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0 14:48:0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金融机构背景调查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金融机构背景调查

第1篇

关键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2-005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2.15

客户身份识别(Customer Identification)和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客户身份识别是否等同于客户尽职调查,在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的今天,深入探讨和分析这个“伪问题”对创新反洗钱工作思路大有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都是不可回避的要求,这两个概念是否等价,要求是否完全一致,现有的反洗钱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也鲜有学者对这两个概念的异同深入阐述。从公开发表的论著来看,部分学者认为两个概念是完全等价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释义》一书的论断,该书在解释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定义时,明确指出“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或‘客户尽职调查’”[1]。与“客户身份识别”在相关反洗钱法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中大量使用相比,“客户尽职调查”仅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出现过一次,如果两个概念等价,那两个概念在法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出现的频率为何大相径庭,本文对此作出了阐述。

二、客户身份识别与客户尽职调查的演进路线

在反洗钱领域,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两个概念都是舶来品,我们可以从西方反洗钱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了解这两个概念的演进路线。从表1可看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两个概念均出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所制定的巴塞尔协议,其中客户身份识别是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制定的《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的声明》中首次提出;客户尽职调查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是巴塞尔委员会在2001年10月颁布的《银行客户尽职调查》中提出。

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备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所作结论或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为确保各国和地区在立法和金融领域的反洗钱措施中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作为目前反洗钱国际组织中最具权威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分别在1996年和2003年 修订《四十项建议》时分别将巴塞尔协议中倡导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作为反洗钱国际标准中预防措施的基本要求引入建议中。

三、客户身份识别的涵义

客户身份识别又称识别客户身份或客户身份验证,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和信息识别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保留匿名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的账户。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没有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无从谈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金融机构了解客户身份的重要性。

FATF在2003年修订《四十项建议》时将客户身份识别纳入客户尽职调查流程中,作为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一种。FATF《四十项建议》第五项建议中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应设立匿名账户或明显以假名设立的账户。金融机构应实施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措施,包括在下列情况下确定和验证客户身份:一是建立业务关系;二是进行非经常易,如超过适用的指定限额、在特别建议七注释中列举的情况下进行电汇;三是有洗钱或恐怖筹资嫌疑;四是金融机构怀疑先前所获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或充分性[2]。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FFIEC)的《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中对客户身份识别程序的规定明确指出,客户身份识别必须包括账户开立程序,详细说明必须获取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3]。

我国在《反洗钱法》出台之前,在法律制度上虽然并未直接使用“客户身份识别”的字眼,但其主要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已经建立,早在《贷款通则》中就有体现。《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时要提供“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对贷款人在贷款时要进行贷款调查,其后《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等相关文件中对禁止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通过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审查客户身份的要求也进行了明确。在《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7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10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同时,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在规定金融机构应核对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外,针对不同的金融业务,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因此,我国现阶段客户身份识别要求金融机构不仅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要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实践中,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金融业务,一般需要客户填写开户申请文件或业务申请表格,或者签订合同,而开户申请文件、业务申请表格以及合同的内容往往超过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上记载的身份信息,还包括职业、经营范围、收入来源、资金用途等其他信息。尽管上述部分内容不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但足以表明金融机构在具体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已不仅仅局限于核对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四、客户尽职调查的涵义

“尽职调查”是一个西方的商务术语,起源于美国。1933年美国证券法规定,如果证券发行人或者帮助发行证券的承销商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对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了“审慎的”(Due Diligence)调查,并且将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对投资人或者股民做了披露,那么他们就不必为无法披露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的信息而承担责任。自此以后,“尽职调查”被迅速使用,并被标准化,从证券发行业渗透到各个行业,并且成为了法律、财务和技术等专业领域的例行实践。自尽职调查产生至今,它的目的和作用也发生了变化。显然,在其产生之初,它的主要作用是证券发行人或承销商免责的抗辩理由,但是现在它的主要作用是发现被调查方(或者被投资方)的风险。客户尽职调查意为在与一个陌生的客户签署商务协议前例行的客户背景调查程序,以对即将开展的业务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对这个术语在港台地区又译为“客户应尽努力”、“客户审查”、“客户合理审慎”、“客户应有审慎”等等,台湾还曾翻译为“客户实地调查”,取其为尽审慎义务实地考察之意。从字面上解释,客户尽职调查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二是为获取足够信息应当主动付出各种勤勉努力,而不应有所懈怠取巧[4]。

客户尽职调查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接触的第一道程序,在国际银行监管和反洗钱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规范中,都被放在了首要地位。FATF《四十项建议》中,在第五至第九项建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其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来验证客户身份。二是确定受益权人身份,并运用合理的手段进行验证,以使该金融机构明了受益权人的身份情况。对于法人和实体,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了解该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三是获得有关该项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属性的信息。四是对业务关系以及在这种业务关系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的交易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的进行符合该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风险状况(必要时还包括资金来源)的认识。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的类型,并在风险敏感程度的基础上确定这些措施的应用范围。对于高风险类别,金融机构应实施更严格的尽职调查。在某些低风险情况下,各国可以决定让金融机构采取精简或简化措施。如果金融机构无法实施上述前三项要求,则不应开设账户、开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或者应当终止业务关系,并应考虑提交相关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

关于客户尽职调查,最为系统全面的表述是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10月颁布的《银行客户尽职调查》,这份文件以“了解你的客户”为核心,把对新客户和现有客户充分的尽职调查作为实施“了解你的客户”政策的关键组成部分[5]。而“了解你的客户”政策在巴塞尔委员会看来,并不仅仅局限于反洗钱的角度,而是在银行监管方面具有更为宽泛的审慎涵义,因为了解你的客户标准实施的缺失或不足,将导致银行面临严重风险,包括信誉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贷集中风险之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银行蒙受巨大损失。巴塞尔委员会指出,采取有效的“了解你的客户”的措施是全世界所有银行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组成部分,银行应从自身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出发,来设计客户尽职调查程序,但应包括如下四个基本要素:客户接受政策、客户身份识别、对账户和交易进行持续监控、风险管理。由美国FFIEC的《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中也论述了客户尽职调查的意义,它认为“客户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银行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对某一客户会进行何种交易做出预期,从而协助银行判别交易是否潜在可疑”。客户尽职调查首先是确认客户身份,然后对与客户相关联的风险进行评估,还应包括对高风险客户做进一步尽职调查以及持续监控方面的流程。

五、结论

从“客户身份识别”到“客户尽职调查”的演进,客观上反映了监管理念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演进,因此这两个概念相互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能简单在它们之间划等号。“客户尽职调查”是“客户身份识别”的继承和发展,“客户身份识别”只是“客户尽职调查”四个基本要素之一。尽管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涵盖了部分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但我们还是应明确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事实上“客户尽职调查”这个概念更能反映当前国际反洗钱监管发展的新趋势,更能满足日趋复杂的国际反洗钱斗争的新要求。

依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基本精神,银行在开展业务的同时,要有从另一视角进行的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的机制,以减少业务决策的盲目性。客户尽职调查对业务部门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都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客户尽职调查应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尽管目前我国在反洗钱领域还未明确“客户尽职调查”的提法,但随着众多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和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同时我国成为FATF正式成员,全面遵循和实施相关的国际标准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全面实施反洗钱国际标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也指日可待。目前在《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文件中,已按照FATF国际标准要求引入了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目前反洗钱管理办法的出发点多是基于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考虑,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和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实践都表明,有效充分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广泛应用于客户关系管理、信贷风险管理、业务营销等诸多业务领域[6]。例如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在反洗钱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创新反洗钱工作新思路是否可以考虑将出于遏制洗钱犯罪目的将客户尽职调查程序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应用于客户关系管理、信贷风险控制、产 (下转第64页)

(上接第58页)品营销等部门,以提升经济效益,或者将金融机构业务系统中的客户资料与反洗钱部门共享整合,减低客户尽职调查的成本,这能否成为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措施,都需要每位从事反洗钱工作的理论研究者和实践操作者深入思考,这也是本文分析这个“伪问题”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安建,冯淑萍,项俊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FATF. FATF 40 Recommendations[EB/OL].省略/dataoecd/7/40/34849567.PDF.

