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1 17:26:2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房屋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公民权利保障;小产权房;研究

一、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深圳是我国的中心城市,该地区一直在不断改革,力争走在其他城市前端。深圳小产权房问题也一直存在,小产权房的数量占城市住房总量的55%,该地区小产权房问题也是多种多样,很具有代表性。深圳小产权房乱建的现象数不胜数,问题日益突显,打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要想实现该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在公民权利保障视角下合理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高房屋的利用率。

二、小产权房的类型

(1)农村集体用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这种类型的小产权房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民会选择在道路两旁修建房屋,交通便利,这种小产权房屋是比较多见的。(2)政府出让的小产权房。目前,政府出让的小产权房数量也不断增多,这部分小产权房在修建的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房屋不具备任何产权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依旧对外销售此类房屋,导致房屋存在纠纷隐患。

三、公民权利保障视角下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必要性

(1)社会发展的需求。事实证明,社会公平公正,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国家才能稳步发展。但是,从人们生活现状来看,很多人根本无力购买房屋。(2)人们生活的需求。对于城市中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因为收入较低,根本无法购买城市住房,只能购买小产权房,如果小产权房可以被法律所认可,这在一定程度维护了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四、公民权利保障视角下小产权房问题解决对策

(1)完善小产权房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住房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少,即便是国家下发相关文件,当地政府也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住宅法》是一部专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1984年,该法律就被归纳到立法部署中,但是该法律至今也没有建立。《住宅法》的核心内容是帮助人们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该法律是从公民权利出发,缓解人们的住房压力,让人们拥有自己的房屋产权。保障公民权利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也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世界其他国家也在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本国的法律法规,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案例:美国是一个民主性国家,美国《住宅法》的核心内容是让所有人都能买得起房子。从1949年至今,美国陆续颁布了以下法律:一是《可承受住宅法》,二是《公平住宅法》,三是《城市住宅重建法》,四是《公民住宅法》,其中《公民住宅法》中就提出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更好的保障了人们的住房权。(2)建立并完善小产权房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法律保障的形式之一,只有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人们的保障意识才能不断增强。要想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必须结合本国小产权房实际情况合理的制定《保障法》,并认识到加强农村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和城市保障体系建设结合在一起,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3)发挥政府职能。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发挥职能,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降低房产纠纷发生的概率。政府应该从公民权利保障视角下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利。

结语:如今,小产权房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多,小产权房问题也日益突显。小产权房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城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根本权利。要想合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就必须站在公民的视角下,从人们的利益出发,帮助人们解决住房问题,缓解城市住房压力,提高房屋的利用率。目前,我国住房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少,为了更好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国家必须完善小产权房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除此之外,国家和政府必须建立并完善小产权房保障体系,把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和城市保障体系建设结合在一起。

第2篇

一、已开展农户登记基本情况

全县共调查测绘农房1089户,建筑面积22.77万平方米,登记发证554户。其中:驷马镇当先村调查测绘166户,建筑面积4.34万平方米,登记发证78户;创举村调查测绘225户,建筑面积6.32万平方米,登记发证56户;五木乡石马村调查测绘38户,建筑面积0.58万平方米,登记发证36户;坦溪镇民兴村调查测绘27户,建筑面积0.60万平方米,登记发证16户。

二、工作措施

1、制定工作方案。在县农村产权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办公室,落实专人,责任到人,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制定相关登记表册,分组、分阶段推进房屋登记工作。

2、业务培训。在县政务中心的组织下,对相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业务骨干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了农房登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工作任务、操作规程、标准和要求。

3、宣传发动。在乡(镇)村社干部的带头组织下,召开了几个试点村产权登记工作动员会,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传达到户,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创新及亮点工作

1、起草制定了《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实施办法》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我县农村房屋登记流转的操作规范。

2、开展集中和延伸服务。在各乡、镇、村便民服务中心开设了代办点,由代办点集中预约、收集登记相关资料上报我局,我局派工作人员到村、到户集中、快速办理,让老百姓不出村就能领到产权证书。

3、简化程序,服务到户。简化办事程序,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实地逐户调查、摸底、测绘、收取房屋登记相关资料,现场填写登记申请表,工作一次到位,避免了多次扰民,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减轻农民负担。

