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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1 17:26:2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

第1篇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但要求有配套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还要求具备与金融监管相适应的经济法规,如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私有财产法,不但要有法律保证,还要有综合的完善的会计准则。目前,我国公司法、消费者保护法都已颁布,但破产法、私有财产法还远不完善;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比也有差距。大量的应收利息计入损益就是典型的案例之一。

(二)银行监管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均已颁布,但至今针对银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监管的内容、监管的具体手段、以及处理办法等仍无明确的法规可供遵循。

(三)缺少标准化、系统化的指标体系和准则

目前,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极不健全,如基层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如何考核,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理等等都无明确的指标和法律可供参照。其次,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效率型的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监管本身不能够绝对保证银行倒闭的零风险。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最大限度加强防范风险的同时,也在利用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每年几百上千家的银行建立和倒闭,不是由于监管松懈导致,而是效率型监管思维的具体表现。但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也显得十分僵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垄断可能带来的风险,却也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无法进行开放式的并表监管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在第23条和24条、25条原则中,特别强调了母国和东道国对其监管对象实施并表监管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海外分支机构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外资金融在国内的独资、合资机构中得到迅速增长。金融全球化也表现为金融风险的国际化,母国和东道国对监管对象的全方位监管是国际银行业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由于依据的法规不同、会计准则不同,我国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国内业务和海外业务,难以在并表的基础上对海外中资机构进行监管。

二、建立综合型金融监管模式

(一)完善我国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框架

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能,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对维护金融的稳定和高效运行有着重要意义。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为出发点,应赋予中央银行对金融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部门的监管权,通过制度的改革进一步确立央行在审慎监管中的地位。与此同时,加快建立前期预警系统,加强事前监管能力,进一步明确金融稳定指标,对不良的金融行为和资金做好提前预防措施,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系统采取必要的实况测试,防止类似雷曼公司的破产重演。

(二)理顺金融监管体系,不留监管真空

将目前分业监管模式作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业务,同时在制度上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消除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因权责不明所形成的盲区和真空。

(三)完善中央银行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往往有着复杂而广泛分布的组织机构,因此监管机构以及中央银行之间及时的信息交流与加强监管合作,对形成高效有序的监管十分重要,中央银行及时公布重大宏观层面的金融信息,同时监管机构及时向中央银行汇报重大的微观监管信息,以此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监管的效率,这样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监管对象的详细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制定较为完善的货币政策。

(四)建立与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以法律作为抢救和制裁的工具可以作为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最后防线。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管理的基本依据是现存的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能够对金融机构进行精确高效的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当前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浪潮下,通过营造良好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基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对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尤为重要。坚实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保障,对实现提高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定的运行,构建并最终达到综合监管模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已在世界金融市场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扮演着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但是无论在监管环境还是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不足,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强国际层面上的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通过交流与合作,使我们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提升自身的金融监管水平,以此不断适应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形势需要。因此,我国应当在具体领域参与双边、区域、国际的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在合作交流中吸收新的理念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实现有分有统、分统合一的综合监管模式,如此才能真正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与稳定。

第2篇

一是知识信息爆炸。二是万物实现互联,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等概念和技术支持下,所有的人和物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联系起来。三是社交时空压缩,在互联网世界的时空是高度压缩的。四是工作效能加速,由于时空压缩导致人们都活在当下,什么事都恨不得当下就处理好,特别是全球互动的推进,东半球和西半球接力,基于互联网上的工作效能大大加速。五是破除信息壁垒,互联网上几乎没有壁垒。在互联网世界,人们可以轻松地进行跨界交流和身份转换。

在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热议中,由于各自利益、立场、出发点、知识结构和经验背景不一样,导致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可以取得共识,那便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不容忽视。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但也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但我更看重的是金融消费者。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既要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又不能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既要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切实保障安全和防范风险。

金融消费者权力话语转向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的话语第一次在全球流行起来。美欧各国检讨危机爆发的原因,人们发现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导致一些创新金融产品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许多国家最终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并使其生效成为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要求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赋予其监督、检查和执行等一系列权力,专门对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服务实体进行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监管保护。这个法案对中国和全球都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一行三会”也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正在进行立法调研,也出台了一些探索性的部门规章。金融危机后主要是政府和专家发现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次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爆发是金融消费者发现了自己,2013年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并且试图应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过去各种文献多是用“保护金融消费者”、“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这类字眼,主要是政府和监管者自上而下地希望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障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金融消费者已经在探索从被保护到自我实现的过程,因此出现了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话语转向。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诉求从政府视角转向民间视角,从被保护状态转到自我实现的过程,这是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呈现的一种全新情况。我期待将来在政府与民间良性的双向互动中找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实现和保护的机制。