[3]FFIEC.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EB/OL].ffiec.gov/bsa_aml_infobase/documents/BSA_AML_Man_2010.pdf.

[4]汤俊.客户尽职调查国际标准的基本要素与我国的实施策略[J].海南金融,2008(11):41-45.

[5]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ustomer

第2篇

在江西省新余这座以工业立市的中部小城,无数个燃烧着创新创业激情的中小企业者汇集于此。面对日益增长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下称“新余市担保中心”)正在投身一场伟大的试验:一边为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建立数据库,通过专业的数据分析为企业量身打造融资方案;一边对接供应链上游的金融机构,整合各项融资信贷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像互联网遇上金融一样,我们要让大数据和担保也能擦出火花。”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主任邱新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信息社会里,数据将成为核心资源。新余市担保中心只有不断颠覆和创新,才能把握大时代赐予的机遇。”

300个企业数据库 担保中心的无形资产

2013年,在新余市的各个工业园区,留心者可以看到一群衣装简约的中青年人每天穿梭于各家企业。他们不是推销员,也并非创业者,而是新余市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

他们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了解经营者的资金需求,掌握企业的经营现状和发展思路。他们获得的这些细致详实的一手资料将全部进入新余市担保中心的企业担保融资项目数据库。

“对每一家入库企业负责是我们担保中心的宗旨。”新余市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数据入库之后,每个项目的负责人还要为自己负责的企业不断更新数据资料,包括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现状的背景调查,以及行业的前景分析等等。

据统计,一年的时间,新余市担保中心的人员共计走访了1000多家中小微企业,为150余家有担保融资需求且符合新余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项目建档备案。今年,这一项目库的企业将达到300家。

易伟华和他的光电企业是最早一批入库的企业之一。2009年底,当易伟华带着自己初创的光电企业落户新余工业园时,由于前期场地、设备等投入巨大,可用于流动的资金十分匮乏。新余市担保中心经过多次调研、沟通、项目分析,为他的企业担保了1000万。

随着光电产业不断壮大,这家企业迅猛跟进,新一轮的投资扩张近在眼前。新余市担保中心的项目负责人通过数据库了解到他们又有新的资金需求,主动对接,这一次,易伟华的企业很快获得了担保贷款1500万元。

受益于数据库的建立,新余市还有很多成长型企业获得了新余市担保中心的担保支持。落户新余高新区的高科技企业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余市天欣源工贸有限公司分别获得了总计4000万元和3800万元的担保。

“仅有大数据库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正在对数据库中的企业进行细分。”邱新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科学的数据分析更能事半功倍。”

目前,新余市担保中心为创新创业企业、小微企业、产业龙头企业,针对性地开展“孵化”、“助长”、“引领”三大担保融资工程,进一步助力新余产业集聚发展。

担保融资超市空间无限

数据库的成效初显,让邱新林有了更大胆的设想:创建担保融资超市。金融机构可以在这个超市里更精准地寻求到符合自身产品定位的中小企业,同时,中小企业也能够更便捷快速地找到可以满足自己贷款需求的金融机构。

“建立担保融资超市,这个想法很新鲜。”中国银行新余市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主任李永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今年,我们银行配套新余市担保中心的贷款额度历史最高,支持力度非常大。”

良好的开端让邱新林和他的团队底气十足。经过多方努力,2013年,新余市担保中心成功与市内外12家金融机构深化了业务合作关系,不仅联合推出“微贷保”、“惠企保”、“商贷保”等一批担保融资新品种,同时获得了授信额度内“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的银行许可,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0倍,中小企业可以更自由选择合适的担保融资方式,实现即报即批,见保即贷。

据了解,自去年新余市担保中心担保融资超市运营以来,担保融资超市共计提供担保融资5亿元以上,预计2014年担保中心担保融资总额将达到20亿元以上。

如今,新余市担保中心正积极推进另一场更大的试验: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评估公司、典当机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产权交易机构、风投机构、创投机构、融资租赁机构等各类机构集中在一起,为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包括银行信贷、融资担保、股权融资、产品定制、供需对接、项目扶持、实体展示、信息咨询、委托、融资租赁、典当等一站式和保姆式服务。这样可以将分散的资源集中,实现多样化的融资组合,开拓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新渠道。

如今的邱新林宛如已看到目的地的探险者,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新余市政府为担保中心新增1亿元货币资金,鼓励我们做大做强。我们不仅要做大做强,更要不断创新,做担保融资创新试验的先行者!”

对话新余市担保中心主任邱新林:

大数据时代需要“大”担保

《中国经济周刊》: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做了很多的创新探索。您如何看待担保机构未来的发展?

邱新林:十召开之后,我们国家将迎来新一轮的大发展时代。大时代当然也需要“大”担保。大担保的“大”,并不是简单的资产大、资金大、摊子大,更重要的是大想法、大思路、大视野。

第3篇

银行面临的主要欺诈类型

目前金融欺诈分三大类:客户交易欺诈、内部欺诈和洗钱。根据Kroll咨询公司2012年的欺诈报告,内部欺诈是目前金融机构欺诈损失金额最高的欺诈类别(见表1),2011年损失金额近900亿美元,其次欺诈损失所占比例最高的是客户交易欺诈类别,2011年损失金额约为735亿美元。客户交易欺诈主要出于欺诈风险较高的产品,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和电子银行。主要的客户交易欺诈类型包括:

身份类欺诈。身份类欺诈主要包括申请欺诈以及账户盗取欺诈。申请欺诈是指欺诈者的个人信息不符合金融机构业务的申请要求,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正常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把身份信息用于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申请,从而获得对欺诈者有利的产品、服务或者信用额度的欺诈方式。账户盗取欺诈是指欺诈者通过钓鱼、木马的恶意传播,非法获取客户的账户信息,并利用账户信息进行取款、转账、汇款等非法交易的欺诈方式。

交易类欺诈。交易类欺诈主要包括伪卡交易以及非面对面伪冒交易。伪卡交易是指欺诈者通过非法渠道复制卡片,并且利用伪冒的卡片进行交易的欺诈方式。非面对面伪冒交易是指客户的卡片被欺诈者非法获取,通过无卡交易(如网上支付等),输入卡片信息进行交易的欺诈方式。

移动终端欺诈。因为基于网页登录的手机银行和个人电脑会同样带有病毒,因此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具有相似的漏洞。同时,近几年来,智能手机逐渐走向成熟化和大众化,客户对智能手机的使用频率和依赖程度也与日俱增,这也逐渐成为欺诈者攻击客户的重要渠道之一。

除了上述几种欺诈种类之外,洗钱也是金融服务机构需要重点考虑的金融犯罪类型之一,因为洗钱这种行为有自己独特的流程,所以给企业欺诈侦测带来了巨大挑战。通常,专门用于侦测洗钱的工具和软件,也可以用于欺诈识别。然而,这种通用的侦测工具还没有广泛使用。