四、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需解决的问题

1、工作人员紧张的问题。全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牵涉幅员广、数量多、条件差,我局在各乡、镇无延伸机构,靠现有的工作人员完成这项工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2、部门之间协调不到位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工作不协调、不配合,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致使我局登记发证工作面临很多困难。

3、乡、镇村干部不积极、不主动的问题。很多乡镇村干部对产权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态度不明确,存在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现象。

4、有部分权利人在外务工,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知晓,无法申请,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建房、买房现象,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5、解决经费的问题。为确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产权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房屋测绘需委托专业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要完成全县农房登记测绘需很大一笔测绘费,工作人员下乡的工作经费、产权登记的证书工本费等。

五、推进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1、以村、社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动员村民积极参与、配合,运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传达到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第3篇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双方于 年 月 日购买的位于 市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系乙方父母出资人民币 圆整所购买,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全部房屋贷款部分)及房内全部物品、设施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乙方父母出资用于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剩余部分),系乙方父母赠与乙方个人的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单位集资房 权属 纠纷 权益保障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迅速繁荣发展的趋势,商品房的价格持续攀升,居高不下。介于此,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对改善部分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由于单位集资房权属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200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确保了公民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一、单位集资房的权属

(一)兴建单位集资房的主要土地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单位集资房的兴建,在建设用地的取得上,采取划拨方式,建房用地主要为单位申请的划拨土地中的自用存量用地。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无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除符合法律规定外,也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单位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单位集资房是在特定的历史下产生的特定的产权形式,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并没有包含这种形式。由于单位集资房的特殊性,集资职工究竟对集资房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笔者认为,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对集资所建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所谓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是与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对所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集资房屋除享有占有、使用权外,还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和出售,如果出租或者出售,该职工所在单位享有有限承租或购买权,出租和出售所得的收益,由单位和集资职工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单位集资房,产权完全归个人所有。这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类似,职工付足了价款取得住房的完全产权。对这类住房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流通,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职工一方面支付了成本价格,另一方面又享受了一定的优惠,因此产权归个人所有,但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类住房一般在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职工出售房屋所得,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只能享受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产权比例按照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单位集资房在建设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类型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单位集资建房本是为困难单位的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仔细审视单位自建房的主体,就会发现能够轻松自建房的“单位”,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垄断企业或国有企业,而“其他单位”虽然有优惠政策,却面临着程序、资金、信贷等诸多困难。有的单位也通过“定向开发”、“委托代建”、“团购”等形式,变相搞集资建房。这些不良行为导致了单位与单位之间公平竞争机会的沦丧,不仅引发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更甚至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二)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在实践过程中,常存在有的单位集资房行为不规范,大多未经过政府房改办批准,即将职工集资款自行购地建房的现象,然而实质上却是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所购的土地因未取得使用权就用于建房,致使土地权属有争议,建房用地不能落实,从而引起纠纷;有的单位购买集资建房的土地远离市区,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集资款已用于购地,土地却不能规划分割给集资人进行开发建设,集资人由于交了款长期得不到土地及房屋,纷纷要求退地还款而发生纠纷;有的集资单位将集资款挪作他用导致中途停工,建房逾期太长,集资人起诉要求还款。这些都使得参与单位集资建房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从而纠纷不断。

(三)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按照国家的政策原意,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应该是面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建筑标准较低,但是单位集资房的建筑标准往往很高,有的甚至可以和高档商品房相媲美。而且单位集资房往往根据职务级别等来进行分配,职务高者可以享受建更大房子的特权,这样一来,集资房也成为了领导者为个人谋利的工具。能争取到集资建房政策的单位,房子还没有开建,只要把房号一转手,就可获利几万元,然而真正需要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