传统金融体系的逻辑往往是以金融服务机构为出发点,以金融机构的收益作为落脚点。现在很多人在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我认为根本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建了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运行逻辑。当前,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在这里真正实现过去只是说说的客户是上帝,用户至上。

互联网时代的权利转移

首先是知情权的崛起。因为有了互联网,培育了人们的知情权、信息消费权意识。对于公共事务,我们要求实现信息公开、透明,这便是知情权觉醒的表现。

第二是交易权的转移。中国已进入过剩经济时代,普通消费者有很大的选择权。在实体空间,选择权受制于物理空间的交易成本。在互联网上,点击搜索就可以比较,点击选定,交易就完成了。交易选择权已经完全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第三是话语权的转移。互联网2.0时代的到来,特别是随着社交媒体兴起之后,“我”可以自由地表达了,并与其他读者实现即时通讯。话语权的转移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完全的、根本的、放权式的转移。

第四是表决权的转移。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现在很多调查工作通过手机就可以进行表决。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实现

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加充分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才会更加生机勃勃,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客户,赢得未来。

互联网金融的自生秩序正在生成,并不完全依赖国家立法规范、政府监管和法院强制。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有了商业模式和社会化的公益模式来实现。

通过互联网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费者进行联络,了解有关信息,在自身努力下可以进行一系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消费者权利面临新问题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除了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了新的权利问题。

一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这在斯诺登事件后已被加速提上议事日程。

二是信息安全权,互联网上一旦数字密码泄露,还危及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这就产生了信息安全权问题。

三是数据产权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数据究竟归谁所有?实际上也成为一个需要讨论和明确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任务

讲到金融消费者权利,往往相对应的是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同时,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经营者合法权利面前要尊重。所以,在设计金融产品和交易结构时要考虑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如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要始终抓住金融消费者这个中心,既要发现和挖掘金融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开发出更多产品来满足这些需求,也要在金融服务和营销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利,注意加强安全保障和进行风险防范。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火爆,对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力,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伪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和潜在的风险隐患,很多人在呼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规范和监管介入。将来互联网金融立法规范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应该以这个为中心,适度向弱势的金融消费者倾斜,来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必要性;文献综述

当代西方经济学家对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理论,主要源自政府的规制经济学。目前关于金融监管必要性的理论主要扎根于金融监管的需求理论,其中,占主流的主要有两大体系:公共利益的监管需求与金融脆弱的监管需求。该理论体系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一切市场运转失灵所导致的低效率的一种反应,从而意图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的制度安排。

一、公共利益的金融监管必要性理论

公共利益的监管必要性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指出金融市场同样存在失灵,从而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Stiglizt,1981、1993;Varian,1996)。[1]也即,管制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反应,目的是弥补“看不见的手”发生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一)负外部性效应

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因多米诺骨牌效应(Domino Effect)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拉尔夫·乔治·霍特里(Ralph George Hawtrey)认为,引起经济波动的其他原因是次要的,可以通过货币途径加以控制。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指出,经济周期的主要原因是资本边际效率的循环变动。随后,加尔布雷斯(John K.Galbraith)进一步指出,自由放任政策已不合时宜,管制和调节是当前这个时代的迫切需要[2]。

(二)公共产品监管理论

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对整个社会经济而言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即非排他性。该理论强调金融体系的客体——金融产品自身的属性会导致金融市场失灵,引发金融风险并导致金融危机。金融体系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其运行必须有一个无私利的主体对所有机构个体实施限制和监督,以维持金融产品供应的稳定性。

(三)信息不对称监管理论

由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产生了阿克尔洛夫(Akerlof)提出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失灵。施蒂格勒(Stigler)从信息分配角度揭示了市场失灵,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往往处于相对劣势、面临金融效率降低和金融风险并存的局面,而政府的外部监管能够逐步完善信息的完备程度,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和减少经济损失,认为金融监管是医治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体系失效的良药[3]。

(四)自然垄断监管理论

该理论从规模经济入手,分析得出: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因此,主张通过政府监管消除垄断,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4]。