银行业反欺诈的战略考虑

根据前面欺诈风险的特征和趋势分析,银行业在全面规划反欺诈体系时,可综合考虑三方面的驱动因素。一是基于内在需求的因素,二是应对威胁的因素,三是应用新技术的因素。

从基于内在需求的角度看。国际上银行业的先进实践告诉我们,内部的战略需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首先是如美国银行和富国银行等大型银行,已初步建立了企业级的反欺诈管控体系,有效地防止欺诈风险在银行内部业务条线和产品间进行转移。

在美国有种“基于能力规划”的思路,这也是基于内在需求的一个方面,简单地说就是“我要做什么,我想怎么做,我能怎么做”。总体来说,未来欺诈与反欺诈的博弈由谁来设计和引领。这样,银行自身的责任、使命和任务,以及反欺诈的概念和能力目标就是驱动内在需求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随着业务的发展和欺诈风险的变化,现有反欺诈体系均可能面临着更新换代的需求,也将是主要内在需求的驱动因素之一。

从应对威胁的方面考虑。信息系统安全是银行目前面临最大的现实威胁主要来源于全球化和集团化的欺诈犯罪,包括客户信息泄露、伪卡、黑客木马和网络钓鱼等攻击成为当今系统安全的主要欺诈手段。同时欺诈威胁的全球化和集团犯罪趋势,也加大了欺诈犯罪的隐蔽性,增加了欺诈风险识别的难度。近期国际上银行业中发生的洗钱案件也表明,需要加强客户的尽职调查及引入“社会网络”的关联分析措施和手段,才能有效及时地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管控。

从应用新技术的情况分析。可重点关注网络信息安全和客户端安全认证两方面。

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各国或地区都有具体的合规要求和应用指引,如应用新的密码体系或新的信息安全标准等。如美国联邦金融监管委员会最新的《网络安全授权管理规范及补充协议》,我国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等。

在客户端的安全认证方面,各银行除了不断地应用指纹、虹膜及脸部等生物识别技术来改良认证工具(包括USB key, 动态令牌和金融IC卡等)之外,还可能应用非工具化的新认证技术。如微软公司主要针对平板电脑或移动终端开发的Windows 8操作系统,就应用了屏幕图形或笔记本触控板的手势特征识别技术进行验证登录,代替了传统上由客户牢记的静态登录密码,预计可有效地防范对移动终端身份认证进行钓鱼攻击等欺诈,并提升了客户安全体验,可能会成为未来银行反欺诈体系与客户之间进行有效互动联防的主要措施和手段之一。

总之,银行业反欺诈体系的内在需求、应对威胁和应用新技术这三方面驱动因素都在不断演变,所以需要在综合考虑这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对未来欺诈的风险趋势进行分析和评估,脚踏实地走出一条逐渐递进的过程。

银行业反欺诈的主要措施

为了更好的识别欺诈和控制欺诈,满足合规监管要求,维护企业声誉,并为客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体验,一般需要从识别、评估、控制、缓释、监测和报告六大关键能力进行评价和规划,从而制定出相应的反欺诈措施和手段。

建立反欺诈知识库,采用智能化识别手段,提高欺诈识别能力

虽然欺诈具有多种形式,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快速转移和快速转变,但是,建立庞大的反欺诈知识库,收集所有行业以内甚至行业外的欺诈信息,包括欺诈的形式、影响的范围和人群、应急手段等等,不但有助于在面对新兴欺诈模式的时候有更多的参考案例,还可以配合各种反欺诈中心的培训以及对客户的引导,更加有效地预防欺诈,阻止欺诈的发生。

同时,欺诈的快速转变性也要求企业采取更多主动的预防措施,包括对反欺诈系统、反欺诈技术和工具的投资,从而达到有效识别和侦测欺诈的目的。同时,这些反欺诈系统、技术和工具应该能帮助实现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有助于帮助各个行业建立反欺诈知识库,并且相互降低反欺诈的成本。目前先进的欺诈分析手段包括:

规则判断。通过分析现有的欺诈模式,总结现有欺诈的特征,并根据这些欺诈特征制定相应的反欺诈规则,判断交易发生欺诈损失的概率。

行为特征分析。通过建立不同实体的行为档案,包括设备、卡片、账户、客户的行为档案,该行为档案包括这些实体在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特征,如平均交易金额、常用的交易类型等。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实时计算当前交易和历史交易特征的偏离值,计算该笔交易发生欺诈的概率。

智能模型识别。智能模型是一种欺诈风险量化的模型,利用可观察到的交易特征变量,计算出一个分值来衡量该笔交易的欺诈风险,并进一步将欺诈风险分为不同等级。智能模型会在客户开始交易的第一个行为开始进行分析,为客户每一个动作赋予相对应的风险分数,为智能性反交易欺诈授权策略提供科学依据,对欺诈风险高的交易可以拒绝授权和展开调查。

关联分析。通过了解已知欺诈事件以及相关实体(如欺诈者、欺诈发生的自助取款机等),通过某一组数据变量(如时间、交易地点、账号地址等)把这些实体之间相似的信息联系进行关联分析,甚至运用社会网络关系分析,从而决定应对这种团伙欺诈所采取的策略和手段。

设定客户欺诈风险评级,提高评估客户欺诈风险能力

在了解客户阶段,充分收集的客户数据也是识别欺诈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大量的客户背景信息,根据客户的背景信息、交易信息、第三方机构的黑白灰名单,设定客户欺诈风险评级,达到彻底认识客户的目的。提高评估客户欺诈风险能力不但可以帮助企业根据同行信息和司法信息识别高风险客户,还可以通过客户的背景调查了解和该客户有关联的用户,从而阻止该客户的可疑交易和潜在的团伙欺诈。

成立企业级的反欺诈中心,加强欺诈交易事中控制

基于欺诈具有转移性,反欺诈能力应该在企业内集中管理。在企业组织架构中添加反欺诈中心可以及时侦测到欺诈发生的业务领域或者业务流程,紧密和业务条线合作,做到实时控制欺诈交易。集中式的欺诈管理不但可以实现跨业务线、跨产品、跨渠道的集中管理,而且还可以统一针对欺诈形式或者地域的转移而需要相应改变的欺诈策略、模型、规则作及时的调整。

客户体验、欺诈预防和识别、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需要均衡加强

第4篇

移民法更新推至今年9月底

美国移民法规定,每5年将对移民法更新。原来的移民法,按规定于2008年9月30日就要到期,但正值美国大选之际,就更新移民法问题还未达成一致。所以,参议院和众议院协商,原来的移民法延期6个月,到今年的3月30日再进行更新。最新的消息是,3月12日,美国奥巴马总统再次把该法案延期到09年的9月30日。所以,对一些现在正准备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人而言,无疑是个利好消息。不管将来移民法是利好,还是增加门槛,至少还有6个月的缓冲期,按照原来的申请要求准备。

据美国移民局移民名额的计划,每年给予全球EB-5移民的名额是10000个。但是,从国内申请的情况来看,由于“地区中心移民方案”的投资额相对较低,从目前来看,国内申请的几乎全是这类方案。据了解,在10000个投资移民名额中,大约有5000个签证名额是保留给区域中心内投资移民申请人。“地区中心移民方案”,投资金额从原来的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不需要直接创办企业,允许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申请者申请周期有望加快

美国金融危机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发生倒闭或兼并,而对美国投资移民来说,目前市场反应还没金融业那么迅速。其实金融危机主要影响的是美国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次级贷以及房地产行业,并没有直接波及到投资移民所选择的实体经济项目当中。而究竟这次金融危机对美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有多大,目前尚在观望之中,这主要要看美国刺激经济的效果如何。另外,由于我国国内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出口企业出口锐减,整个经济增长放缓,再加股市的低迷以及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这些都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大家对于赴美投资移民更加谨慎。