(四)职工与单位外部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多少人望着商品房价兴叹,然而单位集资房的价格较于商品房价格则优惠甚多,于是这一因素成为了单位集资房指标买卖的市场需求,在利益的驱使下,拥有购买单位集资房资格的单位职工大多是将集资房指标在建集资房或是已竣工但未办理房产证的集资房对外进行转让,并与买受人签署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然而这《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协议书里多约定了附条的权利义务,一般约定由转让人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等义务。但因集资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从出卖房屋到取得产权一般要经过一段过渡时期,有的长达数年,这就导致了职工购房权益保障的不稳定性。再加上房价持续飞涨,出卖房屋时的价格与取得产权时的房屋价值往往产生较大的落差,出于利益驱使,参与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职工反悔,以不具备相应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禁止转让、未办理相应原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经单位同意(集资建房的单位往往与购房职工作出限制性约定,要求不得转卖、转让、出租集资房)、未征求集资房的共有权人同意属擅自转让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实际购房人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实际购房人不能接受房屋转让方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主张,特别是当房屋转让协议是在亲友之间签订、投资机会稍纵即逝时便更是如此,实际购房人一般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产生职工与第三方的买卖纠纷.

三、单位集资房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单位集资房产权是有缺陷的物权

房屋产权从其法律性质来看是物权,即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因此,首先,房屋产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其次,房屋产权以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为客体;再次,房屋产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最后,房屋产权具有排他性等物权的基本特征。但是单位集资房的产权在房改的过程中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由,不是完全的物权,存在着显在和潜在的缺陷。

(二)单位集资房的产权主体多元化

按民法经典理论,一般来说,物权包含的所有权、债权讲求一物一权,产权人的确定应该是十分明晰的。要么就是一人独享的排他性的独占,要么就是一人以上的多人共同共有或是按份共有。一人或数人因买卖、转让或赠与等方式通过登记交付明示取得产权,不会出现产权人难以确定或有争议的例外情形。然而单位自建房则是单位与个人各享有部分产权,其产权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产权人缺乏统一的意志、利益和行为,物权的独立性、完整性和支配性难以实现。

(三)单位集资房在产权的处分和交易方面备受限制

这主要是指产权在交换过程中受到的不同于一般房屋产权交易的限制。房改房产权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由政策加以规定的, 例如售房价格远低于普通商品房,享受多种优惠和折扣;交易对象也由各种地方政策、单位制度加以严格的限制等。并且,单位集资房产权在享有所有权的出售、转让、租赁、继承、赠予权益时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 在上市时间、交易对象和合理收益等方面严格限制产权人自由处分的权利。例如, 单位集资房出售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四)单位集资房购房对象的特殊性导致纠纷的产生

与现行有关货币分房的政策接轨,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应为:该单位中住房面积尚未达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这些对象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应予优先照顾。就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而言,所有人是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全体职工,而实施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单位则应切实做好相关的组织工作,并代办立项、规划、土地划拨审批和方案申报等项手续,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房价持续飞涨,单位集资建房的价格相较于商品房的价格较低,大有优惠的差价存在,所以部分单位的某些职工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购买单位集资房的指标在建集资房或是已竣工但未办理房产证时对外进行转让,并与买受人签署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然而这《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此时在客观事实上便产生了“潜在的单位集资房购房人”。也可以认为拥有购买单位集资房特定资格的该单位职工仅仅为“名义上的购房人”,而实际出资购买该集资房的购房者,即“实际的购房人”,并不具备参与集资建房资格。名义购房人在与实际购房人签订看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之后,约定待此单位集资住房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之时,再进行过户。然而,这种交易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仍属于灰色地带,各项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是否合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如何有效地保障购房者权益

(一)明晰单位集资房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

为了切实保障单位在集资房购房者的利益,应清理“部分产权”的遗留问题,清理办法有二:第一,对已登记为“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本着自愿的原则,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转化为完全产权,购房者愿意将“部分产权”转化为完全产权的,应按当时的成本价应补价款,同时还须加上补足的利息部分,一并交给原补贴单位,由该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果购房者在购房时,已按成本价交足房款,仍按“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登记的,亦应经原售房单位出具有关证明,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二,对已登记为“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购房者不愿补足价款及利息转化为完全产权的,应对已登记的内容进行清理,由售房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按当时成本价确定购房者交纳价款在房价中所占的比例和售房单位应占的比例部分,并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确定部分产权手续。