二、金融脆弱的监管必要性理论

在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的认识方面,人们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之外,也开始日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风险性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和要求。

Minsky(1982)、Cypher(1996)、Kregel(1997)、Friedman、Schwartz(1986)、Diamond和Rajian(2001)从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方面所做的研究表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由于三方面的原因而存在较大的脆弱性:(一)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二)在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主要是金融负债而不是资产净值,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三)存款合同的等值和流动性形成了在萧条时期提取存款的激励。Kaufman(1996)从银行体系的传染性和系统风险的角度分析认为,个别银行比其他企业更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而失败;银行业也比其他产业更加脆弱、更容易被传染。随后,出现了著名的银行挤兑模型(Diamond and Dybvigr,1983),其根本思想是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其基本功能是将不具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的资产。但是,正是这种功能本身使银行容易遭受挤兑。

参考文献:

[1] Stigler G.J.1971.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J].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Science.Vol.2:321.

[2] Galbraith.How the Economists got it Wrong[EB/OL].http:∥prospect org/archives/V 117/galbraith .j html.

[3] Stigler G J.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J].Po litical Economy, 1961(69):21325.

第4篇

依循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于金融改革的指导精神,在人口、土地等要素红利日渐消退的背景下,新一轮金融改革需坚持以下几点,才能有效助力中国经济的发展。

重新审视四大关系

新一轮金融改革需要重新审视政府与市场、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金融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及金融创新与监管等四个方面关系。

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作为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机制,以否定之否定的形式不断推动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整个经济学发展史可以看作是一部政府干预主义与市场自由主义不断竞争和融合的历史。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进一步提升了市场在中国未来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金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必须减少政府对金融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稳步推进资金要素价格(利率、汇率)的市场化,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形成市场化的央行目标利率和完善的基准收益率曲线。

二是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经济增长并非社会发展的唯一目的,持续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建立和完善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以便更好地服务和改善民生,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例如,国家开发银行以“增强国力,改善民生”为使命,在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助学贷款等诸多社会瓶颈领域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该机构的改革对完善金融体系建设、发展普惠金融意义重大。

三是金融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血液,货币、信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利率、汇率等现代金融核心要素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功能,其改革具有系统重要性。在推进金融改革时,必须注意与财税体制改革、产权制度改革等协调同步,这对于降低金融改革单兵突进、改革缺乏协调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近年来,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迅速扩大、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对中国金融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在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增长速度换挡和结构调整阵痛的形势下,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有必要,但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的积极意义,加强研究完善监管规则,避免“一刀切”造成金融市场化进程的反复。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

新一轮金融改革必须坚持以服务好实体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着力点。

当金融脱离实体经济,必然演变成为一种虚幻经济和假象繁荣,2008年发源于华尔街的全球金融危机便是一次惨痛而深刻的教训,新一轮金融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面临着资金配置扭曲、产能过剩严重和出口竞争力下降等复杂形势,十提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承载着解决中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扩大内需等诸多重任,是今后相当长时期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的汇聚点和重要推动力。

然而新型城镇化建设涉及户籍、土地、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多项重大制度改革,是一项投入巨大的复杂系统工程,资金需求规模大、期限长、主体多元、结构复杂,涉及贷款、债券、信托、股权融资、金融租赁等多种融资形式和多层次的资金需求,必须要有金融业的大力支持,在此形势下新一轮金融改革要以新型城镇化为着力点。可以说只有创新高效地支持了新型城镇化建设,才是有效地服务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作为中国中长期投融资主力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在支持中国城镇化发展上一直发挥着骨干作用(截至2013年底累计发放城镇化贷款约7万亿元,占其人民币贷款累计发放的62%)。面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将继续推进改革创新,通过构建多元化的中长期投融资体制机制,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针对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的解决城镇化的“三个1亿人”目标,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已考虑通过“三个专项”(即“发放专项贷款、发行专项债券、设立专项基金”),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设立“三个统一”(即“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有效控制地方政府性负债和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新一轮金融改革需要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重要保障。

一是要加快完善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对于激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积极推进信用体系的构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金融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完善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促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构建合理的金融市场结构意义重大。

三是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避免部分金融机构的退出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以及流动性的大起大落。