长期以来,由于移民项目的审批速度较慢,而申请的人又多,所以不少申请者只能排队等待。而现在申请者的观望现状,有可能会对原先等待的申请者带来福音,新的申请者申请周期有望加快。

美国投资移民申请路径图和风险

第一步:准备申请材料,递交美国移民局

准备材料,签署认购合同,递交申请至美国移民局。申请人先递交移民申请(I-526),在获得美国移民局的审核通过前,投资人的资金都存放在监督银行,资金安全度较高。所以,一般移民中介机构,都会承诺,若(I-526)未通过,投资款将全部退回。

第一步只要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得到移民局的认可,申请材料准备齐全,一般能通过,一般的申请周期是3到4个月左右。不过,也有可能申请失败。

主要原因是客户的申请材料本身有问题,或是移民局对项目的细节内容产生了疑问。

第二步:到广州的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经过移民局的审核通过,就会移交到美国签证中心进行背景调查、完成体检并到广州领事馆面谈取得签证,获得有条件的美国永久绿卡。从获得有条件的绿卡之日起,主申请人、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享受美国福利待遇和安全保障体系。

若申请人没有特殊的原因,都会取得美国的“有条件绿卡”,失败的几率很低。申请者失败的原因,通常主要有三个,一是申请人及家人有刑事犯罪记录;二是体检不通过,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移民局规定的疾病;三是投资行为发生了变化。

不过,若是投资者未能通过移民签证,投资款还是退回来的。但比第一步失败退款程序要复杂得多,因为此时投资款已经投入到项目中,所以退款的流程相对比较复杂,投资款要先回到基金公司,然后再转到监管银行,才能回到投资者个人手中。

第三步:绿卡条件的解除

在临时绿卡两年到期日之前的90天内,取得临时绿卡的申请人可以递交I-829申请得到正式绿卡。

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施经理说,美国移民局考察的主要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否还存在,是否达到了雇用当地居民人数的规定。

第5篇

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体系的完善逐步加强的。各保险公司对假保单和假赔案的打击一直没有放松过。尤其是近年来,保监会对反保险欺诈工作高度重视,2009年,保监会稽查局牵头开展了以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为重点的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此后,反保险欺诈工作由专项工作转变为常态化的监管工作,这也成为保监会稽查局的基本职责之一。

本文刊发的IAIS反欺诈指引,主要是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内容予以梳理。根据这一思路,中国保监会稽查局也在今年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和《反保险欺诈指引》,目前正在征求各保险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欺诈的基本定义

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的定义为:为欺诈实施者(以下简称“欺诈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

欺诈以不同规模的各种形式存在。它可能涉及一个人的简单行为,也可能是涉及的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多人的复杂活动。本指引主要涵盖以下类型的欺诈:

(1)内部欺诈。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董事、经理或工作人员个人或与保险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人员勾结,针对保险人实施的欺诈。

(2)保单持有人欺诈和理赔欺诈。在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由个人或与他人串通获取不正当保障或赔款,针对保险人实施的欺诈。

(3)中介欺诈。中介机构进行的针对保险人、保单持有人的欺诈。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对保险人有影响的保险欺诈,但不在本文所讨论。例如:保险理赔环节中,外包商或销售商事实的针对保险人的欺诈;通过利用对保险的失实陈述,来吸引投资者、获取优惠贷款、授权书及其他来自公共当局优惠政策的欺诈。

欺诈发生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即:动机/诱因;机会;合理化。通常,这些基本要素组成欺诈三要素。

现实中,一般有两种类型的欺诈者:

一是机会欺诈者。机会欺诈者平时通常是遵纪守法者,但他们发现了实施保险欺诈活动的机会。这类的欺诈者可能会认为保险公司有无限的资金,并突然意识到可以通过编造某种类型的事故(或)索赔从而收回前几年支付的保费。

二是职业欺诈者。以保险欺诈活动为生或收入来源的欺诈者。他(她)可能会在被发现前持续作案,并针对多个保险人。

保险公司的欺诈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应在明确企业责任、制定战略和业务目标时,重视欺诈风险,总体制度应该在部门目标中持续贯彻执行,应当反映在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控制机制中。为实现前述目标,保险人必须:建立和落实制度、强化对流程和控制机制的管控。保险公司应当把对董事会董事、高管层及员工诚信的高标准作为其经营中的一种理念和企业文化。通过董事会和管理层面(“来自高层的声音”),在全公司系统内进行全面的宣导这一价值来进行推动。制定实际的业务目标和指标,并为董事会,管理层及员工配备足够的资源来实现这一目标。组织搜集、整理保险欺诈管理的信息,把它作为董事会和管理层动态监测和正确执行的依据。建立和维持尽职、独立的审计部门,以检验风险管理,流程和控制机制。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来确立预防、发现保险欺诈所必需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的深度和具体内容。

欺诈风险可能会受保险人销售方式的影响,例如,直接销售签单或使用人或独立经纪人销售。客户接触量、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度和对第三方机构的依赖度会因销售渠道的不同而产生差异,而这些将影响欺诈风险的大小和性质。当采用新的技术时,需要制定特殊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如互联网用于分销保险产品时。

当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业务规模以及业务的复杂性到达一定程度时,保险公司应当考虑设立独立的反欺诈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保险公司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并进行反欺诈调查。该部门具有维护保险公司的反欺诈统计数据和相关的管理信息的职能。此外,该部门负责协调与其他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欺诈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应该有一系列措施和流程,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对欺诈(疑似)案例作出迅速、正确的反应。这些措施和流程应包括对潜在欺诈的调查。

欺诈调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可能涉及多个领域(例如:法律、法医、信息技术、审计和医疗专业知识等)。保险公司应确保欺诈调查配备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这些人员或是公司内部员工,或来自通过外包方式聘请的反欺诈调查第三方(前提是确保反欺诈调查质量和保密性)。

因为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制定和执行必要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负责,所以应当确保报告制度的性质、频率以及研究欺诈事务所需的时间都是充分适当的。欺诈信息应当在保险业内广泛共享,如欺诈者的特征和欺诈趋势等。通过汇集不同的信息,能够在早期通过指标(或警示)及时发现潜在的欺诈。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进行梳理,并考虑到保险欺诈的动态特征。当保险公司遇到欺诈案件时,应该将其作为“警示教育”的案例,对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进行调整,从而减少再次发生的类似欺诈的风险。

内部欺诈风险

保险公司应该将员工道德风险带来的影响和内部欺诈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内部欺诈也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引发保险公司陷入经济困境。

一般而言,内部欺诈发生在各个层面,包括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所在层级越高,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就越大。雇员侵占现金或保险公司的资源(如设备、存货或信息)是最传统的欺诈行为。然而,一些新的欺诈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这些行为包括商业贿赂和收取回扣。贿赂往往用以“收买”的方式实现。例如,收买对商业决策有影响力的人。这类欺诈不同于常见的欺诈,商业贿赂通常代价很大,涉及雇员和第三方之间的勾结,通常涉及从供应商处接受回扣或佣金,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回报。这种类型的欺诈,尤其难以发现,因为回扣是从供应商直接支付给雇员,不在保险人的账簿中体现。这种行为往往不易被察觉,除非其他雇员,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对此进行曝光。