(二)单位集资房的购房“指标”不能随意买卖

买卖双方在取得房屋产权前所签的虽是《房屋转让协议》,但买卖的却是集资房“指标”,当然这并不是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的初衷,买受人希望购买的是将来竣工验收的集资房,但因为在订立协议时集资房仍在建甚至有可能还停留于图纸上,转让方尚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该协议转让的标的实质上是单位集资建房的资格权利或为单位集资房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同时因为单位建造集资房的目的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致使这种带有身份关系依附性的资格是无法通过合同来随意转让的。因此,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纠纷就不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而是集资建房资格转让协议纠纷。协议有可能会被以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规定,而判定无效。这对单位集资房的实际购房人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应当严格限制单位集资房购房“指标”的买卖。与此同时,作为购房者有必要随时关注关于单位集资房政策的变化。

(三)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集资建房予以规制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单位集资建房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经常出现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即使按照现在的优惠政策集资建房,从运作到完工都面临着程序、资金、信贷等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权力通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一部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影响或“实力”,违反规定,争取到“集资合作建房”的政策,结果导致困难职工虽享有集资建房方面的优惠政策,却仍然建不起房,而那些已经享受过房改购房,甚至有几套房的人员却把到手的“集资房”转卖牟利,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而, 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集资建房予以规范和调整,对于不符合条件集资建房的单位给与法律上的制裁,让困难企业的无房职工或房屋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安居乐业,使房地产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地向前发展。

第5篇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房产档案工作的自身特点

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房产档案工作涉及相关专业性知识多、业务性范围广、专业俗语多。二是真实性。房产档案记录在产权审核和纠纷中起到凭证作用,记录情况与房产实物相吻合,必须体现其真实情况。三是动态性。随着房屋的损坏、产权交易等权属转移不断发生改变,房屋权属具有明显的动态性。四是完整性。房产档案的完整性体现在房地结合,即房屋的产权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一体的,是不能分隔开的。五是价值性。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房屋产权体现了它的经济价值。六是房屋产权档案登记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法律的执行力。

二、及时更新房产档案工作者的知识结构

随着房产档案数字化、信息化管理体系的建立,房产档案信息的数据处理更加高效及时,要求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一般性档案管理知识,而且要求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网络应用、软件记录、信息处理、打印等新技术、新业务。这就要求他们通过不断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积累,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以满足不断发展的工作岗位要求。

三、创新房产档案目标管理体制

要做好新时期房产档案工作,必?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我们要严格执行,遵法守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管理规章,规范档案管理细则。创新是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的动力,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管理机制上也要进行大胆创新,积极引入目标管理;创新管理内容,科学细化管理目标,重点把关房产档案信息的采集、存贮和开发利用;创新档案管理系统流程,科学规范采集、整理、鉴别、利用、保存等全过程。

四、建立科学的数字化房产档案管理体系

积极推进产权档案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数字化房产档案管理体系。档案信息化建设就是综合利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档案查询等现代高科技手段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归纳、加工和处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和利用。信息化建设中应该注重房产档案管理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利用计算机、打印机、数码处理等现代化信息设备,实现房产档案信息处理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全面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第6篇

委托代收货款协议书范文1委托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托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守信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

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烟台开发区磁山温泉小镇·颐生苑 号房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 元(大写 )。

代收款项如下:

*契税:

1) 首套房90平米以下,按总房款的1%计算;

2) 首套房90平米至144平米,按总房款的1.5%计算;

3)首套房144平米以上或非首套房,按总房款的3%计算。

*公共维修基金:

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66元/㎡。

*产权登记费:80元。

*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加10元。

2、甲方所委托乙方代收款项为国家政策性收费,甲方许诺以上代收费用按即时政策规定多退少补。

3、甲方保证据实提报房屋套数,按照相应契税比例委托乙方代收此项费用,甲方承担因谎报房屋套数而导致的一些后果和责任。

4、乙方代收款项后,向甲方提供相应代收款依据的单据,并由乙方将所代收款项统一缴纳至相关政府行政部门,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手续,待取得产权证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政府行政部门开具的发票,同时收回代收款收据,按行政部门提供的发票金额多退少补。

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时间为自双方签订本协议起至办理出房屋产权证止。

6、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收货款协议书范文2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律师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委托事项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委托收款。

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手段及措施,代为收取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酒款委托期限自

第二章 保证与承诺

第二条甲方保证:

1、其委托乙方的收款事项不得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向乙方提供委托收款真实、全面的背景情况,以及有效的线索;

3、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根据乙方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支持帮助。

第三条乙方保证: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在委托收款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2、对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及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3、乙方所代为收取的甲方账款均应在收到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转入甲方账户,甲方账户为:

第四章 合同生效及解除

第四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其在第二章中的保证与承诺,使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2、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难以确认。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违反其在第三章中的保证与承诺,使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第五章 违约条款

第七条如任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另一方(“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九条 如果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其它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收货款协议书范文3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__________管理处(乙方)长期向住户(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的各项服务。为方便甲、乙双方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收付结算,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在乙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开立帐号或活期存折。乙方向甲方提供提供收款依据的单据,甲方许诺其付款银行接到特种委托收款凭证后,银行通过电脑将款项划转至乙方帐号。

二、甲方应付乙方管理费等不得拒付。甲方帐号无款支付时,应主动将款项转到开户银行,每月_____日前乙方将缴费通知单送至甲方信箱,_______日为银行划款时间,到期若无款支付,乙方按双方约定,逾期每天按应收费用总额的_____‰收取滞纳金,继续拖欠付款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查询和咨询,结算中若有差错出现,由乙方负责处理在下月划款中退款或补差。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签署后,由甲方送甲方开户行加盖复核章(并留一份)后,交由乙方签收,退回一份予甲方保留,乙方及其开户行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签订后,从_____年_____月份起正式银行托收,以前费用需交现金或支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7篇

买房付了定金,卖家却不卖了

问:五个月前,我和房主张彦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张彦将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我。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4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我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张彦账户。如我反悔则不返还定金,若张彦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张彦把房及有关资料给我,我也将45万元支付给张彦。

可是现在张彦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转告我,《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后张彦又以“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是履行《定金协议》,还是继续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答: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

在实际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质不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此外,《定金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

究竟由谁掌握生育的权利?

问:我今年25岁,去年年初结婚了。婚后,公公婆婆经常催促我们早点生小孩。可我觉得自己还年轻,加上工作还不太稳定,就劝父母不要心急。老公当时也很支持我。

一个多月前,我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如果现在生小孩,就等于我主动放弃工作,老公一个人的收入根本不够养活一家几口,所以我想做人工流产。可这时候老公突然不同意了,很严肃地跟我提出“生育权”,说男方也有这个权利。我想知道生育权到底掌握在谁手里?

答: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享有不生育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能强制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第8篇

【关键词】房产登记;作用;前景

房屋它指的是依附于土地上面所建立的各类建筑物的统称,它同样也是属于不动产,具有不动产的一些特征,它是同时也是我国法律所比较关注的对象。为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力,房屋登记制度被大众所熟知,这种制度在明确产权关系和明晰产权方面都具有重要功用。不过当前我国的房屋登记制度仍旧是处在发展阶段,还不够完善,要想确保这项制度能够长期有效的发挥作用,就需要进一步对房屋登记进行的相关改革。

一、现阶段房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专门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的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明显有行政管理的走向,但是现阶段国家仍然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约束房屋登记的登记法。虽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会涉及到一定对管理工作方面的约束,但是里面的规范内容比较零散而且对行为并没有直接性的要求。还有甚者不同的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房屋的管理规范中存在一些冲突,其中还存在很多的不合理的法规制度,为进行科学合理的房屋登记管理提供了障碍。

(二)管理机关不够明晰

在我国,很多地方对房地产业的管理职责还并没有明确划分,管理部门比较繁多,一般情况是有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协同管理,在对房屋的产权问题进行登记的时候还需要到土地管理机关以及房屋管理机关,降低了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也违背了制度设立的初衷。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房屋登记还会造成房屋管理所依据的法律不统一,容易引发不同部门管理方法的冲突;另一方面进行多部门登记容易使得权责出现交叉,当部门和部门之间存在利益交叉的时候,就会很容易出现冲突。

(三)城乡管理中存在差异性

随着我国农村和房地产有关的经济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城乡之间进行的房屋登记也逐渐的出现差距。通常来讲我国农村的房地产登记工作都是由乡镇上面的土地管理机关进行的,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但是城市里面的房屋登记工作就会有专门的机关负责,这样就会使得房屋登记工作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协调,容易加剧城乡之间的差异。