第5篇

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在保险市场现有条件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商品的消费行为不仅会引起当期的现金流动,还直接影响了未来的收入或支出,并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一种对不确定的风险的补偿,以此实现维护个人生活稳定,进而保证社会安定的目的,所以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剂。如果保险交易行为不当,相应风险可能会通过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而传递到整个经济和社会中,因此更具风险性。问题的根源在于,在保险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保险消费者进行保护无疑成为现阶段最优的选择。首先,保险机构垄断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可以锁定消费者,获得信息租金。保险机构跟消费者谈判、为之量体裁衣设计产品时,占据信息和专业知识优势。很多保险消费者事后才发现自己的购买的保险产品根本不能解决自身的风险,甚至保险的投资结果与预期落差很大。但如果某个消费者想离开,转移到其他保险机构,可能被其他保险机构视为具有逆选择特征的“次品”。因此,保险消费者转换成本很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机构拥有对消费者的谈判优势,可以获取信息租金。保险产品承保风险的个性化、风险信用的累积化进一步加重了这个问题。其次,保险体系具有负外部性。保险体系的负外部效应是指保险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风险传递破坏社会经济安全的基础。这种负外部性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外部力量的介入来限制保险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负外部性普遍存在于经济领域中,就保险领域而言,其特殊性在于外在成本的不可预期性和损失破坏的严重性上,保险具有补偿损失,分散风险的基本职能,广义上也具有融通资金和防灾防损的作用,所以他关系到个人、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消费者在面对风险的系统动荡时往往无力,保险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在所难免,风险与日俱增,影响日渐深远。最后,保险机构具有逐利本性。作为保险消费者消费对象的保险商品和金融服务,大多体现为未来无形风险的承诺,其使用价值本质上体现为流动的信息形态,保险消费过程更多地表现为消费者对信息的甄别和传递,因此具有无形性的特征。随着保险企业竞争加剧和保险市场的发展,新的保险商品不断增加,保险机构可能开发和推销根本不适合保险消费者风险转移的产品甚至是风险过高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特别是创新型寿险产品为代表的新保险产品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消费客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从而导致保险消费中存在着大量欺诈和非理。大量的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表述使得消费者很难对保险商品或服务作出充分有效的判断,消费者可能购买自己不理解和不需要或者不适合的产品。传统理论认为在充分竞争环境下,消费者是理性的,自己可以判断风险,保险机构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压力下不可能欺诈消费者。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成本、风险和收益的了解根本没有办法和保险机构相比,处于知识劣势,也不可能支付这方面的成本。后果是保险机构掌握保险产品内涵信息和定价的主导权,有意识地利用消费者信息劣势开展业务,可称之为“欺诈倾向”,不构成法律定义上的“欺诈”。这在保险产品销售中尤为典型。再加上保险推销手段的专业化,劝诱销售方式成为保险交易的主要途径,使得保险消费领域相对于普通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严重,保险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所以,保险机构有部分利润不是公平市场竞争得到的,是消费者不应该付的成本,是一种消费者剩余。保险监管有必要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免受不公平的、欺诈的交易损害。这就使得对保险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必要性和及时性更加突出。

