄弟之间相互推脱,有的就能拖就拖,结果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没有着落。
二、 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维权的机制和渠道
近年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本着“尊老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区老龄委联手,充分发挥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同时积极依托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力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通过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和途径,可以使老年人特别农村老年人能够多渠道、更加方便便捷地、在家门口享受到法律援助。
三、 不断加大对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区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老年人维权的宣传工作,经常在《司法信息》上刊登老年人维权的典型案例和维权信息,并组织工作人员经常到驻地社区居委会为老年人上法制宣传课,介绍老年人维权法律知识,解答老年人法律咨询。在每年的“老人节”、“学雷锋日”,法援中心还协调政法各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题法律咨询活动,邀请专职律师参加值班解答,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完善老年人维权机制的重要保障。对于老年人维权,我们首先要让他们了解有哪些维权途径。在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必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对于一些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援助案例,我们通过报纸或者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援助制度。此外,对于一些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由于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有的人平时既不看报纸又不看电视新闻。针对这一人群的特点,我们还经常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多次送法下乡,用简单朴实的语言给他们讲解《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告诉他们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向住所地的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
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助机制,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不断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向基层、向农村延伸。争取做到每个乡镇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村都有法律援助联络员;二是制定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协作制度,针对这一特殊人群,给予特殊照顾。可以将原本属于援助中心的审批职能“下放”,让农村老年人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法律的救助;三是对于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指派就近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承办。要求承办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尽心尽力办理这类援助案件,对于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的老年人要时要主动上门办理。四是在办理家庭侵权案件时,充分尊重一些老年人既要保护自身权益,又想维护家庭和睦的意愿,尽力采取非讼调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如确需诉讼应尽量与法院协商,调解结案。虽然非讼调解的难度较大、但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可促使老年人家庭成员和睦相处,更有利于老年人今后的生活。
但我和妻子都是慢慢地,稳稳地,走得很仔细,好像我背上的同她背上的加起来,就是整个世界”这一浓浓亲情画面的分析,再与现实生活中的“虐待老人和孩子”的反面现象进行对比。得知“尊老爱幼”不仅是一种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教师设问:你遇到这种现象,你准备以哪一部法律为武器,为“老人或小孩”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学生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学生的回答,教师可作一定的提示)。
然后教师课件显示课前设计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并进行适当的阐发。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除此之外,还可以充分利用校本教材或地方教材的开发过程渗透法制教育。
如在地方课程开发中,专设地方“特产”的课题栏目,组织学生对当地的“特产”进行调查研究的学习活动,在学习了当地“特产”的基础上,开展以“保护地方特产”为主题的法制宣传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把学习语文知识和学习法律知识结合起来。这样的地方课程开发,既丰富教材内容,培养了学生关注地方文化的良好学习精神,又在语文学习中有效地渗透法制教育。如此,在教学语文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渗透。这样做的优点:一是较好地处理了日常课时与法制课时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