二、房屋登记的作用

(一)房产产权的确认职能

房屋登记簿上会载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权所属问题,并且房屋登记簿还具有法律的一般效力,它明确赋予了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支配权力[1]。在房屋登记制度下,被被登记入房屋登记簿的房屋就相应的具备了法律效力,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当房屋的产权问题受到危害时可以依靠法制的利用对自己的权利加以保护,从而排除其他一切人的侵害行为。房屋登记制度中的房屋产权确认制度是房屋登记制度能够得以运行的基础,它提供房屋产权的明晰关系,为以后进行房屋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并且随着经济发展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分离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基于这些形势通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对房屋的具体情况加以登记就成为了一种必然需求。

(二)房地产权利变动公式职能

这种职能是指当房屋登记的权力发生或者是将要发生变化时,房屋登记的相关职能和部门就会发挥作用,并且有义务将房屋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这项职能同样也是房屋登记制度中最为重要作用,如果房屋的权力在进行公示之后,房屋的权力就会立即发生变化。要想能够确保房屋公示职能的顺利实施,是需要登记并且向社会每一个人来说明房屋的具体利害关系,当产权被公示过以后,能够促进房屋的安全性。当房屋没有交易完成,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情况当权利人以及名义人的权力发生抗衡的时候,为了减少有关纠纷情形发生的可能性,对每一栋房屋的物理变动,都需要进行仔细的产权变更说明。

(三)房屋登记管理作用

这种管理也被人称为房屋产权的管理,当对房屋进行登记记录的时候,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和管理机构就形成了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之所以房屋登记制度具有管理方面的职能是因为它的管理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良好方面:第一个方面对房屋的产籍加强了管理。通过产权登记制度,每一个被登记的房屋都相应的被赋予了产籍管理的职能[2];另一个方面所提及的就是审查监督的职能,通过对房屋产权的核查,能够第一时间对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解,加强了对房屋安全性以及稳定性的管理工作。

三、房产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走向

我国现阶段的房屋登记制度依旧是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很多的法律法律都还不够健全,并且我国的房屋登记制度不够完善。为了更高要求的符合国家的需要,房屋制度需要再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改革的变更。笔者认为要想实现房屋登记制度的设计初衷,房屋登记制度的设计改革具体如文所述。

(一)利用房地管理制度合一的房屋登记体制

我国当期建筑行业发展的势头比较大,在对这些房屋进行房屋登记管理的时候,仍是没有完全迈向市场经济体制,仍旧保留了一定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态所具有的特点。随着我国开放程度变得越来越大,在行政管理方面,国家和政府的要求也就变得更高,原本的管理体制已经很难当前的经济形势。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登记立法过程中,仍然是把行政管理作为主要手段,但是却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所以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市场所需求的效率和手段,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建立科学完整的制度体制。

(二)统一城乡的管理机关

为了能够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房屋的管理并且减少和城市房屋产权管理工作之间的差距,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会逐步设立统一的管理机关,最终实现房屋登记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我国对城市的房屋产权管理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里面明确说明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为房屋登记机关,履行相应的登记管理职责,不过这些规章制度只是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土地管理范围。在农村施行房屋登记的时候缺乏相应的标准依据,很难和城市的管理登记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利于进行数据之间的比较[3]。所以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设立一个机关对房屋进行权属的登记,而不是根据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来进行划分,然后分属于不同的管理机关。

(三)房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趋于完善

房屋的产权登记本身就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它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如果工作人员在登记的过程中没有法律的约束而出现填写的内容不真实,会严重损害所有人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在房屋登记制度中缺乏约束性的法律法规,所以关立法机关制定约束制度成为了当前非常重要的事情。只有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制度,才能够强化登记人员的法律意识,减少登记工作时的错误,进而确保登记的质量。

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政府为了明晰房屋的产权问题,制定了房屋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制度就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就申请人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力进行的审核并且在房屋登记册上的登记。房屋登记制度它存在很多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确认职能、公示职能以及管理职能,但是它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制定的相关人员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白晋峰. 浅析我国房产登记制度[J]. 现代商业,2013,06:114.

第9篇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监督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