解决保险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监管途径

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建立多层次的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必然是当务之急,但无论是保险机构自身投诉受理机制还是司法途径甚至媒体舆论监督介入保险消费者保护,在现实生活中都遇到各种问题,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现状综合来看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在解决保险消费者保护问题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从监管角度看,本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平衡保险机构发展与投保人利益保护的监管目标20世纪60年代以来,保护投保人利益成为保险监管的目标之一。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对保险消费者保护问题进一步深入到体制设计和改造之中。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Tay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范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他进而提出,应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作为审慎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者,行使专业化监管职能。这对于消费者保护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提供了更广泛的理论基础。我国保险法规定明确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业长期一直被冠以幼稚产业,具有脆弱性与危机意识的主导性。再加上市场化与中国入世国际化的双重压力下,国内保险业长期积聚的风险日益暴露,转型经济国家甚至欧美发达国家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更引发社会主流价值观对保险体系脆弱性的深刻担忧。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取向也就带有浓厚的二元冲突特点:一方面是监管力度空前加强,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为目标,大力约束保险机构的创新行为,形成一定意义上的保险宏观审慎监管,另一方面则是监管者成为保险机构整体利益的代言人,参与到保险机构与政府、企业等其他利益主体的博弈之中,为保险机构争取最大利益。因此,就当前而言保险业整体而言是需要加以保护并促进发展的产业,“经营者”也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这决定了监管当局不可能过多地将监管资源分配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给原本负重前行的保险业增加更多义务。但是我国近年来消费者与保险机构的纠纷逐渐增多,且影响恶劣。从银行、证券、保险三方面来看,保险行业的问题由来已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导致消费者资产受损。所以随着消费者意识逐渐上升,保险监管资源配置必定向保险消费者方向倾斜。(二)建立相对独立的保险消费者保护机构在当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的背景下,2011年7月,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获准设立。新设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职能,包括拟订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研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重大问题;接受保险消费者投诉和咨询,调查处理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事项;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及服务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消费者风险提示;指导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等工作。虽然在保监会内部专设保险消费者保护局,但是仍然面对另外一个难题,我国主要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其监管标准以监管对象为出发点,而非以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质和特殊风险为出发点,区域性、条块性特征突出。面对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趋势,新型投资型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界限日益模糊,以机构作为监管区分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因此,面对制度与市场的脱节,我们不免对保险监管的效率和效力提出质疑。针对混业的现实,2004年6月28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监管重合与真空的机构职能进行了细致的调配与合作,是监管一体化的一大进步。然而,混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对金融监管的职权划分再次提出挑战,并非一个简单的政府文件所能解决,在权利真空与重叠下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仍然是个大问题。分业监管的本意在于集中有限的资源深化专项整治,提高资源利用率,这一目标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成就有目共睹。然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显然是个悖论。一方面“空白监管”体制下制度与法律的缺失直接影响着金融市场治理的缺位,另一方面“多头监管”体制下,其职能交叉中的重合领域,市场也是束手无策。(三)合理界定保险消费者保护监管的边界保险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保险监管机构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会加大监管成本,降低市场效率,并阻碍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适度监管成为一个理论热点问题,本文从定性角度认为消费者保险的监管适度判断标准:第一,宏观上要有利于整体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宏观审慎监管一起有效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第二,中观上要有利于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服务意识。第三,微观上,要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改善保险消费者福利,应当成为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所谓改善保险消费者福利实质上就是提高保险消费者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使得他们获得更多消费者剩余。使消费者获得更多剩余,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提高保险机构的盈利是相悖的,但实际上二者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因为如果保险消费者的福利得到改善,消费者更加信赖和支持保险机构,那么长期而言保险机构的赢利状况和竞争力都会得到提高。

作者:关伟 王琳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监管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着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由于机构监管的方式,各个机构各自为营,未形成系统的协调沟通机制,这对于现在界限越来越模糊的金融行业现状,办一项金融业务常会关联到几个机构,需每个机构的批准,步骤复杂,过程较长,不适应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的步伐,这就需要建立系统的协调机制。首先,要实现信息的共享,一行三会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监管信息平台,这样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联合的监管机构,类似于现在一些行政部门联合办理业务的平台,只需要在一个窗口或者一个地点就可以找到各个相关的办事部门,这种方式目前在国内一些地方试点并在推行,尤其是对于金融行业,笔者认为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业信息变化迅速,一个重要的信息可能决定是否盈利亏损,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利益,像这样的联合监管机构,可以在金融行业中试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银行、股票和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国家垄断局等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常设协调委员会”以最大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克服监管分散的缺陷。”

第7篇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资产证券化的反思,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美国银行业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商业银行如何稳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确保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问题进行了思考:以健全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扩大基础资产的选择范围及品种创新,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是我国商业银行稳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政策

一、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一定要选择优质资产

美国次贷危机是一个伴随着金融创新风险不断产生并强化、扩散的过程。次级抵押贷款本身就存在缺陷,再通过证券化以及资本逐利本性驱使下的规模扩张,风险被不断地积聚和蔓延,最终引发次级债危机的爆发。

拿其它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和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做个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选择优质资产的重要性。其它资产例如普通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优质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产品并没有导致像次级债危机这样严重的情况,除了产品规模不同和投资者投资模式的差异外,关键的决定因素是基础资产的质量。次级抵押贷款从它出生的那天起就是个缺陷儿。次贷的发放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其中主要是少数族裔。而他们缺乏信用记录,也缺乏收入证明文件。同时次贷的90%左右是可调整利率贷款(ARM),这类抵押贷款开始还贷款负担较轻、很诱人,但积累债务负担较重,特别是当利率走高、房价下跌时,更加加重还贷负担。借款人的低收入、信用缺失和次级房贷的特定还款结构决定了次贷的高违约风险。市场环境一旦逆转,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违约现象,引致市场信用危机。因此,我国银行在选择证券化产品时应更加严格把握基础资产的标准,注意防范基础资产本身所存在的风U。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逐渐建立合理的事前预警机制