正因如此,预防措施对控制内部欺诈风险至关重要。预防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包括:在董事、高管层及员工中营造重视诚信的氛围和企业文化,培养员工对保险公司的认同感并向员工宣导应当重视欺诈行为;向管理层和员工编发道德行为手册和内部指引;对管理层和员工的适度监督;对无论固定还是临时岗位的管理层和员工都要进行入职前的遴选和在岗履职检查;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岗位责任;对处于可能会涉及到欺诈的敏感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轮岗管理和强制休假制度;消除保险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员工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分割可能会发生利益冲突的职能部门;采用双人监控原则(four eyes principle,即由第二人进行复核);在资金管理、其他资产及交易和信息系统中,配备使用高效的物理隔离和程序屏障;现金流和资金管理要安排多名人员进行处理;建立明晰的报告路线和沟通程序;建立管理层和员工进行内部举报的投诉程序;制定一套公开透明并且具有延续性的反欺诈政策或制度,包括向相关执法机关报告的制度;建立明确的内部欺诈案件问责制度,以警示其他潜在的犯罪者。

保险公司应该在公司内部提高对潜在内部欺诈的警惕。例如,向董事会董事、管理层及员工编发潜在内部欺诈指标的指引和预防、发现及纠正内部欺诈的培训。

应当设立适宜的、权责明晰的董事会董事、管理层及员工的用人标准。同时,也应对保险公司聘用的从事高风险领域的业务活动的第三方设立同样的标准。

对管理层及员工的适当性进行初任审查及后续评估,包括对其身份验证、个人信息和背景的核查。

人事档案应当完整,包括所有董事会董事,经理及员工的招聘材料。应当在员工离开该保险公司后的一旦时期内,仍然保留纪录。

招聘时,保险公司应该了解,申请人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如虚假工作经历、虚假证明或推荐信以及身份。

内部审计也是一种能够成功发现内部欺诈的工具。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适当的时间间隔期对公司进行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内部审计。为了进行有效的审计,审计稽核人员需要及时获取数据并利用审计信息系统等技术工具。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从日常经营活动中独立出来,并对董事会或等同于董事会的机构进行监督。同时,保险公司应当鼓励管理层和员工检举揭发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建立机要报告机制来提高发现保险欺诈的几率。报告机制不断鞭策告诫员工,保险公司是不能允许公司内部发生欺诈活动的。

保单理赔欺诈及风险

投保人可能在保险合同成立在开始时、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或索赔、理赔给付的任一环节进行欺诈,也可能在索赔过程中通过与第三方串通合谋进行理赔欺诈。

理赔欺诈可能有以下特点:虚构损失或编造赔案;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歪曲事实,变造保单责任项下的事故表象;有欺诈者作为受损方谎报事故;有预谋的故意制造保单责任内的财产损失和意外事故。

理赔欺诈可能与其他类型的欺诈相结合,例如身份造假。例如,曾经发生过有人利用他人身份进行治疗,而被借用身份的人才是在真正的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单持有人欺诈和理赔欺诈风险作为日常经营过程中操作风险的一部分来处理。通过制定最合适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保险公司在评估了预防和发现保险欺诈带来的利益和所需花费的成本后,应当认识到:尽管从营销的角度来说,快速便捷的承保(接收要约)和理赔是经营不断开拓的要旨,但它可能会产生较高的欺诈风险。这种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来化解。深思他们对防止欺诈行为和促进保险业的诚信建设的道德和社会责任。认识到欺诈活动对公司声誉的影响――消费者会认为是保险欺诈与其他犯罪活动有关,并产生这种预期,即,高频率的欺诈会导致更高的保费或可能发生“理赔难”的情况;特别关注识别、调查和防止欺诈工作,因为他们威胁到投保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例如,通过有组织的犯罪团伙进行复杂而广泛的欺诈,而欺诈活动可能会成为进行其他犯罪行动的一种要件,如编造上演的车祸事故。

中介欺诈风险

保险中介,无论独立或不独立,对于销售、承保与理赔都十分重要。保险中介可能保存有保险公司客户的记录,因此中介人将涉及保险公司某些最重要的流程与交易过程,并在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与反欺诈风险管理中十分重要。

中介人处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中间点。信任是任何保险交易的基础,同时也存在信任被滥用的危险。

中介涉足保险欺诈的案例包括;扣留保费直至出险(撕单埋单);虚构业务,虚构客户支付第一笔保费,收取佣金后中止保费支付,取消保单;与保险客户共谋,进行索赔欺诈或其他保险欺诈。例如倒填保险交易发生时间(倒签单),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信息。

典型的中介欺诈信号包括:中介要求立即支付佣金或提前支付佣金;投保人生活于中介方业务经营区域以外的地区;中介业务组合少,但保额很高;保费收入与支付佣金高于行业正常值;投保人被要求通过该中介付款;被保险人与中介方系同一个人;投保人与中介之间存在私人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存在出乎常规的发展趋势或结果,如:高赔付率出乎意料且无原因的业绩增长高比率的保单退保(或提前退保);大量的未决赔案;中介人的业务组合中有大量下列特征的业务:佣金高于首期保费收入;拖欠保费;在业务初始即有支付款项(特别在寿险中);

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来保证他们使用的中介机构符合标准并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行为拥有充分可控的管控。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只授予相关中介部分权限并应考虑:有制度和流程规定对新的中介进行委托;有中介机构必须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及业务协议;确保申请表格的填写内容涵盖需要申请人进行披露的与其本身相关的所有事实;核查申请人的财务稳健性,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在中介机构不遵守协议情况下,有有效的制裁制度。

业务协议的条款也应该要求中介申请方保证:根据协议,中介对保险公司业务的介绍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或任何监管机关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规则;在协议期内,中介持有所有许可、授权或注册,并符合法律和监管规定;遵守保险人的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

为了减少骗佣欺诈,保险公司应该考虑的以下问题:先收取首期保费,再支付佣金;不支付超过已收取保费比例的佣金;与新的、不了解的中介合作时,将佣金的一部分保存在临时存款账户中;明确区分中介机构的资金和佣金支付。

保险公司应制定成文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用以监督中介的展业行为和业务。这些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应当为中介所知悉。应当考虑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质量,包括中介机构业务的稳健和道德操守水平、董事及高管和员工的诚信;预期和实际业务水平和模式。

保险公司要考虑通过额外流程和控制机制,以防止中介欺诈行为:直接向保单持有人送达保单和办理保单批改,而非通过中介机构,可向中介机构提供复印件;禁止中介机构接受现金保费;确保所有保费以支票形式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确保有足够的保障措施来管理中介机构展业的客户账户,保证对授权银行的管控,并有清晰适当的报告路线;有保险机构的员工或审计人员定期对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中介方进行审计。

反欺诈的措施和流程

首先,公司董事、管理层及员工的培训需要加强。保险公司应当对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就欺诈问题组织初任培训和后续培训。培训的类型应该与业务过程中受训者从事的工作流程相关,并反映受训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

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和员工至少应接受一般的保险公司的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的解析,包括内部规则。

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一些董事会董事及经理、员工需要更具体的培训。例如,相关法律、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欺诈方法,趋势和指标、检测方法,以及内部报告程序等内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反欺诈培训应提供给处理以下业务的人群:无论是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对新的投保人进行新业务展业和承保的;收取保费的;处理核赔环节和支付赔款的;负责中介渠道业务的;招聘员工的;处理法律事务的;内部审计的;欺诈风险管理的。

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员工发现疑似欺诈后,应按内部程序规定向指定人员报告。个人的善意报告应该得到合理的保护。尤其要保护他们不要因泄露机密信息而被追究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持疑似欺诈的案件进行记录。这项制度应该提供:作为保存记录的标准;应该被记录信息的类型;不同类型应保存的期限;获取和存储信息的安全保障。