合理的经济衰退预警机制中应该包含三个指标,即及时性、直接性或真实性以及前瞻性,这些指标可以通过商业支出指标如制造业、失业率、销售额等,消费者信心指数,金融市场指标如股市走势、收益率利差等、先导指数等,经济衰退预测综合指标如目的经济衰退概率指数、民意调查、主流经济研究机构观点、泰勒原则等得到体现。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后还没有经历过真正的全面经济衰退,但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得要经历不同的经济周期,因此,我国应该以美国为鉴。对我国而言,建立经济衰退预警机制的难度因为缺少实际经济周期波动的经验和历史数据而显得十分高。因此,我国可以首先建立起局部的衰退预警机制,然后建立全面的衰退预警机制。比如,可以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情况,选取一些地区,建立房屋市场衰退预警机制,探索和建立一套合理的经济指标。

商业银行在利用这套预警机制时,应该不断对数据进行修正和充实,使这个预警机制不断完善。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监管属于典型的事后监管,因此有必要加入“窗口指导”等事前预警机制,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合规操作创造事前调节机制。监管当局应充分发挥其信息优势,通过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前瞻性监测和调控,有效实施“窗口指导”,控制证券化系统风险。

三、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建立统一、全面、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针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多头监管造成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以及商业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混业经营趋势,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协调:第一,加快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进程,在更高层次上加强监管的协调性;第二,短期内,在分业经营基本框架下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第三,长期看,应研究设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统筹机构,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监管行为。加强对金融创新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的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相关运作程序,以程序规则规范各监管部门监管权限的行使,规避监管规则的冲突。

2.鼓励金融创新,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第一,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监测与风险预警。金融创新产品属于表外业务,监管力度严重不足,信息披露制度也相当不完善。因金融创新产品自身的复杂性,投资者往往无法准确把握该类产品的风险,并进行理性投资。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充分揭示金融衍生品的结构与风险,提高创新产品的透明度,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监测与风险预警,进一步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不断调整金融监管手段,完善市场规则。面临金融市场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参与者在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往往会不断挖掘现行监管体系中的缺陷与漏洞,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地对市场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促进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的优化。

3.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方法有:第一,加强会计报表和附注方面的信息内容披露,尤其要加强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的重大会计信息的内容披露;规范会计制度,制定统一的会计标准,加强信息披露的可读性以及可理解性。第二,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促进参与主体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业协会组织处于政府和企业之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用它可以协调企业的行为。行业协会协调企业行为的途径:首先,通过章程可以促使行业的内部成员自愿进行信息披露,与法律强制执行信息披露产生互补作用,弥补其缺口;其次,协调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可以通过自律来完善,通过规范内部组织成员的行为来实现团体内的成员秩序和团体内部成员秩序及法律秩序的协调。第三,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可以引入外部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制度,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参与主体的信息进行审核。

参考文献:

[1]刘红霞,幸丽霞.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行为动机研究――基于监管主导与市场选择的对比视角[J].证券市场导报,2016,02:47-53.

[2]邹晓梅,张明,高蓓.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盈利水平:相关性、影响路径与危机冲击[J].世界经济,2015,11:144-167.

第8篇

到了年末都是要做总结的时候,想想即将过去的2003年,活跃在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又会有什么感悟呢?申银万国研究所一位著名的宏观分析师在接近年末的一份报告中,用诗一样的语言做了如下描述:

“冬天到了,春天还会远吗?诗人的浪漫主义情怀曾经激励多少人直面人生。但对投资者来说,更需要的是理智和清醒。对管理层来说,更需要的是智慧和艺术。如果用这句话去做问卷调查,恐怕大部分人都会说:是的,冬天已经到了,但春天还很遥远。”

早在年初,众多财经媒体就纷纷看好金融行业和资本市场的改革,称2003年为“金融年”,看好的重大理由是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调整,银监会从央行分离,证监会和保监会新官上任,新一轮金融改革大戏开幕。与此同时,各方关注的国有资产管理也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权行使职能。人员到位,挂牌开张,市场人士开始翘首以盼资本市场春天的到来。

让我们先看看金融体制的框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加上以货币政策制订和调控为主的央行,构建出中国未来金融监管体制的雏形。从过去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转轨为现在的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改革框架已基本完成,有待考验的,是监管者的能力和水平。

不夸张地讲,我们面临的金融形势丝毫不容乐观:今年前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2%,这种快速增长立刻引起了中央银行的高度重视,提出要适度放慢贷款速度,防止经济可能出现的过热。海外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是另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一旦升值,中国出口将受到沉重打击,就业压力将会更趋严重。统计数据表明,已经有数百亿计的美元热钱流进国内等待人民币升值进行套利。

而最新的数据显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依然较差,到今年上半年不良贷款余额高达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达22%。这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业的主体,占据了65%的居民存款和56%的金融机构贷款。大力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但是中国的银行改革乃至资本市场改革又谈何容易呢?

列举一些今年以来的政策及其影响:

央行规范房地产贷款的121号文件出炉,房地产界对此反应激烈,过去几年来重要的经济增长亮点渐失光芒。某些部委和城市曾公开表示房地产没有泡沫。

突然调高存款准备金率,收缩信贷政策效果明显,但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产生流动性困难,国债市场出现前所未遇的暴跌,短期资金利率飙升,新国债面临发行困难。如此震荡想必也是管理层没有料到。

困扰市场三年之久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也有了表态。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流通是两个概念,不是一个概念。但无论是减持还是流通,基本出发点都应该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给予保护。同时表示暂时没有找到各方接受的减持方案。是日,积弱已久的股市跌破四年来的低点,创下1307的新低。某大型券商破产的传言再次逸出。

2002年上半年的国债行情和“6.24”的股市行情,是当年金融投资领域仅有的两次热点。面对2003年,整个国内金融领域的投资品种的收益率都处在下降通道之中,几乎不见了任何热点,甚至历年风险较小的品种都出现了暴跌情况(例如国债)。而缺乏协调与稳定预期的金融政策也同时困扰着投资者和经营者。

与国内金融业惨淡经营形成鲜明对照的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内经济继续高速增长,钢铁、化工、汽车、煤炭等传统行业利润大幅增长,几乎所有的行业都搭上了中国高速增长这趟列车;另一个是香港H股翻番的大行情,吸引了世界各地投资者的关注;纽约与欧洲资本市场也一改前两年的颓势,与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复苏遥相呼应。

经过一年的磨合和尝试,我们已经认识到绝不能对金融改革的难度掉以轻心。经济过热的苗头隐隐呈现,通货膨胀的压力也在显现,是否加息又成问题摆在了央行决策者的案头,但是加息又会促使境外的热钱加剧进入国内准备套利,仅这一例就充分反映中国金融改革的两难境地。

第9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193-02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有被动消费或冲动消费倾向,易被表面的高收益承诺所诱惑而做出错误判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通过私法自治原则达到公平与公正的目标。为此,需要公法救济方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最关键的一点,由于金融服务机构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对消费者具有一定诱导性,不够客观全面,且比较抽象难以理解,必然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中的相当劣势地位。而由此产生的后果是金融消费者无法准确地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甄别,从而选择更为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就整个消费领域而言,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尤为突出,利益也更易受侵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最根本的途径是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约,以政府为主导锻造一张严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而在法理层面,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却是个跨学科的命题,需多方论证。

一、社会义务本位理论

资本主义发展至19世纪,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暴露出许多制度缺陷。实证哲学由于其关注当下、关注现实和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不断思考的特点,逐渐得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青睐,成为主流哲学流派,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社会法学派理论。社会法学派立足于对传统资本主义的反思和修正。创始人孔德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等原则都是形而上学的教条,本质是无政府主义,忽视社会秩序,以此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提出的一些权利理念。并进一步指出人类社会是一个大的群体,个体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而非单一付出或者索取。只有依靠相互帮助和相互依赖,才能使得人类社会永续发展,并且维持人们之间稳定的社会关系。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都必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义务。于是,社会的权利义务观念开始呈现出“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义务本位”的转换趋向。社会法学派认为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并存的,任何的社会公民,在享有个人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履行与之相应的义务。之后的社会法学派理论学者更重视社利益,扩大社会协调的功能,资本主义传统的“个人本位”开始让位于“社会本位”。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最根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基于社会利益的实现。法律对于内容和实质平等的重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法律义务的承担也非一概而论,而是以个人的承受能力作为标准[1]。