第三,报告内部、投保人的欺诈和理赔,以及中介欺诈产生违法所得。如果保险公司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欺诈所得的被洗钱或涉及恐怖融资,其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向金融情报部门(金融情报室)报告。

第四,保险公司应该有明确的向执法机构报告疑似欺诈行为的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如何选择制度,将取决于法律体制和其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其他特点,包括报告犯罪行为的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应该指出,保险公司严格的报告制度将有助于打击欺诈行为。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向监管者报告任何有关涉嫌欺诈的事项,包括根据监管规定需具体报告的或已明确向监管者具体请示的。保险公司至少应当报告存在(潜在的)其财务、业务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欺诈活动,公司应该总结有关欺诈和欺诈制度变化的信息提供给监管者。

加强有效信息交流

首先是保险公司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欺诈行为实施者可能针对不同的保险人同时或连续进行欺诈活动。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共享彼此关于欺诈的信息。在遵循隐私法的前提下,通过保险人建立共享数据库,并及时沟通信息来实现的。

共享数据库能包含内部欺诈和保单持有人、理赔申请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诈信息。

欺诈者也可能针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诈骗。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在隐私法、数据保护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在金融机构间进行信息共享。这可以通过链接到与其他金融机构连接或共同设立的共享数据库实现。

除了具体的欺诈信息交流,建议保险公司分享关于欺诈风险、趋势、制度方面、预防和识别等方面的认识和经验。鼓励反保险欺诈部门间合作(如英国特许会计师、审计取证、索赔调解员组织、执法机构、监管者和有关消费者组织)。合作内容包含提高保险消费者/保单持有人的防欺诈意识和加强教育和媒体宣传。行业协会可以在这一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是保险公司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欺诈行为实施者可能针对不同的保险人同时或连续进行欺诈活动。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共享彼此关于欺诈的信息。在遵循隐私法的前提下,通过保险人建立共享数据库,并及时沟通信息来实现的。

共享数据库能包含内部欺诈和保单持有人、理赔申请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诈信息。

第6篇

关键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7篇

【关键词】大数据 征信 保险

一、保险行业发展瓶颈

(一)保险业务发展瓶颈

1.市场集中度过高,竞争力不足。截止2015年底,全国保险集团公司、财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共146家。市场价值最高的前三大保险公司(或集团)的市场集中度为34.3%,前十大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为64.6%,行业整体竞争度不足。

2.产品结构单一,创新能力不足。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产品都是照搬国外保险公司开发的险种,与我国的国情并不完全相适应。同时,各家保险公司主要产品涉及重理财、轻保障类,除了名字不同,保险品种结构雷同,费率设计,保险范围、条款设计都大同小异。产品往往没有特色,也缺乏系列性及差异性,不能很好地适应不同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保险营销渠道瓶颈

1.个人营销效率低下。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展,个人营销员队伍也不断壮大,个人人制度自身的缺陷也不断暴露。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关系,社会地位低下,为了获得高额的收入,盲目夸大保险产品的优点,从而诱导投保人购买不实用的产品。

2.广告营销效果不明显。广告营销主要是通过如广告牌、电视等互联网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各家保U公司都纷纷在媒体网站或广告牌上不惜成本的大力宣传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大部分客户对保险产品并不熟悉。若该客户没有相关需求,频繁的短信、电话骚扰容易让客户产生质疑与反感;即使客户有相关需求,也被眼花缭乱的保险产品种类所迷糊,不知如何选择。

(三)保险行业信用瓶颈

1.整体素质不高,夸大保险责任。自2015年8月保监会取消各地的保险人资格准入之后,保险公司增员进入快车道。截止201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突破了710万人,比2015年10月末的505万人增长了41%。保险营销员的快速增长,必然会拉低保险营销员的整体素质,盲目夸大保险责任、高手续费、高返还等不正当竞争也时有发生。

2.保险欺诈行为日益突出。第一,先出险,后投保。先出险,后投保是指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出险之后再进行投保,一种典型的恶性骗保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出险之后由医院或医生修改出险、就诊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向保险人提出理赔要求。由于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保险公司对这种欺诈行为往往难以辨别,导致其在后期的保险理赔中出现较大的支出。

第二,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居民的投保密度仍然不高,在一个家庭或单位中,往往只有一部分人参加保险。一旦未投保的人发生事故,未参保人员借用参保人员的名义,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此类欺诈在健康险中最为常见,如非参保患者以其他参保人员身份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门急诊、住院、加床等,并已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费用结算或办理医保确认手续。

第三,无中生有慌称保险事故。这种保险欺诈常跟医院联系在一起。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住院,却通过跟医院的医生合作(或收买医院相关科室人员),让医生提供虚假病例、办理虚假住院手续,慌报和开出手术医疗费及住院费的单据,骗取保险金,从而造成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四,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请求的行为。此种欺诈行为通常在车险中发生,投保人与汽车4S店、交警队有关人员进行团伙作案,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旧换新或骗取维修费用。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保险公司赔付成本上升,而引起的间接后果是保险公司在后期产品设计的过程中提高保险费用,损害所有投保人的正当权益。

二、大数据征信在保险行业应用的优势

(一)精准营销,降低保险业务成本

1.大数据调研,准确市场定位。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基于不仅可以借助信息采集和数据挖掘技术能给行业研究人员提供足够的样本量和数据信息,而且还可以对原始数据及时更新,为保险公司的市场规模开发以及品牌的个性化定位,提出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提高企业品牌市场定位的行业接受度、满意度。

2.大数据分析,精准客户营销。第一,精准营销。相比保险公司以往常见的扫楼、陌生拜访、陪同拜访的传统营销方式,取而代之的是利用数据分析得出潜在客户的精准营销。根据客户的收入状况、消费记录、风险偏好,建立完整的客户数据图谱,应用大数据技术智能化分析细分客户的需求,实施精准化、有针对性的产品及服务推荐。

第二,交叉营销。基于大数据对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现有的客户资源进行统计分析,对其需求特点开展交叉营销,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提高营销效率。例如以短险客户开发长险业务,以法人业务开发自然人业务,以财寿险客户进行交叉销售等。

(二)信息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性风险

1.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库,减少反欺诈行为。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个人信息资料库。可以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主体基本身份信息相互验证,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拓宽了基本信息更新渠道,进一步提高基本信息的数据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性风险。

2.建立保险从业人员信息库,减少失信行为。建立保险从业人员信息库,包括保险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经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个人信息资料库。通过与征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保险公司在人员招聘、绩效考核提供决策参考。同时,也有利于投保人在保险人营销产品时进行信息真伪判断,改善行业的整体信用形象。

(三)跟踪管理,提高经营效率

1.动态监测。通过征信系统对保险公司现有客户资料信息进行跟踪调查,包括投保信息、身体状况、收入状况等信息。运用大数据模型对保险客户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对可能发生的险情,及时预警,降低保险风险损失。例如,通过医院就诊信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测,向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发出预警信息,避免被投保人的病情恶化,进而给保险公司带来风险损失。

2.理赔跟踪。保险理赔尤其是理赔时效、理赔金额、理赔程序等对客户满意度、保险公司赔付决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都具有重大影响。首先,将保险标的出险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可以缩短保险公司调查流程,降低调查成本;其次,通过征信系统审批能够有效防止重复索赔事件的发生;最后,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和质量,以及客户满意度进行调查,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综合排序,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效率。

3.反欺p检验。征信系统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共享客户欺诈信息,拥有反欺诈征信平台。涵盖了黑名单比对、历史比对、逻辑校验、外部数据校验等类型的反欺诈检验,同时支持用户自定义反欺诈规则,从而协助理赔人员高效的侦破欺诈案件,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

三、保险征信服务及产品

(一)保前征信服务及产品

1.精准营销。第一,市场图谱。基于工商管理部门数据、行业管理部门统计数据等对当前保险区域市场进行调研,整理出当前区域保险公司的种类、规模、产品与服务种类,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定位和深入发展提供决策化依据。

第二,客户关联分析图谱。通过专门的数据调研和采集获得,对客户的基本信息、家庭状况、收入状况、消费能力、消费特点、还款履约能力、公安信息等全方位、多维度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形成360度用户画像。根据不同的消费客体提供有差异化产品和服务、实现精准营销。同时,基于对客户的消费状况,为保险公司进行交叉营销、深入营销提供决策分析。

2.保险人员信用报告。第一,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报告。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据征信系统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分,从而对其准入资格进行审查。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报告包括保险人员业绩数据、性别、年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更换频率、入司前工作年限、其它保险公司经验等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法院信息等公共信息以及信用报告查询记录信息。

第二,客户信用报告。在投保人进行投保时,利用征信系统审查客户的资格审查,进而对向保险公司出示客户信用报告。一是投保人的资格审查。二是被保险人的资格审查。为防范一些有不良信用的社会人员进行欺诈行为,骗取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应该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信用背景调查。投保人本人证到征信系统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并反馈给保险公司,个人信用报告应该包括:一般的银行版信用报告内容、被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就诊信息、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由公司全面审慎评估做出是否签约的决定,有效防范了先出险,后投保现象的发生。

(二)保中征信服务及产品

1.行为评分。行为评分指征信公司通过大数据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信用活跃度、履约能力、信用历史、身份特质、身体状况、信用消费能力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利用先进的挖掘技术、方法和工具,建立数学模型,预测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发生风险的可性。该行为评分从0分到100分,每个分数代表一个风险概率,分数越高代表风险越低。

2.客户流失预警。通过征信系统对保险公司客户的跟踪管理,包括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客户对保险产品细节增加的质疑情况,客户投诉与否情况、客户有无退保情况、客户是否有买竞争者的保险产品情况,进而得出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客户流失预警。

(三)保后征信服务及产品

1.保险理赔报告。在大数据时代,保险公司通过征信系统的公共信息实时获得客户的出险信息,并及时主动联系保险客户提供理赔等服务,在客户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之前,主动向客户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

2.申请反欺诈服务。保险市场与征信系统建立诚信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欺诈理赔案件资料库”。该网络通过在投保和理赔两个环节进行审查,根据索赔人的年龄、事故类型、涉及的交通工具类型以及医疗处理频率等评级,依据评级得分高低来确认该索赔是否有欺诈成分。

参考文献

[1]杨泽云.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产品创新[J].金融创新,2015,(08):30-32.

[2]尹会岩.论大数据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J].金融创新,2015,(02):43-46.

[3]张新宇.保险大数据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金融电脑,2015,(04):15-19.

[4]郝彬凯.保险营销渠道创新探究―基于保险微信营销现状及其前景的调查[J].时代金融,2015,(03):30-33.

第8篇

他本科读的是法学,研究生学了管理,和1990年代很多活跃在大型国企身边的个体企业一样,他毕业后和家里几个兄弟做起了耐火材料生意。

这个市场直到现在也没有冷清过,鞍山钢铁公司的外面可以看见拿着产品介绍书的企业老板,华北油田石油集团每一次采购计划也少不了专注的推销商。

2006年,搭上末班车的马忠威成立了鞍山钦元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始生产石油变频产品。

“不投技术就会死,虽然变频在当时已经比耐火材料高级了很多”,马忠威无奈地说,“但这个市场和耐火材料市场一样,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了,做的人那么多,市场空间比较小。”

马忠威一直在追求高级的技术。

2009年,大庆油田生产需要一种隔离泵,由于输送油的管道内部温度高到达300℃,对隔离泵的密闭要求很高。同年的德国汉诺威展会上,美国麦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MagnaDrive Corporation)展出了一种磁力隔离技术。这种新型的隔离泵在旋转过程中,依靠磁力线切割,带动涡流而不用电,可以有效密闭隔离。

“我们以后就做这个了”。已入不惑之年的马忠威就此走上了另一条路。

骆家辉的评价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都遭受重创。

马忠威希望并购的美国这家叫做麦格钠的公司也不例外。作为一家技术型公司,成立于1999年的麦格钠,在成立之初的6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在着力研发数据、技术试验、转化应用。随着金融危机爆发,麦格钠的自有资金逐渐枯竭,募集的资金也入不敷出,并欠下了大量贷款。

而在国外企业纷纷陷入危机之时,中国的企业却选择走出去。2009年的海外投资活动史无前例,数据显示中国2009年的海外并购金额高达433.9亿美元,仅次于美、法,位列第三。2010年的势头更猛,中国海外并购交易数量增长超过30%,达到创纪录的188宗,金额增长率超过15%。

马忠威再一次赶上了潮流。恰逢辽宁省政府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为了促成这次并购,辽宁发改委联系专家帮助产品认证,并且组织律师进行背景调查。此时的美国麦格钠,面对1000万美元的贷款,已经有些捉襟见肘了—从民间到官方,都希望有资金可以投入。

“这个技术是很好的,我实在不忍心看到这个技术因为金融危机而消失掉。”时任美国商务部部长的骆家辉表示。在两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并购可谓一拍即合。2011年8月12日,作为美国驻华大使馆的新掌门人,骆家辉抵达北京首都机场。3个月后,骆家辉首次出京便是去鞍山市与马忠威见面,一方面是为了约定好的早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检验技术是否得到保护。

“此次并购是中国企业并购美国高技术企业的典范。”骆家辉在随后的记者见面会上说。但相比骆家辉的夸奖,马忠威的考虑现实得多。“经济不景气,企业需求一定是下滑的,但是企业的改造和升级并不会因此而停滞,此时新兴科技型产品和行业面临的冲击相对较小。”

技术越好,就越安全。马忠威看中麦格钠公司拥有的20余项美国技术专利和200余项国际技术专利。“以钢铁企业为例,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新型机制和设备租赁的方式,可以帮助工业企业节省大量资本,甚至可以带来部分利润。”他相信自己的选择。

当时,磁技术在中国内的应用还很少,各大院校也很少有相关的技术教学。马忠威喜滋滋地抱着这个公司—但此时,问题才刚刚开始。

骨子里的文化

“这是美国人骨子里的文化。”当问及并购的最大感受时,马忠威颇有感触地说,“知识产权和私有产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

获得技术后的马忠威兴致很高,马上着手生产。依据美国麦格钠的技术部门提供的实验数据,鞍山钦元很快生产出来第一批技术产品原型。但是生产出来的产品完全不能用,“是实验数据有问题吧。”马忠威的技术员说。

马忠威不愿意相信,技术员从美国又调过来一批更新数据,再做,又生产出来一批产品,情况好了一点,但还是达不到理想效果,再做,还是不完美。“一定是数据有问题。”技术员坚持。

美国的永磁技术精度太高,应用中需要重新进行配置,可以找东北大学的教授来进行原型修改。为了避免涡轮旋转的热量散发问题,有中科院的专家将散热片带回力学所,开展试验性应用和测试。但是如果连原始的实验数据都有问题,那这一切都是空中楼阁了。

虽然按惯例,美国的总部在独立运行,但是鞍山钦元已经是麦格钠的控股公司了,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抛去试验生产导致的损失不说,作为董事长的马忠威在开始的时候,居然拿不到核心的数据库和技术库。马忠威有一点“被坑”了的感觉,又觉得不可思议。