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这是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宗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弱势群体人权的实现正是社会法理论在现实中的重要体现。在人权体系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权利,也是弱势群体利益的根本所在。因此,在社会法系统当中既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也有为公民基本生活水平兜底的社会保障法。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契合了社会法学派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核心理念,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显而易见。

二、消费者理论

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公民有自由追求经济利益、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2]。以此为理论基础,亚当・斯密在其代表性著作《国富论》提出:“生产的唯一目标是消费,只有在消费者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得以考虑生产者的利益。”阐释了“消费者”论。“消费者”论类似或者接近于今天社会上的“消费者就是上帝”的观点,即消费者的需求是市场的唯一指挥棒,生产者生产何种产品,产品数量如何皆取决于消费者的好恶。市场经济中,激发市场潜能最大化的手段唯有生产者之间的自由竞争。企业只有根据消费者意愿进行生产,才能获得最大利润。在此基础上,经济学家提出了“消费者”思想,“消费者”思想反映了市场经济中消费决定市场、消费者控制经济的功能。然而,在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生产者是完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消费者”思想毫无疑问对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真正地实现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的。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然是赋予市场较大的自我调节的权利,以期通过市场自身的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中,政府并不主动干预各类金融消费纠纷,而是寄希望于市场自律,尽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频繁发生。此一阶段的各国政府秉承“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只是被动地扮演“看门者”抑或“守夜人”角色。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资本主义各国都先后进行了金融改革,在继续强调市场自律的同时,引入了较为宽松的金融监管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交易更为活跃,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大。但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专业和抽象,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凸显出来。与此同时,追求利润最大化却是金融机构持之以恒的追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法行为时有发生。20世纪20年代末一场遍及资本主义世界的破坏力极强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各国政府敲响了警钟,“市场神话”成为历史。随之而来的“市场失灵”一词不再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为专家学者所讨论,也成为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此,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首先确定消费者基本权利向金融领域的延伸,通过监管改进现有的金融秩序,克服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改变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失衡状态,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金融各项制度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三、政府适当干预理论

20世纪全球范围内的数次经济危机,以及2008年的次贷危机都充分证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根本无力与金融机构抗衡,二者力量对比悬殊。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趋利避害的性质,基于利益最大化的满足不惜侵害消费者权益,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尖锐化。因此,一味地主张经济自由主义是不现实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

而且,市场失灵证明了金融监管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之必要,金融行业的负外部性从正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金融市场的“蝴蝶效应”会严重消解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导致一国金融灾难。同时,信息不对称体现在金融行业尤为明显。一方面,消费者无法准确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金融商品的了解,一般不会自觉地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又源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人们往往倾向于购买那些回报率较高的产品。金融机构常常利用消费者较高预期,去设计一些高回报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实际上高风险与高回报相伴相生。而金融机构为了拓展经营,在产品宣传时,会一味地强调高回报,对于风险选择性忽略或者只字不提。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了道德风险,使整个金融市场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斯蒂格利茨的理论又给予我们启示,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监管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来说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开展金融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时,必须要考虑到保护的成本,即把握监管的度。适度是监管干预应该遵守的重要原则,还要确保监管干预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协调。

因此,只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的经济法,才能在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时两者兼顾。

四、“双峰”(Twin Peaks)理论

20世纪90年代末,资本主义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设和改造中都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了在法学和经济学领域广为人知的“双峰”(Twin Peaks)理论。该理论指出,金融监管是保障一国金融稳定发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制度设计。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一直以来各国所坚持的审慎监管外,还理所应当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这两个目标不是附属关系,而应该是并列存在。审慎监管的预防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严格系统的监管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进而实现一国或一地区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监管是借助审慎监管,实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公平对待[3]。这一理念了原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只是金融市场稳定这一金融监管目标的附随目标,二者首次被看作是同等重要的。这种模式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发达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和荷兰采用,西班牙、法国和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模式。而在英、美两个国际金融中心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未获得认可。然而,次贷危机的发生,给了英、美两国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两国政府普遍反思认为英、美两国所面临的冲击与其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而澳大利亚受到的冲击较少,其应对次贷危机的成功表明“其监管体制更为健康”[4],也进一步验证了“双峰监管”的有效性。近些年来的各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充分地显示出了这一改革发展趋势。

综上,社会义务本位理论、消费者理论、政府适当干预理论、“双峰”理论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充实的法理基础,而当下我们需要的就是在现实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乃根.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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