“你们才是不可思议,我们辛辛苦苦花了13年做出的试验数据,就算你们掏了钱也不能随随便便地拿走。”在美国方面的技术主管被换到闲职3个月后,他仍然理直气壮地承认。“我要看见你们保护技术的诚意。”

现在的马忠威听着这个话反而特别高兴,在一年的时间里,由于不懈的努力,他的国内研发团队获得了美国团队的认可,不仅得到了核心资料,两边的技术主管也成为很好的朋友。美国麦格钠的创始人是美国波音商务飞机制造公司的前任董事长罗恩·伍德,甚至公司的技术研发团队也全部来自波音公司的传动技术部。这些技术人员,一直参与麦格钠的技术发明和专利维权。“尊重技术专利是这个公司发展的生命。”

随后的钦元,终于走向正轨,产品也开始进入国际客户的视线,先后销往加拿大、印度、阿根廷等国。

2010年,第一年投入的近3亿元投资慢慢开始有了回报。然而,此时马忠威的钱又开始流向了他最不情愿的地方。

最头疼的问题

在9月的达沃斯论坛前夕,马忠威参加了总理与百家企业代表的晚宴。会上,说,中国将着力健全鼓励创新的体制机制,完善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智慧和劳动,使企业有创造的动力、使创新者能够从创新中受益。

马忠威对此印象深刻,因为他又为专利问题打官司了。虽然以前就有厂家用麦格钠的资料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却拿自己的产品和顾客真正签合同。

但比以前郁闷的是,此次马忠威成为了被告。告他的不是别人,正是麦格钠将永磁技术推广到国内后依靠的一家经销商。

话说马忠威将技术拿回中国之后首要任务就是申请国内专利。他的专利人为了整体申请顺利,提议可以放弃一个专利结构。而一些经销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看到产品后,觉得新奇,就开始模仿。尤其一个经销商看到了放弃的那个结构,然后修改了外形,又申请专利,也获得通过批准。

众所周知,在国外要申请专利很难,一定要在核心技术、原理方面有突破,才能够获取专利保护权;但在中国,只要物品外形有变化就可以。

马忠威觉得那是在误导消费者,写了一封警告信,警告对方如果不放弃模仿产品,他将采取法律手段。

迎接马忠威的是,他被人家了,这家企业和其在安徽的经销商一起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美国麦格钠公司,目的是为了确认他们的产品没有侵权。一共4款产品,最后法院驳回了3款,只受理了1款。

第9篇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1996年《票据法》实施以来,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十分迅速,其支付结算工具和融资手段的功能也日益突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飞速发展加速了企业资金的周转和商品的流通,对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受到银企双方的共同青睐。但是,随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其潜在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使银企两方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影响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风险考验。因此,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承兑汇票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济秩序,促进银行承兑汇票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简介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企业向其存款账户所在银行申请出票,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到期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所记载金额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上载有收款人全称、付款人全称、出票时间和到期时间、票据金额、出票人签章等要素。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需要企业在承兑银行开立一个结算账户,在结算账户中存入等额或者差额的保证金,这样就可以向收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持有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银行承兑,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可以收到银行无条件给付的按明确票面金额支付的资金。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或者向银行贴现,以取得流动资金。银行也可以将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或者向人民银行再贴现。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大大的增加了资本的流动性,成为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工具。

随着票据业务量的迅速发展,票据市场规模不断壮大。在票据业务中,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占的比例达到90%。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也不断增强,近年全国票据融资超过了贷款的比例,且银行承兑汇票也有着减小风险的作用,是商业银行调节不良贷款的有效工具,融资化趋势明显呈现出来。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主要风险

1.商业银行存在操作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涉及多个业务环节,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风险较多,具体体现在:在对企业的审查过程中,对商品交易真实性、资金的回笼等方面会有所忽视;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状况、保证金的来源、相关抵押担保以及到期支付款项的能力没有及时深入的调查,让资金存在着贷出后管理不到位的情况。银行在汇票的查询业务上银行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辨别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真伪性方面的能力欠缺,贸易经济真实性背景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对贴现资金的使用方面缺乏监督。因此,没有虚假开立的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贷风险隐患。

2.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因性和票据独立性的特点,承兑银行必须到期无条件付款。如果到期时申请企业没有足够资金支付该笔业务,那签发银行必须垫付这笔资金,并且银行有可能继续为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贴现资金来归还已经到期的承兑汇票欠款,以使其不良资产得到掩盖。所以说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给银行带来多种经济利益,受到多种利益的驱使,商业银行就会铤而走险盲目扩张企业的信用,从而产生银行信贷泡沫。这就使到期未能兑付的承兑汇票票款转化成企业的逾期贷款,从而将商业信用风险转化成银行信用风险。一些中介机构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大肆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买倒卖,这样更加大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风险和支付风险。

3.对金融市场和监管者带来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后企业应交纳保证金,因而会增加银行的保证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也会产生派生存款,这样银行便可以利用增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从而造成了银行存款的虚假增长现象。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已经成为目前商业银行的一个非常普遍和比较严重的问题。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企业可以到银行贴现,银行又可以转贴现给另一家银行,还可以再贴现到中央银行;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带来的票据交易额可以是其面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规范的票据市场应当是以商业承兑汇票为主、银行承兑汇票为辅的市场,但是,像我国票据市场这样,银行承兑汇票“一票独大”的现象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必须是建立在真实商品交易基础上的信用工具,只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有效发挥信用工具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果虚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既不能体现信贷资金的效益,更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会给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给、控制通货膨胀带来极大的干扰。

三、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

1.营造良好的银行内部风控环境

首先要认真研究《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票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监管当局的相关规定,努力提升票据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相关人员对政策变化的敏感度,把风险的防范形成一种文化,牢固树立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自觉地形成防范风险的习惯。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及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避免员工为满足贪欲而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要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工作重点,规避政策风险对业务发展的影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规避信用风险。建立分岗管理制度,加强承兑汇票日常管理与兑后管理,严格检查货币流向和合同执行情况,对大额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切实防范风险于未然。

2.加强防范银行操作风险

分析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针对银行操作和管理环节中的各种漏洞,建立“防火墙”,从而形成有效的管理防范保障。要严格检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格把握各票据要素、票据行为及票据背书的规范书写等。要严格控制因票据有效性问题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损失,严格监控承兑人的信用状况。严格执行授信管理制度,坚决不办理无授信的银行承汇票贴现。严格检查落实相关操作的合规性,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审批程序,严厉禁止“先贴现、后检查”现象,仔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仔细核对汇票原件;严厉禁止一张汇票向多家银行贴现的行为,防止企业通过滚动承兑和贴现进行长期融资。加强员工技能培训,提高票据经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识别能力。建立专门的票据专营机构,对票据业务统一管理,有效防范票据业务单一追求利润考核指标的业务弊端。

3.加强监管力度,改善票据市场环境

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提升银行和企业的风险的意识和信用的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确保我国票据市场运行的有序性。联合各商业银行,对于那些故意拖欠、逃避银行债务、违反票据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并曝光。从而减少企业不良行为的发生,使票据决算秩序更加规范。同时,建立一个权威的票据信息共享系统,供各方当事人使用,在这个系统中,商业银行、企业以及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及时地获取到相关的票据信息。此外,票据信息共享系统还有助于市场主体对企业进行评估定级,同时,也可以及时地对外公布人民银行的相关票据政策,推进票据的无纸化进程。(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左立华.浅谈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经济师》,2007(5)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